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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是科技与金融的耦合:金融参与科技的创新活动,分散科技创新的风险,同时科技创新所引致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更快地财富化给金融带来更丰厚的回报。科技金融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导致两者的耦合受限的“市场失灵”现象。政府应当在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活动中承担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
科技金融;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政策含义
一、科技金融:科技与金融的耦合
中文“科技金融”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通过后成立了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关于其定义与内涵,存在多种不一致的看法:第一种看法侧重于金融方面,是指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而提供的金融活动(主要是融资),比如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2009)定义“科技金融”为“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型安排,是由向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种侧重于科技活动。例如房汉廷(2010)就认为科技金融的主要活动是科技活动,科技金融只是科技工作的深化。第三种认为是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这是多数人的观点。
也有学者将科技金融的本质定义为多个子项:(1)是一种创新活动。即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的融资行为总和;(2)是一种技术一经济范式,即技术革命是新经济模式的引擎,金融是新经济模式的燃料,二者合起来就是新经济模式的动力所在;(3)是一种科学技术资本化过程,即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4)是一种金融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过程,即同质化的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的配置,获取高附加回报的过程。
本文认为,将“科技金融”定义为“科技”与“金融”的耦合(不仅仅是结合)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耦合意味着两者必须具有共同的基础,同时具有相互补充的特质:技术创新导致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加引致了追逐高额回报的风险资本投资于新技术,从而出现技术创新与金融的耦合,最终导致两者的几何级数的增长,即是说,要让金融参与科技的创新活动,分散科技创新的风险,同时也让科技创新所产生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更快地财富化给金融带来更丰厚的回报。但是在科技与金融的耦合中,却存在一种破坏的因素――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科技活动者与金融获得者之间(由于信息的获取渠道等原因导致)获得信息量的差异。
二、科技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金融的价值在于资产的跨时空配置。跨时空本身就意味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金融的产生具有应对资产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优势,比如,作为主要间接融资渠道的银行就比存款者具有甄别优质借贷者的专业优势。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先回顾一下经济学中关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及其主要观点。
信息不对称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三位经济学家――阿克洛夫(G.Akerlof,1970)、斯宾塞(M.Spence,1973)和斯蒂格利茨(J.Stiglitz,1976),他们都在2001年因为对信息问题的分析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简言之,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主要观点有:(1)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劣质的物品会将优质物品驱逐出市场,从而导致市场的物品质量越来越差,市场萎缩直至消失(即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2)为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物品的供给者可以采取向需求者发射“信号”以证明自已的物品是优质的(比如学生取得名牌大学的文凭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强);(3)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为应对这两种问题,可以通过设计相应的“保险合同”来使交易对手志愿说出其真实想法(或真实状况),即所谓的激励相容机制(又称说实话机制)。
现在我们转向分析科技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科技和金融都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产业,其语言的建构存在重大差别,科技的表达有科技的专业术语,金融也具有专业术语,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其次,科技创新与金融活动的特点极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科技创新过程的风险是服从降序排序的,而金融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也是服从降序排序的。这就意味着越靠前期的科技创新活动越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金融资本相应的风险厌恶程度也越高,而越靠后端的科技创新活动,市场成功几率越高,金融资本的厌恶程度也越低。同时,科技创新的收益是服从先升后降的规律,而金融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收益则服从降序排列,即越靠创新活动后端,金融资本的回报率越低。风险与收益匹配模式的差异容易导致两者的耦合程度会受到限制,严重的话,可能会使得科技金融萎缩甚至消失。因此,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力量可能无法解决科技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存在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现象,这为政府的政策安排提供了可能。
但是在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活动中,金融与科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具体形态会有所不同:(1)在基础性科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公共适用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以及应用过程中,投入者与受益者不存在严格对应的关系,而且可预见利润较少,科技金融难于解决其融资问题;(2)在应用性科技研究、开发研究及其成果处于萌芽和初具规模时,很多成果具有商业化前景或价值,投资者与受益者具有比较强的对应关系,但由于研究与成果形成及商业化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使得处于科技市场之外的金融资本对于新科技的前景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能够提供的融资数量有限;(3)科技成果即将产业化阶段,技术较为前沿,市场前景明确向好,科技与金融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减低,此时科技与金融的耦合迅速(科技金融发展较快);(4)当科技研究进入成熟期后,产品已经是标准化大规模生产却运用较广,此时金融资本对这种类型的科技已经相当熟悉,完全有能力通过一般的金融产品满足科技的融资需求。
三、政策含义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为防止科技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引致的科技金融的萎缩甚至消亡的“市场失灵”,政府进行发射信号和设计“保险合同”是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同时在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科技研究活动中,政府应当起到不同的作用。
(一)在一些基础性科技活动中,科技与金融的信息极端不对称,所以这部分科技创新问题的融资通常由政府全部或主要提供,即提供一种“保险合同”(保障)。
(二)在应用性科技研究中,政府通常可以利用科技金融机制(保障机制),尝试把部分财政无偿资助资金以金融的方式投入到科技创新载体或平台,提高或加快成果产出及商业化进程。如欧洲的“空中客车”项目、我国的“大飞机项目”等,基本上使用这种模式。
(三)科技成果即将产业化阶段,是科技金融最具用武之地的环节。政府投入通常从主导转为引导,手段也从无偿资助为主转变为权益性资助为主,即使是无偿资助也主要是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信号方式)。这个环节的科技金融活动主体主要是各类科技金融主体.如创业投资、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科技银行、知识产权质押等,政府通过它们为科技创新载体提供权益性资金引导这些科技金融主体共同释放融资规模,达到满足创新载体融资的目的。
(四)科技创新活动进入稳定和成熟期后,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已经较为紧密,因此政府的支持已无必要,政府可以从科技金融中退出。
参考文献:
[1]G.Akerlof,1970.The Market for Lemons[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84,No.3
[2]M.Spence,1973.Job Market Signaling.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87,No.3
[3]M.Rothschild and J.Stiglitz.Equilibrium in Competitive Insurance Markets:An Essay on the Economics of Imperfect Information[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90,No.4
[4]陈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5]房汉廷.关于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10(11)
[6]佩蕾丝.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中译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
作者简介:
为此,需要通过金融体制创新扶持科技发展,切实发挥金融对企业和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对科技投入,在融资方式及总体规模上仍十分有限。特别是债券融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信用担保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新的科技投资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一直是金融业对科技投入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科技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自筹资金、政府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三大来源。其中企业资金是科技经费的最大来源,比如19*年至20年,占科技经费总额的比重从43.2%提高到56.3%;政府资金是科技经费的第二大资金来源,同期占科技经费的比重从30.77%下降到25.35%;金融机构贷款同期年均增长13.15%,占科技经费的比重从12.16下降到7.37%。而从金融业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看,主要渠道是金融机构科技贷款。近年来金融机构对科技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重虽逐年递增,但其侧重于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以自然科学中的农业科学和工程科学与技术领域的项目为主,对3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支持力度较大。
随着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迅猛,它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中仅次于金融机构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渠道。特别是股票市场融资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重要融资渠道。据统计,19*年至20*年7月,我国1271家上市公司中有518家属于高新技术行业,占整个上市公司数量的40.76%,共融资1655亿元,占整个股市融资总额的35.12%。但高新技术企业的股市融资额与整个科技投资的筹资额相比,规模仍然有限:19*年至20*年间,科技经费资金筹集总额为13660.43亿元,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1508.6亿元,占11.04%;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股票融资总额为1376.99亿元,只占10.08%。
而同期,债券融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信用担保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新的科技投资方式仅处于起步阶段。以债券融资促进科技投资,直到20*年才在科技部组织下进行首次尝试,发行了8亿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区企业债券”,用于12个国家高新区的19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前已经成立的200余家风险投资公司,总资本规模仅100亿元左右,同8万余家民营科技企业数量相比,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规模远不能满足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19*年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资助规模有限。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多种方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但以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信用担保方式为主,覆盖面较小。
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科技投入中存在科技贷款相对下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存在,促进科技投资的金融机制比较落后,关键是缺乏健全有效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
1995年以后,虽然科技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重逐年递增,但金融机构贷款占科技经费筹集总额的比重不断下降,金融业对科技投资的总体支持力度相对下降。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和政府对科技投资的力度不断增强,使金融机构贷款重要性相对弱化;二是1993年下半年后政府采取了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对科技贷款产生了较大冲击。1995年至1997年金融机构贷款年均增速回落到23.33%,科技贷款年均增速则大幅度回落到10.5%,科技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重在10%左右;三是近年来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使银行放贷特别是对发放风险较高的科技贷款更为慎重,导致科技贷款在科技经费筹集额中的比重逐年下降。
与此同时,金融科技贷款50%以上主要流向大中型企业。据央行20*年专题调查,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机构规避风险的意识增强,信贷资金日益向经济发达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优质企业集中;而中小企业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等级普遍偏低、信用担保和抵押困难、贷款金额较小、手续烦琐以及部分小企业存在逃废银行债务等原因,融资日益困难。近年来出台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但并未根本解决。从企事业单位科技筹资外源融资渠道上看,尽管我国已经形成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金融市场格局,但专门服务于科技投资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股市融资相对于科技贷款而言,仍是金融业科技投资的次要方式。金融业的其他科技投资方式虽然已经启动,但规模和实际作用十分有限。
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创投资需要。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科技小企业的孵化器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这些机构对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均是部门性或地方性组织,财力有限,多数规模很小,覆盖面狭窄,远未形成区域或全国范围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构,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
借鉴
各国经验表明,政策性扶持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能够起到重要促进作用,需要政府筹建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但必须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参照,重心是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科技投入。
为了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均建立了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和风险投资服务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和半政府组织。如美国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政府的中小企业会议和中小企业管理局。二是政策性贷款机构。主要有三类:以政府部门形式出现的贷款机构,如日本的商工组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政策性银行,如韩国为扶持中小企业建立的产业银行;以基金形式出现的贷款机构,如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并提供担保的英国凤凰基金等。三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如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和技术信用保证基金等。四是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有独立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合作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三种类型。五是二板市场。如美国的NASDAQ、新加坡的SESDAQ等。
这些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它们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在于:
第一,筹建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需要政府出资参与,政府的参与程度需要适时调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投入、发行债券、吸收存款或金融机构借款等四方面,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相对缺乏,需要政府更多干预,政策性金融体系多以政府独资模式为主。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在筹措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启动资金的初期,政府可以较大程度上参与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需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降低政府参与程度,使政策性金融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资金使用要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在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利率由借贷双方议定,但利率要以华尔街公布的当日基准利率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2.25个百分点;在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的特别贷款通常只比基准利率高0.1-0.3个百分点。此外,其提供的外币贷款利率也主要参照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我国建立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时候,应当借鉴这些经验,资金使用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参照,否则极易重蹈过去我国政策性资金滥用的覆辙。第三,政策性金融组织形式要满足特定服务对象的需求。由于国与国之间、相同国度的不同地域以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之间,政策性金融设置形式关键在于因地制宜。
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足问题,必须通过金融创新,建立起以“市场引导投资方向,政府提供政策环境,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金融作为主要手段”为宗旨、“全方位、全阶段、全手段”的金融科技投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并以政策性金融作为辅助,是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此,我们提出八点建议:
第一,筹建政策性银行,扶持科技创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有必要成立至少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为科技创新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一是成立一家专门商业银行性质的科技银行,其中部分业务属于专门为科技创新服务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二是成立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三是成立一家专门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科技开发银行。从现实来看,建议首先成立政策性科技开发银行。
第二,完善信贷担保,鼓励科技贷款。可考虑成立专门服务科技创新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支持。
第三,大力发展民营银行,鼓励支持科技创新。
第四,适时创设科技板市场,加快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更需要尽快推出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是未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之一,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可考虑扩大发债的规模和发债范围,让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能够拥有发债的机会。
第六,继续发展投资基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健全投资基金机制、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合法投资的角度看,政府应放宽基金的设立条件和准入方式,加快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允许设立私募基金,鼓励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科技创新领域。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内涵解析
(一)小微企业界定
由于微型企业和一般的中小企业在企业特性上有一定的区别,划分出微型企业的概念,对于政策的区分,理论研究的深入有直接的意义。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划分标准,是2011年7月由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给出的。该规定将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的具体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截止2015年底,以工业企业为例,杭州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如下表:
由此可见,已经占到杭州地区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正逐渐演变成本地区经济稳定增长的核心力量。
(二)科技型企业界定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在2008年重新更新了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⑤另外,由于高科技行业的不宜界定,我国根据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需求,采用了我国重点支持科技产业的形式来界定高科技企业应属的行业。具体为以下8个行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界定―以杭州地区为例
从理论上来说,在明确了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定义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概念应该可以明确。借用集合论的观点,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是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交集部分。简单的说就是小微企业中从事高科技行业的企业,或者是高科技企业中的小微企业。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我国并未从国家层面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出认定标准,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自行出台了专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
以杭州地区为例,依据2015年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的认定,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3000万元,并由市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困境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科技创新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自身的企业发展特性、金融体系的不健全、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等原因,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直接束缚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商业化金融体系难以对接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需求
现行的商业化金融体系中,由于大型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规模经济优势实现交易成本降低目的,所以小额、多频率融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能满足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要求;其次,规模小、融资风险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有效抵质押物,使得该类企业也难以成为中小型商业银行银行融资的主要目标。目前,杭州市区域性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有限、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机构较少导致了本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无路可贷”。
(二)现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难以匹配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资金需求
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中,由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失衡,目前现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未能以健全、高效的状态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各种金融支持需求。该体系中包含的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虽然放宽了准入条件,但是主要还是为高成长型企业服务,对数量众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价值。特别是在杭州地区,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保险业务发展仍然相对滞后,不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三)现行的金融服务体系内容缺失难以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需求
第一、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足,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在发展小微金融业务模式中采取“跟随政策”,所采用的金融工具偏少,金融服务单一,缺少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及服务,难以有效?M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二、信用评级不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轻资产、重技术”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质押物,如固定资产、不动产等,对于贷款的需求未能依赖传统的抵质押贷款,倾向于信用贷款。但由于目前缺乏相对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无法有效评估,为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较高的风险补偿,使得其融资交易成本上升。
第三、担保服务不完善。目前现行的融?Y担保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市场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这种偏行政化的担保体系在实际运作当中缺乏一定的效率,不能很好的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现行的融资担保体系运行缺乏制度建设,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第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缺失。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产结构来看,其主要资产是特有的技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但是由于在目前杭州信贷市场中缺少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权威机构,导致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无法得到有效评估,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能获得与其资产价值相当的金融支持。
(四)政府的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缺乏科学规划难以支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需求
杭州市政府目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大多还是针对小微企业概念范畴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范畴,尚未形成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同时,高水平研究人才稀缺,囊括科学技术、金融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协同创新机制缺失,导致现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缺乏科学规划,限制了科技型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进入途径。
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研究
(一)完善金融结构,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需求
首先,大力发展专业性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金融结构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银行贷款仍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的首选。而发展专业性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最主要的实现路径是鼓励商业银行创设业务专业化的科技支行。依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专业性的科技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杭州地区只有少数的几家中小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尚未对本区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其次,大力发展区域性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区域性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利用非正式的信息渠道,获取区域内贷款企业的相关信息,有效克服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主要代表形式是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力发展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不断丰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形成与科技银行相互补的金融格局,对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⑥相比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上都有重大改进,更能匹配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目前,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的模式主要有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等。
(二)优化金融市场,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是组建和完善基于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杭州地区科技金融市场。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市场的功能,降低准入制度的门槛,使更多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企业信息真实有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都能享受金融服务获取资金。二是完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债券市场,创新企业债券产品。由当地政府牵头,根据融资企业自主意愿,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有效补充融资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大力创新债券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方资金积极参与,提高投资者积极性。三是积极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当地政府整合全地区的科技金融资源,扶持一批创新水平高、综合竞争能力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步申报上市。特别是针对目前的新三板市场挂牌要求,培养一批成长潜力好的融资企业挂牌交易。四是大力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投资的原则,鼓励创业投资资本扶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指导,杭州市政府引导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分阶段投资方式大力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一是创新本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缺乏传统的抵押物,使得贷款资金可获得性低。创新融资担保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担保市场有助于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一方面,当地政府参与设立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另一方面,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信用担保机构。
二是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科技型小微企业征信机制的完善可以让金融服务机构方便快捷的获取融资企业的信用信息,改变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金融资源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效率低的局面。所以建议由当地政府牵头,建立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数据库;另外,根据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强、高成长性的特点,构建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
三是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机制。融资保险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降低融资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还可以降低信贷机构、融资企业、风险资本的交易风险。杭州市政府一方面根据本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制定相关的科技保险政策法规,为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机制的构建提供框架指导。另一方面,大力创设科技保险机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由政府出资建立相应数量的政策性保险机构;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化的科技支公司,创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技保险服务。
四是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信息不能被信贷机构完全识别,所以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创建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有利于解决金融机构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维护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环境
一是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建议杭州市政府设立一个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将小微企业从中小企业中独立出来,突出??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上的专注。专项发展基金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信用担保、创业培训等方面,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加大税收政策的优惠幅度。目前当地政府出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减免政策存在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应该建立更长效、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利用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机构,鼓励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化的金融服务。三是统一规划部署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目前杭州市政府、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都有自己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形成互动协作机制。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涉及多方面利益,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政策的制定必须统一规划,这不仅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牵头,还需要地方高校、企业代表、地方金融机构以及资本市场多方利益相关者协同参与。
一、南京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现状
1.金融中心定位稳步提升。河西CBD自2002年规划建设以来,始终把重点发展金融业作为特色定位。2008年,南京市政府明确提出在河西建设金融总部核心区。2011年以来,有步骤、有重点地引导、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入驻河西金融城,使河西金融集聚区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和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区。在最新制定的《南京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中,进一步明确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南京金融产业核心功能区定位。
2.金融机构集聚度显著提高。目前,河西CBD金融集聚区已初步形成以保险业带动整个金融产业发展,银行、证券、新兴金融业态集聚的局面。截止2013年上半年,已集聚各类金融机构199家,其中法人总部9家,一级分支机构51家,涵盖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业态;其他金融机构和规模准金融机构93家,覆盖融资担保、创投、典当、金融中介等业态。已初步形成金融机构集聚、业态丰富、服务齐全、创新发展的金融机构集聚区。
3.金融集聚载体初具规模。目前,河西用于金融机构集聚的载体主要是CBD一期新地中心、金奥大厦以及二期的国睿大厦、金融城等11个载体,总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而2012年开工建设的“南京金融城”项目,将提供约67万平方米高质量的硬件载体资源,为具有国际水准、地标性金融集聚区提档升级打下良好基础。
4.金融服务环境持续优化。一是金融发展政策环境优化提升。近年来,省、市、区各级政府推动河西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连续出台,有力地调动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积极性。二是开展一批高层次、有影响力的金融会展活动。“金博会”、南京河西CBD金融讲坛、国际资本论坛、宁台高层金融洽谈会的陆续举办,提升了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层次和影响力。三是CBD硬件环境发展不断完善。江心洲夹江大桥、纬七路过江隧道顺利通车,地铁10号线、有轨电车即将开通,地铁7号线、12号线已列入建设规划等等,为河西提供了快捷的交通保障。周边国际博览中心、奥体中心、金陵图书馆等设施进驻,也提供了一流的商务休闲环境。
二、南京建邺区金融改革创新情况
1.科技金融创新积极推进。近年来,建邺区制定出台多个促进科技金融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管理办法,打造投融资服务体系,培育金融中心的内生动力。2013年颁布实施《建邺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试行办法》,为金融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政策保障。2013年上半年,科技银行为区内科技企业发放科技贷款995万元,加大高层次人才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力度,缓解了区内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
2.宁台金融合作取得突破。目前河西金融集聚区已经集聚了一批台资金融机构。包括台新租赁、永丰租赁、国旺租赁、永丰银行代表处、国泰财险等。2013年2月,在台湾成功举办“宁台金融合作洽谈会”,正式签约8项合作协议。5月下旬,市委书记杨卫泽接待台湾环宇投资公司考察团时,确定在河西南部地区建设“台湾金融中心”,帮助台湾金融机构开拓大陆市场,促进两岸经贸合作共赢。近期富邦紫金财险、华一银行、新光海航人寿等更多台湾金融机构将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
3.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2013年,建邺区金融办积极与北京银行合作策划“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设计资金收益优先等级,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提升区域金融服务品牌;积极与交通银行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鼓励银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风险容忍度,扩大对区内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三、南京建邺区金融改革创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金融创新力度不够。目前河西金融中心虽然机构集聚度较高,但金融工具种类仍然偏少,品种体系还不够完善,资本市场发展深度不够,与南京市新街口、鼓楼两大金融服务区域的同质化程度较高,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较为滞后,创新型机构仍处于成长初期,创新力度不够。亟待在多领域、多层次进行深度探索,同时需要获得强力政策支持。
2.金融产业规划不足。按照南京市金融业发展十年规划,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定位是成为南京区域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但河西金融集聚区目前尚未制定出与之相衔接的配套发展规划,对河西金融产业的空间布局和功能配套上缺乏科学、长远、清晰的实施计划,迟滞了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创新体系和金融发展环境建设的步伐。
3.金融政策体系尚需深化。河西金融集聚区现有的金融平台仅有“江苏金融集聚区”和“南京保险创新试验区”,扶持政策的层面低、力度小,可操作的工作抓手少,从而限制了金融中心的吸引力和扩张速度。当前政府对金融的专项扶持政策主要依赖财政,扶持政策渠道少、层面窄,对金融产业建立完善政策体系支持力度不强,影响了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金融产业配套尚需完善。金融市场和要素市场为金融业发展提供有形的物理空间,是金融资源大规模集聚的必要条件之一。纵观国内外金融领域,凡是金融中心城市,必然具备多层次、有特色的金融要素市场。天津有中国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有企业产权交易所,深圳有创业板,武汉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苏州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而南京却没有此类重磅的金融类资源,不利河西金融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5.金融高级人才相对匮乏。河西金融集聚区内,金融业从业人员虽已超过万人,但上海、深圳分别达到25万人、15万人,金融从业人员数量差距非常大。在人员结构上,河西金融集聚区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证书的人才不到100人,约占金融从业人员总量的1%,也远低于上海、深圳约占5%-6%的水准。
6.金融专业服务体系水准不高。河西金融集聚区内,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金融资讯等金融类中介服务机构总体偏弱,数量不足,层次不高,服务水平较低,与区域内金融机构的综合业务融合度总体来看不高。
四、促进南京河西金融改革创新的建议
1.加强高位协调,创新金融管理体制。河西金融集聚区是南京区域的金融核心功能区,不是建邺小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因此要跳出建邺的范畴,统筹筹划省、市、区的目标,高位协调、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制。一方面,谋求争取国家层面的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政策支持,让更多的金融产品、工具和制度在这里先行先试,使其成为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的研发和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层面的权力框架下,可以考虑将“宁台金融合作试验区”升格成省级,下放管理权限,开展先行先试。市级层面主要考虑对外资金融机构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机构在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创新等方面大胆开拓。另一方面,区属金融资源也要积极整合资源,融入河西金融集聚区,形成完整的政策扶持、建设保障、运行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河西金融产业链。
2.突出规划引领,明晰金融产业发展路径。一是制定河西金融集聚区中长期发展规划。随着南京行政中心及政府部门迁入河西,CBD二期、金融城即将完工交付,河西南部台湾金融中心等项目开工等发展有利条件,制定河西金融中长期发展规划迫在眉睫。用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和引领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布局和战略等。二是提升产业规划定位。加快制定《江苏省金融产业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外资金融机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支持金融业务创新的优惠政策。三是优化载体规划定位。载体品质是金融中心的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标准。一方面要尽量满足新增金融、商务载体用地,同时规范重要金融载体高端化、国际化的品质内涵。加大规划和监管力度,确保高端金融机构的入驻需要。另一方面要优化河西金融用地规划,预留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金融高科技产业等用地。
3.完善政策体系,出台扶持政策。针对金融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相对单一的状况,建议根据金融产业的特性,结合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多形式、多渠道的扶持政策。一是研究制定金融产业补贴和扶持配套政策。二是制定高端人才培养、引进政策。三是加快出台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四是研究制定资本市场企业融资上市的扶持政策。
4.打造金融产业链,推进金融配套产业发展。河西金融集聚区要整合各类金融资源,着力打造金融产业链,打造在省内领先并有一定影响力的“五大中心”:一是金融总部中心。创新招商方式,吸引一批有影响、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全国总部、省级以上总部入驻。二是金融行政中心。通过资产置换、定向出让等方式,加快推进金融监管、金融主管部门入驻落户。三是金融培育中心。设立金融机构引导培育专项发展基金,建设专用孵化载体,充分运用资金和载体资源,加强对新生金融机构的培育、扶持和发展。四是金融中介服务中心。吸引一批大品牌、有实力的保险中介、信用评级、咨询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机构入驻。五是金融外包服务中心。在大力发展金融数据处理、灾备业务、银行卡业务和客户服务等金融外包业务的基础上,构建融项目服务、人才服务、投融资服务、政策咨询服务等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金融机构专业化经营。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 金融支持 支持路径 支持体系
现阶段,由于全球自然环境在持续恶化,资源也开始变得紧缺,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都逐渐把目光转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期待其有效节约能源、推动经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对传统产业模式的一场变革,其对传统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在创新思想的指引下,新兴产业对产业内部的知识、技术、资本等要素进行了优化与重新配置。而调整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其中,金融支持是核心支持力量之一。只有金融支持系统发挥作用,才能保证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高效健康发展。科技金融是国家金融体系与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成分,可以推进科技开发、促使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以及产业化。因而,对科技体制以及金融体制进行深化改革,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使创新驱动战略得到贯彻实施,产业结构转型成功,经济发展模式得到转变。
一、科技金融含义
新兴产业结合新兴科技,同时融入产业资本、技术资本以及金融资本等要素,互相作用、彼此融合,随着金融资本与创新型技术的深度融合,科技金融就此诞生。就内涵意义与外延性质而言,科技金融统筹范围更广,其机制也更加系统、更加复杂、更加具备创新性质。从利益角度考虑,科技金融的类型可以分为市场科技金融与公共科技金融。市场科技金融的目的主要是采用技术创新来增加市场价值,主要内容包括科技保险、科技贷款、风险投资、科技债券以及科技资本市场等。公共科技金融的目的是利用技术创新来保值资本,从而带来更多的公共价值。公共科技金融会有很多制度上以及政策上的金融安排,比如科技税收优惠、科技财政投入、政府采购首购、政府创新基金、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等。在实际应用中,市场科技金融与公共科技金融经常会联合到一起,构成科技金融的另一种类型:混合性质的科技金融。创业投资方面的引导基金就是混合型性质的科技金融,其为社会资本的大量引入起到重要作用,并且操作模式复杂多样。
二、创建科技金融的可行性支持路径
由科技金融的含义,我们了解到,技术创新在与产业资本、财政资本等资本要素相互作用时,会产生五花八门的组合以及交互作用,进而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了更多类型的支持路径。然而,资本的性质本身就是追逐利益的,此性质导致市场科技金融发展情况不佳,因而现阶段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主体性科技金融支持力量只有公共科技金融,特别是在产业刚刚研发阶段和成果转化阶段,此情况更加突出。所以,只有在政府政策的引领下,依靠制度创新引发的利益驱动,把各类社会资本纳入支持体系,通过搭建科技金融的服务平台以及创新商业模式,使各种要素之间实现交叉、互动,如此才能形成开放式、立体化的科技金融支持路径。使此种可行性支持路径得以实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被加以重视。
(一)资金投入
就我国目前经济形势来说,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资金方面还是很有条件的。我国目前的银行、社会资本、产业基金以及风险投资等资金都比较雄厚,政府财政部门在科技方面投入资金也在持续增多,此类条件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塑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政策扶持
政策扶持对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支持路径意义重大,是支持路径得以搭建成功的关键因素。政策扶持包括很多内容,例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发展规划,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采买等政策扶助措施。提供中介服务、搭建交易平台等也是政策扶持包括的内容。
(三)创新金融制度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技术创新是其发展的关键因素,此点就导致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伴随着高风险性,但高风险也可能带来更高的收益与更好的成长条件。所以,科技金融的市场主体资本在进行决策时,会多次进行权衡,判断为了更高的收益值不值得担负过大的风险。欲使此类问题被解决,就需要对现有的金融制度进行改革,现有的金融制度包括利益分配制度、投资制度、退出机制与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等。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其他相关科技金融支持机构,比如担保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创司等,都必须对现有的金融制度加以创新,才可以利用多种组合模式与投资方式,使科技金融转型成功,使其投资方向丰富多样。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研究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发展的科技金融体系的构建,需要众多科技金融主体参与其中,并且依据产业特征与不同的发展阶段,借助资本要素之间的互动c金融体制的创新,使科技金融环境变得适应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此,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并且参考国内各个省市的做法,同时结合现阶段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特征与科技金融支持领域存在的问题,合理利用科技金融资源与相关政策,使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被构建成功。
总之,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当下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因而研究其科技金融支持路径及体系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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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深化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与金融之间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了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发展的保障性因素。武汉东湖示范区在2009年成立以后,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等多种产业为主导的科技园区。针对东湖示范区在科技金融领域创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对该区科技金融创新问题的研究,可以为东湖示范区的区域经济结构提供帮助,也可以为其他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金融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一、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东湖示范区涵盖了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产业和电子消费产业等五大集群,科技机构的多元化、科技金融市场的多层次化等建设目标是东湖示范区未来阶段的主要建设目标。市场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科技金融创新与相关产业的发展需要相结合的原则,是示范区科技金融改革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金融创新现状
对财政投入方式、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助方式等因素的创新,已经为这一区域的产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创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武汉市和东湖示范区有关部门已经对一些配套政策进行了完善,表1中内容就是武汉市和东湖示范区两级机构所采取一些的促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从表中所述的政策措施的应用效果来看,东湖创新示范区的金融体系已经得到了初步建立。这些政策的出台对科技金融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信用贷款渠道不完善、融资结构缺乏合理性的问题依旧是这一示范区在科技金融改革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资本市场的融资结构问题来看,园区中目前仅有一些产品相对成熟、市场前景相对广阔的高科技产业和少量的中小企业能够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中上市。债券市场的滞后性也是该区资本市场融资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债券融资是企业开展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途径。它在企业金融资产流动性的提升过程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东湖示范区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债券融资方式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直接融资结构的不合理,也会让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受到影响,受到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股份转让系统的构建尚未取得有效进展。
从担保机构在示范区的发展现状来看,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是示范区内主要的担保机构,担保品种单一、资本金不充足和自身信用不足的问题是这些担保机构所表现出来的通病,在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贷款风险难以化解情况下,企业的融资需求往往得不到有效满足。
三、优化东湖国家资助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的对策
1.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金融市场建设进行优化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互动机制的构建,可以为科技金融改革提供一定的资本支撑。对资本市场体系在科技金融改革工作中的作用的发挥,是有关部门在创新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以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区域产权交易所为核心的资本市场体系构建的问题已经成为了示范区管理部门所关注的问题。从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建设问题来看,对企业上市政策的完善,对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企业上市中介服务体系进行完善,也可以让示范区的资本市场得到有效完善。在对资本融资平台进行优化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坚持对中介服务的专业化能力和中介机构自身的竞争能力进行充分提升。
2.在对示范区信用环境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对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进行完善
信用体系的完善,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东湖示范区而言,在与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和光谷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机构进行合作的基础上,对中介机构服务体系进行优化,为了让金融中介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体系的完善,也是有关部门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3.对科技金融人才的建设工作进行强化
复合型人才是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未来的改革创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东湖示范区和武汉市的有关部门需要对示范区现有的人才支撑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在对本地区科技金融人才队伍的培养机制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还需要对这一地区的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在科技金融人才的培养工作进行优化的过程中,武汉市和东湖示范区有关部门也需要对本地区的科技金融人才的吸引政策进行优化。
作为人才吸引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才保障C制的工作效率的提升是对人才培养机制进行优化的一种表现。在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对高层次科技金融人才的引进工作提供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可以让相关专门人才的交流机制得到合理优化。项目合作机制和人才租赁机制的应用,也可以让现有的人才引进机制得到完善。在对人才培养体系进行优化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与武汉市内高等院校进行合作的方式,对专业化的金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进行完善。
四、结论
科技进步金融机制的创新,对以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从资本市场和人才机制等多方面入手,深化改革机制,可以让这一区域在湖北本地的经济发展中有效发挥自身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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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创新聚集区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综合竞争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如美国硅谷、新加坡科学园、印度班加罗尔高科技园、北京中关村等都是典型的创新聚集区。影响区域创新聚集的因素很多,但科技金融体系对区域创新聚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引导和制约作用。本文探讨区域创新聚集与区域科技金融联动机制,以长株潭自主创新聚集为例,深入分析区域创新和区域金融联动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促进长株潭自主创新聚集与科技金融联动的对策建议。
1.区域创新聚集与区域科技金融联动机制
区域科技金融与区域创新聚集的联动对区域科技创新的绩效会产生关键的影响。从国内外现有研究和实践看,我们认为区域创新聚集与科技金融的联动机制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科技创新与金融供给主体双向流动和学习机制。由于科技系统和金融系统之间存在跨领域合作的障碍,因此,区域科技创新主体和科技金融主体之间有只有通过各种方式拓宽交叉领域知识、资源、要素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渠道,才能不断提高科技金融绩效。二是政府协调管理机制。区域创新聚集一方面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另一方面存在较高的系统风险,离开政府的协调将导致创新的社会价值难以体现。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支持和公共培训等手段调节区域科技金融结构以适应具有地区特色的聚集创新结构。三是外部保障机制。区域科技与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硬基础结构和软基础结构。硬基础结构包括交通和科研基础设施、地区信息化设施、人力资源和金融资源的市场建设等。软基础结构包括科技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与执行情况、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公共服务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四是资源共享机制。科技金融发展的最大阻碍是科技创新和金融系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垂直银行体制为主的金融结构就与多样化区域创新需求结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外来风险投资与本土创新文化和社会资本网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通过信息、公共服务等资源的共享可以达到部分弥补信息不对称。
2.长株潭自主创新聚集与科技金融联动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湖南依托科教人才资源优势,聚集大量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等创新资源,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致力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创新聚集区。从实践看,长株潭创新聚集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一是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近年来,长株潭地区主要走出一条内驱型本土创新发展之路,通过共塑“敢为人先”的科技创新文化、加强区域内产学研合作、重视区域内中小企业贸易与技术联系等实现自主创新聚集发展。长沙的工程机械产业和株洲的轨道交通产业都是典型自主创新的结晶。二是雄厚的教育科研与产业基础增强了创新聚集的根植性。长株潭地区拥有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高等院校60余所,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1000余家,建有一大批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占到全省总量的70%以上。产业集群方面,目前湖南有5个国家高新区、17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稳居中部第一位。其中,3个国家高新区、1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在长株潭。三是区内特色鲜明的创新极逐渐形成,创新扩散效应显现。长株潭3个高新区相互毗邻,是我国国家高新区密度最大和湖南省创新资源最密集的区域,逐渐发展成为区域创新极,支撑湖南省获国家科技奖励数连年排名全国前列,全省综合科技创新能力排名全国第10位、创新绩效排名全国第8位,其中长沙高新区每万人拥有发明专利、综合创新能力分别名列全国高新区第2、第6位。四是地方政府致力于创新平台的打造,不断提升创新聚集的软实力。长株潭地区拥有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型特色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科技服务体系试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等一大批国家级创新创业平台,拥有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科技企业孵化器13家,占到全省总量的70%。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湖南率先推行两个70%的成果转化机制政策、创新科技项目立项和奖励评价机制、开展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完善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支持机制、建立科技重大专项“四评三审”立项制度和“两条线”监管模式,全国首创对科技重大专项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制度等等。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的改善方面,湖南提出“全程保姆式”服务。在创新文化的培育方面,2008年,长沙市打造“创业之都”,提出了“让一切有合作意向的人找到合作伙伴,让一切有投资愿望的人找到投资机会,让一切有创业能力的人找到创业途径。”2012年的《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培育创新文化,在全社会形成敢为人先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在科技金融方面,湖南初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形成引导和凝聚社会力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的局面。自2011年长沙高新区成为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园区以来,湖南出台《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方案》、《关于促进湖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有力政策措施,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进企业股份改制、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等方面积极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创新科技金融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随着创新产出能力提升、科技财富和增值效应增强,不断拓展的科技金融需求空间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目前长沙高新区有金融以及相关中介机构300多家,其中投资机构超过100家,注册资金达300多亿元。初步形成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保理、财务公司和服务外包等多元化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区内科技支行已对园区内160多家小微企业贷款3.8亿元,其中贷款额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达60家。区内有32家上市公司和20多家拟上市企业,以到场外市场挂牌为目标进行股份改制的企业有72家,完成内核21家,完成股改31家,数量在全国高新区中名列前茅。株洲高新区目前有18家银行,3家小额贷款公司,5家担保公司,是全市金融最密集地区。株洲制定的“4215”计划将在5年内重点培育40家拟上市企业,帮助其中20家完成股改,10家通过券商内核,5家挂牌上市。湘潭高新区有金融机构9家,金融中介机构8家。其中2家创投机构注册资金达1.8亿元,3家担保公司注册资金5.2亿元。现园区列入重点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达到11家,4家完成股改。由此可见,湖南科技金融体系已初步形成,金融聚集和扩散效应开始显现。
虽然湖南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两者的联动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科技创新与金融供给主体双向学习机制难以建立。科技创新主体往往缺乏对金融工具和渠道的了解和运用,而市场科技金融主体对科技创新技术的领先性及可行性、风险性缺乏了解。政府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对科技创新活动规律与市场科技金融知识的理解。二是政府协调管理机制缺乏。目前,涉及到湖南科技金融的部门包括科技主管部门、金融部门、财政部门、发改委等。科技贷款和科技银行主要由金融部门推动;风险投资的主管单位是宏观经济部门;科技保险试点由科技厅牵头;科技担保由财政承担等,部门的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协调成本较高,部门服务效率低。三是外部保障机制不完善。如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为代表的科技金融收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无形资产评估、专利、科技担保等相关中介服务的不完善成为制约科技金融发展的瓶颈。四是资源共享机制有待加强。据我们对长沙高新区的调查,大部分小微企业对相关政策仍缺乏了解,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银行等政策效果难以惠及自身。而科技银行、风险投资等对中小科技企业的信用状况及其创新项目不了解,在科技创新项目的遴选和投资决策方面的交易成本和决策成本偏高。
3.促进长株潭自主创新聚集与科技金融联动的对策建议
一是鼓励“产学研金介”联盟模式的发展。建议省科技厅、发改委和财政厅联合制定鼓励“产学研金介”联盟创新模式的政策,优先支持创新联盟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湖南省重大科技支撑项目、两型产业化专项基金项目和重大国家合作项目,以及人才工程项目,促进科技创新主体与科技金融主体的深层次合作。构建“产学研金介”联盟创新的网络平台,通过各种科技创新论坛、投资论坛和“产学研金介”合作论坛增加各创新联盟之间的交流合作与交叉学习。此外,要通过学习机制的建立提高区域科技金融公共服务效能。提高政策制定者的人力资本,加强科技金融方面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引入专家咨询,民主协商机制,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政策执行的高效性。
二是建立长株潭科技金融统筹协调委员会,加强政府管理协调。由湖南省科技厅牵头,领导小组包括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两型办、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成员单位包括两型产业行业协会、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型大中高新技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产业战略联盟、以及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天使投资者等。统筹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目前区内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中的财政政策、人才政策、税收政策等相关政策进行整合、补充和完善,强化投融资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
三是构建服务长株潭的特色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科技部门通过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起政府资源与市场运作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制。科技部门、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等通过编制科技金融内参等形式,为有关各方提供长株潭地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科技金融的最新动态信息。形成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旨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资本、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科技保险和上市辅导等各类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制度化联动平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
四是打造“信用长株潭”品牌,逐步完善湖南科技金融信用管理体系。建议成立“长株潭信用建设委员会”,构建长株潭科技金融信用服务平台,提供科技金融信用咨询和信用监督服务,打造“信用长株潭”品牌。引入国家级信用征信评价机构和法律、财务、审计、认证等中介机构,同时规范各级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高新园区、科技中介以及商业银行和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科技企业的信用资源库,整合信用资源,实现长株潭地区科技金融信用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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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迁市现有农业科技型企业自身实力不强,融资吸引力低目前,宿迁市大部分农业科技型企业的整体实力不强,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科技型人才,核心竞争力不强,所面临的风险较大,融资吸引力偏低。并且大部分农业科技型企业缺乏金融机构的所认可的抵押品和质押品,难以满足其较为严格的信贷条件,因此增加了获得银行信贷的难度。同时,也因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自身整体实力不强而难以达到在主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并且对对风险资本也难以形成较大的吸引力。另外,大部分农业科技型企业成立时间不长,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着管理水平不高、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现代化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问题,这也增加了农业科技型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难度。
(二)目前宿迁市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服务不足目前,宿迁市农业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偏低,主要以间接融资为其主要的融资渠道。而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的农业科技信贷管理部门及农业科技信贷管理制度目前,宿迁市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的农业科技信贷管理部门,缺乏了解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情况的专业人才。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严重,农村金融机构对一些农业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及应用前景缺乏准确的判断,影响到了信贷的投放。并且原有的主要依据借款人财务数据信息和抵押品的信贷审批管理体制,也增加了农业科技型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难度。另外,农村金融机构原有的的信贷考核激励机制也不利于发挥信贷人员发放农业科技型贷款的积极性。2.农业科技信贷产品创新不足,科技贷款门槛较高目前,宿迁市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产品大多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偏小,并且需要满足严格的抵押、担保等条件,这与农业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所呈现出来的的周期长、额度大、风险高的特点不相适应,难以满足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资金需求。由于农业科技所面临的高风险性,农村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往往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农业科技贷款条件。从政策性金融看,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放的农业科技贷款,在管理上采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必须满足抵押等条件,评审必须上报二级以上分行,同时经过银行及科技部门双重审批。从商业性金融来看,为了防范风险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型企业贷款发放较为谨慎,贷款必须满足担保、抵押等条件。
(三)缺乏有效的农业科技风险分散机制农业科技的创新与推广伴随着较高的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需要有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机制和方法,来为农业科技发展提供风险保障,而中国目前缺乏有效的农业科技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滞后,由于政策倾斜力度不够,农业保险保费政府补贴较低,制约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积极性,再加上农业保险市场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且由于农业科技面临的高风险性,影响到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相关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保险产品更为缺乏。同时,其他的农业科技风险分散机制还不够完善,增加了农业科技型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难度。
二、对策与建议
(一)促进农业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增强资金吸引力加快建立农业科技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与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人力、资本等创新要素向农业科技企业集聚,使其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要载体及农业科技推广的主要平台,提高企业用于科技的资金投入。要通过对农业科技型企业采取一些扶持措施,比如采取贴息、补贴、投资参股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科技含量,增强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科技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做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打响企业品牌、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促进农业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和科技水平,真正增强对资金的吸引力,吸引风险投资、信贷资金及民间资本更多地流向农业科技型企业。同时,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现代化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为获得金融支持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1.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形成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相互补充、相互竞争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的服务范围,重点满足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中一些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优化农业科技发展的生态环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在保证传统粮棉油等信贷投放的基础上,把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的范围。对涉农企业研发及科技育种、农产品改良、土地改良、高效灌溉等基础性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执行政策性贷款的标准,简化贷款程序、延长贷款期限。提高商业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比例,商业性金融重点满足商业性的、应用性的、具有较强转换能力和经济效益的农业科技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农业科技转化主体及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中的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合作性金融的发展壮大,大力推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主要满足一些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及科技型农户的资金需求。2.增设农业科技信贷部门,完善完善农业科技信贷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满足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有必要增设农业科技信贷部门,积极培养擅长农业科技型业务的信贷人员,打造专业化、一站式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农业科技信贷管理人员与通过企业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密切沟通,深入了解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融资需求情况,建立农业科技型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在尽可能满足农业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提供专业咨询、财务顾问等更多金融服务,建立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时,为与农业科技信贷管理部门相适应,还要完善相应的农业科技信贷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管理体制和流程,根据农业科技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单列信贷计划、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确定专门的授信评级体系,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打破传统参考客户财务数据和抵押品的准入机制,单独建立基于“企业团队+产品+模式+市场+财务经营数据”综合评价准入机制。建立以价值发现法为核心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融资能力评价体系,淡化财务因素的比重,增强企业团队、技术前景等因素的比重。创新“专家联合评审选贷机制”,可成立由科技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及高校、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家联合评审选贷小组。3.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在加强与农业科技企业的日常沟通、深入了解客户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科技企业所处生命周期的不同特点开发系列金融产品组合,来更好地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保证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农业科技的信货准入门槛,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满足农业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不断创新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探索以农业科技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为质押进行贷款融资。另外,还可以综合利用金融租赁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4.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发展债券融资、上市融资等直接融资体系。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增加直接融资的比例,尤其要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金融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农业科技型企业要相互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为农业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帮助。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资本、风险投资等资金在促进农业科技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农业科技风险分散机制为应对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的高风险性,为此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和建立农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发展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等方式来降低农业科技所面临的风险性,以有效增加农业科技对资金的吸引力。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主要是针对农业科技产业化前期的创新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品市场销售等方面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继续加大农业科技保险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比例,减轻农业科技型企业保费负担,促进农业科技保险的快速发展。同时保险公司要利用自身的风险管理优势,要积极探索适合农业科技风险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提供风险保障。将科技育苗、农业机械、农作物及畜牧品种改良、标准化养殖等涉及的农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鼓励发展农业科技人员人身保险等保险品种。农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项基金可以由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农业科技型企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为发放农业科技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大力发展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融资创造一些有利的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成因分析
(一)融资渠道单一,仍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在其初创阶段,由于技术风险大,在市场和管理方面尚处于空白,信息不透明,投资风险很高,很难具备上市条件发行股票、直接面向社会吸取资金;又因为规模小,经营风险大,所以一般有钱的投资者可能对它没信心、不了解,也不会对它投资参股,这样只剩下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条路了。但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规避风险意识增强,信贷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而对于规模小、风险大、缺少有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很难得到银行支持。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本身存在体制缺陷,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导致银行更倾向于向大型企业贷款。
(二)创新基金数额相对较少,无法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较大的资金需求。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申请到的最高创新基金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而小企业初创期就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研发,在未来的几个发展阶段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生产,政府的创新基金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杯水车薪,不能根本地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另外,创新基金审批时间长,手续繁杂,对于要求时间短、见效快,以技术创新为生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又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三)缺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可操作性不大。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缺少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中国银行体制的逆向选择使得资本市场格局更加狭窄。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创业资本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严重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未来发展,很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拓出有效的融资渠道。
(四)缺乏完善的政策扶持。从金融政策上来看,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定的。因此,大多数社会资源都流向了大企业,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也是贷给大企业。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颁布了一些政策,诸如要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向中小企业倾斜的信贷政策等,但是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贷款仍然受到了束缚和影响。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相关对策
(一)金融机构持续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一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短、频、快”的特征,借助互联网平台,整合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互联网,通过互联网手段将各方信息与信用资料进行整合,一来最大可能减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二来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各个企业的资料信息,缩短银行筛选客户资料的工作时间。从贷款企业来说,通过这一平台可以大大缩短贷款的时间,并且在手续流程方面也更加便捷,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二是对手中往往只有技术、专利,甚至只有创意的概念模型,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难以估价,有形资产不足以作为贷款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对政府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开办信用类贷款。三是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构建有效的客户管理体系、中小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分账核算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机构保障。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对暂不符合信贷准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单独的信贷准入政策、授信管理政策、利率定价政策等。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独配置资金计划,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创新活动。一是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引导性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给予适当的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具有一定创新性、需要投入较大研发资金或需中试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且银行已给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二是采取积极引导措施,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弥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匮乏;三是扩大创新基金政策的受益面,适当降低基金资助门槛;缩短创新基金项目的审核周期,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基金运作流程。
(三)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化配置。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部分股权出让给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出让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以将自身的资产剥离,采取合资的方式,利用企业的专利和技术,实现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实现双方资源的互补,满足自身融资的需求;二是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渠道。对于一些产权清晰,净资产收益率较高,机制体制健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海外资本市场融资。同时,我国应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海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和产品提升获得持续的资本支持,实现企业国际化、规模化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积极吸纳民有资本,使投资主体多元化。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使科技成果转化,需要雄厚的资本支持,原有的风险投资资本难以满足现有的需求,因此必须拓宽渠道,吸纳民有资本,使民有资本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四是积极完善创业板市场,为规模小、实力弱、无法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股份转让的途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使发展潜力足、信誉度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通过发行债券融资,逐步铺开,惠及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其直接融资提供渠道。
(四)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目前,由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风险高,企业从大银行贷款难,因此只能求助于其他途径进行融资,从而背负巨大的成本压力。突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就要进一步改善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国家要制定政策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对专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所得税减免、返还政策,对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下调或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并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中小企业再贷款利率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给予利率折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投资金融领域。最终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国有大型银行与民间金融为补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