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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电工程 危险废物管理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
世界上各国对危险废弃物的定义都不尽相同,日本在《废物处理法》中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的物质”, 美国在《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联合国环境署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又进一步定义为“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另外,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又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以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废弃后亦是危险废物。
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9类,其中HW01~HW18是按危险废物产生来源进行分类的,HW19~HW47是按危险废物含有的危险废物成分进行分类的。同时制定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二、水电工程可能涉及的危险废物及危害
水电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都有可能涉及危险废物,在工程蓄水和竣工阶段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会对生产废油等危险废物处置与管理进行专题检查,所以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可能涉及到的危险废物有针对性的甄别。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修废油及含油废水:主要是指施工机械和设备在运行、维护、清洗时产生的废油和含油废水。
2.化学灌浆废弃物:部分水电工程可能涉及采用化学灌浆来进行防渗和加固处理,常见的环氧树脂类、聚氨酯类、丙烯酰胺类灌浆材料废弃物(废浆液)皆可属于危险废物。
3.库底清理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废物:水电工程建设在进行库底清理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厂矿企业,其废矿石和使用的化学药品均可能为危险废物。
4.厂房透平油:发电机组更换后废弃的透平油。
由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等特性,不但会对水体、空气、土壤造成污染,而且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危害人类健康,如不进行妥善管理,将有可能造成长久的难以恢复的后果。
三、水电工程危险废弃物管理
1.提升依法管理意识
在水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大力加强法规学习,提升依法管理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此国家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及其环保部门配套出台的管理措施对新情况下环境污染行为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其的追究处置也更加严苛。环保部门再次提出将监管权力切实分配到需要之处,加强处理废油以及其他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提高相关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务必让其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危险和相关法律责任。
2.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对于如何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应当从强化管理责任做起。企业应依据自身情况,如生产类型以及生产特点进行划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有计划的策划修改对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置。要求落实管理范围、明确处置流程,对于危险废弃物的来源、分类、排放量、贮存方式、二次利用资源以及运输方法都要有明确的记录,严格按照“谁排放,谁处置”的规定承担起责任。要设立监管机制,严格要求承包人落实相关制度。
3.强化监管力度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危险废弃物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废弃物流失、排放与处置情况的关注,做好监督与检查的工作。应定期对危险废弃物的来源、分类、处置措施及排放量进行细致化的检查更新,保证危险废弃物全生命周期受控,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档案以及台账的相关记录。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定期向当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上报危险废弃物的类别、排放量、流向情况以及贮存处置方法的有关资料。
4.分类管理、集中收集、安全储存、依法处置
首先在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中各个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收集危险废弃物,在清理的过程中不得用沙土覆盖掩埋,需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及收集。应设立专用的收集场所,集中放置集中处理,严格做好防范措施。其次危险废弃物应遵守防分散、防渗漏以及防流失三项基本原则,并且贮存设施应具备防雨棚、围墙和地面硬化的等硬性条件。废弃物设施地的废水排放管道也应进行分类,要求单独设有液体排放装置和半固体废物排放装置。最后要求危险废弃物场地应设立危险废弃物警示公告,保证废弃物容器表面标签与废弃物的一致性,如标签有所损害应及时进行调换。在废弃物场所中应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物品。
在水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少量废油、机组透平油以及检修废油等危险废物应当进行集体贮存、统一运输与集中处理。依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于相关具有废油处置资格的机构进行对危险物品的集中运输与处置,并配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相关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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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江燕,李丽,王琪,魏世强. 重庆市三峡库区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现状及对策. 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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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邵春岩,孙俊. 危险废物管理中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科学》,2000
作者简介:
最近,我们对公司所属的一个工厂上半年度废旧材料的处理情况进行了一次审计调查,发现对这些废弃物的管理应该是大有文章可做的。这个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包装原料的淀粉袋、产品下脚糖渣、燃料下脚煤渣以及破损的塑料桶等等。这些又破又脏的东西表面看来很不起眼,但当数量很大时,就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如果疏于管理,就是一项可惜的浪费和损失。20*年上半年工厂出售这些废旧料处理的实际收入高达23万元,但这样良好的收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废旧料处理的实际情况呢?我们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包装袋是最大宗的废旧料,但原料仓库在对其管理上存在着制度上的漏洞,或有章不循的问题,包括没有设立包装袋的库存明细帐或备查薄,出售包装袋不使用一式四联的出库单,而有仓库保管员开白条报数,不作库存盘点和报帐等等,这给我们的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转而从生产入手,根据生产用料来确定包装袋的回收数量,进而核查包装袋数量的真实性,同时又从出门证入手,核查门卫和财会的出库数量的一致性,结果发现在3月31日有价值2.1万元的34710只包装袋出库没有向会计报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仓库保管员只得承认违返公司规定私开出门证放出一车包装袋不报帐的事实。由此可见,看似废旧材料,如果管理稍有疏漏,同样会给企业造成损失,为此,我们审计人员向工厂提出了完善落实废旧材料管理的几点建议,工厂管理层也迅即行动,重新制订了“固体废弃物回收、出售帐物管理制度”,以求亡羊补牢。
通过这次审计调查,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1、建立了管理制度,并不等于制度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才是制度有效性的可靠保证。
2、要以与时俱进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完善制度,使之更加完整、有效。
3、处置工厂废弃物,既要考虑环保的因素,也要考虑其能变废为宝的价值因素,特别是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大宗废弃物,要视同商品管理,从废弃物的回收、保管、出售、库存等各个环节,由各个部门的有关人员分别从不同的职能角度进行共同的监管,保证企业的利益不流失。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解决“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无缝衔接。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全县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强化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
三、整治任务
(一)县卫生局负责“地沟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搞好宣传发动,及时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成专项整治任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二)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整治。要加强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材料进厂关、生产过程关和出厂检验关,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整治。对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经营的食用油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账。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严格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违法行为。
(四)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以城区(镇)、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
(五)县财贸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
(七)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县环保局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
(九)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十)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的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年2月14日至2月19日)。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调查摸底,2月19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2月19日至3月31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集中开展食用油、“地沟油”市场安全整治及餐厨废弃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非法生产加工“地沟油”的黑窝点。调研餐厨废弃物管理模式,做好餐厨废弃物收运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有关准备工作,逐步规范餐厨废弃物存放、清理、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加工利用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散装不符合标准食用油、“地沟油”等不法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
(三)巩固提高阶段(年4月1日至4月15日)。巩固整治成果,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4月16日至5月15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县政府成立“地沟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统筹协调“地沟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地沟油”整治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食品原料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对有关投诉举报“地沟油”和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线索,要及时受理查处。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一、评价目的
XXX公司在QES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评价。二、评价范围
XXX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环境因素。
三、评价准则
1、GBT24001-20__;
2、建设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制度;
3、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四、评价时间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五、评价过程综述:
(一)污水排放:
存在施工现场废水、生活废水、车辆清洁废水、食堂清洁废水排放、消毒剂水的泄漏5项环境因素,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管理制度》《青岛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各单位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生活废水都排入当地排水管道,在定点清洗车辆、施工现场冲刷搅拌机管道废水沉淀重复利用。各子公司、分公司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测,判定排放达标。同时在清洗处设立沉淀池,在食堂设置隔油池。
(二)固体废弃物排放:
存在办公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加工现场废弃物、废弃线缆、废焊条、焊渣、废钢、木屑、钢板、型钢、焊丝盘、焊剂、木板、氧化镁板、石膏板、岩棉板色带、胶水瓶、涂改液等的25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各单位定点存放,执行莱钢集团公司垃圾存放、运输管理定;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回填、及时外运;部分废弃物甲方回收,设立垃圾站,进行分类存放,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可回收废弃物进行定期回收、不能回收的委托环卫单位分类处理。25项环境因素基本符合要求。
(三)危险废弃物
存在微机消耗器材、旧日光灯管废弃、废电池产生、含油棉纱废弃、废弃油漆桶、废弃刹车片、废弃含油机械零部件、油漆桶、碳粉盒、墨盒、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12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化学危险品管理条理》。各单位建立了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对危险废弃物分类定点存放,公司统一回收处理;部分甲方回收;禁止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储存、利用、处置。
(四)噪声排放
存在运输、吊装机械噪声排放、钢材加工设备噪声排放、钢结构件制作安装噪声排放、手动工具运转噪声排放、混凝土浇筑振动棒噪声排放、施工现场模板噪声排放、各岗位噪声、厂界噪声等7项环境因素。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
建设公司厂界噪声、岗位噪声由集团公司安环部检测科进行测定,检测结果满足法规要求。项目部在强噪声施工过程中避开夜间施工,因工艺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未发生噪声扰民事件。7项环境因素因素符合要求。
(五)能源资源的适用和消耗
存在施工用水消耗、施工用电消耗、钢材消耗水泥消耗、办公生活用水消耗等4项环境因素。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山东省节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各单位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定额进行控制,在构件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成本控制,严格控制资源浪费,对余料进行重复利用。各单位建立办公用品领用的管理办法,教育员工节水节电。
4项环境因素均满足要求。
(六)粉尘排放
存在电焊烟尘排放、抛丸灰泄漏、土建施工现场粉尘、扬尘排放、地材运输粉尘排放、钢结构打砂除锈粉尘排放6项环境因素,使用法律法规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一)违禁超限专项整治。
1.安排部署:召开违禁超限专项整治会议,部署农牧局负责农资监管,质监分局负责小作坊的监管,确保无违禁超限情况的发生。
2.两项措施:一是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和检查的力度、密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的覆盖面,不留死角。二是对小作坊进行“一看、二查、三督导”帮助小作坊提高产品质量安全。
3.成效:发放安全用药宣传单、农药经营人员守则和农药仓储管理制度等宣传材料200余份,对于个别经营户档案不健全的,下达责令整改;对离开饲养场的畜禽派专人到场到户进行检疫,截至目前重点检查48家农资经营单位和小作坊,未发现有高剧毒农药及苏丹红等违禁添加剂上市销售。
(二)制假售假专项整治。
1.安排部署:召开制假售假专项整治会议,安排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分局对全区范围内的食品生产、销售环节进行全面排查。
2.三项措施:一是开展“春季雷霆”行动,集中整治食品经营者知假售假、知劣售劣的经营行为。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行酒类许可证制度以及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要求酒类经营户能及时向供货商索取《随附单》。
3.成效:出动234人次,检查全区8家大中型超市、5个有形市场、相关生产企业6家,经营主体164个次,未发现假冒伪劣产品。
(三)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相关工作专项检查。
1.制定《区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相关工作专项检查通知》,由区商务局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
2.三项措施:一是建立台账,对全区禽畜养殖户、贩运户、销售户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整合力量,加大巡查、培训、宣传力度,抽调专人成立检查组,集中开展整治工作。三是严格执法,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记录等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证并悬挂“肉品经营公式牌”。
3.成效:出动167人次,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主体194个次,瘦肉精快速检测34批次,全部呈阴性。
二、食品安全法规落实情况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安排部署:接到《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后,区召开了研讨会,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学习了文件精神,落实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成效:根据《规定》精神,指定城管局负责小摊贩的管理,落实了食品经营者备案制度,做到食品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项项有落实,杜绝了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贯彻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1.安排部署:召开会议并制定了《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由食化所负责餐饮环节,农牧局负责废弃物流向,城管局负责废弃物的处置环节。
2.四项措施:一是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现状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大中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小餐桌与泔水收集者签订清运用途协议、建立清运台账。三是采用“食品电子备案”,可以上溯到进货源头、追本溯源。同时规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台帐、进货查验登记和索证索票。四是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清运处理。
3.成效:全区餐饮单位均签订清运协议,御祥园、矿机早夜市等36个油炸摊贩全部备案,滦河、双塔山餐厨垃圾由新新康达公司承运,配备2辆流动垃圾车进行流动收集,日收集餐厨垃圾20余吨。
三、假冒伪劣羊肉治理情况
(一)安排部署:区政府及时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区食安办制定了《市区“五一”期间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关键词]循环经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
[中图分类号]X799.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1-0020-03
1 引 言
伴随经济飞速发展,人口剧增,城市规模扩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而这些高楼大厦在建设与拆除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废弃物,这些建筑废弃物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由于技术条件限制、社会观念缺失以及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建筑物废弃资源的潜在价值难以被完全开发,绝大多数建筑垃圾未经处理运到郊外进行露天堆放或填埋,耗费大量运输清理费用,占用土地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据估计,我国城市垃圾多年的累积量达60多亿吨,平均每年以13亿吨的速度增长,其中建筑废弃物占30%~40%,堆存侵占土地面积达5亿平方米,全国有200多座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之中。我国自然资源人均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匮乏。建筑资源极度耗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迫在眉睫。本文将从循环经济理论的角度出发,拟对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途径进行分析。
2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定义及现状
2. 1 定义
建筑废弃物是建筑物在修建、改建、扩建、拆迁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一定回收再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是指将建筑废弃物经过拆除、分类、加工、深加工处理形成具有再利用价值的新产品。
2. 2 国内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现状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众多国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国外有许多成功先例,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早就意识到建筑物废弃物资源再利用的重要性。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环境标志的国家。德国的每一个地区都有大型的建筑废弃物再加工综合工厂,仅在柏林就建有20多个,回收利用率达80%。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集料和再生集料混凝土使用规程》,1991年又制定《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回收利用率已达到95%。美国政府制定《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美国CYCLEAN公司用建筑废弃资源建设了一栋绿色办公大楼,面积6. 2万平方米,回收利用率已达70%。
在21世纪初期,我国政府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和发展白皮书》中,制定了长期的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废弃物的研究和利用。将“建筑废渣综合利用”列入了1997年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我国首个建筑废弃物“零排放”项目成功运行:南科大及深大新校区前期拆迁工程中产生废弃物近100万吨,经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资源化处理。经测算:节约土地资源约90亩、减少天然沙石原料消耗60万立方米、节省运输填埋费用4000多万元、实现产值6000余万元。但总的来说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的能力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3 循环经济理论分析与应用
3. 1 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构建的一种生态经济。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组织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等经济活动。将传统经济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开环式经济系统转变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闭环式经济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的融入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之中,使物质和能量在循环中得到充分利用。循环经济旨在以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友好方式发展经济,以低成本实现高效益的生态化经济。
3. 2 循环经济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中的应用
在新型的循环经济体系下,建筑废弃物具有再利用的潜在价值。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达到节约自然资源、节约能源、美化环境、减少污染的效果,实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建筑物废弃物的资源化就是在构建的循环系统中进行物质循环、能量循环,使建筑资源和能量在循环流动中得到充分利用。循环经济理论体系下构建建筑废弃物循环系统,如下图所示。
建筑废弃物循环系统
建筑物循环系统将传统的线性流程改为“建筑资源—建筑产品—建筑废物”的反馈式流程。在这个循环的过程中,循环动力为组合生产、居住消费、整合利用、控制中心。组合生产就是利用建筑资源修建各种建筑。居住消费就是指对房屋的使用。整合利用就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将建筑废弃物转化为可再次利用的建筑资源。控制中心是控制组合生产、居住消费、整合利用三个环节,为确保建筑废弃物循环系统高效运作,以达到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3R原则。减量化原则是指减少在生产和消费中物质和能量的消耗,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和体积,高效利用资源;再使用原则是指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尽量最大限度的使用建筑物资源,避免其过早地成为废弃物;再循环原则是指把建筑废弃物再次变成建筑资源循环利用,从而减少废弃物最终处理量。
4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的构建及合理性分析
4. 1 产业链的构建
建筑废弃物循环系统如何实现循环经济,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如何把建筑废弃物转化为建筑再生资源。建筑废弃物循环系统是建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的基础,而非简单的自然生物循环。由于大自然的分解—合成周期漫长,而人类对建筑资源的需求量巨大,所以我们必须建一条类似于生态循环的物质循环产业链。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制度体系将建筑废弃物直接转化为建筑再生资源代替自然资源,再组合生产形成建筑产品,在转化的过程中虽然需要新能量的供给,但所耗费的新能量是远远少于重新开发自然资源到形成建筑产品所耗费的能量,这是建筑废弃物循环系统物质循环中能量留存的结果。据专家测算,按目前技术水平,每回收利用1吨废钢铁,可炼出好钢850千克,节省铁矿石1. 7吨,焦炭0. 68吨或标准煤1吨,石灰石280千克,少采各种矿石20吨,减少运输量30吨。同用原料炼钢相比,对空气污染减轻86%,有害浮尘减少16千克/吨,固体废弃物减少12%,有害物处理量减少1/3,水污染减轻76%。节约了自然资源的消耗,也解决了建筑物废弃物在生态系统中自然分解过程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占用土地等问题。笔者构建出一条循环产业链结构: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公司(移动处理设备)—处理程序(建筑拆除—清理分类—初加工—深加工)—废弃物资源化产品—构建销售渠道(就地使用、市场销售机构)—建筑材料消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从而实现“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废弃物”的循环模式。
4. 2 分析产业链的合理性
产业链从建筑废弃物产生开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公司接到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使用先进的移动式处理设备运抵该地对建筑废弃物就地处理,此方法可以节约建筑废弃物的运输成本、装卸成本,具有较强的处理灵活性。再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明确的清理分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废弃物价值。再利用先进的处理设备对分类的废弃资源进行初加工、深加工,形成达到质量标准的废弃资源化产品。废弃资源化产品大部分用于就地建设使用,也可以卖给市场销售机构,以实现其价值。这样的模式以较低成本实现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第一、增加了就业水平。第二、房地产商也非常愿意将废弃建筑交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公司处理,这样可以减少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填埋费用。第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的销售价值可以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公司所得,刺激了公司的积极性。第四、建筑废物合理处理避免了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所以该产业链的健康循环得到了政府、生产者、消费者、社会、自然共同认可,满足了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生产者追求利润、消费者物质需求、自然资源保护。在循环经济的环境协同理论中,这一产业链模式也很好地协同了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耗竭和环境保护的矛盾。
5 优化产业链的建议
上文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进行了循环经济理论分析,得出建筑废弃资源化产业链是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产业链能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是产业链能够顺利高效的运转,所以我们必须强化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链接以及让产业链运转的动力。
5. 1 升化环节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获得建筑废弃物环节、加工处理环节、再生产品销售环节。①获得建筑废弃物环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公司应该做好公司形象,充分展现公司实力,积极争取建筑废弃物处理项目。②在加工处理环节中,应该大力支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科学技术研究,制造先进的废弃物处理设备:a. 保障废弃物资源化产品质量,让消费者用得放心。b. 提高生产力效率,降低废弃资源化产品成本。c. 避免二次污染,避免在资源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不合理能源消耗以及所生产产品本身对环境的污染。③在销售环节,应该合理的介绍该产品的性质为再生产品,同时给予质量的保证,对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向消费者一一介绍,让消费者对建筑物再生产品有一个更新的认识。
5. 2 强化链接
强化链接分为强化外部链接和内部链接。强化外部链接指政府对该产业链的各环节间链接的强化,强化建筑废弃物的生产者、再生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达到废弃物产生者积极配合、再生者积极处理、消费者愿意使用。政府应该建立合理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质量指标体系和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公司严格的监管制度,保证再生产品质量,避免再利用变成再污染,给社会带来损失。内部强化链接是指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公司内部应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精简的组织形式,保证产品低成本高质量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
5. 3 鼓足动力
①市场机制是推动产业链发展的内在动力,政府政策激励是推动产业链发展的外在动力。在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中,市场可以发挥“无形的手”的力量,利用价格信号控制产业链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获得经济效益,所以政府应该为该产业营造良好的竞争气氛,保证市场公正、公开、公平。②只靠市场自发的力量是不够的,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只关注企业个体成本,不会关注企业自身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所造成的负外部性就是社会成本。在没有其他外力的作用下,建筑企业不会为社会成本付出代价。负外部性不能自发调节,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政策把环境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界定其产权,将企业产生的污染外部性内在化。所以政府可以施行管制,将建筑废弃物不经资源化处理随意填埋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可以采取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矫正税和可交易污染许可证。这些措施使得建筑商不得不将建筑废弃物交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公司处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起到开源的作用。③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还在发展初期,还需要政府在税收、土地、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增强该行业在市场的竞争力。④增加天然建筑原料的开发税收。此举增加了原生建材的生产成本,可以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同时也增强了再生建材的竞争力,保护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的健康发展。
6 结 论
建筑废弃物资源的开发运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我国对建筑废弃物的重利用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比率非常低。我们不能仅仅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忽视环境污染给我们带来的负面效益,我们需要看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给我们带来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虽然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技术挑战和成本付出,但从长远来看,对我们国家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在国内在这方面也有许多有效的尝试,我们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学习发达国家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方面的先进科学技术、高效的管理制度、合理的产业政策,结合中国社会环境,将建筑废弃资源的利用产业化,形成建筑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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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条例》,农药监管涉及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安监、公安、环保等十几个部门,如在生产环节,就由农业、工信和质检等部门分别履行农药登记、定点企业核准、生产许可等监管职责。从生产环节看,农药生产企业普遍反映,与其它行业相比,农药生产的婆婆太多、政策依据不同、审查内容重复;而国外企业没有定点核准和生产许可等环节,企业成本明显增加。从流通环节看,经营企业反映不同部门对产品抽检的依据不同,对产品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也不同。从管理实际看,许多职能部门都认为农药比较“专”,因缺少专业监管力量和具体手段,存在着“谁领证、监管谁,你不找我、我不查你”的问题。从统计数据看,不同部门的数据互不支持,可能影响宏观决策。如,2009年,农药产量226万吨(折百,国家统计局),净出口100万吨(实物,海关总署),国内使用量50~60万吨(折百,农业部)。即使将海关数据作为折百数使用,仍有约70万吨的农药“不知去向”。从实践来看,多部门监管难形成合力。
2管理制度急需完善
2.1登记制度与生产实际脱节
一是小宗作物无登记农药可用。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企业申报登记制度,只有企业申报后作物上才有批准使用的农药产品。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作物的种类、复种指数高,地区特色作物多,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投入产出比,不愿在如茭白、莲藕、杨梅、药材等小宗作物上登记产品,造成了众多作物上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现实局面。而国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使用,而生产实际上,这类作物同样需要进行病虫害防治,因此农民“被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是农药登记仅是资料审查,证后监管缺失。目前的登记制度只对产品进行登记资料的审查,符合后发证。而产品登记后,企业实际生产采用的原材料与登记内容是否一致缺少监督,给无证原药的销售有可乘之机。
2.2产品再评价制度尚未建立
农药登记制度存在“只管进”的现象,只要不出大问题,登记基本是终身的。其次由于农药产品登记的时间和企业不同,造成了相同产品之间的使用剂量、防治对象、农药残留量等的差异,就存在同一个产品同一作物和防治对象登记用量可能相差1倍和一家企业被允许在水稻上使用而另一家只允许蔬菜上使用的现象,对农民合理使用农药造成了很大影响,超剂量和超范围使用农药的现象相当普遍。而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农药产品的再评价制度,政府部门对农药产品的应用进行监测,监控大面积应用后是否会产生风险。农药产品登记若干年后,对有效成分或助剂进行再评估,尽可能减少农药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2.3经营许可制度得而复失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变革,农业部门对农民用药的指导能力越来越弱。据我们调查,71.4%的农户听经销商推荐购买农药。1997年《条例》设置了农药的经营许可,但2001年《条例》修订后取消了这一规定,造成农药经营乱象丛生。首先表现在众多经营主体不合格。一是无证经营,既没有营业执照业没有农资经营许可证;二是超范围经营,有些单位和个人只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却经营农药,或者只有零售资格却零售批发一起做;三是转让证照,一些个体经营者没有经营许可证却挂靠在供销社或农技推广站等单位的名下经营农药。其次是经营主体素质不高。经营者本身不懂农药,不能一般识别假冒伪劣产品;不能为农民提前、产中和产后的技术服务,导致农残超标问题时有发生。三是利益驱驶,经销商极力推荐利润高的产品,质优价廉的产品受到排挤。
2.4废弃物管理制度缺失
我国是农药使用大国,以每年农药施用实物量100万吨计算,全国就需容量为100mL的包装物100亿个之多。据朱永霞等调查,90%的农民随手丢弃农药包装袋或少量剩余农药,这些废弃农药包装物一般为塑料、铝泊袋或玻璃制品等,难以降解,自然条件下可残留200~700年,不仅影响土壤结构,且造成随处可见的固体污染、白色污染。此外,包装物中的农药残留还会流入河流、渗入地下,引起水质下降,影响溞类等环境生物,引起蜂类、鸟类、家禽(畜)中毒,对人畜生命安全有一定的威胁[3]。德国、法国、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了不同的农药废弃物管理办法。法国是政府出面组织农药废弃物处理典型代表,法国农药工业协会(UIPP)2008年统计,回收了4950吨农药废弃包装物,占全年销售农药包装物的64%。2004年比利时的回收率高达92%[4]。从国情出发,迫切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废弃包装物处置制度。
2.5研究监测制度缺失
条码技术是当今产品管理、现代物流、销售管理的基本信息化手段。目前,农药产品为数不多的未强制实行条形码管理的产品之一。由于缺乏相应研究和管理推动,不仅影响了农药产品销售流通的信息化水平,也制约了电子化监管措施的实施。其次,世界农药巨头在华战略发展布局问题同样需要研究。据《浙江省农药行业发展报告》对9家主要经销商调查统计,浙江省进口农药的市场份额逐年上升,进口农药的年销售额达到2.4亿元,市场占有率从2007年的35.0%上升到2011年的45.7%,在金华、台州、绍兴、嘉兴等地更是达到了50%以上,对国产农药形成了不小的冲击。从全国市场来看氯虫苯甲酰胺、氟虫双酰胺等产品在水稻害虫防治产品的市场份额逐年上升,其影响不容小视。农药行业同样需要未雨绸缪、超前应对,以防止外资掌控大豆压榨业及种业的教训重演。
3行业支持亟需加强
农药不仅是保障粮食稳产高产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劳动效率推进城镇化重要物资。我国农药行业从上世纪80年代的严重短缺、价格较高到今天的供应充足、价格低廉,与农药管理政策的推动是密不可分的。中国以7%的耕地却养活了全球22%的人口,农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政府对农药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日益减少。“九五”期间,国家建设南北两个农药创制中心。北方农药创制中心以沈阳化工研究院、南开大学为基地,南方农药创制中心以江苏农药研究所、上海农药研究所、浙江化工研究院和湖南化工研究院为基地,国家共投入2亿元用于南方农药创制中心4大基地的基础建设。“十五”和“十一五”,国家经费减了一半,分别投入约1亿元的资金支持,五年投入只相当于修建2~3公里高速公路,与高铁相比,投资更是微乎其微,而国际农药大公司创制一种农药新品种就投入1亿~2亿美元。在投入有限等问题的制约下,农药创制速度自然不理想。从浙江产业发展来看,虽然农药企业数量逐步减少,规模逐步扩大,效益稳步提高,但仍存在研发能力不足、自主创制产品少;产业集中度低、生产技术落后;重复建设问题突出,产品同质化严重等现象,这与行业支持不足密切相关[5]。而在农药登记、经营管理、技术培训和废弃物处置等方面,国家基本也没有投入。
4对策与建议
4.1健全法律体系,优化监管体制
鉴于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有必要把《农药管理条例》升格为《农药管理法》,以更有效地调动政府和民间资源,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为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提供基础保障。而在基本法律框架下,某些不合理或不适应的具体规定也应进行修改、完善。其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药管理体系。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方式。加强研发生产管理、经营流通监管、农技服务和科学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实现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到储存使用等全产业链管理。鉴于体制现况和现实可能,应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对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投资管理,可由发改委、农业部共同拟订市场准入标准,由农业部门牵头实施。取消农药生产定点和许可制度,在完善农药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农药只实行登记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理由一是国际上普遍不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其次实行生产许可效果并不明显,农药企业多、小、散、差的问题仍然突出。同时,也要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由市场解决,而对于涉及健康安全、农业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则应加大财政投入和监管力度。三是要理顺农业部门内部管理机制。应明确一个专业部门全面负责农药管理工作,必须改变农业部门内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
4.2创新思路理念,完善管理制度
4.2.1完善中国特色的农药登记制度
一尽快建立企业为主政府为辅助的农药登记制度。要根据中国农业实际,应建立企业为主政府为辅的登记制度,特别是在如小宗作物上农药登记,实行企业登记、政府补贴和资料保护机制,引导企业在小宗作物上的农药登记,解决小宗作物无药登记问题。二尽快建立证后监管制度。建立农药生产企业证后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核查机制,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登记资料是否一致,特别是原药等重要原材料是否来自合法企业,压缩无证农药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三尽快建立产品监测和再评价制度。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药害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应用警示。对登记使用6~8年以上的有效成分进行再评价。评价其对环境和健康的风险,规范其使用范围、施用剂量、残留标准和安全间隔期的技术。具体方法,可通过政府立项或联合试验等形式,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可能使用的作物,企业则可通过交纳相对少的费用,实现其产品更多作物上的登记。所收取的经费设立专门再评价基金,用于其它有效成分的再评价或其它公益工作,实现政府、企业和农民共赢的格局。
4.2.2建立符合国情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无论从国外管理经验,还是中国的管理实践来看,建立新型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势在必行。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看,他们不仅建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还建立了农药使用者资格管理制度,对保障农产品安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了显著效果。从中国实践看,农药经营环节是农药管理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它不仅影响着企业的生产,如产品定制、添加隐性成分等,而且主导着农民的用药数量和习惯,进而影响农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必须加强经营环节管理。此外,还可以借鉴医药管理的“执业药师”制度,来提升经营者的人员素质;借鉴“驾驶证记分”制度,加强对经营单位的动态管理。
4.2.3建立适合行业发展的监测研究制度
由于农药产业链较一般商品长,而农药管理却没有一个牵头主管部门。对于工信部门来说,农药产业规模小,不是重点;对于农业部门来说,保增收保供给是重点,农药管理同样不是中心工作;对于工商、质监部门,农药管理更是微不足道。事实上,农药行业管理上实际上缺少一个真正的“婆婆”,在行业规划、政策研究和和系统监测方面是一块短板,没有部门负责对农药产品条形码使用、信息统计、出口贸易技术壁垒和外资外企对农药市场战略布局等行业问题的研究,农药行业发展处于自我调节状态,迫切需要建立行业发展的监测研究制度。
4.3加强财政投入,履行政府职责
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可持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固体废物管理的需要及角度出发,把固体废物分为三大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则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固态的、半固态和除废水以外的高浓度液态废物,产品的生产过程通常就是废物的产生过程。工业固体废物在固体废物中占的比重较大,更应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概况
近十几年来,我国经济总体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由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也不断增加。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基本在6亿吨以上,1999年增至7.8亿吨,2000年达8.2亿吨,2005年已达到13.4亿吨。根据《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5亿吨,产生量是2005年的2倍多。工业固体废物的堆积所侵占的土地已由1991年的3万公顷增加到1999年的6.3万公顷,其中被侵占的土地中有近三分之二是耕地,对我国耕地面积的保护造成极大影响。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90年代后,又根据经济建设的巨大需求和资源供应严重不足的形势,提出将回收利用再生资源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中国认识到固体废弃物问题的重要性,认识到解决该问题是改变传统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目标是完善固体废物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废物最小量化;为废物最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供技术支持,分别建成最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示范工程。”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各项管理制度、转变和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工业固体废物的快速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减缓了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
工业固体废物在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其本身含有的和产生的有害成分,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影响,不仅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质量,更会直接或间接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
工业固体废物对人类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侵占土地。固体废物容积大,堆积量越大,占地面积越多。据估算,每堆积1万吨废渣约需占地1亩(1亩=666.67m2)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消费的增长,垃圾占地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2)污染土壤。工业固体废物会破坏土壤内的生态平衡。尤其是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经过风化、地表径流等侵蚀,导致土壤丧失腐解能力。来自工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在土壤中积累,并被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威胁。
(3)污染水体。固体废物在堆放腐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酸性、碱性有机物,并将当中的重金属溶解释放,是有机物、重金属和病原生物的水体污染源。这些污染源极有可能随着雨水影响地表水体及周边土壤,进而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严重污染。若废渣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或海洋,其环境危害更大。2012年1月,广西龙江发生镉污染。龙江为柳江支流,在柳州市柳城县内汇入柳江,柳江为柳州市饮用水主要来源。镉系重金属,长期接触会对肾功能造成损害。龙江镉污染对下游人口达300余万的柳州市饮水安全造成了威胁。由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在较短时间内解除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污染大气。工业固体废物中的某些有机成分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可被微生物分解,释放出有害气体。固体废物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也产生有害气体和粉尘。
(5)影响环境卫生。没有得到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工业废渣随意堆放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市容市貌。
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其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多管齐下,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我国关于固体废物的法律体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了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进口废物审批制度等。而随着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各阶段的重点、难点不同,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及管理。通过打造循环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合理规划与布局,加强园区管理;深化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实现同一类型污染项目统一、集中治理,降低治污成本。
(3)严格执法,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相关法律制度,认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违法企业绝不手软。
(4)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产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是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清洁生产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它借助各种相关理论和技术,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将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及产品等方面与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并优化运行方式,从而实现最小的环境影响、最少的资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优化的经济增长水平。更重要的是,环境作为经济的载体,良好的环境可更好地支撑经济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所必须的资源和能源,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3R原则)。循环经济并不是简单地通过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资源化,而是强调在优先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3R原则,3R原则的优先顺序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通过发展循环经济,一是可以实施资源战略,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措施。二是作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三是能够加快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客观要求。
(5)不断转变和创新固体废物管理模式。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国情,寻找新方式、掌握新技术,不断转变和创新管理模式。
(6)加强公众参与,逐渐提高全民保护环境、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全民的环境保护素质与意识提高了,全国的环境保护水平将会得到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王伟中,郭日生,黄晶。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可持管理工具指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