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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贷款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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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贷款政策

第1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 农村金融 农村经济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在促进和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作用。目前,我国农村资金大量分流,农村经济严重“贫血”,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是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结合各类金融机构自身特点和优势,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当前农村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呈现萎缩趋势。1994年以后我国虽成立农业发展银行,但农业发展银行由于机构网点的设置以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资金的供给,很难有效行使其职责。1996年以后,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脱钩,按照商业化经营模式发展,受利益机制的趋使,收缩农村金融业务网点而转向城市经营,而长期充当农业银行附属机构的信用社在行社脱钩后,由于自身资本实力、经营能力与管理水平等因素还很难独立承担当前的农村金融业务。因此,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已呈萎缩态势,这与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农村经济极不相衬。

2.农民贷款需求增加,但难以得到满足。近几年,近年来,中国农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大,但农贷资金明显不足。据统计,农户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农业银行只能供应5%~8%,农村信用社供应13%~19%,70%以上农户靠民间借贷和私人借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农户贷款难是世界性的课题,但是象中国金融系统如此劫贫济富,举世罕见。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县及县以下农村的机构网点一般只有存款权没有贷款权,因而通过其内部的经营机制形成了对农村资金的转移,而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网点也是单纯的吸储机构,使得农村资金大量流到了城市。目前各商业银行县(市)支行除小额抵押贷款外,基本没有贷款审批权。商业银行贷款权限的上收,使农村资金需求的缺口进一步扩大。

4.缺乏融资担保机构。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各地相继成立了由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担保对象主要为城镇中小企业,而对于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及和种养大户,政府并没有提供类似的支持。

二、推进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思考

1.构建功能齐备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任务,是逐步确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新体系。一是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支农资金归集到农发行集中管理和使用,界定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在政策性支农项目的界线,国家开发银行逐步从农村小型项目投资中撤出;二是实现政策性支农资金从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剥离,运用贴息等补偿性财务杠杆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投人;三是以产权改革为核心,推进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村合作银行体系,在农村的县一级层面上构成由农业发展银行、地方股份制的信用社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组成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2.组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拓宽支农再贷款发放范围。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没有僵硬的规章制度约束,借贷不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中间环节少,能节约不少的交易费用。迅速的贷款决策及时保障了农民生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在农村,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性信贷需求呈递增趋势,而正规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用于生活支出方面的贷款项目,农户对生活应急的资金需求选择的余地非常有限,民间借贷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导民间资金,组建民间银行,既可留住地方资金,又拓宽支农再贷款发放范围。

3.完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一是改革邮政储蓄的资金流向,将其中来源于农村的储蓄资金统一划归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使用;二是规定应将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农村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投资,可以由商业银行直接进行农村资产业务运作,也可以委托农业发展银行运作;三是允许农业政策性银行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寻求合作伙伴、通过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民共同基金等形式,面向农业、农民筹资,以扩大资金规模和支农能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四是鼓励农业政策性银行境外筹资,争取国际金融和国际组织的转贷业务,由政策性支农银行经营管理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亚行对我国的农业项目贷款和扶贫开发的转贷等资金;五是广开渠道,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农村投融资: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方便,引导民间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建立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的中小资本市场。

4.逐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环境。一是大力整治农村信用环境。首先,加强对农民信用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其次,采取借款人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信用档案;再次,采取有效的措施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二是将农业保险业务从现行的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产业化推进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三是成立由财政出资、农业企业和农户参股,主要为中小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参考文献:

[1]姜旭朝 丁昌锋:非正规金融理论与实践[J].经济学动态,2004(12)

第2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贷款损失准备金 会计政策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做成部分,对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流转形式,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商业银行主要是依靠发放贷款获得的利息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是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其次,由于对外发放贷款是一项高风险性的业务,一旦贷款业务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长短期经营,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切实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政策。

一、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的发展过程

(一)上世纪80年代至上世纪末,初步发展阶段

当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我国的银行并没有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作出明确的规范。后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逐渐演变为一个核心的机构,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需要一个衡量资产价值的标准,来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首次提出了在专业银行设立呆账准备金的规定。在1988年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标准的初步形成。此后,1998年财政部又了《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指出:“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

(二)2001至2005年,转型阶段

2001年国家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同年11月,财政部又下发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了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规定,尤其是重点强调了谨慎性原则在计提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还明确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金是由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组成的。2002年的《银行贷款准备计提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贷款损失准备”正式出现。这一阶段是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发展的重要转型阶段,《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贷款准备计提指引》的颁布使得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得到规范,更符合时展的要求。尤其是《银行贷款准备计提指引》提出的“贷款五级分类法”,降低了银行对外发放贷款的风险,体现了谨慎性的原则。

(三)2006年以后,逐步完善阶段

自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后的2007年起,各商业银行就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问题做出了更加全面完整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披露等问题做出了解释;提出了将“未来现金流量”、“实际利率”作为未来现金流量的核心,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不断完善,会计计提的方法也更合理,在各方面逐渐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分析

前面我们提到商业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所有的商业银行中,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是最大的,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的发展起步晚,不仅在数量上没有优势,更在质量上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我国的上市银行寥寥无几。银行很难通过一些方式来获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数据信息,所以在某种程度上,银行要将这些数据信息进行研究是很难实现的。为了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计提内容等面的不同和相同之处,下面我国就将几大主要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的计提内容进行比较,了解并分析各大主要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

(一)各银行的计提内容比较分析

1.在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上。工商银行主要采取的是单项及组合评估划分具体标准的方式;建设银行采取的主要方法是组合评估具体方法;而对于单项评估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方式则很少被各大银行使用。

2.在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金额上。五大商业银行在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披露内容上,都具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变动情况、贷款损失准备金按评估方式来划分计提结果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这三项。对于贷款拨备比率和贷款迁徙率,贷款的五级分类方法五大银行在计提内容上都有提到;而关于不良贷款结构的问题上,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没有涉及。

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各大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和贷款的五级分类方法等方面都有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披露内容,对资料的使用者了解各大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除此之外,由于信息披露发展的不完善,也存在一些与《企业会计准则》不相适应不规范问题,对此,要加强对各大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力度。

(二)各大商业银行在计提方法上的比较分析

1.农业银行的计提方法。农业银行通过组合评估的方法对贷款减值准备进行计提;利用减值测试的方式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对于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则在组合中采用减值测试的方式。若贷款金额发生减值,就按资产的账面余额同原始实际利率贴现的方式来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并再计入当期的损益。并定期及时对贷款组合的减值进行评估,用以反映贷款组合的现金流量,判断贷款的组合是否有减值的现象发生;当单笔贷款业务不重大的时候,银行的管理层就采用组合的方式,以相似于资产的历史损失为基础来组合未来的现金流量。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法,被看作是已减值贷款的又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对贷款减值的主要评估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贷款项目盈利能力、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等。

2.建设银行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与农业银行不同的是,它采取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方式。如果资产金额出现减值,就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按该资产原实际利率折现后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短期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与现值的差距相差不大,在确定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时候则不进行折现。其次,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尤其是对采用以个别方式评估未发生减值的贷款,采用组合的方式来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某类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出现下降,就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采用组合的方式来进行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组合的历史损失经验、基于历史经验和当前的经济、信用环境对目前损失的判断等等。

3.工商银行的计提方法。当贷款发生减值的时候,损失的金额是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后的差额来确定的。对贷款减值的评定是通过单项评估与组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时候,既可以采用初始确认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同时也可以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利率作为折现率。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法对所有的公司类贷款进行分类,采用单向评估减值的方式是当公司类的贷款出现次级、可疑或损失这三类的时候,并且损失金额的计量是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按资产原有的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来作为计量依据。贷款减值的考虑因素有:借款人的流动性问题、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贷款的本金或利息是否过期等。

4.中国银行的计提方法。对于金额重大的贷款的计量,中国银行采用的是单独评估的方式;而对于金额不重大的贷款的计量,则采用的是组合评估的方式。用单独评估的方式的贷款,在对其进行未来现金流量的评估师,某些因素的影响要依赖高度判断;采用组合评估的方式的贷款,判断其发生减值损失的依据由:借款人的支付状况是否发生变化等。

从以上对各大银行的计提方式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这些银行都采用了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单项评估与组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等作为计提的标准。但是在对定义金额重大的方式上还存在一些差异;单项评估与组合评估的范围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三、结语

我国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计提方法等方面基本遵循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金融业的一大进步,在此基础之上也要加强引导,争取使其朝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涛,李猛.金融工具准则变化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业务的影响分析[J].金融会计,2010(9):14~18.

第3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业银行;支农小额信贷;现状;对策

一、农业银行支农小额信贷现状研究

1 农业银行近年来运行状况逐渐好转,有能力支持三农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目前总资产已达116,775.77亿元,各项存款96,220.26亿元,各项贷款56,287.05亿元,资本充足率11.94%,不良贷款率1.55%,全年实现净利润1,219.56亿元。目前,农业银行已经步入了稳定快速的发展轨道,农业银行作为中国农村唯一的一个信息网络与经营网点齐全的国有商业银行,充分发挥着其在农村的积极作用。完善农业银行的服务三农功能和市场定位是农业银行义不容辞的义务与任务。

2 农村金融市场对信贷的需求缺口加大,农业银行支农信贷力度不够。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农业金融市场小额信贷的缺口大约在3万亿元左右。我国有9亿多农户,对于小额信贷的需求数量相当大,但目前相关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支农的贷款额度却非常少,难以满足三农的快速发展需求。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和经营的变化,涉农贷款比重逐年呈降低趋势,目前农业银行的支农农业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重已降至10%左右。促成上述的原因是:因过去农业信贷存在的种种问题,农业银行经过商业化改革以后,基本都不发放贷款给农户,同时,面向农户吸收储蓄存款,使本来就缺少资金的农村雪上加霜,大量的资金游离在农户与农业之外,农民的资金最终不能服务于三农的生产与发展。

3 农业银行因经营转型使信贷资金偏离农村。农业银行在服从市场规律运作的同时,以寻求经营安全性、经济效益性为目标作为发展方向,将经营重点转向经济发达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优先的发展战略。一些地区的县市支行信贷管理权限也上交,各支行、营业网点的经营以负债、开展中间业务、清收不良资产贷款为主,对于一些信誉较好的法人客户的信贷投放,需要报上级银行审批后方可放贷,这样一来,使本应为三农服务的农业银行,将资金信贷业务逐渐投入大中型企业和金融资源丰富的城市和地区,导致支农信贷资金与业务总量上逐年呈弱化发展趋势。

4 农户个人贷款与扶贫贷款门槛高,准入难。由于金融市场信贷风险较大,特别是面向农村的信贷开展,因影响因素更多,曾经使农业银行背上了很重的不良资产的包袱,使银行对三农的信贷业务的操作非常谨慎。因此,农行针对农户小额贷款项目,在贷款上采取了信贷金额、评级授信、立项、上级行审批准入等很多门槛限制,加大了农户信贷的难度。再者,农行贷款融资渠道较少,缺少诸如农信社小额信用农贷品种,目前农户个人贷款基本都是由农村信用社经营,农行现有的融资渠道不能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另外,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一些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很多企业难以得到有效的信贷支持,农行对于农村的信息、技术、市场金融服务基本上是空白。由此可知,农行目前的运行机制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很不适应。

5 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较大,是促成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源之一。随着农行投入农户小额贷款力度不断加大,相伴而生的贷款风险也随之增加,具体表现在:1)缺乏调查摸底,信息采集困难。随着支农服务的逐步扩大和贷款农户对小额信贷需求的不断增加,农行各网点对农户的摸底调查工作量很大,比如要对每一个小额信贷户逐一去调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确认放贷资格、后期要还贷催收工作等,并且由于农户分散、信息采集量大、人员力量不足等种种原因,以及贷后管理跟不上和信贷资料的不准确,给农户小额贷款留下极大的隐患。2)部分农户信用意识差,还贷观念不强。由于农户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责任意识与信用意识较差,有时行为不计后果,往往是贷款时是积极主动,一旦生产经营出现问题,还贷时就不积极不主动。3)自然灾害与农副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因农产品价格波动,或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的风险直接转化为贷款风险。农民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波动影响较大,风险把握难度大,加之农民自身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产品市场行情波动都会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农民按期还贷,因此也给银行造成贷款风险。

5 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尚不成熟,金融配套改革措施滞后。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因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很大,信贷规模与市场发展的差距,国家很难出台适合不同地区的政策与法规,加上地方政府的政策干预较多,使农业银行的支农信贷业务受到冲击。使农业银行的支农信贷业务受到冲击。并且,一些地区依法借贷、依约还贷的意识有待于加强,需要更新观念和提高认识。还有的地区,借改制、破产甩包袱和放纵、包庇企业的欺诈行为,损害银行利益。再者,因金融配套措施滞后,目前政策性金融以对特定机构的特定业务进行直接补贴为主,对商业金融机构的担保、抵押、保险、减免税等措施缺乏,吸引金融资金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农业银行在金融生态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支持小额信贷业务同样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农业银行支农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对策

1 农业银行要树立金融服务农村、市场定位农村的战略发展目标。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农业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与基础,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农村的小额贷款业务与扶贫贷款业务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同时农业银行的支农小额贷款业务也会进一步的增加。农业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一定的资金实力,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会构成农业银行的资金压力,从整体运营来看,银行的流动资金还是很宽松的。中国农业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多措并举,强化以“三农”和县域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群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必将对支持小额贷款业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农行在通过财务重组、剥离不良贷款后,要充分运用好相应的注入资金,在缴足法定保证金、留足备用金后,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小额贷款的业务发展。

2 农业银行要面向三农服务,开展多品种的小额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发展的目标应立足于农村,围绕农村金融市场的需要,为支农提供所需要的金融品种服务。可根据农民小额贷款的需求特点,开发地上作物收获权、存栏牲畜抵押等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植与养殖大户和个体经济户,可通过评定信誉等级、采取联保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服务。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实行更多的融资方式,如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实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的管理模式。除流动资金贷款外,可运用应收账款融资、仓单质押贷款等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

3 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支农小额贷款的管理。农业银行要将支农服务作为发展的主要方向,

可结合地区差异分别授权管理,适当给予基层行一定的贷款审批权,完善支农信贷运作流程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支农小额贷款业务建立绿色通道,来适应支农贷款业务“小、频、急”特点的需要。再着,就是建立利率风险定价机制,根据支农贷款风险及所预期收益灵活的制定利率,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充分调动经营行发展支农业务的积极性。此外,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农业客户贷款、存款、票据贴现、中间业务、等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职能人员积极性。对贷款已经形成不良的,也要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分析,实事求是地落实相关责任,使基层行和信贷人员轻装上阵,增强信贷人员对支农贷款的责任。建立支农贷款风险管理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信贷客户进行评估和检查,排出退出客户清单,建立支农信贷客户诚信记录,强化贷款责任追究,有效防范经营带来的风险。

4 建立支农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制度。针对支农小额贷款的担保难的问题,农行应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经一级分行批准,还可采用多户联保等多种担保方式;采用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方式的,经一级分行批准,仅为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可适度调低到1000万元;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除《办法》明确列出可以抵押的财产外,还可扩展到大中型机具、农副产品(不易保管的除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丘等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

5 引进支农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降低风险水平。建立农户的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情况,进行对于风险的水平、风险程度的评估,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建立风险管理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度,建立风险风险管理工具,量化评估与分析报告等,要依法合规办农村金融,减少乃至杜绝不必要的行政干扰。要尽快开办“三农”商业保险,健全县域信用担保体系,并加强县域发展环境治理,优化县域信用环境,维护县域农行的合法权益,真正建立和谐、互信的银政、银企、银农关系。

6 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的清收,借以规避银行贷款风险。1)委托村组干部清收。根据村组干部对清收工作支持力度、工作能力、责任心和农户中的信誉度,利用村组干部对辖内农户底子清、情况明的优势,对额小、面广的散户存量不良贷款,采取"发包"方式,与村干部签订委托清收协议,通过合理核定清收费用,按照现金到账金额进行结算并收回不良贷款数额。2)引入社会力量,实施招标清收。充分利用一些外部人员与贷(保)户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比如上下级关系、利益互惠关系、招投标关系等)进行清收,利用贷户害怕政治前途、经济利益受损、工程承包受阻等心理,积极争取其所在组织的支持,对贷(保)户进行施压,促其归还贷款本息。

7要建立支农小额贷款的数据库,完善客户信息管理。要高度重视客户经理、柜面人员的信息收集作用,多渠道搜集客户资料、客户消费偏好、经营特点及其历史交易记录,按照“以客户为中心”而不是“以产品为中心”的原则来整理、集成并有机整合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核心的包括账户、交易情况和个人资信在内的完整信息库,并且形成完备的信息传递、沟通和共享制度。要在二级分行以上营销部门专门组织人员对客户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包括对客户需求信息的分类整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分析、客户对银行综合贡献度的评价等,充分地了解客户、发现客户,从而为实施综合营销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参考文献:

[1]常红华 《浅谈农业银行对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 中国金融网 2011年8月2日

作者个人资料

作者姓名: 李民成

工作单位:无锡太湖学院

职 务:学生

专 业:工商管理

学 历:本科

论文题目:《农业银行支农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研究》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68号

邮政编码:214064

单 位:无锡太湖学院经管系

第4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 “非农化” 非正规金融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

经过多年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它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正规金融,即受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组织。其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一些改组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二是非正规金融,即除正规金融以外的农村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高利贷、私人钱庄等[1]。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没有起到专门为农村服务的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仅仅实现了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流通。粮棉购置的市场化削弱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产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进一步削弱。并且中央银行拨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大都是来自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而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农村的储蓄存款。从根本上,国家并没有通过政策性银行拿出相应的资金对农业金融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2)中国农业银行。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四年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工行、建行、中行几乎全部退出了农村金融。由于商业化改革和股份制改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具有政策性银行某些功能的中国农业银行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在现有的经济体制下,投资农业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的流动具有天然的“非农化”倾向。虽然农行在大多地区都设有县域以下机构,但由于贷款审批权限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只存不贷,从而加大了农村资金供给矛盾。国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并没有成为服务农村金融的输血管道。(3)农村信用合作社。国有商业银行战线的不断收缩、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打击,让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家独大。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只是名义上的合作金融,在实际的经营中,农信社依然有国有资产参股,所以其经营经常会受到行政干预,“合作”的性质并没有实现。行政干预的存在不仅违背了其独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反而形成了大量的呆账坏账,恶化了其资产质量。同时由于商业化改革,农村信用社作为法人,其经营也强调贷款的回报,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这决定了它对偿还能力弱、信息搜集成本高、违约风险大的农户的贷款有限。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并不多。据专家预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农村信用合作社表现出“非农化”特征。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缺乏有效的外部良性竞争,导致其改善内部管理、加强其金融风险控制动力不足,这也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收缩基地、合作金融的“非农化”趋势,农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能满足,不得已转向非正规金融[2]。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村80%的贷款来自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作用远超过非正规金融。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的不认可,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非正规金融遭到严厉打击,作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勒令撤销,从而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被终结[3]。

三、对农村金融的改革建议

面对严峻的农村金融形势,许多专家学者提出对农村金融的改革意见,主要是剥离农行的政策,推进农信社的改革[4]。但以上建议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的“非农化”趋势。如果让农村金融更好地从农村获取相应的盈利才是改革的方向。在批判的继承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如下建议:

(1)培育适合农村需要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农村的经营实体是主要是个体和私营企业,所以适合农村需要的中小金融机构一定的贴近、了解农村经济实体,可以控制违约风险。在这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对比于大的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但是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只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的大型化和复杂化,我国现有金融体制结构的设计并不符合中国农村金融的现实。所以在现有的农信社改革的方案中,必须设定好农信社发挥作用的合理边界。(2)提倡充分良性竞争。合理充分的良性竞争是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前提,只有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金融组织才会为了生存尽力去满足农村的金融服务要求,从而才能尽力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放开非正规金融让其纳入正常发展的轨道与正规金融充分竞争,是农村金融合理发展的最佳选择,并且在配有合理的政策措施的指引下,放开非正规金融并不会对农信社的存在造成大的冲击。(3)解除对农村金融的管制。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一般都会提及“农信社贷给农民的贷款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来实现支农的目的,但这种硬性规定并不能改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非农化”趋势。农村金融贷款流向的“非农化”趋势是由于投资农业的低回报造成的。只有改变投资农业的低回报状态,才能改变资金流向的“非农化”趋势。

四、结论

总之,要改变农村金融的“非农化”趋势,必须从多方面着手:一是摆脱政府的参股或干预,让农信社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二是要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大力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做好农村的金融服务;三货币当局必须放弃对非正规金融的压制,让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做到合理协同,来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J].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8.

[2]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中经网50人论坛,2001,6月7日.

[3]贺军.民间金融的大机遇[J].新证券,2002,9月23日.

第5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金融生态;民间借贷

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农业银行进入了实质性的股份制改造阶段。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加大,已由专司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扩大到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科技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业务。随着银监会又批复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标志着农业发展银行已由粮棉油收购银行转变为全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大规模的股权改革,充实了资本金,成立了省联社。在陕、晋、川、黔四省进行的只存不贷的小额信贷试点,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金融多元化打开了一条通道。一个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为骨干和支柱,以农村信用社等合作银行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框架体系已清晰可见。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落后于新农村建设的形势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在农村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有四家,即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但是随着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已从农村向城市和高端客户转移。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从事粮棉油收购业务,与绝大多数农户没有业务联系。邮政储蓄银行只在农村吸收存款,并不在农村提供信贷服务。因此,在农村实际上是农村信用社“一家支农”,没有形成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的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金融机构本身缺乏活力

在产权、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缺陷。农村金融的网点设置不合理,服务设施的科技含量低,服务方式、手段落后。

(三)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而非正规金融又受到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方面的限制

据调查显示,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不是在扩大,而是在缩小。在此种情况下,只能转向非正规金融。但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又被进一步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

(四)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的政策环境不宽松,像市场准入和退出、利率自由化等对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政策仍然偏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服务的灵活开展。2007年国家虽然出台了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农村银行业机构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且仅局限于中西部等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资金需求较大的东部发达地区却被排除在外。

二、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职能缺位

1、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供给主体呈单一均势。国有商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不断调整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纷纷缩减其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农业银行县域以下“存多贷少”,“十五”期间平均贷存比不足40%。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功能主要集中在提供粮棉油贷款。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业务的局面。

2、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到位,影响支农效果的发挥。农村信用社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历史包袱重,法人治理未完善,面临的风险大而制约了支农作用的发挥。2006年6月,南通市农村信用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为19.8%,比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高出了14.7个百分点。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由于商业银行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上收权限和邮政储蓄资金运作不合理,导致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据调查,近几年,农村每年通过邮政储蓄渠道从县域抽走资金达20亿元。

(二)农村经济承贷主体存在融资缺陷

1、农业龙头企业实力较弱,特色产业规模小。龙头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企业内部资信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除茧丝绸、家禽、海洋经济产业等形成一定规模之外,大部分尚未形成较大规模效益。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合作松散,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具备直接经营和开展产供销一体化服务的能力,收益甚少。没有必要的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

3、农村企业注册资本少,财务信息不透明,账面利润难以核实。一些企业虽为亏损或微利,但在提供给银行的报表中却大多反映为有较大盈利。

(三)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1、缺乏农业保险。由于缺乏农业保险机制,农业生产无保险可投,一旦遭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农民丧失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能力,造成的资金风险就转嫁给金融部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

2、农村贷款抵押担保难。一是农民个人除住宅外可抵押资产较少,农业生产资产难以抵押,农产品、林木、牲畜等资产价值不易确定也难以变现,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不能抵押,中小企业不能以土地办理抵押贷款。

3、农村担保机构弱小。至2006年8月,南通市共有县域担保机构10家、担保基金总额1.24亿元、担保金额16.4亿元,分别占全市的33.3%、39.7%和24.9%。而同期县域民营企业数量、注册资本、工业增加值分别占全市的79.2%、79.3%和82.6%。农村担保机构数量少、担保额小与农村民营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薄弱

1、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薄弱。据对南通市的调查,“十五”期间,农业人口人均GDP增加值仅为全市人均GDP增加值的5.9%,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仅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额的40%,由此制约了农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吸纳能力。

2、农村金融法制环境亟待完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农村金融债权维护费用高、执行难。在诉讼案件中,实际执行金融全部诉讼标的比例很低,而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占执行金额的比例却要高得多。

3、农村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农村地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比较淡薄,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常有发生,导致农村地区金融资产质量相对较差。据调查农村企业的不良贷款率比县城企业高出了7.2个百分点。

三、建议

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总体格局应是:以国家政策性银行为支撑,商业性银行为基础,合作性金融为主体,民营性金融为补充的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强化农业银行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农业银行支农有着其历史性、传统性、现代化和具有网点优势的独特作用,是其他商业银行无法代替的。要加强和突出农业银行的支农作用,完善其支农功能,放宽业务限制,扩大服务范围,强化为农服务的经营理念。

2、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完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金融资源,是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需求的,农村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经营等都必须要政策性金融的扶持。通过改革还原政策性金融的本来面目;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开发性金融并重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拓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融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业务,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事业发展,增加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3、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要有效发挥金融杠杆功能,切实扩大农民和农村企业的市场需求。一是增加和改善农户贷款,继续扩大对农民贷款的覆盖面。二是运用信用与联保等方式,增加农村小贷款。逐步加大消费信贷产品的推广和开发,提高农民消费能力。

4、鼓励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求。因此,必须建立社区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尽快放开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贷款公司的区域限制,允许经济发达农村地区开展业务,满足资金需求。

5、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促进其健康发展。农村是民间借贷发育的最肥沃的土壤,据测算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制度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民间借贷的这些独特优势,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效应,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采取措施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有序地运行,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农村金融的后顾之忧。

一是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

二是建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各级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三农”贷款风险基金,农村金融机构在其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补偿基金,作为风险基金的一部分,用于不良贷款的核消。

第6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已形成,但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的总结,重点分别对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简介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7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农村信用体系在近年来已得到较大发展,但相对于城市信用体系,仍然有着较大的差距。目前,农村信用体系的基础不牢,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给农村金融带来了一定的经营风险。为防范信贷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制定了一些严厉的管理制度,如执行较为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使得农村大量的有效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在制度落实上实行责任到人,采取“包放、包收、包效益”三包责任制,以及对责任的追究,一些信贷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减少对农村贷款,对大额农贷产生“恐贷、惜贷”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农民“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的局面,延缓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

二、农村信贷基本情况及供需特点

(一)农村信贷供给基本情况

目前,淮北市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主要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农业银行主要对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农民进行规模种植;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对较大的涉农企业及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资金支持。2010年末,淮北市涉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0.87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73亿元,占涉农金融机构贷款的60.39%;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45.16亿元,占涉农金融机构贷款的37.36%。当前,农民贷款用途主要有两种。一是消费性贷款,主要是农户因建房、购房、婚嫁、子女教育而产生的贷款需求。这种贷款呈减弱趋势:2010年末农民消费贷款余额8.89亿元,比上年减少0.21亿元。二是生产性借贷,主要包括农民的农业生产投入、农民个体经营发展、农业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扩大生产等贷款需求,这类贷款需求正逐年增加,反映出农民发展生产的趋势正快速扩大(见表1)。

(二)供需特点

1.农村信用社成为信贷支农主体。因农村信用环境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信贷业务大规模收缩,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信贷供给主体。2010年12月末,淮北市县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8.09亿元,其中,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24.43亿元,占县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4.14%。而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仅为5.67亿元,占县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4.88%。因此,不论从总量贷款还是新增贷款比例看,农村信用社都是农村信贷的主要供给者(见图1)。需要指出的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而形成,并非是农村信用社通过市场竞争取得。

2.农村经济对资金需求呈期限长、金额大和多元化的趋势与农村金融贷款期限短、金额小形成较大反差。过去,农民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简单再生产或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资金需要,所需金额相对较小。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高效农业、规模化种植业、标准化养殖业、加工运输业、从农民中派生出来的从事三产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等已成为信贷资金需求的亮点,农村金融的贷款对象也由农户为主向以从事三产、个体、私营企业倾斜,额度也随之增大。以往,农民贷款的数额大都在几千元;而现在农户贷款一般少则上万元,甚至要十万元之多,同时贷款期限以1年以上的居多。

3.农村信贷需要抵押等贷款条件。目前淮北市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品种大多需要提供抵押,如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小企业等贷款必须提供足值的抵押物,只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据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的贷款,主要是依照对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划分,但期限一般最长为1年,额度一般在5000~10000元。县域农村信贷抵押物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质押品,即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单、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二是以固定资产作抵押,房产抵押要求房产为城镇街市门面房,而农村土地不能作抵押。这些贷款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农村贷款的获得。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农村信贷市场影响原因分析

(一)对农民贷款影响的原因分析

1.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与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并存。目前,淮北市农村金融机构仅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农业银行农村业务的收缩,农业发展银行功能的限制,不能形成多元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导致农村金融服务出现许多盲区,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仍以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为主,创新滞后。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城乡金融服务区域差距正在逐年拉大,“三农”享受金融服务的成本越来越高,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2.农村产权改革滞后,导致农民贷款缺少有效的抵押物,贷款成功率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抵押,但额度较小;额度稍大就需要提供有效资产抵押,而农民一般缺少有效资产抵押物,农民普遍拥有的土地和住房不能够抵押。农民贷款寻找抵押品具有一定的难度,常常达不到贷款条件,造成农户贷款难,进而致使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小企业、农村规模种养业等资金严重供给不足。

3.农村信用环境不良,农村金融信贷额度和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吻合。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农村信贷风险高,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金额较小,而且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目前淮北市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中,1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占了农户贷款总数的77.21%,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贷款占14.3%,5万元以上的贷款占8.6%。其中,短期贷款占86.4%以上,中长期贷款仅为13.6%。这与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需求不相符。

4.由于信贷风险高,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农民难接受。调查统计,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的主体是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30%。目前淮北市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1.7,1.9],贷款利率在10.727%~12.6%。淮北市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0%,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1.3],利率在5.976%~8.32%。可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国有股份制银行贷款利率,农民借款成本明显偏高,农民贷款只有被动接受高利率的支出,体现不出金融支农的实质意义。

(二)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影响的原因分析

1.农村经济问题突出与金融生态环境不良并存。当前,淮北市农村自身发展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不仅是投入不足,长期以来农村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和分离式的支持方式,也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造成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民实际收入得不到有效提高。如果只单纯增加贷款,而不改变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长此以往,只能使金融机构对放贷望而生畏,不敢或者不愿意放贷,金融支持在功能上分离有余而协同不足,在管理机制和方式上谨慎有余而灵活不足,金融整体服务功能下降,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缓慢。

2.农村信用环境不良,农村金融大量资金“农转非”,削弱了农村金融的支农力量。目前,由于淮北市农村信贷环境不理想,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一些存款通过上存,投放到优势行业和优势产业。根据2010年淮北市县域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见表2),邮政储蓄银行从农村吸收存款,占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份额为15.79%,投入到县域的贷款仅占县域金融机构贷款的2.10%,大部分上划。县域国有股份制银行各网点,吸收存款占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份额最大为45.03%,其贷款仅占县域贷款14.88%的份额,回流到县域的比例较小,存款主要上划到上级行投入到优势地区。

3.信贷服务方式创新滞后于实际需求。一是在信贷风险评估方式上创新不够,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想观念和授信体制的约束。农村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农业属于典型的弱质行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抵御灾害能力弱,而且农村信用环境差,贷款发放后没有安全保障。因此,在设置涉农贷款产品时,一般都要附加抵押、担保条件。二是在经营模式上创新不够。调查结果证实,农户迫切希望办理贷款时手续能够简便、灵活。但是,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正规贷款审批手续仍然较为繁琐,办理起来费时费力,某些条款甚至超出了大多数农户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不少农户由于对正规贷款的获得不抱乐观预期和缺乏信心,而没有尝试过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从而也就主动把自己置身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农村金融贷款抵押要求高,被接受范围窄。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是贷户缺乏有效抵押物。从调查情况看,金融机构接受程度最高的抵押物是临街门面、土地、厂房,这些抵押物是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所少有的,而农民普遍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住房没有被金融机构接受,所以造成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难。以淮北市为例,在农村金融机构现有的涉农信贷产品中,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外,其他信贷都需要抵押,而且抵押物是不动产。而现实的情况恰恰是农户和农企、农村经济组织大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从而使得信贷产品与农户和农企、农村经济组织的信贷需求难以有效对接。

四、措施与建议

(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农村信用增级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担保创新发展的环境基础。地方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村信用建设,支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依法落实金融债权,并广泛开展信用知识宣传,倡导农村信用文化,构建农村诚信教育体系。同时,要持续、广泛地推进“信用乡、信用村、信用企业、信用农户”评选活动,并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纳入信用评级,从而在农村领域全面、常规地开展信用评级及创建工作。更为关键的是,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健全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逐步将农村企业、农户信用信息纳入数据库,形成信用惩戒机制,缓解农村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以此推进农户联保、信用共同体等农村信用保证类贷款发展,实现农户信用的有效扩张和增级。

(二)促进农村金融主体多样化,建立农业保险

机制以降低贷款风险,培育多元化农村信贷创新主体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民间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整体合力与竞争机制作用,夯实农村信贷服务创新的内在基础。继续调整完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中的业务分工与市场定位。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立多种形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机构,规定新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机构将资金主要运用于当地,促进乡镇区域发展。积极引导农村民间融资,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使民间融资在法律保护下公开合法经营。在形成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的同时,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以增强农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强农民的还款意识,激发其贷款热情,从而降低贷款风险,消除贷款银行的后顾之忧。这样农村金融机构“惜贷”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得到缓解。

(三)加快农村产权制度配套改革

淮北市农业和农村资产丰富,如能实现量化和确权,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将极大地推进农村资产的资本化。特别是当前我国农地保障功能正逐渐向资本功能转变,有利于大力推进配套改革。为此,建议在稳妥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盘活并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地方政府要围绕农村金融担保业务的创新发展,在政策和操作层面上配套出台相应的规划及引导,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起金融与政府、农业产业等之间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金融创新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发展。

(四)建立风险补偿与分散机制,激发农村信贷创新动力

第8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一、农村牧区高利贷基本情况

2019年初,**旗高利贷借贷金额为*万元,截至目前,已化解*1万元,未化解*万元,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和经济相对发达活跃地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高利贷的借贷金额为*万元,已化解完毕。

二、农村牧区高利贷形成原因

(一)地域环境因素:*是国贫旗县,全旗地域面积“两山六沙两平原”,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贫瘠、耕地草牧场少成为制约全旗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农牧民增收困难。

(一)贫困人口因素:*旗贫困人口相对较大,实现全部脱贫难度大,需要大量资金和技术扶持,加之*旗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收入有限,医疗、卫生、教育和金融资金缺口比较大。

(二)金融环境因素:*旗旗内金融机构少、信贷门槛高、额度小,助长高利贷行为。截止目前,旗内共有金融机构八家,正常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家,服务内容单一,难以发挥金融机构应有的效力和服务能力。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和抵押,部分借款人由于无法提供有效担保,金融机构对农牧户提高有效的信贷支持较少。同时银行贷款耗时长、手续繁杂,正常渠道“找”不到钱,就给高利贷提供了空间。

建档立卡户贫困户原因大多为因病或者生产经营观念守旧呆板,资产、诚信度一般都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贷款期限和额度一般都控制在一年期3万元以内。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大多为3年左右才能见到明显收益,贷款未发挥实际效益就必须到期归还,只能寻求民间借贷进行偿还,这也为高利贷滋生提供了成长条件。

又因为借款人观念守旧思想封闭,文化水平偏低,对金融相关知识和防诈骗知识缺乏,在生产和生活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会主动接受民间高利贷。再加之当前网络平台和专门放贷公司通过收取贷款服务费和在本金分期付款上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欺骗借款的农牧户,使其被动接受高利贷,上当受骗。

三、高利贷化解情况

通过采取同借款人见面了解,约谈、训诫、责令放贷人限期整改等方式,强势推进化解工作。截至目前我旗农村牧区2分(不含)以上高利贷存量为*户,*万元,化解率为82.44%。建档立卡贫困户月利率超过2分的民间借贷*万元全部化解完毕,共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减、免利息*万元。

其中:

由月息3分将至1.5分的本金为*万元,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减掉利息*万元;

由月息2.5分将至1分的本金为*万元,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减掉利息*万元;

有*万本金全部免掉利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掉利息*万元;

通过核实,有*万元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四、高利贷治理措施

(一)遏制增量,规范存量。对于正在形成的高利贷,所在苏木乡镇引导双方终止借贷合同,已经偿还的超出2分利的部分,在本金中扣回。对于未标明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的、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及月息2分利以上的不规范借贷合同,由旗乡两级司法部门指导,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借贷双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明确借贷本金、利率、用途等,确认借贷关系,并将重新签订的合同报所在苏木乡镇司法所备案,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2分利。

(二)依法整治。对于高利贷放贷人不接受调解的,苏木乡镇要劝导借贷双方进行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对于借款利率超过3分利,借款人又不起诉的,由所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将线索提供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对于专门从事高利贷行为的组织、团伙、中介、个人,尤其是对高利转贷、非法赊销、恶意盘剥等变相高利贷行为,由公安部进行查处。

第9篇:农业银行贷款政策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金融;合作金融组织;金融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F32;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4-0049-06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这将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加快现代化的步伐,为广大农民带来福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客观上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支持。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纵观世界各国,农村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除政府扩大财政投入外,还有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让农民更便利地得到信贷资金的支持。Mark Drabenstott和Charles Morris(1989)认为,很多农业国家和地区准备或正在发展农业,在这些努力中一个核心战略是使农村市场更容易得到资本。1960年至1975年,日本用于农业机械化的投入由841亿日元增加到9685亿日元,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其农业生产已基本实现了从耕作、插秧到收获的全面机械化。德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起,对落后的农业区,采取投资补贴、拨款、农产品价格支持、贷款担保以及低息贷款等措施,加速农业现代化发展。韩国在“农村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可获得设备资金5亿韩元,周转资金2亿韩元。政府还对农村工业投资准备金的损耗给予追加补偿。这些国家运用金融和财政政策,推动了农村面貌的彻底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切实改善农村的经济条件为基本出发点,这需要资金的强力支持,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的财政资金投入外,金融系统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投入,是新农村建设的必备条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着手点。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二十字目标,应该以建设和改善与农村生活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为着手点。当前电力不足制约农业农村生产的迅速增长。现代农业越来越表现为机械化和社会化生产,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主要依赖更深入更广泛的农业机械的使用,电力资源的不足使农村机械化水平无法提高。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不足制约着农村与外界之间顺畅地交换物质流和信息流。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与外界环境联系日益紧密,以前孤立的农村现在与周围环境的普遍联系形成了包含物质流和信息流的复杂系统,传统的自然经济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是覆盖一切生产部门的社会化生产。虽然我国大部分农村都实现了通路、通电、通电话,但是实际使用情况不容乐观,距离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基础设施不足制约着农村消费,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内需。改善基础设施可以启动农村的存量需求,消化过剩生产能力,打通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使农民收入得以快速增长,“生活宽裕”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公共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家调查,当前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按照一定标准满足农村道路、安全饮水、沼气、用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全国大约需要投入4万亿元的资金。如果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那么,从2006年起到2020年平均每年需要投入2700亿元的资金,其中有相当大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提供,同时也有一部分需要金融系统提供。

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每一个农户都是市场的主体,必须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我国农业的发展必然要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路子,其内涵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照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效益共同体。农业产业化的模式是公司加农户,这一农业生产新形式的出现,为金融机构确定了新的服务主体。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取决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用技术的广泛应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终达到城乡一体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据初步测算,到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至20万亿元人民币。这一巨额资金我国财政无力承担,也不需要由财政承担,农村商业化、市场化的这部分资金需求,主要由金融机构提供。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我国农村金融是为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部门,它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从而建立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推动农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如On-Kit Tam(1988)所指出的,除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以外,发展中国家通常在对农村提供和分配信贷资金的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问题,尽管这些国家努力通过特殊的公共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同样存在一系列问题,随着农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机构撤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缩小,农村信用社背离合作制的原则,农村金融体系总体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基层机构大

量撤离农村阵地。1995年到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网点由67092个减少到28324个,十年间撤销机构38858个,导致了农村金融的“真空状态”,农业银行的机构网点1994年为63816个,1995年达到67092个,此后逐年下降,到2005年末为28234个。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业银行撤并网点的原因,就是基层网点的经济效益较差,不足以弥补其开支。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多是按照行政区域随政府机构的设置而设立的,而不是按照金融资源的丰富程度设置的,因此,留下了许多金融资源很不丰富地区的大量网点机构,它们入不敷出,不能不撤并。农村信用也在按照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撤并。

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狭隘。作为农村的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其机构只有总行、省级和地市级分行以及部分县级支行,相对于广大农村,其覆盖面过于狭小。而且,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在逐步缩小,在经历了委托农业银行业务、自营业务之后,把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贷款和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划归了农业银行,成了专门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的全封闭管理的银行。如图2所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1994年成立接收从中国农业银行划转的3500亿元贷款后,三年内贷款余额从3500亿元猛增至1997年末的8638.08亿元,专营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后贷款缓慢下降。

农村信用社偏离服务三农的宗旨。当前我国农村不存在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对社员贷款的程序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抵押担保程序均由信用社主任说了算,偏离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几乎不存在“社员”的概念,农民也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农民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

第二,农村金融机构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由于利率没有理顺,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利率实际上高于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付出调查、审查、检查以及贷款催收等巨额成本,且需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并按规定缴税;而邮政储蓄的收入来自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息收入,无任何风险,实现利息收入无需成本,无需缴税。转存人民银行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使得邮政局高息揽存现象严重,具有比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大得多的吸存能力。如图3所示,邮政储蓄从1994年末的994亿元快速增长至2004年末的10787亿元,其中来自农村的存款从1994年末的339亿元增至2004年末的3768亿元,农村邮政储蓄始终占邮政储蓄的1/3。而邮政局不放贷款,全部资金流入城市,加上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从农村抽走的资金, “每年从农村倒流进城市的资金6000亿元,平均每个县流出的资金为3亿元。”

第三,农户贷款利率大大高于其他贷款,导致获取信贷资金的成本不公。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存款实行统一的利率,贷款则区别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利率。农户贷款利率一直实行高出法定利率30%~50%的政策,1996年5月1日调整利率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上浮幅度为40%”,1998年10月31日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40%扩大为50%”。各商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均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区分国有、集体、个体和农户贷款,实行不同的利率,农户贷款都是最高的利率。按照商业化经营的原则,由于农户贷款数额小,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实行适当的利率上浮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农村信用社是合作性的金融组织,是农民入股组建起来的,设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是实现互助融资,而非利润最大化。而且,“根据WTO的黄箱政策,我国政府对农民的收入补贴可以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可目前我国政府的黄箱政策补贴只占农业总产值的3.3%,也就是还有5.2%的补贴空间可用。2001年农业总产值为26180亿元,3.3%的补贴是864亿元,如果提高到8.5%,补贴总额可达2225亿元,比现在的水平增加1361亿元。农民每人可多获得171元的转移收入。”既然财政不能拿钱补贴农业,那么,理应通过调整税收等政策,使农民以较低利息获得贷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的第一大问题。假如把完全商业化的金融服务形式引入农村,那么,由于银行资本逐利的本性,困难群体很难得到充分的金融服务。

第四,农民贷款难,催生了高利贷滋生的土壤。农户贷款具有服务面广、贷款户数和笔数多、金额小的特点,从规模效应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农村金融机构不愿发放农户贷款。如表一所示:1994年成立农业发展银行后,农业类及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由7.87%激增至1997年的11.15%,随后农业类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逐年下降,至2005年已降至9.98%。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先供应于经济中的某些产业部门是中国有选择的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投放于农村地区的贷款总量,扶贫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的占比自1995年以来不断上升。如果不考虑扶贫贷款的快速增长,1996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信贷资金的递减将更加引人注目。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相似是表面的,因为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农户无直接关系,而主要与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和乡村工业企业开展业务往来。“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农业团体的某些成员可以从商业银行得到信贷支持,但是中国没有这类农业信贷来源。”农民对贷款的强烈需求和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贷款的状况,一方面,农村金融的真空状态,以及严重的资金流失加重了农村资金供求比例的失衡,使得高利贷有了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农户、农业对金融的迫切需要,使得高利贷在全国农村盛行。“从贷款的比例看,非正规的大概要占三分之二以上,而正规的大概占到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农民从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只占农民贷款的1/3,而借高利贷则占了农民贷款的2/3。农村高利贷盛行的现状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发展农村金融来压缩高利贷的生存空间。

第五,农村迫切需要大量资金,而全国商业银行存款却大幅增长。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就出现了存差现象,而且存差逐年大幅增长。

到2006年9月末,全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32.8万亿元,贷款余额22.1万亿元,存差达10.7万亿元。一方面,银行业存差已经达到了10万亿元人民币之多,流动性严重过剩;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形成了十分突出的奇特现象。

三、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只有理

顺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资金关系,才能形成农村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增加农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只有发展新的合作制金融机构,才能逐步满足农业现代化对信贷资金的要求。必须对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农村信用社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放宽民间金融的准入条件,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强化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

其一,着力强化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政策性金融肩负着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使命,利用政策性银行支持农业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纵观国际政策性金融的发展,其基本职能就是配合国家制定的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业,以推动本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功能发挥不足,仅作为发放和管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银行,其他作用发挥不够,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政策性金融的做法进行调整改革。要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真正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总的方向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真正体现政府农业经济政策取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贷得出、收得回”的金融方式运行,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与商业金融竞争。凡是商业银行愿意发放贷款的项目,农业发展银行要退出。凡商业银行不愿发放贷款但能收回本金的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去做。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应该努力探索如何发挥国家干预和调节农村经济的重要工具作用,怎样弥补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如何与商业性金融互为补充,怎样运用政策性金融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带动商业性金融较好地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重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扶持支柱产业的形成,怎样利用高科技,加强信息功能,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真正发挥政策性农村金融对农业的调节和保护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还应探索组织结构创新模式,解决机构、人员与业务差异问题,不断探索业务创新问题,扩大收购贷款范围和金融服务范围,目前至少要将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贷款和粮食企业附营业务贷款从农业银行划转回农业发展银行,使农业发展银行真正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同时解决农业银行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经营不分的问题。

其二,加大商业性贷款的支农力度。当前不少学者认为,支持农业发展是农业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观点有待商推。按照商业化经营的原则,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是不负有直接的支持农业现代化的责任的,因为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事实上,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范围早已没有明显的区分。如果中央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指令农业银行发放农业贷款,则会回到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职责不清的老路。因此,要求农业银行发放支农贷款,国家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发放支农贷款。例如,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区分不同的贷款种类,按照产业政策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率,减免农村贷款利息收入的税收;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整,增加对商业银行低息的农业资金再贷款等,让商业银行觉得发放农业贷款有利可图,因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农业领域。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让市场资金运用的利率水平约束邮政储蓄的吸储行为,邮政储蓄自主运用的资金可以购买国债,也可以购买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特别是购买农业发展银行的债券,允许邮政储蓄参股农村信用社,把农村资金运用到农村。同时,商业银行只有认真分析经济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不断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才能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和政府对农业投入的加大,农村商品生产日益活跃,农产品销售不只是在国内市场,也瞄准了国际市场,工农业生产在交叉,加之新技术、通讯网络的应用,整个农业的概念在扩大,农业现代化必将迎来新的快速发展时期。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抓住这个契机,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占有应有的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