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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土地所有制;低度私有;赋税项目
赋税基本理论是笔者在欧美同行的启迪下提出的一个关于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的新概念,旨在从深层次上认识中古税制,考察、描述和分析林林总总的赋税项目是怎样起源、设定并实施征收的。而所有权形态是认识中西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不同类型的重要基础,赋税基本理论正是在它的影响或制约下才设定了税项并实施了征收。那么,中英中古社会所有权形态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所有权形态是如何影响赋税基本理论的?怎样通过税项的设定看待中英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差异?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论述,以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一、“低度私有”的所有权形态
在中英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形成中,财产所有权都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而中古时代具有怎样的所有权形态与这种所有权具有怎样的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密切相关。这个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应处于中古社会发轫时期,在中国约为春秋战国时代,在英国则在诺曼征服之前。那么,处在这一时期的中国和英国,财产所有权状况如何呢?
先看英国。所谓历史基础,是指从罗马统治以迄诺曼征服期间的所有权发展状况。这一时期,是不列颠私有制萌生的关键时期。也正是这一时期,不列颠先后四次受到外族长期的大规模的入侵和统治,分别是公元前1世纪中叶的罗马人、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公元8世纪的丹麦人,以及1066年诺曼人的入侵和统治。这些入侵无论积极与否都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特别是盎格鲁·撒克逊和丹麦人的入侵,打断了私有制的萌芽,使私有制的产生表现出断续坎坷、步履维艰的特点,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根据凯撒记载,在罗马入侵之时,英格兰还是一块荒蛮之地。占不列颠大多数的人口尚处在群婚制阶段,个体家庭和私有制还远未产生。他们“大多数都不种田,只靠乳和肉生活,用毛皮当作衣服。……妻子们是由每一群十个或十二个男人共有的,特别是在兄弟们之间和父子们之间共有最为普通,如果这些妻子们中间有孩子出生,则被认为是当她在处女时第一个接近她的人的孩子”[1](p52)。而沿海主要是南方沿海人口虽因罗马影响而稍有开化,亦不过刚刚踏上文明的门槛,处在农村公社的早期阶段。但是这种落后状况并不排除英格兰短期内产生私有制的可能,因为它的强邻罗马已经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业已形成发达的私有制,而不列颠与罗马的来往亦随着工商业的兴盛和文化交流的发展日益密切。从人类历史上看,先进民族征服落后民族并在那里建立一定时期的统治,是后者在短期内走出野蛮步入文明的常例。在罗马征服之前,英格兰已经频频感受到来白海峡对岸的罗马文明之风。征服之后,罗马人在不列颠南部建立了统治,并曾按大陆通行的方式在这里征收动产税和人头税[2](p3-5)。正是通过赋税征收以及其他的统治方式,罗马私有权观念和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传入英格兰并形成了一定的私有制形态,从而为英格兰私有制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罗马在不列颠的统治长达四五百年之久,结果不仅催生了农村公社组织,而且在南部发达地区导致了农村公社的解体,从而使不列颠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与罗马军队撤离而基督教人传同时,盎格鲁·撒克逊人渡海征服了不列颠并建立了统治。从社会发展进程看,盎格鲁·撒克逊人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这使在一定程度上业已罗马化的不列颠受到消极影响,社会发展受阻,并出现倒退现象。作为这种现象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他们将土地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在那些罗马化程度较高已获长足发展的地区重演了农村公社的历史。《伊尼法典》反映了农村公社存在的一些情况[3](P364-372)。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土地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私有,比如自7世纪中叶,国王赐地之事即不断发生。赐地所立文书,皆由来自大陆的教士起草,其中所用术语,多袭自罗马法,由此罗马法原则再度影响英格兰的经济关系。遗存下来的国王赐地文书约千余件,所赐对象包括教俗两界的封建主,而以宗教人士或团体居多。但资料证明,这时不列颠土地可分两种,一是书田(bookland),一是民田(folkland)[4](p41,p60-63)。所谓一定程度的私有,即指国王封赐的土地一一书田。而书田,只是很少一部分,绝大部分是民田,而民田仍属农村公社所有。所以综合看来,罗马私有制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
但就是这样一株纤弱的根苗,在丹麦人的入侵中再次遭到蹂躏。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期间,丹麦人曾多次大规模入侵不列颠,历时300年之久,对不列颠的历史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与已经发展了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相比,这些丹麦人大体处于民族迁徙时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水平。作为落后民族,他们的入侵给不列颠带来了巨大破坏。基督教会和修道院受到严重冲击,教堂等建筑设施多成断壁残垣,而基督教会不仅代表不列颠的最高文明,且担负着文明传播的历史使命。因此,对基督教的破坏必然带来历史的倒退。另一方面,由于丹麦人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他们对征服的土地仍像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那样按农村公社的原则进行分配,从而使不列颠特别是丹麦法区又一次展现了农村公社的历史景观。受此影响,业已私有化或正在私有化的土地复归公有。例如,上层的赐地由私有恢复了马克公社的公有性质。私有制的发展再次受到遏制,历史进程再次中断甚至倒退。
丹麦人的喧嚣刚刚沉寂,诺曼人的入侵又复开始。不过,这次入侵与前两次不同,不是以落后征服先进,而是以先进征服落后。这种征服当然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但对不列颠文明来说,总体看来是利大弊小。如罗马征服一样,诺曼人带来了大陆先进的文明,从而改变了在原始社会末期徘徊不前的局面,加速了不列颠的发展。
外族的频频入侵,农村公社的反复展现,不仅严重干扰了不列颠本土的私有化进程,而且削弱了外来积极因素如罗马法的正常作用。赋税理论所赖以形成的现实条件,正是接受了这样一种历史基础。
所谓现实条件,主要指诺曼底公爵从大陆法国输入的封建原则。英国赋税理论正是在这种原则的影响下形成的。1066年前后,诺曼底公爵领地同法国其他地区一样,封建化早已完成,封建秩序已经定型,封建阶梯也相应形成。在这一阶梯中,除国王外,各级封建主所占土地皆领自上一级封君。通过土地的领有,封建主一方面榨取农奴的剩余劳动,一方面享受封臣提供的协助金与其他封建义务。而由于一定范围内的各级封建主都从同一土地上获得收益,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也就在这些封建主中分割开来,封建主所获收益从而视为他所分享部分所有权的表现。因为对封君来说,土地一经分出,便在封建法的保护下受到封臣的有力控制而难以收回,这意味着他对他所享有的部分所有权的丧失。而就封臣而言,因土地领自封君,必须按封建法设定的条件承担协助金与其他义务,所以也不享有这块土地的全部所有权。而当我们将这一封建关系置于整个封建阶梯中观察的时候,便必然发现,任何一级封建主包括国王在内,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它的一部分。威廉所输入的正是这种封建原则,马克思称之为“导入的封建主义”。马克思所谓“导入”的涵义之一,是说英国的封建制度与法国的封建制度相比没有变化或很少变化,即将英国封建主义视为法国的同类。从这种意义上讲,英国便难以形成发达的私有制。因为在法国,既然土地所有权在各级封建主中分割,无论哪一级封建主,便都不会拥有土地的完全私有。而土地是当时社会的主要财富,土地非私有条件下的财产私有绝不是一种发达的私有。而且不止如此,“导入”一词并没有将英国封建制度建立的特征准确地表达出来。在“导入”过程中,威廉并没有完全照搬法国的模式,而是在“导入”的基础上予以改造,例如在索尔兹伯里盟誓时特别强调了国王的权力,从而使不列颠封建制度在其建立时即克服了不利于集权的一些因素,使英国形成了相对强大的王权。这样,仅就现实条件来说,英国只能形成低于而不会等同更不会高出法国的私有制。这种私有制由于王权相对强大,封臣对土地的控制或处分受到限制因而土地制度向国有或王有方面倾斜。
为便于讨论问题,这里引进一个“低度私有”的概念,以概括处在一定参照系中的英国中古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所谓“低度私有”,首先指中世纪私有制自身的发展状况。如果把这时英国的所有制视为一个整体,那么,构成这个整体主要部分的土地并非私有,或者不如说为贵族公有或共享[5](p25)。私有的部分主要是动产和少量不动产如住宅等。而就一般家庭来说,这些私有财产的价值要远低于地产的价值。也就是说,私有制的发展过程尚处在较低的程度,所以称之为“低度私有”。另外,英国的“低度私有”还可以置于几个参照中予以认识。例如与罗马相比,罗马的私有制是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而且在罗马法的保护下发展得相当完备。这种私有制及其在法权上反映的私有权对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于英国私有制形成了自然的比照。与同时期的法国相比,这种私有制也处于较低水平。因为法国直接继承了罗马私有制的基础,私有制含量自始就比较大,发展的起点比较高。英国虽也曾受罗马因素影响,但其深度和广度都比较低,而私有化过程也一再因原始部族的冲击而中断,这就必然造成财产私有的低度状态。
与英国不同,中国的私有制产生过程较少受到外族入侵的干扰。村社土地所有制约自西周中后期即已开始解体,“田里不鬻”的格局渐被打破,出现了赠送、交换、抵押、典当等现象。周宣王即位后,深感“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宣布“不籍千亩”,废除借助民力以耕公田的籍田制度。与此同时,私有土地开始出现,而且随着荒地的大规模开垦迅速发展,至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买卖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与贵族地主抢占公田为私有同时,村社成员也纷纷将所占土地变为私田,并竞垦生荒,扩大经营,转化为自耕农。这是诺曼征服前英国私有制产生过程中少见的现象。另外还可以发现,中、英私有制产生的过程虽然都伴随社会的动荡,但动荡的性质不同。中国主要是诸侯兼并战争,英国则主要是外族入侵。前者引起的社会动荡虽可能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却不会导致私有制产生进程的中断,相反,其所造成的内乱成为私有制发展、确立的重要条件。如前所述,正是乘着这种内乱,贵族地主才侵吞了公田,村社成员才转化为自耕农。英国则不同,入侵者多为落后的部族,而一经征服,便推行原始的经济关系,这就必然造成私有化进程的中断。由此可见,就财产私有权的历史基础而言,中国显然高于英国。
但是,进入中古社会前后,中国没有像英国那样发生制度移植的现象。所以所谓现实条件,是指王权与土地在这时结成了怎样一种关系。村社的解体,不仅是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这种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契机,但文明的演进使专制制度过早地登上了历史舞台。就在村社解体的同时,专制政体也形成了。这里所谓的专制政体,是指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实行的政体形式。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些国家规模虽小,却都已具备专制的特质,与秦汉相比并无不同,因而都属专制国家。而秦汉只是完成了国土的统一,在国家规模上获得了发展,但在专制内涵上并无多少创新。专制制度形成伊始,王权即发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具有可资利用的巨大价值,于是一方面告谕天下,土地和生民属国有或王有乃祖宗之制,另一方面利用国家机器,强力推行土地国有。而中国历史的地平线上也就出现了这样的景观:私有土地刚刚从西周王朝的废墟上生成,旋即落人各诸侯国强有力的掌握之中。可以说,战国时代土地国有制的恢复取得了巨大成功。这种成功的主要影响并不在于扼杀了新生的土地私有权,而在于为中国未来两千多年的土地制度设定了基调。
秦汉以降,土地国有制无疑是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态。虽然有学者竭力证明中国很早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主张中古时期土地私有制非常发达,土地买卖盛行云云,但大概谁都不能否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在中古土地所有制中的深刻影响和巨大作用,否认皇帝或官府对土地的控制权和最终决定权。否则,便不能解释中国历史上抑豪强、抑兼并的反复展演,不能解释抄家、籍没的频繁发生[6](p97)。在这一理论的作用下,每个王朝建立初期,都无一例外地承袭了土地国有制。这样,所谓屯田、占田、均田,便都是国家分配土地,农民在土地国有制的前提下使用土地。即使是官僚占有的土地,虽可能由皇帝赐予,亦未超出土地国有制的范围。
在中古社会的具体条件下,由于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的主要形式,土地的国有便意味着财富的私有仅限于一个有限的部分。而在中国中古社会,臣民私有的财富则可能限于一个更小的部分,而且即使这个更小的部分,其私有也远远不能确定,因为它缺乏起码的法律、制度保障。而没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权力是脆弱的,这在后文还将论及。而且,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原始的情况下,吃饭几乎是生产生活的头等大事。这就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依赖性。而土地的价值越是突出,其他财富便越显得无足轻重。何况所谓动产如粮食等也都是土地所产,而不动产如房屋,它们的存在和积累也都以土地为先决条件。总之,中国中古社会的私有相比英国,不仅不高,而且更低,更具有“低度私有”的特点。
在历史基础与现实条件的关系中,如果历史基础已经具有较高的私有制含量,那么在现实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会形成较强的私有制。比如法国,作为征服者的日尔曼人在社会发展阶段上与盎格鲁·撒克逊人基本相似。但它所接受的历史基础就私有制发展水平而言却是古代世界最为发达的罗马文明,仅此一点,便可使法国能够建立高于英国的私有制。事实也正是如此,征服时代的日尔曼人虽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公有制形式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对征服土地的分配仍然贯彻了农村公社原则。但由于公有制正在衰落,私有制业已产生并加速发展,日尔曼人对于罗马发达的私有制并未产生明显的排异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罗马的私有制基础对这些征服者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日尔曼人入侵之后,西欧大陆百废待兴,各蛮族小王国亟需一定的法律理论来规范和保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协调,而这,靠自身之力是难以解决的,于是充分继承罗马遗产,起用罗马旧吏,承袭罗马法条文[7](p105-111)[8](p251)[9](p1-23),使罗马法中物权关系的基本内容在日尔曼人内部扎根推广。这样,日尔曼人定居后不久,土地便停止了重分,转化为“自主地”,很快完成了由公有向私有的过渡。后来虽进行了采邑改革,使土地关系变得复杂曲折,但财产私有权的基础业已确立,否则便难以说明为什么采邑制自始就含有世袭的萌芽,并在此后不久便转化为世袭的封地了。征服者威廉任诺曼底公爵时,其领地的财产所有权状况即大体如此。但在不列颠,征服者接受的是发展进程落后于自己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同时又掺杂了丹麦人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中,私有制含量十分有限,当国王挟征服之威集中权力时,这种基础自然不可能发挥像大陆罗马文明那样的作用,而封臣对土地的权力也就受到相应的限制。在同一关系中,在历史基础不变或相似的情况下,现实条件中私有制含量高些,也会形成较强的私有制。但如前所论,英国现实条件是指从法国导入的封建原则,本来私有制含量就不高,又经过了威廉的改造,私有制含量自然更低了,所以在这方面,也不可能形成高于而只能形成低于法国的私有制。而如果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的私有制含量都低呢?结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从表现形式看,英国的土地制度与大陆大体相同,都呈现为等级形式,都是在一块土地上重叠着多种权力,都具有有条件和不完全占有的特点。但在私有程度上,英国的土地私有较法国更低。这可从王权的强大得到解释,也可从封臣处分土地的权力上得到说明,还可从封建主的独立性状况得到证实。
中国则不同。中国中古私有状况虽有高于英国的历史基础,但它的现实条件却非顺应私有地产发展的专制政体。这些政体的执行者即各国王公,很像封建割据时期的德国诸侯,对外对上力主分权平等,对内对下则厉行集权专制。而一经从周王控制下获得独立,便站在国君的立场急于实施土地国有。这样,在专制王权的强力控制下,私有制的发展态势遭到遏制,而所有制形态也就向着国有制方向发展。这表现为诸国王公纷纷将那些不在册的“隐田”等私有地产纳入国有范围。而所谓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郑国的“田有封洫、庐井有伍”、齐国的“均田畴”等便都是从整顿田地入手,改革税制,使私田复归国有[6](p114)。这就将新生的土地私有制扼杀在了摇篮之中,其结果,是中国中古社会与英国殊途同归,也形成了“低度私有”的所有制形态。
这样,大体上可以认为,中英中古社会都具有“低度私有”的特征。
二、赋税基本理论与中古不同时期主要税项的设定
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对赋税项目的设定。在中国,基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这种设定是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的,参加人员为朝廷命官,而不是纳税人。英国的设定则是在君民共同需要的条件下经共同同意而实现的。由于君民双方在赋税征纳中处于不同地位,君主是征收者,国民是纳税人,在英国特定的政治文化中,前者一般处在被动地位,而后者则处于主导地位。所以,所谓共同同意下的税项设定,其实主要是国民或纳税人控制下的设定。
在中国,受这一理论的制约,中古前期主要征人头税,后期主要征土地税。在这里,人头税、土地税分别与“王臣”、“王土”相对也许是一种巧合,但税人与税地确实反映了中国中古税制以及赋税基本理论的主要特征。与中国不同,英国中世纪前期曾有少量土地税征收,中期曾有几次人头税征收,但这些征收不仅在各自被征时期从未占据主导地位,且很快遭到废除。而自动产税征收以来,赋税征收便先后以动产税和工商税为主体。这也反映了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特征。依习惯理解,在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落后,生活资料主要靠土地产出的传统农业社会,赋税征收必然以人头税与土地税为主体。以此衡量,中国的情况最为典型。而英国,竟是违背常理,不去依靠人头税与土地税而去依靠其它吗?不管这看上去怎样不可思议,而事实的确如此。如何解释这一现象?为什么同属传统农业社会,同依土地维生,而结果却如此迥异?
就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而言,英国中古土地所有权既不同于罗马,是私有的,也不同于中国,是国有的。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在多人中分配或分割开来,致使一块土地上重叠着多种权力,而产权关系也就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辨认了。这种土地关系在所有权意义上如何表述?可否看作公有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公有可有多种形式,公社占有、教会占有、城市占有等都是公有的不同表现。这些表现当然具有不同特点,如公社占有制表现为横向占有,而领主占有制表现为纵向占有。但在我看来,这些表现并不能体现公有的性质,而仅仅具有形式的意义。正是这种形式,才决定了不同公有的不同特点。公有的本质是什么?是特定群体中的各个个体共同享有公有对象的权益。这方面,公社制与领主制并无显著不同,或者说二者并无本质的差异。赵文洪先生在论及经济、社会环境对西欧中世纪私人财产权利的影响时说:“中世纪西欧是一个团体、集体或共同体至上的社会,无论封臣封土制度、公地制度、行会制度还是宗教制度,都体现出这一特点。社会的过度重要,压抑了个人权利和自由。”[10](p61-62)也许正是因为“共同体至上”和“社会的过度重要”,西欧中世纪的封土制才具有了公有或共享的性质。至于权利义务,亦非封君封臣制的孤立现象,公社成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公社也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而且,所谓权利义务,亦非体现公有的本质,而只是这种本质的结果。
动产情况则不同。虽然某些动产与地产的关系密切相联,例如粮食,如前所述,一人仓廪,便以动产视之,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似都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动产基本上是私有的。如此则可以认为,中世纪英国的私有权主要是一种动产私有权。这一点,是我们认识英国中世纪私有权形态的关键,也是所以形成赋税基本理论的基点。如前所论,在中世纪,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是财产中的主体。既然作为财产主体的土地是非私有的,那么,动产的私有便显得相对微弱了。这就是英国私有权形态的基本情况。
与英国不同,中国中古社会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由国家直接分配或赐予广大小农和地主官僚,而土地所有权仍由国家或皇帝执掌,在土地所有人和使用者之间不存在众多的阻隔,具有“一捅到底”的特征。至于动产,似乎无人不说是私有的,但接触到的材料使我们感到似乎并非如此。因为这种私有的指向非常软弱,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以“低度私有”概括和表达当时的私有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其实是为了行文的严密,至于私有的物品具体指什么,实在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因为即使是细软珠宝之类、通常理解为真正私有的物品,官府都可以随时随地加以抄没,这方面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可谓不胜枚举。这使我们想起了古典时代雅典的立法:如果某人经公民大会表决犯有叛国罪,那么这人须被放逐国外,时限为十年。但放逐期间,他的家产仍受法律保护,一俟放逐归来,即马上归还。在西方中世纪,这一法律精神是否得到继承虽然无从稽考,但抑豪强、抑兼并、籍没、抄家的事情似乎很少发生。两相比较,对于认识中国古代的“私有”显然不无意义。
那么,在英国,这种弱势的私有权是怎样制约复杂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以这种私有权为核心并在后世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的赋税理论呢?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造成了英国中古时期少征以至不征土地税的表征。这里应当区分国王作为国君和封君的双重身份。作为国君,他可以征收国税,而由于土地在理论上属于国君,土地税又属于国税,所以国君可以征收土地税。但作为封君,虽然封地也从封君处领得,由于他已经征收封建税,所以不能别征土地税。但是,国王可以扮演两种角色,土地却不可以如此。因而,当国王作为封君通过土地的封赐征收了封建税后,作为国君便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另外索取。这样,假定有一块土地,国王要征土地税,公爵可以说这块土地虽原从国王处领得,但又转封给了伯爵。而若向伯爵征税,伯爵亦可以同样理由予以拒绝。如是一直到骑士,而骑士仍可说业已分予庄园劳动者,而劳动者无土地所有权是各级封建主都承认的。结果使土地税的征收不能付诸实行。事实也正是如此。1066年诺曼征服前,盎格鲁·撒克逊国王曾经征收名为丹麦金和卡路卡奇的土地税,但那时封建等级制尚未确立,因而各等级间的阻隔还未形成,而且是处在丹麦人大兵压境的形势下,所以这种征收是可能的。尽管如此,这时的征收次数很少,征收量也不大,因而为一特税而非常税。诺曼征服后情况不同了,封建等级制业已建立,各等级间的阻隔业已形成,所以从理论上说征收已不可能。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土地税的征收呢?答案应该是:土地税虽不,却已经是国人认可的税项,征收旧税要较新税容易得多,对于这种现成的税项,国王当然不能舍弃,而对国民来说,由于已经形成了习惯,或至少已有先例,继续征收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说,诺曼统治者征收土地税具有一定的历史因由。但征收之难,已远非昔日可比。因为土地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征收,所以往往多年甚至十多年不见征收一次,而且征收量很小[11](p5-6)。如此似存似废,时续时断,不绝如缕地维持了百余年,终于在1224年被明令废止[12](p220)。
正因为如此,英国赋税基本理论几乎没有涉及土地税的征收,这是英国赋税理论区别于中国乃至东方的一大特征。不征土地税,政府依靠什么来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呢?相对土地而言,国民对动产的所有是清晰而牢固的,不似土地所有权那样形成了若干等级,因而也就没有征收土地税时所遇到的阻隔,所以征收是可能的。同样,工商税的征收也不存在这样的障碍。于是,动产与人们习惯区分于动产的工商之人便成为政府的征收对象。其实动产就其来源而言,大部分仍产自土地。但如上文所言,这种产出一经与土地分离,便属动产范围,从而与以地积作为征收依据的土地税区别开来。而工商之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以动产的形式存在的。但在征税实践中,政府都将之分列,所以别称工商税。笔者曾著文认为,英国中古赋税初以土地税为主体,继以动产税为主体,约自14世纪初,始以工商税为主体[13]。赋税结构的这种变化是赋税基本理论指导的结果,同时也对赋税理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动产与工商之人的所有清晰而牢固,所以政府在废止土地税后相继以动产税和工商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正因为如此,国民才尽其所能限制或阻止动产税和工商税的征收。也正因为英国中古社会主要征动产税和工商税,国民对动产和工商之人的私有才足以制约赋税理论的制定,并决定它的性质,而赋税理论中涉及这两种税的内容也就特别突出。
在中国所有权形态等特定条件下,税人与税地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先看税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老理论在人头税以及徭役的征发中起着重要作用。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在深层的民族意识中,皇帝是中华大家族的家长,人民为皇帝的臣子。对皇帝而言,“臣子”的概念虽不同于“奴隶”,但在宗法制意义上,却也具有某种所有权的意味。这种文化特性作用于税制,便易于表现为人头税与徭役的征发。而在中古前期商品经济成分、人的独立性和人口流动还很有限,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税人乃是最便利可行的选择。这里包含着税人的某种必然性。再看税地。财富的“低度私有”同时意味着“高度国有”。而“高度国有”表现在土地制度上必然意味着国家对于土地具有近乎完全和直接的控制权。这样的控制权无疑为土地税的征收提供了保障。此外,这里不存在英国土地所有权的分割问题,从而排除了土地制度中的层层阻隔,因而征收土地税是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本身具有不可移动、变更的特点,税地在技术上最便于操作。在商品经济显著发展,自然经济日益解体,人的独立性日渐增长,人口流动日臻频繁的情况下,与税人相比,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又由于土地是中古最重要的社会财富,税地能够保证赋税的最大量征收。这样,税人也就必然过渡到税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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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British Basic Theories of Taxa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Ownership in the Middle Ages
关键词:股权激励;公司治理;管理层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
(一)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含义
管理层股权激励就是让管理层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其能成为本上市公司的股东,将管理层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让管理层需要致力于通过提高公司的长期价值来增长自己的个人财富,也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管理层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
(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1. 委托理论
如今在上市公司中,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将权利委托给人管理公司。但是双方所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公司所有者需要的是公司整体的价值最大化,而管理层追求的却是自身相关利益的实现,未能完全的统一。只有两者的有效结合才能做到共赢。
2. 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资本,能一定程度上较大地确定着未来公司未来收益与价值提高,是维持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动力源泉。人力资本作为特殊的财产形式,因其所有者归属于个人,所以需要激励机制去激励人力资本发挥积极作用,使其能为公司发展有更好的效用。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上市公司管理层股票期权遵循的设计原则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作用就是为了将管理层利益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放在一起,公司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着双方的利益,促使管理者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也是自我利益实现的需要。
2.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
(1)管理层股权激励能降低上市公司支付的成本费用,节省了为约束与监督经理人发生的支出。(2)管理层股权激励能让管理层更更加注重公司的长远利益,减少短期决策,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3)管理层股权激励能增加对人才的吸引力,同时也提高了管理层人才的退出成本,有助于公司留住人才资源。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在推行股权激励制度,企图以此来约束与激励管理层行为,促使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趋于一致,提升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我们不能单单期望于一种激励方式来解决所有问题,股权激励所产生的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作用也大受影响。其重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我国有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通过原有国有企业完成的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在前期所有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以继续存在,所有者缺位也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重要变现,管理层会为短期利益而忽略公司的长线发展,不利于整体价值提高。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显得尤为必要。
1.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三权相分立的管理模式,从制度上看三权分立的制度从执行到管理上都能达到相互促进相互约束的作用,是非常好的管理制度。但也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制约着作用的更好实现,这样不仅损害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2.上市公司考评业绩体系不够全面
在中国的特殊股票资本市场,股票投资具有较强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股票价格的高低不一定完全是由经营管理者的业绩来决定,可能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操纵股价行为或一些市场信息等其他因素。所以以此来考评管理者的经营业绩的体系是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资本市场还不完善
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场,管理层股权激励行为是否行之有效是以是否有一个完善的股票市场为前提的,这样股权激励的作用才能被充分利用起来。股权激励的实施实际上就是为了将使管理层与股东的共同利益捆绑在一起,进一步促进公司的价值提高。
1.证券市场不成熟。
目前我国的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公司制改造并不彻底,存在着如“所有者缺位”等严重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最为严重,极大的损害了包括国家与全体股民的利益。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一个弱度市场,市场的调配制度并不是完全合理有效的,这些都不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以及作用的体现。
2.财税政策与会计制度的不足。
针对我国股权激励后产生的征税问题并没有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使得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透明现象与管理层接受股权收益成本加大,挫伤了股权拥有者的积极性,同时没有较为统一完善的税收优惠,使征税问题的标准成为了争议问题。
3.设计与操作制度不健全。
股权激励的设计直接关系到是否行之有效和能否产生积极效果的关键,同时也是公司制定股权激励是否值得应用必须考虑的因素。同时在操作执行上,选择何种方式方案都是至关重要的,怎样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激励效应。但在我国股权激励过程中在这方面的规程是不完善的,使得股权激励的实施受阻。
(三)外部环境的缺陷
1.经理人市场不够成熟。
很多上市公司的高管的任用选拔不是完全的遵循市场公平竞争,很多潜在的规则制约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激励作用,同时也促使了上市公司的腐败现象的提升。
2.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
面对市场信息的不断变化,股价不一定能完全体现市场的反应,存在着市场投机行为影响股价与违法违纪的幕后操纵股价行为,对于进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其激励目的势必会大大削弱。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所需要的股票大多是通过发行新股与股票回购来获取,但在我国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这些方面有明文的规定,禁止上市公司回购与获得新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票的获取来源。在税收政策方面也存在着问题,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征收多种税,增加了上司公司的发行成本,也降低了股权激励对于管理层的吸引作用,其激励效果也将受到影响。
三.发展与完善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建议
(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设。
只有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管理层股权激励才能表现得更有价值,才能有较好的正向作用。上市公司要加强公司改革,建立现代化公司制度,确立法人治理结构。
(二)资本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立相关管理制度来防范内部操纵股价以及幕后交易的行为。加强社会媒体、证监会等的监督力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透明度。增强市场流动性,让市场能真正的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掌控权,增大资本市场对对管理层行为的约束力度。
(三)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1.促进经理人市场的进一步建立。
股权激励的效果发挥需要依靠健全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才能有较强的约束激励效果。对于完善经理人市场需要从下面几方面着手:公平选拔制度;建立考评人才工作绩效制度;加大管理层继续学习投资建设。
2.综合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现在的上市公司对于管理层的考核主要集中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考核,如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等,而忽略掉很多有价值且对长期企业发展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单从股价去判断公司管理层业绩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股价受很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真实的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弥补股票期权制度不足。
现行的股票期权制度里大多采用单一的激励工具,而缺乏多种激励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没有发挥不同激励工具所拥有的优点,而且多种组合更能够降低管理层取得报酬的风险,对于管理层来说是有利的,也更能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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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盈余管理;动因;手段;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随着资本市场加速发展,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不断受到质疑,引发了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大量研究。盈余管理关系到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决策。盈余管理虽然与蓄意进行会计造假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当前对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普遍诉求很高的情况下,研究这一问题对资本市场建立正常的秩序、完善会计规范体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是经济学和会计学重要研究课题。美国会计学家斯考特认为,盈余管理是“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而凯瑟琳·雪珀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它区别于会计造假,但结果却同样地背离了财务报告原则的中立性,因此造成了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有所偏差,难以“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二、盈余管理的动因
(一)从企业管理层个人角度
一方面,企业管理层的薪酬、福利、奖金、分红等通常是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由于市场波诡云谲,能否真实地完成企业预定的目标业绩对管理层来说往往是不可控的。在预先了解企业真实盈余状况的前提下,为了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管理层就有动机和机会进行盈余管理。比如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对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应计利润”进行向下盈余管理,公告日后则伴随着盈余的反转,从而轻松地实现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打压股价而在行权日前和标的股票出售日前抬高股价,最终实现了管理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在高度激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如果管理层未能取得良好的业绩,那么他极有可能会在未来被替换掉,为了保住位置,粉饰业绩而具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倾向。
(二)从企业角度
1.资本市场动因。进行盈余管理的资本市场动因是多元化的,包括上市、筹资和避免退市。我国法律对企业上市的规定比较严格,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因而他们趋向于通过盈余管理来满足条件。比如万福生科通过虚构合同来虚增收入实现上市的案例在资本界屡见不鲜。另外,我国法律对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进行停牌退市,为了避免停牌退市厄运,上市公司也会通过盈余管理满足法律的要求。例如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以来每两年亏损后的第三年就会盈余,在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的情况下显然是进行了盈余管理。
2.避税动因。盈余管理的另一动机就是税务筹划。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两者已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使得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申报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实际上不仅仅是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同造成的,公司也会为了少企业交所得税,为了下期利润目标做准备而进行盈余管理。短期而言,通过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可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净流量,达到减少或推迟纳税的目的。2000年,我国银广夏合并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为4.23亿元,确认的所得税仅为739万元,所得税综合税率仅有1.75%。
3.政治成本动因。很多规模巨大的公司(尤其是垄断性行业)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为了避免“树大招风”,管理层很可能通过收益最小化的策略进行盈余管理来降低政治成本。在政治风险高于经营风险的情况下,管理层通过会计程序和方法减少其利润,避免成为公众的焦点和政府监管的重点,以防止政府进行管制或实施对企业发展不利的政策和措施。
三、盈余管理手段
盈余管理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即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是指通过操纵各种应计项目来达到某些特定财务报告目标;真实盈余管理是指“通过适时性的财务决策来改变报告盈余”,包括经常性活动盈余管理和非经常性活动盈余管理。
应计项目盈余管理产生的前提是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背景下,企业在报告期内的对实际并未收付的经济事项,如收入、成本、应收、应付款项等都予以确认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反映,从而形成企业的盈余信息。例如摊销政策、方法,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对坏账收回可能性的估计等都是由企业在会计准则框架内进行自由选择和制定的,因而企业基于某些特定目的就会采用应计项目这种简单灵活的方法进行盈余管理。
企业经常性活动盈余管理主要是通过操纵销售、产量控制、费用控制等手段进行。操纵销售主要是年末大幅度提供折扣价格和放宽信用政策来增加收入;产量控制是出于规模效应,大幅度增加产量可以降低单位固定成本和单位销售费用;费用控制则是大规模削减研发费用、培训费用等。这三种方法基本上都是牺牲企业未来利益为代价来增加本期盈余的。非经常性活动盈余管理主要是通过资产处置和关联方交易等手段进行。资产处置是通过适时地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来增加投资收益实现利润平滑;关联方交易是以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在关联方间安排交易增加收入和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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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治理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财务治理概念界定伍中信教授认为财务治理是“以产权中的核心部分财权为基本纽带,逐步确立出资人、董事会、经理人和企业财务人员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体现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关系。”按照杨淑娥教授的看法,“财务治理是指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体现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安排。”不同的学者对于财务治理有着不同的界定,仔细分析各个专家的的表述不难看出其相通之处,所以笔者认为财务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以此来规范和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冲突,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
(二)财务治理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财务治理研究的理论渊源最早应溯及企业契约理论,至20世纪50年代以后,现代企业财务理论的发展为财务治理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基础。(1)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企业契约理论始于科斯1937年的经典文献《企业的本质》,经众多学者的发展已经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契约理论确定的宗旨是将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针对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边界与企业所有权等问题展开论述,本文主要介绍委托理论和产权理论。委托是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逐步发展起来,当作为所有者的个体或组织授权另外一些个体或组织代表其经营企业、从事某项工作时,前者就取得了委托人的身份,而后者就取得了人的身份,委托人和人之间立即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人希望人的行为要与自己的利益保持一致性,但由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产生问题,即人不顾委托人的利益而自行逐利。由此,在不同的委托方之间,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种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使受托方努力工作,不发生偷懒、搭便车等“道德风险”行为,确保完成委托方的任务。委托人可以采取的办法是:给人设立适当的激励机制或对人的偏离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人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或在人采取这种行为时给予委托人必须的补偿。这种委托关系及其有关理论,正是企业财务治理的理论基础。现代产权理论主要研究产权的内涵、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功能、产权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以及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新的产权结构来提高节约经济运行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内容。产权对现代社会的作用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可以明确界定产权主体之间和非产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从而使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形成合理的预期;二是产权能够为外部性的内部化提供激励;三是产权在明确产权主体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产权主体的责任,从而对产权主体的行为产生约束,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从产权的角度看,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是同时参与实际经济活动的产权主体。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不同程度的利益关系,为其平等、独立机会参与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提供了可能。产权既要追求和保护自身权益的合理性、合法性,又强调产权行使时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2)现代公司财务理论,包括有效市场理论和资本结构契约理论。有效市场理论指公司重大筹资、投资等财务决策与财务成果都需要市场予以反映和引导。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同,反映的财务信息质量也不同,这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判断,最终影响资源配置的效果。市场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财务治理的效果,有效的市场反映更充分的信息,带来更有效率的财务控制权转移,对企业控制权的优化配置意义重大。由此可见,健全的资本市场是公司财务治理的重要内容和财务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资本结构契约理论主要从三方面对企业资本结构如何影响市场价值进行研究:一是资本结构会影响经营者的努力水平和行为选择,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二是通过资本结构传递信息的功能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来影响市场价值;三是资本结构会影响企业控制权的分配,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
二、国有企业财务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股占优势,形成内部人控制 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中国家是最大的股东,股权过度集中,财权分配不当,缺乏多元股权的财务制衡,股东大会实际上被国有股控股股东所把持。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其突出表现在过分的职务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转移国有资产,及将国有企业视同民营企业或“私人企业”而独揽大权、建立权力“小圈子”等。在财务决策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政府作为管理者维护着国有企业外部市场环境,还作为出资人代表享有极强的财务干预和监督权利,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这种特殊财务关系,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府是其重大财务事项的最终决策者。在做出财务决策时,可能就会对其他各方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债权人与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 众多中小股东难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或在股东会发挥作用,股东大会实际上由国有股控股股东所控制。通过关联交易、占用公司资金、不进行分红等方式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中小投资者参与经营的意识不强,存在“搭便车”思想,可能放弃对自身权利的要求,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同属国有控制,借贷产权不清,并不完全具备信贷的约束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实施财务监控的强度也存在欠缺,故国有企业也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国有企业的经营一般较为复杂,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很难全面地了解到企业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挑战等,只是被动的获取财务信息,不能有效地对企业运营实施监督并保证资产安全。此外,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不完善,我国《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等对股东的基本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对限制内部交易、经理人员利用内部信息操作市场,对控股股东关联交易限制,防止关联交易侵害小股东利益等也有规范,但对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相机治理、发挥其在公司事会等权利机构的决策、执行监督权利保护欠佳。
(三)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采用直接行政管理的手段,没有恰当地估计承认经营者的贡献,奖励带有随意性,经营者对此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激励作用有限。薪酬激励方式结构单一,尤其缺乏长期的激励手段,采用年薪制,股息加红利,期权股份的企业还不是很多,多是固定工资的形式。一些国有企业,考核标准过于细化,要求过于严格,造成实际工作中实现有困难,影响绩效考核对经营者应有的激励作用。有些国有企业虽然制定了考核标准但是不依据考核结果对经营者进行合理奖惩,或者经营者根本不知道考核结果如何,使得通过考核来激励经营者的方法成为空谈或是做表面文章,这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对经营者的正确评价、激励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精神激励上主要表现在政治前途,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精神激励的常见方法,是评劳模、评先进,形式性较强,很难从深层次起到激励的作用。在国有企业中还存在不规范的超额分配、高福利、在职消费等隐性激励,这与经营者的经营绩效不存在相关性,不仅不能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还会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造成腐败、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国有企业财务治理完善建议
(一)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包括:一是逐步降低国有股比例,二是提高其他股。对国有股的制衡作用。在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引入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形成制衡机制。通过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调整,如兼并重组、相互参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培植和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国家单一主体发展成为国家、企业、基金、投资者个人等多元化主体。相应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国家资本比重的降低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借以对企业的干预减少;其他投资者借助于法人治理结构对行政干预的制衡增强;国家资本比重降低,政府在企业的利益趋于减少,至一定程度后,政府会减少对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支持,对所有企业实行一视同仁,客观上为所有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但是由于目前国有股在我国股市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盲目大幅减持国有股可能引致股市动荡,从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因此,降低国有股比例工作要有计划渐进推行。
(二)完善激励机制 只要有委托关系存在,就有可能存在问题。问题的实质是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度问题,是人的动力不足的反映。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基本特征应当是经营者收入与企业业绩相挂钩,能充分反映经营者的市场价值,以此来解决人动力不足的问题。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从加强监督经营者的越轨行为和建立有效的业绩激励机制入手,可行的途径之一是建立以股权激励为主体的长效激励机制,鼓励经营者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完善公司财务治理。此外,要有效地发挥薪酬制度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物质激励是精神激励的基础或前提,只有物质激励设计合理才能使整个激励机制有效运行。所以,应从整体上适度提高薪酬水平。
(三)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内外监管 健全国家的法律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和独立董事进行约束。在西方国家,中小股东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我国,市场和法律都不完善,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约束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可以减少财务经理人员的“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控制“内部人控制”和防止财务经理人员的隐性收入来源渠道。内部监督主要从规范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着手。为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效率和效果,可以在董事会内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而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人由企业监事担任比较合适。有利于监督公司经营者和股东的行为,又可以避免企业内部审计职能与监事会的重叠,便于妥善处理董事会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关系,明确各自监督权责,使两者在制度上相互补充、协调和配合,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并取得理想的财务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形成一个重要的约束机制。中小股东主要是借助市场的力量对公司进行监督。在西方国家,敌意收购、权争夺、用脚投票等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保障机制,构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成立具有权威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委员会。保护委员会专门处理中小股东维护权益的申诉及纠纷,使大股东受到失去控制权的威胁,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促使大股东依法经营;唤醒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投资者意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本文从财务治理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我国国有企业在财务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给国有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完善高管人员评价考核办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陆续出台,这些都是推动国有企业财务治理制度完善的有利条件。但是仍然存在不尽不人意的地方,要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治理,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比如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内外监管等。随着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的各项制度也会更加完善,能更有效地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中流砥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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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结构的基本理论
(一)资本结构的概念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不仅包括负债与权益的构成与比例关系,而且包括全部负债中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构成比例,以及权益资本内部的构成比例。资本涉及企业筹资、经营、利益分配和各个方面。资本结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全部资本价值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狭义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本价值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尤其是指长期的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 本文所说的是广义上的资本结构。关于资本结构理论有早期资本结构理论(1952年,美国学者杜兰特全面系统地总结和提出了早期资本结构的三种理论:威廉斯的净收入理论;多德和格雷汉姆的净营业收入理论;杜兰特的传统理论)和现代资本结构理论(1958年6月,米勒和莫迪格莱尼提出资本结构无关理论,开创了企业资本结构的现代研究。此后米勒和莫迪格莱尼于1963年对MM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了有企业税的MM模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结构理论也不断发展,形成了权衡理论、成本理论、控制权理论等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二)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 企业资本结构是财务管理始终关注的问题。企业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影响着企业资本质量的高低、企业的竞争力,并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做大做强。因此,合理的资本结构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
二、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
资本结构是反映企业资本实力的重要指标,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尺度,同时也是检验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指标。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有20多年的历史,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发生了改变,企业经营自得到了扩大,资本结构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资产负债率过高 由表1可以看出,2001年~2007年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都在55%以上,资产负债率畸高。适度地负债能给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收益和降低资金成本,但是“物极必反”,过度地负债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危害:首先,企业会产生破产成本。根据税负利益―破产成本理论,当负债达到某一水平,息税前盈余将下降,同时企业负担破产成本的概率增加;当破产成本大于负债避税收益时,负债越多,企业的价值下降越快,恶化时,则会导致企业破产清算。其次,企业面临无力偿还负债的风险。若企业对债务结构安排不合理,将面临未来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债的风险,企业也会因此陷入信用危机。再次,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受限。
(二)直接融资比例低,银行贷款仍是主要融资方式 由表2可以看出2001年~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贷款、股票、债券发行筹资额及比例。以2007年为例,2007年我国股票筹资额只相当于贷款增加额的21.49%,企业债券筹资总额仅相当于贷款增加额的4.64%,两项之和融资的比例只有26.13%,而发达国家直接融资比重多数在50%以上。由此可见,在我国企业的外部融资构成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一直很不相称,直接融资比例低,银行贷款仍是主要融资方式,这显然与啄食融资顺序理论不符。
(三)直接融资中偏好股权融资 要指标,尤其是债券融资的发展,不仅可以很好的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可以为企业带来避税效应。由表3可以看出2001年~2007年我国债券融资额远小于股票筹资额。总体上可以说,债市是一个被忽略的领域,同期股票筹资额几乎是债券筹资额的5倍,这恰与国际市场形成强烈反差。有统计资料表明,2007年上半年全世界通过市场化的债权融资的规模是股权融资规模的9倍还多。
(四)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比例过大 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比重也相当的高。以上市公司为例,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几乎均在60%以上。过高的国有股比例,使得企业的经营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企业无法摆脱行政束缚。而政府由于其社会治理者的职能,它无法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经营企业,一旦企业经营亏损,责任者也既无义务也无能力承担亏损责任,同时国有股名义上全民所有这一模糊不清的产权代表也加剧了这一现象。国有股比重过大,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大小股东的权力严重不对等,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国有大股东的“一言堂”,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信息功能并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出现向传统国有企业回归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成因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过计划经济时期和后两个阶段,是在特殊的国情、特殊的经济体制、特殊的发展模式下形成的,其成因既有国有企业外部的原因,又有国有企业内部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外部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产权主体缺位是影响整个国有企业改革成效的最大障碍之一,也是导致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企业产权边界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经营者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债务就不具有约束力,这为企业过度的负债扩张提供了客观上的环境和主观上的动机。其二,国家作为出资者,投入不足。我国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规模扩大,甚至设立过程中,国家作为最大的出资者没有注入或没有注入足够的资本。对企业的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未予明确界定并且让作为企业债权人的银行替代出资者,以贷款填补出资缺口,把本应由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让渡给银行,减少了出资者本应投入的自有资本,增加了企业的借人资本。其三,资本市场不完善。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我国的资本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还有很多问题,如:资本市场规模偏小、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较单一、市场机制不健全、基础性制度建设不完善、债券市场弱势等。不完善的资本市场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筹资,进而影响资本结构。
(二)国有企业内部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小。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多数企业资本营运效率低,资本收益率偏低,负债率高,税后利润低,自我积累能力小。其二,融资风险意识欠缺。企业融资风险意识欠缺,表现为企业投资只注重上项目、上规模,项目评估时常常高估投资收益而低估潜在风险。企业经营者往往认为只要项目投产后扩大其资金规模,就没有破产、倒闭的后顾之忧,即使遭遇风险,政府也会提供更多的政策保护。其三,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是互为因果、相互影响的。在我国,国有企业负债比率过高,而作为债权资本主体的银行无法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在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比例过大且不能流通,政府作为企业的外部人不能进入企业内部并行使所有者职能,从而造成作为股权资本主体的政府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
四、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对策
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优化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长期周密的、符合实际的积极探索。笔者从西方早期资本结构理论和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入手,以我国学者对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和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的实践经验,对优化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提出以下对策。
(一)合理界定政府在融资制度中的地位 由于融资制度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我国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国家财政“三位一体”的政府型融资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政府对国有银行的隐含担保和企业的预算软约束成为我国企业融资制度的基本特征。要彻底改变我国“三位一体”的政府融资制度,建立市场融资制度,关键是要把真正商业化的债权债务关系引入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一是要对国有银行进行产权改革,改变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隐性担保的局面;二是要建立适当的破产机制,从而对企业经营者形成一个负的激励效应。
(二)机制创新,产权改革 国有企业最大的弊病在于机制不活,这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亦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其完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采取MBO(管理者收购)、Stock Option(认股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改变企业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经营者与企业形成利益与共、风险共担的整体,从而有利于企业盈利水平的提升。
其二,建立职工董事制。建立职工董事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的管理基础,实现出资人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 。
其三,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减持可以降低国有股权在总股本中的比重, 从而优化资本结构,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四,国有股转优先股。通过国有股转优先股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是部分理论研究者提出的观点。将国有股适度转化为优先股,一方面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对企业不必要的干预,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真正落实企业经营自。
(三)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 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是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必要条件。其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
其一,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大力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一是大力发展主板市场,继续吸纳符合条件的优质公司上市,鼓励H股公司和境外公司到A股市场发行上市(管理层表示国际版将在近期推出)。二是坚持不懈地发展中小企业板,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快捷融资机制和交易制度,增强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稳妥推进场外市场建设,拓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形成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形成有机联系的市场体系,有利于资本市场供求双方的公平竞争,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其二,加快债券市场发展。债券市场的落后已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因此,必须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进债券发行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债券发行的市场化选择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诚信档案公示制度等债券市场主体信用责任机制。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企业自我积累能力 从本质上说,国有企业一开始就具有国家和企业的双重性质,他更突出公益性,弱化赢利性,承担众多的社会职能。因此,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国有企业轻装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提高资产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
五、结论
企业的资本结构在财务管理中正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影响较大。本文通过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资本结构理论、我国学者对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出其资本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优化的对策。希望通过研究,对优化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影响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较为复杂的,本文只针对其中重要的方面作了一些探讨。因此,对这方面的探讨应该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行。
论文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结构,盈余管理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一大创举,它刷新了我国的股市历史,为市场格局注入新鲜血液,带来了又一里程碑式的变革。股权分置改革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平台,有利于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的发展。它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目标一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水平,从而进一步地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股权分置改革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为我国股市以后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利益趋向基础,缓和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矛盾,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一定的影响。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又影响了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诸多会计信息中,盈余信息又是较为重要的会计信息,它是评价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重要标准,也是相关利益人评价公司价值的主要依据,更是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参考。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会使公司治理出现漏洞,各种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使得盈余管理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股权结构也称公司的所有者结构,简单地说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或者公司归哪些人所有,它是股份制企业中各种权利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一般来说,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一是股权构成,主要是指国家股、法人股、高管持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二是股权集中度,即第一大股东或前五大股东或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有高度集中型,相对集中型和过度分散型三种。笔者从这两方面来研究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关系。
(一)股权构成与盈余管理关系
我国大部分的股份制企业是通过原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国家股在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利益目标不同,国家的干预会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最终造成政企不分的局面,此外由于这些企业受到国家各种保护和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不利于提升自我竞争力,最终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同时,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结果带来了许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国有股主体缺位现象严重,经理人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从而会产生内部人控制。本文提出假设一:国有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出资法人投资主体明确,并且产权归属清晰,法人股代表的不但有国家资本还有民营资本以及一些专家理财机构等,因此法人股能够更有效地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由于法人股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最终实现规模经济。随着我国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市场相关制度尚未完善,圈钱现象严重,法人持股的上市公司也较少关心公司自身的发展,对公司的监督控制的力度有所放松。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二:法人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对于管理层持股方面,由于上市公司高管大部分属于政府派遣而来,因此高管们更多关注的是个人政治仕途的发展价值,而较少对企业发展进行有力地监督控制,同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状况来看,高管持股比例总体偏低。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三:高管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不相关。
自从我国从2005年开始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比例逐年上升。资本市场正进入一个全流通的时代。从理论上来看,流通股股东能够随时“用脚投票”,通过拒购或大量抛售股票的行为,给公司管理层一些制约。同时,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大部分的流通股仍然掌握在国有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手等控股股东中。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四:流通股比例与盈余管理正相关。
(二)股权集中度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根据Morlk两个效应原理,在比例较低的时候产生协同效应,当比例超过一定数量后产生侵害效应。当产生协调效应时,第一大股东会监督管理层的信息披露,抑制盈余管理的发生;而当产生侵害效应时,第一大股东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来操控信息,进行盈余管理。
在我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对公司的控制权就越大,受其他中小股东的制约较小。同时,控股股东存在很强的动机和能力与公司的经营者合谋,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以获得各自利益。王化成和佟岩(2006)利用调整后的盈余反应系数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1999年至2002年间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企业的盈余质量显著负相关。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相对于控股股东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来说,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的行为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中,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的制衡作用尤为明显,由于股东都持有相当的股份而具有监督的动力,不会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同时他们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比起股权高度集中公司要更客观和公正。然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的特点来看,我国股权比较集中,能形成股权制衡作用的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因此对控股股东的制衡作用较小。相对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受大股东的影响较大,可能存在用脚投票的行为,对于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存在搭便车的动机。
本文采用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作为股权制衡度的衡量指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六: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二、样本选取
考虑到本文研究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本市场情况,因此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9年为研究的时间范围,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本文选取制造业为研究的空间范围。考虑到上市的制造业公司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且公司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磨合而日趋完善,加之上市的制造业企业数据虽然多但是获得数据并不困难,在做实证研究部分时结果更加显著。为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在数据选择过程中剔除了以下样本:(1)ST类上市公司;(3)当年新上市公司;(4)相关数据确实或异常的公司。经过数据处理后,在2006年至2009年间,共获得1860个样本。这些数据主要来自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RESSET数据库、股权分置改革专网以及中国证监会网站。
本文所使用的统计以及数据处理软件为SPSS17.0和Excel。其中,基本数据处理使用了Excel软件,变量回归分析使用了SPSS统计软件。
三、变量选择
(一)因变量
本文采用加入线下项目进行修正后的Jones模型计算出的可操控性应计净利润(DA)作为盈余管理程度的衡量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TA=NI-CFO(1)
其中,TA表示i公司总应计利润,NI表示i公司净利润,CFO表示i公司的经营净现金流量。
(2)
其中,表示第t期主营业务收入与第t-1期主营业务收入之差;表示第t期应收账款与第t-1期应收账款之差;表示第t期固定资产价值;表示第t期存货净额与第t-1期存货净额之差;表示第t期线下项目与第t-1期线下项目之差,IBL=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表示第t-1期期末总资产,是随机误差项。
(3)
其中,为第t期非可操纵性应计利润;通过普通最小二乘法计算出(2)式中6个系数,然后将6个系数代入(3)式中计算得出非可操作性应计利润。最后将计算出的NDA和TA代入(4)式计算得出可操纵性应计利润(DA)。
DA=TA-NDA(4)
(二)自变量
本文选择国家股比例、法人股比例、高管持股比例、流通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自变量。具体变量定义如见表1。
表1自变量定义
变量名称
变量定义
国家股比例(STATE)
法人股比例(LP)
高管持股比例(MANAGER)
流通股比例(TRADABLE)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1)
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CR2-5)
国家股股数/总股数
法人股股数/总股数
高管持股数/总股数
流通股股数/总股数
第一大股东持股数/总股数
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数之和/总股数
(5)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这与假设5、假设6一致。说明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越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现象不利于企业抑制盈余管理行为。其他股权的制衡作用并没有有效的发挥,这主要与我国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有关,其他股东受控股股东的影响较大。
通过以上对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虽然流通股比例逐年提升,但是流通股第一大股东仍然是曾经的非流通股大股东,从以上实证分析的结论来看,这一变化并没有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反而是激励原来的非流通股大股东通过盈余管理快速提升股价以获得更多利益。归根究底,是在股权集中度较高和国有股主体缺位的共同作用下,促使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我国应当加强证券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同时,我国应当在对国有股适当减持的情况下,引入外部的机构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等来降低股权集中度,增加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上市公司则应当对高管采用股权激励的方法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高管为个人利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作者情况:许雯娜,女,湖南衡阳人,1986年4月生,贵州财经学院08级会计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理财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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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2年,我国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则”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与会计领域的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之后的十几年里,以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与完善为基调,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之相伴,我国的商法体系也在不断修订之中得以完善成熟,一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如《公司法》(2005)、《证券法》(2005)、《所得税法》(2006)等;与此同时,具有标志性的财务、会计、审计法规体系出台实施。其中,以《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财务通则》(2006)(以下简称“新《通则》”)、《审计准则》最为令人瞩目。
笔者在这里主要讨论《企业财务通则》的逻辑,涉及以下议题:第一,《通则》的理论依据及其逻辑体系是什么?第二,分析《通则》融入了当今世界哪些主流的财务管理意识;第三,对新旧《通则》进行分析比较。
二、新《通则》的理论依据及体现
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通则》,是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都应执行的一部财经法规。它的出台,适应了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有利于企业明晰产权、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明确企业财务管理者的财务责任,包括:制定财务战略,并从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信息管理等各方面,回归财务管理活动的本质属性,以适应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发展的要求;有利于通过强化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从而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可见,它的实施对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中国企业产权制度沿革下的产物,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为:(1)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大股东;(2)国家以大股东身份,有权行使其剩余控制权,包括公司财务战略在内的重大决策事项具有审批和审议权等;(3)更重要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国家有权以出资者身份对其进行增资、并要求其分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的存在,是新《通则》颁布实施的核心依据。
从理论角度,财政部所颁布的新《通则》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通过多年的理论探索,人们已经对财务管理内容体系有了深刻的了解,主要体现在:(1)明确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增值,价值增值应成为一切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财务管理体系应体现“财务”的特性,即以财务或价值的标准来讨论与分析公司管理中的融资、投资、分配、日常运营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内涵;(3)财务管理要体现组织的“管理”属性,即以组织战略为导向、以公司治理为背景框架,以流程梳理和内部控制程序为依托等。
但是,由于中国企业特有的制度背景,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从来没有削弱过。突出表现在:(1)政府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者;(2)政府(尤其是财政部门)充当着公共行政管理的职能,参与并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成为财务管理活动的管制者;(3)有时,政府会直接参与企业各项财务管理的决策,如投融资审批、政府补贴等,并对企业日常财务规范提出相应的要求,如企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折旧制度等。1992年的《企业财务通则》,无时无处不反映出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这些角色。笔者认为,当时,在我国商法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确实需要一部规范其财务行为的规则体系,以便正常开展各项财务活动,如资产负债的定义、收入确认、费用开支标准等,这是其一;其二,在没有理清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之前,在我国商法体系没有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之前,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政府还必须从政府行为、企业规范角度来行使其对所有企业(而不单单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制度规范权。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人们逐渐意识到,企业作为一个法人,有其自身的管理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受托的经理人阶层;同时,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也不再成为所有企业的“股东”;更重要的是,政府自身职能的转变,要求其企业中的角色由原来的“两职合一”,转化为两职的分离——即要明确出资者与行政管理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而对企业的管理有着两种不同的体系、思想与方法。看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首先要从规范政府行为开始。公司财务管理应当依据于“法人”这一主体的治理框架进行分层决策、管理,回归于公司财务管理的本质。新《通则》正是遵循这样的逻辑框架,并建立在这些理论基础上的。
三、新《通则》融合了哪些主流财务管理意识
(一)财务分层管理思想
对政府在财务管理中的双层角色的讨论,首先来自于理论界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深层思考。20世纪80年代末,郭复初教授(1991)提出“国家财务”的概念,试图将“国家财务”从“国家财政”中分离出来,以明确政府的双层角色:国有资本所有者角色和公共行政事务管理者角色,并指出国有资产管理应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它不属于政府财政预算的管理范畴。应该说,这是理论界在当时对财务管理本质认识的一大突破。其后,干胜道博士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所有者财务”的概念,进一步指出了所有者财务有别于公司财务的概念(1995)。
而将问题引向公司内部且基于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并对公司财务进行系统化的讨论则属谢志华、汤谷良、王斌三位教授所提出的财务分层管理思想。谢志华(1997,2001)全面提出了“出资者财务”的概念,从理论上分析了出资者财务的概念、内涵与实质;汤谷良(1997)则从公司经营者的财务责任这一本源出发,提出了经营者在公司财务中的责任定位;王斌(1997)则从公司内部财务经理的角色,重新定位了财务部门管理重点是现金流量管理。其后,王斌教授则从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建立的角度,在梳理了上述出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三者财务职责的基础上,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提出了财务分层管理这一理论概念和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这一制度框架(王斌,1998)。
财务分层管理思想及其财务管理主体安排,是与以两权分离为典型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和股份公司制密不可分的,它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看待公司财务主体及相关责任问题。表1就是对这种分层管理思想的简单勾勒(王斌,1998)。
事实上,在新《通则》中可以看出,政府职能转变及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政府双层角色的定位、分离越来越明了,其管理职责在逻辑与理论体系上也越来越清晰。
1.政府的行政管理角色——服务。政府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与职责并不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而消失,而是由原来的直接政府干预到提供间接服务。在新《通则》中,可以看到其职能,如: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所有这些,都可以看成是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在企业财务中的角色定位。
2.政府的投资者角色及财务管理职
责——决策与监督。出资者所拥有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是通过民商法体系(如《公司法》)来体现和规范的。但是,在中国特有的产权制度背景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出资者,如何规范政府的行为,则需要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形式来进行规范。对此,新《通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作为出资者,其应履行的职权,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等权利,其财务职责包括: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等。
不难看出,政府作为出资者的权利,在新《通则》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3.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执行。新《通则》强化了经营者的财务职责,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从逻辑上,经营者作为公司资产责任的受托人,应当在出资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财务执行权和部分财务决策权。为此,新《通则》明确,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等工作。
(二)激励约束机制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管理问题越来越多,企业风险也越来越大。突出表现在:
1.财务决策程序化、内部流程及管理控制等方面不严所导致的企业风险(在委托成本中,此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被归为“剩余损失residual losses”);
2.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没有有效预警体系来保证经营者对企业财务运营质量、财务风险的评估与控制;
3.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来促使经营者尽职尽责,从而使其目标函数偏离股东意愿等等。
应该说,上述所涉及的这些问题都不是中国特色的,它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共性。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中国企业在改革深化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而且是国外公司在治理与管理中普遍急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一系列管理问题,国外主流的财务管理意识是什么?归纳起来也只有两点:
第一,激励机制。从激励设计上看,笔者认为,它应当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组织的授权激励。经营者如果没有良好的被授权,没有赋予其必要的权责,显然是不足以期望他(她)对决策、管理过程和结果负责的,在这一点上,授权与其说是一种管理措施,倒不如说是一种组织激励。二是报酬计划激励,国外流行的“工资+奖金+长期股权激励(如期权)”等模式,所追求的就是让管理者与投资者目标一致,目标在于减轻由于矛盾而产生的成本。在这一点上,报酬计划设计的重点不是报酬数量的多少,而是在组织范围内其报酬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达到公平激励的目的。在过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无论是在组织授权激励上还是报酬计划激励上,都没有达到让其对资产经营负责的应有程度,因此,问题非常严重,而且成本巨大(如投资决策失误、渎职)、发生方式非常隐蔽(成本转移、在职消费等)。在这种情况下,与其由其自由放任发展,倒不如规范其激励机制,充分尊重经营者的管理业绩。在这一点上,新《通则》中的一大亮点是,首次从法规上提出了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通则》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二,约束机制。从约束与行为规范角度,笔者认为,规范与约束经营者行为是投资者的根本责任。规范与约束经营者的管理行为,不可能完全依据于其过程监督(在这一点上,内部审计监督的直接报告主体不应当是经营者,而应当是董事会或股东会),但可以通过制度形式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过程。为此,人们不仅需要对财务结果进行监督(如股东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监督),还需要过程中的内部审计监督。而更重要的监督机制,可能是依靠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来规范经营者决策行为的规则,使经营者在决策、管理过程中,依据这样一套流程导向(process-oriented)制度体系来进行自律,这套内部流程的自律体系即为内部控制程序。同时,为保证这一内部控制的自律程序能发挥其真正的效力,需要经营者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在这一点上,美国安然事件后的SOX法案(尤其是其中的404条款、302条款),代表着当今世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的主流管理意识。从新《通则》中不难发现,这一主流管理意识对我国企业财务制度的影响。在新《通则》中,无处不体现这样的流程与内部控制的精神,如: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等。
(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起源于政府,但完善于现代企业。20世纪初,伴随着科学管理思潮的影响,“标准成本”、“预算控制”和“差异分析”等这些与科学管理直接相联系的技术方法开始分别引进到管理会计中来,从而促使了企业预算管理理论的发展。随着经济转型的逐步进行,企业预算管理控制系统对实现发展战略的作用在增强,尤其是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实施预算管理是实现集团整合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目标的实现。新《通则》在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且在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中都有相关内容。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可见,新《通则》融合了我国财务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对完善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梳理财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新旧《企业财务通则》的比较分析:创新之处
(一)新《通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趋同
在新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相继颁布和陆续施行的情况下,为了在新环境下适应上述法律法规及准则的变化,新《通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作了相应调整,其中的很多规定也实现了与新法规及准则的趋同。如:对投资者出资形式,允许有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这与《公司法》中第2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新《通则》中有关职工薪酬、即期奖励以及股权激励的规定及处理方法,与《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相一致,而且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5条和第6条的相关规定。新《通则》的这些变化不仅实现了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对接,也为新《通则》在实际中的运用铺平了道路。
(二)新、旧《通则》章、条的变化
旧《通则》全文共12章、46条;新《通则》共10章、78条。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虽然少了“外币业务”、“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但新增了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八章“信息管理”和第九章“财务监督”,而且第四章“资产运营”是对旧《通则》3、4、5、6章的合并,可见从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来看,新《通则》都增加了不少。
在新《通则》新增的章节中,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调实行财务分层管理,明确了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能;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八章“信息管理”明确指出要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对财务信息制度的建立、财务信息的管理、财务信息的披露、经济运行监控制度以及财务评价体系等内容都做了规定。第九章“财务监督”从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三个层次构建企业财务监督体系,明确监督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在新《通则》中增加的内容。
(三)新、旧《通则》的内涵分析
1.从通则制定的目的上看,旧《通则》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而新《通则》则是“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新《通则》与旧《通则》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明确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并且将其定位为从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阐明了当通则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当服从于相关法律法规。 转贴于 2.从通则针对的对象看,旧《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而新《通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从这一变化来看,新《通则》更侧重于对国有企业而非所有企业的财务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从中也折射出政府对企业财务行为管理思路的转变:即对于非国有企业,企业的财务行为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不干预其财务管理活动;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存在着诸如“所有者缺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急需通过制定通则的形式来对其财务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3.从通则的执行方式上看,旧《通则》是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具体的财务事项。而新《通则》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来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等。新《通则》还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于同级财政机关。避免出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权责不明以及“自己监督自己”等混乱局面。
4.从通则涉及的内容来看,旧《通则》包括了资金筹集、企业清算、财务评价以及对有关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可谓是对“财务”和“会计”的“大杂烩”;新《通则》主要包括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财务管理的其他方面,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真正实现了专门针对财务行为的管理和规范。
5.从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上看,旧《通则》主要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方面来进行管理和指导;而新《通则》的指导思想则是“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通则的指导思想决定了财务行为的发展方向。新《通则》明确指出企业财务活动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现金为王”的观念为核心,遵循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强调风险控制,建立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这样的指导思想更符合市场经济下现代企业的管理思路。
6.从企业财务管理层级上看,新《通则》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包括财务经理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并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而这些在旧《通则》中都没有提及。
7.从可操作性上看,旧《通则》全文都只是停留在一个介绍性的层面上,而且更像是对会计科目、要素的概述,并没有多少真正能指导企业财务活动的内容,对规范企业财务活动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上也很难得到实施。新《通则》明确了作为投资者、经营者的职能,从整个财务管理体制的构建、资金筹集的方式及审批管理流程、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建立成本控制系统、收益分配顺序、进行“三流”整合、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等全方位、多层面地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指导。虽然有些方面仍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但较之旧《通则》确实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8.从保护对象上看,旧《通则》主要是为了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和保障国家税收;新《通则》主要强调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审议批准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经营者的职能,如: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等权利;加强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对风险控制的强调,如: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保护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都较旧《通则》有了很大进步。
总结起来,新《通则》与旧《通则》在内涵上的差异如表2所示。
五、简要小结
以上只是简要地讨论了新《通则》中所涉及的相关财务管理问题,并比较和分析了新、旧《通则》。需要指出的是,《通则》作为指导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对所有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会计政策 选择 动机 分析
一、引言
影响企业会计质量、财务信息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企业政策的选择,因此企业对会计政策选择的不同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信息,为了更好的对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好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对企业会计政策动机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二、会计政策选择概述
(一)会计政策选择的涵义
会计政策选择是指特定主体根据自身的目标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拟订会计政策的过程。其中会计政策选择的涵义有着以几层:
(1)企业要选择一些符合目标要求、有意义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选择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一个从整体上不断优化的过程,并不是将简单的原则和方法汇集起来。
(3)会计政策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4)企业管理者在选择会计政策的时候,要站在管理层的角度来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特征
会计政策的选择有着以下特征:
(1)复杂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经济业务也变得复杂起来,因此也加大了会计政策选择的复杂性,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一方面判断或有事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对一些合理的或有负债进行合理的披露,通常情况下或有事项比较复杂,提高了会计政策选择的复杂性。
另一方面随着销售方式的不断创新,收入的确认方式也变得复杂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在生产经营期间就确认收入;第二种是在产品生产结束的时候确认收入;第三种是在产品进行销售的时候确认收入;第四在销售产品之后才确认收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确认收入的方式,因此就给会计政策的选择带来了复杂性。
(2)相关性。由于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了会计政策选择的客观环境的形成,但是虽然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方面上会有所差异,但是会计业务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是具备相关性的。
三、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分析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有着以下的动机:
(一)个人利益动机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讲高额的利润,既可以表明出企业管理者的工作绩效比较卓越和较强的管理才能,还代表了管理者有着光明的职业发展前景和巨额的薪金报酬,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时候,就会选择一些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会计政策。同时由于企业的奖励政策有所不同,直接导致了会计政策的不同,例如企业采用的是股权激励的奖励政策,就会实现稳定股权收益的目的,有利于保护企业管理者的个人利益。
(二)上市融资的动机
为了实现企业的上市融资,企业就必须达到《证券法》的要求,例如:企业公开发行的股份要占企业股份数额比例的25%以上;企业股本总额应该在3000万元人民币等。为了企业能够将自己公开发行的股票尽快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会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来进行粉饰财务报表,体现出自身较强的综合实力,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
(三)保护企业商业的动机
商业保护是企业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前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企业出现资金短缺、财务异常的情况发生,一般就会采取会计政策选择的保护商业动机,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实现营业额亏损向盈利转变,可以有效的保护好企业的权利和名称。
(四)商业贷款动机
资金短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有的一些企业会采取商业贷款的方式,但是由于商业贷款的方式有着银行要求较高、贷款风险较大的特点,评估企业的诚信程度是要通过企业财务盈利贷款的大小,考虑到企业的正常运行,为了满足商业银行贷款的具体要求,就会选择一些会计政策选择商业贷款动机,有效的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达到获得商业贷款的目的。
三、企业规范会计政策选择的措施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是有着很多的动机,因此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动机的科学性,就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规范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可以采用以下几点措施:
(一)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过程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记录的过程,这些过程都需要由会计人员来完成,因此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的时候会受到财务人员素质和职业技能高低的影响,因此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要让财务人员认识到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对财务人员的培训,要投入较大的物力和财力来培训出优秀高素质的企业财务人员,要聘请一些专业高素质的财务人员来提高财务人员的理论知识,定期的派遣财务人员到外地学习,通过学习可以提高财务人员的实际经验,同时企业要注重提高内部控制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避免发生因道德缺失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选择企业会计政策方面上《会计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的企业就会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会利用选择会计政策来控制利润,又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要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会计政策选择变更的相关法律,要对违反会计政策选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在规范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与国际接轨,适当的引入民事诉讼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这样既可以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也可以补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可以降低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来操控利润带来的财务风险。
(三)不断完善会计政策选择的披露机制
企业披露信息的最低限度是监管部门对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我国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企业重大的会计政策需要在附表中进行明确的披露,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的并不规范,因此企业要不断完善会计政策选择的披露机制,这样会计政策选择的变更就会得到扩大,可以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有效的避免经营者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损害相关利益者的问题出现,可以提高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监督,会计系统内外部一个重要的监督手段是审计,可以有效的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可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会计人员的行为可以得到约束,会计政策选择的行为也会得到规范。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会计政策选择动机的科学性的重要保证之一是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应该建立起特定的治理程序和治理结构,建立起相关利益者的相互制约、相互合作的机制,企业要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管理层要加大会计政策选择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保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经营目标保持一致。
四、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上有着不同的动机,正确的动机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不正确的动机就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树立正确的会计政策选择动机,不断优化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窦爱珍.基于金融资产分类的会计政策选择对盈余管理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4(20).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资产减值政策;未来经济利益;决策有用论;企业道德伦理
引言
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标志着我国资产减值会计政府层面制度规范的形成,同时也引起会计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其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展开持续的大讨论。截至目前,关于资产减值问题研究集中于资产减值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方面,并且强调企业有主动利用资产减值政策的可选择性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不断探求政府监管部门如何利用制度设计的优势遏制企业的不良动机,将企业置于道德死角。即便是各种实证研究,也总是利用数据分析说明企业存在利用资产减值政策进行亏损调整、临界调整和利润平滑的行为,力图证明企业资产减值行为的不良动机,唯独没有反思资本市场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实现完全竞争,资本市场是否利用信号反馈作用和企业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对企业实施的道德挤压,使企业为生存而被迫迎合资本市场的无理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政策选择?
一、资产减值政策产生与变迁的理论基础
(一)符合资产本质要求:未来经济利益观
国际财务会计理事会于1989年4月批准,1989年7月公布,2001年4月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纳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第49段指出:资产是指由于过去事项而由主体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主体的资源。第53段对未来经济利益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资产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主体的潜力。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以上两个权威机构对资产的释义基本是相同的,都在特别强调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特征,可以理解为,资产的本质特征就是具有未来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反过来,如果资产不具备这样的潜能,那也就不成其为资产了。这样的理念来自于经济学中对资财、财富的认定。经济学认为,只有在资产预期带来的经济利益高于或等于其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时,企业才会作出取得资产的决策且为此付出交易成本,这个交易成本即为取得资产时的价格,它代表了主体当时对资产在其寿命期内所能产出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合理评价。因此,资产取得时,会计上予以确认记录的资产取得成本(市场价格)同资产预期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资产在被企业拥有和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诸多在资产取得时无法预料的不利影响因素,从而导致资产取得时的价值评价曲线与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在特定时点上产生差距,这个差距即为资产的价值变动。这种资产价值变动可能呈现两种方向,一是资产取得时的价值评价曲线高于现实资产的真实价值,二是资产取得时的价值评价曲线低于现实资产的真实价值。第一种情况意味着企业可以从所拥有资产上获得取得时没有预期到的超额经济利益,会计本着保守、谨慎的态度不在会计信息系统中体现。第二种情况意味着企业将无法从所拥有资产上获得取得时预期的经济利益,那就是资产价值已经贬损,出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可靠性要求,必须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加以反映和揭示。
由此可见,为了深刻揭示资产的本质特征,企业必须根据资产取得时的交易成本与资产现实价值对比,一旦发现资产价值贬损,应当选择适当的资产减值政策,如实地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提供可供利益相关者信赖的会计信息。
(二)符合财务会计目标:决策有用论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应当理解为是政府主导型,强调政府的各项会计准则属于国家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对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明确定位,将保护投资者利益、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放在了突出位置,彰显了财务报告目标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由此可以推定,在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并存。
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及其在资源配置中主导地位的确立,也促使财务报告目标由以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并存转向以决策有用观为主。这就要求会计信息系统必须对外提供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决策需求的信息,而不确定性的存在又导致稳健主义诞生。国际财务准则理事会《编制财务报表框架》(2008)第37段指出:审慎是指在有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所要求的估计时,在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少计负债或费用。资产减值会计就是在稳健主义理论基础上产生的,它与中立会计’相比,的确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能够实现决策有用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
(三)符合会计选择本质要求:会计契约论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所以企业是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企业。这些契约,影响着企业管理者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由此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影响不同集团的利益分配。由此可见,会计选择行为,不仅仅是一种会计技术手段的选择过程,更多情况下,是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机制的表现形式,是多个参与者或者参与集团斗争妥协折中的结果。企业会计不仅要计量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的多寡,更主要的是通过会计系统反映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揭示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和可能面临的风险,通过计量向资本市场传递信号,即财务报告系统就是一个信号显示系统,是一个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企业管理者努力程度、工作能力以及企业未来发展空间和获利能力的信号系统。企业管理当局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向利益相关者传递着不同的信号。当企业选择市场价值已经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采用资产减值政策对会计信息予以修正,压缩资产水分时,这种行为表明企业在自愿向契约各方发出真实信号,客观反映公司经济状况,同时也体现出企业管理层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和预期盈利充满信心。
会计也是一个计量体系,会计计量包括资产计量和收益决定,资产计量可以是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计量,所以资产计量是反映经济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收益决定是要通过对收
入、费用和净收益等要素的衡量、比较,提供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过程和经营成果的定量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有关决策的需要。不同计量模式会使会计信息系统产生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向资本市场传递不同的信号,以致影响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评价和认识。而资产减值政策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计量企业所拥有资产的真实、可靠的价值。当企业所处的外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导致企业资产价值贬损,那么,原来运用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很明显不能够正确揭示企业资产价值,必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计量模式对此进行修正。由此可以肯定地认为,企业管理层必然会根据政府的会计准则框架,结合自身所处经济背景、经营管理要求、生产过程特点,选择既符合政府法规规范又能够真实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会计政策,会高度、持续地关心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综上所述,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将会产生不同结果的会计信息,对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并导致不同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政策选择本质上是一项社会经济、政治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契约安排。企业担负着重大的经济责任。在资产减值政策选择时应当做到:合法性、独立性、一贯性、适用性、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特别值得强调的是,企业必须在此领域遵守职业道德,切实承担企业应当承担的、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求实的工作态度对待资产减值政策的选择问题。
二、资本市场对资产减值政策的态度与反应
(一)怀疑企业资产减值动机
自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人理论以后,该理论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过程中对人性认定的一个基本假设。“经济人”就是在利己动机的支配下,以期用最小化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的个体。穆勒(John Stuart Mill)进一步认为,“经济人”定义中应当强调人的“理”。所有经济行为者天生具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它们会利用自己所收集的信息来估计将来不同结果的各种可能,通过趋利避害的原则对面临的选择以及将要实现的目标进行分析,最后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由此,资本市场先天地认为,企业一切经济行为都是经济人的理,都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与手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放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必须以怀疑的态度审视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会计政策选择行为。
随着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计准则制定的指导思想由规则导向改变为目标导向,因此会计准则体系为企业留下了可以想象的职业判断空间,企业拥有了会计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对会计信息而言,资本市场只是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人之一,不可能参与会计信息生成过程,必须被动地期望企业诚实守信,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因此企业亦即信息提供者具备信息优势,而资本市场亦即信息使用者处于信息劣势,导致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那么,信息提供者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谋求对其有利的经济后果。产生行为中的道德风险。也正因为两者之间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关系,资本市场持续地认为,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上总是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有可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谋求其经济利益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也就是说,资本市场总是认为企业有异化会计行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条件。加之国内企业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案例又屡见不鲜,并且严重程度不断增加,这种现实更加重了资本市场对企业的不信任。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会计行为不是简单的企业内部行为,对外披露的会计报告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行为将产生影响。Zeff(1993)指出,会计信息的有用“是指信息必须及时可靠地传播,必须是再现――被理解为再现――一个想要如实反映的经济现实”。作为会计准则的制定者,要求“财务信息必须是无偏的――也即财务报表必须是平衡且公正的,而且必须是反映经济现实的真实表象”,但是“社会上总存在从一个角度或另外一个角度抨击财务信息的力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市场坚持认为企业会根据自身不同需要(例如,扭亏为盈、配股、股权激励等)主动通过资产减值政策谋求预期的经济后果。多年来学术界对该问题研究所选取的角度也证明了这一点。顾振伟、欧阳令南(2008)指出:资产减值准备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而且,资产减值准备对于盈余管理的影响是在若干年度中体现出来的。薛爽(2006)发现扭亏公司在扭亏前一年多计提减值准备,而在扭亏当年大额冲销减值准备的现象。陈小超(2008)认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直接激发了利益相关方的盈余管理行为。其目的有三:一是为实现企业融资要求;二是为管理层实现高额薪酬;三是为了债务契约或合理避税。蒋义宏、李颖琦(1998)指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与政策诱增式盈余管理动因的关系十分密切。丁方飞(2008)指出,在具有强烈盈余管理动机需求(如扭亏、保牌)的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被利用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财政部会计司在2008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中指出:上市公司2008年巨额资产减值损失也不排除某些公司过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为调低2008年利润以实现2009年业绩回转的可能性。
(二)怀疑企业资产减值过程的理性
企业资产减值过程包括:资产减值迹象判断、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资产的计量方法有关)、资产减值后续转回等环节。
首先,怀疑企业资产减值迹象判断的动机。《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外部信息与内部信息判断企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迹象,并且罗列出外部信息与内部信息表明的具体内容。所列资产减值迹象判断标准中不只包括定量判断标准。还包括定性判断标准,例如,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由此资本市场认为,企业如何确认这种不利影响的程度。进而确认资产减值的幅度与范围,是否会出于自身需要认定资产减值迹象?再如,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这个证据是否具有公信力,是否需要鉴证?
其次,怀疑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可靠性。当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后,应当确认资产可收回金额,并与资产账面价值比较,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在资产减值损失确认过程中,资产公允价值与处置费用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是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准确的关键因素,而这需要有一个成熟且活跃的生产要素市场做支持。但是由于国内市场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生产要素市场的活跃程度不够,公允价值确认一直受制于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由于主客观原因产生技术偏差。所以,企业无论采用
哪一种方法确认资产可收回金额以及资产减值损失,资本市场都怀疑其可靠性。
最后,怀疑企业资产减值转回处理的真实性。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不允许企业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转回,但是并不限制流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的转回。资本市场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给企业通过资产减值政策选择谋求自身利益留有缺口,使得资产减值政策演变为企业盈余管理、盈余操纵、选择性披露、财务包装、会计舞弊等异化会计行为的手段。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会计信息产生的经济后果直接关系资本市场的利益,那么,资本市场有可能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企业对其融资功能的依赖,发挥信号传导功能干预企业资产减值政策的选择,形成迫使企业按照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政策选择的信号传导效应。
三、摆脱企业资产减值政策选择两难境地的方案设计
(一)重塑企业高尚伦理道德机制,以决策有用论规范资产减值信息
首先,企业应当坚持以决策有用论为主导,客观真实地选用资产减值政策。社会是纷繁复杂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包罗社会活动的全部,会计准则也不例外。进入20世纪以来,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由规则导向转为原则导向,给企业会计处理留有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活动选择最为恰当的会计处理原则与方法,提供高品质的、可供投资者信赖的财务会计信息。资产减值政策恰是这种信任的集中表现。对企业而言,资产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市场波动而波动的,当资产价值向上变动时,历史成本计量可能更可靠一些,但如果资产价值向下变动时,历史成本计量就失去了可靠性,资产的市场价值更能够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所以,出于会计信息决策有用论的要求,企业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和范围内选用资产减值政策,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其次,提倡企业伦理道德意识。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含了多层委托――关系,有企业内部委托――关系。企业在处理这些复杂的委托――关系时,必须遵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与秩序,必须承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些内容即为企业伦理道德要求的内涵。所以企业管理层必须意识到经济活动背后体现的企业伦理。任何一个企业部不可能脱离其他企业独立存在,必须与整个经济社会环境融为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利益相关者共同发展,只有如此企业才有可能持续发展。一旦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资本市场就会用脚投票,将企业剔除。所以,社会公平、企业及企业家的声誉、利益相关者利益等问题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决策。那么,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政策选择时,应当在企业伦理道德的规范下完成,不辜负资本市场对企业的信任。不能损害企业及企业家的声誉,更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盈余管理的手段,有选择性地向资本市场提供会计信息,干扰视线,制造“噪音”,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最后,建立企业伦理道德机制,增强企业自身伦理道德约束能力。一种机制的形成须有三个必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制度;二是说明和支持制度的观念;三是执行制度和培育观念的机构。机制在本质上既不是制度和机构那样的“实体”,也不是思想观念那样的“虚体”,而是由制度、观念和机构这三个基本条件整合成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企业伦理道德机制,就是由确认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的制度和机构及与此相关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执行手段整合成的工作机理或工作原理。这里制度建设包括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伦理制度建设层面。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比较完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明确要求企业遵循职业道德,但是企业的道德伦理制度建设尚需健全,应当形成能够指导企业经济行为的伦理道德制度体系。制度只有在执行过程中才可以发挥其作用,企业领导层的企业伦理道德观念和理解就是保证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必须要求企业领导层深刻认识市场经济也是法律经济、道德经济,并落实到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机构是执行制度的中枢,没有良好执行机构,任何设计合理的制度都不可能真正发挥其功效,企业应当在其内部设计保证高效运行的机构。
(二)加强资本市场规范,以理性视角审视企业资产减值政策行为
首先,资本市场应正确认识企业资产减值政策选择行为。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2000)在《伦理学与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应当通过更多、更明确的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的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虽然经济学中关于理的假设被认为是正确的,但是不一定意味着由此就可以肯定,人们一定会实际地按照它所描述的理行事。所以,人类行为动机存在多元性,自利只能是人类行为动机中的一种,但是不能成为唯一动机。由此出发,可以推出,在经济生活中,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应当以理性经济人的面貌出现,通过一系列连续的理性的经济行为维持企业经济活动利益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企业经济行为并不是狭隘的理,它有机会主义的倾向,但是还会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资本市场首先应当理智地看待企业资产减值政策的选择,不能先入为主,总是怀疑企业资产减值政策选择的动机不良。
其次,资本市场应当提高对制度约束能力的信任。会计准则就是会计信息产生到披露全过程的法规性制度,对上市公司具有绝对效力。根据博弈论的基本理论,制度安排即为博弈规则,不同的制度安排直接影响当事人所采取的对策,并产生相应的结果。博弈不仅存在静态状态,更主要的是动态状态,所以制度安排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参与人不间断的活动中不断寻求新的均衡点的。制度安排既能对当事人行为起到激励作用又能对当事人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在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艰辛努力下,就其历史而言已经取得巨大的进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已经起到了激励与约束并存的作用。但是就其发展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地改进,力求设计一定历史时期中最为合理、最为科学的会计准则,在更大程度和更高层面上激励和约束企业行为。资本市场应当相信会计准则约束了企业管理层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正常地看待企业资产减值政策运用。
最后,资本市场应当增加自身信号甄别能力。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为处于信息劣势的资本市场应当根据企业财务报告等载体充分地获取信息,并对信息采取适当的甄别模型,判断企业信息的可靠程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对策,避免陷入逆向选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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