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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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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金融配套环境较为薄弱,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吸引力不足。金融征信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明确主体,建立信息采集和使用规范监管体系,目前全市金融业缺乏统一征信平台。金融专业人才储备不足,金融研究机构、信息分析机构和中介机构等高端服务缺乏,金融产业吸引力和城市金融产业层次有待提升。

二、泉州金融业税收情况

(一)税收概况

全市金融业税收增长速度快,高于同期金融业增加值和服务业GDP增长率。金融业2011~2013年税收占地税总税收分别为8.0%、9.3%、11.2%。2013年金融业缴纳国、地税税收42.2亿元,比增25.0%。按细分行业,银行业占71.1%,保险业占13.4%,证券业仅占5.7%。

(二)存在问题

1.地方可用财力偏低

财税体制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60%,省级收入为40%(泉州商业银行和农商银行税收为市县级收入)。2012年全市金融业税收101771万元,地方实得财力17365万元,占32.2%。相比福州、厦门,泉州地方分成比例偏低,政府用于金融基础建设公共投入不足,客观上影响金融业发展。

2.金融业税收政策效用有限

(1)税收政策执行层面

企业享受减免税数量有限,税收引导作用受限。自2001年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截止2013年底,全省累计53户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享受免税政策,而同期泉州却很少有企业申请该优惠政策。

(2)税收立法层面

准金融机构未能享受与金融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税收扶持作用偏弱。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扶持民间金融发展。

(3)个别领域综合税负过重

不利于民间资金阳光化,造成税源流失。直接借款给企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5.6%的税费,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30.6%的税费。税费负担过重,不利于隐性税源显性化,企业往往迫于账务处理需要才开具税务发票,否则通过账外流转利息逃避税收,民间借贷真实状况税务部门难以监控;一定程度上也抑制投资欲望,不利于企业直接融资。

三、提高金融业灵活、效率和安全性,做大做强泉州金融业

(一)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引导、管理和服务作用

1.培育多层次市场结构和多样化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品质

(1)搭建多层次市场结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间接融资体系,逐步扩大非国有金融机构融资市场;直接融资体系,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并重。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争取泉州高新区尽快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扩大试点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商标、专利、品牌、碳排放权、集体林权、海洋资源等产权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支持经济转型升级。争取泉州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公司)债,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区域集优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支持泉州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金融债、“三农”金融债,争取泉州成为福建省第三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分中心。

(2)培育多样化金融产品

提高资源要素的流动性和利用率。引进和丰富金融产品,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助推消费升级。推广股权、债券、应收账款、仓单、保单等权利质押融资方式,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集体用地及房产可抵押贷款模式。创建网上“金融百货超市”,链接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举办金融产品创新评选大会,引进和推广金融产品。

(3)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泉州金融业粗放经营方式尚未根本性转变,应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履行资本中介、财富管理、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角色。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电子商务”三位一体的新型模式,提升企业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

2.完善金融运行机制,引导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1)向上争取一定的监管创新权力

赋予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待遇。以创建和深化金改为契机,积极向中央争取一定的监管自,适当放松政策约束,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措施。在体制机制上,赋予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如可以联网征信查询系统、共享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等。

(2)构建资金投向引导机制

支持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不同的指导基准利率,对扶持行业和项目予以优惠利率,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新增授信。规范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应以高端制造、文化传媒、高新技术服务为主。

(3)规范金融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树立金融风险防范理念,对金融市场风险、产品风险和机构风险等进行有效识别、精确度量和严格控制,提前预测和采取措施,避免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维护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4)利用金融市场机制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市场化准入退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引导股权交易服务于资产兼并重组,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引进现代化产业项目与本地资本结合,畅通资本走出去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导产业链兼并做大做强。

(二)政府健全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优化金融基础配套环境

1.优化金融主体结构,健全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1)吸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总部

引进港澳台侨金融企业,增加金融供给,兼顾大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增强竞争力度,推动金融服务均等化,降低金融投融资市场价格。

(2)支持成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泉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准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壮大资本实力。

(3)成立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注重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相结合,避免资本逐利只注重短期效应的负面性。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互助机构,促进企业团体内生性增信。市财政出资探索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发挥增信和共担风险作用。

2.优化金融基础配套环境,提升金融产业层次。

(1)建章立制,完善金融管理地方体系

以市委市政府或金融工作局等名义,制定关于规范金融市场主体、市场行为、中介服务等制度体系,坚持公开透明、简化审批原则,推动金改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阶段。

(2)加强人才建设,创建综合信用体系

支持、对外金融交流与人才培训合作,鼓励海外高级金融人才来泉工作,引进和培育具有战略发展方向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创建综合信用体系,构建区域性民间借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产品应用,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市场监管。

(3)实行财政奖励政策

对总部设在泉州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新户奖励、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及购地、购房补贴,对特定高端人才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设立专项基金,用作地方企业风险担保金和金融调控资金。

四、先行先试,发挥税收政策作为空间,提升征管服务空间

(一)实行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政策作为空间

从税收优惠政策上打通金融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两个通道”,降低金融要素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积极向上反映,争取中央赋予泉州金改试验区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

1.金融业试点改革实践需要阶段性探索和深入,税收政策发挥效果具有滞后性,建议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延长一定年限。

2.打通金融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通道。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对县区及以下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将享受减免税的小额贷款从限额5万元放宽至20万元。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在一定年限内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3.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对个人通过股权方式投资金融机构减按10%征收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对个人通过债权方式购买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减按10%征收利息所得个税。对企业购买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总部设在泉州地区的金融机构除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外,新成立的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投入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参照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授权泉州市政府民政、财税部门联合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和配套环境。新成立的征信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公司,营业税三年免征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营改增后律师、会计师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建议中央、省适当调增金融业税收地方分成比例,或对泉州市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比例。

(二)创新征管服务举措,助力金融环境建设

1.树立“企业诚信纳税推定”理念,促进企业提供真实财务信息,扩大企业查账征收面,构建“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2.用好用足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金融业财税政策,开辟“金改”税收政策网上专栏。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动态跟踪执行效果,加强政策效应分析。

3.税务部门主动参与企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提供量化信用评价,以纳税数据库帮助金融机构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

第2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国务院总理4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研究一季度经济形势,部署落实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确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措施,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会议认为,今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开局平稳。经济增速、就业、物价等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年度预期目标范围,没有越出上下限,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结构呈现积极变化,服务业增长势头不减,城乡居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进展,为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不容低估。必须保持定力、奋发有为,敢于担当、真抓实干,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统筹稳增长,坚持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着力增加有效供给,不断满足新增需求,注意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任务。

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汇报。会议强调,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改革贯彻到政府工作各方面,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全面、有序、协调推进改革。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破解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难题,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对于强化粮食安全保障、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要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改革,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二要加大涉农资金投放。对符合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三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四要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五要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六要加大政策支持。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和农村信贷损失补偿等政策,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会议要求,所有涉农金融机构都要努力往下“沉”,做到不脱农、多惠农。

会议指出,保就业是稳增长的重要目的和惠民生的基本内容。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一是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和人员范围限制。凡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二是提高征税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三是增加扣减税费种类,把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税范围。四是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努力营造更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第3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由我国中央政府决定的。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我国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我国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减轻课税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的制度是较为少见的。

    (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的税率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我国内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而我国银行业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高、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缺乏竞争力(辛浩等,2007;刘馨颖,2011)。

    二、对上海金融业税收激励的政策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方向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正在崛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等,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实践相比,中国内地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因此,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一)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

    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按月(次)预征,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二)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目前我国内地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较重。这一制度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成为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目前我国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相对而言,我国内地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予以取消。

第4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 金融政策 模糊层次分析法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小微企业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统称,2011年6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按行业划分成中型、小型、微型三种,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发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缩紧,小微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以及人民币不断升值等原因,导致大批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难问题让企业感到求助无门。除融资难外,小微企业还面临融资贵的问题,小微企业的实际贷款成本远远超过银行基准利率,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基准利率的3-4倍,小微企业处于“融不到、用不起”的两难之中。

二、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

小微企业融资难有其自身的原因:(1)易受环境影响、抗风险能力弱(2)自身管理不善,急于扩张(3)财务制度不完善,透明度低(4)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同时,也受到外部环境影响:(1)没有完善的担保体系(2)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不完全(3)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不健全。

基于以上问题,亟须相关金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分为基础层面和操作层面。在基础层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加强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服务。操作层面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日益完善的资金服务体系,具体分为金融服务、财税政策、政府直接资金支持。如颁布相关政策改善融资环境,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对新创办企业实行免税、特殊开发区进行财税补贴;设立创新基金等专项基金为小微企业提供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综合评价体系

(一)构建指标体系

为衡量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的作用效果如何,本文构建了支持江苏科技型小企业金融政策的综合评价体系,在充分考虑贷款政策、税收政策、政策性拨款、创业金融政策的基础上,确定各指标间的支配关系,做出基于AHP模糊层次分析法的三层架构指标体系。(见表1.1)

表1.1 模糊层次分析法评价指标体系

(二)构建综合评价因素集

评价因素集就是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综合评价指标的集合:

1.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因素集R=(A,B,C,D)(贷款政策A,税收政策B,政策性拨款C,创业金融政策D)。

2.影响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综合评价的子因素集为:

①贷款政策A=(A1,A2,A3,A4)(优先贷款A1,优惠贷款A2,贴免息贷款A3,贷款担保A4);

②税收政策B=(B1,B2,B3,B4)(减税B1,免税B2,退税B3,特惠税B4);

③政府政策性拨款C=(C1,C2,C3,C4)(政府购买C1,政府拨款无偿资助C2,政府资本金投入C3,获得政府奖励性津贴C4);

④创业金融政策D=(D1,D2,D3)(信用担保基金D1,创业基金D2,风险担保基金D3)。

(三)确定指标权重

为了进一步分析指标间的关系,还必须给出指标的权重。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与专家打分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权重集有两层,分别是:准则层权重集W=(a,b,c,d);方案层权重集W1=(a1,a2,a3,a4);W2=(b1,b2,b3,b4);W3=(c1,c2,c3,c4);W4=(d1,d2,d3)。

在进行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时,为了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采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数学相结合的模糊综合评价法。首先,采用1~9标度方法对各层金融政策作用指标集进行选择。其次,根据金融政策的对小微企业支持的重要性不同,依据专家打分方法,对指标层的细分金融政策赋予不同的权重,通过两两重要性的对比构造判断矩阵。

通过FAHP软件计算,求得各判断矩阵权重、最大特征根、一致性指标,计算结果表明各判断矩阵一致性均通过检验。第二层对第一层的权重为:W=(0.6058,0.2341,0.0526,0.1075),第三层对第二层的权重为:W1=(0.2015,0.1217,0.0743,0.6025);W2=(0.6058,0.2341,0.0526, 0.1075);W3=(0.6058,0.2341,0.0526,0.1075);W4=(0.637,0.1047, 0.2583)。

(四)确定指标的隶属程度

对一种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评价时,通过发放问卷的形式,对各项指标的评价,评价结果用隶属度矩阵X表示:X=(xij)m×l,xij表示在第i个评价指标上,对它第j等级评定的人数占全部专家组人数的百分比。

准则层评价矩阵:Y=(Y1,Y2,Y3,Y4)T;Yi=Wi*Xi

目标层评价矩阵:E=W*Y=(0.1211,0.2333,0.2816,0.3640)

建立评语集:G=[强,较强,较弱,弱],对评语集量化,G=[4,3,2,1],计算综合评价值V=E*G。金融政策对被调查的小微企业支持情况的综合评价值:

V=E*G=(0.1211,0.2333,0.2816,0.3640)(4,3,2,1)T=2.112

综合评价值2.404处于2~3之间,所以金融政策对江苏科技型小企业的支持情况算较弱。需要加大完善金融政策,提高金融政策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结果分析

观察目标层评价矩阵,在贷款政策、税收政策、政策性拨款、创业金融政策四项金融政策中,支持力度最强的是税收政策,这可能和企业对税收政策比较关注、熟知有一定的关系。另三项政策的支持力度由强到弱排序为贷款政策、政策性拨款、创业金融政策,由此可见对刚创立的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这和提供创业金融支持时需要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有一定关系,需要考虑降低支持对象的门槛,从侧面来说提高了资金提供方的风险。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建议

(一)贷款政策方面

加强银行方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金融管理机构。银行可凭借自己在信息、人才和管理方面的条件和优势,为科技型小企业在市场信息、财务顾问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小企业银行,专门扶植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企业发展,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条件成熟时,还可组建地方性的小企业发展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地方性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

(二)税收方面

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方式互补,合理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关于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加大运用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对小微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合理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出台有利于科技型小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政策性拨款方面

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简化政策性拨款操作流程。积极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在政府采购订单中划出一定比例预留给小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无明显差别的前提下,适度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企业)的产品。同时对自主创新的产品,政府应实行采购制度,帮助它们打开市场。简化各项政策性拨款申报审批过程,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及时评价,以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不断改进不足之处,以保证政策实施的效果。

(四)创业金融政策方面

鼓励风险资本对科技型小企业进行培育,建立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引导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尤其是起到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作用的风险投资。同时,政府通过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构筑包括政府指导的机构和民间组织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对于处于种子阶段和起步阶段初创的企业,进行诸如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产权交易、技术支持等。

参考文献

[1]李素红,陈立文,王树强.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融资风险评价[J].企业经济,2013(02).

第5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 税收政策 演变 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赵书博,邸璇.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2).

[2] .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机制[J].中国财政,2009(5).

[3] 李涵.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第6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文化产业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文化产业已成为21 世纪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战略性朝阳产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已成为目前我国政府着力推动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财税政策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公共文化,政府要保证和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对于营利性文化产业以税收、金融等方式提供间接支持。

一、加大财政投入

从世界各国特别是文化产业后起国家的经验看,政府主导特征明显,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既要提供文化产业发展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也需要政府的投入,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应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

1、实行有区别的财政扶持政策。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稳定的资金投入,但因公共文化和营利性文化存在本质区别,即公共文化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而营利性文化具有逐利性,因此,要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实行有区别的财政扶持政策。对公益性文化、高雅艺术和严肃的学术研究等等,必须由政府予以保护性投入和管理。因此,要继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政策,发挥公共财政在公共文化事业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预算安排上要“尽可能达到总体事业经费的合理比例,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确保重点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优质文化产品的生产”,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逐年增长。对于营利性文化产业则重在引导,提供一个有序发展、公平竞争的平台和环境,对于重点发展的行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着力推动优势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做大做强。

2、建立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计划、有重点、有规划的设立各种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其目的是对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建立各种科技研发基金、文化创新基金,搭建文化产业产业化平台,为文化产业提供资金支持。资金数额可暂安排每年一定额度,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扩大专项资金数额,并逐步实现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以实现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同时,针对部分文化行业或项目资金回收周期长、经营风险大、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较低的特点,可以运作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运用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功能,以国家参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文化项目,从而培育文化产业的民间投资主体。

3、综合运用各种财政优惠政策。在加大对文化产业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也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手段,发挥中央财政的导向性和示范性作用增强对文化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如:采取项目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重点扶持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基地、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重大文化产业工程、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等;建立文化采购制度,通过不同文化单位平等参与竞标来提高公共支出效率,促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加快文化事业单位转换内部机制;设置多层次的政府评优奖励活动(国家奖、地方奖、专业奖等),表彰文化产业的贡献者和优秀作品,刺激与鼓励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发展;投入一部分财政资金并吸引社会资金组建文化产业再担保基金,解决政府为贷款担保优惠的融资瓶颈问题等。

二、调整税收政策

从发达国家建立的较为完善的文化产业税收体系来看,一般是通过政府减免税及相关的多种税收优惠手段联合使用来实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我国也已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成效不明显;应结合近年来我国税收工作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清理和完善业已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起规范统一、针对性强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

1、实施差别税率。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关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政策。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实施差别税制,完善和细化文化产业的差别税率政策。对属于文化产业核心层的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等从低确定税率;对属于文化产业层的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适中确定税率;对仅属于相关文化产业层的用品、设备和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从高确定税率。鼓励社会捐赠,对捐赠个人与企业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个人向文化机构或基金会捐赠款物,享受一定额度的所得税抵扣优惠。企业向文化艺术组织或基金会赞助或捐赠款物,实行税前列支或相应减少纳税基数,并对赞助捐赠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回报,包括广告、冠名庆典演出以及一定的精神鼓励等。

2、加大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应主要放在激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健康发展。一是调整降低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文化产业涉及到的税种,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予以税收优惠。如:新办文化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对引进社会资本发展文化产业新增的税收,可集中滚动用于文化产业发展;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二是完善文化产品或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对公益性文化企事业单位进口商品实行减免税政策,如对科研机构、艺术院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公益事业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等非营利或微利单位进口必要的设备或零配件应下调海关关税。三是制定文化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企业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所涉及的相关税收进行减免,对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增强文化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力。

3、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机制灵活、成本低,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中小型文化企业具有规模小、技术落后以及资金信用积累薄弱等特征,在与大型文化企业竞争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应该出台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可适当降低中小文化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使更多中小文化企业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考虑适当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在所得税方面,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文化企业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遭到损失,可以部分冲抵其一般收入;对中小文化企业研究创新所获得的奖励,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中小文化企业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适当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在融资方面给予中小型文化企业所得税抵扣、减免等优惠,或给予其税收担保,减轻融资负担,增强竞争力;充分利用税收返还政策,支持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创业投资;专门针对中小型文化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等。

三、拓宽融资渠道

当前,文化产业资金链短缺,融资渠道少,大规模投资匮乏,资金问题严重制约着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要转变方式,走资本运作之路,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文化企业由靠自身积累向借重资本转变,实现价值增值和效益增长。

一是重视上市融资。资本积累是文化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内功”,但文化企业单靠自身积累是很难迅速做大做强的,必须鼓励文化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面向资本市场融资,通过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迅速做大做强。文化企业上市,不仅能获得大量资金支持,扩大文化企业规模,还能促进文化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企业影响。要鼓励和协助条件成熟的大中型文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挂牌上市,通过发行股票,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要引导和扶持一批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公司治理较规范、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文化企业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建立多层次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体系;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增发手段再融资,进行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公司债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优质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和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当前,要为文化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上市融资服务,及时为重点企业进行上市培训。

二是加强银企对接。要鼓励银行加大对文化产业、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银文”合作。进一步协调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研究制定金融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办法。支持商业银行推出文化产业专项贷款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及项目,由银行建立快速审批机制,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专项担保资金、贴息贷款等多种形式,为文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便利;推动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电影制作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为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扩大抵(质)押范围,丰富融资品种,解决文化企业普遍缺失抵(质)押物的问题;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投入,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成熟期的文化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对于发展期的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保证文化企业可以从银行以较低成本及时获得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对并购重组后的文化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和配套金融服务,提升文化企业并购重组的后续整合能力。

三是积极招商引资。要加快文化产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拓宽文化产业利用外资的领域,通过专题推介活动,积极引进外资,以提升文化产业资源配置的国际化程度。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逐步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基础、以银行信贷和民间资金为主体、以股市融资和境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使经营性文化实体的投融资环境得到根本改善。鼓励发展文化服务贸易和文化“走出去”,加强与国外知名文化机构、跨国文化企业集团的合作,在引进和利用外资的同时吸收发达国家在文化产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树立现代营销理念,努力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文化市场的份额,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应进一步制定鼓励文化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如实行更具激励作用的出口退税政策,采取税收抵免、免税等财税政策,鼓励文化企业提高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的比例。

四是发展创业投资。尽快研究组建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基金,建立文化产业投资风险评估和分摊机制,加强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产权交易和评估机构的合作机制建设,共同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资产评估、风险鉴定、知识产权及专利评估等问题。通过文化产业投资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摊机制,分散投资者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通过改进无形资产评估和抵押办法,促进银行开展文化企业授信工作,为文化企业融资创造更好的条件。

五是扶持民营资本。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必然导致民间资本加快涌入。应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或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文化企业,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非公有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非公有企业,可享受有关改组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要通过技术开发与共享、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孵化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为民营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平台环境。要加快培育一批重点民营文化企业,努力打造成为文化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

参考文献:

[1] 陈志楣,冯梅,郭毅.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魏鹏举.公共财政扶持文化产业的合理性及政策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9(5).

[3]王秋燕.运用财税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J].统计与咨询2008(3).

[4]马衍伟.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2008(12).

第7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期货市场;发展现状;问题

一、期货市场课税现状

受期货市场发育现状的制约,我国尚未形成科学、完整、系统的期货市场税收制度体系。目前,仅在期货市场运行的交易环节开征印花税和营业税,交割环节开征增值税,收益环节开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签发环节和遗赠环节则未开征任何税种。具体情况如下:

(一)印花税

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随着部分批发市场逐步发展成为商品期货交易所,这一政策也延用下来。因此,对商品期货交易双方买卖的期货合约,均参照《印花税条例》“购销合同”税目按0.03%的税率进行贴花;对于金融期货交易的印花税如何征收还没有明确规定。

(二)营业税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中课征的营业税主要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部分交易者。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对期货市场各方当事人的营业税的课征如下:

1 期货交易所

由于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基本相同,因而在税收处理上没有本质区别,一般都是对其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按其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在营业税计税时从营业额中扣除,同时对其取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税。

2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按其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收入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期货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各类费用,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期货公司作为交易中介向交易者收取的中介收入,也称为手续费或佣金;第二类是期货公司提供各类有偿金融服务收取的中间业务规费,如咨询费;第三类是期货公司根据行业规定以及行业惯例收取的费用,如保证金。第一类和第二类收费按所收取费用的全额计征营业税。第三类收费属于返还型收费,不构成营业收入不征营业税,其产生的利息作为营业外收入直接计入损益。根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规定,期货经纪业务和其他中介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不得从中作任何扣除,不过准许期货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3 期货交易者

我国税法将期货交易者分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两类。

4 金融机构交易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对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做了以下规定:

(1)税目。金融保险业下的“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其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

(2)计税依据。金融机构买卖金融产品以买卖价差为营业额,征收5%的营业税。期货合约的买卖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转让期货合约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期货所有权转移之日。

(3)盈亏结转。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5 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交易者

非金融交易机构与个人转让金融产品的价差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3年颁布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中明确指出,“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随后,又颁布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作进一步说明,办法规定:

1 纳税人

第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第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并规定,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 计税依据

以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为计税依据,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3 纳税环节

以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为纳税环节。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法人交易者。

1 期货交易所

为了扶植期货交易所的发展,有关法规规定:1994年前新成立的期货交易所都可享受免征所得税1~2年的税收优惠,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上海金属交易所等,都曾享受此免税优惠。1994年实施新税制,减免税权高度集中,税法中未再明确规定对交易所的优惠政策。目前,对期货交易所取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对期货交易所相关费用扣除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对期货交易所提取的准备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监管费,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规定。

2 期货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的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对期货公司的相关费用扣除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期货公司提取的准备金,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企业支付的会员资格费、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以及期货公司代收手续费的规定。

期货公司参与期货交易所得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法人交易者

对于法人单位的期货交易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预缴期的盈利弥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未实现损益不征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取得的净所得,应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暂免征收。

个人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取得佣金扣除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期货市场税制存在制度性空白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期货市场税制体系。现行税收制度未能对期货市场的各个交易品种、各个交易主体和各个交易环节实现全面覆盖;现行税种体现的税收政策分散、零碎、松散,缺乏内在的逻辑性、系统性和配合性;有些法规条文只能参照股票、债券的税收政策执行,严重滞后于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税制建设缺乏前瞻性,只能被动追随期货市场金融创新步伐,预留发展空间不足;期货市场税制建设与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税制建设、乃至与国家总体税制建设的兼容性也考虑不足。

(二)期货市场税收政策规定比较粗糙

现有的期货市场税收政策比较粗糙,对不同交易品种、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缺少必要的差异性政策的调节。例如,在现行期货市场税收政策中,由于没有对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类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所得进行必要的税收政策区分,相应进行差异化征税,对期货市场存在的过度投机问题便无法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此外,在目前开征的税种中,还存在税率、扣除项目、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规定不够详细和明确、税法条文过于简单等问题,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

(三)现行税收政策不尽合理

1 营业税重复课征,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期货公司计算缴纳营业税,取得的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不得从税基中作任何扣除。这些本不属于期货公司自身收入的项目在期货公司纳税后,还须由实际收入人再次计税,造成重复课征现象,既不利于实现税负合理、公平原则,也影响了期货公司的发展。此外,在交易环节中,对期货交易流转额全额征税,也造成了营业税的重复课征,成为期货市场税负过重的原因之一。

2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合理,影响期货行业的发展

为适应行业特点,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需要配置大量现代化的电子及通讯设备。这些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但是税法规定,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5年。如果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想提前更换固定资产,就意味着一部分固定资产无法通过折旧的形式在所得税前进行抵扣。这将打击它们提前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的积极性,给期货行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 实物交割的增值税处理办法不统一,造成不合理税负差异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存在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但三家交易所对于实物交割的增值税处理并不统一。首先,三家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不统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分别与买卖会员开增值税发票,即交易所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郑州商品交易所是税务局驻交易所买卖会员开具增值税发票;大连商品交易所是买卖双方客户直接互开增值税发票。其次,增值税以交割结算价作为计税依据,而三家交易所交割结算价的内涵也不一致。上海期货交易所以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郑州商品交易所采用滚动交割方式,进入交割月份可在任何交易日进行交割,以通知日的结算价作为交割结算价;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按交割月份所有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数作为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与交割双方的原始成交价格存在一定的差额,这种差额由于增值税处理方式的不同,导致相应的增值税差额,这部分差额或由期货交易所承担,或由实物交割双方承担,由此造成其中一方税负的不合理。

(四)现行征管体制与期货市场发展之间严重脱节

期货市场所具有的明显不同于传统实体经济市场的杠杆性、虚拟性、账外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对税收征管提出了许多亟需研究解决的新课题。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与期货市场状况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具体体现在:

1 期货市场对税收基本原则提出挑战

期货市场对税收基本原则提出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对税收公平原则的挑战和对税收效率原则的挑战。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当的人,其税收负担应相等,即应实行普遍纳税原则,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纳税能力不等的人,其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即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缴纳的税额应当大于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然而,因为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多元化和涉及面的广泛性,所以很难用传统的方法来判定所得的金额和所得的类别性质。还有各种金融创新使得期货组合形成的复杂性,更让所得的归属难以确定。在所得的性质类别、所得的数额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现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变得十分困难。

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为了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合约的品种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从而使得企业资产和负债、收益和损失的界限无法明确划分,造成各种形式的避税和税收套利空间。对这些交易的甄别和判断,会加大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工作量,影响税收征收管理的及时可靠性,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极大的挑战。

2 期货交易所得的性质和数额难以确定

期货的使用和交易,使基础产品市场的经济利益重新分配。以所得税为例,在传统所得税征收中,基本都要把纳税人的收入按所得的类别分为五大类: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而实施不同的税率和课征方式。但是,确定期货所得收入的归属会比较麻烦,在营业所得和投资所得的区别上比较困难。比如生产企业在从事套期保值交易时,在实物交割时,应该确认营业所得或投资所得会是比较困难的问题。此外,在期货收入与成本之间如何匹配,进而期货交易所得数额如何确认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由于对期货交易所得的性质和数额确定存在歧义,使税收征管工作举步维艰。

第8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 营改增; 银行业; 政策优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07-06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并行”的流转税体制,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双轨制”的弊端日益显现,已严重阻碍企业和整个经济的转型发展。为此,我国从2012年开始对部分行业逐步开展试点改革并不断扩围,以期实现增值税的全覆盖。银行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银行业本身业务的复杂性,在增值额的确定和进项抵扣划分方面存在理论与实务的双重困难,加上银行业税收改革“牵一发动全身”以及缺乏成熟的国际征收经验,因而一直未被纳入到增值税改革范围。随着“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依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已经无法适应当下银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2016年3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做出全面推进“营改增”的有关部署,明确表示将金融业纳入改革范围。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至此,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正式成行,银行业按照规定将开始缴纳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带来的税收红利。同时我国基本实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全覆盖,基本打通整个经济体系中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对于彻底破除财税体制障碍,减轻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经济新常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

一、政策总体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2016〕36号、46号、70号文件,我国金融业服务被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四类,开创性地将全部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规定对需要分摊的抵扣项目按收入比例分摊,同时除部分免税项目外所有服务按照6%的增值税率征收,对于金融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简易征收。总体来看,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政策在实现行业税收的平稳过渡、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统一税收征收体制方面具有积极影响,同时也对世界各国在增值税征收范围确定、进项分摊等普遍遇到的难题作了创造性的探索。相比营业税时代,虽然名义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率为1/(1+6%)×6%=5.66%,加上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同时财税部门在主体方案的基础上先后了两个“补丁”文件,这使得营业税时期金融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基本得到延续甚至有所扩大。因此,从改革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来看增值税的优势应该会得以显现,银行业的税负将会有所下降。但是,仔细分析整个方案会发现其中部分内容明显与此前业界和学术界的预期不符,有些政策规定对行业来说偏向负面,可能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银行业税负上升,以至于“减税负”的改革目标无法顺利实现。

首先,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未能全部打通,税收中性原则没有充分实现。从银行角度看,本次政策规定对利息收入仍然按照毛利息征税,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对金融商品转让虽按差价征税,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以票控税”实际上这部分也无法抵扣。因此,于银行业而言本身内部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加重了银行税负。从银行下游企业角度看,政策明文规定贷款利息及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与佣金支出不允许进项抵扣,这导致银行与下游贷款企业之间的抵扣链条被阻断,而规定中贷款服务的内容又十分广泛,无疑贷款人的税收负担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以上这些均违背了增值税环环相抵的内涵,也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出口金融服务未能充分免税或实行零税率,提升银行业竞争力的目的未能实现。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我国没有实现出口金融服务的零税率,使得在发达国家均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下降。而新的增值税政策也仅对为境外单位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与境内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无关的直接金融服务免税,整个出口业务没有获得税收优惠,银行业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这与当前提高我国国际金融地位以及人民币“走出去”的战略目标不相匹配。此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内其他行业均对出口相关业务采取了免税或零税率以加强其竞争能力,金融业的有限出口业务免税则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使其在国内与其他行业的竞争力也出现下降。

最后,进项抵扣范围有限。我国银行业在进项抵扣上没有像国际上其他将全部银行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那样对全部业务支出规定抵扣比例[2]以进行特殊处理,而是延续以票扣减的一般方法,这对银行来说十分不利。因为相比其他行业,银行的业务支出中无法取得抵扣凭证的人力资本支出占比过大,且其中绝大部分是网点柜员等窗口服务部门的薪金支出,无法像其他行业那样将这部分支出进行外包处理以换取更大的进项抵扣,以至于实际征税过程中可抵扣进项过窄。另外,银行贷款服务中免税的央行、同业往来业务收入和与其对应的进项相比,前者在收入中的占比远远大于后者在进项中的比例,根据现行按收入比例分摊的规定会导致可抵扣进项大量转出,使得实际应抵扣额进一步缩减。

二、政策具体测算

本文根据相关文件内容,以我国上市的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七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15年年报中的经营数据为参考,具体从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其他业务、进项抵扣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测算。

(一)分项测算分析说明

1.贷款服务

据财税〔2016〕36号文及补充文件规定,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基本得到延续,贷款利息收入中存放央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小额农户贷款利息、逾期90天及以上利息免税,由此银行利息收入中仅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和公司债等非金融债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债利息收入按公司债在债券投资中占比求得,具体如下:应税利息=贷款及垫款利息+债券投资利息×持有公司债/持有债券总额。

利息支出方面,政策明确规定存款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而银行所发行债券属于金融债券且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者,债券利息支出中绝大部分属于同业往来业务,只有极少由个人和非金融企业、机构持有的利息部分可以作为进项,鉴于数据可得性和重要性,在此不予考虑,全部视为不可抵扣。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营业税时代,银行利息收入、投资收入之外的各项收费、佣金服务均列示在“手续费及佣金”项目下,其内容和增值税中直接收费服务基本一致。考虑金融业的直接金融服务中银行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位提供的与境内不动产无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而这部分对应的进项也无法抵扣,实际计算时按中国境内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给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赋权。另外,对于不允许进项抵扣的与贷款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部分此处未予扣除,则应税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境内收入/银行总收入。

3.金融商品转让

两种税制下买卖金融商品都只对买卖差价征收税,年内各季买卖亏损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递减,而年末仍亏损的则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唯一不同的是,营业税中是用扣除债券等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买入价计算差价,实质是将这部分收益纳入到金融商品转让来征税;增值税则是直接按购入价计算买卖差价,将持有期的利息收入转入到贷款服务下征税。由于在同种税制内,各业务均执行相同税率,这种业务划分上的差异不会对税负计算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依然可以按如下计算:应税收入=投资净收益(剔除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

4.其他业务

除上述主要业务之外,各个银行一般还兼有保险和租赁业务,这部分业务按照各自适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测算,如表1。特别指出的是,其中租赁服务相关购进项目列示在固定资产项进行抵扣,该部分所列业务成本主要包含保险业务成本和租赁业务的合同、咨询等费用,因此按6%进行进项扣除。

5.进项抵扣

(1)银行日常经营中还有其他一些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分摊的业务支出如租赁费、水电费、购买办公用品等,这部分采用倒推法进行计算。要注意的是虽然各抵扣项的增值税税率不一致,但是部分项目事实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所以这里除数据中单独列示的房屋及建筑物租赁费用按11%外,其他一般业务费用统一按6%的税率计算抵扣项,并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可抵扣的一般业务费用=管理费用-职工薪酬-折旧费用-租赁费用,详细如表2业务支出进项。

(2)为了能够实现充分抵扣,本次政策一改原增值税中不动产及在建工程不能抵扣的要求,特别规定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增不动产及在建工程可以抵扣,且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因此全部的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用于抵债新增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可以计算进项,数据如表2中的新增资产进项。

(二)总体税负变动测算及影响

综合前面的分析及处理方法,以2015年数据做静态测算得到表3。从单个银行的数据来看,改革后各个银行的税负有所分化,7家银行税负有所下降或与原来持平,相比营业税税负最高降低0.79%,另外5家银行税负有所上升,最高上升0.51%。结合测算过程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分化不仅是如前所述税收政策发生了改变,与各家银行自身特定业务结构和经营管理能力也有莫大关联。一方面,不同的银行在业务结构上存在差异,导致同等政策下银行承担的税收义务和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营业税时期由于管理需求不一样,各银行在业务列报上划分的精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增值税下银行应税和免税收入区分程度不一致,支出项中有效抵扣程度也有一定的偏差。从某种角度来讲,其实这也为银行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维持和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提供了些许借鉴,银行在改革压力的推动下应该积极改善自身经营能力和管理效率,具体可能包括以下几点调整:一是根据税收政策导向调整业务倾向,厘清内部各项业务关系,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加强客户管理,了解客户性质,明确各项收入来源,正确区分银行正常应税收入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业务收入。二是严格成本管控体系,包括加强供应商分类管理,在采购时充分考虑供应商的纳税属性,全面理解各方报价内涵;加强采购模式管理,依据自身情况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间权衡选择,减少银行内部总分支行之间因进项分配不均而产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销项税额增多、实际承担税负上升的现象[3];严格银行内部报销制度,保证业务支出的进项凭证充分取得。三是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和各项对接,增强相关的自动化处理能力,提高财务效率[4]。

从整个行业来看,12家银行税收变动净额合计微降5.46亿元,整个银行业减税幅度约0.02%,行业净利润上升4.09亿元,对利润的影响为0.03%。考虑到上述计算是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对银行进项按照理想状态下可扣除部分全部按规定予以扣除,但实际中银行大量的业务支出并不能保证充分取得可抵扣进项凭证,而被视为特殊优惠政策的新增不动产和在建工程抵扣规定也仅仅适用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部分,加上改革初期存在一定的适应性成本,实际中银行的税收负担可能会出现上升。这与之前部分研究中税负大幅上升的结论有一定偏差,如试点方案细则出台前魏志华[5]、张丹[6]等根据上市银行数据按6%的税率对银行简易计征增值税方案进行测算,其结果显示银行业税负相对营业收入约上升2%。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营改增”课题组[7]也曾就当前情景以16家上市银行的数据进行测算,银行业“营改增”之后整体税负上升1.6个百分点。实施细则出台后,许多研究者也对实际方案进行了测算,如民生宏观朱振鑫测算显示,“营改增”后,16家上市银行总税负增加,总税负增加额占净利润总和的比例为0.82%。但在这些测算中,多是以宏观政策把控为主,具体细节处理上与实际政策有所出入,即使其中较晚的测算也仅仅以财税36号文件为依据,并没有将后续两个重要“补丁”文件考虑在内,因而也无法真实反映政策对银行税负产生的影响。而本文却是在财税36号文件的整体方案基础上,将国家财税部门后续补充的财税〔2016〕46、70号文件中的政策内容也考虑进来了,这两个文件主要是扩大了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包括对贷款服务中免税部分的同业往来内涵的拓展以及允许村镇银行等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和业务按3%简易计税的规定。正是由于这种补充使得银行业原本应税收入中买入返售、金融债利息两项较重要的收入就有约4 148.35亿元免于纳税,为银行业节约了262.99亿元税收支出;假如未做后续补充而按最初36号文件方案征税,整个银行业将增加税负257.53亿元,相对营业收入增幅约为0.74%,将使净利润下降1.57个百分点(如表4),则与前述研究并无如此大的差异。因此,在其他政策不变的条件下,可以说“补丁”文件成为了税负降低的关键性因素。

综上测算分析,银行业内部将出现分化,部分银行可能会享受到改革的政策红利,而整个行业税负将会出现小幅上升。考虑到目前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速正呈疲态且2015年已降至2.43%,则增值税改革可能会对银行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造成略微冲击。因此,增值税改革对于银行业来说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总理提出的“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但是,也不必对改革过分悲观。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对政策理解程度的日益加深,将不断地进行或主动或被动的管理调整,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规划,这会使测算数据中银行平均税负变化对银行净利润1%以内的负面影响实际变得相对有限,税负并不会超出银行的可承受范围,不会危及银行的正常经营。

三、政策优化建议

从前文来看,本次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实施后效果可能并不如预期,行业影响略偏负面,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会出现小幅上升,改革后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目标无法充分实现,银行业内部、银行业与其他行业间可能出现税负不公。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因时施策,对改革方案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结合当前各方研究成果,从长远来看我们可能需要与国际主流接轨,把欧盟模式视为未来发展的最终方向,对利息收入、金融商品买卖等核心金融服务免税,对手续费及佣金等直接收费服务征税且其进项部分可以抵扣,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短中期来看,尤其是考虑我国银行业以利息差收入为主的业务结构以及财政平衡的实际,总体采用下述调整方案是适宜的:将全部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对核心业务中利息收入按净额征收增值税,对直接收费项目全额征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免征或者零税率,同时允许银行对应税收入的支出做进项抵扣,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在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对政策做如下几项优化,从而促进改革目标的实现,达到减轻银行税负的目的,保证国内各行业税负公平,提升银行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并最终助力我国经济的结构转型,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一)对全部出口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或实行零税率

出口金融业务免税既符合国家希望通过“营改增”解决金融业相较其他行业税负过高的初衷,有利于各个行业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时也符合国际上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普遍做法,免税能够提高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以上说法可以从数据方面得到证实,按照前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中境内收入占比对全部业务和支出重新计算如表5,基本所有银行税负都出现下降,于行业来说整体减税155.85亿元,改革目标得以实现。

(二)调整按收入比例分摊进项的做法

现行政策按免税业务、简易计税法征收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对无法确定业务归属的费用支出进行分摊,将出现应税收入和对应支出在业务数量上的不相匹配,导致银行应税业务的进项抵扣额异常缩减,这不仅违背了增值税收支匹配、差额征税的原则,而且将加重银行的税收负担。建议对此进行调整,可以根据银行业免税业务(主要是买入返售、同业往来业务等)和应税业务的业务成本差距确定一个比例对收入加权调整后再计算进项分摊比例,由于缺乏成本数据,这里仅以1%的比例作说明,即进项分摊比例=(应税收入×1.01)/总收入,结合上市公司数据则相应摊入可抵扣的比例平均提高0.72%,12家上市银行分摊后费用的抵扣额合计增加1.34亿元;又或者参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新西兰,由主管当局结合经济状况定期对分摊项核定一个供银行执行的固定抵扣比例。

(三)允许对利息支出作进项税额抵扣

贷款利息征收增值税,理论上来说目前仍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利息收支仅仅是对资金的余缺调剂中对时间价值和风险的补偿不应征税。但是,当前政策既已选择对其征税,是否可以认为主管部门接受如下观点:利息是通过对资金配置使生产部门间接创造的增值额的反映。那么依此逻辑,按照环环相抵的原则,允许作为收入对价的利息支出按规则抵扣也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上,应允许银行按照利息收入净额缴纳增值税,企业则将贷款利息支出作进项抵扣,同时对企业利息收入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以此作为大量抵扣对财政收入冲击的部分补偿。至于个人,仍然遵循目前“不征收不抵扣”的原则。

经过如此调整便可以充分打通银行和下游企业的抵扣环节,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因为对于银行来说调整后进项抵扣范围扩大,利息支出中除因与央行、同业往来免税规定和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外支付给应税企业的那部分则可以进行抵扣,据此银行业可进一步减税765.59亿元人民币(详细数据如表6);对于企业来说,虽需要对存款利息缴税,但由于基数更大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进项扣除,与现有政策相比企业将享受相当于银行贷款息差部分的抵扣好处,实际税负会降低1 131.8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变相降低了融资成本;于政府而言,长期来看由于企业贷款成本降低,相应的生产投入增加,进而产出增加,政府的税基会有所扩大,对政府财政冲击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甚至消除,且该举措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银行部分降低了企业贷款利率,这对逐步减弱我国影子银行的影响、维护金融安全也是具有一定益处的。但该项调整的确损失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约1 870.71亿元,短期可能会对财政平衡造成冲击,为了改革的平稳推进,建议待现行政策实行较长一段时间之后再进行调整。

在优化政策的同时建议政策制定者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理顺权益各方关系,妥善解决政策间相互矛盾、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并引导相关各方统一认识,在实操中按相同原则执行,避免出现同等政策下执行的行业间差异、行业内差异和地区间差异而造成征收混乱的局面,从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税征收体系。

总之,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营改增”也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只要积极应对,及时调整,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终将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理的、与中国实际相符的金融业增值税制度,使得改革红利充分释放,为国家发展贡献制度力量。

【参考文献】

[1] 贾康,梁季.“营改增”的全方位效能[J].中国经济报告,2016(6):15-19.

[2]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比较及我国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5(2):126-141.

[3] 梁因乐,孔令文.金融业营改增,路漫漫其修远[J].金融会计,2016(5):7-14.

[4] 李毓璇.论“营改增”对金融业的税收影响[J].经济师,2016(5):125-127.

[5] 魏志华,夏永哲.金融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及政策选择――基于两种征税模式的对比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5(8):71-83.

第9篇: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财政政策;评价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016-03

一、中国现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梳理

(一)中国现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

1.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2007年,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对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等六省的五种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试点险种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各负担25%后,其余50%由农户承担,或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2.针对农村贫困群体发展的贷款贴息。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不断改革和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丰富资金来源。另外,为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率,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该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将扶贫贷款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下放到省,其中到户贷款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扶贫贷款由自愿参与的任意机构承贷;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

3.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费用补贴。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减轻财务压力。2009年财政部出台《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规定,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0年,又将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纳入补贴范围。

4.针对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资本金补贴。这主要是针对农村金融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资产多等问题,定向给予的财政扶持政策和措施。根据《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统计,目前,这种政策共实施了三次。一是支持农业银行改革。2008年,在农业银行股改过程中,财政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农业银行注资1 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提高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1994―1997年因开办保值储蓄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补贴,累计拨付88.5亿元。三是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强化政策性支农功能。

(二)中国现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优惠政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对上述通知中第3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实施税前扣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其他财政政策

1.财政奖励。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规定,在黑龙江、山东等六个试点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2010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

2.财政相关配套制度建设。金融财务制度方面,财政部放宽了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可酌情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金融机构业绩考核方面,将涉农贷款等指标作为加分因素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使支农业务对金融机构的薪酬水平产生积极影响,激励金融机构主动支农。

二、中国现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评价

(一)现行财税政策对农村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系列财税政策的频频出台以及政策协调性的不断增强,使得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支持力度逐年加大。目前,这种正向的激励引导作用已初步显现效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了农村,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截至2010年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达11.7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1%,比2007年末增长92.4%。其中农村贷款余额98 017.4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83.3%;农村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为26 043.3亿元,比2007年末增加12 644.8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余额的22.13%(见图1)。

(二)现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存在的不足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中国虽在多项规划、政策等方面涉及对农村金融发展的财税优惠,但目前,中国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仍然是不够的,农村金融的供给依然是严重不足的。

首先,从结构上看,由于目前很多政策处在试点阶段,所以,政策实施的地区差异明显,受益范围也具有明显的不均衡性。就覆盖面来看,2009年,全国还有2 549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大量的农户或者农村产业集团贷款需求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涉农贷款不良率达7.4%,明显高于工业贷款的2.29%,大企业贷款1.15%,中小企业4.5%的不良率。①

其次,从作用时效来看,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政策机制(见表1)。

最后,从作用对象来看,财政对农户小额信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足,亟待加强。具体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支持力度不够。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农户为特定服务对象,以农户的信誉作为担保、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其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对农户发放贷款额度小、风险大、受益少,大部分金融机构对此兴趣不是很大。因此,作为农村金融市场重要构成的农户小额信贷亟须国家的扶持,尤其是国家财政政策的支持。但是,目前财政政策对农户小额信贷的支持力度是不够的。例如,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和额度太小的特征使得其管理成本和固定成本相对于其他类型贷款业务要高得多。高成本、高风险决定了它的利率应该比较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就是或允许对农户提高贷款利率,但这可能影响农户对贷款的使用,或通过财政补贴来维持较低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但中央政府和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即使有些地方政府在财政上有所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够,这就必然导致农户小额信贷发放机构积极性不高。

2.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近些年来,中国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上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减轻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其积极性。但对于某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言,目前的政策,优惠力度不足,效果一般。(1)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种植业、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个人等提供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目前企业的整体税负仍然较高。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七个税种,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税负较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回报率较低,远不及投资实业的投资回报;其自然人股东税后收益率仅为5.4%。① (2)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在财政支持、税收管理等方面,村镇银行执行着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的标准,而村镇银行的发展有其自身独特之处,在目前的政策体系中,针对村镇银行自身发展特点的政策较少,故现行政策对村镇银行发展的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村镇银行成立的初始阶段恰恰是其发展最艰难的阶段,但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在它开办的前两年基本得不到任何补贴。

参考文献:

[1] 许宁.刍议中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体系的完善[J].农村金融研究,2009,(7).

[2] 王家传.尽快完善涉农贷款类政策扶持体系[J].中国农村金融,2010,(3).

[3] 张宇.新农村发展需求与农村金融体系构建浅析[J].商业时代,2010,(16).

Comb and Evaluation of Fiscal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Rural Finance

ZHANG Zhi-jie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Faculty of Pubic Finance and Taxation, Beijing 10007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