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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资金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事务,各镇(街)、区公安局、城管局等单位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岗位。如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岗位。如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岗位。如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岗位。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岗位。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岗位。如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三)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我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
第七条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组织、公开招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资格审核和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也可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八条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等情况。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际情况初步确定开发岗位数量后,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准。
3、招聘工作具体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人员报名。
4、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试、考核后,在社区张榜公布一周,无举报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退休、死亡、自然减员以及解除用工合同等原因出现空岗时,各用工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书面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登记。凡未经申报私自补充岗位人员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空岗信息在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用工合同签订与解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用工合同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有效,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各持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从业人员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用工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合同,须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用工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合同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的,用人单位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可解除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用工合同,并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有违法行为的。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凭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人员,按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在公益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用工合同的,在用工合同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享受期限最长至退休。
第十九条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直拨。用人单位须每月5至15日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册、社保缴费凭证和汇总表,经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并在每月25日前发放。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工作牌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较多的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各用人单位应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岗位分工,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并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发放岗位综合补贴、续签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益性岗位档案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建立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区劳动就业办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作为公益性岗位目标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就业办、各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行连网,同时由区劳动就业办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申报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办理。
第七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要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逐级分解明确,做到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公益性岗位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各镇、街和用人单位在做好综合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制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审核公益性岗位申报计划,制定全区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分解落实岗位开发指标,审核认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资格,指导各镇、街劳动保障所和用人单位制定管理制度,对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对全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各镇、街道办事处是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管单位,负责相关岗位的规划与开发,指导、监督社区做好人员招聘、岗位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各镇、街劳动保障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审核和安置。按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监督检查
【关键词】建筑施工;危机意识
一、危机管理的内涵
在进行建筑施工时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问题,若是未对其加以科学合理的处置,就逐步演变成危机,从而对施工安全和质量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对于这些风险造成的后果,若是相关人员不能够及时发现,并迅速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听之任之,长此以往,其恶果也就越来越大,最后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项目, 及其可能造成施工单位和建筑项目难以挽回和估量的损失。就危机管理而言,其控制过程具有系统化,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监督、控制、评估分析、量化所发现的危机。在进行建筑施工管理时,必须要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紧密结合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严格依照经济性的原则,对危机管理技术加以科学的权衡和取舍,并严格控制成本投入,从而做好施工单位的危机管理工作,确保其运行畅通,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因素。就施工管理系统这一面而言,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一些不稳定因素,这些因素存在于施工系统的内外部,并逐步发生量变到质变的变化,经过长期的积累,系统最终处于一种非正常的状态,甚至还有可能出现系统崩溃的现象。
二、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1、强化危机管理意识,更新建筑施工管理理念
在建筑施工管理中,若想切实运用到危机管理意识,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强化危机管理意识,更新建筑施工管理理念。危机管理意识是在不断的积累中形成的,同时也需要对其具有敏感性,只有如此,在进行建筑施工管理时,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的危机我们就能从容应对。所以,建筑施工相关的管理人员必须要强化危机管理意识。从当前的现状来看,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要时时保持警惕,做好相应的预防以及化解工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危机管理意识。
首先,强化教育培训,这能够帮助施工管理相关工作者提高认识,形成危机管理意识,并了解预防危机的深刻重要性,从而使所有的施工管理负责人都能够齐心协力。
其次,建筑施工管理负责人在进行建筑施工管理时,相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沟通的意义,这种沟通是和公众沟通,让他们的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知情权得到保障,公众的监督对于预防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加强危机管理方面的指导培训,利用这样的活动,既可以极大提高施工管理负责人的危机管理意识,同时也能够让所有的施工人员对危机管理知识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增强其面对危机的心理素质,提高其危机处理的专业技能,极大地保障建筑施工管理工程整个环节的安全性。
2、注重创建环境氛围,大力推广危机管理意识
在建筑施工管理中,若想使危机管理意识得到更大的重视和更多的运用,创建良好的危机管理环境氛围可以说是最为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建筑施工管理单位在一些文化设施以及建筑设施上应该多将危机管理意识直接呈现出来,比如:设立与之相关的警示牌、张贴与之相关的海报或悬挂条幅以及设置相关的口号以及标语等等。在此基础上,施工管理单位还应单积极倡导全体员工积极向上,具有积极的理想追求、价值取向,并呈现出一种健康的精神风貌,这样,所有人员的头脑中才会真正形成危机管理意识,比如:促进员工对企业忠诚度的提高、促进员工之间以及员工和领导之间的沟通、鼓励每一位员工认真负责的对待每一项工作等。总而言之,良好的危机管理环境氛围,能够在潜移默化中让每一位员工形成危机管理意识,并最终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3、创设危机预警机制,强化危机的预防
在进行建筑施工管理时,危机管理意识的根本落实和体现和危机预警机制的创设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施工单位要想科学有效地预防危机,那么久必须要创设危机预警机制,这也就涉及到危机管理系统的建立,其应具有预警准确以及灵敏性强的特点,这样,危机管理意识才能够更好地得到落实。信息监测的核心就是危机预警机制,利用信息监测,能够有效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并对其加以及时的整理分析,让所有潜伏的危机都能在萌芽之中得到解决。施工单位在创设危机预警机制时,要注重下面几点:第一,加强研究分析同行业的情况,这样有助于自身危机管理能力的提高;第二,对监测到的所有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鉴别和分类,这样就能对潜在的危机加以预防,尽可能地减轻其危害程度;第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所反馈的关于建筑施工产品的相关的信息,这样可以注意到那些容易引起危机潜在因素;第四,加强收集行业信息,从而不断地分析发展前景并不断调整企业的未来战略。
4、设立危机管理机构,强化危机管理组织建设
强化危机管理组织建设,也是使危机管理意识得到真正落实和应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危机管理机构对于处理施工管理过程中平常出现的各种危机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危机管理机构,危机处理将会变得更为及时和妥善,同时不论是社会各界还是企业内部的关系也更容易协调。具体而言,所设立的危机管理机构,其具体形式既可以是独立的专职机构,也可以是跨部门的一个管理小组。在还未危机出现以前,危机管理机构就能够及时做出反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危机防范工作,利用危机管理机构所逐渐积累的经验,形成一整套处理危机的程序,快速反应,从而是危机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化解,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对施工企业的发展及其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危机管理意识是十分关键的管理方式,施工企业应当对其予以足够重视。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并构建危机管理组织机构, 强化建筑工程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营造出良好的危机管理环境氛围, 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地处理危机, 确保在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运用到危机管理意识, 使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林进体.建筑施工管理中危机管理意识的运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12:405
[2]陈明兄.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浅谈[J].城市建筑,2012,17:148―155.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为适应社会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和专业化的要求而设立的,其培养目标是为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组织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肩负着为公共部门输送高水平人才的重任,要提高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的指导作用至关重要。同时,由于其需要一定的在公共部门的工作经历为支撑,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又是一种应用性很强的个性化教育。可以说,导师对研究生的个性化和应用性的培养是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显著特征。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高校普遍采用的仍然是单一导师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知识结构欠缺以及与社会实际相脱离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够有效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所谓“双导师制”就是一个研究生有两个导师,即校内一个导师,校外一个导师,或者是校内双导师m。2013年11月27日,教育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将以职业需求为导向,并且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视为我国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在改革方向上,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将以公共部门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官研相结合为途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对于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来说,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有相关公共组织的专家参与;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相关公共组织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应不少于1/3。同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鼓励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导师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评聘,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组建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
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施“双导师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尽管一直在倡导双导师制,但真正实行的高校很少。在一些高校的“双导师制”实践探索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校外导师的责权利不清,造成他们在培养学生时无法有效地设定目标;校内外导师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在培养学生的细节上政出多门;学生积极性不高,不能主动与校外导师沟通,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双导师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导师制流于形式
在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施过程中,许多高校按照有关部门和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在组建由校内教师组成的教学团队的同时,聘请了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符合学历要求、在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作为校外导师。但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基本上是—个学生—位指导教师。导师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学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其他方面很少过问,甚至缺少基本的沟通。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主要是校内教师,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少量可以举办专题讲座,多数不介入教学活动。如某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师共计125人,其中校内导师73人,校外导师52人。在52名校外导师中只有13人举办过专题讲座,其他人只是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或参与学位论文开题、匿名评审、答辩中的某个环节。在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实施双导师制。
2.校内外导师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
通过对承办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校的调查发现,虽然有些高校在部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配备了双导师,但是在整个研究生培养环节各负其责、各行其是,导师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学生的学习和成长需求信息不能在导师之间有效传递,也就使得两位导师都不能做到真正全面了解学生,必然也就不能够做到人才培养的有的放矢。
3.客观环境影响双导师制的实施
这里所说的客观环境主要是指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施方案,研究生导师的聘用条件、具体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等。我国从事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高校虽然类型多样,但是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看多数院校仍然沿袭着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注重校内导师作用的发挥,忽视校外导师的作用。从导师选聘条件看多注重学历、职称、教学和科研能力,较少关注教师的从业经历、实践能力、所具有的公共组织管理能力等。如某高校选聘校外导师的申请表中就包括发表过多少学术论文和专著、主持过多少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等。也就是说完全用聘用校内导师的方法来选聘校外导师,其结果也必然不会有多少校外导师符合要求。
在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大多数高校注重课堂学习过程(虽然授课方式已经多元化,案例分析、情景模拟、课堂讲授等已经贯穿于课堂学习过程),轻视课外实践和校外实践基地作用的发挥。如有的教师把课外实践作为重要授课内容之却得不到相应的经费和组织支持;有的教师没有任何领导经历和组织经验,也没有从事过相关的课题研究,却在为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讲授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分析等课程,其实际授课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实地调研结果还表明,许多高校对于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职责规定的不明确。制定导师工作职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从而规范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就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承办院校已经制定的教师职责来看,往往叙述得比较笼统,没有清晰地界定校内校外导师各自的责任以及在各个环节的重点工作。
4.主体因素影响双导师制的实施
主体因素是指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自身的素质、工作热情、责任心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内导师多数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称。但是,大部分校内导师缺乏在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组织的实际工作经历,甚至没有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组织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合作。校外导师的选聘资格大多集中在领导经验、学历水平等方面,而对于其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实践和学位论文考虑不多,致使校外导师的教学能力、学位论文指导能力参差不齐,而且没有充足的时间从事研究生的指导工作。一些校外导师由于担任领导职务,日常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思考如何更好地培养和指导学生。由此,必然影响到校外导师作用的发挥,也必然会影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有效实施的对策建议
1.应高度重视双导师制的重要作用
我国于2001年正式启动公共管理硕士专业一学位研究生教育项目,15年来,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培养模式不断创新。在注重师资多元化培训的同时,努力建设“双导师”型的优质师资队伍。国内外经验表明,师资队伍是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灵魂和核心,“双导师”型师资队伍的建立是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成熟的标志。
从国际社会来看,将公共管理作为一个专业开展相关教育活动诞生于18世纪的德国,但是,把公共管理硕士作为一种专业学位教育而付诸实施的是美国4。早在19世纪初,美国就开始进行与公共管理相关的教育活动。至今,美国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专门为美国各种类型的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机构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公共管理高级人才。美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由全职教师、兼职教师与客座教师组成,不同类别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锡拉纽兹大学麦斯威尔学院、普林斯顿大学威尔逊公共和国际事务研究所、纽约大学瓦格纳公共服务研究生院等知名院校都已经形成了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知识双向沟通的教育方式,同时,注重对校内外导师教学活动全面的考核和评估,以确保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鉴于此,我国承办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应当高度重视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按照国家和全国公共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通过多种举措努力建设“双导师”型的教师队伍,以确保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
2.通过建立教育质量认证体系推动双导师制的建设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各培养单位根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公共管理实践发展的需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建设和发展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国仍然缺乏一个起主导作用和规范作用、系统化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指导性的评价机制。虽然明确了 “双导师制”的建设方针,但是各高校对“双导师”的界定不尽相同,并且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一些院校的实践性教师或导师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承担应有的教学任务或研究生一指导工作。
目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在我国尚属空白,亟须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成熟、有效的教育质量认证体系。教育质量认证体系的建立,可以明确各个培养环节的考核指标和评价参数,为“双导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指明方向。
3.完善相关制度以明确导师的职责
正如前文所说,我国多数培养院校在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相关制度中虽然都表示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从培养高质量、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视角出发,要建设“双导师”型的教师队伍,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没有明确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职责,即使对于各自的职责有所描述,也缺乏具体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为此,应当重新审视已有的制度和教育教学方案,明确校内和校外导师的工作职责,对于各自应承担的任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应当达到的基本标准,应当如何加以监督和考核等,都应当清晰地表达出来,从而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来约束教师的行为,引导他们按照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流程进行工作。
应当充分认识到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实践基地导师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都建立了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然而,实践基地所发挥的作用却有着较大的差别。为了充分发挥校外实践基地的作用,培养院校应当在相关的制度中明确校外实践基地应发挥的作用,要定期检查实践基地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具体的实施主体要定期汇报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情况。校外实践基地的作用、实践导师的作用、取得的绩效、今后建设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等都应当纳入监督考核体系中。
4.通过多种举措建设高素质的“双导师”型教师队伍
师资队伍是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影响和制约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条件。在“双导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过程中要着力增强校内导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建立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到政府部门或其他非政府公共组织任职的机制。当然,要实现这1点需要承办院校和公共组织达成共识,并加以着力推动。
建立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到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共组织任职的机制,是填补教师与授课对象之间“知识鸿沟”的重要方式。院校应当为从事教学活动的校内导师创造在公共部门挂职锻炼或从事实践活动的机会,推荐他们到政府机构或其他公共组织担任一定的管理工作或进行实践调研,在具体的公共管理实践活动中掌握政府管理、公共决策等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提升他们对于公共组织的管理水平,由此达到缩短课堂教学与公共管理实践活动的距离。这一举措的有效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校内导师的“顶天立地”。所谓“顶天”,即能够适时把握公共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学科前沿,掌握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国际社会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所谓“立地”,则是校内导师密切与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共组织联系,通过项目合作研究、政策咨询、项目评审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共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在着力提升校内导师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校外导师的聘用和管理。我国承办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院校的现实情况表明,许多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的校外导师数量明显不足,未能达到每个研究生配备一名校外导师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要加大聘请校外导师的力度,聘请国内外政府机构和其他公共组织的资深管理者和高层领导者担任校外导师,充分发挥他们公共管理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好的公共组织管理能力的作用。通过开展专题讲座、联合组建实训基地、担任教学实践环节的导师、参与学位论文指导等,实质性地融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
5.畅通教师与学生沟通交流的渠道
研究生与导师的沟通与交流有助于教师全面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有助于学生及时解决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教师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不仅要在教学和实践过程中,更要在学位论文的写作阶段。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伍德威尔逊学院特别强调教师与专业硕士研究生沟通的重要性5 ,认为应当通过教会学生精湛的分析技术使其具有熟练地分析复杂问题和评估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也十分重视教师与研究生的沟通与交流,许多培养院校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工作计划。对于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学生学位论文写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纠正论文写作过程出现的问题和方向的偏离。在保障学位论文的科学性与逻辑性的同时,全面提升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质量。
6.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双导师制”的运行效能,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于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有不同的考核指标,不仅要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而且要考核其实践能力及与学生沟通交流的能力。同时,还要监督和考核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多种形式和多样化的指标,实现对教师全方位的考核。
为了科学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提升重点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13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为核心,以提升农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和利用为切入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缩小城乡医药卫生差距,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工作(以下简称县镇一体化),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提高农村卫生资源利用率和综合服务能力,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达到50%的病人在乡镇卫生院就诊,40%的病人在县级医院就诊,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医疗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真正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三、实施范围
在基层卫生院职能不变的前提下,县级公立医院轮换托管乡镇卫生院。
四、主要任务
按照“三个统一,三个不变”的要求,把县镇两级医疗卫生服务连为一体,建立互为依存、优势互补的协同关系,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优化结构、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让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三个统一管理
1.人员统一管理。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管理权限并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人员与县级医院人员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审、选拔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按照“岗位相对固定,人员按需流动”的原则,由县级医院统筹使用调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分配制度适当向乡镇岗位倾斜。
2.财务财产统一管理。县镇两级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资产统一登记,分别建立台账。乡镇卫生院开展业务所需设备可由县级医院灵活调剂使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账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财务管理。
3.医疗业务统一管理。镇卫生院医疗业务由县级医院统一管理,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人员培训、统一业务指导、统一工作考核,按照功能定位和技术要求开展医疗服务。
(二)三个不变
1.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不变。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保留各自原有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院级干部的管理权限不变,乡镇卫生院可增挂县级医院分院的牌子。
2.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和任务不变。乡镇卫生院仍然承担辖区内预防、康复、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职能,县级医院给予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3.财政投入供给机制不变。县镇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和渠道不变。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按现行政策全额拨付,可采取“财政拨付总额预算,工作岗位按需确定”等方式进行人员经费动态管理。
五、实施步骤
第一步:健全机构、制定方案。成立县镇一体化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步:广泛动员、组织实施。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全面开展县镇一体化工作。
第三步:总结、评估。县镇一体化领导小组开展评估工作,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县级医院和被托管医院进行自评,及时进行总结,查找和解决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通过总结评估,达到“以评促管”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队伍管理,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增强医务人员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团队意识,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技术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搞好县镇一体化工作,成立县镇一体化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编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具体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发改局做好县镇一体化的保障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县镇一体化的人员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镇一体化的经费保障工作;县编办负责县镇一体化的编制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县镇一体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医院做好县镇一体化的实施工作,重点做好资产的评估、财务核算、县镇一体化管理方案的制定、实施。县级医疗机构负责人、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县镇一体化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县镇一体化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把每一项规定及指标内容进行量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夯实工作任务,确保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三)稳定投入机制。要依据公共卫生基本服务项目、服务人口、县镇卫生人员数量和县镇一体化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卫生投入占财政投入的比例和增幅,安排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确保卫生投入持续增长。
关键词:危机管理意识;建筑;施工;管理;应用
建筑工程行业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过程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但是,对于建筑施工而言本身就带着一定的危险性,一旦不能够预知施工过程当中所存在的危机,就会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危险,甚至会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过程当中,管理人员树立危机管理意识,做好危机的预测与管理,对于保证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显得十分重要。
1危机管理意识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开展都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大多都是具有隐藏性的,要想避免施工管理中风险的出现,施工管理人员就需要具备危机管理意识。危机管理意识主要表现在,建筑单位在施工的过程当中,相关的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危险性的情境,同时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危机意识的培训教育,并且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动态化地调整施工的决策方案,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使得工程项目的施工能够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从而不断提升建筑施工的质量,尽可能地将施工中的危险因素降到可控层次,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施工能够顺利开展。
2危机管理意识的意义
经过长时间的实践表明,危机管理意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工程施工过程当中,危机管理意识的存在有利于帮助管理人员针对可能会出现的危机现象,提前制定好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一般来说,人们所具备的危机管理意识在本质上而言属于一种惯性的反应,在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当中,相关管理人员提高自身危机管理意识,做好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规避施工中可能会存在的危机。因此,管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坚持危机管理意识能够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出现的概率降到最低,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由于建筑施工的管理是一种活动,而且项目的施工存在的动态性较大,这就导致危机出现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变大,对建筑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建筑施工的过程当中,相关人员需要采用危机管理意识科学地评估建筑施工当中所存在的危险性,并提早制定相应的风险预防措施。总体上来说,建筑施工管理和危机管理意识两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相关的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只有不断强化自身的危机管理意识,才能够为建筑施工管理质量的提升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提高。
3危机管理意识应用
3.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
建筑施工单位要想将危机管理意识最大化地应用到建筑施工管理过程当中,就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这主要是由于施工人员作为施工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能够有效地提升他们的危机意识,能够提升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对危机的感应能力,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危机预防、控制,降低因为危机出现而为工程施工带来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中大多数危机主要来自于施工人员,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施工人员在实际的施工操作过程当中,并没有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导致工程的施工中存在着安全隐患,致使施工的质量得不到有效提升,阻碍了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开展,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培训,能够使得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保证施工人员能够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强化危机管理意识,逐步提升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降低危险因素出现的几率。
3.2强化施工沟通与监管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而言,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显得十分重要,施工单位需要加强对沟通的重视力度,这就要求,相应的施工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需要与各个层次作业的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每一个部门都能够积极参与到项目施工的过程当中,保证项目施工能够顺利完成。同时,为了尽可能的确保项目高质量的施工,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还需要做好对各个施工环节的监管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施工的总体进度进行全面了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好备案并进行研究,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做好对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管工作,并帮助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危机管理意识,大大提升建筑施工的安全性。
3.3建立危机预警机制
建立危机预警机制是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过程应用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建立切实可行的危机管理预警机制,能够对建筑施工过程当中危险信息进行仔细的分析以及监测,提高建筑施工管理对危机的预防功能,确保危机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同时,建筑单位在建立危机预警机制的过程当中,需要调查与收集好建筑行业的信息,根据所收集到的信息,科学的调整好建筑施工单位长远的发展战略以及经营策略,并且综合了解其他建筑工程所出现危机的表现形式,认真做好分析与整理工作,对现阶段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危机进行预测,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可能的确保危机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3.4建立危机管理机构
危机管理机构的建立能够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相关的施工单位需要做好日常的危机管理工作,对所发现的危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以便于为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提供保障。同时,所建立的危机管理机构在进行危机处理的过程当中,需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使得各个部门都能够积极参与到危机管理活动当中,为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高质量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在组建危机管理机构之时,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筛选,尽可能选择素质高、责任心强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确保危机管理工作能够快捷、高效的开展,保障项目施工的质量。
4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并不是一个静态化的施工过程,其时刻都处于活动的状态,作为一个动态性的过程,就极容易促使危机因素的出现,因此,相应的建筑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危机管理意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与施工各个部门之间的互动交流,协调好各方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危机预警机制,提高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对危机采取及早发现、及早解决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作者:戴锦 单位:罗平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参考文献:
[1]丁宾,郭金涛.浅谈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创新导报,2012(6):197.
为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文件,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规范、准入、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辖区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齐抓共管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实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覆盖面100%。
二、职责分工
镇(街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环节监管要求,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市纯生产加工类食品小作坊生产核准程序的通知》要求,审查、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核准证书。
(二)关于前店后坊(厂)式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1)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含市场建筑隶属店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的意见》要求,审查、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不含市场建筑隶属店铺)外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申请表〉和相关卫生审查标准的通知》要求,审核、签署审查意见。
(3)在有形市场外现场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场销售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定点设摊的审批,审批发证情况及时报卫生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章占道(场)的食品摊贩。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小作坊申办程序
拟申办食品小作坊业主到辖区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小作坊业主到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申领申请书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初审)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发放许可凭证或签署意见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并作定期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探索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长效监管机制和集中加工区建设。要逐一梳理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基本信息,并于8月31日前完成。
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申办程序予以核准许可;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限其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三是严格限制销售。严格限制食品小作坊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措施,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如需销往外市或进入商场、超市,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超出限制销售区域的产品,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是严格日常巡查。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落实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业主主体责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日常巡查情况要详细记入监管档案。
五是严格产品检测。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销售的豆制品、糕点等食品的抽样检测,纳入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对不合格品种及时分析原因,提出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六是严格协作配合。各镇(街道)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监管工作无缝衔接。工商部门要负责食品小作坊登记注册信息汇总,于10月31日前分别通报各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
【关键词】三位一体 农村公共事业管理
在党的号召和带动下,对农业现代化加强推进,加快社会主义农村建设,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高,完善农村发展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在农村公共事业管理中进行了实施。
1.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大学生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教育不是直接的培养公共组织部门的管理者,也不是培养随时可用的工具人才,而是要在重点培养他们思维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研究能力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基本素质、专业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上的培养,即基本素质培养、专业知识培养、和专业技能训练结合点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
2.三位一体模式培养的知识结构体系
三位一体模式的知识结构如表
3.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管理的现状
3.1人才的缺乏、年龄的不合理、文化程度较低
由于我国缺乏专业的农村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培养的学校,农村公共事业管理人才甚是缺乏,所以乡镇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现象还是存在的。根据农村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等很多方面的影响,农村干部还是主要以农村村民为主,虽然国家对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力度加大了,但是真正成为大学生村官的人员很少。我们以某省某县为例,该县有989个村庄。以百分比进行分析比较。
有此表我们不难看出,对农村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培养的紧迫。
3.2工作方法单一,素质亟待提高
从农村改革发展的20余年来看,国家对于农村建设投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农村干部的素质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农村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随着农村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农村的管理就相对的落后了,所以,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文化素质等进行加强是势在必行的。
3.3培养路径狭窄,培养内容缺乏系统性
在国家对农村实施免征税后,农村的管理方式就逐渐的转向服务。这就对其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生活的艰苦,很多的大学生村官的农村工作几年后就进行了其他的公共,离开了农村,对于党政府,他们也进行了对农村干部的培训,但是大部分培训是针对某项任务的,而不是针对素质的提高进行的培训,再加上资金的不足,大规模的、集中地培训就很少进行了。
4.在三位一体模式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强教育
由于三位一体的培养模式改革,可以说是刚刚起步,今后的路还很长,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以后的人才培养中进行加强。
要深入的推行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让教育的单向进入到互动的阶段。第一,进一步的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对于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认识。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进行教育。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研教育,促进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产、学、研这几个方面的教育,建立健全对产、学、研这个方面的认识,建立健全机构人员、考核与评价制度,以保证各种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于学校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深入的推广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可替代性。第四,加强学科建设,用来推动产学研的合作教育。
5.小结
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根据以上内容得知,所以,在不断得的改革和进步中加强对三位一体农村事业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推广,保证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在以后的农村事业管理中的运行能够很好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徐世雨.农村公共事业管理人才三位一体培养模式探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14期
[2]冯会玲.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大学生生涯问题探析[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02)
关键词:危机管理;管理意识;安全施工;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Summary: Without a doub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s a complex task, and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construction, the nee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Thus, in the thinking and understanding, we need to firmly establish a sense of crisis, always guard against all kinds of risks in construc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variety of protective measur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of the actual work itself, in terms of awareness of the role of crisis management, application analysis of the proposition.
Keywords: crisis management; management awareness; safe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质量、进度与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众所周知,影响施工管理质量的因素比较多,因此,在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拥有危机管理意识,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分析问题与风险的成因,消除各种风险。在本文中,笔者即分析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这一命题。
一、危机管理意识的作用
(一)危机管理意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管理方面,有着许多不可测、不可控的因素,影响施工的进度、质量与安全等,因此,对于这些真实存在的风险与危机,就需要采取有效的策略加以控制,进行控制管理,防止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般情况下,施工管理活动中的危机与风险问题不是同等位置的问题,但却是同在施工中出现的风险与问题。如果管理者没有意思到管理中这些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解决问题,则会对施工的质量、进度和安全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和问题便成为无法避免的状况,对工程造成极大影响。
(二)危机管理意识在施工管理中的作用
危机管理意识事实上是一种行为意识,提前预测危机对象,并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意识。因此,在施工管理中,有效利用风险管理意识,对于问题的防治与风险的控制有着良好的效果,可以把问题扼杀在摇篮之中。所以,在施工管理中,树立起危机管理意识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建筑施工是一种管理活动,在施工过程中,毫无疑问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与问题,因此从施工管理的角度来看,需要对施工中的各种风险与问题预判,合理制定风险防范与应对方案,防范风险。而危机管理行为是针对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因此也是把危机转化为企业管理机遇的重要途径。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危机管理,是指对于发生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隐性危机现象,采取有效的方法与措施,防止其发生;如果无法避免,则降低其危害程度。一般而言,施工中的危机是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在建筑施工管理中,树立危机管理意识是做好施工管理的关键所在。
二、危机管理意识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应用危机管理意识,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种风险等,可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掉,对于保障施工进度、质量,尤其是施工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其在施工管理中的应用,可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危机控制分析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在施工管理中,风险控制与危机管理是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风险的成因、大小和影响范围的分析,然后根据风险的类型、大小和特点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把风险和危机的影响降到最低,对于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应用危机管理意识,不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而是一种有计划的活动,要想提高施工管理中危机管理意识的应用水平,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制定科学完善的建筑施工危机控制体系或者战略规划,对建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机、问题等,从规划上做全面的、细致的管理,从而为风险的控制与危机的管理提供规划保障,保证危机控制的长效性。所以,这就需要根据建筑施工的实际、危机的特点等制定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的危机控制规划体系。
(2)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应用危机管理意识控制施工中的风险与危机,还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业务水平、技术水平等,这对于实现对危机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危机管理意识的培养,通过培训与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危机意识,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危机管理水平。
(3)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应用危机管理意识,还需要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建立施工管理危机防范制度,建立和健全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保证危机控制取得实效,从而确保施工的质量与安全等。
(二)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危机处理分析
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应用危机处理意识,体现在施工管理中的危机与风险处理,或者是通过对危机的控制,防止发生不良现象。但是在施工中,虽然采取了风险预防措施,但还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危机,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施工安全与质量等。因此,这就要求提高危机处理水平,对于危机发生的成因、影响范围等,均要做到快速判断,然后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处理危机,保证不对施工进度、质量与施工安全等造成影响。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危机处理,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控制风险与危机,保证建筑施工顺利进行。而加强危机的处理,还需要提高管理人员应对危机的管理水平,提高工作人员风险处置能力。
结语:
建筑施工也就是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如何在保证施工质量的情况下,提高施工的速度,确保不发生安全施工问题,这是当前施工单位面临的一个难题。因此,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就需要树立风险管理意识,通过提高风险管理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风险,把风险与危机扼杀在摇篮之中。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风险管理的作用、风险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等两个方面分析了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这一命题。
参考文献:
[1]郭金涛,丁斌.浅谈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创新导报(管理科学),2013(09)
[2]赵海红.分析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J].管理锦囊,2012(23)
关键词:危机管理意识;建筑施工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 U615.1文献标识码:A
1.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意义
当前,建筑工程的施工始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很多都是潜在性的。为了更好的减少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更好的进行工程的施工管理,需要树立起良好的危机管理意识。
危机管理意识即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管理,是一种控制和管理行为意识,对于减少施工中出现的危机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能够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出现问题最小化,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因出现的问题而对工程造成的影响。能够从根本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从而进行有效的预防工作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中,危机管理意识的存在不仅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看,做好工程的管理需要对工程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的管控,以防止问题的发生,在出现问题时,要进行及时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危机管理意识的存在能够更好的减少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在出现问题的预防工作上也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即便出现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由于有了前期的准备,在解决过程中也相对容易。减少了可能出现的危机,从而大大的增加了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工程质量。
虽然危机管理意识的存在能够减少和避免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但危机却始终是存在的。在工程的施工中我们不仅要树立好危机管理的意识,在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中也要建立起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保证工程出现危机时能够及时的解决。目前,在工程施工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危机管理意识的不足造成的,因此,必须要加强危机管理意识的树立,从而更好的做好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2.建筑施工管理中对于危机管理意识应用的分析
从上面内容可以看出,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积极有效的。为了更好的加强建筑施工的管理,减少存在的危机,必须要把危机管理意识具体的应用到工程的管理当中,以下通过几点内容详细阐述危机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2.1对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危机问题进行有效控制
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通常都会出现一定的危机问题,解决这些出现的问题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同时也关系着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危机管理意识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建筑施工管理更好的进行,同时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工程施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危机意识管理是在施工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需要有一定的计划性,为工程施工管理提供更好的帮助。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制定控制工程施工危机的相关策略,从而实现对危机等问题的长期有效的管理控制。施工管理过程中,制定控制工程危机的相关策略是一个重要的步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施工管理有着重要的帮助作用。另外,危机管理意识的应用能够减少在施工中因危机造成的危害,有了好的危机意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就能更好的保证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减少了可能出现的危机,直接的增加了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性。因此,加强危机管理意识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思想培训,从而加强危机意识的提高。施工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的知识和职业的素质,危机意识的培养也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危机管理意识的提高,一方面加强了对危机的控制与防范,另一方面对监督和制度的完善都有着促进的作用,有了有效的监督和制度的保障,施工中出现的危机问题就会大大的减少,工程的质量也会进一步的提高,所以,危机管理意识在施工管理中的作用可见一斑。
2.2对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危机进行及时处理
在建筑施工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首选要通过应用危机管理意识来对存在的危机为问题进行处理,实现对危机问题的控制和避免,甚至做到消除危机问题对以后工程造成的影响。当然,还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危机问题进行处理。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对存在的危机问题已经查出,应当及时的对危机问题进行记录,进而有效的去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对机械设备状况进行考虑,做停机或会后处理等决定,同样也要对机械设备表现突出的状况进行记录,作为安全监测的参考意见。
3.改善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的措施
建立相关的制度来对安全防护的设施费用进行监管,设立专款,为安全生产提供一定的保障。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监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与建筑企业有关的安全保障部门等都必须加强监督,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的同时,也需要设立的专款能够随需要随时就位,并且专款必须专用,不能用作其他方式,如专项款项不能用于招投标竞争的竞价中,更不能缩水,因为专款的存在是安全费用管理的最基本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以及健全的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由于专业技术人员较少,再加上其他原因导致了经费来源不足,同时安全监督的范围过大,很难有效的开展相应的工作,并且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也不是很乐观。在我国出了一些大型企业存在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一般的小型企业的安全监督大都是其他部门员工进行兼职,而且他们并没有专业的知识。这样就导致了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无法有序的进行,也导致了施工人员的散漫消极。
4.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的提升危机管理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理念。安全管理工作在整个施工现场从始至终都是必须关注的细节,施工的安全决定了工程的工期以及质量。对安全不重视,就等于漠视生命,就加大了安全事故的产生,进而对企业的经济也产生相当严重的损失,因此建筑危机管理管理机构必须与建筑单位统一理念。确保安全施工是建筑单位最重要的内容,因此一定要确保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放在首要位置。并且对安全上次工作不同环节特别是最重要的环节加强监督、严管。
企业领导要加强自身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了解,并且要对建筑企业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高度的认识,因为企业领导能够决定着安全生产能否顺利展开。通过对企业领导和主管安全施工的领导培训,可以使其深入理解企业安全施工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重要意义。建立安全生产的制度,才能为企业带来长久的效益。通过了解了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在制定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开展,将其落实到实际的安全施工工作中。企业安全施工的指导方针中,安全管理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安全施工与企业的安全资料、工程招标以及业绩等息息相关。
参考文献:
[1] 马召辉.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几点举措[J]. 河南科技.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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