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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性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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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性质

第1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农民;实践;思考

1 汉滨区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汉滨区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地处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忠诚村,现有社员162户,注册资金280万元,总资产1455万元。合作社成立后,统一流转全村联片的1200亩耕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已建成钢管结构大棚1200亩,连栋温室育苗中心3000m2,日光温室育苗点3000m2,配套建设供排水管网9.2km,成为安康市最具规模的标准化设施蔬菜生产基地。2012年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为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百示范社。

2 忠诚村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和特点

(一)忠诚村职业农民培育的探索和实践

2010年以来由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组织,汉滨区农广校具体实施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在忠诚现代农业园区开办蔬菜职业农民田间培训学校。以蔬菜种植大户,合作社骨干成员,全村蔬菜销售经营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校社合作培训,免费技术服务指导。通过培训,实现了蔬菜产业发展,合作社壮大,农民增收三赢的新局面。合作社于2013年成立了天瑞源蔬菜销售公司,设立了月河口忠诚蔬菜直销店35处。截止目前返乡回来从事蔬菜生产的本村农民有200余人,真正起到了"培训一人,帮扶一人,育成一人"的培训效果。

(二)忠诚村职业农民培育的特点

(1)合作社牵头组织

在整个职业农民培训过程中, 忠诚村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组织,负责培训对象的推荐,培训场地实训基地的落实。一是负责培训对象的推荐落实。培训对象以合作社骨干成员为主要对象,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二是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和实训基地。合作社投入120万元修建1500平方米职业农民教学培训中心,在中、省、市农广校支持下建立并开通了农村远程教育卫星小站;建立了蔬菜检测室,修建立蔬菜工厂化育苗室,连栋育苗室和日光温室;建设拥有100个座位,120平方米的多媒体电教室,配齐了课桌凳,可满足100名学员教学、食宿和实训。

(2)农广校组织实施

在整个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农广校负责培训具体实施、后续技术服务、认证考核推荐管理等方面。一是负责制定蔬菜产业职业农民培训班教学计划。二是负责选聘培训教师。要求教师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备好课、讲好课,做好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三是负责组织购进和编写培训教材。根据培训大纲要求选用蔬菜产业培训专业教材和自编实用技术资料。四是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制定教学陪训实训管理制度,负责学员考试考核发证和职业农民认证考核推荐等项工作。

3 我市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问题

(一)培育方式不能完全适应职业农民培育需求

由于观念认识、经验缺乏等原因,在开展职业农民培育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够科学,培训效果不尽理想,主要表现在:(1)教学形式不够灵活。根据调查,对农民的培训,通过课堂讲授形式完成的52.3%,现场指导仅占29.2%,而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培训方式上,选择现场面授的占48.49%,课堂讲授与实践相结合的占 19.06%,课堂讲授的占15.55%,课堂讲授与教学片相结合的占8.69%。(2)教学课程以传统内容为主,像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业品牌建设等方面内容涉及很少,培育内容与其需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不对称性,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二)培育机构师资力量薄弱

一是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差。许多培训机构依然使用的是相当简陋的培训教室和培训设施,办学条件非常艰苦,办学人员也不够稳定。二是培训教师数量严重不足,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农广校的自身师资力量有限,大量的培训任务只能依靠兼职教师完成,兼职教师上课时间难以完全保证,而职业农民培育需要系统培训和指导帮扶,这种现状势必严重影响了职业农民培育质量。

4 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具有的优势

(一)培育目标明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农业专业合作社了解市场需求及动向,更了解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对市场变化趋势和市场需求反应能力等方面更具有发言权。

(二)利于整合资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绝大多数是当地农村的精英,这些人有威望、有经验、有知识,在当地拥有较大话语权,拥有广泛的信息和人脉。与一般的农民培训机构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型农民培育方面,具有更优厚的社会资源和人才资源。

(三)实训效果突出

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与农业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相适应的现代农业企业制度,是组织农民学习现代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技巧的良好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其示范性标准化生产基地或示范性专业大户的生产现场开展实训,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胡艳辉,杨伟坤,等.河北省新型农民培训模式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0).

第2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应当说,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古已有之,但其大发展应当是在十九世纪的欧美,其时形成了声势颇为浩大的合作社运动。在合作社运动中,可以看到两大类型的合作:主要由农民资格的生产者合作社,及主要由非农业人口组成的消费者合作社。目前各地政府鼓励发展的,正是前一类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目标是以某种合作的方式销售农产品,有的时候,也共同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甚至农户所需的消费品。

合作社形成的潜在动力是农民自发的合作倾向。与城市人口的生产、生活形态大不相同的,每个农户像企业一样经营,每个成年农民就是企业家。他必须仔细地安排家庭的生产、经营、消费活动。在传统农业生产中,农民就会进行某些合作,比如在农忙时互相帮助。随着现代市场秩序扩展,农民必须在远距离市场中与来自城市的大型企业打交道。从农民角度看,其谈判能力较低;从城市企业角度看,与每个农民打交道成本也太高。因而,这个时候会在城乡之间形成某种组织合作的交易管道,它或者采取一般企业形态,即由专业农产品营销公司收购农民的产品再向外地出售;或者农民自己组织起来,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谈判能力。

因此,自从解体、恢复农户个体经营之后,乡村就出现了各种形态的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只不过是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并给予法律、政策上的保障而已。

当然,不论在国外、还是在中国,合作社的出现也始终与社会运动有密切关系。合作社运动中所主张的合作社,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企业。对于农民来说,成立合作社是农民组织生产活动的最佳形态。具体是不是这样,农业生产通过企业形态组织是否可行,这可以讨论。但有一个事实是确定的:不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理论上看,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有别于一般企业。似乎也正是因为这一事实,政府也给予获得注册认可的合作社以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收。这些优惠政策,正是由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合作社毕竟不是一般工商企业。

然而,从目前的情形看,整个社会似乎尚未接受合作社这种组织形态,尤其是在中国经历过五十年代大规模强制性合作社的历史之后,人们现在已经很难理解自愿性合作社的性质。政府各个机关并未充分意识到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组织的特殊性。目前各地在执行合作社法时,往往没有区分清楚合作社的性质。

第3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我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年,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发[]号);省人大出台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年和年省委、省政府两次召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场会;从年起,省财政每年专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经费;年,省编办专门批准成立了“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从年起,我省还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工程、示范工程、人才培训工程、农超对接工程、品牌培育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年的个发展到个,同比增长倍。

虽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形势看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缺乏合作知识与合作能力。这与政府部门扶持指导和服务不够密切相关。为此,政府部门有必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加强引导,从而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提高合作质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

截止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家,比年增加家,增幅%。其中县、市、县等个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家,县达到家。

2、领办主体多

一是能人大户领办型,占%。县冠昌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果品产销大户程国庆领办的。二是科技人员创办型,占%。县镇五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由该县镇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建的。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占%。茶叶专业合作社就是由省级龙头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异地投资组建的。四是村级组织牵头型,占%。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由县镇村支部书记牵头领办。

3、覆盖产业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农村能源、林业、水利等多个行业。其中,种植业占%,养殖业占%,其他行业占%。

4、典型示范强

各地培育和发展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充分体现了为成员服务、民主管理和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质。截至年底,全省共培育典型合作社家,其中省级指导扶持家,各地指导扶持家。市春雨苗木果品专业合作社的创办者同志,是当地果树行业的老专家,该合作社引进培育了多个果树新品种,推广了多项新技术,并有多个新品种和新技术在国内领先。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联合销售达%以上,统一培训、修剪、机防、嫁接率达到%,还有冷藏保鲜、品牌经营,办公和培训大楼等,为成员增收节支效果显著,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合作知识的宣传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虽然国家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发展原则、组织管理、设立登记等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宣传不够,又往往停留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和领导讲话上,很多干部群众没有听到,也没看到,从而造成对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对合作社的性质与作用认识不够。近几年省里通过开现场会和培训会,解决了各级政府和农业(经管)部门的思想认识问题,培养了一批合作知识辅导员,但还是难以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各地也开展了一些针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但培训人数太少,合作社对成员的培训就更少了,往往只有一些技术性培训。由于缺乏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识,导致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利益驱动”现象,有些政府官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营主体,又不纳税,没有好处;有人还认为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要去管;有些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领办者,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扶持,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专业大户领办者,以为办合作社等同于办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资多的成员或理事会少数人说了算,完全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成员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有些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得利,没有履行义务的意识,没有管理合作社建设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识。

2、政府部门指导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涉及到合作知识和组织管理,又涉及特色产业和技术、市场等问题,还涉及领办者带领成员共同致富的奉献精神,没有懂合作知识和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人去指导,很难做到依法办社,很难成为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抓手,也很难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过去政府部门指导不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懂合作知识的辅导员太少。每个县(市)只有-人参加过培训,而且往往只有个专职人员,有些还是兼职。乡镇一级基本没有专职人员。村里基本没人管,指导服务很难到位。二是深入农村指导服务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现在的指导最多只能跑马观花,很难做到深入细致开展调研和指导。而这项工作唯有直接向群众宣传,有针对性地指导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我国解放初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就是依靠各级干部深入农村宣传指导的。三是典型示范不够。典型示范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由于政府扶持和部门指导不够,导致典型示范太少,规范运作欠佳,服务效果有限。四是没有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我们的基层指导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强调“先发展,后规范”和“边发展,边规范”的合作社发展思路,缺乏“以规范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一个县(市)、一个行业做几个盆景式的合作社,还不能做到规范运行,最后必然影响发展。老百姓看不到好处,影响加入的积极性,合作社也可能没有生命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也很难加大力度。只要能办出一部分规范的合作社,让广大农民偿到甜头,夯实合作社服务基础,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合作社就会加快发展,政府也就会下定决心加大力度支持。

3、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利益关系不顺,核心是合作社能否给成员带来增值利润,这是合作经济的实质。实际上,国家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规定得既有原则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我们的领办者和指导者一般只有企业、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往往凭借经验管理和指导合作社,恰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特殊性质,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只要合作社领办者和指导者都能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弄清了合作经济的实质和作用,就是使合作者都能享受通过合作带来的增值利润,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得到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增值利润的好处。就不难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关系不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在为成员服务时,往往局限于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和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这种服务对农户成员确实有好处,但他只是一种盈利的市场买卖行为,而合作社行为应该是在此基础上,让成员分享生产资料和购销产品带来的增值利润。二是行业协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将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者社员联合起来,既为生产者社员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又以保护价收购生产者社员的产品,既为加工者社员带来稳定的货源,又为生产资料供应商带来薄利多销和稳定的销售渠道。这种运行机制看起来大家都能利用合作社这个平台得到好处,互利共赢,其实,还是“企业+农户”的翻版,核心问题是,往往生产资料和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没有分给生产者社员,只是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加工销售企业联合起来的一种营销策略,还可以减免税收,或争取政府资金扶持。三是核心成员运作型。有的合作社是以几个能人大户联合发起,作为核心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当地一些小型生产者农户参加,作为“一般成员”,不在工商登记。“核心成员”完全按股份分红,“一般成员”则以购销合同结算。当然“一般成员”还是享受了进入市场、改进价格和技术服务的好处。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至关重要,在运行中应当依法规范,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应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

要让合作社知识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就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利用各级行政组织资源,通过会议形式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合作知识。三是通过各级党校、高等农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关涉农培训机构开设合作社专业课程。四是通过典型示范宣传合作知识和管理人员。五是通过合作社向成员以及农村青少年宣传合作知识。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第4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8号)精神,规范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使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真正发挥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就加强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合作社的设立、章程、股金认购、机构设置、内部管理、盈余分配必须按《条例》要求进行规范,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正面引导原则。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正面引导为主,不搞强迫命令。对条件不具备或农民不愿意的,暂不纳入规范对象;有群众基础、条件比较成熟的合作社,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方法促其规范和完善。

(三)分类推进原则。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作社的组建主体、产业特征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坚持条件,不搞一刀切。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规范化建设,使全区的合作社建设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过渡,将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转高效、机制灵活、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

(二)工作任务

1.坚持依法设立,统一登记行为。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8号)规定,规范登记项目,完善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凡《条例》颁布实施以前注册为合伙制、股份制、集体企业性质的合作社一律注销,重新注册登记为合作社法人。

2.合理设置股权,体现生产者利益。彻底改变“一股独大”的股份设置格局,扭转不同组建主体的股金份额比例关系,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超过股金总额的20%,调整合作社制度安排以外的利益关系。规范分配方式,年终盈余合作社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后,应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既要强调效率,又要注重公平,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权责任机制。

3.推进民主决策,维护社员权利。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和盈余分配权为导向,体现社员对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员权益,调动社员和理(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

4.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运行水平。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22号)规定规范和完善。通过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分配、决策议事、监督、股份设置、社务财务公开、社员管理、农资管理与供应、生产、质量、技术、营销、商标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培训服务、纠纷调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5.发挥组织功能,规范生产经营。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生产、服务、市场营销等功能,逐步形成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使用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的生产经营体系,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时间要求

合作社经济性质变更登记必须在11月底以前完成,12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明年实行考评,并对规范化建设合作社进行等级认定。

第5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困境;突破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3-0054-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者在合作社规范的组织运营中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一方面可以从合作社购买低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享受良好的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经营从中获取盈余收益。如果说生产经营者从合作社享有各种服务是为了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的话,那么能够从合作社经营过程中获取一份额外的盈余收益则是美不胜收的事情。因此,生产经营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获取服务”与“分配盈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要盈利

经济组织的性质决定其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经济组织,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它是非营利性组织[1],它能有效地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多元化需求。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缺陷,使农民产生对各种中介服务的需求。这一观点从利益表达和服务需求的角度来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也有的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2],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入的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这种互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还有的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并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分配盈余,属于典型的营利性组织。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要、能不能盈利的问题应该综合来看待。一方面,生产经营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从中获得各种生产经营服务,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能够从合作社的经营中获取盈余收益。这就是说,获取服务与分享收益是并行不悖的,没有成员会反对这样做。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合作社的内在特征决定的,但并不代表合作社作为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整体都不可以盈利。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主要是提供各种生产经营服务,但对外部而言则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既然要参与市场竞争,那么毫无疑问,为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是它的根本目的,最大的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就是能够实现盈利,能够实现盈余分配,只有实现盈利的经济组织才能够得到发展壮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很好地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通过对外经营,尽可能地产生盈余,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生产经营者加入合作社。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困境

1.对内部成员非营利性原则的误解。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生产经营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联合的形式加入合作社,以便在生产经营中能够获取合作社提供的帮助和服务,而不是为了通过缴纳非常有限的资本加入合作社来牟取利润。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属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从现实来看,大多数人把这一问题给扩大化了,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盈利的,是非营利组织,是公益性的社团组织,这明显是以偏概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整体上都不能够盈利,那么注定它是难以发展壮大的,即使能够维持下去,规模也是较小的,难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2.生产经营的农产品附加值偏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能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各项服务,与以往农民单干的情形相比,确确实实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从生产经营的实质上看,仍属于初级的农产品市场行为。受其经济实力、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致力于发展深加工、高附加值农产品,以期能挤进高端农产品市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少之又少。这将导致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举步维艰,难以创造较高的经济价值,只能从中分得微薄的收益,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可想而知。

3.资金匮乏限制其规模化经营。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成员入社时缴纳的资金,成员缴纳的资金相比于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而言远远不够。况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该项原则的运用极易造成合作社有限的资金经常处于变动状态,难以实现融资功能。从外部而言,由于金融机构大多不愿意给合作社放贷,即使愿意放贷也把门槛定得很高,无形中增加了合作社外部融资的难度。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穴额?雪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把生产经营盈余的绝大部分都分配给了成员,真正留存合作社的盈余非常有限。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对于营销大户和投资大户等合作社核心成员而言,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也阻碍了合作社经营资本的来源和规模。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积累不足,外部融资又很困难,造成资金严重短缺,导致合作社难以向深加工、规模化方向发展,也就谈不上由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好处。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已经制度化,也初步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但并不健全。代表成员入社利益的股金制度或份额制度不健全,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缺乏紧密的生产经营的联系纽带。目前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以松散型为主,合作社的功能还仅仅是停留在为成员提供服务的层次上,能够实现盈余的不多,即使有盈余,也不一定完全会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盈余返还,成员也还不能通过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机制获得市场利益,增加收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突破口

对于广大生产经营者而言,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生产技术、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等服务,可降低生产经营及运输、销售的成本与风险,获得规模效益。加入合作社的成员通过合作社进行交易获得的收益一定要比自己直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收益大。对于合作社自身而言,由于合作社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运营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一定的经营成本和相关费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获得的收益,一方面能够很好地补偿各项经营耗费,不至于将耗费直接转嫁到内部成员身上,另一方面,补偿各项经营耗费后还有一定的盈余,以便将来能够进行盈余分配,扩大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发展壮大合作社。这才是合作社具有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1.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益。一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各项服务是有偿的,这种有偿服务的代价应低于从市场直接获取服务所付出的代价,这种有偿服务取得的收益是合作社经营收入的基本来源。二是合作社可以利用收购来自成员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再销售。众所周知,再加工的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相比有较高的附加值,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这可以作为合作社重要的经营收益之一。三是合作社以市场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对非合作社成员提供优质的专业生产经营服务,获取相应的经营收益,也是合作社经营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合作社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从有偿服务于内部成员、农产品深加工、对外提供服务等方面挖掘潜力,努力增加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同时,如果合作社有多余的资产资源,又有好的合作项目,也可以对外投资,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2.合理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中产生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都是必须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构成了合作社经营总的支出成本,降低成本也就是增加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增强业务经营能力,提高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知名度,直接与市场对接,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等方面进行整合,减少中间环节。这样做不但能有效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还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与价格竞争,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也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扩展销售渠道,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使合作社及其成员都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实现双赢。

3.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生产经营者有效地组织起来,统一提供系列化服务,合力参与市场竞争,大大提高了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大力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长期的重要惠农政策,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一方面,对国家而言,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完善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另一方面,对合作社而言,合作社应结合自身的情况,发挥优势,创出特色,提升凝聚力。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的补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竞争优势。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扶持政策,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运营资金,以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营的需要。

4.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结构与经营模式。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受经营方式、经营结构、经营规模的限制,市场化经营能力不强,不能通过有效合作创造市场收益。这就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上,应当进一步加强购销服务和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藏、运输服务,促进合作社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向产前、产中和产后多环节、多渠道的综合转变,以增强对内部成员增加收入的带动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技术指导服务水平及科学化管理水平,促进成员掌握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知识,提高农产品质量,获得较高的市场竞争优势。从劳动要素、土地要素、资本要素灵活配置入手,创新规模化经营机制,大力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产销一体化模式”、“品牌开发模式”、“土地流转模式”等经营模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深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文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探讨——基于非营利组织理论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9,(27).

[2]曾天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研究[J].社团管理研究,2009,(09).

[3]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09).

第6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种新的摸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设立登记不规范。一方面,由于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无需进行实质审查,致使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无生产、办公场地,或者是生产经营规模极小,不具备开业资格,仍蒙混过关轻松登记。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用验资,致使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情况大大存在。

2.经营管理混乱。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都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也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组织机构,但由于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管理意识淡薄,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发挥作用,成员参与议事及监督管理的主动性不高,导致内部管理混乱。

3.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4.合作社经营者缺乏运营知识。由于大部分合作社的创办者是乡村干部,或是农村的一些能人,虽有一方面的专长,但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的知识能力,参与者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经营、管理知识,因此在合作社实际运作中,大部分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和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对于如何将成员组织起来生产同一标准的产品,以及如何将合作社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及如何使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等问题考虑较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虽然才短短的几年,但已显示出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和区域化布局,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扎实推进县域商标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商标品牌发展之路;同时,立足辖区特色传统农产品,大力培育合作社注册农产品特色商标、集体商标、地理证明商标等,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提高专合组织影响力和产业化经营水平。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和农资商品准入关,确保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优质、低价的放心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第7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问题;认识;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问题的认识与思考

收录日期:2014年8月28日

随着国家一系列发展农业政策的实施,农村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如雨后春笋般多而茁壮。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茁壮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如在风险防范、生产运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如何应对新问题,成为一个新的课题,现将我院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调研及近几年为专业合作社的培训中发现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一、农民专业合作财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业财务人员方面。在调研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人员设置上有以下问题: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的设有专职财务人员但相关人员却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由于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账务处理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到位,财务人员不懂基本的会计核算知识,不能尽其财务核算职责,财经政策法规等掌握很少,更难以尽到财务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多由合作社负责人指定,执行负责人的意志,无独立行使职权的条件,不能发挥监督作用;许多合作社的财务不公开,监事会也不能发挥其作用,名存实亡。

临沂蒙阴县旺庄果品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四证齐全,其在日常管理、果品生产、农资运营、测土配方等工作方面规范,且专业合作社设有党支部办公室、远程培训室等,在于社长的领导下各项工作都进展良好,在同类专业社中遥遥领先,2009年合作社生产的“蒙山脆”蜜桃被确定为钓鱼台国宴招待用水果,2011年被南京苏果、深圳天虹等大型超市定为山东蜜桃生产基地,与北京物美、上海华联、山西美特好、济南银座等连锁超市签有直销合同,实现了“基超对接”,保证了果农增产增收,并出口到越南等国家。但由于合作社没有设置专业财会人员,其账务处理是由一名企业会计人员代为记账,虽凭证账簿齐全,但没有按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要求做账务处理,其科目名称用的是财务会计的,不是合作社会计的,与合作社实际情况不相符。

(二)资金运营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活动方面应当关注的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筹资决策不当,会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并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第二,投资决策失误,会引发盲目扩张或者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其资金链断裂或者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第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合作社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的状况;第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其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等。

1、筹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筹集渠道较少,基本是社员股金、社员存在合作社的闲置资金、较少的留存收益资金等。资金渠道狭窄且资金量小导致合作社的规模发展受限。

在资金筹集方面,有的专业合作社以高回报作为吸引社员入社的条件,投入的资金越多,其利息越多;还有的以介绍社员入股的金额越多,回报越多等为条件来引资引人入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吸收款项的做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的一时之困,但从长远来看,必然会埋下隐患,加大资金风险。

2、投资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投资方面可操作性不强。资金方面,一是合作社自身资金量少;二是缺少专业投资人员进行操作。少量的资金及非专业的投资人员会使合作社的投资风险更大,以致合作社不敢贸然将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从资产方面来说,大多数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保管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资产缺乏有效控制,难以保证财实相符。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专业合作社每月有300多万的现闲置资金,但由于没有投资渠道,只好让这笔钱呆在账上,每月还要承担利息费用。合作社负责人说,他们需要一个稳定的投资方式,在能保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收益,哪怕仅仅是能够满足利息费用也可以,至少可以减轻合作社的费用负担。

3、收益分配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收益分配中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比例制定不合理;有的合作社没有建立收入方面的分配制度,社员只能享受购买农资优惠、产品销售优先的待遇,合作社没有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而有的合作社则由于分配权集中在理事会,没有监督约束机制,社员对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毫不知情,甚至于有的合作社相关领导及社员不清楚何谓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仅仅是了解一点股息的情况。

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机制不合理会引发重重矛盾,矛盾的积累势必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或导致合作社的解散。收益分配制度建设滞后严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

(三)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如雨后春笋般,但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随着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健全、完善,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1、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近几年的调研中发现,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制定了财务制度,但不科学,与现实情况及政策法规的要求不适应、不相符;有的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是规范的、合理的,但执行中大打折扣。总体而言,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缺乏监督。

2、凭证审核不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凭证、票据审核不严格、不规范。前期调研及近期的培训中,了解到一些专业合作社签批不严格,凭证审核不严格,票据不规范。大量复印的票据、白条、填写不规范的票据都有出现。如有的专业合作社仅仅是负责人签字后,就可以作为凭证,这是不符合凭证审核要求的。

3、现金管理不规范。部分专业合作社现金被侵占、挪用,有的专业合作社则出现现金偏高的现象。有的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中不注重生产、不开源节流、不量入为出;还有的专业合作社现金管理不规范、账务处理杂乱。

4、档案管理不健全。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档案管理不健全,虽然有会计档案室,但没有建立资产台账、相关的明细账、甚至于没有建立账簿。如有的专业合作社的账务是由其负责人在一张纸上列示每月收入、支出、盈余,账簿及凭证等没有或丢失。

二、对策和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关系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充分重视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认真分析、积极寻求解决措施,发挥财务管理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专业合作社要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并且定期培训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职业素养、业务水平。对于聘请社会兼职会计人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应当对其聘请的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认真学习并掌握。专业合作社有财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则应当送其参加培训,尽快取得从业证书,并要对其加强后续培训教育。

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方面,专业合作社应当做到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培训、加强继续教育学习,从而使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素养等各方面不断得到提高。

临沂河东区供销合作社的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引领和指导下的各农民专业社,在各专业合作社成立时,由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派出人员对新设立的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手把手地将合作社各项工作流程进行教授,特别是财务人员,由林主任亲自指导,定期检查,使每一个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快速进入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拓展筹资渠道,增强资金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资金实力不足是其发展的障碍之一。合作社应当适应市场的需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尽可能扩大资金筹集渠道并加强资金运营管理。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监督职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对资金筹集业务、供应过程业务、生产过程业务、销售过程业务、财务成果分配业务、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签收、审批程序,以保证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加强财务管理知识的培训,不仅仅是工作人员,对合作社的社员也要进行财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社员的整体素质。

如临沂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建立必要的会计岗位,配备称职的会计人员,实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应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设置并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印章的管理;公文及合同、凭证的管理规定;财务审批报销制度;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所有者权益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且每个合作社每月都有财务分析表,以上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合作社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均衡各方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其吸引社员的因素之一,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能够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社员的自律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建立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加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有的专业合作社提取10%~20%的风险基金,以留存收益的形式作为风险防范的储备金,以保证专业合作社的长久稳定持续发展。

在收益分配方面,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按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净利润的35%比例提取公积金、5%比例计提公益金,合作社股金分红和二次返利占可分配利润的比重为60%。

(五)积极寻求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惠农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行业性质、自身具有的性质等因素,其资金需求仅仅靠其自身积累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级政府的介入。政府的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支农资金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起到促进、引导作用。

以临沂河东为例,在临沂市政府、临沂市供销社的领导下,在亿嘉果蔬产销合作社的带动下,河东区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好,运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发展,不但需要自身的努力,也更需要政府的支持。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必将迎来新的机遇,但不论何时,对于财务管理是不能疏忽大意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探析[J].中华会计网校.2011.2.14.

第8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力;都市型现代农业

[中图分类号 ]F321.4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10-0033-04

伴随着北京城市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北京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这个过程中自发产生了多种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方式、社员构成及内部机制等方面也呈现出多专业、多类型、多成分、多形式的特点。在各种不同的合作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北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流形式,也是发展最为迅速、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种。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以来,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7年的1 203个,迅速发展到2012年的5 179个①。

一、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确立了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民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形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以来,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有利于解决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市场的矛盾、有利于转变农民在市场交易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有利于降低农民的市场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的优势得以迅速发展。

截止到2012年底,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5 286个,按《登记条例》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 179个,其中种植业2 901个,林业150个,畜牧业1 462个,渔业99个,服务业260个,手工业52个,其他255个。按《登记条例》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约24.1万个,辐射带动农户约20.4万户①。

当前首都北京已经进入后工业化社会,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三农”工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和向都市型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

(一)存在着“小、弱、散”的现象,组织化程度不高

2012年底,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5 179个,合作社成员数约24.1万个,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数约20.4万户。也就是每个合作社的成员平均为46.5个,辐射带动39.4户。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合作社的规模狭小、组织化程度不高。凭借这几十名成员组建起来的合作社,在规模上要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虽然已经出现部分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但是数量较少,规模上仍然有限。

组织规模偏小,导致了农产品规模相应的较小,缺乏市场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尽管在政府的支持下,合作社的产品有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平台,但就超市、企业的需求来说,大多数合作社存在品种单一、产品质量不统一、数量过少的问题,远不能满足超市和企业的需求[1]。

(二)产业融合成为发展趋势,但是仍然以从事第一产业为主

在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合作社正在成为促进第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的重要载体,比如农业与旅游业融合,产生了观光休闲农业;农业与加工业融合,产生了加工农业;农业与物流业融合,产生了农产品配送业;农业与科技融合,产生了科技农业、籽种农业等[2],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合作社增加迅速,但是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以从事第一产业为主。

最近几年出现的民俗旅游合作社、沼气合作社、手工艺品专业合作社、特色种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等,有效地将第二、三产业与第一产业融合在一起。比如2012年5月份成立的北京井庄柳沟村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以“火盆锅——豆腐宴”为主的民俗旅游,名气打响之后,除了发展乡村旅游接待,还带动了豆腐加工、果品采摘、土特产品等的发展,有效的将农业与服务业结合起来,提高了农产品的产品附加值;密云县的奥金达蜂产品专业合作社,2007年投资320万元建起了自己的蜂产品加工生产线,产品涉及4大类18个品种,年加工能力达到2 000吨,申请注册了“花彤”牌商标;2008年,合作社投资40万元建成养蜂科普观光园,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①。但是总体上以从事第一产业为主,产业融合发展仍然较慢,此类合作社数量有限。2012年在5 17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从事种植业、畜牧业的分别有2 901个、1 462个,分别占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56.0%、28.2%,也就是总计占比84.2%的专业合作社从事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从事服务业、手工业和其他行业的共567个,占比只有10.9%。

(三)注册商标和实施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量不多,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

北京5 17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拥有注册商标的只有278个,获得专利技术的有16个、拥有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有557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有226个①。注册商标和实施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总体数量不多,大部分没有品牌,即使有品牌,知名度也不是很高,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意识和质量认证意识还不强。

品牌和质量认证不仅仅是商标标识,更是信誉的标志、产品品质的保证,也是获得高附加值的重要来源之一。农民作为合作社成员往往关注销售和获利等短期利益,而不注重自己的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容易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且难以控制。这不利于品牌和市场的培育,无法改善其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从而也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和产品附加值。

二、影响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因分析

在当前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推进农业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都市型现代农业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但是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面临很多问题,深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约因素,突破其发展的瓶颈,实现从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的转换,对今后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微观要素层面

第一,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北京农村土地资源呈现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北京土地总量不断减少,人地矛盾尖锐。二是规模小,人均土地占有量少。北京耕地呈现规模小、细碎化的特征,这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谈判成本和产品生产的成本,不利于农业生产集约化和规模化,不利于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等的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多数是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农技素质不高,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大户、能人、公司等领办者,但是大多数合作社的领办人和管理人员缺乏市场经济所需的知识经验和现代管理手段[3],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的专业人才也比较缺乏。此外,随着北京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越来越多的向城市转移,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直接从事合作社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越来越紧缺。

第三,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总额不高,贷款融资能力不强,政府财政扶持力度有限且覆盖不均匀。北京市2012年已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每个专业合作社平均资产总额为116.94万元,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为43.69万元;平均负债总额17.37万元,平均银行贷款余额3.14万元②。北京市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专业合作组织③有386个,其中获中央财政扶持的有17个,市区县财政扶持的有371个,其他财政扶持35个④,资金总额13 880.45万元①,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社2.68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无论外部融资还是内部信用合作都困难重重[4],政府财政支持也有限,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

第四,高新科技成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应用不够广泛。当前北京已经进入后工业化发展时期,如何将工业化、现代化的成果应用到农业中,是今后发展的重点。都市型现代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产物,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都市型现代农业在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已经有部分发展,如石城镇民俗旅游合作联社,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致力于发展无公害蔬菜和有机蔬菜等,但是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多,高新科技成果尚未广泛推广。

(二)中观组织层面

第一,横向联合不足。由十几户、几十户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较低,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是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联合,产品品种比较单一,这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市场谈判能力,无法掌握市场的供给需求状况。面对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产品滞销的情况时,合作社不能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农民急需更高层次的组织起来,增加合作社横向的联合,实现规模化经营、多样化经营。

第二,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从事一产为主,主要在生产环节发挥作用。在“产”和“销”两个环节上,总体来说“销”的环节比较薄弱,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也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无法实现产、供、销和农、工、贸一体化的目标,从事加工流通的合作社很少,即使进入加工流通领域,也主要是提供农产品原材料,缺乏深加工环节[5],产业纵向一体化程度低,不能充分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也不能带动更多的从业农户。

规模较小、结构单一,横向联合不足、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的现状,导致了农业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较低,农民仍然不具备市场谈判能力,无法掌握市场的供给需求状况。

(三)宏观政策层面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6]。对于土地入股、土地流转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民俗旅游、运输、编织等副产品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明确各种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业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关系,就不能规范合作社内部成员关系和外部交易关系,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扶持、引导力度不够。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以农民为主体,以自发为前提,自下而上发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方向、组织方式和内部规范等方面没有成熟的组织经验和相关知识,迫切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与指导,但是当前的政府扶持、引导力度不够。当然这也有部分原因是因为:首都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任何试验改革的效果都会被放大,因而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政策出台之前,北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相对谨慎。

三、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人才、资金和技术投入机制,合理配置微观要素

根据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大微观要素——土地、人才、资金和技术的不同特点,完善土地、人才、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机制,使生产要素得以合理配置,提高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第一,保障农民的流转收益,鼓励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改革完善承包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完善农村产权交易,鼓励和规范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加强合作社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育与引进。一是加强对合作社社长及主要管理者的培训,使他们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理念,增强经营管理才能。二是适当的引进管理和专业人才,包括聘请专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配备大学生理事长助理等。三是与农业类高校、院系合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机构,进行短期培训和长期教育,壮大合作社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采取多方举措改善合作社融资难的局面。一是支持农村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建设真正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二是解决银行贷款和合作社资金需求之间存在的期限和用途方面的结构性矛盾,使银行贷款与合作社需要相匹配。三是总结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的经验教训,完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7]。四是加大中央政府及北京市地方政府的财政扶持力度和广度,尤其是急需财政支持的弱小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加快推广现代农业技术,用高新科技成果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因地制宜, 加强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高科技农业、品牌农业、安全农业、观光农业、组织化农业、信息农业等,提供高质量、高品位、高附加值、无污染、多样化、功能化的农产品,建立农产品追溯机制,建设从田头到餐桌的完整的食品安全体系[8]。

通过对生产要素的调整,合理配置要素资源,使各要素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效率,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向都市型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增强组织化程度

当前北京自发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具有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很好的适应了生产的需求,能够有效的解决横向联合不足、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的问题。但是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提及关于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社联社的内容,这就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业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和利益保障,此外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社联社在注册登记时也会遇到一些困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修改完善之前,政府应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鼓励组织化程度更高的合作社形式的发展。

(三)加快合作社法的制度供给,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9篇: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联合社;法律属性;法人类属

本文为安徽人文社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sk221zd)的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不断涌现。目前,大多数联合社没有经过登记注册,但也有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搭建了登记注册的平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承认其法人资格。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理论上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其地位,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属性及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属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几个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方面。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对于法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财产构成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通过其成员,即参与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出资组成;第二,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由基层社参股;第三,以政府财政支持作为联合社财产来源。从联合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联合社拥有必要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也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在联合社对特定资本享有独立支配权的前提下,其债权人可以通过联合社的自有资本实现债权,基层社仅以对联合社的出资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理应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独立主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类属。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资格得到确认之后,它的确切归属问题就卓显突出,即联合社具体应归属于何种类型的法人?

法人类属,即指法人的类型归属。针对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则,民法将经济社会组织划分为不同的法人类型,赋予不同的民事法律地位。从法人制度建立和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法人制度因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公法设立,为完成公共法律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宪法和行政法是公法,则国家机关是公法人;依私法设立,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为私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是私法,则股份有限公司是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再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成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社团法人又可以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所谓公益,就是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利益;所谓营利,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我国,民法根据活动性质的不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企业法人的范围相当于大陆法系分类中的营利性法人;我国社会团体法人与大陆法系中社团法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服务基层社为宗旨,对基层社坚持非营利原则,对外则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社联合社对外营利,且仅为成员社谋利益,难以归于公益法人;它对成员社又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难以归于营利法人。在我国目前的法人分类制度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既不同于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的企业法人,又不同于带有公益性质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至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依其独特的职能,显然不可能将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法人类别框架是没有涵盖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兼具营利和公益两种属性的特殊法人,无论是哪一类型的法人都无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涵盖进去。因此,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正是这样的中间状态的法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民事责任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民事责任,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般说来,经济组织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三种关系:一是经济组织自身对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投资者对自己所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的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三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对他们共同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任何一种经济组织,总是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经济组织对外所欠债务的民事责任却存在三种不同形式,在现代企业制度里,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具体表现为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地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对企业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一种特殊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有共性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综观世界各国的合作经济组织法,未发现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单独采用无限连带责任的形式。例如,印度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意大利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则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采取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和两合责任制度;多数欧洲国家与意大利有相似的规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法则采取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与保证责任三种制度。由此看来,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在类型上有多样性,它既包括了有限责任,也包括了无限责任、保证责任和两合责任。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现状看,应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由基层社出资、公积金、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不同于公司、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的一类法人,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第一,目的的服务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立目的是帮助基层社解决其经济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对基层社提供经济方面的服务,而不是简单地追求营利。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联合社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需要进行经营活动以求盈利。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同样追求盈利,只不过这种对盈利的追求从属于为基层社服务的根本目的。因此,合作社联合社既要坚定遵循为基层社服务的宗旨,同时又要服从市场法则和价值规律的要求。合作社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是目的,对外营利是增强服务能力的手段。这一点正是联合社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

第二,资本的可变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资本的来源是基层社的缴纳及政府的支持。因而从理论上讲,它使资本总额处于经常变动状态。显然,这与公司不同。公司设立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资本额应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收足;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确定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者增加。由此,公司的资本是确定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其资本具有可变性。

第三,运行的民主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合作社的联合,以互助合作为目的。在合作社联合社里,成员社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联合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成员社积极参与决定。

第四,部分财产的不可分割性。对于一般公司法人,当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或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公司可以解散。公司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终结公司所有的法律关系,进而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解散时,虽也需组成清算组对合作社联合社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丹.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J].经济研究导刊,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