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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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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

第1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5.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99-02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第2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摘要:为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农业部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作社 会计核算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2月,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103.88万户。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经营组织,在解决农产品“销售难”、提升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农业部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合作社财会制度》),然而执行情况如何?笔者于2015年1―2月对镇江市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研,采用实地走访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发现合作社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的26家合作社中,无专职会计人员、无会计账簿、无内控制度的“三无”合作社有4家,占比15.3%,这与制度中规定的“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记账机构记账、核算”明显不符。其他合作社虽然建立了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对照《合作社财会制度》,在核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凭证管理较混乱。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合作社凭证管理比较混乱。一是普遍缺乏正规票据。在调研的26家合作社中,仅有9家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到税务部门领取正规发票。其他合作社要么开具收款收据,要么“白条”入账。二是凭证审批较随意。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规范的审批制度,往往是理事长“一支笔”。部分单据只有经办人没有证明人,失去了财务制衡的作用。

(二)账务处理不严谨。首先,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许多合作社未按《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的还是原来《企业会计制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常见问题如:用“应收账款”而不用“应收款”,用“实收资本”而不用“股金”,用“本年利润”而不用“本年盈余”,用“主营业务收入”而不用“经营收入”,用“主营业务成本”而不用“经营支出”。尤其在“应收款”“应付款”科目的使用上,问题较为突出。许多合作社误将与内部成员之间往来项计入“应收款”“应付款”,而根据制度规定,“应收款”“应付款”核算的是与合作社之外的成员的往来,合作社与内部成员的往来应记入“成员往来”科目。

其次,账簿设置不完整。调研中建账簿的22家合作社中,多数合作社只有基本的现金账、银行账和总账。设置明细账的只有12家,占54.5%,而设置存货数量金额式明细账的只有7家,占31.82%。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再者,账务处理不及时。部分合作社会计人员每隔10天、半个月才填制一次记账凭证,每半年、甚至1年才装订一次凭证,平时凭证散落于办公桌上,随时有丢失的可能。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日清月结”的基本要求。

(三)涉税处理不规范。一是合作社缺乏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识。许多合作社在办理完工商登记后,并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如某水产专业合作社2010年11月就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直到2013年3月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才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是发票使用率低。多数合作社担心开票会多交税,并未按规定去税务部门申领发票。调研中只有34.6%的合作社去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发票。多数合作社销售产品时,要么开收款收据,要么以农民个人名义在当地村委会申请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然后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由于自产自销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留下了一定隐患。句容市税务部门曾经查处过一起偷税案件,某房地产企业从某合作社开具虚假苗木发票,冲抵成本,涉税金额较大,相关当事人已被处罚。三是纳税申报不实。调研的合作社中申报有收入的仅3家,占11.5%,多数合作社长期零申报。某葡萄合作社在成立三年多时间里,周边形成了近3 000亩的欧亚品种葡萄种植园,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以上,但其从未申请领购过发票,且登记以来均是零申报。

第3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财务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经营规模小,社员少,业务运作粗略的状况。正因如此,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也没有设置会计核算机制。如农机合作社,多半是委托村委会会计作账或直接由农机局或经管站会计,通常以“流水帐”应付了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然而多数根据自己业务的需要来建立部分。同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通常出现财权于集于一身的状况,而且领导者没有较为专业的理财意识。并且有相当大一部分合作社成员没有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职责和相关控制措施的分工不同的情况。

(二) 财务人员素质低下

    会计核算能力差,财务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少财务人员经过专业的培训,甚至有些都没有学过会计专业知识,根本不了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从而致使合作社几乎没有财务分析的能力,并且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人员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对国家的财经政策理解能力弱,不能掌握财政税收和财政制度。很多农村专业合作社由于规模小,人员少,而且由于工资低导致没有专业的会计来工作,所以几乎是由村委会会计作账,并不专业。并且随着我国计算机行业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已经逐渐普及,但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社中财务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没有经过会计电算化培训,并且农村老一辈会计人员很难接受这种运用计算机的新模式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不能完成运用电脑操作财务工作,导致财务信息获取渠道不够宽,造成了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同时合作社领导层及员工缺乏财会知识,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乏力也就理所应当的成为了普遍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合作社必须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或有需要的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资料,并对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就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来看,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种植大户或者农民经纪人担任,而这些人的财务意识十分欠缺,不能够意识到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和提高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思想上缺乏重视,从而导致财务工作的欠缺。甚至采用不懂会计的人做会计的事,勿把鸟人当牛人,根本发挥不到监督和财务管理的作用。

(三) 会计核算不规范

    会计核算基础差,总账科目应用不恰当,明细科目设置不合理,大部分合作社只设置了一级科目,不能准确反映合作社运营状况;而且几乎不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有的即便设置了二级科目也不够合理。原始凭证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整,部分合作社缺少收支业务的付款回单、取现、付款审批单等凭证,有的合作社收据、采购清单白条,甚至有的合作社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只有总金额没有具体明细。并且各专业合作社存在原始凭证审批不规范、手续不完整,不健全的情况,例如:领款单没有出纳签字,有的审批人和经办人为同一人;这些都不符合我国农业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会计核算制度欠缺。同时部分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记录不相符,摘要不具体的情况,缺乏健全的存货核算和清查盘点的制度,并且时常出现账实不符的状况。部分合作社同样会出现账簿记载错误的情况,例如没有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进行对账,对固定资产和存货没有定期清查,从而导致了账证,账账,账表和账实不相符的情况。也正是由于这些才引起了成本无法核算,没有准确的数据,导致成本计算的不合理,不明确。并且在年终编制会计报表时出现个别会计报表不平衡,使有关部门无法核对会计资料。

(四) 监督形式化

    各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和对财政补贴资金的运用,明显缺乏监督,甚至导致合作社将财政补贴资金挪用,这是一种很严重的现象,这一直阻碍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监督形式化,各部门不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和监督所造成的,同时合作社内部的会计信息不透明,虽然设置了内部监督,内部控制机构,但却不明确自身的责任,没有做到会计监督的作用,常常走形式主义,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致使社员们不能准确地了解合作社目前发展运营状况,无法对自己的交易进行预测。

二、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

第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吸取美国农社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的经验基础上融入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即引入高校毕业生充实财会人员队伍,鼓励高校财会相关专业毕业生进行“支农”活动,开展农业会计实习项目,大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引入新的血液,这样不仅解决了高校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大学生实战经验不足的问题,并且促进农民与大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学生得到了经验,农民得到了知识,同时解决了农民由于知识含量不足导致的很难胜任农社财会岗位的问题。由此可见,如果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岗位与高校财会相关专业学生的对接,就会迅速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不足,素质良莠不齐的不利局面。

第二:多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大力支持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财会知识额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从而提高监督水平,完善监督体制。对财会人员进行公开任免选拔,持证上岗,形成一支坚持原则,稳定精干的会计队伍。

    第三:加速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电算化普及工作,增加资金支持,快速完善相应的软件系统的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基础设备的建设并依托各地区经管站的支持,举办相应的电算化知识培训,普及电算化知识,尽量采用易懂,易接受的培训方式或者引入年轻的财会队伍与老一辈财会人员相互交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实现会计核算公开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公开化,透明化,让社员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准确的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以便对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进行剖析。社员们应充分进行内部监督,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使合作社的工作效率更高,避免出现松散的现象。

参考文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A]。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三、周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业科技与装备 2011(6)

四、陈琳《湖南省烟农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思考》商业会计 2015(9)

第4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规范;公平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10-0047-05

政府规制(简称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规范特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合法垄断组织,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政府对其规制由管理规制、商业规制、技术规制、资本规制、会计规制和安全规制六项内容构成。合作社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先天竞争劣势,是其为广泛的正外部效应付诸的成本,需要政府通过规制对其成本予以补偿,用扶持政策弥补其竞争劣势。[2]目前的合作社规制政策中,扶持性政策远多于规范其内部管理及市场运行的政策。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制,需要在确立适宜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展开。规制的价值取向,既可以体现在规制法规的拟定、出台和具体实施中,也可以体现在规制内容的偏重、规制方法的选择、规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部署以及规制主体的绩效评价中,甚至可以从规制结果中反观之。它会影响到规制者在行政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影响到规制对象对合作社发展的信心,还会影响到社会对合作社的评价及接纳程度。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规制的价值取向存在一些偏差,亟需适度矫正。

 

一、对农民主体地位的维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置身弱质产业的农民为应对市场经济冲击而创造的,其存在的核心价值是将农民联合起来参与市场竞争。诚然,其发展的外部效应广泛惠及政府、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等,但这些效应的发挥皆须以农民联合需求得以满足为前提。维护农民主体地位,是保证合作社本质特征的根本要求。但目前该类规制主要停留在法律规定层面,在具体规制政策和规制实践中并未充分体现,致使保护农民、尤其是为数众多弱势小农户权益的具体规定无法落实,农民主体地位无法得到实质性保障。

 

(一)偏差:忽视对农民主体地位的保障

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制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已给予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维护了弱势小农户的决策权和收益权:

(1)在成员构成上的主体地位。农民成员的数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员数量80%的规定,使农民在数量上占据主体地位,为其在合作社中实现民主管理奠定了基础。

(2)在合作社运行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建立内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使合作社成为农民自己的企业。合作社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而因出资额较大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而具有的附加表决权,则被限制在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以内。这意味着,在数量上占优势但资本和交易量占劣势的小农户,在合作社管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3)在合作社收益上的主体地位。农民在合作社中的收益主要来自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按惠顾额返还的盈余、购销中增加的交易收益。社员除了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谈判能力和提高生产效率实现收入增长外,对合作社的盈余也参加分配。法律在兼顾了资本增值需求的同时,也维护了“按交易额分配”的合作社原则,规定可分配盈余的至少60%须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可分配盈余再进行分配。这一规定在质上保证了合作社盈余主要惠及利用合作社服务的农民。

 

这些具体规定,赋予了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以更加深刻的内涵,即给予为数众多的弱势小农户充分的参与、决策和受益权。合作社建立和运行民主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是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必要条件,本应由相关规制机构通过外部监督管理予以落实。但目前的规制实践却难如人意:

 

(1)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未受到必要的外部监督,决策不民主,选举与监督流于形式,弱势小农户在事实上丧失决策权。目前的合作社中,一股独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合作社的决策权在事实上被企业、能人和大户操纵的现象比较突出。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决策和盈余分配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也完全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为数众多的普通成员丧失发言权。在此基础上,出现诸如财务管理不公开,赢利分配不公正,对社员的服务不到位,甚至以社员为盈利对象等现象就不足为怪了。

 

(2)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未受到严格的外部监督,形同虚设,弱势小农户本应获得的经济利益直接受损。没有会计账,与公司合用一本账,在示范项目实施后再重新编造会计账,伪造或虚假抬高成员二次分配数额等现象都不鲜见。一些合作社事实上为公司或少数几人控制,合作社账务的处理自然也在控制之列。混乱的财务管理,无法使合作社账务真实地反映其内部和外部交易情况;无法给社员监督管理者提供佐证;无法使审计制度发挥实效。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3]但实践中,农民,尤其是为数众多的小农户的主体地位在政府规制过程中被忽视,直接导致上述现象存在,使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虽然在合作社中仍然占据数量优势,却无法在组织决策和收益分配中更加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矫正:重视并保障弱势小农户的主体地位

重视并大力保障弱势小农户的主体地位,是真正贯彻“维护农民主体地位”的政府规制核心价值的关键。终归,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不应单纯以户籍定性为标准,还应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处于市场竞争劣势并具有合作需求”为必要条件,分散经营且为数众多的弱势小农户理应成为其中的主体,这直接决定了合作社是否能够保持其本质特征并且避免发生异化。

即使在国外已然具有公司倾向的合作社,也仍坚持合作社的本质特征,维护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如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已有很大差异,更接近于普通股份制企业,但它仍保持了合作社一些基本特征:①投资者与服务对象的身份保持同一,都是农业生产者,故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者的企业;②因成员持股额与农产品交售配额按照固定比例挂钩,其利润按成员的股份返还,事实上就成为“剩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另一种实现方式;③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4]总之,其农场主仍然是合作社的首要服务对象、所有者、控制者和主要受益者,在合作社中仍居于主体和核心地位。

 

第5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问题

1.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虽然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大部分来源于农业农村,农村会计队伍专业技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又加上长期以来疏于管理,不少会计人员从未接受正规会计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现象也比较严重,现金收支管理混乱,账簿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随意设置,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务混乱的现象较为普遍。财务审核不严谨,实行一人审核,集体决策无法落实。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财务处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财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虽有制度规定,但也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形同虚设,失去了反映和监督作用,以至于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无收支计划、无正常审批手续、无领报制度”等,财务管理成为一句空话。在会计核算方面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结合自身的特点设置内部科目,不能准确恰当的反映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从而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2.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或者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的合作社建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也很难保证它的独立性,以至于合作社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还有,多数的合作社成员财务知识匮乏,即使公开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许多成员看不懂,也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另外,乡镇和各级财政部门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未发挥应有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3.自主理财意识意识差 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都是种植、养殖方面的能手,在各项事务管理中集事权、财权和物权于一身,权力大,财务费用开支随意性大,财务预算缺乏科学性,没有理财意识。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建议

1.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完善财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建立会计核算会计体系,设置会计、出纳和保管岗位,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合作社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记账机构会计核算业务。出纳要由专职人员担任,实物保管要由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做到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建立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会计部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会计部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合作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及时加以改善。在财务预算方面,做好预算编制,根据预算来安排各项资金和费用,并且,要做好财务决算工作,加强财务预算管理。

2.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会人员队伍,是搞好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合作社中的各项会计事务;必须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能熟练地运用各项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完善合作社会计人员的使用制度,对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选用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做到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做好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业务水平能够得到不断提高。作为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还应带头并要求社员加强学习财会知识,提高全体社员的财务管理意识。

3.实行财务公开,强化监督作用 财务部门应定期公开经营财务状况,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监督,充分保证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乡镇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财务审查和指导,做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第6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发组成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据国家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有l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规模的扩大,预示着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迈向新的台阶。但由于合作社的理事长一般都是由农村中的种养大户和长期从事农产品贩运的大户担任,他们中绝大多数对财务核算和管理流程一知半解,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原始凭证手续不齐全等现象非常普遍,如果不及时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合作社的生命力。2008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工作,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才能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以农业生产者为主体,以专业化生产技术和生产经营为纽带,以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在农户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实行资金、技术、生产、供销等互助合作的民办经济科技服务组织。它的财务活动就是合作社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实质就是合作组织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合作社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和收入分配四个方面。

第一,筹资引起的财务活动。筹集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合作社可以吸引社员投资,向银行和信用社借款等筹集资金,这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收入,它是合作社资金运动的起点。

第二,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合作社筹资的目的是为了把资金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便取得盈利。合作社把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合作社内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便于形成合作组织对内投资。目前,合作社由于其自身发展的局限,还没有对外的投资活动。

第三,经营引起的财务活动。合作社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资金收支。合作社要进行生产首先要采购原材料商品,以便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合作社将产品销售以后,便可以取得收入,收回资金。

第四,分配引起的财务活动。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的活动:一是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利润。这表明合作社有了资金增值或者要依法纳税;二是用来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三是要向社员分配利益。

二、安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基本情况。截至2009年11月,安宁市规范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4个,2008年实现农产品销售额4,000多万元,入社社员850多户,带动农户5,500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覆盖了安宁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特等农业主导产业,包括茶叶、水果、蔬菜、食用玫瑰、生猪、畜禽、蚂蚱、乡村生态旅游、农机作业等10多个主导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施行以后,对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对财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财会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从2009年8月至11月,笔者对安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财务管理现状不容乐观:第一,很大一部分专业合作社都没有建账,由供销社基层社记账;第二,有的将专业合作社财务与村的财务混在一起记账,没有单独核算;第三,建账的大多只是一本流水账;第四,有的虽然建账但没有按财务规定科目入账。合作社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忽视,限制了合作社提升空间,也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展壮大,不仅需要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加强内部自身的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积极寻求解决措施,规范财务行为,以提高合作社竞争力,促进合作社长足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总体上看,财务管理工作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长期以来,合作社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忽视,限制了合作社提升空间。财务管理工作未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由于其经营活动较少,造成收入低下,合作社不愿意也承担不起专门聘请会计人员而产生的成本;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观念比较落后,对于财务知识比较欠缺,很难识别财务公开的真实性,也就起不到监督作用。

2、具体上看,财务管理中的筹资、投资、收益分配、财务管理制度等环节存在问题

(1)筹资困难,资金严重不足。合作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会费、股金、从结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来自银行和信用社的借款、接受国家财政的直接补助、他人捐赠等。造成合作社资金筹集困难的原因有:一是许多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按社员身份同等投资的,造成投资额有限;加之社员通常需要以现金形式得到更多的返还金;二是由于合作社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对外交易量少,盈余少,再加上合作社普遍存在抵押资产不足,担保难以落实等问题,金融机构出于防范风险和规范管理的要求,限制对合作社发放贷款。

(2)资产管理混乱,相应的资产保管制度不健全。合作社把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合作社内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农业资产等,形成合作组织对内投资。目前,合作社由于其自身发展的局限,很少有对外的投资活动。对于合作社的资产管理,一些合作社未制定健全的资产保管制度,导致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缺乏有效控制。如一些合作社缺乏对货物流通的必要账簿记录,从而不能将实物流转信息与账务信息一体化。

(3)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一些合作社存在收益分配混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收益分配中的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制定不合理,甚至合作社社员对这三个概念理解不清楚,混淆不清。导致不少合作社把付给社员股息当成是股金分红,而实行股金分红,这种现象带有普遍性;二是一些合作社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对社员不进行利润返回,从而违犯了办社宗旨和相关法规。

(4)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合作社法》的颁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无章可循、监督控制机制不健全,或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但未形成完整的约束体系,从而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有的合作社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有的专业合作社没有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没有定期向社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果;多数合作社成员财务知识比较匮乏,即使公开合作社财务状况,也是只公开几笔数字,而没有详细公开具体内容,许多成员也看不懂,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同时,外部监督也没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开拓新的筹资渠道,弥补资金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想方设法扩大筹资渠道,使筹资渠道和方式呈现多样化,弥补资金不足。一方面应适当调整原来的分配制度,形成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并存的格局。即合作社生产经营产生的盈余,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风险基金等之后,归全体社员所有,并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产品交易额比例与按股金比例并存进行分配,从而提高社员集资入股、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尽可能扩大股金来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各种信用工具,广泛地在合作社外融资。譬如,争取国家农村政策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借助证券信用,像工商企业发行债券一样发行合作社债券等。

(二)依法建立财务管理体系。加强会计核算,强化内部管理。专业合作社必须按《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规定,明确合作社内部岗位责任制,实行钱、账、物分管,建立健全签收、审批和内部稽核制度。首先,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根据专业合作社的不同形式,制定适合不同专业合作社的核算流程,如收购环节的核算、加工环节的核算、销售环节的核算等;其次,按制度规定实行岗位分工,规范货币资金审批使用程序。货币资金收支实行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收支业务,对重要或额度较大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再次,实行现金管理双人监督制。现金收付必须有两人以上签字方可生效。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一是按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齐配财务人员,做到责、账、钱、物相分离,实行理事长、监事长双笔联签和监事会民主监督制度;二是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亲属不得在社内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等相关工作;三是财务人员要实现聘任制,理事会在聘任人员的时候要严格把关,挑选思想好、业务素质优、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四是主管部门要抓好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使合作社财务人员均能持证上岗。

(四)健全收益分配制度。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既是社员努力工作的核心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安排。要明确合作社是社员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谋福利。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是实现社员收益的重要手段,搞清社员加入合作社应该得到的各种收益至为关键。贯彻《合作社法》中有关收益分配的规定,并根据本社的特点,合理确定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比例。根据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同于企业,主要有三点不同:第一,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第二,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这说明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第三,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另外,要分清盈余返还、股金分红、股息这三个不同概念。简单说,社员作为顾客(供应商和消费者)应该得到盈余返还,作为投资者,应该得到股金分红和股息。三者收益各自占的比重,由合作社的具体发展情况来决定。初创阶段,股金分红的比例高一点,可以吸引社员的加入;发展阶段的关键是稳定,利润返还应该成为分配制度的主角。如果合作社中社员缴纳的股金数量较大,在合作社总资产中的比重较高,股金分红就应该占较大的比重,反之,则应该着重进行利润返还。

(五)实行财务公开,强化监督机制。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应作为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充分体现全体成员的参与权、知情权。每个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都应当明确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以便于成员的监督,体现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宗旨。要将成员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定期接受业务指导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门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走上长久发展之路,必须重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给予认真分析,并多方寻求解决措施,使得财务管理对合作社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安宁市委党校)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瑜,贾宪威.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8.

第7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1.资金短缺已经成为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

合作社能够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将负外部效应内在化,减少农民市场经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目前辽宁省合作社发展迅速,但绝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成立时间短,总体上发展水平还不高,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根据对30家合作社的随机抽样调查(见表1),50%以上认为资金短缺是合作社目前遇到的最大困难,其中有80%以上的合作社认为资金问题是当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更新技术的投入,极大地限制了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资金问题已经成为辽宁省合作社规范建设和深入发展的瓶颈。

2.内部融资有限

合作社社员大多为低收入的农民,且有些合作社成员少,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十分有限,因而内部融资的资金极有限。根据本次调研数据,30家合作社中大多数主要靠发起人出资,发起人出资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合作社有14家,占46.67%;有9家合作社新入社社员无需出资,占30%;有11家合作社新社员入社出资额小于1000元,占被调查合作社的36.67%,其中有一部分还不是现金资本。

3.金融支持严重不足,间接融资能力极其有限

(1)资金供求错位,信贷支持不足,与合作社发展程度不相适应。目前,辽宁省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信贷支持微乎其微,与其资金需求严重脱节。对30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其中有17家合作社在遇到资金困难时曾寻求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但是仅有3家合作社以合作社或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名义获得贷款。

(2)信贷机构和信贷模式有限,无法满足合作社的多渠道融资需求。目前,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的仅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在调查中获得贷款的3家合作社的贷款全部来自于信用社。同时,合作社为了获得资金,多以间接方式贷款,即通过向合作社的成员个人获取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间接为合作社贷款。但这种贷款的期限短、额度低,一般为一年期10到20万的小额贷款,这仅能提供合作社日常资金周转,无法满足合作社扩大生产或兴办经济实体的需要。在本次调查中有4家合作社以这种方式获取贷款,以合作社或其兴办的经济实体名义得到贷款的仅为3家。

二、当前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合作,辽宁省绝大多数合作社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总体经济实力弱,盈利水平低,抵押品缺乏,合作社成员收入水平低,合作社经常面临资金困境,难以满足合作社及农户的发展与生产需求。具体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合作社原则存在缺陷,造成产权融资不足

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使得合作社股权融资有限且不稳定;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不利于吸引大额出资者;资本报酬有限、利润返还原则不利于吸引外部资本的投入,这些制度上的缺陷都造成的合作社资金筹集困难。

2.合作社成员多数属于低收入群体,投资合作社股金数量有限

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26家是由农民牵头成立的;而30家合作社的农民成员数占到总成员数中比例达到97.18%。绝大多数农户的自身经济实力弱,农民手头并没有多少剩余资金。因此,通过内部成员融资数额十分有限。

3.大部分合作社经济实力弱,整体盈利水平低

辽宁省绝大多数合作社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仅限于种植和养殖类,很少有涉及农产品加工领域,处于资源性的生产销售初级阶段。跟据对30家合作社的调查统计,仅有4家合作社成立了深加工实体。这样使得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强,利润率很低。以盈余为例,在2010年度,30家合作社共为成员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1.6亿元,而获得利润仅仅901万元,因此要依靠留存收益获得资金数额也是十分有限。

4.从财务运行看,大部分合作社财务不规范

由于合作社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济组织,其财务运行有其独特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合作社的会计主体地位,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应核算和监督合作社的经济业务,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16家是聘请兼职人员进行财务核算,真正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的合作社更是在少数。由于财务核算及记录的不规范,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准确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增加了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贷款的风险,阻碍了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5.农业的弱质性与金融的逐利性产生矛盾使得合作社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

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的农民的联合型组织。商业性金融以盈利为目的,其天然地与小农经济缺乏联系,小农经济制度无法产生有效的商业性金融需求。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高额的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因此,即便是合作社,其资金需求也大多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保本点,银行基本上没有积极性去满足其贷款需求。

6.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不健全的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无法为金融机构贷款转移风险。一是合作社缺少可抵押资产;二是区域担保公司缺乏,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在调查的10家申请贷款而未获得的合作社中,有7家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可见抵押与担保的缺失是合作社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最大障碍。三是农村保险市场萎缩。农业风险大、赔付率高,政府又缺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去开展农业保险。另外,农民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低,造成资金风险向金融部门转嫁。在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投保农业保险的仅有两家。抵押资产的缺少及担保机制和农业保险的缺位,增大了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风险,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三、破解融资难的思考

针对当前辽宁省合作社的融资特点及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供需两方面应对。首先,合作社应该加强自身规范建设,增强融资能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更好的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1.合作社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

(1)建立合理的资金筹集与积累机制,弥补合作社制度缺陷,增强融资能力。

在股金筹集上,可采用相对灵活的形式。例如,对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合作社可以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在社员资格制度方面,“新一代合作社”首先根据合作社的生产交易或加工业务量确定合作社的投资规模,然后算出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一般要求每个社员必须根据自己与合作社的未来交易量,购买交易权股,但对社员的最低与最高持股额有限制,不允许少数社员占多数股份。同时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不能自由退社,只能将股份转让。在合作社管理制度方面,已有合作社开始突破“一人一票”制这一原则,拿出一定比例的投票权作为投资股表决权。同时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以上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弥补的传统合作社的缺陷,使得内部融资有了可靠地保证。

建立规范科学的公积金和利益分配制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不稳定性,一定的公共积累能够保证社员生产活动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公积金制度也更有利于解决由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所导致的还贷问题。例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院桥番茄合作社明确规定:年终盈余,除按35%提取公积金、5%提取公益金后,剩余的60%作为社员返还收入,充分的体现“民收益”的原则。

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提高规范运营水平。财务管理规范与否,是衡量所有经济实体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合作社也不例外。财政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合作社从事经营管理的会计准则。严格贯彻执行合作社财会制度,可以更好地帮助合作社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其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情况,为合作社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铺平道路。

(2)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自办资金互助社。合作社把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结合起来。在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的互助,就可以把社员的资金进行有效整合,互助资金解决了农民的资金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合作社的融资难题。此处以湖北省建始县益寿果品专业合作联合社为例加以说明。2007年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成立了“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联合社下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

截至2011年底,辽宁省参与建立资金互助社试点的合作社为13家,这一模式还处在初步的摸索阶段。但其缓解合作社资金压力的作用十分明显,2011年4月份统计,13个试点单位筹集互助资金1050万元,其中投放农民成员生产设施建设163万元,占16%;投放农民成员购买生产资料等297万元,占28.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生产设施10万元,占0.9%;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590万元,占55%。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逐渐得到成员的认识和支持,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不断增加。[2]

2.金融加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加强政府支持和引导。

一是对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财政扶持。在这一点上,政府不应简单提供资金,而应该以贷款贴息或贷款担保的形式提供支持。这样可以发挥杠杆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合作社。根据调查数据,30家合作社累计供货的政府支持资金389万元,平均每家13万元。应该说支持力度已经不小,但这些资金支持全部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每家合作社,而十几万元的资金对于解决合作社的资金需求仍显得杯水车薪。如果这些现金是以贷款贴息的形式提供,那么为合作社带来的资金就将达到上百万,对解决合作社资金困难会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二是尽早出台合作社地方法规。针对本省出现的一般问题和特殊问题,如合作社成员身份认定,开具发票等问题给予解决,为合作社规范发展,以取得金融支持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三是加大对合作社负责人的金融知识的宣传,政策和资金支持金融会计人才的培养。

(2)创新商业性金融服务模式,培育适应合作社特点的金融产品。

一是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特别对于土地流转和投资分红等的质押方式需要继续探索。还可利用价值链融资理论,探索发展合作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三方的融资模式。

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根据农合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科学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合作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合社小额信用贷款和合作社联保贷款。鉴于农村信用社与民间融资利率基本接近,建议率先在农村进行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重视非正规金融的作用。

对部分合作社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在被调查的30家合作社中有9家合作社向非正规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占被调查对象的30%。非正规金融能充分利用地缘性的信息优势,通过互相监督,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比银行更好地解决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在合作社的发展中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位。根据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应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其规范化可以先进行试点而后再推广。

(4)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

建立有效的农业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机构开展农业担保服务,政府应可拿出一部分财政支农资金成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帮助合作社树立信用高的良好形象,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到合适的时机,政府担保基金可选择退出。

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经营风险大,完全由商业保险来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不现实。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存的保险体系。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自身的农业保险业务。明确财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力度,确定农业保险的业务补贴范围,根据农业保险业务种类、风险大小,确定补贴金额。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

本文系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2010401017);辽宁省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200840104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1YJC79024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满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基于辽宁的调[J].中国国情国力,2010,(12)

[2]张力华.辽宁:积极稳妥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10)

第8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存在着以下问题:其一,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状态不好。其二,发展不平衡。其三,组织创建的依赖性强。其四,利益连接存在松散性。其五,资金来源存在约束性。其六,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

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坚持走多元化发展、分类指导的道路。

随着农业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具特色的地区专业化日趋明显,而不同的产业对组织的要求各不相同。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时,应坚持多样性原则,防止片面性,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让农民自由地发展,不要盲目地推行什么模式,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方针。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组建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兴办各种农村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各种农村合作组织,以社区或区域为单位组成联合社,逐步形成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这样既便于更好地管理、协调、指导各种农民组织的工作,又可以壮大实力,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二、深化体制改革,加强金融合作。

传统的农村社区合作组织、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三大农民组织,既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资源,也是发展新型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托,但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这些组织存在着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种新型组织,却能较好地规范农村私人信贷,引导和促进农民自我信用组织的发展。

三、坚持农民自愿,避免行政干预。本文来自

农民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从长远看,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协调各个群体的利益关系,许多具体事务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该管,发展合作组织的职能,应逐步交由农民组织来承担,这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应从鼓励、支持、引导、协调等方面发挥在合作组织制度创新中的特殊作用。一是各级税务部门应对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二是要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降低流通成本;三要在用地方面给予优惠;四是开展对合作社授信的探索,改善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五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风险基金,重点扶持合作社;六是保险公司要扩大对农业风险承保的探索与试验,要开辟新的险种,增加对农业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病、虫、药害等风险的承保;七要加大对合作社的技术支持力度,鼓励现职农技人员受聘于合作社或离岗参加合作社;八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九要加强管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给合作社一条向政府反映呼声的渠道,这个主管部门应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扶持一个产业的关键在于扶持支撑这个产业的组织体系。

四、加强行业管理,实行规范化运作,大力增强经济实力。

合作社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合作社章程;二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三要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分配制度;四要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五是合作社要尽量减少机构和专职人员,降低成本费用;六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七是合作社之间可根据自愿和实际需要,通过联合组建专业合作联社;八要大力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目前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生产无公害食品,并打出标识,树立品牌本文来自农产品分级包装、贮运、销售,通过经营活动健全机制和积累财力,有条件的以兴办小型加工和流通实体等手段,逐步提升经济实力,从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必须市场化。

第9篇: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范文

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心任务,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着眼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支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全面推进我市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目的和目标任务

(一)目的

依托主导优势产业和产品,推广现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推进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农民群众利益,探索创新合作社风险基金机制,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农民权益。

(二)年度目标

20**年、20**年,每个乡镇每年分别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全市每年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16家,新规范16家。20**年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80家,其中规范达到50家。全市有20%的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30%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加工和销售,逐步形成“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

(三)建设标准

1.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有章程。有符合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经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的章程。

(2)有登记。按照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有场所。专业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至少要保证一间房子、一套桌椅、一部电话或手机),并悬挂醒目的专业合作社招牌。

(4)有组织和制度。专业合作社有组织机构,能定期组织成员开展民主决策活动,并有记录;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建立会计账目,档案资料完整。

(5)有服务。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产品等服务。

(6)有规模和作用。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市场前景和效益良好。年底前社员达到10人以上,具体规模是:

①种植业(玉米、小麦除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食用菌年投料量达到80吨。

②养殖业

——牛年终存栏达到100头以上;

——猪年终存栏达到500头以上;

——禽类,鸡、鸭、鹅存栏分别达到2万只、1万只、1万只以上;

——其它养殖类,梅花鹿、肉鸽、蝎、貂、狐狸、兔、羊、蜜蜂等存栏分别达到100头、2万只、2吨、300只、300只、1000只、200只、100箱以上。

2.规范达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有章程。有符合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经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的章程,悬挂上墙。

(2)有登记。按照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有场所。专业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服务条件,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等生产经营要素,有条件的要建立图书资料阅览室和培训室(固定资产属专业合作社自身的要入账,不属于的要有租赁合同)。

(4)有成员名册。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要履行加入手续,有统一格式的社员证(载明专业合作社名称、社员姓名、编号等),并进行登记造册,成员内部管理档案齐全。

(5)有组织。建立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活动正常;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6)有制度。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成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培训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决算制度等各项制度悬挂上墙。

(7)有完整的财务资料。专业合作社设有专职财务人员,会计账目齐全,资料完整,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管理民主。

(8)有二次返利。专业合作社产权明晰,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产品交易额比例进行返还。

(9)有服务。专业合作社要为成员提、供、销一体化服务,其中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主产品的比例不低于80%,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专业服务,成员能从中直接受益。

(10)有规模和作用。专业合作社业绩良好,切实带动社员增收,成员农户收入比入社前收入增长10%以上。年底前社员达到50户以上,具体规模是:

①种植业(玉米、小麦除外)面积达到500亩以上;食用菌年投料量达到300吨。

②养殖业

——牛年终存栏达到300头以上;

——猪年终存栏达到2000头以上;

——禽类,鸡、鸭、鹅存栏分别达到5万只、3万只、2万只以上;

——兔、羊存栏分别达到3000只、1000只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浓厚氛围。全市上下要继续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市农业部门、各乡镇(区)要通过办宣传板报、悬挂横幅、设置咨询服务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电台、电视台也要开辟专栏,开展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知识,提高全市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

(二)搞好业务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市农业部门要积极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对规范合作社的法人、骨干和部分农民经纪人进行法律法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管理制度等业务知识培训;对农村经济管理人员的培训要侧重于市场营销、规范化管理、品牌建设、财务制度等知识。同时,积极组织乡镇(区)分管领导、部分农村干部、重点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及骨干社员外出考察取经,进一步开拓视野,增强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加强引导培育,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注重规范,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一是依托优势产业,培育和发展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大力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基地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全市每个乡镇的优势产业都至少有两家以上专业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入社,合作社收购的优势农产品所占份额有较大提高。二是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积极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运销、技术等优势;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务体系等优势;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基层组织优势;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鼓励农机服务大户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农机大户装备、技术、服务等优势。三是积极推进规范达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在新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重点加快规范达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建设,通过培训、指导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坚持民主管理,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民主决策合作社重大事项;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按产品交易额和入股金额相结合的原则分配盈余,实现入社农户节本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