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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各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大力推进“两个转变”,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平谷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的工作安排和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专门的奖励扶助账户,确保各项奖励政策按时足额兑现
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有关规定,镇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奖励和补助。
二、积极推进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
1、对独生子女家长入养老保险予以补贴。镇政府按当年实际独生子女家长的参保人数,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对独生子女家长养老保险金的补贴。
镇政府对所有达到领取最低标准(即现行的最低领取标准是每月领取100元)缴费的独生子女家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男方25-34岁每人每年补贴50元,35-44岁每人每年补贴60元,45-54岁每人每年补贴70元,55-59岁每人每年补贴80元。
女方24-29岁每人每年补贴50元,30-39岁每人每年补贴60元,40-49岁每人每年补贴70元,50-54岁每人每年补贴80元。凡达不到最低缴费标准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本补贴办法只适宜2005年。
2、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放养老保障金。可采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未发放养老金的,从独生子女父母开始发放;第二,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原发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额度;第三,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提前领取;第四,以上几种模式也可综合运用。
三、全方位构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过程中,可参照以下优待或优先方式,尽可能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好事、实事:
1、在独生子女入学、入托方面予以现金补助。
2、在入合作医疗、就医方面可适当给予优惠。
3、在划分口粮田、自留地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考虑。
4、采取减免承包费、减免义务工、建独生子女父母致富基地等方式对独生子女家庭予以照顾。
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有关规定,镇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奖励和补助。
二、积极推进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
1、对独生子女家长入养老保险予以补贴。镇政府按当年实际独生子女家长的参保人数,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对独生子女家长养老保险金的补贴。
镇政府对所有达到领取最低标准(即现行的最低领取标准是每月领取元)缴费的独生子女家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男方25-34岁每人每年补贴元,35-44岁每人每年补贴元,45-54岁每人每年补贴元,55-59岁每人每年补贴元。
女方24-29岁每人每年补贴元,30-39岁每人每年补贴元,40-49岁每人每年补贴元,50-54岁每人每年补贴元。凡达不到最低缴费标准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本补贴办法只适宜2005年。
2、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放养老保障金。可采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未发放养老金的,从独生子女父母开始发放;第二,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原发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额度;第三,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提前领取;第四,以上几种模式也可综合运用。
三、全方位构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过程中,可参照以下优待或优先方式,尽可能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好事、实事:
1、在独生子女入学、入托方面予以现金补助。
2、在入合作医疗、就医方面可适当给予优惠。
3、在划分口粮田、自留地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考虑。
4、采取减免承包费、减免义务工、建独生子女父母致富基地等方式对独生子女家庭予以照顾。
一是资金奖励。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县1.3万余户独生子女父母每户每月发放10元奖励费,其中,独女户每人每月发放20元奖励费(发放到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5年来,全县共投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986万元。
二是教育优先。县政府从2003年开始,对升入本县高中的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女孩家庭中招考生,每人奖励10分。6年来,全县共为1816名计划生育家庭中招考生加分。
三是老年优扶。2005年以来,全县共为992名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发放98万元奖励扶助金,为1451名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办理200元的养老保险。同时组织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人入住村级养老院。
四是医疗救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人可获20元的补助;对享受低保的城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其子女的医疗保险金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贴,成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助。6年来,共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保资金153.1万余元。
加强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法规知晓率,是今年政策法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半年检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政策法规宣传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政策法规宣传的参考内容、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参考内容
1.哪些法律法规对生育孩子的数量作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该接受什么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国家工作人员、党员还要接受党纪、政纪处理。
4.违法生育应该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参考答案:
以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为准。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证明。
6.对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哪些主要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参考答案:
(1)安环;(2)皮埋;(3)男扎;(4)女扎。
7.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有什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
8.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1)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2)已婚流动育龄妇女要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9.**市对再婚人员的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参考答案:
(1)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2)丧偶再婚夫妻,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10.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奖励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标准
1、独生子:840元/年。
2、独生女:(不包括曾经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存一个独生女的)1080元/年。
11.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市城镇或农村户籍;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金标准
1、现无存活子女家庭
(1)、农村:60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按国家奖扶条件认定,下同)死亡的对象,按26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1200元发放。
(2)、城镇:按基本额1200元/年的标准发放。
2、现存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
(1)、农村:60岁的农村独生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280元/年的标准发放,独生子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0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960元/年发放。
(2)、城镇:按960元/年的标准发放。
12.**市独生子女残疾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
5、子女持有四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标准
每人每年600元。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条件的转为申报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发放。
1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应该免费享受哪些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参考答案:
(1)免费领取避孕药具;(2)安环和取环;(3)男扎和女扎;(4)人流和引产。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随机抽问的方式进行,由调查员从14道题中任意抽取5题分别询问群众,调查员对每个调查对象询问的问题可以不同。
为进一步巩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成果,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起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承担20%部分和我省自行提高标准部分,省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家庭奖励标准
将符合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发[]11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国家标准由原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加上我省自行提高的每人每年200元,将全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160元执行。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3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2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扶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9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32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95号)、《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财行字[]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落实市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文件精神,扩大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投保范围,推动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开展,现就做好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系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2014年以来,省人口计生委与中国人寿合作开办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覆盖人群为0—6周岁独生子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承保方案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一是不公平性。原承保方案只覆盖0—6周岁独生子女,而7—14周岁的独生子女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的保障。二是不科学性。独生子女父母是家庭的顶梁柱,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落实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做好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全面提高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保障水平,是落实国策、完善计生家庭保障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健康开展
镇计生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要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成立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强化督察指导,抓好落实。具体实施办法:
1、统一时间,统一标准
根据市县计生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要求,从今年起,我镇计生系列保险从统一扎口,统一管理。在原有的0—6周岁独生子女保险的基础上,将独生子女保险承保范围扩大到0—14周岁,并增加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对象是1998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凡独生子女每户保险费为40元(其中独生子女保险费用每人每年20元,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每户每年20元)。
2、统一管理,规范操作
镇计生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负责抓好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工作,每户40元保险费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转入。镇计生服务中心将保险交纳到县计生局财务科“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专户,统一转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收取保费后,由村(居)提供的附带身份证号码的投保花名册填制保单,交至镇计生服务中心,由村(居)发放到独生子女家庭户。参保名单由镇计生服务中心登记审核,选好名册、张榜公布到村组、增加透明度、并积极做好保险名册及保费的汇总上报工作。
3、明确保险责任
保障一:0至14周岁独生子女平安保险,保费20元。总保障金额15000元,其中住院医疗保障10000元、身故或意外致残保障5000元。
保障二:0至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平安保险,每人保费10元。每人保障额度为22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障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2000元。
4、加强宣传,稳步推进
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村(居)要充分积极与中国人寿支公司做好保险知识、保险产品、理赔服务等宣传工作,强化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逐步提高独生子女系列保险的覆盖面。按要求计生系列保险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7月1日至7月10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镇计生服务中心要成立组织,明确责任人,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统计清底(7月11日至7月20日)。此阶段重点是计生中心和各村(居)统计、摸底、登记名册、审核公布;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7月21日至8月10日)。此阶段为保费统筹收取及名册上报汇总等阶段。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计生法》下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人口计生条例》下同)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中明确的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与社会保障的规定,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切实让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一卡通”,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对全县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放《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一卡通》(简称“一卡通”,下同)证,凡持有“一卡通”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均可享受县政府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一卡通”证的发放对象为:农村已扎二女户家庭;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一卡通”证的发放程序为:⑴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⑵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⑶镇(街)人口计生办审核;⑷县人口计生委审核;⑸县人民政府盖章发证;⑹镇(街)人口计生办每年进行审验。
二、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奖励扶持力度惠泽计划生育家庭
1、2009年1月起,农村二女户结扎后,由县计生部门办理一份3000元的养老保险(其中省政府给予配套补助1000元)或一次性发给同等金额的奖励费,做到即扎即奖;对农村当年已扎二女户,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给予每对夫妇不同金额的绝育奖励,并逐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各镇人民政府在每年春节期间应组织人员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慰问,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制定本镇奖励扶持政策。
2、对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按每月6元的标准每年发放一次独生子女奖励费(7-14周岁)或办理一份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0-6周岁)。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干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夫妻双方在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奖励费的50%;夫妻一方在单位,另一方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全部)。
3、对农村女方年满45周岁符合生育二胎政策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其中省里补助2000元);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扎二女户家庭继续实行享受免费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4、继续实行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发给每人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已扎二女户年满50至59周岁夫妻给予提前享受每人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5、实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的农村已扎二女户家庭中的伤病残人员,每个对象每年补助800元。
6、开展阳光助学行动,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的困难家庭子女考取一、二本大学的,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对农村已扎二女户女孩考上大学的,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奖励;对当年考取高中的农村不再生育一女、二女户家庭女孩,实行“一对一”帮扶助学,每年不少于1000元补助,一助三年。
7、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生育关怀、爱心救助”活动,每年救助20户以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包括子女就学困难、计划生育贫困母亲、计划生育伤病残、遭遇天灾人祸的家庭,每户救助不少于1000元。
8、抓好计生养老绿化工程。全县每年扶助30户计生户建立“绿色养老基地”,每户扶助资金不少于2000元。资金由县、镇两级负担。
9、对持有“一卡通”证的家庭主要成员到县、镇计生服务站(所)进行生殖健康等检查给予免费,治疗妇科等生殖健康疾病减免60%的费用。减免费用由所在站(所)内部消化。
10、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的家庭,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土管部门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减半收取有关审批费用。农村已扎二女户建房在60平米以上的补助3000至5000元。
上述各项费用,在每年其财政安排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对上述领取了奖励费(包括办理了养老保险)后计划外生育的,由发放奖励费的镇(街)人民政府追回并依法足额征收其社会抚养费。
11、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家庭困难的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优先列为“两补”对象;初中毕业升高中,可在其升学总分中加10分择优录取。
12、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的家庭成员(父母及子女)就诊,市(包括市人民医院、附属医院和市立医院等)、县、镇三级医院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三免四减半”的就医优惠政策(“三免”:即普通门诊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四减半”:即住院病人“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减免费用由各医疗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部自行消化。
13、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生活困难的家庭,民政部门应优先将其列为农村低保户,实行定期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集中供养。
14、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的家庭,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50%的办照费及20%的市场管理费和10%的个体管理费。
15、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的家庭发展生产、科技致富,涉农部门应做到优先提供生产项目、优先提供场地种苗、优先安排技术培训、优先提销服务、优先安排生产资金等“五优先”,农信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应予以优先支持。涉农部门还应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工作,大力实施计划生育“产业养老工程”;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进厂就业。
16、对持有计划生育“一卡通”的家庭,在扶贫部门安排小额扶贫贷款中,均可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扶持;在扶贫开发重点村招收一名贫困子女中专生的计划中,享受贫困户子女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时,优先安排;属于贫困家庭的,在扶贫开发重点村确定领导干部“321”结对扶贫时,优先安排为结对帮扶对象;属于移民搬迁范围的,在整体搬迁时优先安排。
17、县内在招收事业单位人员时,对独生子女户、农村已扎二女户子女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上述对象已正式纳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18、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多增加1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
上述政策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在收费或办证(照)场所醒目处,应设立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公示牌(栏),明示程序、监督电话登记造册等。
三、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国土、农业、卫生、扶贫、林业、果业、工商、农信社、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和计生委,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也须成立相应机构。
为促进工作落实,把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列为对各镇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镇、各部门(单位)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政策情况进行1--2次专项督促检查,对不落实职责、配合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一票否决”。
2、张贴标语口号,宣传画,开展新型文化宣传教育。包括新型婚育观,关爱女孩,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性病和艾滋病的预防等。
3、送温暖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节日慰问及送温暖活动。
4、流动人口专项活动。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务工农民返乡的有利时机,了解他们的生活、生育情况和要求,提供各种办证程序的现场咨询,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他们实行计划生育提供便利条件。
一、 对协会会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协会制度、会员职责、人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深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
三、利用人口学校,结合不同年龄群众的需求,分别讲授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更年期和母乳喂养等科学知识
四、督促利益导向政策的更好落实
五、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推进“关爱女孩行动”。
此次活动进一步强化了计生协会“示范、宣传、监督、服务、交流”的五大职能,充分发挥了协会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我村协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 发放宣传资料
2、 讲解优生优育及出生缺陷预防的重要性。
3、 相关内容的培训:
(1) 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应遵循的原则
(2)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 针对全体人群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的健康教育
2) 针对新婚和计划怀孕对象的健康教育
(3) 对计划怀孕对象和重点人群,提供预约服务或上门服务,利用人口学校组织优生优育讲座
(4) 常见出生缺陷类型
(5) 中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意义
(6) 孕妇体内缺乏叶酸的危害
(7) 叶酸怎么补
4、 预防出生缺陷知识竞赛活动
村民在本次活动中表现出较高的参与积极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我村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效果。
1、发放宣传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持优待优惠政策,通过利益导向促进人们生育观念的变化。
2、介绍我村现行享受奖励扶助、放弃再生育的相关政策,并公布今年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名单,并请奖励扶助对象吴树清谈政策好的切身感受。
3、培训内容:(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农村独生女加分
(3)农村独生子女救助
(4)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5)放弃再生育奖励
(6)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参合资金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互助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矛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工、下岗职工、农民等人群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些人由于自身创造能力、自我改造能力的不足,其生产生活在社会上一直处于被动的局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不难看出,当前农村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家庭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不容忽视。无论看其社会力量、社会关注度方面,还是看其信息共享、技术支持、精神鼓励等方面,他们作为社会的一小小份子,渴望社会更多更大的关爱关心和支持帮助。如果我们忽略这些群体,不加以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管理,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处于转型管理问题。多年来我国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狠抓源头管理,严打非法生育,强化优质服务,基层基础不断夯实。总体来说,通过多年的努力,我们有效打击了违法生育现象,各村计生整体水平和能力普遍得到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转向良好局面。因此,积极探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的管理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互助会,就是一种新的尝试,新的探索,新的发展,通过利益导向、服务模式、管理模式的转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三是独生子女家庭对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独生子女家庭思想素质、政治觉悟高,生育观念超前,是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先行者和模范,他们对社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理应受到社会和各界更多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更大的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关心关怀关照和尊重。
因此,不管从长期发展眼光看,还是从当前农村实际问题出发,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互助会,是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需要的。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在具有代表性的平桥村作为试点,积极探索建立模式、运行模式和管理模式。通过示范效应,以点带面,到2012年底,实现全镇13个行政村全面铺开。为全县乃至全市推行独生子女家庭互助会的健康全面开展提供扎实基础。
三、实施步骤
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9月下旬,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全面宣传发动和部署独生子女家庭互助会试点工作,通过广播、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鼓励群众自觉主动参与,提高群众知晓参与率。
(二)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10月上旬,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在平桥村开展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各项章程、运行办法、互助网络体系和管理制度等,以试点为基础,全镇铺开。
(三)总结提高阶段。认真开展查漏补缺,查找不足之处,总结好的做法,好的经验,把资料进行汇编成册。
四、主要举措
建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互助会,是一项新型社会事物,对我们探索计划生育新型管理是一次机遇。因此,我们要下大气力,多管齐下,创新手段,全面建立和推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互助会,确保该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和推广。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领导和农村片片长为副组长和相关科室人员、各村支部负责人为成员的东源镇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互助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职责。
二是建立健全机制。以试点为基础,探索建立健全互助会的章程、互助组建立以及运行办法等。成立互助基金会,通过个人出一点,政策补一点,企业或知名人士助一点,即个人+政府+企业或知名人士的模式,主要用于需要帮助的家庭。以点带面,实现全面铺开。互助会互助内容主要以技术互助、资金互助、信息互助、家庭劳动力互助等生产、生活、生育方面为主:
1、生产方面。
(1)农忙耕种或者建房时间缺少劳动力的,空闲的劳动力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帮助;
(2)外出经商的会员要积极为其他会员提供就业的岗位或者提供就业的信息;
(3)积极鼓励帮助其他会员发家致富,提供技术支持、农产品加工销售信息等。有经济能力的可以提供资金帮助;
2、生活方面
(1)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住院,照顾有困难的,其他会员有时间的要主动帮忙照顾。并从互助会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2)家庭主要成员外出打工家中老人无法照顾的,其他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帮助照顾,让其安度晚年;
(3)子女上学接送暂时有困难的,有条件的会员要主动帮助接送;考上大学的,从互助会基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4)会员家庭中有办结婚或者丧事的,其他会员要积极帮忙;
(5)遇重大突发事故(如火灾、车祸)的,其他会员要尽自己所能给予帮助、救济,并从互助会基金中给予一定救济;
3、生育方面
(1)积极宣传计生政策,营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
(2)引导督促落实放环、透环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