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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是投保人自愿的行为,因此有无优惠政策对于引导消费者的投保意向影响极大。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已经制定了多种税收的优惠政策。但从实施情况看,政策不落实、不统一、激励不够的问题还很突出。首先,由于缺乏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很大,造成年金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和严重的不公平。其次是税收优惠幅度偏低,支持程度有限。三是优惠政策仅以企业为对象,缺乏鼓励个人投保的优惠政策。而国际经验证明,对企业免税远不如对个人减免税收的作用大。四是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阶段,对投资收入尚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仅对部分养老金金给出了税收优惠,对健康类保险产品却没有任何鼓励政策。
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税收优惠对健康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美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市场渗透率也比较低,直到1996年出台的《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才大大地推动了美国的健康保险的发展。在美国政府推出的一系列促进健康保险发展的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允许被保险人个人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支出的一部分费用可以抵扣应税所得。
2 相关税收政策改革的政策建议
2.1 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
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和其他的险种不一样,健康保险涉及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其风险不仅投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等,也难以对医疗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引发的财务风险。世界各国在财政政策上都给予健康保险业比较宽松的税收政策,营业税的税率都比较低,并且国家对健康险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健康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税率高,且税基大。在连续3年下调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下,针对健康险的特殊性,相应的进一步降低税率,免征营业税。在所得税税基方面,虽然我国在确定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股利等从中扣除,其实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这样从根本上有利于税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2.2 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及全国性的大公司所具有的先天优势,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的税收优惠,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在计征所得税时,考虑以总应纳税所得额为界限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对其按所得额的百分比费用列支,来提高征管效率。
2.3 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
美国对购买某些指定的健康险保单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从而鼓励健康险的购买。只是对国民购买无本地执照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的保单,不予减税。如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中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税前业务费用列支。而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仅笼统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具体限额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目前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企业只是少数,而且,在具体计算上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也不明确。
【关键词】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商业保险
福建省晋江市从2006年起,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社区居民均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根据该市“新农合”政策中的规定,凡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该市户籍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由单位、政府、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其中个人只需缴纳30元,而年度内最高可以领取10万元补偿款,充分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晋江市成为在福建省实现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全民医”的首个试点。
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存在的问题
商业保险从目前参与合作的模式来看,仍然存在弊端,表现为:
第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没有足够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新出台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业务定性不明,降低了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缺乏法律保障及优惠政策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新农合资金的严重缺口。
第二,保险公司合作医疗基金经营管理风险大。晋江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多年来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合理,诊疗费收入太低,医疗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话滥用处方权,从而导致患者过度消耗药品和接受医疗服务。
第三,基金管理的模式导致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发挥。保险公司受托承办新农合,它只负责承办具体业务,由政府决定收缴和补助的方法,卫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从基金中提取保险费,虽然这种方式有避免保险公司片面追求商业利益而罔顾农民的保障水平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如抹杀了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精算技术方面的优势。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法律关系,争取政策支持
要完善现行的保险法规并建立起配套的支持政策,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和参保农民三者之间各自的地位与法律关系,确定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降低其中的政策风险。在资金方面,目前新农合的商业化运作费用也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是保险机构面临的普遍问题,费用的缺位是由于政府其他部门挤占造成的,其解决方式可以是由中央或者省级政府直接划拨用于新农合的专项资金。另外,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也有赖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因此相关减免税收及费用补贴政策的出台是很有必要的。
(二)由单方面参与转向多方面参与
首先,保险公司应在新农合参与的广度方面有所拓展。其一,管理外,商业保险公司应充分参与筹资与支付环节,并且肩负起新农合基金的责任风险,权责统一方能成为新农合真正的管理者。其二,在不断提高筹资标准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将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保险,另一部分以商业保险模式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肩负起基金投资与运营风险,由其自负盈亏。其三,保险公司应参与定点医院资格认定,并且会同卫生部和政府制订相应的资格考核办法,撤销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院资格,以规范医疗服务的供方。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强化其参与新农合的深度。其一,充分利用保险精算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制定新农合工作方案时慎重考虑患者住院情况、当地疾病发生、医药费用情况等因素,并适时调整方案以符合实际需要。其二,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乡镇医院医疗技术的不达标参保农民不放心就医,宁愿选择在昂贵的市级医院就医,如2010年,晋江转外补偿基金占48%。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实行分级住院转诊制度。如实施一些惩罚性措施,对不按规定在乡镇医院首诊的农民降低其赔付比例。目的是通过此方式,在保证乡镇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先在乡镇医院看病就医,从根本上杜绝浪费医疗资源的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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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定位及政策性分析
(一)政策性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
对大多数农业保险的险种来说,不存在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参与程度不高。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损失率较高,按照这种损失率厘定的保险费率,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农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或者说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很小的话,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试想一下,农户如果连农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没有兴趣了,又怎么会对农业保险感兴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从长期来看,农户的生产者剩余会减少,这也影响了农户的参保率。
2.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程度很低。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始终是阻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瓶颈”因素之一。其次,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地区差异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第三,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大于农业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的情况下,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3.从农业保险自身属性来看,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于分散风险、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对于保障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的最终效益是外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农业保险的这种正外部性直接表现在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个方面。
从以上三个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要真正发挥好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是政策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然面临问题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但政府行为的介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当前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的两个角度加以具体分析:
1.农户农业保险参与率的角度。农户的农业生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他们才具有比较强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因此,帮助农户提高他们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是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途径之一。但是,农户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的提高除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外,还涉及农村产业政策、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那么,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户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户提高保费补贴也许是唯一的选择。一方面,这种补贴必须达到农户对农业保险有足够的购买力水平;另一方面,这种补贴在使得农户买得起的前提下,还必须使农户感到购买农业保险划得来,即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相比较其他非农收益足够高。要在比较短的时期内达到这种补贴水平,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来说,政府的财政是无法做到的,即使能够做到,这种财政投人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也是令人担忧的。
2.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率的角度。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和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只有在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扶持政策使农业保险的利润率与公司其他财险的利润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的财政补贴必然是难以为继的,政府当前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政府的这种有限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如果掌握不当,不仅不能解决农业保险中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甚至会加重,即形成投保农户与保险机构之间以及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双重的道德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最终将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将面临极大的压力。
因此,在政策性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必须寻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措施。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创造性地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个新的构想--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提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足。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的构想
(一)“联合体”模式的基本涵义
本文所提出的“联合体”模式,既不是指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共保体”模式,也不是指类似于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合作保险模式,而是指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框架内,将农村基于农户合作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与商业保险公司组成“股份制联合体”的一种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首先,政府根据农村不同地区的生产特点和区域差别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农户归人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次,在政府主导下,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控股、合作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制联合体”;第三,在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政府除了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外,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等措施不再直接面向广大分散的农户,而是面向农户所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也不再是单个的农户,而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承保。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成立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做法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配。我国农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这种“联合体”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在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天然的基础和适应性。接下来,本文将从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三个层次的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深入、详细地分析这种“联合体”模式之所以能比较好地适应我国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主要原因以及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要做法。
1.农户方面。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这种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由于收入相对低下农户买不起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体现在由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和农业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大都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1)从解决农户参保意愿的角度来说,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下提高自身市场经济地位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下,农村中的社会化服务对一般农户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联合体”模式要求,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农户要取得各种农村社会化服务,必须加入当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以资金参股的方式参与并分享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股金由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当地农户的一般平均收入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以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当然个别农户要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农业保险的购买;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派遣代表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部门共同参与并监督农业保险的决策运行。在这种体制下,分散的农户基于自身总体收益(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业收入都与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动机考虑,是愿意拿出一部分的钱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而且,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都彼此熟悉,农户将钱放在合作经济组织内是比较放心的。(2)从解决农户购买力的角度来说,本来相对于价格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小规模经营的一般农户是难以承受的,但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建立,单个农户只需要出少部分的钱就可以以团体保险的方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而且政府部门的保费补贴也进一步减轻了农户的投保负担。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完善社会保障,解决民生问题,努力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看到,民生建设的推进将使得公共资源配置进一步向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领域倾斜,也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意味着商业保险在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投资管理养老医疗机构等方面,发挥功能作用的空间将越来越大。
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随着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需求。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从国际经验看,建设多渠道的保险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补充性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是各国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期,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也远落后于城市,民众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特别是农村居民的保障需求非常巨大,仅仅依靠社会基本保险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在这一背景下,商业保险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参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当其时。
近年来,商业保险在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商业保险为人民群众未来的养老和健康积累准备金达1.9万亿元,成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医疗支出的重要来源之一;商业保险在农村小额保险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初步建立了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服务网络,为超过610万农民提供了共计810亿元的风险保障;商业保险积极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惠及农民达3118.9万人。从政策支持的力度来看,国家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从市场主体的投入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取得的成果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国民的需求相比,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还存在一些障碍,如缺少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在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商业保险机构要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亟须在六个方面继续夯实基础:一是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二是强化精算技术支持;三是健全偿付能力管理;四是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账户管理;五是提供“一揽子”的配套服务;六是充分发挥综合营销能力,以此提升商业保险的经营能力。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在创新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下功夫,发挥商业保险专业优势,提高社会保障运作效率和质量。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通常会给予社会保障性业务的经办者和受保人以特殊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依靠自身力量为养老和健康保障作出安排,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是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应尽快推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障问题的战略研究,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采取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推动机制,调动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发展环境。新晨:
一、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与挑战
我国社会保险的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单一形式转变成多层次形式的社会保障;政府垄断转变成商业保险竞争的市场经营机制;政府角色从提供者转变为管理者与监督者。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
(1)改革后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为商业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养老保险一直是我国政府最重视的一项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分为三个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由政府负责,补充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指导,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支柱中,除了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直接控制负责,其他两个支柱都是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医疗保险方面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政府立法建立,政府掌控并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础医疗费用做出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职工等医疗补充互助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包括社会人员的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险的改革中,政府提倡并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业务。这便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领地。因此,上文提出的两种保险体系中,除了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其他部分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完成弥补,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性和多层次性,为商业保险带来了发展空间。
(2)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促使商业保险的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是在职工退休后政府为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的各级政府需要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我国政府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预期的替代率为58.8%,而从相关数据中来看,企业的职工替代率在明显下降,国际标准的养老替代率为70%,可见我国的养老保险对退休后的职工生活质量会有明显下降。在这种基本保险替代率低和人们追求的高品质生活中的矛盾之间,人们对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道路。
(3)商业保险的潜在用户逐渐增多
社会保险的改革更多的是增强了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保险义务,这便提高了人们的保险意识。社会保险的缴费与人们收益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人们既然需要缴费,则更愿意接受个人收入来提高生活水平。在之前的一项数据中表明,人们更愿意选择做专门的养老储蓄,对养老进行投资,由此可见,对生活追求高品质的中产阶级已经成为了商业保险的潜在客户。
2.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挑战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替代效应”
按照我国的保险体系的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特别的医疗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商业保险,对商业保险进行空间压缩。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参保人数多,在保障需求得到满足时,人们便减少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对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来讲,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的报销比例逐渐扩大,现已经提高到当地人口收入的6倍以上,因此,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大,商业保险的发展则越小,从而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对于养老保险来讲,普通群众的养老保险已经能够保障生活所需,因此也就不存在商业保险的购买意识,这也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
(2)经济状况对商业保险有所限制
我国的社会保险所缴费用超过世界的平均水平。世界各国中,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缴费在10%以下,而我国已经超过了20%。这便影响了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积极性。一般中小型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或者无力缴纳,即使缴纳,也将由政府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在此不存在任何竞争,因为企业中根本无力、无意识为员工办理商业保险。
对于个人来讲,商业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用通常比社会保险费用要高,但赔付额度不一定高,赔付的项目也较少。人们的收入不高,经济条件有限,对于商业保险的参保只存在极少数,更多的人愿意将保险投资到国家政府中。
二、在社会保险改革下的商业保险发展方向
1.企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最重点的保险项目,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养老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在我国,企业养老保险都是有社会保险经办。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中,制定了相应的保险金缴纳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数高达1752万人,累计基金为3800亿元,相比2010年增长28%。因此,商业保险应该积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域,与企业洽谈,争取合作机会,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理财方案、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2.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企业和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在美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十分重要,2010年统计数据中显示,美国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高达45.2%,总年保险金为356亿美元。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实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利用此次机会,以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开阔更多的保险产品和人们保障计划。
3.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具有一定的保险范围,在规定起点和封顶线以外的费用需要参保人自付,对于报销药物以外的药品费用也需要个人自付。对于此,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好合适的产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初期可以从大型企业中入手,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参保人数较多,利用成功的案例带动更多的企业进行参保,但是,还需要重视医疗费用和健康风险因素的控制。
4.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中的商业健康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水平的需求,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重视,社会医疗保险并没有涉及到健康保险,加上疾病发病率逐渐增加,医疗费用不断上涨,更加增加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投保意识。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可以大展拳脚,应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办理多种不同的健康保险规划,以满足不同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要。
5.农村保险
我国农村地区的保险项目应该加大,我国除开展的新农合试点以外,并没有对农村地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险。而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和疾病发病率高已经越来越严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能改加大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农业险等多种主体的保险体系。政府为农村进行试点保险推行后,商业保险应该抓住机会,在农民保险意识逐渐提高的状态,积极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对人们的生活保证,商业保险是市场环境下的保险行为。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但针对的群体相同。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险范围有限,商业保险可以提供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需求,对社会保险进行必要的补充。作为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商业保险的认识,协调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不应该对商业保险看作是竞争对手,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另外,保证社会保险领域的政策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协调,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已有相关文件来规范商业保险发展建设,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在实际保险业务办理中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范围、原则、方式、管理办法等。政府机构监督管理的同时需要保证制度的公平,扩充商业保险的发展。国家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养老保健进行补充保险,针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来看,可以适当的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提高商业保险的优势,发挥个人的作用,政府在必要时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财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委托模型;激励措施
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始终处于高层支配的地位,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被支配的对象,同时承担辅助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展开等职能。换句话来说,农业保险是遵循政府通过相关政策的发放展现的宏观调控,委任商业保险公司为,是让它来处理具体保险事务的。禁锢于现存的依存关系,为帮助身为“”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委托人”政府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使抽象的经济学理论关系具象化,本人引入委托模型对研究问题进行拟合。
一、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型
1. 模型假设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目标分歧和利益冲突。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均视为理性经济人,且商业保险公司是否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收政府的影响。遵照 “委托人—”的关系模式。政府作为“委托人”关注在于农业保险业务带给政府的效用,而“”商业保险公司的目标价值在于开展业务获取的公司效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模程度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对卖力度呈现严格正相关,且商业保险公司工作越卖力,业务规模越庞大的同时,政府收货的总效用越多。
2. 模型建立为方便使用委托模型,在模型的构建过程中可令政府为委托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人。在此条件之下:令a表示人工作的相对卖力度,A为具有可行性的行为集合,a∈ A;令η 表示无农业灾害的可能性( 用百分比表示),它的改变与政府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均毫无关系,并令η只能在Q内变化,且在 Q上 η的分布符合g(h);令函数c(a) 表示人业务开展的成本消耗,且随着a的增加而增加,随着a的减少而减少;令π(a, h) 函数表示委托人的收益,由假设可得它是 a 的递增凹函数,也是 η 的严格增函数。委托人根据π设定调控制度s(π),则委托人希望获得的效益用函数表示为 v[π - s(π)],人希望获得的效益用函数表示为u[s(π)] -c(a).( v' >0,v″ <0;u' >0 u″ <0;c' >0, c″ >0) 即人与委托人均不对风险表示期待,由此,人和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委托人任用人的开展工作的根本追求是自身尽可能多地获取期望效用,但这并不为委托人个人的意志所支配,相反将遭受到人参与以及激励方面的限制,参照假设以及对于实际状况的分析,人参与的限制条件可表示为: 同样的,人的激励相容限制条件可表示为:以上四式共同组成了立足于委托模型,拟合构造而成的在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博弈模型框架,系后来构建激励建议的根基。
二、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建议
根据以上得出的模型基本框架分析运算可以得到,人,也就是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最大化地效用,只能致力于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并且由于最有激励意义的调控方案也就是努力降低人的工作消耗c(a)。综上所述,可设计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建议如下:
1.高层监管部门应当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津贴援助经过模型框架的分析,减少 c(a)是改善的有效举措。然而,投入成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业务规模的大小。为了保证农业保险业务展开规模与政府收获的总效用,只有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津贴援助。至于援助津贴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我国至今尚无向任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直接给予津贴,没有此方面的参考经验。故可参考在经济援助方面政策健全的发达国家比如德国、英国的做法。同时,为适应实际,援助津贴的多少也应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大小灵活变化,为展开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商业保险公司提高相对较多的资助。
2.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应缴税款为了进一步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消耗及支出,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并且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诸多税款。为减少c(a),同时保证行业的规范性,可在收缴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时,特许其预留部分保险费收入作为激励基金,仅需缴纳剩余收入对应的营业税款即可。3.规范建设农业保险相关标准及制度为进一步实现对于农业保险行业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充分帮助商业保险公司减少c(a)的投入消耗,为企业注入活力,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国民生活情况、市场经济特征,制定符合国情特点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商业保险公司津贴援助细则等等,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事业的热情,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利润产出。同时,在保险数据的搜集和管理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优化行业的信息收集标准,努力提升农业保险行业的规范程度,并主动采取措施,力求扫清行业发展的一切阻碍,保障行业始终健康、蓬勃、发展。
三、总结
为顺应我国目前的国情特点,农业保险模式坚持贯彻“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指导方针。然而,虽然政府为了业务的展开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支持以及政策援助,过度依靠政府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会形成“高支出,低收益”的局势。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上有着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大量实践经验。因此,充分激励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度,积极促进他们努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具有极高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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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彤 . 巨灾保险机制的国际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 [J]. 开放导报,2011,01:109-112.
关键词: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长期选择
目前,中国国内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选择上还存在争论:中国保监会(2003)提出了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多主体经营的发展模式,并从2004年10月开始,在上海、江苏、黑龙江、新疆等九个省区开始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对不同发展模式进行探索;姚海明、赵锦城(2004)等认为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的保险要求的人结合组成的合作保险组织(如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为中国现代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庹国柱(2005)认为中国通过目前的过渡经营,最终将过渡到一个目标模式:由政府主导或者做主体来做农业保险,但是具体业务交给市场或者是商业保险公司操作比较合理。
笔者认为短期内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去规范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但长期来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为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一、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必须由政府主导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试办农业保险,在其发展模式上分别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形成了五种主要的发展模式: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模式、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对这些发展模式进行分析发现:不管是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长期发展实际上均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或是直接对保费补贴,或是直接赔付,或是提供经营管理费用,或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免税等。
这一点从中国国内比较成功地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中也可以看出。中国自198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高峰(保费收入最高年1993年达到8.3亿元)。之后,形势一直不容乐观。这期间,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上,比较成功的有人保上海分公司和新疆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其农业保险的发展从使至终都基本上是政府主导的,这也是其得以成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农业保险由政府主导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理由如下:
1.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源于其高风险和高成本。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自然灾害平均每年使中国6亿多亩作物和2亿人口受灾,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在几百亿元。而农业生产目前仍然依赖于自然条件。因此,中国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非常严重。这导致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农业进行赔偿的农业保险经营也面临高风险,经营农业保险的利润率很低,甚至亏损。同时,中国的农业是在广泛的地域上进行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保险展业工作量非常大。加上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理赔定损工作时间比较集中等,这些因素都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相对非常高。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使得农业保险的纯商业经营失败,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保险,更有“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说法。
2.农业保险产品准公共物品属性
由于大部分农业保险产品具有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这是经营农业保险的必然要求)、取得方式上不存在竞争、成本和利益具有外部性、利益计算模糊和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等属性,农业保险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而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只能由政府主导提供。
3.农业保险是中国实施农业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农业的基础性和弱质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农业进行合理的保护,这也是中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在WTO农业协议规定中免于减让的农业国内支持的“绿箱政策”,将是今后中国农业保护的主要方向。而在WTO农业协议中,农业保险与自然灾害救济补贴一起被纳入“绿箱政策”,其是政府合理实施农业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长期看,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短期看,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与自然条件差别较大,不可能走单一模式经营的道路,必须有多种经营模式,以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需求。但长期看,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必然使得农业保险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世界上农业保险试办较早,也比较成功的美国自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业保险60多年来,其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演进,即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办的转变。
在政府主导下,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具体原因如下:
1.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适应市场规律的科学管理制度,拥有经营保险的技术、专业人才、组织机构,其经营农业保险能大大节省制度建立和机构建立的成本;同时由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必然会想方设法加强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在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情况下,这些有利因素会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且优于其它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操作办法,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商业保险公司信誉好,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容易获得农民的信任,从而增加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加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得农业保险在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下从事业务经营。同时长期来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开展业务竞争,使得投保农民受益,也使得整个社会受益。
3.商业性保险公司有了政府政策性补贴,无论补贴保险公司还是补贴农民,都使得保险公司能够避免亏本经营农业保险,加上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等优良险种获取利润,使得其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性。
4.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和管理,搞好监管工作,提高效率;设计有利于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积极性的方案;进行必要的基础建设如建立农业保险信息的平台、进行农村保险人才培训等。
综上所述,“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是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的长期选择。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1.做好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农民合作社相结合的工作
把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农民合作社相结合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同时,保险公司与农业产业化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签订保险协议,不需要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越来越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渐代替分散的农户,可以解决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保险公司也好操作,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由于农民加入了农业产业化组织或农民合作社,收入有了保证,进一步增加了其参与农业保险的能力,解决了农业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随着中国农业发展的进步,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兴起,对保险保障需求加大,再加上农民投保意识的加强和投保能力的提高,这些都将为发展农业保险带来新的机遇。
2.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农业发展总体规划中,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和办法。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或类似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处理、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条件及其组织机构、运行方式等,以使农业保险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
3.科学合理的制定农业保险的相关操作方案
政府和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制定农业保险的相关操作方案,设计的方案建立以提高农民、农业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灾能力为出发点,做到科学合理,以利于农业保险能够被参与各方所接受,促进农业保险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实行法定保险。这不仅有利于支持这些重要农产品的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且能有效地避免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其它项目均实行自愿投保,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竞争,并通过农村地区的其它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业务弥补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
(2)国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和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几乎所有举办农业保险的国家,都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保险费由政府补贴也很普遍。国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办法,以保证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基本均衡和农业保险费率降到普通农户可以承受的水平,促进中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农业保险自身发展的难商业化,需要国家对农业保险,特别是种养业保险经营实行免税政策的优惠。
(3)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和再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面临的是巨灾风险,需要逐步建立起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和再保险机制,防范大规模灾害造成保险组织破产,并保证其持续、健康地发展。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来源可以考虑从国际组织援助的资金、国家每年救灾救济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和结余积累、县乡(镇)以工补农资金等中的一部分或按适当比例提取。另外,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要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农业再保险机构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本身也可以利用与国内国际众多的再保险公司的广泛联系,进行农业保险的分保。
此外,政府还要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农村农业保险人才的培训,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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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商业保险重要作用措施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速度却相对较慢。目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保险的发展重点。
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