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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省管县 财政体制 改革
一、背景
近年来,国内部分省市为了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发展县域经济,开始推行县级财政省级直管制,来充分提高财政工作的效率,保证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就山东而言,自2009年起我省开始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试点改革,将包括商河、莱阳、高青、安丘、惠民在内的20个县或县级市纳入本次改革试点的范围内,并已开始逐步实施。
相对于传统的市管县,省管县是指省级财政跨过市一级财政,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直接面对县级财政开展相关业务的一种财政管理形态。这种财政管理形态可以充分解决以往市一级对县级干涉过多,对其省级拨付资金进行部分截留,县级对其自身经济发展没有发言权的弊端。除此之外,还可节约大量的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有效的解决了信息失真发生的可能性。
二、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优势
1.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施后,由于市一级中间环节的取消,省级财政可以直接结算至县,实现了市级与县级财政主体地位的平等化,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市一级对省级财政资金的截留,而通过省级与县级的直接交流和对话,可充分增强省级对县级财政的调控能力,有效避免了由于存在中间环节所导致的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以山东为例,由于第一批所试点的20个县(县级市)大都属于经济不发达的县域,有些甚至为贫困县,本次试点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即为财政资金的拨付。
2.有利于“三农”事业的发展
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质上是在财政方面对公共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其目的就是从体制上解决县级财政资源不足的问题,使其可以集中财力发展县域经济以及各种社会事业,提高乡镇居民、农民的人均收入。由于县级所直接面对的为基层乡镇和农村,农业问题的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都需县级财政直接予以解决,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其意义重大。在改革后,县级财政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投向上述领域,极大的推动了三农问题的
解决。
3.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了充分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必须对其县域经济进行重点扶持,通过更多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的投入,来壮大县域经济、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城乡稳定。在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省级可通过对其财政的综合调控,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来将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和政策给予充分落实,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硬软件环境。就县级而言,其可以充分利用发展空间扩大,权力使用灵活,财政资金充裕这一良好机遇,推进自身县域经济更好更快的向上发展。
三、省管县体制改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国内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实施的具体模式来看,可具体分为三类,一为全面放权模式,即省财政将原来隶属于市一级的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其以浙江为代表;二为区别对待模式,即改革的对象主要为省内经济不发达县,通过对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补助力度来扶持其发展,其以山东为代表;三为稳妥渐进模式,即由省市先共同对县级财政进行管理,再予以逐步放权,其以吉林为代表。虽然这些省市在其改革初期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同时却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主要如下:
1.行政与财政管理体制的矛盾
从目前来看,已实施改革的各省市所遭遇的首要问题即为行政与财政体制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由于财政在实行省管县后,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却没有随之予以改革,依然按照省管市、市管县这一传统体制来予以管理,因此使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实施省管县后的县或县级市的行政权、审批权、人事权和其他行政管理依然由市级来进行管理,明显超出了其财权所能承受的范围,形成了市级财权与其事权不对称的现象,这种财权的架空将必然会为今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留下隐患。
2.市级财政管理的积极性下降
在实施省管县后,市一级不再具有对其改革县或县级市财政的重要管理权,因此其职能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主要以监督检查、报表汇总以及业务指导为主。由于这些职能仅属于财政管理的一般权限,不具有硬性约束的效力,因此其必然会影响市一级实施管理的积极性,后者不会再对省级所出台的对县级增支政策和项目资金予以相应的配套。此外,省管县的实施还会使市一级财政工作的重心予以转移,其极有可能不会再加大对县级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从而也影响了县级其他工作的相应开展。
3.省级财政管理总体压力加大
以山东为例,在实施省管县前,省级财政直接管理的只有十七个地市,而在此次改革实施后,省级财政直接管理的范围将扩大至三十七个,除了原有的地市之外,还增添了二十个直接管理的县(县级市)。由此可见,省管县必然会使省级财政管理的压力加大,这不仅表现在财政工作的强度和难度方面,而且还表现在现有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上。目前县级政府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县乡财政困难,而省管县的实施虽然可以初步缓和这一矛盾,但更重要的是中后期的持续拨付,这无疑又给省级财政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省管县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改革建议
1.统一行政与财政管理体制
在实施省管县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要予以相应明确,并努力将地市级财政的主要职能转移至保证该区域公共职能发挥、为其辖区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上,实现市、县两级行政职权的合理划分。对于县级与财政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市级应逐步予以退出,而对于包括县级在内的全市的社会公共事业,依然需要在市、县两级共同予以分担,且市一级还要加大对其的投入力度。此外,市级还应负责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执行质量及力度进行监督检查,这也是对省级财政予以协助的表现。
2.充分理顺市、县两级关系
改革后,市级依然要加大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县级经济发展进行扶持,努力使此次改革的效果落到实处。虽然原由市级财政负责的对县级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各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资金管理等转由省级财政负责,但是市级财政依然需要对县级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和制度以及综合性工作进行管理,依然需要发挥其在调查研究、决策、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长期来看,由于市级仍然是县级的领导机关,因此上述职责的履行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3.积极完善省以下分税制度
由于在省管县后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有所变化,因此必须以政府职能、税基流动性、财政需要、受益范围等为依据,对省、市、县三级税收进行重新设置,以合理平衡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此,首先应将税基较广、流动性不大、收入稳定和有利于征管的税种作为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以改变目前县级没有主体税种的不利局面。其次,对于省、市、县之间的共享税,应通过省级财政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的不同来确定相应的分享比例,再予以合理划分,在必要时还应向市、县两级予以倾斜。
参考文献:
[1]罗 彬 张红珍: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研究 .[J]. 德州学院学报,2010(01)
[2]李继红:关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考 .[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02)
【关键词】省以下财政 体制思路 对策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至今已有10年,总体上看虽然基本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但从体制的规范性和改革的彻底性来看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分税制体制改革目标还远没有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和地方财政经济的发展。本文分析了现行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议。
一、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运行特征分析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和重大改革,初步形成了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建设,并没有充分考虑地方多级政府职能要求,也没有严格的遵照国际上通行的地方多级政府下的分税制体制运行模式。
规范化程度普遍不高。省以下分税制体制改革没有明确制定全国统一的总体改革方案,尤其是县以下财政体制形式更是多样化,县对乡确定财政体制时,多带有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
自上而下逐级推进。首先在省级与地市级之间落实分税制体制,然后在地市级与县级落实,最后在县乡两级之间落实。
省以下财力分配呈集中趋势。大部分地方存在省级财政“二次”集中财力、市级财政“三次”集中财力的情况,致使低层级政府的财政困难进一步加剧。
二、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行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体制设计基础的偏差,加之新老体制并存,各级政府间事权界限不清,权责不明,转移支付不规范等因素的影响。
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欠发达地区失去财力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从理论上讲,财政收人分配体制的规范划一无可厚非,然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这种基础上硬性实行“一刀切”的收人体制,加上现时的转移支付能力低下,势必出现“将小鱼穿到大串上”的问题,从而给这些弱势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体制。
财权与事权严重错位,上级政府干扰下级政府事权、财权现象普遍发生。现行分税制留给县级财政的收人能力十分有限,而县级财政承担的支出项目和内容却极为宽泛。各省分税制体制方案中,虽然大体规定了省、市、县的支出范围,但在实际运行中,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支出水平的提高,市县级的事权不断增加。
分税体制及其转移支付制度的某些不完善,导致地区之间苦乐不均。分别始于1994年、1997年的分税制改革及转移支付改革,均程度不同地沿袭了基数法的痕迹。在保留不尽合理的利益格局的同时,又创造了新的不公平,导致新的苦乐不均。从分税制看,它的基本思路是注重收人的划分,且主要调整收人的增量部分,而存量部分被视为地方既得利益加以保留,从而把旧体制下不尽合理的利益格局带人了新的体制。
三、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思路与对策
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对既得利益的调整,而注重体制创新是完善财政体制的根本动力。因此,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既要借鉴国际经验、符合分税制体制的惯例,又不能脱离我国的具体实际。
通过“弱市虚乡”减少预算级次,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当前我国财政体系共有中央、省、市、县、乡镇五个层级,预算级次过多不仅造成机构重叠、人员臃肿、财政养人过多、不堪重负,而且降低了行政效率,形成层层集中、层层截流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因此建议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逐步弱化市级财政―取消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财政,市级财政只管市区,区作为市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与乡镇一样不享受一级政府的财政体制;虚化乡财政―将乡镇财权上收到县级财政进行管理,乡镇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承担一级政府的财政职能。
合理划分税种,确定各级政府财权。要本着调动基层积极性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根据增加固定收人、减少共享收人的原则,确定各级财政的主体税种,将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集中的部分专项收人按其不同的性质和责任分别下划到县级,分别设置省税和市县税,将税基较广、收入稳定、流动性不大的税种作为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改变目前县级没有主体税种和共享税过多的局面。
内容提要:我国政府在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同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化解相关矛盾,以促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有必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它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财政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同步、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有限、地方税制建设落后等问题与我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存在矛盾。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是我国当前财政领域的重要变革之一,必将给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乃至行政管理体制带来深远的影响。2009年7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这次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2012年底,力争全国除民族自治地区外全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近期首先将粮食、油料、棉花、生猪生产大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民族自治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财政的扶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从总体目标中可以看出,本次改革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而在此之前,我国已经有许多省份开始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探索了。浙江省是我国最早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省份,事实上浙江省一直以来都没有实行真正的市管县财政体制,加之四次强县扩权改革,省直管县体制逐渐由财政领域扩大到行政、经济管理等领域,消除了县域经济发展的障碍,提高了县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使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远高于国内其他省份,2008年全国百强县(市)中浙江省有24个,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除浙江省外,全国其他省份如湖北、广东、福建、安徽、湖南等省份也都主动进行了省直管县的财政改革,而随着财政部改革意见的,全国范围内的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正在全面启动。
一、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必要性
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有其必要性,因为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与市管县财政体制相比在我国特定的条件下具有许多优势,对我国地方经济与地方财政能发挥积极作用。
1.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在传统的市管县财政体制下,县级政府各项经济工作都受到地级市政府的约束,缺乏政策制定的自。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级市政府一切政策的制定往往都以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从而给县域经济发展设置了一定的障碍,更有甚者还出现地级市政府通过限制县域经济的发展来壮大市区经济的现象。通过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可以扩大县级政府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所承担的责任与权利,并最终实现地级市政府与所属县级市政府在经济政策制定上具有对等的自,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本区域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2.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市管县财政体制下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往往会通过“漏斗效应”而被地市级政府截留。在全国大部分县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上级政府拨款而缺少有效的来源途径的情况下,县级财政非常困难,地级市财政则通过对所辖县的财政截留而显得相对充裕,这就造成了省、市、县三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不顺。各级政府财政收入是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与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对应。在市管县财政体制下,县级财政困难而地级市财政富足,则县级政府为辖区内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就低于地级市政府为市区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造成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通过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通过地市级政府而直接到达县级政府账户,使县级财政得到充实,并消除了地市级政府截留县级政府财政资金的不合理现象,理顺了省、市、县三级政府间财政关系,在此基础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3.促进行政管理效率提高。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五级政府,这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复杂等因素有很大关系,但过多的政府层级增加了政府的运转成本,导致政府机构人员膨胀,效率低下。就世界范围来说,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三级政府,即使是和我国国土面积相当的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都是实行三级政府,从这些国家政府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三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较高。我国通过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跨过地市级政府而建立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的直接财政联系,消除了地市级政府在省、县级政府财政运转中的过渡环节,减少了政府财政管理的层级。政府财政管理层级的减少,一方面可以减少相关人员的配置,降低不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开支,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转移的交易成本,总体上带来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矛盾
我国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有其必要性,但基于国情的特殊性,在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这些矛盾的产生会影响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进程,限制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在我国建立以后优越性的发挥。我国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中可能的矛盾有:
1.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矛盾。我国疆域辽阔,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即使是同处于一个经济带的不同省份,其经济条件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浙江省县域经济发达,县级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总量的70%,地级市在全省经济总量中的份额不像其他省份那么高;广东省县域经济发展落后,县级财政收入仅占全省财政收入总量的6.5%,地级市在全省经济总量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此外,我国西部各省份的具体经济发展水平又与浙江、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有着很大的差异,在这样的条件下并不是所有的省份都适合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我国推进省直管财政改革的步骤是,在2012年前将除民族自治地区以外的所有省份纳入改革范围,这样一来,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条件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形成矛盾。我国当初建立市管县体制的原因是为了经济发达的地级市能够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县域经济的发展。如果不根据地方具体经济条件而实行“一刀切”,盲目地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必然会约束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积极作用的发挥。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同步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矛盾。从财政部的通知可以看出,本次推进省直管县的改革仅限于财政领域,而未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同步与全面推进省直管财政改革形成矛盾,它将阻碍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积极作用的发挥。尽管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关系在省直管县条件下不需要通过地级市而直接发生,但由于地级市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上作为县级市政府的上一级管理机构,它可以运用自身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力为本级政府谋求利益,从而影响县级市经济的发展。比如地级市掌握着所属县级市一些重要项目审批的权力、区域经济政策制定的权力、工作人员人事调动与升迁的权力等,这些行政资源可以成为地级市政府谋求本级政府利益的有效工具。此外,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同步,市级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上级管理部门依然存在,仅仅通过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带来的人员、设备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非常有限,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积极作用未能完全发挥。
3.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有限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矛盾。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解决的只是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省级以下政府缺少主体税种作为政府主要的财政来源。在五级政府体制下,县级政府财政收入很大部分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与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均等化有直接的关系,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均等化则直接决定各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我国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条件下,地市级政府平衡所属县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能消失,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就直接取决于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的水平。然而,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主要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按照宽口径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不足15%,下级政府无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安排财政支出,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有限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矛盾,影响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功能的发挥。此外,由于大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都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支配的财政资金进一步减少,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进一步削弱。
4.地方税制建设落后与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矛盾。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三级政府,由于政府层级少,每级政府都会有相应的主体税种与之匹配,为该级政府的正常运转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撑。我国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的责任,充实县级财政,并消除地市级政府对所辖县域经济发展的束缚。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将相关税种按照其自身特点分别划归中央或地方或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但省级以下的地市、县、乡镇三级政府缺少相应的主体税种,需要上级政府的拨款与税收返还来维持自身运转。我国地方税制建设的落后同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形成矛盾,在当前县级政府缺乏主体税种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条件下,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必然会导致省级财政压力加大,降低省级政府有选择性地扶助省内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县市的能力,限制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功能的发挥。
三、化解我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矛盾的配套措施
根据当前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中出现的矛盾,我国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化解,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建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优势。
1.根据各省经济条件实行分类改革。我国不同省份间经济条件的差异必然要求在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中不能“一刀切”,而应该根据各省经济条件的差异实行分类改革。如对于像浙江省这样的县域经济发达省份,应该大力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促进全省各县与地级市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对于像广东省这样的县域经济落后的省份,则应该避免进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而是强化经济发达的地级市对带动周边县市经济发展的责任,发挥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的协调发展。对于西部一些省份地级市和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都相对落后的经济条件,应该适当推行省直管县的财政改革,加大省级财政对地、市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同时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市仍旧实行市管县财政体制,减少省级财政的压力并强化地级市对所辖县经济发展的责任。总之,在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时,不应该盲目地全面推进,而要根据各地的现实经济条件实行分类改革。
2.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同时,也必须推进省直管县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在根据各省经济条件实行分类改革的基础上,适宜大力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省份要同时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次,在大力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省份同步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彻底,将地级市和县级市上下两级政府改革为平行的同级政府,赋予县级市政府与原先地级市政府相同的管辖辖区内各种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最后,在减少了地级市这一行政管理层级的基础上,相应缩减地级市、县级市相关机构的人员编制,消除冗员,提高各级政府的运行效率,促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对地方发展的积极作用。
3.加快地方税制建设。随着我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不断推进,县级政府缺乏自身主体税种的弊端将不断显现,这对加快地方税制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解决了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分配问题,我国应该借助当前的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契机,着力解决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分配,加快地方税制建设。在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基于原先有从属关系的地级市与所辖县之间的财政改为平行运行,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物业税或其他税基不易流动的税种作为县市级政府的主体税种。省级政府应赋予县市级政府完全支配本级主体税种收入的权利,鼓励地方政府培育税源,以经济的发展带动自身财政收入的增长。通过加快地方税制建设,可以增强县市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自我供给能力,减少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给省级政府带来的财政压力,提高省级政府扶持省内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积极作用。
4.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在不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条件下,我国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充分发挥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降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在全面建立省直管财政体制以后,可以根据各个县市的现实经济水平作为省级政府对县市级政府一般转移支付的依据,把一般转移支付作为调节不同经济水平的县市政府财政收入水平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为了促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在提高一般转移支付比重的同时还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此外,还需构建透明有效的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于财政资金的滥用与浪费建立领导问责制度,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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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贯彻这一精神,要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这既是改革开放30年来财政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也是新阶段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途径。
财政体制改革的历程和新阶段深化改革的关键
30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两步“利改税”和财政包干制破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增强了地方和企业的活力。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框架,规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55%左右,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效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建立规范的国家税收体系,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现在,全国财政一周的收入相当于1980年全年的收入,一个月的收入相当于1993年全年的收入。有了强大的财力支持,许多过去想干而干不了的事就有条件干了。
我国1998年开始进行公共财政建设和公共财政体制创新。公共财政是对传统财政理念的重大突破,强调财政的公共、公平和公益性质。在公共财政理念下,财政不是面对某一部分人而是面向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这是财政体制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国力不断增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适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反映了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创新,反映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增强。
公共财政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绩。一是公共财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从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再到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成为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的共识。二是公共财政的目标更加清晰。这一目标就是要提供公共产品来满足人民的需求并逐步使其均等化,同时使财政体制更加公平、公开、透明。三是财政支出的公共性更加突出。财政资金用于竞争性领域的越来越少,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越来越多。四是更加注重发挥财税的杠杆作用促进科学发展。一般不再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而是更多采用财税政策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五是转移支付的规模加大、结构优化,均等化的效果初步显现。六是开始实施复式预算。中央财政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朝着建立包括经常性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复式预算方向迈进。这些成绩的取得,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
建设公共财政,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要增加投入,也要有体制保障。近年来,各级政府着眼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推动财力向民生倾斜、向农村倾斜、向中西部倾斜,实际效果是好的。但应清醒地看到,在财政体制上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其主要表现,一是职责不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职责不够清晰,往往一件事中央和地方都有责任,但各级政府应当支出多少并不落实,致使一些公共服务不到位。二是基层政府没有相应的财力保障。基层政府缺乏主体税种,目前许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县级财政依然十分困难,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特别是基层财力的重要来源。这一方面致使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导致县级财政预算不完整。尽管转移支付对缩小地区财力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不规范、层次太多而难以有效监督等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
可见,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已成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主要问题,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成为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的目标任务
基本目标是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体制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个决策既符合我国实际,也借鉴了国际上的经验教训。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归根结底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超越阶段和发展水平盲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只会欲速而不达。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任重而道远。应立足于“基本”,扎扎实实地先把基本公共服务做好。根据这个目标,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基本方向就是确定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重点,并相应保障财力。
根本任务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能否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地方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应明确其职责,发挥其优势,保护和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必须强调中央权威,保证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必须保持中央对国家财力的相当程度的集中,保持中央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有些基本公共服务,如保证国家经济安全需要的粮食储备、石油储备以及医药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等,由中央来做具有明显优势。坚持维护中央权威,又注意调动地方积极性,使二者有机统一,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
原则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以提高效率为中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心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以有限的财力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讲求效率。提高效率的前提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握公共服务的合理范围,探索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机制,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效率的关键是建立根据成本效率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重点的机制,谁有效率就让谁干,怎样配置财力有效率就怎样配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是世界性课题,我们应学习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经验,更应深入了解国情民意,坚持从国情出发。
明确思路稳步推进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不仅需要相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而且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应深入调查研究,谨慎细致地设计思路,坚持看得准、把握得住的先做,循序渐进地推进。
总体思路是从支出入手,下放财力与责任。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大体上有三种思路:一是财力配置格局基本不变情况下调整事权安排;二是事权安排格局基本不变情况下调整财力配置;三是事权安排与财力配置相互进行适应性调整。当前,维护主体税种不变的格局,事权安排与财力配置相互进行适应性调整,是较好的选择。分税制改革增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这个重要成绩来之不易。如果简单按照事权划分,重新调整主体税种的分配,不仅时机不成熟,而且可能会出现主体税种一省一率,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采取从调整支出入手的思路,着眼于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效率,把财力和责任都下放给有比较优势的地方主要是县级政府,是比较稳妥的。
明晰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重点。现在需要进一步划分清楚的,是那些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群众最希望解决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如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的问题,以及吃不上放心菜、喝不上干净水、呼吸不上清洁空气的问题。把这些问题的事权和责任先理清,然后依据效率的原则,明晰以哪一级政府为主负责,明确支出责任,逐步推进改革。
二、今后我国财政改革的侧重点和趋势分析
过去的财政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改革的渐进性,新的财政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协调、不适应、不规范等问题。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今后必须在以下方面继续深化财政改革: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经过1998年以来的财政支出体制改革,我国虽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但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仍有较大距离。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考察和分析:一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和基本定位。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其主要职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规范的税收。二是财政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财政收入的组织机制和财政支出的安排机制,目前的运行机制主要是财政的预算管理。三是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监督。如预算的科学编制方法、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在这三个层次中,预算管理是核心。首先,财政的职能要通过预算的安排体现出来,即通过预算得以实现;其次,科学、细化、规范的预算管理,是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运行的基础;再次,预算是财政监督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预算不规范,不仅财政部门很难进行全程监督,也不可能形成社会其他有效监督机制。因此,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必须要不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我国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方面已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这使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核心和攻坚的阶段,即深化预算改革阶段。
财政预算规定了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与结构,以及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担负的成本即税收数量。那么,每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以及社会负担的成本由谁来决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结构和类型又由谁来选择,即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公共性问题如何解决。因此,今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预算管理中引入公共决策和选择机制。比如在人大设立预算编制和审查委员会,专司预算的编制、审查和监督工作;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建立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增加预算的透明度,扩大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社会监督,构建纳税人的意见反馈机制等。
财政支出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加强财政监督的依据,也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要细化预算的编制。目前的预算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固定部分,即人员工资和共用经费部分;二是活的部分,即专项经费部分;三是转移支付部分,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对于固定部分,关键是要引入绩效预算的办法,即财政供给与单位取得的成效挂钩,成效越大,财政支持越大,改变过去财政养人、养懒的做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对于专项经费的预算,一定要细化到项目,把经费和项目挂钩,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转移支付支出,要按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的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减少随意性。总之,要尽量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断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尽可能的规范、合理和透明。
(二)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以来,逐渐暴露出来的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基层财政越来越困难。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即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县(市、区)和乡(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收入范围,省以下的体制是各地仿照分税制体制自主安排的。在中央提出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背景下,省以下的体制安排自然带有层层集中财力的倾向。近年来的情况显示,现在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结果是,财力逐步向上集中,但事权仍在基层,甚至呈扩大的趋势。尤其是许多该财政承担的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过去基本由农民自己承担,农民负担过重已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税费改革,这部分支出开始回归财政,基层财政的事权反而在扩大。因此,在这两个反方向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县、乡财政困难的矛盾开始激化。2001年全国拖欠工资的县、乡占全国县、乡总数的 18.7%和 27. 1%,县级财政支出中工资支出高达61%。绝大部分县、乡的财政是捉襟见肘,仅仅能够应付“保工资、保运转”的支出,用于建设的财力非常有限,各方面的支出欠账越来越多。目前,在基层财政困难的倒逼机制作用下,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以维持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但基层财政困难的程度。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形势变化而逐步显现的,因此转移支付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办的专项转移支付,不仅转移支付很不规范,基层财政预算难以安排,而且增加了基层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出现“你给钱我才办事”的被动局面。
分税制财政体制能够成功运行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有自己的主体收入,用自己的财力办自己的事情。否则,地方政府就会逐步增强对上级政府的依赖。依赖不断增强和上移的必然结果,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转化和变质为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自然消亡,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转化为“跑上”的积极性。因此,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解决基层财政的实际困难,核心是确立一级财政,就要使这级财政有能够基本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财力,在辅之少量的转移支付财力的情况下,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目前,我国的五级财政体制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一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主体收入体系的形成。二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的事权划分和职责的确立。总之,目前我国的财政层次过多,是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和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取消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取消市级(地级市)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管理,实行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县级财政。这样一来,全国的财政级次变为三级,即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地级市、县级市)三级,增强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对称,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又一基本要求。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一是中央财政的职责重大,如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展高等教育、尖端科技和高新产业,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江河湖泊的治理,等等,中央财政必须要有强大的财政调控能力。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符合中央财政的财权和事权相对称原则。另一个是县级财政的职责重大。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体制,“二元经济结构”非常明显。结果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时,财政供给的公共产品主要是面向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享受到的很少。因此,我国今后要实现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在有九亿多农民的广大农村,财政在供给公共产品方面要弥补历史的欠账和满足新的公共需求,如提供基础教育包括今后发展的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农村社会保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基层财政的任务是非常巨大的,时代赋予基层财政的责任和压力也是空前的。所以,完善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增加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扩大税收分享中县级财政分享的比例,同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大幅度增强县级财政的实力。
(三)按照公共财政和城乡一体原则,继续改革农村财税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其主要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关系,遏制农村“三乱”现象的发生。从试点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实现了上述目标,减轻了农民负担,安徽省农民平均减负在25%以上,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现象。但是,现在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1958年左右形成的农村税收体系,农村仍然实行有别于城市的税收制度。
从税收负担看,目前农村居民普遍相对高于城市居民。如对城市居民普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月均800元,假如一家三口仅一个人工作(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也就是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在3300元以下是不需要交税的,但农民现在的人均纯收入基本都在3000元以下,却普遍都要交税。许多工商税都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但农业税没有,无论农业生产的成本多大,也无论农业生产的净收入是多少,都需要缴纳固定比例的农业税。目前,许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还不如城市居民的“低保”水平,尤其在很多贫困地区,但在城市享受照顾,而在农村确要纳税。因此,相对城市居民来说,农民的税收负担是重的,也是不公平的,在税制上设置了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待遇。
从实现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必须继续深化我国的农村税收制度改革。长远的目标,应是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协调的税收制度,将农业税改为体现农民纯收益的具有和城市个人所得税有大致相同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新型收益税。当前,“三农”问题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恢复乏力,已严重影响了国内有效需求的扩张。目前,增加农民收入,已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为此,在农村新的税制改革到位以前,建议目前免除一切农业税。现在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形势较好,而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下降到3.7%左右,并且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很高,免除农业税对财政经济形势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对于目前广大农民的休养生息和增加农民收入是非常关键的。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出政策体系中,财政与农民的关系,主导的观念是财政支农。这是带有浓厚计划经济时期特征的观念,是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能保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早已过时的观念。
关键词:财政体制改革 省直管县 株洲
2010年,湖南省在全省推行“省直管县”改革,此次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又一次体制重建,株洲市醴陵市、攸县、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5县均列入其中。改革实施以来,效果如何,对各级财政收支、经济造成哪些影响,存在哪些问题,株洲国库展开了专题调研。
一、“省直管县”基本情况及主要措施
(一)基本情况
此次,株洲市纳入改革的5个县,2009年,人口总量282.59万人,GDP总量502.41亿元、财政总收入34.14亿元,分别占株洲市人口、GDP、财政收入总量的73.82%、49.06%、31%,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低于株洲市平均水平8972元、1669元。5县中株洲县、茶陵县、炎陵县GDP总量在全省122个县(市)区 (不含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五大示范区)中分别位列66位、70位、112位,属落后贫困县。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省直管县”财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享改革两个方面。
1、“省直管县”财税体制改革。与浙江、湖北、吉林等各省相似,即对财政体制的制定、转移支付和专款的分配、财政结算、收入报解、资金调度、债务管理等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全部实行省对县直接对接,地级市与县(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同时保留了市对县市财政业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监督管理等职能。
2、收入分享改革。包括分享税种及基数核定。分享税种可以概括为“两分两调两放”6个字。“两分”即分享增值税、营业税。将除湖南中烟公司和华菱集团的增值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以外,其他行业增值税地方25%部分,改为省与市县按25:75分享;将除高速公路和铁路建安营业税及属于省级的铁路运营营业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外,其他省属企业营业税与原属市县营业税,改为省与市县25:75分享;“两调”,即调整所得税、资源税分享范围。将原属省级的省电力公司、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财信控股等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下划市县,按省与市县30:70比例分享,并改变跨市县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实行总分支机构按比例缴纳。将资源税原省与市州按50:50比例分享调整为省与市县按25:75;“两放”,即下放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原省市县按50:50比例分享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县,增量部分省财政不参与分享。二是核定基数。以2009年1-10月的实际完成数加后两个月推算数,作为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新下放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基数。
二、改革取得成效
(一)省与县对接,财政资金运转效率提高
改革前,除了大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少数专项转移支付直接分配到县市,其余都需要通过市级财政再分配,使得一些上级往来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县。改革后,县财政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县,减少了划拨资金的中间环节,各种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基本能够按时间进度划拨到位。5-7月,改革5县共计接收上级往来资金8.1亿元,同比增长11.42%,若剔除“两税”返还数,实际增长244.68%。上级转移资金到位及时,县财政对公共领域投入明显增强,对支持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5-7月,改革5县办理财政支出13.69亿元,增长36.92%,占到1-7月支出总额的45.08%,其中: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公共安全、农村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同比增长均在50%以上。2010年二季度,5县农民人均收入3970元,同比增长15.7%,较2009年同期上升5.9个百分点,增收538元。
(二)部分税种下放,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增加
改革后,市不再参与县税收分成,省将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下放给县(市),同时把原省与县五五分成的资源税再下放25%给县市,株洲市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增长。5-7月,县级一般预算收入17.94亿元,同比增长51.52%,月平均入库5.98亿元,较改革前月平均多收1.88亿元,增长45.85%。1-7月,县级一般预算收入34.42亿元,同比增长30.87%(见表1),其中: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同比分别增长83.89%、44.89%、72.39%。
(三)省级财力壮大,省级财政调控能力增强
此次改革,将增值税地方25%部分,地方营业税改为省与市县25:75共享,虽然在已实行改革的省份中最低,但依然大幅度提高了湖南省省级收入份额。1-7月,株洲市共计上划省级收入5.55亿元,同比增加3.26亿元,增长70.15%(见表1),较2009年同期上升68个百分点。其中,5-7月,省级增值税、营业税分别入库0.65亿元、1.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0%、752.94%,共计增收1.83亿元,占到1-7月省级增收额的56.13%。省级财力增加,按照改革精神,省将把增量资金更多投入到欠发达县市,这将对实现我省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起到很强的促进作用。
(四)省、市双指导,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提升
改革后,省里的很多会议、培训班直接开到县级,使县里了解各种财政信息更及时、更全面,对各种财政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更加到位;同时保留了区市对县市财政业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市里的重要会议、重大改革县级财政也都参与。省与市双重领导与帮助,大大提高了县级财政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对提升5县财政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目前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市县收入质量下降,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大
此次改革省将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下放给县市,将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作为省与县(市)共享收入,这种“分享主体税种,下放土地管理税种”方式,导致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契税征管、非税收入的挖潜、土地交易市场的盘活等,使地方收入质量进一步下滑,同时更加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加大。1-7月,株洲市地方税收收入24.05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5.36%,较2009年同期下降4.2个百分点,其中:市、县级增值税、营业税12.21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比重的23.03%,较2009年同期下降4.3个百分点。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7.7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14.52%,较2009年同期上升10个百分点,多增6亿元。二季度,5县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123.78亿元,增长60.2%,较2009年同期上升8个百分点,而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2.3亿元,同比仅增7.8%。
(二)部分县市财力减弱,改革促经济发展作用不明显
省直管改革,减少了管理层次,目的是增加县级财力,扩大县级管理权限,从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县市财力不增反降,改革促经济发展作用不明显。截止7月末,5县中株洲县、茶陵县、攸县财政库存余额同比分别下降51.6%、19.62%、13.88%,共计减少1.3亿元。2010年二季度,5县(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8.53亿元,同比增长14.8%,总量占全市生产总值的47.56%,较2009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增幅较株洲市总水平低0.7个百分点,较2009年同期下降0.8个百分点(见表2)。
1、部分改革配套措施未实施,省对县扶持有限。改革后,省级财政管理单元由原来的14个增加至93个,管理幅度是改革前的6.42倍,管理单位剧增,管理事务增加,加上改革涉及面广,很多改革配套管理措施目前尚未落实,部分县可自主支配财力减少。一是全省“两税”返还暂停。仅此一项5县共计较2009年减收5900万元,下降39.33%;二是按新体制核算1-4月县级600万净调入资金8月仍未到位;三是省对县支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改革后,省直拨资金效率提高,但转移资金绝大部分是专项的转移支付,只是在原来设区市应得的大蛋糕里,由省里直接拨付给县,并没有把蛋糕加大。
2、市帮扶县积极性削减,贫困县获上级扶持减弱。改革后,虽然省明确提出鼓励市级继续对县市给予支持和补助,株洲市政府也表示将继续按照2009年标准给予县支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各项改革配套方案不明朗时,市对县支持进度有所放缓。如,2009年,株洲市政府提出“农民用水,政府买单”农村水费改革,当年市财政对5县补助农村水费改革支出1020万元。改革后,截止7月底,市财政对县农村水费改革补助支出为0。
3、收入基数重新核对,部分县市收益受损。“省直管县”改革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是核定收入基数,是以2009年前10个月的实际完成数加后两个月收入数(后两个月收入测算数按前10个月月平均收入的1.24倍计算)确定改革后的收入依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拨付指数。这一方案显然不利于2009年基数较低县市。如,茶陵县属于老少边穷县, 以采掘、建材、冶炼、铸造为四大支柱产业。在前两年,茶陵县受冰灾、金融危机、落实环保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关、停了一些冶炼、造纸企业,再加上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办理退库,增值税等主体税种连年减少,2009年增值税减收35.48%,尤其港澳和外商企业和私营企业减少幅度较大,分别达44.15%和56.56%。以2009年增值税减收35.48%的基数核定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数,增量部分则进行调整,基数核定后,茶陵将减少收入900万元。
(三)市级调控能力减弱,市本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近年来,为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株洲市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债务规模大幅扩大,偿债压力明显加大,2010年市本级需偿还政府债务规模达33.35亿元。旧体制下,市本级不但掌控了自身财力,同时库存中还包含着中央、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的一部分及县上缴收入,市财政可调剂资金较充裕。改革后,省直接对县拨付资金,县不再向市上缴收入,部分税种分享比例变化,市财政掌控资金减少,资金调剂能力明显减弱,收支矛盾突出。截止7月末,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12.01亿元,同比增长8.75%,较2009年同期下滑5个百分点,一般预算支出28.75亿元,增长81.7%,较2009年同期上升60个百分点,市本级库存余额6.1亿元,同比下降47.27%,较年初减少9.8亿元。
四、相关建议
(一)加快“省直管县”体制建设步伐
一是建立健全省、市、县财政网络体系建设。以做到省、市、县既实现数据共享,确保工作联系和沟通顺畅,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尽快完善改革配套政策。财政体制变化、收入分享改变,各项原有制度已不适应新体制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出台新的配套政策方案,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三是优化支出结构,落实对困难地区的扶持政策,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增加基层财政的可支配财力,解决县乡财力不足问题;四是完善市、县、区激励机制,安排一部分资金,把资金与地级市管理省直管县的工作成绩结合起来,安排一部分资金,把奖金与省直管县自力更生、落实各项省级政策结合起来,通过激励制度的设计,鼓励地级市与改革县(市)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帮助县(市)级政府发展经济,鼓励县(市)级自力更生、自我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的迅速发展;五是逐步实现完全“省直管县”。建立完全的省直管县体制,既包括财政方面的省直管县,也包括社会事务和干部人事方面的省直管县,因为只有把事权划分清楚了,才能调整和规范省与县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从根本上保证省直管县的持续健康有序运行,避免由于财权、事权不统一,而造成的内部运转的不协调。
(二)以改革为契机,做大做强县级财力
一是县财政积极对上衔接,全力争取支持。“省直管县”改革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县级政府要把握这一利好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项目支持,增加地方财政力。在省直管扁平化管理体制下,省级管理幅度过宽可能产生辐射递减以及在体制改革过渡可能产生衔接不畅等问题,地方政府应超前计划,积极研究省委、政府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把握上级动向,通过多种途径主动加强对上衔接,积极推介县域特色资源和产业,努力引入省级资金和优质项目,以此拉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税收增长;二是强化税收征管。加大财税征管工作力度,坚持大税小税一起抓,正常收入和清理欠税一起抓,税收、基金一起抓,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实现的财政收入全部清缴入库;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新体制,将原属省级的电力、石化、冶金、有色四大行业增值税,重点工程营业税、金融保险税以及其他省属企业营业税下划。地方政府要抓住这一重点,优化投资环境,集中全力引进一批骨干税源企业,同时加快金融业发展,在良性互动中,以获取更多税收。
(三)紧密市区联系,促进市区财源建设
改革后,各市区要重新定位设区市功能,要突出“经济区域”原则,打破市区界限,切实做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共同促进市区财源建设。一是大力培植区级财源,形成多层次、多产业、多所有制、多区域的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点,以保证区级财政正常运转和城乡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同时区经济要主动融入市经济发展圈范围,不搞重复建设,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二是市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以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来带动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通过城乡结合,条块结合,内外结合来组织开展各地经济活动,特别是在交通网络建设方面,要注意城乡统筹兼顾,形成辐射市区以外乡村的交通网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打下基础,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三是依托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利用三市合力,引进新型产业,壮大特色产业,加快地方财源建设。
参考文献:
[1]2010,《湖南省财政体制改革收入管理和基数核定办法》
[2]傅光明,2007,《湖北的省直管县--中部地区财政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创新》,
十报告指出了未来中央地方财政分配新格局构建的方向,即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
在改革财权与事权分配体制的同时,为了确保全体国民能够享受相同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国还要全面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并随着经济财政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县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
地方财政问题的核心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合理性问题。中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1994年建立的,中间虽经过若干次调整,但财税分配的整体格局并未改变,地方政府分享的财政收入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占40%-50%),影响了部分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为此,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一个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规定:“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撰文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将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力争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划分方面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并将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支出责任。
因此,未来五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体制将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
转移支付调结构
财政转移支付在充实地方财政收入、保障地方财政能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已经成为分税制之后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保障,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不含税收返还)从2007年的1401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9912亿元,年均增长26.9%。很多县市区已经将财政转移支付作为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其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80%。随着中央财政收入规模和转移支付总量的大幅增长,转移支付制度由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修正补充机制,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结构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逐渐在财政运行中显现出来。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小,专项性转移支付比例过大,专项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等。因此,未来改革的方向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逐步补足地方标准收支缺口。
目前中国财政级次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上级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分得的财政收入相对较多,很多地方的县级财政就已经比较困难,乡镇财政基本上处于破产边缘。因此,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体制改革,也包括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体制改革。
为此,应当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目前,各地省直管县财政基本实现。但在目前我国五级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改变的背景下,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也存在诸多困难。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
补充材料:2013年税改主要领域
房产税:
开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序幕
2013年可能选择部分城市试点。目前上海、重庆的试点仅仅是房产税改革的一个很小的方面,未来几年,国家要进行房地产税体系的整体改革,即将逐步改变目前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环节各类收费和税收并存的状况,并结合其他方面的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合理地安排税收负担。根据各国实践经验,房地产税的大部分收入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个税改革方向:
以家庭为单位的混合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是最近几年频繁改革但改革步伐始终不大的一个税种。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信息沟通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固定性、经常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将资本所得和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营改增”:
完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分享比例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上海“营改增”试点至今已经在全国9省市推广。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中国第一和第三大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合并将不可避免地拉开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分享比例改革的序幕。在目前的体制下,增值税的25%以及营业税的大部分收入归属于地方,“营改增”以后,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会进一步加大。
资源税改革:
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分类确定的原则。根据不同乡镇经济状况和发展潜力、财政收入和财力水平、乡镇人口及地域面积等因素,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
二是促进发展,有利公平的原则。在按照公共支出均等化、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合理划分乡镇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为乡镇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促进有条件的乡镇更快发展。
三是简明规范,相对稳定的原则。在确保体制改革基本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力求简明、规范、易于执行和操作,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及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省、市规范乡镇财政体制的要求,决定实行两种体制模式,对孙陶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其他13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
(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或上解)、自求平衡。
1、划分税种。着眼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乡镇建设和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将乡镇收入划分为县级专享收入、县乡共享收入和乡镇固定收入。
——县级专享收入,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利息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出让金收入、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收入,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县乡共享收入,主要是指与全县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调节作用强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分享比例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县乡5:5分享;耕地占用税、契税,按县乡6:4分享。
——乡镇固定收入,主要是指与乡镇发展直接相关的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乡镇组织征收的其他收入等,由乡镇统筹使用。
2、核定收支。一是乡镇收入基数的核定,根据县乡收入划分范围,按乡镇2009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数确定收入基数。二是支出基数的核定,按照乡镇职能范围,以保证乡镇基本支出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主要承担乡镇机关和村级组织运转的正常经费、本乡镇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债务偿还、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及补助村级支出等。乡镇农业、教育、卫生、科技等支出由县财政统管。
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供养人员的个人部分支出,按有关标准核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和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个人经费支出,参照乡镇农业人口、人员编制、实有人数进行核定。
3、定额补助(或上解)、自求平衡。核定上解或补助,县财政对乡镇的定额补助或定额上解数额,依据乡级财政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的差额确定。即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实行定额补助;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实行定额上解。对于体制执行期间乡镇收入出现短收,县财政不补,由乡镇自求收支平衡。
4、有关结算事项。一是对金融、保险、邮政、网通、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石油天燃气经销、货物运输等企业,由县直接征收,不纳入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范围。对今后新上项目中,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税收分享比例由县与乡镇协商确定。二是税收计划的确定。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确定的各级分享比例确定。三是实行分税制后,乡镇收入实行属地征收,集中缴入县金库,属于中央、省、市、县分享收入分别划解各级金库,乡镇收入依据乡镇上报的分税种明细表,由专人管理,单独核算。四是为确保工资足额发放,在乡镇工作由县财政供养的人员工资、村干部工资仍由县财政统一,通过上下级往来结算扣回,年终决算。
(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
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是:预算共编、收支统管、核定支出、节支留用。
1、预算共编。将乡镇政府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其收支预算由县财政参照行政单位定额标准,同时考虑乡镇的特殊性按程序统筹安排。
2、收支统管。县对乡镇财政收支实行统一管理,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收入征收和乡镇财务管理。乡镇财政收入由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负责按属地原则组织征收,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支出由县财政统一审核、拨付和监督。
3、核定支出。乡镇支出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组织、编制部门确定的人数和全县统一执行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按定额标准核定;村级转移支付补助以2009年支出水平确定。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支出,根据有关政策,由县财政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努力实现各乡镇间大致均等的社会服务水平。
4、节支留用。对乡镇通过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等措施节省下来的资金,县财政不集中,由乡镇自主支配使用。
配套措施
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完善好税源台账。同时,由乡镇负责抽派2—3名乡镇干部脱离乡镇工作,协助税务部门搞好本乡镇税收征管工作,确保乡镇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具体工作中,一要坚持文明执法、公开办税,对纳税户纳税情况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要坚持严格入库渠道,确保收支数据准确及时上报。税款征收必须坚持“一税一票”制度,做到随征收随开票随入库,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基层税务机构税款入库时要在税票上注明纳税户所属乡镇名称,以便统计汇总,同时还要分乡镇建立税收征收入库辅助账,分乡镇单独核算。各乡镇税收入库统计表,要于每月5日前加盖基层税务机构和乡镇政府公章后,由乡镇财政所和国、地基层税务部门负责,分别上报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对乡镇收入单独记帐、专户核算、定期核对。
关键词:省管县;行政分权;体制改革;财政分权;县域经济
作者简介:朝黎明(1973-),女,内蒙古通辽市人,广东海洋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财政学、会计学。
中图分类号:F810.2;F06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0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09-03
广东省总体经济实力排在全国首位,但其县域经济实力却相当薄弱。广东省从2004年开始,将经济发展的重心移向县域经济领域。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广东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多种措施,比如向县域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直管县试点改革等。广义的“省直管县” 既包括财政直管,也包括行政直管。而狭义的“省直管县”是指“财政直管县”。2005年刘凌波将“省管县”改革具体模式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全面放权的浙江“省管县”改革,有倾斜的山东“省管县”改革,先扩权再直管的湖北“省管县”改革,稳妥渐进的安徽“省管县”,以及注重制度创新的吉林“省管县”改革。[1]
2009年广东省在佛山顺德区试点“行政直管”改革,2010年在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实施“财政直管县”试点改革。广东省管县改革路径可归纳为:先扩权后试点,行政省管县试点先于财政省管县改革,省管县改革伴随着撤县设区的浪潮。
本文围绕着广东省管县改革的实践,通过分析广东县域经济发展的趋势,探讨省管县改革对促进广东县域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广东省管县改革进展状况
(一)先扩权后试点,行政省管县试点先于财政省管县改革
广东省在正式实施省管县改革之前,先公布了多项向县域下放权力的政策措施。比如,2004年上半年出台《促进县域经济财政性措施意见》、《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两项政策,以及财政、项目审批及干部行政级别的三项配套改革政策。2005年又公布了《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其中涉及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外商投资、资金分配和管理、税收优惠、认定个人的技术资格及部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共214项。其中,由县(市)直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176项。上述放权政策的实质是,缩减地级市的管理权,相应扩大县域管理权,目的是为实施省管县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与其他省区先财政省管县试点后行政省管县改革不同,广东省首先在顺德区试点行政省管县改革,之后在其他地区实施财政省管县改革试点。
2009年8月,广东将佛山市顺德区作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实验区,从此行政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正式启动。县区除了党委、纪检、法院等以外,所有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均被赋予地级市管理权限。试行省直管县体制,进一步扩大了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2010年10月1日,广东将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确定为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试点。试点方案指出,县(市)的地方税收及非税收入,除中央和省级收入外,归县(市)财政所有。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县(市)。取消地级市与县(市)之间日常的资金往来关系,确立省与县(市)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地级市与县(市)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财政办理。
(二)撤县设区,强县成为了省管县改革中利益争夺的焦点
在省管县改革过程中,广东省出现了撤县设区的浪潮。如深圳的龙岗、宝安,广州的增城、花都,汕头的潮阳、澄海,惠州的惠阳,珠海的斗门等,无一例外地都由县(市)改为区。而最轰动的,要数顺德、南海这两个全国百强县排名前五名并拥有“准地级市”待遇的县(市),与高明、三水一起被收归为佛山的市辖区。
有些大中城市以城市发展空间不足,或者与周边的县(市)在经济布局和市政建设上出现产业雷同、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的问题的存在为由,将周边的经济较发达的县重新划归为城区。但这里也不乏市与省之间争抢强县管理权的利益争夺问题。如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谭炳才说,澄海与汕头地理位置上相距较远,把澄海撤县改区就有点牵强,这是一种“抢地盘”式的疯狂区县划分行为。
广东省管县改革步伐非常缓慢,不管是财政省管县改革,还是行政省管县改革,至今为止也只算是介于省管县与市管县中间的过渡状态。省管县改革对广东县域经济能否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呢?
二、广东县域经济概况
广东省共有67个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本文将上述67个县分为珠三角地区县域、东西两翼县域以及北部山区县域等三大区域。珠三角地区县域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肇庆、江门、珠海、惠州、中山等地的15个县;东西两翼地区县域指湛江、阳江、茂名、汕头、汕尾、揭阳、潮州等地区的22个县;北部山区县域是指韶关、河源、清远、云浮、梅州等地区的30个县。
广东县域经济与发达省份相比整体发展水平落后,并且差距较大;省内不同区域间县域经济发展不协调,县域经济发展速度依然缓慢。
(一)广东县域经济落后于其他沿海发达省份
广东与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其县域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落后,尤其近年来,基本竞争力呈现下降趋势。广东67个县的人口约占全省的63%,县域地区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18%,财政收入仅占全省的7%。江苏省52个县的人口约占全省的67%,县域地区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50%,财政收入约占全省的34%。而浙江县域经济约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70%,财政收入约占全省44%。[2]
在全国百强县评比中,广东省也远远落后于浙江、江苏、山东、福建等省份。在2001年的全国百强县中,广东有15个县,但在2005年和2006年只有增城县入围到百强县,从2007年至今也只有增城和博罗两个县位列全国百强县。近几年广东百强县数量锐减与百强县中有6个已改成市辖区有关,但是,更主要的是与县域总体经济实力下降有关。
(二)省内不同区域间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1.县域生产总值分布不均,增长速度差异显著。2009年广东省县域生产总值为7186.88亿元,与2004年的4192.84亿元相比增长了71.4%。全省县域生产总值中,珠三角县约占35%左右,东西两翼约占40%,北部山区仅占25%。2004年至2009年生产总值增幅最高为北部山区,达96.5%;珠三角和东西两翼,分别为64.6%和64.2%。北部山区县域生产总值虽然远低于珠三角和东西两翼地区,但是,增长幅度却最高。
2.县域人均生产总值差异越拉越大。2004年珠三角县域人均生产总值比东翼、西翼、以及北部山区均约高于6000元,但是在2009年珠三角县域人均生产总值已超过其他地区约50000元,在5年内差距拉大了10倍左右。2004年至2009年,人均生产总值增幅最高为西翼,达7.17倍;最低为珠三角,仅为4.04倍。
3.县域一般预算收入增速较快,但是区域差距越拉越大。珠三角地区县域一般预算收入总值和增长幅度远远高于其他两个区域,北部山区县域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高于东西两翼。2009年广东省县域一般预算收入为294.91亿元,与2004年的88.16亿元相比增长了235%。2004年县域预算收入中,珠三角占43.1%,东西两翼占29.5%,北部山区占27.4%。而在 2009年珠三角占46.2%,东西两翼占26%,北部山区占27.8%。县域一般预算收入增幅最高地区为珠三角地区,在2004至2009年增长了258%,北部山区增幅达240%位居第二,东西两翼县域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最缓慢,仅为195%。珠三角虽然只管辖15个县域,但其生产总值和一般预算收入均高于北部山区的30个县域。北部山区的县域生产总值和一般预算收入在全省所占的比重较低,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2004年以来的近5年内其增长速度已超过了全省县域平均水平。最近几年,东西两翼县域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其发展速度不如北部山区,甚至达不到全省县域总体平均水平。
广东省县域经济在最近几年虽然有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尤其北部山区县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总体竞争力依然落后,且省内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如何快速提升整体发展水平,以及缩小省内不同区域间差异是广东省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近些年出台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省管县改革对改善广东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程度如何呢?
三、省管县改革对广东县域经济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权力下放与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性
由于广东省省管县改革开始于2010年,故此,尚无法对其财政分权与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回归分析。但学界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二者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有学者认为县际竞争是中国经济奇迹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3]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三十年发展与政府分权改革离不开。[4][5]有学者对政府分权改革是否促进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进行经验研究,其中Lin and Liu (2000)、Jin et al. (2005)发现了财政分权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证据, [6][7]史宇鹏和周黎安以计划单列市为例,考察行政性分权所带来的效果,结果表明地区行政性分权对经济效率的提高有促进作用。[8]
省管县体制改革是一种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它具有强烈的分权性质。经济管理权限下放使得县级政府拥有更多的经济自,有利于快速准确地做出经济决策。在地方官员晋升激励的作用下,[9]可以保证经济权力下放带来的灵活性被更好地用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卢新波等以实证方法验证了浙江省省管县改革与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下放权力、固定资产投资、人口密度、工业化、储蓄水平等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均显著大于零。他们发现,改革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交互项(du×dt)的系数与人均GDP之间的相关性水平达到了5%的显著水平上。考虑未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发现该交互项的系数为0.03,它表明在保持其他投入不变的条件下,改革政策可以使人均实际GDP平均提高3%。[10]李夏影以实证分析方法得出了湖北省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与县域经济发展正相关的结论。[11]
(二)数据分析:广东县域经济发展与促进县域经济政策
结合以上理论,我们分析2004-2010年间广东县域经济在全省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和县域生产总值增长幅度,观察权力下放政策与经济发展趋势间的相互衔接性。
2005年县域生产总值为3912.50亿元,到2010年时已达到8561.14亿元的高水平。县域生产总值在5年内增长2.18倍。而且从2007年开始县域生产总值在全省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由2007年的17.4%上升到2010年的18.6%。
2006年之前县域生产总值增长幅度一直低于全省增长幅度,但是2007年之后县域生产总值增幅超过了全省生产总值增长幅度。2007年县域生产总值增长幅度超过全省生产总值增长幅度1.5%,在2010年时,增长幅度超过了3.19%。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自从向县域下放权力以来,广东省县域经济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政策时间与经济发展时间有相当的吻合度。
(三)省管县改革对县域经济的影响
省管县改革是一次系统地下放权力的改革过程,根据前述权力下放对县域经济促进的理论,省管县无疑有利于县域经济增长。对于县级政府来讲,省管县体制在经济社会管理权和财政收入两个方面明显优于市管县财政体制。
1.省管县体制使县域财政收入增加,进而提升县域经济竞争能力。广东省GDP和财政收入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在市管县财政体制下,县域的财权有限,县域在财政资金的分配中缺乏自主地位。实施省管县改革后,管理层次减少,市与县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被取消,由省级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有效的转移支付,可以确保财政资金直接由省下达到县级政府,缓解财政薄弱县域的财政压力。根据试点改革方案,县(市)的地方税收及非税收入,除中央和省级收入外,归县(市)财政所有。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县(市)。
广东此次纳入试点的四县(市),分属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肇庆市,是“产粮、产油、生猪生产”大县。2005年中央取消农业税以来,以农业为主的农业大县财力有所下降,但是县级政府直接承担的事权却没有变化,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矛盾进一步加剧。
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不仅使这些县域的财权扩大,而且使县域可支配的财政收入水平也能有所增加。县域财权的扩大和财政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完善县域内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有助于提升公民福利待遇,更主要的是增强县域引进资本、人才和技术方面的竞争能力。随着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资本、技术、人才等方面投入的增加,县域经济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都会有所提高。
2.省管县体制扩大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从而增强县域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省管县改革将部分财政经济权力从省和市级转移到县级,扩大了县级财政权限。2005年《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中,涉及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外商投资、资金分配和管理、税收优惠、认定个人的技术资格及部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权利显然大大提高县域政府的自主性。权利下放使得县域政府拥有了更多的经济社会管理决策权,县级政府可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活力。
但是,权利下放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又取决于县级政府的努力程度。省管县体制下,省级与县级政府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作为人的县级领导也存在道德风险。所以,应该对县级领导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才能保证省管县改革与县域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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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神州大地增订版) [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9.
[4] Qian Y., Chenggang X. Why China s Economic Reforms Differ: the M-Form Hierarchy and Entry/Expansion of the NonState Sector [J].Economics of Transition. 1993, 1 (2), pp. 135-170.
[5] Yingyi Qian and Barry R. Weingast, China's Transition to Market-preserving Feralism, Chinese Style,Journal of Policy Reform,1996,1,pp.149-185.
[6] Lin J. Yifu, ZhiqiangLiu.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e Change. 2000, 49(1), pp. 1-21.
[7] Jin H., Y. Qian B. Weingast. Regional Decentralization and Fiscal Incentives: Federalism, Chinese style [J]. Journal of PublicEconomics.2005, 89 (9-10), pp. 1719-1742.
[8] 史宇鹏、周黎安.地区放权与经济效率:以计划单列为例[J].经济研究, 2007, (03).
[9] 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 2007,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