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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改革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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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改革方案

第1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审计 招投标虚假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129-01

1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招投标虚假问题的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行为。有些地方或者企业为了当地或者企业内部理由、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从招标文件上设置重重障碍,对外来企业或者外部企业排除、限制参与招投标;手握职权的某些部门,滥用权力,向施工单位强行“推荐”工程队伍等。(2)暗箱操作,违规招标。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有合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这些单位明面上不能公然违规。表面上在市场内形式上进行招投标工作,事实上阳奉阴违,暗箱操作,私自定下符合自身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另寻其他单位报名,并在内定承包对象后找其他企业单位陪标,走走过场,更有甚者,在开工签订合同后再办理相关的招投标手续和资料,本末倒置,应付监察部门,招投标工作成了走程序过场。(3)借用资质投标。投标单位并不具备开展施工的资质,缺乏相应工程的硬件、软件设备和条件,假借他人企业的资质施工,或中标后,把项目通过分包转包的方式,转接给其他工程队伍,获得工程利益,导致工程次序混乱,工程质量没有保障。(4)“串标”“围标”和“陪标”现象严重。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总结有几种:“串标”“围标”和“陪标”。[2]围标就是指,多人联合哄抬价格,提高报价,获得不正当利益。个人或者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单位企业,在投标招标过程行为中,不具备开展条件,资质能力不够的个人或者企业为了招投标成功,在多家资质较高的单位挂靠资质证明,制作多份投标书,假用他人单位的名义招揽工程。一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私下勾结,相互串通,使招投标失去了公正。

2 招投标虚假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制管理监督不全面。首先,我国法律法规在招投标问题上,存在一定欠缺,法规体制不健全,在招投标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规范性,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漏洞,一些人为因素影响过大。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场制约监督体制不完善,改革方案未落实,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最后,对招投标机构的监管不严。(2)操作人员法律意识欠缺。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文化程度低,思想素质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个人思想技术水平都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重视业绩,缺乏法制观念。还有一些公司领导负责人、干部,没有坚持自己原则,,为一己私利,热衷权势,金钱,深受西方腐朽糟粕思想的印象,对“权、钱、色”缺乏抵抗力,心中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3)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严重。为了当地企业发展,或者企业内部发展,一些行政部门或者单位领导行政干预过多,直接内定施工单位,对外封锁,垄断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全面性展开。(4)监管力度不够,监督手段不科学。招投标工作漏洞较多,给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手段获得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全是监管力度不严,监督手段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不科学,信息化程度不高,负责监管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也没有严格按章办事。只有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严格监督,杜绝审计招投标的虚假情况。

3 对于招投标虚假问题的对策研究和分析

(1)招标前政策法规的制定。开展招标活动的内审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健全、科学的内审制度,这是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常情况下,企业要按照企业内部情况,制定相关政策,例如《招投标管理方法》《招投标内部审计办法》《招投标责任追求管理办法》等。(2)招标前内部审计准备工作。充分健全的招标准备工作是保证招投标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企业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内部审计一方面要企业自身要拿出相关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招标书和相关技术附件,通过对文件内容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合理、准确等,对于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相对应的提出整改意见。如果审核内容涉及到技术细节方面的,要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另一方面,动态管理,对于工程预算,能进行市场询价的尽量进行市场询价,聘请相关专家咨询,为后续评标打下坚实基础。(3)严格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计监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的审查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内部审查主要内容有:一是审查投标人的合法性,其中包括投标人公司法人或组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相关资质是否符合签约规定,企业是否能正常运作。还应该审查投标人之间股权关系和内在联系,避免出现关联企业作假的“陪标”现象。二是审查投标人实际承接标的能力。通过检查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生产证、资质证、财务情况等,确保投标人有条件资本进行招投标工作。要对投标人可信度进行分析调查。调查投标人以前工作的经验和信誉问题、以前工作的履约情况、业绩情况。通过以上方面的审查,检验投标人是否实际具备投标能力,筛选最优投标人。(4)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要加强审计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是工程招投标环节的核心内容,是内部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开标时,主要审查投标人投标书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有效:内容上看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形式上看标书是否规范。(5)招标结束后要跟进监督。要加强对招标结果的跟踪审计验证招标结果是否准确,进一步验证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这是招标审计工作的后续手段。

4 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进入小康社会的经济基础,然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导致了在许多领域,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招投标过程中表现尤为频繁,我国招投标虚假问题严重,但是要看到的是《建筑法》《招投标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招投标虚假行为有着遏制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维护好招投标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肖逸生.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建设监理,2003(1).

[2] 张黎.论建设领域虚假招标对策及建议[J].建筑与工程,2011(29).

第2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1、项目管理概念萌芽期

国际上,项目管理学科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概念则起于华罗庚教授于1964年提出的统筹法。80年代初,随着国内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施行,中国开始引进外资,随着合作的开展和项目的增加,其工程项目管理方式逐渐与国际模式融合发展,在建筑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2、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初步应用

1982年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工程被誉为中国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对外开放的“窗口”,在此次工程长达8年的建设过程中,我国第一次利用了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行规定对部分工程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和项目管理。1987年9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施工会议提出了推行鲁布革经验,倡导建设业采用招投标方式决定项目归属,引进了全过程总承包方式,强调重视项目管理。

3、工程项目管理理念高速发展阶段

1987年,我国开始建立一批试点要求采用项目管理施工法,并着手建立中国的项目经理认证制度。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开始逐步应用在如三峡水电、二滩水电等项目中,为中国改进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积累数据分析基础。1988年国家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91年,中国的项目管理委员会PMRC(ProjectManagementResearchCommitteeChina)成立,致力于推进我国项目管理学科建设和项目管理专业化发展;1992年,国家计委在全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座谈会上提出了业主责任制的改革方案;1996年提出了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三项制度的基本形成,同样标志着中国的工程项目管理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

二、中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建议

1、改进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单一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无法适应我国国情的要求,且由于当前工程项目情况复杂,往往需要采取多种项目管理组合模式,从而缩短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工程投资。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需要针对工程不同时期的特点采用适应当前特点的组合型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加强企业竞争能力。

2、加强建筑企业自身建设

建筑企业本身应改善组织结构模式,形成多种固定的项目部管理模式,以便于项目经验的整理和传递,从而归纳出建设某一类工程的管理模式。同时加强公司新型管理人才的培养,坚持项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证工程质量。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资质等级的年审,同时以合法公正的方式进行项目招投标管理。

3、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信息化建设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日益呈现信息化趋势,我国的建筑行业应不断努力从而与国际水平接轨,从而加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将中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推向国际化,其中实现项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当前的建筑业中,施工工艺难度大的建设项目越来越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业务主体,这些项目都要求投标公司必须能够对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企业信息管理的改革,不仅能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发展,更能推进整体行业的技术水平。

三、结论

第3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水利建筑行业 腐败现象 防范对策

一、水利工程建设腐败易发环节与违规行为分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作为国家投资,政府部门管理,国有设计部门设计,国有施工企业承建,利益主体较为单一,腐败现象是不多的。随着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经济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特别是私有经济成分的发展,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利益主体争夺市场、争夺利润,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如果公共权力过分集中到某些部门或个人,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又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就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从宏观上看,施工项目发包与实施是最容易发生腐败的两个环节。

1.发包环节中的常见违规行为

由于每一次施工项目发包都将带来重大的利益再分配,是承包商竞争最激烈的一个环节,也是腐败的高发环节。较常见的有如下几种违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着钱权交易、贪污受贿等某种腐败现象:

①发包方以工程工期紧、有特殊要求不便进行工程招标投标为借口,“制造”应急工程,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某个承包商。②发包方将大型项目按地段、按时间段肢解为小型项目,使其低于招标投标的最低限额要求,以便将工程不经招标而直接发包。③发包方在公开招标投标中有意增加一些承包商的特殊资质、技术要求,以限制投标者数量,并使某些承包商在投标时具有政策优势。④在以标底为基础制定中标范围的情况下,发包方向某些投标者泄露标底,以增大其中标可能性。⑤投标承包商游说评标委员为其打高分,以期在标书的技术评审阶段以高分胜出。⑥在公开招标竞争激烈时,参与投标的承包商通过收买其他承包商中的员工以刺探其报价。⑦资质、实力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承包商挂靠实力、资质符合要求的承包商进行投标。⑧承包商同时借用数家施工企业名号进行投标,或与其他投标者联合报价,以增加中标机会。⑨投标前,投标承包商以考察企业资质与技术专长为名,邀请发包方外出考察,了解招标机密并获取发包方的好感。

2.项目实施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

①采用偷工减料等非法手段来降低项目成本。不法承包商往往采用以少充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降低成本,要使这些非法企图得逞,还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与验收签字认可(如无监理单位,则需得到业主认可)。②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项目与工程量。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增加了,承包商的利润自然增加了,或通过设计变更,降低施工难度与成本,间接增加利润。要实施设计变更,首先需游说设计方同意变更,同时还需游说业主批准变更。③通过不正当索赔获取利润。索赔是国际工程界承包商获取项目利润的常用方法,但业主方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是由业主拟定的,合同总是倾向保护业主的利益,合同中往往又规定解释权在业主,而且业主也可以就合同中的某些事项进行反索赔,因此,承包商要真正索赔成功是非常困难的。在法制或监管不健全时,承包商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使业主在处理索赔时网开一面宽大处理。

二、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腐败新群体分析

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除了水厂、小水电站等经营性项目外,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般由政府投资兴建,故工程发包方和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政府公职人员。以往谈到水利工程建设的腐败问题,总认为政府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政府推出了的大量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如在水利工程建设行业推行“四制”,主要就是用于规范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与权力,防止公职人员的腐败。新的制度虽然有效地规范、约束了政府公职人员的权力,但在某种程度上却将部分权力转移到社会其他人员的身上,如在工程发包环节,政府公务员逐步退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交由技术部门专家负责,一个地区某一行业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数量总是有限的,一个专家这次评标不是评委,下次就可能是评委,承包商很快就能摸清这些专家的情况,平时“有备无患”地对这些专家“敬佛烧香”,拉拢腐蚀。在项目施工环节,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负责具体的工程建设任务,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施工管理由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量、进度款和工程质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把关,工程变更由设计方负责,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方的权力就很大。如果对这些新制度下形成的拥有权力人员的监督机制没有跟上,极容易滋生新的腐败,形成新的腐败群体。 三、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反腐败对策研究

(1)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竞争手段来调配资源。反腐败要取得实效,制度建设是根本保证。要从管工程、管资金、管质量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入手,深化改革,以市场手段来调配资源,通过公平竞争来选择优胜者,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减少腐败的发生率。

(2)增加政务透明度,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发包、施工管理、验收都应有严密、完整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并公布于众,让每一个参与竞争的承包商有相同的知情权,减少权力运行的主观性与自由性。如招标时事先将评标原则、程序向所有投标者公布,在评标时邀请司法、监察、反贪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3)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减少政策的漏洞。推行一项改革方案时,一定要通盘考虑,落实配套方案与实施细则,如目前已在水利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但对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信用、奖罚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没有及时跟上,由于监理工作条件较艰苦,经济效益不高,造成很多监理单位虽然拥有甲级资质,但在实际承担监理任务时却主要由一些已退休技术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或是被设计单位解聘的人员从事具体监理工作。事实证明,由于对这些监理单位中非正式员工的监督与惩罚制度没有及时跟上,这些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往往具有“捞多少算多少,捞了就跑”的心态,是产生腐败现象的高发群体。

(4)健全反腐败监督网络,将反腐败防线向纵深推进。权力只有处于监督之下,才能得到合理运用。在政府部门反腐机制逐步健全的情况下,要根据腐败现象已逐步向水利系统企事业单位转移的新趋势,研究防范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工程管理单位等群体腐败的新机制,特别要加大对上述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与教育力度。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不能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一般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现象就会大量增加。在进行工程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时,应增加廉政考核内容,并在考核时征求其服务对象的意见,如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年度考核要征求施工企业和业主单位的意见。

(5)加大对水利行业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要把廉政问题与上述行业企业的资质、信用年审联系起来,建立企事业单位领导廉政责任连带制度,规范他们在工程发包、评标和施工中的行为。经查实有腐败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惩处,使腐败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

(6)加强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纪检部门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对减少腐败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纪检部门参与监督,一是可以进行反腐宣传,帮助有关人员从思想上构筑防线;二是可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完善制度,减少漏洞,防止作弊现象的发生;三是可以起到威慑、扶正祛邪的作用,减少外界对工程建设的干扰,使有关人员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7)加强工程建设财务审计工作。审计既有发现问题挽回损失的作用,更有对弄虚作假分子的威慑作用,任何弄虚作假的东西,都是经不起认真审查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量和工程款要建立内部审核与外部审计制度,如对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证的工程量,要经过监理部领导复核、业主单位审核这一内部审核环节,同时要在工程建设中期和竣工时,送交政府工程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完成外部审计环节。在内部审核环节要建立审核责任制,逐级把关,逐级承担责任,只有建立完善的审核与审计制度,才能有效防止工程量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4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今年我们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是一次重要的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效。这次会议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主题鲜明,紧紧围绕了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来制定工作目标;二是求真务实,紧紧抓住了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来布置工作任务;三是精简高效,紧紧把握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管理、标准定额三个司一起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工作措施。这次会议本身就体现了政府对工程建设管理思路的创新、机制的创新,为下一步各地抓好落实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昨天黄卫副部长的报告系统地回顾了去年工程建设领域取得的成绩,深刻分析了工程建设工作和建筑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按照会议日程安排,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和标准定额司将分别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今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下面,我想结合对黄卫副部长报告以及会议讨论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司今年在质量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方面的具体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从促进建筑业发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发展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贯彻上述精神和要求,结合黄卫副部长报告的精神,我们认为做好质量安全和行业发展工作,要在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明确两点认识:

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筑业支柱产业的地位,努力促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这也是我们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个问题在黄卫副部长报告中已做了充分阐述。建筑业既是传统行业,也是基础产业,在当前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都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努力做好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工作,使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贡献。促进建筑业发展要靠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引导和服务,通过制定政策帮助企业解决深化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市场准入等手段引导企业完成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通过政府服务和监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企业自身要不断深化改革,提高技术、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只有企业搞活了、发展了,建筑业的地位才能提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才能得到解决,才能有能力、有条件更好地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

二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建立科学的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体系。工程建设从立项开始,经过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是一项系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涉及每一个环节。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我们要更多地依靠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把该由企业负责的,能够通过市场竞争解决的交给市场办。要分清政府与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职责,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转变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如何利用行政许可等法制手段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多研究,对如何依法规范、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要创新工作思路。既要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又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我们认为保障质量问题应更多地交给企业和市场,通过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水平的提高。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规、完善制度,推进技术进步,引导行业发展,促进诚信机制的建立。但对安全问题,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这也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要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中介参与服务,社会舆论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建设监管的程序上,要尽可能归并、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积极探索区别监督、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执法等监管方式改革,切实提高政府监管效力和水平。

黄卫副部长在报告中分析指出,发展经济是我们一切工作的中心,建筑业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我们要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放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去思考,进一步增强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提高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把黄卫副部长报告中布置的今年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实现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和行业发展工作的新发展。

(一)继续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安全方面要做的几项具体工作是:贯彻一个《决定》,实施两个《条例》,建立三项制度,强化四项基础工作。一个《决定》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两个《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三项制度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四项基础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和推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1、确保今年安全生产的控制指标不突破。

2004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各地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按2.5%及以上的幅度下降;全国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2003年6.92的水平;重大伤亡事故明显减少;杜绝特大伤亡事故;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各地要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逐级分解,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层次和部门,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人员,确保不突破今年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省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通报各地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有关措施的落实。目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严不起来,责任制落实不下去。仅以三级以上事故结案和处理情况看,就反映了一定问题。去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48起,到目前为止,尚有24起没有结案处理,其中只有5起是没到结案期的,其他19起都已超过结案期。三级以下事故还有1230起,各地应检查一下结案处理的情况。要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工作,坚持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严格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这也是教育干部、群众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有些省市反映,目前结案处理工作主要在地方安管部门,对事故不能及时结案处理无能为力。我们认为要主动加强与安管部门的横向沟通,建立起良好的协商、协调工作机制。去年,我们与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协商和联合开展活动,比较好地解决了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两家拟发联合部令,明确分工促使问题的解决。今年,我们将与国家安管局围绕事故统计口径、事故处理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等问题进行协商,特别是对两个《条例》在理解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协商,统一认识,落到实处。希望各地要重视起来,积极主动地做好沟通工作,促使事故处理等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惩戒教育作用。

2、尽快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我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建筑市场安全准入的管理,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范围、主体、对象、程序、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我们将根据会上大家提的意见和建议尽快修订颁布,各地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我部直接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方所属施工企业证书的颁发,希望各地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今年年底以前,有步骤、分批次地完成发证工作。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市场准入资质的关系,大家都很关心,《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资质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未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也明确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我们认为,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安全许可是企业取得资质许可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安全许可证”和“企业资质证书”,两证齐全,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证既有密切联系,又要对安全许可实施相对独立的监管。

大家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设置安全生产许可时,如何处理好既支持企业发展又重视安全生产的关系。施工企业都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生产,往往同时会有若干个项目在开工,且分散在全国各地,而安全许可证是按法人单位发放,一个企业一张证书。一个项目出了安全事故和整个企业的安全条件如何挂钩,什么情况下收回或者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评定,需要合法合理,还要合情,要有明确标准,要有操作性和可行性。这个问题要认真研究,会后对此问题我们要专题调查研究,也希望大家多出主意。我们考虑可否借用交通安全记分的办法,根据事故的大小轻重设定不同的分值,根据事故情况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处罚,企业自己也就引起重视了,加强整改,当分值达到一定比例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就既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又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如果一个企业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说明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清除出市场,否则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讨论中有的代表提出,要明确安全责任的主体是谁,政府不能总处于被动地位。安全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把安全的压力压在了企业身上,企业自身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拿不到安全许可证,或有不良的安全生产纪录,对企业的市场准入、承担任务肯定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我们要用好这个行政许可,切实把安全的责任落到企业身上。

3、加强对“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部已经起草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会上也作为待议文件听取了大家的意见,我们争取早日印发。“三类人员”(即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也是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的关键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各地要抓紧制定办法抓好落实。同时,我们已经开始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三类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落实“三类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我们抓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努力达成一致认识,会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建筑业农民工是建筑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一线的直接操作者。农民工的操作技能的高低、安全生产知识的多少,对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今年我们要重点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建筑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大纲,加快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教材,为培训农民工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等基本知识提供必要条件。二是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劳务企业是管理农民工的重点单位,要负责农民工熟悉了解其操作岗位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三是施工用人企业要搞好三个层次的培训,即上岗前的操作技能培训、安全保护知识培训和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培训。四是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也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护技能和业务水平。通过这几方面的培训,强化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条件薄弱。今年我部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管理的办法,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取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安全措施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二是施工企业要计划好、用好这笔费用,专款专用;三是建立对建筑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安全投入占投资多大比例,各地可以选择一些企业做做测算调查。广州市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工程以及不同招标方式,制定了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的办法,保证了安全投入的落实。希望各地和一些大企业积极研究、探索和试点,为这项措施的实行提供实践的支持。

另外,要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5、继续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我部已经开展了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要总结经验,继续推行。但对保险费用返回使用管理方面,各地要加强研究,还要更多的用市场的办法加以规范,使这笔费用通过安全咨询服务的方式用在施工企业的安全上。广东江门市在研究保险费返回使用时,提出可以由保险公司请监理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咨询服务,这样既可减少风险,也可以增加监理单位的收入,上海也在考虑这一办法。我们一直被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力量不足所困挠,政府即使要解决一定的人员、经费,恐怕也解决不了量大面广的安全监督问题,安全咨询服务是一种市场的机制,应该积极推进。

6、研究改进监管方法。

一是要落实好新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按照两个《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新增了五项制度,其中两项行政许可,即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和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三项备案制度,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备案、施工起重机械和设施登记备案、依法批准开工报告和拆除工程备案。对于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可以从着眼于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力和安全防范能力,促使企业自觉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出发,研究制定办法,变人治为法治,变被动防范为源头管理,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要改进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监督检查方式,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今后的检查应重点放在一级检查一级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企业也要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从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向企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健全完善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增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构建全建设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建立和完善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还要靠各地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借国务院、各级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的时机,积极向上反映,争取财政拨款解决。但政府不可能解决更多的编制和经费,因此利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发展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是一条路子,要把他很好的用起来。政府的监管不能只靠行政手段,一定要更多的采用市场手段,从机制上解决。再有,要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逐步建立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全过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工程质量是我们很多法规、制度的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评价建设工作的最直观的标准之一。2004年质量工作的思路是:从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出发,将统筹城市发展与村镇建设、统筹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统筹政策主导与市场引导这三个原则,作为贯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主线,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的意识,争取实现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今年要完成的几项具体工作是:完善两项制度,突破三个难点,推进四项工作。两项制度是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制度,三个难点是加强监理质量的监督、村镇工程的质量和建筑节能设计,四项工作是工程保险、质量检测、诚信体系和技术进步。

1、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制度自2000年实施以来,作为政府对工程实施前的重要把关环节,对保证工程质量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多的实践,这一制度逐渐得到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新建立的制度,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今年我们拟尽快出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长令),针对当前反映的审图工作运作方式不够规范、审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查范围深度标准不一、个别地区收费偏高等问题提出意见,同时对集中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做了特殊的管理规定。会后,我们将及时吸收代表们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早颁发。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发展不平衡,湖北省、武汉市和福建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工作的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办法、措施,重点抓住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审查方式的改进,来规范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水平,使这项制度健康发展。今年结合部令的颁发,我们也要对各地施工图审查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施工图审查还有一个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工业工程如何开展,我们正在调查。国外一般对工艺部分不审,由开发工艺包的厂商负责,但土建部分和配套的建筑工程一般均纳入审查范围。工业工程如何开展,这项工作还需要工业部门多提意见。

2、规范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就建立统一的监督执法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与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管理职责,修改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条件、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

认真贯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一是各地要积极制定监督工作细则,根据需要将监督工作重点由专注于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适当扩大到重要的使用功能、节能、节地、节水等方面,使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使质量监督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各级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重视并发挥群众举报的重要作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建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出击,不能简单地搞“民不举、官不纠”。四是要加快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有条件的质量监督站可以转为全额拨款的执法监督机构。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六是要转变工作作风,体现依法行政、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精神,全面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

3、加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也是我们质量监督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近几年一些较为严重的工程垮塌事故主要发生在村镇和城乡结合部。如2002年5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建筑工程垮塌事故,有3起发生在小城镇;2003年的厦门市南林村群鑫厂房工程事故,在施工中倒塌,造成7人死亡。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一些发展较快的镇,其经济、人口、用地规模和工程建设量实际上已具备中小城市的水平,而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机构还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对于村镇建设管理薄弱的局面,部里很重视,列为今年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拟在今年制定出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大家认为难度较大,我们也认真做过分析。从法律依据上讲,《建筑法》明确二层以上住房都纳入监管范围,没讲农村还是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村庄建设也有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中国这么大,如果统一用一个办法,或用城市的管法简单的套到村镇上有定不行,也不现实。这就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具体办法,把监管责任落实下去。当前加强村镇质量安全监管有三个难点:一是机构、经费,二是执法部门,三是技术力量。解决这些问题靠增加机构、增加人员肯定行不通,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积极争取。主要还要靠我们监督工作重心下移,辐射带动,同时更多要与现行的集镇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已有机构的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对村镇工程的监督管理,在工作方式上更强调服务、指导和帮助,对这一薄弱环节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办法。我司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各地交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4、加强监理质量的监督和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的指导。

随着工程监督机构工作方式由微观定点检查向宏观巡查转变,以及旁站监理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中的作用。2004年要针对《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情况,开展一次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专项督查,促进各地切实落实这项管理方式的调整,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建设用地十分紧张,地处山地、滑坡地区的城市要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去年我司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希望各地引起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今年我们将组织专家抓紧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导则》,指导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大力推行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减轻工程建设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也是解决因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而拖欠工程款的一个治本之策。上海地铁四号线的事故,因为事先买了保险,上部赔偿保费1.35亿,实际用了1.25亿元。下部修复估计按投保56亿的15%赔付也能解决,这是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减轻企业和政府风险的有力例证。在工程建设领域已经开展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近年又开展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今年准备出台有关实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我们拟采取以下四个步骤开展这项工作:一是会同保险机构开发有关险种,制定符合国情和行业特点的保险条款;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三是确定一批试点城市先行试点,根据情况逐步扩大范围;四是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对于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03年我部颁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要求基本推开,下一步要在规范市场、培育发展中介机构方面,加强研究和指导,更好地推动和完善设计保险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保险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探讨,促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6、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环节,也是目前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2004年我们要通过制定出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部长令),明确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条件、设备设施、检测业务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和相应处罚,解决检测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单位来信反映,一些检测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当地检测市场,一些检测机构以压价竞争、减少工作程序或放松检测要求等不正当的手法来争取项目。我们认为,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方可在市场上提供检测服务,并对自己出具的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只有这个环节规范了,工程质量才能切实得到保证。近两年福建、浙江、甘肃、广西、江苏等地,在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做了规定,天津市和深圳特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专设一章予以规定。部长令出台后,我们要结合其贯彻实施,组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活动。

7、积极落实建筑节能设计。

据统计,我国建筑耗能是发达国家的1.5~3倍,而且污染严重。建筑节能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有重要责任,落实建筑节能的设计是重要环节。在设计环节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通过施工图审查把关,切实督促建设各方特别是设计单位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2000年部里组织了对北方地区执行节能标准的检查,除北京和个别省份外大多省份仍未执行,现在情况会好一些,但建筑节能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因此,设计管理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建筑节能作为一件大事,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二是大力推广建筑节能科研成果在工程上的应用,要制定政策加强引导。三是标准设计工作要跟上,及时更新体现最新科研成果的标准图,使建筑节能的“四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四是今年要组织专家对建筑节能设计情况进行调研,针对节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指导意见。在适应时候组织节能设计研讨交流,促使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在施工环节,施工单位要通过改进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水平,严格检查进场材料和设备来落实国家规定的节能要求,保障节能设计的贯彻执行。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时,也要将建筑节能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8、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2003年我们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今年各地要进一步抓好落实,主要有四方面工作:

一是要按照《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办质[2003]305号)和《关于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665号)的要求,将质量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地通过监督信息系统报送建设部。

二是要抓紧搭建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在主管领导负责下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争取在今年内全国所有城市及有条件的县都实现监督信息的网上传输,个别地方实现监督业务的网上运行,通过联网把不良记录数据库先建立起来。同时,对各类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严重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公示制度。

三是今年上半年我司将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研讨交流会议,就质量监督和施工图审查两个信息系统的运行进行研究和部署。

四是要研究将质量不良记录与资质年检挂钩的办法,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9、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水平。

在加强建筑业技术管理和推动技术进步方面,今年要进一步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根据《2003-2008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组织交流研讨,促进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要研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继续推进勘察设计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二是组织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更新,突出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新技术,制定新的建筑业技术进步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建筑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组织专家编制《住宅工程操作规程》,提高中小企业操作水平。

三是借鉴去年编制《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经验,组织编制《工程勘察技术措施》,针对三年来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配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的审查,切实改进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四是委托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国内主要勘察设计结构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针对使用中反映的问题,配合新一轮勘察设计规范修编,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条件成熟时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软件测评试点工作。

五是指导协会改进和修订现行的国家级勘察设计评优办法,重点鼓励技术创新,使评出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对整个行业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带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

六是重视人才培养,鼓励在设计、施工企业以培养技术带头人和技术能手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活动,形成全行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今年抗震防灾方面的具体工作。

去年我部通过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发现了抗震设防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了抗震设防的一些隐患,也强化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抗震设防的责任意识。2003年我部颁发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该部令的颁发使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有章可循,我们也希望各地通过认真贯彻实施部令,使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切实得到提高。在新疆、云南等地发生地震后,我司与相关司局共同组织专家开展震害考察,为制定、修订相关技术标准积累了第一手材料,也对地方恢复建设提出了建议。按照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我们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制定了《建设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该预案的颁布和实施将会提高全国建设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今年我们要继续围绕部的中心工作与我司2004年的工作计划认真抓好抗震防灾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应急机制,特别要突出抓好以下两项重点工作:

1、加强村镇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

村镇建设的抗震防灾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回良玉副总理为此专门做过批示。我们要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一方面,我们要在部计划出台的有关村镇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中,充分体现抗震防灾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村镇建设技术指导的力度,要组织各地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图集,同时要把抗震防灾内容作为工匠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还要针对移民建镇、集中建设的村镇建设抗震工作开展调研,根据调研成果,提出对规模建设的村镇建设加强抗震管理的指导意见。希望有关省市共同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另外,今年三、四季度拟召开城市防灾座谈会,交流各地做法,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抗震防灾工作。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国务院应急预案工作会议的部署和部领导的要求,今年建设系统要完成十个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我司作为部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牵头单位,在遵照部领导要求做好有关组织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编工作。这是一项新工作,也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地方同志一起制定落实好这些预案。

(四)行业发展和企业改革方面的具体工作。

根据黄部长的报告,行业发展工作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重点,努力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围绕这一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研究起草《关于继续深化建筑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20年来,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在这一大背景下,在国务院两个文件具体指引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上也有许多创新。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更好的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总结推广全行业20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改革创新的经验和成果,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前进的方向,我们拟研究起草《关于继续深化建筑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将涉及二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引导行业结构调整,通过重组整合综合型企业集团和发展专业事务所、专业建筑公司,大的做强、小的做专;培育发展工程咨询业和中介服务业;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BOT、BOOT等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等改革内容。二是涉及建设管理体制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快建设领域风险保障机制建设,完善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管体制等改革内容。

初步设想《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由五部分组成:一是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二是建筑业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三是深化建筑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意见,四是促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五是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广,难度很大的工作,我们将在部党组的领导下,在有关司局、协会的协作配合和各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完成《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指导全行业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建筑管理体制,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形成有利于建筑业发展、行业优化升级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制;加快建筑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生产经营组织模式创新,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增强建筑企业的活力和竞争优势,提高建筑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2、抓好典型,开好经验交流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业改革的方向、目标、政策和措施等已经明确,现在关键是如何推进改革。回顾过去,我们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走在全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前列,我们施工企业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排头兵。今天,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在贯彻实施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再创佳绩。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不能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上,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发现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并推进全行业的改革。我们要抓好几类典型,如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典型,企业之间重组整合的典型,国际型工程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专业设计事务所、专业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改革的典型。既抓改革成功的典型,也要帮助改革走了弯路的企业分析总结教训。

我部将在研究起草《若干意见》和抓好典型的基础上,于下半年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央有关企业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动行业改革的成功经验;总结交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改革经验,在全行业掀起深化改革的新,力争在两年内使全行业国有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有较大的进展,将建筑业的改革、发展与创新上升到新的高度。

3、重点推进中央所属建筑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中央所属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是我国建筑业的骨干力量,对我国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这些大企业、老企业改革难度也很大。2003年1月我部会同原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等有关部委提出了关于深化中央施工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配套政策上报国务院,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肯定。国资委成立后,又颁发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政策,并对中央企业的改革做出了新的部署。下一步中央企业的改革,主要是通过企业间优势互补,重组整合,作强中央企业,培育和发展30到50家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国有资产的控制力。现在大家都十分关心中央企业的重组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格局,部领导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我部将与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中央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推进中央建筑企业的改革重组工作,力争完成大多数中央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并促成1到2家企业集团的战略性重组。

在我部重点抓好中央所属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也希望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省属和市属国有大型建筑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并对已经完成了企业所有制改革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找准切入点,树立典型,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力争在企业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对改革进展较慢的地区,要分析原因,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方案、安排改革进度,整体推进本地区建筑企业的改革。

4、关于做好行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几点认识。

做好建筑业改革和行业发展工作,还需要大家统一三个方面的思想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建筑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增强行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责任感。中央明确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从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7%来看,建筑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增强信心,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抓紧时机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使建筑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创造条件、贡献力量。

二是要从“大土木”、“大建筑业”的视野来构建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框架。我国传统的建筑业概念主要指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活动,而实际上,“大建筑业”的概念应该涵盖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大土木”的概念包含了铁路、交通、水利、水电、港湾、能源、化工等土木工程和专业工程。我们要跨越专业领域和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业界限,进一步减少对企业的限制,从“大土木”和“大建筑业”的视野来研究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在完整的建筑市场空间里进行探索和创新,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范围内寻求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将会取得新的突破。

第5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关键词:代建制;完善;对策

Abstract: The agent system is a principal-agent behavior;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was deal by th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qualifications as well as the corporate units with management ability. Although the agent system in the country have experimented for many year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use of practice. This article is aimed put out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for agent system main problems.Key words: agent system;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CM(Construction Manager)模式,为项目业主提供工程管理的服务。后又演化成为Construction Agent at Risk和Construction Agent。通过借鉴发达国家项目管理模式,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也开始尝试代建制的管理模式。从2000年开始,代建制试点工作在国内部分城市逐步展开,2004年7月《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是一种委托行为,将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交由具有专业技术资质和管理能力的法人单位。代建制的应用能够很好地解决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者不分的问题,从微观的角度看,代建制有利于贯彻项目管理理念,从宏观的角度看,代建制能改善国内的项目管理水平,并且有利于提高社会投资效应。

虽然代建制在国内已经试行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的运用中仍然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旨在针对代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代建制理论概述

2.1代建制的概念

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2.2代建制管理的主要方式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需求,代建制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全过程代建

全过程代建指的是代建单位根据协议,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全过程代建中的投资人、代建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简单,对代建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为代建人的管理提供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但是自由过度又可能会导致极端情况的出现――投资非理性化。全过程代建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投资和技术难度较小的项目。

(2)两阶段代建

与全过程代建不同,两阶段代建是将项目建设过程分为项目前期代建和实施期代建。

两阶段代建的优点对代建人的综合素质要求没有全过程代建的要求高,选择合适代建人的过程会显得较为简单,而且有利于改善全过程代建所导致的极端情况,即能更好地对项目投资进行监控;缺点是管理过程需要投资人的协调,所以对投资人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两阶段代建方式通常适用于投资规模和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

2.3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实施主体

代建制管理模式有五大实施主体:政府部门、投资方代表、代建单位、工程承包商、使用或运营单位。不同的实施主体有各自不同的责任,政府是投资方的典型代表,负责的是代建单位的选择,签订代建合同之后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向代建单位拨付建设款项,与此同时还要接受财政部门的审核;工程承包商按照合同负责进行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接受代建单位的管理,使用或运营单位最终使用或运营竣工后的项目,并在使用或运营过程中接受政府监管;代建单位负责的是代建项目的管理,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都会受到投资方代表和使用或运营单位的监管。

代建制存在的问题

代建制的顺利运用离不开与外部环境的匹配,同时作为一种管理模式,代建制必须不断地加以改进,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对代建单位缺少资质管理

对代建单位缺乏资质管理是代建制中一个很普遍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对代建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专门机构,而且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也不尽规范。

投资方如地方及部门和代建单位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一致,在他们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于地方及部门对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不够了解,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引发投资方的逆向选择,代建实力较差的单位反而获得了代建的机会。

3.2代建制主体能力和权利保障不足

代建制的项目管理涉及到多种专业技能和素养,如堪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服务等,对代建单位的要求很高,但目前国内不同行业之间还未形成渗透和交叉的局面。这导致大多代建单位的业务能力狭窄,不利于从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

在项目实施期间代建单位在所执行的是项目法人的职能、这是一种比较新颖的方式,实践过程中还没有相配套的法律保障,也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认可。这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手续,对代建制的实际操作造成了很多困难。

不仅如此,法律关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清晰,资金拨付方式也不尽不统一。

3.3标准合同文本尚待规范

目前,一些业主单位需要代建服务,为了部门利益,对一些已经交给代建单位管理的项目进行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管理成效,同样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代建制的服务费用也没有统一规定,偏低的费用不利于吸引代建队伍的构建和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由于代建制标准合同文本还不够规范化,导致这些问题一时间难以得到解决。

3.4保证代建制有效实施的其他制度建设落后

(1)投资管理公司产权不明确,导致政府投资项目的寻租问题

由于公有资产的产权归属不够明确,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中,政府部门作为投资方负责寻找代建单位时,其中的某些领导为了追逐个人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同代建单位非法交易,这样他们双方都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却侵蚀了国家和人民的财富。

工程保险、担保体系不够完善

代建单位是智力型服务企业,其注册资本相对于项目投资额来说太少,抵御项目投资风险的实力相当欠缺。一旦出现项目经营运作不善的情况,巨大的赔偿金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这使得代建单位和投资方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完善代建制的对策

4.1加强资质管理

代建服务是一项智力密集型服务,只有具备了一定实力、经验、业绩及相应

配套资源的代建单位才能保证服务质量。业主和代建单位需要资质管理,业主可以获得专业服务,代建单位通过资质管理能够提高在建筑领域的形象与声誉。

由专业机构进行资质管理,规定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可以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发改委、财政、建设管理、监察等部门参加。代建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经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并进行系统注册,建立代建单位管理信息系统,每二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工作。只有注册系统内的代建单位,才有资格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4.2积极培育代建单位并加强其权利保障制度建设

虽然代建制在国内试行已经有些年头,但这个行业仍然还是一个新兴行业,代建市场鱼龙混杂,代建单位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国家应该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多种专业技能如堪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的渗透和交叉,鼓励拥有某种技能的企业向代建单位转变,从而壮大代建队伍。

堪察设计、施工企业重组后要建立与全过程项目管理相对应的组织结构,引进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手段,完善项目管理体系,从而达到进行代建服务的要求;监理企业通过申请新的资质或者合并重组把建设监理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拓展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而向代建服务拓展;综合型咨询企业向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领域拓展业务,因此它们有条件把自己的业务向代建服务拓展。

另外,代建管理过程实际上是三方(投资人代表、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为了达到共同目标,相互配合所做的集体努力的过程。因此,在实行代建制过程中,应当以法律法规的的形式明确三方各自职责,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代建单位的应有权利,规范各方行为,才能保证整个管理过程的畅通。

4.3规范代建制标准合同文本

目前实行代建制,国内尚无标准合同文本。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明确了业主与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代建管理费的收取和拨付、合同、奖惩办法以及具体的项目变更、代建单位在项目上的配置人员等也有所涉及。

但是总的来看,我国代建制应鼓励使用三方合同,必须规范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台同文本可以确定代建服务费,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简化委托谈判过程,明确代建单位实现项目工期、成本控制与质量控制目标的责任及权限,规范业主的行为,确定业主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4.4加强保证代建制有效实施的其他制度建设

(1)强化政府投资管理公司产权约束

一旦明确了产权的归属,投资管理公司的出发点就是收益最大化,包括经济收益和其他收益,例如本单位在代建市场上的品牌效应和声誉的改善,投资管理单位的非法交易和权力寻租行为也会减少。所以实行代建制时,应尽可能要求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的产权明晰,从源头上解决权力寻租问题。

(2)强制实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作为智力型服务企业,代建单位所掌握的资金是有限的,与项目投资额度相比更是相差甚远。因而为了保障业主和代建单位等多方利益,有必要在强化产权约束的基础上,强制实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建立相应的信用保险机制,以充分发挥后者在代建制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从源头上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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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Z]. 2004.

[3]胡显,严竞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模式――代建制[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3, 19(3): 30-32.

[4]陈志华,成虎,周红.代建制的风险分析与控制策略[J].经济问题,2006(04),26.

[5]杨庆蔚.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代建制工作[J].中国招标,2006,17.

第6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一、计划经济阶段(1978―1984):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多渠道开辟投资资金来源,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改革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首先从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的效益开始。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的试点,从而一举打破长期以来基本建设由政府财政无偿拨款的计划经济模式,使资金配置权由财政转向银行,迈出了开辟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的第一步。1980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要求自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实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1980年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后,国家开始让外资直接进入中国的项目建设,外资成为投资资金的又一重要来源。此后,投资资金来源渠道被进一步拓宽。1981年国务院颁行《国库券条例》,通过发行国债筹集部分基本建设资金。1982年颁行《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充分调动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等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在以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中。注重利用企业、地方和部门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包括折旧基金、大修理费、企业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国家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和外资等。1983年国家开始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用于国家能源等重点建设。

在这一阶段,投资体制改革初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事权,重点改进了投资计划管理体制。1982年国务院了《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改变过去以新建企业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的作法,实行以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决定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分别交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管理;对投资建设实行两级(中央和省级)管理,大中型项目由国家部门审批,小型(1000万元以下)项目下放给地方政府审批,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年10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均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推进了投资管理的分权化,引进了市场机制,强化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为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1983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另外,国家在基本建设中还试行了合同制,开始发展投资中介组织,并在建设实施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跨行业、地区和企业的横向投资流动和联合。有学者评价指出,这些措施都是针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出现的明显弊端而采取的,具有试探性,体现了改革精神和勇气。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1985―1992):进一步拓宽投资资金渠道,扩大市场机制作用,把计划和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系统规划和实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工程设计招投标制的推广和企业债的试点,进一步扩大了投资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1985年6月,为鼓励竞争,促使设计单位改进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行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规定大中型项目的工程建设,要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设计招标。凡持有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都可以按照批准的有资格承担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部门、地区限制。这样,竞争机制被引入政府投资建设领域,招投标制度开始被全面推开。为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1986年国家开始进行“企业债”试点,为企业直接融资开辟了新渠道。1987年3月,国务院颁行《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1987年,国务院明确规定,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计划规模内,由企业自主确定;把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地方项目审批权限扩大到5000万元。

1988年7月,针对投资体制改革存在的现实问题,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提出的《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并从1988年开始试行。该方案在加大地方的重点建设责任、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建立基本建设基金、成立国家和地方投资公司、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强化投资主体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和竞争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思路,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深刻阐明了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具体措施。随后,当年开始启动国家基本建设基金,成立国家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六大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中央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各地也纷纷成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公司。1988年7月原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1989年3月国务院还颁布《中国产业政策大纲》和《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第一次用产业政策的形式系统提出产业发展序列。并以此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投资项目决策宏观调控的依据。遗憾的是,从1988年末开始为期3年的治理整顿,使投资领域的重心不得不转向清理在建项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消除通货膨胀等方面,国家基本没有出台新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措施。1991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投资体制改革重新开始启动。为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当年4月国家取消建筑税,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差别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2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从1992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

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阶段(1993―2002):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创新,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强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项目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1993年《公司法》的颁行,为各类公司的投资决策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一步加速了投资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从1993年开始,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通过体制创新,着重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中,积极贯彻市场优先原则,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对于竞争性项目,一律按市场经营方式进行操作,凡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政府投资坚决退出。只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而对于基础性项目,则以政府投资为主,并广泛吸引企业和外资参与投资。1994年3月国家颁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另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成立,在运用政策性投融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扶持国家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领域,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发展为投资建设服务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审计、工程监理等市场体系,有力促进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以工程咨询业为例,1994年国家计委颁行《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后,该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包括涉外工程咨询管理)实现了规范化发展,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

为避免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决策分散化引发“市场失灵”,使各类投资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国家重点加强了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1994年4月,国务院批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这是指导各类企业投资方向的一个重要政策文件,体现了国家在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以及产业布局等方面实施宏观调控的具体原则和方针。紧接着,1995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1998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该目录于2000年7月修订后被重新。财政部于1998年首次公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国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1月,国家做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推动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2002年国务院颁行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从而使外商投资方向不断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更好地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要求。在这一阶段,法律手段成为国家对投资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系列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从而建立和完善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诸多基本制度,如经营性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负责制度、工程质量领导责任终身制度、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等,并开始积极探索责任追究、信用监督、失信惩戒等制度的建立。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投资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主要措施。2003年8月,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该法旨在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我国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投资领域最全面、系统、权威的改革方案。该决定明确提出,本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建立和健全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决定,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规范核准制和健全备案制。按照要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二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三是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该决定实施后,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配套文件,建立起了新型投资体制的基本框架。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极大地焕发了我国各类投资主体的生机与活力,使投资继续担纲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在非国有企业成为投资主要力量的同时,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从企业角度看,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好地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优化了投资结构,提高了投资效益;从政府角度看,加快了政府的职能转变,促进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五、改革发展展望:科学构建完整的投资法律体系,促进投资调控和监管的法制化

现代经济增长最直接的动力来源于投资的增加及其效率的提高。通过改革,我国建立了新型的项目投资运行体系和分层次的项目决策管理体系,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改进了项目管理方式,改变了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以组织者、管理者、经营者三重身份全面介入项目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被动局面,使政府投资项目开始全面实现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管理手段的市场化。同时,建立了新型投资项目监管体系,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7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统筹规划、多方筹资、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由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农村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有关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改善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农村公路。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下达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审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养护管理人员,对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支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参与审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并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级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定期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县道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为发包人,负责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工程结束后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指导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审核乡村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各乡镇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其人员编制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并明确一名乡镇副职担任站长。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从事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以及乡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承担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公路里程和养护难易程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养护员,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纳入公共财政范畴。市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进行资金补助;各县区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全额筹集;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

等多种方式筹集,县、区和乡镇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到同级交通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应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截留,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第*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小修和保养,主要工作是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护,公路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清淤,路面小型病害处治等;养护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中修和大修,主要工作是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以及文明示范路建设等。

第十九条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养护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运行机制,由管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社会监理制等“四项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乡村公路上的桥梁改造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并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通行安全。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和公路附属设施)是社会公益通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乡规民约等形式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骑路逢集、设置棚屋、摆设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或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破坏、污染农村公路路面或附属设施;

(五)在路面或路肩上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影响通行的公路障碍;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未经批准挖掘、损坏公路路面、路肩及构造物。

(十)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我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县道公路路面边缘向外各1.5米为路肩,路肩外3米宽为边沟,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0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路面边缘向外各0.75米为路肩,路肩外3米宽为边沟,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5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跨越、穿越、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应经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恢复原状或进行赔(补)偿。

第二十九条对农村公路或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车辆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勘查现场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损坏赔偿费用,由行为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制止。由于超限运输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由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赔(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建房的,必须经过公路管理机构测量,退至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并做好相应的排水设施,不得向公路路面或路肩排水。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

(一)市政府对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管理缺位、养护质量差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缓拨资金、停拨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责任。

(二)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进行检查考核评定。

第8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龙头,是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科学依据。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政府最主要的职能之一。近几年,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规划编制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建设和城镇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划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建设现代化旅游名城,改善群众生存环境和质量的需要。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已经成为当前我市城建工作的首要任务。

一是要继续加强城乡规

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领导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要加快编制完成市区详细规划和市域各乡镇总体规划工作。在规划编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对城市中小学校、公厕、市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群众,完善城市功能。要强化精品意识,精心塑造城市风格。无论对区域规划还是对单体建筑设计,都要精心论证,精心构思,精心设计,使其体现登封旅游名城特色,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和趋势,与城市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坚决避免“建了拆,拆了建”现象的发生。

二是切实加强规划管理。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做到审批政策、规划要求、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结果“五公开”。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随意变更规划、少批多建、违法乱建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切实解决违法建设问题。要尽快制定出台清理整顿市区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加快进行摸底排查。对未履行报批手续违规建设的建筑,要严肃查处,。这项工作要做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集中力量,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四是要认真搞好城乡规划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使每一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都能了解规划内容,掌握规划法规,不断增强城市意识、规划意识和文明意识,尽快形成从遵守规划,人人按规划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建设问题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城建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紧紧抓住国家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良好机遇,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我市城镇功能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继续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扎实抓好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市委二届六次全会提出了“5152”建设目标,市政府城建工作思路也已基本敲定,主要是围绕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搞好道路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等。建设部门要尽快完成项目规划设计、资金筹措、征地拆迁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开工建设和如期竣工投入使用。二是严格按照“掌握需求、平衡市场、政策调控、统一开发”的思路,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尝试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市场,提升城市居住品位。三是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突出重点,抓好试点,示范带动,梯次发展”方针,重点抓好卢店、大冶等重点镇和16个康居示范村道路、绿化、供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吸引农村人口、企业及科教、商贸服务业向小城镇集中。

其次,要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资质审查,认真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管理制、项目法人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坚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建设资金。资金短缺仍然是制约我市建设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部门要多想办法,多拓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的新机制,关键要抓好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机遇,抓紧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笄、论证和包装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银行贷款支持;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绿化经营城市理念,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走出一条自我积累、滚动开发的城市建设新路子。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案:一是采取多种方式,有偿转让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权,拍卖黄金地段开发权,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市政设施,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等公用事业产权改革步伐,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化;三是对道路、桥梁、公园冠名权和广告设立权、城市保洁权,实行有偿有期转让,筹集建设资金。建设局要积极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我市公用事业改革方案并抓好有益的尝试,力争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关于管理问题

城市建设三分建,七分管。近几年来,通过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这是全市人民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城市管理却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难点”和“弱点”。究其原因,除了市民文明素质有待继续提高,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需要不断加强等因素外,关键还在于我们的日常执法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不适应现代城市管理的需求。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强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其本质就是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支持不支持,作为衡量工作得失的唯一标准,城市环境执法管理面对面为市民、为老百姓提供服务,处在各种矛盾风口浪尖,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城市容貌更加亮丽,生活环境更加优美;另一方面,在每年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中,城管末位已成为全国的行业普遍现象。当然,这并不证明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能力差,无成效。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向前发展的,新问题也会不断产生。这就要求我们要正视问题,理清思路,提高思想认识,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城市环境有效改善。首先要着重强化三个理念,一是强化环境需求与生存需求相统一的理念,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需求。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取缔力度,创造优美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多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允许他们通过规范的摆摊设点,自谋生路。这里以人为本的根源所在,也是文明执法的依据。执法中要坚持把道路讲在前,把关心摆在前,把疏导措施放在前,争取被执法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强要强化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的理念。执法中不仅要照顾少数弱势群体的个人利益,更要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众利益。许多违章行为虽然给少数人带来了眼前利益,但影响了城区景观和交通,影响了城市形象,损害了公众利益。在具体执法中,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对一些钉子户和棘手问题,通过直陈要害,争取广大群众支持,孤立少数违章者,对一些目无法纪,胡搅蛮缠,要敢于碰硬,坚决打击。三是强化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理念。前者是形式、手段和过程,后者是结果和目的,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承,没有文明高效的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而没有严格的执法结果,文明执法只会流于形式,一无所成。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通过文明执法,优化执法程序,加强协调,化解矛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打击取缔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创设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居住环境。

同志们,今年我是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项任务十分艰巨。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改革发展意识,大力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全年各项建设管理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早日实现我市跨入全国百强县市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市领导在建设管理局20*年工作总结表彰会议上的讲

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领导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要加快编制完成市区详细规划和市域各乡镇总体规划工作。在规划编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对城市中小学校、公厕、市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群众,完善城市功能。要强化精品意识,精心塑造城市风格。无论对区域规划还是对单体建筑设计,都要精心论证,精心构思,精心设计,使其体现登封旅游名城特色,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和趋势,与城市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坚决避免“建了拆,拆了建”现象的发生。

二是切实加强规划管理。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做到审批政策、规划要求、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审批结果“五公开”。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随意变更规划、少批多建、违法乱建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切实解决违法建设问题。要尽快制定出台清理整顿市区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加快进行摸底排查。对未履行报批手续违规建设的建筑,要严肃查处,。这项工作要做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集中力量,强化措施,确保收到实效。

四是要认真搞好城乡规划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使每一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都能了解规划内容,掌握规划法规,不断增强城市意识、规划意识和文明意识,尽快形成从遵守规划,人人按规划办事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建设问题

第9篇:建筑资质改革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小康社会建设更好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村的所有硬化(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公路及碎(砾)石路面的低等级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依靠群众"、"自力更生"、"民办公助"、"自修自养"、"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修,建路必养、安全便捷、确保畅通。

第五条:养护管理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加强科学管理,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增加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县政府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和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核,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并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所长由各乡(镇)主管交通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并设专职路政协管员1名,组成相对稳定、独立的农村公路养护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抓好路政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履行。其职责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工作;拟定、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情况,并建立乡村公路养护台状。

第八条:县交通局负责管理本县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履行职责和组织实施养护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沿线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

第三章日常养护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根据所辖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采取以季节性养护为主、日常养护为辅的原则进行养护,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保障所管养护路段完好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并达到以下技术标准: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4、碎(砾)石路面的养护应做到勤预防、勤检查、勤修补。路面磨耗层和保护层应经常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编制各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县交通局要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地配合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搞好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做好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要建立雨天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沿线群众和社会团体进行抢修。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经县交通局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植。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砂石料、荒地取土等均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条:各乡(镇)地方道路养护管理所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交通局报送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路线名称、桩号、工程类型及建议修复方案,县交通局根据所报资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进行图纸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报上级交通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对审核批准后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施工和监督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县交通局按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向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申请施工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条:大中修所需工程款,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计划和施工预算的批复文件,结合资金到位情况按进度进行拔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拔付工程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质金,保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乡道由市地方道路管理处组织验收,村道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竣工资料乡道报市地方道路管理处,村道报县交通局存档。

第五章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日常养护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所有筹集资金都存入县交通局设立的农村公路专用帐户,由县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账务公开,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养护资金拔付前由交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凡是达不到要求的,根据情况扣拔或停拔养护资金。若日常养护资金落实不到位,市局将不予按排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第六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交通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永久性设施;2、进行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4、引水、排水、烧窖、制坯、沤肥;5、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和农村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县交通局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交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损坏公路及路产路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交通局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组织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将农村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