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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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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

第1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1-0075-02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信贷支持情况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以信阳为例,该市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改进创新支持方式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信阳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是从无到有,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9月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贷款余额3165万元,比2009年增加了1124万元,增长55.6%。其中:社员贷款2183万元,法人贷款982万元。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涉及茶、蚕、果、鱼、禽、花、种植、加工等产业。二是创新信贷品种。信阳农信社系统在“公司+合作社+信贷”、“公司+基地+合作社+信贷”、“合作社+社员+信贷”等成熟农业信贷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专业合作社+订单+信贷”的订单农业贷款、“合作社+合作社+信贷”的合作社联贷联保贷款、“合作社+农业担保公司+信贷”的担保贷款、“社员+合作社+信贷”的社员销售收入作抵押、合作社作担保的双保证贷款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等多种信贷支持模式,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实现银社双赢。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力度不够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包括供销社、科协、教学科研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但目前国家、省、市、县各级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程度不高

一是法人治理不健全。从大的方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存在“三会”不健全、内部管理粗放、监管机制薄弱、自治能力较差等问题。二是产业化发展层次水平较低。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水平不高。如精深加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不多,龙头企业数量较少,规模相对较小,带动作用不够明显,农业产业化链条简短且脆弱,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机制仍处于初级松散型阶段。三是“小、弱、散”现象比较突出。信阳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资本金较少,利益关系联结不够紧密,合作社对社员、对农户的带动作用较弱。

(三)金融服务不相适应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涉及领域广泛、组织形式多样、对外交往频繁等特点,迫切需要资金、结算、保险、理财、信息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角的农村信用社无论在服务品种上还是在结算手段上都比较单一。二是农村金融的经营原则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需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矛盾:信贷需求的长期性与信贷资金流动性的矛盾、资金需求急频快的特点与信贷资金安全性的矛盾、农业生产的低效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三是信贷管理的规范性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松散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滞后,致使其发展不够规范、管理比较松散,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而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更加完善,责任追究更加严厉,贷款发放慎之又慎,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求矛盾日益加剧。

(四)农业生产风险较大

一是技术风险。作为农业科技应用者的农民,大部分文化层次较低,科技应用效果较差。获取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一方面在内容涵盖上不全面,如在市场供求与价格、科技、政策法规、生产、资源环境,特别是国内外市场行情、产销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方面欠缺;另一方面受经济与教育状况所限制,农民对于信息的敏感程度、信息的收集与接受渠道、处理信息的手段与能力等都受到很大限制。二是自然风险。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及其变化的频繁性,也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在地区、季节、年度之间的巨大反差,给农业造成不可估量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一方面市场调节滞后,市场机制对农产品产量和生产结构的调节,是根据现行的生产价格而不是未来的生产价格进行的,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所以生产无法迅速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季节性强,错过季节,损失就难以避免,对于鲜活产品,一旦流通受阻,后果不堪设想。

三、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和落实配套扶持政策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息、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社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和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对象,尽快确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的相关领域和制度安排,由县级银行具体实施。同时,改进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二是培育充分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应认真落实银监会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等的考核与评价。三是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评级,作为农村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择优支持的参考依据。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民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合作社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三)创新信贷管理方式,不断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信贷需求

一是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台上,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办法,在合作社内成立农户联保小组,大力发展联保合作社,通过互保,放大信用总量,强化信用约束,扩大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二是应本着“分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分类支持制度,借鉴农业主管部门的评级分类结果,及时调整信贷措施,优先支持规范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尝试发放由龙头企业信用做保证的信用贷款。三是认真研究不同生产经营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资金需求状况,推出风险度小、推广价值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专项贷款新品种。降低门槛,适当放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的要求,在贷款形式上,可把小额信用、支农信用卡、财产抵押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四是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积极探索采用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订单等多种抵押形式,允许自然人、法人、核心股东等提供的以其个人财产或权利为抵押的担保。

第2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具体的扶持政策。目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并不明确,也无章可循,操作性不强,各合作社只能采取自产自销的经营模式,无法开拓合作社业务,进行产品的深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因此,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

2、缺乏技术、信息、经纪、产品营销方面的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一批懂技术、会管理、能获取市场信息、有开阔的市场路子和开拓精神的一批优秀农民,为合作社的社员提前、产中、产后以及农产品的深加工、销售、运输等提供一系列服务。而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者队伍的素质相对较低,难以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求。

3、品牌意识不强,阻碍高位发展。品牌战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农产品市场竞争从产品质量竞争上升到形象竞争的新阶段,着力打造品牌、商标、包装、信誉等无形资产形象显得十分重要,其中品牌战略尤为突出。普遍存在品牌意识不强,品牌获利能力不强,这不仅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服务层次低,还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造成市场竞争力不强。

4、运行机制不规范。在机构制度建设上,有的达不到农民成员占80%的要求,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在财务管理上还不规范,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在凭证的取得、记账、报表编制等会计业务上,难以做到规范。

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

1、提高素质,培养一批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管管理者队伍。政府要经常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专业培训,对他们进行种植养殖技术、新品种引进、产品深加工、市场营销、信息搜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税收政策、经纪人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管理专业合作社的本领,从而使其更好的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2、拓展服务功能,引进先进设备,切实提高科技含量。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政府需在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农机具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作好后勤保障服务,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同时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牢固树立品牌意识,鼓励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申报有机、绿色食品,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力度,着力打造一批名优品牌。同时,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硬件设施。当前,专业合作社设备落后,如不及时更新设备,长期下去必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通过政府引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到,缺少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先进设备,就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必须走科学发展道路。

3、因地制宜、创造性的创建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创建和发展合作社问题上,不能“蜂拥而上”,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下指标进行考核,不能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政府要通过宣传引导,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质量和数量并举,适度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部门参与管理指导,强强联合,“能人当家”,政策扶持,产品深加工,绿色无公害,质量安全,品牌战略,竞争市场等方面入手加大力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3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⒈为了辅助农村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事业建设,日本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建立了完善而明确的农村金融体制。政府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规范监管事项和相应权限问题,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同时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规定重建后的日本农协应以“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与农民的社会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此法令的实施,加快了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而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大量的成立。这些合作金融机构对帮助日本农村发展,消除农村的贫困现象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兴起也带动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经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细。日本对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门别类,在立法的技术上虽然简单一些,但是辅以了较完善的配套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状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金融法还比较困难,但国家可以就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单行法,如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补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时,也为促进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垫。二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与民法、商法的协调,专门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适用问题,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适用于合作金融时应作的调整,这就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界限模糊,对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在概念上区别“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登记时就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法人实体,在具体的操作上也更为容易、便捷。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合作社如何参照适用其他民事主体的登记注册的规则,所以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专章规定政府监管,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等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据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脱离与政府的联系实现其自身发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尝试在经历一定时间的过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而这段时期内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认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联系的同时,加强其外部监管。⒉综合立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立法体系。美国在对待农村金融的问题上,也选择了构建比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从1909年开始到1933年,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农业合作信用体系。马萨诸塞州可谓是美国农业金融的先驱者,该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玛丽信用社。而且这部信用社法也是联邦政府制定信贷联盟法的基础。1916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农业信贷法,并在该法案的规定下设立了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贷系统,也开创了农业长期贷款的先河。此后,这部法典为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经过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国针对农业合作金融先后颁布了《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农业市场法》、《合作社销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最为重要,它标志着美国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义。而《合作社销售法》的出台,使得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步入良性轨道,并满足了农民对贷款的需求。之后,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信用法规,代表着美国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规化道路。1934年是美国合作金融业发展最重要的一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这标志着美国的合作金融业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规定了合理而明确的机构分工。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庞大且复杂,但分工明确,联邦土地银行的任务是向人们提供不动产的抵押贷款,地区合作银行的任务则是为较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而联邦信贷银行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贷业务。这三家农村金融组织相互独立,每个组织责任明确,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在组织分工上应予以借鉴,明确职责,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二是独立的组织制度。美国农村金融是一个独立体系,美国农业信贷管理局作为其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全面的协调,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其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合作金融与联邦储备系统以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美国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作为农业信贷方针的制定者,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把握农业信贷的方向。三是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备保证。美国的农村金融运作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把农村金融大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相应的法律中,使得农村金融在运作中不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避免了行政干预以及因领导换届而造成影响。四是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依据,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设立了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这对我国合作金融缺乏监管的现状来说,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应做到“三重”监管,一是实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监管的独立审计;二是实行一套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系;三是实行外部监管,特别是审计监管。

    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

    综合立法与分业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选择。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立法应当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从现有的各国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为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立法,就是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分业立法,也就是一对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当合作社本质相似、形式相仿时应该统一立法。而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合作社类型,此时分业立法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规范,综合性立法作为一种大的概括形势,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社有规范力。合作经济立法,应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社种类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业广泛,在现有的条件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作社的综合法尚不具备。因此,我国应先采用分业立法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综合性农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法人的法律属性。农村金融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因此,合作社是否应有法人、法人的类型成为了当下学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应有法人,而且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也可以叫农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对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进行总结,已明确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由此可以得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应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则。合作社的确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设计基本逻辑的公司,而人们往往强调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以增进社员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实际上,罗虚代尔原则仍然体现了营利性,因为合作社只有通过市场营利行为取得利润,才能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质时指出,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交换中,同样要营利极大化,并参与资本主义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且罗虚代尔原则自身也在发生变化,现代许多国家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投票权不再是绝对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级社,其他级的合作社则可按成员社的规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坚持惠顾返还的基本原则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红,这种改变均体现出对资本的重视。因此,合作社的特征应该是“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营利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员交易为主,对外交易为辅。在合作社破产时,优先解决债权的为合作社成员。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企业应有的法人,考虑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法律均对本国金融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千万。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已经放宽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标准。但从农村合作金融的目的来看,它是一种以互助合作为目的的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远山区,其资金量较小,社员集中资金的能力较弱,很难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千万标准。因此,放宽准入标准,降低门槛势在必行。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可以构建以收购与合并为主、行政关闭或撤销为辅、破产清算为补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购与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组织的倒闭给市场带来的动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对破产清算这种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误,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合作社的“波米诺骨牌”效应,给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笔者认为,当破产清算程序发生时,政府应当联系经营较好的一个或多个合作金融组织对破产清算的金融组织进行并购。而金融组织受到的损失,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来对其进行补偿,目的是使影响降到最低。⒋确立农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与监管法律制度。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定、健康的发展,政府应在政策上对其进行扶持,为其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扶持类型可以分以下几种:第一,倾斜性财政支持。在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切实存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遭受到损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政府可以对明显带有政策性扶贫功能的贷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亏空空间,此政策性损失由地方财政贴补。尤其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确实需要而又达不到规模效益而引起的经营亏损,政府可以给与弥补。此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着大量的低息放贷任务,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利润或带来亏损,政府应适当补偿其因低息放贷造成的损失。第二,减免性税收支持。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应充分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倾斜性的扶持和鼓励。如畜牧业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与补贴、扶贫贷款,对于山区贫困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农业贷款业务为主体的亏损合作金融组织,应加大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营业税免征,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促进经营不善的企业扭亏转盈,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盈余不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免征所得税措施;另外,应采取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农村金融市场,以此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收益率。应在法律法规上制定具有倾斜性和保护性的农村金融优惠政策,从而触发社会闲散资金自发流向广大农村地区。第三,市场化利率浮动调控机制。过分对利率人为控制会导致资金使用价格的严重扭曲,并且会引发资金配置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势必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过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会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金融业务的操作。为此,利率的调控应该遵循市场需求,让市场自发地调节利率浮动的范围,只有逐步放手对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才会有更加美好的前景。总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权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认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尽量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而对农村非正规融资等现象进行法律制度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使得过去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焕然一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处于改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制度构造与选择功能,在通过立法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性干预以及市场自发选择之间达致

第4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一、农村合作社的涵义及重要意义

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谋求、维护和改进其共同利益,规避经营风险,按照自愿、民主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它弥补和解决了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和大市场间的矛盾。

改革开发以来,有效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农民小规模的生产与信息的落后很难适应大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农民在瞬息变化的市场中,是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流通,技术上落后,价格谈判上处于弱势等等,并且随着农村农民个人致富能力的差异,也导致农村贫富差距的拉大。如何克服以上的种种问题,使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能够掌握主动权,并且实现先富带后富的农民全面的富裕,农村合作社无疑是一个有效地途径。农村合作社可以为广大的个体农民与大市场之间打造一座桥梁,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克服农户小规模交流的局限性,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且有能力的社员可以更好地带动弱势社员的发展。关于这方面我认为农村合作社还可以有发挥的潜力,它们可以进一步实现资本土地等的入股,实现向公司化方面的发展,比如因地制宜成立一个绿色食品的公司,引进技术人才,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等链条的整合,打造自己的品牌,实现可持续的高利润,华西村就是这个方面的模式。以后随着土地产权的清晰化,现在农场、现在农村企业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关于城乡差距问题、农民工问题,诚然,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城市化的发展,但是城市化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农村的生产力还有很大的潜力,只要把农村的生产力完全的发挥出来,许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问题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而农村合作社可以更好地将农村的潜力发挥出来,可以预测的是未来中国农村的发展,农村合作社一定是一个主流方向,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产生重要的作用。

农村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而是全方面的发展,农村合作社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功能。一个发展完善的合作社,可以在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发挥功能,并且可以致力于社员共同生活的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以根据自己历史的传统形成自己的文化特色,一个合作社的社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交流加深集体感。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农村合作社作为一个集体协调组织,可以锻炼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农民的素养,更好实现村民自治。不仅如此,农村合作社也是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一个纽带,可以实现农民与政府之间信息的有效交流,技术的推广,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从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农村合作社是最适合中国农村现阶段发展模式,它可以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

二、农村合作社经济未来发展趋势

(一)产业化

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最初大多数是进行销售方面的联合,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量的增加,一些合作组织开始向建立统一的储存、加工和新产品开发体制的方向发展,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内专家学者如黄祖辉、杜吟棠等在早期就围绕农民合作组织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和模式做了深入的研究,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受益为目标,结合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成效可以看出,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户竞争力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田永强、董炜娜等针对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在农民组织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着规模经济性不强、科技水平低、发展环境差、管理机制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合作组织产业化经营应着力解决规模、机制及科技含量等方面的问题,为今后农民合作组织产业化发展研究进程指明了方向。

(二)组织化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化是指个体农户或是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加强联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在组织化的主体模式方面,张红宇指出五种提高组织化程度的组织化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模式、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以及提供组织化的生产服务模式;在组织化发展途径上,多数学者都主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制合作,代海涛、曹彩杰指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应适时地发展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实现产权清晰化,达到维护农民权利、保障农民利益的目标;冯海滨等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制因素日益渗入,所有权与经营权日趋分离,股权日益集中,产权关系逐渐明晰。根据不同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引进外来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革,建立股份制组织,已成为合作组织的重要发展趋势。

(三)信息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农民合作组织不断走向信息化,农业信息理论与技术蓬勃发展,相关研究相继涌现,研究内容涉及农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影响因素及存在问题等众多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趋于信息化是指采用信息、通讯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充分开发和利用合作组织的资源,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梅方权强调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与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农业市场流通。张世忠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组织发展面临网络建设与维护、信息资源开发、传播渠道、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困难,对此政府需积极引导建立农业信息化的市场机制,加强农业信息资源的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农业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三、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社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重视规模。近年来,农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入社农户的数量刚刚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1/4,并且农村合作社的平均规模还不到百户。因此,应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数量的同时,提高新成立合作社发起人数量的门槛,更加重视和鼓励农民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作社和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向纵向一体化、联合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尽快形成产业化。

(二)重点扶持。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应当坚持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放在增强合作社的内生活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科技推广,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三)改革放活。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各国政府更加重视“掌舵”不做“划桨”的事,逐渐减少对合作社的干预,充分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给合作社创造更灵活的制度空间。从长远和世界范围来看,金融创新是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协商尽快拿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加强监管。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合作社发展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和引导。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加强合作组织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合作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从现价段来看,农村合作社是最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农村合作社一定会在我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土壤,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和谐农村的建设,走向全面的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1] 陈继伟.农村合作经济现状探讨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3,(04)

作者简介:岳学健(1981-),男,云南省会泽县人,云南省会泽县大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

第5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一、国际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趋势的经验总结

    合作金融组织最早出现于19世纪的欧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日趋普及,20世纪70年代成立了“信用合作社世界理事会”(World Council of Credit Unions,INC),该机构现有86个会员国和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及金融业的高速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无论在组织形式还是在内涵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变化更大,具体表现为:

    1.金融经营目标的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当时信用合作社的参加者大多是小生产者、小经营者和农民,他们为了抵御大资本的剥削,维护自身的利益,自发组织起来,在融资领域实行资金互助合作,其宗旨和经营目标是:不追求利润,以为社员提供服务和帮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营活动都要追求利润,讲究自身效益。因此,绝大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都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

    2.资金来源的变化。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为资金来源,现在西方国家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在资金来源上已经是多渠道,除上述来源外,还有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并且有些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占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比例相当大。同时,存款的种类也多样化。

    3.资金运用及其业务经营的变化。在贷款对象上,由社员发展到以社员为主;在贷款数额上由小额贷款发展到小额和大额贷款都发放;在贷款用途上,不再局限于生产,尤其是农业生产,也提供消费性和流通性贷款;在贷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员的个人信用担保,而注重票据贴现、财产抵押、经济担保等形式;在贷款利率上,不再强调低利原则。

    4.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现代合作金融组织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不再强调“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注重所有者、经营者与投资者三者利益相统一的管理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变迁,其总趋势是:由非营利合作转向营利合作,由劳动联合转向资金联合,由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的信用合作组织转向商业性金融组织。但是,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是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同特性。或者说,商业性金融不会取代合作金融。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的特点

    1.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异化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长期受其他体制改革“惯性”的作用,使农村金融体制长期成为政府或其他经济体制的附属物。例如,信用社从最初的合作组织到人民公社的一个部门,再到国有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再与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性质,但要受中央银行的监管,即使这样均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强制性变迁的方式,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这种方式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滞及摩擦成本,但同时其效率也随之降低。

    2.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和制度的变迁具有强烈的形式主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和制度的变迁均是法人地位和权利的易位,而非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动以及金融产权主体的让渡。也就是说,都是形式上的变化,而非经营管理模式以及金融效率提高等实质上的变革。

    3.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1979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发性变迁方式,第一次变革:的实行和推广,第二次变革: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兴起。这两次变革使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而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变迁则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不清。这两者制度变迁路径的相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民间非规范化借贷的产生和发展。

    4.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变迁过程的渐进性。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之所以选择渐进性制度变迁的路径,原因在于渐进性制度变迁可以把制度创新所带来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在时间、空间上分散开来,为社会化解和消化制度创新风险和成本提供一个缓冲区。认识上的渐进性决定了改革实践的渐进性,改革策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时的知识和信息。因此,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往往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改和调整。

    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的动因

    1.政策性设计的缺陷。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不明确,使农村金融的功能定位和产权制度处于模糊尴尬位置。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在管理体制的选择上始终未摆脱“官办色彩”,1958年实现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合并,下放由人民公社管理,1979-1996年由农业银行代管,1996-200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始终走的是“官办”道路,实际成为国家金融机构的附属物。同时信用合作社也失去了自主性、民主性和灵活性;在产权制度建设上,产权代表主体不明确,产权结构不清晰。农村信用社每次改革,由于过度强调金融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组织内部人员的思维模式天然地排斥改革,依然保留计划经济的特色,失去其做强做大的内在动力;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实行的是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而非合作性金融,与建立信用合作社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其功能丧失成为必然。

    2.制度变迁的政府强制推动。纵观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和制度的变迁,每次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行为,其主要原因:一是从原有的金融体制来看,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具有高度的集权性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对政府高度的依赖性。其具体表现为3方面:(1)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农村金融组织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导致农村金融主体长期缺位;(2)我国金融体制实行的是条块分割,使单纯服务农村经济的金融主体无法独立出来;(3)我国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制度环境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形成的制约,例如农民的素质、农村的经济体制和农村的商业化水平等。二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的变迁要符合国家的效用函数。因为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体制性租金是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

    3.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推动作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与金融市场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从1996年起,我国农村的金融缺口还出现了逐年扩大的趋势,导致民间金融活动异常活跃。

    四、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的再认识

    通过对国际合作金融制度异化趋势和我国合作金融制度异化特点及其动因的论述和分析,我们有必要用科学发展观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与职能、性质与衡量标准、合作制与商业化关系、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等进行再认识。

    1.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职能定位的再认识。要充分认识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职能,就必须回答我国是否存在农村合作金融基础、我国是否存在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1)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能够适应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提供互助互利、灵活多样的融资形式,可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可采取多种分配形式。(2)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可满足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需求。在我国东部地区金融需求以非农业为主,应依靠具有规模经营优势的商业银行满足,而中西部地区金融需求以农业生产和生活需求为主,那么,就应该建立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3)从金融机构的功能角度看,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这显然不科学、不平衡,不符合我国国情。(4)合作金融组织不仅能够保障资金供给,还能对社员实行利润返还,提高农民收入。因此,在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大力加强合作金融组织建设。

    2.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和衡量标准的再认识。长期以来,尽管合作制提法不尽相同,但在理论上一直把合作制原则、民主化管理作为判断农村信用社是否属于合作制的标准。但是现实中都不尽然。在我国欠发达地区发展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上弱者之间的互助融资,而不是为实现民主管理,看起来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发生了矛盾,实质上混淆了目标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因此,目前理论界出现的把民主管理作为衡量农村信用社是否合作制度的主要标准是值得商榷的。民主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民主管理本身,而是为保障社员利益、实现互助融资。承认互助融资是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标准并不否认合作制原则,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实现互助融资目的的手段。

第6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制度改革;支农

一、改制的背景及模式的选择

1.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主要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按股分红,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化原则进行操作和管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解决“内部人控制”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典型代表为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即苏南模式。

2.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主要由辖内广大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出资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由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按股分红,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采取的就是这种股份合作制模式。

3.县级联社一级法人结构和县、乡镇二级法人结构。一级法人结构,即要求总公司、分公司做到战略统一、制度统一、机制统一。二级法人是指在一些企业组织关系中,不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它们的下属机构也具有准法人的地位,这些下属机构就是二级法人。比如说国有银行,除了总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其他的各地分行都是二级法人。但它不存在破产,只有总行有权撤销某个分行。江苏农信社的体制改革,即“江苏模式”是其最典型的代表。

二、国外农村合作银行的介绍及启示

(一)法国农村合作银行

1.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农业信贷互助组织的基层组织,其前身是农业信贷合作社。它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则建立,由成员入股组成,成员有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其中,农民是基本成员。成员入股时需缴纳股金,不论每个成员的股金多少,都实行一人一票,每个成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是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由若干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同时也是后者的领导机构;中央农业信贷银行,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是完全独立的官方行政机构,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构,受中央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的双重领导与监督。

(二)结论与启示

1.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明晰。国外合作金融组织在其成立之初,产权是清晰的,即便是存在政府参股或控股,其股份的数量是十分清楚的,中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成立之初,政府投下了大量的组织成本,却未体现在账面价值上,但政府实际上掌握了农村信用社的控制权。不明晰的产权,使政府陷入被“搭便车”的境地,也是政府承担了几乎无限的责任,为政府日后的退出制造了巨大障碍。

2.政府适时逐步退出。政府的投资加快了农村信用社的产生和发展,但当社员和农村信用社的实力强大起来后,政府便从投资人角色适时退出,还股于社员。中国农信社问题产生的最大根源是政府至今尚未从实际投资人的角色退出,政府不退出,民间投资就不可能到位,国家承担其一切风险,使得农信社的发展始终缺乏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

三、鄞州银行制度选择的理论分析

一般而言,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分散的农户所需的小额信贷服务带来的利润也比较少,对金融企业缺乏吸引力。

虽然鄞州联社(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前身)是国内最早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管理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但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鄞州联社仍然沿袭农村信用社原有的产权结构特征。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

目前鄞州区已有中小企业2万多家,农业产值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已经成为该区的主体经济。在鄞州银行创立初期,其第一产业的比重仅为6.13%,而到2008年底,三大产业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7%,64.72%和31.58%。

四、绩效分析

1.与传统合作制相比,农村合作银行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其股权结构设置有利于提高股东、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自主经营能力。长期以来,鄞州银行服务区域经济、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各项业务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到2007年底,各项资产达258亿,其存贷规模已在宁波市农村金融合作体系中处领先地位。

2.服务三农的贷款深度和广度加大。改制后,鄞州银行加大了对农户贷款的倾斜力度,推出了“联户担保贷款”业务,以满足当地农业领域的资金需求。鄞州银行扎根农村,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每年的贷款大部分用于支持三农事业。截至2008年末,鄞州银行用于全区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达20多亿元。①在2003—2007年期间,三农贷款历年发放额比重保持在6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五年累计投放827亿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3.收益增加,经营效率提高。鄞州银行的市场定位于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上,使得其在区域内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截至2008年底,银行存款余额为2664612万元,较上年增长18%;各项贷款余额为1928578万元,较上年增长16%,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55亿元,占总贷款额的80%。②改制后的鄞州银行营利状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在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运营效率等方面,均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在不良贷款的控制上,自2003年以来,资产质量持续提高,贷款不良率持续下降,从2003年的11.83%下降至2008年的1.93%,资产质量已经达到优秀银行的水平,直接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五、对农信社改制的思考及成功原因的分析

1.产权得到明晰,产权结构更加合理。从股权结构的变化看,相比于原联社,鄞州银行的改进是明显的:(1)明晰的产权结构。改制后,其法人股和自然人股全部由私有股权组成,增强了所有者追求经济效益的动力和规避有损所有者利益的行为。(2)外部投资入股强化了民主监督和管理。改制后,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占了整个银行股本的58.96%,而法人股仅占41.04%,这体现了股权分散和以外部投资入股为主的原则,有利于实行民主管理、扩大资本实力。

2.农村合作银行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比较容易。如鄞州区政府应允返还部分营业税,用于消除历年负债;当地人民银行在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拓展、开办新业务品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助和推广,而如果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则不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因地制宜,不忘支农。在非农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鄞州地区,鄞州银行始终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只是“贷贫不贷富”、“支农不支商”的做法,向城镇扩展,为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产和新兴的股份企业提供服务。

4.丰富金融产品,提升服务功能。在产品设计和创新上,鄞州银行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推出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被征地人员自主创业贷款等一系列新的支农业务。

六、鄞州银行改革对其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点启示

1.农信社改革的模式选择。在中国,农信社面对的经济环境差异性很大,农信社改革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农村合作银行是以“合作制为体,股份制为用”的改革模式,一般适应于经济比较发达,农信社经营状况较好的地区。以鄞州银行为例,其所处的浙江省农村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经济运行中源自农业领域的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相对递减,而来自工商业经营所需相对增加,农信社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的愿望比较迫切。因而,对经济发达地区农信社而言,“鄞州模式”更具借鉴意义。

2.改制后的市场定位。我们应该看到,农村合作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一定的商业化经营,是发展农村金融的客观要求。立足于服务三农,不断满足当地种粮大户的资金需求以及为农民、失业人员以经商等形式的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这不论是对于缓解当前金融危机下大量返乡农民的就业压力,还是进一步发展三农,增强农民自身“造血”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多元化服务设计。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多样化。因此,合作银行除满足农户的资金需要外,还可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服务平台:(1)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为农户提供农业种植、农产品加工方面的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正确的投资方向,提高贷款的安全性。(2)资产租赁服务。根据需要,适当发展抵贷资产或自有资产租赁等非贷款资产业务,方便农户生产生活并实现资产多样化、经营多样化。(3)贷款重点支持商品基地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持农业科研新品种的种植及新的种植技术推广等。

参考文献: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2]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3]何伟,等.宁波活力[M].宁波:宁波出版社,2004.

[4]光.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5]何广文.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7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046-02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不改变,不削弱农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将单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主体,融入到市场经济当中,从而实现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有助于农户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和竞争,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科技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一个发展方向,也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一轮制度创新。

1.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市场地位,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生产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制约,我国的特殊国情及复杂历史原因导致了我国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是地道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经常会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如农业增产既会面临市场供需失衡导致的“谷贱伤农”现象,又可能面临来自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压级压价,结果是增产不能增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保持农民产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通过自愿结合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加工、储运、销售体系,把生产和流通、经营和服务结合起来,不仅可以获得加工、销售环节增值形成的利润,提高农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有效地抵御自然风险,而且使家庭经营与大市场有机结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和竞争力,能够有效地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2.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村产业化,实现农产品的规模经营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千万家分散的农户统一起来,不仅可以通过生产过程的横向联合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纵向联合,实现农户之间资源优势互补,有效地引导农村民间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实现规模经营,而且可以通过实现生产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农资供应等环节的统一,不断强化农业生产的质量和过程管理,实现优质品牌的塑造和品牌战略的实施。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及时为农户提供各种技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体系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联合,相比单个农户而言,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另外它本身又是农户的联合体,能及时有效地了解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迫切需要的技术,因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印发科技材料,举办各种培训班等途径及时地为农民讲解种养技术,当农户出现问题时也能亲临农户进行检查处理,关注农作物病变,使每个农户都能掌握专业生产的技术,保证正常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把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质量、品种改良等渗透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利于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联系社会各经济主体间利益互动的纽带,对改善生产条件,推动科技进步,健全社会化服务,促进专业化生产,加强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发挥着桥梁、中介和示范作用。据农业部的调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人均年收入通常要高出10%~40%。然而,目前由于经济、法律、农民观念以及政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作不规范

目前,我国建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是在上级部门要求的形式下由乡镇牵头,机关干部领办起来的,带有一定的行政性。政府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充当了主角,很多经营方面的事都由政府包揽,然而,很多领导特别是乡镇的一些领导和农民还不清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职责和运作要求,在组织成立和指导运营各种合作社、生产协会等合作组织时,思路不清,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偏离了民营化轨道,没有形成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没有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章建制,制度约束力不强,管理手段落后,应变能力不强,规避风险能力弱,在市场风云骤然变化面前束手无策。

2.点多规模小,总体效益不高

从地域上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以村为单位,以家庭为载体,通过一家带动几户、十几户;从数量上来看,大有星火燎原之势,有的县就有近千个组织但质量上存在着致命缺陷。大部分农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仅仅局限于一个乡镇或一个县,普遍是以村、社、户为单位,跨乡镇的都很少,同类合作社之间也缺乏横向和纵向的联合。

3.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方、南北方经济存在着很大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环境,导致在对待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接受快,有些地方接受的相对缓慢。另外,让人费解的现象是城市郊区的农村本应充分利用紧靠城市能及时捕获市场信息的地理优势,大规模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对接,搞活经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恰恰相反,不仅很少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甚至有些地区都不知道此组织为何物。

4.组织化程度低,专业化特色不明显,作用难发挥

当前的农业合作组织大多是由分散农户自发组成,往往是大宗农副产品上市之前临时拼凑起来的,没有按合作制的机制来运作,组织结构比较松散,没有真正形成紧密的经济实体。另外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定位不明确,既搞销售,又搞技术服务,“小而全”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形成专业特色,开拓市场能力较差。这两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

5.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事物的良好发展都需要适宜的法律环境,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合作经济的法律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规范的管理。

三、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路

1.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要不同,农产品的生产也带有很强的地域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模式。因此,我们要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举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社,实现百花齐放、分类指导。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合作社,也可以是股份合作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在兴办主体上,可由农民自办和联办,可以由农民与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联办,可以由依托龙头企业办,也可以由供销社和其他涉及部门牵头办;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牵头办合作组织经济,或者是采用“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总之,只要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能帮助农民办实事,都应大胆地试验和发展。在成功迈出第一步,建立适宜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后,还要做好归纳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的工作,用成功实例正确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2.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以利润为目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的必要服务。因而它不同于公司企业,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唯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制定和颁布一部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有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依法成立、依法运行以及保障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赋予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律责任,使其发展得到法律保护;正确引导社会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认识;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团体的社会管理,从而有序地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运行。

第8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第一,促进农村经济专业化,是农村发展的根本路径。没有专业化发展,效率难以提高。除一部分农民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这个原因之外,大部分农民贫困是因为他们没有稳定地进入社会专业化分工系统,就业不充分,实际的有效工作日少。要让他们脱贫,就是要大力推进市场化,让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大竹县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培育了几种大宗农产品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大竹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在逐渐拉平城乡收入差距,县域内的城市化取得了显著成绩。大竹县在推进低成本、高标准的县域新型居民点建设中做了积极探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笔者在其他一些地方看到,政府用巨额资金打造一两个村庄,看起来成绩显著,但实际上很难推广。大竹县因地制宜改造村庄环境,花小钱解决急迫问题,引导群众在家园建设中投资,更具有推广意义。

第三,大竹县在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引导工作中,注意提高合作社质量。全国农村合作社发展情况,基本上是数量多、质量差,可资示范的并不多。笔者注意到,大竹县水果合作社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工作规范,效果明显。对于一个农业大县,合作社应该向做大、做强的方向逐步发展,不必求多、求快。可以重点发展几个合作社,针对一个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一个合作社,鼓励这些合作社“走出去”,跨县、跨市、跨省发展。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都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中坚力量。目前,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发展龙头企业,这会加大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合作社进一步发展需要协调好其与龙头企业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方面全国还没有经验可资借鉴。能不能通过支农资金引导龙头企业进入合作社?政府的支农资金能不能向符合规范的合作社倾斜?大学生村官制度能不能与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合作社的管理干部能不能与乡镇公务员有某种程度的交流?这些事项都值得尝试、探索。从长远看,农民合作社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以便让农民享有农业产业链上更多的收入。希望大竹县在这方面有更成功的探索。

第9篇:农业农村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我国农村合作组织不断普及,并促进我国农村的经济转型。在本文中,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并阐述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经济转型的主要方法。

关键词:

农民;合作组织;经济转型

随着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要不断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中相关政策以及方案实现创新,农民对土地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能够促进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提高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实现经济转型发展能够为我国经济基础以及物质基础发展提供较大的便利条件。

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制度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是改变传统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传统的经营体制。在分散小农体制下,不仅要使农民对农业中存在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支配,还要提高农民对生产要素的积极投入。但在小农体制发展下,我国农民组织程度不断降低,不仅农业生产以及其中的相关要素配置规模呈现下降趋势,农村经济与城市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农村治理结构的分散现象,导致农民组织形式以及农村的经营方式都需要改变。针对该条件,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优势与劣势进行阐述,并在新时期改革发展下,利用新方法对其优化,不仅促进了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形成,也实现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发展。

(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的优点与缺点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积极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改善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运行模式,还能我国的经营体制进行积极改进,并通过分散的小农体制,使我国农民获得农业生产中的一些使用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高农民对生产要素的积极投入。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劣势,随着小农体制的不断改革,农民形成的组织化也不断降低,从而使农业生产要素以及其中经济规模发展不断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经济产量不仅出现逐年降低的现象,还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进步。而且,还加大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差异,特别是农村治理结构出现严重的不协调现象。所以,针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优势与劣势的阐述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组织以及经营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改革方法

在目前发展形式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本文中需要利用相关措施有效改革。首先,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与建设中,要解决小农户在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并在自身形成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在这种执行条件下,不仅增强了农村的生产能力,还使自身在发展下形成较高的自我保护能力,以保证自身能力得到积极提高,从而降低其中存在的风险。然后,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还要提高农民的边际收入。因为在现有的农业发展中,其中的边际效应以及农产品不断减少。其次,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还要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核心价值,其中,不仅要提高农村的生产规模,还要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再次,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还要使农业在生产中形成有效的发展环境,并使农民能够适合当前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最后,要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更要促进农村生产的整合效应与流动效应,以使农村生产要素得到积极提升。

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经济转型的要素

(一)新型与旧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比较

近几年,我国农村在发展中,特别是土地制度管理发生较大变化,因为我国经济组织已经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激烈的市场格局变化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根据产权以及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进行分析,农村合作组织存在较大差异。如:在启动结构以及产权结构上进行分析,通过政策启动,在合作社与发展趋势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农民所有权以及与其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但实际上,其中的权利并没有改变,一些土地被纳入到合作社中去,土地所有权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所以,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并没有改变农村的产权制度,而是改变了最基本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土地的产权分属问题。如今,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实施与农业转型发展存在一些相同,它不仅促进了组织的多元化参与,还为农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制约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因素

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不断发展过程中,要思考在发展中存在的阻碍要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由农民参与的新型合作社比例还比较低,在农村合作组织进行土地调查期间,虽然在表面上是农民进行登记申请形成的合作组织,但实际上,一些在背后形成的大多都是一些企业、供销社等。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农民中登记创建的农村合作组织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特点的企业,从而使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出现严重的解散现象。在现如今市场激烈竞争下,要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建设,不仅要维持自身的生产能力,还要提升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三、结束语

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相关管理人员要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使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符合当前市场中的竞争趋势。

作者:王乐锋 单位:蓬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参考文献:

[1]安鑫.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经济转型[N].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5):19-20

[2]迟明婉,盛尚华.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经济转型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