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市场经济多主体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如在所有制结构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种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并存,形成了市场经济主体百花争鸣的局面。这种市场经济多主体大大解放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被束缚的生产力,一方面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主体和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等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使得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追求效率成为经济发展口号和市场基本规律。多种市场经济主体共存,更好地促进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利用外资、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经验借鉴。从市场经济的运行上来看,其大力推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追求公平,崇尚个性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目标都发生了重大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受到了挑战。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实施统包统销,分配上强调平均主义,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追求公平,讲究竞争。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及激烈的竞争体制,利益的分配不再以平均分配为目标,主体成员与其创造价值直接挂钩,每个利益主体不可避免的要求分配公正和机会、竞争均等的要求,市场经济以尊重每一利益主体的独立、平等为前提,在价值分配中寻求公正合理性的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益分配。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活动主要由国家统一配置,强调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打击了经济主体个性的发挥和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和资源位置的一种方式,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显著的优势和较高的效率。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制模式,人们开始崇尚个性、开始追求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发展环境。
二、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价值观体系
1.公平为主,效率兼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应注重解决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然而公平和效益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既有相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一致的关系,寻求两者协调一致关系,是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须解决课题之一。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发展经济过程中收入差别的存在,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因而在实施分配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强调公平为主,效率兼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同时注重社会效益提高,促进经济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目标。
2.兼顾个体、集体、国家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经济主体竞争激烈,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但有竞争力便有利益冲突。过去的计划经济实施平均主义,过于强调集体、国家利益而忽略个体利益,严重地打击了个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热情降低,必然致使社会平均效率降低,从而损害集体和国家利益,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因而,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形成机制。市场经济需要鼓励个人、企业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培养爱国情操,形成良好社会道德。经济主体应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保证其行为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国家司法部门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严格执法,打击一切不法行为。理性把握经济与经济秩序间的平衡协调,保障社会经济活动合理有序进行,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统一。集体和国家充分重视个人利益,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而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和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则需提倡自我牺牲和奉献精神,国家利益至上,充分发挥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协调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并推进社会经济活动健康发展。
论文摘要: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示出独特的特征,同时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对其局限性可以通过经济法加以补充: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强调限制意思自治;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关键词】信用资产 市场经济 赊销凭证
一、信用资产及市场经济
信用资产的定义是企业以信用为基础,利用资本向他人赊销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信用资产的内容主要为无担保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其主要特点是:赊销商品项目是确定的,交易商品的数量有一定限制,回收期一般比较稳定、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信用资产过多,则应收账款过多管理费用上升,坏账增多,企业资产风险增大。信用资产一般作用是当遇到通过延长付款期或增加信用资产数量,扩大销售量;通过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和产量的增加,实现规模经济。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适应日益变化的国际化经济形势,经济环境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那么市场经济是什么?在宏微观经济学中给出了如下的定义:市场经济通常以市场为手段,利用市场主体的平等、公平自由交换的环境,形成社会的分工、合作,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辅以法律的、行政的、计划的调节手段。
二、市场经济实质
长期以来,固有观念深入人心,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起着重要的控制与调节作用,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公平交易的进行,只能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出台大量法律、法规是一个好现象,但我们却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即是人们在法制下进行交易,并不是最有效的方式,实际上当前需建立一个更正确的根本观念:从本质上来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决定论市场经济的最终走向;而法制只是市场经济、信用经济的保障,在其中只是起着工具和手段的作用。
三、市场经济与信用关系
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受到信用的影响,一个社会信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大趋势。在国家不进行严格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之时,没有信用的市场经济将会受到严重损害。
如在市场经济下,为了刺激消费,银行都有小额贷款(甚至是无抵押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客户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或者利用信用卡刷卡购物消费,到了还款期,再将欠款还给银行。如此一轮的行为,刺激了消费,带动了市场经济。但如果在此环节中没有信用保证,到期不还款,既会给客户自身带来不良的信誉,又会致使银行资金链受到影响,严重甚至会造成资金链的锻炼,进而扰乱市场秩序。
四、信用资产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信用资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与基础
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机器化大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其主要特征是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但市场机制的核心内容仍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就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当交换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化的时候,不断扩展的市场关系便渐渐构建了彼此之间的相联、互为制约的信用关系,整个经济活动就被信用关系相联结。这种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而得到充分发展,并维系着错综繁杂的市场交换关系,从而建立井井有条的市场秩序。从这里可以看出,从商品经济的交换到市场经济扩大了的交换,乃至市场机制下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本准则的。
市场信用资产可以保障市场资源配置尽可能发挥效率,使得经济主体减少不确定性成本,使得市场经济活动与交易不断持续下去。因此,只要经济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就会有通过获取信息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性,从而凸显信用资产的作用。
信用资产系延长了博弈过程与时间,延长了交易的持续性,保障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信用制度与信用管理体系共同约束的基础上,发展信用资产,使各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与交易中建立与交易对方良好的信用关系。
信用管理行业及其机构的社会化信用服务活动,也是为了各种经济活动与交易健康有序进行,是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保障。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需要利用信用资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市场经济以及各种交易活动需要信用资产的管理。
(二)信用资产是市场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源动力
众多的微观主体的在参与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时往往是从信用开始的,是从筹资活动开始的,需要信用资产作为其经济活动的启动器。
首先, 市场经济的基本个体是个人,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的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都在作为信用需求者的同时也作为了信用供给者。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和银行打交道,在需要一笔资金而又无法筹措时,银行的贷款就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但这些资金的发放是建立在个体信用良好的前提下,也就是这也依赖于信用作为保证的信用资产,是在一定条件下给与微观主体。利用贷款,个人能够将这些资金再次投入到市场经济中去,从而创造出源源不断的动力。
其次,在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在当今社会,信用资产在个人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随着生活成本、特别是诸如住房、汽车等设施的昂贵费用与相对较低生活水平的差距拉开,信用资产越来越成为当前个人需求资金来源的主要方式。
(三)基于小额贷款的银行信用资产是先进的工具和条件
信用创造了信用流通工具和转账结算制度,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而市场经济则最大可能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得到的贷款用于市场经济中时,其行为就是信用资产的申请及使用,在该过程中,向银行申请信用资产,减少了资本的流通环节,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了企业或者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效率。因此银行借贷形式的信用资产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活动来说,提供了一种先进的工具。特别是现今生活,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无外乎车、房等基本人类生活问题,以及相较于企业并购资金来说的小额资本的使用。据了解,对于个人来说房子占了个人资金支出中的最重要一部分;而对于企业来说多笔的小额资金远比一两笔的大额资金更能发挥作用。因此对于银行信用资产,特别是小额贷款的信用资产,其为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条件。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起源于西方,当它传入中国以后却面临了种种问题,其在中国的发展产生了许多困难。墨家所主张的“兼爱、交利”思想正能给我们以启示。它告诉人们在现实的功利世界,不要放弃道德目标,在思想深处实现内圣的理想。
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道德失范的问题。我们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文化,既融合了西方市场经济的思想,又不违背我国的传统文化。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道德原则
道德是一股无形的力量约束着市场主体的行为,它使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考虑幸福、正义、公平等因素。因此,伦理道德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通过市场调节社会经济活动,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组织方式,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实现方式。构成市场经济的要素有:第一,有自由、平等且目标一致的经济主体;第二,有作为市场客体的用于交换的商品化社会资源,有明确界定资源的主体条件和文化条件;第三,必须有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第四,必须有对自然资源认知的科技条件,有对资源进行大规模利用加工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条件,有超地域大规模交换的技术条件;第五,有保障产权、保障主体平等地位和进行自由交换、维护法治并受法治限制的政府。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每一个人都是自私的,因而在通常的情况下,每一个人都会尽力去追求个人自利行为效用的最大化,这是人类所有行为的基本动机和目的。但由于每个人都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最终必然演化成这样一种经济局面:为了竞争中占得优势,实现其经济价值目的,他们都各自必须也必定会努力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扩大自己劳动产品的市场化潜力,而这种合乎理性的行为,最终必定带来整个社会或市场的经济效率的增长。这样,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经济就达到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效果。这也是经济学的基本目标。
经济活动中,我们不可回避这样的问题,即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使用是否有某种既合乎经济理性又合乎道德伦理原则的价值尺度。这就是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二)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
首先,市场经济活动应当坚持这样的价值原则,即功利主义所提出的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主张,在你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的时候,你不仅应该考虑快乐的量,而且也应该考虑快乐的质;不仅应当考虑经验的可感受的幸福,也要考虑到心灵的、精神的快乐和幸福。功利主义相信,如果每个人都以这种方式看待幸福和快乐,那么个人的算计理性就可能转化为社会的集体合理性。
其次,努力提高经济效率也是市场经济中的美德。效率首先是人类目的性价值的直接体现。对于“效率”概念,伦理学上的理解认为,效率即是某种行为目的的价值实现。效率不仅意味着财富,而且也意味着社会美德。“美德”这个词在古希腊文中有“成就”、“杰出”、或“优秀”等意思,而这些品质也可以被看作是人的道德行为的价值效率。
最后,市场经济在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分配原则。市场经济不论人的出身、门第、登记、亲缘关系等,它只按照每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有效贡献来分配效用价值。市场以它的市场效率为第一分配原则。哪一个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付出的成本较低,同时具有价格优势,那么他可能获得的利润或效益就相对多。
二、墨学中的“兼爱”、“交利”思想的主要内容
“兼爱”、“交利”思想是墨家文化的核心,且“兼爱”学说是现代人类公德得以成立的基本价值,也为市场经济行为提供了道德依据。它的论证方式是“实践理性”的方法,而现代市场经济的文化正是依靠普遍的社会道德经验事实的理性分析或推理来寻求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是契合的。
1.“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墨子提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自己学说的宗旨,并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实现这一宗旨的基本原则。所谓“天下之利”,除指“天下之富”外,还包括“天下之治”,也就是社会各等级、各成员之间的“和调”;“天下之害”,就是相互攻伐、篡夺,即“交相贼”。墨子把“交相贼”的原因归结为“不相爱”、“别相恶”。为了“兴利除害”,他主张用“兼相爱,交相利”的道德原则取代“别相恶,交相贼”。墨子认为,社会成员虽然贫富有别、贵贱有等,但作为道德主体却是平等的。为天下兴利除害是一切道德行为的目的,也是道德价值之所在。道德之所以“贵”,在于“义可以利人”。反之,“亏人自利”则“不义”。
2.志功为辨
墨子从强调功利出发,在中国伦理史上,首先提出了“志”、“功”这对范畴,认为对行为道德的评价,应“合其志功而观焉”。有将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的思想因素。动机与效果是一对有关道德评价的基本范畴。在道德评价中,应该如何处理动机和效果的关系问题,墨子认为“今天下之君子,忠实欲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人们做事的动机是好是坏,要看事情的效果如何。要根据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价其善恶与否同时,也不可以对人们的行为动机不闻不问,要“合其志功而观焉”。
3.兼以易别,以兼易偏
墨子在寻找社会弊端的病根时,指责了“不相爱”的道德现状。之后墨子又提出要以“兼相爱”来代替“不相爱”:“非人者必有以易之。若非人而无易之,譬之犹以水救水、以火救火也,其说将必无可焉。是故子墨子曰:兼以易别。”墨子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用兼爱代替偏爱”的命题。他主张的“兼爱”之普遍平等的爱,及不分血缘的亲疏和等级的贵贱而给予无差别的爱。
三、“兼相爱,交相利”作为中国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某些方面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常常出现道德失范的问题。因此,如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除了法律,我们还应该寻求一种人文精神,从思想上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而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这种精神正是当今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所需要的。因为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存在着许多一致之处。
(一)兴利除害与功利主义
在墨家的“兼爱”学说中,为天下兴利除害的思想实质上是一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这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原则——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致的。
墨子认为“交相贼”的原因是“不相爱”、“别相恶”,而事实上“别相恶”是由于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产生了利益冲突而造成的。所以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他认为应该“兴天下之利”,因为只有当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满足的时候,真正的个人利益才能够实现。这与功利主义的价值原则是十分一致的,两者都主张义与利的兼容,认为人的个体行为必须符合社会整体的利益取向,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功利主义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因为如果整个市场是“交相贼”的状况,个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只有“天下之利”得以实现,才能使每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
对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兴天下之利”的道德思想是需要提倡的。近年来,中国的经济领域出现了种种令人瞩目的不道德行为:交易中的诚信缺失、为追求商业利润而对环境的污染、传销行为的日益泛滥……这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正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让市场的行为主体明白,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并不能真正的实现个人利益,即使实现了,那也决不是长远的、永久的利益,只有在保证“兴天下之利”的情况下,个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全面、持续地发展。
可以说,经济学提倡的重视效率,是相对于社会总体效率而言的。因此,评价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效率应看其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财富的增加,应把他的动机与效果相结合。首先,一定要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的实际后果,要根据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价善恶与否。同时,绝不能采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机不闻不问的实用主义态度。即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提高经济效益,还要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标来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把动机与效果用以起来,做到“合其志功而观焉”。
(二)兼以易别与公平分配
墨子所提倡的“兼以易别”传达着平等、博爱、民主的理念,这与市场经济的公平分配原则极为类似。
墨子“兼爱天下”的道德理想从根本上反对了“爱有等差”的思想,认为应该以平等的、无贵贱之分的爱来代替偏爱,表达了墨子对民主社会的向往,体现了他对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理想。这种保证社会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不管人是怎样的出身或等级,都按照每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中所做出的有效贡献来分配效用价值,它反对不劳而获、无功得利。两者同时看到了社会财产的公平分配对整个社会的重大意义,
公平的分配原则对当今的中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既是公平的又是最优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努力寻求可行的“公正”配置机制,来解决社会收入合理分配问题,从而缓解贫富差距扩大的局面,以实现共同富裕,达到理想的和谐社会。
四、结论
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作为中国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原则是可能的,它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又与市场经济的许多道德原则相一致。因此我们应该给予“兼相爱,交相利”更多地关注,它有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能力本位观的确立;有助于系统的建构和确立基于平民精神、平民的生存哲学或公共哲学;有助于确立个体本位与重视社群相统一的新价值观,兼爱理论的阐扬可以作为当代人文精神的传统生长点和创造性基础。
[参考文献]
[1]〔清〕孙治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1986年2月版。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关键词】经济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与其相适应的道德理念、伦理精神,需要建立一种现代伦理观。马克斯・韦伯思想虽然具有上世纪的一些道德观念,但与现代的伦理观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非一日可完成建设,因此需要在客观上和主观上进行双重努力,充分发挥出马克斯・韦伯思想的精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助力。本文主要探析马克斯・韦伯思想对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启示。
一、树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和伦理观念
面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往的一些观念已经不再适用,我们需要根据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结合人的发展前景,来树立相应的道德体系和伦理观念。从主观的角度来分析,道德体系和论题观念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个别人的观念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限,而建成体系后,则能够对全部的人形成一定的规范,促使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去遵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
(一)概述
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非完全依靠各种经济措施和建设方式,还要考虑到主观上的思想作用。马克斯・韦伯思想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并不是单纯的无限制获利,更佳是一种伦理意义上的经济。对于我国而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人民所期望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起始阶段的工作当中,我国并没有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而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满足居民需求的情况下,适时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转变,之后根据国家的需求和人民的诉求,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和伦理观念。例如,在日常的经济往来当中,恶性的低价竞争是为人所不齿的,大家更加希望购买价钱公道的物品,以此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并且实现对他人的帮助。由此可见,在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当中,必须进一步健全道德体系以及伦理观念,实现主观上的思想进步。
(二)树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道德体系、伦理观念措施
马克斯・韦伯认为新教伦理的核心是“天职观”,新教教徒们的职业观势必深刻影响着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倘若将马克斯・韦伯思想运用到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当中,则要树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和伦理观念。简单来讲,今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可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健全信用体系。在我国的古代,合同并未完全出现,个人之间的信用体系则依靠画押、誓言等维持。而现代的信用体系,明显低于古代,需依靠合同来维持。因此,健全信用体系,将直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好建设。第二,增强个人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在社会当中,很多的观念并不是仅仅关系到个人,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例如,老少恋的出现,直接冲击着社会的伦理观念,同时也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二、培育具有现代伦理精神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
由于市场经济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要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更大的提升,则需要培育具有现代伦理精神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均衡发展。
(一)概述
马克斯・韦伯在他的新教伦理研究中发现的理性精神,需要有其真正意义上的物质承担者,即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体。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当中,单纯的施舍并不能挽救较多的家庭,唯有拉动经济增长,才能获得持续性的经济提升,以此来帮助各个家庭、企业、市民,才能获得良性循环,这也正是马克斯・韦伯思想所强调的“真正意义上的物质承担者”。例如,2013年,42岁的李刚在网上发出一个求助帖,他说最近查出得了骨肉瘤,需要钱做手术,但家庭条件不好,希望网友们外出吃饭时能到他家的面馆去,这样妻子能多赚一点钱。帖子措辞朴实,没有为吸引眼球而耸人听闻,也没有连篇的惊叹号,但是它并没有湮没在海量的信息中,反而迅速被转发扩散,网友评价说“这种真诚和坦率无法拒绝”。于是,相约吃面成了郑州城里的一股风潮,微博上熟人之间都在问“你啥时候去吃”。一时之间,全城吃面形成了一股不可阻挡的风潮,该店的经济增长令人诧异,但也在情理之中。此种市场经济活动措施,不仅实现了市场经济的稳步提升,同时满足了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培育,属于非常积极的案例。
(二)培育具有现代伦理精神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措施
马克斯・韦伯宗教经济伦理思想的落脚点是培养企业经营者优良的伦理品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秩序的建设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伦理文化精神基础。对于我国而言,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需要良性竞争,消除垄断,促进经济稳步增长,为广大的人群创造一个理想的经济环境。将马克斯・韦伯思想应用到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必须具有现代伦理精神。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有集团、企业、私营业主等等,这些主体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国家需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政策,和谐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第二,加强对伦理精神的宣传,同时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主体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支持,促使其他的主体同步响应号召,逐步形成伦理精神的普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帮助。
三、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市场经济的约束机制
由于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难题,这其中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为了能够将这些影响因素妥善的解决,而不是一味的采用镇压措施,今后需要逐步的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体系,落实各项制度的规范,并且完善市场经济的约束机制,为将来的发展创造最佳环境。
(一)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
马克斯・韦伯认为,由于长期以来儒教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比较重视血缘关系,而忽视了经济契约关系,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由此可见,在今后的建设工作中,需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相关工作。第一,将法律体系当中的不完善部分予以弥补。现阶段的法律虽然能够处理一般纠纷和事件,但对于大是大非的问题,仍然难以把握尺度,并且由于主观因素的介入,即便是相同类型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依然有很大差异,应在日后杜绝这种问题。第二,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还应该减少不良因素的介入。由于国家现阶段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强,因此很多人开始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来疏通,力求自保。今后应加强对“疏通关系”的审查和判决,通过严密的法律,将所有的问题直接解决,而不是慢吞吞的解决。
(二)要有一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制裁体系
从主观的角度来说,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够通过法律来解决,法律仅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众多手段的一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还应该建设道德规范和道德制裁体系,避免因小问题铸成打错。本文认为,该项建设工作可在以下两个方面努力:第一,建设自由的伦理观,打破固有的思想束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新看法和新观点,提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二,建设人人平等的伦理观。很多人觉得自己是老板就高人一等,结果造成了老板与下属的矛盾,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人人平等的伦理观,有助于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建设。
四、总结
本文就马克斯・韦伯思想对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启示展开探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在朝着理想的目标稳步前进,马克斯・韦伯思想对建设工作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探究西方思想的积极启示,与我国的经济建设情况相结合,研究出更多、更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瞿郑龙.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以证成性与正当性为分析框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6:67-78.
[2]徐侠侠,王丽丽.马克斯・韦伯宗教经济伦理思想的合理性与局限性[J].钦州学院学报,2014,10:62-65.
关键词:和谐社会;市场主体;社会责任
一、和谐社会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全面系统的和谐,要求矛盾的双方或矛盾的多方在运动过程中能达到并保持双赢或多赢的结局。具体说,就是既要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培育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既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使之共同发展。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系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治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代际和谐、生态和谐等内容。
二、市场主体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分为三个层次:宏观层次上指政府;中观层次上指企业与中介组织,微观层次上指居民。
首先,企业是所有市场主体中最重要的部分,这是由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其次,市场主体不仅仅是企业,政府同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因为:一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可以说,国家或全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人),对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影响很大或较大;二是政府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需要直接与市场相联系;三是政府又是消费者,政府自身的购买行为也应该是在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以尽量节省纳税人的钱而自我约束;四是政府还是调节者,政府这个市场主体对其他市场主体所实施的调控能力与效果,都对市场有着其他主体所不可比拟的作用。
再次,随着改革的进程,我们产生了新的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这就是市场的中介组织。通常讲的中介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比如市场调查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另一种是中介组织,最重要的是各种行业协会、行业公会。
最后,居民个人也是市场主体之一。居民在市场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和要素的所有者存在。居民单个个人在市场中的地位很微弱,力量很小。但是个体的数量和规模是巨大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与中介组织、居民是市场的主要主体,也是社会的主体。和谐社会的构建当然也离不开这些主体。理所当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就落在这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体身上。
三、各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
1.政府的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运行有无秩序以及秩序的好坏程度,标志着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而维护和保护市场竞争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则有利于竞争秩序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正当交易、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形成一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良好市场秩序,所以作为国家机器方面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必然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构建主体。
今天政府依法行政也就意味着政府应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不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存在无权力的责任。政府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应时时被社会责任所制约,在强烈的社会责任心理的驱使下做好每一项工作。责任是权力行使的前提,通过责任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会使政府的权力更加合理、正当并真正赢得民心。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放任和腐败。没有责任或者不负责任的政府,决不可能成为法治政府,结果必然会被人民所抛弃。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各级政府,社会责任十分重大,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丝毫的失责。要建设责任政府必须培养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价值理性。强化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人员的公共职业责任和公共职业道德,形成高尚的具有强烈责任心的现代人格。
政府公职人员担任公职不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手中的权力决不是可以用来“寻租”的工具,而是一项肩负公民赋予的重任,有着崇高的伦理精神意义的崇高职业,应该具有为人民服务的个人献身精神,努力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公职人员只有明确自己的权利价值和权力地位,才能确定承担公共责任,维护社会公正等行政道德和价值取向,形成健康、完善的道德人格,成为负责任的人民的忠实人。只有建立起负责任的政府,才能赢得民心对权力的信任,增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威性,形成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
2.企业的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企业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越来越大。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对社会影响范围涉及经济、文化、环境、政治以及个人。企业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构建和谐社会,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至关重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创造财富之外,还应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助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促进自身经济增长和发展,而且还包括促进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因此企业主动、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对构建和谐社会作用非同小可。
3.中介组织的社会责任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政府与市场的重要主体。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以行业协会等形式体现的中介组织越来越需要发展,并承担过去由政府承担的或未承担的某些职能,但其承担的方式不同于政府,而更多是做协调、组织、规范的工作。协调,包括对行业组织内部企业之间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协调,行业与政府关系的沟通、协调,行业与其他关联行业关系的协调等等;组织,包括组织行业应对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的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组织应对贸易与投资所遇到的磨擦与纠纷,组织制定行业的生产标准与管理要求等等;规范,包括对行业内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监督,形成行业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等等。其社会责任就是充分发挥对行业内外产生强有力的深入行业业务的组织、协调、规范作用。
4.居民的社会责任
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消费者经济,在各种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具有主宰的权力,消费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核心。只要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最终都是各方面、各种产品、服务的消费者。个人作为消费者每时每刻都要消费,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行为是一个人重要的行为。不同的消费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消费者责任的履行有利于社会中消费者之间的和谐。既然如此,消费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影响非同一般。和谐社会包括消费和谐。消费和谐包括消费系统内部的和谐和消费系统外部的和谐。消费系统内部和谐包括家庭、政府等消费主体内部的和谐,外部和谐则包括消费与生产的和谐、消费与流通的和谐,消费与自然的和谐等。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消费者责任重大。消费者责任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消费商品获得商品价值、满足心理需要、得到感官享受的时候,应该承担与消费该商品有关的连带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等。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和谐了,社会自然就和谐了
四、市场主体社会责任对和谐社会的意义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和谐与否,关键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集权的管理。和谐社会构建主体比较单一,在和谐社会的构建方面其他主体不够积极主动,行政作用无所不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的构建主体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各市场主体。政府、企业、个人三大经济主体的行为,对经济活动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是保持整个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这些主体的基本活动就是经济活动,他们的经济行为是其他任何行为的基础。按照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经济是一切的基础,所以在所有和谐的层面上,经济上的和谐是基础和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的各方面各层次的各种构建主体最终都是以政府、企业、个人三大市场主体的形式出现。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的构建主体很大程度上就是各市场主体。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努力和作用,离不开市场主体各自自觉的、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
居民在市场中最重要的特征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和要素的所有者存在。在市场中,个人则最大化其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经济收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消费选择,最大化其消费效用。企业是生产者,提品和服务给消费者。企业则选择生产技术,以最大化利润为其目标。政府则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以追求社会效用和政治效用的最大化。作为市场主体的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在追求各自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忘对社会的责任。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做到和谐有序。
一个社会总是在不停地消费和生产。生产的和谐、消费的和谐、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政府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只有生产、消费以及相互之间和谐了,才有政治、文化的和谐,相反,政治、文化的和谐可以反作用于和促进生产和消费的和谐。和谐社会应是全方位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政治、经济与文化各方面之间相互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发展。所有这些方面的和谐其最终的主体都是政府、企业与中介组织、个人。所有这些和谐,需要各市场主体各自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董小麟.论当前推进市场主体建设的若干基本着力点[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5,(1).
关键词:儒家伦理;市场经济;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1-0044-02
探讨儒家伦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能使我们正确认识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要从伦理对市场经济的功能说起。
一、伦理道德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需要伦理道德,市场经济已在中国正式确立下来,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只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非道德经济。这种认识显然是将市场经济的内涵片面化地理解。市场经济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可以随意拿来使用,它背后有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作支撑,需要一定的伦理精神和原则驾驭它。章建刚指出:“市场不仅是狭义上的一种交换技术,正像符号不能被简单地追溯到动物之间的信息交换媒体;把市场仅仅视为资源配置方式是片面的,或说仅仅在某些经济学的范畴内才是适用的。市场作为人类生活与交往的一项有效制度安排也必然蕴涵着特定的伦理原则,市场不仅是由交换行为构成的,它也是一套特定的公共制度。”而且,就市场经济的现实而言,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中,已内在地涵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因此市场经济和道德不仅不是互斥的,而且这种相融性必然要反映在经济学的研究之中。
首先,伦理精神对个人的经济活动具有激励作用。人是文化动物,时时刻刻一举一动都受到一定文化的影响和支配。个人的经济活动也不例外,深受传统伦理和时代精神的影响。具有不同特征的文化伦理对人们的经济活动产生激励或阻碍的影响。市场经济是一种古老的经济生活制度,并不是到现代才产生,但它的确是到现代才发挥出巨大能量,原因是现代资本主义精神的产生极大地刺激了个人的逐利活动。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是集生产、消费和分配于一体的体系,是一种融合了特定精神和物质条件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基本特征就是理性化。正是这种特定的经济伦理配合了市场经济制度很大程度地激发了人的工具理性,对人们的经济行为起到了极大地激励作用。
其次,伦理道德对个人经济活动的限制作用。在今日的市场领域内,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强买强卖等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仍很常见。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完善,也无疑引致了道德建设的“滑坡”和失范,乃至社会秩序的紊乱和失控。市场经济日益凸显了金钱的魔力,一些人只相信金钱的魔力,只追求物欲和权力欲满足的人们来说,法律和道德规范都只是“游戏规则”,在违背规则能获利且能逃避惩罚的情况下,这些人会毫不犹豫地违背规则。法制固然是医治市场经济范围内不法行为的良方,但法律毕竟是奢侈品,事事通过法律来解决极大地提升了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相反,道德依靠良心对个人起到约束作用,一旦形成,人们会自觉地服从市场经济规则,减少了内耗,提高了交易效率。
由此可见,伦理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它激发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能动性,激励其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它又限制市场主体过度的物质欲望,使人们的活动符合法律规范。两者看似是相互矛盾的,其实不然,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底线伦理,只有在不破坏基本的规则制度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
二、儒家伦理与市场经济
儒家伦理属于前市场经济的价值体系,它的土壤在市场尚未发育的农业社会,是与小农经济或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市场经济以利益为重心,追求交换的普遍化和自由化,促使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将交换经济发展突出出来,到了近代还是处在简单的小农经济,市场交换一直处在被抑制的境地,这与传统伦理思想尤其是儒家伦理有着莫大的关系。下面笔者就儒家伦理的主要特点,指出其对于市场经济两方面的影响,从而鉴定儒家伦理的精华与糟粕。
1.以伦理为本位,把维护纲常关系作为目的,重义轻利
儒家伦理把道德伦理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看成是人们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维护封建纲常关系被视作基本的原则和底线,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一系列的道德理论。“义利之辨”在中国传统伦理中作为一种理论占有重要地位,儒家主流学派主张重义轻利。孔子提出“见利思义”、“见得思义”,认为“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小人则重利轻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主张以义得利,而保利弃义的人,“谓之至贼”。孔孟还主张为了恪守道义,不惜“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荀子认为人应该有生死由乎义的“德操”。
儒家把伦理道德作为价值本体是与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伦理道德应该居于附属地位,以工具理性的功利主义态度和形式出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转。相对于韦伯所说的新教伦理,儒家伦理的伦理本位思想不具备内在的紧张和外在的超越,因而在对个人经济活动的激励作用中是消极的。价值目标的偏差基本上决定了儒家伦理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从基本原则来看,儒家伦理是被否定的。
儒家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克制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人们随意践踏伦理底线,依靠权力、投机倒把的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缺少了传统伦理的培育,现代人普遍出现了迷茫、价值观缺失、道德沦丧等现象。因而应重拾传统儒家伦理的重义轻利的思想,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
2.等级观念深重,整体意识强烈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制度就是宗法制度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它的实质是以家庭亲情为本位和模式。这种政治模式也反映在伦理上,使得传统伦理具有了严格的等级观念,这些观念都是统治阶级用来奴役和麻痹劳动人民的精神武器。
封建等级观念经历了几千年的打磨,早已经深入人心。马克思认为:“等级不仅建立在社会内部的分离这一主导规律上,而且还使人同自己的普遍本质分离,把人变成直接与其规定性相一致的动物。”然而商品经济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只有商品价值相等交换才能成功,交换主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拥有支配自己意愿的绝对自由,传统伦理尤其是儒家伦理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中国人的市场经济主体意识和自由观念并没有立即确立起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一方面要扫除落后封建思想残余,另一方面又要肩负起构建市场经济新伦理的重任。
然而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得出的结论却未必相同。例如东亚各国和地区在宏观上大都运用市场调节,采纳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产权制度,华人企业家却倾向于儒家伦理管理企业。员工在企业中常有“自家人”和“外人”之分,员工们自觉形成一个紧密的共同整体,并且在集体中个人严格服从,准确执行,以企业为家,患难与共。这个特点缓和了劳资关系和上下级关系,激励了员工的奋斗精神,极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和监督成本。这种观点尽管有待商榷,但可从中看出儒家伦理对于市场主体的强大激励功能。
3.以和为贵,重视人伦和谐,提倡中庸和不争
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儒家思想的社会目标就是实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的和谐社会。《荀子・五制》中说:“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而建设大同社会任务分解到个人身上就是要求人们行中庸之道,礼让不争。作为个人要把儒家提倡的“执两用中”、“过犹不及”等作为自己的忠实信条,把不偏不倚的“致中和”作为自己的理想境界。
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如“人怕出头猪怕壮”、“枪打出头鸟”等俗语,正是这种中庸之道的积淀心理的反映。这种信念在本质上是反对竞争,害怕竞争的。竞争一方面作为一种市场机制调节着人们的目标方向;另一方面竞争能够鼓舞人们的士气,激发人们的冒险精神和创新意识,使人们积极进行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争取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从这一点来看,中庸之道磨灭了人的个性和创造精神,因而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
而和谐却是一种可贵的思想,甚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了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市场经济中和谐也不是完全不可取,关键之处在于“对谁和谐”“怎样和谐”。面对竞争对手讲和谐等于放弃竞争,甘愿失败,而对自己的团队讲和谐就是要提倡合作,追求效率,尽管与竞争对手之间也有合作但这只是为了更好地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总有一个竞争对手。
三、结论
总体看来,儒家伦理与市场经济伦理之间缺乏具有决定意义的亲和关系。市场经济是功利经济,它信奉的是功利主义;儒家伦理从它的主要流派来看是一种“道义论”,以“道德至上”为信条,鄙视和贬斥功利主义。儒家伦理作为传统伦理的主流,塑造了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气质和伦理道德,它渗入到每一个中国人的心中,时刻显现着它强大而又持久的影响。一个民族不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而是一个文化上的概念。共同的文化就意味着本民族成员之间共同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使民族内每个人之间形成认同感,并能一致对外。因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不能以牺牲本民族文化为代价发展市场经济,抛弃本民族的文化精神等于抛弃了民族的根,让人瞧不起。保留民族精神与发展市场经济似乎是一个悖论,这就需要我们对传统的儒家伦理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不但可以保留基本的精神,而且还可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罗克斯伯里第三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陈子典.传统道德与现代精神文明[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公共财政制度是我国财政改革的长远目标,对于怎样恰当地对公共财政进行定位,理论界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同的意见,甚至不愿意使用“公共财政”这个名称。但是,无论从政府的财政规划方面,还是诸多财政杂志来看,“公共财政”这一称谓事实上已经越来越普遍化,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因此,对于公共财政的界定,需要形成一个明确的意见,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一、公共财政的一般界定
从本质上来看,公共财政与财政、国家财政并没有差别,都是特指国家进行的分配活动,都涉及财政收支、财政平衡、财政管理等内容。它们在中文名称上的不同,主要是翻译的问题,英文中的财政概念用“public finance”来表示,如果对其直译就成了“公共财政”。然而“finance”一词具有多种意思,可翻译为“财政”、“财务”、“金融”等,只有在其前面加一个“public”进行限定,才能明确地表示“财政”这一概念。可见,“公共财政”和“财政”都对应于“public finance”,二者并无本质区别。财政是国家进行的分配活动,本来就是公共性的,因此,在“财政”一词加上“公共”二字似乎有同义反复之嫌。
虽然从本质上看,公共财政与财政具有共性,但是,由于历史上认识偏差的原因,使二者出现了一定的差异。在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人们习惯上把资本主义社会的财政称为‘公共财政’,而把社会主义财政称为国家财政,是生产建设性财政。这样一来,约定成俗,公共财政就成为资本主义财政的代名词,自然两者之间就有了根本的区别。”①另外,从相关的理论研究来看,公共财政的讨论多是西方财政学上的一些内容,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共财政研究在若干方面是与西方财政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笔者认为,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财政模式”。其主要原因可以从现实经济和财政理论两方面来认识。
政府的财政活动属于经济范畴,资本主义国家的基础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按照的观点来看,经济决定财政,因此有必要对西方国家的财政进行重新认识,不能把公共财政等同于资本主义财政。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和理论界都认同了要构建适应我国特色的公共财政制度,那么,公共财政也就不可能是独立于国家财政之外的财政,而只能是国家财政的一种;是与我国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财政模式不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的财政模式。
之所以认为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财政模式,还因为公共财政理论中的市场失灵论。无论从古典的自由主义理论,还是近代的政府干预主义,政府财政活动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古典经济学的财政思想,来源于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其学派反对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实行“廉价政府”,一般都认为国家的财政支出不具有生产性,应该尽量控制,而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认为市场机制可以实现经济发展的各种目标。因而财政支出的范围仅限于市场机制无法作用到的国防、司法、公共工程、公共机关等方面。这一观点在西方持续了一百多年,财政一直也都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但是,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多次经济危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萧条和动荡。许多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古典的自由市场经济并不能自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稳定发展、充分就业等宏观经济目标。经济发展中存在许多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即所谓的“市场失灵”。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建立了全新的政府干预主义理论。主张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来影响社会总需求,从而保障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发展。在20世纪中期,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滞胀”时期,一些经济学派如供给主义、货币主义等派别又开始重视自由市场主义,他们认为政府的大量干预并没有带来比市场更多的效率,从而反对过多的政府干预,让市场自身去解决问题。
纵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其基本要点有:第一、政府财政的支出范围主要着眼于社会公共需要方面,不去干涉市场经济能够处理好的私人需要方面,不直接介入社会生产性领域,把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任务都交由市场去完成;第二、财政支出十分注重效益的提高,并采取各种数量方法如成本效益法、最低成本法等来进行财政支出决策,只有具有较大效益的项目财政才会介入;第三、预算管理制度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逐渐复杂化,财政本质上作为一种利益分配的关系,必须建立相应的法治制度,才可能保障财政分配达到预期目的;第四、在财政体制上坚持分权制下的制衡,社会公共需要是有区域性的,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具有地域性,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事务上比较有效率,所以,适当的分权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各地之间又有很大差别,财力也各不相同,所以,权力也不能下放过多,还要保持一定的制衡力量;第五、坚持税收负担的最小化来设计税制,在设计税制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尽量做到“税收中性”,在征税的过程中努力降低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二、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的内涵与特征辨析
关于财政(public finance)的定义,早期的西方学者认为,财政是政府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或者称之为政府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我国传统财政学关于财政的定义,尽管表述各异,大体上还是概括为国家的收入和支出活动,甚或将收支活动等同于分配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public finance,日本岸田俊辅在1978年的《图说日本财政》将其定义为“政府所进行的经济活动”②,美国马斯格雷夫在其1973年初版的《财政学理论与实践》一书中的序言中说:“财政这一名词,传统地应用于包含税收和支出措施的那套政策问题。这不是一个好名词,因为根本问题不是资金方面的,而是涉及资源利用、收入分配和就业水平的,不过这个名词已为人们所熟知,而且称之为公共部门经济所引起的误解将不会更少些。”他在该书1980年第三版中说:“本书论述公共部门经济,不仅包括其资金,而且包括它对资源利用的水平和配置,以及它在消费者之间的收入分配的全部关系。虽然我们的主题是归属于财政学的,但它涉及到问题的资金方面,也涉及到实物方面。而且,它不单纯是个公共经济问题。因为公基部门是在和私有部门相互作用之中运行的,所以两个部门都进入分析,不仅支出和税收政策的效果有赖于私人部门的反应,而且对财政措施的需要也取决于财政措施不存在时私人部门如何行动。”③而中国前财政部长项怀诚主编的《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一书认为,财政,也叫“国家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④。厦门大学张馨教授在《公共财政论纲》中的定义是: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⑤。
总之,中外传统财政学基于时代的背景和条件,把财政定义为收入和支出,如以现代市场经济的观点考察,实在是太偏狭了,有的学" 者将收支活动等同于分配活动更不足取。将财政定义为“政府所进行的经济活动”,表明public finance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不限于财政收支及其管理,更不能限于货币资金管理,而要从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结合到资源的配置、收入的分配、经济的稳定,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分析,强调财政是经济的一个范畴,甚至于用中文的“公共财政”来替代“财政”。但是,将财政定义为“政府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又失之过宽,因为无论中外,除政府的财税部门之外,央行、计经委、通产省、商务部等之类的政府所属机构,其经济活动断然不属财政。反观项怀诚和张馨的public finance定义,将财政定义为政府所进行的某种(类)经济活动,则有其合理之处。所以,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已为大家所公认,尽管理论界的描述尚不尽统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界定,它既是对财政活动的高度概括,又涉及财政活动的范围,关系到以公共财政为基点的公共经济及其财务管理等诸项活动的范围、目标与方式。
笔者认为,public finance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的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1.public finance的理财主体是国家,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理财专职机关,其理财主体具有层级性。这里的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又设置具体的理财机关,专司相应的理财职能,如中国目前的财政、海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系统等。
2.public finance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职能,过去理论界对国家职能的概括一般指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这没有错,目前理论界关于公共财政的核心演化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有其道理的。如果说前者的关系链为:国家或政府的职能——社会公共需要——财政的职能——……;后者的关系链是:社会公共需要——国家或政府的职能——财政的职能——……。
那么,问题的症结之处在于国家职能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关系。就国家职能而言,“横看成岭侧成峰”,其既可分为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可分为阶级性方面的职能(对外进行战争或防御、对内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等)和社会性方面的职能(提供公共福利、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并有适度的经济增长等)。再就社会公共需要来看,社会的即公共的,社会的职能亦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在传统财政学描述的实现国家政治、经济职能中,是包含着社会公共需要的,只不过公共需要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如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和当代资本主义时期、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阶段等),其内容、范围、方式有所差异,并反映着不同的生产关系。以此观,前述关系链诚可为:国家或政府的职能——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财政的职能——……。
3.public finance活动的根据(或依据)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财产权力、行政管理权力和信用权力。政治权力即国家作为主权者的权力。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⑥。政治权力为国家所独有,其主体就是国家,所以,政治权力即是国家作为主权者的权力。国家政治权力所涉及的对象范围,从地域的角度看,就是政治权力所能达的全部空间,如领土、领空、领海;从人员的角度看,就是该国所判定的公民或居民。政治权力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就是税收。
财产权力就是所有者的权力,所有者的权力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含土地)的所有者权力,而且包括劳动力所有者的权力,其借以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进一步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借贷利息、地租及工资等。由此可见,所有者的权力主体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就财政而言,这里的所有者权力主体就是国家,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权力或出资者的权力主体,以上缴利润形式参与国有资本及相关的资本组织形式的利润分配,在我国目前阶段,依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即经营形式的不同,进一步界定为直接上缴利润、国有股红息、承包费和租赁费等。(特殊的)行政管理权力,是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若把政府也看作市场经济主体的一员,(特殊的)行政管理权力就是特殊的经济主体的权力,之所以特殊,在于其对象范围限于特定的对象、实施特定的管理所收取的规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其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即是政府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至于国家的信用权力,不独体现在财政范围,央行行使的也是国家的信用权力。就财政而言,国家的信用权力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就是国库券或国债,或财政性贷款。就四种权力来看,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是财政依据的一般权力,行政管理权力和信用权力是财政依据的特殊权力。
4.public finance参与“分配”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如果把财政的结果归之于分配活动,这是正确的,但需明确的是,这是指社会再生产四个环节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的“分配”,亦即财政分配制约生产,生产又决定财政分配;财政分配与交换、消费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财政分配与其他社会产品分配‘(如工资分配、价格分配、信贷分配、财务分配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以,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立体的、多维的把握财政分配活动,是理解财政是一种分配活动的关键,但如果把财政分配活动仅仅归之于组织收支活动,则是有所偏颇的,是与现实经济情况不相符的。
5.public finance活动的结果是其一系列经济活动,具体包括组织收支活动、调节控制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等。这些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则为财政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
三、对公共财政模式的再认识
厦门大学张馨教授认为,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⑦,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认为,公共财政实质是市场经济财政⑧,我们认为,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公共性才真正取得独立、成熟、规范、完全的存在形式——公共财政,亦即市场经济财政⑨。所以,我们主张和赞同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模式这一观点,但公共财政这一财政模式和经济条件、国家财政是什么关系,显然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理论界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人类历史所存在的经济体制有三种类型,与此相适应,财政类型或模式也分为三种:自然经济——家计财政、计划经济——国家财政、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应当说,这种分类有一定新意,但我们认为,既然财政就是国家财政、政府财政,公共财政就是国家财政的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同理,国家财政中尚包括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
财政=国家财政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生产建设财政或统收统支财政)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公共财政)
顺便指出,理论界有人认为,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本质也是“国家分配”,因而“财政”就是“国家财政”。还有同志认为,国家分配论是财政本质的理论,公共财政论是财政现象理论或财政模式理论⑩。笔者认为,国家分配论不应仅仅是关于财政本质的理论,国家分配论除本质论外,尚包括运行论、调控论、政策论等,当然,这些理论必然且必须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而发展了的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并不矛盾,所以,核心是要强化对市场经济这一条件的研究。
既然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那么,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则拓宽和规范了财政关系涉及的经济主体和分配范围,财政关系的主体涉及到国内外市场的参与者,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财政分配范围不仅扩展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而且扩展到国内外市场及市场作" 用不到的范围。正因为如此,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要求用法制规范财政关系的主体和分配范围,正确划分市场和财政各自作用的范围,凡是由市场能够解决好的,就让市场解决;财政转向市场作用不到或市场失效的领域或产品,凡市场管不好或管不了的,就由财政通过各种手段来管。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则改变了财政的运行过程,使财政关系的运行过程由经费供给变为经营管理,财政再分配也相应变为市场性的再分配和非市场性再分配相结合。这种变化,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关系运行不仅与自然经济中的财政关系运行有了原则区别,而且与计划经济中的财政关系运行也有了很大的区别,如果人们仍然用原有的某些理财思想来看待市场经济中的财政关系,必然要产生严重失误,造成财政运行过程的紊乱。所以,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财政关系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轨道,是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诸如国库集中统一收付、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应运而生。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则拓展了财政的职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财政的职能有了明显的扩大和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财政分配正是立足于这种基础,成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和发展经济最有效的调节机制,可以加速或抑制经济发展的速度,引导生产经营方向,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公平分配收入,平衡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等。如果没有财政的“第二次”调节,那就只能任凭经济的盲目发展,使社会经济处于波动或混乱状态。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为财政关系的发展创造了物质条件,而且扩大并强化了财政的职能,使财政关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①安体富:《论我国公共财政的构建》;高培勇:《公共财政:经济学界如是说》,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②③王国清、程谦:《财政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④项怀诚:《领导干部财政知识读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⑤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⑦ 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⑧安体富:《论我国公共财政的构建》,高培勇:《公共财政:经济学界如是说》,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⑨ 王国清:《公共财政:财政的公共性及其发展》,《经济学家》。1999年第6期。
⑩转引自樊丽明等:《探讨财政改革,完善财政政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主要参考文献:
[1]许廷星。关于财政学的对象问题[M].重庆:重庆人民出版社,1957.
[2]许廷星,谭本源,刘邦驰。财政学原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86.
[3]刘邦驰,汪叔九。财政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均衡问题;公平公正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民紧跟国家的步伐下海经商并发家致富,造成了我国贫富两极分化严重。有些人,身价上千亿,但是在贫穷的山区,很多家庭甚至无法保证温饱问题,更加不要提及孩子的教育与健康问题。城里的孩子有条件报各种补习班,山里的孩子每天需要徒步几个小时去上学,没有好的师资力量,这样会导致贫的更穷,富的更富。新闻上有报道称,某地因土地被征用而被国家补偿了七百多万,可是在中国一些不发达的地方,农民就可靠着几亩田的收入过日子。因为贫富差别太大,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不和谐起来。仇富心理越来越严重,同时富人也不尊重穷人,富人利用自己的财富,欺压穷人,使穷人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首先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的作用很重要,法律在每个人面前都是平等的,公平的对待每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解这种不均衡的问题。其中,民商法的均衡性尤为重要,接下来,就民商法的均衡性进行一些探讨。
一、现代民商法均衡的含义
民商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它是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依据。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关乎着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同时民商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本质的表现。民商法能够调解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使各个主体能够承担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能够执行自己所应有的权利,保证经济社会有序的发展。现代民商法均衡,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当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出现不对等情况时,民商法能够从中进行调节,重新进行利益的分配,帮助利益少得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利益多得者,保证两者之间的公平公正。
二、民商法均衡的发展过程
以前生产力低下,人类都过着群居生活,所生产的产品只能自给自足,不能够进行买卖性的交易活动。慢慢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产水平提高了,人类开始以物换物,进行交易,然后慢慢的产生了可以流通的货币,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封建社会体制的解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社会越来越民主。同时我国改革开放后,科技迅猛发展,民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能够保障公平公正,而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民商法均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们经济社会的平稳有序的运行。
三、民商法均衡的具体表现
现代社会一直在强调着以人为本,一切都是为了人的利益,民商法也是围绕着以人为本这个原则,从立法到民商法的实施都是在强调着均衡问题,调解不同主体之间的强弱关系,实现社会均衡。
(一)立法
民商法是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日益平凡,在商品交换中对均衡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商法从法律的角度上,保证了社会均衡的实施。民商法可以保证交易主体之间的均衡,同时也可以保证非交易主体的均衡。民商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它是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依据。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关乎着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同时民商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本质的表现。民商法中民法与商法这两块是相辅相成的,相互补充,相互发展,同时相互保证着社会均衡。民商法中的民法以人为中心,更加强调人民的利益,是站在个人的角度。民商法中的商法则是站在社会的角度,它在经济社会中形成了各种条款制约,调解着社会经济活动,国家也是通过商法来调解社会均衡的。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非常重要,它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主体间达成的协议,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为前提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我国民商法明确规定,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着我们的经济活动,同时也规范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交易主体均诚实守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商法的均衡。
(三)民商法均衡的未来发展
不管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落后国家,人民对均衡的要求越来越高。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弱者对均衡的呼声越来越大,他们希望得到公平的待遇。法律能够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在经济活动中,民商法均衡很重要。民商法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将来民商法将会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来调解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期实现社会均衡。现代的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也是一个民主、以人为本的社会,人们对自身的权利与利益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社会的平等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这种情况,民商法在不断的发展,以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实现均衡,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