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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补偿原则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宪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进行也并没有明确。我国虽然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确了补偿条款,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却没有明确,征地补偿原则缺乏宪法基础。
(二)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征收征用激发社会矛盾的直接诱因是补偿的公平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是不合理的。
(三)征收补偿权利种类不明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并未具体规定,补偿是何种权利,如果说宪法是根本大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那《土地管理法》总应予以明确了吧,但答案是否定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也没去明确补偿是补偿何种权利损失,《物权法》对此也未给出答案。从征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的分析可以看出,对补偿权利种类进行界定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补偿程序不完善
征收补偿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则是未引入民主协商程序,目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缺乏公正性。二是未设置事前补偿程序。土地补偿款屡被拖欠是因程序未作刚性限制,因《土地管理法》未明确将土地补偿规定为土地征收的事前程序,所以无法彻底杜绝拖欠补偿款现象。三是土地补偿救济程序缺失。任何权利的实施必须有保障,而程序无疑是最为有效的,但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保障,没有为土地权益人设立出现争议后向人民法院的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出现争议,许多法院尽量不予受理,导致对公民财产保障的极度弱化。
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对策
(一)科学确定补偿原则
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但《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征收实行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因此,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十分紧迫。
(二)合理设定补偿标准
1、加快我国农用地定级估价步伐。土地征收补偿不论采取何种补偿原则,其核心问题关键在于土地价格的确定问题。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而在土地定价问题上侵犯农民利益,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未来一定时期可能被征收的土地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据此制订土地价格级差目录,用于指导土地征收补偿。
2、要适当提高现有补偿标准。在近期不改变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当再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增幅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三)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
土地发展权不论土地所有权属性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保护集体的土地财产权,因为照此按排农民集体将与土地发展权无关,农民集体权益没有得到落实,这是违背《宪法》关于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的。既然是所有权,就应当包括发展权益,同时此种安排也不利于保护耕地,因为这样土地补偿价格仍旧是征收方一方说了算,农民没有保障。笔者主张我国可借鉴美国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原土地所有权人的模式,规定土地发展权归原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即国有土地的土地发展权归国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发展权归农民集体,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做到公平,又能产生效率。
(四)完善补偿程序
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得以维护,法律程序是人治和法治的分水岭,是防止权力专横和权力滥用的屏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补偿方案应将双方协商作为必经程序。二是有必要确定事前补偿原则。所谓事前补偿就是指政府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前,必须先对土地权益人进行补偿,至少必须与其就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及补偿金的支付时限等问题达成协议。三是有必要明确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救济途径。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司法救济途径。具体来说,就是要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集体组织组成人员的成员权,确定成员的土地权利,确定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要明确土地征收中哪些纠纷法院应该受理,包括被征收主体和土地需用人。
(五)建立补偿款分配监督程序
依法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监管,是落实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改善和发展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及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以及各级干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工作,切实把这件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实事办好办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主体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全体成员行使管理权,并接受村(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原则上以村(居)民小组建制调整前的农业社为管理核算单位,但若原农业社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以现建制村(居)民小组管理核算的,必须召开建制调整后的村(居)民小组成员会议或户主代表会议予以确认。
三、稳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区级职能部门和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检查指导工作,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越俎代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程序
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初审后,提交成员会议或户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最后予以登记造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依据
《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府发〔〕138号等规范性文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作了相关规定和解释,各地结合实际对照执行。超出办法及文件规定范围的情形,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四、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分配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办事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从其规定办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没有规定的,应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尊重合法的村规民约和民风民俗,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地办理。
2.村民自治与接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村(居)委会和上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3.保障生活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分配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既要维护好被征收土地农户的利益,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又要着眼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个人与集体双赢。
(二)资金管理
1.资金专户存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全额存入新区、各乡镇街道统一设立的农村集体资金专户,由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农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落实专人管理。资金划拨、使用、分配必须通过专户结算。农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专户及资金,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分户核算,结算利息。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用地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2.委托记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收入、支出情况纳入统一账内核算,委托农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记账。农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严格按府发〔〕74号文件规定进行专户核算,按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划拨、使用、分配和结余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按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资金划拨、使用、分配和结余情况,接受部门监督。
3.实行专项审计。新区、各乡镇街道纪检机构定期组织经发办、财政办、国土所等单位,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村(社区)干部考核的依据。区审计局、监察局要对各工业园区、重点工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资金用途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兴办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公益事业、改善被征地农户或其他成员的生产生活条件等;安置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户因失去土地后就业安置的补偿,必须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就业安置;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投资人或所有权人的补偿,按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归有关农户或集体所有,归集体所有的部分并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四)使用程序
1.拟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组织成员代表,在村(社区)纪律监督小组监督下,拟定《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草案)》,明确资金用途。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资金,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清人分类,明确分配对象及标准。
2.议定公示。《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草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成员会议或户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天。
3.审核报批。将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报所在村(居)委会、村(社区)纪律监督小组和新区、各乡镇街道监管部门审核。大额资金使用和分配应报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核准。
4.支取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成员代表、村(社区)报账员,凭核准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到农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5.使用资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下,按《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使用资金,办理资金使用手续或凭据。未使用完的资金必须及时存入统一的农村集体资金专户。
6.结算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报账员将资金使用手续和凭证,分别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村(居)委会、村(社区)纪律监督小组、新区及乡镇街道经发办、新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审核签字,交农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办理资金结算和报账手续。
7.跟踪监督。新区及各乡镇街道经发办、农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财务人员、村(社区)纪律监督小组、村(社区)报账员,要跟踪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发现违规行为或改变资金用途行为,立即收回资金存入统一的农村集体资金专户,向集体经济成员通报,并向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认真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监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工作是区级有关部门、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安排具体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关工作。区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审计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协作机制。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本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为其提供会计核算和资金代管服务,经常性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非法侵占补偿资金的行为,帮助解决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长期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种种问题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切身利益。因此全社会要积极努力,切实保障广大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概述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批准程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土地的行政强制行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国家依照法律或相关批准程序,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对国家强制征收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农民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通过上述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强制征用后实施经济补偿,并建立一系列的补偿制度,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越来越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1、农村征地补偿原则规定模糊
农村征地补偿原则很多国家是在宪法中规定的,如德国、法国和美国。我国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过“合理补偿”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大线条地规定了“给予补偿”的理论。2007年《物权法》中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相比《宪法》有所进步,有了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一些提法,但是还不是很具体明确,没有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2、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很合理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性,主要问题如下:
2.1补偿标准的土地价值有时不能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有些土地原来可能是荒地一文不值,但现在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现在处于优势地段,如果还按照劣势地段土地给予补偿对农民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严重后果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2.2补偿标准不能反映被占耕地本身的实际产出价值。征地时,依据的可能是传统农业产值,而实际很多地区发展了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和新型农业等,例如进行大棚养殖和家禽饲养的村屯,每亩的产值可达万元。这个时候在补偿时如果还按照传统产值的标准进行补偿,这对征地农民来不公平的。
2.3程序设计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均。为了规范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未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现行土地征用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极大地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3、司法救济途径欠缺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对于被征地农民存在不公正方面,缺少司法救济途径。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
1、在宪法中应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
具体而言我国应先在《宪法》中规定出公平补偿的原则,公平原则会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补偿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会遵循市场原则,按照该区段土地平均价格和被征收土地的使用用途予以确定补偿金额和方式。具体而言,公平补偿原则是以完全补偿原则为主,同时又伴有不完全补偿原则来防止乱征地、滥用公共利益等不良现象,最大程度的保证失地人的正常收入。其次在宪法的指导下完成相关法律的制定,使得一些模糊的补偿规定更加的明确化,在事发过程中维护农民的利益。
2、适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
根据我国国情适当扩大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具体而言,可以包括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搬迁费的补偿、土地改良物的补偿、领地损失的补偿、安置征地农民生活的补偿以及残地损失的补偿等方面。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然会损害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对农民造成损失,因此对于这部分也需要作出补偿。对于具体补偿的金额而言,可以参照农民就业的成本以及从事新工作所冒的风险来进行计算,尽量缓解因征地造成的紧张气氛,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健全我国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别比较大,因此也不宜采取相同的补偿标准,可依照各地区的不同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中一定要体现土地所有权的价值,也就是说补偿标准应参照市场的交易价为准。应逐渐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以明确补偿的市场价格,同时还需要体现出土地的潜在价值。逐渐增加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从多方面多角度来增加补偿的种类。目前我国常用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是一次新的货币交换,虽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方式进行补偿,但是相对来说其他的方式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无法为失地农民提供以后的生活保证,我国应在现有的补偿方式上进行完善,可以根据当地发展状况采取分期性的货币补偿方式等,解决失地农民以后生活需要。
4、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程序
4.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应将双方协商作为必经的程序。在具体制定方案时要体现自愿原则,失地农民代表与政府部门代表就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认真听取意见,真正从农民角度出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4.2健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救济机制,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农村土地征收对农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造成损害就要有补偿。因此建议完善司法救济,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司法管辖权,使越来越多的征地农民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但是相信经过人们的不断改善,必然能够使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不断的完善及有力落实,使之能够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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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对象范围的界定
观点一:征收范围局限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主要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观点二:除上述范围外,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外,为军事设施、公路、铁路、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质的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收归变为国有土地的范围。观点三:拆迁行为完全消失,所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均界定为征收。
笔者倾向于观点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均未出现拆迁,仅出现征用及征收。为了和上位法一致,更为了符合群众抵制拆迁的呼声,拆迁将会退出历史舞台,相关行为将全部界定为征收。
二、征收行为依据是否仅为公益性建设需要
观点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列举了征收的六种行为,集体土地可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划定仅公益性建设可征收。这也符合《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观点二:集体土地征收的依据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开发。
笔者倾向于观点二,工业化及城市化发展需要扩大城区范围,需提供土地供其发展。工业产业将会逐渐搬离城市中心区,逐步向城市扩散,最终会扩散到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国家一定要为工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场地。城市化发展可以集约利用现有城区土地,但国有土地征收条例相关法文致使非公益性质的城建开发很难开展,因此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势必要为城市化扩张提供可行之路。
虽然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一旦将城市规划纳入征收前提之一,将与《物权法》抵触。但《物权法》范围涵盖过大,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相关下位法条文;而且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出台本身就会引发原有法律条文的修订工作和具体实施规范的制定,征收条例推迟出台的原因之一也是相关法规的修订、重新制定及撤销工作。因此,尽管将城建开发纳入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会与《物权法》冲突,但笔者依然倾向于将此条例纳入城市建设的需要。
三、补偿组成范围构成
1.现行补偿组成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镇集体,因此土地补偿费归村镇集体,安置补助费一般也归村镇集体,专款专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征收农用地的情况下农户直接得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征收宅基地的情况下农户直接得到附着物即房屋补偿,占用的宅基地补偿方式和价格一般由各省市制定相关规定。北京市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使用宅基地区位价补偿农户被占用的宅基地。
2.争议的焦点问题及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而且,该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现行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组成的范围与现行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组成范围大相径庭,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的组成是借鉴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构成,还是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的补偿构成思路?针对国有土地上征收不涉及的安置问题、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问题和补偿款中归属于村镇集体部分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如何解决?
笔者认为:补偿的组成会借鉴国有土地征收条例补偿范围构成,并且涵盖国有土地征收条例中没有的安置费和青苗补偿,但可能会以新的名称出现;条例可能会参照城镇居民的养老金方式将安置补助费对接为社会保障费用或者安置保障费用,让失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归属于村镇集体的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问题,此次征收条例不一定能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各地地方性差异较难统一,可能会明确原则性指导方向;条例会明确被征收农户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除被征收宅基地之外另有宅基地如何补偿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每户一处,但是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农户可能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农户宅基地被征收后,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2.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3.被征收人宅基地被征收后,他处没有宅基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针对上述三种可能情况,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如何处理?
观点一:借鉴《江苏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观点二:不考虑被征收人他处是否有宅基地,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征收人需提权调换房屋,放弃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去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补偿之外另获得宅基地补偿价格。
笔者认为:部分被征收人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历史问题,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就不能追溯。另外,笔者倾向性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征收人需提权调换房屋,放弃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获得宅基地补偿价格,宅基地补偿价格以区位价或者估价规范技术标准或者其他计算标准及名目发放。
五、评估规范依据及价格
1.评估规范依据
已有的评估规范包括:《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目前,国有土地上的评估适用《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集体土地上的评估适用《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
选择什么评估规范的核心问题是依据被征土地原用途、原质量进行估价还是按照规划所确定的征收后用途进行估价,是按照征收前的集体土地估价,还是按照征收后的国有土地估价。对此,江苏省进行了试点研究,出台了《江苏省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宅基地征收,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按照征收后的用途进行估价。目前,其他地区均未明确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评估集体土地,通常制定一套新的标准进行赔补,例如北京市、杭州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配套条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虽未明确估价规范为《房地产估价规范》,但其第13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其实,这已经明确了估价技术的参照体系为《房地产估价规范》。
那么集体土地的估价规范体系会参照已有六个规程规范的哪一个?
笔者认为处理的方法有两种: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利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不会明确按照国有土地还是按照集体土地评估这类敏感问题;抑或提出新的名称,出台相应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提出新的评估技术方法。
2.与国有土地是否同地同价
集体土地征收最大的争议是:是否做到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或者换句话说同房同价,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进行评估?
对此,现有的各地政策千差万别。江苏省进行了试点研究,出台了《江苏省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其中规定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宅基地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则,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但江苏省同房同价的规定中与宅基地拥有处数挂钩。
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是否会明确提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确定土地制度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可能不会明确同地同价,避免与土地制度和现行法律相抵触,但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出台必将引起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获得更多的补偿价款。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要求,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征地程序,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依法依规合理予以补偿安置,着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村集体和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对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补偿,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降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做到征地报批前资金先行到专账、征地批准后资金兑付有保障。批准征收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费用,按照规定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
《通知》规定,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依法依规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在村集体和土地承包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且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按照承包合同和确权登记面积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对依法实行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和机动地、农村田间道路和沟渠等,土地收补偿安置费应支付给村集体,归全体成员所有,由村集体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通知》提出,创新完善村集体资产分配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村(社区),应把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收益在内的各类村集体资产作为股本金,按规定折股量化到村集体每个成员,使农民能够享受股权和股金分配收益。已经完成产权改革的村(社区),股权配置不均衡、村干部多占股份的,要依法调整股权配置。
【关键词】留用地 财产权 政策
一、研究背景
我国城市化的浪潮方兴未艾,城市的快速扩张带来城市周边大量农地并入市区,众多农民变为市民,由此而引发的土地征用和利用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矛盾是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各级政府探索了不少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留地安置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探索以来,已在我国大部分省市推行,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留用地安置也面临一系列挑战。
海南省高度重视留地安置政策,2007年,海南省政府颁布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2012年又印发了《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留地安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面临着落实困难的严重挑战,相当比例的留用地应留未留,或者已留但难以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很大程度上“口惠而实不至”。
二、海南省留用地现状与问题
(一)留用地历史欠账问题未解决
海南近年发展迅速,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张,用地需求量的增加与土地利用规划产生较大的矛盾冲突。土地利用规划以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原则,受其建设用地规划控制下,每年下达的农转用指标甚为有限,并且大都优先考虑重点项目的农转用手续,导致留用地的农转用指标非常有限,难以及时落实。
这是基层普遍反映的问题。受建设用地规模限制,农转用指标分配重心偏移,留用地指标往往被忽视。大部分行政村都存在留用地遗留问题,政府征地之前承诺预留留用地用于农村发展集体经济,但是征地以后不少不了了之。主要原因是受农转用指标限制。征地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农民对政府的信任,不利于后续征地工作的开展。
(二)安置留用地缺乏整体规划
规划与选址时有冲突,部分留用地由于不符合规划而难以落实。部分用地的选址,虽然经过了村集体、镇政府共同研究同意,并提交区有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但最终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与留用地选址有冲突而难以落实。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缺乏与村民的沟通,随意改变征地位置、导致征地选址很难定下来。留用地在选址落地时面临较大困难,许多村倾向于在本村选址留地,而本村留地往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
此外,农村留用地普遍存在闲置浪费现象。由于海南省农村基层组织经济基础薄弱、缺乏经营管理经验,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独自开发利用、经营留用地,造成大部分留用地处于闲置浪费状态。
(三)产权权属尚不清晰
留用地权属问题不清,土地流转混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留用地的灵活度受到极大的限制。2012年的《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明确严禁将留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留用地一般不得转让,诸多限制使得经济实力薄弱的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充分利用留用地。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产权分割政策不明确。在《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用地的产权问题。只是规定留用地原则上保持集体土地性质,而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外选址的,应当征收为国有土地。已安排的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以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留用地比例标准不统一,增加落实难度
根据2012年《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留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从实际看,留用地比例存在不同时期标准不一、相同地区级别不同的执行标准等问题。除了极少村以8%的标准预留留用地,大部分已经落实的留用地都是按照5%的标准。不同标准的做法,引发各地互相攀比的心理。
三、海南省留地安置政策落地难的根源分析
(一)制度层面
土地增减挂钩制度和留用地制度的矛盾。土地增减挂钩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用地减少相对应,保证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以期最大化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使城乡规划更科学合理。我国各地城市建设征地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但还留有一个口子,那就是通过“占补平衡”获得征地指标,这使基层政府获得土地开发指标更容易。然而实践中,“占很容易,补却麻烦”。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不完善。对失地农民进行有效的安置是政府的责任。根据近年相关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主要为货币安置和留地安置。由于农民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安置费仅能暂时改善农民的经济生活,无法持续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而留地安置制度也存在问题,例如存在预留的留用地地块不具备耕种条件的情况,并不能有效的达到留地安置的预期目的及社会保障功能。
(二)法律层面
留用地的法律法规滞后。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留用地在全国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详细的安置办法和保障措施,法律效力不高导致各地政府在落实留用地工作中存在偏差,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留用地的所有权能缺失。尽管法律赋予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实际缺失局面,致使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益被忽视。农民只有简单的知情权,缺乏农村征地留用地的议价权和定价权。
(三)执行层面
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导致留地安置政策的落实存在障碍。土地征收问题和地方经济及官员晋升有很大关系,因此官员会推出各种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同时会尽可能地扩大征地面积,但各级政府征用地需要发生相应的成本,由此激励地方政府减少留用地等低成本土地供给,增加商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
此外,留用地的开发难度较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来开发经营留用地,留地开发经营存在资产流失和增加腐败的风险;其次,在留用地开发上没有一个明确妥善的经营方式,导致留用地荒废,浪费土地资源;最后,留用地开发资金紧缺,招商资源难以共享。目前海南省留用地的开发利用大多只停留在各单位独立发展、摸索的状态,相互之间缺乏交流,没有形成资源共享。投资者对这部分招商资源和合作方式并不了解,难以开展深入合作。简政放权尚未到位。存在办理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四、加快海南省留地安置政策落地的建议
(一)留用地指标单列,不纳入“增减挂钩”范围
在制度上明确留用地指标不纳入土地增减挂钩范围。只有把留用地指标从土地增减挂钩中单列出来,留用地政策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从海南省实际情况出发,在上级政府出台留用地指标单列政策之前,建议省政府从转用指标中每年安排一定比用以解决留用地遗留问题;同时,对暂时没有征地或征地没有达到要求的村庄,允许预支一定比例用地指标用以发展农村经济。在办理征地手续的同时办理留用地手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尊重“土地回老家”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土地确权,整合小面积的留用地指标。前期可以明确禁止异地农民参与指标交易,只允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进行调剂。按照“国有出让或者国有划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快办理农民留地安置的房地产权证手续。改革建设供地制度。允许农村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直接进入市场,允许农业用地在列入规划后自行进行非农流转,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主体。
(二)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
明确留地安置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留地安置制度,政府应考虑予以采纳,城区同新制度衔接,其他镇乡不纠缠历史旧帐,按新制定的规定执行。同时建议省一级政府以规章层面出台留用地有关规定予以规范,使指导更具权威性。在实践中,省、地级市可规定一定幅度的留用比例供各县市选择,但各县市留用地比例要明确。
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台各市县留地安置的实施细则,明确留地安置的适用条件、规划用途、土地权属、利益分配等。
(三)留用地开发建设综合考量
积极引导开发,推进整体招商。要加强留用地相关利用单位及相关审批部门间的联系和业务交流,畅通信息渠道,促进招商。对各单位留用地的开发落实到人,定期进行交流培训。设立留用地开发小分队,组织村民培训交流,对招商项目包装、对接;抓紧进行土地规划报批手续的同时,利用互联网进行留用地项目推广宣传,整合包装引进投资;对国内外知名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动“上门推销”,介绍留用地资源情况和合作方式,争取在招商上有所突破,产生新的亮点。
优化整合留用地资源。目前,有项目无指标或有指标无项目是城郊型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留用地指标分散在各村,没有形成规模,无法得到利用。对此,政府应出台相应鼓励各地区统筹整合留用地的政策,以保证留用地分配的合理。同时,以创新方式合作开发留用地,优化留用地资源配置,使留用地价值最大化,获得更高的经济效应,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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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就业 失地农民 制度研究 社会权益保障
西宁市作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镇化水平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从2000年到2007年,西宁无地的农民达到6.65万人次。城镇化的发展应该与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镇化工作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从制度层面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进行研究,探讨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1.西宁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西宁市四区选取的6个村的150户失地农民进行的非随机性抽样调查和访谈,以了解西宁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情况。
据调查结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土地征用价格补偿标准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货币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数失地农民对补偿标准不太满意;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学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农户由于没有就业岗位而闲置在家,部分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还很低,有些农民意识不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有些社会保障权利由于受到条件的约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制度性原因
(1)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缺陷。随着农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农村土地产权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所有权主体错位、客体模糊、产权内容虚化;地权关系和土地产权缺少规范化;产权制度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完善、土地的流转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权不到位等都导致农村土地管理的混乱,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弊端。在这样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的情形下,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农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主体缺乏监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权力的主体成为被管理者,农民对征地补偿没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仅要有严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对政府的执行力进行监督,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虽然强调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前必须公告,但是缺乏连贯性和针对性,执行不到位,导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异议权得不到体现,无法行使群众监督机制。
(3)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业,经济补偿不合理、就业困难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显得格外重要。现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货币为主,只考虑当前短期的需求而没有考虑长久的困难,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农民文化水平低,就业率低,缺乏自主创业的能力,这不利于化解失地农民未来发展的远虑,不能满足长远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单一,安置标准不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差距较大,导致失地农民对安置政策的强烈不满。
二、西宁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性对策与建议
1.制定科学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核心,变革制度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动制度创新的基础。建立公平的规则,通过制度创新明确土地产权。从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上看,农民享有土地的经营权、继承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多项权利,但是在实际征地行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现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要素,做到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化,能够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虚化的所有权。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同时,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要在实际征地操作过程中体现出农民应该享有的权益,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完整性。
2.健全严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要提高农民参与程度,促进农民权利公平化。解决土地征用中的问题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请求。确保征地过程的民主参与,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让被征地农民行使民主参与,改变传统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让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处置有更多知情权和发言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参与权地位。严格征地的法律规定与程序,要建立程序公开、平等参与的征地制度,强化民众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征地活动公平、公开进行的重要保障,要对制度运行的始终实施监控。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保证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农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其社会保障权益是应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他们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的起点很低、投入少、覆盖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保项目,让他们尽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方法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范围广、内容丰富、高水平”为原则,将更多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保的对象中,给他们的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需求提供帮助,并且提供农村农民的保障水平,逐渐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总之,城镇化不仅是城市的发展也是农村的发展,现在的农村将是以后的城市。失地农民作为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是备受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要给他们现在的生活提供补偿,更要为他们以后的发展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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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补偿;安置;土地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之产生在农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矛盾纠纷和冲突也在不断加剧,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情况更为特殊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和谐、民族团结。如何调处好在土地征收中所产生的矛盾工作,也成为了基层工作人员的一条难题。笔者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为例,对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费用。在农村,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收获之后一部分维持家庭自给,一部分进行商业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这就意味着农民丧失了生活的基础。以前种植农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张家川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种田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农民对种田缺乏积极性。
(二)土地权归属。《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为属权个体,这也就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性,对集体土地权难以进行有效的归属划分。直到现在为止,农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农民期盼的证明自己土地所有权的“红本本”至今还未有。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患,有时候甚至会严重影响着农村邻里的和睦相处。
(三)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中的关键问题和热点,土地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黑洞,这都成为了各种矛盾的交点。在施行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出台的征收标准和乡村干部的工作过程中,也会出现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条件的农民没有达到安置的标准,和村镇工作人员有关系的农民安置超标,这种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地反响,这样以来,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达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难度。
(四)土地款使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土地款发放中,乡村干部与镇乡工作部门握有很大的自也会因监督不力,造成款项挪用,款项去向不明的问题,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很多损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间的矛盾。
二、民族地区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调处策略
(一)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更正农民群众心里的错误意识,缓和干群矛盾。国家出台法律法规,为的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传,才会让农民了解和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存在的必然性,从而懂得以大局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维护农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实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让农民群众看得见,这样以来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征地款项使用分配情况公开,让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赋予所有人以知情权和参与的资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保证农民群众失地的补偿与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与法律部门联合办公。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补偿,所以国家应该提高补偿标准,以人为本,以至少达到可以满足农民生活的必要条件。提到以人为本,国家应该考虑民生问题,连带的就是补偿的问题,其中多与少的关系就应该另行考虑了,这个问题尤为关键,我们可以从征地使用中获得的利益来界定补偿的标准。
(四)合理界定土地归属权。土地权属牵扯到农村集体、农民自己、国家。经济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问题,征地中对土地权属不详的,要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依法确权。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农民利益,又要考虑集体利益,在各种利益碰撞时,要本着以人为本原则,让利于民。在早期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归属权调查工作,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础。
(五)设立农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调处办法。思路决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种种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没有细化,方法简单,和农民群众产生激化矛盾引起的。还有就是补偿标准过低,农民群众想方设法要达到自己心目中的补偿标准而做的干群冲突问题等等。这是,领导干部就应该站出来,设立一些矛盾调查办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这样,农村土地征收才会顺利的进行和完成。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必须解决好农村农民问题。现阶段农村土地征收问题已成为我们不能忽视的重点工作。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解决农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冲突的关键,除了上述的解决策略外,我们还必须建立清晰明确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征收补偿制度,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定位好政府在处理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职能,加大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农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唯于此,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树立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F301.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135-02
本文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在征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农村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某些经济组织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造成了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导致许多个人、单位与地方政府打着“国家公共利益的名义”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进而创造商业利润。
(二)土地补偿费用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青苗补偿,三是地上附着物,四是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土地的其他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显然,这种补偿方法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的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明显偏低,而廉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难以准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容易引起农民与政府的冲突。
(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见,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体土地的财产性权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利。可目前在广大农村,许多地方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土地征收后,一部分失地农民由农村涌入城市,但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又没有政府有力的就业培训政策的支持,基本处于失业状态;另一部分实现 “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即使安置了工作,但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也成为企业单位裁员的首选人员。他们的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保障的范畴,这样就造成大量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农民。
(四)征地费用分配混乱,分配没有具体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外嫁女、上门女婿、回迁户、空挂户、超生子女户、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服役士兵、劳教人员、死亡人员家属等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比较混乱。比如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地面积分配等。这样就导致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引起对分配制度的不满!
(五)地方政府官员滥用权利,利用征地差价创造利润
去年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相关人员透露:2000年―2006年,全国因为土地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是8 698人,另外还有1 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1―8月,在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当中,仍有893人受党纪政纪处分,2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土地而滋生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官员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大力招商引资,以畸低的价格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然后转手以高价出让给建设单位,他们则从中吃差价,囊入腰包,损害百姓的利益。
二、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正确确定土地征用范围
只有把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用地严格区分开,才能有效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侵犯。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释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的相应内涵。笔者认为,可考虑逐步将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围内:(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乡基础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如煤矿、机场、大坝等;(4)特殊用地,如监狱、治安拘留所等;(5)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用地,如经济用房建设用地、迁移户用地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等;(7)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土地在补偿的标准上,一般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这个市场价值要通过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由于失地农民是整个征地过程中真正的利益群体,相关专家在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让失地农民也介入其中,根据土地的不同地域 、不同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标准,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
(三)增加补偿渠道,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土地补偿安置费只够农民维持几年的生活所需。这使得农民就业、养老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基础性工程。首先可以采用在土地转让收益中提高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殖部分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个培训、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的一体化免费就业服务。再者,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利益。
(四)完善分配细则,加强分配管理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问题,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到相关政策;既涉及集体利益,又涉及到公民权益。在制定补偿分配政策与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依据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哪些人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及怎样分配等事宜,分配方案拟订后要及时向全体集体成员公布,经大家讨论无异议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由村委会执行实施。(2)坚持依法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首先,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守风俗习惯;其次,组织联合成立监察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五)完善土地征用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
由于各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土地行政主管工作人员难以违抗地方政府非法的圈地行为。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监管,对土地主管部门系列进行改革,实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国土资源的的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逐步建立起决策有程序、行为有规范、办事有章程、失职有追究的管理体制。当土地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让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伍利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相关问题及对策[J].凯里学院学报,2007,(4):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