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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现在已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研究房地产业,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对经济的发展有建设性意义。研究房地产市场,特别是房地产的供应和需求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影响市场的因素的数量和结构,将经济管理和发展战略,将有助于塑造城市政府提供参考,对房地产市场的未来的合理预期,促进城市经济的全面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水平,稳定发展。。基于目前的房地产税,上海和重庆房产税作比较,并从实施的结果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房产税;稳定发展
1 沪渝房产税实施效果分析
1.1 对地方税收收入方面
截至5月从官方披露仓储重庆试点房产税征税的角度来看,只有几十万美元的税收,不够支付房款的高端房地产。尽管物业税的实施时间还比较短,确实,但当前形势下,发射信号并不乐观。事实上,科学的税务流程和相关配套制度与一个有效的物业税征收的纳税人的高度是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然而,目前试点物业税征收缺乏法律依据,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的编写和管理法规,地方政府没有动力避税和细分,从而征收物业税从GaN积极实施,纳税人采取各种手的尴尬,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加目标似乎有点牵强。
1.2 对房地产投机抑制方面
住房,以促进在同一时间,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上海27,推出了“上海市实施暂行办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一部分,以确保每一个60平方米的住房,税率,一般人群,同时也体现了“分化”。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走一步看一步。 “这个设计是一个用于精确打击投资投机性需求。”尹总监,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说,征收物业税,增加成本的夹持部分,短期试点城市将由房地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有助于抑制投资投机需求,稳定价格。
虽然在年初制定的房地产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使投机炒房者“望而却步”,人们变得更合理的住房消费,但由于物业税的设计和收集的财产的实际困难,在这个过程中固有的弊端市场持续低迷一段时间后,他们开始逐渐上升的趋势。事实上,如前所述,物业税的物业持有成本远远低于持有的房地产收益的增加,抑制作用是有限的,大多数人在做决策时考虑更多的往往不是物业税,但真正购买房地产首付利率及偿还率。
2 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建议
有人认为,土地是稀缺资源,谁占有使用,就应该用税收调节这一行为。但我认为,纳税人使用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代价已经体现在土地出让金上了。撇开我们是否应该引入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收购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面积,现在我们将它的值(可以是昂贵的保险费)财产原值支付房产税,物业税与两个重叠征税,是税收制度调整的余地。有人又认为,这样做是为了抵制企业低价跑马圈地。但我认为,为此目的,完全可以加大单位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而不应叠加征税,不应用一个不合理的行为去抑制另一个不合理的行为。为此,为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2.1 征税范围的确定:将房产税视角延伸到乡镇
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城市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乡镇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实施细则中没有提及,但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机制的不断成熟,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同价右边的”是必然的趋势。在农村地区,超过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单位或以上标准的房产税的税务居民,帮助保护,促进城市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消除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差异,避免过度分享农村住房,土地资源。
现行普适的税法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未提及缴纳房产税,房产是在乡镇,可是房产的所有人不一定就是乡镇居民。因此,应将房产税征税范围视角延伸到乡镇,一方面将非乡镇居民在乡镇的多套房产纳入计税范围,另一方面将乡镇居民的第一套自己居住房产之外的房产计入征税范围。
2.2 合理设计房产税税率
房地产税税率确定纳税人税负轻重的水平和政府税收多少,不仅直接配送,但也反映了该国在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取向。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房地产税率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水平,房地产税设计的挑战是关键。
我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应选择比例税率,并且其税率水平的确定应考虑一下方面。首先,税率的设计到大约80%的收入来自主税20%,以便其他80%的居民将支付很少或没有税。其次,税率水平不宜过高。这也与我国税制改革—低税率0的目标相一致。第三,对于不同的用途,不同档次的房地产差分比例税率。受现实因素的影响,不同的是比例税率精心设计分类应根据住宅的价格,其他类型的税收的偏差幅度不会太大。因此,公平的原则,实施不同的利率能反映房地产税制改革,但不过分增加税收征管难度,符合效率原则。
2.3 合理设置税收优惠
重庆和上海的试点方案,旨在在新的和高档住房房产税,从而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效果。我认为政府应该从经验中学习,尽快为征税对象扩展到所有居民持有房产,它应该是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建议采取上海和重庆两市保持物业税改革方案,即只针对高端房地产和物业税的新套,物业税只被定义为“个人住房调节税”或“个体住房消费奢侈税”应该是一个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将被转移到更多的普通个人住房,并应设置合理的免税空间,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保障性住房,住房等不动产价格和其他业主的房地产收入不高,贷款期限仍然是房地产,少征或免征物业税。
2.4 实施真正的城市居民阶梯式供房
在不同的情况下,城市居民,阶梯室的实施。首先,只是工作,收入低的“打工仔”,提供廉租房,控制一室一厅的月租金每月收入10%。其次,经过几年的工作,并逐步完善了工薪阶层的收入,提供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面积90平方米。三一个成功的职业生涯中高收入群体,购买商品房可以开区,不仅限于价格。
基本保障房费如何解决?总体而言,依靠当地政府的资源来解决,但当地政府财力有限,因此,应该降低土地成本,土地收益的建议允许地方政府收入,二是要公平合理的补偿给农民;三旧城改造,的原拆除原有建筑,不应该给予过多的补偿。 “通过这种方式,政府将没有花多少钱,把价格控制下。”
【参考文献】
[1]王浩.探析我国房产税对于房价的调控效应[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7)
关键词:收入差距 税制调整 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税
经济学中的主流观点之一,认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经济衰退和增长乏力很重要的原因是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的需求不足,使得总供求不平衡;因此,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通过缩小收入差距,达到增加有效需求目的。作为经济追赶型国家,中国在过去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把“增长是硬道理”作为首要经济目标,并没有将缩小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作为首要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
目前,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结束,正在向经济中高速转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在国际和国内经济总供求失衡,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需求侧管理政策必然涉及到收入差距问题,通过缩小收入差距,扩大有效需求是解决总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思路和途径。在这个阶段,中国是否应该提升缩小收入差距这一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很值得考虑和研究。
一、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1月20日公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报告中,关于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差距继续缩小一段中的数据,按照全国居民五等份分组,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情况如图1所示: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重要途径,笔者理解就是缩小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尤其是要缩小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
二、逐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的政策目标
基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以及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必要措施,在保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将逐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
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要完成7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的攻坚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实际上就是通过脱贫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客观上应该缩小了低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在“十四五”规划中,建议提出将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倍数缩小的明确指标要求,即:高收入组是低收入组的8倍,是中等偏下收入组的3.5倍,是中等收入组的2.5倍,是中等偏上收入组的1倍。
三、目前中国税制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小
总体来看,目前中国税制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很弱,如不加以调整和改革,将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中国税制的间接税和直接税比重相当,各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40%多;相对于美国这种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中国间接税比重相对较高,而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尤其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都是很低的。2015年,中国的间接税三大税种: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占总税收比重48.8%;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总税收的28.6%,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占总税收的6.9%(详见图2)。
中国的这种税制结构,在收入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由于间接税的税负主要由居民消费环节承担,收入越低者负担的实际税负越高;反之,收入越高者负担的实际税负越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重点课题《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报告中的数据:2012年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现金消费占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8.88%,随着收入的提高,消费占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最高收入户所占比重只有59.01%。这种税制的累退性表明,中国现行税制不仅难以调解并缩小收入差距,而且增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调节收入差距功效很低
财税研究界对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效应研究,基本上一致的判断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发挥正效应,但功效不显著。比如,詹新宇、杨灿明的研究结论:运用MT指数方法对1985-2013年的基尼系数对比分析,发现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差值(即MT指数)非常小,均值为0.0003,最高也仅为2005年的0.00031,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整的作用整体上是正向的,但其正向调整的力度并不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效不显著的主要原因:一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薪阶层,以2014年为例,65.34%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对于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是薄弱环节。 二是实行分项计征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高收入者征税的累进税率。从现行税制税率的设计来看,十一个分项计征项目,只有三项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于其他八项所得,尤其财产类收益所得都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三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还处于代扣代缴为主的模式,高收入和多元化收入税源的监控体系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税源管理粗放,监管措施不力。
根据以上分析,为了使我国税收能够更好地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的作用,应该从调整税制结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财产税制度四个方面入手。
四、中国税制结构调整将朝着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税制中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近两年来,由于全面的减税政策,实际的税收占GDP比重已经由2012年的19.4%下降到2016年的17.5%),对税制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在逐步提高直接比重同时,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在目前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的竞争力与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负担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调整――降低间接税比重和提高直接税比重,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窗口期。
中国税制的调结构是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调整税制结构,不仅要对直接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对间接税也要进行调整。概括地讲包括: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整合和改革,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的规范和立法,对消费税的完善等。可见,本世纪中国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实际上涉及到中国税制中所有主要大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肯定地讲,不是一个小工程,而是一个大工程;不是“速决战”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一个“持久战”。
五、个人所得税如何在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方面强化力度
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强化征收管理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两者互为另一方面的前提。税制设计和完善是征收管理的前提条件,而征收管理能否实施又是税制设计的前提条件。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目标是在1996年“九五”计划提出的,至今已经跨越了5个五年计划,依然在改革的进程中。关键点应该是征管条件推进落实的比较慢。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依靠整个社会,尤其是银行系统有关个人信息必须与税务系统能够共享,税务机关在能够全面掌握个人各类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实施综合计征。目前这一税收征管的准备和信息系统的建立正在推进。
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
(一)不宜再统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简称免征额)
2006年以来,我国曾三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2006年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仅2011年免征额调整就减少了6000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都大幅度减少。
结合国家统计局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只是针对年所得收入在42000元以上(月收入3500元)的人征税,也就是大体相当于对20%的高收入群体和少部分中等偏上群体征税,对低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考虑到整个税制结构调整的要求,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还需要研究,不宜统一笼统地再提高。最重要的是,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公平性,在实行了综合与分项计征税制改革后,将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支出费用,在综合计征基础上进行抵扣,以尽量精准地减轻部分纳税人的负担,这种制度设计是比较公平、规范和科学的。这一改革已经在设计和制定方案之中。
(二)对财产性收益征税管理
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相关性比较高的是对个人财产性收益的征税管理,这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软肋”,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重点之一。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中,虽然已经都涉及了这些财产性收益,但由于没有实行综合计征,累进税率并没有很好地全面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同时,由于税收征管制度的条件不够,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个人的全部收入信息,因此很难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计算累进税率,这样,使得高收入者来自财产收益的部分,只能按照低档税率征收。
税收征管的难度还来自经营主体的收入费用化问题。比较普遍的现实做法是,一些企业利润长期不予分配;有些投资人和公司创办者只领取1元年薪,而将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如购车、购房等开支从企业出账,客观上规避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样的做法,需要通过税制的完善和强化税收征管来加以控制。
(三)强化税源监控的社会管理
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有赖于全社会的信息管理共享和纳税环境的优化。这绝不是税务机关自身能够做到的,所以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政府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而顶层设计是首要的。
目前比较现实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能否与税务机关共享,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共享,通过怎样的合法程序共享?这些制度设计还在研究之中。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前提条件,否则税源监控不到位,综合计征就无法真正实现。
(四)修改和完善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现行中国的《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事业纳税人,相对缺乏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包括税收债权保障措施、反避税措施中自然人主体的缺位,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等。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修改和完善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法律也必须修改和完善。
(五)中国的纳税人意识有待提高
多少年来,中国的老百姓已经习惯了缴纳间接税,相对地比较抵触直接税,这样的纳税意识是将间接税改为直接税的最大障碍之一。为此,需要大量地普及财税知识,让老百姓认识到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要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也要从经济原理上说明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它的经济实质是老百姓购买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用于自身的消费,就像购买粮食和食品一样,只是购买的方式不一样而已。提高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是税收制度改革和结构性调整的重要前提。
六、房地产税收如何缩小财富差距
根据李实课题组的研究,2013年的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接近0.7,并且他认为财产的差距会继续扩大。如何来使这种财产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控制甚至缩小,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被认为是调节财产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从理论上分析,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增加了持有人的税收负担,使房地产持有者的成本增加,在房地产供求基本平衡状态下,这种税收负担基本上难以转嫁给需求方。持有者成本增加会将拥有过多财产的人的收入集中在政府手中,同时也会降低财产多的人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税能够调节财产差距。
在实践上,房地产税能否真正达到调节财产差距的作用,还有赖于房地产税制的具体设计。这其中涉及到:房地产税制的目的――是以筹集收入为主,还是以调节财产差距为主?以前者的目的为主,房地产税将采取普遍征收的制度设计;以后者目的为主,将采取对多占有房地产的少数人征收。另外,不同目的下的税率设计也会不同。在前者的目的下,采取较低税率比较合适;而对于后一个目的,则要采取高税率或者累进性的税率。当然,房地产税的目的也可以两种目的兼顾,这样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会有多种方案的选择。目前,房地产税制的方案依然在讨论和设计之中。
参考文献:
[1]詹新宇,杨灿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探讨[J].税务研究, 2015,(7).
[2]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北京市地税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院联合课题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R].2015.
下阶段货币政策取向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6年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006年5月31日
2006年一季度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较多,其原因有三:
一是各地新开工项目持续增加,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速逐步提高,“十一五”重大项目建设启动,导致贷款需求持续上升;二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上市后,扩张贷款的动机增强;三是外汇流入较多,货币环境宽松。从投向看,流动资金贷款及基建贷款增加较多。一季度企业用于流动资金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合计增加7496亿元,同比多增3416亿元。
在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取向上,要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提高货币政策主动性;继续贯彻落实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提示金融机构合理均衡放款,着力优化贷款结构;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对“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继续深化金融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政策
物业税改革方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物业税
改革课题组报告
“物业税改革国际研讨会”
2006年5月29日
中国政府应在2008年左右开征物业税。改革后的物业税应定位为地方税,主要由市、县等低层级的政府享有。其税率范围可设定在0.3%-0.8%之间,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应适用相同的税率。
物业税改革按照征收对象可以有三个方案:一是“小改”方案,征收对象保持现有格局不变,对现有的房地产税种进行合并调整;二是“中改”方案,在城市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业税制。具体是,在合并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取消现有的土地增值税,保留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契税和农地征用时的耕地占用税,把所有的城镇居民自住用房地产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而农民的土地和住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自用的不动产可暂时不列入征收范围;三是“大改”方案,在城乡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业税制。
第一种方案没有触动现有落后的房地产税费体系,不符合物业税改革的方向;第三种方案虽然理想,但失败的风险较大,因此,中国政府可推行“中改”方案。
(相关报道见《财经》网络版省略“每周特稿”)
宏观
金融发展影响收入分配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宏观研究室主任 张晓晶
“金融发展与收入差距:
收入分配研究的金融视角”
2006年5月30日
在中国,财产分配的不平等要高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通过实证数据的纵向观察,金融的发展(信贷增长、股票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会经由这种财产不平等加剧收入的不平等。
运用1979年-2004年的时间序列数据的计量分析表明,金融发展(信贷总额占GDP的比重)以及现代部门的发展(第一产业占GDP比重)会拉大城乡差距,若不及时进行政策调整,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从金融角度考虑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应推行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正视非正规金融的合理性,允许其合法存在。发展与收入相关的贷款,建立个人发展账户,并帮助穷人进行资产建设。
国际
巨额资本流入发展中国家
世界银行“全球发展金融”报告
2006年5月30日
2005年,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资本净流量达到创纪录的4910亿美元,而2003年仅为85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的债券融资额,也达到1310亿美元的新高。其驱动因素是全球流动性宽裕,发展中国家信贷质量稳步改善,发达国家收益率降低,以及投资者对新兴市场资产的兴趣扩大。
资本流动急剧增加,反映了中低收入国家2005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估计其GDP增长率为6.4%,而发达国家仅有2.8%。资本流动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流量上升及金融一体化。南南贸易额在2004年增至5620亿美元,而1995年为2220亿美元;南南之间的外国直接投资于2003年达到470亿美元,而1995年为140亿美元。
实转多年
虽然记者与两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联系时,他们均表示对房产税在当地扩大试点的情况不甚了解。不过两市在房地产税评估方面做的实践却是从几年前就开始了。
某实地调研者“鄂州我们去过,地税局这几年做的事情我们也都看到了,他们主要工作是把房产税由按原值征收改为按照评估值征收,然后再由实际运行看结果,这实际上是一个评估的问题。其实当时看到的情况,并不是我们原本所想象的那样是对住宅征收,但是他们在建评估模型的时候是把当地所有居民住宅和按照原值征收的企业的不动产全部都纳入到同一个数据库内,然后再进行评估研究。”由此看来,他们在这方面确实做了扎实的工作,尽管这不是现在试点的内容。“我想,之所以传言说选了这两个城市作为试点是因为它们有这个基础,可以拓展到对居民住宅、二套房的征收,不过现在方案没有确切消息。”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这样说。
其实,两湖在2007年之前就已经开始推行房地产税评估的工作,具体评估方式是把原来按照原值对盈利性单位征收的房产税,改为按评估值征收,再跟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当时在全国有十几个地方同时都在做空转性的实验,但是真正付诸实践的地方只有湖南湘潭和湖北鄂州。
鄂州启动房产税试点传言正盛时,当地地税局一名官员称:“鄂州是湖北省最小的一个地级市,处于湖北1+8城市圈中;鄂州葛店也和武汉江夏区紧密相连,消费能力比其他地级市强,即使房产税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利于及时修改,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大。”2007年底,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两地由此展开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探索。湘潭和鄂州正好分别属于两个城市圈中的非核心城市,有利于试点的展开。
实验在路上
鄂州的房产税探索只针对经营性房地产征收,并非针对住宅。探索内容包括将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合并。为此,当地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如多个地方的地税人员在人大开展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为房产税提供技术储备。今年8月,湖北省目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正在开展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等工作。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鄂州的探索性实践所传达出的信息比较混乱,房产税改革同时考虑到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并,“事实上居民住宅原本是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也就不存在合并的问题。什么情况下才会有合并的问题呢?指的是既征房产税又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盈利性单位,也就是企业才会有这个问题。所以如果两湖推行试点,是指原来缴纳房产税的企业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后按评估值征收?还是指按评估值对居民自住住宅进行征收?或者两者都包括的统一的改革?通常大家所关心的所谓房产税改革是指按评估值对居民的自住住宅征税。”
不过一切推测都止于当地政府最新的一次表态。“地方之所以谨慎,在于在目前敏感的楼市中,试点房产税很容易会被理解为是调控加压的政策,从而影响楼市。”有业内人士分析。
探索下一步
在对消息的捕风捉影中,人们逐渐转向新的思考,房产税的试点有可能从原先的一线城市,逐渐向所谓的三线城市推进,那么政策落地时,在具体操作上是不是也会相应的出现一些调整。
虽然重庆和上海两地房产税改革方案有差异,但是总体来讲,它们在房产税覆盖面问题上的处理还有待商榷这是一种普遍共识,所以两湖的试点如果要有意义的话,需要对存量住房按评估值征税,而且扩大房产税的征收面。
对于这个建议,业内人士做出了进一步解释,这种做法会对利益分配格局产生新的影响,而且也会遭遇很多问题,比如房产税的一个基本矛盾是按照存量财产的评估值或者按照特定的标准征税,纳税人却需要用自己的现金流收入缴纳税款。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着大量房产属于房改房和福利房,可能房产价值比较大,而房产拥有者并没有那么多现金流收入,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
于是重庆和上海的方法似乎是选择回避这项矛盾。这是一项真理:任何改革涉及到的人愈少时,矛盾就愈少,不过这样的改革难免会流于形式。
“这就涉及到征收房产税是为了什么目的。首先,通过征收房产税可以促进形成合理的房产价格的形成机制。其次,如果房产税能够成为基层地方政府的重要的收入来源,那么它对于政府的行为模式会产生重要意义,促进基层地方政府改善与房产有关的公共服务。第三个目的是房产税有利于财富的重新分配和收入分配调节。”
一、以完善财产税体系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必要性
审视我国改革开放的30余年,由于收入分配不公的累积效应,不同人群财富积累程度的差异已然造成,这种个人存量财富差距的扩大,已逐渐成为未来收入差距产生的核心。单纯调节收入分配,对流量征税已经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必须将调节财富分布作为下一阶段税制改革的导向。
目前我国公民主要的财富存在形式为房产,房产多、档次高,代表经济实力强。房产税作为财产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属于直接税,征税对象为房产,由于其税负难以转嫁,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直接减少其税后收入,房产税征收过程实际上就是收入再分配过程。因此,充分认识并有效利用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收入和财富分布符合社会所期望的公平标准,以形成尽可能合理的分布状态。房产税的征收不该成为一种房地产调节方式,而应站在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财产税的视角上来看待。
二、房产税改革对财产性收入分配影响的作用机理
房产税制度的改革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影响并不是一种直接作用关系,而是一种间接影响,其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个中间变量即为房地产价格,并有以下几种影响路径值得研究与说明。
由于房产税制度的变化,房产价格发生相应波动。这种资产价格的变动,从三方面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分配造成影响:首先,由于初始财富禀赋的存在与差异,房地产价格波动造成居民直接的财产性收入发生变动,这是一种不利于分配格局合理化的马太效应;其次,房产价格波动影响居民的房产购置计划,进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拥有格局及财产结构作出调整,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扩大;再次,从居民收入预期的角度看,房地产价格的变动必然对其构成影响,产生财富效应,并具体表现为耐用消费品(特别是房产)消费增加的居民消费结构调整。
三、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成效研究
房产税试点以来,沪渝两地对于征收情况均作出相关统计。2011年4-5月,试点征收已进行3月有余,但从上海和重庆的征收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根据上海的官方统计,截至2011年4月27日,上海市税务机关认定的应征税住房共计2306 套,从3月份上海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纳算起,约20笔应征房产税已经缴纳。即使按照每套住房平均交纳5万元计算,上海房产税试点3个月的入库税款只有百万元左右,全市范围3个月的税款甚至远远不到上海市的一套房款。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试点前3个月,20笔已缴税款相对于2306 套应税房源,个人住宅房产税的缴纳比只有应缴房源的不到1%。重庆的情况同样惨淡,2011年5月5日,重庆市财政局有关人士表示,截至当时,重庆市入库的房产税试点征收税款只有几十万元。
2011年全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房产税改革效果低于预期。以重庆市为例,数据显示,2011年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超过2900亿元,增幅超过40%,其中,房产税收入仅有1亿元。
尽管如此,专家仍然建议,未来可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逐步覆盖到存量房产,“拥有的住房套数”或许会成为未来房产税征税标准之一。同时,业内人士对房产税在未来的推广表示乐观。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的调研,上海房产税试点收到部分预期效果,可以说是一个利好的开端,正面效应初显。
由于房产税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且改革试点实施时间尚短,其成效究竟如何,还有待时间检验。试点以来喜忧参半,值得肯定的是将普通居民基本居住权纳入考虑范畴,着力打击投资、投机性需求,如重庆市增加了从富人处借钱资助穷人的均贫富功能,使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不断增强,是财税制度的一大改革和进步;需要完善的方面是,沪渝两套方案都未能解决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症”。具体到改革方案的设计上,表现为征税范围不宽、计税依据不尽合理、免税面积的选择是否符合实际、税率是否恰当有待观察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站在本文的研究视角上,这一改革举措是值得肯定并鼓励的,此次房产税改革对于居民财产性收入分配还是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路径优化建议
(一)我国房产税改革路径设计的基本原则
通过其他国家有关住房房产税的了解与综合比较,其中有诸多方面在我国房产税改革路径的选择过程中值得借鉴,结合本文研究视角,现归纳如下。
1.税种权属划分
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显著,因此由中央统一制定税收政策效率不高,针对性不强,将限制税收政策作用的发挥。而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关制度则能更好地促进地区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在地方政府行使房产税税收管辖权的同时,中央政府应该对房产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进行宏观调控,这是地方政府治税中无法实现的。为此,中央政府税务征管部门在对地方呈交的房产税征收办法予以审核时,要从全国范围内加以考虑,有全局意识,将平衡地区间收入分配差异,尤其是财产性收入分配差异,作为房产税政策制定的一把重要标尺,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缩小地区差异。
2.征收环节
我国现行税制中,包含房产税在内的财产税体系不完善,急需优化重构,难以实现对财产存量的调节。就目前来看,除试点城市外,我国房产税征收仅限于交易环节,而对保有环节的税收征管存在缺位现象。只有将保有环节纳入到房产税的征收环节中,才能从根本上发挥税收对个人财富存量的调节作用,使财产性收入的马太效应从源头上得到遏制。
3.征税范围
房屋价值来源于公共投入,并与其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等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房屋所有人因公共环境的改善获得了级差收益,从成本收益匹配原则出发,房屋所有人应按房屋的市场价值缴纳房屋保有税费。故而,房产税征税范围应扩大至所有的存量住宅,而不仅仅只是新建住宅。政府可以通过使用房产税收入帮助穷人建造廉价住房或加大不同地区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等手段,调节不同收入层次和不同地区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4.计税依据
以往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一直是房产原值,即以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但在房地产增值效应日益明显的大环境下,这一标准显然已不合时宜。举例来说,老房的建设成本低于后建成的房产,以其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势必将先建成的房产税负转嫁给后建成的房产,出现老房的房产税税负轻、新房的房产税税负重的现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后续改革中,计税依据应得到科学调整,笔者建议选择房地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之所以在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是出于对我国地区差异的考虑,希望将可控比例作为平衡差异的一个有效杠杆。对于评估的周期,鉴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房价变化快的特点,现阶段以1~2年作为一个评估周期为宜。
5.税率
房产税要实现财富的再分配功能,可以选择实行累进税率,即根据数额将征税对象进行等级划分,征税对象数额等级越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因此,在房产税改革中,应以房屋价值作为参照,逐级提高税率。税率所分等级,要体现出房屋价值越大,房产税相应越高的特点,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和财富。
6.税收优惠及税收惩罚
对居民自用房地产有必要设定房产税免征面积和标准,本着照顾低收入群体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对于低收入者应给予恰当的税收减免,引导居民对房地产的合理消费,调控个人财富分配。
而针对我国投机性住宅较为普遍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造成波动的现象,应对投资性住宅给予惩罚性的税收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在此可以借鉴法国关于空置住宅的经验,法国对2年内每次连续居住时间小于30天的住宅所有人从空置第3年起开始征收累进的住宅空置税,税率根据空置年限不同而不同,空置第3年税率为10%,第4年为12.5%,第5年为15%。此外,还要加税额9%的管理费。住宅空置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收入高、房产多又无暇居住,造成资源浪费的人,税收的全部纯收入将由国家改善住宅委员会用于居民住宅建设。因此我国同样可以根据房产物业的水电使用量来判断房屋是否为空置物业,并最终对其采取惩罚性的税收,以增加投机性购房者的持有成本减缓房产投机性购买导致房地产市场不稳定的现象。
(二)房产税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
除了从房产税制的各个要素完善政策措施外,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的步伐也要同步跟进,以下笔者将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方面,完善用税监督体制。要真正发挥房地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作用,关键在于把房产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用于居民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并定期公开使用明细账目。只有这样,房产税才能通过税款的征收与使用来增进社会利益。因此,对于用税的监督尤为重要,完善监督审计机制势在必行,可以借鉴美、日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纳税人监督用税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制度,改革我国不成熟的诉讼机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纳税人诉讼制度,形成对地方政府用税的监督机制,以制约政府滥用税款的权力。
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财产登记与清查制度。房产是房产税的基本征税对象,要对其征税,掌握房产的准确信息是前提,这就必须改革我国的房产登记制度,改变目前不动产登记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的现状,建立统一的财产登记与清查制度,为财产税后续征收奠定基础。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城市规划、财产评估等部门或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联动的信息及管理体系;二是开展房源登记普查,实行房产登记实名制,以准确掌握房源状况,特别是个人或家庭在多地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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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后对地方税收和税源管理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将失去当前额度最大、占比最高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一)地方财力面临缩减压力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源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无法相提并论的,因此营业税全面退出后,地税收入结构将出现根本性改变,并由此对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一系列影响。以河南省沈丘县为例,2016年1-4月份营业税累计完成857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7.1%,增收4432万元,占年预算收入的32.9%。1-4月份增值税累计完成269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0%,增收486万元,占年预算收入的24.1%。营改增后,按预计2016年5-12月份地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将减收17505万元,年底国税部门增值税收入应完成26002万元。如果按营改增后中央和地方按五五分成,即使税收收入总量不变,财政收入将减收1.3亿元左右。
(二)“营改增”后附征税费收入面临流失
“营改增”后,还将对所得税管辖权产生重大影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是随着主体税种走,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面临流失,并失去成长空间。随营业税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将相应降低。同时,“营改增”后地税失去“以票控税”这个重要抓手,纳税人尤其是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管理,有意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这一环节,从而使地方税的征收难度加大,税收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三)小税种难以支撑地方财政收入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可以支撑半壁江山的主要税源,地税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将会明显下滑。如在地方税收入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两个税种虽然实现了高速增长,但这两个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源,随政府项目批地多少或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税源不稳定。而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在现阶段的地方税体系中仍属小规模税种,尚不足以支撑地方财政收入。
(四)税制陈旧及税种设置不尽合理
现行的税制较为陈旧,税收政策存在设计缺陷,可操作性较差。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征收范围仍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缓慢,在税收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难以把控平衡点;土地增值税税制复杂、扣除项目繁多、政策边界界定难度大,面对房地产开发衍生出的一些新事物,难以及时在政策上进行更新,造成基层政策执行难、对政策理解不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条文粗泛,2010年“两税”由财政划转到地税后,政策上更新缓慢、内容滞后,特别是涉及到自然人的一些民生问题方面的政策可操作性差,难以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平衡,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部分行业企业税负增加同时地方收入有所减少
“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企业减负,但由于经济发展本身的制约、税收征管的现状、增值税抵扣链条尚不完善以及部分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短期内势必造成一些行业和企业税负增加、利润承压等问题。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将会存在此类问题,迫切需要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营改增”目前采取的是原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划归地方的过渡办法,看似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影响,但“营改增”鼓励更多企业专业化经营,细化产业分工,理性的纳税人会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更多抵扣项目,减少缴纳增值税,进而导致地方政府收入减少。
二、营改增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地方税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营造更加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而且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保障能力,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完善分税制,确保“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在保持现行中央、地方收入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科学测算因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导致营业税收入减少的规模,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调整后的地方增值税收入增量至少要足以填平营业税税收减少的缺口。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财力相对富裕,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减少,加之中央政府的一系列转移支付都需要地方资金的配套,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困难越来越严重,因此建议营改增后,适当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避免地方财政收入因税制改革而带来巨大波动,从而取得地方政府对“营改增”的支持。
(二)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不断壮大地方政府财力
现行分税体制将税源稳定、增长潜力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大多是税源分散、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导致财权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无法组织到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因此,要加快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目前地方财政收入对房地产业的依存度较高,房地产业税收(剔除上缴中央部分)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超过30%。笔者认为,应将对房地产业的主要税收从流转环节转移到保有环节,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资源税,应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支持生态环境改善;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的税率,改变计征方式,增加资源税的税负水平,提高资源税收入,发挥资源税的调控功能,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
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将会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薪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所得,可在综合考虑个人赡养人口状况、教育支出、医疗和社会保险支出、房屋购置支出等因素进行综合扣除,再按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征税。对偶然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分类征收。
同时要尝试开征环境税、教育税、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环境税在税率设计可从低税率起步,随企业与纳税人承受能力和环境治理成本等因素变化而适时调整、提高。教育税将目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合并为教育税,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税是将目前分散在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分设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税目,纳税人为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
(三)科学改革和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将丧失主体税种,中央和地方应注重重构地方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具备税基坚实、征税范围广泛、收入规模大,税制相对稳定且能够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等特征。根据我国国情和地方税收入情况,在短期内,应选择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税可作为将来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这就要求加快对开征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
消费税目前属于中央税,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消费税税源丰富,大部分税源具有稳定性,增长潜力较大,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可以与营业税置换,如划归地方征收,可成为解决地方税源问题的有效方案。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为企业的利益选择留下操作空间。自2002年开始“一税两管”,经过10多年来的实践运行,税收征管成本不断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断、效率降低,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虽然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文件在不断修订完善中,国税发【2008】第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由于新办企业对主营业务界定可能不准确,并且变数较大,国、地税两家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导致国、地税对税源的争夺。从企业角度来看,“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在管辖主体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空间,增大了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实现“一税一管”,保证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这样既便于企业所得税的日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国、地税征管力度的差异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同。
(四)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管控水平
应加强国、地税的合作,加快税收征管转型,主动适应“营改增”后对地税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形势教育,引导地税干部正确认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大意义。大力提升地税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其适应税制改革步伐的能力。以中办、国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实施为契机,不断提高税源管控水平,要立足现实做好税源精细化、专业化管理。针对“营改增”后纳税人涉及的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征缴入库和财税库银联网的设置等问题,与国税部门建立税款委托代征机制,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款不流失。
关键词:税制改革税收政策宏观调控
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对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两大基本功能。任何一项税制的产生和完善,包括税种、税目、税率的设置和调整,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对经济运行都能够发生特定的调节作用。就某一项税制而言,无论改革方案是多么完善,但推出改革的时机也是至关重要的。当税收调控与经济形势对宏观调控的要求相一致时,税制改革就能够顺利推出;否则就难以推出。这就是说,税制改革不仅涉及税制本身的优化问题,还与税制改革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紧密相关,必须把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与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必须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1994年进行增值税改革时,从当时控制固定投资规模膨胀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需要出发,采用了国际上很少使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这种税制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因而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鼓励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但是,在推行增值税转型时,要考虑到它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一是要考虑财政承受程度。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2003年仅增值税收入就达734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1/3以上。①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由于抵扣进项税额较多,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静态估算,若全面抵扣固定资产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增值税收入1500亿元;若只抵扣机器设备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增值税收入1000亿元。所以抵扣种类只能先考虑机器设备,抵扣范围只能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中央决定,为了更好地实施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战略,2004年将在东北地区8个行业(即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率先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机器设备存量和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不予抵扣),一年约减少收入150亿元。这样既能够有力扶持东北地区的工业发展,又能够为今后全面推行这项改革积累宝贵的试点经验。
二是要考虑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的需要。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相当于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刺激企业投资。但在社会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的情况下,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和条件就显得不够成熟,所以要在投资形势有利时才能考虑推出这项改革。此外,目前财政宏观调控仍以支出政策为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战略等,都需要保持一定规模的财政支出。若全面推行增值税的转型,减少上千亿元的增值税收入,相当于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就使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面临两个抉择:要么减少同等规模的财政支出,使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着力点从以财政支出为主转向以减税为主;要么在不减弱财政支出力度的前提下,通过减税,相应扩大财政赤字规模。所有这些,都需要结合当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来考虑确定,或采取逐步推行的方式,分若干年完成全面转型的改革。
二、落实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措施
原出口退税机制导致政府欠企业退税款,各方反映强烈。新一届政府非常重视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果断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策,确定了“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改革从2004年开始正式实施,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目前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二是改革后新增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三是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
从“新账不欠”来看,中央财政没有问题,2004年中央财政已安排退税指标2108亿元,年中还可根据进口“两税”增收情况增加退税指标,保证全年退税需要。②现在企业主要担心的是地方政府能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特别是收购出口比例较高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可能会干预收购外地产品或对外购产品不予退税,这些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企业拿到退税款和影响出口。
从“老账要还”来看,主要是看中央财政的偿还方式。由于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多达二三千亿元,从2004年开始,在未偿还退税本金之前,中央财政可采取全额贴息方式,使企业资金占压不受损失,同时也便于企业以退税凭证做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对于偿还退税本金这一关键问题,目前舆论界有两种意见:一是采取发行专项国债方式,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偿还;一是分年偿还,若干年内偿还完毕。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三、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一是要按照WTO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已临近结束,金融、商贸等服务领域的市场正全面向外资开放,在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原则进入国内市场的同时,原来对外资企业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要相应取消,这样才符合WTO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包含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推进这项改革涉及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问题,要与人大立法进程相协调;同时还要考虑对外资的影响,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吸收外资采取的税收政策。为减轻对外资企业的影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可与增值税转型联动推进。
二是结合税费改革,统一内资企业的税收制度。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要求,对现行税费政策进行调整,消除现行税费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待遇,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间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四、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是根据10年前的个人收入水平确定的,这就使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对高收入者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个人收入差距继续呈扩大趋势。当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要多管齐下,但改革个人所得税是重要一环。要调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适当调整级距和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为严格征管,堵塞偷逃税,要相应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的纳税制度,强化个人纳税意识。同时,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鼓励引导个人投资公益事业的原则,适当提高个人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鼓励富裕阶层回报社会,促进社会捐助制度的建立。
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可考虑开征遗产税。因为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不宜太大,还有组织收入的重要功能,应配合开征遗产税。应当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没有讲到的税制改革,不等于完全不实行。开征遗产税已在党的十五大等一系列中央文件中提出,关键是要充分论证和把握好出台时机。开征遗产税,既要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扩大,又要注意保护个人投资的积极性,避免资产向境外转移。只有建立遗产税,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社会财富的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提倡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有利于完善我国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贯彻国际间税收对等原则。
五、取消农业税,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04年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不久前,为了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和刺激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中央又加快了农业税改革步伐,决定2004年对吉林、黑龙江取消农业税,对全国11个粮食主产区省份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加大对农业主产区的扶持力度,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来解决。逐步取消农业税,让农民有个修养生息的时段,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税制。如,探索将农民出售的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等。此外,国家正考虑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乱批滥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使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甚至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扩大现行耕地占用税范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清理减免税政策,对切实依法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六、适时出台燃油税的改革
开征燃油税,就是以其取代长期以来实行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意义十分重大。一是通过“费改税”,可以替代和取消一大批收费项目,从根本上治理公路“三乱”,减轻社会负担,促进汽车消费;二是机动车辆用油多少与其对道路的磨损程度基本相适应,可以体现“多用路多负担,少用路少负担”的原则,比较公平、合理;三是有利于汽车生产企业不断研制和开发新型节油车辆,加快淘汰耗油量大的老旧汽车,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更好的发展;四是可以促使机动车辆拥有者和使用者采取措施,降低油耗,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五是可以确保道路维护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撤销有关收费稽征机构,避免以费养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道路维护和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已做好燃油税的改革方案,目前要继续做好出台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走势,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适时出台燃油税,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七、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主要针对不动产,要求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推行这项改革,就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同时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设置的各种乱收费项目。这些税属于地方税,可在中央统一指导下,选择若干地区先行试点。实行物业税,就是将现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承担的有关税费,改为由拥有或使用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征收环节后移,可降低前期房地产开发的税费负担,从而降低现行房屋售价水平,有利于中低收入者买房。以后房产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需缴纳一定的物业税,还要与物业管理改革结合起来,相应减少和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真正把物业管理纳入政府监督指导下的社区管理范围,为住房者提供良好服务,同时切实减轻住房者的税费负担。
在地方政府官员看来,推进城镇化意味着未来可以通过银行、信托等渠道去借更多钱来进行更多的基础设施、城市新区乃至开发区建设。而借着城镇化的东风,这些借债也有望通过未来房价持续上升、中央放松地产调控政策后,出让更多商、住用地去偿还。
在中国目前的财政与土地体制下,地方政府有这样的投资冲动也并不奇怪。但可以设想的一种可能性是,一旦地方政府无法继续借贷,而目前征过头税和预征未来税收等筹资手段也用尽后,将面临严重收支不平衡,将不得不迅速加大商、住用地供给来变现。这就会给本已脆弱、并因泡沫而过度供给的房地产市场一个未来价格下滑的预期,进而引起房地产抛售,最后导致地产泡沫的全面破裂。最坏的结果是,政府、银行和很多相关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全面损害,引起整体性经济与金融危机。这个可能性,不能不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中央的警惕。
因此,在中央推进城镇化的同时,尤其要警惕和防止目前地方热衷的扭曲的城镇化模式。这种模式只会不断增加政府负债率,引致更多不当投资,并在未来产生更多不良贷款。
老路走不通,新途何往? 在地方政府官员看来,推进城镇化意味着未来可以通过银行、信托等渠道去借更多钱来进行更多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借着城镇化的东风,这些借债也有望通过未来房价持续上升、中央放松地产调控政策后,出让更多商、住用地去偿还。 户籍改革急迫
当前,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逐步形成一个共识,就是中国的城镇化必须改变既往从农村向城市流动人口单身、临时性迁移的局面,实现人口完全城镇化,或者说农民工的市民化。为此,政府必须开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但从目前来看,一个关键问题是,改革主导和实施主体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虽然中央提出要推进户籍改革,但改革主动权基本还是在地方,主要是市、县一级,结果是地方政府或有意误设改革对象,或无所作为,有些地方还以改革为名设定了过高入户门槛。
仔细观察中国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户籍改革试验, 本质上都是以给“城市户口”为名进行的“圈地”行动。
很多发达地区或城市郊区的农民,其土地本身就比较值钱,自己非农就业收入也不低,子女也可以在本地公立学校就学,获得城市户口对他们意义不大。地方政府之所以有积极性为这些人“解决”户口,无非是看中了他们的土地。另外一些户籍改革试点地区,其主要瞄准的对象也还是来自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流动人口,对跨区外来人口,地方政府则基本没有动力解决其入户问题,仍然把他们当成廉价劳动力。而一些地方制定的“积分制”户籍改革,主要对象则是外来人口中的高端人群,这就使得这类改革无法覆盖绝大部分外来人口。
总体来看,若无来自中央的政策和压力,跨区户籍改革很难得到有效解决。所以,把户籍改革的主动权交给地方,只会让改革效果大打折扣。
进一步来看,要切实推进户籍改革,本质上还是要解决与户口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问题。需要强调的是,随着中国就业市场化发展,与就业相关的各种社会保险也逐渐开始与城市户口脱钩。这些保险由作为雇主的企业和作为雇员的个人(单独或共同)缴纳,因此劳动者所在就业单位如果为其雇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则不论该雇员是否具有本地的城市户口,都可享受这些保险。尤其是跨区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出台后,这个问题更不成为问题。
因此,那些提出户籍改革还必须为外来流动人口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否则就难以推进的说法,如果不是故意夸大户籍改革难度来作为延缓改革的借口,至少也是对户籍改革内涵的重大误解。 市民化关键还在
当前,城市户口主要意味着与其相关的三项排他性公共服务。首先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服务,其次是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物或租金补贴为主的政府补贴性住房安排,最后是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权。
上述三项公共服务中,城市低保成本较低,基本不构成户籍改革的障碍,成本较高的主要是补贴性住房安排和子女平等就学权利。其中,保障性住房成本最高。
很容易理解的是,解决住房问题与实现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权,是流动人口举家迁移并实现市民化的两个基础条件。如果城市房价高企,而保障性住房拒绝外来人口,加上子女就学困难,以单身、临时性迁移为主体的人口流动模式自然难以避免。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定居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就可以充分释放出来,缓解目前城市劳动力紧缺的局面。
解决农民工住房的一个思路,是政府为他们建设保障性住房,但未来10年-20年内, 政府是否有财力、有意愿,以及足够管理能力为4亿-4.5亿进城农民提供上亿套保障性住房,确实非常不容乐观。
目前,尽管中央不断施加压力,大部分流动人口迁入地城市依然缺乏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其中的道理很简单,一旦大规模供地来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政府不仅商、住用地出让金收入会显著下降,而且还需要直接增加建房和维护支出。除非有大规模增加转移支付支持,否则很容易出现所谓“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现象。
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从中央层面启动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全面降低农民工举家迁移,并顺利在城市定居所需成本。
实际上,无论是农民工住房问题,还是子女教育问题,都可以通过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来实现。改革要旨,就是要赋予城市郊区的本地农民一定的土地开发权利,让他们能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要求的前提下,合法地为外来流动人口建出租房。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上述改革的本质,就是土地“增值溢价捕获”,即政府的公共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是农地转非农地过程中增值的关键。因此,在这个帕累托改进中,政府可以与土地原权利人谈判,无偿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从而捕获土地价值上涨中得益于公共投资的那一部分。
上述基本原理可通过以下简例说明:假设某城郊村有100亩土地,其中有200户原住村民,每户有一处宅基地。城市外扩时政府可直接与村民进行谈判,在明确开发增值前景与利益分配方式后,要求村民无偿向政府缴纳部分土地(如50亩)以支持整个开发项目。在政府拿走的50亩土地中,30亩-35亩土地用作整个地段的基础设施建设,剩下15亩-20亩公开拍卖以支付基础设施费用。而村民虽放弃了50亩土地,但却获得了剩余50亩、且已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应开发权。由于基础设施改善及政府给予的一定容积率奖励,这50亩土地的开发价值会高于未改造前100亩土地价值,那么村民就可以用自己集资或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贷款建设安置房和出租屋。接下来,政府可以明确通过这种方式建设的住房在10年-20年内只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出租,不可上市销售,但达到规定年限后,则可以给予其完全产权,允许上市流转。
一旦这种开发模式可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中村、城郊村推广,城市出租房供给就会大幅度增加,而租金也可下降到绝大部分流动人口可支付的水平。地方政府也就无需大规模建设廉租房或公租房。10年-20年之后,相当部分外来人口将有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逐渐从租房者变为住房所有者。
上述改革措施,本质上是一种双轨制的渐进土地制度改革方案。之所以对本地农民所建住房加以产权限制,就是因为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严重泡沫。如果不加限制,村民就一定会倾向于盖商品房,不仅仍然解决不了流动人口居住问题,而且还会马上对现有商品房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加重泡沫乃致引发崩盘。通过双轨制改革方案,可避免对现有商品房市场造成冲击的同时,也释放一个炒作商品房没有前途的信号,从而对炒房者形成威慑。
此外,通过双轨制改革方案,还可推动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的解决。比如, 对以出租房为主,容纳外来人口的城中村、城郊村地段,政府可以考虑利用免费获得的部分用地建立公立学校,接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学。而学校的日常运营费用,则可以部分来自于对本地村民所建出租屋征收的所得税。比如,如果税率按房屋租金10%抽取,每平方米年均租金100元,未来十年建设60亿-70亿平方米出租房,年均出租面积可达到30亿-35亿平方米,年均房租3000亿-3500亿元,相关所得税可以抽取300亿-350亿元,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孩子每年2000元教育费用,至少可以解决1500万-1750万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
当然,考虑到中国流动和留守儿童数目巨大,中央和地方政府还需要支付一些学校建设费用以及更多学校运营经费。对于人口流入城市,中央政府除了施加压力要求办学,给予一些转移支付进行激励也非常必要。
在通过上述土地制度改革和相关财税改革解决了外来人口住房问题和子女教育问题后,户籍制度改革也就完成了实质性突破。 拓展土地出让收入来源
但是,仅仅采用前述改革措施,仍然很难说服地方政府支持改革。这是因为,地方政府还有很多城市建设已在进行或将要进行,手上还有大量存量债务也要偿还。
虽然从长远看,中国地方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是用物业税替代土地出让金,但短期来看,这个目标还很难达到。比如,物业税如果只对第二套(或一定面积)以上住房征收,由于城市里有二套以上住房的居民不超过20%,所征收物业税将非常有限,而要对包括第一套住房在内的所有城市存量房征收物业税,很难获得民众广泛支持,因此目前也不具备全面开征条件。
那么,更为现实的方案是什么呢?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城市不再按照传统方式征地,地方政府手中仍握有包括大量工业用地在内的存量土地,这些土地完全可以进行更集约化利用,并在未来十年左右的过渡期内持续获取土地出让收益。其中的一个关键措施,就是对工业用地和开发区重整,同时腾出空余土地逐渐转化为商、住用地。这一措施不仅可以增加住宅用地供给、逐步化解现有城市房地产泡沫,而且可为地方政府筹集数额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类房地产开发税收,并用于地方建设融资和巨额存量债务偿还。
这一措施的可行之处在于,中国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城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尤其是工业园区与工业开发区的用地效率非常低下。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即使在很多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也只有0.3-0.6,土地平均产出率非常低。因此,只要政策合理,通过工业园区土地重划,平均容积率提高1倍以上完全可以做到。
具体而言,对于集约度不够的工业用地,可以考虑采取包括空地闲置税、规划调整、政府与厂商合作开发等各种手段,推动政府与原用地者重新谈判。比如,政府可以直接投资或引导投资者,选择开发区的合适地段兴建多层厂房,让既有用地者实现无成本转移,从而大幅缩小工业区面积。然后,政府可运用规划手段,将节约出来的土地分年转化为商、住用地,并收取出让金。实际上,现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工业用地已悄悄改变用途,以工业厂房名义,实现办公及总部基地等用途。同时,部分制造业企业也正在和政府沟通,试图盘活企业闲置存量用地,进行商业、住宅业开发。
为推动上述改革,中央需要在关于商、住用地必须招拍挂出让的政策上进行相应调整,允许地方政府与原用地者(那些获低价工业用地的制造业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合理的收益分配谈判机制。比如,政府可以给企业留用一定比例商、住用地后,再根据规划所获得的土地通过招拍挂等推向市场;或者,政府可以考虑以一定溢价将闲置或低效率利用的工业用地收回,再通过招拍挂出让。
当然,要实现上述改革,中央政府首先要严禁开发区进一步扩张。使得地方政府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低价征地、然后更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去新建开发区,促使其从存量用地集约利用上去做文章,并制定分年度的整体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如此,才能把中国工业用地比重过高,商、住用地比重过低的局面逐步扭转过来。
调整工业用地结构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财政收入潜力,不仅包括工业用地逐年转商、住后获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还包括这些土地释放入市后商、住用房地产建设为地方产生的各种预算内税收。1997年-2009年间,中国工业用地大约增加了2000万亩,如果这些新增工业园区平均容积率能够提高1倍,达到0.6-0.8的基本标准,就可以节约出1000万亩用地。未来十年,按照每年转化为商、住用地出让100万亩,即使以2008年平均每亩商、住用地75万元的最低价格,未来十年中,每年至少可筹措7500亿元的纯土地出让金。即使将其中的三分之一让利给企业,每年也有5000亿元左右的土地出让纯收入。此外,如果上述100万亩土地中三分之一用于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用地,剩余三分之二用于住宅开发,为66.7万亩,以容积率1.5计算,可开发的住宅面积为6亿-7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000元单价估算,总产值大约3万亿-3.5万亿元,新增增加值1.2万亿-1.5万亿元,政府可从中得到各类房地产税收达4200亿-5200亿元。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税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病,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1、现行税种尚未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资企业存在两种税制。例如,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但对外资企业不征收;相同的征税对象,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内资企业适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而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基本没有关税优惠,外资企业却享受关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平等竞争,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2、现行税制还不完善。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1)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予抵扣,导致重复纳税未彻底解决,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2)内外资企业不仅施行两种不同所得税法,而且扣除项目不同,扣除标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产生许多差别和矛盾。
(3)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够。随着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社会收入的差距持续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4)地方税种的改革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列入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地方税改革至今多数没有实施,地方税种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新税制改革对会税差异的协调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发生重大变革,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在某些方面不再适用于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做进一步的重大调整。基于以上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原有的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体现出对会税差异的协调:
第一,从报表的结构来看,新的年度申报表总表进行了简化,从80栏简化到35栏,如“收入总额”就从14栏简化为了6栏,在简化栏次的同时核算的工作量并没有减轻,一些细化的内容体现在了附表内。主表与附表对应关系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第二,从报表的内容看:(1)新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而旧表的该栏填报口径是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这样的变化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的核算,税收与会计的收入差异变小。(2)现金折扣在旧申报表中以“销售(营业)收入”的扣减项目填列,而在新申报表中明确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如此以来,会计处理也就不会因为税法规定的不明确而出现差异。(3)新表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彻底结束了过去计提时有关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等项目计提基数的争议,有助于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四个统一”,从某些方面体现了对会税差异的协调。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差别很大,计税标准也大不一样:内外资企业在计税工资列支、业务招待费(外资企业的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企业捐赠税收优惠规定、资产折旧、广告开支、业务宣传费等的税前列支标准上,总体上看,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不充分,不能达到据实列支,应该按照持续经营和稳健性原则,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因此对所得税前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可参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对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则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保留外资企业少量的特殊优惠待遇);而税率的设置,则应根据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和我国内、外资企业的实际,适当降低。由此看来,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得内资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逐渐缩小了,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三、启示
我们要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与必要协调之路,就要坚持对两者协调的现实优化观。一是应同时加快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两者分别与市场经济规律靠得越近,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就越有协调的基础。二是就税收制度而言,制定税收法规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