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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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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税收政策

第1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安徽省;服务业税收;经济增长;实证研究;政策建议

自20世纪60年代起,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产业结构由工业经济转向服务经济,服务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安徽省作为“中部崛起”的重要省份、长江经济带流域经济的“咽喉”,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安徽经济尤其是服务业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增长的主动力的同时,安徽省的税收政策在促进服务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依然十分有限。本文通过对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在探讨制约安徽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税收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服务业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安徽省服务业税收现状分析

“十二五”时期,尤其是进入“十三五”时期以来,安徽省全面落实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基础上,税收收入尤其是服务业税收收入表现出明显的特点。

(一)服务业税收增速较快

近年来,安徽省服务业税收持续快速增长。由表1可以看出,全省服务业税收由2010年的732.59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663.6亿元,年均增收额超过186亿元,年均增长17.82%,快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2010~2014年全省税收平均增速15.74%)2.08个百分点。从税收与经济增长的比较分析,近年来服务业税收平均增速快于全省生产总值平均增速(2010~2014年全省生产总值平均增速12.22%)。5.6个百分点,服务业税收与经济平均弹性系数为1.46,充分表明全省服务业税收富有弹性。服务业税收快速增长是全省服务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直接体现,这种体现主要是由于“十二五”期间全省将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落实。

(二)服务业税收结构优化

从表2可以看出,安徽省金融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2014年现代服务业税收(包括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个行业)总量突破1 000亿元,达到1 096.82亿元,年均增长39.92%,快于全省服务业税收平均增速18.66个百分点。从2014年重点行业税收分析,金融业237.41亿元,是2010年的3倍,年均增长31.60%;房地产业584.67亿元,是2010年的2.92倍,年均增长30.69%;在金融业、房地产业的拉动下,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了服务业结构的显著优化。2014年,全省现代服务业税收占服务业税收重量的比例达到67.51%。与此相对应,2014年传统服务业税收为527.85亿元,年均增长8.01%,在服务业税收中的比重也由2010年的51.89%下降到2014年的32.49%。

(三)金融业税收拉动显著

金融保险业属高税行业, 金融保险业税收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支柱。从表2中可以看出, 安徽省金融业增加值和税收占的比重并不算高, 金融业对经济增长和服务业税收增长的推动作用不强。近年来, 随着安徽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壮大, 金融业税收对服务业税收增长的拉动作用初现端倪。2014年安徽省金融业实现税收237亿元, 比上年净增50 亿元, 同比增长26.73 %, 增速在服务业各业中靠前, 金融业税收占服务业税收的比重为14.97%。可见, 金融对安徽省服务业税收增长拉动效果明显。因此, 安徽省应进一步大力发展金融业, 将金融保险业打造成安徽省服务业税收的支柱行业。

二、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GDP相关性分析

经济是税收的源泉, 经济决定税收, 而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 即税收既能阻碍经济增长又能促进经济增长, 这是税收与经济关系的一般原理。税收效应理论表明, 政府通过征税, 可以影响纳税人对消费、储蓄、投资和劳动作出一种使自己获得最大效用的理性选择, 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

取表3中的服务业税收(Y)与GDP(X)两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由Excel输出回归结果。根据回归结果得到服务业税收T与GDP的回归方程如下

Y=0.1019X-547.357

R2=0.9916

由判定系数R2=0.9916,充分说明这一段时期由GDP解释服务业税收的可信度高达99.16%,其它随机因素不到1%;相关系数r =0.9958,说明这一时期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GDP总量之间是高度正相关的;弹性系数为0.1019,表明GDP每增长一亿元,税收收入便可增加0.1019亿元。该结果再一次验证经济决定税收的原理。

(二)安徽省服务业税负与GDP增长率相关性分析

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因向政府缴纳税款而承担的货币损失或经济福利的牺牲。宏观税收负担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的税收负担状况,一般通过税收收入总额占GDP 的比重来表示。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往往把宏观税负水平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国内外研究结果均显示,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呈反比,税负增加制约经济增长,税负降低促进经济增长。

取表3中的GDP增长率为X,服务业税负为Y,对服务业税负和GDP增长率进行回归分析,由Excel输出回归结果。根据输出结果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Y=-0.0918X+8.3022

R2=0.9009

由判定系数R2=0.9009可知,服务业税负对GDP增长率的影响较显著。相关系数r=0.9492说明服务业税负与GDP增长率之间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弹性系数为-0.0918表明服务业税负每增加或者减少一个百分点,GDP增长率就减少或者增加0.0918个百分点,即服务业宏观税负与GDP增长率之间呈负向相关关系。

(三)安徽省服务业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相关性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服务业税收增长率2010~2014年高于GDP增长率,2015年低于GDP增长率,这主要是由于2015年以来安徽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服务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原因。取表3中服务业税收增长率为Y,GDP增长率为X,对服务业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进行回归分析,由Excel输出回归结果。根据输出结果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Y=1.7428X-2.2778

R2=0.8464

由判定系数R2=0.8464可知,用GDP增长率来解释税收增长率的可信度为84.64%;相关系数r =0.92,说明服务业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间是相关的。

通过以上分析表明:服务业税收增长与GDP增长关系关系密切, GDP增长决定服务业税收增长,服务业税收增长没有妨碍GDP增长, 即服务业税收增长与GDP增长是协调发展的。

三、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关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但离高水平、高层次的服务业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应关注的问题

1. 服务业税收增幅持续放缓

2010年以来,安徽省服务业税收增幅持续下降,由2010年的42.77%下降到2015年的2.40%,6年回落40.37个百分点。由表2的数据,从2014年重点服务行业税收增长分析,第一大行业房地产业税收增长速度大幅降低,仅仅增长6.83%,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增幅29.6个百分点;第二大行业批发零售业税收增长了3.51%;第三大行业金融业虽然增长26.74%,但依然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增幅4.2个百分点。随着增幅下降,安徽省服务业税收增幅在中部地区的位次也由2010年的第一位下降到2014年的第四位,仅仅高于山西、湖南。虽然服务业税收增速放缓是经济新常态在税收方面的具体体现,但税收增长幅度大幅下降,特别是位次明显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后劲不足、动力缺失。

2. 高附加值服务业占比偏低

“十二五”末期、“十三五”初期,安徽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网络信息E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快,但由于起步晚、规模小,在发展层次上仍处于降低水平,这类税收占比依然偏低。由表2可知,2014年,安徽省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税收45.65亿元,仅占服务业税收的2.8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税收107.80亿元,占服务业税收的6.6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税收7.34亿元,仅占服务业税收的0.5%。这些数据表明,安徽省附加值高的现代服务业规模较小,竞争力依然偏弱。

(二)制约安徽省服务业发展的原因分析

1. 税收支持政策利用率不高

安徽省服务业中小企业数量居多,重点龙头企业偏少。而且,不少科研院所和中小服务企业只顾埋头科研或从事生产经营,并不主动去了解国家提供的税收扶持政策,更谈不上通过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去积极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结果致使很多中小企业或科研院所要么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条件,要么符合税收政策支持条件但不熟悉申报程序而放弃申报。

2. 税制结构设计针对性不强

目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在实施中虽然取得了较好的引导和激励效果,但随着服务业的高速发展,一些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缺位和滞后现象,如针对中小服务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偏少、对新办服务企业激励不足、税率设计没有突出鼓励和抑制发展的政策导向。

3. 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不足

在安徽省现行有关服务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中,主要是针对教育、卫生、文化、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业,而对物流业、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等高科技高风险的现代服务业以及农村现代服务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较少,支持力度不足,未能体现安徽省现行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四、促进安徽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安徽省服务业处于中部地区中等水平,发展速度呈放缓趋势,重点行业辐射作用薄弱,产业集群效应有待增强。同时,安徽省服务业也面临难得的机遇,投资集聚效应逐步显现,“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发展战略逐步实施,区位、交通等基础设施也为安徽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了促进安徽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本文从税收政策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梳理现有税收政策

安徽省税务部门应做好对已经的税收扶持政策的梳理工作,对于其中模棱两可的政策进行阐释和细化,对缺失的部分进行补充,保证政策的可操作性;对于政策的各项执行程序进行优化,保证优惠政策的顺利执行,为促进安徽省服务业快速发展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同时,安徽省税务部门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落到实处,增加政策实施的透明度。

(二)助推服务行业发展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安徽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总产值占全省GDP比重较大,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不仅关乎经济发展,同时也关乎民计民生。从“营改增”方案来看,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无法完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营改增”可能加重他们的税收负担。建议由省政府牵头,与“营改增”试点行业相关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加强政策调研,帮助企业主动利用税收政策,完善内部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明确税收优惠政策重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不是越多越好。安徽省应该在梳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有利于增加服务业总体规模、优化升级服务产业结构、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行业。此外,应对不同类型的服务行业制定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着重从促进就业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着重从促进科技研发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措施,才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扶持助推产业发展的作用。

(四)加强服务行业税收征管

科学的税收征管手段,既是实施和执行税收政策的支撑载体,又是规范企业行为、公平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从安徽省目前情况看, 偷漏税现象在个别服务行业比较突出,如餐饮业中经常采用小礼品代替发票已相当普遍,对此税务监管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努力营造良好公平的税收环境,使安徽省服务业税收与经济保持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年鉴[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2]刘普照.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原铁忠.GDP能作为衡量税收增长的尺度吗[J].税务研究,2005(01).

[4]刘建民,宋建军.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01).

第2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由我国中央政府决定的。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我国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我国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减轻课税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的制度是较为少见的。

    (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的税率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我国内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而我国银行业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高、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缺乏竞争力(辛浩等,2007;刘馨颖,2011)。

    二、对上海金融业税收激励的政策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方向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正在崛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等,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实践相比,中国内地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因此,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一)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

    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按月(次)预征,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二)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目前我国内地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较重。这一制度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成为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目前我国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相对而言,我国内地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予以取消。

第3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山西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效的税收政策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工具,它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改变产业结构的布局,达到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山西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部省份,长期以来,经济的发展过多地依赖于资源,产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研究如何优化山西的产业结构对于繁荣山西经济,完成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意义。本文用产业结构理论和税收理论来解决山西的产业结构问题,首先分析了山西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出现行税收政策中的制约因素,提出改进性的建议。

一、税收政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机理分析

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资金、消费、劳动力和技术等中间要素的影响进而作用于产业结构,实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一)税收通过影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投资需求结构直接影响生产投资品的产业结构,间接影响相关中间产品供给产业的结构。私人投资的主要投向为竞争性产业,其需求结构受各被投资产业比较收益率的影响,私人投资更倾向于比较收益率高的产业。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手段改变不同产业的比较收益率,从而改变私人投资的流向,最终改变产业结构。

(二)税收通过影响消费调整产业结构。私人消费需求主要受收入水平、价格水平和消费偏好的影响,其中价格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税收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差别税率的设定等手段,使不同的消费品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从而改变消费品的比较销售价格或消费品生产者的比较成本,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最终影响生产消费品产业的结构。

(三)税收通过影响劳动力调整产业结构。劳动力是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劳动者在各产业部门的分布情况是衡量产业结构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劳动力数量很多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劳动报酬是影响劳动力供给的主要因素,税收通过影响劳动者的报酬进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对劳动者的收入征税可以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劳动者为维护税前收入而增加劳动供给或劳动者因休闲的成本下降而选择休闲,这两种结果都属于劳动力供给的变化,从而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

(四)税收通过影响技术进步调整产业结构。技术进步可以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技术进步能够降低投入系数,提高原材料和能源的利用率,改变原材料和加工产业的比重;技术进步导致资本和劳动力在不同产业间分布的变化,进而改变产业结构。税收政策通过对R&D投入水平、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促进技术进步,进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

二、山西产业结构的弱势特征及其税收政策制约

(一)山西产业结构的弱势特征。山西产业结构存在结构不合理、层次水平低等主要问题。

1、第一产业比重过低,不仅远低于中部其他省份,也低于全国平均比重。2008年山西第一产业比重仅为4.4%,在中部6省中居末位。(表1)山西农业结构层次低,农产品的深加工落后,优质特色品牌的农产品稀少;附加值较高的牧业、渔业发展缓慢,比重偏低。

2、第二产业比重过高,内部结构不合理。工业构成中,重工业比重过大轻工业比重过低,重、轻工业比例严重失调。 2007年山西轻、重工业的比例为5.4:94.6。煤炭、炼焦、电力、冶金四大传统工业受煤炭资源限制发展潜力不大,环境污染严重。

3、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产业结构层次低。2001~2007年山西第三产业平均增长速度为12.2%,低于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也低于GDP的增长速度。第三产业中传统服务业比重大,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比重低。2007年山西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传统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占52.2%,而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旅游业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所占比重较低。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比重增大是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标志,传统服务业所占比重过大,直接影响到第三产业的优化升级,是导致第三产业结构层次低的原因。

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缓慢且产出水平偏低。2007年山西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产值为361,508万元,占全国新产品产值的比重为0.34%,在中部六省中排名倒数第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缓慢不利于传统产业的改造,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表2)

(二)制约山西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

1、现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山西农业发展。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上,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自己负担了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法同时规定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不要缴纳增值税,农民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就不能将进项税额由农产品采购商或消费者负担。山西是农业大省,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现行的增值税加重了山西农民的税收负担,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不利于山西农业的发展。

2、资源税制缺陷限制了山西产业结构的优化。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仅限于6种矿产资源和盐,对大部分自然资源都没有征税,就算征收也采取定额税率,税率偏低。山西是资源大省,煤、铝土、耐火粘土、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的储量居全国各省同种矿藏储量的首位。其中的铁矾土、珍珠岩、镓、铂就不在资源税征收范围内。长期的自然资源开发并没有使山西受益,开发和生产出来的资源产品运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深加工、出口,资源的高额附加值被东部沿海及发达地区所攫取,山西的资源优势未转化为税源优势及产业优势。

3、现行税收政策制约了山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现行的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法体系还不完善。(1)税收法律层次低,效果发挥有限;(2)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以企业为主,对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和环节优惠不足;对一定规模企业进行支持,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不足。税收政策的缺陷不利于调动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制约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现行税收政策对山西第三产业扶持不够。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涉及到第三产业的行业有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目的税率一般为3%,而对金融保险业按照营业额的5%征税,并且不是按净额来计税的,金融服务消耗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不予抵扣,金融业实际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负;旅游业所承担的也是营业税中的高税率,为5%,除旅游企业的境外旅行团可以用全程费用减去付给境外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外,其余均以营业额全额计税。较高的营业税税负不利于山西金融保险业的发展;山西也是旅游资源大省,旅游业税负较重不利于山西旅游业的发展。

三、优化税收政策,促进山西产业结构调整

(一)优化税收政策,提高山西农业水平。农业是山西的薄弱环节,政府必须给予充分的税收支持,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完善现行增值税中不合理的部分,借鉴国外经验,将对农民免征增值税改为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同时把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直接返还给农民,这一做法可以减轻山西农民的税收负担,将国家给予农民的税收优惠真正还给他们,促进山西农业的发展。

(二)改革资源税,促进山西优势资源产业发展。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小,使得山西在一部分资源开发利用中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影响山西的财政收入。另外,由于现行资源税税率偏低的原因,导致企业对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使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掠夺性开采和浪费,给环境带来了压力,产业结构也极不合理。为有效保护资源属地的利益,促使产业结构合理化,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源税。应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等矿产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应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把计税依据由定量计征改为按价计征、并合理确定税率。

(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山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企业,不论是否处在技术开发区或列入国家计划,只要其科研成果和科技行为对经济、社会的贡献达到规定标准,都应享有同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个人购买科技成果。

(四)实施倾斜性的税收政策,促进山西第三产业快速发展。采取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物流业、旅游业和金融业发展。为鼓励物流业发展,对于山西境内的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农村公路建设可以提高补助的标准。为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对利用山西资源发展旅游业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营业税。为鼓励发展金融业,对于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给地方政府或农民发展生产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邹颖璐,李盛祥.促进重庆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思考[J].市场论坛,2008.8.

[2]胡舜.促进湖南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研究[J].长沙大学学报,2007.1.

第4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第三产业;税收政策

一、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现状

(一)发展成就

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显示,第三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从1990年的17.32%增加到2008年的42.93%,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34000亿元,占GDP的11.3%;第二产业146183.4亿元,占GDP的48.6%;第三产业120486.6亿元,占GDP的40.1%。目前的产业结构是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第一产业基础薄弱。而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为70%,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为50%,我国第三产业不及发展中国家水平,与发达国家更有差距,有待进一步发展。

第三产业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990年的18.5%上升到2008年的33.2%。2000年以来,第一产业占GDP比重每减少1%,就业人数平均减少1435万人;第二产业占GDP比重每增加1%,就业人数平均增加1809万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每增加1%,就业人数平均增加5601万人,可见第三产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力量。

从第三产业增加值构成角度,横向比较:2008年批发和零售业占19.17%,金融业占13.9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13。77%,住宿和餐饮业占5.5%,房地产业10%,其他占37%,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是第三产业增长的重要行业。纵向比较: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比重不断下降,而金融业比重不断上升。

(二)存在问题

1、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我国的第三产业中主要以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为主,而金融保险业、咨询业、科技研发等现代服务业虽然如雨后春笋般发展,但是其规模远远没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上,金融保险业和工商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主导力量。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协调第三产业内部结构,提升服务层级。

2、第三产业发展不均衡。一是地域不均衡。目前我国现代服务业主要集聚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和一些沿海城市,而内陆地区发展落后;乡镇和农村服务业发展落后。导致第三产业难以实现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阻碍了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的步伐。二是电信业、金融业、教育培训业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行政干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阻碍了民营资本的进入,不利于公平竞争,导致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进而引起资源浪费等现象,不利于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

3、第三产业服务水平质量低。我国第三产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缺乏高技能、有创造力的员工,技术型人才缺失。这主要是观念上认识不清、教育培训缺乏和薪酬待遇落后等原因造成的,最终导致第三产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我国第三产业的竞争力。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第三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一)营业税中关于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金融业,实施条例中规定: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也为国家财政做出了巨大贡献。用计量经济法对各地区税收负担率和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进行分析,发现二者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第三产业占GDP的百分比对地区税收负担率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地区税收负担率约提高1.05%。

三、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第三产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我国的现行税制中既有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有一些缺陷有待完善。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税制设计存在矛盾

目前,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不交叉,工业和商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以服务业为主导的第三产业中,除了批发和零售业、软件业征收增值税外,其他服务业都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营业税是按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征税。服务业中间流转环节多,每一道环节都征营业税,导致服务企业税负太高,也阻碍了专业化分工;另外由于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抵扣,而对于缴纳营业税的服务性生产企业,是对其营业收入进行征税,不允许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抵扣,这对于购入固定资产较多的服务行业会造成沉重的税收负担。增值税服务范围过窄的问题给服务业尤其是生产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生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营业税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目前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税率。这其中有两点不合理:一是服务业在我国百花齐放,涉猎领域众多,各有特色,有着不同的服务对象,盈利能力不同,服务性质也不同,不能统一执行5%的税率;二是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这虽然是我国从2001年的8%不断下调之后的结果,但是面对国外金融机构强有力的竞争,国内金融业财务负担仍然很沉重,竞争力不强,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仍有下调的必要。

(三)税收优惠政策侧重点不够全面

我国税收优惠侧重点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优惠上,对于传统服务业改造和扶持的力度不够,对于软件研发、技术开发和工业设计等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和农村现代服务业相关优惠较少,缺乏对于内陆地区第三产业发展的引导拉动机制,对于个人科技方面成果的相关优惠较少,这些都不符合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目标。

四、促进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调和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矛盾

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给生产业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为此将一些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显得尤其重要。在十二五税改中已经提到增值税扩围,营业税将取消,可见这一问题已引起足够重视。并且上海于2010年9月1日率先试点《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对类进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其中规定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媒体的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但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扩大不是盲目扩大,不是全面扩大,而是需要考察各个行业的增值额,考察行业性质和税收负担情况,做出比较,将适合且亟需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纳入。应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专业化分工较细的行业试点。

(二)调整营业税税率

一是对服务业进行细化,而不再是统一征收5%,按照服务性质和盈利水平不同,细分为“高盈利”和“低盈利”服务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率;二是继续下调金融保险业的税率,减轻国内金融业的财务负担,增强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税收制度逐步向国际化接轨。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减少行政干预和垄断,在大力发展公共服务业的同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软件研发、技术开发和工业设计等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的优惠力度。加大农村现代服务业的优惠力度,缩小城乡差距,将第三产业发展侧重点由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向内陆其他城市转移。加大第三产业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收入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促进职工提高个人技能,加强教育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周权雄,周任重.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特点和趋势[J].商业时代,2009(1).

第5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一、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对增强银行竞争力和稳健性的意义

税收机制能够通过银行业本身的税收、其他企业税收和涉外税收等各个子系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银行经营能力、银行客户的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进而影响银行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一)调控银行业之间的收益

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体系的主体,通过各种交易行为,取得相应的利润所得。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分配机制,保证了各银行主体收益的相对公平,促进银行加强内部创新,有利于银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稳健发展。

(二)参与银行与经济运行机制的调控

从理论上分析,银行业税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影响银行业的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在微观层面上,银行业税收直接调节了银行的营业额和盈利水平,引导银行加强经济效益核算;在宏观层面上,税收通过调节储蓄和投资来影响银行业正常经营机制的运行,并通过“储蓄一投资”、“银行体系—经济体系”的传导机制来作用于国家的宏观经济。

(三)实现对银行业本身的调控,规范和促进银行经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国家不可能再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而只能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降低其经营风险,抑制其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曾经长期担当了政策性银行的角色,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构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影响了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国家应通过税收政策进行调控,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银行盈利能力,提高处理不良贷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影响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偏重

不论是从税收政策的内容看还是与国外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存在整体偏重的事实,仅以构成银行业税收负担主要部分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过高的税负,既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又直接减少了银行企业的经营所得,导致银行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相应下降,特别不利于银行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

(二)银行业税制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税制中,对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明显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内资银行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难以与国内外资银行和国外银行进行竞争。从流转税制来看,内资银行缴纳的流转税多于外资金融企业。内资银行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可以免缴这些税费。从企业所得税制来看,内资银行比外资银行的税负重,外资银行享受较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扣除项目的规定上与内资银行差别较大。另外,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从事转贷业务的税收规定也不统一。

(三)银行业税制不规范,税收调节面不合理或缺位

一是接收抵债资产税收优惠规定覆盖面过窄,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则。现行税法只对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债权的四大资产公司免征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其他银行企业仍需缴纳包括评估费、转让费、印花税、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二是对银行代收的邮电费、凭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三是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制过于简单,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难以发挥税收对银行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

(四)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内资银行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滞后。人为造成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脱节,引发了税企在诸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宣传广告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的问题。二是银行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不但低于

三、提高我国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流转税制度

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银行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额),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从根本上分析,应将银行等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或对金融企业按现金净增量征收“现金流量税”。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银行经营及国家财政状况,笔者认为,银行业税制“破旧立新”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是,近年来银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一方面银行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减弱;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税收对全部税收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从而为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建议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调整银行业的营业税税基,免征抵债资产转让环节和金融回租业务的流转税。

(二)改革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中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中资、外资银行不但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率,而且要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体系;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投资收益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三是改革投资收益征税制度,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投资收益的征税或者免税规定原则上应当一致,应一律以征税为宜。

(三)改革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办法

根据参与的目的不同,可以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两大类。为鼓励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可暂缓对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转税,或征收较低营业税,以体现鼓励和扶持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课征企业所得税,现行做法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这可能对企业的资金流动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因此可改用实现法确认衍生产品交易的损益,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并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对由此带来的避税行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优化税制,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

税收优惠不再按内资、外资来划分,而是按照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简化贷款呆账核销、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办法,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优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踊??/p>

上述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必须以银行改制和改革为前提,防止单纯调整税制而出现的国有银行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现象。目前,我国银行业还具有某种垄断性,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存在相同的委托问题。因此,应尽快在银行业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尝试,可适当的引进外资和内资参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税收带来的好处能体现在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实力和促进经营的稳健性上,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关于中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2002年第5期。

(2)王聪《中国银行业税负分析》,《金融研究》2000年第7期。

第6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保险税制;整体税负;总准备金

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一方面,保险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有利于财政稳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能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因此,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然而,我国目前保险税收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税制现状

(一)内资保险企业的税收状况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在两个环节征税。

1.营业环节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营业税以实收保费为税基,税率从1997年初由5%提高到8%,其中寿险的储蓄性业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城市、县城和农村的税率分别为7%、5%和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税率为3%;印花税则对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利润环节的税金。主要是所得税,1997年以前,人保所得税税率为55%,平安、太平洋保险为33%;从1997年初,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对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

(二)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1.我国税法规定,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外资保险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资保险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已缴纳所得税的40%。

3.外资保险企业免交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外,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宽松。

二、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一)整体税负偏高

由于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所以保险企业税赋中的营业税占绝大部分。从1997年初,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加重了保险企业的负担。首先,从国内各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国家资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8%。比较起来看,保险业的税率较高。其次,与同样执行8%税率的金融业相比,保险业的税收负担也超过了金融业。因为金融业以利息收入作为税基,而保险企业以保费收入作为税基,但保险企业收取的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公司的纯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最终将以赔款的形式陆续返还给投保人。这与金融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高。最后,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税负水平也偏高。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保险业往往执行较其他行业轻的税率,如在法国、英国、德国以及荷兰等国家,除征收所得税外,另一重要税种即为增值税,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对保险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泰国的营业税税率为3.3%;美国各州有所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多数国家的营业税因险种而异,因国情而变,通常采用比较宽松的、倾斜的财税政策。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较高的。

保险业的高税负,从眼前看,固然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在保险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都从根本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更不利于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

(二)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面对竞争,一方面,为了保护中资保险公司不受冲击,在对待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问题上,采取了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限制的措施,对市场准入规定了若干条件。虽然我国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优惠条款,但是随着加入wto谈判的进一步推进,这些优惠条款最多只能维持5年,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保险市场是迟早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性政策来保护民族保险业。另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时,也享受一些中资保险公司无法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不得向企业投资,而外资保险机构可投资股票、房地产、购买企业债券及发放贷款,在资金运用上占尽优势。在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逐步放开,且外资保险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向外资保险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必然损害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妨碍中资保险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

保险公司的各种准备金从来源看,只有两个渠道,一是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二是从保险公司的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应付较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每年从利润中提取并累积形成的,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总准备金积累得越多,其信誉越高,参与竞争的实力就越强。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总准备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保险公司由于要负担较高的税负,因此其税后利润相对减少,必然影响到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减少保险投资中的可用资金量,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导致税负不公平

首先,是税基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平。中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职工工资抵扣、坏帐处理、捐赠支出和业务招待费等方面的规定大不相同。如内资保险公司规定职工工资的抵扣标准是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550元;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内资保险公司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呆帐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内资保险公司的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为税前利润总额的3%;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总的来说,对外资企业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内资企业则比较苛刻,这就形成了实际税基上的差异。其次,税率、税种不统一。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而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同业不同税,造成税负不公平。

三、我国保险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考虑到保险行业维系着社会稳定并面临着市场准入的威胁,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平均税负水平,把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税率降低到30%左右,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还算适当。如日本为37.5%,英国为35%,法国为42%,泰国为35%,卢森堡为34%,但世界各国都在做降低税率的努力,因此,从长远看来,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当降低。其次,如前所述,营业税税率不仅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与外国相比也较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将税率降至3%或至少恢复到5%。最后,印花税税率为1‰,其税率虽然低,但因其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所以实际税负并不低,因此,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或者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二)取消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于中国,主要是看准其潜力巨大、发展滞后的保险市场,而非经营成本的低廉,带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型特点。可见,外国保险公司到我国投资并不是针对我国对外资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际资本“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我国取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我国有比他国更大的市场潜力和更能获利的因素,外国投资者就不会放弃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投资。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

首先,统一所得税税率,取消外资保险企业15%的优惠税率,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给内资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其次,统一税种,内外资公司征收相同的税种,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资金来源。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该对受益者课税。最后,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扣除标准要统一。计税工资、坏帐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都要统一。

第7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一、金融业税收制度

    按照税收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共设28种税,划分为七大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上述各种税收,就企业而言,盈利的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的行业需分别缴纳不同的税。工商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缴纳营业税等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业税制。它主要包括:第一,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劳务收入课征营业税;第二,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利润课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房产税等。因此,根据我国税法,国有商业银行应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主要纳税负担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现行的金融税制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税制在税种结构、税率水平、税收负担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国有银行流转税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这一流转税种,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银行营业税

    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税基为营业总收益额,税率为4%.

    1958年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家银行免征工商统一税。

    1982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扩大对银行业务收入征税,税基为银行从事经营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

    第二阶段: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银行营业税(1984—1994)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实施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将金融保险合列为一个税目征收营业税,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这是我国现行银行营业税政策的前身。税基为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第三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银行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合列为一个税目,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税基为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营业额,税率为5%.按照银行经营的不同金融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可分为三种:一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二是以利息收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三是金融服务性收入。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单独就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199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以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同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从2001年月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6%;2003年1月1日起,税率为5%.同时,更改缴纳营业税计税时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末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这一规定意味着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执行的会计核算原则由权责发生制改为在一定条件下的收付实现制,并允许5年内将2000年底前按权责发生制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抵减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营业额。

    三、金融税收与经济发展金融税收顾名思义就是来自于金融业的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特别是1994年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后,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业已成为我国GDP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对外开放程度高等特点,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为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金融业已成为保证中央政府收入的税源大户。

    1.90年代以来,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保持稳定增长。

    1991年GDP为21617.8亿元,2000年为89403.6亿元,增长4.1倍,年均增长15.2%.而同期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分别为1288.1亿元和5217亿元,增长也为4.1倍,年均增长15%.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稳定地保持在5.95%左右。

第8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生产业;税收政策;建议

一、深刻认识发展生产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分工的细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发展,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现代经济中,现代服务业的兴旺发达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区域现代化、国际化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区域经济新的、极具潜力的增长点。

生产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为生产过程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性产业,它涉及信息收集、处理、交换的相互传递、管理等活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商务组织和管理机构,其范围主要包括仓储、物流、中介、广告和市场研究、信息咨询、法律、会展、税务、审计、房地产业、科学研究与综合技术服务、劳动力培训、工程和产品维修及售后服务等。在我国,金融保险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事业、专业技术及其他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及物流业都属于生产业。

专业化的服务业对其产品的设计、加工、销售发挥出了重要的依托与支持作用,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密不可分,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这些行业知识技术含量较多,是现代服务业的精髓,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基础,积极发展生产业对于提高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生产业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由于生产业包含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从涉及的税种来看,我国现行的生产业税收政策几乎涉及了目前已开征的所有税种,其中,以营业税最为重要。从税收政策工具看,生产业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税收优惠,其中又以税收减免最为普遍。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来看,依然存在着一定缺陷。

(一)缺乏专门的鼓励扶持生产业的政策

目前,我们执行的大部分扶持政策对促进生产业的发展影响力不强。如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以及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等政策,实际上是重申原有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未从参与生产业发展的角度去享受优惠政策。在引进外资政策上,重制造业轻服务业。从我国以往实行的引资政策看,税收优惠主要偏重于生产型外资企业,因此,外资在我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业,交通运输、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结果是在生产性行业大力发展的同时,生产性行业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

(二)生产业各行业政策差异大,造成了行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

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国家仍然垄断着铁路运输、邮电通讯、文化教育、水电力供应等诸多生产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这些行业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政府对于这些行业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逐渐形成了特别的政策偏好,一方面巩固了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使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名为保护,实则阻碍了这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会造成生产业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不利于生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营业税征税方式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

现行税制中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的设计上存在不利于生产业发展的方面。

首先,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营业税税目采用按行业列举,即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一列出。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原有服务业的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

其次,在税率设计上,目前的营业税政策没有突出应该鼓励发展生产行业。金融业、物流业以及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都是我国应该着力发展并努力提升其竞争力的行业,但是,这些行业税负偏重。比如,目前,除娱乐业外,其他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而且金融保险业是以营业额全额征税,并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这样一来,金融保险业明显税负过重,给金融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沉重负担。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少且过于偏重直接优惠

目前,我国针对生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一般都是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即便是目前颁布的少有的几个针对生产业所属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基本上偏重于税收直接优惠,在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

(五)消费税的设计不利于生产业竞争力提升

从生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消费税只是对消费的实体性产品征税,而没有对消费行为征税,而服务业消费主要是行为性消费。我国消费税对于一些高档次的娱乐服务项目未征收消费税,不利于激励社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体现服务业竞争力的生产业中来。

三、完善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采用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提升现代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一是比照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对现代服务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现代服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现代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一定年限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二是鼓励外资在我国设立生产企业。比如对在我国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的不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购建的自用或租赁的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助,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在我国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大型分拨、配送、采购、仓储、包装类物流企业,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给予免征契税、并免征一定期限房产税的优惠。

(二)摒弃行业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内部各行业的协同发展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国家需要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行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同一行业的同一经济业务,由于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则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税收政策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现代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会对整体经济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行业性的税收政策,不仅要求对内外资企业之间要一视同仁,而且对内资企业之间也要公平对待。

(三)加大增值税改革力度

从国际层面看,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是世界服务业税制改革发展共同趋势。当前,运用增值税来消除重复征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现代服务业税制改革的共同选择,目前已有140余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制。在第三产业中全面推行增值税,将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我国应该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将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安装业等生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应妥善处理服务购入的抵扣问题。如果将生产型服务业(物流配送、交通运输、技术服务等)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制造企业购买这些服务就不用负担税收,这些服务投入的抵扣问题就不会存在;如果不能将所有的制造业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则建议对制造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型服务时,可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鼓励这些服务项目从制造企业中分离出来,促进我国生产业快速有序地发展。

(四)逐步实施营业税改革

1.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生产业列入相应的税目。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可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避免了税法的滞后效应,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2.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在税率设计上,鼓励发展金融业等生产行业,应该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鼓励生产业的发展。针对金融保险业税收负担过重的现状,建议一是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二是逐步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五)转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我国应该在加大生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基础上,逐渐转变优惠方式,变以直接优惠为主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加强企事业单位创新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等手段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允许创新创业企业建立奖励基金,在税前按照一定标准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创新创业成果;加大对职工培训费用的税收鼓励,对于职工培训费用,可在允许其100%扣除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加成扣除,以适应我国新型生产业及其他高技术企业对高素质劳动力的迫切需求。

(六)完善消费税政策

从服务业的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高档的消费业,如高尔夫、网吧、保龄球、洗浴等项目。从局部均衡的角度来讲,对这些项目征税会阻碍这些产业的发展,但是从一般均衡的角度来看,对这些产业征税可以引导社会资源向人民亟需的消费业(如养老、教育、社区服务)和生产型服务业流动,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促进生产业更好地发展,以提升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建民.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2.

[2]苑新丽,任东梅.现代服务业发展与财税政策选择[OL].地方财政研究网,2009,10.

第9篇: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 税收政策 财会管理 信贷风险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已成为较为特殊的经济利益主体,其随着逐渐开放的金融业,进入了激烈竞争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下称农商银行),目前处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大力开发农村市场,存贷利差快速缩小的大环境之下,科学、规范、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和规定是其保证整体经营效益、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科学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农商银行进行各项经营管理,尤其是进行财务管理、业务拓展、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经营活动时,均会对税法有所涉及。可以说,对税法知识进行细致的研究、真正做到理解财税法规是银行所有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用税收政策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引领和指导,可以使财务收支计划得以正确制定,可以对投融资业务的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可以有效规避信贷风险。因此,我们认为,提高财税管理,对于农商银行经营成本的降低,经营管理效益的提高极为有利。

二、税收政策下的薪酬发放机制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应该成为农商银行制定薪酬发放机制的指导机制。银行应遵循“逢低预发,逢高待发”的原则进行薪酬发放的规范化安排,由此可以确定,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个人税收规划制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优化薪酬机制的必要性

薪酬管理制度的完善目前已成为农商银行重点工作之一。相对于制度的具体化条款,如计件工资、营销工资的各项规定,使员工绩效工资的比重在薪酬中越来越大。而员工绩效工资的特点是月与月之间波幅较大,分布不均。如果按照税法中“不同级别薪酬适用不同纳税税率”的相关规定,加之个人所得税法新旧版的差异,就有可能导致农商银行职员由于绩效工资水平上升连带月工资额度达到税率较高的水准。也有可能职员月工资基数低于纳税起征点无法享受免税额度。

如该银行某职员11月份应税金额2500元(扣除免税项后);12月份应税金额95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季度绩效、营销奖励(扣除免税项目后),这样就形成了11月0元纳税,12月份需要交纳税金645元。不仅出现较大波动,且11月尚余有1000元的免税额度。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说法的应用范围之内,科学的利用各级数税率应纳税额区间和纳税起征点,结合对薪酬发放机制的优化,可以对个人税收规划进行合理的配置。

(二)优化薪酬发放机制的政策指导

目前,国家为拉动内需,大幅度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号召各级单位合理提高职工收入。这个目的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得以实现,其一,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职工工资进行账面上的直接提升;其二,以降低个人税负为目标,科学利用税法起征点以及税率适用范围对个人纳税进行合理规划。

(三)“逢低预发,逢高待发”具有实用性

上述两方面说明,合理运用“逢低预发,逢高待发”的薪酬方法,结合各级数税率应纳税额区间以及纳税起征点免税额度,对员工的税率水平可以起到一定的调整作用,并使之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

1、所谓“逢低预发,逢高待发”是指,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既往的薪酬发放经验对单位职工的全年薪酬总额进行预估,然后对月发放薪酬的区间进行细致的设定,使单位全年度的职工薪酬收入一直处于合理税率水平之上。

2、农商银行可以对员工进行税法范畴内的合理节税建议。但关于“逢低预发,逢高待发”这种发放机制,银行应尊重员工的医院,使员工在完全了解自己全年薪酬结构,并就自身薪酬和纳税特征进行衡量后,自愿对该发放模式进行选择。

三、政策优惠项目下的信贷投向

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计算该部分利息收入应纳税额,以90%额度并入收入总额等税收政策是目前农商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农商银行可以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结构,强化银行的支农作用,扩大减免税利息的收入,对于农商银行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符合国家战略发展规划

经济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政府为逐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大力发展和支持农村经济,支农、惠农政策不断推出,在此环境下,农商银行的小额农户贷款发放不仅可以有效执行国家的一系列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更为主要的是可以保证农民有资金进行生产和经营,使农民得到真正的支持。

(二)符合农商银行的经营理念

农商银行的发展空间是农村这个广大的市场,其主题思想为“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对小额农户的信贷管理,使小额贷款会计核算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加小额农户贷款的数量,这种经营方式与农商银行作重要的经营理念——增户扩面是相符合的。

(三)能够切实为农民提供实惠

近年来,农商银行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小额农户贷款不断增多,使支农覆盖面得以大幅度提高,农户无论进行农副产品加工抑或发展种植、养殖行业均得到了银行的支持,使农民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农商银行也在同时履行了社会责任,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贡献了力量。

可以说,农商银行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离不开税法,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应该认知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对税法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进而掌握它,运用它,使其成为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效益、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力手段。

参考文献:

[1]吕献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财会月刊,2010(17):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