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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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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第1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从2009年开始,公司开始逐步实施积分制管理办法和多项目经营的管理理念,几年下来,公司员工人数从最初的五、六个人裂变成为现在的近百人的团队,公司经营范围从最初的广告制作发展成为一家集广告、装饰、展览、庆典、演艺、传媒、影视、杂志、高端婚庆、培训、房地产营销策划等11家业务分公司为一体的一站式文化传媒服务机构,2012年公司的营业额近2000万,真正验证了积分制管理创始人李荣说的“广告公司年营业额3年过千万”的事实。

2009年开始试行积分制管理时,当时员工只有6、7人,业务也只是单一的广告制作和安装,自我学了积分制管理后,有了多项目经营、打造一站式、全方位、集约化、规模化文化传媒服务机构的构想和信心,当时我就意识到做这些必须有一个好的管理机制,才能复制和扩张。于是我开始在单位进行宣传、发动,制定公司积分制方案……2011年6月,我带着管理团队一行四人再次前往湖北群艺学习,成立了积分制实施小组,7月正式启动,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断地深化和完善,逐步全面复制群艺积分制管理模式。2011年11月,公司开始实施全面的产值量化管理。到2013年6月底,积分制管理在添彩传媒已经卓越成效,解决了管理上的很多难题,用积分进行引导,最后成为了员工的好习惯、好思想、好风气,逐渐形成了健康的企业文化。

通过积分制管理办法:一、解决了公司内部卫生环境的老大难问题。公司行政部制定了个人办公区卫生标准、办公区卫生标准、公共卫生区卫生标准,同时规定相应的责任人和奖扣分标准。二、 提高了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积极性,解决了管理增加的工作量。通过积分制管理的实践运用,公司也在积分管理上创新。三、解决了公司公共事务无人管的问题。四、提高了公司员工业务接单和催款的积极性。

第2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用“烽火连天”来形容2002年的手机广告市场一点都不过分,竞争的加剧源于这个市场惊人的诱惑力。从手机市场的成长速度来看,1998-2002年间,国内手机市场每年的平均成长率均超过350%。根据信息产业部“十五”规划,未来5年手机市场容量每年仍将平均增长20%以上,我国手机行业将继续处于高速成长期。

1999年,以波导、科健、TCL、南方高科、康佳等为代表的国产手机制造商开始进入手机行业,并在当年实现了国产手机市场占有率从0到3%的突破,到2000年这一数字变为8%,而2001年则达到了15%。从零到15%,国产手机只花了3年的时间。按照这种翻番的递增速度,面对已经达到1.4亿而且还正以70%的幅度增长的大市场,2002年国产手机市场占有率:30%,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于是业界和消费者惊呼:国产手机打了翻身仗!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值得一提的是,从2000年开始,国产手机针对市场下的猛药是广告,尤其是电视广告。国产手机已经为中国市场所接受,这是一个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而这种成绩,无论如何是与广告分不开的。各手机企业不惜重金,借力名人,试图让大众把名人的“脸熟”转化为手机的“脸熟”。比如韩国第一美女金喜善、跳水冠军伏明霞、“小燕子”赵薇、香港名星周润发、“光头皇帝”张铁林,还有梁咏琪、周迅、章子怡等等,纷纷手持国产手机亮相荧屏。据统计,TCL、波导的广告投入已名列手机广告的前几名,南方高科也在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投入了巨额电视广告。

而前段时间,曾一直为爱立信OEM的南京熊猫,另立门户后,居然拿出了1个多亿,捧走了中央电视台广告的标王!这一重量级的消息迅速轰动了南京乃至全国。1.0889亿相当于每天近30万元的投入,用熊猫的话说是“每天开走一辆奥迪A6”,而历代央视标王的兴衰沉浮又是那样的难以捉摸……

熊猫何以有如此大的气魄和手笔?亿元标王的背后是企业的战略思路还是市场压力下的非常之举?这种广告的重磅炸弹,效果会不会像厂商想象的那样能让国产手机打赢“八国联军”呢?手机广告投放中存在的问题在哪里?科学有效的广告投放策略又是什么?在一掷千金的背后,手机厂商尤其是国内厂商已经无法回避这一问题。 手机广告投放存在的问题

手机广告投放中存在的问题很多,综合来看主要有两大方面:

1、内控制度不健全。

一部分手机企业没有建立对广告宣传的管理制度或办法,在内控制度上有较大缺陷,导致广告宣传行为处于无规可循的状态,决策的随意性较大。而且在广告决策前没有进行过可行性论证,企业的广告行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主观臆向性,一般是凭感觉或相互攀比竞争。没有建立起年度广告经费的预算制度,也没有总量控制,即使有预算的企业在预算的执行上也并未真正的落实。

2、广告投放缺乏策略性、科学性

这表现在:

在广告公司的选择上,主观的因素影响较大。由于近期利益、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使,大部分手机企业在广告公司的选择上,很难做到综合评估,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择。

在广告媒介的选择上,分析不够,随意性大。一方面,可供选择广告的媒介非常多,当并非任一媒体都能收到预想的广告效果;另一方面,到底哪一种媒体能够收到最好的投放效益?对于这些,手机企业往往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人才来进行充分考虑,综合分析,导致媒体选择的随意性很大,媒体投放的经济效益较差。

在广告投放预算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预算不足,认为手机广告没有很大必要,关键是技术和服务。这一做法显然没有充分认识到广告的重要性;另一种是盲目攀比,想盖过竞争对手,于是乎“标王”和“后标王”之类的活动应运而生。其实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手机广告在特殊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下,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关键是要根据自身的实际进行合理投放。

在媒介排期上,由于手机企业普遍缺乏相关的渠道、信息和人才,其广告投放的排期往往的听任公司的,没有根据自身产品的销售情况、产品定位和受众特征来进行投放。公司由于对产品及市场的不甚了解,往往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安排。这样就很难保证投放的效果。

在广告创意上,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大部分创意平平,鲜有大手笔;二是广告的跟风现象特别严重,统统往美女身上靠,缺乏差异性;三是广告往往重表现而轻内涵,要么一味炫酷使观众难以接受,要么太深奥让观众不理解,背离了广告的目的。 对手机广告策略的建议

1、建立和完善广告管理制度。

手机广告的内控制度亟需得到健全,广告宣传的管理办法,包括可行性论证制度、年度预算制度、投放控制制度、事后评估制度、采购制度等均要建立和完善起来,并得到有效执行。

2、选择合适的广告公司。

手机企业的广告公司一般有:1)手机企业自身投资控股的公司。2)个别领导或业务人员的关系户。3)具有雄厚实力的4A广告公司。4)实力一般的公司。

选择什么样的广告公司好呢?我国手机企业选择公司的行为有两种极端倾向:一是随意性很大,经常更换;二是由于各种关系的存在固定地选择某一公司。前者风险较大,后者则缺乏透明度,没有充分引入竞争。

因此,手机要通过招投标等形式公开公平地选择广告公司,选择那些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4A广告公司的优势在于:他们拥有丰富的经验,丰富的客户资源、良好的敬业精神,美中不足是收费较高。因此,手机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综合分析。广告公司相对固定有其信誉好、业务质量有保证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价格没有竞争性,弹性大,缺乏透明度。选择什么样的合作方式,个手机企业一定要具体分析,量身订做。

3、增强广告投放的策略性、科学性

1)科学地选择投放媒体

手机广告的投放媒体主要有电视、电台、平面媒体、户外媒体、网络媒体等。电视作为传播最广、效果最好的媒体,应是手机企业的首选。对媒体的选择应该有充分的科学的论证,尽可能选择收视群体与自己目标消费群相吻合的电视台和栏目。手机作为时尚产品和日常用品的结合体,培养消费忠诚是赢得顾客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在国内享有良好口碑的电视台和观众喜爱的节目投放手机广告,是明智的选择。

2)科学预算

抛弃预算不足和盲目攀比的两种做法,根据自身的实际进行合理投放。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巨大广告费的支出如足球冠名权等谋求品牌效应,树立企业的长期品牌形象,但实际效益如何,需要认真分析。

3)重视投放排期

增加相关的专业人才,和公司充分沟通,一定要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层面,根据自身产品的销售情况、产品定位和受众特征来进行投放。

4)要重视对广告宣传效果的评价。

4、要注重广告的创意

手机广告的决胜在电视终端,在于广告画面的整体表现。如果广告不能强化消费者对品牌名称的记忆,不能提高品牌的认知度从而刺激销售,那么电视广告就可能是在日复一日的烧钱。因此广告表现是重中之重。为了引起观众的注意,就需要有好的创意,一些手机商在追求创意的过程中还力求广告商制作出有视觉冲击力,给人以新奇特感受的广告。而广告公司根据这样的定位与要求制作的广告往往重表现而轻内涵,要么一味炫酷使观众不接受,要么太深奥让观众不理解,背离了广告的目的。奥美广告公司的创始人奥格威曾一针见血的指出,广告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脱离了这一宗旨广告就成了广告商自我陶醉的作品。

第3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互联网广告是一个规模迅速扩张的市场。eMarketer研究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增速为43.2%,预计2012年将有39%的增长,预计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73.6亿美元,到2016年将会翻番至164.8亿美元。

蓬勃发展的市场促生了一大批模式新鲜、成长迅速的公司,北京秒针就是其中一家。

在北京秒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秒针系统)员工的名片背后,印着一句英文“Data is Wonderful”,秒针人将这句话翻译为“数据有乾坤”。而在介绍自己的时候,他们也会跟你强调,虽然生长在广告市场中,但秒针是技术公司。

传统消费时代,超市可以根据对用户的分析确定货品摆放布局;互联网时代,个性化推荐系统可以根据用户的兴趣特点和购买行为,向用户推荐用户感兴趣的信息和商品。当用户在浏览网页时,他所接触到的广告,或许是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公司通过数据分析精心推荐的。

谁来告诉广告主,他投入的互联网广告预算,有多少覆盖了真正的目标消费者?应该在哪些网站投放组合,从而到达最优效率?

秒针说,它提供这一服务,这类似于市场里的公平秤,在网站提供的数据之外,为广告主提供可参考的第三方服务。

作为一家广告技术公司,秒针通过云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工智能三项核心技术对数字化广告进行评估,坚持第三方的特殊定位,在“大数据”中找到了“乾坤”。包括宝洁、微软、大众、欧莱雅等众多国际知名品牌都在使用秒针的产品和服务。

广告投得值不值?

2008年,现任CEO祝伟加入秒针系统,对秒针而言,这代表了业务方向上的转向。

此前祝伟任职于一家传统广告公司,负责北京区域的业务。在朋友的介绍下,他认识了秒针系统的创始人,现任CTO吴明辉。

2006年12月,吴明辉创办了秒针系统,彼时他还是北大计算机系研究生,这是吴明辉继培训和软件外包之后的第三次创业。最初,公司的创始人尝试了所有未注册域名中跟搜索有关的名字,最终确定了跟搜索有点儿关系又不太复杂的“秒针”二字。

秒针最初的想法,是做和搜索有关的互联网广告公司。但在底层服务器架构搭建好之后,数据计算量成为公司发展的难题,秒针意识到“数据有乾坤”。祝伟向吴明辉推荐了其当时就职公司的网络广告部正在使用的DoubleClick监测系统。当时DoubleClick主要服务于IBM等大的品牌广告主。吴明辉带领团队花了3个月时间开发出一款名为AdMonitor的在线广告评估系统。AdMonitor也成为至今为止秒针产品线上最重要的产品之一。

有广告背景的祝伟的加入,让秒针对数据背后的乾坤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成为服务广告主的第三方数据技术公司,成为秒针发展的主要方向。

这样的商业模式如果早三五年做,或许不一定能成功。

彼时,在中国市场上,并不是没有提供相似服务的公司,包括CR尼尔森、前面提到的由Google收购的DoubleClick公司、本土公司好耶都能提供类似服务。

CR尼尔森的出发点跟秒针不同,它为网站服务,对平台方提供数据服务。而DoubleClick在国外的服务中还包括提供互联网广告投放系统,这套系统在当时的中国显然不能顺利移植,因此DoubleClick在中国的业务进展非常有限;好耶则在互联网广告产品市场未成形时入市,因此也无法坚持技术导向,迫于业绩压力,最终成为了互联网广告公司。

2008年8月,祝伟加入秒针出任CEO后,公司开始正式组建广告服务和研究团队。这支团队的成员都有广告主和广告公司的工作经验,第三方公司秒针的意图在于,除了为客户提供各方面的技术和服务支持外,还要理解客户的需求,进而对产品的研发提供支持。

秒针系统的广告监测系统,只监测使用秒针系统的客户的互联网广告效果,每一个客户的广告里面,会植入一个秒针的监测代码,广告在用户端被打开后,秒针系统后台会进行计数,基于互联网cookies和IP等计数,秒针系统还可以知道受众的电脑的标识,去重分析。

如何获得客户

问题是,数据累积、挖掘和分析的前提是要同广告主展开合作,将秒针的代码植入广告。

秒针的第一单广告监测业务来自于米其林轮胎。

通过此前在广告行业的人脉,秒针同米其林的广告公司尚扬媒介进行接触,并达成了合作意向,秒针得以将代码放入米其林投放的互联网广告中。双方至今仍保持着合作关系。

在公司初创期,秒针在客户开发上并不具备优势,因此只能以相对低的价格来提供服务,进而吸引更多广告主,唯有如此,秒针的数据雪球才能滚起来。

2009年中,秒针系统开始与宝洁接触。

当时在电视广告领域,广告主和公司用GRP(总收视率Gross Rating Points)来衡量广告效果和效益,CSM和尼尔森这样的收视率调查公司结合对用户年龄、学历、性别和收入等情况的抽样调查,对电视广告投放提供依据。因此在互联网广告投放领域,宝洁也希望将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水平等作为自己的用户分类标准。

如何将GRP移植到互联网?iGRP(internet gross rating points,即互联网毛评点率)似乎是一条通路,通过对在线广告活动的加码追踪,结合在线样本数据,可精确测量互联网广告对目标受众的到达率、到达频次,为在线广告活动提供更有效的ROI分析和优化建议。

这是一个比较完美的设想。当时秒针系统可以按照IP地址、计算机代号、上网浏览习惯来确定广告的到达率,却无法得知互联网背后用户的更多个人信息。而对于起步阶段的秒针而言,宝洁的意义重大。

2009年7月,秒针获得了来自全球性市场研究机构Millward Brown(在华机构为北京华通明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一个样本分析数据,从而成功将宝洁的目标客户分析出来,并最终获得了宝洁的合作协议。

2009年12月7日,秒针同Millward Brown签署了合作协议,联手在中国市场为广告主及其媒介公司提供互联网广告效果评估服务,共同推出了iGRP平台,

这是全球第一家iGRP广告评估和优化平台。

Millward Brown大中华区CEO Adrian Gonzalez曾这样描述二者的合作:“华通明略与秒针系统公司的合作,使得我们有能力精确测量互联网广告对目标受众的到达率以及到达频次,并描绘出受众群体特征;与此同时,结合Millward Brown先进的调研模型Dynamic Logic,我们可以考量互联网广告对品牌认知、态度和购买意愿的影响。这一技术可以帮助我们像从前测量电视广告营销效果那样,来测量互联网营销效果,区别只在于现在我们更可以实时测量。这将大大帮助客户优化他们的互联网投放计划。”

祝伟说,二者的合作,简单理解就是“由秒针来记录广告是否到达,而华通明略负责接下来的有效性问题;我们解决有无机会看到的问题,他们解决用户是否理解的问题。这是帮助广告主理解广告有效性的基础。”

有了市场调研机构的助力,再凭借宝洁的合作案例和服务经验,秒针系统此后陆续拿下了欧莱雅、迪士尼等30多家品牌广告主,同时改变了过去的低价策略,转而收取广告主3%的互联网投入预算作为服务费。

跨媒体投放评估

更大的转机发生在2010年。客观的广告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互联网的渗透率提高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电视行业的大环境发生变化,2010年广电总局出台了针对电视广告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又出台了针对综艺节目过度娱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虽然在祝伟看来,电视和互联网用户占有量之间并不是严格的此消彼长关系,因为受众不看电视的时间并不一定要去看视频。但这至少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机会。

直接结果就是黄金时段的广告资源价格提升,可买量下降。对广告主而言,此时一定要找到效率更高的广告形式。

大形势广告主都知道,但如何确定广告投放比例是个问题。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强生是最早有这个意向的公司之一,公司首先积累出了户外广告的数据,品牌广告主也有意愿尝试。

于是秒针推出了MixReach跨媒体预算分配优化工具,从最早提供在线视频和电视的媒体比例计划,升级到提供多屏媒体组合的媒体投放计划。2011年,强生旗下品牌露得清采用MixReach 专业版对其全年在中国大陆13个市场的媒介投放进行跨屏(电视、网络视频、公交电视、移动电视)效果整合分析和优化,在节省预算的前提下实现更优化的投放效果,强生因此获得了第三届金鼠标网络营销大赛最具创新精神网络广告主奖。

如何将“数据”应用得更好,在祝伟看来更重要。由于各品牌在各地区的渠道、销量、目标人群和广告费用都不一样,因此对每个广告主来说,量身定制的跨媒体预算成为关键问题。

对不同的人来讲,媒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媒体时间和空间以及到达人数体现了广告价值,而媒介购买也存在竞争。MixReach的功效在于,帮助广告主提前制定广告计划,优化效率。

“截至今年3月,露得清产品在北京和成都的投放,已经节省了100万元的预算,强生预计今年在全国的投放可以省下几百万。”强生媒介总监王源芳这样介绍使用MixReach的效果。以北京为例,北京用户的媒体消费习惯以电视和在线视频为主,通过电视和在线视频的结合可以达到经济、有效的到达结果。以电视300个GRP为例,到达率可以达到58%,如果把150个GRP投在电视,150个GRP投在在线视频,可以达到同样的到达率,还可以节省300万预算。在成都,人们的生活习惯是在外面吃火锅、打麻将,对电视需求较弱,要达到好的投放效果,则要选择多屏投放。只投电视和在线视频,到达率可以达到50%;投放三四个媒体的时候,到达率可以达到70%左右。

目前,使用秒针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的用户中,90%会继续使用MixReach这一工具。

秒针作为一家第三方广告技术公司的特性在这个产品上更加明显:提供一个有效性评估平台。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将各自品牌在不同地区的分众数据和电视数据放到平台上来加以应用。

互联网广告,很大

2011年10月,秒针系统获得了第二轮融资——凯鹏华盈领投的2000万美元。

投资秒针系统之前,凯鹏华盈合伙人周炜花了大半年时间考察互联网广告业,比较了七八家广告公司。“几乎所有广告公司都声称能帮广告主提高投资回报率、实现精准投放,但这些公司的收入来源依然是买卖广告位的中介模式。秒针系统的定位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广告效果评估服务提供商,更容易得到品牌广告主的信赖。”周炜说。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1月,我国网民总数约为5.0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7.7%。 互联网广告的发展与网民渗透率应该是正相关的。在祝伟看来,中国互联网的广告投放从200多亿元涨到400多亿元,抛去百度和淘宝切去的部分,无论如何也有200多亿元,相比较中国整体广告2000多亿元的大盘子,不到10%,市场大有可为。

从这两年秒针的营收状况看,公司营收每年都以200%的速度递增。秒针转动飞快。

在2011年一年间,秒针的公司团队规模扩大到200多人,其中有140多位技术人员。而第二轮的融资,也主要被继续投入到技术研发当中。在祝伟看来,随着新媒体形式的出现,数据量和数据挖掘挑战更大,如何在新媒体形式上保持有效评估,是秒针的技术发展方向。

第4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据新华社报道,自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约2.4万件,罚没款约4亿元。其中,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约3200件,罚没款约6700万元。监测显示,2015年9月以来,监测违法广告数据已连续数月保持在较低水平,广告违法率比新广告法实施前下降了84.29%。

这些数据既是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所喜闻乐见的,也是广告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增强的体现。随着时间的推进,电子商务等广告载体的多元化发展,行政机关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关注点是否有所转变,其适用的处罚依据又有哪些,处罚力度如何?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浅析这些商家们在广告活动中可能较为关注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类型

此处所说的广告法其实是一个大概念,涉及了商品服务宣传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其市场主体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者乃至代言人等商业广告活动中的多方参与者。

而从广告违法行为的分类来看,较为常见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虚假广告、使用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数据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使用医疗用语的非医药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医药广告中的代言人推荐、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广告,以及食品、保健食品、医药、烟草、酒类、房地产、化妆品、教育培训、有投资回报预期等特定商品服务的广告违法、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违法、价格违法、最终解释权等合同违法、未作网上营业执照公示等网络交易违法、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等仅出现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违法及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除诸如最高级用语等新《广告法》颁布时即倍受关注的广告违法行为之外,一些易于被忽视的违法类型需要引起相关市场主体的警惕。

例如文首提及的水晶广告,其行政处罚依据即水晶制品并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产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虽然水晶在矿物学上的定义是指透明的石英,是贵重矿石,而并没有所谓的消除大脑疲劳等功效,但是通过互联网搜索,仍能找到不少关于水晶能够实现对人体健康的功效甚至能够转运、招财的文章说明等。此前亦有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因在宣传其玛瑙产品时使用了“驱邪避灾”等宣传语且缺乏真实依据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为构成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另外,商品和价格标签作为商品广告中时时呈现的内容,一旦其标注标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就极易被发现或举报。例如,某网店因其在网上销售的芦荟食品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注“幼儿慎用”的内容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相关产品。再如,某超市在产品价格标签上标注错误的商品产地,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对商品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而被处以罚款。

二、处罚依据、处罚机制与力度

广告违法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涉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机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暂行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规定》等新旧法规规章也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处罚机制或引用了《广告法》等上位法中的处罚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虽未直接涉广告行为,但通过对促销条款、产品标识、产地、认证标志、网站宣传等广告活动或宣传行为的规制,在某种程度上也与广告违法行为相关。

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根据适用法条和处罚对象的不同有警告、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公开更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直至吊销营业证照、广告登记证件等不同方式,多可见于前述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当然,行政机关也会在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下减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企业信息;企业应当自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此,行政处罚决定将通过网络以书面形式公诸于众,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而言,此种公示方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

就处罚力度而言,当事人是否明知故意而为、在被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是否配合整改、对消费者及社会造成的影响等情节严重程度、罚款计算依据、适用法条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等各项因素均被纳入考量处罚轻重的范围内。单就罚款计算依据一项,涉及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就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f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中的下至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至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某牙膏广告因宣传产品的牙齿美白效果而被处以超过600万的罚款,从而成为广告处罚案件中金额最大的一起,虽然该案处罚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但依据旧《广告法》也有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类似规定。2016年央视《3・15 晚会》上曝光的某二手车电商因使用了“无差价”、“透明成交快”等宣传用语,经查与实际不符,而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由于这些宣传用语由该电商自行制作及,无法计算广告费用,因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所述的具体罚款金额进行处罚。

三、处罚对象

如前所述,广告市场主体涉及多方参与者,单从《广告法》的角度就存在以下处罚对象:

(一)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言之,即广告中的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但有些经营者根据其市场地位的变换,既可能是广告主,也可能成为广告经营者和/或者。

(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分别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和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前者如广告公司等服务提供商,后者如电视台、报刊出版社等单位。

(三)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中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虚假广告,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而在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或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均将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此处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言自己商品服务涉嫌违法以及在此情形下该法定代表人是否被视作代言人尚无定论,笔者不在此处作深入探究。

(四)其他主体。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淘宝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违法广告未予制止的,也将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等单位在以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身份被监管的同时,也受到广告登记机制的制约;并且,这些单位以新闻报道、介绍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医药、保健食品广告的,也会受到处罚。而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广告法》别规定此类主体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互联网作为当今广告主流媒体之一,其广告活动倍受关注。尽管《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该法规定,但基于网站、应用程序等广告媒介的多样化,弹窗等广告形式的创新发展,电子邮件、付费搜索等广告类型的特殊性,单从《广告法》角度难以全面具体的涵盖。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新《广告法》实施一年之际,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从而更全面地规范线上广告,监管互联网广告参与者。

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广告主自行广告是极其常见的,在这种情形下,除广告主违法情形下成为处罚对象外,由于互联网特有的链接跳转功能,提供链接服务的互联网广告者和广告经营者如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也将受到相应处罚。例如,某文化传媒公司因未按照相关程序对互联网上的一则餐厅广告进行审查,而受到了当地工商质监部门的处罚。

程序化购买广告是互联网广告活动所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此种经营模式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其间涉及到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成等新兴广告主体,这些主体之间基于互联网广告合同产生联系。此处要求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否则将成为处罚对象;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尽到查验互联网广告合同对方的主体身份和建档等义务的,也将成为行政处罚对象。

四、结语

第5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国际知名公司设立首席隐私官平常而普遍,iBM、AT&T、柯达、惠普、微软、Google、Myspace都在行政管理层中设立这一职位。最近有报道称,Facebook的首席隐私官还去竞选加州总检察长呢。

谈及首席隐私官的话题是因为近期的两个报道、一则笑话和一段亲身经历。

报道之一是工信部针对2010年3Q大战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众所周知,3Q大战的引爆点是560以保护用户文件不被QQ即时通信扫描为由推出QQ保镖,而QQ回应称扫描用户机器是出于保护用户账户考虑,保护用户隐私成为双方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暂行办法”只是泛泛提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办法惩处了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却对泄露用户隐私的惩罚只字未提。当然,另一种解释是工信部无权对用户网络隐私权侵犯做出法律裁决,但应在关于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办法中增加关于用户隐私权保护的条文。

报道之=是微软首席隐私官提醒用户,在共享地理位置时应谨慎。他说,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利用用户的地理位置数据,用户需要弄清自己的信息在多大范围内被共享。LBS是2010年新兴而热门的互联网新应用,是基于用户所在地理位置而提供便利的社区生活服务,但是我们很难看到LBS网络服务商向用户详细告知使用此类服务可能存在的隐私泄露问题,并对一些特殊位置比如家庭、办公地点进行签到预警。随着互联网透明度越来越高,网站要求用户实名注册越来越多,用户上传内容越来越频繁,用户隐私也越来越面临被泄露的危险。

一则笑话是这样的:要想知道自己的信息是被哪家注册网站泄露的,就在注册时用该网站的名称作为用户名,比如注册开心网时叫张开心,注册新浪网时叫李新浪,注册腾讯QQ时叫王腾讯,注册百度搜索时叫赵百度。用户一旦接到以这样称呼打来的电话或发来的邮件,就基本知道自己的信息是被谁卖给第三方了。这虽然是个笑话,但却真实反映了谁在收集、处理、利用用户的网络信息,谁在侵犯用户的网络隐私。

一段真实的经历来自百度搜索。曾有一段时间,笔者欲买款新车,因此不断地在百度搜索查询各种汽车的信息、价格和销售情况,一日偶然发现,搜索查询的页面上,广告变为了某一款汽车的广告,而这款汽车正是笔者查询多次的汽车,而用其他电脑输入同一关键词,显示的广告完全不同。经向专业技术人员请教才明白,每一个用户浏览网页都会留下痕迹,百度在对用户一段时间的搜索行为和习惯进行技术分析后,就可以给出相应的匹配广告。网络公司对用户的访问请求、IP地址、浏览器类型、浏览器语言、访问的日期和时间、行为习惯、可唯一识别的浏览器或账户的一个或多个Cookie、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等都可以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识别用户的兴趣、爱好甚至职业特征。那些我们本不在意的网络“言行举止”,到了网络公司那儿都成了有价值的商品。

第6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虚假医疗广告长期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副所长孙建方教授于3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从一位皮肤病专家的角度,就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和治理对策等问题,谈了他的建议。

孙建方教授开口便说:“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较之于其他的虚假广告,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虚假的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它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而且虚假医疗广告还能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引发医疗信用危机。”

孙建方教授接着说:“据我了解,虚假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有:第一,宣传医疗机构的治愈率、有效率等治疗效果,或宣称保证治愈。第二,利用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第三,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广告。第四,以新闻形式医疗广告。此外,还有利用电视短剧等带有故事情节的节目播发医疗广告。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虚假医疗广告产生呢?我认为,首先是医疗机构利益驱动促进了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其次,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第三是患者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使虚假医疗广告有了市场。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最后,便是媒体的利益驱动所致了。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一些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

提及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孙建方教授从一位医学专家的角度提出:“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由多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机制。这是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目前尚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应建立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其次,要加强对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这首先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在实践中,由于违法者众多,真正因此被判刑或处罚者却很少。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以等额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但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因此,杜绝虚假医疗广告必须加大处罚力度。这有赖于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后需要通过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的努力,去提高患者的医学知识和维权意识。在目前,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无法辨别虚假的医疗广告,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虚假医疗广告的蔓延。患者要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破除虚假医疗广告的花言巧语,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警惕性。而患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制作者及者更加肆无忌惮。广大患者要把抵制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一旦受到侵害,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医疗广告的经营者索要赔偿,切不可因打官司费时、费力或费钱而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最后,孙建方教授说:“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逐步实施和落实,一定能够有效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泛滥,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性,从而有效修复医患关系,修复目前十分严峻的医疗信用危机……”

第7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户外广告;呼和浩特;城市形象;表现符号

一、户外广告的符号性

(一)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符号组成

呼和浩特市是的首府,“呼和浩特”的汉语意思为“青色的城市”,简称“青城”,作为一座富有民族特色的城市,呼和浩特的户外广告也别具特色。呼和浩特户外广告中的符号组成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文字符号,主要由蒙古语和汉语两个部分组成,是呼和浩特户外广告的主体部分,有效地增强了城市的功能、提示广告信息、服务消费者;另外一部分是图像符号,主要象征着民族文化的图腾和纹饰,是户外广告的辅助部分,主要用来增强城市视觉形象、彰显民族文化。

(二)户外广告中符号的作用

1.提示广告信息。户外广告中的文字符号主要负责提示广告信息,呼和浩特的户外广告中蒙古文和汉字的独特结合,为这两种语言的消费者都提供了便利,消费者可以从文字符号中找到自己想要的广告信息,从而进行具体的消费,进而增强城市的消费功能。2.规划城市布局。呼和浩特在户外广告规范中,利用同样的材质和色彩制作广告牌,加上独特的民族纹饰,使具有相同服务功能的商家串联在一起,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商业街,并且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统一,方便城市消费者寻找广告信息,也有利于形成商家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功效,从而提高商品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还可以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形成完整统一的城市区域景观。[1]3.塑造城市形象。户外广告是塑造城市形象的一种隐形资源,户外广告不仅可以传递商品信息,还能传播城市文化与民族文化。呼和浩特户外广告蕴含着蒙古族特有的民族文化,蒙古文的使用对于城市形象的塑造具有独特的作用,和汉字融合使用,再加以民族纹饰点缀,使户外广告、自然景观、城市特色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少数民族城市形象。

二、呼和浩特户外广告的问题

(一)蒙古文符号应用问题

1.蒙汉对照翻译错误现象严重。在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的文字符号应用中,蒙古文与汉字的对照翻译问题最为突出,广告公司在翻译中大多使用翻译软件或者外包翻译,软件翻译导致翻译失去原文的意蕴与内涵,外包翻译则难以保证翻译人员的水平与翻译质量。例如,在呼和浩特回民区的“萌小爪宠物生活馆”,蒙古语直接将其翻译成“宠物医院”,这样的翻译直接改变了商店的属性,把“生活馆”变成了“医院”,使得服务范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户外广告中蒙古文的缺失。呼和浩特户外广告中蒙古文的缺失是另一重大问题,户外广告中没有蒙古文的存在,直接违背了党全面落实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和广告法中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原则。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地处市郊的商店,因为这些地区消费者人数相对较少,商业功能规划不合理,在户外广告的应用上,对于这些地区的管理也相对松懈,这对呼和浩特市城市形象的塑造是不利的,而且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也是有害的。

(二)视觉符号设计问题

1.蒙古文放置位置不合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中关于蒙汉文字位置规定如下:“横写的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的蒙文在左、汉文在右。”[2]但是实际应用中,两者的位置存在许多问题,汉字与蒙古文位置颠倒、汉字位置没有按照要求设计,这些问题使得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的蒙古文与汉字位置在视觉上出现冲突,使视觉设计美观性大打折扣。2.蒙古文和汉字比例大小不合理。户外广告中蒙古文与汉字的应用比例为1∶1,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蒙古文所占的比例明显要小于汉字,商家在设计户外广告时故意放大汉字的比例,缩小蒙古文的比例,主要是为了突出广告信息,刺激消费需求,这一问题对于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的形象弊大于利。3.蒙古文制作材质不统一。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在视觉设计上要求蒙古文和汉字使用相同材料,颜色一致、大小一致,而在实际情况中,这一要求却很难达标。在材质上汉字通常与蒙古文不同,并且颜色的使用上汉字以亮色系为主,蒙古文相对颜色较暗,在大小上,汉字也会大于蒙古文。

三、呼和浩特户外广告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蒙古文户外广告法律法规

户外广告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并不全面,并且数量很少,而且这些法律法规颁布时间比较久远,有些十年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今天依然在使用,没有相应的更新措施,这就导致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所以针对蒙古文的规范应用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法律,尽可能完善法律法规才是关键。主要明确户外广告中蒙汉文的并用方法,对户外广告中蒙汉文字的书写比例、位置以及蒙古文翻译、审核管理作出规划,为蒙汉文并用整治、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实施蒙汉文并用规范奖惩制度,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规范设计广告牌。

(二)融入民族符号,增强户外广告文化底蕴,传承民族文化在当今商业化广告中,不应该丢失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应该充分保持自己的文化特质。如今,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互联网广告占据了消费者的视线,传统户外广告的优势明显下降,要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户外广告焕发新活力,就需要在户外广告中融入民族符号,更鲜明地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对蒙古族文化资源进行提炼、对户外广告设计进行再创造,[3]增强户外广告文化底蕴,这样才能保证户外广告与民族文化两者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民族文化传承。

参考文献:

[1]綦修婵,孙训韬.户外广告设计与城市形象的建设[J].视听,2017(01):192.

[2]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R].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2016.

第8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截至2015年,莫干山上民宿及“洋家乐”数量已经接近400家,给莫干山带来全年2000万的税收,以及3600多个用工岗位。最近几年,莫干山管理局的刘建林每年都要接待四五十个来自全国各地、前来取经的“考察团”。而在乡村旅游与民宿业大热的背景下,几乎每个省份,都梦想着能够有一个自己的“莫干山”。

然而,榜样,对于它身后的跟随者,可能是好事,也可能是坏事。一味照搬,反倒极可能坏了事儿。

莫干山的成功,不仅是天时地利人和全占,还有其极为特殊的历史渊源。这也是为什么目前我们尚未见到第二个“莫干山”,哪怕是在北京、广深周边,有强大市场消费能力打底的这些区域。

区位优势:区位的消费实力,区位的交通时长、区位所爆发出的对于高品位产品的冲动。

制度创新:如果没有《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主动作为,不要说没有洋家乐品牌,这些民宿恐怕都还戴着“非法经营”的帽子。

高门槛:最早开业的“裸心谷”、“法国山居”,投资、设计、品质、服务、定价,在行业内都属“顶配”,而两位创始人,都有丰富游历经验、极强个人能力、充足的资金实力,两家都良好实现了高端度假的定位,自然为后来者拉高了入场门槛。这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良币”的递增效应。

深谙媒体与传播之道:应当说,莫干山早期“洋家乐”既要环保又要豪华的野奢理念,在当时的市场上因其稀少本身就很有传播价值。令人吃惊的定价“炒作”出话题。更不要说裸心谷的老板马克做过上海滩专门针对西方人群的英文杂志;法国山居的司徒夫则有着日本广告公司从业经验。后来入场者也懂得如何以情怀、理念来吸引媒体追逐,如“可持续”、“在地化”、“隐藏的建筑”等最时髦的概念。

人:与高星级连锁酒店的标准化不同,精品民宿更像一个手工作品,这个作品是高级还是流俗,固然有其可琢磨的规律,但最终还是跟做这个作品的人息息相关。莫干山吸引来一流的行业人才,并且这些人才首先是生活家,他们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创客”。创客是无法被批量教育与生产的。

第9篇:广告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北京城市改造,老房子被拆迁,老曹用拆迁款在南城某小区一次性购买了一套公寓。由于在四合院里住了几十年,他这次特意在25层高的楼房中挑选了底层。

开发商交了房屋之后,老曹被通知去缴纳物业费。到了物业办公室,物业工作人员拿出前期物业合同请老曹签字。并在签字后,要求老曹支付全年的物业费3800元。老曹问:“这物业费都包括什么呀?”物业人员解释道:“垃圾清理、保安、电梯运营……”

老曹奇怪了:“我住在一层,这电梯和我压根儿沾不上边儿,怎么还要收我的费呢?你这不是乱收费吗?”物业人员答道:“我们的合同里面就是这样约定的。小区里所有人都一样。再说了,物业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怎么能叫乱收费呢?”

老曹则认为,这项物业服务我根本就享受不到,不该缴。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僵持起来。

律师说法:

随着高层住宅的增加,电梯成为现代住宅中必不可少的配置内容之一。一般电梯正常使用时间是15年左右,而5-6年时就需要大修一次,这些维护和修理费用,都是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开销。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自行的物业管理规定,对电梯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之一。高层住宅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是由业主使用人共同分担的,具体的费用标准则由业主使用人和服务单位通过协商来确定。

我国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的道路均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的停车位等,均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均享有使用及参与管理的权利。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全体业主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妥善使用、支付维修保养费用等。《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高层住宅的电梯显然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内容之一,全体业主均有权使用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高层住宅一层住户作为业主,属于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人,即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保养费用。

当然,老曹提出的疑问也不无道理。鉴于此。有些地方的物业公司会加以区别对待。作为底层的业主,到底是否应该交电梯运行维护费,首先要看签署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中对这个问题是否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假如有了具体的减免约定,那么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电梯费用的收取标准,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底层业主交电梯费也是应该的。

小区的广告收入该归谁?

江文自从2005年搬到江北某小区之后,每天都被小区内各种各样的商业信息冲得头昏脑胀,他曾细细留意了一下,自从迈入小区大门起,就能看见大门口的宣传牌内,用醒目的字体写着驾校的招生信息;楼道的公告栏里贴着家教、寻租、出售、美容院优惠等信息;电梯两边是汽车专卖和证券公司的广告,晚饭后在广场散步,连座椅的靠背上都是某某药业的广告。

由于职业跟法律相关,江文比较注意维权,于是去找物业,要求物业公司公布这些广告收入,给业主冲抵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回答得理直气壮:“这些公共部位不是业主们购房时候公摊的面积,所以业主没有权利享受这些收益。”

江文强调说:“电梯可是公摊的,这电梯里的广告总应该是业主的吧?”

物业回答:“电梯才多少地方?收入很少,我们都用来更换小区里的公共设施了。”

那么,该小医的广告收入应废归谁呢?

律师说法:

在每个小区的设计规划中,都会有公共部分。而且每位业主的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中,都会注明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平方米数,以及公摊部位的说明和图示。

在业主的产权范围与小区全部范围之间,还有一部分没有列入业主产权范围内,但是用于小区共同使用的面积,就是公共部分。这些公共部分属于开发商为了建设该小区必须设计规划的内容,例如小区绿地、小区设备间、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地面停车场等。

随着小区的建成与使用,该部分也就移交给了物业公司,用于为所有业主服务。很多时候,物业公司会根据这些部位没有被列入业主公摊面积的事实,根据权利义务相符的原则,认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内公共部分没有管理的权利。因此业主的呼声,往往随着这些关键的产权问题而被迫停止。

但是,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条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照这个规定,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只要没有明确产权人的公共部位,即为全体小区业主所拥有。因此,物业公司不能再以任何借口制止业主们对此公共部分进行管理。综上所述,小区公共场所内产生的广告收入理应由全体业主共享。

因此,业主们对于小区内是否悬挂广告,享有完全的管理权利,对于小区内广告收入也享有完全收益权利。业主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知情权:小区内的公共部分是否投放厂告,应该首先由物业管理公司公示,然后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允许投放。对于楼宇电梯广告的盈利核算状况,管理公司应该定期向业主公布,款项如何使用也应由全体业主决定。

2.决定权:针对广告收入的款项如何使用,也应由全体业主决定。一般理想的小区都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和广告公司有合作的话,需经全体业主同意,且所获的广告收入要用来冲抵物业费或更新公共设备。

装修押金该不该收?

小林最近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因为是毛坯房,所以小林找了一个价钱比较公道的装修公司准备装修。没想到,当装修工人跟着小林进入小区的时候,门口的保安却拦住了他们,说他们没有进门证,需要办理临时进门证。于是小林去物业办公室为装修工人办理进门证,却被物业公司告知,他还需要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才能允许装修工人入内。

小林疑惑不解,自己装修,为什么要给物业交装修押金?物业拿出一张装修管理办法,说为了防止装修公司乱施工,需要缴纳装修押金,这是规定。

谁来缴这笔装修押金?装修公司回答:“我们可不缴。本来就已经给您优惠价了,再要缴押金,这工程没法干了!叫、林一琢磨,干脆自己缴吧。那么这个押金什么时候还呢?

物业回答:“您装修完工后,我们要验收。捡收合格后就退还给您。”

小林一下子顾虑重重了:万一到时候物业随便找个借口,没收了押金不退给我怎么办?

律师说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装修押金一项,收取装修押金并不是

进行装修的必要条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为了加强管理,保证住户装修时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往往要求住户在装修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施工,而且还必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修的内容、装修时间、垃圾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为了保证装修按协议的要求顺利实施,物业管理通常对住户收取装修押金,待装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按装修方案进行验收,如果验收合格,如数退还押金。

如果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收取装修押金是可以的,在扣罚押金时,物业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其扣除装修押金的理由,并且该款项需要纳入公共维修基金,并明示其用途。其中,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的约定是最重要的,如果装修公司不愿意交纳押金,物业公司无权强行收取,更不应该成为阻止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的理由。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是针对装修公司的,但现实情况是业主在买单。那么收取装修押金的本来目的和意义就发生了改变。虽然收取装修押金是物业公司为保护大多数业主利益而采取的做法。但这不能以侵犯业主的利益为基点。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个别业主的野蛮装修行为影响到其他住户的生活,比如堵塞垃圾通道、擅自改装水管、严重改变房体结构而造成安全隐患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发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必要时可由房管、城建部门出面,以行政处罚的手段解决问题。

小区内被盗,损失谁来承担?

刘俊去年买房时,由于注意到某小区贴出了物业对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承诺宣传单,才放心地购买了这里的房子,住了一段时间之后,果然秩序良好。对此比较满意的他还向买房的朋友推荐过这个小区。

没想到,今年8月,在周末与朋友聚会之后,刘俊第二天早上回到家,发现自家防盗门和木门的锁头被人撬坏了,整个门已损毁变形。进屋一看,箱柜、衣物一片狼藉,小刘急忙向110报了案。

经过核实认定:刘俊家中被盗现金8000元、电脑1台、数码摄像机1台、金饰1批、纪念币2套,共计损失价值59560元,案件至今未侦破。

刘俊很生气,自己每月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把自家财产交给物业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门而人,物业公司竟毫无察觉,不管怎么说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竟然不予理会,说自己认真落实了保安员职责制度、交接班制度,对车辆的进出做好登记,无奈小偷太厉害,防不胜防。刘俊应该找小偷算账才对。

那么刘俊是否应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呢?

律师说法:

物业认为自己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制定了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以登记等方式进行适当管理的制度,对小区内住户的财产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小区业主住宅内的物品并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就不应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然而,物业公司在公约、小区管理规程等文件中均承诺对小区物业及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有三项重要内容:(一)从事相关社会活动的人如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如受害人的损害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包含犯罪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偿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其能够制止或防止损害的范围相适应;(三)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补偿责任以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