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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金融安全?我们所了解到的金融安全是一个广泛的定义。简单的讲就是表明货币资金融通安全。如货币流通的安全、与信誉相关的经济业务的安全等。金融安全具体的讲就是指金融体系包含金融资金和金融机构等的安全,以及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安全。它与我们的日常经济活动息息相关,金融安全也将影响到我国的军事、政治的稳定发展。
那么要保证金融安全就是要做到金融市场稳定有序运行、有健全的监管制度以及没有构成较大的金融风险等。在此同时,金融问题也不能影响到我国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正常运转。
二、我国政府对金融安全的直接影响
我国政府直接影响金融安全的主要方式有:政府的信用、中央银行的控制力、国家对金融运行的控制和国家直接参与监管金融机构等。下面将具体阐述。
(一)政府的信用
我国政府的信用涉及到国债及其他债务、政府对某些企业在一些经营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等。我国政府在发行国债时或是一些地方政府背负其他债务时,若政府长期拖欠,且难以弥补资金的空缺时,容易造成债务大量积累,并产生信用危机。当这一状况发生时,我国金融业将会进入不稳定状态。严重时将会引起金融危机,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因此,政府应采取措施来控制财政防止其达到赤字,以保证我国政府拥有良好的信用度。
(二)中央银行的控制作用
中央银行的控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中央银行对货币币值的控制,中央银行可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币值的稳定,不会被轻易干扰。若有地方政府对其进行强制调控则是不被允许的。当然,中央银行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金融市场运行状态、国际势态等,经国家许可对货币政策进行适当调控,以满足中国发展国情。
(三)国家对金融运行的控制管理
国家对金融运行的控制管理直接关系到金融业的走向。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政策来维护金融行业的秩序,找准金融行业的发展核心,并在发展中认清方向、及时调控,维护金融安全。如果国家政策出现失误,必定会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甚至于引起金融危机。因而,国家对金融运行的控制管理将直接影响到金融安全问题。
三、我国政府对金融安全的间接影响
我国政府对金融安全的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宏观经济状况和基础制度条件。政府影响宏观经济状况表现在政府提出GDP增长的目标,只有GDP增长了,人均收入也就增加了,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政府也就获得了民众的信赖。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政府官员通常把握不好经济调控,且经济建设上对预算约束不够科学,导致低水平多次建设的情况较普遍,经济效益不高。因此,这种情况严重威胁了金融安全。然后便是对基础制度条件的影响。目前,还存在一些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企业内部运行制度、与客户间的信用关系、利益平衡关系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企业经济效益和金融行业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国持续探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改革也会对金融安全有所影响。金融业所承担的国企改革的成本过高也会变为金融安全的隐患。当然,国家政府为此做出担保,有效的抑制了金融业的动荡,不过,国家也应制定一些有效政策对金融业进行改革,以保证其金融安全。
四、我国政府对金融安全的维护
我国政府对金融安全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担保、国家对面临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以及国家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国家对金融机构实行担保
当前,大多数金融企业都有国家控股,而且国家也会对其提供许多帮助。而且即使企业经营失败了,国家也会承担相当大的一部分责任,保证民众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而且随着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利民,民众对国家政府的信任大大超过了对金融企业的信任。因此,有国家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担保,人民群众就会更加放心,从而有效的抑制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二)国家对面临风险的金融机构展开救助
当某些金融机构面临停业风险时,国家会对其采取一些救助措施。例如:国家对其进行注资,补充其资金量,然后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其正常资金运转,或指定一些机构对其进行接管,将其纳为这些机构旗下以保证其能够持续运营等。国家的救助行为及时的避免了临近倒闭的金融机构将会对其他企业产生的一系列的恶劣影响,而且也维护了国家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国家增大了对金融市场的监察力度
国家对金融业的监察是解决金融行业不稳定问题的关键。实行监察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金融业内部问题的发生。相较于国家对其进行担保和救助工作,这一方法更能维护金融安全。因而,国家还需不断的完善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制度并加强监管,使金融风险无法乘虚而入。
国家政府对金融安全的维护同样也体现出国家对金融安全的重视,当然,只有在重视中,我国金融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民众才会对国家金融业增加信心,共同抵御金融危机。
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影响是复杂的,国内外学者对这个问题作了理论的分析和实证的检验。
对外资银行进入与东道国经济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目前未能达成一致。一类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可能促进东道国的资本积累和资本配置效率,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给东道国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可能将别国的经济衰退或危机输入东道国;当东道国面临经济困难时,外资银行可能成为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谈儒勇等(2005)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可以调和的,而调和的关键在于外资银行的进入是否适度以及东道国是否具备相应的银行开放条件。我们认为,两类观点对我国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银行业低效率运行的现实需要外资银行的进入,而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则需要用精巧的制度设计来规避,新近颁布和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将在后面具体阐述。对于外资入股东道国银行这一特殊途径,巴曙松(2006)认为,外资入股给东道国银行业带来了利益共享者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共担者,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
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检验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效率、经济金融稳定性影响等方面。在银行业效率方面,Levine(2003)运用47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对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多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利差收入较大,银行效率较低;Claessens(2001)运用80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提高会显著减少银行的税前利润和日常开支;Denizer(2000)关于土耳其银行业和Barajas(2000)关于哥伦比亚银行业的发展中国家个案分析则证实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利差收入和提高贷款质量。以上实证研究均得到相同的结论,即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提高东道国银行业的效率。一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与其开放度正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又和效率成正比。
在东道国经济稳定性方面,实证研究的结论同理论研究一样,存在分歧。Demirguc-Kunt等(1998)研究发现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得出外资银行进入容易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结论。另一类观点则支持外资银行的进入,Barth等(2001)研究发现在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少的国家,货币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叶欣等(2004)研究表明,外资银行进入将显著降低东道国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巴曙松(2006)提出,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富效率的金融体系往往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金融体系,而大部分发生过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前都曾采取了排斥和限制外资银行进入的金融法规和政策,危机后则加快金融重组步伐,更大程度地开放了金融体系,比如日本、韩国、墨西哥和阿根廷。
二、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路径选择及其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即法人机构;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以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是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中国加入WTO以来,入股中资银行的方式逐渐受到外资银行的重视乃至追捧;而法人机构的设立在入世过渡期的五年中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但随着2006年12月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最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将迅速增加。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路径与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开放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调整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策略,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点由主要引进外国银行来华开设分支行转移到着力推动中外资银行加强业务协作与股权合作,以促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中资金融机构重组和改造。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仅2005年就有10家中资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其中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3家对我国银行业举足轻重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掀起外资入股的新一轮浪潮。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最新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顺应该政策的指导,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了设立法人机构的申请,目前已有9家经过批准,可以预测“法人导向”原则将有力地促进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独资银行。
与此相应,外资银行进入路径的不同选择也以不同程度影响着我国的金融发展和安全。外资银行以设立机构进入中国的方式比较而言,设立法人机构比设立分支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不仅加大监管难度,而且容易引入国际金融风险。首先,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决策权,资金的调度受境外总行的影响,我国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因此受到限制。其次,由于其母行在境外,我国监管当局对其母行的风险难以监测和控制。一旦外资银行母行发生危机,风险会马上波及到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我国存款人债权的保障和清偿无法得到优先考虑。第三,外资银行是一个国家资金进出的重要渠道,其分支机构资金调度由境外的母行控制,可能成为大规模投机资金进出我国的通道,也可能在国内金融危机初显时抽逃资金进一步加剧危机,出现拉美和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情形。相比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外资银行设立法人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对金融稳定有利。首先,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我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来监管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由于受母行经营的影响小,法人银行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因此从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有所限制,或引导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向法人机构转变。我国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银行业,同时开始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限制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所带来的风险,在全面开放银行的同时又有力维护了我国的金融稳定。
而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我国金融的侵蚀上。2005年以来中资银行加快引资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建行、中行和工行这三家大型国有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引发了关于金融安全的大规模争论。许多学者针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表示担忧,主要就是担忧我国金融的丧失。在我国,直接金融不甚发达,经济体系的资金配置依赖着银行业。银行业的丧失,等于丧失经济体系资金配置权,将严重危害经济。因此对金融的强调意义重大,然而从宏观的角度看,目前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居于控制地位,而且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仍比较严格,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外资尚无法控股任何一家中资银行,金融仍牢牢地掌握在我国手中。
三、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安全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1.中国金融安全的关键:宏观与微观的区别。
金融安全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指的是通过金融系统的健康和富有效率的经营,保持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是一国的宏观调控能力问题(吴晓灵,2006)。金融安全从微观上讲是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不因个别机构经营不善而导致系统性挤兑风险。微观意义上的金融安全是为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服务的,对金融安全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微观层面,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个银行或者局部市场的层面。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在整个金融体系概念上理解金融安全这个问题。因此看待我国的金融安全不应当只关注单个银行的存亡或计较于中资银行股权是否被贱卖,而是应当考虑如何利用金融业开放与外资银行互利合作,建设一个富有效率、有力支持稳健的金融体系,建立反应迅速、运转有效的金融安全网。
从宏观层面理解金融安全,以整体眼光看待中国目前的金融安全与银行业,我们可以发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体制和观念落后、低效率配置资金、持续浪费公众资金、制造高额不良贷款、危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银行体系。建设安全、稳定和有效的银行业体系,提高其竞争力,有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目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回报和资金配置效率,将资金投放到最具有活力的领域和企业,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外资银行进入有利于提升整体行业效率以促进金融安全。
引发金融不稳定的因素既有外部冲击,又有金融体系不健康的内因,建设健康的金融体系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根本。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不论是设立机构还是入股中资银行都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的金融稳定。如前文所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银行体系的低效运行及其制造的大量不良贷款,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是建设富有效率和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而外资银行的进入和扩张主要通过竞争和示范这两种方式促进中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具体而言,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都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给中资银行巨大的竞争压力,促使他们反思、学习、变革和完善;而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则是直接地为被入股银行带来先进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理念。在竞争和学习中,在银行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中资银行改善他们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放到更具有生产力的企业,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资金配置效率。
3.入世前后中国金融安全状况的比较。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入世5年来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扩张和入股中资银行步伐的加快,并未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明显的威胁,反而加速中资银行的改革,而且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中资银行的改革,银行业整体向着更具效率、更加稳定的方向进步。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我国金融安全进行了全面评估,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金融总体稳定,2005年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明显增强。”王元龙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课题中,也对我国金融安全做出了“金融基本稳定;金融信号基本正常;金融运行平稳”的总体评价。总之,外资银行的进入与扩张,会带来一些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但我国通过金融政策的规定和引导,规避了很大一部分风险。而且瑕不掩玉,外资的进入通过竞争和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了中资银行改变落后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理念,促进了整个银行体系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为我国构建稳健的银行体系注入强心剂,促进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也势不可挡。
我们不难发现,在宏观上突飞猛进、超常规地引入外资,而不注重基础制度和结构的改革,不注重监管的加强,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来说可能是危机四伏的。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外资银行进入,特别是外资股权并购银行的行为进行政府管制。因此我们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坚定地开放银行业,在微观上继续鼓励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在宏观上控制外资进入的比例和节奏,紧紧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导权。
1.微观层面上继续鼓励外资银行的进入。
从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开放不可逆转,而且中国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过度封闭的金融保护主义会造成资金配置效率的低下,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不安全。从目前来看,外资入股比单纯的引入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示范效应更加明显,对于促进中资银行改革的效率更高。因此在微观层面上要坚定地推进银行业的开放,鼓励外资入股中资银行,促进中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推动整个银行业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华尔街风暴;金融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085-03
2008年的金融风暴引起的全球的经济动荡对中国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防控经济、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正在崛起的中国经济应从这场“风暴”中发现经济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采取适当的金融安全策略,以避免发生类似危机。
一、加强金融监管,形成有效的内控制度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然要求。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2008年金融危机的国家中,美国、英国、爱尔兰等国家是典型的盎格鲁・萨克逊模式。该模式信奉自由贸易主义,最低政府干预以及最大程度的竞争,建立了具有很大弹性的经济体系,但是逐渐放松的金融监管使得其金融体系常常陷入危机当中。在美国,金融企业的利润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润的份额从20年前的5%上升至40%。金融扩张的幅度明显大于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而且随着监管的绊脚石被移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从而使隐患一步步扩大。这种放松管制的爆发性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多重委托关系的链条便从根本上断裂了,危机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中国应加强金融监管,依靠法律武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往往需要综合治理,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综合运用才能取得较好效果。为了适应金融市场日益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现在有必要重新审视自身信贷风险和建设有效内控制度,加快金融安全方面的立法步伐。成立专门金融安全研究和决策机构,制定金融安全政策和标准。由于金融安全关系到中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保障金融安全的工作应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要在对国内外、本外币市场的充分研究分析之后,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金融安全政策,用国际化的标准来衡量执行的情况。只有这样,中国的金融安全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1.加强预警监管。金融监管要实现以事后检查为主向以事前预警监督为主的转变,由事后的合规性监管向事前的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转变。要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资格审查,资本充足条件,清偿能力管制,业务活动限制,贷款集中程度限制,管理评价在内的预防性风险管理体系。各地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金融运行和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控和分析工作,建立完善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和金融监管档案制度,发现问题或苗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严格把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特别是要注重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监管,强化对资本金,从业员工素质,业务范围等的审查与监管,把好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关,防止不合格金融机构的产生。
2.突出风险监管重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要把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作为风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要把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衍生工具,社会金融秩序作为风险监管的重点。在合规性监管方面,我们应加大非现场稽核的力度,以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不断完善我们的风险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监管。如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发出来,并且已经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比如考核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准备金政策、内部控制、国际借贷的标准和准则,监控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技术模型等等,我们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实际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另外,还要建立风险的转移机制,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为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尽可能的控制风险,而不可能完全没有风险。
3.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应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构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首先,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其次,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再次,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最后,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为此,我们要积极地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调控监管方式由过去以行政手段调控为主迅速转向以经济、法律手段调控为主;在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同时,不断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搞好国内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努力扩大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流和合作。
二、建立竞争性金融市场体系,使金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中国金融机构不对内开放,内部治理滞后,在遭遇困境时只能寻找外援,以低价寻找境外战略投资者,将近万亿元人民币财富拱手相送。不通过竞争,而是通过国家注资、上市、向外资寻求援助等行政调整,来改造国有商业银行是一个重大误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脱离竞争而提高自身效率。金融机构不对内开放已经贻误了制度改革与培养本土金融机构的良机,同时使得资源配置继续向行政主导型靠拢。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企业、银行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必须加大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特别是重点解决政府与企业、银行的关系问题。在中国,政府对金融机构拥有绝对管理权,与金融行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存在着矛盾,这很容易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出现所谓“政治性贷款”,加上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管理职能尚不明确,政府管理行为很不规范,从而增加了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国有企业久治不活,亏损额较大,支付贷款难度加大,易导致社会信用危机,带来金融风险。为此,首先,我们应该下决心切断政府与银行、企业之间各种非市场关系的“脐带”,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从而一方面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促进银行转换经营机制;其次,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促进银行转换经营机制;最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减轻依赖银行贷款的程度。只有将政银、政企关系理顺,并将银企关系转为真正的商业合约关系,才能规范各自的行为,真正减少金融风险。
三、发展金融创新过程中,要找到安全的平衡
最近几年,中国开始引入金融创新的概念。这种创新不仅体现在产品技术方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上的创新。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金融衍生品市场上许多问题得以曝光。金融创新的双刃剑作用也显现出来,金融创新不能消除风险,只能是管理风险或转嫁风险。金融创新如果超过了一个市场可以转嫁风险的市场容量,就是创造系统风险,创造市场风险,制造金融危机。中国金融创新的步伐不应减缓,但每一步都需要迈得坚实。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推广使用必须避免盲目跟风国外所谓的先进经验:一要进行严格的论证以确保其对经济生活是有益的;二要对市场进行充分的引导以确保其发挥有益的作用;三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打击对金融产品的不当操作,从而保证其正面作用得以发挥。
四、控制国外热钱流入规模,合理利用外资
随着国际投机热的大量涌入,向中国境内输入巨量流动性,已经使得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不断提升的准备金率导致大量中小企业周转资金面临高度紧张,中国经济已面临“硬着陆”风险。中国经济体系中存在大量热钱并已形成对中国金融安全的隐患。利用外资要坚持量力而行,要和外汇收入保持一定比例,不能超过警戒线;对于能用国内资金办的事,原则上不用外资。外资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要严格外资的投向,借入的外资应主要用于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外资的使用要与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出口创汇能力结合起来,要尽量减少非盈利项目的外资使用。外资的使用还要和调整产品结构结合起来,要尽量增加高附加价值产品的出口,从而诱导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配置。要建立健全的“热钱“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一旦发现出现风险,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
要健全外资的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管理分散,存在多头对外举债,多头对内贷款,多头担保等现象,助长了资金流入的盲目性。要完善外汇使用的决策机制,项目的投入要经过充分周密的论证,这方面要加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保证项目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正视各种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因素,增强金融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金融行业成为一个特殊的风险性很大的行业。因为现时的金融业进入到一个“交易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上,银行信贷的中介作用相对下降,而股票、债券的地位迅速上升,货币合约交易不断地重新分配着一种货币的现时价值与其远期价值的差价,或两种货币汇率的现价与远期价格。这种状况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就将使整个社会的名义财富极大地超过其实际财富,形成所谓的泡沫金融。这时一旦有风吹草动,就势必会导致金融风潮,引发金融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树立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暴的发生极大程度上就是这些国家缺乏风险意识的直接后果。因此,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清醒认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利与弊,正确估计中国经济和金融已经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从而增强金融风险意识。
加强金融安全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从金融机构内部加强金融安全教育,提高广大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金融安全意识,为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措施,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金融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真正摸清不良贷款的性质及分布状况,以法律的手段逐笔落实金融机构与各贷款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落实信贷人员责任制,对贷款单位的资金流动状况进行监控;根据每笔不良贷款所处的状态,分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收回能够收回的贷款,对确属暂时不能收回的不良贷款,要落实信贷资产的保全措施。同时要通过加强信贷控制,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不良贷款。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与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的指导和不良贷款比例的监控。
因此,中国要站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不能仅仅从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改革和完善的角度寻找促进中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对策,也要注重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角度保持中国的金融安全。只有在一个社会稳定的安全环境中,中国的金融安全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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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经济尚不发达,宏观金融调控政策除了实现全社会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外,还具有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的职能。众所周知,货币资金是整个经济运行的血液,在生产要素自由化流动程度较高的今天,货币资金的流量与流向对其它生产要素流动具有较为强烈的先导作用,也就是在调整和提升经济结构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某一特定区域,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其它生产要素的变化(如技术进步、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等)是不显著的,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货币资金的有效投入,因此,区域内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力度,提升和改善区域经济运行层次,扩大经济总量,是实现区域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同时有效信贷投入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自身不良资产占比,提高了规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区域内央行分支机构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增强金融监管有效性、实现区域金融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前提性工作。
二、建立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制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立体式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
1、以人民银行监管为主导。作为区域金融监管主要当局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实施有效监管、实现区域金融安全区方面责无旁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切实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大力推动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确保金融稳健运行。
2、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各级金融机构作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和金融安全区的直接受益人,要加强内控,努力做好系统内的金融安全工作;要切实提高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制度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要针对金融业长期普遍存在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这三大风险,充分发挥其防范和化解的作用。内部管理机制表面上看是一种“制度”,实际上它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对金融机构内部任何人、任何事都有制约作用的“运行机制”。
3、以行业自律为制约。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要注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成立银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在机构性质、内部组织、职能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完善,通过积极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真正发挥行业纠纷的调解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的作用,组织银行业贯彻央行政策、稳定金融秩序。
4、以社会监督为补充。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与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银行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醒目张挂社会监督明示牌。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来信、电话咨询及投诉,妥善处理利率等纠纷与群众举报事项,依据举报线索查处高息揽存、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乱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金融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列化,是提高当前央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手段。
1、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按照系统理论,任何一个系统都不是独立的、封闭的,而是与其它相对独立的系统共同构成了一个更大的系统,其内部的子系统之间是相互影响的、相互交流的。能否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除了区域内因素外,还与周围左邻右舍密切相关。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周边邻近地区的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必以各种方式影响、波及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加上金融危机、金融风险具有较为强烈的波及性、对公众心理的强烈冲击性。试想,如果周围地区是金融高风险地区,陷入“孤岛”状态的本地金融安全区能维持多久呢?
为此,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渠道。从我国当前的中央银行分级监管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地理位置相邻地区经济、金融运行质量的不同,金融运行蕴藏风险大小不同,以及央行分支机构有效金融监管信息沟通的现状,中央银行分行与分行之间、地市中心支行与中心支行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不同风险处置与防范的信息沟通、共享体系,实现联手监管,在毗邻地区建立起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传播的“防火墙”,密切监视其它地区金融风险可能对本区域所造成的影响。这对于分属不同分行、中心支行的毗邻区域,更是尤为必要。
2、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建立起有效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与水平,也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但从金融业发展的沿革与其内部关联程度来分析,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高度关联的有机联系,无论是其中哪一部分发生金融风险,必然以各种方式迅速波及、蔓延到其它两个领域。同时,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中出现了三业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如近两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先后允许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等等),三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从目前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有效性角度看,虽然中央级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已建立起了较为密切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但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设立的空间分布上不完全一致、监管各自侧重点的差异,到目前为止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基本上还是各自为政、各守一方,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在即将加入WTO,我国经济、金融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相互交叉、渗透将会越来越显性化,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渠道显得尤为迫切。
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会很多,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经济决定金融,经济不能很好地发展,金融运行环境就难以得到改善,实现金融安全也就无法做到。创建金融安全区,就是要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因此,区域内各金融部门要站在发展的高度,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的有效投入,积极支持经济发展。做到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金融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二要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核心是“立足于防,着眼于化”。“防”主要是针对于增量,把握好投向,堵住新的风险源头。要调整监管策略,以事前预防为主,加大事前预防的力度,关口前移,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化”就是要盘活存量,对现有的风险,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坚持一行一吐一策,逐步消化。
关键词:突变理论;金融安全;综合评价;金融安全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3-0051-03
一、研究的背景
我国虽尚无明显的金融危机发生,但作为发展中国家,且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内外因素使我国金融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所以,研究金融安全问题尤其是研究如何有效测度或评价我国金融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金融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金融脆弱及金融危机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早期,Irving Fisher(1933)、Kingdleberger(1978)等从经济基本面的变化来研究金融安全问题,Diamond and Dybvig(1983)利用博弈模型对金融安全机理进行探讨的“金融挤兑论”,Mishkin(1991)提出的“不均衡信息论”等。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视角也被放到了宏观经济政策,如对外借款、过度借债、隐性担保、存款保险、贷款竞争等方面,从不同方面解释了金融安全问题。在实证计量方面,现有文献基本上是以预测为主,对金融安全测度预警的研究多以严谨的计量方法进行,如:FR概率回归模型、KLR信号监测模型、、STV横截面回归模型、DCSD预警模型等。但是,大多数研究文献认为金融脆弱性或金融危机的演化路径是线性且连续的,其研究的出发点是传统经济理论,而传统经济学是在静态均衡理论基础上以统计和线性化方法为主要手段建立起的理论体系,在现阶段无论是从自身的发展方面,还是在指导经济实践方面,都碰到了一系列悖论和难题,这一现象在金融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这让我们不得不考虑非线性科学。金融系统作为经济系统的子系统,其运行状态具有高度的动态性、明显的非线性。
因而要对金融体系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价,就必须建立一个非线性综合评价模型,突变理论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了新的方法。Thomas Ho and Anthony Saunders(1980)曾描述了银行系统的突变性失败,沿着这一思路,本文运用突变理论构建金融安全的综合评价模型,探讨突变理论在金融安全分析评价中的应用。[1]
二、金融安全突变模型综合评价及模型构建
(一)突变模型基本原理
突变理论主要研究动态系统在连续发展变化过程中出现的不连续突然变化现象及其与连续变化因素之间的关系,通过研究临界点之间的相互转化来分析系统的过程特征。最常用的初等突变模型为:尖点突变f(x)=x4+αx2+bx;燕尾突变f(x)=x5+αx3+bx2+cx;蝴蝶突变f(x)=x6+αx4+bx3+cx2+dx。其中,f(x)表示一个系统的状态变量x的势函数,状态变量x的系数a、b、c、d表示该状态变量的控制变量。对于势函数f(x),由f''(x)=0和f''(x)=0可得到由状态变量表示的反映状态变量与各控制变量间关系的分解形式的分歧方程。把突变模型的分歧集方程加以推导引申,便得出“归一公式”。这是利用突变理论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基本运算公式,将系统内部各控制变量不同的质态归一化为可比较的同一种质态,即转化为状态变量表示的质态,从而对系统进行量化递归运算,求出表征系统状态的系统总突变隶属函数值,以此作为综合评价的依据。[2]上述三种突变模型的归一公式与系统示意如图1,一般将主要控制变量写在前面,次要控制变量写在后面。
图1 常用突变模型的系统示意图
(二)金融安全综合评价的基本步骤
金融安全评价的基本步骤如下:(1)按系统的内在作用机理,将金融体系分解为若干指标组成的多层系统。(2)对各时期的底层指标进行原始数据规格化,即转化为[0,1]之间的无量纲数值,得到初始的模糊隶属函数值。(3)利用归一公式进行量化递归运算。(4)根据“互补”与“非互补”原则,求取总突变隶属函数值,即金融安全度。“互补”原则是指系统诸控制变量间存在明显的关联作用时,应取诸控制变量相应的突变级数值的均值作为金融安全性总突变隶属函数值。相反,“非互补”原则就取诸控制变量相应的突变级数值中的最小值作为金融稳定性突变总隶属函数值。(5)重复(1)到(4)的步骤,对系统不同时期的金融安全度进行跟踪评价。(6)分析评价结果:金融系统安全度越高,则脆弱度越低。安全度为0表示金融体系极其脆弱,随时会发生金融危机;安全度为1表示金融安全性最优,几乎无脆弱性,是一个理想的绝对稳定、优化的金融体系。计算出的稳定度将在0到1之间变化,越接近1表示金融体系安全度越高。
在运用指标来测度银行体系安全性状况时,科学的核心指标和综合指标的选择和设计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本文认为,金融脆弱的产生根源在于经济结构的失衡,这种不稳定的经济运行体系在一定因素的影响下常常会剧烈地震荡。由于金融系统是金融、经济、社会的复合系统,金融安全是金融与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均衡结果。因此,金融安全评价是对该复合系统的综合评价。
(三)金融安全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
构建一套金融安全性的分析指标体系,应该满足如下一些基本条件。第一,须灵敏度高,要求指标值的细微变化就能敏感地反映金融形势的变化,反过来,金融形势的细微变化也能通过这些指标及时地表现出来。这就要求指标体系的设置要以金融活动为中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标数量的大量性。第二,要求所选择和确定的指标体系对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能够迅速及时反应,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预警性。第三,指标系统要具有多元性,能综合反映金融活动的主要过程和主要方面的实际情况;要逻辑性强,各个指标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第四,要求各个指标都能搜集到相对准确、可靠的指标值,也就是说指标要操作性强。
本文借鉴国外学者对金融脆弱性理论研究的结论,[3][4]以及国内学者的设计,[5][6]并参考实证研究时选取指标过程中的共同经验和成果,[7]结合我国现实国情,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将金融安全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造如下:
表1 多层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综合评价
本文选取我国1993-2005年间13组数据来综合分析金融体系的安全度。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金融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月报、国际金融统计等资料,并根据指标所需进行了计算得到指标数据。
(一)指标数据规格化处理
根据金融安全综合评价的基本步骤,首先将获得的各时期的底层指标进行规格化,即按
进行标准化处理为[0,1]之间的无量纲数值。其中,i=1,2,3...18为指标数,j=1,2,3...13为评价对象数。
表2 规格化处理后的指标数据
注: u13中消费指政府消费和居民消费之和;u213根据我国利率变动时间进行了加权处理,且消除了通货膨胀影响;u232用深圳股票市场的平均市盈率代替;u233用深证综指波动率代替。
(二)指标突变级数计算及金融安全度的确定
本文将XU定义金融安全度。利用上述方法得到我国1993-2005各年份的金融脆弱度Ff,如表3所示:
表3 基于突变模型的金融安全度 (1993-2005)
根据表3结果,可以得到1993、1996、1999、2001年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度较低。回顾历史可以看出,比如:1993年开始,我国进入新一轮的经济过热,国民经济秩序全面失调,金融秩序紊乱,当年信贷增长率达43.2%,投资增长达61.78%,通货膨胀率达15%以上,金融系统极度脆弱,相应的其后两年金融体系也体现了较为脆弱的一面。不过值得安慰的是,自2001年以后,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逐年增强,金融安全度呈上升趋势,2005年已达到较稳定的状态。
四、结论
本文将突变理论初步应用于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分析及综合评价中,结果表明,此方法在金融安全研究中的应用是合理可行的,能较准确地量化金融体系的安全程度。突变理论综合评价法可以将金融系统内的各变量不同质态化为统一质态,模型中因素重要性的确定量化是根据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在归一公式中进行的,计算公式与步骤简单明了。但是,在综合评价中要对金融体系的情况进行指标体系的分解并对同层次指标的重要性排序,就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分解层数的多少、同层次指标相互间的重要性判断都会对最终的评价结果产生影响,这是要加以注意并值得深入研究的。
参考文献:
[1] Thomas Ho,Anthony Saunders:“A Catastrophe Model of Bank Failure”,Journal of Finance Vol. 35,No. 5 Dec.1980.
[2 姜璐,于连宇.初等突变理论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J].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2,(10).
[3] Graciela L.Kaminsky, Saul Lizondo and Carmen Reinhart “Leading Indicators of Currency Crisis”,IMF Staff Papers,Vol.45,No.1,March 1997.
[4] Demirgüc-Kunt,A. and E. Detragiache:“Monitoring Banking Sector Fragility:A Multivariate Logit Approach”, 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Vol.14No.2,March 1999.
[5] 吴航.试论我国金融危机预警系统指标体系的建立[J].上海金融,2000,(1).
[6] 李威龙、谭文炜等.我国金融危机监测预警系统构建研究[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11).
[关键词]次贷危机 商业银行 金融安全网
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后,我们不得把焦点聚集到金融安全网上。信贷链条是贯穿美国金融业始终的“生命线”,它从商业银行和贷款者的交易开始,把风险一点点的渗透到整个金融市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性不言而谕。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之现状
我国现在是“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其基础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现实。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趋向,给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我国起步相对较晚,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
1、操作性弱,关于银行业监管的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随着银行业迅猛发展和业务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2、协调性弱,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均涉及“一行三会”的协调问题,并且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而是在实践中,排除央行在外的监管联席会制度往往无法发挥其协调作用。
3、监管空缺。我国出现了许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安全网带来了巨大冲击,形成监管灰色区。
二、完善金融安全网运行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应该加快有关金融法规的立法工作:首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归类和修订,遵循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制定新的以风险监管为基础、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法律法规。其次,针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情况,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与此同时,需要新立法律法规:我国尚无《金融机构破产法》,也未制定银行破产条例,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法律空缺,“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也需法律确定。
三、完善金融监管安全网
关于金融安全网的构成要素,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防止金融危机扩散的环节出发分析,可把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划分为事前与事后两个部分。
(一)完善金融危机事前机制
金融危机事前机制是指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其应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发生,其包括审慎监管和信息披露两方面:
1、进一步优化审慎监管制度
我国应参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制定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一行三会”应该依法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人、资本充足性、银行清偿能力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规定。鉴于“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不利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协调和沟通,可以考虑以中央银行作为核心,建立“伞状”监管模式,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2、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可以参照《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对我国现有的涉及金融监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更具体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建立网络化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二)完善金融危机事后机制
金融危机时候机制指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效防止风险的扩大,其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
1、进一步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
首先,明确职能及救助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地位及职能,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机抉择及时处理危机的权力,以增强救济的灵活性。同时明确救助程序,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其次,要完善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手段,根据危机严重程度采取灵活的救助办法。当危机较轻时,央行应该只向具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由人民银行牵头对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并适当提高贴现窗口惩戒力度,缩短贷款期限;当危机严重时,应该扩大“最后贷款人”保障范围,以免问题银行倒闭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2、尽快明晰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存款是有政府全额隐性担保的,往往造成忽视银行的风险状况,银行也不重视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3、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指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终止,其方式可以为并购、行政关闭和破产清算,其中兼并与行政关闭为主要方式。
金融业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使商业银行既有市场准入,也要有市场退出,这样才能及时将陷入困境、无竞争力的商业银行淘汰出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范金融风险的累积扩大。
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首先,要尽快健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其次,是选择性市场退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挽回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破产清算;对于规模较大且影响较广的大型银行,则谨慎使用破产方式,选择其他救济方式,尽可能减少其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万方.全球金融危机前后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应对及改
革探究[D].苏州大学,2010.
[2]岳彩申,楚建会.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
完善[J].法学论坛,2009,(03).
[3]李文泓.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思路和政策框架[J].中国
金融,2010,(13).
〔关键词〕 金融制度,金融安全,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交易者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062-04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体系的作用是提高经济内部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该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在于决定资源优化配置的是市场还是制度。事实上,市场与制度从来都没有单独存在过,没有完全自由的市场,也没有垄断一切的制度,只有市场与制度的有机融合才能更好地推动金融与经济的发展。然而,目前人们普遍注重市场的作用,却忽视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有两大作用——激励和约束,而这两种作用能否发挥取决于制度与经济体系的适应性。就金融领域而言,许多学者都关注金融制度与经济金融发展的关系,代表性的有:熊彼特的金融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阿伦和盖勒针对金融制度的功能进行的相关研究等。但是,学术界关于金融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不全面,因为进行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效率促进发展,而不是为了设置阻力,所以人们往往注重制度的激励作用而忽视其约束作用,这种做法有失偏颇。各种危机的产生使我们认识到,自由化既是金融发展的原动力,也是金融危机的祸根,笔者认为,制度的约束作用才是预防危机的有效手段,因此,以制度的约束作用为出发点来研究我国金融体系内的制度与安全问题,即以制度视角来审视我国的金融安全是很有必要的。
学术界有一些与金融制度、金融安全相关的研究,代表性的人物包括:别克、鲍艾德、柯克罗斯等,这些人的研究普遍关注的是金融制度,如法律、规则、结构等对于金融体系风险的影响,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限制性的金融制度会提高金融业的产业集中度,降低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但会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第二,自由化的金融制度虽然可以形成竞争性的金融产业格局,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但会扩大金融系统的风险敞口;第三,金融制度与金融风险没有相关性,任何金融制度安排都存在风险或安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独立于金融制度之外的。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将会在金融体系内产生不合理的利润,这种不合理的利润必定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高额成本为代价,而付出高成本的一方必将要求更高的利润与之匹配。但在金融系统内部,利润越高所伴随的风险也就越大,尤其是当生产性金融的利润增长达到临界点后,超额利润的增长需求便只能依靠投机来满足,此时的金融系统将面临高风险,金融安全便得不到保证。
二、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之处
金融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第二层是金融市场的结构;第三层是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其中参与者包括资金盈余方、资金短缺方、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机构。从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来看,我国金融制度存在以下不完善之处:
(一)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粗线条的和不完善的。金融运行中有四个重要环节需要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它们分别是产权界定、金融交易、市场退出和金融监管。第一,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制度经济学最为重视产权的法律界定,如财产归属权的公有与私有、国有与民有、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等,这些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十分清晰的划分,这直接影响了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分析,金融将资金由盈余方调配到稀缺方时,最重要的就是担保,产权不明晰便难以找到合法担保资源,合法担保资源匮乏阻塞了资金的流通渠道。此外,即使产权归属明晰的资产,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难以具有成为担保资源的资格。第二,金融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产权明晰可以为金融交易提供合法的担保资源,然而有抵押担保并不一定能获得资金的融通,原因是有些金融交易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我国金融交易的市场还未完全开放,还存在许多妨碍资金流动的阻力,如民营金融准入难、银行混业经营受限、保险业投资渠道阻塞、证券发行定价扭曲、资产证券化落后等。由此可见,金融交易法律制度不完善不仅限制了金融发展,还埋下了金融风险的种子。第三,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国,金融机构还没有一个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一旦发生危机便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注资渡过难关,这样不仅不利于激励金融业的发展,还会放任其市场行为,从而加大金融系统的运行风险,因此,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四,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金融安全,而金融监管的主要工具便是法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许多新兴的金融机构还未被纳入法律框架内,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钱庄等,这些新兴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业内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同时,也给金融系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如果不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些新兴金融机构加以监管,我国的金融安全将会被破坏。
(二)金融市场的结构不合理。体制结构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资源禀赋相近的国家或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大都要归因于结构的不同,因此体制结构对于经济金融的运行和发展十分重要。从宏观来看,我国的金融结构还未摆脱二元金融的发展模式,东南沿海的金融业相对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的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资源区域失衡的问题仍未消除。从中观来看,我国的金融市场外部结构不甚合理,银行业居主导地位,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行业的规模远不能与银行相提并论,存在着银行业长期相对垄断的情形,银行业主导的金融不利于信息的披露(一些企业放弃发行证券而选择银行贷款是为了保护私人信息),这将会加大金融交易的信息摩擦,不利于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从微观来看,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相对集中,股份制银行正稳步发展,而地方性银行则在急速扩张,银行业整体的大规模扩张导致了金融业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时挤压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加剧了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结构是长期形成的,而形成这种制度结构发展模式的主要因素是固定利率制度。稳定的存贷利差有利于间接金融的规模扩张,却不利于依靠价格波动获利的直接金融发展,利率价格杠杆的失效扭曲了我国金融结构。此外,金融监管结构的布局也有待完善,监管的区域边界以及监管的对象都有待扩宽,尤其是应重视并将基层金融和新兴金融机构纳入监管框架之内。
(三)金融交易参与者存在三种不利的行为。社会习俗、文化、惯例等也都属于制度的范畴,这些因素对于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金融交易参与者存在三种不利的行为,一是关系金融。关系金融是不通过法律程序或者不要求任何抵押担保的融资行为,风险的规避完全取决于主观对于债务人的信任,这种不稳定的金融交易模式会为金融系统带来很大的风险。二是非理性金融交易。这种交易行为往往由单个的自然人和少数人控制的私营机构发出,表现为获利时因厌恶风险而急于锁定利润,损失时又因偏好风险而不断追加投资以期挽回损失。这种心理行为极易被投机机构所利用,对于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三是羊群行为,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盲目的跟风式交易,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与非理性金融是一样的,容易被投机分子利用,助涨了短期套利的交易风气,也不利于金融业的长期安全。
三、金融制度不完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市场与制度既对立又统一,理想中的市场是不存在任何制度约束、完全自由的,而现实中的市场,制度如影相随。完全自由的市场中,任何交易都无法获得经济利润,这种观点在经济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反之可以推断出,经济利润产生于对市场的约束和阻碍,这些限制市场功能的因素,如规则、法律、结构、惯例等,都可以归为制度范畴,完善的制度可以约束市场的不利因素。从我国目前的金融制度可以看出其并不完善,这会破坏金融业市场的功能,使一部分金融交易参与者获得不合理的利润,而这些不合理利润则侵蚀了其他金融交易者的成本,于是受到成本压力冲击的金融交易者便会寻找更高的利润增长点,由于高利润伴随着高风险,这就意味着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者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交易,也将会在金融系统内部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按照这一理论思路“金融制度不完善不合理的经济利润成本压力冲击金融交易者行为改变金融风险升高金融安全隐患”来解释。事实上,只要能论证金融制度的运行将带来成本压力冲击,就能证明金融安全存在隐患,具体分析如下:
(一)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首先,产权的法律界定不清晰,便是对产权的弱化或分割,也就变相地削弱的机构或个人的资源,从而变相地增加了产权侵占者的收益,使机构或个人在金融交易中要付出更多的抵押担保资源才能获得资金的融通,增加了他们的融资成本。其次,金融交易市场准入的法律限制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保护市场内了金融交易者的经济利益是以牺牲市场外的“准金融交易参与者”的机会成本作为代价的。再次,缺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持,迫使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会不断破坏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增加金融运行的成本。此外,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往往只能依靠外界的资金救助维持生计,而救助这些机构所付出的各种成本十分昂贵。最后,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缺失,将会使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违规者获利,使另一部分交易者承受越来越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是监管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昂贵的交易成本。
(二)金融业市场结构问题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从宏观来看,在二元金融结构内,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系统无法支付聚集资本的成本,导致资金被调配到发达地区,而发达地区金融资本规模过度膨胀会使保留资本的成本大幅升高,盈利压力巨大,尤其是当实业经济的需求难以驾驭这些资金的时候,金融机构将会改变自己的行为以偿付这些资金的成本。从中观(行业)来看,金融行业结构属于银行业导向型,而银行导向型市场不利于信息的传递。并且信息的生产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信息这种产品是不具有排他性的,这些因素都大大地削弱了市场生产信息的动力,因此,企业或银行往往可以通过掩盖或垄断信息而获利,这种通过信息的摩擦来获利的模式增加了金融交易的成本。从微观来看,银行业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所占据的市场份额最大,由于长期存在稳定的息差,使银行在金融交易中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这些利润抬高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增加了他们的运营风险。
(三)金融交易参与者的不利行为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受我国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机构和个人在参与金融交易中普遍存在三种主要行为,即关系金融行为、非理性金融行为和羊群行为。关系金融行为可以提高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利用效率和盈利规模,但同时也产生非常高的风险成本。非理性金融行为和羊群行为的负面效应是相似的,他们都容易被投机机构所利用,使投机机构获利,使这些非理性和盲目从众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是他们在金融交易中所支付的高昂成本。此外,非理性金融行为往往在金融发展前景看好的时候,急于锁定利润而抽出资本,反之在金融发展黯淡时保留甚至追加投资,这将导致金融资源的严重错配,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安全发展。
由上可知,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能够推高金融交易成本,并且当金融制度存在问题或缺陷时,一部分金融交易的参与者便会充分利用这些制度短板来获利,这种行为形成一个提高金融交易成本的持续推力,使整个金融体系陷入“木桶效应”的困境。根据笔者所总结的理论脉络,金融交易成本的冲击会改变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金融交易成本的增高将会导致两种易造成金融风险的行为:一种是债务人由于难以支付高昂的成本而资不抵债,最终产生的金融坏账行为;另一种是债务人为了覆盖金融交易的高昂成本,片面追求高利润而将所融通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行业的行为。两种行为都会破坏金融安全,而后一种行为对金融安全的负面影响最大,因为,这种金融行为不仅将金融资源引入高风险行业和投机领域的不归路,并且也极有可能导致由于投融资失败而产生金融坏账的严重后果。因此,这种行为对于金融安全的打击是双重的,对金融安全的破坏力也最大。
四、完善金融制度、维护金融安全的几点思路
金融制度的两种主要作用是激励和约束,这两种作用分别有正向效应和负向效应,当金融制度与当前的金融环境相适应时,金融制度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金融发展,同时限制金融业市场中的不利因素来保证金融安全;相反,如果金融制度不能适应当前金融环境时,反而会将不利于金融发展的因素的负面效应放大,同时抑制金融体系内的积极因素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不适应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金融制度进行改革,以通过制度的约束来消除不合理的金融利润,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防止成本冲击所引发的高风险金融行为,从而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一)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第一,健全产权法律制度。科斯指出产权制度设置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因此,只有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产权的归属,使这些资产在可以在金融交易中充当担保资源,才能完全敞开金融交易的门窗。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确动产产权,并建立动产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扩宽融资渠道,削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并能有效地预防成本冲击所带来的金融行为风险。第二,健全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在法律层面上合理开放金融市场,将民间金融、非金融机构等单位的金融活动纳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消除由于市场准入问题给他们带来的机会成本。第三,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使金融机构在陷入危机时,能有一个自我偿付的机制,削减社会对其的救助成本,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第四,填补金融监管法律的真空。主要应重视将新兴金融机构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内,防止其无序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优化金融市场的结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失衡推高了金融交易的成本,高成本又激发了高风险的金融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其目标是推行金融自由化制度消除垄断因素。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条件要求企业是自由进入市场且规模一致的,且企业生产的产品都是无差异的,这一假设所勾画的是一个理想的极端的世界(完全竞争市场内是不存在任何制度的,或者说有制度市场便存在阻力),但却能清晰的表述出一种思想,即自由化的金融业市场内不应有少数的金融机构占有大部分金融资产。我国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正稳步推进,利率的浮动区间放宽,银行息差收窄,但是金融自由化的配套改革还未启动,如金融业市场结构的优化,这种环境下放松利率价格只会进一步恶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因为在价格竞争中小规模金融机构根本无力与大型金融机构抗衡。政策不能控制市场的力量,但可以改变市场的结构,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的政策措施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策上应对所有合格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避免出现某一种金融业务的独家;另一方面,应剥离超大规模金融机构的资产和业务,削减其市场的控制力和规模,使市场内各金融机构的规模竞争趋于公平。此外,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可以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运行成本,使成本冲击型金融风险得到抑制,在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的同时也使金融自由化改革不会偏离方向。
(三)通过制度规范金融交易者的行为。关系金融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融资的模式,只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成熟的信用评级制度,而使这种金融交易的方式非正规化了。规范关系金融的关键便是建立客观公正的信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少关系金融交易的信息摩擦,降低交易成本,也降低了金融风险。非理性金融和羊群行为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过度自信;二是金融知识匮乏。前一种需要通过金融交易实践的挫折和磨练才能改正;而后一种则需要建立与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金融教育制度才能加以克服。相关调查表明,相对于受到过良好金融教育的人来说,没有受到过良好金融教育的人更容易完全服从主观判断或其他的人行为,因此,应完善我国的金融教育制度,使金融教育与金融发展同步,避免由于企业和个人无知而误用金融这一工具所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巨额的风险成本和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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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就国际金融法而言,其作用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发展。简言之,安全和效率是国际金融法的两大基本价值。这两个价值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是金融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就无所谓金融发展;而金融发展又是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的根本保障。任何金融的低效率运行或停滞不前,都可能导致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混乱与动荡。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要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保障国际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而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金融监管,可能导致金融业效率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反过来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这两大价值的博弈直接影响到国际金融法功能实现的程度。我们知道,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价值取向的定位不能因人们的主观认识而转移,它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并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也是如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着。在国际金融法形成初期,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确定之后,安全曾一度是其基本价值取向。各国都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视为主要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重大。金融全球化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主体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深化,各国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在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联动,几秒钟内就能实现上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尤其是外汇市场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流动性和全天候的市场。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国际金融关系朝着多方向发展。从货币体系的全球化到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到金融机构的全球化,从金融信息流动的全球化到金融风险传递的全球化,从金融政策协调的全球化到金融法制建设以及金融交易规则和契约条款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无所不及。例如,从国际货币体系看,伴随欧洲货币联盟的运转和拉美、亚洲、非洲等区域货币合作的开展,美元、欧元和日元三足鼎立的多元化货币格局正在形成;从国际资本流动看,近二十年来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流速、冲击力均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其中,私人资本已取代官方资本成为全球资本流动的主体,其逐利本性使资本流动表现出很强的波动性。金融市场作为开展金融活动的平台,其全球化则构成了金融活动的全球基础,表现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贯通和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异类金融市场间界限的日益模糊,金融市场的主要资产价格和利率的差距日益缩小,市场相关度显著提高。货币、资本、金融市场等金融全球化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金融资源在不同国家间和不同层次上转移、划拨、金融和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在为金融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又具有放大金融风险的效果。纵观金融危机接踵而至的经济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包括金融风险发生和传导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体遭受国际投机资本冲击的概率大大增加,金融脆弱性演变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加之一体化的市场为金融风险之跨国传递提供通道,“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已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由此警示我们,在看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金融法也要随着经济的变化而调整其价值取向。各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面临同样的问题,经济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一方面要加大金融市场的开放力度,通过增加竞争以增加金融体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为确保金融稳定和公众对金融体制的信任而维持审慎监管。因此,法律必须在开放金融市场与加强管制之间加以选择。换言之,在促进金融效率与保障金融安全之间进行权衡,单一的注重安全优先或是单一的注重效率优先都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趋势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以美国为例,在经历了20世纪70-80年代的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后,尽管金融自由化给美国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命与活力。但是给银行业带来的危机也逐年增加。据统计,1982-1992年间,美国共有1442家银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开,对于开放程度高的美国来说,强调效率优先而放松监管也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危险。有人指出,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管制改革主要是制定新法,对废法的废止是不充分的。其结果就是解除管制部分不足以提高银行的竞争力,而保留管制的部分又无力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立法者和监管当局不得不重新审视放松管制的进程。在90年代里,美国立法开始体现出了对安全与效率的并重。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鼓励金融机构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加强对金融活动的风险管理。尤其是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重整金融资源、实行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实施兼顾安全和效率的审慎监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自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无不如此。如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提出了“有效监管”的六条原则,要求在实施监管时必须同时考虑,并将其作为新监管方式的指南。这六条原则是: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被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促进金融创新;保持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对竞争的不必要的扭曲和破坏。
考查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条约,也能看出对效率和安全并重这种价值取向的认同。无论是WTO还是NAFTA都强调放松金融管制,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自由化。WTO倡导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但同时也注重对安全的保护。WTO有关协议规定了有关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外,如各成员方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在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时,对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部门采取或维持有关限制措施;《金融服务附件》规定的“审慎例外”,允许成员方出于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措施,或为保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安全”的目标冲突。NAFTA推进金融服务的区域一体化,都要求成员方拆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限制,有条件的开放金融市场,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领域的竞争,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基金组织和《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协定》也都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强调市场力量的自由运作,要求尽量排除政府的干扰。而市场机制主要是强调效率。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推行也鼓励成员国坚推行的金融体制和制度都是以效率为基本导向,注重对安全的兼顾。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
关键词:国际资本;金融安全;熵值法;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052-03
引言
所谓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是指一国金融制度、金融财富、金融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即一国为抵御国内外部冲击保持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与发展的状态,维护这种状态的能力,以及人们对这种状态与维护能力的信心。在开放条件下,资本流动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全能化,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活动也趋于一致化。由此可见,在开放条件下各国金融经济活动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特别是加入WTO后,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使金融体系面临诸多不利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金融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国际资本流动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中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加;(2)导致股市价格剧烈波动,证券市场动荡不安;(3)威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4)影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效果。此外,国际资本的流动状况还会导致国际收支失衡以及国际资本资源在区际间的错配。因此,有必要重视中国金融安全问题,把金融安全置于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之中,加以重视、防范和维护中国金融安全。
一、国际资本流动的成因,趋势和特点
经济全球化加快了各国经贸交流与合作,国与国之间的往来日益密切。生产要素的流动越来越灵活多样特别是资本的流动表现出极其频繁,规模之大,渠道多样,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保密性。所谓国际资本流动,就是资本在不同国家和法律管辖范围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按照时间的长短分为短期资本流动和长期资本流动。国际资本的流动无非是为了追逐资本的收益,享受超国民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在金融不发达的国家,由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监管不利,汇率,证券价格定价,利率等多方面的体制不完善,金融市场存在操作的机会,使得大量的国际资本能够在短期内操纵市场从中牟取暴利。《经济学家》周刊在1999年的统计分析指出,在1980―1995年期间,国际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率大约为8%,快于世界贸易的增长率;而在各种形式的国际资本流动中,跨国证券投资的增长率为最高,达到了25%;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世界投资报告》分析指出在1995―2006年期间,世界贸易平均增长率大约为7.8%,各国对外投资平均增长率按流出额计算大约为12.5%,流入额计算大约为11.5%。这表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再不断增长。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FDI持续增长。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2008年FDI净流入达到1 477.91064亿美元,而2009年1―6月FDI净流入额为288.67975亿美元。由于短期国际资本的流动性较FDI强,在短期逆转的可能性较大,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2003―2004年间,中国短期国际资本的流入大于流出,2007年达到新高分别为7 279.75亿美元,7 775.4010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0.44%,26.00%。而2008年又有小幅回落,基本与2006年持平,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9.16%,18.45%。与此同时中国外债规模不断增长,短期外债在2004年以后较中长期外债增长较快,中长期外债增长相对平稳,2008年达到3 746.6亿美元,其中中长期外债1 638.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74%,占总余额比例43.74%;短期外债2 107.8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23%,占总余额比例56.26%。
近年来,国际资本的流动以FDI为主的同时,游资的流出流入规模不断加大甚至超过FDI的规模,外债规模也不断呈现上升的态势,而且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资本流动将呈现出自由化和多元化趋势。中国虽然在吸引外资方面成效显著,但是短期资本的流动性冲击不断加大,外债余额的增长等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金融安全构成威胁。
二、国际资本流动与中国金融安全理论及路径
(一)国际资本流动下的金融安全理论
开放条件下的宏观经济均衡是产品市场,货币市场和国际收支的内外均衡。而内外均衡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取决于国际资本的流动,国际资本的非稳定性流动会引发各种金融风险,进而造成经济的外部失衡,外部失衡又会传染到内部均衡,造成经济的总体失衡。为此,引入修正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IS-LM-BP),在资本不完全流动的情况下,BP曲线的位置取决于资本流动对利率的敏感度,BP线的斜率有可能大于或小于LM线的斜率。根据中国的基本情况,假定:(1)资本不完全流动;(2)实行固定汇率制度;(3)资本受利率影响。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入,存在几种可能:进入金融市场,扩大投资和消费。当资本流入用于扩大投资时,带动国民收入的提高及出口的增长,导致国内经济在一个更高的产出和利率水平,但外部经济失衡。更高的利率水平吸引大量资本的流入,其中不乏短期投机资本。国际资本的过度流入加剧银行业道德风险,金融市场泡沫加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增强;当资本流入用于刺激消费时,带动本国进口的增加导致产出和利率的下降,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经常项目趋向赤字。由于利率降低导致资本外流,经常项目逆差,经济出现衰退;当国际资本流入金融市场时,会加大金融市场的动荡,推动股价上涨,经济泡沫增大。由于监管相对薄弱,经济泡沫得不到及时的化解,使得生产部门资金向泡沫部门集聚,居民货币需求大幅上升,导致利率下降,资本发生逆转抽逃,经济泡沫吹破,价格大跌。
(二)国际资本流动对金融安全的路径分析
当市场对一国经济增长前景持乐观态度时,外资就会大量流入,使得国内总需求增加,导致资产价格上升以及银行信用扩张。而实际经济的增长又会导致预期提高,企业投资迅速增加,银行贷款需求也不断增加,银行信用扩张,企业增加开支,经济增长,早期的经济预期得以实现,银行信用进一步扩张,资产价格不断上涨。这时的经济开始变得脆弱,由于企业与居民的债务增加,资产价格崩溃的风险加大。当经济受到冲击时,资产价格的崩溃会导致借款人的金融状况恶化,银行的金融状况也随之恶化。经济增长放缓,企业和居民无法偿还贷贷款,而银行收回贷款、变卖抵押品,使得资产价格进一步下降,经济进一步恶化,出现银行挤兑现象,最终引发经济危机。当经济繁荣时,外资的大量流入为银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使信用扩张迅速,同时外资的大量流入,使风险的来源及种类增加,市场反应速度加快;当经济处于衰退时,外资迅速抽逃,银行贷款收回,信用紧缩,衰退加剧。
三、开放条件下的小国经济模型
考虑一个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小国,假定:(1)该国为资本缺乏型国家,需要向外借贷,因此国际资本流动表现为国际借贷;(2)借贷的国际资本流入到实体经济部门,即企业部门进行生产融资;(3)企业生产函数采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形式,只用资本和劳动这两种生产要素;(4)该国居民分为工人和企业家,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存在单一替代弹性。生产函数为: yt=KatL1-at,给定小国经济模型,则本国出口为外生给定。在均衡状态下本国产品的供给等于需求即:
yt=(1-μ)Ct+(1-μ)It+εtX (1)
式中μ表示在外国产品上的消费和投资的比例,1-μ则表示在本国产品上的消费和投资的比例;εtX表示以本国产品表示的出口价值。假设工人将其收入全部消费掉则上式可变为:
yt=(1-μ)(1-α)yt+(1-μ)It+εtX(2)
从(2)式可以解出实际汇率为:
εt=(3)
由于企业家的投资能力受限于借款能力,其借款额为财富的λ倍即借债杠杆率。 It≤(1+λ)Wt 其中,将财富定义为:
Wt=αyt-Dt-εtFt (4)
式中Dt为净债务,εtFt 为以本国商品表示的价值。由于企业家在进行投资时,都要作出投资的决策,只有在国内的投资收益至少等于在国外投资的收益时,才会在国内投资。即满足下列等式:(1+i)(Pt/Pt+1)≥1+i*。考虑财富和投资之间的关系由(3)(4)两式得出(省略时间下标)
==F (5)
企业家将其全部财富都用于投资则
If=(1+λ)W(6)
从(5)(6)两式得出
==
当>1可能出现金融危机。一方面这是因为资金出借者提供资金的依据是借入者的抵押品价值,该价值依赖于实际汇率和实际借债杠杆。由于理性预期的存在,给定资金出借者愿意出借资金,那么实际投资水平就取决于出借者的预期的投资水平。在出借者预期投资水平很低的情况下,资金出借者不相信企业家的抵押品价值,因而不愿意借出资金;这就意味着汇率贬值,导致企业家破产。另一方面高杠杆,外债相对于出口很高,边际出口倾向很低的话,导致本币有升值的压力,中央银行进行干预,消耗外汇储备,当外汇储备殆尽时,危机发生。当
四、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测算指标的选取和定义
根据研究的目的,和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8》、中国人民网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资本流动下金融安全的测算指标有:外汇储备占GDP的比例(S1)、经常项目差额占GDP的比例(S2),短期外债占外汇储备的比例(S3)、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的比例(S4)、(FDI+经常项目差额)占GDP的比例(S5)、外汇储备占外债余额的比例(S6)、外债总额占GDP的比例(S7)、偿债率(S8)、外汇储备占M2的比例(S9)。
(二)数据的预处理及各指标权重确定
熵值法的基本原理指某项指标值的变异程度越小,信息熵越大,该指标能够提供的信息量就越小,该指标的权重也就越小。反之,该指标的权重也就越大。但是熵值法的运用是在所有数据都为正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为避免指标值出现负数,需要对原始指标数据进行变换,然后用变换后的指标计算权重。
1.数据标准化变换。x′ij=(xij-xj)σj,其中xj为第j项指标的均值,σj为第j项指标的标准差。
2.为消除负值,可进行坐标变换。x″ij=k+x′ij,其中k为坐标平移幅度。
3.计算指标x″ij的比重Rij。Rij=x″ijx″ij,m为指标的年份数。
4.计算第j项指标的熵值ej。ej=-RijlnRijlnm。
5.计算指标xj的权数。Wj=(1-ej)(1-ej),n为指标的个数。
这样就可以计算出2000―2008年各个指标的风险贡献权重。
(三)综合安全指数的确定
根据中国学者王元龙(2003)等的研究成果,把金融安全化分为A、B、C、D四个等级,A代表安全,B代表基本安全,C代表风险,D代表危机;其对应的综合分数值为0~20,20~50,
50~80,80~100。按照国际标准,各个指标在其安全状态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各个指标的警戒线,以确定安全区间和不安全区间。根据实际指标数据,将各个指标值映射到相应的四个等级,得到各个指标的分数值。然后将各个指标的分数值和对应的风险权重相乘求和就得到了每年的金融安全综合得分指数,对比金融安全等级状态分数值,可以得出2000―2008年的金融安全状态:2000年金融安全状态为安全,其余各年为基本安全。而且从金融安全指数来看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国际资本流动愈趋自由化和多元化的情况下,中国金融安全综合指数有不断上涨的态势。说明在不断的开放进程中中国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威胁,需要予以重视。
结论及启示
通过分析开放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趋势特点以及对金融安全影响的理论和路径,也构造了开放条件下的小国经济模型,说明了在资本流动的情况下,可能产生金融危机,这取决与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以及货币当局宏观调控能力。经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在开放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不断增大,中国金融安全尚处于基本安全状态,但不排除出现突变状况,因此需要有关当局密切监视,综合防范,才能很好的维护中国金融安全。故此,对与维护中国金融安全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合理筛选利用外资,适度借贷
当前,中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增大,但是外资的利用效益却不是很高。各个地方政府相互竞争,各自为政,忽视整体规划和地方分工,造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损害了外资的利用效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资金技术方面的短缺,不得不向外借贷,购买技术等,当这种趋势逐年积累的话,会导致过度负债,一旦债权国要求还贷时则会无力还贷,造成债务危机,引发金融市场投资者信心下降,金融市场大幅震动,给该国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合理利用外资,适度借贷对于发展经济是相当重要的。
(二)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还不太发达,资本市场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如资本市场的监管问题。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国际游资的冲击时,难免会手忙脚乱,使资本市场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面对更加开放的国际经济环境时,加强资本市场建设与监督,建立一整套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抑制投机性资本的流入或者流出。
(三)加强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建立健全国际协调合作机制
由于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之大,流动结构不合理,流动期限不确定。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必然伴随着潜在的风险问题,如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等。中国目前对国际资本的监管主要采取行政性的硬性管理措施,这种措施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思维的体现和延伸。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虽然这种措施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潮流相背,因此在面对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及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中,参与国际合作必不可少,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也要转变方式,从硬性管理到间接性软监管转变,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体系和国际协调机制及国家金融安全指标体系以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效益,有效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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