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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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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1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1994 年税制改革时,银行业在金融保险业项下,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对其征收营业税。目前银行业营业税收入已成为我国营业税的重要来源。但现行营业税在制度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银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亟需改革,主要体现在:

一是抵扣链条中断,推高社会融资成本。银行业一方面要承担较高的营业税,同时自身购进固定资产、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导致抵扣链条中断; 而接受银行服务的下游企业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由此导致社会纳税成本增加,推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不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是重复征税问题突出,妨碍内部专业化分工协作。现行营业税制要求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营业税,分工越细税负越重,不利于银行内部互联网借贷、理财、信用卡等部门独立运作,因为银行与上述实体间的业务往来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是出口不能实现零税率,金融服务贸易受制约。由于营业税依法不享受退税,增值税又不能抵扣,双重税负使金融服务出口税负较高,削弱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走出去。

四是部分计税规定不合理,银行业税负相对较重。例如营业税按权责发生制征收,银行对大量应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交税款,在近期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利润增速急剧下降的背景下,此种负担正日益突出。同时,金融商品转让要求按差价收入征税,但对负差的抵扣有诸多限制。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但存贷款等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种,但税率一般在3%以下,而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率为5%,包含各种附加税后负担更重。

二、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意义

银行业实施增值税改革能从根本上解决税制障碍,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银行改征增值税后,客户可将支付贷款利息、各种服务收费缴纳的增值税在后续环节抵扣,减少重复征税。二是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相当于为纳税人扣除了对银行服务缴纳的增值税,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大了盈利空间,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三是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分工。我国第三产业比重偏低,且内部结构不合理、效益不高,银行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助于分离咨询、评估、研发等外包劳务,促进社会分工精细化、推动第三产业发展。

科学合理的增值税制度同样有利于银行业稳健发展。一是降低税负。银行外购设备等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通过抵扣销项税额的方式收回,有助于降低运营成本。二是提升经营效率。抵扣机制能推动银行内部服务细分和非核心业务外包,提高专业化程度和经营效率。三是提高国际竞争力。银行服务出口环节可享受退税,能促进银行业走出去,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难点

客户数量大,服务种类多、业务环节复杂等特点导致银行业改征增值税要面对一系列特殊困难。

一是应税范围难界定。生产企业、贸易加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都有明确的经营对象,计算每笔业务收费及销项税额时有确定的计算范围。银行经营的主体是货币资金,收费项目多且盈利模式复杂,较难准确划分应税范围。

二是征税方法难确定。银行业务涵盖最终消费者和生产者,既有核心业务也有附属业务,既有传统业务也有创新业务,其收费和盈利模式也各不相同。传统存贷款业务、咨询等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的收入实现方式、成本构成、抵扣发票的获取方式均有不同,难以采用统一的征收方式。

三是进项税额难抵扣。银行服务群体包括大量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客户,向其支付利息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很难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确定其中包含的增值税。如果个人存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将直接拉低银行利润上百亿元。

四是税制转换和实施成本高。由于银行业网点多、业务量大,系统改造难度和转换成本很高,业务对接和转换工作量很大。据农业银行初步估算,营改增后如果在全行2 万多个网点布放税控机,并相应增加税务专管员,一次性约需增加投入40 亿元左右。同时,银行业增值税发票开具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只有有效解决增值税发票问题,才能满足银行业增值税征缴需要。

五是优惠政策难延续。在现行营业税税制下,对银行从事国家鼓励的金融业务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助学贷款、小额涉农贷款、国债、同业往来等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按3%征收,营改增后面临着如何延续这些优惠政策的问题。

四、关注银行业营改增的潜在影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是我国实体经济融资的主渠道,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独特地位,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波及面大,需高度关注其潜在影响。

一是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未将主要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或者针对不同金融服务实行低税率、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如果我国也照方抓药大规模减免增值税,会造成国家税收数千亿元量级的急剧减少; 同时,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也将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产生影响。

二是对银行财务状况将造成负面影响。营改增后银行营业收入将实现价税分离,导致营业收入减少。银行外购商品或服务的上游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其销项税负会增加银行外购成本,压缩盈利空间,影响成本收入比等多项指标。

三是对配套制度的影响。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银行业要设计与行业经营实践相适应的增值税发票制度,还要考虑如何在增值税方案中体现并延续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银行业还可能出现因固定资产投入较少导致进项税额偏少、税负增加的情况,也需要相应的配套解决措施。

四是对纳税管理实务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发票管理、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内控机制完善等将显著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对银行税务管理提出严峻挑战。

五、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基本原则

作为牵连影响面甚广的综合性税制改革,银行业营改增能否真正降低行业本身和实体经济的税负,关键是要进行妥善的制度设计与衡量,特别注重税率的选择和征收方式的可行性,为此在设计税制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是体现增值税基本计税原理。力求构建完整的抵扣链条,实现银行外购进项税款和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支出准予抵扣。

二是尽量控制银行税务管理成本。税制设计要充分考虑银行业务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少增加或不增加银行税务管理成本。

三是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产生大的影响。银行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总额应大体持平,保证政府增收与企业发展相协调。

四是不简单照搬照抄国际做法。尽管目前多数国家对银行非直接收费服务采取免税或零税率,但其大都通过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抵消增值税免税的影响。我国银行业利润高速增长期虽已结束,但目前盈利水平较高,实行免税或零税率不仅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冲击,也会引起社会舆论指责。

五是不影响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因我国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而影响银行业服务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六是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对三农和小微等普惠金融服务、金融业走出去、金融互联网业务、POS 机支付等应给予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二) 银行业不宜实行简易计税法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2011 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金融保险业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对照前述原则进行分析,简易计税法并非最佳选择,理由如下: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会计核算相对薄弱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二是换汤不换药,没有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依然无法抵扣,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也无法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因此,简易计税法仅是在名义上实施而非实质实施增值税改革。

三是对不同业务类型实行一刀切。不同的银行业务具有不同性质,应采取有差异的计税方式。如银行直接收费服务与现代服务业收费没有本质区别,完全可以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但简易计税法没有对直接收费服务区别对待。四是简易计税法仅是过渡,一般计税方法才是银行业增值税未来的改革方向。考虑到银行税务处理系统改造难度大,如果计税方法一再变动将导致银行被迫多次实施系统改造,税务管理成本将显著提升,不如争取一步到位。

(三) 按照银行业务分类设计增值税制度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将银行业务分类征收增值税的理念和做法,对银行业务分别按照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间接盈利金融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4 个大类分别设计增值税计税方法。具体而言,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机构往来等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实质是银行的投资业务,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建议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贵金属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可按照一般增值税业务( 税率17%) 征收增值税。顾问与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服务可按照其他服务行业的税率( 6%) 征收增值税。

对金融中介服务应采取特殊的计税方法。一般认为,银行存贷业务等中介服务增值税销项为存贷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因为存款利息支出可视为存款人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进项范畴。由于实务中逐笔计算存贷款利差比较困难,建议按照贷款利息收入 收益率 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销项税额。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由银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在报表中以利息收入科目反映,收益率= 净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该收益率可由财税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定期确定;增值税税率由财税部门按照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大体持平的原则计算确定。

在分业务计征方法下,银行外购商品或劳务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准予抵扣销项税款,下游的借款企业和接受银行服务的客户可将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

(四) 协调推进,做好银行业营改增准备工作

1. 财税部门应稳妥推进银行业增值税改革

一是深入听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意见,研究出台适合国情的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较充裕的实施准备时间,并明确过渡期安排。

二是实行特殊的发票管理制度。考虑到银行业务交易频繁、服务项目多、业务量大等特点,这将考验现行金税系统的持续运作,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制度造成冲击。鉴于银行系统健全、内控管理严格,银行单证社会认可度较高,为避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带来的高成本,建议借鉴国际做法,在提高防伪技术的前提下,以银行业务系统打印的传票单证( 可增加增值税等必要栏目) 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银行增值税计税凭证。换言之,征管思路由以票控税向以信息控税转变,同时加强增值税的电子审计,甄别处置税收欺诈行为。

三是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基础上,有必要结合效率原则继续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银行业务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营改增实施准备工作

一是提前做好营改增实施的培训准备工作,了解和掌握相关原理和征缴政策,力争实现税制无缝链接与平稳过渡。

二是完善税务管理组织架构。增值税需在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因此难以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税务风险可能由总行分散至各级行。建议在各类法人机构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或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完善税务内控管理。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汇总申报,如采取省级就地预缴,总行汇总清算的方法,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三是改造业务和会计核算系统。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设置多个科目才能完整准确地核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金。营改增对银行部分财务指标及财务报告披露也会产生影响,需要及时修订会计核算办法,更新涉税信息披露,在现有会计和业务系统基础上开发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新税制要求的税务操作流程,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第2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是提供电力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作为一般纳税人,不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二是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三是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四是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包括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五是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二)企业所得税和外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是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性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12项政府基金包括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二是对于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电站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的5免5减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一是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 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是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三是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电力行业税收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现行电力行业在税收规定方面,所得税未能体现出电力行业的特殊性

现行电力行业在税收规定方面,只是在增值税方面有单独的体现,在其他税种上未能体现出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未能体现出与电力行业相关的收入分配及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

(二)现行电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倾斜的力度不够突出

现行电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是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了即征即退或减免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体外循环,对企业的直接影响不大。而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所得税,在优惠政策方面却不够突出,只是在极少的几个项目上给予扶持,而对于可再生资源与非可再生资源的政策差别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三)在进口关税方面缺乏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支持

我国现行税制中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实际的支持之一是风力发电设备和PV设备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实际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分别为:风力发电零部件为3%,风力发电机组为零,PV进口关税税率为12%,但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而言,目前在进口关税税额优惠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促进我国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对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

1、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增值税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中还没有对新能源与需要进一步对可再生能源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生产设备进项抵扣等方面做出优惠规定。建议将可再生能源中的一些高资本投资项目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特别是应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税收实行即征即返,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政策。

2、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关税优惠

应对关税税则第十六类中的电力设备及其零件的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进行调整。除有免税规定的特定项目,对国内已经能够生产并且设备技术已经成熟的整机进口应该适度征收关税,对发电必须的技术先进的零部件,可以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发电机组的造价。这样的关税设置也可以鼓励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企业,既可以降低发电设备的成本,也可以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3、所得税优惠

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协调一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是必要的,尤其是对特许权电力开发项目,各地的开发区建设能源项目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可再生发电的滚动发展,鼓励发电企业把经营所得用于发电项目的投资,实行再投资所得税抵扣优惠,经营所得再投资风电项目相应的所得税部分的40%可退还。因此国家优惠政策不应当限于开发区之内,而应当一律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整个经营期内的所得税的50%可退还给企业,用于发电项目的再投资。

(二)对非可再生资源采取强制性课税措施

第3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一、大力支持国家就业工程,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

税收政策是促进就业和提高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的长效帮扶机制,应予以不断调整完善,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就业与再就业成本,在鼓励企业增加就业机会上发挥更大作用。

要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存在类似地方,又有不同之处。考虑到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应给予一致的税收待遇,建议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予以规范,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作用,把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现代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延长政策时效,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要考虑提高个人所得税以及货物和劳务税起征点。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其效果接近于普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要积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适时研究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5000元,提高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扣除标准,降低个体经营成本。为提高个体经济整体从业和经营活力,还应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目前,增值税的起征点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照利润率10―20%测算,从事个体经营的家庭,经营销售额或营业额刚达到起征点的,其收入水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出于这样的考虑,建议应大幅度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2.5万元水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2.5万元水平;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建立对房地产行业的长期调控机制

房屋是居民一个消费热点,房地产业对于保障安居,拉动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具有重要作用,而房地产业本身又具有高能耗和占用土地资源等特点。中国城市住房的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重高达37%,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住宅的能耗平均高出3.5倍。因此,应以节能为切入点,对房地产市场予以长期有效调控。要尽快健全完善节能省地房屋标准,制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标准,落实节约能源法。对相关节能建筑材料、商品和建筑施工,在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方面,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以及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考虑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执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能耗水平较高、土地利用效率较低,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要研究按照规定标准,提高其建设、交易和使用环节的税收负担水平。

三、统筹引导农村需求有序发展

(一)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水平

配合家用电器下乡工程,进一步强化税收对农村广播电视传播事业的扶持力度,建议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延长执行支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在2012年前,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或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研究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订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对实行订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四、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自主创新

节能环保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相关,要做到节能环保,必须依靠创新,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中国产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起点较低。目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其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等8个重点行业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应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税收政策,继续完善企业节能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同时,对电力、石化和其他资源产品,逐步合理加大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节力度。

五、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一是繁荣文化市场。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及时推广到全国范围的条件。

二是推动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

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人适用规范的营业税政策。

六、保持国际贸易平稳增长,调节商品出口退税和鼓励服务外包

商品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进一步体现出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和保护资源等目标,在继续严格控制粮食、化肥和煤炭、焦炭、钢铁、石化产品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同时,针对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服装、轻工等部分产品予以支持,保持对外商品贸易平稳增长。要进一步细化出口商品的税则分项,配合出口结构升级,根据不同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给予不同出口退税率。

应研究在现阶段服务业外包税收政策方面,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服务业,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服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并通过生产产品延伸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方式实现,则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提高国内信息行业生产和应用水平。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货物和劳务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

七、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为应对中国现代物流行业在技术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2011年航空业全面开放等方面面临的挑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货物与劳务税政策,允许实行货物与劳务税抵扣机制;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

八、调节汽车消费

第4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第三产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存在重复征税性质的营业税所暴露出来的不足越来越明显。由于重复课税具有累加性,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营业税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企业倾向于自己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从而阻碍了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分工与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一、第二产业必定向第三产业发展,但营业税的税制结构明显不利与服务业的专业分工与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从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营改增”改革到现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完善了税制,整体上降低了纳税人税负,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但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必然阻碍“营改增”的进程,甚至会导致“营改增”的流产。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

1、国税地税如何分配的问题

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3:1,营业税是地方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虽然地方获得的增值税会有所增加,但却失去了地方的最大税种――营业税,地方增加的增值税收入远不能弥补失去的营业税收入,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是“营改增”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

2、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很可能大幅度减少,使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更不匹配,影响影响地方税收的收入职能,造成地方“以费代税”,更加依靠土地和资源发展经济,这势必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作用的发挥,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3、行业税负不均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但这种税负的减轻是整体上的减轻,对不同行业却是有增有减。增值税以增值部分为计税基础,可以抵扣进项税。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由于有较多的可抵扣部分减轻了税负。但对于咨询服务业等没有进项税额的行业或拿不到用于进项税抵扣的专用发票的微小企业来说税负不减反增。

4、区域性优惠政策导致“洼地效应”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只是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这种区域性优惠政策必然带来与周边地区的政策衔接问题,产生“洼地效应”,造成资金流向试点地区或试点行业。

5、行业选择问题

目前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在我国都属于营业税范围。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建筑环节负担营业税,在销售环节负担增值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税,如果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其他一些行业如制造业其购买或自建的厂房、房屋、建筑物都将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将极大地影响增值税的收入。由于金融保险业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及金额很少,按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无疑税负增加过多,但又不能统一地将金融保险业全行业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故金融保险行业的“营改增”也是一个难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地方税系

“营改增”之后由于地方税收收入大幅减少,使本已尖锐的“事权财权匹配”问题更加突出,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对地方减少的税收收入国家可以通过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分成比例,或者通过加大纵向转移支付的力度加以弥补。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应尽快建立中央税体系与地方税体系,合理调整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为了消除营业税减少对地方财政造成的影响,可以考虑在地方开征新的税种,比如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使其成为地方税体系的支柱;开征以物业税和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开征遗产税等,逐步确立新的地方税种。

2、合理设计税率水平,做好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改革推广进程

借鉴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在交通运输业特设11%的税率在研发、技术服务、文化创意和物流辅助等现代服务业特设6%税率的经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的推广过程中可以考虑合理设计税率水平以解决“营改增”造成的企业税负不均问题。另外还可以考虑设立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降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和专用发票领用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规模等配套措施和制度创新。为了避免区域性优惠政策导致“洼地效应”应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的进程。

3、合理选择试点行业,循序渐进推动“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的范围较广,为了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应首先选择改革阻力较小的行业,循序渐进的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要接合我国国情,对目前“营改增”难度较大,改革后不能实现“营改增”降低行业税负初衷的,“营改增”后征管成本大大增加的行业可以不改革或留待条件成熟后在进行改革。我国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第四十七章在阐述“十二五”税制改革总体目标时规定要“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已清楚说明“营改增”是要调减营业税而不是取代营业税,所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不要操之过急,要注意接合我国国情合理选择试点行业,循序渐进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参考文献:

[1]杨卫华.营业税改征增值:问题与建议[J].税务研究,2013 (1):39-42.

第5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一)在“销售”环节的纳税变化

税率方面的变化以及计税过程的差异,会给金融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税负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企业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并且金融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暂定税率为6%。如果假设在改革变化前后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价格不变,即都为P,那么按照营业税的计税原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P*5%=0.05P。而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则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P1+6%]*6%=0.057P。按照这样的规则算下来,金融企业会有0.7%的税负增加。同样假设目标金融企业地处城镇,那么加上受到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影响,金融企业还要有0.07%的税费增长,一共在“销售”环节将会受到0.77%的税负增加。这就是改革给金融企业带来的因计税方式变化和税率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但是,增值税并非仅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的单一纳税活动,还要在购进货物环节进行相应的增值税抵扣,才体现出针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的增值税管理初衷。所以,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增值税“销售”环节的影响变化,同时还要了解在“购进货物”等环节的增值税抵扣要求,从而完整地掌握“营改增”的变化规律。

(二)在“购进货物”环节的纳税变化

由于营业税纳税规则中并没有进项税抵扣之说,所以,在金融企业相关“购进货物”环节也没有进项抵扣的纳税管理意识。又由于金融企业不同于传统制造类企业,就目前相关政策的规定,可用于抵扣项目的范围也有限。如银行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作为增值税纳税项目,而相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则暂时不作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主要“购进货物”类抵扣项目的抵扣缺失,影响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而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占比相对较少,并且也不可能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这样金融企业可利用的增值税抵扣数额也有限。这样对于金融企业“销售”环节的0.77%的税负增加量就很难进行抵消。所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将面临增值税“销项”部分增加,而增值税“进项”部分不足的局面。

二、金融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政策

金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实施初期,受到增值税抵扣项目迟延、抵扣范围过窄或者单位内部抵扣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响,一时间会产生一定税负的增加量无法消除的情况。国家为了防止企业税负的增加,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一般都会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在学习增值税纳税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入对相关税收补贴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和学习增值税关于金融业的减税、免税项目,并且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扩大金融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然后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这样才能应对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企业正常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

应对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变化,金融企业内部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增值税纳税管理的业务流程与环节。如购买的固定资产以及运输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都可以用做抵扣项目,金融企业就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所以在固定资产采购活动中要完善对相关发票的核查与监督流程,确保规范、完整地进行增值税抵扣。另外,需要规范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金融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和规定也会有所差异,准确独立核算不同业务是应用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关键。所以,金融企业需要完善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优惠政策的运用,否则会给金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必要的沟通及政策扶持力度

金融企业在实施增值税纳税的初期,一定会遇到很多问题。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在实施增值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对营改增过渡期金融企业的扶持和帮助力度,结合金融企业的经营实际以及遇到的纳税困难,制定相应的税收补贴政策,从而实现金融企业税负不增加,形成最终税负减少的政策目的。

第6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10-03

随着传统能源的不断减少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新能源逐渐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为新能源产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世界各大经济体都将发展新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复苏的重要选择。对中国而言,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底,新能源产业被确定为中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发展新能源产业对于中国优化能源结构,实现低碳经济,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原因

近几年来在整体上,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得到各地大力支持,各种投资投入不断增加,市场规模有所扩大,正成长为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是这个新兴产业的稳健快速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首先,新能源产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般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科技水平情况下,新能源有不同的内容。中国目前将新能源界定为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如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树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也可看做新能源技术的一种形式。相对于传统能源产业,新能源产业具有污染少、技术层次高和可再生的突出特点,具有重要的环境意义和能源安全战略意义。新能源产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技术创新面临很大的风险或不确定性,新能源产品开发与生产的前期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求的门槛较高,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产业发展面临诸多不确定性,而且产品推广应用的初期成本也比较高,使得新能源产业在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需要政府的引导。从经济学角度看,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动力之一是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基础研究是一种公共物品,导致私人企业的创新不足,加之新能源产品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能源安全,具有正的社会效益,因此新能源产业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产业,它的初期产业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行为,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其次,从目前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现状看,新能源产业发展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根据2011年新能源国际峰会上的全球新能源企业五百强榜单,尽管中国新能源企业以172家成为上榜企业数量最多的国家,但从上榜企业的规模来看,五百强榜单中排名前十的企业,中国仅有一家,这反映出中国新能源企业虽然发展很快,但在企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差距,还沒有形成规模化生产,更别说实现真正的产业化。在技术上,新能源产业发展层次较低,沒有形成真正的核心技术,不具备跟国外新能源企业产生强有力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导向和鼓励。税收激励政策作为主要发达国家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中国政府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有必要制定细致的、系统的税收激励政策来帮助新能源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创造市场需求,形成真正的产业化。

二、中国新能源优惠政策现状及其评价

中国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部分有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但这些政策存在各种缺陷,并不利于新能源产业的长远发展。

(一)中国现行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制中涉及到关于新能源产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

1.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缺陷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购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一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除此之外,专门针对新能源产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则比较少。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有部分内容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方面仅对部分行业有较详细的征管办法,如电力行业。

2.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缺陷

第7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保险业 影响 举措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税收政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竞争能力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业”营改增”实施背景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金融业的税收政策是免征营业税,一些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国家,一般也采取“从轻不从重”的政策,金融业的税率为1.2%-4%,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同样处于较高水平。此外,出了较高水平的营业税外,保险业还需要承担增值税,整体税负较重,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业”营改增”情况

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本次试点方案中,保险业并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险业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取3%税率的简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所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均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与以前征收营业税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意义不大。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

(一)保险业“营改增”适用税率测算

根据保险业各税种适用税率及《试点方案》中保险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制度,在计税范围、减免税项目不改变,且保持国家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增值税率为A,即营业额*营业税率(5%)=营业额*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税税率为5.26%。

根据《试点方案》中增值税现有的四档税收征收标准,若从税制简化的角度来讲,最合理的税率是从现在存在的几个税率中选择一档,不要再开新的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保险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

(二)“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1、影响保单定价与销售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若原有定价体系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增值税开票方,因改为不含税收入后,会计收入降低,利润减小(增值税税率上升,不考虑进项抵扣),而被保险人(假定一般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做进项抵扣,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因此税基的改变进一步影响到保单的定价与销售。

2、改变同保险或经纪公司合作方式

保险业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对保费收入征税,改正增值税后,随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引入,比如在结算手续费用时,公司或经纪公司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将改变保险或经纪公司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业成本

改征增值税后,为了能够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税系统”相适应,保险企业需要改造企业内的信息系统,同时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将会增加企业成本。

4、代扣代缴营业税方面

保险公司除自身业务缴纳营业税之外,还需代扣代缴营销员的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营销员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 000元,因此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是否也有一个起征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5、财务指标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核算,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因收入项目需扣除增值税导致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减少,因无需缴纳营业税后,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项减少,数据的改变对财务指标发生影响,如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数的改变也影响相关准备金的计提及摊回等。

(三)保险业对“营改增”举措

1、加强学习宣传,做好税收筹划

保险业的增值税率虽然目前尚未确定,但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保险企业应认清形势,在企业内部广泛学习和宣传“营改增”相关知识,促使企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应急预案,以能在发生风险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

2、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贯做法,在“营改增”改革初期会实施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对某个行业的不利影响,保险业在税收改革中应积极地向国家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借助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为应对“营改增”企业还应积极强加内部控制,从内部财务管理、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等方面加强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增设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税务人员负责企业税务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风险;在采购业务中,对企业所有采购业务进行梳理,应将供应商是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在内,有针对性地调整采购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4、系统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税后,保险公司还应对企业内的信息系统积极进行改造,使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如对于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报单,通过技术改造使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额能够被正确地识别处理,一些适用增值税的特定保单,通过编制代码改造,为税收或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降低企业成本。

四、结束语

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新的税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险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在此形势下,保险业应积极了解税收改革相关知识,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第8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

第9篇:金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还了一系列配套规定。同业业务、农户小额贷款、逾期贷款均被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而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却并未提及。

营改增是我国推进多年的一项重大税改,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减少企业负担。由于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比较复杂,金融业被认为是营改增推进过程中的一大难点。作为全球首批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金融业内征收增值税没有太多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金融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细则也就广受业界关注。

对金融机构而言,看似原先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缴税比例提升了1个百分点,但考虑到增值税下进项可以抵扣,实际税负或将不增反减。不过,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来说,营改增绝不仅仅是1个百分点的改变,而更是一场对自身经营管理结构的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