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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公证书
(20xx)X公证内字第XXX号
兹证明赠与方 (赠与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受赠方 (受赠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合同》上签名。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这次公证业务实践促使笔者对保理业务进行深一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保理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已逐渐成为一种代替信用证的新兴的结算方式,但就目前中国国内的商务合同而言,保理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运用保理进行结算的商务贸易合同可谓少之又少。然而保理结算方式可以使卖方在出售货物后就获得80%-100%的贴现融资,买方亦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用和 100% 的保证金,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的优点,是一项集贸易结算、资金融通、会计理账于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因此,保理业务在中国拥有很广阔的市场前景。
公证机构若能够为国内保理合同提供包括公证但不限于公证的法律服务,不仅可以保障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为公证机构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提供良好途径。
一、保理的含义及种类
所谓保理,简单说就是从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保理业务涉及3方当事人:保理商 (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商务卖方、商务买方。其中保理商是债权受让者,商务卖方是债权让与者,商务买方是该债权的债务人。被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商务卖方与商务买方之间的合同,多为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保理公约》的规定,保理合同必须满足以下4 个条件;(1)合同标的必须是债权让与;(2)被让与债权所基于的合同必须是商品贸易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而不是与个人以用于消费为直接目的相类似的合同;(3)债权受让人必须为债权出让人提供以下服务中之两项:保理融资、商账管理、催收账款、坏账担保;(4)让与通知债务人。从这个严格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保理是将债权让与和融资、催收账款等结合在一起的金融活动。仅仅是一项债权让与行为不足以构成保理的概念,因为保理之外也存在着其它债权让与的情形,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基于债权的让与,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也发生债权的让与。同样,只提供融资或商账管理或催收账款或坏账担保而不涉及债权让与内容也不能构成保理,最多只是一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或是律师的催款通知业务或是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业务等等。
保理在实际业务中的种类繁多,从学理角度说,可以分为以下4 种类型:(1)追索保理,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负责销售账款管理以及以保理商名义催收账款,但不向卖方提供坏账担保服务。在这种保理方式下,保理商有权就未收妥的应收账款对卖方享有绝对的追索权而不管是什么原因所致,包括买方破产的原因。(2)到期保理,指卖方只需要保理商提供全面的商账管理并收妥货款,并为应收账款的坏账提供担保,但不需要保理商提供融资服务。(3)发票贴现,亦称隐蔽保理或暗保理,即保理商只向卖方提供融资而不提供商账管理及坏账担保,保理商也不直接向买方催收帐款,买方还是向卖方付款,保理商对向卖方承购的应收账款具有完全的追索权。(4)完全保理,这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保理服务形式,包括了保理业务最基本的4项功能:保理融资、商账管理、催收账款及坏账担保。具体说,即保理商在债权让与之时付款给卖方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买方收款,同时管理繁杂的销售分户帐目。保理商承购的这份债权是无追索权的,卖方不论在何种形式下,均会得到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
二、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理合同的标的是债权让与,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债权让与展开的。
(一)债权的可让与性。不论何种类型的保理合同,债权让与都是合同的基础。若商务卖方将一项含有禁止债权让与约定条款的贸易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话,保理商是不能接受的。基于此,保理商在签订保理合同前应当要求卖方提供其与买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以保证债权的可让与性。同时,商务卖方要在保理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应的承诺。为保障债权的可让与性,卖方还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不能含有权利行使的障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具有对转让标的完全所有权。因此,在保理合同中,卖方必须承诺;从合同开始起就不存在所有权让与实现的障碍,并且在保理合同存续期间也不会产生任何所有权让与实现的障碍。
(二)让与债权的有效性。在保理合同中,商务卖方应对让与债权的有效性进行担保,一旦违反让与债权的有效性,保理商就可以对卖方进行追索。这类担保的具体条款包括:($%与债权相关的货物已经交付,或者服务已经提供完毕,并且货物或服务是与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相符合的:(1)债务人(买方)对债不存在任何争议、抗辩和抵销;(2)债权让与后,卖方在得到保理商同意之前,不得向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购买行为。
(三)债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和买方付款的方式及期限。保理商承购应收帐款须对卖方让与的债权支付价款,即融资款。一般有两种支付方式:一是到期日方式,一是收款日方式。到期日方式有保理商与卖方约定自发票日、自债权让与日或自发票提交保理商日等,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价款。收款日方式即在买方债务人向保理商支付货款后,保理商再向卖方支付债权价款。或自应收账款到期日一定期限后,买方未付款时,保理商担保付款等。
买方付款方式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一种是在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买方一次性付清,另一种是买方在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分期付清账款。这与贸易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相联系。保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与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保理商在买方未按期付款时,有权向买方收取逾期利息。
(四)卖方对让与债权的回购承诺。在保理业务中,有时会出现买方未按期或者未按约定方式和数额付款的情形,按照惯例保理商有权就相关未付款向卖方追索。在保理合同中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以卖方担保的方式,即卖方对买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支付进行保证,一旦出现保理合同约定的不支付情形,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二是以卖方回购的方式,一旦出现保理合同约定的不支付情形,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将已经转让的债权再度回购。
(五)买卖双方对事实披露的担保。在保理合同中,银行事实上承担了商业信用的风险。保理商为了使自己不遭受损失,往往要求买卖双方披露相应事实。这些事实可能会对保理商是否签订保理合同、是否对其承购的债权付款等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保理商而言,在签订保理合同前,相关事实的披露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在保理合同期间发生的此类事实买卖双方仍有进一步披露的义务。对于上述事实的披露买卖双方必须在保理合同中以明确的方式予以担保。
三、国内保理合同公证的意义 在当代中国,商业信用日益萎缩,岌岌可危,急需提供一种可靠的信用以辅助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拥有较高信用的银行成为众望所归的信用提供者。因此,银行的介入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在积极拓展业务。国内保理业务是很多商业银行想要进入的领域,但由于对保理业务理论知识缺乏了解且没有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商业银行往往望而止步。公证机构若可以为银行提供国内保理合同公证将会为银行拓展此方面的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银行此项业务的拓展进程。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国内商业信用的危机。
首先,公证人可以为银行与商务买卖双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法律咨询,规范保理业务市场。
如笔者前文所述,保理合同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也未必能够全面了解保理合同的各方面内容。公证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保理商和商务买卖双方规范保理合同,剔除合同中不合法及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合同条款的建议。这样,在合同订立前做到合同条款的尽量完备,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公证人还可以为保理商和买卖双方解决关于保理方面的法律疑问,保障合同的顺利签订。保理商与商务买卖双方行为的规范性是保理业务市场形成及健康发展的关键,而公证机构对保理合同的法律咨询事实上起到了规范保理业务市场的作用。因此,公证机构对保理业务的介入将为保理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公证可以加强保理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保理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商务合同的买卖双方有可能不敢贸然选择。若合同经过公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将得到 “国家证明力”的保障,从而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接受此种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此外,通常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经过公证的合同将在合同本身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合同的效力,使合同带有国家认可的标志。这一点对于像保理合同这样新型的无名合同来说更加重要。一般来讲,公证过的合同,当事人更趋向于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因此,保理合同公证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增强合同的效力、加强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具有事后保障的功能。
再次,若保理合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将会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可以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越过诉讼阶段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来讲,可以免除诉累,节约时间与经费,使受损权利尽快得到救济。甚至违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便宜,如时间与经费的节省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机关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保理合同属于还款协议的范围。因此,公证机构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保理合同是否符合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3项要求后,对于符合要求且当事人提出相应申请的,应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保理合同公证的审查出证
作为一个新型的合同公证类型,保理合同公证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过此次审查出证,笔者认为以下事项是在办理保理合同公证时必须审查的。现总结如下,以期对以后此类合同的公证有所裨益。
(一)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能否成立的要件之一。因此,对当事人资格的审查是出具公证书的必经程序。对保理商主要侧重于审查其是否是拥有金融许可证的合法成立的银行,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对商务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则要审查它们是否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合同签订人是否是根据法律、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享有签订此合同的权利的人。
(二)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项工作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的形式进行。公证人向保理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询问签订此合同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白,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盖章是否真实,是否是当事人本人所签,合同上的公司公章是否真实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合同;
2.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论文摘要 公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是重要的支撑部分之一,在借款合同中的应用非常突出,论文将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为出发点,其中的公证问题研究已经成为了热门课题,相关研究值得深入,而论文将做简要的论述,其中观点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待指出。
论文关键词 借款合同 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
一、引言
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文书时,另一方有权力向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在受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借款在私人或企业中非常常见,而借款合同的执行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保障。民诉法和公证法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按合同完成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当前的市场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借款协议与合同,存在着大小不同的矛盾纠纷,而要如何减少其中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研究和完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面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也能确保以完善的机制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秩序。
二、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的作用
1.规范借贷行为: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时,公证机构将对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之更加合理合法,从而规范借贷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强化证据效力:由于在市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比较复杂,在订立借条、借据或借款协议时,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些合同文件并不规范和完整,缺乏完全明确的法律效力,造成在执行中存在纠纷,尤其是在借贷金额、利息、担保责任等方面容易造成问题。而这就需要公证力量介入,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大于一半其他书证、证言或视听资料等,有很强的证明效力,也为强制执行效力大小了良好的基础,可以极大的减少和预防借贷中的纠纷。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合同必须具有证据的效力,借款人到了期限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债权人就有权力向法院进行申请,法院具有强制执行的义务。
4.增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主张执行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在申办公证的时候是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存在的纠纷,以免借款人赖账或延时还账,而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可以敦促借款人按照合同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保证借款人的权益。
三、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条件
赋予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性具有很好的优势,可以有效的确保债权人的效益,但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条件才能赋予其强制的执行效力,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和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金、利息和还款时间等内容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偿还借款没有分歧,公证机构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等进行调节,调节不成还要经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部分借款,而债权人表示全部没有偿还,这些都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债权关系导致的。
2.债权文书以货币、物品和证券等为给付形式:借款合同中偿还的形式要做出规定,如借款人主张以债权和物品等非货币的形式偿还,而债权人主张货币的形式,因而二者出现了纠纷,需要借款合同中的对给付的形式做详细的规定才能减少纠纷。
3.债权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需要接受当借款合同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条件,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因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载明强制执行的条款,则法院在执行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容易引起纠纷。
四、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问题分析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问题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个人或法人的存款逐渐增加,就是形成了所谓的多余闲钱,许多中小型企业对针对个人的借款越来越常见,个人出资成为了借贷市场中的重要形式。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研究中,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法人和经济组织,而贷款人主要有金融机构和自然个人,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和贷款主体形成了相互的吸引力,此时问题就随之产生了。由于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而需要经过委托银行来进行贷款,并且就银行收取的收益签订相关的合同,随着个人和小型的借贷业务逐渐增多,但如果不能符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件,就容易出现问题,其中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问题随之凸显,需要得到重视。减小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便其后的操作在法律约束的范围之内,而杜绝债权不明、款项不清等问题,维护市场的稳定健康。
(二)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借款合同当涉及到较大金额,或者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签需要完整的法律文件加以保证的时候,需要担保合同进行保障。借款合同本身是作为一种担保的形式,而其合同的形式比较多样,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需要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从属合同进行确保。但是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力的效力赋予问题受到较大的争议。当担保合同中出现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共同签名,约定担保和借款的事宜,但是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并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因而出现了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存在争议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由于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署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就可以向担保人执行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问题与合同的争议有很大的关系。此类情况是基于债权文书公正合法的前提下的,但当公证债权文书有争议错误时,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和利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担保合同并不属于债权文书,而是属于担保物权,属于物权合同,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而当担保人签署了借款合同,一旦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的承诺,而担保人就负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也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债权文书使担保人连带在债务关系中。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确保主合同的强制执行力的同时,也要确保从合同的强制执行力,是公证智能发挥应有的要义。
(三)强制执行效力随债权转移而转让的问题
由于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债权人不能得到债务人及时的偿还款项,债权人可以将债务关系转移到某单位或组织,进而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由于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经过了公证并赋予了强制的执行效力,因而当债权人向资产公司转移债权关系后,资产公司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成为了债转让中的一个问题。而根据司法部在关于〔2006〕13 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文件规定,当债权人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关系时,受让的第三方在持有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和债权人同意转让的文件等资料时,第三方受让资产公司或单位有权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效力,因而新的债权人可以向元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执行证书问题
但是在现实债务处理的关系中,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流程比较漫长,审核和确认的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认证的问题,耗时较长,给债权人带来了较大的困扰,而要节省时间,提高处置的效率,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而原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之前,需要对债务关系进行审核与核实,如果当事双方是有核实约定的,在原公证机关要按照核实的约定进行。如果当事双方是没有核实约定的,则原公证机关可以依据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核实的方式和程序,而原公证机关的核实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证核实程序的说服力和合理合法性以免造成债务双方的纠纷和扯皮。但是原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日起的两年内,公证机关是有义务进行签发工作的,但超过了这个期限,原则上是不再受理的,除了法律规定和中止的情况除外。
(五)利息问题
依照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对于超过这个限值的部分利息是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要注意几个问题:其一,高利贷问题,当利息超过了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的情况下,被视作高利贷问题,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其二,复利问题,复利也称为利滚利,在我国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说明,出借人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来获取利益,如果发现此类情况,其复利部分不予保护,但是如果双方采取自愿原则,也不超出法定的限值,则应当加以保护;其三,预先扣除利息问题,也被称作抽头,而合同法中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对于有此类违反国家规定的现象的合同则被视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其四,逾期利息问题,当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还款,则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的利息,但是逾期的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六)其他问题
其他问题还包括强制执行问题和虚假借贷等,强制执行问题的几个方面的事项,如公证机关的审查事项、出具执行证书的内容、出具执行证书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问题、执行证书是否出具的情况等。而虚假借贷中常有借款人是在多债主的情况下,而实际的个人资产被重复用来抵押,导致在偿债中资不抵债,多债权人所要补偿的情况下出现纠纷。不仅侵害了多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破坏市场秩序,应当加以严格约束。
质权人: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 万元 (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工作单位:
上午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所有与会人员感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感谢云南大学为本次年会的成功举办所做的工作。谢谢你们让大家有机会从繁忙的日常工作中抽身出来,互相学习与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这是我第二次参加留学服务中心留学培训项目中外合作伙伴年会,两次与会我的身份不同,心情也有所不同。在去年的年会上,我作为教育部国际司的代表,很高兴地看到众多国内外高校的代表聚集一堂,共商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的发展大计;一年后的今天,我作为上海财经大学的副校长再次参会,在亲身参与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工作后,又有了不一样的体会与大家分享。
上海财经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而且很有特色的高等院校,是中国第一所商科大学,到现在已有96年历史。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和努力奋斗,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法、文、理协调发展的研究型、多科性的重点大学。2012年,上海财经大学与教育部、财政部和上海市政府签订了协议,由两部一市共建上财。经济管理学科的优势和国际化办学理念是上海财经大学最大的特色。在2013年2月教育部公布的全国高校学科评估结果中,上海财经大学共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和工商管理4个学科名列全国前十。上海财经大学6个学院的院长都是海外名校的终身教授,目前学校教师队伍中有170多位海归博士和博士后,这在全国来说都是比较领先的。
上海财经大学于2010年与留学服务中心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加入了出国留学培训基地行列。三年来,学校的国际化办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先后与英国赫瑞·瓦特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和新西兰惠林顿维多利亚大学签署了校级合作协议,大大拓展了国际教育学院的项目类别与层次。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财经大学与赫瑞·瓦特大学的合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了合作的专业范围,丰富了合作的形式,合作关系得以深化,我们对此表示满意。出国留学培训基地为中外合作院校奠定了对话的基础,规范了项目的合作模式,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机遇。
作为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战略合作伙伴,根据统一的要求,我们一直坚持校级合作与分项管理两个原则。校级合作是指两所大学之间签署详细的合作协议,保障项目合规、稳妥;分项管理是指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建立项目协调员制度,对项目整体运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与质量监控。为了向广大学生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与留学途径,我们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特色,对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定位于我校财经类专业的优势学科。此外,我们还从资源配备着手,保障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可以共享上海财经大学的校园、图书馆和教师资源;我们非常注重培养学生在国内阶段的职业素养,通过与上海各知名企业、银行等用人单位的合作,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切实提高学生的职场竞争力。校企合作模式是从国外合作伙伴学校汲取的成功经验,我们希望在未来能够把这方面工作做得更深入、更全面。
我到上海财经大学的时间还不长,接触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的时间也不过短短几个月,我的一个比较深刻的体会是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项目大多属于计划外招生项目,以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从2004年正式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完成市场招生,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项目设计机制与服务型学生工作体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作为公立大学,我们绝不能以牺牲质量作为代价。因此,我们希望全国各个出国留学培训基地都能够切实整合资源,开展差异化的良性竞争与合作。出国留学培训基地的母体院校各具特色,我们相信各院校都能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共同打造“出国留学培训基地”这个品牌。我们还希望留学服务中心能够一如既往地为我们提供更多的优质资源和政策指导。
【关键词】合同外包;合作博弈;逆向合同外包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效率提升和成本减少方面效果的不明显和服务质量的差异化等问题带来的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各国政府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逆向化的趋势,让我们重新审视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策略。本文主要讨论了政府与公共服务承包者在合作博弈的关系型外包中的现状、现象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和“囚徒困境”的含义
(一)合同外包的含义。本文的合同外包是指政府通过签订与外包内容有关的合同形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交由非政府部门提供,政府承担监督、评估和促进合同履行的责任管理方式。
(二)“囚徒困境”的含义。“囚徒困境”是艾伯特・塔克以囚徒方式阐述的博弈论模型,反映了在有限次合作之中,个人理性会导致集体的非理。
二、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现状
根据美国ICMA发起的“替代生产方式”的数据显示:在1982-2002年间,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在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中占据了重要地位,逆向外包(指公共服务从现有的合同外包的形式又重由政府提供)引人关注,调查显示,1992-1997年,大约有11%的公共服务重由政府提供,新外包只占18%;1997-2002年,逆向合同承包的数量则上升到18%,而新外包则下降为12%。
英国于1998年废除了强制性合同招标,并且于2002年收回了在2000年破产的外包铁路轨道建设公司。
在新西兰,政府在2001年12月收回了私有化12年的新西兰航空公司。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地方也都出现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逆向合同化的趋势。
三、政府公共服务逆向合同外包的原因
(一)有限次合作导致的公共服务承包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公共服务外包中签订的合同大多为短期合同,政府和承包商之间保持着一种非永久性的合作,这种有限次的合作在博弈论中成为有限次的重复博弈。影响重复博弈均衡结果的是博弈的次数和信息的完整性。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和承包者是短期的合作,假设承包者在提供短期服务的过程中得到比长期合作更大的利益或者承包商只是单纯地为了得到短期的利益而与政府进行合作,那么承包商可能会在合同签订后作出背叛的机会主义行为。有研究显示:加拿大、美国、西班牙等国家公共服务的逆向合同外包都呈现出一个惊人的相似性:服务质量的下降。
(二)信息不对称。在信息经济时代,我们必须依靠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来帮助我们进行行为选择。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由于外包环境的不确定,政府需要得到更多有用的信息去了解事情实质,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政府得到的信息有限或者是无用信息甚至是有害信息,造成利益的损失,比如:政府对承包者的监督不全面、内部和外部有害信息对政府行为选择进行误导等都是信息不完备造成的恶果。
四、启示
(一)合理决定合同期限。有限次博弈出现“囚徒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作的有限性。在政府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假如背叛惩罚力度不够,承包商又没有对未来更大利益的预期,承包商就很可能为了短期利益做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合同的持续期限作一个弹性的调整:合同一经签订就会直到承包商做出背叛行为时才结束。理性的承包商为了未来的长期利益,选择遵守合同才是自己的“优势策略”。这种弹性期限的合同制定和执行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确定如何评估承包商绩效的标准;其次,获取尽可能多的关于承包商合同履行程度的有用信息,以测定承包商是否“背叛”;再次,防止官员和承包商勾结,运用政治权力实行外包垄断。
(二)建立适当的激励制度。政府与承包商合作博弈是一个变和博弈,要使承包商做出符合外包联盟的最优利益之事,有效的激励是一个可行之举。本文引用怀劲梅在《基于合作博弈的关系型外包合同博弈》中阐述的关系型外包合同激励制度的一般规律是:关系型外包合同的激励效果和银行利率有关。
银行利率较低时,政府应该支付更高金额的奖金以激励承包者作出有利于二者共同利益的行为选择;当银行利率较高时,因为政府获得利润的现值减少,政府不愿支付奖励,外包合同不具有激励作用;当银行利率处于一般水平时,政府得到的利润现值较银行利率高时更多,政府愿意支付一般水平的奖励,对承包商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承包商可能会选择次优的服务。所以,政府应该根据承包商的绩效和当时的银行贴现率对承包商的奖励进行适当调整。
(三)严厉惩治“背叛”行为。对“背叛者”施以严厉的惩罚,使背叛所得到的负效用大于背叛所获得的利益是有效防止短期合同中承包商背叛的一份有效办法。政府可以制定有关的行为法律和法规,规定:若承包者违背合同,情节较轻者施以比获利大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驱逐出交易市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获取更多有效信息。政府有必要在签订外包合同之前对承包者的信用及财产状况作出充足的信息搜索,以便政府选择合适的合作者。另外,政府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用记录,将个人信用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以便在必要时进行信用状况的了解。
参考文献
[1] 句华.美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发展趋势及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08(7).
[2] 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97).
[3]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需方: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供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供方样品相符,如与合同或者样品不符,需方须在两周内通知供方,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一月内可进行退、调货处理,由此产生得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根据市场需要需方可进行调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有需方承担。
三、合作方式
根据双方互惠互利、实现供应得原则下进行友好合作,合作方式为:供方以正常价格提供给需方所需产品,需方在准备购货时,向供货方提出书面购货需求,并交纳定金_____%,供方及时进行备货,货物准备妥当以后,供方通知需方将余款_______%打到供方帐户,款到发货。需方首次进货,可先支付所需产品货款得_____%,剩余______%在下次进货时付清。
四、权利和义务
供货方在保证此类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以优惠价格给需方供货;需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购入此类产品,同时为了维护市场得稳定,需方在销售产品时其零售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规定零售价格的______%,批发价格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格。
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交由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合同履行地法院。
六、供方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货量而定)备货完毕,需方可以请供方代办运输,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七、合同有效时间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供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XX村进行环境整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施工内容,乙方为XX村清理路边垃圾,路边垃圾秸秆。施工地点,XX庄至XX庄各个主街道。
二 :本次用工费用由XX村委村级经费支出,共计XX元(X万X仟X佰X拾元整)
三 :工程时间 XX年XX月XX日完成。
四:工程使用机械,车辆,人工由乙方负责,完工经甲方验工合格后再付款。
五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本合同一两份式,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至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