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吸收了大量外资,成为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之一。在此过程中,我国经济也积聚了一定的实力。据银监会的资料,截至*年底,仅中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就高达人民币16.66万亿元,与1978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相比,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膨胀了近800倍;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也达到10663.44亿美元。据外汇局网站消息,截至*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278.0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49%,登记外债余额近5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在以输入资金为主且逐渐出现过剩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国际市场,加快结构调整,培育跨国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开辟新的空间。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一步加速,股票基金上扬,上证综合指数突破5000点;市场资金充裕,出现资金流动性过剩,国家GDP增长率达到10%以上,全国物价指数CPI上涨6%,经济出现偏热现象。同时,全国能源、资源紧张、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此形势下,积极研究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加快资金分流与输出,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发展模式,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日益扩大,领域逐步拓宽,水平不断提高,对外直接投资额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据统计,截至*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达到733.3亿美元。其中,*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61.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1.6%。目前,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中石油、中石化、中建总公司、华为、中兴、中集、万向等一批企业已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关系,已经不仅仅是原来的对外贸易、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销售、分销、国家许可、技术转让等方式,而开始纷纷到境外直接投资,从“产品输出”过渡到“资本输出”或“资本运作”。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海外,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五大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感召和北京奥运经济的刺激,全国各地进一步掀起了“走出去”发展的热潮。据《南京日报》报道:*年以来,南京金城集团在国外一连新办了7家企业,赶上了过去几年开办的海外企业数量,并计划未来3年内在海外设立20家企业,构建更为完善的海外生产营销平台。金城集团*年海外市场拓张突然加速,是多个因素共同促进的结果。一方面,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认识度提高,全球对中国产品的需求量出现爆发性增长,这给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从企业自身来说,金城集团1992年就开始输出摩托车技术到巴基斯坦,作为全国第一批“走出去”的企业,金城走过了一段艰难的试水之路,尤其在重组早期开办的阿根廷、哥伦比亚等海外公司之后,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还有了一定的人力储备。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越来越意识到: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只有“走出去”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形成全球性品牌,形成与国际化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球价格竞争体系、产品售后服务,完善的备件提供体系,培养具有全球视野、能把握全球发展脉搏的国际化人才队伍等等。据南京市外经贸局人士介绍,越来越多企业树立了这种意识,将注意力转向国外,以全球化的眼光谋求未来发展,“走出去”的热情一浪高似一浪。今年1—9月,南京的企业已经在海外新开设了28家企业,对外协议投资总额和中方协议投资是去年全年总量的1.5倍。南京的“走出去”企业类型日趋多元,除了金城集团这样的传统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还涉及文化、房地产、资源开发诸多领域。南京长风堂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长风国际拍卖(香港)有限公司,从事艺术品拍卖,成为南京市第一家在境外注册的拍卖企业。南京寒锐钴业有限公司*年在刚果取得矿产开采权后,今年在越南又投资300万美元设立配套加工企业,使矿石开采、加工在境外形成产业链,为南京市其他资源开采加工类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示范作用。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亚东集团已在澳大利亚投资了房地产项目。此外,江宁开发区的尼日利亚莱基自贸区、金浦集团在文莱及马来西亚的炼油化工一体化等大型境外投资项目,也都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中。
但是,根据商贸部统计数据,与我国GDP占全球4.4%、贸易占6.5%相比,我国的对外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0.59%。这说明我国对外投资有着广阔的潜力和提升空间,同时,也说明我国对外投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外投资明显带有跨国经营初期的特点:规模小,行业分布零散,与国内经营关联度不高,投资领域大部分集中在附加值不高、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总体经济效益不高。一些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盲目、成功率低,运用东道国法律及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更显不足。如南京市在外经部门登记注册的境外投资企业仅44户,总投资10149.42万元,其中中方投资额9111.18万元;主要从事境外加工、生产制造、对外贸易;主要分布哥伦比亚、澳大利亚、蒙古、朝鲜、日本、美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除南汽、金城等少数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正常运转外,大部分注册企业只是具备了境外投资资格,已在境外投资的许多企业还处在筹建、非正常运营或停滞状态。
在“*”期间,我国企业“走出去”依然处于学习和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阶段,要形成著名跨国公司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全面加强对“走出去”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改革现行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现行政策,突破各种体制性和政策,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中国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总体研究
(一)当前相关税收政策的状况分析。税收是影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政策因素之一。为了鼓励对外投资,我国在税收相关政策的选择上也注意了与这一发展战略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围绕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已经制订并初步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2)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3)与9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基本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4)研究出台了一些对外投资税收管理办法,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
尽管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上述税收政策框架体系,但是,根据对有境外投资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效益并不很高,除了企业经营机制上的问题外,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滞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二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对“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原则性规定多,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少。三是税收支持主要以减税或免税为主,形式比较单一,而且是一些无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政策,导致了对外投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四是税收政策不严密,一些关键的政策要素还存在操作问题。如境外收入概念不够明确,没有明确和细化与收入相应的费用项目;会计期间局限于公历年度,需要编制国内国外两本帐,与国际不接轨,不便于对外投资企业及时足额申报抵免税款;对超限抵免额只允许向后结转5年,不能及时补偿纳税人的利益;对境外子(分)公司已纳税款如何与总公司汇总纳税没有明确;在税收管理和服务方面也存在脱节现象,不能及时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税收咨询和国际税收援助服务。五是在出口退税及其他更广泛的财税、金融等方面配套的政策还远远不够,没有形成体系性的支持合力和全社会共谋发展的氛围,还没有提升到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贯彻执行。中国“走出去”企业亟需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建立相对独立和系统的税收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和丰富税收管理服务手段,为企业对外投资和国家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更强大的政策支持。
(二)加强涉税问题研究的一般思路。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走出去”的主体、方式方法、经营形式内容和区域范围等千差万别,涉税的问题与纳税人的需求也各不相同,要真正解决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并发挥税收促进企业“走出去”的作用,就要对各种问题进行整理归类,透过问题的本质,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制订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税收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制度措施,从而系统构建起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体系。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尚未认真对企业“走出去”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在分析存在问题、制订税收对策时,容易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下面,是笔者关于“走出去”涉税问题的几种分类研究思路和设想。
1、从“走出去”的纳税主体看,主要为企业法人,也包括其他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国家制订税收政策时,要重点加强对企业法人“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研究,同时也要研究促进自然人到国外经营投资的政策,两者要相对公平,税负一致。
2、从“走出去”的经营范围看,主要涉及国际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劳务、服务、租赁,国际金融,国际技术合作、工程承包等众多领域。尽管经营的范围形式比较复杂,但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可以归为两大类,即所得税问题和关税问题,当然也会间接影响到流转税、财产税、遗产赠予税等。按此进行分类,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围绕所得税制的健全、关税制度的完善来制订和落实相关的税收政策,就显得思路清晰,重点突出,设计方案也会简便易行。
3、从“走出去”的产业导向看,根据国际经济合作的生产要素理论,“请进来”和“走出去”都是围绕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自然资源、现代管理和信息等生产要素国际间的移动开展的。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重点在利用国外资源、技术和现代管理等要素,所以,要研究制订产业政策导向比较明确的税收政策,做好优先发展和跟进发展项目的长期规划。
4、从“走出去”涉税问题的本质看,主要关系到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在强调居民管理权的同时,尊重所在国的地域管辖权,合理、公正地处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建立一些能为各国所接受的国际税收规范,投资国国内企业和投资国跨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第三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公平。
5、从“走出去”的所在区域看,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情形,又可以进行细分。如有的地区税率高于中国,有的低于中国;有的是发达国家,有的是发展中国家;有的是国际避税地,有的正常地;有的签订了双边协议,有的尚未签订等等,这就要求在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大前提下,以税收中性为原则设计税制,做到公平税负,不人为影响企业对投资经营地的选择,让企业自主创业与发展壮大。同时,建立国家间的税务合作关系,加强情报的交换,研究制订预防和打击逃税和避税的措施。
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其他分类办法,可以很好地帮助梳理“走出去”的涉税问题研究,更好地制订出促进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税收政策。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实践,对国际直接投资行为的研究与所得税相关政策的研究是制订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的重中之重,需要进一步专题研究。
三、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涉税问题研究
(一)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1、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发展历史
20世纪初美国已成为一个工业化国家,但是当时的对外投资并不多。一战使美国对外顺利投资于原来欧洲国家拥有投资优势的地区,对外投资迅速增加;二战中由政府催生的巨大生产能力落入跨国公司手中,面对高度膨胀的生产力和相对狭小的国内市场,鼓励对外投资成为重要的国策,政府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对外投资继续增加,其对外投资集中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优势,使美国的对外投资遥遥领先。截至2001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13816.74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21.09%,居世界第一位。
法国的对外投资始于19世纪末,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法国的经济实力下降,对外直接投资受到冲击。战后马歇尔计划使得法国经济恢复,对外直接投资扩大,但是政府对资本管制的时松时紧使得法国的对外投资发展呈现波动态势,1996年后进入持续增长期。2001年法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4894.41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
二战后,日本几乎丧失了全部的海外投资,加上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到1965年底,日本对外投资累计只有9.59亿美元。1964年日本成为OECD成员国,调整了政府对外投资政策,1966年起,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增长态势,2001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3001.15亿美元,居世界第六位。
1968年韩国南方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印尼林业部门投资300万美元成为韩国的第一次对外直接投资。由于贸易状况不佳和外汇不足,对外投资进展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状况的改善,上世纪90年代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有了明显的发展。截至2001年底,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408.52亿美元。
2、主要税收激励政策与措施
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就是从税率、税基、税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对投资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企业某项特定投资的预期回报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目前,国外制定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比较典型的措施有:
美国的分类综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1918年开始实行外国税收抵免政策,是实行税收抵免政策最早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制订并颁布综合限额抵免法,税法规定9个所得类别,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都要分类汇总,然后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向后结转5年抵免。采取此种方法的国家比较多,主要有日本、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罗马尼亚等。韩国政府对企业的境外股息所得统一给予相当于标准税率一半的“抵扣”额。
美国延迟纳税与CFC法规。延迟纳税即对公司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这样在国外的投资公司实际上等于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能在一定期限内减轻公司负担。为对付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并利用延迟纳税进行避税,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mpany,简称CFC)概念,即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的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属于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又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F分部条款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纳税递延,日本、新加坡、英国也都利用了此优惠鼓励资本输出。
美国的亏损结转及其追补机制。具体做法是,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企业;也可向以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对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但同时规定,如果在以前年度纳税人用海外亏损冲抵了国内所得,在当年有国外所得而来源国又不允许亏损结转的情况下,应将外国所得中相当于以前年度亏损的部分,作为美国国内所得看待,不再给予外国税收抵免。亏损抵补,被德国、日本、加拿大等较多国家采用,我国也有连续抵补五年的规定。
法国的免税制度。使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法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196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律规定,任何一家法国公司在外国公司持有10%以上的资本,即视为母公司,其持股的公司为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应纳税的所得范围。免税法的采用有效地减轻了对外投资的跨国企业的税负,促使法国拥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例如雷诺、雪铁龙等有名的跨国公司。另外,许多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研发中心安置在法国,这都与法国在对外投资所得税制上采取以免税法为基础的资本输入中性模式有不可忽视的联系。实行免税法的国家还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
法国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余额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采用这种鼓励措施的国家还有日本、德国等。
日本的税收饶让抵免。日本对发展中国家为吸引日本企业对其直接投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税收饶让抵免1953年首创于英国,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达国家被推行,还有如法国、德国、瑞典等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则在对发展中国家签订的一些协定中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世界性减税(降低税率)浪潮。实行低税率虽然主要是刺激国内投资的一种财政政策,但是对于促进对外投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上掀起一股减税浪潮。进入21世纪以来,主要西方国家实行了“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贯彻税收中性原则,简化税制,都将所得税率下降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并降低所得税率也是顺应世界减税潮流的明智之举。
其他特定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居住国对来源于某一类投资行为的所得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较低的税率,减免税等。美国对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入的税率一般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日本对涉外技术、劳务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这些做法能够体现一个国家的政策导向,具有较强的投资促进效果。
3、外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经验做法的借鉴
全面审视和转变对外投资的税收理念。这是加快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真正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前提。一要树立让利共赢的理念,确定长远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好与纳税人对外投资风险、资本输入国税收利益要求等方面的关系,激励纳税人勇于“走出去”,并在与资本输入国实现双赢的情况下不断发展壮大。二要有创新意识。各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在制度、措施和手段上不断突破,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真正发挥刺激与保护企业成功“走出去”的重要作用。三要政策连续、稳定,这样对外投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逐步建立完备的对外投资税收制度体系。要不断修订、完善的所得税体系,详细规定跨国所得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征税时间等税制核心要素,明确分类综合限额抵免、间接抵免、亏损结转和税收减免审批等税收征管措施,在保证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相对中性的原则下,既维护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又保护好本国企业的利益。
制订并实施导向明确、形式多样的税收鼓励措施。美法日等国对外投资成功的发展经验和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并大胆引用和组织实施优惠幅度大、导向明确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走出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规避投资风险。
防范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我国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创新举措,防止企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收,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设计思路
根据上述研究,建议在“*”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设计思路是:紧紧围绕“走出去”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让利发展、全面筹划、有效服务、适度防范”为指导思想,不断创新税收理念与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对外投资税收制度体系,为对外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投资规模,实现国家内外部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
1、让利发展,就是要认真进行战略筹划,以实质性的税收优惠,加快对外投资的发展,尤其是在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初期要加大税收减免力度。一方面,作为后来者,中国企业不得不更多地在社会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政治经济局势不太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走出去”的风险也随之增大。我们要拿出改革开放初期放弃暂时利益求长远发展的气魄,加大对对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我们同样也要树立改革开放的豪情,决心做实做强对外投资,学习法、韩等国,利用20-30年的时间打造出中国经济发展的另一块新天地与增长极。当然,各种税收激励措施在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同时,要处理好当前国内吸引优良国际资本求发展的关系,要确保国内资本充裕,保障本国经济的发展。
2、全面筹划,就是要立足中国实际,科学、系统地设计和制定促进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税收征管措施。曾有经济学家预言,将来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取决于中国大型企业集团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国家和企业,尤其我国较优秀的大型企业,要共同学习消化外国成功经验与做法,尽快缩短企业“走出去”的适应期。国家要采取分步走的战略,研究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激励措施,引导更多的企业走向世界;我国的企业也要积极运用好国家的税收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更快地迈入国际知名跨国公司行列,从而提高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
3、有效服务,就是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贴近纳税人实际需要,为企业对外投资与发展提供有效的税收服务保障。美国在保持鼓励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至今仍始终把“如何为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服务作为美国设计其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命题”,从而确保了美国对外投资始终遥遥领先的地位。我国要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服务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采取切合实际、快速有效的方式方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4、适度防范,就是要积极引入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等),增强我国税收政策抵御别国有害税收实践的能力,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护对外投资的发展。
(三)我国对外投资税收的框架体系及主要政策构想
准确研究和把握中国企业“走出动”的涉税问题,是我国建立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点和着力点。对外投资涉税问题站在不同角度会有不同问题的归类,也会产生不同框架的税收政策体系。笔者认为,按照企业投资、经营、发展和利润分配的过程来划分涉税问题,更有利于问题的系统梳理和纳税人需求的完整归集,国家也更能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笔者按此思路勾画了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框架体系,并就投资运营的主要环节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税收政策主张。本文是按照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描述的,最终可按税收政策和征管重新进行整理,按常规的税法条目及篇章结构制定税收总则和各种单项条例规定,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对外投资税收制度体系。
1、对外投资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积极推行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允许企业对外投资5-10年内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期满后将准备金按比例计入每年利润纳税。二是对货物形式的投资,实行出口货物退税制度,降低企业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以采掘业、制造业等资本密集型企业为主,为企业对外投资带出境的设备、物资办理出口退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对外投资的初始成本。三是对利用本国无形资产投资的,可采取不增加投资风险金基数和不增加国内企业利润的办法处理,在利润分配环节,再按有关政策执行。四是对企业或个人对外投资的,实行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并辅之以登记享受税收优惠,提供更多税收服务的制度,加强税源管理。五是对企业对外投资发生较大数额的贷款、融资费用在税前列支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2、生产经营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引入关税优惠政策,促进对外投资企业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对国内供需缺口较大的战略性、资源性产品,以及由国内运往国外投资公司加工制造或装配的产品,在进口时免征进口环节税费或仅对增值部分征收税费的优惠政策,享受与国内产品同等待遇。二是借鉴运用涉外技术、劳务等免税做法,促进涉外加工贸易、劳务合作、金融保险、物流运输、服务等行业全面出击,为对外投资企业的海内外经营创造更加顺畅、有益的发展环境。三是加强关联企业的分类管理,鼓励扩大对外投资的交易行为,防范以偷逃避税为目的的消极业务往来。四是推广预约定价协议,鼓励对外投资企业本着公开、合作的精神,主动向当地税务局提供所有关“转让定价”的事实材料,避免对方反避税等不必要的调查,建立税企双方诚信和谐关系,保障和促进企业发展。
3、企业成长发展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扩大对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执行范围,允许对追加的投资部分补提风险准备金,进一步解决企业后顾之忧,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生产规模。二是延伸支持高新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是中国企业通往国外市场最大的阻力。国家要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政策支持。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国内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在费用列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提高其“走出去”的能力和就地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对境外投资企业发生的高新技术研发费用给予抵免应税所得或税款,促进企业利用国外的科技、智力等资源,同国外大学、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多种合作,提高自主的创新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三是研究实行企业并购定期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企业规模太小,难以和国际跨国巨头相抗衡,是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又一明显弱项。企业并购是国际通常的投资方式,具有进入市场快,可充分利用原有企业品牌、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网络等特点。通过定期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国内企业进一步“全国化”,进一步走快速“扩张”、“国际化”的道路,切实提高资源集中程度,提升自身实力,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主动。四是采用加速折旧等传统方法,加快投资的回收,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扩张能力。五是重视发挥税务部门组织功能,通过WTO和双边协定等平台,帮助企业开展有关税收事项的协商和运作。如与当地政府商议设立投资工业园区、协助解决贸易争端与税收纠纷,为企业进行维权等。六是研究制订特定税收优惠政策,除上述促进企业创新、扩大规模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对通过税收减免鼓励高能耗、重污染等企业转移到国外发展,促进企业扩大对国家重点引导地区和项目的境外投资。
4、利润形成和分配环节的税收政策:一是充分利用低税率政策,促进对外投资。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将生效,其实行的25%所得税税率,低于世界28.6%的平均税率,也低于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26.7%的平均税率,这将有助于企业对高税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但还要进一步做好分类研究,对投资相对集中或国家倡导重点投资的领域,如果我国的税率仍然高于当地税负或高于同地有竞争力企业所在国家的税负时,要研究采用扩大抵扣或减率征收等辅助办法,降低实际所得税率,促进企业对相应国家的投资。二是修订实施分类综合限额抵免法,提高税收抵免的合理性和便捷程度。通过积极签订双边税收协议,加快推进分类综合限额抵免,并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需要,灵活运用税收饶让和免税措施作补充,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要进一步加快双边协议的谈判和签订速度,提高协议的地区覆盖率;同时要做好缔结时间较早协议的修订、完善工作。三是试点延期纳税和税收保全措施。可借鉴美国延期纳税与CFC法规的经验,为企业未分配利润提供“无息”贷款,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实行先征税后抵免的政策。四是完善亏损结转及追补机制。要尽快明确企业境内外公司综合弥补亏损的政策,在继续保留亏损向后连续抵补5年政策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向前结转的途径,及时补偿纳税人的利益。五是调整会计结算和抵免申报等政策规定,明确对外投资费用列支渠道,与国际接轨,使企业方便、及时、足额地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六是加强反避税的监控与调查。随着我国对跨境资本流动不断放松管制,以偷、逃、避税为目的的资本外流也在我国呈上升之势。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引入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抵御别国有害税收实践的能力。
四、近阶段需要开展的几项工作
(一)统一认识,明确思路。全国税务系统要切实提高税收对促进对外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大局和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总体设计思路上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齐心协力,积极创新,敢于谋划和实践各项税收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
(二)构建体系,完善立法。一是借鉴美、英等国做法,加速研究和制订对外投资促进法,建立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框架,采取立法手段保护和支持对外投资。二是加强调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要加大对现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力度,创新税收政策和管理手段,逐步健全各单行条例法规,为对外投资提供系统、全面、透明和稳定的政策支持,加强和规范对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
(三)落实政策,强化服务。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二是加强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企业涉外税务知识水平和政策运用能力。三是加强政策调研,为总局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走出去”战略献计献策。四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加强国内外税收信息的收集与,为纳税人及时提供对外投资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协调解决税收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海外投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中图分类号 F830.5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2-0156-03
作者简介 李珂,湖南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政策。(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2007年底已达到1.5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国内出现相对的资本过剩。同时,经济快速增长使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与美国、欧盟等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支持
P.J.巴克莱和M.卡森(P.J.Buckley and M.Casson,1976)内部理论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有发达的中间产品市场,但有些产品(特别是知识品)的外部市场是不完全的。外部市场的不完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导致企业交易成本上升,这促使企业将市场向内部转移,在企业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市场不完全给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当企业超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内部市场时,也就是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的过程。
劳尔(sanjaya Lall,i983)的技术地方化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将成熟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应用过程中包含了自己的创新,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特定优势,因而具备对外直接投资条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力度。从我国当前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析,现行的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完善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促进体系。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义务
通常所说的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所得税。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的是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支付给居住国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笔国外投资所得汇回居住国后,从法律意义上还应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这样,跨国投资要负担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和居住国企业所得税共三笔税款。不过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对外投资,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是否负担这三笔税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对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依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于跨国直接投资,既要负担东道国的所得税,又要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对跨国投资的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在全球的流动。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抵免法。为了鼓励企业到境外发展,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实行抵免法,规定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它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款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我国的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扣除时,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对外缔结税收协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签订了税收协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常是资本输出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比较注重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权利,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从我国现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看,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只要双方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也会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不过近几年,我国与尼日利亚、卡塔尔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税收饶让这一内容。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看,现行政策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对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只有为了免除国际间的双重征税,按照限额扣除法对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其实这种抵免法也是国际惯例,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限额抵免法减除国际双重征税。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企业“走出去”发展所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也表现得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国外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到国外投资,纷纷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比较注重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的支持。
(一)发达国家的税收扶持政策。荷兰是全球最主要的海外投资国之一,2005年其海外投资1190亿美元,居全球第一。这与荷兰是发达国家、资金比较雄厚有关外,其支持海外投资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首先荷兰已与4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国家如丹麦、意大利、挪威、瑞典和新加坡等对本国公司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利息免征预提税,还有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比利时和英国等对向荷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5%的预提税。荷兰向在本国居民公司实质性参股的丹麦、芬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和瑞士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免征预提税,对比利时、法国、德国、匈牙利、南非、英国和美国等国的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税。其次,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如果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
5%以上的股权,而且外国公司所在国课征与荷兰公司所得税相似的税收,本国公司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就可在荷兰免征公司所得税。
法国是世界主要境外投资国,法国境外投资的发展轨迹与全球投资走势基本一致。2005年,法国境外投资额达1160亿美元,居全球第二位。法国境外投资的特点比较明显:首先,从地区分布看,法国境外投资集中在欧盟和北美,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投资规模很少。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占法国境外投资总量的60%。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运用的主要财税政策支持手段为税收优惠,其税收优惠手段包括: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开办前4年有亏损时,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在10年内再把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财务合并制,跨国公司可将其全球投资损益合并计人财务报表。延期纳税,所有企业经批准,可分别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50%和100%,在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除提供税收优惠外,法国还提供多种财政支持。
(二)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从国库补助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中拨出援助金为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初始投资和流动资金,并提供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亏损提留、国外收入所得税信贷和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等政策。1993年规定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享受双重减税优惠。同时,韩国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四、完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联动程度不断加深,国民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也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条件。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工业体系。如果政府能够为我国拥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便利和加大鼓励力度,将会进一步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税收作为投资的一个重要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他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自然成为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海外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带动海外投资的增加。
(二)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针对我国现行促进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少且零散、单一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
首先,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海外投资税收所涉及的投资区域、投资产业、投资所得、税收优惠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调整。我国应制定《税收促进海外投资发展的条例》,将零散的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进行规范、总结。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投资的需求灵活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
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我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外国已纳税额的抵免及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且国际税收协定大部分是为了吸引外资,涉及到海外投资的较少。可以考虑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前提下,区别我国海外投资的投资规模、获利能力、投资地区和行业,经营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发达国家对此运用较为普遍。在海外的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由于前期投资较多,产品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出现亏损的情况较多。应该允许本国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应税收人中免税提取准备金,相当于弥补海外投资的亏损。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该税收优惠避税,规定在5-10年内将提取的免税准备金按比例逐年纳入应税收入中。
二是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例如,韩国及马来西亚都减免海外投资企业5-10年的企业所得税。针对我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也应给予5-10年所得税减免期限。
三是延期纳税。可按照其境外股本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5年内减少其母公司在国内纳税的税基,从第6年开始逐年增加,向国家补税。相当于投资企业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国家比如美国曾采取推迟课税的方法,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如果不汇回本国,该所得暂时免税,待所得汇回本国时计税。推迟课税容易被跨国企业利用进行国际避税,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税收服务
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Going global” Enterprises and Tax Support
Li Chun-gen1,Bao Shao-jie1
(1.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330013 ,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empirically the development stage of China’s 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the empirical research deduces that China is now in the starting point of in second stage of IDP, and on the point of turning to the third stage of IDP. On the transitional phase and financial storm, it needs guidance and support from the governments in order to support “goingglobal” enterprises. Using international tax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reference, on the basis of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issues in tax support system concerning “goingglobal”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formulating the tax policy and promoting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Key words: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going global” enterprises; tax policies; tax service
在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疲软、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外贸的内外环境趋紧等诸多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如何让我国企业规避风险,摆脱困境,一如既往地高速、持续发展,是我国企业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在看到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利影响的同时,应该看到这也是加速实施“走出去”企业战略极佳机会。在金融危机重创全球经济的情况下,我国积极扩大政府投资有结构性地刺激内需,将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在世界各国中率先复苏,强大的国内市场和比较旺盛的内需为以国内市场和产业为目标的海外投资并购提供了有利支撑,这些都是我国“走出去”企业的优势和难得机遇。我国应以此为契机,坚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通过有力政策的积极引导,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
一、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阶段实证分析
本文使用投资头寸指数(IPI)、和实证分析探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所处阶段。采集1982年~2008年共2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数据,所有数据以美元计价。考虑汇率折算因素,GDP数据来源来源于联合国英文数据库统计信息(UN data―A world of information)①,单位:百万美元。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额(FDI)、我国直接对外投资额(QI)、对外直接投资净额(NOI)数据来源于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历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单位:百万美元。人口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人均GDP(GDPP)、人均对外直接投资净额(NOIP)数据在原始数据基础上计算而得,单位:美元/人。
(一) IPI分析
设置思路源自邓宁投资发展阶段理论②。具体来说,若邓宁投资阶段理论成立,IPI的数值呈如下波动趋势。第一阶段:完全没有对外投资,而只有外商对内投资,IPI=-1;第二阶段:该国对外有少量投资,但是该国对外投资远不及外商对内投资, -1
图1IPI指标1982-2008年
可见,1982年~2008年我国IPI值在-0.621至-0.997范围内波动,初步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第二阶段,即主要以接受外商投资为主,同时也有少量的对外投资。1983年~1994年我国IPI值涨幅较大,1994年~ 2004年一直很小。但是从2004年后IPI值逐渐上涨到2008年已达-0.64,这与我国2004年实施大力扶持“走出去”企业的战略有关。
图 21982-2008年我国FDI和QI时间序列图
由图2可见,虽然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增长较快,但是我国直接对外投资在1982至2004年基本保持平稳直到2004年我国对外投资开始持续快速增长。
由以上分析,虽然自1982年~2008年,我国IPI指标处于-1到0之间(-0.621至-0.997),但是从2004年开始我国IPI指标和对外投资规模同步开始突飞猛进式的增长。同时考虑到最近几年我国政府大力扶持“走出去”企业未来几年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投资可能进一步增长,我国对外投资发展阶段应处在会第二阶段末期,并会较快过度到第三阶段。
(二)计量模型分析
(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趋势分析
以对外直接投资额为因变量,以时间为自变量,构建半对数模型,结果如下:
Ln (QI) =5.0857+0.1604*TIME
Se= (0.4289)(0.0267)
t= (11.8556) (5.9897)
P= (0.0000)(0.0000)
R2=0.689334 F=35.87666 Prob(F)= 0.000003
Time 是一个从1到27 的趋势变量。上述t统计值和F统计值均非常显著,可决系数虽仅为0.689,但只有时间趋势TIME作为解释变量,R2的水平可认为较高。该回归方程比较理想。可推断1982年~2008年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平均每年以16.04%的速度增长。该式拟合值与中国实际对外直接投资额的比较,显示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明显向上趋势,说明今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将保持继续增长的势头。
(2)回归模型分析
模型1: NOIP= + + +
模型2: NOIP= + + +
其中,t表示时间下标,α为截距,β和γ为系数, 为随机误差。Dunning(1981)、Dunning和Narula(1996)、Dunning和Kim等(2001)使用模型1即二次函数描述投资发展路径, Buckley和Castro(1998)用模型2即五次函数来描述投资发展路径。以下将通过实证分析来加以考察。分别对模型(1)和(2)进行普通最小二乘回归(OLS),结果如下③:
模型(1):NOIP= -10.16+0.047 -6.69× × (1)
(-2.39,0.0249)(6.61,0.0000)(-2.70,0.0124)
=0.87 F=82.43D.W.=1.56
模型(2):NOIP=12.35+8.30× -
(4.45,0.0002)(5.84,0.0000)(-4.35,0.0001)
=0.74,F=34.28, D.W.=0.46
两个模型的常数项、一次项、二次项均高度统计显著。从调整可决系数和F统计量上来看,两个模型拟合性能均很好。但是第二个模型则显示存在较为严重的一阶序列相关,而模型一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再从调整的可决系数和F统计量上看,模型一都要较之模型二更优。因此我国投资发展路径适合用该模型来(1)描述。对方程(1)求导,预测投资发展曲线转折点。推出在GGDP=3512.7美元处方程(1)取得最小值,到达IDP U型曲线谷底拐点(即投资发展路径理论二阶段向三阶段过度临界值)。这说明当中国人均GDP达到3512.7美元的时候,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吸引外资的差距达到最大, 过了这个临界值阶段,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速大于外资流入速度,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的负数值开始逐渐缩小,中国对外直接进入第三阶段。而中国2008年人均GDP为3261.238美元,已经接近IDP曲线的谷底,说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阶段正处于第二阶段后期,向第三阶段的转变过中。
(三)实证分析结论
尽管IPI分析初步证明中国处于第二阶段。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趋势和我国QI时间序列图分析,显示中国对外投资总额在2004年后呈明显上升趋势,27年平均每年以16.04%的速度增长,并且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同时结合回归模型分析结论,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处于投资发展周期中第二阶段末期向最富有战略意义的第三阶段转移过渡的关键时期。
二、我国“走出去”企业发展机遇及税收扶持
(一)过渡的阶段现状急需政府政策扶持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走出去”战略的鼓励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发展仍不成熟,还处于第二阶段后期向第三阶段过渡时期,这与中国目前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现阶段经济发展速度是不相称的。投资阶段与经济地位的偏离一方面说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还没有形成综合性力量,仍处于探索性转型过渡阶段,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具有深厚的潜力。这个过渡时期是一个国家对外投资转型的关键时期,逐渐从偶发性投资转变为经常性较大规模的投资时期。在这个阶段,本国企业的所有权优势有很大增长,这些优势存在于围绕着初级产业而发展起来的支持性产业和半熟练的制造业及适用性技术密集的产业中。“走出去”企业所有权优势不再集中于无形资产,而更多表现为技术等创造性资产积累。此时国家政策对于形成国内企业所有权优势中创造性资产优势培养的良性循环有重大影响。因此在过渡的现实经济背景下,发挥政府的政策性引导作用对于促进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西方金融海啸带来巨大机遇,我国企业“走出去”正当其时
目前正在席卷全球的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无论是从
外部环境分析还是从国内条件分析都是加快海外市场国际化脚步的难得机遇。从国外来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国家经济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为促进经济复苏、避免大量失业,各国政府纷纷推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减免企业税收负担,简化审批手续以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经济。实体经济下滑导致一些国家出现产业空档,使一些国家放松对战略资源、高新技术和命脉企业购并的限制,同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不少国外企业在自身资金回笼较慢、外部融资难度和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出现经营困难,急需外部资金的注入,企业价值随之缩水,此时中国企业可以更少的成本开展对外投资。从国内环境分析,在金融危机重创全球经济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增长和相当的稳定。这些都是“走出去”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跨国重组面临难得战略性机遇。
(三)税收扶持是关键
在此关键阶段,面对有利机遇正需要我国政府在政策上更好的鼓励和支持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上发挥作用,增强其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灵活性,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促使我国企业更深入地参与国际分工,成长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支持“走出去”企业的政策涉及财税、信贷、保险、外汇等多个方面,其中,税收扶持是关键。税收扶持体系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取,关系国家的维护,对于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和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就中国税收扶持体系在调节国内企业海外投资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分析展开分析。同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现行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扶持体系的构想,包括税收政策、税收服务两方面,以期为推动更多的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当前支持“走出去”企业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对外投资税收体系在积极支持国内“走出去”企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我国实施“走出去”企业发展战略高度,结合我国对外投资现状及发展态势,参照其他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税收制度建设经验来考察,我国现行对外投资行相关税收体系仍存在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税收政策、税收服务两方面。
(一) 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不尽合理
2008年1月1日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目前的税收抵免政策依然有不少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直接抵免采取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法,间接抵免缺乏具体操作方法,国内总机构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得到分摊、境内外盈亏不能互抵。这些不合理的税收抵免政策已成为严重制约“走出去”企业发展的瓶颈。分国不分项抵免限额法加大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使企业在投资于税率高低不同的国家时各国抵免限额不能流通使用。相比之下,美国实行的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基础上的不分国综合限额抵免法(即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无疑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也降低了征管的难度。目前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经营,普遍采用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甚至多层法人公司的形式,以有利于获得注册地国家的法律保护并负有限责任以减少投资风险。这就涉及到境外多层公司的间接抵免问题。我国目前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虽然规定可以运用间接抵免消除双重征税,但我国国内税法却没有很好的处理这个问题。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间接抵免,又加入了对从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可以纳入抵免的间接抵免规定,但对于多次抵免尚无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办理企业办理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要求20%以上。这势必直接增加境外所得的税收负担,形成较多的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不少国家在多层间接抵免问题上早就有明文规定。其中德国、日本、墨西哥和挪威多层间接抵免规定为两层子公司,西班牙为三层,美国政府的规定最为详尽为六层,其规定允许给予多层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除了每一层公司都要拥有其下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不少于10%外,其有表决权的股票百分比总乘积不得少于5%[2]。
2、纳税申报方面有待完善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统一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同时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以人民币为单位。这实际上造成三个问题。首先很多国家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制,如也门、沙特采用伊斯兰历,与公历相差7个半月,如果按照我国税法统一申报汇算清缴难以衔接。其次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这使得企业往往在并未取得实际收益的情况下,为履行纳税义务长期垫支大额税款,不利于“走出去”企业拓展境外业务。而国外发达国家早就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即对境外所得汇回本国时才征税,已实现但未汇回国内的不征税。英国、新加坡等国都早就利用此优惠鼓励资本输出。再次虽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以人民币为单位但目前对于纳税人缴纳外国税款折合人民币时应使用的汇率是历史汇率还是当期汇率尚无具体规定。
3、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且缺乏导向性
实质性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且导向不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只有零星的优惠规定,缺乏系统、规范、有效的境外所得税收优惠制度。现行实质性优惠主要政策实际上除去属于税收饶让的规定外只有一条:对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无论支持的范围还是力度都明显不够,缺少像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免税,尤其是跨国投资储备金制度等税收优惠。这类储备金制度目的在于应付国际市场上不可预测变化或发生不可抗拒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损失的情况。韩国政府目前就实行多种储备金制度:多种海外市场开发准备金制度,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海外营业损失准备金制度,并承认该类金额为损失费而享受免税优惠,准备金积存后,如果蒙受损失,则从第三年起分4 年作为利润加以计算[3]。这些储备金制度使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海外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刺激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趣和动力。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主要分布在亚洲、欧洲,同时存在偏重于发达国家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现象。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在非洲和拉美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亦有其区位优势,如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中低层次的消费需求规模庞大等,并且制定不少吸引外资的政策。目前不少发达国家企业已经开始大范围的进军这些地区。因此无论是从区位分布战略布局出发还是从市场多元化角度出发,我国应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投资于此类地区。另外虽然目前我国制定了我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重点领域如:2009年4月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重点鼓励5个重点领域④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但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并没有体现出对这些方面投资的优惠,对特定项目和产业的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还几乎是空白,体现不出产业发展导向,也不利于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国外在这方面有着多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借鉴。日本对某些海外所得实行所得扣除制度。某些应课税的所得作为费用处理,体现了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海外支持,其中包括:科技产业海外所得特别扣除、海外新矿床勘探费特别扣除等。新加坡对境外租赁的所得、境外保险所得从26%的一般税率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4、境外所得的确认有待明确
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所得等项目在计算时,应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各国财会制度不同,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千差万别,企业的所有境外所得都要按我国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这就严重增加企业的负担。特别是如果同时一个企业在多个国家投资,那么就需要应对巨大的财务调整的工作量,这无疑不适应当今企业多国、跨洲的投资趋势。同时对于具体的调整标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境外发生的费用需要哪些凭证资料才能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境外发票、报表如何认证,母子公司之间垫支的费用怎样分摊才合理等,现行税法都未明确。一些特殊行业的费用应如何列支,也还属于无章可循的状态。国外不少国家就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按所在国规定的列支成本费用,不必进行调整。澳大利亚、新加坡税务部门规定,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所在国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据此汇总计算本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然后抵扣境外分公司已纳税款,而不再按本国税法进行调整[4]。这种办法的特点是清晰简便,节约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双方的人力资源和时间。
5、税收协定面临新形势
目前关于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存在的问题,一般认为税收协定的谈签速度过慢⑤,已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协议过少(对我国居民企业在投资国所取得的税收优惠,很少做出饶让的规定),股息所得的税收协定条款不明确等问题。但是随着我国政府加大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发展壮大的重视,逐步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进度,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2009]81号)》的实施,以上这些老问题都已得到一一缓解。现在面临的新问题是:如何确定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应当坚持的原则而不是仅仅强调速度。如何适时修订我国与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已使这些协定条款能够和2008年出台新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接轨。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跨国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认定。近来才出现的存在较大争议的多边税收协定这些才是应当关注的重点。但是目前这些问题在我国还缺乏足够的关注和相应的对策。
(二)税收服务
1、税务机关提供信息服务意识淡薄、信息服务渠道有限
当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关注度不够高。这一方面由于“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在国内缴纳的税款数量较小,而不少地方考量各级税务机关的业绩又以税收收入规模论“英雄”有关。另一方面与不少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显现的信息服务需求并不旺盛有关。企业想要了解投资国的税收情况,目前主要的官方渠道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该网站的“走出去”企业指南专栏,为企业提供了16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⑥但是不少国家税收情况介绍过于简单,尤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只有短短几条或者仅有一个简单的表格。对现在大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为吸引外资而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更是几乎没有。
2、信息服务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企业个性化要求
税务机关所能提供的信息资料主要是框架性的国家、税种、程序的介绍,其针对性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满足企业个性化得信息要求。而现在“走出去”企业投资的国家、地区越来越多,不同国家的征税办法和征税标准各不相同,面对复杂的国内、国际相关法律和税收协定,就需要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宣传和指导工作。在这方面国外一些政府和中介机构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学习。荷兰政府当局就成立大公司纳税人管理局。该局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投资目的国的税收信息,以此为基础,为跨国公司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纳税辅导,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特定投资项目的国的税收信息,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他们解决税收问题的信息,提供相关的培训。而德勤、毕马威等国际性大型中介机构则积累了大量的对外投资企业税务实战案例,并为这些案例建立专门的税务咨询信息资料库。虽然这些中介机构目的在于盈利,但其“案例库”的方法值得借鉴。
3、预约定价缺乏经验,存在不足
随着走出去企业的逐步壮大,预约定价安排必将越来越多地被用以降低转让定价风险。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基本国情的预约定价制度(APA)。2007年3月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约定价所做出的原则规定,中韩、中日、中美双边预约定价的签署这些都是我国发展和推广预约定价制度的表现。但从总体上来看,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税收实践上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APA回溯效力较为有限,影响其作为未来一种预测的精确度与可靠度;临界假设过少、范围过窄只有对企业的产品销售利润率或毛利率做不低于的假设,易出现临界假设的非控制性变化;保密问题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尚未对违反保密义务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纳税人信息掌握不足,实施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
可比性分析不够细化未对可比方选择、可比因素分析提出具体细化的要求;双边预约定价经验和操作能力不足,税务机关难以高效配合开展相关的实施工作。
4、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涉税部门协调不力
为配合“走出去”企业,我国一些沿海发达省份的国、地税务机关也开展不少形式的配套措施和服务,如:境外投资企业座谈会、远程答疑、面对面咨询解答。但这些方式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质量参差不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因其国际税务特性,难度较大、要求较高,对于从事此块业务的税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要求。而目前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为基层税务干部兼职从事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对于国内税制、税收协定和税收专业援助的研究水平都难以满足企业需求。在美国,国税局把雇员技能满意度作为大公司管理局的战略优先事项,并通过大公司的不同岗位的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帮助员工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对于“走出去”企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审批、审核的监管机制,并由商务部、发改委、国资委和海关等相关部门负责,上述部门的信息对于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管辖权十分有效。但由于未形成协调运转、信息共享的配合机制,造成境外税收服务效率低下。税务部门掌握的信息要么滞后,要么不全面,对“走出去”企业实施有效税收服务极为不便[5]。
四、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扶持体系的若干设想
(一)税收政策的完善
1、税收抵免
目前比较实际的做法应采用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综合限额抵免法。这种抵免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增加了企业境外所得税的实际整体抵免额,对于征纳双方来讲简化了计核则,因为综合限额抵免只需综合各个外国所得,计算一个抵免限额、一笔抵免即可。同时从某种意义来说,综合限额法也是对企业投资于多个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或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行投资采取的一种优惠政策,有利于优化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地区结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税务征管现代化和税务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应适时考虑采取免税法。采取免税法可以解决抵免法下确定抵免限额、核算境外所得纳税额、结转抵免额等带来的不便,降低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纳税成本,避免抵免法下因采用优惠措施而可能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情况发生[6]。同时免税法实质上是一种早期开源、后期收益的方式,从长期来看即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又有利于税源的涵养和持续增长。
明确间接抵免规定。在目前一步到位采用免税法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下,就应逐步完善我国的税收间接抵免机制。在新税法关于间接抵免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具体内容。一是持股比例的确定。从鼓励企业“走出去”角度出发,同时兼顾考虑到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标准(持股10%以上)和目前跨国公司股权分散的现实,将2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降至10%以上比较适宜。二是间接抵免层次。虽然从现行征管水平来看,抵免层次越少越好,但考虑到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层次一般少的也有三层,多的多达四至六层。因此建议对间接抵免的公司法律层次不做限定,但对中间层次间的股权比例应做严格限制,最好要求100%控股,最后运营公司的持股比例必须达到10%以上[7]。同时,为限制我国居民公司以投机为目的拥有外国居民公司股份,规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以上,否则不予抵免。
2、纳税申报
制定更加灵活的纳税申报制度。对于调整会计年度如果本着对企业从宽从简的原则应允许境外所得按照投资所在国的会计年度计算。但是鉴于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仍相对较低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方法:1、修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境外所得实行单独申报,不与境内所得统一清算。2、不统一规定境外所得年度清缴时间。由境内投资企业将境外经营地规定的年度所得清缴期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为便于落实境外所得的盈亏互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外汇缴的最迟期限(可以考虑准许企业在6个月或更长的申报期内申报),确定年度清算时间。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延迟纳税”办法。目前不少境外投资企业难以取得投资国银行的贷款,同时境内银行因担心风险难以控制,一般也不愿意直接向境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因此允许未汇回境内的境外投资所得“延迟纳税”,就形同从我国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对“走出去”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汇率问题,因历史汇率换算比采用现行汇率换算更有确定性,建议采用历史汇率折算纳税人缴纳的外国税款。
3、税收优惠
参考各国经验和我国实际,根据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项目,结合行业自身特点,按照投资风险高低和投资成本大小,实行行业间有差别的投资准备金制度。具体建议:允许对外投资企业将海外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自然资源开发行业按100%,自然资源经营行业按40%,一般行业投资按15%)提取作为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计入当期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分5年从企业国内经营费用内平均列支,单独设置明晰科目,专款专用。5年内如有亏损从准备金得到补偿,5年后没有发生投资损失,准备金分5年均匀摊入每年的应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8]。对于一些国家特殊鼓励的行业,成立“特定准备金制度”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依据产业政策,制定体现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导向和产业导向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我国经济从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发展模式向集约化高度化的发展模式跃迁的趋势。一方面,根据产业选择理论和动态优势理论,引导企业对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进行投资,实现中国某些产业逐渐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重视对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引导企业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具有直接推动作用的投资方向(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给予所得税优惠税率[9]。对于以上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除采用普遍适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措施外,应适时引入对税收豁免、优惠退税、投资准备金等优惠手段的运用,进一步放宽科研与开发费用等各项扣除标准,同时适当扩大流转税的优惠力度,实行投资扣除政策提高出口联动效应,逐步建立起以间接优惠为主、多种优惠手段协调运作的优惠体系。以促进企业对特定行业和地区的投资以及再投资,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先发和后发两种优势,保持经济的长久活力。
4、境外所得
虽然2006年我国会计制度做了较大修订,但从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会计制度仍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虽然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按国内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这些项目核实困难,目前对于其审核仅仅停留在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上。与其因为政策不具备可操作性造成无法执行,还不如考虑采用从宽从简办法处理。对于在非避税地和低税国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应纳税额或境外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作为境外所得额的依据。对非全资境外机构的股息、分红收入,则可考虑将这笔收入直接按其境外实际适用的税率还原为税前所得,以此降低税务风险。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产生收入的境外代表机构,将境外机构的成本、费用等项目完全并入境内的账务,按国内财税标准进行处理。对于一些行业的费用列支考虑允许境外资本性摊销、境外人员工资和境外捐赠等成本费用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再作纳税调整。在考虑以上建议同时,还须将这个问题与反逃(避)税结合起来。对于境外所得申报明细表中的重点和特殊项目进行稽查,对有问题的按照跨国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进行调整,以此确定纳税人境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际税收协定
在未来对外商谈税收协定时在加快税收协定的谈判签署速度的同时,更应当注意区别不同的谈判对象,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谈判双方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双方政策导向、比较双方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原则,在此基础上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对于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必要与时俱进,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双方切磋、修订协定部分条款、明晰协定内涵、更新协定内容。
对我国企业在境外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给予税收饶让的确有利于更多“走出去”企业在国外发展壮大,使其产品本土化,从而缓解出口压力,减少贸易争端,缩小出口退税缺口。因此对于已签订的税收协定应修订税收协定条款实施全面的税收饶让。但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对于要修订税收饶让条款还是对于将要签订的税收饶让条款,首先应该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应尽量避免采用核定税收饶让的方式,最好双方能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税收饶让抵免比率或者设定一个浮动范围,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饶让条款。
2008年出台新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居民身份的判断、非居民营业利润的归属、境外投资的财产收益和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处理等都有新的规定⑦,这些新的修订条款反映了国际税收的最新变化和发展趋势。对我国未来税收协定谈签中的立场选择与利弊权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认真研读吃透新修订OECD税收协定范本。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所带来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目前还没一个广泛的共识。对于我国在对于电子商务税收中常设机构的判定的问题上,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怎样把握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如何确定电子商务所得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征税。缔结综合性多边税收协定是目前各国都在探索的热点问题,对此我国应当积极、主动关注世界其他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动态。
(二)税收服务完善
1、建设复合型的信息服务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网站的建设。国税总局应逐步完善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走出去”企业指南专栏,在原有基础上还应包括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及协定内容,世界主要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各国为吸引投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国投资经营发生税收争议如何应对以及境外投资涉税问题解答等内容。同时应逐步建立外国税制资料中心,方便纳税人直接搜集外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的执行情况,有利于纳税人运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自身的利益。各省市地方税务机构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专栏的基础上,针对地方产业结构、企业特色、东道主集中地等,增加适合本地企业的税收信息服务内容。此外、可以考虑设置税务专家栏目,解答包括填写申报表的指引、启动磋商程序、办理税款抵免等方面的疑难问题。
2、建立案例库,编写税收分类指南,整合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
建立“走出去”企业的涉税处理案例库。首先,要强化走出去企业涉税处理案例库的应用意识。当前,税务机关在处理境外投资经营涉税事项方面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因此,任何一个已经发生的案例库都将为今后提供宝贵的启示或参考。税务机关要在人员、机构等方面安排专门的力量,及时将掌握的案例整理成可用的资料。其次,要拓展涉税案例的搜集范围。一方面,可以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将其他省市发生的案例搜集起来,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外汇、贸工等部门合作,将分散的信息汇总起来,此外也要有计划地搜集网络、报纸、专业期刊的案例。再次、要将积累进行有效的分类、归纳。对搜集到得案例,可以分别按照产业行业、组织类型、国别地区、涉税事项进行归类,将共性的线索信息归纳起来,逐步形成不同情况下的涉税办理模式。最后,要对涉税案例进行科学、规范应用。同时对案例库资料也要做好案例的保密工作,对涉及相关企业的商业机密,必须进行特殊的处理,才能加以应用。
组织编写入门级的境外投资经营税收分类指南。分类指南要结合本地情况,根据不同的产业行业,不同的境外投资经营组织形式、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经营业务种类,给予基础性的办税指引。目前,税务中介机构已逐步成为走出去企业的重要助手,特别是象普华永道、德勤等国际会计事务所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上文提到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政策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而对于企业特殊的政策信息服务如跨国税务咨询、筹划、和审计等服务,这是税务机关所不能代替的服务。因此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尽快促使其在“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事务中发挥应有的服务功能。形成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税收服务体系。
3、改进预约定价细节,提高审核磋商效率
延长追溯适用年限(国际惯例3~5年)。对于初次申请的企业原则上以3年为限,以后可视协议实施效果和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期限;对于市场情况变化不大、波动范围小、相对成熟的产业和产品可适当放宽期限[10]。补充详细具体的假设内容。假设应包括:相关的国内法律和税收协定条款;关税、税收、进口限制以及政府管制、市场份额、最终销售价格和销售量、企业的本质职能与风险、存贷款利率和资本结构等。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使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受到国内法的保护。在相应立法中规定没有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当局无权向第三人或外国税务当局泄露相关信息,同时规定对泄露相关秘密的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适当补偿等惩罚措施。设立相关数据库,促进APA管理的信息化。实行转让定价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预算申请购买商业数据库,根据使用的权限和区域分别付费,同时借助中介力量收集信息,或者利用工商、海关、物价、统计等部门的公共数据。完善可比性因素。结合我国国情需要考虑的可比性因素有:产品或服务、功能分析、合同条款、经营策略、经济环境。大力提高双边预约定价的审核磋商效率。国内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处理外资企业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工作经验,提高审核评估的技能水平,提高磋商谈判的技巧水平。
4、培养税收干部,协调涉税部门
针对境外投资经营涉税事项政策性强的特点,对税务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税收知识培训,让专业税务人员掌握我国签订的主要国家的税收协定,熟悉走出去企业主要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模式。注重培养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的专业人才,提高分析、驾驭涉外税务事项的专业能力。提高税务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税收主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增强其统筹协调国际税收业务的能力,带动和促进整个税务系统国际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在注重培养的同时也要重视税务人才的开发,建立投资性开发、层次性开发、学习性开发、使用性开发的人才开发体系,全面实施现代化的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开发战略。
针对境外投资经营涉税部门,目前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有,一是建立部门协调运作机制,如跨部门信息公共平台和共享机制,加快涉税事项在各部门之间的传递处理速度,实现涉税信息的有效共享。二是将分散于不同内部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有效梳理、整理使得相关各部门紧密配合、联动服务。“走出去”企业前后的行政管理事项、金融货币业务和货物投资、技术投资、劳务输出等涉及商务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发改委、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让“走出去”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得到必要而适时的涉税服务。在此基础上需要各地方政府牵头统筹,明确各部门、机构的协作职能和责任,围绕“走出去”企业要求的提出-服务-评估三个环节,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无缝衔接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支持。此外,建议各地方政府向本地企业的主要投资地统一派驻税收、商务专家,定期统筹分析和公布主要国家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状况和评价。
五、结语
在国际贸易和投资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走出去”企业面临的新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无论是税收政策还是税收服务必在须保持必要的连贯性的同时更加注重依托国内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保证我国相关对策的发展开放性和灵活性。稳定从来都是相对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调整着自己的战略和政策目标,相应地要求我国支持“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扶持体系必须适时调整,建立整体协调的介入、调适、退出机制,绝不能搞原则不明或一成不变的税收扶持体系。
【注 释】
①UN data―A world of information 网址:
⑦(adopted by the OECD Council on 17 July 2008)
详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网址:省略/home)
【参考文献】
[1]胡勇,李占卫,李淼.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阶段的实证分析――兼对邓宁投资发展阶段理论的检验[J].当代财经,2009(1):92―96
[2]王向红. 企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此较及启示[J].商业会计,2007(21): 30―31
[3]崔志坤,孟莹莹.激励企业“走出去”:税收制度有所作为[J].地方财政研究,2009(3):56―59
[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实施的税收政策研究[J]. 亚太经济,2006(2):110―113 ,120
[5]何倩. 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税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07(10):90―92
[6]马克和,陈启英,侯伟. 运用税收杠杆助力企业“走出去” [J]. 税务研究,2008,(1).87―89
[7]魏志梅.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税收政策研究[J]. 涉外税务,2007(6):27―33
[8]韩仁月,常世旺.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对外投资涉税政策的优化[J].税务研究,2008(2):36―38
关键词: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地域结构;战略
二战后,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科技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异军突起,成为改革布雷顿森林体系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特别是2O世纪8O年代之后,随着全球化的加强,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改变了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格局,也证明了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推行全球战略的重要手段和动用全球资源、启用全球投资回报最高区位、获得国际经济竞争能力、控制能力的关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分为贸易性和非贸易性两种,其中非贸易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最主要的对外投资形式,也是企业大力推行R&D、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驱动企业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源泉。
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提出“出国办企业”,第一次把发展对外投资作为国家政策,从而拉开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发展速度加快,但仍显不足。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遵循世界对外直接投资规律,适度发展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是中国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而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区位是企业投资阶段的重要表征和取得投资成功的关键,加强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结构特点
1.地区集中性。中国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在区域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北美(仅指墨西哥以北的美洲,下同)、大洋洲、亚洲等地区。截止1997年,累计在上述三洲的投资分别占总投资的22.08%、31.45%、18.05%,共计71.58%;而在拉美、非洲、欧洲分别仅为10%、11.07%和7.35%。从国别分布看,投资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国及少数石油、铁矿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到1997年底,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有19个,累计存量投资占到总投资的90%。
2.资源指向性。中国自然资源种类相对齐全,总量大;但人均量少,开发成本高,有些资源还比较短缺。因此,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源导向性明显。1988年,中国17家最大的跨国经营企业中,有10家属资源开发型。1985年以来,中国一些企业在摩洛哥、尼日利亚、美国、印尼、阿根廷、加蓬等20多个海洋资源丰富的国家投资渔业开发,已经运回数十万吨渔货;中信等公司在北美、拉美、非洲、南太平洋地区开发林业资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运回了大量的木材;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在泰国南部的合艾橡胶园附近开办合作公司,累计已向母公司运回1万多吨天然橡胶,满足了母公司的需要;中国治金进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亚总投资2.8亿澳元开发铁矿,在以后30年内将运回2亿吨高质量的矿砂。
3.发达国家占主导。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在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1979—1990年,其投资总额在发达国家占67.09%,在发展中国家占32.91%;其中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在发达国家为576.95万美元,在发展中国家128.91万美元。当然,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投资比重趋于下降,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减小;而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趋于上升,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增大;但从总体存量投资看,发达国家依然占优势。如1979—1997年,上述两项指标在发达国家分别为51.61%和428.49万美元,在发展中国家分别为48.39%和138.43万美元天元。
4.形成三大核心投资区。中国企业累计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形成三大核心区:(香)港澳(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1979—1990年,在这三个核心区的企业数和投资额比重分别为17.48%、18.47%、5.99%和11.15%、33.18%、30.26%,三者合计分别占41.96%和74.51%。1991—1997年分别为5.16%、13.99%、4.41%和15.09%、29.19%、3.83%,三者合计分别占23.56%和48.11%。1979—1997年分别为8.76%、15.6%、5.22%和11.28%、30.95%、15.88%,三者合计分别占28.61%和58.01%。
5.投资重心呈阶段性转移。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阶段性:(1)1979—1984年为自发探索阶段。此阶段兴办企业113家,年均不到20家;投资1.27亿美元,年均2100万美元;主要分布在港澳和发展中国家。(2)1985—1991年为起步阶段。1985年,对外贸易合作部制订了海外开办非贸易企业审批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跨国经营试点,促进了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仅1987年就兴办海外企业124家,投资4.1亿美元,为前8年的1.7倍,出现了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一次。到1991年底,累计兴办企业1008家,投资13.95亿美元,主要分布在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巴西、新加坡、原苏联等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大大降低。(3)1992年后进入快速发展期。1992年国务院批准首钢扩大海外投资和经营权,标志着中国海外投资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92—1998年,开办企业1288家,投资12.02亿美元,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分别为25.56%、49.39%和74.44%、50.61%,呈现出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占比例上升,发达国家所占比例下降,投资重心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发展态势。
6.投资行业和存量增长的空间分异日益明显,投资地区不断趋向多元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以专业贸易公司为主,地区多选择在出口市场集中的东南亚和少数发达国家,且主要投资餐饮、服务业。这是由投资主体的实力有限所决定的。80年代后期,投资主体从专业贸易公司发展到大中型工业企业,由邻近发展中国家向亚非拉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欧美等发达国家辐射,投资结构转向资源开发、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后,投资进一步向东欧和韩国等国家拓展,地区、行业亦更加多样化。在发达国家主要投资机电、高新技术研发;在发展中国家以资源开发和纺织、玩具、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等行业为主。从投资增量上看,亚洲持续走强,非洲、拉美等投资日益加速,欧洲、北美缓慢提升,澳大利亚及若干国家近年则呈现存量投资递减的趋势。1979—1990年,在亚洲、北美、大洋洲的累计投资分别占总投资的33.72%、31.23%、19.30%;在拉美、非洲、欧洲的投资分别占5.10%、4.90%、5.66%。1991—1997年,在亚洲、非洲、拉美、欧洲的累积投资分别占24.21%、15.59%、13.88%、8.69%,比1990年的累计投资分别增加4.91、10.60、8.22和3.03个百分点;北美、大洋洲的累计投资占29.64%和7.63%,比1990年分别减少4.08和23.60个百分点。1998年对亚洲和非洲的投资分别达0.68亿美元和0.9亿美元,占总投资的22.4%和34.6%。在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存量投资比上年净减221.4亿美元。从国别分布看,1979年开始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到1990年投资国家和地区达106个,美国、加拿大、香港等8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存量投资比重为82.42%。到1997年扩展到146个,香港、美国、加拿大等前8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总投资的68.3%。
二、成因分析
1.地缘政治和历史文化因素。地缘政治和历史文化因素对投资影响很大。美、日、欧洲诸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都选择地理上接近或历史文化联系密切的地区,中国亦不例外。港澳及东南亚在地域上与祖国大陆或我国毗邻,华人、华侨集聚,对中国文化有很深的认同感,历史上同中国的经济往来就十分频繁。因此,中国许多跨国经营企业对港澳和东南亚地区的投资环境较熟悉,在对外直接投资初级阶段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不十分明显的情况下,在此投资有利于回避风险、积累经验,推动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提高投资绩效。所以中国对外投资初始阶段的首选区位在该区。同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外交关系融洽,投资的制约因素较少。因此,对外投资最初多选择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2.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战略因素。对外直接投资的结构与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中国并非资本剩余国,经济结构层次和技术水平不高,仅有少量的OIL优势,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初级阶段,投资量不大,且囿于信息和便于管理与调控等因素,呈现不平衡的集聚状态。同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国际形势趋于缓和的情况下,中国为实现赶超战略,开始注重向发达国家投资,来学习和借鉴国外技术,因此投向发达国家的资金大量增加;而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而引发的资源环境压力逐步增大,大量利用国外自然资源,强化对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成为中国企业的重要选择。所有这些都促进了中国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格局的形成。
3.目标国外资政策、市场及开发潜力。外资政策对外资的进人至关重要,中国对外投资存量分布和与中国签订了经济贸易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一致,也说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一般资源比较丰富,且资金、技术短缺,多处于卖方市场,外资政策宽松,欢迎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资源开发等劳动密集型投资,这正符合我国的投资特点。发达国家的投资环境稳定,技术先进,市场广阔,对外资开放领域有严格限定,资金需求主要在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领域。因此,随着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市场需求转变、外资政策调整及中国投资实力增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断进行地域分化和整合,投资欧美的产业,技术含量日益提高;劳动、资源密集型投资转向发展中国家,并随着对外直接投资增多,呈现地区多元化和布局趋向平衡的特点。这是适应全球一体化和国际政治经济结构转化的重要举措。
三、区域战略分析
1.投资区位选择的战略目标取向。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在产品的成熟阶段,对外投资主要通过开拓市场,扩大规模来降低成本,应选择收入和消费水平接近的东道国;到标准化阶段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应选择劳力成本较低的东道国。小岛清的比较优势理论则认为,对外投资应选择边际产业,向具有比较优势和贸易带动优势的地区投资来促进出口和产业结构优化。折衷理论首次提出了区位优势是跨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关键因素,企业应充分利用东道国的资源、技术、资金、优惠政策,发挥比较优势,获取收益。上述理论从发挥和寻求比较优势的动因上解释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取向。因此,中国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的布局亦应基于多重目标:(1)增加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投资于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市场广阔的东道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效益,培育企业与世界跨国公司抗衡的能力。(2)带动出口。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今后出口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将会继续增大,对外投资应选择能带动本国设备、半成品出口的国家,并绕过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3)促进产业结构优化。遵循“投旧引新”的原理,把轻纺、传统化工、机械等“边际产业”投向一些发展中国家,重新获得发展优势;同时,立足长远,向发达国家投资,学习、引进先进技术,突破各种限制获得资金和市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4)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人均矿产资源折值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许多矿产资源已经或者即将制约经济发展,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应投资于国外资源丰富区,以获取资源,减轻国内环境污染,赢得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总体战略。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向可分为向发达国家的上行投资和向发展中国家的下行投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区位选择上应以下行投资为主,兼顾上行投资。这由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对生产和贸易的经济效果产生的影响所决定。发达国家有完备的市场体系,经济发展水平高,投资环境优越,投资于发达国家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管理、信息。但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层次高,我国的相对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难以发挥,在市场上尚难同它们直接竞争。广大发展中国家与我国有良好的政治关系,经济结构相似,文化环境接近。它们工业化水平较低,从生产原料、工具到成套设备都需要进口。我国拥有的小规模优势、适用技术与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廉价劳动力资源与优惠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拓展多元化市场。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还可以旁敲侧击,利用东道国的配额和优惠政策主攻欧美市场。如通过投向一些非洲国家,利用它们享受西欧的特惠关税,主攻西欧市场;对拉美直接投资,可利用北美对该区的优惠政策,广泛利用北美的资金、技术和市场。
3.不同区域的投资战略。(1)稳定提高亚洲的投资。如前所述,中国在亚洲的对外投资具有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等有利因素,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削弱了大多数亚洲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但增加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竞争优势。亚洲丰富的自然资源,如东南亚的森林资源,西亚、中亚的石油、铁、钾盐等对我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且无论是中国的小规模优势、适用技术优势还是特色技术优势,如陶瓷、刺绣、园林、中医中药等都适合于在本区投资。同时在本区投资也易于推行“投旧引新”的战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突破因产业结构趋同导致的贸易壁垒和摩擦。本区的港澳台和东南亚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大;该区各国和地区为吸引外资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投资环境较好。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合作开发不断推进,澜沧江一眉公河流域的共同开发得到了沿河各国和联合国开发署的高度重视;中亚地区的经济开发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这都有利于中国拓宽对亚洲的投资领域。因此,亚洲不仅是中国过去和现在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阵地,还将是今后加强投资的重要地区。
(2)有重点的发展对欧美、大洋洲等发达国家的投资。欧美一直是全球科技创新的领导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注重对欧美的投资,目的是追求美国高技术,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以求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中国跨国公司更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投资环境优越,与我国经济联系强,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顺差的来源国,在本区投资有利于冲破贸易壁垒,广泛利用外资,学习先进技术、管理方式,获得丰富的信息,增强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高国民经济素质。目前,我国在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主要以开发资源、低水平加工业居多,无法发挥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今后应改善投资结构,以长远利益为主。由于中国发展阶段和水平的限制,对上述地区投资规模不大,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
(3)积极发展对拉美、非洲、中东欧国家的投资。这些地区不仅有我国紧缺的若干自然资源,而且我国产品和服务在这些地区也比较适销对路,市场前景较好。我国的家电、服装、纺织、皮鞋、丝绸等轻工产品和餐饮业在中东欧很受欢迎,而该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对我国企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拉美的巴西、墨西哥、智利、委内瑞拉、秘鲁等国的石油、铁、铬、铜和森林资源丰富,投资基础良好,市场潜力大,易于发挥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非洲总体上经济落后,工业化水平低,但利比亚、尼日利亚、南非、扎伊尔、赞比亚等石油、铜、铬、铁等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丰富,与我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前景广阔。当然,该区一些国家政治动荡,经济混乱,但大部分国家投资环境较好,整体的潜力较大。
(4)加强对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投资。目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紧密性区域组织已经形成,它们的贸易活动以经济区域和经济实体内部循环为主,外部循环为辅,实行严格的有差别的内外政策:区域内实现了商品、资本、劳务自由流动,取消关税和贸易壁垒,统一工业和产品标准,而对区外进口则缺乏优惠条件。这些区域性组织的对华贸易保护日益加强,如1990年代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截止2000年1月,欧盟对华反倾销达20多种,覆盖了从日用品到家电到工业品,北美自由贸易区对华反倾销也不断增多。因此,传统出口很难进入。但中国企业在欧、美仍有很大市场空间。应通过强化投资,绕过关税壁垒,将贸易摩擦变成跨国公司内部的交易,分享经济集团内部企业的优惠待遇,开发这一广阔的市场。另外,还要注意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对环太平洋国家投资,深化与本区的贸易、金融关系,继续以港澳为依托构建21世纪的对外直接投资格局,防止被排除在亚太圈外。
四、建议与对策
1.加强宏观调控。政府支持十分关键。首先,要制定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并加快人世为企业的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创造条件,还要通过制定海外直接投资法、产业引导法等,辅以有效的汇率、还贷能力管制,加强区域性和全球性的战略管理,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行为;其次,实施技术情报支持政策,设立专门机构对重点投资目标的政治前景、市场潜力、制度、劳动力市场进行及时分析,引导对外直接投资布局;第三,制订区域和产业相协调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强化支持重点投资区的重点企业,推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战略。对中小企业和“边际产业”主要强化信息支持和投资方向引导,使其发挥最大的比较优势,获得投资收益。
2.加快培育跨国公司和专门人才。大跨国公司多施行全球战略,力求区域和产业投资最优化。加快组建中国的跨国公司,形成一批强大的投资主体,是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结构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才是企业实行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的关键,世界上许多一流的跨国公司都确定了以人为本的制胜战略,如英特尔、西门子、松下等。我国应加强人才战略,培育出更适应于不同地区发展创业的专门人才。这些人应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及其瞬息变化的市场、金融、政局,科学决策,及时规避风险,推动投资布局合理化。
3.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华商网络的“窗口”优势。根据我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选择最优的东道国。力求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协调,并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行业优势的转变,使投资重点向经济增长速度快、潜力大、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地区转移。注重利用基于“亲、地、神、业、文”五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华商网络,发挥它熟知当地工商界状况、法律、经营习惯等“世界”优势,选择经济效益高、投资风险小的行业和国家,促进海外投资的地域结构优化。
参考文献:
[1]张纪康。国际直接投资[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33-57.
[2]魏后凯。区位决策[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143—165.
[关键词] 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对策研究
一、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
1.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我国的中小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在我国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有资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从业人员达1.74亿人以上。从贡献上看,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我国GDP的50.5%,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约占我国出口总值的60%,中小企业完成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的43.2%。不仅如此,中小企业还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为吸纳安置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将起着重要作用。
而且在国际上,我国已拥有一批颇具活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据美国福布斯杂志2002年公布的“全球200家最佳小企业”的排名结果,我国有4家中小企业榜上有名。虽然数量不多,但我国中小企业毕竟在世界上崭露头角。
2.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领域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如按企业数计算,其中约90%海外投资项目是由国内中小企业投资的,而且境外投资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居多。中小企业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投资项目居多,其中以工业生产加工项目为主,其次是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旅游和咨询服务等。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产品需求的增加,我国中小企业在商业零售业的投资增加,贸易和商业零售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在海外的新兴投资热点。例如,以浙江民营企业为主的我国中小企业在巴西、南非和前地区投资建立的中国商品市场或中国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也为中小企业在国际生产体系中找得自己的位置提供了机遇;也将大大改善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环境,使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所有这些都将推动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动机
由于中小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既受到企业本身特有的优势(如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灵活,经营效率等)的影响,又受到企业所处的客观社会经济环境(自然资源禀赋,国内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劳动力成本,政府政策等)的制约,这两方面在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导致不同企业的对外投资动机以及同一企业的不同投资动机不同。
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市场导向型动机。这种类型的投资主要以巩固,扩大和开辟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为目的进行海外投资,通常投资区域是基于本企业传统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市场,同时辐射周边的国家和地区。
2.降低成本导向型动机。出于这种动机所进行的投资主要是为了利用国外相对廉价的原材料和各种要素等,以降低企业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持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3.技术与管理导向型动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并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新产品设计和先进的管理知识,等等。企业要提升自身实力,必须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与技术研发,但某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仅很难在国内市场获得,而且也不易于通过公开购买的方式得到,于是可以通过在外国设立合营企业或者兼并与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获取。
4.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动机。这种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散和减少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5.优惠政策导向型动机。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东道国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母国政府的鼓励性政策。
6.发挥优势导向型动机。正如海外直接投资理论所提到的,企业本身所具备的某种垄断优势是企业积极开展跨国经营活动的主要原因,通过利用这些独特优势,企业可以在海外市场发挥其自身竞争力,扩大经营范围,提升整个企业的经营实力。
三、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1)实力弱,投资规模偏小。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实力比较薄弱,中小企业尤其突出。我国现有的海外投资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平均投资额仅为123美元,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投资额6650万美元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450万美元的水平。再加上我国企业海外融资的能力低下,这些,一方面使我国企业在海外扩大生产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也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缺乏技术优势,创新能力不强。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的技术优势不足。即使是当前非常看好的我国家电业,许多产品,特别是高端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依靠不断引进。技术优势的缺乏,将是制约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长期性因素。
(3)国际知名品牌较少。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品牌不多,中小企业尤其如此,而名牌是获得国际市场份额的通行证。缺乏国际名牌,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保护名牌的意识,许多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在国外被他国企业抢注。
(4)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市场调查欠缺,盲目出击。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对目标市场及竞争对手进行调查研究,盲目出击,造成投资失败。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许多企业前往前苏联投资就是如此。
(5)人才匮乏。跨国经营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而我国中小企业恰好缺乏这种国际型经营人才,致使海外投资举步维艰。
2.政府在宏观管理和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正在逐步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包括支持中小企业进行市场考察、出国参展、进行质量认证、注册商标和专利、人才培训,等等。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我国政府还将予以专项支持。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海外投资审批制度严厉,程序复杂。我国对海外投资项目审批相当严格,现汇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审批的程序复杂且周期长,一个小项目审批经年累月并不罕见。这往往使得企业坐失市场良机。
(2)外汇管理制度不能适应海外投资的需要。目前,海外投资用汇不仅程序繁琐,而且现行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提高了境外投资者的用汇成本,加大了海外中资企业融资的难度。
(3)海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方面较为欠缺。由于国内企业对外部世界的了解有限,资金、人才、渠道缺乏,对国外有关法律、政策、投资环境等知之不多,直接影响了投资成功率和投资效益。尽管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对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使国内所有企业都能获得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
(4)对外投资项目审批与企业实际得到相关优惠政策脱节。企业在获得对外投资项目批准书后,要获得实际的政策支持,仍需经过层层审批,从而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且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最终也未必能够获得有关优惠政策。因此,优惠政策支持的力度极为有限。
四、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对策
根据我国已有的海外投资的经验和教训,并借鉴国外经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在行业选择上,中小企业应以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工业为投资的行业重点,换言之,在这些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比较优势和市场基础更好一些。
2.在地区选择上,中小企业应以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且与我国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投资的目标市场。
3.在投资方式上,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特别是外汇紧张,应以企业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以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重点。
4.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应重点选择那些有一定的销售能力和市场渠道的外方为合作对象,尤其是曾经为本企业做过销售或进口商的外方,对于中小企业跨国投资合作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海外直接投资;海外税收筹划;税收政策
2008年9月17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公报表明:2007年中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376亿美元,境外纳税总额29.4亿美元,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1189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投资存量突破1000亿美元。我国境外投资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公报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到国外开展投资活动,这不仅提高了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增强了综合国力,而且也为世界的共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开展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进入国际市场晚,竞争力不强,在其进行对外投资时面临的问题是多样化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我国的跨国集团将得不到进一步的发展,且不断增加的企业也不再容易走出国门。国家需要运用一系列更为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规范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拓展境外市场。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导致了投资在来源国和所在国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是企业跨国公司面临的最突出的税收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应对跨国企业所得的来源、渠道、种类、数目等进行筹划,减轻税负。为了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我国跨国企业应借鉴完善的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及税制差异,进行合理合法的国际税收筹划,追求全球范围内总体税负最小。
二、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国际税务筹划行为涉及两个国家以上的税收政策,其产生是基于各国间的税收差别。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越复杂,税负差别越明显,对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1.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不同,各国税制相互间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可以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税收筹划。
(1)税率不同为企业选择投资地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同国家或地区税率可能相差很大,有的税率很低,有的税率很高,企业多选择税率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2)计算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不同规定使得课税依据有所不同。企业要了解各国的税基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分期收款销售利润,使得总体税负最小。
(3)各国使用的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互间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重叠或者漏洞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
(4)各国为吸引投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使得企业得以选择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一般发展中国家政策较优惠,范围也较广,而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国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项目选择。
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会越来越多。这些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优惠待遇,这也是企业选择海外直接投资地区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3.在经济全球化下,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负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也有所加强。
由此可见,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面对错综复杂的税务环境,跨国纳税人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计划来减轻税负。
三、开展海外税收筹划的策略
在制定全球纳税优化决策的过程中,跨国企业一般会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利条件和本国的延迟纳税优惠,将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等手段综合使用,以减少东道国和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所得利润征收的所得税。
1.坚持企业全球利润最大化原则。考虑节减税收和企业综合利润最大化,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现期财务利益和未来财务利益综合考虑,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不能局限于仅获得眼前的利润。
2.选择适当的地域以避税。跨国企业可在避税地享有税收优惠,除了考虑税收政策外,选择的避税地还必须具有政治和社会稳定、交通和通讯便利、银行保密制度严密、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等特点。企业还可在国际避税地利用延期纳税条款。企业可以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子公司,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税款的延期时限越久,获利就越大。
3.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分公司的优势有:分公司最初几年的资本预算亏损可以直接抵免母公司的盈利,减少公司全球总税负;分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可以用来抵免母公司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分公司的税后利润一般不计预提税,而子公司的股息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设立子公司的优势有:子公司是法人居民,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
基于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各自优点,企业在选择也也要考虑投资时段、法律地位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因素。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初期一般存在亏损,可以先设立分公司,以亏损冲抵利润,以减轻税负,当生产步入正轨后可以建立子公司,以避免汇总纳税所承担的较高税负。分公司在东道国注册没有复杂的手续,政府对其业务活动的管理也较松,而子公司建立的法律手段比较复杂,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跨国企业可以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两国中的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可以享受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从而将利益传递给跨国企业,使其间接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
4.有效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大程度争取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完善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允许企业在境外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时,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境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为企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实施转让定价。跨国企业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下降导致的税负减少幅度要大于低税国税负的增加,最终结果使得跨国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6.利用东道国税法的缺陷避税。包括税法条款过于具体、条文不一、不严密不明晰等缺陷。若东道国税法内容过细,则会造成税率高低不同、税收优惠范围变化和税基宽窄不一等,这位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若东道国税法对统一课税对象作出不同规定,企业可以从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项。
7.利用东道国税收征管的不完善避税。若东道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则企业在东道国直接采购的原料或销售产品所得与其常设机构无关,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企业还应考虑在其他国家的退税规划的时效和成本,以获得出口退税优惠。
8.提高跨国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效率。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提高相关人员素质,使其适应东道国的税收法规要求,降低内部人员衔接和配合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体来说,为了使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得到更好的税收筹划,要全面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综合考虑投资东道国的税负水平、优惠政策等,以及选择合理的投资时段和投资地区。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内外结合,是企业真正的利用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支持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税收政策的完善关键在于使其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国际间的重复征税。OECD范本和UN范本是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两个范本。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且较偏重于发达国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责任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在一起,争取全面修订这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重构国家税收规则。
2.我国目前税收抵免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不能给海外直接投资带来较大的优惠,应对其进行调整。抵免限额计算应做进一步细化,允许扣除的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进一步明确,税法应该细化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的配比。我国目前统一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使得超限额结转只能分国进行,不能以一国的抵免限额余额去抵补另一国的超限额部分。对在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税额的抵免限额,应允许企业在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两种方法中选用其一,避免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动力。由于我国税法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规定的纳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因而存在抵免时间问题,应尊重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同时可以采用化年为月、按月预缴的方法。
3.应实行税收饶让,提高我国企业进行进外投资的积极性。以往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多数情况下我国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我国的境外投资者不能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为使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真正惠及我国的境外投资者,我国政府应该给予税收饶让。
4.构构建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完善的海外投资税收激励制度。我国现行的海外投资税收政策是一种缺乏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没有明确的激励作用。我们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经验,从所得税、关税和税收协定等方面设计鼓励海外投资的具体措施,明确税收政策对投资的产业导向和地区导向作用,利用税收优惠鼓励资本输出。
5.加强海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如向企业提供东道国税收制度的咨询服务,多渠道拓展跨国涉税信息的交流和协作,推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以提高企业抵御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苑新丽.国际税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4)
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一直在快速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1999年全世界的外国直接投资达8650亿美元,2000年预计已超过10000亿美元。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并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是,各种优惠政策具有完全不同的激励外国资本进入的效应。
一、税收优惠是东道国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外国直接投资者税收负担的政策措施,几乎所有的欠发达国家和许多发达国家都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潜在的外国直接投资者。但是,税收优惠对投资者决策产生的影响程度、税收优惠的作用机制却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其中,关于税收优惠在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权重问题,一般性低税率和特殊的暂时性优惠的效果问题,税收优惠对吸引不同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的作用差异问题,是各国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首 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认为,政策稳定、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可得性、市场规模、税收优惠、基础设施以及东道国对投资者的态度等,对直接投资者的决策都会产生影响。但是,在一系列影响因素中到底哪一个因素在起着决定作用?税收优惠的吸引力是否会被其他因素所抵消?这些都是人们所关心的重点。早在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洛和万德就开始着手研究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他们通过对美国247位外国投资者的调查发现,只有10%的投资者把税收优惠作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首要条件,而对投资决策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的顺序是:货币的可兑换性(57%)、政治的稳定性(39%)、市场容量和资源的可得性(26%)。另一项由罗宾逊主持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205家跨国公司的投资者认为,政治的稳定、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在面临关税或外汇壁垒的情况下,影响投资决策的非政策因素是市场份额,影响投资决策的政策性因素是所有权管理和组织的繁琐管制、东道国对外国企业的歧视性态度,税收优惠政策被排除在投资者所考虑的因素之外。罗斯和克雷斯滕森(1959)发现在墨西哥的27项外国投资中,只有一个项目的投资者曾经把税收优惠作为潜在的决定因素。有学者在1967年对牙买加的55个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只有两个项目的投资者把牙买加的税收优惠作为他们在牙买加投资的决定因素。
但是,1980年以来却有更多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1985年,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对10个国家74个外国直接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查研究,其中有50个项目(67%)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对投资国的选择完全取决于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这些国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他们极有可能投资于其他国家或通过出口供应当地市场。另一份对欠发达国家295个公司的研究(1990)表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是决定跨国公司投资区位选择的第二重要因素,排在汇款限制之后,60%的公司把东道国的税收优惠视为关键因素,只有1%的公司认为税收优惠是可以忽略的。
这表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各个因素的位次已经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投资者比较注重投资环境,税收优惠是投资者较少考虑的因素,有些投资者甚至完全不考虑税收因素。但随着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普遍改善,投资者转而注重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税收因素因此被提到重要的位置。如对阿根廷外国直接投资者的调查显示:1961和1971年,税收因素被排在所有影响直接投资决策因素的第七位,而80年代以后,税收因素就上升到了第一位。我们可以认为,税收因素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决策中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当然,应该指出,税收优惠并不影响投资者是否在海外进行投资的决策,只是当海外投资已被决定、在进行投资国别选择时,东道国税率的高低才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许多表现形式,如减免所得税、免税期、扩大投资和再投资补贴、特殊扣除等。在这些优惠措施中,究竟是一般性的低税率优惠还是特殊的暂时税收优惠更能吸引外国投资者呢?从对许多案例的分析来看,东道国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政府采取一般性的优惠手段还是特殊的优惠手段,其效果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对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的是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的税收优惠只能针对个别项目,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获得特殊税收优惠的机会很有限,效果也非常有限,而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是每个投资者都能享受和把握的。另一方面,投资者希望有一个相对稳定、政策透明的投资环境,特殊的税收优惠可能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曲解,并由于对优惠政策不恰当的使用而难以使应有的优惠落到实处。因此,对潜在的投资者而言,一般性的税率降低比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投资津贴更重要。
事实上,除了一般性优惠手段和特殊的优惠手段会出现效果的差异外,对不同类型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的效果也会不一样,最典型的是在出口导向型和进口替代型投资上的差别。对进口替代型的投资者而言,是否进行投资主要取决于当地市场的规模和条件,他们往往只考虑两个问题:(1)他们是否有超过当地企业的竞争优势。(2)直接投资是否比简单地向这一市场出口产品更有利。由于投资者的竞争对手主要来自于当地企业和在当地投资的其他跨国公司,而每个竞争者都可以享受到相同的税收环境。因此,东道国是否有税收优惠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但在出口导向型的投资中,生产成本对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东道国的税负越低,生产成本就越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就越强。在决定一个特定的项目是否值得去投资时,除了考虑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率的、廉价的劳动力的可得性外,税收优惠就成为投资者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是否会被双重征税所抵消?许多国家对本国居民的所有所得征税,在海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往往被包含在母国公司的所得中,构成母国征税的基础。有些在东道国得到的税收减免反而构成对外投资国的税源,这样,东道国的税收优惠非但不能刺激投资者,反而成为东道国向母国提供的一种津贴。如果这样,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对投资者是没有价值的。但是,由于大多数资本输出国都准许税收饶让,在与欠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允许在东道国获得的税收减免作为本国税收抵免的一部分,这样看来,税收优惠对投资者仍然是有价值的。即便没有税收饶让,投资者的利润在没有汇出之前,可以较长时期地得到东道围的优惠;如果投资者不将利润汇回国内,就能无限期地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好处。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较早的东南沿海地区,外资数量远远超过了内地。大量的调研资料也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国是否要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呢?从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态势看,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为了达到引进外资、加快技术进步和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地引进外资。结合我国引进外资的战略目标和国际资本的变化趋势,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理好税收优惠与投资环境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引进外资的关键仍然是改善投资环境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优惠是指政府提供给特定企业的任何可衡量的经济方面的利益,由此可以提高特定外资企业的收益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风险。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区分优惠与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差异,优惠并不包括诸如基础设施、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企业经营制度、利润的汇回或国民待遇等因素。毫无疑问,这些政策或者基础设施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区位决策,但从实质上说都不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而是涉及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问题。只有在外资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各种优惠政策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竞相给予外商优惠来引进外资,投资环境的改善同样十分重要。
(二)必须认识到产生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有效条件,重视其他政策的搭配与组合
应当看到,税收优惠在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决策中作用的有限性,其他政策如政治稳定性、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性以及对外国控股企业的非歧视性等政策因素同样重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取决于许多条件,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政策的协调。只有税收优惠而缺乏其他相应的政策,投资者从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利益往往会被其他负面因素所抵消。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引进外资的政策中,注意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变量与非政策变量的配合。
(三)必须考虑税收优惠的效率与代价,审慎地利用税收优惠
《世界博览》:中国对企业“走出去”有什么要求?
卢进勇:中国鼓励具备条件的优秀企业对海外投资,因为我们有―个走出去的战略。任何类型企业符合条件,都可以“走出去”,不论国企民企。企业对外投资主要靠自己的实力,举个例子,爹妈可以把你送到大学的门口,给你出学费,但前提是你自己通过高校入学考试。
《世界博览》:中国目前对“走出去”的企业有哪些支持?
声进勇: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第一,立法体系。保证企业对外投资有法律保障,政府负责制定对外投资方面的法律,并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和双边税收协定,建立一个法律体系。
第二,管理体系,或者叫登记备案的政策。原来企业要对外投资,审批手续非常严格。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企业实力的加强,现在国家的战略思路也调整了,手续已经由审批变成了登记备案,比以前宽松多了。
第三,促进体系。帮助企业往外走。介绍外国的情况,组织企业到国外考察,参加一些大型项目洽谈会和博览会。
第四,鼓励政策。包括财政、税收、金融、进出_口、外汇等。
第五,服务体系。有人员培训、咨询、各种公共出版物、公共信息、网站等。
最后,还有外交协调体系。保护海外的中国商人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中资海外企业出了问题后及时与东道国政府沟通解决。
《世界博览》:美国哪些产业适合中国企业投资?
卢进勇:首先,美国农业领域不适合中国企业投资。美国农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成本又最低,竞争力很强。在任何国家,对农业领域的国际投资都很少。美国矿业发达,但已成为历史,也限制外资进入,不适合中国企业大规模投资。美国本身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劳动力成本及综合商务成本太高,也不适合中国企业投资。海尔投资美国制造业是一个个案,不具有广泛性,不代表中国所有制造业都有能力把工厂开办到美国,即使是未来也不太可能。当然,汽车业以后竞争力强了,有自己的品牌了,有可能投资美国。
因此整体看来,最适合中国企业投资的是第三产业。中国在美国金融业的投资比较多,制造业列第二位。美国第三产业非常发达,产值也很高,所以我建议中国企业投资美国的服务业。
同时,我们的产品卖到美国,相关的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维修服务业也一定要跟上。
《世界博览》:美国第三产业中哪些领域最适合投资呢?
卢进勇:
中国企业可以在美国建研发中心,像华为、联想在美国都有研发中心。还有一些汽车企业在美国有设计中心。因此,在美国投资服务业,最好集中在金融、保险、商业批发零售、航运、餐饮、建筑、租赁和高科技研发等领域。我国服务业企业还要强化品牌的塑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力争尽快具备全球竞争力,服务全球。
《世界博览》:目前,美国的投资环境如何?
声进勇:整体来看,美国投资环境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开放、最自由、最规范的,不然每年也就不可能引进几千亿美元的外资。但是,优惠政策不如发展中国家,另外,还有《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对能源、矿业、金融、基础设施等产业的外来投资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