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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扶对象确认条件
(一)基本条件
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曾经生育(或收养,下同)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扶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解释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
(1)原配夫妻、再婚夫妻、丧偶或离婚后现无配偶的,均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暂不予资格确认。
(2)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3)虽为农业户口,但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纳入奖扶。
(4)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期间,继续按照农业户口予以确认,奖扶金自2012年起发放。
2.曾经生育子女,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
(1)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年6月30日以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育数量限制。
(2)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生育间隔以及再生育年龄规定生育的、年5月28日以后早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且后来结婚登记或在年1月31日以前属于事实婚姻的,均推迟一年即奖扶对象年满61周岁始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1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是指:
(1)夫妻现存的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含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合法收养(含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
(3)一方再婚已合法生育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现存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4)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合法生育的现存子女数计算。
(5)生育子女送养,该子女现存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6)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现存的子女个数计算。
(7)子女在生育了下一代后死亡的,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8)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或送养的不纳入奖扶。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是指:
(1)以本人公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办理公民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时,以较晚的出生时间为准。
(2)奖扶金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纳入奖扶。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本人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公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因个人原因未纳入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的,从确认年度起计发奖扶金。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性质、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拟上报的奖扶对象的情况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样式参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村计生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书面和入户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再次在其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信息在县级人口计生网和奖扶对象所在村及村组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的,将其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奖扶对象信息档案,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委。
在每年的资格确认过程中,对下一个年度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并逐级上报,以备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备案。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网上信息质量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对全市奖扶对象信息进行入户抽查、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奖扶对象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1.与特别扶助政策的衔接。符合奖扶条件、但同时又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与低保政策的衔接。在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时,奖扶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与城镇从未就业人员补助费的衔接。已经享受奖扶政策,后来户口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福利和保障待遇的),退出奖扶后,原已享受的奖扶金不再退回。退出奖扶人员
否享受城镇补助费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实行奖扶对象年审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要及时变更、退出。
(一)退出条件
(1)现存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的);
(2)农转非(含成建制农转非并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3)户口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取得奖扶金的,取消其奖扶对象资格,已领取的奖扶金全额退回);
(6)其他应退出的情况。
第一代独生子女主要是指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现的第一批独生子女人口。子女界定:
1、这里的“代”显然不是人口学意义上“人口再生产”中的“代”,主要是指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而出现的第一批独生子女人口。不过,关于第一代独生子女到底涵盖怎样一个年龄段尚未达成共识,研究者基于自己的理解和研究目的做出了各种不同的界定。譬如,风笑天在研究全国12城市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方式时,将第一代独生子女界定为“1976年~1986年出生的独生子女”。
2、其后,他在研究城市独生子女与父母居住关系时,将第一代已婚独生子女界定为“1975年及其以后出生的已婚独生子女”。(风笑天,2009) 王树新认为,第一代独生子女是指1984年调整生育政策以前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即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时所生育的独生子女。所以在研究中将第一代独生子女界定为1984年及以前所生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必要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也逐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建立以“奖励少生”为主要内容的利导机制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建立利导机制是提高行政能力,营造诚信政府的需要。对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偿,即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大计,更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群众的生育需求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和养儿防老保障为目标,因此,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应该从这一点出发,把利益导向摆在计划生育工作的突出地位,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机制,用利导机制调节利益分配关系,从制度和机制上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保障。目前国家正在实行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既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利益,更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政府诚信形象,群众更加支持拥护政府的决策,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
(二)建立利导机制是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的需要。由于受现实生产生活条件的限制以及相应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不但没能实现“少生快富”的目标,个别的甚至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子女伤残及家庭种种因素影响,陷入生活贫困,养老无着的状况,成为困难群体。这部分人群的困难能否得到党和政府的妥善解决直接影响目前尚在婚育期内的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究竟是“多子多福”好还是“少生优生”好?,利导机制将起到一个较好的关键作用。
(三)建立利导机制是融洽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当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还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如果只依靠强硬的行政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来限制生育数量,降低生育水平,势必会恶化党群干群关系,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问题。尤其是在“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已成为时代要求的今天,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必须摆上重要的位置。让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在生活上获得保障”。
二、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导机制
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完善要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经济状况是利导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我市初步建立了融奖励、优先优惠、救助扶持、补充社会保障四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导机制。
(一)完善奖励政策。一是城镇职工晚婚晚育享受晚婚晚育假期,二是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月13元奖励费,三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本人工资的5%,企业职工一次性发放30%的养老补助,四是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五是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六是有关育龄妇女享受四项手术免费,七是对农村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现金或物质奖励,八是农村独生子女入托,教育部门对其减免30%的入托费;义务教育阶段,有经济条件的村可报销杂费,高中可报销学费。独生子女升入大学的由所在村委会发放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奖励,九是农村独生子女及父母就医,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ct、彩超、核磁共振检查费减免费30%。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一是组织、妇联部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好媳妇评先树优活动中体现优先政策,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入选,二是民政部门在提供社会救济时体现优惠,同等条件下,社会救济款、物首先发放给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双女户。其中,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多出平常户10%的救济,农村自觉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享受多出平常户20%的救济,三是金融部门在安排生产经营贷款时体现优先。同等条件下,生产经营贷款优先发放给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双女户,四是土地管理部门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在宅基地划分方面体现优先优惠。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晚婚晚育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救助扶持政策。一是开展结对帮扶。每年年初,统一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同时积极发挥党员干部和农村致富能人的作用,吸引他们加入计生协会,在鼓励他们做好计划生育的同时,实行先富帮后富,带动广大计划生育户共同走向致富路。二是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市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基金会,在市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共筹集基金100万元,基金来源采取市财政投入、社会、企业捐助及乡镇统筹的办法解决。现已累计为15户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
(四)丰富和补充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建立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采取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父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已经在6个镇(街道办事处)12个村中开展了这项工作,累计投入保险金8万余元,受益群众38人。
在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利导机制内容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确保落实全市规定的政策之外,还结合各自经济状况创造性地制定了一些措施,如中云街道办事处河头源村对60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在落实国家奖励扶助每年每人6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00元,对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学费、医疗费由村级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凡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独生子女一次奖励3000元,毕业后帮助安排工作等,南关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10余万元,为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救助,营海镇由镇财政出资为新婚育龄夫妇免费健康查体等。
自实施利导机制以来,我市先后有971对育龄夫妇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女性平均初育年龄较以前提高了0.8岁,育龄妇女综合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且总体呈下降趋势。
三、创新思路,抓好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落实
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机制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利导机制的内容和标准要符合实际,二是资金筹集和落实渠道要畅通,经过几年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落实。
一是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领导责任制。计划生育利导机制建设,涉及社会各部门,涉及到财力、人力、物力的投入,领导的作用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有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计划生育利导机制有利于缩小群众生育意愿同国家政策要求之间的差距,有利于促进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机制作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是强化宣传效果,切实发挥好利导机制的作用。通过调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导向措施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具体奖励优惠措施在广大育龄群众中的知晓度并不高,因为群众的不了解导致利益导向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因此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宣传明白纸等形式,让群众了解实行计划生育在政治上、经济上能够得到的好处和利益,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生育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让群众知道多生孩子在经济上应负有的法律责任,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引导群众自觉转变生育观念,实行计划生育,达到利益导向的作用。
尊敬的各位领导、人民代表:我代表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大会述职,请各位代表评议。自乡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工作,我们取得了几个方面的成绩。2、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区计划生育红旗单位,市里的排名比以前也有较大的提高,特别在今年的全省大洗牌中,我乡是全市少数几个没有问题的乡、镇,为全市、全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贡献,彻底扭转了我乡在市、区领导心目中的印象。3、驻村工作,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显著效益,涌现出了全乡最大的养殖专业户,招商引资,引进的两个大型煤矿,一个已经基本建成投产,另一个前期准备工作也在紧张的进行之中,将给全村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年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国家和集体任务。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乡党委、政府、人大的正确领导,也离不开各位代表的全力支持,同时也是颐羌粕烊逋拘燎谂Φ慕峁饧改辏颐侵饕隽艘韵录父龇矫娴墓ぷ鳌?SPANlang=EN-US>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生育政策也相应的作了一些调整,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及时的掌握生育政策,调节自己的生育行为,我们书写标语一百多条,出动宣传车六次,组织文艺宣传队二个演出二十多场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九千多份,举办各类培训班十多期,出计生简报和宣传栏二十多期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使计划生育政策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有了较大的转变。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证的申报、审批发放,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审批,全年共计发放一孩生育证92个,申报二孩生育50个,没有出现过错发、滥发生育证的现象。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工作,全乡十六个村已全部落实了村为主,部分基础比较好的村实施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为稳定我乡的低生育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勤政、廉政,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了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户,工作量非常大,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办事方便,计生办工作人员放弃节假日、双休日休息,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我们至少有三百二十天上班,我敢肯定的说,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出勤率在乡机关各站所中是名列前茅的,但我们任劳任怨,无怨无悔。由于受多子多福等旧的生育观念的影响,少数观念落后的育龄群众想尽千方百计要达到违法超生的目的,有的明目张胆的拉拢腐蚀我们的工作人员,我们的工作人员没有被糖衣炮弹击倒,基本做到请客不到、红包礼金不要,全年共计拒收红包礼金万余元,打击了歪风,树立了正气。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稳步发展之路。对那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和家属,我们放弃了不符合政策,但比较行之有效的对违法人员或家属举办法制学习班的工作方法,而是严格的按程序依法依规办事,做到一碗水端平,没有办过一例人情案。全年共计处理违法对象十二人,没有出现过越级上访和大小恶性案件,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3、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优质服务水平要想稳定低生育水平,单靠行政手段强力推行计划生育工作是行不通了的,只能以人为本,全面改变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让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此我们取消所有的收费项目,让利于人民,仅此一项计生办每年要减少收入三万元以上,免费为育龄期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上门查访、解除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计生办每年投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经费达二万余元。计生技术服务所每年要聘请专家对全乡妇女免费进行妇科病的查治,全年共计查治三千余人次,查出患病妇女12人,并积极协助医疗部门进行了治疗。为了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实惠,我们利用每年的5月29日,全国计生协会活动日对计生贫困户进行慰问走访,共计走访32户,送去慰问金六千多元,并积极动员协会会员中的优秀分子创办“三结合”项目点,安排贫困家庭成员就业。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根据新时期、新形势下计生工作的要求,我们积极向乡党委、政府建议,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和建立了利益导向机制等相关制度,并且逐项得以落实,特别是我乡在全市率先落实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在群众中反响较好,也得到市、区领导的肯定。以上是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所做的工作,但是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面对新形势、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不强,特别是对外出流动人口的违法超生缺乏有效的手段。由于机构改革长期不到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得不到落实,造成队伍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低生育水平不够稳定,任何政策的偏差和工作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低生育水平的反弹。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以上是我代表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各位的述职,对这次测评,我们也将会正确对待,如果测评结果好,对我们今后工作是一种激励,如果测评结果不好,对我们工作是一种鞭策,促使我们在今后工作中找出差距,奋发赶超。谢谢各位!
关键词:基层 计生工作 发展
一、计生工作发展方向
首先: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讲人性化操作,实现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治理的转变;其次:稳定低生育水平与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把提高人口素质作为根本目标,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增强优生优育意识,提高优生优育水平;再次,将流动人口管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随着外出人口的增加,外出流动人口的生育管理问题成为了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计生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1、低生育水弹
近几年来,由于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抚养成本的降低,长效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政策的实施,导致原本只要一个小孩的,现在又想生育第二个,出现二孩生育积压,二孩出生人数占出生总人数的近40%,这是导致低生育水弹的重要因素;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现在正处于又一轮生育高峰期,上世纪70-80年代出生的人,现在正是生育期。
2、政府计生政策宣传执行的困境
首先,国家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计生政策的规范,基层工作人员以前采用的许多强制性手段受到了限制,甚至禁止使用,现有手段只有孕检、谈话、征收社会抚养费等。这样的制约机制难以形成实效,因为孕检与谈话需要群众主动配合才有效,征收社会抚养费也需要法院配合才能实现。其次,群众对计生政策不理解,存在较大偏差。政府宣传计划生育利国利民,生男生女都一样,一些人会说传宗接待很重要,一个孩子太少了;政府宣传计划生育造福千秋万代,一些人又会说政府做的是断子绝孙的坏事。
3、基层干部计生压力大
首先,计生干部在执行计生政策时严守纪律,对待群众态度平和,在群众出现过激行为时也是克制忍让,一而再、再而三地做群众思想工作,仍然收效甚微。其次,在难以较好完成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的同时,还要面对上级的考核和检查,“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让很多基层干部产生了要调离计生工作岗位的念头,使原本应有的工作热情减弱。
三、对我市计生工作的建议
1、继续加大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
搞好宣传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利于工作的推进。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人口与计生法规的实施,新的计生政策不断出现,群众对这些新的政策、法规不是很了解,断章取义,从而导致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进展不顺,出现许多新的难题。因此,我们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多种活动,广泛宣传相关计生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把握政策,自觉遵守政策
2、执行计生政策使用更多的手段和方法
没有强有力的计生措施,计生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因此,要有更多的措施来保证计生政策的落实。如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拒不缴纳的要在其上户口时注明未征社会抚养费,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征收难的问题,以表明政府对违反国家计生政策的态度是严厉的。还可以在法院设立一个新的计划生育执行庭,要把全市的难征收对象采取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直至征收结束。
3、加强计生队伍建设
根据当前计生队伍老化、待遇低、思想不稳定的现状,切实加以解决。一是对当前计生队伍特别是村级专干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年轻计生专干队伍;二是减轻计生专干工作压力,将计生专干兼职的其他工作尽量减少,使其有时间、有精力从事计生工作;三是提高待遇,从事计生工作的干部相对其他同志来说,工作量大、责任重,在通常的待遇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补贴,让其劳有所获,稳定军心;四是尽量减少政治压力,让其放心大胆工作,而不是提心掉胆工作。按各级要求,我们的计生干部是计生政策的执行者,计生工作业务指导者和操作者,计生工作是大家的事,但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计生干部却成了所有计生工作的承包人,所有计生责任的承担者,真正的责任人是工作可以不管,责任可以不担。
4、提高农村计生干部的积极性
农村干部是农村工作的先锋,只有他们最了解群众的心理,也只有他们是最让群众放心的计生工作者,农村干部的积极性有了,计生工作将事半功倍。一是加强农村干部计生工作能力的培训和新的计生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宣传计生政策的水平。二是提高农村干部的待遇,特别时要提高主要干部,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待遇,并与计生工作结合起来。三是赋予农村计生干部更广阔的处理计生问题的空间。
5、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
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哪一人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一是公安部门在小孩在户时,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再给予上户;二是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三是医疗机构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
6、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服务管理体系
低生育水平带来的良性效果是缓解了我国庞大的人口增长压力,为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创造了相对良好的人口环境。但同时,低生育也使我们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就目前情况来看,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北京市人口发展形成了四个突出特征:
第一庞大的独生子女群体
据推算,7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计划生育政策条件下的独生子女群体,至2000年,北京市独生子女累计达150万。80年代及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累计约111万人,占同龄人口的52.3%;9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约41万人,占同龄人口的60.2%。由此可见,一方面90年代出生人口总量下降幅度近50%,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群体占同龄人口比重已在1/2以上。
第二未来二三十年的“双独”婚育高峰
根据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孩的计划生育政策(简称“双独”政策),未来二三十年政策允许的二孩生育总量将增多。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女方需年满28周岁或两孩间隔4年的政策,政策允许的二孩大约将从201O年前后逐渐增多,80年代及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将在2020年前后完成二孩生育任务;9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将在2030年前后完成二孩生育任务,本世纪前二三十年将形成“双独”婚育高峰期。
第三持续的低生育水平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掌握的数据,北京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80年代末下降到1.3,1990年降到1.26,2000年进一步降为0.68。若以总和生育率低于1.3为超低生育水平的界标,且已持续10余年,远远低于全国1.8的平均生育水平,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大城市人口平均生育水平。
第四十分严峻的老龄化趋势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北京市常住人口中60岁以上人口升至2.5%户籍人口这一比例为14%,高于全国城市人口老龄化平均水平2-3个百分点。根据我们对未来50年北京市人口变动趋势预测研究,即使充分考虑几百万流动人口对首都人口年龄结构的迁移替代作用,到2020年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将上升到20%以上,即将提前10年达到全国2030年人口老龄化的水平,2050年进一步升至40%以上,将超过联合国预测的全国老龄化水平15个百分点,形成严重的人口倒金字塔结构。届时,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将从2000年的17%升至50%左右。
其实,以前常常在乡下一些地方的墙壁上看到过这句宣传口号,可谓司空见惯的老熟语,犹如“老熟人”了。可今天,不知自己哪根筋抽风了,不禁想对这句老熟语挑挑毛病,恰似忽然发现这个多少年的“老熟人”似乎总有点不那么对劲。
请读者诸君千万别误会。计划生育,乃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本人坚决拥护,且身体力行――我们夫妻便只生了一个女孩,尽管父母大人很有想法,一再鼓动我们“想办法”再生一个,但我们夫妻却不为所动,觉得一个女孩也挺好的。我们脑子里并没有“男孩女孩不一样”的封建意识。“错批一人,多生几亿”,这是个深刻教训。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和强国富民,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实在是很必要的。
但要说“计划生育,人人有责”,我却不敢苟同:那些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老年人总该没有计划生育的责任吧?那些还没有生育能力的孩子也没有计划生育的责任吧?还有那些虽然处于生育年龄,却由于某些疾病,不能生育的男女,又有哪门子计划生育的责任呢?他们正为没有生育能力苦恼不堪呢,遑论计划生育?似乎有些跑题了,赶紧打住。
如果这句宣传口号改成“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人人有责”,可能要好一些。因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是指“自己亲自生孩子”这种狭义,而是包括涉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方方面面以及许许多多的问题,其涵义要广泛得多。但严格地说,“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人人有责”这句话,也并不是很恰当的,一些特殊群体的人,他们或者没有做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比如小孩子;或者没有做计划生育工作的条件与能力――比如一些特殊群体的人。
其实, 笔者并非单单与这句宣传计划生育的标语“过不去”,而是感到我们许多方面各种各样的口号,其中有不少口号“有病”,一些口号甚至实在“病得不轻”。笔者姑且将那些“病态”口号称作“问题口号”。平心而论,一些好的口号,确实起到了良好的宣传鼓舞作用,具有很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问题在于,在我们社会,各种“问题口号”实在太多,大有泛滥成灾之势,其社会消极作用实在不可低估。
关键词:新形势 计划生育 存在弊端
一、引言
计划生育指的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成绩,人口自然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推行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国内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又使其面临更大的挑战。尤其是入世以后,计划生育工作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当前的人口形势,决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新形势下,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步凸现。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二、计划生育的内涵
计划生育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节制生育以降低人口增长、鼓励生育以促进人口发展。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涉及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更涉及到国家的建设、民族的兴旺,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国策问题。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要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是一个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实施计划生育的目的
计划生育保证了人口生产和社会经济水平的相协调,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也保证了人口质量的提高。归根到底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我国的人口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不断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使广大群众早日走上小康之路。
2.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有利于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家庭生活水平。也是整个中华民族兴旺发达、全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三、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弊端
1.政策宣传工作欠缺
近几年来。给人的感觉是计划生育工作不紧了,好像可有可无。分析其原因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很好的在广大群众中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由于计划生育宣传的对象面广、广大群众文化素质差异较大、年龄差距大,宣传工作有一定难度。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难度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管理对象流向复杂,流动频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难以落实。乡镇农民工大量涌向城市,使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增大。户籍制度改革后,农转非及户口迁移手续比以前简化,所有这些原因造成城镇人户分离数量增多,客观上导致计生管理脱节的状况更为严重。春、秋二次孕环情检测更是无从谈起,这些漏管对象将给以后的计生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3.少数干部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乡镇计生干部整体素质明显下降,业务水平降低,由于经费不足培训次数明显减少,有的已无法适应不断提高的工作形势。为了应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上级部门的检查,资料统计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做假节育手术,工作不负责任,蒙混过关思想严重。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敬业精神差,服务水平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人员只停留在会环检、孕检、放环的简单技术水平上,没有做到对妇科病的全面检查,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严重脱节,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少数干部习惯于对育龄群众的管理,忽视了为育龄群众的服务意识,工作作风不踏实,乡镇计生干部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四、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改进措施
1.加大宣传教育作用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及时地宣传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强调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创建“生育文明村”为标准,转变农村群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落后婚育观念,促进生育观念文明、生育行为文明。
2.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控”转变。彻底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及时建卡、建册,落实日常管理。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依法出台村民自治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动员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切实加大计生工作力度,逐条细化责任要求,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集中力量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利用健康检查这个过程,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方针。
3.提高计生干部的综合素质
乡镇计生干部队伍应该长期坚持“知识考试、业务考核、素质考察、岗位试用”三考一试的管理办法,提高整体素质。树立“以敬业爱岗、锐意进取为荣,以不求上进、明哲保身为耻”的工作精神,为群众进行咨询解答,提高计生干部现场办公能力。稳定基层计生队伍,做到机构健全,设施齐备,人员配强,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形式,打造乡镇一流的计生干部队伍。
总之,作为一名乡镇基层人口计生干部,必须增强奉献意识,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人口计生干部责任重大,工作辛苦。同时还要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二十年来,国内学者不仅从理论上对其进行了探讨,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在新世纪来临的时候,回顾和分析二十年来国内学者在这一领域内的研究状况,探讨不同性别生育意愿的差异,制定相应的生育政策,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20多年新疆的计划生育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使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生育观念有了转变,农村一对夫妇生育3个孩子成为主流意识,而且对子女的性别的追求已不是特别强烈。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贫困地区的农村,特别是自然环境和生存条件较差的地方,在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文化中,生育观念的性别差异是十分显著。农村社会较为普遍地认为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生孩子是女人的事,部分计生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也多针对女性,它必然会忽视男性群体的想法和需求,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程度低。而政策宣传往往忽视对男性的宣传,使男性缺乏对计划生育责任的认识。因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孩的比重还存在,生育男孩的性别偏好等难以改变。所以,本文把研究重点放在生育观念的性别差别上。把研究对象限定为农村男女性作为比较性别变量,突出不同性别(男性/女性)农村人在生育观念上表现出来的差异。不同性别人群生育观念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人们在其生育旺盛期内经济,社会,文化与生育政策影响的结果,因此,这种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社会,文化及生育政策的变化,反映生育观念的变化。为了分析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和女性不同性别在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上的差别,以反映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和女性生育观的变化,本文将通过对贫困地区维吾尔族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找到问题所在,从农村男性的角度揭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针对性开展对男性的宣传,是推进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生育情况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查阅、问卷、访谈法相结合。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调查对象主要是对阿克苏地区柯坪县四乡,一镇不同年龄段的已婚农村男性和女性;总人数305名。分别以男性为66名占21.6%,以女性为239名,占78.4%。被调查参与者的平均年龄为35岁,年龄最大的78岁(男),最小的19岁(女);被调查男性和女性的年龄分布是20岁-39岁之间的人比较多,有一个孩子的占13%,有两个孩子的占45.3%,有三个孩子的占18.7%,有四个孩子的占8%,有五个孩子的占1%,有六个孩子的占有1.7%,有六个以上孩子的占0.3%,其中大部分有两个孩子。
从调查参与者的受教育情况看,受过小学教育水平的男性占22.7%,受过小学教育水平的女性占15.9%,受过初中教育男性占34.8%,受过初中教育女性占25.1%,高中毕业的男性有7.6%。高中毕业的女性有6.3%。受中专教育水平的男性占9.1%,受中专教育水平的女性占18%,受大专教育水平的男性占13.6%,受大专教育水平的女性占24.7%,受本科教育水平的男性占3%,受本科教育水平的女性占4.6%,在这群女性全都在家从事各种劳动。
(二)调查对象的生育情况:
被调查的参与者中,不论哪个年龄段男性或女性的生育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早婚,初育早现象较为普遍。95%人群认为最理想的生育模式是三个孩子。但他们/她们 “二男,一女”或“二女,一男”。问题上有差异。
①“二男,一女” (92人,男性30名-45.5%,女62名-26%)
②“二女,一男” (76人,男性15名-22.7%,女61名-25.5%,)
两中模式的对男孩偏好的男性比例高于女性。
初育年龄:(1)被调查的男性中最小的21岁,最大的24岁。
被调查的女性中最小的16岁,最大的28岁
(2)生育数量上:30岁-40岁年龄段的妇女访谈了30人, 20岁-29岁年龄段的妇女访谈了16人;结扎年龄最小的23岁,结扎年龄最大的40岁,都是生完3胎或3胎以上后施行结扎手术。共生育146孩子,流产61孩子。
生育条件:同一个村,不同年龄段的妇女其生育条件的妇女从传统的生育方式已开始转变,采用新法接生即医院去接生。
三、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现状
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是生育文化的核心部分,它是和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的。为了对当代维吾尔族农村男性的生育观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除了他们/她们的基本情况,生育情况外,主要对他们/她们的生育行为,生育意愿和生育知识等问题做了了解。
(一)生育行为
生育行为是由个人的生育意愿,家庭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以及国家的生育政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目前我国生育政策的强制性是影响人们生育行为的最主要的因素。子女数的减少可以通过胎次来表现。三个以上的比例也占一定的比重。生育最多的可以达到7个。从这里可以看出自然状态的生育和计划下的生育的区别。在被调查者中,大部分都有2个孩子,二胎比例有45.3%,三胎比例有18.7 %,一胎比例有13%。4胎比例有8%,五胎比例有1%,六胎比例有1.7%,七胎比例只有0.3%,无孩子的比例12%(刚结婚的人)。
子女性别也是被调查中关注的问题。被调查中发现男孩的比例大于女孩。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生育行为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性别选择现象。具体表现在:在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大多数农村妇女仍是以男孩结束其生育的。但首先必须丈夫同意。
(二)生育意愿
生育意愿是影响社会整体生育水平把握全国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状的重要因素,是制定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情况。生育意愿是本次调查的重点之一。特定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及个人特征塑就了特定的生育意愿。因为生育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影响。生育意愿是影响生育的客观因素在人们思想中的反映,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那么,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女性的愿望是什么?下面根据调查数据做一简单的分析。
(1)子女数
被调查对象中(他/她)57.9%的人认为一个家庭最好能有三个孩子, 其中男性36.4占%,女性21.5占%。25.7%的人觉得两个孩子最好, 13.4%人认为一个家庭最好能有4个以上孩子,其中但觉得一个孩子最好或不要孩子的人几乎没有。前两种回答占了总人数的83.6%。这说明人们对子女数的追求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不再把多子女当作生育的目的。当问到假如没有计划生育政策,您希望生几个孩子?得到了同上大致相同的回答。这二者可基本反映了农村妇女对生育子女数的要求,群众并不想多要孩子,对子女数的要求已经和政策规定一致了。但还有一些不一致。主要原因之一是,在维吾尔族农村妇女家庭中的地位较低,一般比较顺从丈夫。故生育多女不能自己作主,被调查者众口一词:“儿多母苦”不愿多生,认为最多三个就够了,但希望生有男孩。这个村还有一个40岁的妇女说,她生了9个儿女,死了三个。自己的意愿生三个,但丈夫想要生多,结果就只好生了6个。苦得不了,这次做了结扎手术。
(2)子女性别
维吾尔族农村家庭中有一定的性别偏好。我调查的事例表明,维吾尔族农村家庭“多生”的意愿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虽然“生男”的意愿仍存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但此问题农村男性和女性的看法有差异。当问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你是否愿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结束其生育时,回答愿意144人,其中女性占65.4%,男性占34.6% ,回答不愿意:149人,其中男性占60.6% 女性占39.4%
当问您希望有几个男孩?回答1个是:男性占15%,女性占12.26%
回答两个男性占30%,女性占22.9%),回答三个以上的男性7.6% ,女性 2.1%。当问到假如没有计划生育政策,前两胎或前三胎都是女孩,您是否还想再生一个孩子?回答:是的人占73.9%,其中男性占50.4 %,女性占23.5%。当问您认为可以不要男孩吗?绝大部分都回答:不可以。这个问题上男性和女性比较一致。当问您认为可以不要女孩吗?回答是:15男22.7%,36女15.1%
如果政府不对人口生育加以限制即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放任自流,那么被调查吾尔族农村男性中,希望多要孩子(超过现行政策规定数)的理由大同小异。
目前新疆特别是南疆贫困地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农业生产仍以体力劳动为主。维吾尔族男性对生育的性别选择虽然偏好男孩, 但对女孩也不歧视。认为有男女是最理想的生育模式,没有男孩或没有女孩都是生活中的一件憾事。由于男孩要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 而且父母去世后,只能由儿子送往墓地, 女儿不能去墓地送终, 所以在维吾尔族家中对生育男孩的要求仍然是很强烈的。因而,儿子,对他们来说,既是家庭经济的支住,又是老年时的依旧。在这里,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农民的现实利益背离,有一些超生的情况。
痛过他们/她们对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知识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中我发现,柯坪县农村男性和女性的生育观念已经随着生存方式的改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发生了很大变化。当问你对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所了解?回答是:男性15.7%,女性84.4%。 回答否:全都是男性。如果没有计划生育经济上的鼓励政策你是否再想生?是回答是:51.7 %男性和女性都占一半
为了顺应形势的要求,新疆建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不放松“处罚多生”的同时,激发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农民得到最现实的利益。这一政策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如,阿克苏地区计生委对农村夫妇提倡并允许实行“少生快富”政策。对自愿接受接着实行报销结扎费,路费,5天的生活补助费,医药费等。其中,如果生育二胎后就用各种避孕措施(包括结扎在内)的拿光荣证者除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给她们5000元(以前有2000元)奖励。这些政策的鼓励下柯坪县部分家庭有2个孩子以后,用各种避孕措施(包括结扎在内)占10.3%。32岁有两个孩子的被访者对我说,家庭经济情况不太好,娃娃多困难多,这5000或3000或2000元对我们这样贫困家庭来说很多的数目,解决我们家的许多困难,还是计划生育政策好。所以我接受了结扎手术。但如你是否愿意生育结扎手术?回答愿意是:50人,回其中男性18%,女性82%。但实际上,被生育结扎手术者全都是女性,没有一个男性。
维吾尔族农村男性不愿多生的另一个原因是土地资源问题。土地资源对生育的影响是有些被访男性说:“生三台就够了,生多了没有土地”。
尤其是30岁以下的年轻一代农村维吾尔族男性和女性已不愿多生,“照顾不起,儿多母苦”是口头单。因此,我访谈的23岁的男性说给妻子(23岁)都接受了结扎手术。生育观点转变,经济因素,也有自我意识的觉醒,转变快慢与人们的文化程度密切相关。在访谈中我发现还有些男性和女性认可由于社会发展的变化,子女的成本效应也在发生变化,故而不要更多的孩子并不只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也是家庭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的理性选择。
(3)子女质量
在人们的子女数减少的同时,对子女质量的关注多了起来。在被访男性和女性中,多数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读书,在这点上,对男孩和女孩都有同样的期望。
80%以上的人希望子女攻读,初中以上或者越高越好,还有20%以上的人表示要顺其自然,即子女读到什么程度,就攻到什么程度。近年来大学学费不断升高,对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子女的升学费用越来越成为沉的负担,但被调查的农村男性和女性绝大部分对子女读书很高的期望。在这点上,可以看出对子女质量的重视程度,也超越了对性别和数量的偏好。
四、结论
通过对调查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相对落后的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计划生育政策极大地影响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生育行为,因此,人们的生育行为有明显的趋同性。比如, 调查中3个以上的比例很少。但是此问题男性和女性的看法不同。农村男性比女性还是多要孩子。
(2)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和女性的生育意愿和她们的生育行为相比,显得更为现代化。他们/她们对子女质量的追求开始替代对子女数量的追求。这样的生育意愿对国家的人口控制计划是非常有利的。
(3)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生育子女数已经大大降低,但还没有达到政策要求水平,有超生的现象。男性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但值得注意得是,调查中发现,一方面看到三胎以上人们并不想多生,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人们不愿意为了多生一个孩子而对抗政策。即使是只有女孩的情况下也如此。
(4)维吾尔族农村男性在思想观念上存在生育子女的性别差异。对男孩偏好随年代更替有所减弱,但仍存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调查中发现没有一个男性说可以不要男孩,但是有说可以不要女孩。希望要男孩的最主要的理由传宗接代,没有家庭的经济支柱。
(5)家庭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是家庭成员个人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共同体现。个人的意愿生育子女数量往往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影响。如妻子的生育意愿往往受丈夫的生育意愿影响。
(6)各方面工作到位有关,特别是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下,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但是宣传的对象几乎没有男性。访谈中发现大部分男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不够。他们以为生孩子,调节生育等等是女人的事。所以没有一个男性接受生育结扎。
从这次调查中,我看到,多年来计划生育国策的实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推行以及生育文明的倡导,不仅控制了人口数量,也影响了维吾尔族农村男性的的生育观的进步,这其实也是农村走向现代文明的一大步。但是在计划生育工作当中,必须提高男性的参与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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