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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性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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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性质

第1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 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 冲突规范 内国法 外国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80-02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脱离世界市场来发展本国经济,其经济发展的着眼点必然在世界市场,必然在对外贸易。而在长期的对外经济事务交往中,国际组织、国家和法人之间逐步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和固定的内容,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通用习惯和一般做法,我们即称之为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和适用性分析

国际贸易惯例形成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时间,对于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100多年间,其主要特征有以下方面:

1.国际贸易惯例是经过当事人的反复贸易实践自发形成的。偶然的贸易实践不可能构成惯例,必须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多次、重复、并且验证合理的贸易实践才可能形成惯例。

2.国际贸易惯例是明确和固定的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在形成过程中,已经抛却了内容模糊的部分,不再是过分空泛和凭空想象。现行的主要条例和规则都已经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解释和定义。

3.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性和跨国性。国际贸易惯例调整的是整个世界范围内的贸易关系,跨越了国界,而且其内容是为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相关方所普遍认同和采用的。

但国际贸易惯例毕竟不是法律规范,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或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惯常做法,或是由国际民间商业团体将商业习惯整理、编纂而成的规范文件,因此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约定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合同当事人起约束作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00)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约束。”由此可见,当事人的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条件。当事人选择某一国际贸易惯例后,该国际贸易惯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便直接对双方当事人起约束作用。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定约束力一经双方当事人选择成为合同具体条款的组成部分时,就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与法律的强制力直接结合起来。

因此,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经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后,就会无条件地对其产生约束力。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还要受到种种限制,此处我们就对限制因素之一的公共秩序保留来进行分析。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征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维护法院地国的道德传统、社会秩序和根本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随着冲突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只要有冲突规范,该制度就会存在。其次,在国际私法中,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识别为程序问题,或者是通过识别制度来适用内国法。这样在一旦适用外国法发生危害内国利益的情况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由于公共秩序的含义不明确,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对于法官而言,可以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方便地决定外国法的适用是否违背了国内的公共秩序。

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赋予了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排除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因时因地的主观判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将难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但是与此同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通常也会导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法官会借助这一工具任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而妨碍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安全,并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公共秩序保留是否可排除国际贸易惯例适用

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特性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价值功能出发,笔者认为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排除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1.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来看。国际贸易惯例不是针对某个国家产生的,而是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性说明,它反映的是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而不是一国的利益,它不是仅仅有利于某个国家而不利于另一个国家,它的实施不具有“个性”。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一般不存在违反公共秩序的问题。

2.从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来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自愿作出的一致选择,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未违背本国强行法的规定,这种选择是允许的。即使双方约定存在一定偏差,体现了不太合理的国际贸易惯例,也可通过不予采用或在适用中加以变更的做法予以摒弃,而不需动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另一种是当一国国内法和一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时,是否适用的决定权在法院。法院不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并不违法,因此不必动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3.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性来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如果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则未免有退回到封建“属地主义”之嫌,并且与现代民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现代国际私法以平等互利、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等原则为宗旨,而适用公共秩序,必须以此为出发点。

4.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社会已经逐步认识到国际私法应该更加注重公平合理,注重民商事法律关系稳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开始受到严格限制,被谨慎使用。国际社会是一个以互利和公益为基础的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即使仅为本国利益着想,也不愿将此行为放纵至为所欲为的地步。现在,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加以限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要求。目前,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凡以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要在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以此来减少国际贸易实施过程中法律方面的阻碍,以进一步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但我们必须看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经济贸易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国际贸易实践中矛盾调和的产物,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倾向,有些条款如果使用可能会损害当事人国家的权益。实际上,西方国家也从未放弃公共秩序保留的权利。所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来排斥那些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也是理所当然的。

因此,笔者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应排斥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但在以下情况应提出例外:(1)违反根据国际条约应该承担的义务或国际上公认的一些原则如公平、正义;(2)外国的立法属于歧视性的条款;(3)与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强制性义务,如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度,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等;(4)违反法院地国禁止性的规定如涉及国家和安全的事项。

归根结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国际贸易领域制度的不断健全,任何国家在公共秩序方面的立法,既不能忽视本国国情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动辄以公共秩序保留为借口来否定既存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要从“优位”观念向追求“平位协调”转化,顺应国际社会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改革的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单文华.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兼论国际惯例的适用[J].国际法学,1997(3):54-55

2.曲波.国际贸易惯例与公共秩序保留[J].国际商务研究,2003(5):59-60

3.刘洪波.论国际贸易惯例效力[J].河南社会科学,2009(9):85-86

4.金振豹.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4(6):87-88

5.洪亦卿.国际贸易惯例适用中应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我国相关规定之应然剖析[J].法律・社会,2005(8):65-66

6.刘涛.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与研究两个问题的探讨――浅析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J].时代金融,2008(4):151――153

7.王传丽,史晓丽.国际贸易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2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一、现状分析:

1、某些人习惯了“风在吼,马在叫,黄河在咆哮”带来的,也可能因为听力不好,或者说积习难改。然而,不分场合的喧哗,不仅引来侧目,还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噪音污染,侵犯到了他人的空间。

2、有人会觉得禁止喧哗是对个人自由的妨碍,实际情况往往恰恰相反,喧哗状态才是个体的不自由状态。首先它代表了一种能力的匮乏,即我们缺乏足够的能力,将自身的表达需要,与周围环境乃至于他人的利益有机地协调起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这里既包含了声音使用的习惯不好,也包含了对自我与环境/他人关系的理解不足。

3、从心理学角度讲,合理的宣泄当然有积极意义,但是不分场合不分时间的喧哗经常还代表了一种深层的心智不成熟或者说失调/失衡,即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借着声音来宣泄失控的情绪。

二、在规范引导的同时,国内多个城市已将文明立法提上了日程,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将会受到法律惩罚。启动文明行为立法既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管理法规体系的需要。因此,我们建议:

1、首先,由宣传部、文明委等有关部门牵头,报纸电视台等媒体配合,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民不文明行为”和“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征集活动,根据广大市民对不文明行为的反感程度,选出“十大不文明行为”。

2、其次,针对市民反映最强烈的不文明现象,由有关部门拟定相应的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对广大市民的日常行为进行引导,例如明确提出“不得在医院、图书馆、高铁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和大声播放、接听手机”,“不得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使用音量超标的音响器材,损害公共环境”等。

第3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高等院校大学生公益社团是高校学生依据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以开展公益活动、服务社会为目的,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如环保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工协会、爱心服务社等。从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概念出发,公益性学生社团指以面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作为组织目标的学生社团。可见,高校公益社团是面向社会的,具有很强的开放性,符合当前开放型社会对高等教育的要求。2011年5月,总书记在给北京大学第十二届研究生支教团回信中勉励广大青年学生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为大学生公益社团参与社会管理指明了方向。大学生公益社团要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引入外部资源,不断加强外部联系与合作,包括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对全社会的贡献率。首先,高校公益社团应广泛寻找合作伙伴,或以优质活动策划为载体争取合作方的资源,或以自身优势人力资源协助合作方开展活动,从而获得物力、财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其次,高校公益社团活动范围十分广泛,总体可以概括为送知识、送艺术、送爱心、送文明4个方面,具体包括:提供专业性强的服务,如法律咨询、机电维修等;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如文艺表演、书画展览等;帮助老弱病残弱势群体,如关爱自闭症患者、留守儿童等;倡导群众遵纪守法,弘扬传统美德,如协勤引导路人文明出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最后,高校是社会的智囊库和人才聚集高地,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结合本校专业特色和办学规模,鼓励更多的大学生成立各类公益社团组织,为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高校公益社团的协同合作机制

随着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公民社会日益成熟和开放,社会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社会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单凭一方力量难以胜任,需要多方主体合作才能有效解决。协同合作就是充分整合合作各方的优势资源,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进行详细合理的任务分工,从而发挥整体实力,实现公益活动的目标。高校公益社团应加强与校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各类组织的合作,有效借助社会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每个高校公益社团虽然都有其独特的性质、特色与活动方向,但仍具有一些共同优势:科学文化知识、团队合作能力、志愿服务精神,这正是社会公益活动所需要的重要资源。这些因素使得大学生群体具有从事公益活动的比较优势,可以让他们直接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益服务。凭借高校公益社团的高素质、高能力、高志愿精神可以较为容易地寻找到理想的合作伙伴,争取相应的资源支持,弥补高校公益社团的不足。当前高校公益社团普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活动经费不足、物质基础薄弱、实践能力不强、缺乏管制权力。除了提供物质条件保障外,合作机构有时也需要派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对大学生进行指导,毕竟书本理论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在特别领域也有必要提供公权力的支持,例如指导文明交通出行、维护消费者权益、关注食品安全等。高校公益社团寻找校外合作伙伴不能盲目,首先要根据自身特点确立其发展目标,才能在相同目标的指引下找到若干合作意向组织。通常,政府部门、较大的民间团体是高校公益社团首选的合作对象,因为它们都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在其职能范围内积累了丰富的公益活动经验,能够更好地为高校公益社团提供有力帮助。当然,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也是重要的支持者,但是在商业目的的推动下高校公益社团要与之划清各职责,严格审核活动内容,避免公益活动演变为纯粹的商业活动。在确立合作关系之后,高校公益社团面临着如何确定合作方相互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高校公益社团充当主体地位,给予大学生良好的锻炼平台,合作对象应起到搭台式的辅助作用。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培养与发展社团成员的自主性和合作性、自由性和责任性、科学性和人文性、继承性和创造性,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高校公益社团在策划活动方案应尽量做到既能满足服务对象的公益需求,又要为合作对象带来切实利益。

三、高校公益社团的效能扩散机制

公益活动产生的效果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公益精神的价值远大于物质成果。公益精神具有扩散效应,能够使受益者心存感激并继续传递,使旁观者得到教育感化,积极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因此,高校公益社团应紧抓内涵建设和外部宣传,不断扩大公益活动的效果,使大学生群体成为公民学习的榜样,为高校赢得良好的声誉。

(一)高校公益社团的创建要体现特色化特色化意味着社团资源的集约利用、公益服务的专业水准、服务对象的特定选择。没有特色化的公益社团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社团宗旨模糊不清、社团管理松散混乱、服务对象范围泛化等。高校公益社团只有不断探索社团特色,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大多数高校公益社团根据学科设置,具有一定专业性,较为容易确定其特色,难点在于如何把这种特色在具体的活动中充分体现出来。

(二)高校公益社团的运行要坚持长期化由于个别不规范的公益社团开展一些临时性的公益活动,让收益人对大学生产生浮夸虚荣的不良印象,若活动质量存在折扣,特别是形式化问题严重,更会给公益领域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即使正规的公益社团也面临着社团成员每学年更新换代的问题,致使一些公益项目因接替成员的取向和参与程度等原因而中断。优秀的公益社团对成员的管理应当具有良好的新陈代谢机制,能够持续关注所在公益领域,为服务对象提供长期的支持、引导和帮助。

第4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 TB型子宫内膜治疗仪;功能性子宫出血;护理The clinical nursing care of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with TBtype endometrial ablator LIU Meiguang, LIU Weizhen, ZHAO Renfeng, ZHANG Jin Obstetrics and Gynaecology Department,The Peoples Hospital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Guangxi Nanning 53002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clinical nursing care way of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with TBtype endometrial ablatorMethods Thirty patients with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who diagnosed and treated by TBtype endometrial ablator were followed up and we compared the clinical observation and nursing careResults Thirty patients with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carried on completely under the TBtype endometrial ablator,The apparent effective rate was 9667%,22 patients were amenorrhea;7 patients had were hypomenorrhea;The inefficiency rate was 333%, There was no complications,such as infection and uterine injuriesConclusion Enhance the clinical nursing care of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with TBtype endometrial ablator was the important factor to assure the treatments safety and efficiency.

【Key words】 TBtype endometrial ablator;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nursing ca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自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Z2008076)

作者单位:530021 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妇产科 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是一种妇科常见病,尤其是绝经前期的妇女发病率极高,约占50%[1],由于月经过多常会引起贫血,传统的治疗主要通过激素止血、调经、或手术治疗。TB(thermal balloon,热球)型子宫内膜治疗仪是近年来治疗功能性子宫出血的新方法,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显示,子宫热球治疗异常子宫出血具有疗效好,安全性高,操作简便,损伤小,无明显并发症等特点[2],可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现将我院采用TB型子宫内膜治疗仪治疗30例功能性子宫出血患者的护理体会报告如下。1 临床资料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在我院妇产科就诊的30例功能性子宫出血患者,年龄37~52岁,平均40岁,符合以下条件:①无生育要求。②排除内膜癌及癌前病变。③无影响宫腔解剖学的病变。④无凝血功能障碍。⑤无宫内节育器。⑥无急性生殖道感染。其中月经过多伴经期延长12例,反复不规则阴道流血18例,伴有肾衰1例,患者均经药物治疗失败,且不愿行子宫切除术或宫腔镜下子宫内膜切除术及合并有严重的内科疾病。12 治疗方法 使用迈德士引入生产的第三代TB型子宫内膜治疗仪,患者取膀胱截石位,用250 mg/L碘伏消毒液进行外阴阴道消毒,探测子宫深度后,将治疗仪一次性使用药筒球囊端刻度标志调节到相应的宫腔深度,将药筒端插入控制单元加热腔中,打开电源开关,加热隔膜中的甘油直到手持控制单元上显示屏温度升到173℃,自动停止加热并进行检测,当提示“开始”后,即可将球囊端放入宫腔内,扣动治疗仪手柄上的启动开关开始治疗。药筒端内已加热甘油自动循环充胀放入宫腔的球囊,治疗128 s自动停止,球囊中的甘油自动回吸到球筒隔膜中,显示屏显示“可抽出”,即可取出球囊,治疗结束。13 评价标准 有效:为治疗后月经减少到正常量(16~30片卫生巾/周期),少量(6~15片卫生巾/周期),点滴量(<5片卫生巾/周期),闭经。周期无改变,痛经无加剧[3]。无效:为治疗后月经量无明显改变。需加用激素疗法或其他手术疗法。2 结果

本组30例患者均顺利通过TB型子宫内膜治疗仪的治疗,术中及术后患者血压、心率均平稳,术后跟踪随访:闭经或点滴量22例,月经明显较少7例,月经减少不明显1例,术中及术后16例有轻中度下腹痉挛性疼痛或下腹不适,未作处理,5例疼痛明显,使用阿托品或布洛芬,所有患者于术后1 d腹痛消失,未出现子宫穿孔、邻近脏器热损伤、感染等并发症,患者恢复良好。3 护理31 心理护理 患者由于对TB型子宫内膜治疗仪的治疗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同时担心手术中的疼痛和术后效果等,往往会出现焦虑、紧张等情绪变化。因此,做好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通过向患者和家属讲解有关TB型子宫内膜治疗仪的治疗大致过程及优点,需要配合的相关知识及注意事项,有针对性进行心理疏导,消除焦虑和紧张心理,提高痛阀值及耐受性,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及护理。32 术前准备 准备第三代TB型子宫内膜治疗仪及治疗仪一次性使用药筒并连接,将电源开关打开,仪器自动加热至173℃,常规配合医生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监测患者血压、心率,患者无手术禁忌证。嘱患者排空膀胱,协助患者取膀胱截石位,注意保暖,防止受冷。用250 mg/L碘伏消毒液进行外阴消毒。33 术中护理 密切观察患者神态、面色、脉搏及呼吸等变化,有无出现恶心、呕吐、脉搏减慢、出冷汗等症状,这是由于子宫痉挛收缩或宫腔操作时牵拉植物神经引起,手术治疗结束后绝大多数消失,无需特殊处理,本组无上述症状出现。同时,术中注意倾听患者的主诉,了解有无腹痛及其程度,通过向患者讲解手术进程,以轻松话题与患者交谈等方法分散注意力,有意识握住患者的手,给予适时的心理安慰和鼓励,指导患者慢节律深呼吸,放松全身、大腿和腹部肌肉,以减轻紧张焦虑情绪。

34 术后护理 患者术后留观05~1 h,注意观察患者神态、面色、血压、脉搏及呼吸外,还要观察患者腹痛部位及程度,有无阴道流血、流液,血尿等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医生处理。根据医嘱使用抗菌素及止痛药,可预防继发感染和减轻腹痛程度。35 并发症的观察 热损伤后,凝固坏死的组织脱落,是一种机体反应,热球子宫内膜治疗后,出现阴道流血、流水,表明子宫内膜受到了热损伤和脱落,可以说明是一种达到治疗目的的表现[4],但要注意预防感染,并有可能出现大出血、严重感染、子宫穿孔、邻近器官损伤等,护士及时的观察和护理十分重要。36 健康教育 指导患者进食营养丰富、易消化的食物,忌辛辣、刺激性的食物。注意休息,劳逸结合,经常保持外清洁,一个月内禁止性生活及盆浴,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37 术后随访 建立随访登记本,在治疗前要登记好患者的姓名、年龄、诊断、治疗时间、电话、联系地址等,并告知联系方式,随访时间为术后2周、1个月、2个月、3个月。了解患者月经量、周期及痛经等方面的改变。4 讨论

第5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2.08.357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2695-01

1 执行力的概念及在护理工作中的作用

执行是全方面系统的过程,具体解释为将思想计划付诸行动,通过行动形成结果,以此完成最初计划目的的完整流程。在整个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执行力是完成既定任务的能力,其评定的主要标准是任务完成的质量,时间,执行力决定了竞争力。美国著名组织ABB的原董事长巴尼维克有一个观点:“一个组织的成功,5%在战略,95%在执行”。由此可见,执行力是决定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再正确的决策也要倚靠好的执行力。

2 护理执行力及执行现状

护理执行力,应该是护理人员执行护理规定制度,互利进行流程的工作能力。现在很多医疗机构内部都有护理工作问题出现,虽然出现的原因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但是究其原因基本都是由于护理工作的管理不到位,执行力不足所引起的。这种情况是现在影响护理工作全方位高效开展的瓶颈,其各类表象大体总结如下:

2.1 护理人员的实际感觉和护理实际工作内容有出入,很多护理工作者对自己的工作内容执行情况,个人工作态度都是比较满意的;但实际情况中出现的问题及一次次教训都在告诫着我们,我们执行工作的成果与想象中存在不小差距。一般表现为,对上级传达的精神领会不深,不能严格遵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工作完成后效果不理想,等等。

2.2 重视业务忽视管理,一般医疗机构的护理管理工作过这都是出身于业务岗位,这样就有一大部分人还没有及时完成角色转变,并且缺乏管理知识,执行意识薄弱,几乎都是关注自身的业务水平,不重视所担负的管理职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重视业务忽视管理,对于管理内容不够细致,不能改变传统认识,忽视细节管理。

2.3 忽视基础质量的管理,临床护理工作面向的是患者,护理状况会对患者的健康状况产生极大的影响。很多时候,忽视护理基础质量的管理,尤其是在“三基三严”的培训没有实际效果体现出来,就会降低护理质量的执行效果表现。另外没有明确的制度执行态度,基本都把考核制度规范当做形式主义。

2.4 护理人员和患者沟通不能使患者满意,医疗护理工作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讲求人文关怀,想要看服务护理的质量就要看患者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评定。要尽量明确患者和家属的希望和要求,要将护理工作尽量细致化满足患者及家属的期望,除了要有先进的硬件设施配备,高超一流的医术水平,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合理规范的收费计量,以及高效制度化的管理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医患,护患之间的良好沟通,理解患者所需,完善自身服务。

3 提升护理执行力的方法及建议

前述各种情况,除了护理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人的要素)、规程制度不合理不匹配的原因(制度要素)外,多数都是在执行及监督环节(执行要素)上出了问题[2]。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执行力对护理工作的重要影响的体现之一。故,为了有效实现护理工作的预期执行效果,就必须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规范及落实。

而通过前面的讨论,不论是通管全部护理工作的护理部主任,还是直接面对病患的一线护理人员,都应当已经认识到,护理执行力是需要经过一个认知接受、逐步形成、循环提升的过程的。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护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教育、强化和修正。在现实操作中,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护理执行力予以提升:

3.1 制订可操作的执行目标,统一执行理念,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策划详细方案、具体分工及具体步骤,并通过相关评价、审核使护理工作能够有依照目标,有考核指标,有检查制度。再有,要找机会进行护理工作会议,将执行力文化传导给护理工作者,树立起争取的价值观念,规范行为做法,以保证护理人员能够高标准严要求的对待护理工作。

3.2 强化护理工作岗位责任,构建完善的执行标准,要实行行政层级管理,并且确定各级岗位护理工作的细则,对其责任,权限内容,任职及任免都有详细的规定,注释[3]。另外要根据实际护理工作内容,定制操作性强的护理工作流程,应积极突发事件工作流程以及不良时间上报流程等多方面内容,完善并规范护理工作。

3.3 强化护理队伍构建,扎实执行团队工作。要提出严密的工作人员选聘方法,要完全民主公开的选聘工作人员,执行择优录用的原则,构建最优秀的护理工作团队。另外要构建科学的培训体系,要有明确的级别层次,要提出重点训练培养内容,对护理人员实行合理高效的培训。优化岗前培训、轮转培训等项目的培训,尽量通过多种方法和渠道培养并锻炼出优秀的护理人员,强化护理团队的服务。

3.4 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塑造良好执行文化——护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应要下到病房,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监督临床护理情况,完善管理工作,另外可以举办护理工作会议,掌握各级护理人员的工作状况,思想认识,搜集工作建议和意见。形成良好的沟通,可令上行下效、政令通畅,护理工作才能氛围和谐并形成共鸣、达成共识,最终塑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3.5 强化绩效考核管理,形成合理激励机制对于比较重视责任的护理岗位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原则,要加强对执行力强的工作人员和优秀护理人员的肯定和任用,要杜绝投机取巧人员的上岗,要防止浮躁心理。对护理工作的执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这样才能使护理人员把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学习和护理工作中来,提高人员的工作热情。完善不良事件管理制度、构建责任追究机制、设立岗位评价考核标准,令其与职称、职务聘任及工作酬劳挂钩。

4 结语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如何在新形式下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加强对护理队伍的管理,塑造和提升护理工作的执行力,是目前医疗工作的主要努力方向。根据之前总结的多方卖弄原因可以总结出来,有很多原因会对医院护理工作的执行力产生影响,主要有心理,社会及管理观念几方面的原因[4]。这样就可以确定,实行科学规范,完整系统的护理管理,通过科学管理方法改变之前的传统管理方式,实行依法治理,做好事前预防这些都能够在一定程度生提升护理人员的护理执行力。目前很多医疗机构的改革实践证实,采用执行目标明确确定,职责岗位责任完全明晰,提升护理组织建设,构建有效沟通渠道,强化绩效考核管理等措施,可以使得护理工作质量显著提高。

正如于世雄在《赢在执行》一文中所言提高执行力,增强发展力,是一个医院稳定发展的长治之本。我相信在护理工作中,只要我们不断学习、认真思考、深刻领会、合规操作、上下一心、政令畅通,就一定能构建行之有效的工作执行力,从而提高护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令医院的护理事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 黄行芝,李巧云,严久英.护理管理执行力文化的构建与实施[J].护理学杂志,2006,17(21):51-52.

[2] 人、制度、执行,系管理学归纳的管理三要素.

第6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律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人格否认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1-0065-03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评价

(一)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逐步吸收折衷授权资本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法为确保公司资本的可靠性,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经济制度稳定发展,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而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规定了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新的公司法基本已经实现了对折衷受权资本制的吸收和借鉴。

(二)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不适用于外商企业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亦采用公司形式,但其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其主要是用特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有限公司,其合营或合作各方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合同中可以采用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一次或分期缴纳。鉴于实践中一些公司注册资本不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过长,影响经营,损害债权人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亦制定了一些规章用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①综述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资本的规定,可以看到类似于折衷授权资本制与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有所差异,这主要是基于吸引外资的特殊需要,构成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性。

二、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法律人格独立的价值及问题

(一)我国现行资本制度下公司法律人格独立的价值体现

公司法律人格独立的价值主要是通过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意义来体现的。以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为前提的股东有限责任自产生以来就逐渐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首先,公司法律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资本积累,同时将投资者的经营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有效的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诚如马克思所言,假如筹措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也不会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②其次,公司资产成为公司债务唯一的总担保,公司信用的基础只能是公司的资产总额,与股东个人的信用无关,从而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与股东具体人格相脱离,增强了股份自由转让性、投资风险确定性,也加强了股份在市场上的流通性,而证券市场的繁荣又使得资源得以实现优化配置。再次,公司法律人格独立实现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治理,有利于公司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灵活而迅速的做出反应,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在我国,由于不存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种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下的治理结构更是得到了彻底的贯彻,有助于现代公司的运营。

(二)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涉及公司法律人格独立的滥用

第一,新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足额补缴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缴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是现实中仍大量存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现象。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责任主体可以理解为实施该行为的股东及公司,以股东为责任主体时,只规定了除应当足额补缴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缴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以公司为责任主体,其责任及责任的性质是否为连带,以及在此过程中起到作用的董事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公司法尚未具体规定。

第二,从公司法律人格独立制度本身讲,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在公司运营中将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独立,谋求法外利益。控制股东可能迫使公司牺牲自身利益,从事控制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法律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法律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还可能利用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从事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例如,存在公司中部分股东虚假或抽逃出资的,虽然新公司法第20条中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该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是什么,债权人诉求的对象如果认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股东的话,的顺序及其责任的性质问题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同时,在此过程中起到作用的董事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公司法也未具体规定。

因而,为了防止公司法律人格独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侵权行为作用的发挥,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另一方面,要设置于公司法律人格相对立的制度,即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

三、完善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一)以现有资本制为基础,进一步有取舍的吸收折衷授权资本制的优点

由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且公司资本形式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制,使得筹建公司的资本从数量到形式都受到过于严格的限制,不利于搞活和搞好市场经济,也不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健全。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可以见到不少关于设立公司降低最低资本额和资本形式有所丰富的条款。对于法定资本制下的公司增资和减资的繁琐,可以进一步有意吸收折衷授权资本制具有显而易见的方便和灵活性,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自上个世纪50年代时起的两种资本制度不断融合而形成的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的趋势。

(二)包括发起人在内的股东和董事,对公司资本不足额的补足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处于特殊法律地位,多数国家法律规定了发起人义务,包括资本不足额的补足义务。这样规定通过加重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使其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依法履行义务,防止发生公司资本不足。在发生公司资本不足时,也能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填补资本亏空。

董事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极为关键的,公司在成立后的增资过程中,因股东的虚假和抽逃出资造成股东出资显著地与章程所记载的数额不符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连带贡任。

(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等人员应当对公司的实质性减资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公司的实质性减资往往是其行为造成的。因而许多国家的公司都规定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实质性减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证明自己履行了忠实义务及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对后果承担责任。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当在公司法中规定,因违法减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损失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股东、经理及监事承担赔偿责任。

(四)细化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的限制

由于股东可以通过与公司的交易实现返还股本,因此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是维护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我国公司法对该方面的规定十分粗略。笔者认为对这种交易行为的限制关键应在于规定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的转移财产的交易必须充分公开,可以借鉴法国和美国公司法的做法,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在交易额达到一定限制时,应经股东会表决批准,且该利害关系股东不能参加表决。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验资制度

作为以法定资本制为基础的国家,我国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验资制度,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缺乏对验资法律关系中公司登记机关、验资机构及公司之间的制约性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很少对验资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虚假评估、验资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和检察院等监察机构,应当介入验资程序以及最后的验资报告实质性和有效性审查工作,有效制约虚假评估、验资,可以推进我国验资制度的发展。

四、建立完善我国的法律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律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配置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义务与责任的法律制度。作为公司法律人格独立原则的对立原则,已成为了解决“公司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我国公司的法定形式只限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拥有理论及现实上的便利条件。此外我国在不少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已经蕴含了公司法律人格独立的理念。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通过对公司法的完善来确定公司法律人格否认成立的要件,作为该项法律规则使用的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毋庸置疑成为适用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的先决。

第二,确实存在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了违反其独立性的行为。

以下情形及行为应当认定为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1)公司资产不足。股东虚假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应当可以直接向该股东请求清偿。其中出资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资的,应当在补足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完全没有出资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则应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形骸化。①公司股东的具体行为成为致使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与自己交易的是公司还是股东本身。②公司在没有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的情况下;没有发行股份或未收到对价情况下开始营业。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按时召开,股东似乎以合伙身份人的作出决定;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使交易第三方判断发生错误。④公司解散而未履行清算义务。

(3)存在控制关系的公司。①公司间订立特殊契约,设立支配关系。②母子公司关系。

(4)股东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股东的控制权滥用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强调的是该行为与利益受损的因果关系。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理由已经违背了公司制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第四,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否认公司法律人格。其规则过程对于主观心态的考察应当以客观行为为主要判断基准。

另外,关于公司法律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形式;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法例,在公司法中具体的建立于公司法律人格独立相对立的平衡体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典型案例,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促进该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7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协作性公共管理 区域公共管理 美国州际协议

[中图分类号]C9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5―0050―05

在美国,州际协议(Interstate compacts)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协商达成,并经国会同意的法律协议,缔约州受协议条款和《联邦宪法》“契约”条款拘束,就像商业交易中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受契约约束一样。这是一种最有法律约束力的州际合作机制,它使州与州可依宪治原则,通过政府间契约基础而非科层权威把他们自己联合起来形成自主性的区域公共管理关系社群,构建州际区域公共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制度框架,从而在一种一致性、有序的、可预见的区域环境中促进资源、技术和信息实现跨州整合、流动与共享,共同运用这些资源、技术和信息,满足州际区域交易方面的各种欲望,促进州际区域协作秩序的发展。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州际合作形式,州际协议的历史和美国自身的历史一样悠久。州际协议最早起源于北美殖民地时代英属殖民地间边界和土地争端治理中的“协议”程序,经由邦联时代的初步发展,到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颁布,则标志着州际协议进入了正式化与永久化发展阶段。至今,州际协议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

一、州际协议的宪治框架:美国《联邦宪法》“协议”条款

(一)美国殖民地时代的“协议”程序:州际协议的原型

在美国殖民地时代,广泛存在的英国女王特许状使得各殖民地的边界不断变更,从而有关殖民地边界和土地产权的争端也不可避免。当时英国女王已经授权英国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解决了北美殖民地间的许多边界争端和土地产权冲突。具体程序是:由殖民地先向英国女王,然后由英国皇家调查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审理这些争端案件。当皇家调查委员会作出判决时,争端各方可以向英国枢密院上诉。显然,这种争端治理机制类似于今天的法庭诉讼(Litigation)。但在当时,英国政府和殖民地总督凭借行政命令,还规定了解决边界问题的另一种方式,这就是美国殖民时代著名的“协议”程序(The Compact Process),它可能是美国州际协议的原型。通过“协议”程序,各殖民地的代表(这些代表一般称呼为“委员”)可以坐在一起通过谈判和协商,签订边界协议。有时候,英国枢密院派专门的委员到北美殖民地现场监督和促使争端各方达成协议。这些协议必须得到英国枢密院和英国女王的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女王的批准将合法化殖民地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各种边界协议。英国女王通过颁发特许状(Charter)许可和批准这些协议。当这些协议获得了女王批准后,签订协议的各殖民地必须严格执行,并且英国枢密院和女王在殖民地的王室总督会监督这些协议的实施。如果殖民地间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也就是缔结协议不能解决这些争端和冲突问题时,则可以通过英国枢密院向英国女王上诉,之后通常交由英国皇家调查委员会对这些争端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审理结果移交女王,由女王作最后裁决。实际上,这种方式带有诉讼特性。

因为诉讼增加了英国女王和皇家调查委员会调解这些殖民地间冲突的负担和诉讼成本。法庭诉讼被证明不是解决殖民地边界争端和州际问题的一种理想手段。“协议程序”在当时是一种能为各方所认可的治理机制。通过设计“协议程序”,北美殖民地人民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他们能够真正自主治理他们之间的争端与冲突。这与当时殖民地人们所进行的各种为争取自治展开的自发性斗争是分不开的,也创造了一种和平解决北美殖民地间边界争端的传统。从这个意义上看,殖民地边界与土地产权争端治理的协议程序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制度变迁的内涵。虽然这些殖民地在解决当地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存在差异,但到1700年,一种普遍的边界争端自治制度实践模式已经形成。

上述解决殖民地之间争端和冲突的两种机制在北美独立革命以前已经有100年的历史。其中,协议主要被用来通过确定殖民地间的管辖边界,合理界定和保护殖民地间的边界和土地产权。殖民地间协议(Inter-eolonial agreements)在当时是相当普遍的,经各殖民地总督签署并经女王批准后,协议将对签订争端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后来美国建国和《联邦宪法》实施以后,这些边界协议继续有效。

“协议”程序在北美殖民地时代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政治发明,它以英国女王法令形式体现出了北美殖民地之间通过相互订立圣约和“把我们自己联合在一起”的协作治理方式,为后来美国“国父们”(The Founders)学习和创新这种争端与冲突治理制度、规则与模式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进而也有助于设计《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中有关协调州际关系的制度安排。到美国建国后,对持续地解决殖民地间边界争端的方法的要求最终导致了“州际协议”最早在《邦联条例》中体现,并随后在美国《联邦宪法》中被继承和被正式制度化了。

(二)美国《联邦宪法》“协议”条款:州际协议的宪治框架

美国建国初期,原有的殖民地和新独立的州不断发生边界争端。随着州际关系紧张和州际合作变得十分重要。这使得从国家宪法制度的高度设计大家可信赖的、相当规律的协调州际关系的制度安排显得非常重要。《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是由深深意识到州际争端与冲突和熟悉调节这些争端与冲突的政治家们制定的(Frankfurter and Landis 1925,685-758)。加上从17世纪初期至18世纪中后期,英属北美殖民地已经通过协议(Agreements)程序来解决殖民地间的各种争端,这种政治经验,使美国国父们充分意识到双边和多边州际协议可以用来解决州与州之间的争端和通过合作行动来解决跨边界的问题。1776年8月20日,大陆会议最后审议通过的《邦联条例》中对有关协议的条款作出如下规定:没有合众国国会的同意,任何州不能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缔结任何联盟、协议、同盟或条约。……没有合众国国会的同意,两个或更多州不能在他们之间缔结任何条约、联盟或同盟,并且具体指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以及持续的期间。从该条款可以看出,《邦联条例》的起草者们非常含蓄而精巧地使殖民地时代的“协议”程序(The Compact Process)最早在《邦联条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后来被明确写进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北美殖民地时代的“协议”程序和邦联时代的州际协议经验,直接影响了独立后美国《联邦宪法》“协议”条款(The Compact Clause)的出

台。

《联邦宪法》第1条10款这样规定:“任何州不得缔结条约、同盟或联盟;……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其他州或外国缔结协议”。《联邦宪法》“协议”条款在立宪选择层次上赋予州享有缔结州际协议的有限选择权,为州与州之间在集体选择层次上建构州际协作关系秩序提供了一种激励与约束共存的制度化结构,体现了联邦性与国家性、授权激励与限权约束、分权与制衡、自治与共治等双重原则的有机结合。之所以这样设计《联邦宪法》“协议”条款,一方面,基于授权激励的考虑。州际竞争与合作是联邦制的内在产物。调和这种竞争,促进州际协作对于联邦制的有效治理是非常重要的。州际协议已被证明是解决州际争端和加强州际合作的一种重要机制。因此,从国家宪法的高度,在立宪选择层次上设计这种促进州际协作的法律制度框架,有助于强化这种州际协议的基础,也借此激励各州组织州际协作行动的信心。另一方面,基于限权约束的考虑。为了阻止各州之间进行合谋或者颠覆合众国,从而造成对合众国的政治安全和下级政府间有效竞争的破坏,进而削弱联邦的政治平衡的可能性,因此,州际协议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才具法律效力。授予国会对州际协议的批准权,即,一项州际协议只有得到国会的同意才能生效,借此可以约束州际协作的滥用。宪法规定国会同意的基本目的在于确保没有任何州际协议能够反对国会的立场。很显然,这表明国会对能够限制州际商务的州际协议具有最后决定权。当一项州际协议将增加各州的政治权力机关或者损害联邦政府的至高权威时,即影响到联邦政治权力结构的平衡时,得到国会的同意是非常必要的。这实质上体现了契约主义(联邦性)与国家主义(国家性)的双重倾向,贯彻了分权与制衡的政治原则――以联邦权力制约州权力,预防州权滥用,确保州际协议不会侵占联邦的政治特权,从而维护了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州际协议的类型和功能

(一)州际协议的基本类型

赖特提出了四种类型的政府间政策:边界或管辖型政策;分配型和发展型政策;规制型政策;再分配型政策。作为一种政府间关系形式,州际协议具有政府间的政策内容和特点,所以笔者根据赖特对政府间政策内容的分类,将州际协议分为四种类型:州际边界协议(Interstate boundary or iurisdiction-al compacts);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Interstate distributive or developmental compacts);州际规制协议(Interstate regulatory compacts);州际再分配协议(Interstate redistributive compacts)。目前,这些类型的州际协议共有300多份,涵盖的领域包括边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流域水资源管理、环境污染共同防治、区域经济发展、大都市区治理、共同资源开发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

1、州际边界协议。州际边界协议主要是用来界定或重新划分州与州之间的边界或行政管辖区范围,解决州际边界争端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北美殖民地时代和美国建国初期,协议通常用来调解殖民地之间、州与州之间的边界争端和冲突。一旦经过各成员州批准并得到国会的同意。州际边界协议就永久地确定了成员州之间的边界。从现有州际协议的成员构成来看,边界协议主要用来界定两个州之间的边界和管辖范围。即双边州际边界协议。美国建国以来最早的州际边界协议是1780年宾西法尼亚与弗吉尼亚缔结的边界协议。而弗吉尼亚与肯塔基在1789年缔结的边界协议是美国《联邦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份州际协议。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新签订的州际边界协议主要有北卡罗莱纳与南卡罗莱纳边界协议(1981年),新罕布什尔与缅因边界协议(1985年),加利福尼亚与内华达州际水资源管辖协议(1987年),南达科他与内布拉斯加边界协议(1990年),弗吉尼亚与西弗吉尼亚边界协议(1998年),密苏里与内布拉斯加边界协议(1999年),乔治亚与南卡罗莱纳边界协议(1999年),奥克拉马与得克萨斯边界协议(2000年)。

2、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的主要特点是,政策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州的居民或具体的行政管辖区,而政策的成本是分散化的。这意味着,双边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bi-state distributive or developmental compacts)倾向于促使具有明显的利益获得者的政策和政治条件。目前主要的州际分配或发展协议有《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协议》(1921年),《科罗拉多河协议》(1922年),《特拉华河流域协议》(1961年),《华盛顿大都市区交通管理局协议》(1966年),《五大湖流域协议》(1968年),《南部区域发展政策协议》(1973年),《州际固体垃圾处理协议》(1982年),《中西部客运铁路协议》(2000年)和《五大湖-圣・劳伦斯河流域水资源协议》(2005年)等。

3、州际规制协议。州际规制协议政策的成本集中由所针对的目标群体承担,而政策的利益是分散化的。州际规制协议有时由寻求阻止国会立法干预涉及州际问题的州政府的规制权力的经济利益集团所推动。目前,美国州际规制协议涵盖的政策领域主要有污染控制、公共安全、营业执照、个人从业资格许可、交通车辆运载、自然资源开采、保险、治安等。如《波托马克河协议》(马里兰和弗吉尼亚,1958年),《新英格兰州警察协议》(康涅狄格、缅因、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佛蒙特和罗德岛,1934年),《新英格兰州际水污染控制协议》(康涅狄格、缅因、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罗德岛和佛蒙特,1947年),《驾驶执照协议》(1958年),《交通工具安全协议》(1958年),《华盛顿大都市区交通规制协议》(马里兰、弗吉尼亚和哥伦比亚特区,1960年),《教育从业人员资质州际协议》(1968年),《州际环境协议》(纽约、新泽西和康涅狄格,2000年),《州际护士许可证协议》(2000年),《州际保险品规制协议》(2003年)。但有些州际协议名为规制,实际上并没有赋予协议以强制和规制的权力效力,如《州际采矿协议》(1971年)。

4、州际再分配协议。州际再分配协议所涵盖的政策领域包括福利、医疗健康、公共援助、教育、社区公共事务等。州际再分配协议主要有《西部区域高等教育协议》(1953年),《州际收养与医疗互助协议》(1984年),《州际地震应急管理协议》(1989年),《五大湖地区森林防火协议》(密歇根、威斯康星和明尼苏达,1989年),《中西部区域高等教育协议》(伊利诺、堪萨斯、密歇根、明尼苏达、密苏里、内布拉斯加和俄亥俄、威斯康星等8个州,1991年),《州际应急管理互助协议》(1996年,49个成员州,加利福尼亚州除外)。

(二)州际协议的主要功能

1、构建跨州统一法律制度框架,促进了州际协作行动的制度化。在美国联邦治理体制环境下,各州按照《联邦宪法》“协议”条款确立的宪治原则,通过谈判和协商,自愿签订州际协议,构建以治理跨

州共同问题或推动共同政策议程为目标的跨州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州际区域法制协作,是相互独立的政治管辖区政府主体就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的合作立法,是建构州际协作秩序的基本形式。这种州际区域法制协作的主要目的是相互独立的政治管辖区对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问题采取立法协作行动,形成州际协作的理念和程序,设计一致的行为规则,创造州际协作秩序运行的法制基础,实现跨州区域法制一体化,推动州际协作性公共管理行动的制度化与规范化。通过州际协议所建构起来的跨州区域法制协作框架,为州际协作行动创造了激励和约束的结构,减少了由跨州市场交易、分工发展和资源流动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州所面临的由于国家的发展与领土的扩大和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所带来的跨州区域公共问题,创造了州际协作行动的法制基础。

第8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工作满意度;知识型员工;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6-0028-02

1现代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现状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两个核心目标是生产率与员工职业生活质量,而工作满意度是企业员工职业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心理指标。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知识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资源的有效分配,都离不开知识,而知识的载体是知识型员工,他们是企业的核心资源。

大量研究表明:员工工作满意度越高,对组织的忠诚度越高,其工作积极性也越大;反之,员工对工作满意度越低,则其对组织的承诺度就会相应地减弱。因此,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工作满意度的高低来监控组织状况,对症分析,进行组织管理的改进,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员工更好地发展,从而收获的是良好的工作绩效,促进企业未来良性发展。

但就目前来看,我国企业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却往往差强人意。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员工管理上频频出现问题:高员工离职率、低绩效表现等,这些都制约着一个企业未来的良性发展,如何使员工工作满意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如何降低员工的离职率?如何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如何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就现代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的相关建议,以期提高工作满意度。

2现代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困惑及成因

根据胡蓓基于实证的研究,影响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因素按照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其中,主要因素有: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工作条件、工作自以及管理政策;次要因素有:组织文化、工作内容、组织内的集体活动和工作时间。将这些因素归类为以下三大类进行分析。

1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包括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以及组织内的集体活动。同事之间的相处是每天必须要经历的事情,恶性关系使得员工的工作状态不佳,情绪低下,容易产生较差的工作绩效。一个好的上下级关系会使员工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尊敬,上下级的有效沟通也会使员工在工作上获得支持,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并交付好的工作结果,相反,上级对下级的忽视,会使员工得不到该有的帮助和重视,则会降低员工的积极性。组织内的集体活动会影响员工的组织归属感,集体活动在员工间的失调使得员工产生懈怠,降低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2工作本身

工作本身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自。工作内容与员工的匹配越来越被企业所看重,让不同的员工做适当的工作,工作难度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难度过高会导致员工努力之后所获结果仍不佳,而过低的难度则会让员工无法追求到个人能力的充分施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降低员工的工作满意度。知识型员工更追求自,认为保持工作的自是企业对自己的尊重以及能力的肯定,但是企业如若对员工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要进行干预,那么员工的积极性就会降低,由此会产生低的工作满意度。

3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包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组织文化和管理政策。知识型员工在获得薪酬的基础上,还相对重视自身的工作条件,工作条件若使员工产生反抗心理,则员工工作时充满懈怠,造成低工作满意度。较长的工作时间使员工身心疲惫,无法以更好的姿态进行工作,长期以来则会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每天高负荷的工作时间,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则相对较低。员工在一个组织文化与自身愿景相对契合的企业中工作会产生愉悦的心理,而若企业文化与员工自身价值观相悖,员工则无法长时间的在企业中待下去。管理政策也是影响员工工作满意度的一个因素,管理政策的公平性、有效性、合理性都会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认可,而相反,则会降低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3提高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有效措施

1薪酬制度力求公平

薪酬是决定工作满意度的重要因素,当然,高薪酬并非必然导致工作满意度提高。根据双因素理论,薪酬属于保健因素,低薪酬会使员工感到不满意,而高薪酬带来的是没有不满意。同时,公平理论指出,当员工感受到自己的付出与回报与他人相似,才会感觉到公平,也就是说,薪酬与工作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不是一个人的绝对所有,而是相对收入。因此,建立公平的薪酬体系,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2按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决策

绩效考核的目的在于为薪酬分配、培训、人员调动与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与这些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相联系,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员工认为努力做出成绩可以得到期望的好结果,于是就会产生较大的满足感,努力工作行为受到了正强化。因此,绩效结果的科学分析与正确使用应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严格按照绩效结果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

3提供公平竞争的工作环境

在工作中,知识型员工最需要的就是公平竞争,使员工在企业中公平竞争。在这样的环境才更有利于员工施展自己的才华,更能够发展自己,更有益于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公平的企业可以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使员工能够专心的工作。

4创造关爱知识型员工的企业氛围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追求自身的发展是个人需求之一,现在的员工已不再仅仅是对薪酬的追求,同时也追求精神的归属和自身的发展。对于员工来说,自身的发展进步已经成为了他们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个关爱员工的企业必然会令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提高,而组织提供的培训也成了选择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合理的培训使员工在工作上提升自己的能力。企业应该提供给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给予员工在工作上的支持,要适当地鼓舞员工的士气,对高绩效的员工给予肯定的评价,提升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同时,企业要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以提高知识型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5营造积极追求进步的企业氛围

积极追求进步的企业环境可以营造一个好的学习型企业和务实型企业。企业给予员工足够的支持和信任,重视企业的发展,重视员工的发展,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从而能带动员工积极地学习与提高工作绩效相关的知识,为企业提供高绩效。

6创建自由开放的企业氛围

知识型的员工都希望企业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系统,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员工之间可以平等地交流观点,交换相互的想法,促进员工间关系,使得员工在得到企业一定的支持和信任之后,可以大展身手,积极地在工作中施展自己的才能。企业应该促进员工与上级的交流,增强员工在工作中的参与意识,促进工作任务更有效地传达,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7整合企业文化价值观,营造共同愿景

企业应该整合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将员工的价值观和企业的文化价值观有机地结合起来,树立共同的目标,打造共同愿景,增强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卓清谈知识型员工工作满意度管理[J].改革与开放,2009(12):120

[2]胡蓓,陈建安脑力劳动者工作满意度实证研究[J].科研管理,2003(4):139-144

[3]葛培波,高天云提高工作满意度的途径[J].山东经济,2002(5):60-61

第9篇:公共利益的性质范文

今年以来,在公开透明领导小组指导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和阶段性成果。但是,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单位认识不到位,工作迟缓;有的工作主动性差,被动应付;有的行政许可服务搞形式,没有真正解决两张皮的问题;有的内部机制、制度不健全,不愿真公开等。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深入扎实地推进我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大家已经普遍认识到,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集政治、经济、社会于一体的重在课题,是思想上的革命、体制上的创新、机制上的完善,效能上的提升。但在实际运行工作中,一旦触及具体工作和具体问题,易表现出不适应、难接受甚至是抵触情绪。因此,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措施,教育干部,树立拥护改革、服从大局的意识,增强工作纪律性,以敢于自我革命、自我牺牲的精神,以全新的理念和创新的方法,积极推进工作,保证把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继续做好职权清理工作

1、前一阶段清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对现有全部行政职权按照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并摸底登记,做好深入开展行政权

力公开透明运行基础工作。2、审查核对有无漏报和错报误报行政职权,并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正。3、针对行政职权的动态性特征职权,并及时按程序做好调整变更工作。4、在公开透明运行中,要积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建议,依照规定程序,修正和完善运行流程图。

三、全面实施公开透明运行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职权目录、运行流程图和公开方案,对全部应该公开的行政职权实行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中,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及进发现和处理公开透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公开透明运行全面、真实、有效。

1、突出抓好重点权力部位。在全面实施公开透明运行的基础上,各级各单位要突出抓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和人、财物、事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权力事项的公开运行。如: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房权交易、各类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公共性资金分配使用等;单位内部要重点抓好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和财务支配等权力的公开透明。公开透明运行初期,各单位要在全面实施的基础上,选择5-10个行政权力事项,重点组织和监督其运行情况。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本级和选定的5-10个重点市直部门的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督,并在其它市直部门和三个试点县区政府本级,每个单位选择3-5个权力事项,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督。

2、完善市行政权力公开服务中心工作。要突出把一区一局一长一处一章“五个一”办公模式落实到位。行政许可服务大厅主管局长带班、行政许可服务机构整建制进大厅和办事权完全进大厅的运行机制必须落到实处。市直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都要成立或调整成立行政许可服务机构,并在9月底前向市编办提出报告,市编办要尽快按程序审批。行政权力网络大厅各项服务事项,必须把所有运行程序纳入大厅并在在厅内办结,严禁体外操作。要充分利用大厅内的开、评标等设施。建设、土地、政府采购、

产权交易等活动,需要在厅外开展工作的,必须经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专门网络业务服务系统之外的各部门也要加紧软件开发工作,加大硬件投入,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建立自己的网络业务服务系统,扩展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网上办事能力。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提高政民互动大厅与群众和社会的互动率,拓展其服务功效。

3、采取多种形式实施公开。积极主动做好各单位公开透明运行网站和八个专门网络系统的信息更新维护工作。要求在报刊等媒体公布的信息必须同时在网站公布;提倡和稳妥推进“通透式办公”模式,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通透式办公;尽快建立出台新闻发言人信息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政府重要政策、决策信息。按照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建设。

充分发挥传统公开平台的作用。允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等公开形式,形成全方位、立体公开。强化管理,提升服务,使市政权力服务中心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利民利企功效。

四、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是创建一套成熟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模式和机制的重要保障。各试点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在突出抓好落实受理行政投诉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绩效评估办法和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运行工作实践,积极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工作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