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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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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

第1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摘要:20世纪80年代,包括前苏联、东欧和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开始的经济体制转型。以前苏联和东欧为代表的激进式变革与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式变革,取得不同的经济绩效,形成巨大反差。转型经济学(或称转轨经济学、过渡经济学),是指一种研究如何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学理论。

一、引言

转型经济学是指一种研究如何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学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的转型经济学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研究主题和追求目标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盛洪,1996)。目前,关于转型经济还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也很难说谁是转型经济学家,因为还没有专门从事这一理论研究的人。关于其理论体系,我们只能从现在构成这一经济学流派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的文献、研究思路来寻找一条线索,理清其脉络。本文首先介绍转型经济学的内涵,然后简述一下各个学派关于转型经济的理论要点,最后简要回顾中国经济奇迹并作以简要评述。

二、转型内涵

关于转型概念的理解,比较经典与普遍的定义是热若尔。罗兰的表述:转型即一种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或者说经济体制模式的转换。从目前国内的文献来看,从三个层面上使用转型的概念:第一种含义是从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种含义是在包括了第一种含义外,还包括那些过去实行广泛管制的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第三钟含义是在前两种理解基础上还包括了所有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市场化,实现经济发展的过程。

实际上许多人把转型经济学看作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原因正是由于把转型理解成为一种制度的变迁过程,只是描述了转型的一般的特点。不错,转型的确主要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但转型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仅依靠制度变迁是不能够真实的描述,更别说来解决这些问题。鉴于以上理论实践中三个层面使用转型概念的事实,笔者个人比较赞成转型的第一种含义,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当然,后两种转型概念的理解当然没错,但关键是其不符合概念提出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更不适合建立新的独立的研究学科。对于第二种理解,放松政府管制,实行经济自由化,其实这在传统的主流经济学框架内可以得到解释;对于第三种发展经济学范畴内使用的转型概念,现有的发展经济学就有了相应的解答与分析框架。转型(或者转轨、过渡)概念的提出应该来说主要发源于二十世纪上半期全球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实践中遇到困难并探索其解决办法的历史事实。

三、几种转型理论范式

20世纪80年代末,包括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开始了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将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一起称之为“二十世纪两项最伟大的经济实验”。毫无疑问,这场涉及多达15亿人口的重大变革吸引了全世界学者的目光,他们应用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演化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学等最前沿的理论成果从不同侧面对这一变革加以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里,相关文献数量迅猛增长,从而在主流经济学中赢得了巩固的学术地位,并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催生出了一门新的学科—转型经济学,来专门研究如何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1、主流经济学的激进主义转型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是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的系统化。按照新古典理论的理解,市场机制不过是资源配置的工具,其核心是供求和价格的相互作用。在转型之初,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华盛顿共识在转型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占据统治地位。根据华盛顿共识:严厉的需求紧缩,加上放松管制、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可以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核心就是“管住货币,放开价格”,实行以宏观经济稳定化、国有企业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为核心的激进式的“休克疗法”。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大幅度缩减货币供应量,实行高利率;保留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消除预算赤字,减少价格的国家补贴;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全面改革财税体制等措施。

2、演进主义的渐进式转型理论

随着俄罗斯等国的激进式改革的受挫和中国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功,演进主义的兴起及其影响力的扩大是转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演进主义理论核心思想可概括为:知识和信息是有限和主观的,并以分散的状态为个人拥有,因此,人们根本无法认识和控制社会生活,最好的社会就是顺其自然。想通过理性设计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必然造成社会的灾难。渐进式改革实际上是社会不断的积累、加工信息,而且知识与信息是具有连续性的,用一种完全不同的系统来强制使其中断是不可取的。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具有自我强化机制的复杂系统,在演进过程中会不断吸取旧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因而,渐进式改革更可取。

3、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把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市场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制度现象纳入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内,扩展了经济学的视野,对于我们研究制度现象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这种理论,改革的过程实质上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寻求成本最小的最优改革路径。经济学家热若尔。罗兰曾指出:“如果转型的经验给了我们任何启示的话,那便是,没有以适当的制度为基础的自由化、稳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市场制度是自由交易的制度,这些制度结构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另外,科尔内、萨克斯都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的代表性观点。

4、凯恩斯主义转型理论

与新古典主义理论相比,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内在机理的认识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他们对于转型经济中产权改革、宏观经济、转轨速度和次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认识值得重视。

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一书中,新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转型经济理论提出批评。认为在决定选择哪种市场经济模式时,一定要牢牢记住实际的市场经济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是去记住毫不相干的完全竞争范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竞争远比私有化重要得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私有企业和公有企业一样都会出现激励问题,因此,建立一种集中与分散、公有因素与私有因素相结合的混合体制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正确选择。马克。奈尔(MarkKnell)等人认为激进式改革对自由市场的崇拜是盲目的。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方案往往忽视了这样几个重要因素: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生产关系;企业是生产组织,市场是交易机构,企业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价格机制不仅是一种解决经济问题的手段,同时还有金融功能、战略功能等,在满足这些功能上越是成功,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就越难以实现;私有化对于提高效率并不是必要的;国有企业也可对市场做出积极的反应。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重要的。

5、市场社会主义

市场社会主义就是以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目标的一种理论和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能否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问题,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前途和命运的关键因素。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最初模式即兰格一泰勒一勒纳模式,借助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这一理论假定,市场机制仅仅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后来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的范式,但是中性论的假定却被接受下来,因而这些理论难免会带有新古典理论的缺陷。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实践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获得巨大的发展,市场社会主义也成为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

6、比较主义

用比较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现实的改革问题是九十年代以前转型经济学的主流。这种理论从不同的经济体制中总结出若干基本的经济体制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做出最优选择,指导改革的实践。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从南斯拉夫的自治社会主义,到匈牙利新经济机制和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再到90年代东亚模式,都曾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市场经济模式和市场化道路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的经济转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比较经济学的方法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一方面,这一理论是经验的而非规范的,因而无法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另一方面,它把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环境下的经济体制简单化,因而无法深刻理解制度变迁的复杂现实。

7、特殊改革方式理论

中国的学者在借鉴国外关于转型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把转型经济研究放在中国特殊国情和特殊道路选择上。林毅夫等人认为,经济改革的核心是经济发展战略的转轨,改革以前中国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而改革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则在于改革“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使资源的比较优势能发挥出来。中国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是选择了渐进式改革道路。张军指出,由于传统国有部门的绝对规模使它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实行完全的价格自由化,就可能给国有企业提供操纵市场的机会,造成生产下降和经济的衰退。相反,在价格双轨制下,国有部门将比完全的价格自由化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多且定价更低。以价格双轨制为特征的“边界改革”的经验正在于,国有部门在计划外边界上通过对价格信号做出反应去捕捉获利机会,要比突然被私有化的国有部门去对经济扭曲和短缺做出的反应更迅速。

四、中国增长的“奇迹”

自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经济转型。10年后,东欧和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也加入转型的行列。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选择了与东欧和前苏联不同的道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中国经历了20年迅速的增长,而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却经历了将近10年的下降。改革方式选择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改革结果。以下两组数据清楚的表明了中国改革与前苏联、东欧改革成果的巨大反差:

中国改革二十多年的稳定的高速发展,引起全球的瞩目,经济学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专家指出中国能在这二十年间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1979-1983年之间中国建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起了非常重要要的作用,在此之后,中国又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还有乡镇企业的作用。中国的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基于保持和建立在社会和组织资本上的这一系列的制度变迁。斯蒂格利茨认为基于社会资本的制度变迁是中国改革成功的基础,而在很多国家转型后的社会资本比转型前要薄弱的多。相对而言中国特别重视创造和改组,特别是新企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而不仅仅是进行单纯的私有化。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采取了渐进型的方式。这对于改革普及到其他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体制外增量改革对解释转型经济的中国提供了有创建性的解释,但随着转型的完成,对存量的改革也许会成为重点;国企改革还存在诸多困境;城镇改革与农村改革的冲突;消费需求的拉动力不足;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五、简评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转型经济学正在同比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相融合,然而以上任何一个学科都不能够完全取代转型经济学,它们只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映了转型经济学所正在经历的分化。而对不同的经济学流派来说,过渡问题的出现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种挑战,不同理论所具有的解释能力和预测能力将受到严峻考验。在实践中形成一种比较科学的价值和逻辑相一致的制度变迁理论,是我国经济理论发展特别是经济理论发展中面临的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应当为此做出努力。

第2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论文库)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论文库)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论文库)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论文库)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论文库)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论文库)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论文库)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论文库)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论文库)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论文库)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论文库)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论文库)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论文库)府职能转变和政(论文库)府效率:包括GDP与政(论文库)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论文库)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论文库)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论文库)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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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盛洪.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6,(1)。

第3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合同市场 内生 社会化联合计划

一般地,人是有意识的动物,计划就是人类活动的本性。或者说,自发性必将向计划性发展,自发性只是人类意识和计划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这意味着,从长远看,传统的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它的盲目自发的市场调节--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具有过渡性质。总的来看,人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是有目的的,计划性是其基本特征。如果从这一角度来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们将得到新的启发。例如,我们就会发现,自发调节的商品市场经济(经典的市场经济)在人类上原来是很短暂的现象,它不过是从经济向社会化计划经济发展的中介或过程。商品市场关系的确与私有制有着内在联系,因此,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向社会联合计划经济的转变,私有制和商品价值关系也日益解体,出现了一种超越商品经济的“订货经济”。等等。

一、市场既是经济调节机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

过去,人们是将计划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而市场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现在,人们普遍同意计划和市场不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即两者都是经济调节手段的看法。但我仍然认为,这个并未就此简单地解决了。一般来说,计划指主体的有意识的控制,而市场是一种自发调节,反映了有关主体的不自觉状态。从这一点来看,在有限范围内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是一种计划经济。但是,原始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和奴隶、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其实是有重大区别的。因为,前者的计划是直接地反映了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和行动,而后者的计划实际上只反映了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和行动。另外,自然经济中的计划控制的范围和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并不把它看作是一种计划经济,通常所说的计划经济是指现代国家的计划控制。尽管如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至今的国家计划仍然还只是少数人的意志的直接体现,虽说大多数普通市场主体的意见也可以供少数人作决策时,但决策者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主动权在少数人手里,广大市场主体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计划决策者。这就是说,与原始社会相类似的能够直接体现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的计划还没有出现过。这也意味着,国家计划经济中包含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依附关系。所以,我认为,传统国家计划是封建关系的现代形式,即使是国有制基础上的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如果它在社会生活中直接居统治地位,也难免演变成一种封建性的“特权所有制”(孙冶方语)和“计划统治”。

以卖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虽然每个生产者是自主决策的,但在生产者不能把握产品能否卖出去的情况下,就只能听凭客观经济的摆布,即由市场调节。在这里,人与人的关系以物为中介,直接依附关系不存在了,与经济分离了,人在形式上自由了,市场无疑反映了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形式。从这一角度看,市场是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经济制度形式。

由此观之,经典的计划经济和经典的市场经济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性质和类型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自上而下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直接的依附关系,则后者是自下而上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平等的自由联合关系,计划与市场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

但是,计划和市场本身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历史发生学上看,分工-商品生产-私有制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互动链条。马克思认为,分工是商品生产产生的原因,而商品生产的发展又极大地促进了分工的发展,从而使原始共同体日益解体,私有制得以产生和发展,最终则是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大分工和彻底的、纯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出现。从这一点看,如果我们不是表面地、错误地将私有制看作仅仅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而是将它的本质看作是复杂的生产关系体系的话,那么,就应该看到传统商品市场与私有制、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是有内在联系的,更具体地说,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市场经济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发达体系。

可以这样认为,从一般的意义上来看,市场意味着某种平等关系的建立,而从具体的意义上来看,作为经典市场经济的传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本质上所包含的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资本在市场中追逐获得平均利润,而资产阶级的国家则维护着这种私有制——资本的共同利益)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要求在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是所有者)之间建立平等协作关系。由此看来,市场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调节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比所有制更为基本的制度形式,它反映了一种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关系。我们不难看到,现代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经典的市场经济。如现代市场经济中,按合同组织生产,各行各业的主要垄断者发展了新型的资本联合关系,实际上从市场中已内生出一种新型的“社会化联合计划”[1],从市场角度看,这也可看成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它更大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抵御了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巨大破坏作用,为生产力和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二、市场的化计划性突出表现为订货系统日益发达

二战以来,资本主义世界再未出现大的危机,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出现了超越传统商品市场调节的新型计划控制的结果,这种新型计划是以众多的自主联合决策为基础的,我称之为“社会联合计划”。我们知道,经典的商品生产中,一般是在优势资源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产品优势并在竞争中获胜,是资源导向型。早期阶段基本上是卖方市场,生产出来的产品要卖出去还不会有什么太大的。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的日益丰富,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移,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就日益增加了,于是,资源导向型的经典商品生产出现了危机。最终,危机迫使厂商改变生产经营策略,一开始就将需求和市场放到战略高度来考虑,生产程序变成了先“跑市场”,签订各种合同,再根据市场和订货情况组织生产经营和决定进一步的新选项目、投资和资源开发活动。所以,现代市场是市场导向的。例如,宝钢的生产计划95% 以上都有合同和销售方向,而且生产组织的节奏由过去的半年一次订货、按季度考核合同,缩短为双月订货,按月组织生产,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这种变化可称之为经济合同化[2]。

与此相反的例子是,2000年“五一”节都放长假,促进“假日经济”,扩大内需。一开始,全国各大点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火爆场面,忙煞苦煞也乐煞。而“国庆”节也放长假,各旅行和旅游景区作好了接待的充分准备,却出现了人丁稀少,又急煞了旅行社和景区。原因是人们的预期国庆节也火爆,许多人不堪忍受拥挤的旅行之苦,放弃了凑热闹赶假期旅游的计划。这也说明企业缺乏市场调研凭主观经验决策的不可靠,是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的。不得已,国家旅游局决定出面搞一个信息预报系统。同时坦言,这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最终来说,还得靠企业自己把工作做到家。

在发达国家,企业往往有很完善的服务,如某一位游客什么时间,什么路线,乘哪一次车转哪一次车,在哪里住,逗留多久,甚至住哪一间房和在坐哪一个座吃饭等等一些细节,都是预订好了的,这样客人能得到周到和方便的服务。因此,服务产品也具有“订货生产”的形式了。

再如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的发展。一般认为,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到实际货物的所有权转让,而是转让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它被看成是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但我认为,期货交易远不只是转移风险,而且降低风险。因为标准化合同的交易过程也是参加交易的众多厂商在共同修改和调整它们的生产经营计划及它们的复杂关系的过程,而国民经济计划也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相应地得到合理的修改和调整。表面上看,宏观计划的这种调整过程是自发的、盲目的,但又是在共同决策,在进行模拟,则具有事先的预见性,从而大大降低了整个经济运行的风险。如果限制投机者的参与,期货交易降低风险的作用就更加突出。对于个别厂商来说,在商品价格变动时做套期保值交易(对冲交易),平衡价格偏差和转移价格风险。生产者能通过期货市场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价格。而就国民经济整体来说,在期货市场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价格都是由买卖双方公开竞价来决定的,而且所有交易者皆有同等机会在其现有的供给或需求的情况下,以其认为最适当的价格来成交。因此期货交易反映出许多买卖双方对、三个月或一年,甚至一年以后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综合观点,也反映了一种真正社会化的计划调节过程。从世界范围内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利用期货市场作套期保值的生产者的收入比不这样做的人更稳定。他们既不获得最高利润,也不获得最低利润。期货市场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收入,而且使他们能减少销售成本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从宏观上看,则是整个经济体系更加有序和平稳,有利于避免破坏性的严重经济波动和危机。

三、企业成为社会化计划的基本主体与合同市场

从经济计划本身来看,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原来,国民经济计划,即所谓总量平衡、比例、结构、协调发展等等,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劳动者和企业的存在物,而是存在于众多劳动者和企业相互之间复杂的联系总和之中,而一当他或他们进行相互谈判、协商并联合作出决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将其合作关系正式确定下来之后,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也就相应落实下来了。而这样的计划,显然能更快、更全面和更真实地收集到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的联合计划也更能兼顾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特殊利益,并且也更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的联合计划。这意味着,在经济合同化的发展中,众多的企业日益成了经济计划的主体,而且,市场本身(一切经济主体互为市场,这是大市场;而作为专门场所的市场则可称之为小市场)日益成了众多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协调、签订和修改合同的场所,在这里,期货市场则可看作是企业相互交换合同从而调整经济计划的场所、体制。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以众多企业的自主决策为基础的、通过面向市场的经济合同来实现的新型社会联合计划。

显然,经济合同化的程度也就是生产直接社会化的程度,也是经济计划化的程度,我们应该转变“计划观”。传统的计划观是以传统的国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计划的方式和过程是由国家计划部门收集各种经济信息进行处理后再自上而下作出统一安排。这种计划体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比较简单的条件下,应该说不至于出现严重问题,在一定时期,甚至它能集中调度有限的宝贵资源而发挥出最佳效率。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了。因为这种统一计划难以很好兼顾、协调不同劳动者和不同企业之间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特殊要求和利益,国家计划就难免逐渐变成脱离复杂多样的客观经济联系的主观命令。实施“抓大放小”战略后,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领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真要搞好国民经济计划,就不能单靠国家,还要依靠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因此,传统的计划观和计划方式就不适应了,而要树立新的计划观和采用新的计划方式,这种新的计划观以劳动者(联合劳动者)和企业(劳动者最基本的自主联合体形式)为重要的计划主体,把劳动者、企业相互之间直接的协商、谈判和合作看作制定计划的过程,把他们或它们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总和看作计划的基本形式和计划的落实,而把交换合同的期货市场等看作是社划的调整过程与机制。特别是,当我们最终确立以非国有化的公有制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时[3],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以社会化企业为主体的计划观。

为方便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作为联合主体共同制定联合计划,就必须为他们直接面对面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和制定各自开放性的企业计划创造条件。我认为,一是要大力发展互联网,从长远来看,这上点是极为重要的,是经济信息化的必然;二是设置专门场所,全面建立一种合同市场[4] ——众多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共同制定社会联合计划的市场体系。近年层出不穷的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博览会”和所谓“文化搭台、经贸唱戏”的这节那节”,均可看作是合同市场的初级形态或雏形,相当于合同“集市”,大多存在着自发性,位置不固定,开放时间短和周期长(大多一年一次,只有短短几天)等局限性,远远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企业相互选择和优选直接发展合作关系的需要。因此,今后国家要进行干预和加强管理,不仅要统一规划和布局,好好选育一些条件好的“会”、“节”开辟为位置固定、长期开放的合同市场;而且,要尽快建成包括不同等级层次和不同专业分工特点的合同市场体系,为计划转型提供条件。同时,国家对企业等经济主体所签订的合同可以进行规范管理,例如,可硬性要求企业有占多大比例的产供销等方面的合同才允许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开发和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可责令暂停生产经营或转产等。在此,国家的直接干预是明确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是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达标。当然,不同部门、行业和生产的特点的企业,应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标准。

如果这种合同市场是一种合同生产市场的话,那么期货、期权市场可看作合同交易市场。

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正向社会联合的新型计划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趋向,才能自觉地建立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系或以市场联合计划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型计划经济体系。我认为,这种联合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主体和基础,其中,大公司对市场的控制是一个核心,抓起来的国有企业那一块,则基本上仍可在传统计划系统范围内操作,它将是计划的次要部分。在上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有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它是真正全局性的战略计划。实际上,大量的中小企业、垄断性大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四类主体是各有其活动范围和适应范围,各司其职,则较好的维护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

四、化计划(订货市场经济)中的文品生产、价值淡化和市场化

由于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的,人与人之间直接协作关系也就得到发展,于是,反映人与人之间间接协作关系的传统商品价值关系也必然出现消解的趋势和因素,新的生产关系则日益发展起来,不过它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中的那种产品生产,也不是传统市场经济中的那种经济商品。

在这种订货生产形式中,价值形式或价格的经典含义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只具有计量各种直接劳动的作用和性质,特别是日益重要的创造性劳动,由于它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对其贡献仍需用价值或价格来衡量,这实际上是一种预期价值[5]。企业活动不仅是一种产品的交易,也是一种文化交流、传播和知识创新活动(内生增长更强调这一点),表达出人的感情、企业的商誉和创新能力,因此,经典的商品就被包装和提升为一种“文化品”,商品生产也就转化为“文品生产”。文品生产是按合同订货来组织生产的,形成一种具有社会化计划性质的订货市场经济。

在这种生产形式中,价格不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因素;相反,各种非价格因素,特别是相互合作关系--合作时间的长短、合作的规模和程度以及信誉--等等因素,日益产生重要的影响。价格是可协商的合作价格,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分享合作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大公司来说,对市场的控制是最重要的,它们对市场价格起着领导和示范作用,获得比较稳定的和较高的收益,这有利于它们保持较高的投入和技术进步,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并有利于保证其他中小企业从可能爆发的恶性价格竞争中摆脱出来。

在此,我们也不难发现,与商品生产相比,“文品生产”不只是内涵上的变化,也是社会关系性质上的变化。这就是传统价值关系的淡化。不少论者对“劳动价值论”表示怀疑,有的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应价值论”,或者将生产劳动推广为所谓“社会劳动价值论”,以之补充、修正甚至替代劳动价值论。在我看来,这些观点并无新意,多是重弹老调。其错误在于,它不知道商品价值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也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价值关系已经淡化、趋向解体的事实,而是企图将其永恒化。相应地,也就不知道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重复劳动价值论)本来是一种历史理论这一根本性质。所以,我认为,正确的说法是,劳动价值论所反映的客观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在这种关系趋向解体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反映这种关系的劳动价值论也趋向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但这并不能否定作为一种历史理论的劳动价值论本身是的、正确的,存在什么理论局限性,也就不需要作什么重大的补充或修正。正如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一样,原始社会已经进化到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有关原始社会的理论存在局限性、是错误的,而只能说它是一种反映历史存在的历史理论(当然,对原始社会的认识可以深化,会有改变,这是另一个)。

许多人在批判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缺陷时,其实也是针对传统商品市场及其“事后调节”的;而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合同化”及与其相联系的“事先调节”的事实。这种情况反映了理论的落后性。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因素的增长又反过来促进了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发生新的变革,这就是“企业的市场化”。如西方新出现的所谓“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将过去那种建立在部门职能分工基础上的等级化组织结构日重构成以任务作业流程为基础的灵活性更强的扁平化结构。在这种新的企业组织结构中,任何部门、单元甚至劳动者个人均可直接参与市场合作,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组织项目小组(组织者成为“项目经理”),联合企业内外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企业内部通过相互协商、谈判和进行相应的“经济核算”来实现协作的可能性和机会增加了,有的企业甚至在企业内部设置自己的劳动力市场、物资采购市场、信息技术市场,企业也市场化了,或者说企业管理出现了模拟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如邯钢,实行“模拟市场价格、成本否决”的管理改革,即意味着在车间、工段、班组甚至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市场化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的核算,也反映出类似的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市场联合化、计划化,另方面是企业内部关系灵活化、市场化,企业和市场的界限也就相对化、淡化了,这正是现代企业和现代市场发展的特征,也是社会化的公有化和联合计划的共同演进过程的反映。

总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中直接合作关系、经济合同化及事先调节因素等等的增长,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价值作用的变化和合理限度,不要把利用价值形式或价格来对种种特殊劳动及其所创造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评价和计量绝对市场价值化,从而正确对待一切有益劳动和劳动者,特别是不断发展且日益重要的非直接生产劳动(科学劳动、劳动和社会管理劳动等)。另方面,还应认识到价格、完全的自由价格并不存在,价格形成日益具有联合计划价格(基于预期价值)的性质,具有“预期均衡”的性质。

注释:

1朱正国:市场经济——计划化商品经济阶段,亚太经济时报1996年8月6日;

2同上:应建立社会主义“合同市场”,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1996(3);

3同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经济,1996(10);另见: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社会主义劳动股,学术研究,1996(6)。

第4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引 言

随着新世纪的来临,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也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自由的价值则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本文围绕合同自由原则逐步确立的过程,揭示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本质及合同法自由原则的功能。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 教育功能 支持功能 指引功能

《合同法》已颁布六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合同自由原则,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接受,这也为合同自由原则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了前提条件。司法实践证明: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规范一起发挥作用,忽视法律原则,把一个法律仅作为部门法来看待,将会大大削弱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监督权,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和自由,并且宪法赋予了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这些权利当中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但可以看出这些权利是以政治权利为主要内容,自由也是特指政治自由,相对而言,经济自由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一个社会中经济权利往往比政治权利对个人的利益影响更直接,没有经济上的自由,政治自由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自由原则是对经济自由权利的明确规定,是对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的必要补充。新合同法里第一次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我国合同立法上的一次重大飞跃。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对市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合同法自由原则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因而也谈不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围绕合同自由原则逐步确立的过程,揭示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本质及合同法自由原则的功能。

一、 合同法中确定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

合同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却是近代民法的事情。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关键是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经济自由思想,合同自由原则就是整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首先要了解这一原则确立的背景,我们国家合同法中确定合同自由原则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这些背景主要包括:1、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我们国家是传统的计划

经济国家,自以来的20年时间里,我们国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概念,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束缚。从一开始我们国家搞的市场经济就不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这不仅仅是概念上或者意识形态上的差别,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点不同于西方国家。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不同。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并且从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在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并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第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不同。在西方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阶层,在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国家,即政府。2、观念上的法律工具主义。如果仅仅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的话,那么达到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不会真正实现。法律工具主义是现代法治的真正克星,法律工具主义的危害在于忽视法律的权威,把法律置于政府权利之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政府权利干预下的法律实际上是政府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权利的干预达到一定的目的,法律成了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法律的公平正义只不过是幌子而已。3、人治的传统。在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儒家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讲“礼治”、“德治”,实际上就是“人治”。儒家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这种“贤人政治”同现代法治精神是相对立的,由于长期文化上的影响,使人们对“法治”有一种内在的抵触。表现在外部就是忽视制度建设,重实质正义,轻形式正义,重结果,轻过程。4、社会本位主义。我国历来盛行社会本位主义,也称国家本位主义。其主要特征是,重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一个人在中国只允许有义务观念,而不许有权利观念。”,这种传统的义务观念已融于社会生活,甚至见于法律。表现在法律中便是直接规定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表现在道德观念上就是国家利益至上、集体利益至上,如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重义轻利、先大家后小家等。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仅仅靠政府力量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离开人们权利观念的启蒙,这种需求只不过是政府的一厢情愿,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客观上要求人们权利观念的转变。在上述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本身的完善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公民权利观念的增长程度,这个过程是一个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过程。因此,仅仅把《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来谈论它的意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发挥《合同法》中蕴含的巨大权利启蒙观念,才会使合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

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首先要认识合同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状态,无数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只有靠法律才能保证交易

活动的正常进行,一句话,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法便是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其次,要正确认识合同自由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供求关系,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要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市场机制的特征主要是市场机制的决策者是各个分散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的推动力量是经济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他们之间的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主体是否具独立性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会发挥作用,在合同法里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实质是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要求。

我们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认识是同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断深化紧密相关的,这个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后到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之前。这一阶段主要的特征是强调国家计划,否定合同自由。其原因是我们在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并且当时民法理论主要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第二阶段,从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到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重大修改。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对合同自由作严格的限制。其原因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一方面发展商品经济要求扩大当事人的自由;另一方面为保证计划的完成,又要求对合同自由做出种种限制。因此,《经济合同法》既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据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又强调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国家计划。第三阶段从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的修改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制定。这一阶段的特征是突破计划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扩大当事人的自由。其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客观要求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减少政府对经济的不必要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正是适应这个要求《经济合同法》1993年作了重大修改,改“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改“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确认权有合同管理机关所有改为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享有,但是这一阶段仍然没有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第四阶段指1999年新合同法出台以后,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并对合同自由原则作了必要的限制。其背景是对计划与市场关系认识的重大突破,把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手段,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必然要求实行合同自由,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的前提是有一个自由、平等、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靠价格杠杆的调控,优胜劣汰,提高社会生产率,实现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没有合同自由作保障,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便会失灵。因此,新合同法第四条对合同自由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适应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

三、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法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哪个原则是核心原则和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之间关系如何?我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原则,

是合同法的生命所在,其他原则则是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2]依据如下:

首先,合同自由原则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特征。法律原则的特征应包括:抽象性、标准性、和统帅性三个特征。所谓抽象性是指法律原则是多项法律规则经过长期实践之后的一种总结,而这种归纳和总结又不是若干规则的简单相加,它蕴含着许多更高的道德含义,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追求目标;所谓标准性是就法律适用和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言的。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衡量的意义,即可以被用于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二是控制的意义,即在事实上控制了其他法律规则的使用。当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之时,它控制规则的使用。所谓统帅性是指法律原则是超级法律规则,或是更高级法律规则,它是其他一般法律规则产生和发展应遵循的规则,换言之,其他法律规则则根据法律原则制定,并接受它的检验。所以,法律原则具有统帅其他法律原则的意义。合同自由原则完全符合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原则具有抽象性,合同自由原则是从自由交易行为中概括抽象出来的市场经济所追求的目标。合同自由原则具有标准性,合同自由原则具有解释合同法中其他条文的功能,合同当事人可以援引该原则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具有统帅性,合同法中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该原则是新合同法的灵魂。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要具备特殊性,即合同自由原则不等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合同法中的特有的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合同法调整的特殊需求的集中反映。它与合同法的本质、特征一样,是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法律标志。同时,它也是法的原则具体化。因此,合同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其特殊性。凡是法的一般原则或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不应该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在民法基本原则范围之内,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是: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帅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2、合同法基本原则体现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合同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合同法的总指导思想;3、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统治阶级对合同关系的基本政策的集中表现,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本质要求。当然合同法基本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它不同于合同法的具体原则,如适当履行,实际履行原则。

最后,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根本原则要体现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法总则中的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这些原则都符合上述五个特征,但能反映合同法精神的只能是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只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的法律化,社会公

共利益原则应是一切民事行为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是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客观要求,合同法的修改的真正原因也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也就没有合同法,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同样,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从这一角度加以分析的话,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或者说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

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就没有市场经济。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功能

法律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前提,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的维护经济自由的精神,合同法的其他具体原则则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在合同法的具体领域发挥作用。我们讨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思考: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公民现代民利的启蒙和培养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建设的维护和促进作用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支持功能;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法立法和实施指导和统领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功能。

1、教育功能

合同法不仅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的规则体系,作为一种文化,它还是训练和引导全体国民步入现代文明的教科书。合同法,有助于培养成熟的现代社会成员。平等是现代社会关系的基础。商品交换,是人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普遍关系,合同法的精神实质是拒绝任何特权,民事主体间无高下、尊卑和贵贱之分。每个合同关系的参与者都是大写的“人”。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意识、责任意识等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人格,植入每个人的头脑,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软件”的进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合同自由原则包涵的正是这种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市场中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完全平等,互不干涉,享有充分的自由。所谓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是指合同自由的思想对人们权利意识的唤起。计划经济是不需要个人的权利观念的,个人自由要绝对服从国家计划,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泊,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环境相去甚远,不但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搞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具有相当成熟的市场法律观念,因为法治建设需要一种文化和观念的支持。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平等自由,没有平等自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将成为泡影。因此,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不在于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在人们心中树立合同自由的权威,唤起人们的权利观念意识。当人们普遍的法治观念落后于法治所需要的水平时,人们便会绕开法律,自行其是,法律便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发挥合同法的教育功能是合同法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建设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合同法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自由原则是公民维护自己经济自由权利的武器。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2、合同自由原则对政府部门行使权利进行限制。由于政府部门同一般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时,拥有较多的特权,往往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运用合同自由原则主张合同无效,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使将提升这个社会的权利观念和意识。在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自由原则本身就对公民的自由观念有一种启蒙教育,通过合同法自由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用生动的事例对公民的权利观念进行启蒙和培养。

2、支持功能

所谓支持功能主要是指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支持。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一套交易规则,更需要一种交易自由的理念,这种交易自由的理念实际上就是合同自由的观念。这一功能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促进;二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持和维护。

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支持是指通过发挥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通过启发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为法制建设提供一个必须的环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法治本身的建设,另一方面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育是否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制权利观念,这是法治的土壤。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其关键也是因为我们国家长期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以及历史上重农轻商,人治传统盛行,国家本位主义长期占统治地位,人们权利观念淡薄。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成熟和权利觉悟的民众,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也是广大民众法治观念的觉悟,而不是法学精英分子个人的行为,同样政府本身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力度,也只是法制建设的外部推动力量,其结果导致立法超前。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一些法律漠然置之,比如全国屈指可数的行政官司,正是人们权利观念淡薄的表现。合同自由原则对法制建设的支持功能,就是超出一般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对人们的权利观念的启迪,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的独特之处,合同法的实施的意义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同时也起着对公民权利观念的启蒙教育,为法制建设培养成熟的具有权利观念的“法治公民”。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持表现在:1、为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地位找到法律依据。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前提是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在计划经济下,企业因所有成分不同,而划分为三六九等,企业隶属于行政权力,而不能有效地参加竞争。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就是赋予市场主体法律上的平等自由,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援引这一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平等自由地位,这也是合同法颁布之前和其他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内容。2、促进交易。合同法是规范交易规则的一个重要法律,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合同自由原则是这一功能的重要体现,所谓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是强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享有充分的意志自主性,这种意志自主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正因为当事人享有这种充分的意志自主性,当事人可以享有充分的选择性,在完全符合自己意愿和利益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市场经济实际上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交换是其主要内容和形式。一个完善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交易行为,促进交易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程度,二是取决于市场主体的履约信誉。3、维护市场交易法规的统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法制化。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不但要求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而且要求同国际接轨。这种统一主要是指规则的统一,新合同法就是

对以前三部旧合同法规则的统一。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对具体规则有着指导和统领作用,这就是讲,在对合同法规范有不同认识时,依据的准则是合同自由原则,从而防止合同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不统一现象,保证整个交易行为规则的统一。

3、指引功能

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功能是指,作为合同法精神的合同自由原则对人们权利观念、行动指南以及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领与指导作用。这三个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其中权利观念的启蒙和人们行动的指南是对市场主体发挥作用,对合同法的具体规则的指导是指合同法内部合同具体条款同合同原则的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是人们权利观念启蒙的最好老师。在签订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其占有的有利地位强迫对方签订不合理合同时,首先侵犯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的权利。我们国家是社会本位主义占主导地位,再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权利、公共权利侵犯个人正当权利被认为理所当然,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正当的个人权利要求往往被看作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是违道德的。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其意义在于揭示了法治的最终决定力量是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和人们权利观念的觉悟程度。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直接给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个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观念的启蒙是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社会内在需求,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因素。

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主体寻求合法保护自己利益的行动指南。由于行政权力和垄断行业的存在,单个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利益、行业利益,那么必然会无视和损害单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如果不赋予市场主体合同自由的权利,默认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主体地位不平等问题,不但会使市场机制发生扭曲,而且会使市场主体通过非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农民的上访、到权利部门打通关节等。合同自由原则为当事人指明了一条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当一个人为一角钱而时,当人们面对垄断行业的私自调价行为说“不”时,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在指引人们行使权利。

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领与指导作用。合同法的自由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自由原则为准。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趋向。合同自由原则的作为合同法的精神,构筑了整个合同法的理念基础,正因为如此,合同法中减少了大量禁止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具有补充和解释合同法不

足的功能。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就成为指导解释法律漏洞不可缺少的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自由原则也可以被法官适用,直接弥补合同法立法的不足。合同法自由原则是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由于法律规则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成为弥补法律抽象和滞后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合同法》第124条规定: 法

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是对《合同法》总则的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绝对的合同自由从来没有过,合同自由应受到限制,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都是对合同法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待合同自由原则既要考虑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意义,又要兼顾合同自由原则的负面效应。由于我们国家的国情决定,在现阶段以及将来一段时期都应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并以必要的限制作为补充。

注释:

[1]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5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论文提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新经济自由主义在20世界七十年代以后,在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滞胀”局面背景下,逐渐得到了经济界的重视,特别是1972年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彻底衰落,也标志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新经济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张,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它认可政府在一定限度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证。无独有偶,在这之后,中国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而大大深化。在这伟大变革的时代,为了增进我们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洞见,我们在了解和认识当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时,不能不对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有关理论观点进行认真地了解和剖析,并通过他的理论认真检讨计划经济,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饶有兴味。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简述

作为最彻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生进行过两次捍卫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大论战和一次新经济自由主义复兴的运动。20世纪三十年代反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的大论战和反对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以及20世纪七十年代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运动。哈耶克出版过两本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著作:《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前一本书是他坚决反对纳粹主义、极权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通俗阐释,也是影响最大的“世纪之作”;而后一本书则是哈耶克毕生探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收由之作”。在这本《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依然不改其“斗士本色”,将无法实现“口诛”的“收由大论战”改作了“笔伐”的“理论大总结”,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进行了最后的全面批判,对新经济自由主义进行了简要地总结性论述。这两本著作使哈耶克成为了阐释现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当然代表。

二、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贡献

一般认为,哈耶克在论证市场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问题上做出了一项重要的贡献,即将秩序的自发性和规则的自发性区别开来。在他看来,保证经济秩序的自发性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因为在某些刻意制定的规则的基础上,也有可能产生出自发性的整体秩序。因此,真正重要的在于确保规则的自发演进属性,只有在自发进化过程中存续下来的规则——哈耶克称为内部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经济秩序,才是有效率的经济秩序,并且才与自由主义原则相一致。

(一)进化主义理性论与经济制度的进化。哈耶克强调分散性的个人知识的重要性。顺着这一线索,哈耶克提出了所谓的进化主义理性论。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讨论的理性指的是一种逻辑推理能力,是一种由一定的前提推论出正确结论的能力。在经济理论中,理性即指“为达到某些目标而对各种手段的最佳选择。”主要是对大卫·体漠的继承,使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怀疑论的姿态。为了说明他立足于人的本能和本性而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的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或者“自私”,他认为由于人们普遍相信个人主义是证明和鼓励人们自私的,这是那么多人不喜欢它的主要原因之一;又由于实际知识的困难在这里所引起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仔细考察其所作假设的内涵。他认为,理性认识不是知识的全部,文明发展史向我们表明:除了理性知识以外,还存在着另一类经验性的知识。作为总和的知识这个概念,其恰当的对照物应当是一切人类实践活动。

经济制度的选择以及由此产生的秩序进化,直接源于人们的经验性实践活动。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碰巧改变了规则,因此使得该群体的知识分工更为发达,并在变化和未知的环境中呈现出更强的适应性,在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中愈来愈强、蒸蒸日上。当然,这个进化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包含着不同秩序的领域不断“试验”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并不存在试验的意图,它类似于遗传变异,其作用也大体相同。规则的变化是由历史机遇引起的。

(二)经济自由与市场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出现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最新进展,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最有效率的一种经济结构体系。作为一种“相对晚近的产物……,(市场秩序)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相对于其他经济秩序,尤其是集中性的计划经济秩序,这种秩序的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能保证该群体更有效地发现和利用分散性的个人知识,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具有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赋予了经济主体以拥有活动的私域,并相应拥有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本质上必定是一种赋予经济个体以自由的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必定是一种发挥经济个体主动性,并在整体上显现出自发竞争态势的过程。正是在这里,哈耶克的市场经济理论与自由主义相互勾连起来。

哈耶克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者说对于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进一步阐发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放在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基础上,并且以个人主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出发点与基本概念来阐述;二是着重从知识和信用角度论证市场经济的合理性;三是从批判社会主义的角度来反证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市场秩序的效率优势,哈耶克认为,只要不存在各种不正当的强制,经济自由就趋向于造就出一种竞争的事态,这种竞争不同于完全竞争,而是一种不断逼近完全竞争均衡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个体力图寻找一种最佳的方式,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其所拥有的专有性知识。不仅如此,自发产生的价格信号也具有十分优越的信息交流功能,它能用最简短的形式将最重要的信息在经济个体间传递,并且只传递给相关经济当事人。相对价格变动反映了各种生产资源的相对重要性,经济主体只需要了解这一点,而无须过问导致这种相对重要性变化的背后原因,就能够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的价格和竞争机制近乎完美,即使它存在某些缺陷,也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自我修复和调整,并不需要人为的整合,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完善可以使社会自生自发的繁荣,这就是哈耶克追求的“自生自发秩序”。

三、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

无可否认,哈耶克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和发展的确具有重要的作用,哈耶克在当前这个内容庞杂的新自由主义运动中还是有其独特性的。但我们也不是一味赞同哈耶克所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各种观点。

(一)认识论、方法论方面的缺陷。首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以脆弱的主观主义为基础的。在哈耶克看来,生活于同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的个人的观念分类系统大致相同,因此不同的个人才能够理解彼此的行为的含义;同样道理,社会科学家也因此能够从外部分析其他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以之为要素组成一种关于社会关系整体的理解图示。显然,这种外部分析也是以主观主义为基本立场的,因为它也把个人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哈耶克那里个人行为进一步被简化还原为个人观念)一一作为研究的起点。其次,自相矛盾的怀疑主义立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有限认识论立场最终都有明确的规范性结论。无论是强调习俗和传统的优先地位,还是强调模式(秩序)预测,其真正用意都是在于捍卫传统自由主义,或更确切地讲,是对私有财产,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建制提供辩护和证明。通过这种认识论论证,哈耶克试图为既有的私有财产制度提供一个可靠的理论基础。不可否认,这种有限认识论是哈耶克批判其他若干理论的一柄利刃。尤其在社会主义阵营瓦解以后,哈耶克更是因此被一些人视为严谨的学者和自由主义旗手的典范结合。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的这柄利刃是双面的,在有效话难他人的同时,有限知识论也破坏了哈耶克自己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

(二)自发秩序理论方面的缺陷。哈耶克基本上把他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想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叠起来。这样,他的所有理论探讨和论证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辩护。然而,哈耶克的这种辩护并不成功。首先,市场经济自发进化的不纯粹性。哈耶克认为,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础的,只能是那些在进化过程中自发生成的规则,而不是那些刻意设计的规则。他在这里强调的当然是那些起源于个人之间相互协调行为的习惯性规则,这些习惯性规则是众多自利的个人在做出各种相互独立的决策时无意产生的结果,在生成这些习惯性规则的过程中,偶然性和必然性共同发挥着作用:在起点的决定问题上,偶然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一旦起点确定后,必然性将最终造就出一种均衡态。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论证并不成功,市场经济规则的出现和维持离不开某种市场以外的强制力量的推动和实施。其次,自由主义原则含义模糊。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给出了自由的、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在这里,自由概念的准确界定依赖于强制概念的确定。由于强制概念的混乱,哈耶克的这个定义没有什么确定的含义,它根本无法对社会关系的性质做出判断。

总之,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和看待哈耶克的观点和政策主张,摈弃其错误和糟粕,吸取其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启发借鉴意义的思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2004.166.

第6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 20世纪 新自由主义 市场经济

近代史上一个显著的史实,就是一次世界大战后,自1929年到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所经历的“大萧条”,商品的大量过剩,垄断形式的广泛存在,使古典主义经济学所设想的完全的、纯粹的自由经济处于尴尬境地,以至在一些国家中,如美国,不得不由政府出面,开始奉行所谓的国家干预主义。但这一切是否由市场自身的原因而形成?自由主义还要不要了呢?

19世纪初,德国还是一个政治割据、经济相对落后的帝国。但到19世纪末,经过了一个世纪的变革,废除了农奴制、统一关税、工业革命、建立新的国家制度等,使德国经济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德国的自由主义经济达到了顶峰,在此期间德国一直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两种威胁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一是垄断加强,卡特尔组织发展迅猛;二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开展。该运动的矛头直指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在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本身的消耗、战败后的巨额战争赔款使德国经济走向崩溃的边缘,发生了恶性通货膨胀,以至至今善于总结历史教训的德国对通货膨胀还心有余悸。后期,德国的统治者希特勒推行了“军事计划主义经济政策”,也对德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制约,非常具有爱国情怀的德国学者对此忧心忡忡,自发形成了以欧根为核心的包括经济学和法学的学术群体,同时该群体对外部的一些学者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被称作“社会市场经济之父”的艾哈德。他们把自己的理论称为“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又不同于各种形式的国家干预主义。他们认为,政府的责任不应该是直接干预私营企业的经济事务,而必须是制订和执行私人经济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鼓励竞争,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创造适宜的环境。当经历了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以艾哈德为代表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同社会内的凯恩斯主义者所展开了的激烈论战后,新自由主义成为德国的主流派。“西德奇迹”创造了新自由主义取得成功的范例。其中尤其需要特写的一点是,新自由主义流派的学者们提出了“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认为人为秩序要符合自然秩序。想要“寻找合乎人和物的本质的秩序”,“赋予新的工业经济一个有运行能力的合乎人的尊严的持久的秩序”。他们首先提出“经济秩序的差异是什么?”的问题,然后进行了比较找出优缺点,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他们人为经济秩序存在两种,即集中领导型(封建采邑经济、埃及法老奴隶制经济、希特勒军国主义经济、前苏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交换型经济。前者具有完整的计划,直接配置资源;后者则是个别的计划。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何决策,如何获得信息”。前者的弊端在于由于中央机构的决策的目的与消费者决策的目的是不同的所以存在大量的浪费;后者的弊端在于自由竞争必然导致生产联合,然后又必然导致垄断联盟。同时又说用中央计划的方式代替交换经济的方式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更促使经济进一步恶化。单纯的走两条道路是不行的,只有走“第三条道路”。“第三条道路”是:首先建立竞争秩序,要对竞争进行保护、鼓励。表现为三条:1.建立一个有运行能力的完全竞争的价格体系――由市场供求自己形成价格体系,而不需要国家的干预;2.建立稳定货币币值的货币体系――不要由于币值的升降而影响价格来误导消费者的决策;3.生产资料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是建立维护竞争的秩序,使弱者能维持继续竞争。以上就是弗莱堡学派的基本观点。后来被时任总理的艾哈德作为政策的理论基础付之实践,为德国赢得了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奇迹”。弗莱堡学派的观点显然是自由主义的,也就是说,发展经济还需要“自由主义”,但我们不难发现这个“自由主义”较以前有了新的变化与发展。

第一,他们提出了对经济秩序的研究,所谓秩序也就是资源配置方式,第一次划分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以及其区别、优缺点。这是以前不多见的,引起了人们对资源配置方式这个问题越来越大的关注,这同时也是针对当时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涨,前苏联在大萧条过程中的经济发展和军国主义计划经济中出现的以国家配置资源为手段的方式而着重提出来的,后来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的区别甚至一度演变成不同社会制度的分歧。自由主义学者明确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单独使用任何一种方式都会把经济搞糟,是不行的,只有走“第三条道路”。

第二,对自由的理解由无序的自由变为有序的自由。自由竞争阶段的自由主义是无序的,也许因为是在资本主义上升阶段还是刚从封建社会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强烈的管制和压抑下追求的“自由”必然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纯粹的,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逐渐趋向理性化,而且其自身的矛盾不断暴露比如垄断的广泛存在,破坏了原来的无序的自由主义存在条件,使其必然重新理解自由主义的含义,重新制定政策来迎接经济现实的挑战。但他们又不会完全的去管制经济,而放弃自己自由经济的信仰,一切的政策还是基于让市场自由调节配置资源,只是需要维护经济自由发展,即能够使价格由市场自发形成,保持稳定的货币币值使消费者不被误导,另外要有保障私人的财产制度。

第三,反对垄断,主张对竞争的保护和维持即使国民经济在一个可持续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自由必然导致生产的联合,生产的联合又必然导致垄断的出现, 而垄断是德国新自由主义所要规避和排除的,他们不但要排除私人垄断,更要反对社会组织的垄断(例如工会组织就是对劳动市场的垄断)。这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家对垄断问题认识的一个飞跃,他们开始正视自由经济存在的问题,而不认为自由主义经济一直是一副优美的田园风光画。

第四,从对劳动者的保护的角度提出了累进税等减少两极分化的措施。要实现劳资的合作,实行“经济人道主义”,提出工人和资本家是社会伙伴,因此经济的发展需要劳资双方的合作。同时,认为实现经济人道主义的实现途径是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整由市场引起的收入的不公平,从而实现公平分配。这也是面对工人阶级日益壮大,减轻社会压力,缓解社会矛盾的手段,在工人阶级没有形成一定的力量时即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是没有的。

第五,主张国家从上层建筑的角度,即法律制度等方面来对经济有所作为。新自由主义的国家观较以前的国家观有区别的。亚当・斯密主张“小政府”,而且政府仅仅就是“守业人”的角色,即只是维护国家不受外国侵略,保障社会安定而已;新自由主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国家还要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是通过上层建筑即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而不是直接用经济的手段来干预,强化了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为经济发展铺垫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又保障经济是自由的发展。

理论只有见之于实际才能放射出巨大的光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最初20年,新自由主义一直是西德的政府的指导思想,以至后来为德国带来了“经济奇迹”。研究外国的经济思想关键是看能否为我所用,能否借之以促进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这项关乎国计民生的伟大事业。那么,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呢?我国经历了建国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的完全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在跨越那段特殊的历史时期之后,实践证明计划经济是不利于经济的长足发展的。当前,我们搞的是市场经济,正在进行的是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大量的问题。新自由主义的思想也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就自由主义的三大特征来说,它描绘了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即要求市场自主形成价格;要求稳定的货币币值;保护私有财产即激励制度。仔细想一想我国现存的问题基本都是由于这三个方面没有做到位。随着我国进入WTO以后,与世界经济联系的更紧密了,对于国际上通用的准则和模式我们必须适应,否则就会因为无法融入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而导致边缘化,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进入WTO的一道重要门槛,我国虽说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只有不断深化对市场的认识才能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市场化搞得越好,经济就越发展。美国商务部提出了市场化进程的标志:货币的可自由兑换程度;企业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度;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政府对资源的拥有和控制及分配程度;企业生产和定价的程度。从这些仍然可以闪烁出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理论光芒的“标志”中我们得到的正是我们所需要的。

参考文献:

[1]何正斌:《经济学300年》.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第7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论文摘要】到目前为止,尚无哪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已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逆向选择和歧视的原因之一。本文以微观经济学为基础,分析反倾销决策的经济因素,应付新形势下的反倾销挑战。

一、反倾销决策的相关经济因素

反倾销涉及两国或地区之间的经济行为,反倾销需要确认存在倾销行为,但反倾销的发起通常和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关。

1.反倾销的本意是规范国际贸易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也有保护幼稚工业的意图。

反倾销也因此和反补贴、保障措施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发展情况的好坏影响到其发起反倾销的频度和规模。如果其经济稳定增长、就业充分,投资和需求旺盛,那么其就更愿意依比较优势进行分工,获取贸易利益,因而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就较小;否则,即使并非单由倾销所致的销售额下降、失业等“产业损害”也会归咎于进口产品,而发起反倾销诉讼。

2.反倾销针对某特定产业的产品,关系到两国或地区的产业结构。

产业损害的确认首先要界定与涉案产品相似的产业范围,而生产能力的提高使得企业对有限市场的争夺和同质产品的竞争异常激烈,若进口方与出口方的产业结构相同,产品差异性较小,则使得竞争加剧,进口方为保护国内生产企业,会倾向于发起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

3.反倾销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包括被反倾销商品的出口商、进口商,进口国或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该产品的进口商和出口商等等。所以,唯有对反倾销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一般均衡分析,才能全面地对倾销和反倾销的成因、对反倾销的福利影响进行分析。

二、反倾销制度的经济分析

反倾销制度是反倾销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倾销发起国正是通过运用各种反倾销制度来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制度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在制定时就充分考虑了其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和运行方式。因此,就必须对相关制度作深入分析,以下主要以替代国制度为主要阐述。

(一)替代国制度的含义

替代国制度是反倾销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在西方反倾销体系中,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认定是带有歧视性的。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行为存在的首要因素。WTO《反倾销协议》中只规定了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和结构(推算)价格三种正常价值确定方式。但美、欧等国国内法中却增加了这样的表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其正常价值不以该国国内销售价格为准,而要寻找一个与其经济水平相近、有可比性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以“替代国”产品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一旦我国商品售价低于替代国内市场价,就可被认为倾销成立。他们的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是中央计划的产物,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

(二)替代国制度的歧视性

到目前为止,尚无哪个国家完全承认中国已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也是外国对华反倾销逆向选择和歧视的表现之一。因为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的裁决就可以不直接引用我国市场价或成本价,而是选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据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曾被选用做替代计算的有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特区、韩国、津巴布韦、印度尼西亚、南非、丹麦、智利、中国台湾、土耳其、新加坡、阿根廷、挪威、印度、马来西亚、泰国、乌拉圭、斯里兰卡、南斯拉夫、奥地利等23个国家和地区。以欧盟对华案为例,曾被选用作为替代计算的有美国(9次)、日本(3次)、欧盟(4次)、韩国(4次)、中国台湾和香港特区(共5次)、澳大利亚(1次),占欧盟案35%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源开发方式、成本构成和经济水平与我国实际相差甚远,其成本是中国内地企业的若干倍,这样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往往高到不可思议的地步。如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征税1105%、秘鲁903.92%(鞋)、巴西760%(普通锁)等,通过随意选择替代国别说1100%,就是2000%的税率也照样可以办到。但是这种做法却严重违背了WTO规则,也无视我国改革进程和成就。这种明显带有歧视性的法规,给西方国家打击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出口提供了锋利的武器,无怪乎中国产品频频遭难。

(三)替代国制度的弊端

1.替代国方法缺乏可预测性

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国外反倾销法允许市场经济国家以其产品在本国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此,这些国家的出口商在向国外出口商品时,通过与国内市场价格的比较,能清楚地知道其卖到国外市场的价格是否构成倾销,或倾销幅度是多大,可以实现做好防范准备。但是,对我国出口商而言,国外起诉机关会牵强地为我国出口商品寻找“正常价值”,在找到这个替代国前,连起诉国自己也不知道“正常价值”是多少,更何况我国出口企业。

2.替代国制度抹杀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

不同的国家不仅由于不同的经济水平,工资水平和人口状况从而在劳动力价格上有很大差异,而且还因为自然资源的丰裕程度,产品的加工条件以及国内市场需求的不同在产品成本配置的其它方面也有很大的差距。比较成本优势不仅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之间。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低收入国家,平均工资水平仅为美国的1/40,管理费用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起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也低得多。然而,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诉讼中,一些国家对我国产品的成本优势或者根本不予考虑,或者是随意抹杀。

3.结构价格缺乏合理性

在采用结构价格时,起诉国一般会先到出口国调查一定数量的产品所使用的土地,厂房,设备,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等,然后到生产水平大致相同的国家或地区去计算使用这些土地,厂房等的费用,加上运费,10%的企业管理费和8%的合理费用即构成结构价格。于是,国外反倾销当局有时就采用从不同国家分别使用生产要素的费用来联合计算成本,有时甚至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要素来计算我国的生产成本,这就更不合理了,国外用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很容易得出我国倾销的结论。

参考文献

第8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一、从财政本质层次把握财政基本理论

1.对国家本质的再思考

经济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的高度理论抽象,而财政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必然随着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组织结构的演进而赋予自身以新的内涵。由于对财政分配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有所不同,便产生了从国家分配论到公共财政以及其间一系列各有侧重的理论观点。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财政分配的职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由此认识与反思隐含在政府背后的国家本质便成为财政基本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

在人类思想史上,对国家本质的认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即认为国家和政府的产生、存在及其财政活动,从根本上看都是私人活动的结果,是无数的私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达成社会契约的结果。对于后一种观点,西方从马基雅弗利到霍布斯等一些早期的思想家,往往主张个人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把权力转让给者,从而更注重国家权威而不是个人自由。后期的洛克、孟德斯鸠则奠定了社会契约论的个人权力至上的思想本性,并导致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体系从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开始建立和完善。另一种则是以为代表的阶级统治工具论,认为国家的存在标志着阶级和差别的存在,其实质也是由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来监督特定契约的实施。由此,粗略的鸟瞰使我们认识到,对国家本质的分析,事实上就是确认国家与个人、政府与社会谁更优先的问题。从哲学意义上讲,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要通过事物的外在形式和现象来把握本质,这就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而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我国,注重从包括国家的“阶级性”、“公共性”在内的多角度来把握国家本质,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2.对财政本质的再思考

财政的本质,是在其复杂的现象形态背后隐含的某种带有集中性特征的分配关系,是一个客观经济范畴。对财政本质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我国市场化进程中财政职能的完善、财政运行模式的优化和财政政策选择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西方财政理论基本没有过多强调财政本质问题,但对于什么是财政?财政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采用怎样的机制?仍比较重视。西方财政理论强调财政是政府部门的公共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理论基点。我国财政理论界长期以来比较重视通过对财政本质的研究解决“什么是财政”这一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并在长期讨论中形成了“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这一居主流地位的结论,即“国家分配论”。而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化,与“公共财政”相关的理论观点开始对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产生广泛影响。“公共财政”主要是借鉴西方财政学只从公共角度对政府收支进行分析,强调政府及其财政必须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问题。由于我国财政理论界长期把二者放在对立面,导致了“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理论冲突。然而进一步的思考使我们认识到,二者是具有合理的内在联系的。首先,“国家分配论”科学地反映了公共财政的国家活动本质,提炼出了不同社会类型中财政的共性。而从“国家分配论”所包含的财政运行模式内容来看,也是对计划经济时期财政实践的正确总结,在计划经济时期对指导我国财政活动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其次,“公共财政”则归纳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一般特征,指出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合理财政运行模式的出发点。因此,“国家分配论”是“公共财政”的内在本质,而“公共财政”是国家分配的本质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具体化体现,是合理的财政运行模式,二者将统一于我国的市场化进程。

3.讨论财政本质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事物的本质是使其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定性。对本质的把握,是同人类形而上的精神需求相吻合的。由于人们认识能力和角度的不同,事物在客观现实中就表现为丰富多样的存在形态,构成各种哲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人类只有努力提高形而上的辩析能力,才有可能更为准确地认识事物的本质规律,用以指导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因此,我们只有认清财政的国家分配本质,才能在发展完善中国财政学时坚持不背离社会主义道路,努力增进财政学的科学性,也才能在财政体系的改革中不会用少数人的“公共需求”替代社会公众的“公共需求”;同样,只有理解公共财政是财政本质的合理的具体化运行模式体现,才能使中国财政学的研究主题转移到构建有效的政府对市场的作用机制上来,增强财政学对政府政策选择的理论指导意义,也才能促使政府全面审视与市场的关系,不断进行自我改革,自我革命,真正使自己的活动适应体制转轨的要求,更加重视通过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来增进市场的效率,从而提高经济的整体质量。

二、从财政职能层次把握财政基本理论

1、财政职能的理论界定

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决定宏观层次的资源配置,还直接决定微观层次的经济活动。财政分配不仅要满足国防、教育、行政等公共支出,还要承担国有资本的运营、核算、分配和管理。在这种背景下,理论界对财政职能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概括为“分配、调节和监督”三个方面的职能,其中的分配职能又可分为筹集资金职能和供应资金职能。这种传统的财政职能理论是从社会总产品的扣除理论出发,把财政只限于分配领域的合理界限之内,一方面从财政概念本身进行抽象,认为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因而以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为核心内容的分配职能是财政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基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是实施指令性计划的工具,因而又强调财政具有调节和监督的职能。

⑵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

西方财政理论主要从市场配置、政府监管出发,把财政同资源优化、收入公平、经济稳定直接相联系,并且作为政府的公共经济活动,贯穿始终。此外,按照西方实行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职能范围所必须包括的主要是资源配置中市场失灵的领域,财政对资源的配置要以不损害市场机制和秩序为准则,这是确定财政活动范围的必要条件。这样,西方经济学家往往以这种思路把现代财政的经济职能概括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三大职能。其中,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是由于公共产品或劳务、外部效应和不完全竞争状态的存在;财政履行调节分配的职能,是由于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财政履行稳定经济的职能,则是由于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平稳的向前发展。

第9篇: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含义范文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行为自主化,还原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这样说,至少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国家要给企业应有的自,各项法规、政策都不能阻碍企业自的发挥,即不能束缚企业的手脚;;二是各个主体在市场上的地位应是平等的,即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其内涵应当确定,一机会和义务应当均等.以下我们不妨从财务会计角度来具体分析上述商层涵义的现状。

首先,从国家给企业自这方面看,财务会计法规应当给企业会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我国基于计划经济而建立起来的财务会计法规,其特点恰恰是面面俱到,高度统一,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过死过细”。最具典型意义的莫过于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规定了。

关于会计科月,从名称到借贷方登记的内容直至期末余额的含义,均在国家会计制度中给予了规定,试想,几十个科目规定下来,企业自从何谈起?会计人员的创造性又从何谈起?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广大会计人员和理论工作者对我国会计制度的高度统一性,从疑问到反思,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的设想。从各界的反映和研讨情况着,大家都是把“过死过细”作为我国财会改革的一条主要理由提出来的。最近,财政部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各界的呼吁,陆续颁布了《两则》和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据此,我们认为我国财务会计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那么,过死过细的弊端是否改掉了呢?很明显,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新的大行业财会制度是对“过死过细”这一弊端的沿袭。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其次,从企业会计主体地位平等这方面来看,各类企业,不论它是什么性质的,也不论它是什么行业的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最终都将以主体者的身份进入市场,为提高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优化社会资源的配l等而进行着平等的竞争.这就要求会计规范建设也应该从企业会计主体出发,本着明确产权的关系的基本思想,为所有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传逮基本可比的会计信息等提供起码的会计环境.而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性特征,即所有制结构特征所要求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应各自发挥优势,平等竞争,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