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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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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法

第1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可持续发展;

1 引言

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的自然特性等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这种计划和安排应该是以与生态、经济综合协同为目的,与代内、代际公平相结合的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近年来,关于土地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措施与途径的探讨成为学术界的热点,目前,循环经济正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把循环经济运用到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寻求可持续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法,是土地资源开发保护的战略选择。

2 土地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规划

2.1 土地可持续利用

将可持续发展观运用到土地利用方面,便可得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概念,可理解为遵循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将政策、技术等结合起来,使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既要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和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对土地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利用土地的权利的土地利用方式。

2.2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一定地域内的各类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统筹安排,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和配置。是依据土地的自然、历史条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等,对一定地域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措施。

2.3 土地利用规划与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相互作用机制

(一)土地利用规划与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关联效应

土地可持续利用是协调资源、人口、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行为,而这种协调关系不会自动实现,必须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土地利用规划是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的前提。

(二)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控制作用包括:对土地使用功能的定性控制、对土地利用活动的一系列量化技术要求控制、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具置的定位控制以及对各种土地利用活动在时序上的定序控制。

(三)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引导作用

土地的利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利用的过程中必须随着国家不同的政策和经济形势而不断完善和发展,土地利用规划也必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才能正确地引导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监测与反馈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动态监测及规划信息系统可以及时监测反馈土地利用中的成绩和问题,通过反馈,可以正确判断土地是否持续利用,及时修改规划实施措施,从而使土地利用走向平衡、稳定的持续利用状态。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可持续利用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正确认识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才能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正确引导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3 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框架

3.1 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基础

(一)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伦理学理论

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长期以来没有在伦理学中得到反映,土地生态环境不断遭到人类的破坏也没引起人类的负罪感,实际上,人类应让伦理道德的约束力来有效地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

(二)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人地协调理论

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的关系在地理科学中通常被称作人地关系理论,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应该充分考虑人地协调理论观点。

(三)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系统理论

土地利用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就是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保证其稳定性,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应从这三方面系统地进行。

3.2 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与原则

要实现土地利用向可持续方向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实现从只注重经济效益向经济、社会、生态三种效益并重的转变。从循环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在规划中强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不阻碍经济效益的获得,反而会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这才是土地利用规划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目标。

为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性原则:土地利用规划是对土地资源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安排,这种安排应该是公平的,既要考虑区域内当代人的公平,也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

2.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此原则。

3.共同性原则:土地利用规划涉及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部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遵守,只有这样,土地利用规划才能得到更好的实施,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效益才能得以体现。

4.需求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坚持公平性和长期的可持续性,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是其最终目标,因此,规划必须遵循此原则。

4 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及程序

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方法是将可持续发展观和土地可持续利用思想融入到规划的程序中,进行系统地编制。规划的方法及步骤如下:①建立由决策者和专家技术组成的工作小组;②听取社会各阶层提高生产和保护自然资源的问题和建议;③建立包括经济、自然、社会和法律和问题的数据库;④确定土地资源潜力和限制性;⑤向土地利用者提供信息并反馈他们的目标、愿望;⑥确定需求;⑦根据长远目标制定土地利用管理规划;⑧准备人力和各方面支持实施规划并立法。融入可持续发展观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程序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条件分析

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条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找出制约其利用的因素,分析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子系统的协调和制约关系,确定其相互地位。

2.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潜力分析

通过区域间的比较和分析,确定本区域在整个区域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本区域的土地利用潜力做出客观的评价,从更开阔的视野角度考虑,通过发挥区域特色来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的潜力。

3.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设定

根据土地的利用条件和潜力分析,设定适合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短期和长远的各子系统的目标和总体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实施部门。

4.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制订

在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符合规划区域特征的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以谋求土地可持续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应建立监控预警系统,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为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但承龙.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与方法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2

[2]傅伯杰.土地评价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3]朱红波,刘海荣.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利用规划[J].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4]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第2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关键字:城市;土地;规划;协调;发展;

引言:

城市化的发展下,房地产行业一派繁荣。寸土寸金对当今的中国城市来说绝不夸张。大量的人口和不合理的城市规划以及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和谐社会,和谐城市”的口号下我们该如何协调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越来越迫切的问题。所以本文章将就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可协调性发展进行分析研究。

1.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

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导致城市人口的空前增加和对城市面积不断扩充的需求,但是在城市面积的扩充中难免就将占用耕地以及对土地的重新利用。现今中国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少,且质量水平不高,后备资源十分不富裕。所以城市规划应该十分注意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是由于中国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起步较晚还没形成一定的系统性,并且伴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繁荣发展,在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性的现状十分不容乐观。所以若想分析研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可协调性发展的情况,我们首先就应该立足于当前,正视当今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协调甚至产生冲突的现状。

①城市布局不合理,标准难统一,土地利用率低

城市是人类进化史上的一次飞跃,城市布局是伴随着城市的出现而兴起的。城市规划主要讲究安全、经济、美学、社会。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对于城市的飞速发展是十分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在如今中国的城市规划中多出现新城区中夹杂老城区,工业区中夹杂居民区,居民区中又混合服务区。布局不仅不合理,而且难以形成规模体系,即混乱又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同时也会对人民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发展。与此同时单位土地上产生的经济价值也大大降低,对于城市的美学,安全,经济,社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②大量的新型楼盘,大量的空置房,土地资源明显浪费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经济收入也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进一步提升。另外城市是经济,文化的中心,它的城市化脚步也不可避免的逐步加快,这就更进一步的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房地产在中国可谓极盛一时,对中国的影响也是较为深远。尤其记得近几年来每一次售楼中心开盘时的人山人海,还有那在公交车上随性一瞟就会看到新的房子正在兴建。高利益的驱逐下,每个城市都出现了大量的新房子。这些房子不仅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以及一些其他的用地,而且建筑范围、建筑地点总是杂乱无章,有的在工业区、有的在郊区、有的在服务区等等。胡乱的规划和大量的兴建已经远远超越了人们的购买力,以至于产生了大量的空置房,这些乱建的房子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还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2.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①过度的追求发展,经济效益

现如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对于房子购买力不断提高,对于住房质量与环境的要求也不断增强,房地产商从中看到商机,一哄而上的想分享到城市发展进程中房地产业这块大蛋糕,片面追求发展、一昧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是天价楼房乏人问津、楼房的相对过剩和随处可见的缺乏后续资金续建的烂尾楼盘。对于这种利益间的交易,使的土地大量流入房产商手中,进而造成了城市规划中土地的利用率降低。城市规划是一种对于美学和经济的相互融合,离不开合理的布局和计划。而在房地产的利益面前不仅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忽略了城市规划问题。大量的购入大量的建设,不考虑总体布局,不分析土地的合理利用。而且房地产经营者为了进行高价销售一般都会对周围建筑进行一定改变,有时是在本该繁华的地区大建绿地,有时是在本该耕地的地方修筑基本无人问津的园林,不仅对城市规划不好,就是对土地利用规划也完全不利。据国土资源公报数据“2004年以来,我国城市、村镇建设每年占用耕地约30万公顷,相当于减少275万人口粮食生产能力。而这与我国人口持续增长的现状构成逆向发展的趋势。”可以看出我国耕地面积在利益的驱使下的锐减以及城市规划中不合理土地利用的严重不协调性。

②监管部门的力度不严紧以及“”管理部门欠沟通

对于房地产近几年的快速不合理发展,不得不考虑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力度不严,甚至是反过来想通过房地产来维护城市快速发展,从而在利益面前放弃了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视。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地皮的审批力度不严,而且还低价从农民手中收取耕地然后倒卖给开发商。城市规划监管部门本应该对城市的未来发展与规划进行科学的预期与布局,并制定出相关严格的措施来进行房地产监管,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科学管理。但是不严格以及不全面的监管再配合上利益的交易,使的在城市规划中土地利用规划越来越不合理。另外一个监督不严的原因是中国城市规划和中国土地规划是分两个部门管理的,它们的自身利益上存在差别,而在使用上又存在统一。我国由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虽然国务院对这两个同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二者又存在着职能的交叉,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一时繁荣更增加两者之间的联系。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关系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上缺乏交流和支持。这直接导致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协调性。

3.如何实现可协调性发展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协调性,不仅对城市发展带来了限制,更加重了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的负担。那么面对如此现状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改变。作者认为应该首先应该从规划和审批的环节上进行改革,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合理进行城市规划的未来建设。再者应该就已经存在的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问题进行科学分析,采用最小损失率的方法进行改善。

①紧抓规划和审批环节

首先,城市的健康发展不可能离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城市的建设要有一个从总体上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策略。那么这个策略的首要监督者就是政府相关部门。所以要想改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就该加强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审批力度。

对于规划的合理性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制定一系列城市规划的规范措施。修改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政策。另外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一性改革和管理,使得在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以选择倾向更科学的部分。

城市规划更倾向于布局,所以在审批环节一定要紧紧围绕着城市规划的合理布局进行考虑,尽量使得工业区,居民区和服务区分离的原则,让城市的布局呈现出美学,经济,安全和社会的根本特性。对于不符合布局的审批时必须一律驳回。只有紧抓规划与审批,我们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才会在中获得利益最大化以及得到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②推进老城区改革,坚守新城区

在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不协调部分主要表现爱老城区与新城区方面。老城区主要表现在布局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而新城区主要表现为大量空置房,土地资源的浪费。所以要想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性发展我们就应该推进老城区改革,坚守新城区要求。避免老城区的土地利用率低和加强新城区土地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费。而在新城区的建设方面要进行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双重考虑,多多考虑土地数量限制和城市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努力寻求更加科学和更加高效的土地利用。其中可以考虑香港的填海建屋和最新众多城市兴起的地下商场等等。

第3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集对分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评价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实施评价的主要方法

1.相关评价方法的概述和特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实施评价中,其采取评价的方法很多,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经济、社会、生态的不确定的因素较多,且对规划区域经济评价的影响份量大,所以这里主要介绍模糊数学、灰色系统理论和层次分析法三种最常用的不确定性系统研究方法。

模糊数学重点研究“认知的不确定性”问题,其研究对象具有“内涵明确,外延不明确”的特点。对于那些经济、社会、生态等内涵明确,外延不明确的“认知不确定”问题,模糊数学主要是凭借经验借助于隶属函数进行处理,它对用模糊数表示的不确定性评价因素体系,有着良好的处理能力。

灰色系统理论重点研究概率统计、模糊数学中所难以解决的“小样本”、“贫信息”不确定性问题,该方法首先确定一个理想状态下最优的规划评价系统,并确定其评价中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指标的值,然后求取被评价指标与理想状态下评价指标的关联度,最后根据权重计算关联度总合在加以评价,该方法的缺点就是理想状态的规划评价系统很难确定。

层次分析法是通过对土地利用系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因素的分析,划分出各因素间相互联系的有序层次,再请专家对每一层次的各因素进行客观的判断后,相应地给出相对重要性的定量表示,根据各因素的权重值确定影响该土地利用系统的主要因素,并对主要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和标准化,最后对各因素值,按照权重值的大小进行加和,得到土地规划的综合评价。

2.评价方法的区别与联系

对以上三种方法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知道,他们之间主要区别与联系如表所示: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知道,以上方法的主要不足之处是这些方法都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具有系统性、完整性等特点。对于不确定性的经济评价,往往不能合理的界定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确定区域经济指标实施评价的不确定性上很难断定出一个合理的区间进行评价。根据以上的不足,现把一种新的方法―集对分析法运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实施评价中。

二、 建立集对分析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中的探讨

1.集对分析理论评价基本原理及概念

集对分析(set pair analysis, SPA)是赵克勤在1989年提出的一种新的系统分析方法[2],它从同、异、反等3个方面对两种事物的不确定性进行研究,它全面刻画了两种不同事物的联系,集对分析的本质是一种新的不确定性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确定和不确定视为一个确定不确定系统 。

2.联系度

给定2个集合A和B,并设这2个集合组成集对H=(A,B),在某个具体的问题背景下(设为)下,对集对H的特性展开分析,共得到N个特性,其中:有S个为集对H中的两个集合A和B所共同具有;在P个特性上集合A和B相对立,在其余的F=N-S-P个特性上既不相互对立,又不为这2个集合所共同具有。用式(1)加以统一表示集合A与集合B的联系度为:

式(1)中, j为对立度系数,规定j恒取-1,i为差异度系数,在(-1,1)区间视不同情况取值。

3.集对分析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中模型的建立

利用集对数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价实质上是将确定性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与不确定性的评价因子及其变化相结合进行分析的过程,其重要的目的是确定差异度系数和联系度,这样才更正确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做出科学的评价。有N个同一等级的评价指标,则可据此建立该评价问题的联系度表达式。以评价指标相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标准的大小及其所占的比例,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数值的差异。最后根据需要对分级标准继续进行同一、差异、对立的集对分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的好坏对规划的修编、经济的调整和发展起重要影响作用。本文把集对分析法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中,这样使得评价问题表达更清晰和准确。

三、 结论

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体系中,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往往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需要求更适用的方法,以往相关的评价研究常采用模糊理论来处理这类不确定性问题,而模糊不确定性在一定范围不确定的信息,本文试分析集对分析法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评价中,以进一步证实该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进而使得该地区的规划更加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思峰,党耀国,方志耕.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

[2]赵克勤.集对分析对不确定性的描述和处理[J].信息与控制,1995,24(3):162-167.

第4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发展政策;交通规划;土地利用;Uplan和Emme一体化模型

中图分类号:F57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or quantitative research of the integrated planning between urban transport and land use. Firstly, based on the Uplan and Emme model building a integrated planning system of urban transport and land use. Secondly, through the mutual influence factors of the traffic and land use system to analyze its feedback principle and the integrated planning thinking. Finally, combining the actual data of Wenjiang, a district of Chengdu, put forward the different ideas of integration planning under the different urban development policy, then evaluating the results and giving the proper policy.

Key words: urban development policy; traffic planning; land use; the integrated model of Uplan and Emme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规划呈现分离的状态,随着城市发展过程中道路拥堵、交通环境污染、交通供需不平衡和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一系列城市交通问题的不断出现,城市交通和土地利用一体化规划的被关注度则逐渐提升,也成为交通工程和城市规划领域共同关心的问题。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的一体化规划是解决城市发展问题中交通与土地利用不合理发展的关键因素,那么一个完整的交通与土地利用一体化规划系统是必不可少的,相应的该系统所需要一个一体化模型作为支撑,Uplan和Emme一体化模型为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一体化规划支持系统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结合实际的城市发展政策,基于实际的发展政策进行交通与土地利用的一体化规划,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Uplan模型的作用是输入城市未来年份的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即可预测出城市未来的发展状况,主要适用于中小城市和区域的预测,不需用历史数据进行校正。对于我国的地方和交通部来说,Uplan作为一个预测土地利用变化影响的良好模型被认可,并有李善颖、詹庆明等人对Uplan在中国的适应性做了相应的分析,得出在中国使用的结论,目前已有部分小城市运用。

1 Uplan和Emme一体化模型的基本原理

1.1 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系统内部影响因素的确定

不同的土地利用形态之间的沟通,都会需要交通作为沟通的桥梁。相应的,不同的土地利用形态的空间布局,会需要不同的交通需求的总量特性、时间特性、空间特性和交通方式来与之匹配,即土地利用直接影响着交通需求特性。交通系统与土地利用系统合并起来作为一个大的系统,主要是依靠内部有相互关联的因素联系起来,内部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联,才形成了两系统间相互影响、相互反馈的互动关系。本文选取城市交通系统里的交通可达性和区域饱和度、城市土地利用系统的城市人口数和土地开发强度作为两系统间的内部影响因素。

1.2 一体化规划模型的循环反馈原理

城市交通系统与土地利用系统之间存在相互反馈的关系,二者又为互相输入输出的投入产出系统。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之间的一体化需要联结点来贯穿系统之间的联系,经过详细分析选定土地使用模型中得到的人口数和岗位数输入到交通规划模型中,而通过交通规划模型得到的交通可达性和区域饱和度反馈到土地使用模型中,并通过对交通可达性收敛性的判断来实现一体化规划系统的循环反馈。

2 一体化规划循环反馈模型的建立

2.1 一体化规划模型中联结点的计算

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一体化规划反馈中的联结点是系统运行反馈的基础,交通可达性是重要联结点。在综合考虑了交通规划过程和城市规划过程的各项影响因素后,得到了基于交通出行量的交通可达性计算公式,如公式(1)所示:

2.2 一体化循环反馈模型的计算原理和收敛指标

一体化规划的循环反馈计算原理是基于以上所介绍的交通可达性而形成的,采用移动平均法(MSA)来处理系统循环过程中交通可达性结果,交通可达性循环过程中的MSA模型如公式(3)所示:

一体化规划模型循环反馈终止需要相应的收敛指标来判断,当一体化规划系统中交通可达性随着循环次数的增加而收敛时,即模型达到稳定状态,则循环反馈过程停止。选取交通小区可达性数值的相对误差值作为系统的收敛指标,计算公式如公式(4)所示:

2.3 一体化循环反馈模型的建立

基于一体化规划系统的循环反馈的联结点和计算原理实现了一体化循环反馈模型的建立,模型建立的基本点是要结合温江区的实例,对不同的城市发展政策建立模型。

温江区是成都市市辖区,区域面积和范围均符合Uplan模型的适用条件。温江区作为一个“睡城”发展起来,由调查数据可知,温江区出现了严重的职住不均衡情况。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交通拥堵、交通安全、交通环境污染等正影响着温江的整体发展。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正是交通与土地利用系统的不协调发展,为了解决此问题,需从城市发展政策的角度,协调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之间关系来缓解交通供需矛盾。通过参考《温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温江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将温江区划分为26个交通小区,将其作为交通与土地利用一体化模型的输入值进行一体化规划的研究。结合温江实例,本文主要分析城市在集聚发展和疏散发展政策下的交通和土地使用一体化,不考虑政策不干预的发展模式。

不同城市发展政策下的一体化规划模型需要输入需求数据(总人口数、总就业数)和供给数据(规划范围、交通小区)到Uplan模型中,根据不同发展政策对模型进行参数的设定,并构建Emme交通规划需求预测模型,最后对可达性的收敛情况进行判断。

在集聚发展政策下的一体化规划模型中定义5种用地类型,分别为高密度居住、中密度居住、高密度商业、中密度商业和工业用地;疏解发展政策下的一体化规划模型中,定义7种用地类型,即高、中、低密度居住,高、中、低密度商业和工业用地,两种模型的用地分类分别与规划图中的用地类型相对应。对两种模型建立研究区域的评价因子,分别为鼓励开发因子、限制开发因子和禁止开发因子,根据评价标准设定不同的评价值。将两个模型中用地类型所对应的人口比例、户均使用面积、就业比例和人均使用面积在Uplan模型中进行参数设定,运行得各小区人口数和就业岗位数;将其作为Emme模型的输入数据,通过命令计算小区之间的直线出行距离、居民的产生量和吸引量,得出基于交通小区直线距离的小区可达性;根据可达性收敛指标判断交通可达性值,若不收敛,则反馈到Uplan模型需要的栅格文件循环计算,直到收敛模型停止循环。

3 结 论

3.1 两种发展政策下的一体化规划结果

在达到收敛情况下,集聚发展政策的交通可达性误差值为0.0633;疏解发展政策下的交通可达性误差值达到0.0602,二者皆小于0.0700。模型可得两种土地使用发展政策下的交通小区的人口数和岗位数,可得到两种政策下交通小区的人口密度图和就业密度图,如图1的(a)和(b)、图2的(a)和(b)所示。

3.2 两种发展政策下布局方案的评价

对于两种不同土地使用发展政策的布局方案的结果,选取人口、就业密度指标和平均出行距离指标对其进行评价。由图1、图2可得,两种发展政策下就业岗位数都有相应的增加,缓解了温江区的职住不平衡问题。集聚发展政策主要以BRT交通干线为基础发展,人口和就业主要集聚在温江主城区;疏解政策下人口有向交通便利地区偏移的趋势,受疏解政策的影响,人口和就业都有向主城区东西方向偏移的趋势。平均出行距离是评价交通经济型的有效指标,是通过交通小区之间的出行分布量和交通小区之间的出行距离计算得到的,具体如公式(5)所示:

通过公式(5)可以计算得到两种土地使用发展政策下的城市平均出行距离,两种发展政策下城市的平均出行距离分别为6.31km、6.92km。由此可得,在集聚发展政策下的城市平均出行距离小于疏解发展政策下的,因为疏解发展政策降低了中心城区的吸引力,扩大了主城区和外部之间的出行。在对不同的城市发展政策进行一体化规划后,与规划前相比城市的发展体现出了一定的优势。通过对评价指标的结果分析,结合温江区未来发展的方向,在城市发展政策上,温江区较适合疏解发展政策,可以分散城市空间结构,缓解交通问题和“职住平衡”的问题。

4 结束语

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一体化是目前国内外课题研究的热点,本文所用的Uplan模型在美国城市发展情景预测方面已得到实际运用。本文运用Uplan模型和Emme模型的结合,找到城市交通系统和土地利用系统的结合点,实现了一体化规划系统的产生;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在不同城市发展政策下对温江区进行一体化规划,得到了不同的一体化规划结果,通过对相关评价指标和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得出了最优城市发展政策。在此考虑到的评价指标设立相对有限,环境保护性和出行公平性指标并未设定,需更进一步利用不同实例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Enda Murphy. Urban spatial location advantage: The dual of the transportation problem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land-use and transport planning[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A, 2012,46(1):91-101.

[2] J.J. Lin, C.C. Gau. A TOD planning model to review the regulation of allowable development densities around subway stations[J]. Land Use Policy, 2006,23(1):35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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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树盛. 交通与土地利用一体化分析技术及其应用――以昆山城市总体规划为例[J]. 城市规划,2010(S1):130-135.

[5] 毛蒋兴,闫小培. 城市交通系统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作用研究――以广州为例[J]. 地理科学,2005,25(3):353-360.

[6] 李善颖,詹庆明. 基于UPlan的规划支持系统应用研究[J]. 中华建设,2011(9):90-91.

[7] 李丽慧. 河南公路建设对城市土地利用影响的研究[J]. 公路工程,2015,40(4):202-204.

[8] 赵署光,汤君友. 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度模型研究[J]. 科技信息,2013,15(4):46-47.

第5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形势日趋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相当艰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纲要》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尽快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用地布局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确保《纲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6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协调

近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成绩斐然,同时很多问题也在发展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土地资源匮乏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社会诸多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土里的利用。因此怎样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土地资源匮乏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利用效率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中的重要课题。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是促进经济涉水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促进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协调,为土里使用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差异性分析

第一,具有不同的规划时间尺度和空间范围。局域性规划是村镇规划的空间范围,全面性规划是乡级规划的范围。二十年是村镇规划的实践期限,而乡级规划的时间期限多为十年到十五年。第二,两者具有不同的内容重点。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分类的综合统筹是村镇规划的重点,生产设施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居住用地规划是其主要内容。用地布局的总体安排和控制以及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是乡级土地规划的重点,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基本农田的调整和布局等是其主要内容。第三,具有不同的规划用地分类。规划用途是乡级土地的分类标准,而村级的分类标准是土地使用性质,各自的种类数也不同[1]。

二、乡级土地规划的村镇土地规划的矛盾因素分析

(一)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对村镇规模的确定存在冲突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的村镇规模确定矛盾包括:对建设用地的数量进行限制;对可占用更低的数量和位置进行限制。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在镇总体规划中对镇的建设标准、发展规模等进行确定。但土地管理法却规定逐级分解和用地指标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进而使得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对建设用地指标无法达成一致[2]。

(二)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结构协作力度不够

目前,城乡建设部门是村镇规划的责任主体,土地管理部门是乡级土地规划的责任主体。两个编制主体级别相同,但却具有不同的监督指导单位,并在各自的体系内完成规划编制工作。虽然两个规划编制主体实行了规划成果互检和资料共享,但两者的沟通仍然不够,常常出现一个编制主体根据另一个编制主体的规划成果进行套核的现象。

(三)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规划技术规程存在差异

由不同的规划主体负责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必然会导致制图规范和编制规程上的不同。主要包括:第一,人口统计口径不同。《镇规划标准》是村镇规划人口预测的依据,流动人口、通勤人口、常住人口是其人口组成的部分。而流动人口在乡镇规划人口预测中被排除。镇区用地面积应人口规模内涵不同而产生不同。同时控制性人均指标也因为人口统计基数不一致而难以衔接。第二,用地分类和范围统计标准不一致。行政区划为范围是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统计用地数据的依据,规划区是村镇规划各类用地的统计范围。两项规划具备不同的统计范围,使得同种地类具备不同的数量。另外,不同的分类体系也是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中的重要问题,使得各种地类的认定难以一致。第三,具有不同的规划期限。由于村镇规划期限为二十年,而乡级规划为十五年,不一致的规划期限必然导致规划内容的不协调和不可比。

三、协调乡级土地规划和村镇土地规划的途径

(一)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筹

从整体利益出发、带有控制性是乡级土地规划的特点,因规划结果和规划特征带有指令性,使得规划内容无法充分考虑局部利益,进而为规划的实施设置了障碍。而深入的分析地区的实际情况是进行村镇土规划的基础,相对于乡级规划更加贴切实际,有利于规划的具体落实。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矛盾也由此产生,具备发展和保护两个不同目的使得两者在实施中被对方牵制。因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粮食安全的角度进行的,因此村镇规划服从于乡级土地规划的控制和指导是毋庸置疑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范围是村镇规划确定用地规划的依据。

(二)加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主体的协作

现阶段两个相对独立的同级部门对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进行编制,两项规划无法协调的重要原因在于两个编制主体缺乏有效沟通。对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合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例如在我国深圳建立了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统一编制,并获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不同规划编制主体合并较为困难,现阶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不同编制主体间的沟通,强化两个的协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方编制主体在修订或者编制规划前,要对规划成果和规划现状的资料进行沟通,资料应体现为图件和文字两种形式。第二,在编制规划过程中,两方编制主体应当安排人员参与对方的具体编制工作,并解释规划思想和提供的资料。第三,对草案的审查应由双方的技术人员和领导共同进行,逐个核对控制性和原则性的内容,修正两项规划冲突的地方。

(三)对编制方法进行完善

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不协调的根源在于具有不同的技术规范和编制规程,因此为降低两项规划的冲入必须寻找新方法。具体包括:第一,统一基础数据。第二,选择预测模型预测人口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地区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多种预测模型,使预测的准确性得到有效提高。第三,协调两项规划的难点在于用地的分类,用地标准、分类标准、统计范围不一致是其主要体现。应当以两项规划使用的标准为基础,对两者同时使用的新标准进行制定。而用地标准则应当依据村镇发展的现实情况具体确定[3]。

四、对《武汉市江夏区郑店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研究

郑店位于江夏区西部,总面积为12093.7公顷,占武汉市总体面积的1.67%。郑店现辖23各行政村,1个社区,230个村民小组。2005年常住问口为4.8万人,城镇人口有0.9万。郑店2005年规划数据如图1所示。

为了实现两规的统一管理,郑店采用了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作为郑店总体规划的原则,两规对接情况如图2所示。通过郑店对两规的协调,实现了对土地的 有效利用。

结语:

现实中,我们应当从保护和发展相互统一的原则出发,依据规划要求,有效解决两项规划中的用地问题。使规划目标、各类用地边界、数据口径等在两项规划中实现统一,进而实现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协调。

参考文献:

[1]郐艳丽,刘海燕. 我国村镇规划编制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探讨[J]. 规划师,2010,(09):69-74.

第7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规划;修编;探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部门间合理分配的有效方式,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几年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土地问题。,针对当前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使之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与集约利用。

1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城市用地规模扩张过快,用地供需矛盾尖锐

目前全国共设有660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200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43%,大体上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而全国城市土地面积2000年为2.24万平方公里,2003年达到2.83万平方公里,2004年全国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约3万多平方公里,年均增长8%左右,远远超过城市化的速度。求。

1.2 城市已占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在城市用地大规模外延扩张的同时,我国城市已占用土地的利用效率却非常低下,绝大多数城市建成区内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数量的闲置或废弃地。同时,城市中存在住宅建设项目用地、商服建设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普遍偏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水平低下等现象,远远达不到集约用地的要求。

1.3 城市用地结构比例失调

我国城市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城市中工业用地比例过大,商业服务业及市政环境用地比例过小。目前我国城市工业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间,远远高于建设部关于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间的规定,而发达国家城市工业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15%。城市的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影响了土地的价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务中心功能的发挥,有碍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2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节、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功能较弱,对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

城市土地利用数据反映了当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况,是对各类城市用地进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开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与规划部门对城市中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掌握不足,一些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数据记录上存在着数据缺失、不详等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做到及时更新与存储;记录在案的资料繁杂、混乱,缺乏系统规范的整理,不能将现代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与土地数据的管理相结合。规划部门对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会导致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管理不到位。

2.2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不相协调,与经济发展不衔接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职能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规划的编制上所依据的文件、规程、技术标准不同;城市土地分类体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统计口径不同,每一轮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2],规划编制的出发点也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耕地保护,而城市规划则强调城市规模。这些差异往往导致实践中城市土地的管理工作受到“多头领导”,给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两个规划中有关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均存在与城市经济发展战略相脱节的现象,不能与城市的总体发展融为一体,保证城市用地规模的合理扩张。

2.3 缺乏专门的城市用地规划法规,对城市用地控制较弱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又分为城市(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主要进行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对其他的土地利用规划则关注较少,尤其是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3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

3.1 基于系统协同视角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原则

城市作为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它由许多子系统构成,如经济子系统、教育子系统、科技子系统、人口子系统、城市用地子系统等。它是若干个子系统之间动态地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程度的反映。城市土地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的利用规划不能仅限于自身系统,出现什么问题治理什么问题,而应当着眼于整个城市系统的和谐发展,与其他子系统紧密协作,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一个城市的用地规划应当以促进城市的整体系统有序发展与土地自身系统的集约利用为原则。

3.2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建议

按照促进城市系统有序发展及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由土地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经济发展委员会、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经济职能部门以及各类土地使用部门参与编制。规划的编制要遵循客观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原则,使规划能够真正对城市土地利用的控制起到实效。

3.2.1 深入开展城市土地用地现状调查

客观、准确的用地信息是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基础,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之前应当首先对城市的用地系统展开深入的调查,明确各类用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土地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土地利用信息数据库,对每类用地的用地指标、经济指标数据,如某类建设项目用地的人均占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单位面积产出、投资强度等进行详细存储。根据用地情况的变化,定期更新数据库,保证数据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连贯性,为各类土地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2 根据城市各经济、社会子系统发展战略,制定城市土地的利用指标

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方向及策略、教育发展战略、医疗发展战略等经济、社会子系统的发展要求,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土地分类,制定、调整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其中包括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科研教育设计用地等多个种类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使用比例、用地强度及地理布局,针对不同的用地类型,选择适宜的指标,如人均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绿地率等,对土地的集约利用进行控制,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及需求。

3.3 加强用地建设的事后监督、评价

要将各种土地利用活动限定在土地利用规划所规定的方向和范围之内,还要重视用地建设项目的后期监督与评价。对于后期建设与申请初期设计不相符合的项目,予以一定的处罚,避免土地使用者以各种名目、理由圈占土地,而进行低效开发,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宗旨。同时对各类已建成项目进行用地集约度与经济生态化评价,以检验土地利用规划的正确性与有效性,为下一期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以保障土地系统和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的实现。

我国的城市土地利用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而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研究更是方兴未艾,尚有许多研究上的空白之处。一些城市虽然开展了存量土地的现状调查和潜力分析研究,积累了一些提高土地利用绩效的经验,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今后的研究方向包括:进一步明确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概念,为城市土地利用绩效的评价建立更加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等,城市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的开展将为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制订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等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及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志民,周宝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国土资源,2005

第8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矛盾协调

概括地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下文简称“两规”)是宏观上安排城市各类土地的使用结构与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部署的两个重要规划。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发展时期,各项建设正加速进行,伴随着近年来耕地面积的急剧减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越加凸显。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一直存在问题,导致两者在实际的应用中矛盾不断,下面对“两规”的矛盾进行简单分析以及就如何协调提出粗浅建议。

一、 认识“两规”

(一)“两规”的关系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不难看出,“两规”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两规”的侧重点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相对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3]。

但是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城市规划区则只是整个行政辖区范围中的一部分,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中心区,其规划范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局部,两者是点和面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4]。

从规划的内容看,两者各成体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更综合的体现了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的安排,和各种资源的综合配置。

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综上所述,两项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脱离了土地利用规划,不了解土地的供给趋势,城市规划难以实施;同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不了解区域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以编制和充分实施。

(二)协调“两规”的意义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两者相衔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编制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依据,而从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脱离城市建设。两项规划在根本目标上的一致,以及两者在规划空间上的统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叠和管理对象上的交叉,客观要求这两个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行衔接和协调[5]。

在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最终要落实到土地开发和利用上,规划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与规划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一致。

因此,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也即协调好城市经济建设与持续发展的关系[5]。

二、 “两规”之间存在的矛盾

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导致土地资源没有依照规划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两项规划存在的最为主要矛盾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两规”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当前,许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

虽然国务院对两个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又存在着职能交叉。两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也存在“两张皮”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5]。

(二)“两规”成熟程度不同,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不高

在中国,城市规划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优秀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编制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划编制较为成熟,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规划在中国实施不久,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贯彻,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开。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而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经颁布的城镇规划蓝图来办理用地手续。即使已经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随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城市甚至“摊大饼”式膨胀扩展。同时,由于规划本身很少与用地计划、用地管理等紧密联系起来,而且还存在着“重编制,轻实施”的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难于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与约束力[6]。

(三)“两规”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信息是应用遥感技术、实地调查、核实、纠正等等过程而形成的;而城市总体规划依实地调查资料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两个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划入城市总体规划区,但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入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城市规划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现状数据来自于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公安局、计生委的调查数据;城镇人口指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城镇人口也包括暂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统计口径不一。

两者在人口统计口径上不一致,所预测的城市规模自然难以衔接。

(四)“两规”编制所依据的用地分类不统一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采用的是1991年开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两者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是《土地分类》。它是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基础上修改、归并而成。但无论是新、老标准的制定都没有考虑与城市规划标准的衔接问题,与城市规划标准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了“两规”协调上的巨大困难,这也是规划指标和用地范围无法统一的重要原因。

三、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建议

为促使两项规划顺利而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二者矛盾的协调,提出如下建议:

(一)“两规”编制部门密切配合、协调

为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对于各自的编制和修订情况,双方不但要互相联系,互通情况,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如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进行协调,争取把问题和矛盾都能在编制过程中处理解决。

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些级别上合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使两个规划出自一个规划管理系统应该不失为一个精兵简政的举措。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进的经验,两市均成立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这样不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摆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置,增强规划的权威性[6]。

(二)技术规范上相互衔接

目前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正在重新修订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分类也正在修编中,这两门规划在用地分类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与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别是建成区周边的非建设用地,应当考虑相互间的衔接与对应。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范围与土总规中相应的用地如何对应,应当加以明确。统一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否则城市规模上无法衔接。

(三)重视城镇体系规划

省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单独编制的,市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则往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从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考虑,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对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城镇群地区、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发展轴的主要地段,应当留有比较充足的城镇发展备用地,在这些地区一般不安排基本农田。在耕地占用指标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倾斜[5]。

(四)完善相关规划与法律体系

与两大规划有关的规划主要有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开发整理规划和农业区划。其中,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建设,包括土地利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的总体部署;国土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的长远性和战略性的筹划。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开展得还不够,应加强行政区域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在区域规划与国土规划统领、指导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一的规划体系,由整体到局部,由原则到具体,由规划到实施,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土规划体系。促进在两种规划编制思路上的协调,从全局和统一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针对其中不适应新时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两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环节,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确定等;另外,建议制定国土规划法,以强化和保障城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从而进一步统领、指导和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3]。

参考文献: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J].国土经济,1997,(06).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J].城市规划通讯,2006,(05).

[3] 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4,(12).

[4] 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汇刊,1998,(01).

第9篇:土地利用规划法范文

关键词 多规合一;改革;空间管控;规划体系

文/沈迟目前我国有法定依据的各类规划就有80多种,非法定规划更是不计其数。

2014年,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和住建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多规合一”试点是深化改革的一项要务,旨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的相互融合。这项试点如果广泛推进,有望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

多规矛盾由来已久

据城市规划学会统计,目前我国有法定依据的各类规划就有80多种,非法定规划更是不计其数。从分类上看,有综合性规划,如发展规划;有建设计划型的规划,如交通运输规划、产业规划;有控制性规划,如环境保护规划、生态规划等。政府、企业的各类建设、管控和治理行为,绝大多数都先编制规划,规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各类规划中,发展规划以及一些地方重要的战略规划是由政府甚至是党代会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由地方政府编制、通过人大审查、再经过有审批权的上级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则由行业主管部门主持编制和审批。由于各类规划在实际编制过程中,出发点、实施人、监督者不同,规划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比较明显的表现有:不同规划之间的矛盾,例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对城市发展应该占用的土地大小、位置的矛盾;不同地区规划之间的矛盾,例如京津冀规划之间的矛盾等。不太明显但也有矛盾的如环境保护规划和产业规划之间的矛盾、水(利)系统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矛盾、交通系统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等。

由于各种显性的、隐性的矛盾,法定的、非法定的规划之间的矛盾,使各实施主体“选择性”实施规划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各地建设当中因为规划有矛盾而消耗的成本太高。为解决各种规划的矛盾,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就提出在江苏省苏州市、福建省安溪县、四川省宜宾市等六个市县开展“三规合一”(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由于当时规划在空间上的矛盾不甚突出,上级政府、人大对规划执行的监督不够严格,使得试点工作并未得到全面推行。直到现在各种规划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各种涉及空间的规划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成为各地发展建设的普遍障碍。2014年中央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和新型城镇化规划再次提出要开展“多规合一”,在中央高层的重视之下,发改委、住建部、国土部和环保部联合发文在全国28个市县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各地积极响应,“多规合一”的工作才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多规合一”的新探索和成效

上海、广州、厦门:几规合一初见成效

上海实践的核心是将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成立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并由其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实现“两规合一”,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衔接。按照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城镇布局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安排基本不变的总体思路,依据国家下达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同步实现规划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地。

广州“三规合一”初衷是解决规划实施层面的问题,以区为单位进行“三规合一”编制,由广州市统筹。依据发改委确定的建设项目排序,布局建设用地,确定“三规合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及相关控制线,形成“三规合一”最终成果。

厦门则由市主要领导亲自任组长、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梳理调整了现有的各个涉及空间界限的规划,逐一协调修改实现各类界限的重合,不仅释放了50多平方公里的“沉淀”建设用地指标,还进一步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现了从项目立案到规划许可证阶段的审批时间由53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用地许可阶段申报材料由25项减少至6项,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各地目前的普遍做法

各地目前主要还是关注空间界限的整合,通过各种手段把各种规划的界限统一起来,实现空间一张图管理。武汉通过规划和国土局的合并,实现了“规”“土”在编制机构内部的合一。广东顺德则是合并了发改、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再通过完善规划编制组织、统一技术方法和规划逻辑基础来实现“三规合一”。多数地方还是靠成立“多规合一”的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职能所涉及的空间管理界限,实现“一个规划、一张图”。这样做最明显的成效一是目前所有涉及空间界限的规划不“打架”了;二是因为规划统一了,原有“沉淀”的建设用地指标被盘活了,这是各地最希望得到的效果;三是结合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有了现实基础。对“多规合一”前景的未雨绸缪思考

城土环合一, “沉淀”的土地用完后怎么办?

把因为城、土、环不一致而沉淀的用地潜力挖掘出来是目前大多数城市推进“三规合一”工作最大的动力。“多规合一”实现以后,今后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仍然紧缺,仅仅是规划同时乃至统一编制,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何应对不同规划的不同弹性?

土地规划当中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家分配到省以后,国土部还有一定的指标以应急用;而省国土部门给各地分配指标时大多也留15%左右的机动指标。但城市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到某个规划期时用地规模是个定量,在国土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确定的规模限定下,城市规划还要确定每一块土地的具体用途。城市规划的刚性如何应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弹性仍有待解答。

不同主管部门的规划主次如何区分?

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都提出要相互协调,但又都有一个谁先谁后,谁实际上服从谁的问题。一般后编制的规划都要把现在已经有的经过协调和批准的规划作为前置条件,一个规划因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修改,而属于不同部门主管的其他规划大多数时候都是不可能同时修编的,要求经修改(编)的新的规划去服从一个将来也要修编但目前还没有修编的既有规划,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多规不协调的根源分析

不同部门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目标的不同是多规不协调的根源。简单表述如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的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是对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5年计划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城乡规划由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主要是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土地利用规划则是为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其主要任务是确定耕地保护底线、占保平衡原则、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是自上而下的严格的管控规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办法的上位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提到这两个规划需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依据,而这两个规划的编制办法却没有明确这点。

环境保护规划只是在《环境保护法》第13条里提到,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虽没有编制办法出台,但不少地方在2年前已经开始试行。

其他行业规划多数也是以各自为政,比较典型的是原铁道部“十二五”规划,在预计“到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51.5%”的情景下做出了超乎寻常的铁路建设规划。

由于“经、城、土、环”四个规划的内容涉及发展整体部署,范围覆盖行政管辖地区,实施采用“政府负责、部门落实”的垂直管理方式,受编制内容、审批机构和监督方式等环节的影响,容易造成规划内容交叉、标准矛盾、实施分割、沟通不畅等“失衡”或“打架”的现象。

上述四个规划如果还不抛弃部门管理的狭隘概念,综合规划真正做到统揽全局,部门的行业的规划做到服从整体,科学定位规划的地位并辅之以技术手段的进步,规划“打架”的情景将会再次重演。

变革与创新是“多规合一”的根本出路

树立系统全局思维,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是各类规划依据打架、目标打架、标准打架的根源。国家的整体目标、近期目标,地方的分区目标都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各项规划即便想找到依据也很难。因此,“多规合一”的顺利实施还有待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树立系统的全局思维,解决各项规划无据可依的现实需求。

各类规划要摆正位置,各司其职

在发展规划方面: 《宪法》中明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最高规划地位,但其科学性(尤其是各地和各行业的规划,如前面提到的原铁道部“十二五”规划)由于普遍的下位规划在制定目标时参照上位规划平均目标层层加码广泛受到质疑、对各类规划的指导和衔接也很有限,而各地发展规划内容和深度也没有明确的标准。需要补充空间规划内容,加强科学性论证,真正起到统领全局、指导分区和行业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要在如何既有刚性又有弹性,增加科学性,减少主观性方面下功夫。

土地利用规划本是行业规划,层层指标叠加的做法看似严密却禁不住拷问。如2000年以后,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尽管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田地面积大幅增长,但粮食产量已经实现了“十一连增”,仅仅从节约土地,保住耕地面积底线的原则出发编制的规划难以服众。并且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一般掌握在上级政府手中,难免出现以偏盖全、不合理地分解指标的现象。一旦如此,其他规划如何与之衔接而又保持科学性呢?

目前各地的环境保护规划还是由各地自行组织编制,除了涉及生态红线、环境分区界限以外尚未和其他规划有其他交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环境保护目标的确定,就不能从当前的水平推导是不是继续改善,而要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出发预测未来可能的碳耗、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保护规划如果不结合发展规划,环境目标可能就是一句空话。一旦用环境目标反馈到发展规划,则产业负面清单的编制可能就随着发展规模的扩大而更加严格,这样又会影响到城市的产业结构,要求其他规划调整发展速度或结构。

其他行业,如水利规划、交通规划等不仅要考虑本行业的发展,更应该考虑投入与收益、社会与生态的正负效益之比,以及与当时地方的发展水平匹配的问题。此外,各类规划技术和方法也要进行大幅度地创新,弥补各自的不足。结语

当前,“多规合一”虽然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但仅仅靠近期空间上的统一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尤其是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5年后,甚至不到5年,老的问题依旧会产生。真正的“一本规划”不仅仅是“一张图”,而是成系统的对未来的不断修正的、进步的、细化的谋划。

主要

参考文献

[1]徐祥民,从立法目的看我国环境法的进一步完善[J].晋阳学刊,2014(6):11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