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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北京铁路局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这方面的工作,都是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路局的实际情况开展的。”一见面,北京铁路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兼保障和女工工作部部长周雅麟就向记者开门见山地说道。在来之前,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曾向记者推荐说,北京铁路局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方面做得很细致。
结合法规 具体细化
“北京铁路局近20万职工中有2万多名女职工,约占12%,比例不是很高,但绝对数量多。”周雅麟介绍说,北京铁路局管辖线路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全部和山西省、山东省的一小部分,女职工主要分布在车站、客运、车务、电务、通信,以及机务、车辆、工务等系统。对从事有毒有害或其他岗位的男、女职工都有一样需求的工作时,北京铁路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劳动保护规定,而只针对女职工的一些劳动保护需求时,北京铁路局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制定了《北京铁路局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结合北京铁路局的实际情况,做了细致的规定,如列车乘务员怀孕满5个月,就会安排下车转移到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准许经过1~2周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对有2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延长1~2个月哺乳时间;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等原因,有医生证明的,哺乳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等。
集体合同 补充完善
“当然了,《细则》是北京铁路局1991年制定的,经过这么多年后,有些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实际的需要了”周雅麟坦言。针对存在的问题,北京铁路局通过每年签订一次的集体合同加以解决。北京铁路局集体合同中单独列出一章《女职工特殊保护》,其中注明当年需要落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要求。
周雅麟举例说,像《细则》中规定的“女职工每月卫生费不低于2元”,显然太低,现在北京铁路局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的标准是每月15元,随工资发放。此外,在每年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还规定各单位年内要为女职工配备不低于多少元标准的卫生保健用品,比如2011年是40元,这样形成两方面的互补,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还有,像《细则》中“在女职工较多的长途列车上,根据条件配备保健温水冲洗器”,这项内容目前来说已经不适用了,“因为列车车体已经改造了,列车上的女职工数也改变了”,过去一趟列车上可能有女职工二三十人,现在车速提高了,运行时间相对减少,有的动车、城际列车上只有三五个女乘务员,女职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方面就通过集体合同中要求配备的卫生保健用品和每月的卫生费来解决的,同时更好地满足了女职工在职业卫生方面的个性化需求。
北京铁路局的集体合同是每年签订一次,周雅麟介绍说,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组织充分利用这个机会进行调研,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新的建议,通过职代会同意后,写进集体合同的《女职工特殊保护》专章,成为实践的依据。周雅麟向记者展示了2010年和2011年集体合同中《女职工特殊保护》专章的文本,粗略一看,大同小异。周雅麟分析说,2010年专章中只要求“用人单位为每名长途列车女乘务员配备一套隔离卧具,其中包括被单、床单、枕巾”,而2011年的专章中则是“用人单位为每名长途列车和高铁列车折返站休班女乘务员配备一套隔离卧具,其中包括被单、床单、枕巾”。虽然只是简单地添加了“高铁列车折返站休班女乘务员”一项,却是经过调研,有针对性地做出的规定。2011年,高铁线路逐步增多,女乘务员到折返站休息时,或城际列车、动车女乘务员下班后再备班待命时(以防异常情况下乘务员不足),甚至下班晚、离家较远不能回家的,就需要在站点休息以保证身体健康,为此,北京铁路局工会通过集体合同积极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相关卫生设施。
与此同时,北京铁路局关注女职工的身体健康,集体合同的《女职工特殊保护》专章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防癌普查,主要检查项目为:乳腺触诊、乳腺红外线、妇科B超、妇科内诊、宫颈刮片、TCT妇科癌前筛查。” 周雅麟介绍说,“TCT妇科癌前筛查”项目是自2009年开始执行的,仅这一项的检查费用就达150元,而前面几项加起来费用也不过三四十元。为什么会写进集体合同内?因为近几年来乳腺癌、宫颈癌等癌症发病率逐渐增高,而新的TCT技术能够较早地发现癌细胞,起到预防预警作用。工会经过调研后,强力建议纳入集体合同中。由于北京铁路局下属各单位经济效益不同,“TCT妇科癌前筛查”项目的检查费用又较高,为此,北京铁路局对体检费用统一拨款,解决了部分基层单位落实难的问题。几年来,北京铁路局每年下发《路局、路局工会关于加强职工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女职工妇科防癌普查标准为每人190元,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高质量地完成女职工健康体检工作。
特病保险 加强保障
除了集体合同规定的体检对女职工的正常健康有保障外,北京铁路局的“三不让”(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保障体系中的大病救助项目也专门加入了女职工的特殊疾病保障。比如,子宫、卵巢切除术,子宫肌瘤,卵巢剥离手术,宫外孕,难产等女职工特殊疾病,可按不同标准获得医疗补助,以减轻患病女职工的经济压力。
为全面掌握我市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根据温州市总工会要求,5月13—16日**市总工会女职工委会同经济工作部对我市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认真督查,现将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共有职工20多万人,其中女职工7万多人,约占35%。近年来,**市各级各部门立足本市实际,强化措施,在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社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女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逐步得到改善。市总女职委加大源头参与力度,积极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和劳动争议调解,在合同文本中增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2005年以来,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在企业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取得良好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在督查中我们发现工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情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层次偏低。据我们调查统计,60%以上的女职工文化程度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数女职工在自身素质不高、生活压力大、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选择较易适应和技术程度不高的服装鞋类加工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和家政服务业等,择业路子不宽,这成为大部分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更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些女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后,对今后的出路很茫然,放弃了继续学习职业技能的机会,即使不满足现状,也束手无策。
(二)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企业主不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或是“押金合同”和“生死合同”,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有的企业虽然签了合同,但不履行合同规定。据统计我市目前仍然有30%的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在招收女工时,只招收18-22岁的女职工,有意识避开结婚生育段的妇女,也就“合法”地避开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应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
(三)加班加点现象比较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服装和鞋业等生产任务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女职工加班加点现象很普遍。有的女工从早上7点开始上班至下午6点才下班,中间只有一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甚至有的晚上还继续加班加点至9点多。这些企业以计件制为由,超时劳动不发加班工资,部分女职工劳动付出与工资收入相差悬殊,严重侵害了其劳动权益。
(四)参加社会保险比例低。在被调查企业中,部分企业主认为进城务工人员流动频繁,不稳定,因此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很消极,加上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不甚了解,故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为数不多。部分企业只为女职工保了工伤险,而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企业则寥寥无几。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月平均收入800元及以下者占了三分之二以上,如遇天灾人祸,她们将无法抵御。
(五)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主存有“女职工事多麻烦多”的错误认识。部分企业对处于“五期”的女工给予了工种、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照顾,但工资收入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女工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有的不发工资,有的甚至被辞退,有的不给生育后的女工哺乳时间等,严重影响了女工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那么,为何上述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经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保多数私营企业主认为《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实施,对个私企业不适用。也有的知道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个私企业,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二是私营企业重利忘义。一些企业一味考虑自身效益和利润,因而不顾女工的生理特点,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应其生理特点的劳动,取消女工依法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利。
三是女工缺乏维权意识。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从田头到车间,心理上有一种满足感,加上她们多数不懂法律,不懂自己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被侵权了还不知道,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的苦于找不到工作,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怕再度失去,就忍辱负重,不敢据理力争。
四是有关部门和组织监督不到位。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设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鞭长莫及,没有人出面维护女工权益。劳动主管部门执法监督不到位,致使私营企业为所欲为,等等。
三、对策和建议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劳动法》落到实处。为解决前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进行: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多开展一些寓教于乐的活动,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力度,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使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制观念,特别要使企业主了解工会维权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逐渐打消其抵触情绪,加入到工会中来,并且认真按照工会章程办事,在这个大前提下,女职工的权益就能够逐步得到维护。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个别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舆论氛围,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司其职,加强社会保障和监察体系。要切实发挥劳动、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标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预防和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办法的实施,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缩小因企业性质不同而造成的两性在享受社会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将女职工的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山西女职工保护条例修订版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四)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
(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七条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营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女职工保护措施《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育权益 生育保险 弹性上班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更多的女性开始追求职业的成功。但是,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不到位问题却一直存在。尤其是生育期的劳动权益。生育成为职业女性“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的问题,很多职业女性对于生育望而却步。在许多西方国家,包括日本的女性都认为生育是个人职业的包袱,许多女性放弃生育,追求职业上的成功,以弥补个人在社会价值方面的缺失。究其原因,还是妇女在生育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同样,在我国,女职工的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也有待完善。
一、我国女职工生育期的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定特殊保护权成为获得其他权利的桎梏
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干脆不招女职工。就业机会的丧失使得妇女的特殊劳动权利因此而被“毒哑”。而某地水电局竟规定,无配偶的合同制工人才可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其单位的10名女职工为取得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机会而集体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享受的生育津贴实际保障水平太低
按国际公约的规定,产假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为12-14周,并有延长趋势。而我国的法定产假长度和产假工资的支付期限只有8-10周,还不到最低国际标准。同时,在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改革多次后的今天,基数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生育津贴基数五花八门。
3、生育期间医疗保健费有待改革
目前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困难企业拖欠生育医疗保健费的现象大量存在。
4、劳动保护设施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该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等设施,但是近年来对新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调查结果不如人意。另外,女职工流产、死产率比较高。有关专家认为,在畸胎中,真正由于遗传因素造成的仅约占20%,环境原因的约占20%,其他60%的畸胎则可能是劳动环境、遗传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国内立法现状及法律救济途径
1、关于孕期的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有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2、关于产期的女职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都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对于多胞胎和流产等特殊情况也都有相关的产假规定。
3、女职工哺乳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今后我国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将可以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4、救济途径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现行的法律手段主要有:第一,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二,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害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五,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三、对完善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的建议
1、统一社会生育保险
当下只是各个地方法规都出台了本地区的《生育保险条例》,应该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条例》。同时继续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剩余保险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的管理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汇合,并进一步把享受对象扩大到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使之成为城镇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生育保险制度。
2、推广“弹性上班”制度
香港特首曾荫权倡导香港企业推广“弹性上班”制度后,引起诸多深圳新妈妈的共鸣。一些刚当上妈妈的年轻母亲甚至连孩子尚未出生的“准妈妈”也表示对弹性上班制度的支持。普遍认为这种制度应该是最能平衡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权益的法器,也能适当减少女职工因为生育而带来的职业顾虑。
3、设立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
设立专门机构可以有效解决权益纠纷,减轻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负担,使各个机构的权能得到合理配置和运用。
4、加强监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有权限的部门应通过经常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尽快落实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改善保护条件,提高保护待遇。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
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有部分原因还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因此要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女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增强企业领导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双管齐下,确保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减少非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在《生育制度》中认为:“女性的生育功能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前提。几千年来妇女生儿育女,为人类的繁衍和社会生产力的再造所付出的代价不可轻视,但是,社会普遍只把它看作是家庭的私事、妇女自己的事,更在现今常常被视为一种累赘。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责,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劳动力再生产。而今,广大女性却在就业,择业与家庭中艰难的抉择,“生”或“升”徘徊的现状令人悲哀。
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尊重。妇女为尽此社会责任而导致体能和经济的双重亏损,也需要法律的倾斜性保护才公正。妇女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妇女正当权利和福利水平,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物质保证以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特殊权益,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责任社会共担的原则,突显了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和谐进程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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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保护;平等
中图分类号: D412.63 文献标识码: A
在社会平等发展情况下,妇女参与劳动就业是实现妇女经济独立的根本条件,也是妇女公平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本文主要从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建议。
1 我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约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妇女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但我国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突出问题。
1.1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
为妇女提供特殊劳动保护,虽其本意是保护性的而非歧视性的,但如果保护的范围失当,过多过宽的话,反而会对妇女就业造成障碍,并在实际上产生一种对妇女的歧视作用。这类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造成了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而在实际上缺乏平等机会的矛盾状态。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比如,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要求女员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作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设施确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关于要求企业建立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规定则属于不必要的劳动保护,应该予以取消。而且在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的今天,托儿所、幼儿园完全可以由专门的幼儿机构承办,这也是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1.2 实行一刀切式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当前《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基于她们的身体机能以及生理反映等特征设定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单一分析类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它可能会忽视女员工之间的多样性,模糊女员工的内部差异,特别是女员工本身在从业领域方面的区别,而这些区别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例如从事一线流水操作的女员工工作节奏极快,而且要求在工作中思想高度集中,但她们除工作用餐外,几乎没有休息时间。长期从事这样的流水线工作会影响孕期女员工及其胎儿的健康。这种一刀切方式不仅忽略了从事不同工种的女员工之间所面临的不同处境和保护诉求,同时还使女员工在现实中所遭受的不利后果抛之于法律考量范围之外。“一刀切”的保护标准是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最低限度,每一位在劳动领域中的职业妇女均有权享受这些特殊照顾和保护。在这样的底线之上,我们还应该为从事不同行业的女员工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1.3 对女员工的“五期”保护不到位
在女员工经期保护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往往认为经期是妇女正常的生理现象,对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影响不大,而疏于采取保护措施。甚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女员工孕期保护方面,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以企业女员工较多、季节性突击生产任务较重、实行三班倒工作制、人员调配不过来等为由不为怀孕女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任意安排孕期女员工加班加点,继续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上夜班。关于产期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产假时间达不到法定标准。一些企业将女员工产假硬性规定为两个月,个别企业甚至规定为一个半月,有的企业为了加快生产,往往在女员工产假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便通知女员工上班。关于哺乳期保护,有些企业根本不对女员工哺乳期给予保护,减少或者不给女员工法定的哺乳时间,甚至私定制度,任意侵害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某果品加工厂制定的《劳动管理办法》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确需要在上班时间内给小孩喂奶的,不得超过一小时,并按事假对待,扣发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在更年期保护方面,一些企业对更年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够重视,没有为更年期的女员工提供定期的妇科疾病的查治。
1.4 女员工保健工作不落实
有些用人单位对有关女员工保健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认为女员工保健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一个样。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后,一些单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女员工保健视为负担。女员工保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被打了折扣,在有的单位中甚至是大大打了折扣。
1.5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设施普遍匮乏
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突出,企业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机构一应俱全,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在市场经济时期,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等渠道甩掉了这些沉重的包袱,但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企业中普遍不设女员工劳动保护设施。根据我们2009年下半年对北京市1000家企业女员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女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女职工卫生设施。有的女员工反映,企业有男员工吸烟室,却没有女员工卫生室。即便是简陋的女员工冲洗室、哺乳室也难见踪影,很多企业女员工只好到传达室哺乳。
2 和谐社会下加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
2.1 合理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法律给予女员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不仅仅是出于对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考虑,还基于妇女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即对她们在历史上作为一个阶层所遭受的歧视和剥夺的补偿。因此,在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时,我们需要同时兼顾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和特殊劳动权益的保障。在第一,对女员工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与其从事的工作具有合理联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什么、工作的客观要求是什么、该目的与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多大程度的联系。第二,善意的、真诚的相信这一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是完成上述目的所必需的。第三,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对雇主完成上述目的具有合理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只有让所有的雇员都满足单一的一个标准才能完成工作,而无法通过不同的标准达到共同的目的。
2.2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罚则的不力对法律的实际效力存在负面影响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如果某种行为仅被指为违法而不受相应程度的惩罚,那它的蔓延势必将难以控制。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应适当加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多种制裁方式,全面设定侵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保护女员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比如雇主如有违反本法关于女员工每月享有1天带工薪的经期例假的规定,应被判处1000元以下罚款。5年以下公民权利。
2.3 建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系统
生育保险费用从企业支付变为社会支付,意味着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成本转为社会成本。这一变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肯定,也有利于改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同时,这一变化也使女员工较多的企业受益不少。这些企业因此减轻了负担,能够与男员工较多的企业公平竞争,提高了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层面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与生育保险费用相比,女员工其他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费用要少得多,但是,女员工在特殊生理时期要减少工作量、不上夜班或调换工种所造成的工时损失以及女员工妇科检查、保健设施的建设费用对企业而言,毕竟也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女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2.4 建立女员工的劳动监察检查机制
劳动监察是由国家公权介入,平衡和补救强弱主体内在矛盾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因为劳动监察制度正是基于雇主普遍违反劳动法规、漠视劳动者权利而产生的,从一开始就以雇主作为劳动监察相对人。检查机构应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对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严肃处理。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员工从事禁忌劳动和超强度劳动,保证女员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女员工、女员工亲属和其他人员和机构举报、控告用人单位侵犯女员工合法权益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一经查证属实,应及时纠正。
2.5 充分发挥工会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
摘 要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以“中高速、优结构、新动力、多挑战”为特征的新常态.企业女职工组织作为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如何在新常态下与时俱进、顺发展、取得新作为,是每个基层女工组织应该思考的问题。笔者就新常态下企业女职工组织如何发挥作用,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 企业女职工 组织 自身建设
一、加强自身建设,凝聚广大女职工力量
女职工组织要牢固树立为女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新常态,强化自身建设,创造新业绩,增强女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1.要在健全女工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工作制度完善,使女职工工作开展有组织和制度保证。
2.要强化女工干部队伍的学习、培训,加强自身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要把握时代脉搏,适应女职工队伍变化和维权需求, 深入研究新常态下女职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规律方法, 继承发扬女工组织的优良传统,着眼工作的实践创新,提高工作实效,使工会女职工工作常做常新、充满活力。
3.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从自身职能的特殊性出发,强化自身的主体意识,把女工工作与企业的“创争”活动、创建“工人先锋号” 、“巾帼示范岗” 、“班组建设”相结合,发挥好女工组织和女职工的作用,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影响力和凝聚力。
二、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
1.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教育,强化企业核心价值观为主体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主人翁意识,敬业爱岗。同时积极培养选树女职工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女职工学习劳模、争当劳模,激励更多的女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在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中建功立业。
2.要加强文化知识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女工组织要积极引导女职工打破惯于从众的心理弱势和保守状态。通过不断学习后知识面的扩大,使女职工的追求境界更高,视野更宽,眼光更远,处理问题时更能得心应手,摆脱斤斤计较、纠缠个人恩怨的狭隘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应对面临的各种压力,成为一个开朗豁达的现代女性。
3.要强化业务素质的培训。女工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为女工参加业务培训创造有利条件,通过组织女工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业务技能素质。引导女职工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帮助企业改进工艺、节能降耗、提高效益。
三、强化职能意识,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
1.要立足工作实际,采用各种形式对女职工进行普法教育,组织学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让女职工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同时,不断提升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2.女工组织要高度关注企业涉及女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和方案,要保证好女职工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技术人才、评先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从源头上为巩固女工地位作用创造条件,使广大女工不断用发展的眼光武装自己。
3.要保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要通过职代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组织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
4.要坚持在搞好女工人文关怀上下功夫,在努力做好各种释疑解惑和思想工作的同时,真正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地多为女工办好事和实事。要特别关心关爱单亲及困难女职工,做好“送温暖、献爱心”结对帮扶、金秋助学等工作,让她们感受到企业的关爱和温暖,使她们在岗职上能够安心工作,爱岗敬业,维护企业的和谐与稳定。
四、积极搭建平台,展示女工建功立业风采
1.深化“争创巾帼标兵岗”、“争当巾帼标兵”活动,将“双争”活动与实施女职工提素建功工程结合起来。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针对岗位特点,开展女职工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提高女职工的劳动技能和生存能力、学习和创新能力,实现岗位作为,提升自身价值,促进女职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2.要针对女职工自身特点,组织开展一些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科学合理的文娱活动。通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家庭生活的和谐美满。开展“中国梦・劳动美” 、“玫瑰书香”女职工读书、手工作品展示、“T台”女人秀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寓教于乐的活动,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精神需求,努力提高女职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一、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心,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作。
1、紧抓市场经营管理,积极开展劳动竞赛,市场经营目标完成较好。
今年我局紧紧围绕“xx”的总体工作思路开展经营工作,根据我局生产经营特点,我会配合局领导、各部门及时调整发展经营思路,确保了经营收入稳中有升,较好完成市局下达的经营任务。
(1)我局x月份召开全局工作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各营业部的指标数,制定超计划完成收入的奖励制度,我会鼓励营业部多想点子、项目经理寻找新的业务发展点。这一举措取得了极好的成效,如x月份的完成情况统计表明,绝大部分的营业部都超额完成月计划,极大的鼓励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2)我局根据自身新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制定竞赛方案,层层动员,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先后开展了xx、xx促销竞赛,取得了较高的业务收入,也加强了全局职工对拓展新业务的信心。
(3)我局重视科技经营,以现代化的科学方法从管理、业务各方面指导经营生产工作。xx年xx月份xx获得xx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市场经营管理工作到位,我局较好地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各项经营任务和目标。
2、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心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工会工作的根本任务在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贡献光和热。因此,我会积极参与组织我局的经营分析会、业务发展座谈会、各种创收促销活动等,引导生产骨干及职工代表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今年,经过评议,最终形成x条合理化建议上报市局,其中一条已被市局采纳实施。
3、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成才,岗位练功活动,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今年我局的新业务发展较快,我会协助及时组织职工参加各类新业务的培训,并定期抽查考核,确保职工能胜任岗位业务的不断叠加;组织营销、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参加市局的各类培训;并积极选派我局考核优胜的业务能手在市局组织的专业业务培训上担任授课老师,促进市局xx类业务的长足进步。
开展专项练功比赛,以新业务练功为主,以工会小组来牵头,职工参与率达到100%,职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保护,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以人为本,安全生产。我局狠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岗前培训、安全学习会、安全知识答题等形式对广大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定期到各部门清查消防、电线线路、资金等安全隐患。驾驶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按时播放收听教育节目。我局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组织全局职工积极向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学习。
通过各类竞赛活动和市局的各类优秀、先进评比,我局涌现出了像xx营业部、xx营业部这样受表彰的优秀集体,像xx、xx、xx这样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我会通过座谈会、通知等形式号召职工向先进典型学习,并在局内各种会议场合让他们介绍经验,通过传帮带使得全局的精神面貌、业务、服务水平得到更好的提升。
二、不断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和局务公开制度。
我局按规定每年开展民主评议会,重要的经营方针政策、人事调动、薪酬改革方案等都经民主管理会议审议通过方能实施。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会事前征求群众的意见。
我局实行民主评议制度,组织了有职工代表、生产骨干、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座谈会,党风廉政建设卓著。
三、切实履行工会的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
1、我局属下的xx公司,其用工性质都是xx人员,我们极力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积极履行“xx合同”条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我会及时调解劳动争议和职工来访工作,办结率达100%。
3、关心职工生活,坚持职工有病有困难时的探访制度,推进“送温暖工程”,为职工办实事好事。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对职工进行慰问,组织“六一”儿童节活动;暑期发放清凉饮料;为全体职工购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关心职工身体健康,安排做好职工体检工作;组织员工年度休养;为贫困地区、职工济难基金会捐款捐物等。
4、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按规定合理安排孕、产女职工的工作内容和时间;抓好女工的查孕查环工作,做好全局的计划生育普查工作,积极组织女职工的各项活动。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发生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
四、组织职工开展健康的业余文体活动。
1、 我会按期租体育场馆为职工提供运动场所,在休息区安排图书杂志阅览区,定期编写更换墙报内容。
组织职工开展乒乓球等球类比赛。组织“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外出活动;组织参加消防运动会;组织攀登xx山。在市局的演讲比赛、团委活动中均取得好成绩。在紧张的经营生产之余,通过这些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调解职工身心,促进了同事之间的感情交流。
2做好职工思想调研工作,组织填写职工思想状况调查问卷;鼓励职工自修自学不断提高素质;通过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提高职工业务知识和技能。组织“创争”读书征文活动,上交读书心得体会5篇,获得一个鼓励奖。
通过这些教育和读书活动,职工群众强化了树立服务观念,提高了服务质量;树立奋发有为的人生观,激发干部员工“xxxx”的热情。在企业内基本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五、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工会的各项工作。
1、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工会作风建设。每个季度按照实际情况上交职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经常关心下属x个工会小组的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有效地处理职工的反馈。
【关键词】湖南高速公路 女性 收费员 工作生活 状况
近年来,高速公路收费岗位上工作的很多是女性收费员,她们在收费一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执行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作出了极大贡献。而高速公路女性收费员的一线收费工作,既关乎着高速公路经济效益的产生,也影响其社会效益的发挥。
那么,湖南高速公路女性收费员的工作生活状况到底如何呢?2014年11-12月,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会在省交通运输工会组织下,深入全省高速公路收费一线,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召开座谈会和查阅资料等形式,对高速公路一线女职工的工作生活状况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得知,湖南高速公路的女性收费员的工作生活状况主要呈现三种特征,其影响因素和构成原因较为多样。本文尝试对湖南高速公路女性收费员的工作生活状况进行分析,并对其困局的破解发表建议。
一、湖南高速公路女性收费员的基本现状
目前,湖南省高速公路女性收费员共有3747人。其中,35岁及以下有2945人,36至45岁有658人,46至54岁有144人,大专1828人,本科964人。整体来说,各收费站女职工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将满腔热情和心血智慧乐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事业,主要呈三个特征:
(一)人数多文化高管理严。
一是女性收费员人数多文化程度高。以长沙管理处和岳阳管理处的羊楼司收费站以及永州管理处的枣木铺珠山收费站为例,目前长沙管理处共有在岗职工993人,其中女职工579人,占总人数的58%;女职工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477人,占女职工人数的82%。而在岗位分布中,该处有正科级女职工11人,副科级女职工35人,绝对多数分布在收费站,其中收费员472人,占女职工人数的81%。岳阳管理处现有职工667人,其中一线女职工359人,占总人数53.8%,平均年龄33岁。全处有大中专及以上文化的女员工有320人,有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的有2人。羊楼司收费站现有女职工42人,平均年龄26岁,其中大中专及以上文化的有27人,研究生水平及以上的有1人。枣木铺珠山收费站共有员工75人,女职工有39人,其中已婚已育24人,已婚5人,未婚有10人。
二是女性收费员管理严以站为家。女性之所以多分布在高速公路的收费一线,这与管理岗位有限,以及女性精力和先天品质分不开。高速公路收费站远离城市,女收费员大多以站为家,比较其它岗位更有半军事化特点。因此,发挥女牲温柔、体贴、耐心、细致的优势,调动其积极性,既能紧贴时代主题,又能引导女职工树立“岗位靠竞争,报酬靠奉献”的思想,激发她们的工作激情,有利高速公路收费事业比学习、比业务、比奉献的良好氛围形成。这也是如芙蓉百岗明星、五一巾帼标兵、收费能手和明星收费员,以女性居多的主因之一。
(二)重管理与维权。
面对新时期和新挑战,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省妇联、省总工会等部门的组织与指导下,就高速公路女性收费员的管理及其工作服务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新目标,推出了新措施。上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到各个管理处,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加强教育,促进思想观念转变。 通过会议、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组织女职工参加《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利用各种载体进行广泛宣传,以各种形式教育女职工发扬“四自”精神,自尊自立自强自爱。
二是组织活动,组织引导参与活动。省局要求高速公路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发挥女工委的作用,带领女职工自立自强,充分调动了他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要求大家在闲暇时读一本好书,告诉她们在生活中怎样减压,使之从思想观念上与时俱进。同时,积极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切实提高女性收费员业务能力,如组织识假钞、快速准确清点钱钞活动等。
三是强化服务,提供帮助解决困难。 树立为女职工服务的意识,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办好事办实事,做女职工的贴心人。为关爱女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比如开展了健康知识讲座,如何扮演好母亲、妻子、女儿的角色,如何处理恋爱、婚姻、家庭关系等系列活动,使她们的情感交流更顺畅,工作心情更舒畅,生活质量更加提高。
四是抓住难点,努力维护权益。针对女职工的权益问题,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以维护,要求对一线女性收费员尤其要加强劳动保护,并鼓励引导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并把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定为维权周,以各种形式与方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压力大生活困扰多。
从调查问卷看,湖南高速公路的女性收费员年龄大多处于婚恋期,月收入仅在2000元上下,行业信心度普遍不高,不少有转行计划。收费繁忙的大站,她们每天要经手收费的车辆达500台及以上,每天要微笑招手问候500次以上,平均每小时要微笑招手问候20次以上。高峰期司机耐心不够、脾气暴躁的很多,女孩们精神紧张、手累得发抖,夜间疲劳时精神恍惚,容易出现差错,不少患有肩周炎、颈椎病、慢性咽炎、皮肤病、内分泌失调,由于工作生活单调枯燥有的甚至患得抑郁症等职业病。大部分女收费员感到付出太多、收获太少,概括说来主要表存在六个方面的压力和困扰。
一是职工组织经费不足与工资偏低。女工委不仅缺乏组织活动、素质培训等方面的经费,甚至缺乏办公经费,很多在编收费员月工资1700不到,远远达不到湖南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女职工家里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子女要抚养,生存都有困难。她们组织实践女职工愿望的活力受到限制,各种待遇落实不到位,工作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另外,收费员的上班时间是三班倒,站地离家都较远。未婚女职工大多没时间、没机会谈恋爱,而已婚女职工又无法照顾小孩与老人,加上工资偏低,因此很多女职工的工作与家庭无法兼顾。
二是活动载体的针对性不强。由于女职工的需求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和趋势,单一活动载体已经难以满足各个层面女职工的需求。尤其在收费员队伍里,女职工平均学历不低,文化层次较高,其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较大。
三是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女职工反映需求、呼声和愿望的渠道不通畅,单位意志和女职工意愿缺乏实现统一的机制。有些女职工的权益和尊严没法得到合法的保障,如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收取过路费,却遭到过路司机无端、无理的辱骂甚至殴打,给心灵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有的收费站由于人员编制太紧甚至缺编,对已怀孕女职工无法提供特殊的关照;而有时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而受污染、辐射等影响,有的女员工胎儿出现先天性的铅指标超常等等。
四是女工工作组织化程度不高。一些基层单位还没成立女工委组织,而成立了女工委组织的单位,女工主任的待遇没有落实到位,部分女工委主任协调能力弱,基层妇女干部培训缺乏经费,组织参观学习、培训交流的机会少,不利于她们开拓视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对困难女职工帮扶力度不够。尽管收费站设置了长期的扶贫帮困机制,为特困职工给予了不少帮助,但由于家庭贫困或因病致贫的女职工大有人在,再加上收费站三班倒的上班模式,导致部分女职工无法照顾家庭,身心俱疲,有困难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救助,有病无法及时救助治疗,这些问题应被上级和社会予以更多关注。
二、女性收费员管理的主要难点及其成因分析
(一)管理上主要面临着五个方的难点。
高速公路工作相对密闭、信息滞后,而其女职工长期处在单调的单一的劳动和重复的工作中,既远距城市又远离家庭,很容易产生消极的工作状态,面临的工作生活中困难正在和日益突出。
一是生活的多样化分解出多种利益群体、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使女职工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多样化、复杂化。特别是近年,大多数女职工都到了婚育年龄,由单一的子女转变为多重角色,加上工作、生活、经济等多重压力和五光十色的社会生活,使得她们的思想状态较以前更复杂、多变,甚至少部分员工出现抑郁征状。
二是女职工队伍工作年限的不断增长,对单调的收费工作产生厌烦情绪。
三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使得部分员工盲目跟风,使精神上、经济上都受到巨大影响,并将情绪上的不满归咎到工作,导致比较思想动荡。
四是受限于工作性质、地点、岗位及交通状况,大多数职工家里小孩、父母无人照顾,夫妻分居两地致使感情交流不便。
五是每月的经济收入难以满足父母、子女以及本人的各项生活开支,同时看病就医、子女入学等困难也日益突出。
(二)工作压力与生活困难形成的动因。
主要存在工作与社会、家庭与婚姻、付出与收益及退休改行等多方压力,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来自工作岗位的压力。收费工作任务重、报酬少、待遇低、枯燥乏味,工作地又处荒郊野外,时间长、昼夜不分,并且经常性需要驻站或加班,大大减少了与社会的接触;同时社会对收费岗位的认同度不高、不理解甚至是产生误解,这是一线收费员心理不平衡的原因之一。
二是来自婚姻家庭的压力。高速公路的女收费员主要分老员工和年轻员工两类,前者占大多数,已为人父母,是家庭的中坚力量;而相当部分是年轻女职工,她们的恋爱、结婚、生育高峰随之临近,部分员工也就很难从思想上准备、工作上协调和生活上适应,这是她们产生疲倦工作心态的原因之二。
三、当前状况改变的思路与困境破解的建议
(一)加大投入与增强引导和培训。
一是增加女职工事业经费。应编制预算、明确数额与下拨到位,并逐年提高比例。
二是提高工资标准等待遇。应适当提高薪酬标准,对工作年限、轮岗制度等相关的管理机制进行研究,对收费繁忙、编制短缺、工作压力大的收费站,要增加人员,采取减短工作时间、实施轮换岗位和延长休假等措施,以减轻劳动强度。当不能补足人员时,要对加班和带病工作的员工给与奖励和补助。
三是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应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层面和界别的女职工群体,设计不同的活动载体和活动形式,把最广泛的女职工吸纳到活动体系中来,以提高与开拓其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应加强爱岗敬业教育,开展巾帼建功评比,要奖励优秀员工、提拨业务精英,帮助她们树立职业信心。应关心她们的身心健康,加强心理关爱,开展减压活动,组织休假旅游等。
四是完善表达机制。应发挥窗口、网上调查、征求意见箱等各种渠道的功能,及时把握女职工的思想走势,了解女职工需求,根据需求制定工作规划。对于困扰她们的某些制度,如绿色通道收费产生误收罚款制度,要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和制订解决办法,使这项具有执行争议的制度得到修改。
(二)加强培训与进行帮扶排难。
一是发挥女工会对女职工转移就业培训的组织、协调优势,切实把培训经费方便、快捷、合理地落实到基层女工会。并且,增加基层活动经费,加大对女干部的培训的力度。
二是加大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力度。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关注和支持,组织单位力量在物质、精神上尽可能地给予关心和帮助,创新帮扶形式,使休假有保障。
三是加强女收费员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明确产假工资发放标准。设立女收费员生育前后的工作岗位调整或轮换机制,执行“有毒有害岗位”、“孕妇禁忌岗位”标准,采取措施把计算机辐射、噪音、高温、严寒、汽车尾气和扬尘等对孕期女收费员的危害降至最低。
四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畅通妇科病检查费用的列支渠道。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定期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对不具备条件的收费站,可进行一定的货币补偿。对于监控中心的辐射问题,应该有相应的物质补救和经济补偿。
关键词 企业工会 创新劳动保护工作探讨
目前,安徽淮海实业集团正处于“1134”的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为“十二五”战略目标的奋进过程中,集团公司全体职工奋战在生产经营的一线,成绩斐然,是当之无愧的主力军,更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关系到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热情,直接影响到集团公司“十二五”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新形势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我们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目前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保护集团公司广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首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淮海的重要环节。首先,为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长效维权机制,要严格根据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的要求,在集团公司上下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要抓好劳动保护组织建设,配齐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专兼职干部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广泛开展群众监督活动,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不受侵害。
其次,根据集团公司当前职工队伍的现状,劳动保护的工作重点是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推动企业对一些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全面推行“6S”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制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安康杯”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各类安全活动,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
第三,进一步强化工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参与,与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联合进行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的专项检查,推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加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力度,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因此,要牢牢把握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给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带来的机遇,坚持自主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勤于完善提高,才能在推进安全发展中开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新局面,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劳动保护需要。
二、目前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单位劳动保护意识淡化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集团公司个别基层单位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出现有意识或潜意识地重生产,重效益,轻保护。存在着劳动保护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劳动保护教育不够,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
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上不重视,有章不循,违章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单位目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现有的劳保用品的发放都是由各用工单位自行购买解决,不但质量得不到保障,款式也与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不一样,对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是一个打击,也给目前全面推行的“6S”管理带来了不便。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技术素质偏低
由于企业改革调整,人员变化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造成现有人员缺乏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知识,技术素质偏低。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不会监督,工作仅仅体现在劳保用品的领用和发放上,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对策
我们工会组织必须以对企业、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一)完善组织网络体系,依法科学维权
要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以强化监督为目标的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网络,努力建设一支懂政策、敢维权、善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队伍。同时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加强工会劳动保护自身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基层工会组织要组织职工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安监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行使劳动保护管理权,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认真组织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巡视检查,监督各单位认真落实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和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积极向行政反映职工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意见和要求。按规定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休息权益,不断改善职工劳动工作条件,主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积极维护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提高劳动保护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