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民征地赔偿标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农民移民安置规划是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多种因素需要征集大面积的耕地,为解决以土地资源生产为主农民的发展问题的主要任务。它涉及范围广,包含内容多,主要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工程建筑学和农学等方面的内容,是一项充满可变因素的系统工程。因此,建设水利水电工程需遵循自然与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汲取国内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先进经验,做好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的分析,综合评估移民生产安置区容量,保障移民生产安置科学合理。
一、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划分和主要任务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主要分为以下4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初步的设计与技术施工设计;而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计划主要分为3个阶段,即预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移民安置实施。两者在程序上虽有较大出入,但其主要任务一致,即:确定工程所需征地以及移民的范围、调查因征地而影响的具体人口数量、国民经济对象的经济损失;评估项目可能会对社会、周围环境及周遭地区造成的影响;论证工程的建设方案与规模是否合理;制定详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开展农民移民安置工作;改建并恢复专业项目;处理工业企业迁建;规划与设计与项目相关的防护工程;清理水库库底;编制年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并实施;估算建设征地所需的移民补偿等。
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针对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工作,在不同阶段,虽设计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处理淹没对象时,其设计的深度是不同的。在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其主要包含了如下内容。
(一)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征地范围;调查所需征地范围内的实物、移民区及移民安置区内的经济社会状况、承载环境资源的能力,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一切工作均需围绕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来进行。
(二)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必然会涉及到洪水、泥沙淤积等内容
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应合理设计水库淹没处理标准内容,制定合理的泥沙淤积年限,精确计算水库洪水回水量、风量爬高值及船行波的影响。
(三)影响预测及复核
水库淹没所影响的处理范围应由水库回水计算成果对其影响的预测成果来确定。若该项与第(二)项工作满足设计阶段所要求的深度,那么在此项工作完成后,下阶段只需进行必要的复核便可。
(四)水库淹没区与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调查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需对项目所涉及的水库淹没区与移民安置区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评估水库淹没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要求水库淹没所影响的区域人民应以村或组为单位,共同调查样本并搜集相关资料;移民安置区内的人民则以乡、村为单位,进行样本调查并搜集相关资料。
(五)针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分析淹没对象的重要性、对工程的建设将造成何种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三、建设征地补偿投资
(一)征收耕地需按相应倍数进行补偿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规定,应取被征收耕地最近3a的平均产值,按照其平均产值给予16倍的补偿。但同为水利水电工程,在大型城市中的饮水工程、灌区工程与防洪整治工程中,所占地所采取的赔偿仍然以16倍作为标准。这样的赔偿标准难免造成农民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公路工程、铁路、高铁工程等工程占地的赔偿标准远远高出水利水电工程的赔偿标准。同时,根据《条例》所涉及的内容,水利工程占地失地农民将无法享受后期的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程建设征地区与移民安置区耕地的经济产出有较大的差异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若工程建设征地区域耕地经济产出与移民安置区耕地的经济产出存在较大的差距,则低于部分按安置区耕地的年产值计算并给予土地使用经营权的费用,这对生产安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三)关于移民搬入新址建房问题
据相关《条例》规定,被占用住房的补偿标准应按照原住房的房屋结构,以现在的物价水平进行计算后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大多数农民为获得与原住房面积相等的新住房,更难以恢复生产,这对移民工程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开展移民工程安置项目时,为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结合村镇建设标准做出与村镇发展相适应的规划,并围绕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标准进行移民安置新村的建设。
【关键词】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博弈;利益
铁路建设的规模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铁路建设的发展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铁路系数低于国际基本水平,需要国家组织相关的力量加大铁路的建设力度。铁路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挖掘隧道,占用农民用地。挖掘隧道是一个技术难点问题,而占用农民用地反应的是社会问题。随着国土资源的紧张,城市扩建等问题的存在,农民的用地在缩减,铁路建设占用,必然会计划农民的人地矛盾,所以更应该进行妥善的处理。
一、铁路建设中征地拆迁分类及各方利益主体简述
铁路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中,征地内容主要涉及永久性建设用地、安置用地、临时工程用地、取土场、弃土(渣)场、小型临时工程用地诸如便道等 ;拆迁内容主要涉及居民房屋、工厂以及电力、通信网络和管道等为主题的拆迁和线路迁改工作。征地中的永久性用地基本无法复耕;其余的建设用地在一定程度上都将会被复耕,成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
铁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关系到各方利益,主要归结为被征地农民、当地政府、铁办和施工单位等四个行为主体,铁路建设用地问题处理的核心就是妥善处理四方的利益问题,尽量做到利益均衡。以下对四方利益进行了具体分析。
被征地(拆迁)的村民:农民作为征地拆迁的主题和对象,普遍情况下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在拆迁中处于不利地位。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好比是烫手的山芋,使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铁路建设毋庸置疑可以带动和推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于情于理都应该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当地政府也不想激化与当地村民的矛盾,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发展。铁办(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是临时组成的部门,有相关的国土资源、发改委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资金管理,及协调地方政府进行拆迁工作,隶属于某铁路项目建设总部。施工单位:即铁路建设单位,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征地拆迁中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地方政府和当地铁办尽快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二、乡村征地拆迁四方利益的博弈过程分析
征地拆迁的过程,即是上述四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进行博弈的过程。按常理而言,施工单位、铁办和当地政府三者会协同,共同面对被拆迁者,以使拆迁顺利进行。然而实际操作中,各方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在很多时候都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铁路建设农用土地的征用当中问题的核心即是对农民的经济赔偿和具体安置。农民的主要收益来自于土地,虽然近年来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城市务工,但是土地仍是他们的依靠。而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民对于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因此,农民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当不能满足他们的目的要求时,就相对的集体爆发干扰建筑施工的行为。施工单位与农民都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经济利益,不能达成共识,因此问题就比较突出。
而作为政府机关,首先他们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按时的完成上级的农民用地征用任务,保证铁路建设施工可以按照计划顺利实施。同时,政府机关又是百姓利益的维护者,需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这就使得政府成为一个矛盾体,既要完成土地征用,又要满足农民需求。
铁办主要是掌握征地拆迁的资金管理和土地的测量工作,所以在某些情况中容易出现部分官员的权力寻租现象。比如可以利用权力之便,随意的更改拆迁面积,是个别人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又或者将不属于高标准补偿范畴之内的土地,列为高标准补偿范围之内。这样内部权利的操作很可能引发农民的普遍不满,干扰土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施工单位除督促当地政府和铁办按时完成拆迁任务外,还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亲自与被拆迁者进行直接交流,或者为了自身利益与村民联合在一起,共同与当地政府进行博弈。
根据以上的四方利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农民是该项利益讨论的核心人物。农民的态度和配合程度,直接关系到土地征用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为了保证铁路建设的正常运行,应该均衡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只有利益均衡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三、铁路建设中乡村征地拆迁工作反思
乡村征地拆迁工作不是利益群体之间的胜败较量,而是应该努力找寻利益均衡点,实现最终的互赢。应该变换角度,站在对方的位置上进行必要的换位思考,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又不能过分损坏其他群体的利益,尽量达成相应的共识。
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应该做到以下两点:(1)高层负责制。根据需要组建拆迁共组负责小组,并确定责任人。此组织的建立,可以减弱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失真,并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避免了因时差而措施处理时机(2)村民自建维权组织。随着民主制度的深入,农民的民主意识的增强,农民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领导者由当地村民自己选举的精英组成。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村民作为一方博弈主题的地位;此外,因其代表者本身具备村民所给予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所以能使问题解决的解决更加直线化。
此外,针对于征地拆迁中的作者认识到得某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工程规划和建设中应以少占用民用地作为其中一个设计参考标准。拆迁量大,就意味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增加。(2)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在道德和自身无法控制的时候,我们只能依靠政策、法律和监督等外在的力量来约束。(3)赔偿标准细化。为了避免在处理中产生寻租事件和不公平现象,对于能细化和该细化的赔偿标准,我们应尽量的细化。(4)去除标签化。谈判各方只有站在统一的水平线上,才能公平博弈和协商,才更有利于拆迁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在谈判开始前就给被拆迁者带上“刁民”等不良标签。
铁路建设的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且土地征用范围广,设计资金大,涉及因素多,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本着公平的原则,既要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还要保证铁路建设的如期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卢春房,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推进“十二五”铁路建设再创新辉煌——在全路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J].中国铁路,2011,1
[2]罗琳.“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将稳步推进,市场财经观察[J],2011,5
[3]王英俊、王媛京.沪高速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探讨及思考[J].四川水力发电.2010,10.29
[4]〔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务馆.1984
[5]张学浪、戎向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流失问题[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8~31
[6]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李钟书、翁里.论城市拆迁中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博弈[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4
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选择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047-03
土地征收引发的农地产权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较长时间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尽管中国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仍暴露出诸多不足。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残缺、权力界定模糊、“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和补偿机制不完善是其核心问题。从制度安排视角考察农民失地的根源,探索保障农民权益之道,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界定不清楚
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但究竟指哪一级集体,由什么样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主体的职责却不明确。所谓农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乡、村和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格局,且各自的权利和边界很不清晰,由此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含糊、权能不清。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委托―关系完全脱节,进而产生了“委托―悖论”,无法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势必导致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争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使得农民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利益。
(二)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产权
事实上,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国家的限制。在使用方面,集体土地所有人无权对使用权进行出让、转让或出租。在收益方面,集体土地所有人无权对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主张权利;在土地处分方面,集体土地不能进行交易,也不能转让,集体土地只有被征收后方可进入土地市场。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组织和农户基本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租让权、交易权和抵押权。农民不是农地产权的直接主体,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直接主体,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排他使用权和自由转让权,以及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权,因此在农产品的生产、投资、收益分配方面缺乏足够的激励,丧失了市场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的权利和增长收益的机会。
(三)农民处于农地产权中的弱势地位
一方面,由于农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呈现虚位的状况,导致广大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缺少一个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在自身利益受到各级政府和集体组织的侵害时,没有自己的代表为自己的利益说话;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成员与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事实上导致农民处于权力结构的最底层,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甚至缺位。总之,在各个利益集团参与公共选择的社会博弈中,农民既无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与其他利益主体较量,也无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对侵权行为加以抗争。正是这种弱势决定了农民无力成为自身权益的维护者。
(四)农民土地处置权的缺乏,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无法成为有力的参与者和决策者
在中国,国家是农地产权的实际控制者,在现行农地制度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中,国家始终是这一制度的设计者,法律法规处处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与利益,农民在该过程中没有任何的参与权、发言权和决策权。中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农民集体是法律上的农地所有权主体,但其却没有对土地的处分权,而国家作为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掌握着农村土地的最终处分权。这样一来,土地开发商在土地的征收和买卖中不用与农民集体和单个的农民打交道,而是直接面对国家,作为国家代表的各级政府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介于开发商和农民之间的卖方的真正主角。结果是土地征收与否、土地征收的价格、土地征收后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等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内容,往往不是由征地单位和农民集体、农民进行协商,而是由各级政府与他们进行,最后,这一切问题就变成了政府的行政行为,农民在土地征收中本该享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被剥夺殆尽。一旦农民的权利被架空,其利益的维护也无从谈起。
二、现行征地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国家所有权和政府行政权力对集体和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制度上。
(一)“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征地范围过宽
中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为“权利寻租”提供了可能。现实中表现为土地征收权以及政府相关行政权利的极度滥用,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凭借征地权不断扩大征地范围,侵害了农民切身利益。
(二)征地程序忽视农民意愿,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在实践中,“公告”是在征地被批准后才告知于众,失地农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虽然法律规定农民如对征地有任何异议,都可向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述,但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农民对土地征用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进程”的规定,实际上变相剥夺了农民的谈判权。由于征地程序不透明,相关的信息不公开,农民无法参与征地费用补偿的决策过程,致使农民丧失了应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由于农民缺乏自己的组织代表,没有形成有组织的利益集团,阻碍了他们的利益表达,再加之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当自身利益受到各级政府和集体组织的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
(三)征地补偿费用偏低,征地补偿费的测算办法偏离市场经济规律
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测算。这种测算办法,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也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间接损失,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失地农民失掉的绝不仅仅是土地,而是与土地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益,土地能给农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和就业保障。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原来由土地提供的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农民因失地而被迫成为市民,这种身份转变包含着高昂的成本。失去土地后,农民所需的生活资料必须依靠市场,而市场又存在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原有的农业生产技能无用武之地,不得不从事非农产业,而农民又缺乏这方面的技能。这就意味着农民在向市民的转变过程将承担更高的生存风险和职业转化成本。而现行的征地补偿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失地带来的这些风险成本。
(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侵犯
征地利益分配中对集体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在征地补偿上对集体和农民利益的侵蚀。在征地过程中,农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分享农地转非引起的增值,是由农地的产权安排,特别是产权的转让制度决定的。谁拥有转让权,谁就能有利地分享土地增值。政府借助公权设置土地征用制度,以极低的补偿从集体和农民手中取得土地,再以高于对农民补偿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出让土地,地方政府以征地为名,行“经营土地”之实,存在巨大的牟利空间。二是乡村集体在利益分配上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上,由于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虚化,乡镇政府、村级组织都以所有者、集体财产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利益分配。村集体还以投资兴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等名义,尽量降低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使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更不合理。
三、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缺陷分析
对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还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中国大多数失地农民还没有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在城镇,基本上建立面向绝大多数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部分城镇困难群体还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而在农村,农民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生活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失地农民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特殊的中间群体。其特殊性在于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身份,但同时又没有完全融入城市并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一切权利。农民从失去土地开始,身份、职业、住房、养老等一切社会、经济关系都发生彻底改变,在承受社会风险上已经和城市居民没有本质的区别了。对于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后重新择业还面临着文化水平偏低、劳动技能较差,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等一系列难题。保障制度的缺位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要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关键就是要实现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城乡居民的平等权。
四、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制度安排
(一)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
首先,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将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土地所有权主体统一为村农民集体一种,以村民委员会作为人格化代表,给予其独立完整的法人产权性质,由其产权代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其次,健全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一是完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赋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允许农民自主经营土地。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赋予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索取的权力,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得土地的部分增值收益,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好处。三是加强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在土地承包的有效期内,农户有权处置产品,有权决定对承包地进行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赠予、继承等。
(二)规范政府行为,慎用征地权
首先对征地权的行使进行法律规制,对征地的“公共利益”做出进一步的界定。可采取国外对“公共利益”的做法,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公共利益”进行列举加概括条款的立法形式,提高其在法律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其次对征地权运行的程序做出严格的规制,征地程序是政府行使征地权所必须经过的步骤。在中国,土地征用程序应在限制征用主体和给予被征用者更多的申诉、抗辩渠道等方面发挥其对征地权的规制。再次是法律应该对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做出合理的界定,合理的赔偿是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的有效途径。
(三)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首先,依据地租和地价规律的要求,完善合理的农村土地购买价格的形成机制,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让渡价格的构成逐步合理化、科学化,以使农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而合理的实现。其次,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最后,是征地补偿市场化。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地参与市场交易。
(四)赋予农民应有的权利,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
在农地征收的过程中应当允许公民参与进来,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实现征地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政府要保证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并应当举行听证,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征地听证程序,一是征地目的听证程序,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听证程序,三是征地司法救济听证程序。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征地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跟踪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真实、合法。建立健全征地纠纷协调和裁决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修改;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5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130-02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保护耕地、促进城市化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法在立法之初所坚持的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及重管理效率、轻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使这部法律严重滞后。
一、土地资源配置与《土地管理法》
土地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础性资源,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社会安全。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关键是要依靠有效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目前,我国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所谓行政配置是指土地资源由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各种用地类型的比例以及以何种代价提供给用地者。市场配置则是各类用地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通过市场方式获得相关土地资源,以市场价格为指针,供求关系相调节,各类用地主体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及相应的成本和收益状况确定用地区位和面积。
确立完善市场配置方式,必须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来保障。作为我国重要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要通过市场的基础作用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就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特殊商品,必然趋向市场化。目前,我国土地市场不健全、国家干预不适当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利用不高效等诸多问题,都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有关。
(一)不健全的土地市场
首先,中国现行的土地市场为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土地市场”。城市土地市场包括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国家垄断一级土地市场,而集体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进行强制征用。二元土地市场的存在根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残缺和不平等对待造成的。这种城乡分裂的二元市场,使政府成为土地市场的垄断经营者,一方面造成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入及土地融资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政府对土地储备制度鲜有关注。
其次,土地市场不健全的交易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3条确立了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垄断制度。排除极少个例,在我国建设用地必须属于国有土地。实践中的弊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的用地审批制度,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供给,集体土地无法进入土地市场,就产权而言,形成了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不平等。
(二)不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政府和被征地的农民本应该平等地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但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入市,这使得土地增值收益被开发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获得,被征地的农民只能获得征地补偿,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则分配较少。《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但是实践当中补偿标准却与实际市场交易可获得的利益相距甚远。而且土地补偿无统一标准,“同地不同价”也屡见不鲜。现实中这种不平等的主体、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不统一的赔偿标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
(三)国家干预的滥用
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国家“滥用”市场干预情况凸显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主体,土地市场的垄断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使其权力过于集中又缺少监督;第二,地方政府依赖出卖土地获得财政收入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城建无序等现象;第三,征地范围的不明确,“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三、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完善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建议
目前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不完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土地管理法》中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式。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制和协调好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一) 健全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其主要存在三点缺陷:第一,土地原用途补偿制度,即政府对被征土地的补偿未将增值部分计入其中;第二,限额补偿制度,即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远远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益;第三,地方政府定价制度,即国家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具体补偿标准,而非土地市场调控价格机制。以上补偿标准严重损害了被征地人利益,实际上是把土地收益交由政府和开发商共同分享,实践当中屡酿 “征地悲剧”的恶果。
笔者认为,补偿标准应当由供地和需地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来决定补偿标准;如协商不成时,由双方都能接受的资产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决定补偿标准。此次《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而且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同时草案中还涉及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这实际上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
其次,健全农村土地入市制度。《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市场交易主体上应当改革,转变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现状,使农民在未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再通过调节税收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市场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使土地交易流程制度化,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减少腐败发生。健全土地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同时,从民法角度讲,改革土地权利制度势在必行。根据《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完善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的流转制度,改变目前《土地管理法》中集体所有土地不能进入市场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
(二) 完善国家干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国家对土地资源配置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替代市场,国家和市场应当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相互补充共同推进的作用。
第一,缩小土地划拨范围。《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公共利益”的边界难以确定,导致政府征地几乎不受任何实质性制度的制约而拥有过于强大的土地征收权力。“实现公共利益”成为地方政府强制征收土地常用借口。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政府征地的权力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以此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其次必须依法明确 “公共利益”含义和范围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二,改革《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规划和储备制度。因地制宜的制定土地规划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建立规划机制,来保障规划机制的科学、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同时,制定科学的土地储备规划,扩大公益性用地的收购与储备,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
第三,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和改革土地用途管制模式。严格耕地保护将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实际上,耕地保护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繁杂,但基本内涵应围绕责任及其操作体系展开。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及第七章“法律责任”,各种耕地保护制度都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致使立法的预期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土地管理法》修订时理应增加耕地保护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草案)》对此已有改观,增设了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耕地保护考核制,对强化耕地保护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不过,如何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以及考核不合格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四、结语
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仅靠《土地管理法》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宪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法律规范与政府干预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下一个五年规划推进中,城镇化规模不断扩张,土地利用数量不断攀升,进一步推动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世建.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04):116-119.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转型
“村改居”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经济结构、村民就业方式和文化生活需求等发展到城镇水平或者接近城镇水平的条件下进行的,由农村管理模式过渡到城镇社区的改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了“村改居”工作,然而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作为处在改革开放前列的佛山,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基本完成了中级工业化,进入高级工业化阶段,经过几年的发展,佛山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已经走在全省的前列,全市实现了城乡“七个统一”:统一了城乡户籍,统一了城乡基本医疗,统一了城乡规划,统一了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统一了城乡劳动力管理培训,统一了城乡低保标准。因此其在“村改居”上的政策和遇到的问题应该具有一定代表性。课题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选取顺德区伦教街道作为具体观察分析的样本。
一、“村改居”社区的特征
伦教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与广州番禺一水之隔,水陆交通网络完善,是顺德百万人口中心城区的组成部分,总面积59.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万人,外来流动人口约7.8万人,辖下有10个村(居)。在伦教7.8万的常住人口中,城镇居民4.5万(包括社区中由原农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1.6万人),农村居民3.3万。2007年实现本地生产总值80亿元,工农业总产值333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315亿元,农业总产值18亿元,出口总额209.16亿人民币,税收收入6.94亿元,财政可支配收入2.9亿元。2006-2007年,先后获得“中国木工机械重镇”、“获得“中国玻璃机械重镇”称号。伦教现辖下2个居委会,8个村委会,其中常教社区居委会是2001年由新民村民委员会、北海村民委员会和伦教居民委员会合并而成(顺民复〔2001〕57号《关于同意撤销新民、北海村委会和伦教居委会设置常教居委会的批复》),属“村改居”;三洲社区居委会是1991年由大南、大东、乌洲管理区办事处和大洲街道办事处合并而成(顺府复〔1992〕47号《关于伦教镇大南、大东、乌洲管理区办事处和大洲街道办事处合并的批复》),属“村并居”(一般统称为“村改居”)。这些新成立的社区与城市成熟社区相比,具有典型的转型期特征:
1、观念的相对滞后性。“村改居”后,农民在身份定位上,已属于城市居民,但由于长期农村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性的熏陶,社区内的居民仍保留有比较浓的农民意识,绝大多数村都只是名称变了,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以及周围群众的认识感基本上仍停留在原来的行政村。如不少村民仍习惯性地称呼居委会主任为“村长”,称社区为“我们村”。大部分受访者不知道“村改居”的情况,同时,他们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区别表示不清楚。90%的受访者表示不愿意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不少社区干部认为“村改居”跟原来没有什么大的分别,不同的只是挂着的牌子从“村委会”换成了“居委会”,而运作方式仍然照旧,因循原先的农村工作方法,
2、经济的相对独立性。“村改居”社区的转型是城市化推进的结果,由土地征用带来的高额补偿金让这些原来的农村甚至穷乡僻壤一夜之间成为“大富翁”,这些社区均有总量规模各不相同的集体资产,人均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有的净资产超过亿元。这些集体资产大多以房产、地产为主,每年收入完全可以满足社区正常运行的开支和社区干部的工资开支,经济基本上相对独立,一般不需要依靠财政拨款来维持。“村改居”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性质不变,仍为集体所有,这是“村改居”社区的福利主要源泉和利益关联点。多数社区仍旧把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而忽略了社区文化等基本功能建设,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现象是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越来越盛。
3、明显的村民自治特性。“村改居”社区居民的生活基本上集中在原村落的空间内,世世代代的家族、宗族、乡里乡亲等传统关系还在起着主导作用,社区还处于“半熟人社会”状态。多数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村(居)民,普遍存有“不能让外来户占了便宜”的思想,从感情上不接受“外来户”,不允许他们分享“祖辈留下的土地”和村(居)集体积累资产。调查发现不愿意外地人参加居委会选举占43.40%,愿意的占21.60%,无所谓的占35%。同时,原村(居)民同居一地,世代相邻,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村(居)文化,这种狭小范围内的文化观念往往具有排他性,外迁人口在短时间内很难融入。同时由于没有形成分散的单位独立分割和流动性较强的城市社区,从“村改居”社区的区域范围、社会关系、社区利益相关程度、社区政治参与来看,村民自治的实现条件基本没变。
4、社区自治管理的复杂性。城市社区是各类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中区域,可以为社区建设提供丰富的资源支撑,相比之下村改居社区由于特定的区域位置限制,社区共建资源明显不足。村改居社区内的人员居住情况相当复杂,除了居住着原来的村民,还有一些商品房的住户以及大量租居在居民家中的流动人员。有些社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已经数倍于原来的村民。而且社区人员的异质性和复杂性增大,有本地人员,也有外地人员;有相对稳定的,也有短时暂住的;有经商务工人员,也有闲散的社会人员。复杂的人口构成情况,使得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村改居”社区自治面临的挑战
由于“村改居”社区存在以上这些转型期特性,所以当前在自治上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
1、农民对城市化的抗拒。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政策,城乡的差异在逐步弥合,转为城市户口的经济收益在日益降低: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上国家对农民所实行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些地方农民享受的社会福利,往往高于目前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福利待遇(见附表)。此外,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普遍偏低,难以在市场经济中立足,因此,农民对实施城市化有抗拒的心理。
附表:“农村居民”在适用政策上有如下的不同:
项目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政策依据
计生
处
罚
伦教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2007年的标准,农村居民单方罚44412元。
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城镇居民单方罚78018元。(全区统一标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社区居委中原农业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问题的复函》(佛人口计生函字[2004]15号)
生
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安排第二胎指标
“村改居”(即常教)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2004年7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在2009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村并居”(即三洲)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2004年7月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在2009年6月30前按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村委会改居委会有关生育政策和户籍管理措施意见的批复(顺府办复[2003]77号)、《批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的请示>》(顺府办发〔2004〕101号)、《关于明确城市化期间生育期限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2003]124号)
项目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政策依据
奖
励
发放农村独生子女或纯二女户家庭奖励:80元/月/人
四年过渡期满后,取消发放(如三洲,2008年8月起停止发放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明确城市化期间生育期限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2003]124号)
教育
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降5分录取。
四年过渡期满后,取消降5分录取优惠。
《关于印发佛山市200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佛教考〔2006〕31号)、《关于我市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女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给予照顾录取的实施意见》(佛人口计[2007]49号)
民政
2008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2008年城镇孤寡供养标准每人每月320元。
《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关于核定2008年五保供养标准和追加供养经费的复函》(顺府办函〔2008〕60号)
人身损害赔偿
农村居民按照人均纯收入5079.78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85.97元的赔偿标准计算。
城镇居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2432元的赔偿标准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武装
新兵入伍条件初中文化程度
入伍条件必须高中文化程度
2、“村改居”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存在缺陷。顺德区1993年开始全面实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产权关系的明晰,生产要素配置的优化,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村改居”后虽然政府下拨的社区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但“村改居”社区并没有真正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体系中来,社区管理费用及基础建设等公共费用主要仍由原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来的股份合作制内在的制度缺陷也逐渐显现。顺德区在集体经济改制进程中先行一步,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转制为集体经济管理有限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由于转制的公司既要按照公司法要求,上缴各种税费,同时又要承担绝大部分的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因此公司运营不堪重负,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如2007伦教村、组两级负担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总额分别为一般公共服务4277.58万元;国防45.38万元;教育支出9800万元;文化教育与传媒412.8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127.25万元;医疗卫生168.76万元;环境保护28.5万元;公共安全1604.3万元;城乡社区事务7602.88万元。在改制居委会的强烈要求下,顺德区的集体经济管理有限公司又退回到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运行。沉重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严重制约了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3、社区自治的难度明显增强。由于社区自治面临人员流动性增强、观念意识不统一、社区凝聚力不强等转型期特征的复杂局面,目前“村改居”社区自治还无法有效整合全部资源和人力,自治难度明显增强。这主要源于居住在这些社区人员的自发性、无序性以及数量的庞大,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大量外来工的涌入和聚居,村落的传统格局开始受到冲击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严重的超标违章建设行为、良莠不齐的建设质量、居住空间的超负荷使用,尤其是那些沿街搭建的简易用房,外观简陋和分布随意,不但挤占了有限的绿地、院落和道路,还严重地破坏了社区的空间布局和景观环境。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后天匮乏和难以承载,这都使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处于相当严重的艰难和缺位状态。
4、社区公共服务职能亟待增强。对照成熟的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还有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村改居”社区经济上相对独立性的经济发展压力所导致的。由于“村改居”后仍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绝大部分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这使社区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不得不把发展经济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一方面使得社区构建组织体系时就要有一个社区经济的直接管理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经合社与社区组织两位一体的组织形式虽然在过渡阶段有利于村级经济对社区组织的支持,但也很容易导致社区对经济的整体运行形成包办,两者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形成社企分开的良性社区组织体系。另一方面有可能影响社区服务这一核心功能的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的定位也可能发生异化。此外,这种公共支出机制,也导致“村改居”社区在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上出现两极分化,集体经济实力强的社区,因有充足的经费,就能为居民提供比较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和进行社区社会事务的自治。相反,社区公共事务则往往陷于管理“真空”,如在广东佛山市三水区的布心村,村民在1992年变成城市居民后的16年,布心村出现了奇异的发展停滞:社区里没有一条水泥路,村民没建一栋新楼,没一个公共电话亭,没有一盏路灯,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现象。而且,“村改居”社区的日常管理往往仍沿用旧体制模式,依然要承担包括党建、人武、计生、综治、医疗、土地等多方面工作,因社区人力、物力有限,社区服务反而严重不到位。
三、制度突破和路径选择
(一)明确保障各方的权利,让他们在城市土地重组进程中得到实际的利益。
第一,确保村民对集体资产的产权不受剥夺。“村改居”过程中,应保证改制后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不变,即原农村所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产权,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归原村民集体所有;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归享有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的原村民集体所有,村民按股分红。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变,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之前,这是保障改制后居民基本生活的关键。
第二,确保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现村委会到居委会的转变,有必要进行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实现与城市土地制度的对接,但同时也须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所属。农村土地产权可分解为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权又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村改居”过程中,应保证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变,也即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被剥夺。同时,维持土地用途不变,因国家建设需要转为建设用地时,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偿。其次,必须合理分配征地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确界定征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村改居”后,村内剩余的土地转为国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应由全体股民按股分享。同时在征地过程中,适当提留建设用地,为集体经济提供发展空间。
第三,保障基层干部的收入待遇。一是保证基层干部的平稳过渡。基层自治组织的干部转为居委会后,虽然职能、职责有所区别,但民选的性质并没有变,因此两委成员可以直接过渡,待任期届满再进行重新选举,这样既可以消除村干部的忧虑,保证平稳过渡,也节约了资源。二是在保证基层干部工作福利的同时,规范其收入。作为村委会干部的时候,村集体经济补贴数额巨大,然而实际上很多是灰色收入。转制过程中,对基层干部收入进行规范,由政府统一补贴,同时村集体提供适当的奖金性质的补贴,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也作为对基层干部一种激励措施。
此外,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在逐步向城市标准靠拢的同时,要给原村民一个缓冲时间和心理适应期,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原农村居民,在“村改居”后继续享受。还有其他如环境卫生、学校管理、治安等琐碎而又不得不重视的问题,都有待进行深入探讨,寻找恰当的解决办法,协调好各方的利益需要。
(二)、建立有利于“村改居”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目前“村改居”在推行过程中,往往碰到制度障碍,使“村改居”举步唯艰。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筹的保障制度,制定具体可行的“村改居”措施,为“村改居”创造制度和政策环境。
第一,明确公共管理的主体以及费用来源。“村改居”后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必须加强社区建设,改制后原农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但由于这些费用过于庞大,政府财政不可能一下子承担全部管护经费。因而在“村改居”的实践中,为使“村改居”平稳过渡、减轻政府负担,往往维持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和资金投入渠道不变,社区建设和管理经费大部分仍然要从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股收益中支付。对于这一问题,要考虑现实的困难,制定明确的计划,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减轻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直至完全脱离对集体经济的依赖,使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主体。
第二,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村改居”要彻底切断原村民对土地的依赖,必须解决原村民的就业问题。政府除了给失地农民以适当的经济赔偿,鼓励其自谋出路,还应积极帮助他们实现职业的转变,使其真正成为城市的一员,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机构职业介绍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在内的一条龙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二是做好失地农民的求职登记。为失地农民跨地区流动就业提供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使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三是政府要加强与企业沟通,
(三)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从根本上减轻政府负担
【关键词】油田和地方 关系 问题 对策
近些年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进行,油田企业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逐步清晰化,特别是在极力提倡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放开与大型企业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油田与地方土地经营承包者之间、及油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明显。因此,油田企业应当为地方群众多做好事,做实事,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帮,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好油田企业和群众之间的矛盾,树立石油企业良好的形象,为油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并处理好跟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而确保油区工作的正常进行,推动油田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油田和地方关系的问题
(1)地方政府在油田企业所在地获得的收益过少,缺少支持油田企业的积极性。开发油田企业、销售石油产品的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是归中央所有的,中央和地方的共享增值税,大部分的也归中央所有,剩下的所上缴的营业税和资源税等基本上是属于省级财政部门的,仅仅还有一少部分的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归市级以下财政部门所有,土地的所有者几乎没有取得收益,从而导致了地方和中央的收益不均匀。
(2)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对油田企业的消极影响。随着农业的不断进步,开发了一系列的高附加值产品,产量也在不断地提高,从而使得各种补偿费增加。并且地方政府带动群众开发卤虫池、虾池、蟹池和海产品养殖等项目,把油区分而隔之或者是包围,进而淹没了输油管道,冲断了进井的道路,威胁到了油井的顺利生产,再加上油井管道的穿孔和老化,增加了污染事故的发生次数。由于较难界定水污染的补偿标准,因此使得油田和地方的关系更加紧张。
(3)地方油区管理部门的设置与油田企业的需要存在矛盾。
油区部门是负责协调服务的,因为不具备生产能力,所以在协调工农矛盾的过程中会向油田企业多收取一些费用。同时,由于地方农民不能够实时地获得相应的补偿费,从而导致地方农民都不再信任油田企业,跟地方油田企业形成了敌对的态势,因此,不利于油田和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4)油田内部各个单位的补偿标准不一样,较难协调油田和地方的关系。油田的生产需要各个单位共同协作,一起施工,由于内部的管理是纵向的,与此同时,不少的二级单位的经营方式是独立的,具有独立决策的能力,因此,为了本单位更加方便地进行工作,常常会使用一些比较灵活的补偿方式。地方部门却常常要求比较高的赔偿标准,导致采油厂的工农费用支出越来越高。
(5)石油企业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污染。在石油的炼制、贮存、运输和生产的过程中都会存在漏油和泄油的风险,在生产过程中当中的各种污染物,像重金属和油类等物质会对水土环境构成危害,最终污染地下水源。这些污染给当地造成了比较重大的损失,这是油田企业的补偿所不能弥补的。
二、解决油田和地方关系问题的对策
(1)加强自身学习掌握工作方法与程序。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十”文件。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油田土地及工农费用结算规定》以及《油地工作实用文件汇编》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加以运用,使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在办理矿建征地过程中,通过实践,掌握了相关程序和方法。
(2)实现油田和地方的和谐发展。第一,制度上的保障。油田和地方需要一起完善共建组织机构,专门处理油地共建事务。第二,搞好油田和地方共建的规划。油田和地方政府之间应当紧密联系,协同合作,充分应用油田企业的技术、人才和装备等,整顿小型机加工企业,借助股份制和改组等手段,以油田作为依托,做大市机加工业,使油田能够集约化的发展。第三,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支撑油田企业的长期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聚集了众多的资源,是油田和地方迅速发展的推动力。第四,更深层次地加强油田和地方是合作,共同发展。油田和地方必须要把油田的稳定发展和地方的稳定发展结合起来,油田和地方可以依靠产业链条的配合发展项目,实现优势互补。第五,进一步搞好地方的建设管理,以提高城镇的形象与品位。在城镇的建设管理上,应当树立积极向上的思想,认真学习一些城镇油田和地方共建、市场化运营的成功案例,努力创造一个品牌型的城镇,强调改革创新与以人为核心的主旨。
(3)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和谐。呼吁相关的立法机构不断地完善《能源法》,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效力,保障油田企业打击涉油犯罪、油区治理、对外协调和生产等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进一步明确油田和地方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上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共建资金渠道清晰化。地方政府和有关的部门应当服务热情,依照法律办事,打击各种违法现象,为油田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和环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属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国际劳动合同范本
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签订劳动合同范本
企业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各省市劳动合同书范本
最新劳动法合同范本
不同省市劳动合同范本
美容院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man644
回复 2 楼 20xx-03-17
劳动合同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年__月__日,续订合同________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__年__月__日
#################################################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三十九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man644
回复 3 楼 20xx-03-17
甲方:
名称: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因生产、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为________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条件;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三、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3.根据待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
4.其他: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man644
回复 4 楼 20xx-03-17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文书要点
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是指私营企业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这三种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应与劳动者签订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签订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避免签订没有合同履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长期的(5年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1—5年),也可以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合同履行期限,同时,还必须约定合同履行的起止年、月、日,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无据可查。
(2)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当事人双方均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有条件的,经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要避免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空口无凭。
(3)生产任务、数量、质量指标要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