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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员会:
《总铺镇村两委干部及计生专干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已经镇党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村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
2、负责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孕检工作,协助总铺镇开展环检几生殖保健、随访等综合服务工作,落实孕情跟踪责任制;
3、负责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负责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
4、及时准确上报本村育龄人群的结婚、生育、避孕、节育及流动人口等统计信息;
5、为村计生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条件,协助总铺镇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6、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责:
村党支部书记(包括选派的第一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同为第一责任人。
1、教育党员、干部及亲属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2、负责在每月2日前召开村级计生工作例会,检查部署计生工作任务,负责解决任务落实中的难题;
3、负责应参检对象参检或补检工作,负责补救措施及节育措施的落实;
4、为计生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5、负责计划生育各项制度的落实;
6、按时完成总铺镇交办的计划生育专项工作任务。
三、村支两委成员主要职责:
1、负责所包村民组计生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2、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和宣传品发放工作;
3、负责所包村民组应参检对象参检或补工作,负责补救措施及节育措施的落实;
4、协助做好所包村民组政策内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
5、协助做好生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查和送发工作;
6、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四、计生专干职责:
1、负责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解答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疑问;
2、负责计生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填报或变更各种统计信息资料;
3、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的申办和发放工作;
4、负责孕检具体操作,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和指导;
5、协助总铺镇开展环检、生殖健康检查、咨询及育后、术后随访;
6、负责做好政策内孕情跟踪随访与服务工作;
7、承办村每月一次计生例会的具体工作;
8、负责村服务室内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计生工作的需要,大力推进“两个转变”进程,促进基础工作规范化,圆满完成区人口计生委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户随访服务考核
1、工作内容
①、建立育龄妇女花名册,每两个月更新一次(更新指超龄、迁出、迁入、生育新增等)。
②、对育龄妇女,计生专干每月进行入户随访服务,重点讲解计生法律、法规、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知识。及时了解育龄群众的需求和家庭情况,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及时向村两委会进行汇报,尽量给予解决。同时,对育龄群众进行孕检服务。对于人户分离人员,要准确掌握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每两个月与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联系一次,进行追踪管理。
③、随访工作完成后,认真填写并按时上报《入户随访服务报告单》。报告单的内容要准确全面。要及时向村两委会汇报入户随访情况,支部书记要在报告单上签字。镇计生办包村干部要对各村入户随访情况进行筛查,检查后要在报告单上签字。每逢双月例会时,各村要将报告单交主任存档备案。
④、要加大对未婚青年的宣传和服务力度,及时掌握信息,确保不出现非婚生育。
2、考核及奖惩办法
①、每两个月为一个考核阶段,满分为100分。每分奖励入户补贴1元。
②、未建花名册不得分,未交报告单不得分。未及时更新,每差1人扣2分。
③、育龄妇女入户率必须达到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镇计生办按一定比例(每村10至30户)进行抽查,凡发现虚报一例,当月入户补贴取消。
④、出现政策外怀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终止妊娠。二个月以内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扣入户补贴;三个月才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50分,即扣除50元入户补贴;四个月才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100分,即扣除100元入户补贴;有一例大月份引产的,扣除半年入户补贴。出现一例违法生育的,扣除全年入户补贴。
⑤、发现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本考核阶段暂不发入户补贴,采取补救措施后予以补发。该考核阶段不够扣的从下一阶段扣除,并依此类推。
⑥、奖励对象为计生专干。
二、基础工作考核
1、工作内容
共分八个部分,分别为:措施保障、规划统计、宣传教育、药具、协会、技术服务、法制、人户分离人员管理。
2、考核及奖惩办法
①、每个月为一个考核阶段,由镇计生办下发月重点工作百分赛考核内容,每分奖励0.5元,每两个月兑现一次。
②、镇计生办根据各村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③、奖励对象为计生专干。
南独乐河镇计生办
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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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镇计划生育工作,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强化村级计生工作村民自治管理能力,增强村级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扭转计划生育工作被动动局面,确保实现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充分调动村级广大干部群众管理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
二、考核内容及奖罚标准
(一)每年两次孕环情检查工作。各村必须完成一年二次的孕环情检查任务,两查率必须达到99%以上,外寄孕环情检查报告单必须是各省市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报告单,其它医疗机构证明一律作废,若出现,必须要求本人回家检查。各村干部、镇机关干部不得签字担保。按上、下半年二次实际参检人数奖励10元/人次,若出现两检遗留,按实际遗留人数扣罚各村300元/人次。
(二)控制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各行政村在本年度内出现违法生育现象,扣罚2000元/例,若出现二例以上违法生育,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享受本考核办法计生各项奖励,同时不得享受上级各类补助款项,年终经济薄弱村干部报酬等。村集体和书记、主任不得评先。
(三)“四项手术”措施落实工作。各村期内上环、结扎等长效避孕节育率必须达到85%以上。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必须落实引、流产补救措施,补救措施落实率达到85%以上,达到以上要求的奖励1000人以上村3000元,500—1000人2000元,500人以下村1000元,达不到要求的扣罚1000元。
(四)村级各项基础工作。切实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基础工作,实现村民自治管理。要求各村:(1)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两委成员和计生服务员;(2)计生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等宣传到位,宣传品发放入户率达95%以上,知晓面达90%以上,有计生政务公开栏、黑板报、固定标语3条以上;(3)村计生领导小组、协会、各种会议记录每年不少于4次,且规范、齐全,为村民办实事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4)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登记规范,台帐建立完整,外来流动人口纳入本村两查范围,对外出流动人口的外寄两查单严格把关,及时掌握信息;发现假证明、假报告单的,及时报告镇计生办,镇计生办将会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5)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6)计生合同签订率达100%;(7)计划生育各种帐、卡、册、台帐、报表、档案齐全、准确、完整,统计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8)村计生服务员误工报酬落实兑现,并不少于村书记主任报酬的70%;(9)省、市、县各种明查、暗访和考核能顺利过关;(10)不出现违法生育小孩在二周年内(自小孩出生之日起)擅自申报入户。以上10项基础性工作达到要求的,奖励1000人以上村2000元,500—1000人村1500元,500人以下村1000元,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罚200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而在本市暂住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县流动的,或外出暂住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
本规定所称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均指本市所辖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居住一年以下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主要责任。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之间相互流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建管、房地、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支持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建立外出人员联系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
(三)为外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四)为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
(五)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三)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每半年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避孕节育服务;
(四)查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证》;
(五)对外来暂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六)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育龄妇女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寄回避孕服务报告单。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在承包的管理费中支付。未落实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手术费由本人支付。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填写《成都市外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卡》。对没有证明的,应限期补办并通知暂住地的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劳动、工商、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交通营运证》等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审批。
卫生医疗单位在接纳外来育龄妇女生育时,要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配合管理义务的部门,应当接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暂住地的单位和个人在雇用、接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务工或住宿时,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工作。
房屋出租户接纳外来人口居住时,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中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已婚夫妇,继续享受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外来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经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督促仍不补办的,除限期改正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雇用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外来育龄妇女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受雇的育龄妇女按第(一)项处理外,对用工单位或个人按每雇用一名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计划生育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在暂住地未作处理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规定处理。
育龄妇女赴异地前已被发现计划外怀孕并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时不能提供已采取节育补救措施证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和具有本县户籍居住在本县以外且无管理单位的公民,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明确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一)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原则上为本县居民中四类已婚育龄妇女:无孩(含事实婚姻)、一孩、二孩及以上未绝育、绝育不满一年;
(二)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一般由镇村(居、社区)共同服务管理,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上、无生育能力(不孕症)、无生育条件(离婚、丧偶)、长期分居等特殊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以村(居、社区)级服务为主。年龄在45岁以上,以户口簿和身份证年龄为准,两证件不一致的,以反映年龄最小证件为准;不孕症是指结婚时间达5年以上(含5年)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不孕症证明的;长期分居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分居达3年及以上且无同居趋势的;
(三)村级服务的特殊服务对象由个人申请,村级申报,镇县两级审核备案,县级抽查监督,建立变更确认备案制度。申报特殊服务对象的,应于季查前10天书面申请,村级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并搜集有关资料,于季查前月28日上报镇计生服务站,镇计生服务站在充分调查核实后于季查月4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第四条规范季度综合服务形式与内容,实施分类指导。
(一)一般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以B超检查为主,有特殊需要的辅以其他检查手段;
(二)特殊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以村级访视为主,村级访视组有村专干(村妇保医生)、镇计生服务站包村人、镇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三人组成,于季查当天进行;
(三)流出季度综合服务对象《返乡检查报告单》和寄回经过核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视为参查。
(四)一般服务对象日常检查内容以孕情监护和避孕节育措施为主,根据年度优质服务计划,结合季度综合服务系统安排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系列服务。
第五条变更服务频率,提高工作效率。
(一)服务频率为每年四次,集中服务于季查月5日开始,集中服务时间为1月、4月、7月、10月的上中旬;
(二)流动人口中的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生活和服务管理需要自主选择服务方式,每年检查四次;
(三)服务时间地点确定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人口计生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完善季度综合服务程序,组织现场检查。
(一)季服务月1日前排查核定季度综合服务对象,确定一般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和特殊服务对象;
(二)提前3-5天通知季度综合服务对象;
(三)审验季度综合服务对象的证明、证件(身份证或结婚证或季度综合服务证);
(四)实施技术检查;
(五)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记录检查及随访结果,检查及随访结果要用汉字正确表述,不能打“√”,提出服务意见;
(六)指导应当避孕的季度综合服务对象落实避孕措施,帮助非意愿妊娠的妇女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七)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补查及落实意见,督促村级做好补查及落实工作。
第七条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季度综合服务质量。季度综合服务由镇计划生育部门和村(居、社区)委会共同组织,以村(居、社区)委会组织为主。
(一)村(居、社区)委会干部在季度综合服务中的责任:
1.季度综合服务室的准备和季度综合服务现场宣传环境的布置,维护好季度综合服务室软硬件设施和服务环境,确保达到上级要求。双月综合服务点宣传氛围浓厚,除市其它特殊要求外,季度综合服务点上要有两排彩旗,要悬挂一幅布质宣传标语,至少有20条红纸标语,要有不少于4块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牌;
2.按照要求,充实完善村“政务公开栏”内容;
3.季度综合服务对象的通知、动员及组织;
4.对持证参加季度综合服务对象进行首次把关确认;
5.与镇计生服务站包村人及镇计生服务站技术人员一起对经过确认的特殊服务对象进行访视;
6.指导应落实避孕措施的季度综合服务对象落实避孕措施,帮助非意愿妊娠者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7.变更季度综合服务对象信息。
(二)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季度综合服务中的责任:
1.指导村(居、社区)委会排查核定季度综合服务对象;
2.督促镇计生服务站包村人和技术人员对持证参加季度综合服务对象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确认把关;
3.提供季度综合服务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
4.督促村(居、社区)委会组织季度综合服务对象检查并维护好现场参查秩序;
5.开展季度综合服务现场宣传、咨询和服务;
6.准确实施技术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7.评估季度综合服务质量,并根据季度综合服务质量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8.整理季度综合服务资料,上报季度综合服务情况。
(三)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在季度综合服务中的责任:
1.督促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村(居、社区)组干部按分工完成季度综合服务任务;
2.进行现场督查,提高季度综合服务对象的参查率和检查准确率;
3.负责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非意愿妊娠者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补救措施;
4.根据季度综合服务质量具体布置和安排扫尾工作,落实对镇、村(居、社区)干部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全面启用基层基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季度综合服务资料,及时传递信息。
(一)运行季度综合服务管理软件,及时打印留存资料。
1.每年年初分村(居、社区)打印两套季度综合服务名单,镇村各留存一套;
2.第二、第三、第四次季度综合服务前分别打印两套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增减变动名单,一套用于村级公示,一套用于镇级记录季度综合服务结果;
3.季度综合服务月的月底镇级打印两套季度综合服务汇总分析表,一套镇级留存,一套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规范县、镇、村(居、社区)三级季度综合服务资料:
1.村(居、社区)级留存季度综合服务人员名单;
2.镇级留存季度综合服务人员名单、季度综合服务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返乡检查报告单、季度综合服务汇总分析表、季度综合服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
3.县级留存县镇两级季度综合服务汇总分析表、县镇两级季度综合服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
4.县、镇、村(居、社区)三级季度综合服务资料续存五年。
(三)及时上报季度综合服务信息。
1.季度综合服务月月底镇级上报季度综合服务汇总分析表和季度综合服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
2.季度综合服务月的次月5日前县级上报季度综合服务汇总分析表和季度综合服务评估分析报告。
第九条加强质量评估,落实奖惩措施。市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切实加强对基层季度综合服务工作的现场督查和质量评估,镇或者村(居、社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B超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一)隐瞒或者错漏排季度综合服务对象超过2%的;
(二)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参查率低于95%的;
(三)补查、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等落实率不到80%的;
(四)技术人员检查准确或应当检查准确,有意回避或错登检查结果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季度综合服务资料贻误工作的;
(六)规定外出流动季度综合服务对象必须返乡季度综合服务的;
(七)季度综合服务中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1)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100%;(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和兑现奖励率达100%;(3)统计准确率达96%以上;(4)干部与群众的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5)群众对计生工作满意率达95%以上;(6)每个社区要巩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站式”管理服务站、封闭式住宅计生宣传服务小区、五有五好计生协会小组及开展帮扶助困幸福工程等专项工作,夯实计生工作基础;(7)每季度落实好育龄妇女重点对象和所有新婚、怀孕、当年生育对象的宣传访视及二孩跟踪工作,见面率达100%;(8)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流动人口的管理信息和协查反馈信息率达100%;(9)完成流动人口已婚育妇一年三轮“B超”双查应检人数率达100%;(10)政策外孕情落实“四术”补救措施率在100%。(11)违反计生行为政策外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达100%;(12)继续开展打击“两非”案件的暗访和举报活动。
二、落实计生工作责任制
街道计生办和各社区按《水部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网格化管理机制》的要求,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社区书记主任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计生副主任、计生委员和流口协管员对照年初计生工作目标责任状具体抓。一是每日对流动人口新增、注销进行采集登记管理录入省级平台,发现孕情及时与户籍地通报情况;二是每月对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新婚统计和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及父母光荣证等工作进行落实并按时上报计生信息报表;三是每季度对育龄妇女重点对象、宣传访视对象上门随访签字;四是每半年对常住人口一般对象和未婚青年男女开展面访,全面走访常住户,同时,向居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优质服务;五是对病残儿、伤残扶助死亡家庭,按规定统计上报对象;六是认真开展打击“两非”案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七是加大对政策外生育对象征社会抚养费力度;八是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将婚检率、优生检测率、群众来访来信答复满意率稳定在100%;九是对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及时准确完成。
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奖励办法
按照区域网格化管理的分工职责,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下奖励不含区拨款的奖励金额)。
1、每月对每人所管辖片区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数按管理一人0.08元给予核算计生巡检费。社区书记主任、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巡检费100元。社区工作人员巡检费由各社区承担,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巡检费从街道计生管理经费列支。
2、街道计生办每月到各社区抽查,总分在90分以上,排名第一的社区书记主任,社区计生副主任,计生委员和流口协管员每人奖励50元。经费从街道计生管理经费列支。
3、街道(半)年度对各社区计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总分在90分以上,排名在第一、二、三名,分别给予1000元、700元、300元的奖励(标准参照水工委[]4号文件)。经费从街道计生管理经费列支。
4、加大政策外孕情跟踪及知情选择的力度。一是责任人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政策外孕情,并跟踪到位主动做好孕妇及其亲属思想工作,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引产一例奖励300元,人流一例奖励150元;二是做好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工作,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一例奖励100元,上环一例奖励30元。经费从街道计生管理经费列支。
5、上级计生部门计生专项检查,总分排在全区前三名的(含第三名)社区书记主任,社区计生副主任,计生委员和流口协管员每人奖励200元,计生办每人奖励200元。经费从街道计生管理经费列支。
6、凡在两年一度的省市计生考核抽查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社区奖励3000元;获得第二名或第三名的,社区分别奖励1500元、500元。计生办人员的奖励办法由街道党政联席会研究另行决定。经费从街道计生管理经费列支。
7、为积极推进阳光计生,促进工作和谐发展,年终将对如下计生指标进行综合考评。一是年内无政策外生育现象。二是完成街道向各社区下达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内容及各项工作指标任务。三是计生单项通报排名累计位居前5位。四是积极动员育龄妇女落实“四术”措施有效及时、例数多。以上各项,经年终统计,综合排名前5位的个人和第一名所在的社区书记或主任由街道统一安排外出疗养五天。经费从街道计生管理经费列支。
8、完成大额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奖励。一是大额征收款在区回拨奖励款中70%奖励社区用于计生专项经费,其中的5%奖励给社区书记主任、计生有关工作人员。二是在年终综合考评中,对在征收社会费养费任务表现好的,给予优先考虑。
9、认真开展打击“两非”案件的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每完成一例视情节奖励100——300元。
四、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处罚规定
1、各社区计生责任人每月准确及时上报计生信息月报表,计生办对人口信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巡检队以微机提取数据和下各社区入户走访抽查(检查标准见社区计生考核月量化表总分100分),对社区和个人计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排名,一是总分低于90分的社区,该社区书记主任,社区计生副主任,计生委员和流口协管员每人扣巡检费50元。二是连续三次总分在90分以下的社区,该社区书记主任,社区计生副主任,计生委员和流口协管员每人扣200元,该社区书记主任应在街道社区例会上作表态性发言。三是根据计生工作实际,计生办对单项工作进行检查通报排名见(附表二)。经统计,个人工作成绩低于街道平均率每一个百分点的扣当事人月巡检费5元。
2、街道(半)年度计生工作考核中,总分在90分以下,扣该社区书记主任,社区计生副主任,计生委员和流口协管员每人150元。
3、在上级考核中,被考核社区排名在市或区倒数后三名的,扣该社区书记主任,社区计生副主任,计生委员和流口协管员每人200元。
4、计划生育工作被市、区计生领导小组黄牌警告或黄牌预警告的社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扣该社区书记主任、计生副主任每人扣300元,社区计生委员、流口协管员每人扣200元,计生办工作人员每人扣100元。同时街道计生办要帮助、督促相关社区限期整改,直至摘牌为止。街道计生办主任和该社区书记在街道通报会上作表态性发言。
5、出现政策外孕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所在社区书记主任每例扣100元,社区计生副主任每例扣50元,计生片区责任人每例扣500元,街道计生办负责人和包社区的计生办工作人员承担与社区书记主任同样的责任,并取消集体和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6、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育妇,造成当年度政策外生育现象,要负责征收当事人社会抚养费。
一、我县贯彻执行《条例》基本情况
(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条例》宣传到位。
通过这次检查感到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阵地宣传。充分发挥县委党校、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作用,先后举办各类培训16次,组织研讨8次,培训人员达上万人次。二是借助媒体宣传。每逢世界人口日、男性健康日等计划生育重要节日,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三是利用载体宣传。在全县各村屯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450块;涂刷宣传标语400余幅;出动宣传车100 余台次;成立计划生育文艺宣传队,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百余次;印发宣传资料10万多份,宣传品入户率达98%以上。四是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多渠道扩大宣传成果。计生局与宣传部、团县委、县妇联、司法局、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宣传咨询活动10余次。五是实施入户宣传。及时对早婚、计划生育管理重点对象入户面对面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意识明显增强。为我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管理,规范生育行为。一方面,严格执行生育证审批制度和持证生育制度,另一方面对采取避孕措施失效和拒绝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动员落实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对拒绝落实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二是严格把关,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程序,依法确定奖励资格,并在村组进行公示,做到该奖的一个不漏,不该奖的一个不奖。三是健全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为流动人口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200余件,做到了与常住人口在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宣传教育、药具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一样对待。四是集中整治,严格控制性别比升高。深入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重点对医疗机构、计生站、药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健全完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建立b超使用准入制度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书、医务人员承诺书签定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有效地控制了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三)关注民生,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一是认真兑现各项奖励政策。20__年—20__年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1万余人、城镇无职业单亲和残疾家庭1600余人,累计兑现奖励资金246.8万元;兑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27人,兑现奖扶资金19.62万元;兑现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补助12人,发放补助金0.96万元。20__年各项奖励扶助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年底前可全部兑现。二是帮助贫困计生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和双女户摆脱贫困。先后帮助12户发展大鹅养殖、狐貉养殖、北药种植等特色产业,协调贷款40万元。
(四)加大投放,不断夯实基础建设
目前,我县8个乡镇中计划生育服务站已完成新建1个,改建1个,合计350平方米;全县82个村级服务室已有25个村服务室达到标准化,村级服务室标准化率达到30.5%。今年,县站改扩建和外乡镇4个服务站新建设项目已获省、市相关部门批复,即将开工
建设,年底即可全部竣工,届时,全县乡镇服务站达标率将跨入全市先进行列。同时,也注重强化县、乡服务室硬件设施建设。20__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100余万元。为县服务站购置可视人流机一台,手推车式b超一台,计划生育服务车一台;为乡镇服务站购置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数字b超、全自动血球分析仪、电脑等设备20余台套。而且又更新微机5台,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奠定了基础。二、存在问题
一是我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还未形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抓落实的紧密性、主动性还不够。目前达到低生育水平主要是依靠行政制约措施来实现,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单凭计生部门宣传还不能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多数站室技术力量比较薄弱,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村级服务室建设标准低,服务环境差,个别村目前还没有专用服务室,还不能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四是个别计生干部素质能力有待于进步提高。
五是县乡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速度较慢,不能更好、更快地发挥作用。
三、针对以上问题,对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县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准,逐步建立稳定低生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各部门抓计划生育主动生、协调性、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坚持保持低生育水准。
二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保健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病治病,没病预防。所以我们必须加强计生人员技术能力,以此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三是必须加快乡镇服务站及村级服务室的建设速度,改善其服务环境,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本次清查活动的目的:一是摸清全镇流动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二是进一步落实用工单位、私房出租(借)户、基建成工地、住宅小区、社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责任。三是通过入户清查、出生排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掌握重点管理对象的各项服务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四是落实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各项措施和制度,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组织领导
各村(居)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针对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清查计划,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同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合清查,共同管理,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村居中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镇计生办将成立清查小组同时进行,由计生办工作人员和各村居流动人口管理员组成。检查到各村居时,由各村居两委成员和协会小组长带队入户清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清查内容
1、调查流入育龄妇女婚育情况,并将新增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记入台帐、录入管理软件,纳入现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已离开本辖区的流动人口及时在台帐和管理软件中做迁出。
2、审验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及时将验证结果录入管理软件,对过期未验的《婚育证明》及时进行补验、超过有效期的督促其回户籍地补办,并在管理软件中及时更新、补充。
3、全面核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落实各项节育措施,对政策外生育的对象配合户籍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流入育妇中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对象进行核查,对一孩生育服务证进行再审核,对申请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给予办证。
5、督促用工单位、出租(借)房主与所在村(居)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责任书》并履行责任。
6、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入育龄妇女,符合现居住地办证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对婚育情况不明的要督促其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或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户籍地查询相关信息。
7、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将清查的有关信息通报流出地,加强“两地”信息交流。
四、清点
1、出生关联育妇排查:对出生关联育妇入户排查,发现出生漏报现象及时补漏报,提高出生上报的及时率和准确率。
2、“双查”对象排查:对“双查”未到位人入户排查,流出的及时在管理软件和台帐中做迁出,未到位的抓紧补缺补漏。
3、“结扎”对象排查:对无《婚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的结扎育妇,在纳入“双查”对象进行查孕的同时,及时手工填表通报。
五、清查步骤
清查分为三个阶段:
(一)7月20日至7月30日为动员部署、前期准备阶段,各村(居)要组织村(居)两委、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学习本次的清查内容和清查要求,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要组建清查小组,制定本次的清查计划,做好清查前的各项工作。
(二)8月1日至9月10日为清、排查阶段,镇清查小组与各村(居)清查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的出租户、用工单位、建筑工地等进行入户清查。入户时应带原有的流动人口花名册,双查花名册及各项流动人口台帐,认真核对,有变动的要当场更改,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9月11日至9月30日为补缺补漏阶段;一是对新注入的外来人口及时查清婚育状况,登记造册、录入管理软件;二是对长效节育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对象及时落实长效措施,并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双查”未到位的对象及时进行查补,并将相关避孕节育信息、信息及时录入管理软件。三是未与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主签订管理责任书的,及时补签。四是发现政策外怀孕的对象,及时与户籍地联系,共同落实补救措施。
(四)10月1日至10日,总结提高阶段,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与各村(居)清查人员对重点户、重点问题进行清查处理。
六、清查要求
1、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把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户、基建工地作为清查的重点,通过抓薄弱环节和抓重点对象的清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2、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切实做到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3、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整改。一是对未持婚育证的要及时纳入管理,已婚育妇造册上报,查清婚育状况;二是对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要及时落实,未“双查”的及时补缺补漏;三是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户主未与计生部门签订管理责任书的要及时补签;四是发现政策外怀孕的对象,应及时与户籍地联系,主动配合,积极落实补救措施;五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4、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一是流入育龄妇女的验证、无证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二是流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制度;三是已婚育妇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制度;四是落实用工单位、出租(借)房主、物业管理小区与所在村(居)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责任书;五是流入已婚育妇重点对象“双查”及流出已婚育妇避孕节育检查证明跟踪制度。
5、对新流入的外来人员,在及时录入管理软件的同时,加强计生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查补”对象要作为今年第三轮“双查”的重点。对流出的及时通过管理软件做迁移变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深化“计生整治年”活动,推行全员全程计生责任制,确保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按照县人口计生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369”综合执法长效机制(每年3、6、9三个月为计生综合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精神为指导,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省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县计生工作会议和镇委会议精神,建立“369”综合执法长效机制,深化落实“党政领导、乡镇为主、部门联动、司法震慑”的人口计生执法机制,推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制度化、日常化。以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为突破口,以合同管理为抓手,深化全员全程计生工作责任制,完成县下达计划生育“月月化”工作指标,努力实现计生工作向前移位。着力打造“平安计生”、“和谐计生”,为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和法制培训,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将《人口法》、《省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二是定期举办镇机关干部计生法律法规及计生相关政策培训;三是驻村联村干部每季度下村对村干部和育龄群众进行计生业务知识培训,专题辅导“一法三规省条例”;四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运用黑板报、宣传车、宣传窗、墙头标语,计生协会宣传队利用节假日、“5.29”活动日等编演群众喜闻乐见的计生节目,搞浓计生氛围。
(二)严格依法管理,建立四个机制。一是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机制。落实一名计生执法联络员,建立执法队伍,具体负责有关行政执法事务,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持证执法,做到执法行为文明、文书规范、程序公开,在抓好经常性执法的同时,重点抓好“369”综合执法。二是构建分层次立体化执法机制。按照对违法生育处置遵循“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坚持重点执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相结合。一是以镇为主执法。建立月征收通报制度,要求各办事处将当月征收个案及时上报,建立信息库,各办事处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过细思想工作,使群众自觉履行法律赋予责任,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计生办要督促办事处对满3个月未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部门联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充分调动镇属各部门积极性,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执法行动。三是司法执法,对重点对象建立个案分析制度,制定执行方案,对满3个月未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象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充分依靠司法力量;每年在“369”3个月最后一周开展执行周活动,确保执法经常化。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报告、重大案件通报、执法监督检查,实行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镇人大要加强对计生执法检查。四是积极探索社会抚养费管理和使用机制。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确保社会抚养费确实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三)推行全员全程计生责任制,破解难题。一是出台全员全程计生责任制考核办法,形成计生工作人人有责的氛围,明确镇村两级干部计生职责,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人,形成合力抓计生新格局,推进领导重视力度和工作重心“双下移”。二是完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有效途径。加强对计划生育合同宣传,充分发挥计生合同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环情检查和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等方面作用,对违约行为要及时收取违约金。三是加强“月月化”指标的落实,建立工作经常化长效机制,确保结扎、一男孩及二多孩当年长效措施落实率、补救措施落实率、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各项指标完成。
(四)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综合施治。从关心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入手,进一步落实奖扶措施,结合农村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计生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户,实行民政定补,对计划生育户在高山移民、宅基地审批上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并给予优先考虑。形成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和利益导向体系。
三、方法步骤
计划生育“369”综治执法长效机制,时间是在每年3月、6月、9月展开,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为主线,以“月月化”指标为主要内容,在“369”每个月最后一周集中组织声势浩大的执法活动,形成执法正常化,重点是上一年以来未征收对象或往年出生今年补报对象,同时抓好历年征收遗留对象。
第一阶段准备启动:(3月1日至4月30日)
(一)调查摸底。围绕“三查”服务遗留,落实专人深入各村调查、分析原因、分类管理,有针对性抓好。同时,要摸清各类计划生育对象情况,填写违法生育对象档案表,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公开制度。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收费项目标准,免费项目,符合生育条件名单等,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三)健全合同。加强合同管理,镇计生办全面清理原有签订的合同,过时和未签订的要抓紧补签。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结合“三查”服务、四项手术,落实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对象补救措施。对照合同条款,限期纠正,拒不履行,依法收取违约金,确保合同管理落到实处。
(四)重视。加强计生工作,由镇计生办牵头,组织力量,处理好积案。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做到抓早、抓好、抓源头,及时发现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
(五)依法征收。由各办事处全面清理违法生育对象案卷,对未立案的要及时立案和调查取证,已到法定时限,按综合执法程序进行。
第二阶段重点执法:(6月1日至6月30日)
(一)继续组织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违法生育情况和实际收入情况,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二)认真组织开展上环、结扎等四项手术整治工作。
(三)组织开展四项手术假证明专项整治。
第三阶段深化执法:(9月1日至9月30日)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9月份利用《人口法》和《省条例》实施周年开展宣传活动。
(二)加大综合执法。结合计生百日大整治,深入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联动执行制约机制。合力突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点,切实解决有钱征不高,无钱征不来,征收不平衡问题。逐步完善对影响面广的人、富人和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措施,及时曝光违法生育典型案件。
(三)总结提高,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369”综合执法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为切实加强对计生“369”综合执法机制活动的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镇里成立计生“369”综合执法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书记、镇长为组长,副书记、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有镇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办事处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王介路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