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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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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

第1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构想;建议

课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9年度软课题“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推动区域农村金融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省农村合作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但当前农村信用社在性质定位和自身经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有非农化的特征,在经营目的上,农村信用社逐渐转向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化经营方向,服务对象也转向农村中较高收入者、乡镇企业等;(2)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较低,呆账比例较高;(3)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等等。因此,尽管在山东农村信用社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但提供的金融支持仍然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户的资金需求,迫切需要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补充来满足农村地区的发展。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的金融问题,银监会适度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可以抓住这个机遇,参与到农村金融合作领域中,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农村金融合作优势

近年来,为了适应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构建等方面作出了有效的探索和改革,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领域,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

(一)新型农村流通服务体系的设立加深了与农户的联结。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从2001年开始进行农村流通现代化体系的建设,从整合县域资源起步,形成覆盖乡村、实施规范化服务的新型流通服务网络。在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比如,莒南县社通过加盟苏果、联华的方式,在县城办起了天天乐、开元百货两个超市,营业面积均超过1万平方米,并依托这两个超市组建占地60亩的日用品配送中心,还建立了占地30亩的农资配送中心,在集镇和大村建设了136个连锁店、超市。其中,18个基层社都至少有1个1,000平方米以上的日用品超市和300平方米以上的农资超市,通过加盟的办法在较小的村建立了1,270个超市便利店。目前,经营网络覆盖全县农村。供销系统日用品销售占农村份额由不足40%上升到90%以上。销售额增幅连续3年超30%,创造了全国闻名的“莒南模式”。到2008年10月,全省90多个县(市、区)建成了农资连锁经营网络,40多个县(市、区)建成了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

(二)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的构建为金融合作提供了基础。2005年下半年,山东省供销社提出以现代经营服务方式为基础,整合各类物质文化生活项目,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搭建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平台。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比较规范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400余个。与此同时,山东省供销社立足于农民自愿组织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方面进行新的探索。同样,从县域内起步,选择一批县级供销社作为试点单位。县级供销社作为主要发起人,广泛联合涉农部门、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农民经纪人和农技专家等建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不断强化联合会功能,提供组织、信息、财务管理、法律、培训、协调等多种服务,尤其重视总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采用农民现身说法开展培训,引导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试点县市的带动下,全省供销社合作经济服务体系迅速发展,目前已有14个市和80多个县市区组建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除此之外,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长期扎根于农村,熟悉农村的基本情况,和农户的关系紧密,且作为一个合作组织符合银监会关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的条件,因此具备参与农村金融的资质和能力。

三、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金融合作模式构想

该模式的前提条件:(1)有充裕的社会闲散资金;(2)市场信息充分,且获得市场信息的成本较低;(3)地方政府能够审批农村信用社发行信贷基金;(4)信贷基金的发售由农村信用社委托商业银行进行。

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在信贷资金的整个循环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发售信贷基金,委托商业银行代为销售基金份额,商业银行利用其在城市的地位优势和信息优势发挥其融资渠道的作用。基金发行获得的资金由农村信用社使用,享受其收益、承担其风险损失。农村信用社将收集到的资金通过信贷的方式将其运用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上。贷款对象主要是通过供销合作社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贷给农村专业合作社使用。专业合作社通过供销合作社的流通服务体系将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销售收入的富余资金存入担保公司,再由担保公司负责归还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图1)

该模式的优点:(1)摆脱地域限制,使资金更自由流通,拓宽了融资渠道;(2)农村信用社直接将信贷资金投放到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为专业合作社提供所需要的资金,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风险防范;(3)供销合作社为各专业合作社社员生产的产品提供现代化的流通服务体系,便于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循环发展。

四、实现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金融合作的建议

(一)政府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向担保公司提供融资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充裕的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一方面来源于吸收的存款,根据设计的模式,另一方面的资金是通过发行信贷基金获得资金。因此,需要当地政府能够提供政策支持,允许市级的农村信用社发行信贷基金,并通过农村信用社授权商业银行销售信贷基金来吸引投资者,商业银行利用其在城市的网络优势和信息优势发挥融资作用的同时,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融资费用,该部分费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实现。

(二)完善合作金融立法环境。合作金融法的立法目的,一是要把农村合作金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独立的法人来管理,真正确立其市场主体的地位,约束其活动,规范其行为;二是维护其自身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转。合作金融立法时,应运用发展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指导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条件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的运行秩序。

(三)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农村社会信用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与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瓶颈之一,没有良好的信用环境,难以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实施。因此,加强农村诚信环境建设已成为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供销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首先,大力发展和规范信用中介组织,将分散的企业和农户的信用信息统一征集,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农户信用信息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开放;其次,完善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法律制裁机制;同时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利用各种媒体,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总之,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整治农村信用大环境,为经济主体正常信用交易创造良好的条件。

(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葛书院.带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山东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路径与启示[J].中国合作经济,2009.2.

第2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一、实施县级社综合改革是关系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认识是行动的前导。认识统一了,深刻了,行为才能自觉和统一。推进县级社综合改革,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推进县级社综合改革,推进县级社综合改革对于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在县级社综合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问题上,我们有一个渐进的、不断深化的过程。大家知道,“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已经提出几年了,去年又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党和国家的这些重大方针政策始终是我们工作的指导原则。到底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供销社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在哪里?供销社要承担起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使命,最迫切的任务是什么?这些一直是我们反复思考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几个“先决条件”。

第一,“三农”的发展和搞好新农村建设,取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程度。也就是说,农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建设和体系的完备,是“三农”发展、建设好新农村的先决条件。如果合作社体制建立不起来,新农村建设、“三农”的进步就会遇到内在动力或发展机制上的障碍。为什么我们要积极建设合作经济组织指导体系,依托供销社搭建服务组织这个平台,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

第二,供销社农村流通主体作用的发挥是供销社服务“三农”的先决条件。服务“三农”,光是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还不行,还一定要有流通服务体系作支撑。供销社流通服务体系不仅要建立起来,而且要逐步发挥主体作用,让农民信得过,用得上,离不开;没有这个作用,供销社服务农民就没有吸引力,就没有依托和手段,所谓服务就是一句空话。

第三,必要的体制、政策和资金条件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先决条件。三个因素离开哪一个都不行。三个因素中,体制是根本。我们现在做的县级社综合改革,正是要创造一个好的体制基础。体制理顺了,政策就可能配套,资金也相应好解决一些。

第四,县级社的体制能不能理顺,这个体制是不是科学合理,是不是巩固,是整个供销社体制有没有生命力、有没有价值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供销社体制有无前途,不在于全国总社有无龙头企业,也不在于省级社有无龙头企业,不在于市级社盘活了多少资产,有无龙头企业,而在于县级社这个体制对“三农”发展是不是有用,是不是富有活力和竞争力,是不是科学、合理和稳固。

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哪里?我们思考问题、指导工作的逻辑是什么?就是这几个先决条件。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在供销社改革中,解决好了这几个“先决条件”,就可以带动大局,促进整体工作面貌的根本改观。这是我们供销社在多年的改革探索中总结出来的基本认识。

县级社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坚持以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供销合作社体制全面创新为途径,以提升供销社服务带动能力为目标,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改造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力量,农村商品流通的主体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要力量。供销社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打造成为这“三种力量”。县级供销合作社在供销合作社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担负着对县域供销社系统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建设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从服务“三农”的角度讲,县级社是体现“三种力量”的主要载体。从对系统的管理功能讲,只有县级社能够做到“四个统一”。“三种力量”、“四个统一”,归结起来,集中表达了这样一个概念,就是县级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基础性体系。这里所讲的“基础性体系”,和我们体制中的基层单位有着不同的含义。这个“基础”所指的是,县级社可以组织管理所属基层单位,包括基层社,自成一个小的治理和发展体系,具备应对市场竞争和为“三农”提供服务的基本规模和能力。而基层社则不具备这一特点。基层社离开县级社的体制支持,就很难生存和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以现代流通为主要形式的战略状态下,基层社离开县级社的“统一管理”,是不可能有大的作为的。所以说,县级社是供销社整个体制的基础,县级社兴则整个体制兴,县级社衰则整个体制衰,处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的供销社尤其如此。因此,抓好县级社改革,建设和理顺县级社的组织、管理、经营等重要体系,对于整个供销社系统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必须清楚地认识县级社体制存在的重大弊端

认识到县级社的地位、作用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县级社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体制不顺,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长期以来没有改革和创新。如果再不对县级社的机构、职能及治理方式进行认真的规范和改革,不仅前些年供销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不能巩固,而且今后通过建设新农村、服务新农村来发展供销社事业的重大历史机遇,也会由于没有科学的体制支持而再次丧失,供销社体制的价值就会遭受更加重大的损失。如果目前的状况再继续发展下去,可以断定,供销社机构的“外壳”即使能够保留,供销社的职能、作用也不会再像1995年中央5号文件那样受到肯定了,供销社体制的功能和价值可能会被其他社会成分所取代,供销社的发展就会更加渺茫。因此,实施县级社综合改革,是涉及全局、甚至事关供销合作社体制存亡的一件大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实施县级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加快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回顾县级社改革发展的历程,尽管各地进行了各种探索,有些地方的改革也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总体上讲,县级社体制中固有的弊端并没有从根本上革除,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职能定位不明确。供销社对农民合作经济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在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中的主体功能,只是供销社系统内部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要求,没有在国家行政的和非行政的规定中得到明确或确认。甚至供销社对社有资产的管理功能也没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

二是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大多数县级社基本上是行政化的机构设置,官员化的人员安排,机关化的工作方法。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县级社要担负起发展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是治理结构不科学。目前大多数县级社,对企业、对资产、对经营仍旧延续着过时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管理办法,系统业务的开展和供销社作用的发挥受主要领导影响过大。有的县,换一个素质好的县社主任,整个县社系统就有了生机;有的县,换一个精神状态和素质有问题的县社主任,县社系统很快就垮下去了。作为一个和市场紧密相连的经营和服务体系,没有科学的治理方式显然是很危险的事情,特别是在一些发展状况和经济基础不太好的县级社更是如此。

四是产权改革不到位。这些年,县级社的改制改革形形,其中有两种情况造成了社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一种是不改革,维持旧体制、旧格局,坐吃山空;一种是乱改革,卖光分净,任其流失。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及时和正确的进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这些年来,供销社系统竭尽努力而难以实现较快的、明显的发展,固然有外部条件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没有一个职能明确的、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特别是县级社体制扭曲、体制改革的滞后,使我们付出了巨大的改革成本。这些年来,供销社资产被卖光卖净的事件一直不断,那么多的良性资产都被卖光了,现在再试图整合资源,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了。为什么会导致这种状况,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体制上存在重大缺陷,缺乏明确的体制性的规范。现在供销社系统发展出现这么多问题,发展这么困难,主要是我们体制内部的“内生性破坏作用”造成的。这种破坏给供销合作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使人们感到“供销社不行了,没有用了”,而对供销社漠然视之。归结起来,县级社的现状已经很不适应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已经很不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已经很不适应供销社体制创新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及时的、认真的改革。

三、着眼于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局,进一步明确县级社综合改革的方向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根本立足点。今后县级社改革的方向,就是立足于新农村建设的大局,通过两年左右的集中改革,革除县级社现存的主要体制弊端,理顺县级社的组织、管理和经营服务体系,在县级社搭建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流通服务两个网络体系和村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形成“两个体系、一个中心”的体制格局。

我们讲县级社综合改革,实际是要进行县级社的体制改革。过去我们也说抓县级社改革,但基本上是就单方面的改革提出要求,并不涉及整个体制。综合改革怎么抓,不明朗。县级社体制改革,就是要建设两个体系。一个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一个是为农服务的经营网络体系。这两个体系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相辅相成,构成供销合作社的完整的基础体系。

对于县级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可以用“三个有利于”来概括:一是有利于建立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新农村建设,流通体系是十分重要的方面,供销社必须借助流通体系服务新农村,否则就不可能有所作为。二是有利于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要建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供销社就可以回归到体制的本质属性上来。三是有利于建立对新农村建设的服务体系。供销社必须努力成为农村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县级社综合改革的基本框架,我们设计了一张县级社组织经营体系图。可以看出,县级社体制有两个臂膀:一翼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一翼是企业集团(或其它企业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下面,有各种专业社、联合社和各类协会,一直延伸到乡镇、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省市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管理和服务,成为一个新型的组织系统。经营集团下面是日用消费品、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等经营企业或载体,其网络向下延伸到乡镇的超市群和加工服务网点,一直到村镇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经营集团上面对接的是大型龙头企业,大型龙头企业既可以是社会上的经营主体,也可以是供销社系统的大型企业,这些龙头企业覆盖的是县级经营集团的所属企业。今后,发展流通网络的基本方法就是县一级社通过整合资源,建立起县域网络,由大型龙头企业对接或覆盖县一级的经营集团,通过经营集团使经营向下延伸。按照这样的思路把网络建起来后,不管市场发生多大变化,县级社都能保持完整的体系,整个供销社也就能保持完整的体系基础。

县级社中,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网络这两个体系,都很重要,不可偏废。供销合作社本来就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性质,构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某种意义上是我们供销合作社本质属性的回归。但是,只有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还不够,还要有一个完整的、现代化的、按照市场法则运作的、为农民服务的经营网络体系。这两个体系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就构成了一个功能完备的县级社体制。建立了这个体制,就为我们供销社服务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抓紧对既定工作部署进行调整

首先是省市两级社要调整。今后两年省市两级社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打造我们体制的基础性体系。基础性的体系在哪里?在县级社。必须上下协调,齐心协力,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地做好这件大事情。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它的性质实际上是一场涉及供销社体制的深刻革命。什么是革命?革命就是打破旧秩序,进行利益的再调整。但是,我们的调整不是剥夺别人,而是为了给社会带来更好的服务,给群众带来更好的利益;对系统内部,也是富有建设性的,是要强化我们系统的利益,是要保障我们的利益,增加我们的利益,创新体制是为了发展事业。因而,内外上下,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调整,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就有了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

第3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基层供销社属企业性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启动和发展必须走实体经营的道路。与之相反的是,基础设施差、经营能力不强却是基层供销社普遍存在的现状。这一顽疾直接导致基层供销社在经营性收入甚微,又无其它生存方式的情况下,只能借助租赁经营设施获取收益。在权衡经营、租赁两种收入态度上,基层供销社可呈现为三种形式:

基层供销社在启动过程中的种种表现,说明要想求突破、谋发展,必须静下心来仔细分析制约发展的不利因素。就目前来说,导致基层供销社启动缓、发展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资金短缺,顽疾缠身。“最大的困难就是缺钱”,这是基层供销社负责人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资金对于基层供销社来说可谓是活鱼之水,救命之草。在基层供销社建设起步期和持续经营期,均要求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发展保障。这也预示着,资金的获取不可能一劳永逸。资金短缺已成为阻碍基层供销社发展的最大瓶颈。一方面,“私改用途”,个别基层供销社以“虚假”项目获得上级的改革发展资金,挪作他用,导致专项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无法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另一方面,“师出无名”,缺乏项目的支撑,扶持资金不会主动“空降”。在获取资金途径不广、办法不多的情况下,基层供销社只有被动等待。二是建制不全,思想僵化。长期以来,基层供销社人员紧缺也是制约发展的一大问题。基层供销社建制名存实亡,无人可用,有人无法用是现实表现。同时,收入微薄,经济来源渠道窄,糊口难是基层供销社人员面临的又一现状。因此,基层供销社中的大部分人员只是扛着供销社这块传统招牌,利用供销社长久以来在农民心中遗留下来的消费情结,搞个体经营。人员思想僵化,经济基础缺乏吸引力,前途一片迷茫,使得工作人员对供销社感情有余,但激情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层供销社人员的缺失,实际上是新观念、新举措的思想缺失。三是宗旨忽视,能力弱化。长久以来,供销社之所以能够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时刻思考的问题应当是如何替政府分忧、为农民解愁。实现广大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是供销社恒久不变的宗旨,基层供销社作为供销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更应该体现并实践这一重要工作。然而,现阶段下,基层供销社自保尚难,服务能力的弱化也导致基层供销社无法履行新时期党和政府承担赋予供销社的使命。“心中无农”、“无能为力”是基层供销社职能丧失的直接表现。

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得以建立的重要环节,基层供销社“根深蒂固”,才能换来供销合作事业“枝繁叶茂”。因此,面对阻碍基层供销社启动和发展的“症结”,因症医病,刻不容缓。

基层供销社最大的资源就是闲置资产,如何将资产盘活,促使“死资产”变为“活资本”,这应当是基层供销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可以将基层供销社的资源进行整合,便于利用土地集中的优势建设经营活动场所。融资方面,在基层社拥有土地及资产所有权的条件下,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对资产进行开发建设,保证自身获得足够经营场所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可租赁部分场所获取收益,为今后经营活动的开展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基层供销社可以从当地特色农产品出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力量进行规模生产,并通过上级联社采取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模式,畅通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农民增收的情况下,获取自身发展资金的积累。

一是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根据基层供销社自身的特点,少量的资金就可以促其做成见效快、收益稳定的项目。基层供销社可以通过上级联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的扶持。上级联社也应当充分考虑基层供销社二次创业的艰难,加大基层供销社资金倾斜力度,使资金源源不断的下沉到基层供销社,给基层供销社发展一个内部推动力。

二是充分利用“编外人员”推动工作。编外人员主要是指上级部门下派的“第一书记”和包村干部,他们带着使命和任务进村,重点工作就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层供销社应当充分利用为农服务的独特优势,争取“第一书记”及包村干部的信任和支持,广泛借助资金,加快构建并完善农村现代新型经营服务体系。

1.基层社自身互助。基层供销社所处地域不同、条件各异,发展也会有先后快慢之分。县域以上供销合作社应当统筹基层供销社发展态势,有计划地指导起步快、劲头足的基层供销社根据区域优势就近开展帮工作,依托作物新品种、种植新技术等应用推广,促使以强扶弱,共同发展。

第4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论文摘要:完善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中存在一系列弊端,严重制约了为农服务的成效。本文以近年来江苏供销社系统创办的为农服务社为例,探讨了新时期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渐进式改革思路及为农服务组织合作化的发展方向。

1、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雏形产生于传统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了适应当时城乡割据体制下农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先后在农村基层建立了俗称“七站八所”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垂直分工的原则面向社队集体组织提供相应农业职能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对推动当时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社队集体组织土崩瓦解,农民重归农村经济的微观主体,成为接受服务的最终需求方。但为农服务领域的改革却相对滞后,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1服务主体多元化造成农村基层服务资源分散和细碎化

现有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延续了传统体制下的运行模式,体现在为农服务上的多部门、多主体运作特征。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例,既有政府涉农行政部门,也有政府涉农事业单位,还有诸如供销社、农民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各涉农部门运行基本是一种纵向垂直结构,部门的设置一般从中央延伸到乡镇一级,有的甚至延伸到村,各部门的服务职能各自沿着这种自上而下的相对封闭管道运行。虽然在中央层面,各部门的涉农服务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分工,在政策上可以相互协调配合,但当传导到农村基层时,这些涉农服务就会演化为各自基层组织的单个部门行为,导致农村基层服务资源过于分散化,细碎化。在面对农户综合性的服务需求时,往往是单兵游勇式供给,不仅不能充分满足农户需求,且服务效率也不高,当这些部门之间存在某些服务职能交叉时,会诱发重复服务、过度服务状况,大大增加了服务成本。

1.2涉农服务部门的逐利动机导致服务类型发展的不平衡

按照性质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某种市场化属性的经营,如针对农户个体的农业生产服务和消费服务等;另一类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农村公共服务,如农技推广、农业水利、农村医疗卫生等。

但当前一些农村服务部门逐利动机不断增加,竞相选择进人高利润的经营领域,而对低利润的或者公益服务领域则以“改革”名义选择纷纷退出。这种扎堆于经营领域状况,不仅会造成涉农服务部门服务动机扭曲,职能错位,越权越位服务,加大了经营领域市场秩序的紊乱,引发恶性竞争,最终损害服务效率,而且直接导致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不足。

虽然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专业服务部门在获得政府专项财政经费支持下,开始面向农村增加公共服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考核体系,特别是作为服务的接受方—农民没有最终发言权和监督权,导致很多服务效果也差强人意。

1.3涉农服务部门的纵向运作模式使得农村服务供给游离于农民真实需求之外

目前涉农服务部门实行的是一种带有显著“行政”色彩的科层式管理体制,各基层服务组织都有自己的上级部门,在资源供给上,依赖上级部门,绩效考核的主体也是上级部门,导致农村服务供给模式事实上沦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行政推动,而不是由最终服务接受方—农民的现实需求推动,其结果是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特别是一些涉农利益方面的服务,在现阶段分散农户与部门组织间的博弈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强制推行的结果往往是导致农民权益受损,造成农民对服务的满意度降低,甚至产生怨恨和抵触情绪。

2、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的思路定位

客观地讲,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其内在根源是涉农服务部门的体制问题,因此基于长远角度,应推动涉农服务系统进行彻底性体制改革,淡化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但从短期来看,由于涉农部门面广量大,且体系庞杂,施行根本性制度改革的难度和风险都很大。

可行的思路是,按照渐进式改革原则,走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道路,先从改革农村基层服务组织人手,通过整合和重组农村基层服务资源,创新一种贴近农村实际,农民信任,服务有力的微观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作为新时期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载体和服务主体,以替代原先“散沙式”低效率服务体系,履行为农综合服务职能,克服种种垢病,提高服务效率。在搞活最基层服务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再逐步向纵深层次推进,不断深化改革,最终形成上下一体化的有效农村服务体系。近年来,江苏农村地区涌现的以为农服务社为主要形态的新型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创新就是很好的尝试。

3、为农服务社承接农村基层综合服务职能的优势分析

为农服务社是江苏省供销社系统为适应新时期“三农”发展的服务需求,以基层供销社组织及其服务网络为依托,整合其他农村服务资源和力量,扎根农村基层,贴近农民实际需求,采用全新的机制,集多种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新型为农服务平台和载体。

从2002年兴办第1家为农服务社开始,截至2008年底,全省供销社为农服务社总数达8 036个,覆盖全省45%以上的行政村;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为农服务社的投资总额达到8亿元;2008年,全省为农服务社完成商品销售总额39.29亿元,其中生活资料15.11亿元,农业生产资料24.18亿元,购进农产品61.21亿元,收购废旧物资5.4亿元。

为农服务社在发展中也形成了多模式、多形态格局。投资形式上,有以供销社作为投资人的自办模式,有供销社职工回村领办模式,也有供销社与村委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投资的联办等多种模式;而按照服务的范围与类型,为农服务社可分为基本社、综合社和社区服务中心三类,每类社的服务权限和功能范围各不相同,其中最小的基本社服务范围仅限于农业生产基本环节的服务,如农资供应和庄稼医院等,而从综合社到社区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和功能逐步扩大,不仅覆盖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还延伸到农民生活服务、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等。

为农服务社作为一种新时期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创新形态,在履行为农综合服务职能上具有显著优势。

3.1为农服务社初步整合了基层涉农服务资源

为农服务社的组建,初步整合了原先散布于各部门的服务资源,使得绝大多数的涉农服务,无论是经营性还是公益性,都可以汇集到这个公共平台,各垂直服务部门可以借助这一公共载体,集中提供相应服务。据笔者对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东贪村的实地调研,该村为农服务中心是利用供销社现有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发展形成的,目前在服务范围上不仅覆盖了供销社的现有业务,如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等,还与有关职能部门合作,在为农服务中心设立了若干专业为农服务窗口,比如与村委会、公安部门联合设立村警务室,与文化部门合作设立村图书室,与劳动、教育部门合作设立村农民夜校与就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等,为村民提供多种类型综合服务。

为农服务社作为一种综合服务载体,逐渐消除了以往各服务部门“分散出击”、“九龙治水”格局,减少重复服务、多头服务,实现彼此间服务协作,促进综合服务效率的提高;对于农民而言,有了紧靠家门口的为农服务社,真正可以实现足不出村、组,就能获得从农业生产、生活到社区活动等全方位服务,不仅及时便利,且服务成本也显著降低,减轻了负担。

3.2为农服务社在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为农服务社是依托供销社组织发展起来的,相比其他终端服务组织,在实施为农服务上更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一是可以分享供销系统庞大的终端服务网络资源。目前在涉农服务部门中,要数供销社系统扎根农村基层最深,终端网点最多,与农民的亲和力较高。为农服务社依托供销社网络资源平台,把为农服务网络深人到村组、农户及田头;通过嫁接供销社传统优势服务项目与业务领域,如农资供应等,实施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二是可借助供销系统新型流通业态,增强服务竞争力。近年来,供销社系统深化内部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新的经营发展模式,确定把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和连锁配送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大力发展“新网工程”,为农服务社能够分享供销连锁配送体系的规模网络优势、产品质量安全优势和规范化服务优势,增强了在农村商品流通服务领域的经营优势与竞争能力。

3.3为农服务社职能向公共服务领域的延伸也能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产出和服务效率

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应是乡村政府,但目前乡村政府组织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服务方面存在着供给力量不足,供给效率低下,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某种认识误区,即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责混淆为政府直接负责公共产品的生产。乡村政府部门属于一级政治组织,缺乏专业化管理经验,由其直接主导生产供给,有悖专业化分工原则,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生产效率不高。而为农服务社是一种专业服务组织,具有一定的专业化管理经验和能力,将某些特定公共服务职能(比如农村环境保洁、慈善事业等)交给为农服务社等第三方服务组织承担,由他们对社区农户提供公共服务,而乡村政府退到幕后,通过把公共服务经费投人为农服务社,以“购买服务”方式承担供给主体责任,同时承担起公共监督责任,不仅能减轻农村基层政府的工作负担,同时也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社区农民对公共产品服务需求。

4、强化为农服务社进一步服务于三农的对策

为农服务社是新时期供销系统转变自身职能,探索为农服务新途径的积极创举,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对当前的三农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一个新事物,为农服务社本身还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特别在当前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改革发展的战略背景下,为农服务社也巫待创新发展机制。

4.1要逐步以合作社组织形态改造为农服务社

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意义在于实现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以自助的办法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合作社能提高市场化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发展能力。日本农协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发展经验也充分验证了这一点。因此,为农服务社作为供销组织系统的一种新形态,也应始终坚持合作原则。

要强化农民作为为农服务社的主体地位,通过开放办社,吸收农民人社,逐步将为农服务社改造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目标。但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自愿人社为原则,不能搞强制性或行政推动。

4.2渐进式实施为农服务社的产权制度改革

当前,为农服务社由于投资主体多元,组建形式多样,因而运营模式也多种多样,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经营、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等,总体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统一运营管理机制,且现有的运营模式过多偏重市场化和盈利目标,这与其为农服务目标定位存在一定的潜在冲突风险。

鉴于目前为农服务社的合作化程度还很低,农民入社率不高,且服务社自身规模实力和服务能力也较有限,暂可保留现有存量资本结构和产权关系不变。对于外部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形成的资本部分,产权可界定为市场化性质,权益分配也应按照市场机制操作,当这部分资本投资契约到期后,可视其情况,分别采取不再续约、资产置换、回购股权等不同形式将其投资逐步收归社有,按照合作机制运行;另外,对于由供销合作社或者村镇组织运用集体资产注人形成的资本部分,应明确其合作性质,其投资权益分配应参照合作社运行机制,属于全体社员所有,但现阶段可暂由供销社等集体组织代行管理权,待为农服务社的内部组织与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后,再转人社内管理;而对于为农服务社合作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增量资本,应明确其合作性质,归属全体合作社成员所有,其来源可包括农民入社股金、服务社公积金以及政府对合作社的专项扶持资金等。

4.3探索为农服务社的发展业态

在商品经营服务方面,应逐步朝农村消费合作社方向发展。消费合作社是一种以入股社员为主体,为满足社员自身消费需求,而实行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消费合作社由于其面向社员的非盈利性动机以及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机制,因此能充分保障全体社员享受到安全、价廉、物美的商品供应服务。

针对现有的经营服务领域,为农服务社可以分别组建农资产品购买合作社和消费品合作社,也可将两者结合起来,组建一个综合消费合作社;也可基于供销系统的城乡双向购销网络组建城乡互助消费合作社,即在原先农村消费合作社的基础上,利用进城农副产品销售网络,吸纳城市居民人股组建城市消费合作社;对于其他服务领域,具备成立条件的,也应将其纳人各种专业消费合作社。在经营上,各消费合作社仍然可以纳人供销系统的统一连锁配送网络中。

在公共服务方面,应充分尊重和体现农民的服务意愿和服务需求,利用合作社机制,保障农民的决策主导权;从制度层面明确为农服务社作为农民的自治服务组织在为农服务中的主体地位,有关部门通过与为农服务社的合作提供协助和业务指导工作,而不能横加干涉或越权服务,并逐步从直接为农服务领域“退出”。

4.4推进为农服务社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

第5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可最近几年,蔬菜卖难问题几乎年年都有发生,而且一旦发生,损失相当惊人,每每都无不令人感到痛心疾首。作为一名蔬菜生产、经营专业工作者,觉得有义务把自己的一些想法说出来,即便其中有用的东西不多,至少也算是自己对自己负责吧。

应该说,上世纪最后十年,各级政府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引导、推进农业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调整,可谓“十年磨一剑”。相当一部分农民由种粮转为种菜,也的的确确尝到了甜头,得了实惠。眼下,产菜大省、暖棚大县、“大蒜镇”、“生姜乡”、“辣椒村”即闻即现。可惜的是,自本世纪开始,尤其是最近几年,媒体上几乎每年都不乏这样的报道:某地芹菜丰收,因没人收购,菜农不得不将上千亩芹菜自毁大田;某地大白菜收购价格5分钱一斤,菜农排长队售菜等待不及,怒将白菜整车倒进路边水沟;某地大量窖藏土豆储藏期限已过,求各地前来采购“爱心土豆”;某地冷库储存的洋葱滞销,正在零价清仓,血本无归……还有,城里儿子不敢吃老爹从老家带来的蔬菜;某地生姜不用农药的供出口或自家食用,使用农药的供菜贩子流向农贸市场……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去年还“蒜你狠”、“姜你军”,今年突然又“蒜你贱”、“被姜军”,乍听是几句调侃,实际上折射着人们对“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无奈。

再看我们的蔬菜加工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和国外采购商的要望,企业所使用的蔬菜原料,应该只限于来自自主管理的种植基地。首先,选择基地,对土壤、灌浇水源、周边环境有规定的标准要求。其次,在种植管理上,从选种育苗、浇水施肥、农药喷洒到品质鉴定、农残检测都有一套规范的操作规程。再次,收获、运输、储存、加工、出口要有一套严格、紧密、封闭、能跟踪、可追溯的管理模式。据笔者所知,即使在目前,仍有很多企业还没有能力完全满足这一要求。打个比方,一个年加工出口蔬菜制品能力5000吨的企业,其所消耗蔬菜原料的数量至少要在1.1万吨上下,按平均亩产蔬菜1.5吨、每年收获一茬半倒着推算,其自主管理的基地面积至少应该达到4800-5000亩。试想,要经营好偌大规模的一个农场,企业要付出包括土地租金在内的人、财、物力是何等之巨。如能风调雨顺、出口订单稳定,也许可以顺利运营。如遇天灾或国际市场波动导致出口受阻,其风险之大绝非企业自身所能抗拒。“一亩园,十亩田”,种菜而非种粮。事实上,要经营好一个5000亩的种菜农场要远比经营一个蔬菜制品产能10000吨的工厂难许多。所以,真实的情况是:这些企业迫于行业要求和客户要望,不得不少承租一些土地挂上自己公司基地的招牌,高薪招聘有种植技术和经验的人员来管理、操种,至多也只能算是一个示范园区。其产出的蔬菜原料数量与公司需要消化的数量比较,可谓杯水车薪。好在这些基地对与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种植专业户起到了一定示范作用。但必须承认,公司所用的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原料仍然来自于后者,即所谓的“合同基地”。由于管理上的松散加上后者要考虑成本,即或多或少要受到利益驱动,产出的蔬菜原料在品质和安全性上与来自公司自主管理基地的原料比较肯定是要打折扣的。于是乎,经常有如下情况出现:某公司因出口的蔬菜产品农残超标被对方口岸退货或销毁。某企业出口蔬菜弄虚作假、逃避检验被检验检疫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吊销出口业照等等。正因为此,我国蔬菜出口曾一度品种受限,数量减少。

以上赘述这么多,是想说明我国蔬菜卖难的现状,进而从中分析出蔬菜频现卖难问题的几大原因。

一、信息不通、不准。谁来建立包括蔬菜在内的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搭建信息服务平台,这个责任和担当在我国是不明确的。由于缺少这种服务,不能将蔬菜种植面积、收获预期、供需动态(包括国外)、市场预测等综合信息经过广泛采集、精确分析、高端论证后及时进行权威(行业信息往往仅局限于产后的供求数量和价格行情)。在蔬菜种植前,菜农很难找到较为准确并能预警种植风险的信息渠道和来源。即使有一些负责“三农”工作的部门,偶尔发一些有关蔬菜产业的支离破碎的短讯,也没有高端性和权威性,更不能实现自上而下、自东向西、自南向北、自春到秋的区域覆盖和季节覆盖。特别是,种植前沿存在大面积信息盲区。有相当一部分菜农依然年复一年地在菜地“押宝”,种瓜种枣、种多种少、收入多少一概听天由命,要知道,在城乡居民收入尚难能缩小的今天,农民兄弟是最经不起折腾的。所谓“一年菜难卖,得举三年债”,一语道破了他们对“卖难”的恐惧。

二、品种老化、品质低下。和粮食、水果一样,新开发培育、引进的蔬菜品种在营养、口味、色泽、产量和抗病虫害能力上有很大优化。在美国、以色列、日本等农业技术发达国家,新蔬菜品种的繁育、推广、普及可谓日新月异。这当然取决于他们政府的政策引导,而更重要的,还是蔬菜种植业者的积极接纳和消费者的广泛认知。就拿转基因农产品来讲,笔者才疏,虽不敢完全苟同可以全部“放心食用”的观点,但有几种已经被外国人试食多年且毫无有害显现的品种,在国内还让我们的专家、学者、甚至社会名人争得面红耳赤。这不禁让人感觉有多此一举、故意炒作之嫌。不仅引起了人们对转基因产品的认识混乱和恐慌,而且阻碍了其在我国开发试验和推广的步伐。

笔者曾参加过数次国内蔬菜博览会,就规模和盛况来说,感觉一次比一次空前,展出的展品极具观赏性和艺术性,可谓美轮美奂、美不胜收,令人叹为观止。可走出展厅却不免感到有种失落,难道来参加展会就为了欣赏那些专家高超的园艺展示吗?那些花团锦簇、个大无比、造型奇特的花菜、果菜、根菜,广大菜农们能栽会种吗?即使花钱费力种出来,又销往何处、赠与何人呢?那么多菜农远道而来花几十元买一张门票就是为了滑溜一下眼球吗?这样的展会对蔬菜种植业的科普又有多大作用呢?如果相反,他们能从展会上拿到真正能使自己的收入大幅增加的优良品种,能学到栽培这些新品种的技术,那展会对社会、对城乡居民、对菜农的贡献会少于展会门票的收入吗?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更加感觉到我们党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何等及时,意义是何等重大、深远。

笔者的意思是,传统的优良蔬菜品种要保留,要不断注入科技含量求得更新,在提高其风味、品质上做文章。另外,我们在蔬菜品种的引进、培育上还属短板,特别是相关部门在力推规模扩大和品种改良上的力度失衡,存有与国际市场接轨慢、产品不能及时融入国外消费群体和不能迎合国内民众不断提高的品位的问题。当然,如果引导、扩大消费不利,其结果同样是产出来,卖不掉。

三、蔬菜安全,堪称大忧。信息不通不准,导致蔬菜盲目过剩种植;品种老化,导致蔬菜出口占总产的比例得不到提高。这固然是造成我国蔬菜频现卖难问题的两大瓶颈,但还有一个极具要害性的关键因素更值得我们下大气力破解,这就是蔬菜的安全问题。

占人类食物摄入总量30%以上的蔬菜,任何人种、族群都不可或缺。它与人类的健康乃至生命关系重大。在温饱已经不再称其为问题的今天,人们为了健康而选择食用它的同时,对那些损害健康的蔬菜表现得咬牙切齿,可谓深恶痛绝。而极少数蔬菜生产、经营者以及管理者们却木然不觉,前年如此,去年如此,今年依然如故。出口国外,人家一检再检,消费者买得还是战战兢兢。国内销售,主妇们盘问再三,买回家盐浸水泡。如此景象,蔬菜不出现卖难问题才非正常。

以上盘点了蔬菜卖难问题的几个原因及其给蔬菜产业带来的损害,以下,笔者想试着道几点对破解这一难题的思考,谨望与业者和关心该题目的同仁共同商榷。

第一,严格法律、明确责任,迅速攻克蔬菜安全难关。

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多年,蔬菜的质量安全完全适应该法的范畴。此法的宣传普及和严格执行,无疑是解决蔬菜安全问题的宝剑。这项工作若有成效,既可以督促蔬菜种植业户自觉规范种植管理行为,让营销者自觉强化监督约束责任,又能让消费者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加以保护,对危害安全的违法者敢较真儿、零容忍,以倒逼蔬菜生产、流通步入“安全轨道”。

现在,一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头脑里首先显现的就是“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塑化剂”。殊不知,含有有毒农药和超标农残的蔬菜对人们健康危害的广度和深度比其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我们在蔬菜种植、加工、销售安全方面所付出的督导、管理成本却远小于其他。对危害生成前后的执法力度也远不如其他。全社会重视蔬菜安全的广泛效应相对匮乏。所谓的“无公蔬菜”可以自己命名,“绿色蔬菜”可以轻易认证,“有机蔬菜”证书花钱即可买得。此等路人皆知的现象存在,谁还去热衷于那些所谓质量安全的高档蔬菜呢?

执法严格,首先要解决谁来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如果消费者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若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买到问题产品,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同样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此外,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质和含有农药残留等化学物质、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当然包括蔬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明确祭出“封杀令”的。如此威严的尚方宝剑为什么就没有人执掌或掌而无力呢?

蔬菜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大的意义上讲,它直接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从本文的角度讲,就是关系到蔬菜卖难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蔬菜安全问题,应着重在以下两个方面下工夫。

1.改革蔬菜生产、流通体制,造就可管、可控的规模化、集约化模式。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这综合提出了解决蔬菜安全问题的目标和根本方法。

国外“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始于2000年的欧盟,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家紧跟其后,相继建立了从牲畜开始进而扩展到全部食品(包括蔬菜)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其中韩国政府于2005年在农产品控制法令中引入了全方位的农产品追溯程序,2006年开始在全国执行。这就是说,在法规建立上,我们又在不知不觉中比他们落后了十年。

我国目前蔬菜生产供应的现状是:乡村居民靠“自留园”自供自给,剩余到城区摆摊出售(也确有城郊部分靠种菜挣得收入的菜农在种植管理上使用双重标准)。城镇居民的“菜篮子”靠超市、农贸市场、流动菜摊填充。有个数字虽不准确但可以断定是保守的:我国城镇居民由超市购买蔬菜的数量远不及消费量的30%。而就“全程监管和可追溯”而言,来自超市30%的部分,溯源体系已基本形成而且正在逐步完善,真正难管的恰恰是超市供应以外的70%及以上。这部分蔬菜,从产地辗转到市民菜篮子里都要几经其手,因流通体制、管理方式方法落后,市民明知其来路不明,又不得不购买。由此来看,我们要实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目标,一是先提高蔬菜生产源头的集约化程度,加大对影响蔬菜安全的大环境治理。二是对蔬菜产、供、销体制进行一次大的改革,建立广泛的产、供、销结合的新式蔬菜流通渠道。三是加快蔬菜安全社会共治制度的建立,实现蔬菜从田间到餐桌可追溯并真正可操作的目标。

蔬菜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政府自然要担当。过去,出现“蔬菜卖难问题”,有的地方习惯用一句“找县长不如找市场”来应付,但出现蔬菜安全问题,政府无论如何是推不掉的。据笔者所知,各地政府都设有“农业发展办公室”,财贸部门设有“蔬菜办公室”或“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和“市场管理中心”,农业部门设有“蔬菜技术指导服务站”和“植保站”,如果能整合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真正做到齐抓共管,解决蔬菜全程监管问题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难。农民自给自足供应的部分要靠积极宣传、加强指导、晓以利害、扩大影响,靠农民自清自律、自我约束对自身的安全进行自我保障。城镇老百姓餐桌上的蔬菜,如能解决了谁来种、谁来送、谁来卖、谁管控的问题,“蔬菜安全可追溯制度”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笔者在考虑:如果把蔬菜种植、储存、运输、销售让一个大的、集团化、集约化的责任主体来承担,同时强化这个主体的蔬菜安全自我管控机制,再辅之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外力,“全程监管”是不是更容易操作一些呢?至少,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不用再受“漫坡里逮蚂蚱”,累得半死却总也逮不完之苦。到访过日本农业界的同仁都知道,在日本有一个名为“农业协同组合”的组织(简称“农协”),这个组织具有企业和群团双重性质,其以为农服务为宗旨的若干职能中,指导农民生产经营和农产品销售是两项重要内容。全日本80%以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都是由农协组织完成的。蔬菜种植的信息提供、技术指导、农资供应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都由蔬菜专业农协承担,农民通过加入专业农协,服从农协的一系列管理规范,依赖农协的信誉和品牌优势,解决了小生产面对大市场的问题。由于体系完整、机制运行合理、实力强大、管控严密,蔬菜从种植到餐桌的追溯制度在农协体系内部很容易就能得到落实。农协的协同和互助功能为菜农解除了“蔬菜卖难”的后顾之忧,所以菜农也踊跃加入。由于此,日本的蔬菜产业得以利好、良性循环发展。

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我国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遍地萌生,这无疑为我国蔬菜生产走上安全、稳定轨道打下了良好基础。但令人担心的是,如果不能从食品(蔬菜)安全的角度尽快改变这些专业合作社的基础管理模式,不改变合作社群龙无首、各自为政的现状,实现“全程监管”目标,彻底走出“蔬菜卖难”怪圈仍将是空谈。因此,笔者建议,将我国传统上与日本的农协有相似功能的供销合作社迅速进行全新的体制、机制改革,使其宗旨重新回归到为农服务上来,特别是注重县、乡两级供销合作社的重组、重建,赋予其托管包括蔬菜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城乡集配中心的职能,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足可以为我们借鉴。

2.严密控制影响蔬菜安全要素,严格执行蔬菜安全标准。

蔬菜安全的关键控制点有四:一是种子,种子的安全是蔬菜安全之本,必须绝对保证。二是土壤和灌溉水源是否受到污染。三是化肥、农药的使用。四是运输、储存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和腐烂变质。其中发生问题最多、控制难度最大的是第三点中有毒农药和农药残留的控制。那么,我们就重点谈谈蔬菜用药的管控问题。

无论何种农药,对人体健康都是有害的。我们国家对蔬菜、水果、中药材、黄烟的用药范围有着明确规定。但为什么市场销售的蔬菜中依然经常出现农药残留超标,而且还时常发现在蔬菜中有禁用农药甚至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高毒农药成分呢?很显然,蔬菜中可用农药残留超标,首先是对菜农农药使用的科普知识推广不到位,其次是供给菜农的农药成分本身有问题即农药制假、售假问题。但如果在蔬菜中发现有禁用或国家早已下了“封杀令”的有毒农药成分,那无疑就是执法不严和管控不利的问题了。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标准、生产、经营、管理、处罚规定的可谓既严又细,但到头来问题还是屡屡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考虑执法监管和流通体制上是否存在问题。

剧毒、高毒农药对人的杀伤力丝毫不亚于爆炸物品、有毒化学危险品,有地方政府已经把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高毒农药视为“公共投毒罪”论处。为了防止这类农药作为农业投入品混入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必须将其列入与“有毒危险品”和“爆炸危险品”同等严格的管控范畴。在制定法规和执法时,应加大违法分子犯罪成本,全社会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使违法分子放弃侥幸,彻底绝望。

所谓高效低毒农药,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好用药浓度和频度,特别是不同农药对不同蔬菜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如果蔬菜在农药安全隔离期之内被收获、食用,照样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倘若长期食用,其危害程度比偶尔误食有毒蔬菜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对此类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同样不可掉以轻心。有不少菜农反映,现在同一种成分的农药品牌繁多,同一品牌相同成分的农药却冠以多个名称,而且不断推陈出新,让人应接不暇。更有甚者,有个别不法工厂,违法恶意竞争,肆意改变生产标准,制造假药。有的对有效成分,高含量、低标注,使安全间隔期失去意义。有的低含量、高标注,让菜农白花钱,不见效。这简直和拿人的生命和健康当儿戏的制售假药坑害百姓的不法分子没有什么两样。这些乱象不解决,我们的百姓对来自农贸市场的蔬菜敢放心吃、放心咽吗?

因此,本着对老百姓健康负责的态度,我们对这类农药的销售,渠道宜窄不宜宽,宜短不宜长,不能过分讲求经营效益。说白了,就是要采取谁使用、谁购买、谁分发、谁指导监督使用、谁把蔬菜安全的责任负责到底的措施。如果能实现蔬菜生产、经营集约化,就完全可以将农药、化肥的采购、销售纳入蔬菜生产的链条,恢复“垄断专营”,以达到简捷、透明、严格、可追溯的监管效果。

第二,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指导,减少资源浪费。

信息服务至关重要。 前面讲过,蔬菜在安全上若没有保证,出口,被外国人拒之门外;内销,国人不敢多买、多存。这是蔬菜的“相对过剩”。还有“绝对过剩”,那就是国际、国内市场同时饱和。比方,某个品种的蔬菜,连消费、出口带加工、备储一个季节生产1000万吨就足够了,而我们偏偏出产了1200万吨。因为蔬菜的“鲜”、“活”特点,市场似乎对其更加苛刻。从宏观上讲,即便你有再强的营销能力和措施,剩余的200万吨还是不得不让其回归黑土。看起来,这是菜农盲目种植的结果,原因是我们为农服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指导不到位,而根子却在于我们整体的蔬菜产、销模式存在弊端。那些陈旧架构下的思维和操作模式,阻碍了信息服务的发展,进而削弱了其对蔬菜产业的良性效应。应该承认,一家一户的土地经营方式实行了这么多年,农民各操一亩三分地,我们要尊重他们的种植习惯和自愿,又要引导他们学会适应市场。张家萝卜李家葱,赵家白菜王家蒜。这种小生产面对大市场的纠结也着实难为了我们基层的“三农”工作者若干年。再说,信息本来就是一项系统工程。之前,我国农村网络普及不够,要搜集准确的蔬菜种植、收获信息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综合东西南北中的信息,再经过分析、加工后反馈给农民更是难上加难。但是,即便如此,我们做好信息服务这件事的责任依然义不容辞,而且办法只有一个,就是改革。当然,改革是个大课题。笔者当然也是“干什么,说什么。”这里只讲对蔬菜发展有益的“改革”建议。

一是要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改革创新。在土壤条件、种植传统等方面具有发展蔬菜产业优势的地区,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方式以“农业发展公司”和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合作经济体”为依托,建立大规模、集约化的蔬菜产业园区。二是在土地零散、不能成方连片但具有蔬菜种植条件的地区设立由县级供销合作社托管,以县级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供销公司”为销售龙头的“蔬菜专业合作社”。三是以出口加工企业为依托,建立大型“出口蔬菜生产基地”(出口企业也可以和“农业发展公司”、“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合同方式联合建立“出口蔬菜备案基地”)。

二是搭建县、市、省、国家四级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县级信息服务平台要与本区域内与蔬菜有关的“农业发展公司”、“农村合作经济体”、“蔬菜专业合作社”实现联网。基层“蔬菜专业合作社”要与分散的社内蔬菜种植户联网。因为我国蔬菜出口占蔬菜产量的份额较大,市、省级以上平台还应实现与当地海关的联网。国家级平台,应协调建立、健全各级服务平台的信息采集、汇总上传、分析论证、适时反馈和建议性指导机制。各级也应根据国家级平台反馈的共享信息,经过分析判断,得出本地安排蔬菜种植品种、数量的可行性论证结论。信息内容应该包括:各地的蔬菜播种品种、面积、播种时间、预计收获时间、产量估算(必要时应上传当地的受灾害情况)、计划内销数量、计划出口数量以及同样内容的上一年度的相关资料和蔬菜收购、销售价格及流向等信息。县级平台还应及时对区域内所种植蔬菜的种子、用肥、用药技术指导信息,并整理、备案各种植实体上传的种子、农药、化肥实际使用情况等信息,用以监管和以备在蔬菜销售时实施溯源跟踪。

笔者以为,这四级网络服务平台可以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正在改革中的各级供销合作社来担当。因为供销合作社具备天然的为农服务本能。改革要使供销合作社重新融入到为“三农”服务之中,通过合作使其重新与农民结成真正的“鱼水”关系。在我国农村面临的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已经不应该仅仅是连接城乡服务的桥梁和纽带,还要改革成连接政府和“三农”的桥梁和纽带。要担负起政府对农民服务的传递职能,并在服务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以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笔者想象,如果这四级信息服务平台搭建起来,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运行机制,能否让我国蔬菜产业的浪费减少一点点呢?哪怕是50%甚至更少。因为在目前条件下,搭建这些平台并不太难!

第三,改良品种、提升蔬菜品质。

走进发达国家的蔬菜零售市场,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同一蔬菜品种,由我国进口的蔬菜价格总要比当地出产的价格低很大一截,尽管从卖相看我们的产品要优于他们许多。再者,货架上由我国进口的蔬菜,多是一些极其传统的品种。种植技术含量高、富含营养、风味好、价值高又非常受顾客青睐的蔬菜品种却看不到我国产品的踪影。这其中除了一些国家的消费者存有歧视意识和我国蔬菜出口业界存在无序竞争导致我国的蔬菜价格低廉的因素外,还凸显着我国蔬菜品质不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和蔬菜品种改良步子落后、品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我国蔬菜出口事业的发展,也同样影响着国内蔬菜消费市场的开拓。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也是从根本上解决蔬菜卖难问题的出路之一。

一些对人体健康非常有益的蔬菜品种,政府部门有责任从关心人民群众健康和广大菜农利益出发,组织进行公益性广告宣传。一些大的蔬菜生产经营集团也应该积极开展各种商业广告宣传,以起到引导消费和引领菜农进行品种结构调整的作用。为优良品种蔬菜的引进、开发、生产和销售铺平道路。同时,建议政府对具有“名、优、特、新”四个特点的蔬菜种植给予倾斜性资金和政策扶持。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信息分析预测,将富余的种植传统蔬菜的土地进行合理地结构性调整,既丰富市场,又增加种植收入。

提升蔬菜品质,是今后我国蔬菜产业的主攻方向,从战略意义讲,也是蔬菜产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发达国家,无论大小市场经营的蔬菜,包装上均标注有产地、认证号码,有的甚至载有种植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这意味着,他们的生产者不仅宣示完全对自己的产品品质负责,而且说明他们有极强的质量竞争意识,在争相用自己高质量的产品打造品牌,占领市场。所以,也难怪他们的产品价格成倍高于我们的产品,除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格差异以外,他们的产品品质确实高出我们许多,价格高出的部分就是技术、管理和高回报的价值体现。市场最直接的告白就是“一分钱一分货”。回来看看我们自己,一不小心,经常是搭上土地和汗水,收获的却是些连本钱都换不回来的“萝卜、白菜”。笔者常常感叹:什么时候,“白菜价”这个词能用来比喻“三星”和“苹果”手机的价格该多好啊!

第6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上半年,我市供销社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供销社的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积极为“三农”服务,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开展平价商店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预计上半年全系统经营总额为19.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77%。

(一)积极开展平价商店建设,实现“农超对接”,平抑农副产品价格。

上半年,根据书记、黄华华省长等领导的指示精神,全系统大力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__〕39号)和市政府《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门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意见的通知》(惠府办〔〕66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兴建供销平价商店,平抑农副产品价格。全系统计划年内建设16家,现已有4家惠州供销平价商店开业,分别是江北店、平山店、淡水店和龙门农副产品平价区,深受市民好评。

供销平价商店坚持“服务百姓、惠泽大众”的理念,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指导价销售商品,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障消费者权益。平价商店设有物价员,还设有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保障食品价格稳定。商店设有冻库、检测仪、电子显示屏、各种产品专柜等设备,经营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农副产品大部分来源于供销社系统兴办的149家专业合作社,实现“农超对接”。平价商店直接与市供销社系统专业合作社签订产销合同,可以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的同时还能降低平价商店的采购价格,从而让城镇居民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农产品,实现“三赢”的局面。“农超对接”的开展有利于构建产、供、销一体化链条,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有利于平抑农产品销售价格,为广大群众带来实惠。

惠州供销平价商店江北店位于江北碧水湾小区,经营面积约300平方米,采取“农超对接”的方式,与4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产品直销合同,既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题,又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商品价格,预计年销售额可达500万元以上。在大型超市里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区,是我社开展“农超对接”的一种形式。龙门县供销社通过与万家福超市合作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区”,由系统的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品直接从田头采购,不经过中间流通环节直接进超市销售,实现商品价格平稳,为群众提供实惠的农副产品,同时依托当地大型超市的人流量和知名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搭建了便捷销售平台。

(二)“新网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有效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上半年,我市供销社系统继续将“新网工程”建设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按照工作加力度、管理上层次、经营上规模、服务上水平的要求,稳步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取得一定成效,有效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

1.不断健全农资销售网络,提升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货真价实的农资产品。

目前,我市农资销售网络已覆盖我市各县(区),还辐射到相邻的东莞、增城和汕尾等地,在为农民提供货真价实的农资产品,平抑农资物价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上半年,全系统加大力度健全和完善农资销售网络,全市系统共有519家农资经营网点,其中农资加盟店136家,预计上半年全系统销售农资总额达3.4亿元。

上半年,由于惠州地区遭受罕见的干旱天气,农资出现销售难问题。惠州市天禾农资配送中心和136家农资加盟店及市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团结一心,克服困难,认真做好销售工作。市天禾农资配送中心预计上半年销售化肥、农药2.7万多吨,实现销售收入7950万元;市田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预计上半年销售化肥1.3万多吨,实现销售额多万元。由于电荒、出口拉动、原材料上涨等原因,农资价格波动较大。针对这一情况,我社的农资经营公司和网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是严格要求全市519家销售网点及时更新价格信息,不得高价销售存货,保持低价让利,决不坑农害农。二是承担市场风险,在农忙时节累计储备3万吨化肥、农药,保证了我市农业生产需要。经市场调查,由于我社农资货源充足,价格平稳,化肥的零售价格每吨比市面平均价格降低了200元左右,直接为农民节省多万元,帮助农民实现减负增收。

同时为提高农民的用肥用药水平,市天禾农资配送中心长期从省天禾农资总公司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当“庄稼医生”,聘请省、市专家教授到各地的加盟店开展专家讲座,向农民介绍农资产品的品种、性能和特点,为农民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上半年,天禾农资配送中心在各加盟店共开展讲座30多次,参会农民达1500多人,印发技术资料7500多份。同时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合理科学使用农资产品,推广环保优质农资产品,促进无公害种植,提高农产品质量,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完善田头农产品批发市场服务功能,农副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成效显著。

为解决农民卖难问题

,全系统大力发展和完善田头农产品批发市场,把城里需要农产品的客户引向农村交易。目前,全系统已在5个县(区)农产品种植较集中的地方建立了14个田头市场,并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提升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网络的服务功能。市场的建立对促进农产品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预计上半年14个市场的总交易额达2.6亿元。惠东县供销社梁化田头农副产品服务中心是我社系统建设的第13家田头农产品市场,也是广东省供销社系统服务功能较齐全的田头市场之一。市场第一期经营面积1万多平方米,经营门店32间;具有农产品购销加工、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植保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日用杂品销售等服务功能;每天购销蔬菜500多吨,日销售化肥、农药15吨,预计上半年经营额约5000万元。该市场农产品主要销往香港、东莞、深圳、福建、江西等地。市场的建立能辐射周边市、县10多个乡镇,带动农户8000多户,每年可助农增产增收1000多万元。该市场还积极开展“龙头企业+服务中心(配送中心)+基地”经营模式,将农副产品经营网络做强做大。

龙门县供销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占地15000平方米,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有经营档铺253个,主要经营副食、肉食蔬菜等食品为主,以批零方式进行经营,是龙门县最大的农副产品批零市场。市场开业以来,每月都根据销售情况,整理形成消费需求品种、质量等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种植大户,并连结龙田镇西埔蔬菜场等种植基地,引导农户生产,使蔬菜、水果、蜂蜜、竹笋等农产品产销两旺,有效解决群众的需求和农户卖难的问题。上半年该市场以县创建省卫生文明城市为契机,按照创建工作要求,自筹3万多元资金对市场的排水设施、消防设施、铺位、门面进行翻新修缮,调整和充实了市场管理队伍,较好地提升市场交易服务水平。上半年市场成交额9195万元,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解决当地农副产品卖难问题,在繁荣城乡经济方面上做出很大贡献。

3.发挥合作优势,引进资金组建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扩大农村内需。

为扩大农村内需消费,保证农民购买到货真价实的日用消费品,我市系统逐步在农村建立综合超市形式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网点,现全系统共建立514个,商场7家,其中村级综合服务社101家。预计上半年日用消费品网点营业额达2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惠城区供销社成立的“惠城区供销社益民综合服务配送中心”,营业面积达平方米,在各镇创办连锁网点“益民综合服务社”30家,实行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基本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村日用品销售网络,预计上半年营业额达680多万元。惠东县供销社大力实施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整合现有的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充分发挥“同心商业城”、“百惠超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价廉物美商品,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预计上半年日用消费品经营总额5540万元。

4.布局多层次回收网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建设。

为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无污染生产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我社积极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建设,通过整合再生资源市场,促进企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做强做大骨干企业。我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遍布全市,各层次的经营人才经验丰富、业务熟悉,为我市的环保事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了贡献。目前,惠州市供销社系统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公司5个,回收网点166个,上半年全系统再生资源经营额预计达7500万元。

惠城区供销社通过自身组建的惠城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将下属的再生资源企业由原来单一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发展为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走联合经营和多元化发展之路。并不断完善再生资源行业管理体系,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建设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多层次的再生资源市场网络,增强行业发展实力,预计上半年再生资源经营总额达多万元。

(三)继续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不断提升基层供销社的经济实力。

上半年,我社加强对基层供销社的改革,通过深化改革,我市大部分基层供销社恢复并发展壮大,改革后78个基层供销社大部分实现盈利,其中10个年收入达100万元以上。预计上半年全市基层供销社实现购销总额达6亿元,并安排就业人员1万多人,基层社改革逐步进入稳定发展的轨道,在为“三农”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惠东县平山供销社投入自有资金1500万元,建设同心商贸城。商贸城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有10栋商业楼,1个新供销同心广场和2个购物休闲广场,共有经营门店和摊位293间,形成了大岭首条商业步行街、首个美食广场为主体的,集购物、美食、休闲、娱乐为一体的“一站式”核心商业圈。极大的方便了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计上半年商业城销售额达2500万元,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多个。惠阳区秋长供销社着重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该基地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的管理规程进行生产种植,建立生产档案记录,严格农产品检测制度,推行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被省农业厅认定为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菜心、小白菜、茄子等7种蔬菜被农业部评为无公害蔬菜,经过两年多的发展,蔬菜基地规模达700亩,日产蔬菜上万公斤。

(四)加强专业合作社运作和管理,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

上半年,全系统加大力度完善专业合作社运作和管理,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同时,继续发挥优势积极领办专业合作社,上半年新建专业合作社5个,现全系统共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169个,其中:农副产品类126家,农业生产资料类23家,被评为省社示范专业合作社有27个,行业协会20个。全系统的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共1万多户,辐射带动农户6万多户,预计20__年上半年全系统专业合作社销售总收入可达8500万元,帮助农民实现收入约1600万元,有效地带动农民生产种植,增加农民收入。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把分散的农户与市场联结起来,有效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全系统紧紧抓住推进“农超对接”、建设平价商店这个契机,大力推动专业合作社和平价商店的有效对接,目前全系统已有45家专业合作社已签订“农超对接”协议,预计上半年“农超对接”金额达3500多万元。

惠阳区沙田谷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拥有178亩的生产基地,8万多平方米的温室大棚,年产各种菇类食用菌160多万公斤,年产值约1600万元,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发展,扩大为社员、农户的服务领域,培植食用菌种类达6种,实现了从提供种植原料、种籽到培植指导再到加工销售有服务过程,带动80多户社员、农户增产增收。博罗县柏塘碧绿山茶专业合作社共有社员60人,其中农民社员59人,带动种植面积800亩。主要为各社员组织采购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山茶产品、引进种植山茶新技术新品种等,年销售额约210万元,有效地杜绝了伪劣商品和哄抬物价现象的发生,保护了茶农的利益,增加了茶农的收入。惠东县云山柑桔专业合作社采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形式,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按照“统一品牌、统一育苗、统一移植、统一管理”的“四统一”模式,年产柑桔约3000吨,年产值达600万元,直接带动农户325户,间接带动农户500户,年人均新增收入可达3000元以上。

(五)培育龙头企业,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上半年,我社加大力度做强做大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

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社有企业改革取得一定的成绩。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全市供销社积极培育龙头企业。目前,已获批省供销社系统龙头企业的有4个,预计上半年4个企业的销售总额达2.7亿多元,实现利润100多万元,可带动农户1万多户,助农增收1000多万元。惠阳区供销民生配送服务中心成为惠阳区社服务“三农”、服务社区的优质平台,很好地带动该社系统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配送经营,切实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当地的农民买卖难问题,加快了社有经济的发展。目前,该配送中心已发展配送客户近50个,配送范围覆盖惠阳区和大亚湾区等地,上半年配送额预计将达450万/!/元。惠东县惠绿宝农业服务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市场”的综合模式,建立了两个大型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和“惠东县名特优新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通过整合梁化田头农副产品服务中心和全县2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渠道促进当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预计上半年经营总额9310万元,可带动农户3000多户,助农增收500多万元。(六)惠州市供销植保服务中心引导农民科学种植,为农民群众免费测土配方。

辨别土壤的性质,指导农民科学用肥,是提高用肥效果、提升农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我社成立了惠州市供销植保服务中心,在全市建立了70个农资植保服务站,上半年新建立10个。植保服务中心长期聘请华南农业大学等高等学院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植保服务。为更方便农民群众,植保服务中心购置一部服务车辆,携带测土仪器,到农村为农民群众免费测土,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

上半年,植保中心在全市对水稻、荔枝、龙眼、板栗等农作物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免费提供价值3万多元的中化复合肥10吨给农户使用,受益农户60多户。在插秧前后期间,植保中心多次组织省农科院专家、教授到各县区田间地头亲临指导及传授各种施肥技术,提高农民科学用肥水平。同时,为了提高农民科学种植水平,植保服务中心采用比较种植的方法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多年的实验结果表明,测土配方施肥每亩可使作物平均增产10%以上,每亩成本平均降低15%,有效助农增产减负,对提高农民科学种植技术、增加农民收入起到很好效果。植保服务中心,还积极宣传科技下乡,做好植保服务,农资商品测检,测土配方等活动,组织植保中心技术员到我社对口扶贫村惠东县高潭镇星光村和公梅村为种植农户开展了两场种植水稻专题讲座和免费测土活动,并派发各种种植资料500多份,帮农户讲解种植技术,解答各种种植疑难问题,讲解如何合理使用各种化肥农药,受到当地农民的一致好评。

(七)惠州市供销信息中心为农民免费提供各种农业信息,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进程。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息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最新的农业信息,打造各种农业信息服务平台,我社成立了惠州市供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属下的“惠州供销信息网”为全市农民提供各种农资、农副产品、植保技术等信息,目前网站的点击率约60万次。供销信息中心还与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合作开展了《供销天地》栏目,每逢周一、三、五通过手机为农民群众免费提供农资价格、农产品收购行情、植保技术和农业科技动态等各种农业信息。《供销天地》累计为农民送出约74万条信息,其中上半年约34万条,为农村信息化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八)认真做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工作,有效助农脱贫致富。

自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全面启动以来,我社高度重视,多次到挂钩点省级贫困村惠东县高潭镇星光村和市级贫困村惠东县高潭镇公梅村进行实地调研,根据各户的实际情况,科学谋划脱贫方案,做到“一户一法”,精心组织实施扶贫计划,帮扶资金、物资和技术落到实处,确保了扶贫工作有序扎实推进,有效助农脱贫致富,取得了明显效果,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通过一年多的扶贫工作,我社挂钩的惠东县高潭镇星光村和公梅村23户贫困户基本脱贫。上半年,我社共自筹资金2.8万元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其中2万元用于帮助巩固集体项目,8000元用于贫困户购化肥6吨,进一步巩固了扶贫成果。

(九)存在问题。

上半年,虽然我社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农资价格波动较大,供销社下属企业资金有限,在储备农资商品和平抑农资价格时力度不足;二是各县(区)供销社发展差异大,发展不平衡;三是政策性亏损以及各种历史债务还未得到全面解决;四是平价商店建设开展工作难度较大。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社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抢抓机遇,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具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力度建立平价商店至16家。为平抑物价,确保广大市民买到实惠的农副产品,我社将加大力度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确保下半年发展到16家。

(二)农资配送中心加盟店发展到150家。为确保广大农民买到货真价实的化肥、农药,我社将在现有的136家农资加盟店基础上,争取下半年发展到150家。

(三)田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至16个。目前,我社在个县(区)兴建了14个田头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解决当地农民卖难问题,有显著的效果。下半年,争取发展到16个,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收入。

(四)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下半年,我社将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再培育2个年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基层供销社。

(五)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发展到174个。下半年,计划再建立5个各类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并对新建立的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已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加强管理,逐步规范和完善。

(六)加快社有企业发展,培育省级龙头企业。下半年将进一步促进社有企业进行改革发展,集中资源扶优扶强,积极培育竞争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龙头企业,争取年经营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到5家。

第7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 会计核算 原因探析

近几年,山东省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民专业化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为解决其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全省多地供销合作社成立了农村专业化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社),并在专业社内部成立以农民资金互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部,并以资金互助为主体开展了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涉农企业、涉农企业与涉农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助业务。就目前而言,多数专业社的资金运作及经营内容与法律规范相符,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针对新时期农民专业化信用合作资金互助业务出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导致各专业社在会计核算中会计账户设置及具体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甚至有针对个别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中随意设立会计账户的混乱情况。

一、资金来源与运用符合法律规范

多数专业社在资金互助业务经营过程中为使资金来源与运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制定了各项严格、明确的资金互助业务经办流程和手续。例如社员入社入股流程图、社员借款投放流程图、入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保证担保合同书、借款延期合同书、借款审批表、专业合作社股金单、借款凭证、借款回收凭证等。这一系列具体做法和措施从资金互助业务的初始阶段就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符合国家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宗旨,也为会计核算的客观性、真实性、谨慎性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因此,就专业社资金互助业务会计核算凭证本身而言,所记载的经济事项清楚、客观,会计凭证上经办人、经办时间、审批人签字等完备、清晰,符合会计核算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专业社对农民互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互助资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各经济事项核算较为完整、真实

在会计核算账户设置方面,就所设账户的内涵而言,基本覆盖了专业社所有的经济业务内容,且核算过程本身连续、完整,没有明显的遗漏或擅自更改经济事项的现象存在。具体地说,在会计账户的设置上各专业社为着重突出资金互助的特点和性质,设置了如“短期互助金”、“长期互助金”等账户;为体现专业社信用合作的特点,在股金核算上着重体现了社员入股这一传统合作方式,设置了如“股金”、“流动股金”、“固定股金”等账户;为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将社员借款时预先扣息收入等已实现的利息收入列入了“长期借款”账户,以体现该经济业务的预收实质;在盈余的分配上设置了“应付分红”账户,核算应分配的盈余。

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来看,通过对上述账户设置进行列举,体现出了专业社科学、认真做好资金互助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观态度。此外,在会计账簿的设置上也较为完善,分别建立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往来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收入支出明细账和总账等各种账簿。然而,相对于《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而言,目前各专业社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例如账户设置随意性较强、自设账户较多、账户使用混乱等。

三、具体会计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科学

目前,各专业社会计核算主要使用的账户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呆账准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股金”、“盈余公积”、“本年盈余”、“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其他收入”以及“管理费用”账户设置规范,使用明确。而“短期互助金”、“长期互助金”、“流动股金”、“长期借款”、“固定股金”、“应付分红”、“互助金利息收入”、“股金红利支出”等账户属于自设账户,仅就其自设账户核算的经济事项内涵而言表达较为准确,但却违背了会计法、会计准则关于会计账户设置及使用必须规范、统一的原则要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原则相距甚远,这必将影响和降低专业社会计核算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及可比性。笔者就各专业社具有代表性的自设账户的设置及核算方法进行分析。

“短期互助金”账户核算一年内含一年专业社对社员的借出款项。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借记“短期互助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而“长期互助金”账户核算专业社对社员一年以上的借出款项。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借记“长期互助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流动股金”账户核算社员存入专业社的活期款项。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流动股金”科目。“长期借款”账户核算对社员借款时预先收取的借款利息。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互助金利息收入”科目。“固定股金”账户核算社员存入该社三个月以上的款项。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股金”科目。“应付分红”账户核算分配给股东的盈余。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分红”科目。“互助金利息收入”账户核算该专业社对社员借款收取的到期利息。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互助金利息收入”科目。“股金红利支出”账户核算专业社针对社员股应付的股息。经济业务发生时,应借记“股金红利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上述“短期互助金”与“长期互助金”账户应改为“成员往来”账户,其会计分录应修正为借记“成员往来”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流动股金”与“固定股金”账户也应改为“成员往来”账户,其会计分录修正为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科目。“应付分红”应修正为借记“盈余分配(各项分配)”科目,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互助金利息收入”应修正为借记“长期借款”、“成员往来”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股金红利支出”应修正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成员往来”等科目。

除此之外,个别专业社在核算资金互助中产生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时,自设并使用了“资金使用费”账户,模糊了利息收入与支出的界限,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四、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到位且随意性较大

农村专业化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主要是面对农民及其专业化生产的需要,因此,从农民、农村、农业“三农”的特点和本质出发,从根本上维护和保证农民的利益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在专业社互助资金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将互助资金的安全放在首位。在会计具体核算中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及时计提各种风险准备,例如短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但各专业社会计核算的做法不规范、不统一,有的专业社只计提了一项或者两项准备,有的专业社没有计提任何准备,而仅通过掌握、平衡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代替计提准备金的数额,此方法既不规范,又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潜在风险不可避免。

个别专业社为提高社员借款审批人或责任人的风险意识,在会计核算中设置了具有针对性的“应付款”账户,专门核算某社员借款其审批人所承担的风险。具体做法是:按该社员借款利息的10%计提风险准备,若该社员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则审批人可从专业社获得该笔贷款利息的10%;如不能按时偿还,则由审批人负责该笔贷款的收回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自然也不能得到社员贷款时计提的已记入“应付款”科目的利息。这种做法从奖惩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为降低风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不失为一种责任明确、有效的方法。然而,在社员借款时审批人的个人主观评价标准仍占主导地位,很难从宏观、制度和客观标准等方面避免风险的产生以及有效的抵御风险。因此,按照国家规范的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地计提风险准备金才是有效降低资金经营风险的根本方法和渠道。社员借款时对审批人或责任人的奖惩措施只能作为保证资金安全的辅助手段,而不能替代各种风险准备金的规范计提和使用。

五、专业社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探析

综上所述,各专业社在资金来源与运用上操作规范、用途明确,符合国家大力支持“三农”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方针政策,但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却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下面就专业社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

首先,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村专业化社信用合作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规模和业务量都较小,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会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整体偏低,对目前农村专业化信用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参考或依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理解和掌握不够到位。同时,由于多数专业社服务地域分布在县、乡两级,专业人员以及大学毕业生往往不愿在此就业。因此,很多专业社在缺少具备较高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人员的情况下,只得临时聘用会计知识落后的甚至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乡镇会计员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或安排供销社会计人员兼任专业社的会计岗位。由此导致了有些专业社采用一般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些采用供销社财务会计制度,有些还将供销社财务会计制度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混合使用。各专业社会计账户设置、核算程序及方法等不一致,严重违背了相同行业会计信息应具有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等重要原则。这一现状的存在必将严重阻碍各专业社的后续发展和壮大,也带来了潜在的经营风险。

其次,农村专业化信用合作社虽然得到了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但在专业社成立之后,由于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适应新时期专业社农民资金互助业务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国家针对农村专业化信用合作的其他相关法规和制度也存在缺失和滞后,由此导致了不少专业社资金互助业务自开展伊始就未能统一、严格按照或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例如有些专业社在确定社员股金数额和比例时,只在管理方式和主观认定上确认社员存入专业社的资金为股金,却并未真正在会计核算中确认入股股金为所有者权益。而实际上社员存入的股金对专业社来说仅是对社员的负债,因此专业社取得的净利润也不存在对存入股金的社员进行分红,而是形成了专业社的内部积累。

上述原因均为造成各专业社会计核算混乱和账户设置不统一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适应新时期农村专业化信用合作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各专业社在今后发展经营过程中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善股金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风险准备制度,同时形成统一的专业社会计核算方法、程序和模式,以利于农村信用合作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

参考文献:

1.吴茵富.关于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2,(07).

第8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市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农村的建立确保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了农民的商品交易的主体地位。伴随着这两大制度变迁的发生和发展,农民在自主经营的积极性空前提高的同时,离散化程度也日益加深。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背景下,如何克服市场化进程中农户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民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是我国农业发展面临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实践表明,作为“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农民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成为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教育农民,繁荣乡村文化,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有效组织载体作用。以浙江省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3年4月浙江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2005年1月率先出台、实施了中国大陆地区的第一部合作社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随后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提供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有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856家,社员31.2万个,带动农户237.7万户,占总农户的19.4%。许行贯等(2004)指出,浙江省近些年来农民农业收入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浙江省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张晓山(2004)认为,以浙江省为代表的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它们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的东西可能代表了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和农民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一些趋势。鉴于此,以浙江省为例探讨市场化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主体,多元主导

合作社的市场开拓行为间接地引起了市场资源在不同行业间的配置和流动,甚至直接作用到社会其他投资领域;同时随着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变化,合作社经营者为了适应市场环境,逐渐吸收了一些社会资本向农业领域流动,出现了投资者社员、销售者社员、加工企业社员、供销社和大户等,从而使社员性质即合作社的组建主体具有多元性。从浙江的实践来看,小农户牵头创建的专业合作非常少见,热心组织创办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多数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大户和长期从事农产品销售的贩销户。同时,一些政府涉农部门(如农、林、牧、渔、供销社等)和涉农企业,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也参与创办专业合作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具有高度的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不同。在“人多地少”和土地流转不通畅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户承包的土地规模不大,拥有的自然资源有限;只有少数生产大户拥有相对较多的自然资源。由于农业收入增长十分有限,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对较难,多数小农户缺乏资本资源,拥有资本资源的成员数量有限。在农产品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多数小农户缺乏农产品营销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而言,运销大户和龙头企业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优势。政府涉农部门由于自身的权威,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无可比拟的社会资源,此外,农技部门拥有技术优势,村干部等乡村“精英”人物拥有一定的威望和人际关系网络。

2、不同主体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不同。多数小农户参与合作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品的销路和增加收入;生产大户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承担的市场风险更大,通过组建合作社可以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从而增强谈判地位,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运销户单纯靠牵线搭桥、联系买卖、提供服务等方式提取手续费很难把业务做大,组建合作社可以提高质量标准、进行品牌营销、实现加工增值等。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为了寻求自身体制改革的出路,既有经济利益上的追求,也有政治利益上的考虑——争取对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权;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合作社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社稳定其原料供应,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政府部门的财政和税收优惠;一些基层政府和涉农部门参与合作社主要是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和政治经济利益追求,当然也有部分基层政府出于造福一方的公心考虑。

3、不同参与主体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不同。对绝大多数小农户而言,由于缺乏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由他们出头创建合作组织的可能性较小,从个人理性的角度而言,小农户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作为集体而言存在“外部利润”分配到个人是非常有限的,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成本、承担风险是不可取的。在合作社的形成过程中,小农户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少部分社员也可能会向合作社投资。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农业产业化浪潮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一开始都具有纵向合作的色彩。在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对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需求比较强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大户,掌握一定农产品销售渠道的贩销户,农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拥有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拥有一定社会资本的组织,有能力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中小生产者及利益相关者带动起来。总的来看,小农户的资源禀赋决定了他们只能是合作社的普通成员;而其他参与主体由于愿意面对风险,也能够承担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充当了合作社创建的主导力量,他们大多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控制着,或者利益相关者。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主要角色等方面差异,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具有高度的异质性。总的来看,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归两大类:多数普通成员(一般农户)和少数核心成员(生产大户,运销大户,供销社,龙头企业、农技人员以及农村的精英人物等)。

二、面向市场,服务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生存和发展,需要完成两项互相关联的任务,一个是协调组织成员的活动和维持内部系统的运转,另一个是适应外部环境。第一项任务要求合作社经由某种复杂的社会过程使其成员适应组织的目标,而组织也适应成员的个人目标。这一过程也被称之为“互相适应”、“内适应”。第二项任务要求合作社与周围环境进行交流和交换,称之为“外适应”。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要实现内部整合与外部适应,对组织的经营策略进行合理定位无疑是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和深入,农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具有市场导向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农产品买方市场特征越加明显。在这种背景下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在市场上取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单纯依靠传统的“生产导向性”战略已经很难成功,而必要考虑如何有效的采用“市场导向性”战略。

尽管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相对稳定和成熟的市场战略尚未形成。但是,笔者对温州、台州两地的150家合作社的调查显示,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策略上从一开始就具有一定的市场导向性(见表2)。例如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都在采用“要求社员掌握统一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标准”,“向市场统一提供品牌化的产品”和“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地确定向市场投放产品数量”的经营策略:并部分采用“面向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别化的产品”,“在制定产品价格时根据客户的意见进行调整”,“根据接到的订单组织社员的生产”的经营策略。由此可见,浙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利而存在的,市场导向是其与生俱来的重要特征。

在面向市场的同时,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对浙江省37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显示,从服务内容来看(见表3),提供购买服务的有184家,占49.5%,提供运销服务的有179家,占48.1%,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有110家,占29.6%,提供加工服务的有100家,占26.9%,其他服务还包括共同生产、仓储服务和农机服务。浙江省农业厅2004年对146家合作社调查显示,有84%的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种子种苗、化肥等农业投入品;76%的统一注册或使用商标;68%的统一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63%的统一分级包装和销售。

三、强调效率,体现公平

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各参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追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各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和角色作用不同,价值取向、利益偏好和所追求的目标差异明显,这必然会影响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

首先,不同成员对组织目标和功能的认知存在差异。在多数小农户看来,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解决产品的销路和提供服务,而专业生产大户和运销户则认为合作社可以通过提高质量标准、进行品牌营销、加工增值等方式赢利。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为了寻求自身体制改革的出路,既有经济利益上的追求,也有政治利益上的考虑。龙头企业(公司)可能把合作社当作其稳定其原料供应的基地和获取政府部门财政和税收优惠的手段,一些基层涉农部门往往把合作社当作是自身职能的延伸。如果各参与主体从自身定义的角度来看待合作社,必然导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定位的多元性。

其次,对外的协调和对内的整合也会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位的多元性。一方面,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外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部分成员追求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因此赢利性无疑是组织核心和持久的特征之一,也是组织实现内部协调的前提和基础。然而,为了获得存在的合理性和成员的认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必须要坚持合作社原则,作为自己独特的特征。

既追求效率,又追求公平,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特点。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需要在市场上追求利润(尽管合作社与社员的业务是“在非盈利或成本基础上”经营,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成员的利益并满足他们的共同需要,这是经济效率的体现。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己独特组织原则,作为满足社员共同需要并为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互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体现了对每位成员公平的一面,这是公平的体现。

在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问题上,市场和政府的角色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浙江的实践来看,各级政府支持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扶持农业、扶持农民,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因此,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其更多地强调合作社是农民的组织,强调合作社的利益要向生产者倾斜。一句话要体现公平优先的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能简单地建立在理想的原则和美好的期望的基础之上。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和发展不得不依赖于生产和运销大户、农村基层组织、供销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少数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小农群体。在“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的核心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比如,在起步时之所以出现少数人占有绝大多数股份,是因为股份集中是聚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等稀缺生产要素的前提,多数社员也能理解和接受。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股份过于集中的弊端日益突出,面临调整和变革的压力。原因在于:一方面,市场竞争使合作社的带头者意识到,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并取得农户的支持和拥护是保持和扩大既得利益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政府的政策导向使合作社的管理者意识到,让利于农户是取得政府的保护和支持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市场化进程中相当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国外传统合作社发展阶段,直接面对和适应农产品市场格局、终端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等现代农业发展趋势,成为具有市场导向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客观地讲,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在全国处于发展前列。在相当程度上,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一些特征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体现了农业市场化背景下经营方式和农民合作组织未来发展的一些趋势。由于在市场发育程度、资源基础、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差异,需要对浙江的实践和经验保持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黄胜忠,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研究:基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 许行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探索与实践[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3] 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第9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论文摘要:发展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治、自助、独立自主性,并不排斥政府的积极作用。

“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更是这一问题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很好出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没有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健全,农民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农民的力量就始终显得很渺小,我国的农业也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从而难以应对国外农业的竞争。并且国际、国内合作运动史表明,合作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真正意义上的物流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社团性质的双重性质。虽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但总的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几个原则:劳动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具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我们认为,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即资本短缺或者是大额资本不愿介入的情况下,经济上的弱者自救的组织形式之一。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获取更丰富的市场信息,降低组织社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减少组织社员的市场风险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力量。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的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主管理。我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长期的集权史,而且目前 “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响到经济领域中的民主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组织社员拥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经济组织的自。

二、政府支持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层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1.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自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现象。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讲,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

2.农业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为轻工业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原材料,为其他生产活动提供了基础。农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粮不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见,农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质。现代农业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3.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适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经营者自身缺乏资本,大额资本又不愿介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这就给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对西方合作经济组织分析后不难发现,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主体地位,这是由其内在原因所决定的。在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仍然是家庭农场。在单个农户力量有限、生产要素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约束下,农业经营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农业物流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那种把政府定位为“合作社组织缔造者和终结者的角色;政府是主人,合作社组织是仆人;政府控制合作社组织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合作社组织的性质。同时,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也不利于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首先,政府作为合作社组织的缔造者,由于其目标函数(推行和实现政府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政策或计划)与社员的目标函数(最大限度地节约流通费用,降低流通成本,获取质优价廉的服务)不一致,从而合作社组织,相对于社员需要而言,可能发展过度,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扭曲了合作社组织的目标函数(对内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对外赢利),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农业生产者加入或参与合作社组织的积极性,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加入和参与是农业物流合作组织生命力的源泉;再者,政府控制和干预的目标函数与物流合作社组织的管理人员及职工的目标函数(个人收益最大化)不一致,严重削弱了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及职工劳动的积极性;最后,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使合作社组织经营决策的选择空间大为缩小(以至于完全沦为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市场竞争力大为削弱(以至于完全丧失)。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控制的农业流通领域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实际上是非合作社组织,它们不是社员通过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来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自治组织,而是由外部强制力量(政府)发起和控制。

以上分析说明,在农业物流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必须坚持物流合作社组织的自治、自助、独立、自主性,这对其健康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组织资源时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常常采取授权、让合作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等多种措施调节引导支持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当我国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后,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执行一些政府功能。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农村行政体制改革,让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执行一些政府的职能,这不仅可以大大节约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而且可以使我国的支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四、建议我国政府对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

1.加大有关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我国现有的许多所谓的有关农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与农民没有多大关系的官办商业和官办金融业。在大多数场合,人们都把非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讨论。在进行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时,必须先上后下地向各级决策者和农民普及符合国际通则和惯例的合作制度和合作原则,深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2.创建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做了专门的立法。我国出台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范本和细则等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央立法后,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行市场体制改革和市场创新。具体要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规则、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3.给予直接的或间接的资金支持。通常情况下,创建一个新的制度需要很大的初期成本的投入,我们可以称其为 “制度创建成本”,它就像创建一个新的企业需要一次性的投入固定资产和其他开办费等大额的资金。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创立也如此。目前情况下,让这些组织快速成长,我国政府一方面可以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在支农贷款上优化行政审批和给予利息补贴等优惠待遇,加大农业财政性金融机构对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从而真正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