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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位新时期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一,适时转变政策性金融政策着力点。从理论上看,政策性金融通常是作用于一般商业性金融不能企及而又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巨大外溢性的经济和社会瓶颈领域,是为弥补市场和商业性金融缺陷而进行的具有政策导向的金融活动,弥补市场缺陷,实现国家的战略意图和政策目标是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出发点。市场发育程度、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以及商业性金融的功能强弱,决定了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从国外实践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或是收缩业务,或是向商业化或综合开发型机构转变。就我国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金融在成立初期的支持重点是“两基一支”和国家粮食收购及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转轨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客观上要求政策性金融的作用重点转向科技自主创新、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和支持“走出去”战略等,政策性金融仍然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是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的,并不能替代政策性金融的有偿性支持。因此,政策性金融向商业化转型短期内并不可行。而向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转型,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服务,关键是要界定清楚贯彻国家政策意图所需的政策性资金规模,可运用的资金来源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实现政策目标的需要。
第二,强化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运作。国际经验表明,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具有政策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多数是具有盈利的。政策性金融在注重宏观效益的同时,同样要讲求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策性金融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就此而言,政策性金融是宏观领域的政策导向性与微观层次的市场化运作的统一体。为确保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应尽可能不干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通过分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形式实现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分离。
第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并保持法律规范的动态适应性。在过去的十余年里,我国政策性金融是在缺乏完整法规制度的条件不断发展的,至今也未形成关于政策性金融的明确法律定位,这与国外建立政策性金融立法先行的做法是不同的。开发性金融活动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导致政策性金融的经营范围和行为边界不清晰,经营范围与商业叉而产生激烈的竞争,影响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为加快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转型,应尽快出台政策性金融的相关法律规范。在目前各政策性金融机构情况差别较大的条件下,可按照“一行一策”的方式,先出台条例,然后逐步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对相关法律规范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
加快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的建设
金融机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与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分不开的。政策性金融因其所介入领域具有风险高、期限长、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更为重要,故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机制是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特点之一。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深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框架下,加快建立政策性金融资本的国有出资人制度。目前,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是虚置的,且所有者职能割裂,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不统一,多个部门都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责,不利于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可考虑由一个专门机构代表国家作为政策性金融资本的现实所有者,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从所有者出发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二是逐步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考虑以中央财政为主,吸收省级地方政府参股,同时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框架,努力形成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制衡的机制。同时,在这一框架下加快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薪酬制度,努力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政策性金融转型的政策支持
政策性金融所支持领的域通常是社会效益较高而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领域,一般盈利能力较弱,故国家的政策支持是政策性金融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国际经验表明,政策性金融不仅享有国家的信用,而且还享有政府一系列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除国家开发银行具有良好的业绩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盈利还较弱,在实现国家政策意图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良资产。因此,进一步完善国家对政策性金融持续的政策支持,是加快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转型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在国家预算的约束下,逐步充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是金融机构开展稳健经营的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也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就国外的实践来看,为国家所有的政策性银行通常比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在过去的十余年时间里,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得到足够的资本注入,资本充足率逐年下降。对于这种情况,可结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类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以增加资本注入、实行利润返还、发行财政担保次级债券等形式,形成政策性金融补充资本金的长效机制,并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进一步拓宽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
其次,在将政策性金融的国家业务和银行业务分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对国家业务的亏损弥补机制。政府对开展国家业务产生的亏损进行适当的补偿,而不再对商业性业务进行兜底,在促进政策性金融持续开展国家业务的同时,防止政策性银行运用国家信用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
最后,完善政策性金融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政策性金融风险和收益的平衡。针对政策性业务风险较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制度,对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与其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进行必要的补偿,并将贴息收入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常的业务收入,改变风险和收益的对比,促进政策性金融的持续经营。或是制订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策性金融贯彻国家政策目标进行必要补偿。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
一、前言
政策性金融是指为了满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对象,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以优惠性利率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显然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基于此,农业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职责,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
从上述界定内容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有三个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为特征的资金融通行为,优惠性,即其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比商业银行贷款更加优惠。这三个本质特征充分显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财政和商业金融的区别。
农业是高风险、收益率较低的弱势产业。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不仅城市的、发达地区的资金不往农村流,农村的资金还会往外流,这样关系人类生存的农业问题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就需要政府的手来弥补这个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有深刻的经济金融与社会根源,它是市场缺陷与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错位与失衡的必然结果。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这三个特点恰恰体现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国外政策性金融支农经验分析
不同国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并日益普遍发展壮大,在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鉴他们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动经验,对于构建中国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体系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印度、巴西、法国等各个国家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各具形式,但总的看来有以下一些特点:
1 形式多样,目的明确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如:美国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的农民家计局,有对农村非盈利的电业合作组织和农场等发放贷款点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有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点商品信贷公司,还有为融资困难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援助的小企业管理局等等。日本农业中的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向森林渔业的公共事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各种农业贷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类: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每一类机构的目的和任务非常明确,法国的农业非常发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贡献最大,它是由总行、地区和基层三级机构组成的。尽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称不同,但是,他们的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在执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主要有政府资金,政府担保债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在很长一段时期都由联邦政府出资,是一种政府出资的形式,然而,美国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是发行统一政府担保债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所以很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这种做法可以适应中长期的资金需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则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形式补充资金。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开始是国家通过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投入财政资金组建的,后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邮政储蓄资金和邮政简易保险。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由中央银行直接发放或充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如泰国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3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个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严密规范,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信贷公司特许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都是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除此之外,还有农业信贷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等关于农业信贷、信用保险的专门法律。同时,在政策上提供许多优惠,如减免税收、注入资金、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债务补贴以及实行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鼓励和保护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
4 政策性金融机构层次明晰,支农范围宽泛
各个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各自有具体的支农范围,而且,支农的领域很广,和农业有关的融资都可以找到对应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支农领域涉及到生产领域贷款,如美国农业电气化管理局的农用电力改造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农业综合设施贷款等,流通领域贷款,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不仅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国家储备贷款、农场主自主储备贷款,还提供出口信贷,加工领域贷款,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都有农产品加工贷款,扶贫贷款,如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小农、无地农民和边际农民等贫困人口的扶持贷款;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进行担保。
5 各国注重建立支农政策性金融中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制度是化解转移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如美国的农业保险非常发达,美国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其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保险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的四个阶段。法国是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 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行为有法可依,摆脱外部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发挥和完善中国银监会的监管作用。
2 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拨款的资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银行的金融债券,目前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面临着资金来源和使用规模不一致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的规模在逐渐扩大,然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已经不能够满足这种需要。欠发达地区支农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是关键,日本做法值得借鉴,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间接的利用率邮政储蓄的资金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以参照这一方法,中国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负担很重。在2006年底挂牌成立邮政银行后才开始有了贷款业务,因此,借鉴日本的经验,把邮政储蓄在农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当作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还可以,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低资金成本的优惠贷款等等。
3 拓展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2004年农发行转型以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贷款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的一体两翼的支农新格局,有选择性的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农发行的支农格局与欠发达地区的支农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很少有农产品的加工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项目,而往往是单个农户分散,小额和急需的资金的需求。这种资金的需求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须要有政策性的金融来承担。
4 发挥农信社的作用
农信社在农村覆盖面广,与三农接触最多,这些都具备了服务三农的基础,因此,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农村信用社建成产权关系明晰、可持续发展的支农型社区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农村社业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走商业银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农服务,规定支农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线,针对社区农民的需求来确定金融产品,以微利为前提,办理扶贫、开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贷款等各项业务。关键是要贴近农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务。
5 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担保体系
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分散而且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资是一种必然选择,正是由于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就造成了大量县城金融市场的真空,也就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实践证明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机构是一种具有效率的组织,如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是一种“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由个人及成员入股组成,按合作制原则经营,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普通和优惠贷款。这种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互助合作性质金融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支农形式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自担风险、自己出资、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以改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主导的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融资困难是全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各国成功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经验对我国,尤其是在当前原材料价格与劳动力成本上升、美欧等国由于受次贷危机影响需求下降的形势下具有更加重要的借鉴意义。
韩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总的来说,现行韩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由政策性银行、各种基金和政策支持下成立的二板市场KOSDAQ组成。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韩国产业银行,设立的比较大的基金主要有韩国信用担保基金、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等。此外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外汇银行等也直接或间接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和信用保证。
韩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集中与分散的方式,集中是指政府设立有独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散是指各商业银行按政府指令及要求还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由商业银行承担起一定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业务。由于韩国政府对金融体系的严格控制,银行只得听从政府指令和规定,并且这种“政策性贷款”投向与政府发展战略和计划所规定的项目,被认为是“安全的”、“明智的”。可以说韩国经济迅速发展得益于“政策性贷款的大力支持”。同时韩国根据本国金融发展相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落后的现实,大力发展政府控制的基金以及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做出要求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直接或间接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共有8个。除此以外,在日本金融体系中,还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成立了有别于大企业上市交易的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二板市场――OTC市场。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自成体系,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机构、业务、管理方面都实现了分离。正是因为相对独立,自成体系,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财政关系密切,但是它却不依赖于财政。与韩国政府以法律规定形式强制韩国境内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不同的是,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投融资”机制。由于日本长期以“间接金融”为主,而“直接金融”相对薄弱,所以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可能像欧美等发达国家那样主要依赖金融市场筹措资金。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这里具体指20世纪50、60年代),为了解决“超贷”问题,日本政府充分利用本国“高储蓄率”与邮政储蓄发达的优势,将邮政储蓄吸收的居民储蓄部分配给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这种“转移”或“借贷”给其有偿使用的方式,既能减少机构,避免业务交差和竞争,又便于管理。
英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英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主要是商业银行,而政府也确实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性贷款、担保等项目。贷款担保项目是英国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主体部分,在英国中小企业融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最重要的是贷款保证计划。贷款保证计划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期限为2~10年,担保贷款金额为0.5万英镑到10万英镑。小企业服务局提供70%的信用担保。担保贷款计划的条件非常优惠,借款人无须用资产或其他财产保证,只要求申请者必须是在英国注册的中小企业,其年产出额应低于150万英镑。除贷款保证计划外,还有出口信用担保。政策性贷款项目有中小企业培训贷款、企业资助金等。政策性基金包括凤凰基金企业基金、王子青年企业信托基金。在“二板市场”方面,英国有AIM中小企业板。
“以信用担保为主,直接贷款支持为辅”是英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最明显特征。英国金融体系较为完整,世界排名靠前的银行有很多。但是激烈的银行竞争并不能促进这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作为其放款对象。为了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政府就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证,通过政府担保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的风险,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这种方式既促进了商业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又保证了政府能够避免直接承担建立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压力。
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
经过50多年的建设与运行,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终于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性贷款机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政府投资基金的体系,但从其现状看,以中小企业开发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贷款机构在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占据绝对比重。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是依据《印度小工业开发银行法》于1990年4月2日成立并开始运营的,它是由印度政府设立的、联合其他金融机构扶持和开发小规模工业部门的专业银行,为全印度的小规模工业和微型工业部门提供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支持。
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发展重点突出并向不发达地区倾斜。为加速小规模工业现代化和技术升级过程,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能满足大量长期低利贷款需要的情况下,印度建立了较多的工业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印度小工业开发公司、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地区金融公司等。它们为小规模工业企业提供长期低利贷款,并优先对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提供贷款,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咨询服务,从多方面促进就业和小规模工业现代化服务。同时印度政府针对本国“二元结构”突出的现状,加大对落后地区的开发,政府专门设立了小工业开发银行。该行重点设于经济不发达和农村信贷机构少、农村金融活动较为薄弱的地区,向这些地区注入资金,促进了这些地区经济发展。
由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美国这样的老牌发达国家,还是日韩这样的新兴发达国家,抑或是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较为健全,更为重要的是,各自体系都是基于本国金融实际的发展水平与特点建立的。我国与上述国家相比,不但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考虑本国自身金融发展的水平与特点。
作为一个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极具重要意义,政府部门更要充分认识到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中国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现存的诸多问题使国外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具有更加重要的借鉴意义。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尽快建立独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
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应该是在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核心。韩国在这方面有韩国产业银行,日本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印度也有中小企业开发银行。而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专门独立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可以为遍布我国城乡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基金,缓解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缺口,保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同时通过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与我国已经建立和正在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协调和联合,形成一个更具效率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切实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由于我国实际金融现状与日韩更加相似,我国不具备英国提供较大规模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雄厚的市场经济基础,也没有发达的商业性金融体系,金融资本供应还存在着严重的短缺现象,仅依靠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是不可能弥补中小企业存在的巨大资金缺口的,必须要有一个能够为小企业提供较大规模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和运行。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有政策性银行的运行实际,政府财政资金应该成为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这是保证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切实开展“政策性”业务的基石。注入过多的商业资本,很可能导致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经营业务过于商业化。但是除政府资金外,还要注意提高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融资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融资渠道,发行债券、借款,甚至可以吸收中小企业的存款。
针对我国地区之间差异,逐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从国外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成功经验来看,尽管各国或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达程度并不一致,但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却是各国或地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在英国等资本供过于求、商业性金融极其发达的国家,政府已经将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其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手段。而印度政府则在20世纪末也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说明各国或地区政府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缺口问题时,都非常注重运用信用担保手段,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诱导商业性金融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放宽规模,调动商业性金融对中小企业放款的积极性。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地区差距较大,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中小企业发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和自我发展能力,资本供给集中,商业性金融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也比较高,应该可以更多地尝试使用政府信用担保制度的方式协助中小企业取得商业贷款。而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建立这种依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为主的扶持模式为时尚早,其运行的结果很显然是不可能理想的。
突出经济政策支持方向,提高改进政府投资基金的规模与结构
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开发基金”形式存在的贷款资助,其不同于贷款的主要方面是强调“专款专用”,不像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贷款那样具有通用性;另一种是以“风险基金”存在的风险投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对中小企业进行创业、技术革新等方面的风险投资。前者的管理形式主要是基金管理中心,后者的管理形式往往是投资公司。开发基金更加倾向于对经济落后的地区、经济落后的群体或某个单一项目进行的专业的政策性扶持;风险投资基金则选择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培育。从这点来讲,便存在两种基金的结构优化问题,充分利用二者职能上的差别,使我国投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从各国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经验来看,印度为了解决本国经济严重的“二元结构”问题,印度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建立发展重点突出并向不发达地区倾斜。我国目前经济也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结构”问题,借鉴印度构建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经验,我们也应该充分利用两种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能够突出行业重点与地区重点的特点,实现我国中小企业在地区与行业上的结构优化。从目前我国的运行情况看,已经建立的基金主要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建立的投资公司主要有一些地方政府出资建立的投资公司,无论在规模还是结构上都有待改进。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我国中小板市场的建设
关键词:国开行 支持 林业 机理
一、前言
森林作为一种产业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及资助的现实。而国开行发挥自身中长期投融资的优势,能够很好地解决林业由于自身特征导致的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弥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遵从市场配置资源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而造成的资金缺口,充分地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优势,促进了金融体系平衡稳定地发展。
二、国开行支持我国林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一)林业发展对于金融机构的经济价值
1、金融机构有偿支持林业发展,使资金得到合理配置
国开行对于林业产业发展的支持能促进国家的资金得到合理配置,同时发挥其引导作用,带动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一方面,林业作为十大产业之一,其高额的投资回报与无法满足的巨大的资金需求形成了强烈的对比,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商业性金融机构不能或不愿投资该领域造成资金缺口。另一方面,目前林业产业的发展尚不成熟,前景不明朗,投资风险大,商业性金融无力承担,此时需要国开行给其以支撑,以此表明国家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或发展目标,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待林业产业发展前景渐渐明朗,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将进一步加大,从而国开行能够起到以小搏大的引导作用。
2、林业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创新和完善
在林业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面对林业本身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运用对待其他产业的方法进行投资,从而诞生了许多新的金融方式,如林权抵押贷款的普及,森林保险的发展等等。从而挖掘出金融机构支撑林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使我国的金融体系更加完善。
(二)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是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要求
1、国开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
国开行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是为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法律限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种特殊政策性融资活动,从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管理工具的一种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具有支持性、引导性与补充。
2、林业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
国开行支持林业产业发展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第一,林业产业提供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林业产业是对一、二、三产业的有机连接,能带动相关产业全面发展。第三,发展林业产业具有全民性。在支持林业发展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开发了人力资源,提高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发展林业产业一举多得,国开行应该将其作为重点支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从而起到以小搏大的作用。
3、林业发展有助于我国环境改善,符合生态发展的国际化趋势
林业自身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林业项目具有可防沙治沙、防止水土流失、避免土地沙化、分散洪水径流、滞缓洪峰等生态环境功能。
三、国开行支持林业发展的自身优势及外部条件
(一)政策性银行雄厚的资金实力
国开行作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能够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国开行的信贷资金所具备规模大、期限长、来源稳定的特点,非常符合大型林业项目融资的需求和生产经营的特点,国开行具有支撑其发展的良好资金优势。
(二)政策性银行先进的管理模式以及灵活的放贷方式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国开行建立了一种批发式资金的贷款模式。这种贷款主要是政府通过自己的担保,解决林农和中小林企贷款难的问题。对于林业这类特殊产业,贷款主体主要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及林农,贷款对象个体众多且分散,政策性银行发挥其灵活放贷的优势,能更好地支撑其发展。
(三)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借鉴
1、强化林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织建设
各国林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考虑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林业生产的自然地理、生态环境以及全国林业和林业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性金融业务特点等密切相关。针对林业贷款主体多且分散的特征,国开行可利用农业合作社网点多,分布密集的优势,与其合作开展林业信贷业务。
2、加强政策性银行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目前,许多林业发达的国家在林业信贷上都对私有林主给予利率和贷款期限上的优惠。如,美国为促进自身林业发展,为小林主发放长期、低息的贷款;智利为私人造林发放平均每公顷145美元的贷款,3-12年偿还;西班牙和土耳其提供长期无息贷款;西班牙由农业信用银行发放造林贷款,上限为造林投资总额的70%。林业发达国家对营造私有林项目均提供一定的政策性信贷扶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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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许赞. 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全面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N].江门日报,2004
关键词:农村商业性金融;发达国家;弱质性
一、引言
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提高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而提高农村地区经济水平,农村金融发展是重点。一方面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农村资金更多的流向了城市,造成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枯竭,阻碍了金融发展。
农村商业性金融是子属于农村金融的分支之一,因此拥有农村金融的一般特质,而同时又具有商业性金融的属性。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政策性金融结合合作性金融的方式作为发展农村金融的主要模式,而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收效甚微,经营状况都出现了一些问题。要走出这一困境,制度创新是关键,必须大力发展商业性金融,而把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作为辅助方式。
二、国外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
(1)美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基础。美国的农业人口占比3%,作为全球第一大粮食生产以及出口国,美国拥有运作十分成熟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础就是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和个人信贷,同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合作信贷系统作为主导,政府农贷机构作为辅助机构,这样有主有辅、多元而复合型的组织体系相互分工、互相合作达到高效的效率。
(2)德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其他金融体系为辅。其中合作金融体系是以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建立的,合作金融体系个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地方性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级别层层递进,但是各级之间又相互独立,入股方式自下而上。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机构。
(3)玻利维亚的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还不够成熟,主要由农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组成,农业银行属于国家所有,而商业银行有国营与私营两类。同时出现了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但是发展之初还没有什么业务。玻利维亚农村地区极度贫穷,农村地区的小农几乎在金融机构没有储蓄,因此农村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农村贷款主要来源渠道为外资和国家财政,而贷款主要贷给了东部经济相对繁荣的圣塔・克日兹地区。
(4)孟加拉国是小额信贷公认运作最成功的国家,孟加拉国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正规金融、半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其半正规金融包括格莱珉银行和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农村商业性金融代表――格莱珉银行作为小额信贷的典型成功案例被不同国家及地区的人们所学习。其小额信贷模式覆盖面广、坏账率低。
三、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1996年初步形成了商业性农村金融、合作性农村金融、政策性农村金融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到目前为止,在贷款风险管理、县域业务的规模控制、不良资产的管理等各个方面都逐渐实行了深化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在多元化和市场化的原则上越来越适合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现状。逐步建立了政策性金融为辅,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为主的基本框架。
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特点及取得的成就有:一、我国农村地区的商业性金融体系在政府主导下完成了一系列改革,政府发挥了降低制度变迁成本的优势,但同时“三农”也不得不承担数次制度变迁产生的大量成本。二、目前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正处于相对放松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农村商业性金融也得以逐渐凸显出竞争优势和运营效率。三、相比以前,农村商业性的运作越来越成熟,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表现在业务种类的多样化、市场结构的优化等方面。四、农村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监管技术越来越规范化、全面化。
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方面。一方面农村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没有做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网点有缩小的趋势,如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网点数的缩减率达到57%(2000年至2012年),邮政储蓄达到16%。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授权商业性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这样可以减小双方的运营成本,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农村商业性金融的信贷供给不能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同时信贷供给的额度小、审批期限长。1998年至2004年间,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数减少了33.3%,截止2011年也仍然有1700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最后,非正规金融的借贷行为活跃,缺乏规范。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贷款达到66.7%,这种现象一方面可以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但同时也存在极大的隐患,如温州非正规金融的许多企业在2011年倒闭。
四、我国与国外农村商业性金融发展比较
在分析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后,结合各国的成功经验以及教训,整理了如下几个方面有待改进和突破的地方:一、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机制。包括放松利率管制,允许民间资本金融农村金融市场,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业务。二、巩固农产品期货市场,探索农业保险市场发展之路。农业受气候、天气、市场供需等影响较大,且农产品不易储藏、利润低等特点使得农民的收入保障更不稳定,基于农村经济的这些特点,我们应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学习农业保险制度。期货市场具有的风险转移功能能分散、减小农产品经营的风险,根据市场引导农民调整不同农产品的种植组成。三、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一定要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完善各县市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盈利能力以及服务效率,根据时代进步和市场需要创新金融产品。
五、结论
在与国外其他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相比较后,我们要意识到,陷入此种困境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农业、农民、农村本身的问题,他们的弱质性、规模小、发展滞后、高风险性等,但是实际上却是农村地区金融发展思路的摇摆与金融制度的墨守成规难以契合农村金融发展的真实需要。今后的改革方向将着力于大力发展农村商业性金融,形成农村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错位发展、有主有辅的多元农村金融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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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挑战;对策
中间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对外经济的计放程度将会更大人而面临的外部竞争也更激烈地意味着中国支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时必须遵守共同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中国政策性金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进出问政策性金融在新形势下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其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都把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到重要的战略高度。
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都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在这样长的历史时期内,它们经历了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和发展中的各种挫折,可以说其适应性是相当强的。不仅如此,在这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他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真正作用,历史上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一度解散过美国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BankOftheUnitedStates,Ex-ImBank),但是后来又坚定不移地发展进出口银行,同时在70年代初期又成立了另一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PrivateInstmentCorperation,OPIC);近年来日本也出现过人们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作用怀疑的现象,但是大藏省经过实际考察和论证后发现,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具有不时替代的作用,随后在1999年对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重整,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InternationalCooperationBank)。这表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仅仅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大力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都对本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全面调整,使其逐步完善。
2.各国都在进行着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创新活动,以提升这一政策工具的功能和作用。
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在根抢环境的变化进行着各种各样的金融创新,可以说政策性金融的创新力度丝毫不亚于商业性金融创新、从“混合贷款”(mixedCredit)fg“网上信用评级”(@rating),都是在商业性金融领域绝无仅有的,有趣的是这两种重要的创新活动都是出自法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法国对外贸易保阶公司(CompagnieFrancaised‘AssurancePourLeCommerceEx一terieur,COFACE)也是世界范围内仅有的一家上市公司,从这里足见法国人的远见之明和创新精神。分账户经营制度——同家利益账户和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账户分开经营——是加拿大出日发展公司(ExportDevelopmentCor-poration,EDC)的创造,在当今国际社会已经被相当数量的国家所采用,这种经营制度已经使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焕发出勃勃生机。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呈现出强烈的开放性倾向。
各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部在法律允许和政策框架内逐步扩展业务空间,增强生存能力,加强国际交往,实施着一种开放性战略。这种计放性倾向主要表现为:在国内加强与商业性融机构的联系,对商业性金融具有强烈的诱导作用,在国际市场上,加强与国外同类机构的联系,加强从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的力度,从而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利用国际金融资源。这种强烈的开放性倾向的重要结果是把商业性金融资源巧妙地转换为政策性金融资源。把国际金融资源巧妙地转换为国内金融资源,从而对本国经济和贸易政策的执行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4.国外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有增强的趋势。
与世界r:其他国家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支持出口的程度相比,日本最高为36.9%,法国为17.7%,加拿大为71%,德国为5.4%,英国为4.4%,美国列第六位,为3.7%。发达国家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对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支持个仅力度大而且呈现出上升趋势。如1945年《美国进出口银行法》颁布时,美国进出日银行的信贷规模为35亿美元、1951年10月扩大到45亿美元,1963年美国进出日银U''''的贷款规模达到90亿美元,1968年贷款规模又被提高到135亿美元,到1993年,美国进出日银行的贷款规模被增至750亿美元。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对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支持力度有日益增强的趋势。
二、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约束
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其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尤其是买方信贷)面临着至少三个方面的约束条件:(1)资本金约束;(2)信贷资金约束;(3)风险承担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约束。这三个约束条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首先,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规模决定了其资产司扩张程度的规模和弥补损失的能力,从资本金实力来看,1994年中间进出口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33.8亿元人民币,到1997年其所有者权益达到34.89亿元人民币,到2000年财政又增加其资本到50亿元人民币,但是这个数额仍然与中同的经济总量和对外贸易总量是不相称的。中国进出日银行要扩大出日信贷业务,必然导致总资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地就必然要求资本金实力与相应扩大的出日信贷资产的风险相适应。作为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日银行的资本金山财政拨付,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决定了它不可能通过自如的积累来加快实现资本金扩充。
其次,即使进出口银行的资本规模较大,但是如果没有充足可靠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出口银行也无法有效地拓展出口信贷业务,近年来虽然中国进出日银行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进行了多次融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融资对象狭窄,主要融资对象是国有商业银行,而区在某些程度上有硬性摊派的味道;二是成本较高,因为通过商业银行融资,其成本显然已经高于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这与国外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政府信誉的担保下从国际金融市场低成本融资相比其成本是较高的,这在客观上降低了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
再次,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是保证进出;对银行保本微利、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出口信贷风险较高的特点要求进出日银行必须高度重视风险控制。但是,进出日银行承担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但与其风险管理的方法、手段有关,也与其资本实力、可运用资金的规模以及良好的财务结构有关。进出日银行的收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出日银行对本国资本性货物出;河支持的力度,它表现为进出日银行的社会收益;二是进出日银行为实现保本微利经营而必须取得的财务收益。如果单纯强调降低和控制风险而在扩大出日信贷业务规模方面缩手缩脚,以至不能分发挥促进本国资本性货物出日的作用,进出日银I的保本微利、持续经营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为了保证社会收益的实现,在许多情况下,进出日银行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就不能单纯执著于短期的财务平衡以及满足于低外会效益下的低风险。
以上对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约束条件的分析表明,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展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所面临的并不仅仅是技术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独自解决的问题,而是政府最高决策层在增加进出日银行的资本金、扩大进出日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规模方面的决心问题。
三、中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战略选择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成长期相对较短,经营规模相对狭小,经验相对不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为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同时也为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挑战。中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如何应对国内企业日益增长的需求问题,有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处理好与国外同类机构关系问题。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重新审视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体制。具体讲,主要应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业务发展战略
发达同家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重点是出口信贷保险(担保)以及对外投资保险,另外,在出日信贷中有相当比例的信贷是买方信贷,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业务重点则主要集中在提供信贷支持上,当然有些国家也有保险(或担保),但是前者占的比重一般都远远大于后者。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供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一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自有资金相对比较丰富;二是由于我国的居民储蓄率较高,大量的消费性资金等待转换为生产性资金;三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将逐步进入中国,为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外资支持。所以下一步,中国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业务也应该逐步转型,逐步增加出日信贷保险(或担保)的比重,逐步增加买方信贷业务的比重,这些业务对于促进中国的出日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再强调的一点是,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深入,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将大量增加,大景的中小企业将在出日中占有示要的比重。由于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中间的进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大对这部分企业的支持力度。
因此,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必须迅速实现四个根本性的战略转变:(l)实现从以往主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向WTO框架认计和各成员方普遍通行的异种形式的信贷形式,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方式的间接支持方式的战略转变,扩大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业务规模;(2)全由调整我问信贷支持方式的总量与结构,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支持方式的总量与结构,提高不同信贷形式的支持实力,特别是进出口银行的资本实力和资金实力,同它承担的支持促进我M出日的重任之间,由极不相称到大体相匹配的战略转变;(3)实现出日信贷支持方式由主要通过出口卖方信贷(95%以上)到适应国际买方市场和国际通行方式主要通过出口买方信贷的战略转变;(4)实现中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看重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全面支持各种所有制类型以及各种规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方向转变。
(二)正确处理好与国外同类机构的关系
借鉴各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经验,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触在这一问上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适应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领域内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目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在国际领域内,对进出日政策性金融进行协调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伯尔尼联盟(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reditandInvestmentInsurers,BerneUnion),另一个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两个机构在加强各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许多规则已经逐步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这些惯例虽然还不具有国际法的硬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已经自觉遵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惯例已经具有了国际法的某些特征,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各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作用。有些方面,中国已经承诺自觉遵守其规则,有些规则可能与本国的法律、经济条件等有一定距离,暂时还无法做到,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以及随之而来的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逐步强大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展,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比如在竞争力方面的影响、业务的递延效应方面的影响等等,所有这些都将涉及到国际关系协调问题,都涉及到规则问题。二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交往的范围将逐步扩大,经济交往的深度也不断推进,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合作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比较典型的是,发达国家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把活动边界扩展到国外,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必须认识到,中国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合作进程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尽快缩短这种差距,同时,应逐步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以适应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住房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金融机构。
从本质上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贯彻实施住房市场发展目标。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市场具有转型期的阶段性特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和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都亟待规范化,采取措施使其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近年来中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例,相较于1997年末190亿元的个人购房贷款余额,截至2013年9月底,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已达9.47万亿元。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需要进一步发挥其在住房体系的资金融通作用。
在大力建设住房保障供给体系的同时,通过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住房生产建设、消费环节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促进住房市场长效调控机制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住房金融业发展最发达的旧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不仅有政府自己设立的机构,还有政府本身并不投资但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机构组成:
(一)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等机构,对特定人群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或保险。FHA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购房贷款信用保险,VA设立面向退伍军人的住房贷款支持和担保计划,凡FHA和VA保险的抵押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房屋贬值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保证银行不受损失。这样不仅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稳定了一级市场,而且为中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等特定群体解决住房需求提供了有效金融支持,减小其贷款风险。
(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
该体系是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的,这一体系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12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及其会员(储蓄贷款协会)等组成。该体系通过吸收私人资金,为住房开发建设和住房购买提供资金来源,是政府调节管理住房金融市场的主要工具之一。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在稳定住房金融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资金的流动性,提供住房开发建设资金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除了联邦政府层面的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外以外,美国在州和地方层面也设有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1975年成立加州住房金融局(CAHFA),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首次购房者提供低利率按揭贷款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帮助加州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为多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低利率融资。
自1976年成立到2007年,加州住房金融局累计为州内13万首次购房的家庭发放共计121亿美元的低息贷款,截至2007年底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为41.9亿美元。
(三)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目前美国住宅金融抵押二级市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
一是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于1938年由联邦政府组织成立,目的是从贷款者手上购买联邦住房协会贷款,增加抵押贷款的流动性,2008年9月发生次贷危机以来由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接管。
二是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于1968年从FNMA中分离出来,是住宅和城市发展部的附属机构,其信用完全由美国政府担保,目的是发行以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长期债券。
三是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HLMC),1970年经国会批准成立,作为二级市场机构,其成立宗旨在于为提供房屋贷款的储贷机构供给稳定的资金。它从银行和其他放贷机构处购买抵押贷款,并向它们提供用于发放新贷款的资金,尽管1988年后已私营化,但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让其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策功能。
结合美国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美国联邦政府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政策目标通过FHA保险、联邦住房贷款体系、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等证券化机构来达到,使美国居民能拥有自住房产。美国住房金融体系的设计中,既充分发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也通过政府支持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2012年美国住房自有率达到65.5%,高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德国已经形成了以契约储蓄制度为核心,自愿互储蓄为主和政府奖励为辅的住房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立的多渠道融资系统和多样化贷款方式,不断推进德国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开发,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目标的实现。
在德国,为居民购建房和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有很多,呈现出多样化、多类型的发展趋势。德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属于联邦政府的州立银行或者是储蓄银行
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全国性的住房市场法规制度,依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民房建设资助法案》。德国地方的16个邦,基本上每个邦政府下都会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帮助社会贫困家庭和中低收入人群获得购买住房的贷款资金,金融支持方式包括为中低收入家庭建购房和私人投资建造低租金住房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资助。这部分抵押银行的资金有一半左右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拥有大部分股权,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资金保障,是德国重要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二)多元化的合同住房储蓄贷款融资服务体系
1972年德国颁布《住房储蓄银行法》,并于1991年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上对住房储蓄银行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机制、业务经营范围、从业准则、住房储蓄合同标准条款、住房储蓄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方向、风险规避、贷款担保方式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倾斜的背景下,形成了主要包括储蓄银行和建房互助储蓄信贷社的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群体和普通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金融支持。德国的储蓄银行大多是政府背景的国营银行。它在住房领域的主要业务是吸收个人存款、发放房地产贷款,为个人买房、建房筹集资金,在德国共有600多家。德国储蓄银行金融集团是德国金融市场的领导者,集团下属430家储蓄银行,10家州立建房储蓄银行。
合同储蓄模式以自愿性和契约性为主导,居民连续几年存入一定金额的定期储蓄存款作为获得购房时贷款的前提条件,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相挂钩,资金实现先存后贷、封闭运作,政府对居民住房储蓄进行奖励和税收优惠。系统内资金封闭运作,它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存,也只向自己的住房储户发放购建房贷款,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稳定性,不受市场利率影响,资金运用的平衡性和国家配套的奖励政策也使得市场利率无论如何变化,住房储蓄贷款合同下的住房贷款利率都能保持固定及稳定,按公司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来运营,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合作储蓄模式实现了住房市场效率的整体帕累托改进。
三、新加坡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新加坡住房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主要表现为中央公积金制度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1953年,新加坡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期只是单一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演变成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
中央公积金局是由政府组建的用于管理居民所缴纳的公积金的专门性政策住房金融机构。其通过实施公积金制度吸收存款,筹集资金,在使用公积金时除应付会员提取之外,主要用于向住房发展商发放社会住房建设贷款,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中央公积金局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由政府发行的长期债券的方式向建屋发展局(HDB,新加坡公共住房的建设主体)提供资金。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帮助政府发行债券,中央公积金局购买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这样前者就可以从中央公积金局获得巨额资金,使公积金变为可以被政府利用的流动资金,而这些资金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建设。另一种方式是向住房建设发展商提供贷款的方式提供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建设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商需要资金融通时,可以通过向中央公积金局借款来缓解资金的压力,使得闲置的中央公积金转为用于开发建设公共住房,从而保证公共住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居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中的公积金也有两种用途。一是可以用来支付购房的首付款。目前,公积金会员一般约用3年的公积金存款即有能力缴付相当于房价20%的首付款。二是可以用来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新加坡83.3%的居民居住在政府建设的组屋中(80%的居民是购买的组屋,3.3%的居民是租住的组屋),政府兴建的组屋共计有98万套,占到新加坡住房总套数的76%,私房仅占全部住房套数的24%。政府主导型的住房金融业务为公共住房的建设和消费都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四、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
(一)发达国家经验总结
从美、德、新三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模式和机构设置来看:
第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与一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美国资本市场发达,因此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重点在于政府担保,提高资金流动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内容既有针对一级市场的,也有针对二级市场的,德国和欧洲各国侧重于以互助的合同储蓄模式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新加坡则是完全以政府为主导的住房金融模式。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和一国的国家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成熟程度都要配套。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应尽量多样化,美国和德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机构的设置上,都尽量地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多样化的机构发展,使得不同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各有侧重,也使得同一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之间能展开有效竞争。在此过程中政府可通过贴息、减免税等政策对住宅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应尽量多元化。具体到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各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中,既有针对公共住房建设融资的业务,也有针对特定群体住房消费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无论是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还是支持公共住房建设,也都尽量促进产品类型的多元化,使得参与主体有更多选择权。
第四,完善的制度安排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各国在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发展住房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都通过立法确立了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在设立住房金融机构后,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按照市场公司化的管理体制来运作;再者,形成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二)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方向建议
我国住房市场发展以来,业界进行了住房金融领域的很多尝试。1987年山东烟台和安徽蚌埠的住房储蓄银行试点,1991年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向全国推广,2004年由建设银行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2005年建设银行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推出。但是受制于住房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和制度建设基础薄弱,很多尝试半途而废。目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住房公积金领域,住建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04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2.68万亿元,超过8000万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进行了住房消费。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于住房市场发展和住房保障制度发展需要,因此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第一,当前我国需进一步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公共政策目标。
当前构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政策目标需明确,是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还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拥有自有住房,不同的政策目标下,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政府补贴方式、支持力度、监管政策和定量绩效考核目标的设定都会存在差别。明确公共政策目标,才能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自有住房和公共住房领域金融支持作用的前提。
第二,完善我国住宅立法和政策性住房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设亟待完善,从房地产市场层面上,需要有《住宅法》《住宅保障法》等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通过立法明确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机制。同时还需要对政策性住房金融单独立法,使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获得发展的制度基础。
第三,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模式要与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相协调。
从当前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短期内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还会实行封闭式的运作,可考虑在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住房合同储蓄模式来对中等收入群体首次住房消费提供金融支持;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和配套制度的前提下,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应以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为突破口,构建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当前可考虑建立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从事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扩大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合作互助的功能。目前我国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规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差距较大,存在公平性缺失,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需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今后需进一步扩大公积金保障范围,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第五,建立独立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障碍;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197-02
21世纪的经济是金融化的经济,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而尤以农村经济受到其影响之深、范围之广而引人瞩目)农村金融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所扮演的信贷融通角色越来越重要。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使得金融的推动作用没有有效的发挥出来,而这也与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关于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的要求相不符。基于此,我们通过审视并剖析农村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新农村金融体系。
1 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正规金融(即通常所称的农村金融“三架马车 ”: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 ),以及以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为主要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金融目前有以下特征:从农户对金融需求看,中国农户信贷需求总量巨大,2.5亿农户中一半以上有信贷需求;单个农户以小额短期信贷为主,但需求量不断增大;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造成农户对资金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之间的差异;信贷资金用途日渐多样性,生活性信贷占较大比重。从农村对金融供给看,资金缺口大,信贷供给满足不了需求;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单个农户经常出现难以满足抵押和担保的要求。从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特点看,规模大;发生率高;主体多元化;利率弹性大,高利率占比大;由隐蔽走向公开,逐步呈现专业化趋势。
2 农村金融体系面临的主要障碍
2.1 金融外部环境障碍
回顾历史的发展,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到金融制度的改革,政府运用强大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金融领域中出现的多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带有强制性的计划痕迹。
目前来看,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及市场严重管制的现象还相对突出。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建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其主要特征是组织方式上的政府控制性。从组织形态方面看,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处于政府的控制下。商业银行本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最大化资本收益率为目标的,但农村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也会受到政府相关审核机构及政策意图的影响,使其偏离以利润为最终目标的轨迹,形成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在农村信用社中,由于各级政府的介入过多,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农村信用社承担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义务过多。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都直接或间接受到政府的管制,打上政府主导的烙印。。
2.2 农村金融体系自身障碍
(1)信贷供给能力不足。
截止2007年末,在金融机构约30万亿的总贷款中,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约占不到20%。其中,涉农贷款2.36万亿,仅占总贷款的9%。
从金融信贷的供给渠道看供给不足的原因有。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支持农村长期生产性投资,但从农民短期的资金流动性偏好来说所发挥的作用很小,这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不是单个农户的缘故。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同时兼顾考虑债务人信用额度及资金回收风险,因而愿意面向大的企业而非小规模的农户服务。面对农村中规模较小,并且如此分散的农户,国家商业性银行对其资信程度及其资金回笼无不有所顾虑,而这也就不难理解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大批从农村地区撤出的现象。农村合作金融的商业化倾向逐渐加强,其投向农业的生产性融资呈下降趋势,而更乐意向高收益率的企业融资。
(2)信贷产品还比较单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也不断增长。这不仅体现在农村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对于传统借贷资金的需求上,同时,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多,金融商品的投资需求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但是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品种单一,主要仍是限于存款,取款,贷款和一般汇兑,这显然无法满足农民对于多元化金融产品的需求。
(3)信贷担保机制还不完善,金融风险还比较高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金融机构的放款风险分散及风险转移机制还比较缺乏。我国农村金融放款风险主要表现在:不良贷款占信贷款额的比例较大,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仅面临着严重的业务萎缩问题,而且其部分资金无法回笼,造成严重亏损。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主要代表中国农业银行在四大国有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低,信贷资产质量较差,截至2007年末,不良贷款合共为8,179.73亿人民币,较2006年末增加826.86亿元,不良贷款率从23.43%略升至23.5%。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在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度研讨会上透露,经测算,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有高于6000亿元历史存量包袱,其中,贷款损失约4000亿元,历年亏损挂账880亿元左右,非信贷资产损失约950亿元。农村正式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过于单一,各地担保机构数量少缺,形式单一,资金实力不足,缺乏法律规范,存在监管漏洞。当前抵押资产一般只限土地和房产和部分设备。各地的担保公司大多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其运作理念是为了分散信贷的金融风险,从而扩大信贷机构的信贷供给,但是没有监管的担保公司的实际运作本身可能导致金融风险:一旦被担保农户或企业无法如期还贷,担保公司很难说有足够储备资金向银行支付。
3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2007年中央1号文件进提出,要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按照这一要求,现提出以下建议:
3.1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组织活动及市场管制必须控制在一个度内,即应以市场为主导,适度合理的进行干预,而不对其进行过分管制或完全放开听之任之。政府的干预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政府要明确其职能范围,尽量减少行政干预,避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通过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还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第一,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许多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政府主导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3.2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市场化的金融体系
在可实施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种经济体兴办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多种金融实体。要不断加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形成众多具有地域特点的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并建立村级商业银行。重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作用,使之成为正规金融的辅助工具。虽然非正规金融存在诸多问题,但目前非正规金融对农村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当地农村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于非正规金融来说,政府不能一味打压或放任,而要通过对其管理引导来解决正式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农村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弥补了农村融资缺口,解决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矛盾。对于农村金融市场,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竞争机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各种金融机构机制健全、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3.3 丰富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资金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既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加工,又要适当支持农户的投资和消费,做到为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系列化金融服务。改变传统金融产品统治金融市场的局面,开发符合农民自身需求及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衍生品。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做好融集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积极拓展业务。其业务内容应从传统的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到:强化贷款担保制度,完善金融结算体系,建立金融服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对于商业银行要加强引导,给予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促使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继续面向社区服务,积极吸收社会空闲资本,改变其农村金融输出机的尴尬处境,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使之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加油站”。
3.4 创新信贷方式,化解金融风险
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发展多种产权形式的担保机构,在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的地区鼓励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深入农村,开展面向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担保业务;继续深化信用合作社担保业务,不断增强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竞争力。大力推广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信贷,尽快解决遇到的诸如法律规范不完善、后续资金不足贷款担保风险等问题,实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积极推进多种抵押品形式并存,逐步摸索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权益抵押的担保品延伸道路,扩大从实物抵押向非实物抵押领域迈进的速度。担保机制的完善和担保品的丰富加速了资金的变现能力及资金的回笼,进一步最大化的消除金融机构的呆账坏账,降低了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古明加.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4,(2).
[2]王新华.中国农村发展概况及政策建议[J].上海金融,2008,(4).
[关键词]:农村金融发展;农民贷款
[正文]: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贷款难的原因以及化解贷款难的政策建议。
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总的看,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的结构和运作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机构网点少,产品和服务单一等。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规划,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目前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1、了解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农户与城镇居民不同,城镇家庭只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从事生产活动,而农户即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因为从事生产,就有资金的流入流出,播种季节需要投入资金,收获季节有资金的流入,而资金的流入流出时间并不统一,如果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借不到钱,生产就会停顿。
2、农村金融机构单一,金融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户需要。目前,农村金融机构除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外,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即存又贷的金融机构,但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以来也存在呆坏帐过多,包袱过重,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同时,农村信贷的小规模、长周期、信息失真、抵押品不足等特点势必造成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贷款的积极性,造成了农户等中小经济体的金融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
3、农民缺少抵押物,农村抵押担保体系不健全。农民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物――农民最具有价值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均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农村房产不能办理符合贷款担保抵押条件的《产权证》,农村土地、荒山、塘堰等承包经营权很难实现交易,加之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覆盖到农村市场,在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抵押担保机制的条件下,必然导致农村贷款风险增加。
4、政府的扶持政策还不匹配。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影响,风险较大。农民是弱势群体,其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差。但目前农业保险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严重落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三农”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各级政府也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农户损失得不到补偿,导致农民贷款没有任何政策性和商业性风险补偿渠道。各种直补等财政扶持力度较弱,农民贷款风险依然较大,增大了农民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难度。
二、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是农业生产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缺乏吸引力。目前,农村资金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以及部分规模生产农户改进生产品种和工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特点,这种资金需求收益能力不确定,潜在风险很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
二是农村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标准。目前,农村企业信贷需求满足呈现两极分化的不平衡状态。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资金自我满足程度高,却往往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取的客户资源;处于创业期的农村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发展前景不确定,还款来源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很难得到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三是各类新形式的贷款需求还不能成为信贷投放渠道。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消费信贷需求出现了快速增长,但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和增值性特点,在现有农村金融体制下,短期看还无法形成有效需求。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由于其较强的流动性,无论是工作地还是在居住地,都不能被金融机构认可而成为其信贷对象。
四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能力弱。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一直是农村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但是由于长期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以及其他历史原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严重削弱了其支农实力,支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化解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政策建议
要解决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问题,关键是通过财政、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为农民提供多形式、多种类的金融产品,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资金支持。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从国际经验看,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平均利润率,不可能依靠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来实现,必须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生产单位层次和规模。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化企业等规模化生产方式,形成经济聚合作用,一方面降低金融资金的交易成本,消除农民信贷畏难情绪;另一方面,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
2.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力度,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关键和瓶颈阶段,突破这个阶段必须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升级的资金投入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投资周期长、收益低,虽然长期看有利于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但现实中这些贷款需求却无法满足商业金融的信贷标准。这一领域要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投资、政策性金融信贷和商业金融的合作形式来实现。
3.加强农村经济保障体制建设。针对农业的弱质产业特点,要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实施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手段,切实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通过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降低农民生活风险。降低农村生产生活的不确定性,在诱发农村经济主体的生产、生活的金融需求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