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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工作汇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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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工作汇报

第1篇:企业行政工作汇报范文

一、我国政府主导型社会工作形成的原因

政府在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其中的缘由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工作本身的原因,也有政府方面的原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一)社会工作本身的因素

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比较曲折,虽然在20世纪20年代初社会工作已经在我国产生与发展了,但1952年高等院校院系调整时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被取消了,直到1985年才被重新提出恢复重建,1988年国家教委批准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设立社会工作专业。可以说,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领域,发展的时间不长,自身力量薄弱,资金短缺,对政府的依赖性较高。20世纪末期我国社会工作才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家也制定了许多有利于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方面的因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社会问题集中涌现,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缓解各种矛盾,政府逐渐认识到社会工作的益处,即政府可以借助社会工作机构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借助社会工作相关机构解决弱势群体面临的各种问题,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并且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来提供公共服务这一方式来解决资源分配合理化问题。

社会工作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政府也大力推动其发展,不仅体现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方面,还体现在对其职业化、制度化的建设上,以及政策制定上。

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方面,从80年代末以来的短短20多年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速度极快,开设本、专科层次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超过300多所。2002年7月,在教育部高教司同意下,受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社会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指派,社会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思斌教授领衔,在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的框架下集中较早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负责人及资深教师,编写《社会工作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在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化建设方面,国家也在积极的推动。如2004年6月,“社会工作者”被首次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2008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的《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这是我国首次设立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也是对社工人才使用瓶颈的重大突破,使社会工作专业化与职业化实现了真正对接。

在政策制定上,国家制定了许多有利于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如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在2010年国家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中明确提出要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政府的各项有关措施都有力的推动着我国社会工作在向前发展,有了政府的支持也让许多社工机构得以生存,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或社工岗位这一方式让许多社工机构缓解了资金压力,有了服务经费,而且政府的这一举措也增加了对社会工作的认同,亦帮助社会工作得到更多社会公众的认知和了解。

二、社会工作专业性的体现

每个专业都有自己区别于别的专业的独特性或特点,社会工作当然也有自己的独特性,可以区别于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这样才可被称之为社会工作专业。所谓专业都有其共同特质,1957年格林伍德提出专业的五项基本特质,即系统理论、专业权威、伦理守则、社会认可、专业文化。虽然这些并不是判定专业性的唯一尺度,但可以检验某一职业专业性发展程度的高低。我们可以暂且用这个标准来看社会工作这一专业的专业性是如何体现的。

首先是系统理论。社会工作有自己专业的一套指导理论,从理论的分类来看,大卫.豪把社会工作理论分为为社会工作理论和社会工作理论两大类;而马尔科姆.佩恩则把社会工作理论分为实证主义理论和后现论。具体来说,社会工作理论有生态系统理论、增权理论、优势视角、灵性视角等等,这些都是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具体服务活动时的指导理论。

其次是伦理守则。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就是一整套指导从事该专业的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并预防道德风险的行为规范,它包括实际工作步骤的一般规则与标准,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社会工作时需要遵守一套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守则,不同的国家、地区的伦理守则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围绕人本主义、尊重、接纳、保密等社会工作核心价值来制定。

第三是专业文化。从社会工作专业的角度来讲,专业文化主要是指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理念及社会工作价值观。社会工作价值观是社会工作实践的灵魂,对社会工作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社会工作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专业的技巧,如对质、倾听、同感等,这些服务技巧也在细节上体现着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特性,理清社会工作价值观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认识社会工作的特色及其本质。

第四是专业权威。专业权威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主有一种判断的专利权,案主可由这种专业的权威获得一种安全感。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通过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对案主的需求进行评估诊断,案主认可并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制定一套解决问题的方案。社工的专业权威是建立在对人的尊重与帮助的基础上。

第五是社会认可。社会工作在我国发展的过程是从被接纳到否定再到被接纳的这样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当前我国对社会工作的态度可以这么讲:政府是理论上认可了,也制定了一些政策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但是并没有理解和认识到社会工作的独特性;社会大众整体上对社会工作的认可程度是比较低的,许多人还是不了解社会工作是干什么的,一些人只限于知道社会工作但并不是真正的了解社会工作。虽然社会工作在现阶段得到社会认可的程度不是很高,但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还是让人有期待的。

三、我国社会工作在发展中保持其专业性的策略

当前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还处于专业化和制度化的初步发展阶段,社会工作的专业自主性还比较薄弱,概括的可以说是处于行政力量和志愿服务的夹缝中。我国社会工作不管是起源还是发展都牵扯着行政力量,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已经发展成为政府主导的社会工作了,那社会工作如何在这种背景下保持其专业性呢?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要处理好与政府行政力量之间的关系,还需要社会工作知识分子的努力,以及政府、社工机构等的共同努力。具体策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从政府的角度来谈

现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市级层面显现出来的政府与社工组织之间的关系如果说是服务购买者和服务供给者关系,但到区(县)和街(镇)层面,这种关系往往就蜕变为一种“我出了钱,就要你办事”的现实逻辑。一些街(镇)的政府部门会直接插手或经常干预社会工作组织的内部管理事务与具体工作安排,甚至可以心安理得地吩咐社会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去帮助他们打字写总结材料布置会场、出黑板、报张贴公告等。政府部门所安排的这些“份外”工作,不仅挤占了社工组织工作人员大量的本职工作时间,也使得他们根本无暇顾及或有效回应服务对象的真正需求。我国政府一向都是“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所以才会出现政府支持的社工组织有很多时间在处理行政上的事务,或是花费大部分的时间在准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而没有太多的时间为需要帮助的人开展专业的服务。

我国政府对社会工作概念的理解比较宽泛,并不是专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对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专业技巧都没有很好的全面的认识,所以在社会工作开展专业服务时,可能不认可其服务方式,而让社会工作组织采取他们政府的行政方式去解决,这样不仅打击与限制了社会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服务的动力与权限,还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社会工作的认可度及满意度。另外,政府支持的社会工作组织在开展服务时,会受到一些政府方面的限制,一些有可能涉及到对政府有不利影响的服务或服务领域,社会工作组织是不会被允许开展服务的。

(二)从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分子的角度来看

如果说政府是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一支重要的外部力量,那么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分子是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一股重要的内在力量。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分子有义务也有责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向前发展。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工作在发展中如何保持其专业性,其中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分子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笔者认为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分子在我国政府主导的社会工作如何保持其专业性的过程中,可以从两方面来做。一方面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分子要形成专业话语,不断影响政府的行为。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分子要不断的澄清“什么是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是什么?”、“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技巧有哪些?”、“社会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等一些关于社会工作本质的问题。通过专业知识分子对这些问题的澄清与宣扬,影响政府的行为,让政府及社会大众能转变之前对社会工作不准确的认识,进一步了解社会工作,并更加认同社会工作,继而支持社会工作的发展。

另一方面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分子要不断致力于社会工作本土化理论及价值观的探索,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与中国文化相符合的社会工作指导理念和专业服务的技巧与实践模式。有了一套本土化的社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实践框架,这样能让社会工作在开展服务时更好的发挥其专业价值,其服务的效果会更加突出,这样就会让政府对社会工作改观,也能让政府更进一步认识社会工作,了解社会工作的独特之处,增强政府对社会工作的认同感。同时,本土化的指导理念及操作框架也能让社会工作者在实践时更有依据更客观,服务效果也会得到更多社会大众的认同,从而提高社会工作在政府及社会大众心里的地位及满意度。

(三)从社会工作机构来看

第2篇:企业行政工作汇报范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2000年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的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1999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地税局《关于核定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号文件)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对1999年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其中,重点检查的内容有:

(1)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是否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关于1999年企业工资总额及效益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号)及《关于进行1999年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40号文件)中“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的规定提取挂钩工资总额。

(3)企业是否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批复中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4)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及列支渠道进行列支。

(5)企业工资基金结余情况。主要检查企业财务相关科目与劳动报表的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列支工资,有无超标准列支、超发工资情况。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1999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否突破北京市的1999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突破上线是否经过批准,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银行领取的工资是否超过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

(五)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

(六)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的情况。

(八)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有工资储备金的,原则上应将其超提超发的工资从工资储备金中扣减,同时调整相应会计科目;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应核减多列成本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

2.对超预警线发放工资的企业,应认真学习市里有关工资指导线办法的规定,认真查找原因,在以后年度严格合理控制工资增长幅度。

3.对历年工资储备金不实的企业,要求其财务部门、劳资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字,劳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一致。

4.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领取工资的企业,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资联审制度,做好与银行的配合工作。

5.对在检查中发现统计报表错、漏报问题的企业,应找出原因,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统计制度方面的管理与培训,保证报表统计数字准确,全面提高报表质量,同时应补交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6.对存在漏缴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补交漏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部署工作,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由企业主动按上述处理原则进行纠正,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