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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陕西山区的农行凤县支行,与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联手,积极依托快速发展的现代远程通信技术、自动化设备、智能化解决方案,攻克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千方百计将“普惠金融”引入行政村,让农民尽快享受到“家门口”的现代金融服务。
凤县地处陕西秦岭山区,不足11万人口,全县9镇100个行政村,3187平方公里,山大沟深,人口散居,大多行政村由数个自然村组成,而且每个自然村又往往绵延数里,如留风关镇长坪村距镇政府达71公里。改革开放后金融事业虽有较大发展,但与绝大多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县一样,凤县的农村金融服务仍存在信贷融资矛盾突出,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支付汇兑不便捷等“短板”。随着我国“新农保”、“低保”、“大病救助”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相继实施,广大农民渴望“家门口金融服务”的呼声日益高涨。2012年,风县根据央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开始实施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工作。风县所在的宝鸡市也于去年提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缴纳、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生存认证‘五个不出村’,以打通农村金融服务和新农保“最后一公里”。
工程实施中,农行风县支行发扬山区农行人特有的“背篓银行精神”,一是与县农保中心深入镇村和农户,向群众重点宣传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扶农惠农政策、各项涉农补贴以及安全用卡常识、转账电话办理业务常识;二是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重点宣传助农取款服务的意义、操作方法和风险常识,使助农取款服务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做法家喻户晓、深入群众心中;三是深入农村布点和通过对客户集中培训及现场操作演练,使商户及群众熟练掌握POS等机具的具体操作流程。每每下乡,凤县支行人员总忘不了带上复印机、甚至连点所需的文件盒、印油、插线板、夹子、通讯笔都是免费配送;为了使点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他们更是百遍演示不烦,百问必答不厌;对点采取由负责布点的金融机构发放服务费的办法,针对山区行政村小、业务少的“短板”,除银保联手代收保费和待遇领取外,还千方百计与电力、电信等部门达成了由点代收电话费、电费等业务,既巩固了阵地,又增加了人员的收入。据县农行凤县支行个贷中心介绍,县支行开初对居保点人员以每月满20笔业务者,发放50元的服务费,20笔以上以每笔业务增发0.50元服务费,再加取款额干份之五的奖励。发放金额上不封项,每季兑现一次;2015年,县农行不仅增加了每月代付点30元话费,又将居保点服务费调整为每月5笔业务以上5元,10笔业务以上100元,80笔业务以上200元。从执行2年的情况看,居保点每季服务费收入最高者3600元左右,最低者二三百元。2014年,仅风县农业支付的服务费,比上年增加6.4万余元。
截止今年3月末,风县农业支行共在全县行政村布放惠农通服务站及支付点达110个,有的村布点2至3个;共在农村商店、商场、超市等安装布点达200多个。
留风关镇最边远的长坪村78岁老人柳长明,当看到居保中心和银行为村上安上了智能支付终端,开通了点后,激动地说:“过去我只有让儿子翻山越岭到六七十里外的镇上去领养老金,今后不仅领养老金,就连缴费和查个人账户等都不用出村了,就能。国家和政府真是服务到家了啊!”
社会民主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主要在北欧,最为典型的是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瑞典。
瑞典是一个“从摇篮到墓地”的福利国家。不仅追求经济安全以保护人民免受各种风险,而且追求公平的收入分配以保证所有的公民能享受满意的生活水平。公民享受的福利包括子女补贴,教育补贴,住房补贴,充分就业,最低工资,男女同工同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而且水平相当高,如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一般可以得到相当于其正常收入90%的支付。瑞典基尼系数由1967年的0.28降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0.2以下,到80年代维持在0.2左右,此后,虽然基尼系数有所波动,但都在0.3以下。
合作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这里的合作主义是指政府、雇员成立的工会、雇主成立的雇主协会间关于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合作协调关系。代表国家有德国、奥地利、法国、意大利。
德国的再分配机制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社会救济的对象是不能养活自己的人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社会保险是再分配机制的主体,包括全国强制性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最后一部分是福利分配,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德国公共支出占GDP的50%,福利支出约占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左右,比例最大。据估计,80%的德国家庭受到政府的某种补贴,如养老金、子女补贴、失业补偿、教育补贴等。
与北欧国家不同,德国福利国家的公平性再分配力度要小一些。德国也一直属于收入差距很小的国家,基尼系数多数年份都在0.3以下,2000年为0.28。
自由资本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自由资本主义式福利国家以美国为典型,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属于这一类型,其整合机制的特点是没有独立的工人阶级政党,或者工人阶级在整合过程中的影响微弱。
美国采用的所得税税率主要由联邦税与州税两部分组成,所得税制度都是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其边际税率增加的累进所得税。最穷的家庭不支付联邦所得税,中等收入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15%,富裕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28~33%。
其收入保障计划有三种主要类型: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包括养老金、残废人补助、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补助与医疗保险,都是直接支付给低收入家庭;二是失业补助,向失业者提供的收入,每个参加计划的人按收入支付税收,当他们失业时获得收益;三是四种州政府管理的福利计划类型,包括补充的保障收入计划、对有抚养子女家庭的援助计划、食品发送计划、医疗援助。
还有是通过政府提供低于成本的物品与劳务,这些劳务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尤其是大学教育。
互惠式的再分配机制
日本的再分配政策构筑了政府与受益群体之间的互惠关系,即政府为某些社会群体提供政策优惠,受益群体为政府提供政治支持。预算分配严重偏向效率低下的非贸易部门,如农业、流通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那里的雇员一般属于低收入群体。
日本的再分配政策是选择性的,直到上世纪70年代初期,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仅为7%,远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值13.9%。7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上升较快,但就绝对水平而言,在经合组织国家中仍然是最低的。尽管福利性再分配有限,但在发达资本主义世界,日本是收入分配最平等的国家之一,2000年基尼系数仅为0.25。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养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数农村的养老保障还不健全。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安置问题,实现社会稳定,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从分析农村养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议性的对策思考,旨在为推动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推广阶段。然而,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我国农村的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抚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传统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因此,探求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我国农村家庭结构不断简化,规模不断缩小。1999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80人,2005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着我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在65岁以上老人户中有76.21%的户是一个老人或两个老人与其子女或亲属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对老夫妇生活的户占11.27%,有10.73%的户为单身老人户,老年人与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为1.50ro。此外,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1”或“8-4-2-1”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这些变化,对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挑战。土地是大多数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村养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干部非法违规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农村人口的绝对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外土地的质量不断下降与频繁的自然灾害都导致了农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农民养老。当前农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受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挑战,这些都说明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由家庭保障转向社会保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养老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1284.74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这就导致他们的缴费水平较低,而最终致使他们的养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因此,这种制度就无法解决农民晚年生活窘迫等养老问题。农民缴费能力低下,进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较低,这就有可能推动农民选择不加入该制度,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严重制约该制度的发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
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当银行利率下调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承诺利息就会面对很大压力。为使资金平衡运行,实践中的许多地区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也会随之下调,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3.对养老保障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村养老保障意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传统养老与农民自身意识方面。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岗位的存在,直到身体衰老·,不能进行体力劳动为止,而这时养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补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制也使得贫困农民因担心缴纳不起社会保障资金而放弃参与。正是这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筹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进程缓慢。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文件。目前,指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文件有《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而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出台,这样的话,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无所适从,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据,致使该制度运行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1.从总体上来说,需要推进农村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建立家庭、社区、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
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责任还是由家庭承担。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家庭还将担起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务。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的发展,家庭已没有能力独自完成养老任务,因此必须依靠社区和国家的支持。家庭、社区、国家在统一的养老体系中既可发挥各自作用,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发挥整体养老功能。整体功能无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将会达到最佳的养老效果。
其次,加速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建立农村“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经济上的保证。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提高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民外出务工。只要农民富起来了,养老以及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
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其次,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费收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财政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3.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环境;风险;对策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简介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兴起于荷兰,因其业务操作上与普通的住房按揭贷款模式正好“逆向”,因此美国最先将之称为“反向抵押贷款”,它是以房养老的一种重要模式。具体来看,它是指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通常限定在65岁或以上)将房屋产权抵押给开办反向抵押贷款的机构,相应的贷款机构综合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和未来的增值及折损等情况对其房产进行评估,然后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分摊到贷款申请人的预期剩余寿命中去,通常采取按月或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也有些模式只到合同期满)后收回房产。该模式目前已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及新加坡等国发展成熟,并衍生了多种具体实施模式,而在国内仍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有过四种不同模式的试验,均未取得成功。
二、我国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背景
(一)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基数日益增大
据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77648705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另据预测,2020年老年人将约占总人口的18%,2050年占比将超过30%,这意味着每3个人中就有1个老人。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平均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无法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需要,此种“国未富、民先老”的情况使我国养老制度压力倍增。
(二)家庭结构变化较大,“养儿防老”压力大
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401517330户,家庭户人口为1244608395人,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才3.10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可见我国家庭结构在长期计划生育政策下已经日益核心化,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在70、80、90三代人时期内“421”的家庭占了大多数,甚至还包括“8421”的家庭结构,家庭养老的压力明显增大,加之目前我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仍高达674149546人,占全国人口的50.32%,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未成形的情况下,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而人口流动带来的老年人“空巢化”现象将更加剧这一困难。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老年人养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在建立初期的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截至2009年底,我国养老金总规模为2.25万亿人民币,仅占当年GDP的6.62%,而发达国家平均占比为40%-50%。尽管2005年来国家连续6年提高企业职工退休金,目前人均月收入增加了140元左右,但是由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及工资涨幅较大等原因,养老金的替代率却在持续下降,目前已经降到了50%以下,属于全球较低水平。而在我国农村刚实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起步待遇仅为每月55元,是相当低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我国推行反向抵押贷款所具备的条件
(一)我国存在反向抵押贷款的潜在市场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城市人口中有751224户购买了商品房,占城市家庭户的9.2%;533396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占6.5%;2401075户购了买原公有住房,比例高达29.4%;另外,还有26.8%的家庭户自建住房,城市中拥有住房的家庭户达到587万户,占72%。当前,一方面,我国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无法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下的421家庭结构使家庭养老面临较大压力,许多老年人不想给子女增加压力,他们更希望通过自己来养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实施提供了可能。此外,根据房产过滤理论,当前年轻人住父辈老房子的意愿将日趋下降,加之我国人口流加剧,家庭成员长年离散,房产代际相传的传统将逐步改变,反向抵押贷款发展的空间也随之增长。
(二)潜在的经营机构初具条件
根据国外住房反抵押贷款的经验,该业务的经营机构需具备几个基本条件:强大的资金支撑,完整的服务网络,严格的保险精算,相关咨询行业配套完善。金融产品多元化创新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及保险公司现有的雄厚资金规模急剧扩大,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便成为其拓展业务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闲置资金的有效途径。银行、保险公司拥有的众多分支机构和完整的服务网络也为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提供了市场基础。此外,近年来我国金融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业也取得了快速发展,基本具备了金融产品咨询、市场评估及中介交易等能力。
(三)配套市场发展日益完善
顺利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不仅要有市场潜力和经办机构,相关配套的房产、土地等市场也相当重要。首先,对于反向抵押贷款这一业务,完善的房产交易市场显然很重要,只有房产能够在二级或三级市场上顺利变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才有保证,贷款才可行。目前,我国经过商品房市场化改革,房地产一级、二级市场已经取得较好的发展,三级市场也随着房产中介的兴起而日益完善,已经具备了房产交易的市场条件。其次,目前我国正逐步理顺土地管理,探索土地使用权的可交易转让等新方式。物业税的推出,将房产商在征用土地时需要一次纳的土地出让金改为业主在居住期间分年度交纳物业税,实际上是对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政策的最大改变,这使得我国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可行性进一步增强。
四、我国实施反向抵押贷款所面临的几大主要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一)市场规模较小,短期内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由于中国城镇化水平不高,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申请的条件限制也较严格,加上贷款推行初期还要深受中国传统的“反馈养老”模式的观念阻碍,贷款市场开拓较难,市场规模不足将导致各种风险无法在较大市场范围内分散,必然影响贷款业务的开展。对此,贷款机构可以引入共享增值贷款,将住房按揭贷款与反向抵押贷款结合起来推行以增加对在职群体的吸引力,达到培育市场的目的。具体来看:一方面,可以通过签定条款,对当前购房者愿意在离退休后参与反向抵押贷款的,在购房时可以获得利率优惠;另一方面,针对离退休群体,通过高共享增值率与较低房价收入结合,降低贷款参与者对于未来房价上涨带来投资损失的担忧,同时也有效降低贷款机构业务开展初期的资金投入压力。
(二)利率风险
利率受到国民经济前景预期、通货膨胀、国家金融政策、周边国家利率状况等因素的广泛影响。如果在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时采取既定还款利率,那么当市场利率下降时,特设机构就面临着隐含期权引致的利率风险,即申请人选择提前还贷以减少因房产价值上升而引起的损失;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则贷款机构又面临利润缩减甚至房产价值倒贴的风险。根据国际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一是采取严格的保险精算确保贷款推行时可预测的主要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二是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贷款机构将持有的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市场上交易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三是机构可以引入期权调整利差模型(OAS),利用OAS模型来衡量和防范利率风险;四是推行利率保险,即由保险公司开办业务,如在合同期内利率波动超过了一定幅度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预期寿命风险
由于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期限较长,且申请者都是老年群体,对于预期寿命难以准确预测,然而贷款支付则主要依赖于对预期寿命的预测,如果预测过长,贷款机构将面临利润减少甚至赔本的风险,如果预测较短,则在合同期满后申请者面临养老收入骤减的风险。针对这一风险,国外主要采取严格的精算制度来控制风险,在风险超出可控范围则由政府部门提供最终担保(如美国)。我国保险精算已经趋于完善,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初期可先在以监会最新的经过调整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为基础进行定价,并在贷款业务发展成熟过程中不断制定完善行内的精算表。政府也应该在业务开办前期给予担保,确保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顺利开展。
(四)房产价值评估风险
房产价值评估风险主要涉及房产本身的价值评估以及房产市场的波动。房产本身的价值评估风险主要指其折旧,包括有形折旧(物理磨损)与无形折旧(住房样式及建筑材料更新换代)。房产市场波动的风险则是房产市场价格的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对于房产本身价值的评估风险,可以通过签定协议明确贷款申请者维护房产的义务及蓄意破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防止出现道德风险。而房产样式及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导致的风险与房价的市场波动密切相关,这就需要严格的精算及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普遍性的经济不景气、政策变动、城市规划变动等重大原因造成的房价超幅下跌则需要政府参与建立全国系统性的应对措施。
(五)提前还贷风险
我国自古“家”的文化习惯及利率变化是可能导致提前还贷的两大重要原因。首先,我国文化“家”的概念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家产,而房产是家产之重,因此,受文化习惯的影响,当贷款申请者收入有较好的增长或有更放心的选择时,会选择提前还贷收回房产以求心安。其次,目前国内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如前文所述的利率风险则是影响贷款者提前还贷的现实因素。应对提前还贷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借鉴美国经验实施递减支付制度,即将大部分款项集中在合同前中期支付,减少贷款申请人因考虑合同期后期寿命情况及房价上涨可能带来的损失而选择提前还贷款的可能性;二是可以考虑实施协商回购房产制度,对于要提前还贷收回房产的申请者,可以在支付一定费用确保贷款机构适度利润的前提下后予以回购;三是可以制定特别退出机制,对于因特别情况需要退出该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申请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准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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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霞咬咬牙,终于还是决定辞职了。
她是2009年进入东亚银行一地方分行的应届毕业生。罗霞这样刚入职的员工称作培训生,要持续两年才能转正,没日没夜的忙碌背后,是每月3000余元的底薪,没有绩效,有“三险”但没有住房公积金。
“感觉跟去国有商业银行的同学相比,工资不相上下,但是福利天差地远,还累死累活地加班,只是徒有其表的光环而已。”4月5日,罗霞对记者说。
罗霞不平衡的心理背后,是一个饱受诟病的事实:与其他竞争性行业相比较,国有商业银行、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总体收入过高。近年来,垄断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收入畸高又成为新的热点。
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
如何真正改变垄断行业不合理的工资现状?人们期待的是垄断的真正打破,而不再是新瓶装着的旧酒。
石油行业工资单
实际上,在如今的垄断行业内部,也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2008年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其中最高的为4.46万元,最低的为149元,相差近300倍。
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分析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职工层次复杂,包括合同制的农民工、企业体制内员工、企业高管等多个层次,这直接导致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拉大。“比如一个农民工年收入也就2万元到3万元,而企业高管年薪可以达到60万元,20倍的收入差距就体现出来了。”据他了解,中石油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合同制的农民工。
在垄断行业的收入中,真正表现出来的只是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通过各种明的、暗的补助变成实际收入。
高波(化名)是某大型国有石油公司下属某分公司的部门经理,他向记者介绍说,他们员工每月的名义工资组成为: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金+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工资外收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个人扣缴部分。
这些都是打入卡中的,该企业员工这部分的月平均值为6500~8000元,有的拿到1万以上。其中岗位工资,是公司统一编订,机关基本都一样,生产一线的职工则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区分。高波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是2500元。
比名义工资复杂的是其他福利,包括午餐、交通、通讯等其他补助,还有电影卡、公园卡、健身卡等等。
更重要的则是分房,高波本人就在2009年分到了一套房子,他们自付的房价大约是8000元每平方米,而其市场价是23000元。“分了一套三居室就相当于直接发了100万元。”他说,“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分到房子,一共有2000多套,已经在去年全部分发完毕,而各种限制条件非常多。我是赶上了末班车”。
除了住房,户口特别是北京户口也是许多垄断企业吸引人的一个重要砝码。北京黑市上为应届毕业生“代办户口”的价码已经增加到了10万元以上,现在许多民企包括外企都无法解决外埠本科生的户口问题,而能解决户口的“国字号”,如果按签订3年合同计算,相当于月薪增加了3000元的实际收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而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金融、电力、电信等行业与制造加工业工资水平差不多,只高出20%左右,只是最近这些年才远远超过了其他行业的工资。“这个主要就是和垄断地位加强有重要关系。”李实说。
双轨制下“双头蛇”
垄断行业企业高管收入过高现象同样备受关注。
一些高管认为,自己应该比照市场上相同规模的企业高管领取高薪。“我们工作也很累,而且是经营货币的企业,还承担很多其他的风险,从工作难度、工作强度来看,我们的所得是等值的。”一位国有银行主管这样说。
李实认为,这个说法似是而非,因为垄断性国企与一般市场性企业有所不同,是旱涝保收的,高管的个人贡献、能力不一定在利润中能反映出来,而工资水平却主要取决于他所管理企业的利润多少。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姚先国认为,现在中国人力资源的定价仍然是双轨制的。民营企业与垄断企业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往往有另外一种补偿机制,包括灰色收入加上高福利、车子、房子、职务消费等,当然,还有政治待遇。比如,相当于省部级、厅局级等等。
这种双轨制不仅造成名义收入和实际收入的脱节,给国家调控带来很大困难,而且还使得垄断性企业和单位能够“两面通吃”:在行业报酬的市场价较低时,按市场低价雇用各种“体制外”的职工承担主要工作,而体制内的员工则可以分享体制带来的垄断地位;而行业报酬的市场价较高时,就可以攀比要求享受同样的待遇,却未必承担同样的风险。
姚先国说,金融、电信等行业的高收入,必须承认其从业员工可能在学历、知识结构上有一定的优越性,问题是“你无法知道他真正收入是多少,晒出工资来都说自己穷,你也无法衡量他的实际绩效有多少是个人能力和努力带来的,有多少是垄断导致的。”
“最关键的问题还不在利润分配,而在于如果国家制定相关制度对收入进行限制,那么很有可能出现垄断企业职工消极怠工,这样还会影响企业效率。”李实说。
他认为,调控垄断行业工资水平,最有效地办法就是把垄断行业的每个岗位按照市场竞争标准,进行公开招聘,核定工资标准,然后取决于岗位在职员工的意向,或走或留。这个工作应该由垄断企业内部来做。这个办法也同时解决了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缩小不同层次和编制的员工的收入差距。
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进修班一份课题报告则建议,要加大利税调节力度,在实行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对于垄断企业利润,应提高上缴国家的比例;在税收调节方面,对垄断行业加征或提高利润特别调节税。据调查,其它国家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一般都在1/3―2/3之间,而中国目前约为10%。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白重恩认为,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改起来很困难,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很大,而且也很难找到一个完善的分配制度,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打破垄断,开放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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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同模式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我国公平分配的制度模式选择”课题研究小组根据再分配制度的形成机制,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模式分为四类较为典型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合作主义福利国家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互惠式再分配模式。
1、社会民主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主要在北欧,最为典型的是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瑞典。
瑞典是一个“从摇篮到墓地”的福利国家。不仅追求经济安全以保护人民免受各种风险,而且追求公平的收入分配以保证所有的公民能享受满意的生活水平。公民享受的福利包括子女补贴,教育补贴,住房补贴,充分就业,最低工资,男女同工同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而且水平相当高,如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一般可以得到相当于其正常收入90%的支付。瑞典基尼系数由1967年的0.28降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0.2以下,到80年代维持在0.2左右,此后,虽然基尼系数有所波动,但都在0.3以下。
2、合作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这里的合作主义是指政府、雇员成立的工会、雇主成立的雇主协会间关于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合作协调关系。代表国家有德国、奥地利、法国、意大利。
德国的再分配机制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社会救济的对象是不能养活自己的人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社会保险是再分配机制的主体,包括全国强制性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最后一部分是福利分配,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德国公共支出占GDP的50%,福利支出约占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左右,比例最大。据估计,80%的德国家庭受到政府的某种补贴,如养老金、子女补贴、失业补偿、教育补贴等。
与北欧国家不同,德国福利国家的公平性再分配力度要小一些。德国也一直属于收入差距很小的国家,基尼系数多数年份都在0.3以下,2000年为0.28。
3、自由资本主义式的福利国家
自由资本主义式福利国家以美国为典型,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属于这一类型,其整合机制的特点是没有独立的工人阶级政党,或者工人阶级在整合过程中的影响微弱。
美国采用的所得税税率主要由联邦税与州税两部分组成,所得税制度都是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其边际税率增加的累进所得税。最穷的家庭不支付联邦所得税,中等收入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15%,富裕家庭的税收占应纳税收入的28~33%。
其收入保障计划有三种主要类型: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包括养老金、残废人补助、失去工作能力的人的补助与医疗保险,都是直接支付给低收入家庭;二是失业补助,向失业者提供的收入,每个参加计划的人按收入支付税收,当他们失业时获得收益;三是四种州政府管理的福利计划类型,包括补充的保障收入计划、对有抚养子女家庭的援助计划、食品发送计划、医疗援助。
还有是通过政府提供低于成本的物品与劳务,这些劳务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尤其是大学教育。
4、互惠式的再分配机制
日本的再分配政策构筑了政府与受益群体之间的互惠关系,即政府为某些社会群体提供政策优惠,受益群体为政府提供政治支持。预算分配严重偏向效率低下的非贸易部门,如农业、流通和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那里的雇员一般属于低收入群体。
然而,与成熟经济体相比,我国的货币和金融体系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需要我们以人民币加入SDR为契机,加快金融改革步伐,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政策研究水平和决策效率。
对我国而言,人民币加入SDR是新的开始而不是结局。未来,我国应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为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和完善全球经济治理做出积极贡献。
一、人民币加入SDR后的金融框架
对我国货币政策框架和汇率制度提出更高要求。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意味着国际社会对我国会像对待美国、英国等其他储备货币发行国一样有同等期待。同时,随着人民币被广泛使用,我国货币政策特别是汇率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将不可避免产生“外溢效应”,对其他国家及使用人民币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影响。因此,国际社会希望我国的货币政策框架和汇率制度更加市场化、更加灵活、政策透明度更高、政策沟通更有效。
(一)货币政策调控框架将更加稳定、更具弹性、效率会进一步提高
人民币加入SDR,说明IMF和国际社会对我国货币政策框架的认可,我国的货币政策将按照既有政策框架进行。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贸易、投资、人流、物流、信息上都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货币政策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宏观经济格局和一个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人民币加入SDR后,我国所做的适合SDR的操作和改进将与现在既定的、完善货币政策框架的改革方向完全一致,金融改革的步伐还会按照既定方针继续向前推进,不会放慢。例如,继续稳步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和汇率形成机制;继续重视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更加重视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强化逆周期调节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逐步减少对行政手段的依赖,更多运用市场的、法律的手段,以及汇率、利率、税率等价格工具形成的法律规制调节经济活动,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今后的货币政策框架将更加稳定、更具弹性,效率会进一步提高。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货币政策的透明度、中央银行沟通、货币政策意图的传播以及对预期的管理将更加与国际接轨。
(二)在保持基本的汇率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完善汇率形成机制
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对外贸易还将保持较大的顺差,外国对华直接投资(FDI)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ODI)持续增长,外汇储备非常充裕,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人民币没有持续贬值的基础。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是增加汇率双向弹性,渐进、稳健地实现汇率清洁浮动的前提。人民币加入SDR后,我国现行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不会改变。在这个基本汇率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化的改革和机制完善的过程将不断向前推进,市场在汇率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最终的目标是要稳步实现人民币汇率的清洁浮动。
二、人民币加入SDR后的金融改革
人民币加入SDR对我国资本项目和资本市场开放提出更高要求。尽管人民币已经加入SDR,但我国在跨境交易便利程度、资本账户可兑换、金融市场开放等领域与美国、英国等其他储备货币发行国仍有一定差距,这都是阻碍人民币被更广泛使用、更好发挥储备货币功能的障碍。未来,我国应有序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同时,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拓展人民币资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人民币加入SDR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币跨境流动愈加频繁,我国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也日益复杂,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人民币储备货币功能的发挥需要我国稳健的金融体系做支撑,这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特别是宏观审慎管理,包括进一步提高监管标准、完善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等,从而在开放的宏观经济格局和更趋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增强我国金融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一)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2015年10月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取消,利率市场化的“面子工程”基本完成,但是,国内仍然缺乏基准利率,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同业拆借利率仍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利率和基准利率,国债收益率由于其收益率曲线不合理亦难以成为基准利率。人民币加入SDR后,由于SDR利率定值的需要,人民币市场化基准利率的形成就更加重要,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利率市场化是金融要素价格改革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对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而言是第一支柱,对金融改革与发展意义重大。
(二)持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人民币加入SDR,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既增强了各央行、各储备管理者、私人部门、养老金的管理者等增持人民币资产的意愿(IMF的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末,已经有38个国家在其储备中持有人民币资产,约占其总储备的1.1%,位列第七。也就是说,人民币要到达目前英镑、日元在全球储备的位置,需要将全球储备量增至5%,即相当于增加大概4500亿美元左右的人民币资产的需求),也便利了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居民开展境外投资,由此引起的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将更加频繁,创造良好的国际货币环境对维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与此同时,加入SDR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新起点,我国将在国际货币事务中承担更多的大国责任。
一是合理增加国际流动性供给,为世界各国提供使用人民币的便利与安全。二是深度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治理,与其他国际货币发行国进行宏观政策协调,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国际流动性泛滥和通货膨胀。三是积极开展多层级的合作与交流,全面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避免有害税收竞争。
(一)顺势而为、抓牢业务发展机遇的需要。
从国家层面来看,一方面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直接融资比重仍远低于中高收入国家,2014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直接融资比重仅为17.16%,而目前G20国家普遍在65%-75%,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重拳频出,2013-2014年以来,国家接连出台一系列政策制度推动资本市场体系改革,IPO重启、新国九条、沪港通开闸等都已经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2015年更是资本市场改革具体措施密集落实的一年,注册制改革的推出、证券法修订完成、创业板改革思路明晰等一系列措施更将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入长久发展动力。从河北省来看,近年来,河北省及各地市将抓好企业上市作为优化区域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纷纷加大政策倾斜与支持力度。2014年,我省新增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147家,直接融资高达889.8亿元。2015年,周本顺书记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更是提出了要将上市融资作为重点来抓,全省每年至少上市100家的要求。
(二)强化联动、全方位推动业务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具有筹融资渠道宽、资金体量大、行业地位高、公司治理规范、上下游链条客户丰富等特点,是各级政府大力扶持的行业翘楚,能够为银行加强本外币、境内外、母子公司、各渠道联动,带动投行业务、国际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年金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业务等全面发展提供巨大商机,是各项业务拓展激烈争夺的肥田沃土。
二、做好上市公司金融服务建议
为抢抓上市公司业务拓展机遇,建议商业银行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细分需求,推进综合服务。
1.信贷业务与投行业务并重,全面参与企业融资过程。
上市公司的融资途径主要有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和银行借款、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权融资方式。商业银行一是要积极营销上市公司信贷业务,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积极介入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供应链产品,提高授信覆盖度,巩固传统业务优势;二是要积极参与企业资本市场动作,对于企业股权融资行为要积极对接股权收益权和股权投资类等理财产品;对于企业发债行为,积极争取主承销商资格,对于具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条件的客户,积极衔接承销商及客户,推荐财务顾问,争取发债资金沉淀银行,对于有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客户积极协助做好发债工作,争取成为债券资金托管行;对于企业并购重组行为,大力推介并购贷款、并购理财等,在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债务重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方案设计、财务诊断分析、金融政策咨询等在内财务顾问服务;三是要加强本外币联动,深耕企业境内外融资需求,抓牢企业“走出去”商机,实施外币现汇贷款、国际供应链融资、国际融资、结售汇、外币现金管理、外币衍生交易等产品的组合营销,推进本币业务与国际业务紧密协调,相互补充,深度满足客户本外币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2.组合运用,全面满足企业资金管理需求。要树立全量资金理念,向客户提供包括各种存款、理财、类非存款金融产品等各项产品在内的一系列产品,深度响应企业日趋多样化的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同时积极营销现金管理服务,围绕企业资金流动环节为企业提供包括收付款、资金集中等在内的产品和服务。
3.深挖细掘,积极寻求其他业务机会。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积极营销企业养老金业务,在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股权类融资支持的同时,全力争取相关信托计划、证券和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资金等托管业务,吸引资金沉淀。抓好工资业务,引导企业职工使用信用卡分期和消费信贷业务,密切关注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及高管层个人金融服务需求。
(二)积极行动,加大推介力度。一是加大上市公司拜访频度和力度,在营销拜访中积极采集客户经营战略、资本投资运作方面的意图,提高客户商机敏感度,用好用活各类产品,深度挖掘并全面响应客户需求;二是联合省及地市金融办、证监部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举办各类产品巡讲会及专项业务辅导会,密切银企关系。
(三)以点带面、延伸服务触角。一是要关注其集团内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其控股股东、境外上市企业境内实体生产企业、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子孙公司业务机会;二是以资金流、物流“顺藤摸瓜”,积极开展产业链营销,通过保理、网络银行、金银仓类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拓展上下游优质客户,增加相关效益。
会议期间,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认真贯彻大会指导思想,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积极运用提案建言献策。截至2012年3月8日下午2时,共提交提案606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07件。提案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全部提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立案5651件,作为委员来信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126件,与提案者协商后并案、撤案292件。在立案的提案中,委员提案5311件,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提案300件,人民团体、界别、小组、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40件。
总体来看,本次会议提案内容丰富,所提建议针对性、可行性强,质量进一步提高。提案更加关注事关改革发展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关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委员们站在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切实反映社会各界群众意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共提交提案2600余件。其中,涉及扩大内需、稳定物价的提案264件。主要建议有: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完善鼓励居民消费政策,改善消费环境,积极发展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加强城乡流通体系建设,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体系,稳定农产品价格,控制食品价格过快上涨。涉及“三农”问题的提案236件。主要建议有: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障粮食安全。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国有农场、林场体制改革。涉及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提案350件。主要建议有:优化政策环境,发展实体经济,营造实业致富的社会氛围。落实并完善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和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加快智能电网、特高压工程、云计算平台建设。涉及节能减排和资源、环境保护的提案578件。主要建议有:理顺能源价格体系,加快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新能源开发,建立稀土资源储备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 洋污染等问题。发展低碳交通,支持绿色消费。推进草原生态建设,加强天然林和江河源、湿地、湖泊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涉及区域发展、扶贫开发的提案479件。主要建议有:加快制定实施与区域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推进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和中原经济区跨省域交流合作,加快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加快海洋资源开发,维护国家和海洋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涉及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提案599件。主要建议有: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深化资源税改革。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加强民间融资风险防控,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深化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社会事业等领域。
围绕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共提交提案1600余件。其中,涉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提案411件。主要建议有:理顺科技宏观管理体制,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推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落实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监管,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学前教育立法,着力解决择校、入园等问题。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高校考试招生政策。涉及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提案288件。主要建议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民思想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公益性和基层文化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文物保护,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深入开展对外人文交流。涉及医药卫生体育事业的提案402件。主要建议有: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快中医药立法和民族医药研发,整治抗生素滥用。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规范全国综合性体育赛事,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涉及就业、住房、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提案488件。主要建议有:加强政策引导、职业培训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房地产投机的政策措施,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机制,促进房价合理回归。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加强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就业权利。加快养老保险接续、并轨和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工作,完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共提交提案1200余件。其中,涉及法律体系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提案441件。主要建议有: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完善慈善事业、志愿者服务、公民救助他人行为、未成年人监护、文物保护、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问责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继续压缩“三公”消费,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提案427件。主要建议有:加强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农村社会矛盾协调化解机制。推进社区建设,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研究解决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涉及民族宗教、统一战线与人民政协工作的提案266件。主要建议有: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港澳工业、金融、贸易、旅游业,深化两岸合作交流,加强海外华文教育。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
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打牢经济发展基础”和“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为主题,召开两场提案办理协商会,国家15个部委的负责同志与八个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部分政协委员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围绕小微企业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提案,报送《重要提案摘报》22期,在中国政协网和中国政协新闻网公开提案346件。
1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及投资管理模式新加坡中央公积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属于强制储蓄计划。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的规定,所有私营机构雇员和政府部门中无养老金待遇的雇员都要加入,自雇者可以自愿加入。该制度最早建立于1955年,建立之初,目的在于为退休雇员提供经济保险;自1968年以来,其功能开始扩大,逐步加进了住房储蓄、医疗储蓄、投资等多项内容。中央公积金制度为新加坡国民提供多种保障,成为新加坡治国安邦之举[3]。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公积金局(CPFBoard)管理。公积金局负责征集缴费、执行法规、管理不同种类计划等。新加坡财政部拥有中央公积金投资决策的管理权。《中央公积金法》第4条规定,公积金局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成员分别来自业界专家、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公积金局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为新加坡人力资源部,局长通常从执政党党员中任命。在基金的投资管理方面,中央公积金分为3个资产池[4]。①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运作的基金。这是中央公积金最大的一个资产池,全部投资于非交易型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利率按当地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每季度修订1次。根据《中央公积金法》,公积金资产可以获得2.5%的名义最低回报率;特殊账户可以在普通账户的收益率之外,获得1.5%的附加回报率[5]。②公积金会员个人自主投资。目的是分散投资风险,增加公积金成员个人的投资选择和积极性。从1986年开始,新加坡政府开始允许参保成员从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中取出部分公积金资产到指定的银行开户,进行个人自主投资,这被称为“公积金投资计划”。与中央公积金局进行的直接投资相比,“公积金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很广,可投资于保险、信托基金(即基金)、股票、债券、黄金及其他产品。③保险基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包含多个保险计划(包括住房保险、家属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险计划基金的投资主要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如投资于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凭证、股票和债券等。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投资运作自1986年起,新加坡允许中央公积金会员运用公积金进行投资。此后,政府陆续对公积金投资计划进行调整,赋予了中央公积金会员更多的投资选择权。笔者通过对《中央公积金法》等有关中央公积金投资法律制度的分析发现,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制度,明确规定了可投资账户种类、可投资金额、可投资产品等。
2.1中央公积金账户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的规定,中央公积金被分为4类账户:普通账户、特殊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退休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内的公积金可用于购买房屋、支付保险、进行投资和教育支出;特殊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老年人消费,意外事故支出以及投资于一些退休相关的金融产品;医疗储蓄账户内的公积金可用于住院费用和经批准的医疗保险;退休账户的用途在于,雇员达到55岁时,在退休账户保留足够养老金的前提下,可将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全部支取。根据《中央公积金法》,雇员若出现永久性地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离开新加坡,可将中央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全部提取。雇员死亡时,其指定的受益人也可以提取。如果雇员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公积金将由公益受托人进行管理。2.2可投资账户及投资额度新加坡1986年通过了《中央公积金法(修正案)》,即Act16of1986—CentralProvidentFund(Amendment)Act,又称为CentralProvidentFundInvestmScheme(CPFIS)。修正案明确允许会员利用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投资。同时,根据《中央公积金法》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中央公积金会员进行的自主投资,完全是基于个人的投资行为,任何机构都不会对会员的投资进行担保,需由个人承担投资风险。会员进行投资所得的收益也不能支取,只能存留于账户中。
2.2.1普通账户投资。根据CPFIS,会员可将普通账户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定期存款、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单位信托、基金管理账户、年金、养老保险、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公积金会员利用普通账户的资金投资于这些产品的,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会员可将全部的普通账户资金投资于这些产品。除此以外,会员还可以投资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但是投资资金最高不得超过普通账户资金的35%。会员还可投资于黄金及黄金相关的衍生产品,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普通账户资金的10%。
2.2.2特别账户投资。根据CPFIS的规定,公积金会员可将特别账户中资金用于以下投资: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以及经评级后风险位于后3位的单位信托、定期存款、年金、养老保险以及经选择的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和经选择的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2.2.3投资额度。由于中央公积金账户的根本目的是为会员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障和退休保障,因此CPFIS明确规定会员不得将可投资账户内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而应留存一定的额度,以满足会员社会保障的需求。根据规定,普通账户中应至少保留20000新元,20000新元以上的资金才可以用于投资;特殊账户中应至少保留40000新元,40000新元以上的资金才可以用于投资。
2.3可投资的金融产品《中央公积金法》和CPFIS对于会员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的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会员可投资7类产品。①定期存款。会员投资于定期存款的,定期存款必须存放于中央公积金理事会指定的银行。②债券类金融产品。包括新加坡政府债券、新加坡短期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可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买入,且应通过债券交易商买入。③保险类金融产品。包括年金、养老保险和投资连接保险等,投资的保险产品必须由中央公积金理事会许可的保险公司发行,且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只能是会员自己。④单位信托。只能投资于中央公积金理事会许可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单位信托,而且基金管理人运用从会员处所募集的资金的,也应遵循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投资指引。⑤上市基金。上市基金必须符合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的投资指引,并且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⑥基金管理账户。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的,应遵循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投资指引。⑦公司股份、单位财产信托和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是新加坡成立的公司。
3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自主投资的监管《中央公积金法》和CPFIS规定,会员进行的投资需由个人承担投资风险。安全性和流动性是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的重要目标,为了确保会员自主投资的安全,新加坡政府构建了相应的监管体制,保障会员投资的安全和流动。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产品发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信息披露。
3.1金融产品发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在中央公积金会员个人投资的投资产品中,投资定期存款、股票、债券等投资产品的,只要符合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的规定,即可由会员自主投资;投资基金、信托及保险等产品的,由于此类金融产品是由基金管理人和保险公司发行并管理的,因此实行准入监管制度。监管制度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简称为“MAS”)、独立的投资顾问和中央公积金理事会负责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监管。MAS颁布的《CPF投资计划遴选基金管理公司标准》明确规定了MAS选任基金管理公司的标准和审查内容。
3.1.1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机构。①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新加坡经济的平稳发展,制定宏观金融政策,负责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服务进行监管。在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方面,MAS负责审查筛选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投资产品的申请。②第三方投资顾问的评估。通过MAS的筛选后,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将委托独立的投资顾问作出评估。投资顾问将对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慎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既往业绩、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企业文化和管理能力。③中央公积金理事会根据投资顾问的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金融产品的决定。
3.1.2市场准入监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容包括:是否具有资本市场牌照、是否具有1年以上的运营记录、基金管理公司和关联公司管理的资金是否超过5亿新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经理是否超过3名、基金管理公司及关联公司声誉、是否有违规记录等。这些标准是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投资产品的基本条件。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可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协商后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审查保险公司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是否依据《保险法》获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是否具有1年的运营记录、是否具有至少3名以上的基金投资经理(其中1名应具有5年以上的基金管理经验)、保险公司的声誉以及关联公司是否有违规记录等。
3.2信息报告制度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的,由个人完全承担投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MAS颁布了《CPF投资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金融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包括金融产品招募书中的披露、日常运作的信息披露以及根据中央公积金理事会要求随时报告基金运作信息。具体而言,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在投资产品的招募书中披露的信息有:基金拟投资国家、投资资产类别、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投资限制、基金业绩基准、基金投资衍生品或证券借贷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程序。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还应向中央公积金会员承担信息披露责任,对于投资集合投资计划的,应每半年披露一次投资;对于投资连接保险的,应根据保险法、保险条例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披露;对于基金管理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行业管理进行披露。
4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和监管的基本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1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监管法律制度为监管中央公积金的投资,新加坡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央公积金法》、《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中央公积金投资指引》及《中央公积金投资自由化》等多个法令及政策,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及监管法律制度。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法》),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及监管制度,《社会保险法》并未进行规定,只是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立法。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从筹集到提供保障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无法通过投资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将使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能力大大降低。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
4.2中央公积金投资制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央公积金会员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为新加坡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政府利用这笔长期可靠的、源源不断的资金基本完成了住宅、道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又允许会员向海外投资,使得本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经济发展使得雇员工资得到了提高,使得中央公积金更加丰厚。从而实现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险资金的共同发展和良性循环[6]。
4.3中央公积金投资应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政策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自主投资资金限于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内的资金,医疗储蓄账户的资金不能用于投资。中央公积金会员利用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内资金投资的,也只能使用限额以上的部分。②中央公积金会员只能投资于中央公积金理事会指定的投资产品,其中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必须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于单位信托产品和基金的,金融产品发行人必须经过金融管理局和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审查。③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政策的规定,投资品种均属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如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使得中央公积金会员的投资具有更好的安全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