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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的土地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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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的土地法

第1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 土地开发整理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 A

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和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还有一些地方的农村不通公路、不通电话、不通高压电,还有一些群众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喝不上干净水。这种状况如果不能有效扭转,城乡发展严重失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会成为空话。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消除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走中国特色的工业与农业协调发展、城市与农村共同繁荣的全面小康之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2]。

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特别是十七大以后,中央多次强调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由此可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恰逢其时,在这个新时期,土地开发整理也有了新的定位和内涵。它能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有效途径[5]。

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步骤

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新农村的建设应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即贫困农村温饱农村富裕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型、和谐型、知识型、自主创新型多位一体)。

首先由贫困农村向温饱农村的发展阶段。我国人口多,大部分地区生产力的发展还比较落后,存在着很多国家级贫困县,这些地区大多环境条件恶劣,生产力落后,农民生活艰苦,靠天吃饭。因此需要分批分阶段的建设,先发展成为基本解决农民温饱问题的温饱农村。

第二个阶段由温饱农村向富裕农村的发展阶段。对于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农村来说,怎样发展农村经济和事业使农民生活更富裕就是它们现阶段发展的最大目标。这个阶段的发展也同样应该以国家的政策扶持为主,继续完善当地农业基础设施。

第三个阶段由富裕农村向小康农村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发展主要依靠当地自己的力量,国家扶持为辅。已经富裕了的农民要根据当地的区域特点、发展特色农业、精细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推动土地的产业化经营,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发展农村经济,壮大农村实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强化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农业科技、农业信息、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有害生物防控等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同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以企业促农业,以企业养农业,使富裕型农村向小康型农村转型。

第四个阶段由小康农村向生态型、和谐型、知识型、自主创新型多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阶段,也是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最高阶段。

3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土地开发整理的重要作用

建设新农村的重点目标是搞好农村的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是重要的基础工作。同时,对农业结构开展适当的调整、对农民的科学培训将有效的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3.1土地开发整理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其实质上就是要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应当是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并重。另一方面,在土地开发整理中,乡镇政府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只要是农民能干的工程要由农民自己来干,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并从中获得直接收益。

3.2 农业结构调整将有效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

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调整农业结构要在稳固农民基础收入的前提下,在对区域特点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点和资源优势进行科学布局和结构优化,从自身特点明确区域定位,按市场经济规律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探索出能够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的产业,使地区的资源实力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3.3 农村知识的普及与推广应用将会给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急需一大批掌握劳动技能和新型农业技术的人才,农民可以通过自学、参加科学知识培训班或者通过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成为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的农业好手,转化为新时代的“知识型农民”。因此,我们要协同努力,培养、造就更多的“知识型农民”,为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生机与活力。

4结论与建议

因为土地开发整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基础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实现农业增产增收的同时,也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对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4.1土地开发整理的产业化

产业化土地开发整理既是我国土地开发整理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也是土地开发整理得以规范运作的重要基础。通过产业化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不仅可以增加土地开发整理运作的灵活性,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社会公众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参与会进一步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立项、规划、施工和后期运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2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制化

土地开发整理仍处于探索阶段,要走向正轨必须以法制化为基础。加强土开发整理立法,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既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开发整理项目得以规范运作的必要保障。

4.3土地开发整理的规范化

土地开发整理的快速发展标志着我国对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势在必行,分析近几年的进展情况,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要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搞好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立足保障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认真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争取到2020年,在十五年内把我国农村分期分批分阶段的建设成为生态型、和谐型、知识型、自主创新型多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 韩俊.建设新农村的两个重大课题[J].新经济导刊,2005(23)

[2] 高向军,土地整理―重点保护基本农田[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11-3(1)

[3] 高向军.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44~50.

[4] 徐俊如.现代农业发展研究――海峡两岸现代化农业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5] 世纪的呼唤: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农业部科技委委员论文汇编[C].北京.农业部科技委办公室编印,1997

[6] 蒋一军,罗明.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整理[J].农业工程学报,2001,17(4)

[7] 陈良.我国土地整理的分区指导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J].农村经济.2003(6)

[8] 臧玲,纪昌品.农村土地整理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研究[J].国土经济.2003(3)

[9] 新华社: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N].经济日报,2006-02-10(5)

[10] 陈礼纪.试论土地整理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J].资源・产业.2003(3~4)

第2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测绘新技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 应用

[中图分类号] F121.2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158-2

对集体土地的测量主要利用GPS-PTK技术的动态和静态功能,其中静态功能的任务为布设GPS控制网,为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动态功能负责采集界址点和相关坐标。下面对该种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1布设GPS控制网

传统对土地的控制测量主要借助导线网、三角网实施。该种施测方法不但工作量大,而且精度分布不均匀。因此,应加强研究现代测绘新技术在土地测量中的应用,以不断提高土地的测量精度,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管理。

国家颁布实施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将地籍平面控制网划分为一、二级小三角网、边角网与三边网以及二、三、四等三角网,并规定四等以下网点位中误差以及四等网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能超过5cm。地籍控制时如使用GPS技术,在满足测量仪器精度满足等级控制精度要求,并保证控制点位满足GPS点位选取要求的基础上布设控制网,其精度就能满足规范要求。

借助GPS技术能够实现多种方式的布网,并且布网精度高、速度快。另外,利用GPS技术观测时基线观测向量受视线条件影响较小,因此可对布设的控制网做进一步优化。为减小控制网布设中的误差,优化时应充分考虑人员配备、仪器精度以及规程要求精度等方面的内容,一般利用机助模拟法对观测量和控制网的图形结构进行优化。

1.1界址点、界址线测设

对界址点、界址线测设应注意以下几项内容:如通过工作影像底图能较为清晰的判读出界址点位置,可利用图解法获得界址点坐标,并将界址精度控制在图上±0.8mm;如无法清晰的判读界址点位置,应借助GPS-RTK、全站仪或城市CORS系统,利用解析法测定;测绘界线位置时应充分把握数据的准确性,尤其应注意界线和沟渠、道路、坎等走向一致时,应准确判定走线沿边线还是中线,同时还应明确界标物归谁所有。如界线较为清晰应保证其位移不超过图上±0.3mm,界线较为模糊时应将其位移控制在图上±1.0mm;将界址坐标精度控制在0.1m。

原则上要求采用解析法数字化全野外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针对测量较为困难的位置亦可利用部分解析法施测。利用解析法测量要求和范围如表1所示:

1.2界址点测量方法

测绘新技术在界址点测量上有很多方法可供选择,下面对不同方法施测进行介绍。

1.2.1GPS-RTK施测法

该种测量方法能实现差分的实时动态定位,测量精度为厘米级,以电台工作模式工作,施测距离不超过5km。该种施测方法拥有较高的测量效率,但是容易受测量环境的影响,例如树林、建筑物遮挡等均会给测量精度造成严重影响。如通讯条件较好可对地形地籍碎部和图根控制测量。

1.2.2GPS动态相位事后差分法

该种方法的工作模式和GPS-RTK比较相近,不过不需要在基准站配备电台也不用发送数据链。测量距离和GPS-RTK相同即不超过5km,定位精度为分米-米级,拥有较高的测量。

1.2.3GPS静态测量法

该种测量方法定位时间超过15min,精度为毫米级,在控制测量中应用较为广泛,而在地形地籍碎部测量时一般不直接应用。

1.2.4全站仪测量

该测量方法测量精度为毫米级,容易受通视条件影响,一般应用在部分农村土地权属一类界址点、地形地籍碎部和控制测量中。

综上所述,以上有关界址点测量的方法各有优势,实际测量时应综合分析地理环境,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以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测量工作效率。

2GPS-RTK测量的实现

2.1选定和建立基准站

RTK测量中选择和建立基准站是整个测量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因此,选择基准站位置应按照以下内容实施:首先,应对周围环境认真勘察,避开高压线、无线电等干扰比较强烈的位置;其次,数据链和基准站电台的发射天线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最后,为防止发生多路径效应或丢失数据链情况的出现,应避开GPS信号衍射物,例如大型建筑物、面积较大水域等。

2.2外业施测

外业测量时为提高测量效率,可将测量任务划分成不同的区域,并将测量人员划分成不同的测量小组。并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基准站,两个流动站可通过与该基准站连接实现对界址点的测量。另外,为了给内业数据整理提供方便,测量人员对界址点进行存取操作时应稳住对中杆,同时画出相关草图。

考虑到外业测量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为提高测量准确度应间隔一定时间检查流动站就近控制点,及时发现数据采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错误原因找出解决措施,以此保证测量数据精准度。

3GPS-RTK测量注意事项

GPS-RTK测量具有操作简单、定位准确、测量精度高等优点,不过实际测量过程中仍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尤其应注重以下几点问题:首先,GPS-RTK测量容易受大气电离层的干扰。距离地面以上100公里位置处的空气较为稀薄,受宇宙和太阳辐射的影响,气体分子被电离而形成一层电离层。它能吸收、散射、反射以及折射电磁波导致微波信号发生改变,严重影响信号质量。而且温度越高电离层越活跃,因此GPS-RTK测量时应避免在高温气候条件下进行;其次,GPS-RTK测量容易受测量环境的影响。测量过程中同频噪音、电磁场等均会给干扰微波信号的正常传输,因此测量时应避开电视信号发射塔、无线电台、高压线等。同时选择施测点时应保证其周围垂直角15°以上天空中不能存在障碍物;最后,测量精准度还受卫星状况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能够很容易接收到四颗发出的信号,不过要想提高测量质量应接收超过五颗以上卫星发射的信号。城市、山谷、森林等接收卫星信号质量较差,因此不宜采用GPS技术测量。

4总结

随着测绘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应用到土地测量中,测量数据精度越来越精准,提高了国家管理土地资源的水平和效率。例如将GPS-RTK测绘新技术应用在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极大的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胡波. 基于"3S"技术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D].成都理工大学,2013.

[2]郑亚玲. GPS-RTK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测量中的应用探讨[J]. 科技信息,2009,31:782+792.

[3]陶倩. GPS实时动态载波相位差分技术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测量中的应用--以贺兰县为例[J]. 网友世界,2012,18:25-26.

第3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Abstract:The countryside homestead question involves farmer's vital interest, since long has been all levels of land resources department work difficulty. Which problems in the countryside homestead management has? Which systems needs to reform and to consummate, can safeguard peasant household's homestead right of use well? This article in investigates and analyzes the Sichuan Fushun County to look at the cloud village homestead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in the foundation, proposes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the suggestion to our country countryside homestead control system's innovation.

关键词:宅基地 改革 创新

Key words:Homestead Reform Innovation

作者简介:向导(1987―),女,四川自贡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06级金融双语专业

一、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只见新屋,不见新村”.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完善和修订,在笔者所调查的望云村,村镇规划也逐渐大面积展开,但这些规划大多缺乏整体、长远的考虑,效果不明显。由于规划建设未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和布局,农民随意建房,村庄相应的占用耕地外扩、村内老宅基闲置、宅基地零散无序形成不了规模,土地的利用率低下。另外,水电基础设施投入较大,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村内环境依然脏乱,出现“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这对于本来就不很殷实的财政收入来说又是一笔浪费。

(二)“多占地,占好地”.农民思想观念陈旧,攀比之风盛行

根据现行土地法: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可无偿获得和无偿适用。由于占用无需成本,且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增值的进一步了解,农户在农村大量占用耕地建房,“多占地、占好地”,耕地资源大量流失。据调查,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存在盲目攀比的现象,再加上农民法律意识较薄弱,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都要取得宅基地,这也就给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以及非法转让谋利创造了条件。

(三)违法用地,违规建房.处罚悬空,执法乏力

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之下,农村土地逐步被政府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面临土地资源枯竭而引发抢占宅基地的风潮。有的农户拆旧房建新的公寓式住房用来出租,以期在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分到一杯羹。进而出现了违规的“小产权房”问题。这种“小产权房”由于非合法取得,各项手续不完备,所以价格也比市价低很多,这对于那些只想用于居住而非炒房或出租的农户来说是很吸引力的。但是,目前地方上对于这类违规建房的处罚仍然悬空,执法乏力,不利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完善。

(四)“补偿不够,苦等乔迁新居”.宅基地置换遭遇瓶颈

现在地方上普遍存在对农民房产和宅基地补偿不足的问题,如只对农民“合法确权”的房屋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对超出面积的仅仅按成本价补偿,有的甚至不给予补偿。据农户反映,政府允许农户划地自建,但政府征地所给的补偿远不足新建房屋的成本,农户还得自己掏钱建房。不仅如此,一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但由于招商引资的不到位,导致被征用的土地闲置;另一方面确实由于缺乏资金,划地自建迟迟得不到实行,农户迟迟不能搬入新居。

除上述问题外,宅基地置换还面临着一个核心难题:农民宅基地安置房产权问题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按照现行土地法规,无论是农民之前的宅基地还是被重新调整的安置房,仍旧是集体土地产权证,农户只有土地使用证,所以不能直接上市进行交易,农户相应的权益难以保证。

二、原因剖析:制度缺陷与管理疏漏并存

(一)大量闲置与需求旺盛――“无偿获得、无偿适用”制度的弊端

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原有的宅基地就成了农民工生存的基础。并且根据宅基地回收的相关规定,宅基地是农民无偿获得的福利,只要仍属于该村集体户口(在土地未被集体征用的情况下),集体无权回收其宅基地。并且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意识到土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存在着相当可观的潜在升值收益,因此也不会轻易放弃它。

正是由于农民只要拥有农村户口就可以无偿、无限期适用宅基地的规定,尤其那些在城市近郊的农民都不愿意改变身份,也很少全家搬迁,大多是一在城市中赚的钱带回农村,在农村建房,再返回城市打工,房子依然处于闲置状态。这样,尽管工业化的步伐在加快,但由于非农人口的比重没有明显变化,城市化的进程受到严重阻碍。

(二)财产增值与有价无市――“一户一宅”,“禁止宅基地流转”的制度遭遇挑战

反观违规建房这种现象,说明农村的“小产权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广阔的市场。由于就业和工作压力的增加,及城市的环境污染等状况,很多城市居民越来越倾向于在城市近郊买房居住。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处于城乡结合处的土地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增值。

但按照现行土地法规,虽然农民的“合法确权”的房屋可以在集体组织内部以转让、继承和抵押的方式流动,按照现行土地法规,但由于房屋和它所在的宅基地是一体的、不可分的,导致“禁止宅基地上市流转”的限制必然“株连”到农民的房屋,农民的权益难以保证。

三、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专门机构,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和开发土地

首先,应由地方专业机构根据本地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情况,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对于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生活住宅和耕地区进行详细的规划,形成一定的集聚规模。其次,推进老村改造和建立“农村中心住宅小区”的规划,对于那些远离城市、经济欠发达、人口少、土地面积小的村庄可以进行拆村或者并村,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建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农民的思想观念也需要转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于合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宣传,使农民树立起合法用地和惜土的意识。

(二)宅基地流转政策亟待破冰

房屋可以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也要随之流转。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流转。这不仅有利于金融资本顺利进入农村,扩大农民融资渠道,增加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可以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稀缺的耕地资源;而且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之能够分享住房财产价值的增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仍然禁止宅基地流转,在国家允许宅基地公开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地方农村宅基地上市流转可先行“放开”政策。允许农村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本乡镇范围内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员以及外地来此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并准备在此定居的人员出租或者出卖。其租赁或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与现有的国有土地交易逐步接轨,以真正体现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

(三)宅基地置换房期待突破瓶颈

首先,应该给予农民“合法确权”的房屋面积合理恰当的安置补偿,包括宅基地自身的财产价值的补偿。其次,还应完善新的置换房周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安置房的资金到位情况,让农民尽早地住上新房。

具体来说,要解决公共设施以及资金难题,一是需要统一建设,即对工程队伍进行比较,经费由农民出资、开发商垫资和金融贷款相结合;二是需要统一配套和装修,对水、电、气、闭路电话和门前院坝的硬件等配套设施上,在美观适用的前提下,统一由村和组委会负责组织和协调。

这样一来,不仅节约了土地资源,提高了土地的适用率,降低了建房成本,而且还更加有利于村组管理,有利于群众活动的开展,为城镇化的建设和管理积累经验,为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探索新的途径。

(四)宅基地管理制度需要完善,管理方式需要创新

第一,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和规划管理,通过“一书一证”、“一书两证”的发放,调控农民建房行为,确保所建新房按规划布点建设。

第二,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以往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占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制度能有效地制止多占、超占宅基地现象发生。对宅基地实行超面积收费,不是增加农民负担,只是对极少数乱占、多占宅基地者的制约措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土地集约利用和保护耕地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黄发儒.宅基地管理方式亟待创新[J]. 中国土地. 2008/11

[2] 姜艳霞. 浅析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的问题及对策.国土资源网.2008/11

第4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农地流转;产权残缺;制度障碍;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1-0010-05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乡村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是乡镇企业及农民个人将自己依法获取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让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在中国农村,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情况已相当普遍,但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至今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始终被法律限制甚至禁止。法律制度的欠缺,使农民无法合法获得相应的财产主体地位,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改革并构建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已成为必然。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选择集合。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创新和变化。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交换与交易的过程。制度变迁可以视为现有制度转变为另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制度变迁的过程即从制度均衡到制度不均衡,再到制度均衡的过程。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人或一个人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中国当前体制下所发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就属于制度变迁,并且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本文从制度及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当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障碍,提出推进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构建。

一、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及农地的产权残缺极大地限制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并导致了一系列违背法律与政策初衷的社会经济后果

中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着制度不均衡的现象。所谓制度不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也即制度供给不能适应制度需求。中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土地制度。长期以来,中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法规对这两种土地所有权是作了不同规定,尤其是在两种土地使用权方面,国家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的区别。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即法律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模式设计运作;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则不能享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权利人只有在出资、人股、联营等特定情况下才能发生权利转让,原则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另外,从交易主体和可交易的范围来看,二者的区别也很大。按现行法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受任何限制,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则限定在具有农村村民属性或农村集体组织属性的单位或个人,并且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范围也严格限定,只有破产和被兼并企业才可以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要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经征用转化为国家所有,然后才能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这种征地制度手续繁杂,周期长,且由于利益分配不公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不能满足当前对农村建设用地的需求。限制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同时,现行农地制度还存在产权不明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虽然明确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即集体拥有产权,但是集体指向不明确。究竟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模糊不清。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农民个人都享有土地的某一方面权能,但都不是所有权主体。这就使得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缺位或者虚构的状态。

就农民个人所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而言,也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残缺的,这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农地承包经营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按人口均分土地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所有制,农村社区内的每一个成员被赋予了平等合法地拥有社区土地的权利,这就决定了农地承包经营权必然要随社区内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调整。土地周期性调整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使农民无法对特定地块的地权形成长期而稳定的预期,这不利于激发农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这种周期性的调整本质上是土地的行政性调整对正常的市场流转的替代,是不利于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加快流动起来,土地要素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要素,其加快流转也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目前实施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住宅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扩建和自行转让等政策,与当前土地流转加快的现实形成冲突。虽然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人股等方式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土地的流转乃至集中也是认可或者说是鼓励的,农户也在进行不同形式的流转实践。但从整体上看,农地还是没有真正流转起来,现代意义上的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影响农地流转和集中的障碍主要在于: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包土地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人同意;二是依中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限制了农地流转。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也限制了农民获得必要的金融服务。

由以上分析可见,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残缺的,这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立城乡统一市场的大方向是相违背的,也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首先,土地用途管制失灵。国家立法对农村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进行限制,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耕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保护中国基本农田和国家粮食安全。然而,由于土地非农利用的巨额增值收益几乎全部留在城市,这就易刺激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获得城市建设资金和增加财政收入,从而助长了农业用地的非农化,近20多年来,政府、民间资本、工商业资本对耕地的近乎疯狂的圈占,导致耕地锐

减,违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初衷。其次,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限制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非农利用者的直接交易,从而导致对国有土地和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不公平对待,造成新时期工业、城市和市民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新的资源攫取,这与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严重不相适应。据估算,1979~2001年间,全国通过土地价格“剪刀差”从民手中剥夺的利益超过20000亿元,造成城市对农村利益的侵蚀,使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且,由于法律制度的城市倾向,刺激地方政府、工商业资本大量低成本圈地,制造了农村、农业相对城市的凋敝局面,严重影响着工农、城乡关系,甚至导致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冲突与对立,日益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源头。

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日益强化也成为了制约农地流转的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土地具备三重职能:首先,生产要素职能。使用者或所有者将其作为基本的维持生计或获取收入的手段。其次,财产职能。作为一种财产的土地,尽管不能像其他的生产性资产那样在地理区位上可以随便移动,其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不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但其作为财产的各种权益却是可以分割、流转、交易的。最后,社会保障职能。土地可以作为拥有者或使用者的社会保险。在国家的社会保障无法覆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尽管部分农村居民已经不再主要依赖土地维持生存和提供收入,但却需要依靠土地来为其提供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

经济处于不同阶段,农产经济结构处于不同的状况,将直接影响农民对土地不同职能的看重和依赖。当经济处于食品供给严重不足的时期,土地经营就是农户经济的全部,这时土地是农户维持生计和获得收入的惟一来源。而当农户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其主要的生存依赖已经不再是土地的时候,这一时期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凸现出来。当农户完全进入城市或者已经具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时,土地的财富功能的实现就成为主要问题。目前来看,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户经济仍然处于需要土地作为其维生、获取主要收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阶段。

正因为如此,农户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和依赖,绝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土地。虽然,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给农民们带来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一些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也已经超过务农的收入,甚至有些农民早已进城多年并已在城市拥有了稳定的收入和住所,但他们仍不愿放弃土地。大量的社会经济调查也表明,在农民和进城农民工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的条件下,绝大多数人宁愿撂荒土地也不愿放弃土地或将土地转让出去。这种附着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前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土地的非农流转。

三、在农地流转面临一系列制度性约束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对制度变迁潜在利润的追求仍然刺激着农村土地使用权自发或隐性流转的大量发生

制度变迁的根源在于主体想获得存在于现有制度之外的潜在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主体会不断推进制度由“起点模式”向“目标模式”的变迁,以达到将外部收益内部化的目的。在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禁锢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所以频繁地进入“黑市”进行自发或隐性流转,是因为这种非正式流转制度给流转主体(包括转出方与转入方)带来了制度变迁过程中潜在的巨大收益。1990年以来,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及一些大城市郊区,农民利用政策和法律空间,自建标准厂房、仓库和店铺等用于出租;或者干脆不顾有关法律限制,直接进行土地的非法出租或转让。这种通过“隐性市场”将农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数量是巨大的、惊人的。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产生了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农村土地尤其是城镇郊区的土地一旦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土地由农业用途转变为非农用途将实现经济价值的巨大升值,正是对于这种升值收益即潜在利润的追求成为了农村建设用地大量自发流转的驱动因素。同时,通过农地的流转,实现土地的集中与规模经营,并借此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生产基地化、专业化、集约化,这都将带来巨大的潜在收益,也是促成农村土地加快流转的重要动力。

与此同时,制度环境的逐步变化也使得潜在利润的获得成为可能。从1984年中央1号文件一直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国土地法律制度逐步放宽了对集体土地流转的限制,从绝对禁止流转再到《土地管理法》中放开一条口子可以流转,无不体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正在朝着有利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环境变化。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广东省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又一次开创性实验。因此可以说,由制度变化引起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使得潜在收益的获得成为可能,从而进一步促进了集体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

四、适应当前土地流转的实践,加快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合法流转的制度构建

虽然国家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了种种的限制,但实际上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正以各种方式自发进入城市土地市场流转,并获取相应的利益。这种自发性的流转造成土地市场的混乱,而且由于缺乏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经常出现纠纷,也给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麻烦。既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不断扩张,对土地的需求导致农村土地的流转已经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就应当根据土地流转的实践,调整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市场,使其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推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调整以适应当前农地流转的现实

要有效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突破和发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笔者特提出如下立法建议:第一,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权利,并且将其作为修改《土地管理法》的首要内容,这是对限制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前提,第二,应在立法上明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性质,确认其流转的合法性。只有这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才有权独立处理自己的使用权来满足其经营和消费需要,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使用权,使权利动态化。第三,在总结各试点城市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尽快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中的无法可依问题。

(二)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

产权明晰是农地制度的核心,占有、经营、收益、处置等土地权利束的集中或分割,对农地制度安排的公平性与效率有着深刻的影响。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农民拥有完整意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制度创新的核心和主要方向。在从法律上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赋与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赋予农民对于自己承包土地的处置权及相应的抵押权,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和上市交易。也就是说,增加土地供给的主体,由原来的单二的国家出让变为国家和农民集体双供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或联营等方式获得。通过以上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完成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将余期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论是首次流转还是再流转,都必须将流转用地的条件、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取招、拍、挂和出让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

要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同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土地流转所获收益全部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地方政府不参与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集体土地流转的收益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公益事业、农民养老和就业保险、基础教育、公共设施的修建等,具体的分配方案应由全体村民决定。

(三)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要对不适应当前土地流转现实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改革。一要严格区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对征地项目严格管理,本着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划定征地范围。二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也承载着社会保障功能。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征地补偿可以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被征用土地进行评估,力求真实地反映土地资源价格。三要改革土地补偿的分配方式,应从土地补偿费中分离出一部分作为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农民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其余部分作为一次性补偿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四要改革安置办法。由地方财政拨专款,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民有一技之长后再进入社会。

第5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地籍管理;教学;改革

1.引言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为土地的权属管理、利用管理和市场管理提供有关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利用状况的基本信息以及通过土地登记工作,提供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1]。“地籍管理”课程是介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一门课程,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和操作性[2]。

2.“地籍管理”课程特点

“地籍管理”具有鲜明的课程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课程内容丰富

“地籍管理”作为土地管理专业的学科专业课程之一,要求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对目前我国地籍管理的基本理论、管理机构、采用方法和具体包含的内容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与认知,并通过实践教学掌握土地调查、土地登记、统计、土地数据库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实际操作技能。

“地籍管理”课程内容包括地籍理论及历史沿革、土地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在上述内容中,地籍理论及发展、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四部分内容偏重于“管理”的性质,土地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三部分内容偏重于“工科”。“地籍管理”的内容多而且跨越大,理论性与应用性都很强。

第二 涉及相关学科广

“地籍管理”课程不仅教学内容丰富,涉及面也很广,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特点。课程与土地资源学、测量学、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土壤学、土地法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有交叉。它既以这些相关学科内容为基础,又是这些学科在地籍领域的应用,教学中既要求学生初步掌握相关基础知识,也要求教师对涉及学科的知识熟练掌握并对前沿动态有所了解,从而在教学中以“地籍管理”课程为主线,完成各个学科之间的知识衔接,使学生在课程学习后对已经学习的相关学科知识有进一步理解,而且对未学习的相关学科知识有初步认识。因此,在“地籍管理”课程教学中要对一些与课程联系比较紧密的经典概念进行讲解和比较,同时避免与交叉学科教学内容的重复。

第三 实践性强

“地籍管理”是国土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实际应用性很强。课程内容中的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登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等的实践性尤为突出,在掌握相关知识理论的同时必须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这样才能达到课程教学的目标。此外,目前我国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地籍信息化的方面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国土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社会企事业单位更加倾向于具有“地籍管理”工科背景的应用性、实践性的毕业生。因此,“地籍管理”对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来讲,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主干课程,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学内容的改革

(1)地籍管理课程内容与多门专业课交叉重复,需要从整个专业角度对课程内容进行调整

针对课程内容的交叉性,需从整个教研室的角度进行集体备课,针对相同内容进行统一的梳理。例如:在《土地管理学概论》课程中主要介绍地籍及地籍管理体系的基本概念和框架,在《地籍管理》中则重点讲述和培训开展各项地籍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土地调查内容在《土地资源学》中略讲而在《地籍管理》重点讲;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中已经提及,在《地籍管理》中不再详细解释各种权利的概念和特征,而是侧重于如何确权;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一章在《地籍管理》中不讲,放在《不动产估价》中讲,但要说明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也是地籍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土地登记内容中包含有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的成果。地籍调查内容在《地籍管理》中重点放在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内容和流程上,而地籍测量的细节内容则放在“测量学”课程中。遥感基础已在《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中讲授,《地籍管理》重点讲“土地遥感动态监测”在县级土地部门进行的实地核查工作。

(2)教材内容更新滞后,教辅资料少,需要不断完善

课程选用的教材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地籍管理(第五版)》,该教材为‘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代表了国内《地籍管理》课程教材的最新、最高水平。但由于国家对地籍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在不断地变化,教材的内容难免会落后或过时,需要对内容进行不断调整的补充。比如国家最新的政策、《土地调查条例》、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以及新执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及农村统一的确权登记工作等。要求地籍管理学课程内容及时更新,能够反映出本学科发展的进展和前沿,让学生对地籍管理的最新趋势有深入的了解。

(3)课程内容涉及多领域的理论与技术,对教师要求较高

《地籍管理》课程涉及产权经济学理论、土地法学理论、行政管理学理论、土地测量学理论、管理信息系统理论和统计学理论等,内容与土地资源学、测量学、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土壤学、土地法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有交集,涵盖管理、经济、法律和“3S”技术等领域。因此要求教师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和技术,了解学科及行业的前沿动态,不断及时更新补充教学内容,让学生了解地籍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实际应用,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结语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教学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与补充,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6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资源 可持续利用 法律体系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土地资源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依靠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土地资源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那么农业的发展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以我国的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为例,我国相关部门将建设质量和管理作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作为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在坚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同时,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亿元GDP地耗下降了37.2%;全面实施了“先补后占”机制和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了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整个“十一五”期间,我国共补充耕地7879万亩,大于同期的建设占用耕地5809万亩和灾害毁损耕地1477万亩。除此之外,我国土地资源的其他管理和持续开发利用水平也在总体上有所提高。①在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总体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实际上,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少。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短缺,人均土地资源仅为1.17亩,和全球人均土地面积3.75亩的水平相差甚远,并且我国的耕地面积总量目前还在以较快的速度递减,按照测算,我国到2030年耕地面积减少将近六成,但是那时人口将达到16亿人,人均耕地面积更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同时,由于必须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土地资源的开发受到明显限制。第二,我国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质量严重下降,导致土地的生产力大大降低。我国长期以来对土地资源是掠夺性开发利用,缺乏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致使土地资源当中的大量元素消失和缺乏。并且,我国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还比较弱,水土流失严重,导致了耕地质量快速下降,土地的生产能力受到了极大削弱。在我国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导致了城市的污染逐步向农村地区蔓延,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第三,土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迅猛发展,各项事业建设同样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城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同时,却造成了我国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的急剧下降。特别是近些年来因为项目建设的盲目上马等诸多原因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且土地资源的利用规划不完善,乱占土地而不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背景

1990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一次“国际土地持续利用系统研讨会”上,提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自此之后,1991年在泰国、1993年在加拿大举行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研讨会,许多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从自然、环境、社会等各方面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指标进行了探讨。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颁行了《可持续土地利用管理评价大纲》,提出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评价标准,自此,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得到了健全和丰富。

长期以来,国内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以进行理论性的探讨为主。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所谓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也就是土地资源不断地被高效益的利用,首先是要从总量一定的土地资源当中尽可能地创造出相应的工业、农业效益,其次是要尽量地延长土地的持续利用周期,不让土地资源荒废、中断甚至变成不可利用的土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要让土地资源更好和更加有效地利用。除了对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探讨之外,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有不少人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我国当时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国务院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在该议程的第十四章对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做出了规定,该议程指出,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增长,这是我国的官方文献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提出的明确主张。

自此之后,我国众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如何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措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认的做法和思路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认真开展好计划生育政策,将人口控制在一定的规模,着力缓解“人地矛盾”;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限制,切实保护耕地,守住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不断对土地资源的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切实开展好土地整治工作,改善生态自然环境。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我国在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除了通过政策手段调整土地制度之外,高度重视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土地制度予以调整。在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深入研究之后,即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引入到了党和政府的政策当中,在党和政府的文献当中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来指导土地政策的制定,在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之后,将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长期固定下来。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全面的土地法律制度,对土地相关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有《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

其中,《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物权法》对土地资源的流转和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最为全面的是《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规划、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除了上述三部法律之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法规、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构成了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我国最高法院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土地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制定出台了许多人民法院办理土地相关案件当中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按照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且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土地相关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综上,我国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正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土地资源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包括我国《刑法》规定对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才能够实现当前的土地资源保护水平和综合开发水平,否则我国土地资源遭受的破坏程度更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土地管制法律在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和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对我国的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虽然经过了两轮土地利用规划之后,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在较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具体实施了耕地总量的控制、实施管理、分区控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等,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对于土地资源的规划工作十分滞后,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某些地区虽然认真开展了土地规划,但是政府由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和其他政府工作的需要,甚至是由于政府官员对地区发展思路和观念的改变而不断改变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科学性不强,许多规划是为了满足上级的要求而在短期之内完成并且审批的,即便部分规划是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之后完成的,也缺乏深入的调查和论证,并且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采集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统计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规划本身的科学性;规划本身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甚至政府制定的规划法规、规章和我国的法律有冲突之处;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往往让路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和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在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不断改变规划和不按照规划执行的情形常有发生。

目前,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经实行了近13年,通过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提升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土地用途规划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针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对各级政府的规划分工不明确,土地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用途管制的措施单一,注重对农业地转为非农业地的管制,忽视了对土地开发利用效益的管制和利益的协调;在高度注重土地利用管制的同时,农业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政策法律措施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

从当前我国的基本情况来看,农村集体耕地占我国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对于农村集体耕地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较大程度上关系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整体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对耕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健全、完善,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户对于耕地缺乏长期的稳定感,从而影响了农村提高耕地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影响了农村耕地整体利用效益的提升。据中南财经大学做的一次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对失地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极大的需求,在被访问的农户当中,有84.84%的农户反映需要农民失地保险,有96.57%的农户反映需要医疗保险,有94.36%的农户反映需要养老保险。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严格、不明确,导致了许多建设项目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上马,造成了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影响了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体系。针对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当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将土地总体规划作为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规范、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开展土地利用的依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科学合理地进行,一旦制定之后便不能轻易改变,不应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图而随意更改,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领导坚决严肃处理。加强土地总体规划方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新的方法和技术提升规划的质量和水平,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比城镇建设规划更重要的规划,不因城镇建设规划而影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使两者之间摆正其位置,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

切实加强监督制约力度,对违法批地行为严肃查处、严肃处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违法批地行为,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予以刑事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要突出土地可持续利用主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采取科学的技术措施和手段提高土地的质量。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集约化法律体系。在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和地位的基础上,要不断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土地集约化法律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违法审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相关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实际,要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明确界定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公共事业的界限,将划拨土地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公共事业上。同时,要在对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事业建设规划当中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建议,切实发挥民众对公共事业建设的监督力度。严格、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及其建设,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土地集约化的指标体系,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对土地结构进一步进行优化,对为满足房地产开发的需要而破坏和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避免滥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发生。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行为进行强力监督,避免行政权过分膨胀而影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人的监督制约,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的要求。

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体系。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者合法地占用而侵害民众利益的事情偶有发生,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持续利用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体系。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意识,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在学校和广大农村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的社会舆论氛围。对农村耕地的保护要实施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使农民愿意改善耕地的质量和效益。对于农村承包地的使用权流转要慎重地通过法律予以规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以便更好地实现土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土地质量保障机制,在法律中明确承包户对改善土地质量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耕地质量。强化对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官员、土地使用者、承包户进行严肃处理。

【作者分别为吉林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教授】

【注释】

①周怀龙:“我国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成效明显”,《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年8月3日。

第7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农民:城乡均衡发展:社会保障

一、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其严重滞后既影响到农村和全社会的稳定,又制约着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经济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民仅有的保障是土地这种非制度性安排,在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的形势下,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部分农村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目前这几种保障制度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一)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土地在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作用日渐减弱,土地保障出现“虚化”。一是农业收人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二是工业化、城镇化导致耕地减少,失地农民增加;三是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就地消化。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人口增长的因素,也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有关。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因素。一是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在土地利用上侧重于公平而忽视效益,导致土地效率低下,生产功能不高,农民通过劳动而取得生产性土地收益有限;二是对土地的实际价值反映不利,农民基本上不能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而取得土地的财产性收益。这种“社会保障型”的农村土地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负面作用,不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低,根本起不到养老作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进行探索试点的。具体做法是: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每月缴费标准分2元到20元十个档次,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国家仅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参保率低,到2004年底,仅占农村人口的8.1%;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集体经济水平较低,没有为农民提供相应的补助,养老保险金几乎完全由个人缴纳,缺乏政府财政扶持,不具有社会互济性;三是保障水平太低,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对于每月缴纳2元的参保农民,按照8.8%的利率,10年后他们每月仅能领到养老金4.7元,即使选择每月缴费20元,到退休年龄时也仅能得到每月40元的养老金,很难起到养老保障作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无法保障医疗风险。2002年,在借鉴上世纪5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合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低于10元(2006年起,国家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分别增至20元,地方增补两年内到位),共同形成合作医疗基金,由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管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不足。即使中央和地方增补全部到位,缴费最多才50元。而城市居民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共计1116元,其中个人仅缴279元。如此多的缴费承载的城市医保仍使城市居民深感看病难、看病贵,导致2005年披露医改不成功。而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还不到城市的5%,在城乡居民疾病风险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显然新型合作医疗无法抵御农民疾病风险。二是报销比例偏低,一般在25%-50%之间。三是报销标准的起付线太高,封项线又太低,在1000-30000元,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四是以户为单位参保与农村人口流动、迁移存在矛盾。五是定点医院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很低。“小病报不了,大病又治不了”的现实情况严重束缚着新型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要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

(一)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完善土地保障功能,再造土地保障能力。尽管“耕者有其田”是农耕社会极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已经比较发达的今天,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但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上仍然担负着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1.应下决心改“承包制”为“永包制”,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耕地保护的主体。要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产潜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发育土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用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

2.要改革征地制度。现在的征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仍以政府的名义征地,这在世界各国几乎是没有的。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允许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征地法律制度,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一是提高缴费标准。在现行缴费基础上,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思路,向城市挖潜。比如仅城市现有职工的一日捐就足以为全国范围内的参合农民每年每人增补10元。二是在缴费增加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报销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调整报销比例,激发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参考现行城市学生医疗保险每生每年50元,最高保额为6万元,还能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额的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额提高应有挖潜的可能。三是参保人员实名制,规避过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家共用一个户头的情况,保护流动人口多的家庭利益。四是选择相应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都较好的定点医院,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定点医院进行规范、监督和检查。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加强农民的医疗保障,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巩固农民生产增收成果。

(三)建立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民真正享受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建立全民低保的经济条件。据2006年5月28日《北京晨报》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中国实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实现全民低保,是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到的”。“我们的社会保障系统一定要尽快建立起来,而全民低保作为其中的第一支柱,应该作为‘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2006年9月在京举行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吴敬琏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人的赞同。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算了这样一笔账:目前实现全民低保只需要为部分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的农村地区及城市中部分被漏掉的居民提供低保,上述两类低保人口的数量不会超过3000万。低保水平按人均每月50元计(因为这些人中的多数是农村人口,有一定的土地保障,其低保标准低于城市),需要“新增投入资金”不会超过180亿元,这一数字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31628亿元的0.6%还不到。况且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每年都有10%以上的增长率,拿出其中很小一部分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改革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太低,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自身,不仅农民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也使这一制度缺乏社会互济性。在目前参保的人数少、制度还未最后定型的情况下,应及时改革,以避免过多的转制成本。新的农民养老保险可以考虑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具体做法可以参考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在资金来源上,应采取个人和国家共同缴费形式,增加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应确定一个适度的缴费标准,既要让缴费各方承受得起,也要不影响养老保险水平。国家缴费的资金目前可以使用国家支付给农民的种田补贴金,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缴费可从财政资金拨付。应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负责投资事宜及待遇支付。在投资方向上,国家应进行必要的干预,确保一个适宜的基金收益率,然后将养老基金投资到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事业上,这样可减少国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减轻国家负担,把有限资源用于更需要的地方。随着制度的成熟,基金会大量积累,当积累到一定程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可放宽用途。

第8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第9篇:农村新的土地法范文

一、农村耕地的现状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快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比重快速上升,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虽然国家出台了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一系列的惠农强农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受农业增收困难问题的影响,农村耕地仍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减少现象。全乡近几年农村耕地持续减少,至2005年以来减少了131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左右,其中水田79亩,旱土52亩。通过对农村耕地减少现象的分析,有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三种原因。主要表现在:

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

一是效益低下,增收困难。虽然国家对粮食收购有最低保护价,但近几年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的价格持续上涨,种粮的成本居高不下。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以及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所抵消。种植业比较效益低下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因此,有些农民宁愿举家外出打工,也不愿意在家种田。在农村流传着“在家种田,不如外出挣钱”的顺口溜,归根结底就是种植业比较效益低。因此,一些耕作条件差、离村距离远的耕地就自然荒芜了。

二是劳力匮乏,无力耕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大势所趋。但是随着非农产业就业比重的快速上升,又造成了农村劳动力匮乏的局面。现存的农村劳动力队伍正在步入老年化,很多耕地由于长期无人耕种,也变成了荒地。今天“谁来种庄稼”的问题确实显得非常迫切。特别是广宜乡既无资源又无企业,青壮年绝大部分都外出务工谋生。

三是农村建设及国家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近年来,由于农民的收入不断提高,很多村子都掀起了建设住房和公益活动场所,而广宜属于典型的山区乡,高地多、平地少,这些建设占用了部分耕地。此外,国家重点工程像武广高速途经我乡上磨、元富两村,水田及旱土都有一部分被占用。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珍惜每寸耕地,重视粮食安全,遏制耕地减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加大对《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破坏耕地可耻,珍惜耕地光荣”的共识,教育农民珍惜耕地,采取有力措施,当好耕地的“保护神”。对于农民建房修路等占用耕地行为,要把好审批关,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不批;谁占用多少耕地,谁就要开荒多少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是优化结构,增效增收。要抓紧淘汰不适销对路的品种,发挥区域优势,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利用猪肉价格上涨、膳食结构改变、植物油需求增大的机会,突出抓好油茶、无公害蔬菜等的生产。全力促进粮食生产,实现种植业结构优化、增效增收的目标。

三是发挥新型农民的主体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一要着力培育一代新型农民。加强农村科技文化培训,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培训内容,造就新一代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二要正确引导劳务输出,大力实施“回引工程”,增强统筹城乡发展的自觉性,克服重转移轻“回引”的倾向,鼓励完成了一定资金积累的打工仔回乡创业、回迁企业、回流资金,吸纳劳动力就近转移,促进农村经济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