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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WTO;国际投资;资本出口中性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2.用综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多国直接抵免我们选择了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这意味着,当各个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低不一时,采用此法会由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使适用高税率的分公司的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国际重复征税,从而偏离资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维护居住国的财政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境外投资者要面对比国内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国际上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又日渐普遍,我们认为应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这样既可减轻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竞争压力,免受歧视待遇,又能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税收饶让制度1953年首创于英国,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得到了广泛施行。它是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收入来源国税收减免优惠下未缴纳的部分税额视为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投资母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投资者实施的一项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在税收抵免基础上进行的。
发达国家中对税收饶让条款存在较大的分歧,美国极力反对饶让抵免条款,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却对该条款持肯定态度。发展中国家对于税收饶让条款的立场则较为明确,基本上持有赞成的态度。在实践中,税收饶让较多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从加强外资利用的需要出发,推出了诸多形式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而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增加资本输出,促进本国经济对外扩张,通常也愿意与东道国签订税收饶让抵免条款。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显著加快,世界各国的税收饶让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日本和韩国分别作为发达国家和新型工业化国家的代表,在税收饶让制度和实践方面各具特色。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饶让制度安排还较为滞后。基于日韩两国的制度设计与实践经验借鉴,围绕鼓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减轻企业税负等目标,着眼于饶让条款的使用年限、饶让比率以及使用年限等方面,促进我国税收饶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税收饶让的效应分析
(一)积极效应
税收饶让制度之所以受大多数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追捧,是因为它对于东道国、居住国及纳税主体都产生了积极的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东道国,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东道国的资本输入。若东道国和居住国之间签订有税收饶让协定,则居住国的企业更愿意在该东道国投资,这样的投资软环境更有利于从居住国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使税收优惠更有效率和实际意义。我国在与丹麦、新加坡等国签订税收协定中,为使税收饶让协定发挥积极效应,特别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有关减、免税或退税的规定,并经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带动我国经济发展。
2. 对于居住国,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竞争能力。在对外投资行为决策中,除了需具备产业、技术等区域比较优势外,输出资本的营运成本高低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居住国给予东道国税收饶让待遇有助于减轻本国输出资本的税负,增强境外企业的成本优势,像法国、韩国等国,不仅对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给予免税外,还同意对投资所得给予税收饶让,这就提高了企业在东道国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 对于纳税人,税收饶让制度的实施可以给予其实际的纳税优惠减免。由于税收饶让制度的存在,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得到优惠减免,这使得跨国纳税人真正得到了居住国政府所给予的实惠。若这部分的资金用于投资再生产,成本则会比同类商品低,这在无形中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增加了跨国公司的净利润。
(二)消极效应
正如美国极力排斥税收饶让制度那样,该制度也存在着的消极一面。总的来说,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消极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东道国,税收饶让会使得投资者所得的优惠资金不汇回。投资者是否乐于把由于税收饶让而得到实惠的资金汇回,受诸如东道国的鼓励再投资优惠政策、市场大小以及母公司的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司不把资金用于母国的再投资,这样做反而会影响东道国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例如,加拿大就仅对在本国的营业利润同意税收饶让,而对国外的投资所得一般不同意饶让;英国也只是承认对我国常设机构征收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给予饶让。
2. 对于居住国,税收饶让将会使管理成本的增加及本国资源的外流。一方面,如果居住国过度的实行税收饶让,鼓励企业境外投资,这会使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这一点上美国是典型代表,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一直反对签订税收饶让协定;另一方面,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3. 对于纳税人,税收饶让会造成逃漏税及资本外流。一方面,税收饶让协定的签订,不仅无形中会使本国纳税人存在逃避税的可能,而且第三国的纳税人也会利用转移定价、转移避税或者只将居住国用作避税渠道等方式进行避税。另一方面,税收饶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资本输出中性原则,使纳税人认为国外税负要少于国内,这样极易造成资本外流。
三、日韩税收饶让制度及其实践
(一)日本的税收饶让实践
作为亚洲最发达的国家,日本外向型经济的迅速崛起与其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密不可分。它通过一系列细致入微的税收服务支持机制,为中小企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日本是广泛使用饶让抵免条款的典型代表,在与亚洲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多数为日本单方面承担饶让抵免义务,它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给予其直接投资的税收减免额均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对于纳税人,为避免双重征税,日本专门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当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对于中小企业,日本税法明确规定了不同的饶让对象及饶让比率,将逃漏税控制的到最低限度。若该企业是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购进的指定机械和节能型设备,按其购进价的7%,从法人税额中饶让扣除,扣除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同时,对于特定的中小企业,若其购进的商用机械、设备、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大型船只,则可选择按购进成本的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另一方面,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6%可从所得税中给予饶让抵免。
从日本援用饶让抵免条款的实践看,尽管其税收饶让体系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并且饶让优惠额度也是在规定的限额内,但是据统计,日本公司对与其签订有税收饶让抵免协定的国家的投资是与日本没有签订税收饶让抵免协定的国家的1.4至2.4倍,这在无形中就促进日本公司“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见图1)。
(二)韩国的税收饶让实践
韩国是成功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其发展动能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围绕经济发展这个总体目标,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指向了企业结构与地区结构的调节以及投资增长与技术进步两个经济总量要素的激励方面,税收优惠手段多,导向功能较为突出。
韩国税收饶让的给予取决于韩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对资本外流的态度、国内就业的压力以及双边协定的谈判等诸多因素。对于纳税人,境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税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免,但是抵免额以该项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结转5年;对于中小企业,税务部门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政策,针对于为提高生产率而进行的设备投资、环境友好型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投资以及节能设备的投资的税收抵免都作出了详细比例,前两类的投资均可按照投资额的3%抵免,但后者可高达10%比率,由此可以看出,韩国对节能设备的投资的重视;另外,韩国对于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其进行的投资,则其在母国免交的所得税在韩国也给予饶让抵免。
需注意的是,为控制税收优惠滥用,韩国实行最低税制度,即对于公司,其公司所得税负不能低于未考虑税收优惠前税基的15%(中小企业税基在1000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13%),否则需要选择缴纳15%的最低税以代替公司所得税;对于个人的经营所得,其税负不能低于不考虑税收优惠前应纳税额的35%,否则按其优惠前应纳税额的35%计纳最低税以代替个人所得税。随着税收饶让条款的不断实施、改进和应用,韩国对外投资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规模日益扩大(见图2)。
(三)日韩税收饶让实践比较
纵观日本和韩国的境外税收优惠的目标和税收饶让体系及其实践,二者具有相似或共同点,均积极倡导税收饶让,利用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但二者奉行的经济政策不同,税收饶让也要从本国国情出发,有所侧重,体现本国的特色(详见表1)。
四、完善我国税收饶让制度的思考
我国现行的税收饶让协定大部分都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截止2010年1月,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82个正式生效,包含税收饶让抵免条款的有41个,其中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待遇,19个国家与我国实施相互给予饶让的制度安排。相对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来说已显滞后。同时,原有的税收饶让安排主要基于我国对外资流入的鼓励,而且往往是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对其投资者在我国所享受的减免税额予以税收饶让。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都不列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就总体而言,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外,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所获优惠不给予饶让抵免。这种税收饶让制度安排反映了我国资本流动管理重点上的失衡,即注重鼓励外来资本的输入,而忽略了本国资本的对外输出,显然这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发展的不利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饶让体系。
(一)适度扩大税收饶让所覆盖的国家范围,建立合理评估税收饶让体系
税收饶让条款的签订应发挥其应有的效应,适度扩大其覆盖的国家区域范围。由于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比较少,而我国仍是处在净资本输入国的地位,因此我国现阶段仍要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饶让的协议签订,如与我国相互投资不多的发展中国家蒙古、巴林、尼日利亚和委内瑞拉等,虽然已经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但税收饶让抵免仍没有实际实施,因而我国应尽量扩大适度的扩大税收饶让多覆盖的国家范围。此外,在此基础上,也应该将税收饶让条款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建立税收饶让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评估税收饶让条款的政策目标是否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目标相符,优化税收饶让体系。
(二)合理的限制税收饶让的使用范围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经合组织)对税收饶让条款进行评估时,就明确指出要避免该条款的滥用。我国在签订饶让条款时,要对一些限定行业和产业项目做出明确的限制,确保饶让抵免条款不被应用于宽泛的税收优惠项目及消极所得中。如韩国就对拥有特定资源的国家对韩国资源开发投资免除所得税,则被免除的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抵免。目前资本短缺仍是我国制约经济发展,如公共基础设施、工厂、设备和技术等领域,政府应确保在引进需要的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保持行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三)灵活合理规定税收饶让的比率及使用年限
在签订税收协定中,我国应针对不同的投资设定不同的饶让比率或者设定一个比率浮动范围,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的税收饶让比率进行限制,避免滥用税收饶让条款的发生。另外,在设定条款是使用年限时,要进行实时调整,尽量避免签订永久性优惠条款,结合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当行业足够成熟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针对不同对象坚持不同的原则,同时依据对方税法确立不同的谈判目标。
在对外谈判签订税收协定时,不仅要求对方承担税收饶让抵免的义务,我方也应主动承担此义务,使对外投资的各类跨国企业均能享受税收饶让的待遇,提高饶让抵免条款的实施效果,促进对外投资规模扩大的同时开拓国际市场,转移目前已出现的国内过剩的生产能力,提高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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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缅甸经济 对缅投资 投资影响 外国投资法
近年来,缅甸政府提出要把缅甸从一个贫穷的农业国转变为一个生活富足、经济发达的现代化高科技工业国家。这是个充满挑战的目标,缅甸政府也正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做出各种努力。在法律方面,缅甸政府继1988年颁布《外国投资法》,采取鼓励外国投资,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后,又相继颁布了《外国人投资法实施细则》、《国家企业经济法》、《国营企业法》等条例和法律,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并逐步对外开放,允许外商投资,农民可自由经营农产品,私人可经营进出口贸易,鼓励发展私人企业。同时,缅甸政府也着手对税制进行改革。税制改革的主要举措是颁布了三部法律,即《商业税法》、《仰光城市发展法》和《关税法》。上述三部法律连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所得税法》共5部法律(及其修正案或补充规定)是与外资公司的税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这些法律对外资企业的征税及其优惠政策做了规定。为促进缅甸的经济发展,2011年1月颁布《经济特区法》,同年,缅甸国家和平发展委员会又颁布第2011/17号法律《土瓦经济特区法》,内容较之前的《经济特区法》更充实,规定得更详细、具体。《经济特区法》和《土瓦经济特区法》的内容涉及到了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外汇可以免税,这有助于外商到缅甸投资。2012年8月,出台《缅甸外汇管理法》,同年11月2日,出台了新的《外国投资法》,鼓励外国人到缅投资。综上不难看出,缅甸政府正努力改善缅甸的法律投资环境,目前的投资法律制度较之前相比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目前,中国的经济出现强势地位的趋势,这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因为它间接提高了中国企业的可信度,提升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我国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但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的风险防控。2012年11月2日出台了新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一、缅甸新《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到其投资之利
(一)明确了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缅甸于2012年11月颁布新投资法。该法确立了缅甸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基础,加强了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有效保障。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依缅甸法律程序建立的外资企业同其国内企业一样享有缅甸法人的地位,投资法宣告了外资企业在缅甸市场具有的法律保障。
(二)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障第一,投资者税后利润的自由支配。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可以通过涉外银行按汇率汇往国外。
第二,对财产国有化和被征收给予补偿。财产国有化和被征收问题,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利益保护问题。缅甸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外汇管制的放宽。2012年8月11日,缅甸总统吴登盛签署颁布了联邦议会通过的外汇管理法,《缅甸外汇管理法》共有13章,规定了缅甸国内、国外居住者持有、携带、使用、兑换外汇的有关事项,以及投资者、中央银行使用外汇的相关规则。
(三)投资方式灵活要顺利实现到缅甸投资,投资者还应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根据现有法律组建公司,外国资本与国民资本的比例可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因此,外资企业在组建企业时有两种主要形式,即可设立合资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此外,在实际运作中,中国企业还可以选择BOT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投资项目灵活选择投资方式,强调意思自治,《外国投资法》中表现为根据双方合同进行合作。
合资企业是指由投资双方共同投入资本,组成一个经济实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研发、共同生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设立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在缅甸独立投资建业的企业,即投资者独立出资经营、归投资者所有和控制、由投资者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对内外资提供统一的投资优惠政策。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7条规定:本着“开发资源保障内需,扩大出口;增加就业机会;发展人力资源;发展银行金融业、高级公路、跨国公路、国家电力及能源和现代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有利于国家整体发展的高等级铁路、航运及航空事业;增强国民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具国际水准的企业”的宗旨,缅甸政府鼓励外资向除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投资。在规定的领域,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免除关税、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
第一,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收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成果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税收优惠在缅甸《外国投资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制造业及服务业从 开始经济运行第1年起连续5年免所得税。并视项目情况延长减免期限。项目享受5年减免所得税后,如果连续2年出现亏损,则从亏损年起连续后3年减免所得税。这样一来,减免税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达到了8年。若项目利润作为专项资金在1年内用于追加该项目投资的,减免所得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18条第7款还规定:“对在经济落后及交通不便地区的外国投资项目,经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可延长第十二章规定的税收减免期限”。另外,项目设备、建筑物及其他资本的折旧,按规定折旧率计算后从利润中扣除,在境内从事项目有关的研发费用,从利润中扣除。
第二,免除关税,首先,对出口产品减免50%所得税。其次,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另外,项目竣工后头3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最后,经委员会同意,对投资期限内扩大投资规模所必须的进口设备、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第三,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27条第5款和第11款分别规定:“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税率享受国民待遇”和“投资企业对出口产品减免贸易税”。
(五)土地使用期限较长在缅甸,外商投资者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长可达70年之久。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和规模批准土地使用期限5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委员会可视情延长连续2个1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其中,若为发展经济,经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可批准在取得与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的初期协议后进行投资。经联邦政府同意,委员会可对政府部门及组织所属土地的地租标准进行调整。
二、新《缅甸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到其投资之弊
缅甸政府对外资的进入、经营以及退出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投资范围、投资委员会权限过大以及雇工要求等方面。
(一)限制投资范围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影响民族传统及习俗、影响民众健康、影响破坏自然环境及生态链、输入有害有毒废弃物、国际公约限制的、生产或使用有害化学品、输入国外不成熟或未经授权使用的技术、药品及用具的项目以及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农业及种植业、仅国民从事的制造业及服务业、仅国民从事的畜牧业、仅国民从事的海洋捕鱼的项目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如此一来,对外商投资者的要求无形中提高了,要到缅甸投资,就必须有较强的实力才行。
(二)投资委员会权限过大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为贯彻本法,联邦政府应适时组建缅甸投资委员会。选派1位联邦级别的官员任主席,并选派相关部委、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及合适人员担任成员。出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利益,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委员会职权,如:委员会直接决定了外商投资者是可以在本国投资,因为投资许可证由委员会来出具,没有投资许可,投资者将无法正常、合法地进行投资。在办理许可过程中,发现投资人的倡议书或合同资料不全或违规,有权进行处理直至暂停项目审批。另外,投资人的投资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减免税收?投资人是否依法充分享有投资权益?也是由委员会决定的。除此之外,投资者在某些重大决策之前还必须得经过投资委员会的同意;投资者要想扩大项目规模或追加项目投资,也要经投资委员会同意才行,若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对投资者是很不利的。最为严重的是,缅甸《外国投资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该法中只是提到:委员会每6个月1次通过政府向联邦议会报告项目运行情况,委员会3个月1次向政府报告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委员会适时向政府会议提供工作报告。委员会受谁监督、对谁负责该法中都未作出规定,如此一来,外商投资者的利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突破3万亿,达到30,4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4%,规模居世界第一位。其中,美元资产占有较大比重。2010年12月底,我国持有的美国国债数额占到外汇储备总规模约41%。
大量的外汇储备,增加了货币政策和管理通胀预期的难度,特别是全球经济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外汇储备也面临多重风险:一是违约风险。美国“两房”的私有化改革不可避免,虽然不太可能出现“两房”债券彻底违约的现象,但美联储此轮量化宽松结束之后,随着各种债券利率的上升,“两房”发行的相关证券价格会下跌。二是汇率风险。这主要来自美元与其他货币之间汇率的变动。三是利率风险。4月初,欧元区央行已经加息,其基准利率为1.25%。这无疑会提高欧元区各国家的国债利率,而现在市场预计美国至少在今年内是不可能加息的。也就是说,美国国债利率收益较低。
因此,尽快调整现有的外汇储备运用渠道、机制和方法,提高储备资产的运用效率,促进保值增值,已成当务之急。
首先,扭转旧有观念,抛弃外汇储备“多多益善”的思想。中国国际收支的双顺差,以及中国央行在外汇市场上源源不断地购入外汇,是中国近年来外汇储备加速上升的根源。如2010年外汇储备增4696亿美元,而同期经常项目顺差至3054亿美元。时至今日,如此庞大规模的外汇储备则是美国和中国经济结构失衡的反映,是中美双方经济资源配置扭曲的结果,也是福利的重大损失。
其次,变“被动管理”为“主动运用”思路,减少增量,化解存量。一是从增量的角度看,减少“双顺差”。要降低中国外汇资产的风险,一个更可持续的方法是降低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顺差的积累。早已摆脱资金匮乏的中国还面临引进外资的回报率远高于对外投资的收益率这一最突出结构问题。因此,中国应进一步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各种显性与隐性优惠政策,抑制FDI 存量快速上升;应继续加强资本项目管制,防止各种短期资本流入进一步推高外汇储备。如果不得不引入外国资金,则这些资金应该转化为进口的增加而不是美国国债的增加。如果外贸顺差在短时间内无法压缩或压缩代价过高,我们就应首先考虑让这部分顺差转化为对外投资,而不是外汇储备的增加。二是从存量角度看,多元化运用外汇储备。首先,调整美元储备资产的结构。其次,控制中国外汇储备资产对美元资产的整体风险暴露。应提高美元和美国国债及准政府债券之外的其他货币和资产的持有比例,并使外汇储备投资从金融领域向多领域拓展。
减持美元储备资产的最大担忧是中国一旦减持,相应资产价格就会下降,使中国遭受损失。其实这种担忧无疑过虑。虽然中国购买美国国债的数量以绝对值衡量固然增加迅速,但对美国经济以及美国国债市场的影响有所减弱,表现为中国占美国国债的份额并未相应增长。此外,其他国家购买的美国国债数量也在增加。
再次,打通专业金融机构运用外汇储备的通道,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现有的外汇储备管理格局从管理体制设计上就限定了外汇储备投资范围囿于以美国和欧洲国债、机构债为代表的几种固定收益率产品上。即使中司,因其财富基金的敏感身份,且缺乏透明度,在投资回报、资产风险等方面也面临着不小的困难。
因此,外汇储备投资多元化实质上取决于外汇资产管理机构的多元化。调动国内各类专业金融机构参与外储投资是外汇储备管理体系改革的可行思路。
而专业金融机构在分散外储投资渠道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作用。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例。一是具有丰富的项目开发、融资及评审管理经验;二是具有平台功能和批发式融资优势,可以将项目融资、技术转让和区域开发相结合,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三是外储投资海外石油、天然气和铀等战略性、长期性和基础性的重大能源项目时,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流动、盈利的使用原则,而这正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理念;四是以商业机构的面目运作,屏蔽外汇储备运用的政治色彩,以免硬着头皮接受收购溢价。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失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3-0028-04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外商直接投资(FDI)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2009年,我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3435家,合同外资金额1935.1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900.3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4.8%、8.4%和2 6%。2010年1-2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163家,同比增长14.5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40.24亿美元,同比增长4.86%。中国连续17年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30年来,吸引外资年均增长20%,是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的2倍多,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世界第二位。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在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弥补国内资本的不足、增加就业机会、稳定人民币汇率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毫无疑问,外商直接投资对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和增强综合经济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从整体性短缺经济向结构性过剩经济的转变,虽然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依然强劲,但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对此我们应给予高度重视。
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业分布极不平衡
外商直接投资在各产业的分布呈现出高度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均衡突出表现为:2009年,我国在外商投资中流人第二产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比重明显偏高,实际使用金额达到500.7亿美元,所占比重高达55.6%;第三产业次之,实际使用金额为385.3亿美元,所占比重为42.8%;第一产业最少,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96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4.29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全国总量的3.82%和1.59%,比重最小。这种投资结构与我国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产出偏高是一致的,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外商直接投资加剧了我国产业发展的不均衡。
(二)行业分布结构失衡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在我国三大产业之间的分布结构不均衡,在各行业内部的不均衡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外商在第二产业的投资中,过多地集中在制造业,且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含量不高的制造业投资比较多,而对高科技行业的投资明显偏少;第三产业则集中于房地产业,而房地产沉淀的资金给经济走出低谷带来困难。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约70%集中在制造业,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制造业实际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总金额的比重约为56%,2000年以来,该比重呈显著上升趋势,2004年超过70%,比1997年增加近10个百分点,在2005年以后虽然有所下降,但2005-2009年间仍然达到50%以上。2009年,外商投资制造业新设立企业976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67.71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全国总量的41.68%和51.95%。制造业吸收外资主要集中于2009年,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通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
制造业是我国较成熟的行业,而外商对该行业的大规模投资,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外资未能充分引导我国新兴行业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剧了我国行业结构的失衡。而且,这种投资结构也容易使外商借此转移过时的设备和技术,从而抑制我国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可见外商投资产业过于集中、低水平重复引进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同时,在第三产业中,外商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比重过高,2009年房地产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69家,同比增长25.8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67.96亿美元,占第三产业实际投资额的43.6%。
外资过多地集中于制造业与房地产业,不但是造成我国近几年来经济发展受基础设施行业发展滞后的瓶颈制约、房地产价格飞涨、经济泡沫频繁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与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战略相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失衡。
(三)区域结构失衡
从整体区域分布看,FDI明显呈现“东高西低”的基本格局(见图1)。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华FDI开始呈现出由东向西逐级推进的态势,但1997-2002年东部沿海地区年均实际利用外资额仍占85%以上,东部地区始终是外商投资最集中的地区。2008年,东部地区合同项目23584个,实际利用外资783.44L美元,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84.8%;中部地区合同项目2544个,实际利用外资74.4亿美元,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8.0%;西部地区合同项目1386个,实际利用外资66.2亿美元,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7.2%。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仍然集中在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的地区分布不平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地区结构转移缓慢。这说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过于集中在我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明显失衡。而且,在外商投资模式上,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投资形式灵活、多样,与国际接轨程度高,而西部地区引进的项目仍以劳动密集型、传统商品和小项目居多,跨国公司进入少。
(四)规模与技术结构失衡,核心技术含量不高
目前我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表现为“三多三少”现象。即劳动密集型项目多,资金密集型项目少;中小型项目多,大型项目少;一般加工项目多,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少。另外,外商投资大多集中于低技术档次的轻工、纺织、食品及中低档机电产品等,与国内商品技术差距不大,大都属于同质产品,激烈的市场竞争又很容易使国内企业陷入困境。而支撑起东南沿海地区外贸工业的加工贸易,又往往是原料、市场“两头在外”,与国内企业的产业关联度很小,对我国上下游企业的产业带动效应表现微弱,不利于我国对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学习,并限制了对外国先进企业的质量、营销、财务等管理经验的吸收与借鉴,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长远发展。如果我国在技术上特别是具有战略意义产业的
技术上总是处于落后地位,那么我们将无法同国外竞争,甚至会危及我国的产业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五)FDI利润汇回将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潜在的风险
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收益账户逆差也随之逐年增大,并且投资收益逆差占贸易账户顺差的比重很高,其中1995年、1996年高达60%,1993-2005年间投资收益账户逆差共冲减了23.2%的贸易顺差(见表2)。这表明我们用贸易净收入的近1/4支付了外商在我国的投资净收益,这将对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威胁。
即使按10%的年回报率来计算,外商在我国的年投资收益约为600多亿美元,假使外国投资者每年将投资收益汇回,我国为保持经常账户平衡,每年就必须保持约6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而我国1993-2005年间贸易顺差平均只有395亿美元。如果贸易顺差规模出现下降,加之外商一旦增加利润汇回比率,甚至将利润全部集中汇回母国,我国将面临FDI流入量减少,流出量增加的双重影响,而利润的大规模汇出会对投资收益项目、经常账户产生明显的负作用。因此,如若外资企业所获取的利润在短时期内集中汇出,可能导致投资收益项目借方余额的急剧增加,可能会导致我国国际收支产生危机。
(六)吸引外资方式具有局限性
我国利用外资仍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而目前跨国公司并购已成为全球跨国投资的最主要形式。全球跨国投资中通过并购实现的比例高达80%以上,而我国近几年外资并购的项目和并购的金额虽然在逐渐增加,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外资并购并没有成为国内实际利用外资的一种主要方式,仅占5%左右。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等方面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应的产权交易市场等。
(七)引用外资政策存在负效应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投资环境尚不完善,为增强对FDI的吸引力,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所得税、免征投资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这的确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优惠政策效用递减,而且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是以牺牲国家财政收入为代价的,其负面效应日益突出。首先,导致资源分配效率下降,高素质的劳动力、技术等资源常常以很低的成本被配置到外企中。其次,外资企业利用特殊优惠与强大实力,不但较容易地获得了市场垄断地位,使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面临不公平竞争,而且其利用垄断优势对我国部分产业实行产业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已威胁到了我国的产业安全与可持续性发展。另外,一些利用外商优惠政策搞“假合资”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八)外资来源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外资的来源主要集中于亚洲地区,特别是我国香港地区。2009年,我国香港地区对内地直接投资539.93亿美元,占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比重的59.9%。而从美国、日本和欧盟引进的外资比重却很小。日本对华投资在2002-2006年凭借中国入世的契机高速扩张,其5年的投资总额相当于之前15年的日本企业对华投资之和,而在2006年之后,日本企业对华FDI全面放缓,2009年只有41.17亿美元;欧盟对华投资这几年处于波动时期,据欧盟官方统计,2007年欧盟对华投资20亿欧元,仅占其对外投资总额的0.5%,2009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59.52亿美元,同比下降8.76%;美国对华投资在2002年达到顶峰,为54.24亿美元,此后连续5年下降,2009年稍有回升,达到35.76亿美元,同比下降21.97%。
二、提高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效果的对策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及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升级,我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投资环境,继续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但更应当注意的是,在当前新形势下,如何调整和改进利用外资的政策,不断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效果,以此适应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利用FDI的规模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相适应,均衡引导外商直接投资资金的流入与流出。在引进外资规模上,我们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与发展阶段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如我国在经济高涨阶段,尽管对资金的需求会很迫切,但更要慎重决策,决不能不考虑经济内在需要而盲目扩大引资规模,应将每项引资视同一笔交易,计算其交易成本,如果FDI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就要坚持引进,否则就拒绝;同时,引资规模还应结合国内不同市场的竞争程度加以综合考虑。对一些国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技术又较为成熟的市场,应尽可能采取宏观调控政策,避免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以减少重复投资和恶性竞争。比如日本历时20年,分5个阶段来开放资本市场,每个阶段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与企业竞争力,慎重选择开放部门,对本国的弱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部门加以严格保护,以防止外国资本的冲击。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综合考虑FDI对国际收支状况的影响,面对FDI集中汇回的可能性及对我国经常账户顺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一方面要密切关注投资利益的变动趋势,尽快建立一套完整机制,对其总量和结构比例进行统计监测;另一方面外汇局要把握外商投资的总体及平均利润率水平,在制定政策时应合理引导外资企业均衡地流入流出,可适当促进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鼓励成熟行业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对外输出资本,实施产业的国际转移。
2.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注重培育自主创新能力,以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外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值12174.37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55.16%。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占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的84.07%,因此应当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FDI。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立足于发展自主型民族产业体系,以培育我国产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目的,避免对其过度依赖。一方面,要进一步鼓励、推动外资企业对外贸易的加速发展,并注重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对外资进入要逐步提高技术含量的壁垒,鼓励高新技术产业进入,利用其溢出效应推动技术进步,严格限制低技术含量、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外资的引进,减少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资金引进,使我国外资引进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在第二产业中.特别是工业领域,要以提高质量效益与技术水平为中心,重点培育国家比较优势产业的升级,努力发展国产品牌,提高我国制造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地位,实现我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必须在一些重要技术领域里有自己的产品、技术,要具备自主创新的不竭源泉,对跨国公司转移的先进技术和技术外溢程度,不能过分依赖,战略性技术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研究开发,只有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才能真正避免危
害我国经济安全的现象发生。而且,我们要特别注意建立面向市场、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融资能力的企业集团,使其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走自主开发创新之路。
3.加大对第一、三产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由于我国目前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外商投资比重偏低,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占了外商投资的绝大部分,因此,一方面应当引导FDI更多地投向第一产业,进而提高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科技水平,以促进第一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生产率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应当引导FDI投向第三产业。众所周知,服务业在许多国家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重达60%,而我国尚不足3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全球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大,金融、保险、电信、流通等行业的跨国并购已成为推动跨国投资的主要力量,技术密集型行业特别是服务业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动主体,随着取消或减少地域和所有权的限制,中国服务业必将成为跨国公司激烈竞争的平台。对此,应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范围,放宽准入限制,除了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开放投资力度,还需尽快推进其改革,将其中以国有企业为主、垄断性强、缺乏竞争的行业尽快推向市场,增强其竞争实力。同时,要注意加强对第三产业的引导与调控,要转变目前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和一般社会服务业的非均衡现状,以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为导向,在承接服务业国际转移进程中主动出击,通过产业政策的倾斜鼓励外商对我国教育及科学研究投资,培育技术型人力资源等高级生产要素,提升生产要素的品质,使我国逐步形成发展高新技术的动态比较优势。
4.积极开拓新的引资途径,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当前,引资制度与方式的多样化已成为发展中国家从国际资本市场上分享更多份额的重要手段,跨国并购、股权转让也逐步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重要方式。为此,我们在“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下,要积极探索新的利用外资方式,逐步适应国际资本证券化的趋势,可根据经济需要适时吸引国际证券投资。利用金融创新手段,提高资本市场的国外资本吸纳能力,为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跨国并购、重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直接投资方式上,除了传统的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以外,还应积极探索采用扩大合作开发、实行BOT(built-oper-ate-transfer/建设一经营一转让)等新投资方式来扩大对外资的利用。同时,要注意避免在某些重要行业中外商投资股份比重过高的问题,以防止出现行业垄断和行业支配。
5.将FDI与区域平衡发展相结合,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不尽完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相对滞后的情况,应当把利用FDI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相结合。要推动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外资产业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增强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其投资环境及鼓励中西部地区企业与跨国公司形成配套产业群等方面。对此,应注重加强改善中西部地区投资的“硬”、“软”环境建设,如尽快建立起以产业政策与金融、财税、投融资、就业等紧密结合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产业配套体系。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份比例和投资行业的限制条件,适当降低投资门槛,不断改善其投资环境和产业配套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为外商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商业机会,最终实现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共同快速、健康、均衡发展。中西部地区在争取扩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数量的同时,还应特别注重提升投资的效率,这是实现中西部地区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
6.加快技术进步与创新,实现从引资到引知的战略转移。在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上,应当将过去偏重于引进资金流量逐步转向以技术创新为重点。目前,应尽早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适当鼓励外资兼并和收购国内企业,使国际上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得到较快的扩散,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人,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创造便利条件,促进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同时,要特别注意建立面向市场、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融资能力的企业集团,使其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重点支持一些关键性和基础性技术的创新基地建设,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以各种方式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工商管理;招商引资;战略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商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由于我国资源丰富、人口众多,所以许多国家把投资的目光投向了我国。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的招商引资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以新的目光和眼界来对待招商引资活动。招商引资作为一项商业活动,我们可以充分运用工商管理的知识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规划和指导。
一、我国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工商管理因素分析
1. 我国招商引资环境分析。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因此,在进行投资时他们首先看中的就是能否获利。我国之所以吸引到大量的外资,与我国的投资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市场潜力巨大、政局稳定、产业群相对集中以及优惠政策等有力的投资因素对国际企业构成了巨大的吸引力。
首先是市场潜力因素,这是投资的决定性因素。是否拥有一个巨大的且富于潜力的市场往往是投资者首先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人口众多,同时社会经济也不断发展,这就有了形成巨大的市场的潜力,从而吸引了投资。其次,我国政局稳定,社会环境比较安定,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再就是我国产业群相对集中,譬如我国的长三角和珠三角,以及我们所处的黄河三角洲地区,产业群相对集中,有利于投资。最后就是优惠政策,我国的各级政府给予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对于降低成本和促进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也是投资者关注的因素之一。
2.从工商管理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招商引资。
2.1招商引资的统筹与策划。招商引资是一个系统过程,包括多个不同的环节。以积极可行的方式吸引外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从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是招商引资的主要目的。同时要有科学准确的目标定位,这是成功策划的第一要素。同时统筹规划可以发挥地区的群体优势。以群体的广泛的详实的信息促进招商引资战略性目标的实现。面对当今社会激烈的资本市场竞争,招商引资的统筹策划要把握时机,有所创新,采用一些工商管理中新的理念招数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2.2地区招商的形象设计与推介。当今社会的竞争日益激烈,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借助自己的特色进行推广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塑造地区形象并有效地推介自己的形象,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我们可以把招商引资的过程看做工商管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工商管理上的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的管理经验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也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这样可以不断提升招商引资的区域吸引力。
2.3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投资者。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可以明确的获取投资方的相关信息,进而做出正确的招商引资决策。我们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要结合工商管理甄选目标投资者的相关信息,通过做市场调查了解对外投资的优势,这样就可以使我们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经济特点及发展目标权衡利弊,确定具体的招商引资项目,从而有针对性进行策划和开展工作,提高招商引资的成功率和质量。
2.4完善招商引资的服务策略。随着我国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发展,各地提供高质量的投资服务越来越重视,这就使得投资环境得到不断改善。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的投资。为了确保自己的投资得到不断的增值并确保安全性,因此投资者总是选择那些具有最佳投资环境的地区进行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讲,招商引资需要制定为目标投资者和既定投资者服务的策略,搞好投资服务,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二、转变观念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招商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与工商管理活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工商管理的知识,运用新型的工商管理知识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规划,从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1.将招商引资的模式由适应外商变为定向外商。工商管理中要求人们要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基于此,我们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要审时度势,根据自身的投资条件,转变观念,调整产业政策和城区规划,积极帮助外商做他们想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降低了招商引资成本。
2.形成产业群,为外商创造集体转移的条件。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投资商们越来越希望可以群体性的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使他们在投资中相互照顾、互为依托,而且还有利于共图发展,由此形成聚集效应。
3.加大对投资软环境的改变。伴随着我国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各地区的水、电、汽、路等硬环境条件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开始对治安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等软环境建设倍加重视,因此,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软环境建设更重于硬环境建设。
4.知识型人才的聚集更有利于招商引(下转第69页)(上接第65页)资。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高等教育的不断普及,投资者越来越重视地区的科技水平和人才优势。一个企业的发展需要懂经营会管理的决策层,更需要一支有知识懂技术的现代职工队伍,他们是事业成功的中坚力量。因此,知识型人才的聚集更有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5.投资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依赖程度逐步削弱。伴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不断提高,伴随着我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逐步削弱。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政府的办事信誉度、透明度、工作效率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三、招商引资管理创新研究
1、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监控机制
首先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增加公民参政的公开、透明性形成良好的政府和社会互动局面。其次建立一个有效地社会监督机制,实行责任制,即谁引资谁负责的制度,杜绝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绩效短期追求,作为个人升迁指标的思想。
2、建立招商引资活动激励机制
转变传统的以引入项目数量、引入资金数量为考核的激励机制,建立以项目质量为基础的全面考核激励机制,如:环境指标、公共产品提供指标等。特别是对研发中心、重大项目的机构和个人给与更多的奖励。其次为实现激励的科学和公平性,应扩大考评主体范围,增加部门间、投资商、群众评价等。
3、完善招商引资配套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基础工作
提高招商引资配套服务水平,必须有服务质量保证体系,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又有赖于加强和健全各项服务基础工作。
首先要建立招商引资配套服务的计划制度,这是实现服务工作正常化的重要手段。然后制定招商引资配套服务工作标准,也就是根据服务工作的要求,制定各项工作标准。接着建立招商引资配套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对提高项目质量,发展新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有重要作用。最后建立招商引资配套服务的统计和分析制度。这是为经济区和有关部门作为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参考。
此外经济区必须建立一个配备有各种技能和高效精干的服务组织,必须提高服务人员素质,重视对服务人员的选拔、培养、考核从而促进其业务专长和能力的增长。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 贵州 对外开放
一、贵州省对外开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机遇
自西部大开发提出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都明显提高,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并且多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2011年国家在西部新开工22项重点工程。这些工程改善了交通,促进了西部地区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加快了当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根据发改委的数据统计,2000年-2011年期间,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总共投入了165项重点工程,投资总额达3.1万亿元。党在十报告中提出西部大开发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中的优先位置,说明了党和政府在统筹区域发展上对西部地区的更加重视。
贵州省凭借其在西南重要陆路交通枢纽的区位优势,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泛珠三角地区等平台,积极参与东南亚、南亚等国际区域合作,成为中国内陆对外开放的“新高地”。2012年12月13日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家将把贵州黔中经济区的核心区贵安新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二、贵州省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条件分析
1.贵州省对外开放的现状
贵州对内对外开放起步于80年代,当时曾提出“用商品经济的重炮轰开封闭的山门”、“以开放促开发”等口号,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扩大对外开放成效不甚明显。通过这几年来政府制定的关于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包括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政策、扶持企业出口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等等,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贵州省政府采取了多种优惠政策,包括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奖励政策和人才政策。使贵州省利用外资水平不断提高,对外贸易不断扩大。促进了贵州对外省外的交流与合作。
2011年进出口总额48.8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2%。其中,进口总额18.9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4.8%;出口总额29.85亿美元,增长55.5%。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70个,比上年增长89.2%;实际利用外资总额6.73亿美元,增长127.9%。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3.00亿美元,增长36.0%。引进省外项目4637个,引进省外到位资金2580.32亿元,比上年增长160.1%。贵州省的对外开放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引进外资不仅有利于弥补了贵州本身资金的不足,而且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改变贵州省粗放的经营方式,实现贵州经济体制改革,变更人们陈旧的发展观念,解放思想。
2.贵州省对外开放的基础
贵州经济增长和发展涉及的基础问题非常多,但是最关键的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和信息对贵州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意义。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贵州的经济一直都很落后,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贵州的交通落后。因为有独特的喀斯特地形地貌,交通在贵州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交通不仅是贵州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且是贵州实现对外开放的保证。贵州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是祖国西南地区的交通枢纽,拥有对外开放区位优势。大量的人流物流在贵州流转,要有四通八达的交通运输做保障,使人流物流能自由流通,促使贵州的对外开放得到不断的发展和扩大。据了解,到2015年,贵州省铁路通车里程将达到5000公里左右,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超过4500公里,省际间的高速公路特别是到广东、到北部湾的出海通道的完善,将完善泛珠三角区域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推动泛珠三角地区合作,拓宽区域合作空间和领域,实现产业转移。
(2)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设施建设是新时期贵州经济发展的又一大基础。当今的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贵州经济发展要后来居上,必须努力加快信息化步伐,加强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广泛运用,将推动贵州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3.贵州省对外开放的条件
目前国内外都越来越重视对绿色的、无公害的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这对于自然成分比较重的贵州农业是十分有利的,要大量出口农副产品尤其是特色产品,开辟国内外农副产品市场,促进贵州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出口。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贵州一些企业经过艰苦的考验已经发展起来了,成为了贵州对外开放的先锋。因此,要支持和鼓舞那些有条件和有特色的企业到国外以及省外投资,使贵州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有效实施“走出去”战略成为可能。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外投资,设立营业部,承包工程项目等,扩大贵州特色商品和富余劳动力的输出,开拓贵州商品和劳务市场,有利于提高贵州商品和劳务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贵州经济的发展,开拓市场。
三、依托中国西部大开发,实现贵州省对外开放的对策分析
1.实现跨越发展的转型
在新世纪,很多国家和我国很多地区已经通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来培育核心竞争力。国发[2012]2号文件提出,贵州要“发展新材料、电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汽车灯新兴产业,重点开发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面对国内外新形势,贵州应该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抓住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重大机遇,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实现跨越发展的转型。因此,要把贵州省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绿色的经济增长方式,就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本质上抛弃高成本、高按耗能、低产出的经济增长方式,实行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温室效应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二氧化碳也是造成温室效应最主要的原因。贵州转型发展方式,利用丰富的二氧化碳资源生产化工新材料,其中一些技术实现了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依靠这些化工新材料的发展,已经使省内很多区域的经济和环境得到协调发展,同时也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利于贵州的可持续发展。
2.招商引资,发展共赢
贵州长久以来的发展一直都和外商的直接投资密切相关。贵州未来的开发与开放需要更多的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贵州对外开放离不开这些外来企业的贡献。通过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等努力,贵州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的领域和成效不断深化,合作的国家与地区也逐渐增多。这些外来企业在贵州得到了很好的投资回报,同时,也促进了贵州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使招商引资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贵州为此开展的“三个建设年”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2012年3月贵州在香港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投资总额达67.91亿元。国发2号提出把贵州的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标志着贵州今年的发展将是一个新的起点,对贵州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加快实现贵州经济跨越性发展,为招商引资提供机遇。
参考文献:
[1]贵州成为中国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N].贵州日报,2012,(02)
[2]肖先治.《西部大开发与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M].2000,(09)
[3]2011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贵州统计局,2012,(02)
[4]贵州成为中国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N].贵州日报,2012,(02)
[5]2011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贵州省统计局,2012,(02)
“埃塞俄比亚具有劳动力成本低的竞争优势,工业园的招商引资工作可侧重于到国内相关地区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高级副行长林毅夫此前在考察东方工业园时对园区负责人提出上述建议。
埃塞“东方工业园”:中国在非洲的重要制造基地
由江苏永元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兴建的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地处埃塞OROMIA地区高原中的山谷地区,周围1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为已经平整的农用耕地。工业园西北距离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和博莱国际机场约30公里,东南距塔博尔赞提市3公里,北侧紧靠连接亚的斯亚贝巴和吉布提的国家公路和铁路,距吉布提港约900公里。园区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首期开发建设2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
作为中国在非洲建立的六大经济合作区之一,东方工业园是我国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境外加工贸易基地的作用,也是我国企业进入非洲、中东和欧洲市场的重要跳板和我国适用科学技术和文化对外辐射的窗口。园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国家和江苏相关地区的大力支持,江苏省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国家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中非发展基金以及世界银行集团也分别就股权合作和信贷扶持展开了项目考察和评估。世界银行IFC已经通过参股15%投资东方工业园“2+1项目”的决议。“2”即年产30万吨的棒线材、年产10万吨的镀锌彩涂2个自建入区项目,“1”即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作为埃塞俄比亚国家“持续性发展及脱贫计划(SDPRP)”的一部分,埃塞俄比亚政府高度重视东方工业园的发展,将其列为工业发展计划中重要的优先项目。该国总理每月亲自了解园区进展情况,并成立了以贸工部牵头的工业园筹划指导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专门配合工业园的实施。同时,埃塞也将给出一系列丰厚的政策优惠:准许园内设立投资许可、海关、商检等机构和参与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承诺将水电系统、通讯、道路接通至东方工业园红线;准许工业园可以配合保税仓库设立专用的铁路中转站,并可以选择其他运输机构来满足园区企业大量货运的需要;同意工业园所有项目可以用土地及地面建筑抵押贷款;视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税收支持政策。
据江苏永元投资公司负责人介绍,经过3年多的开发建设,东方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园区管理机构日趋完善,可以满足企业入驻生产的基本要求。目前工业园招商引资形势喜人:已经吸引入园开展投资和工程承包的中国企业有中非发展基金、中冶十九冶、中国路桥集团等近20家,注册入园中方控股企业12家,协议投资额约13811万美元;其中东方水泥、东方租赁、中舜水泥、玉龙科技、长城包装、L&J工程制造、东方大酒店、LQY钢管等8家企业已投产运营,实际已完成投资总额7714.44万美元。同时,常发农机、苏州金龙客车已经签订了投资协议。中非发展基金也已立项参股投资东方工业园项目。
“东非水塔”:埃塞俄比亚
东方工业园所在的埃塞俄比亚具有三千多年的文明史,首都亚的斯亚贝巴是埃塞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和非洲联盟总部所在地,埃塞因此被誉为“非洲的政治首都”,在非洲具有独特的政治地位。
在回答为何选择在埃塞建立东方工业园时,永元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埃塞正在一张白纸上开始大规模的改革开放和建设,已成为非洲最具投资潜力的国家之一,其资源、产业和市场与我国的互补性很强,潜在利润和发展空间巨大。”张家港市外经贸局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东方工业园选址靠近埃塞首都亚的斯亚贝巴的主干道,地理位置有利于同非洲、中东、亚洲和欧洲进行国际贸易。埃塞商品通过东南非共同市场准入可自由进入23个非洲国家。我国企业投资埃塞不仅有该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并辐射众多的周边国家,还可以绕过欧美等国对我国商品的贸易壁垒直接进入欧美市场。
我国驻埃塞使馆商务参赞处钱兆刚在线接受采访时认为,埃塞政局较为稳定,政府治理较为有效,民风淳朴,社会治安情况较好;其次,埃拥有丰富的水利资源,被称为“东非水塔”,气候宜人且多样性特征明显,生物资源较为丰富,这在非洲是得天独厚的优势。埃是世界十大畜牧业国家之一,牛羊等牲畜存栏量居非洲首位。天然竹林面积是我国的四分之一,居非洲之首,其气候适合桉树、蓖麻和木薯等经济植物生长。埃塞现政府自1991年执掌政权以来,努力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推行市场经济和私有化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到埃塞投资,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增加投资优惠政策。同时,埃塞拥有较丰富的尚未开采的自然资源,并具有8000万人口的潜在国内需求和充足的廉价劳动力。埃地理位置也有利于同非洲、中东、亚洲和欧洲进行国际贸易。作为东南非共同市场、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组织等区域组织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埃塞享受美国和欧盟对非洲产品免关税免配额的政策,对周边及美欧国家出口具有一定的便利。目前进入埃塞的外国企业很少,市场秩序较好,可以开发合作的项目很多。同时埃塞市政建设、交通建设、城市改造正在启动,非常希望国外客商在能源、矿产、建材、机械、纺织、服装、轻工、家电、皮革、食品加工、化工、医药、造纸、冶金等各个领域进行广泛投资。
在“东方工业园”投资优惠政策多多
据永元投资公司负责人介绍,作为我国在非洲建立的经济合作区,东方工业园的投资者可充分享受中埃两国的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比如,埃塞政府对所有的投资资本货物,如厂房和机械、设备等,均100%免除进口海关税和其他涉及进口的税收。进口投资资本货物价值15%的部件、非当地生产而且当地无法以同等数量、质量和价格得到的产品,均将享受相同免税待遇。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将免除海关税或其他涉及进口的税收。同时,在埃塞生产的预定供出口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均免除支付出口税和其他涉及出口的税收。所得税免税期内,从事新的制造或农业工业活动的投资者,将免除的年限为2至7年的所得税。对资本汇出免除任何税收。
而我国对境外合作区除了国家有一系列的鼓励措施外,有关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鼓励政策。比如,国家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贷款条件的建区和入区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对投资到合作区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政府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和其它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国家设立非洲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贷款,对企业投资交通、电力、供水、邮电通讯、农林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等,:加工制造、农业、建筑、建材、医药卫生、轻纺、电子等基础产业和商业流通、服务业等提供信贷支持。而江苏省对一般境外投资,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贴上限为80万元。苏州市对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境外非贸易实体型企业,按投资额大小给予3-5万元人民币补贴。其中: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以下的给予3万元补贴;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用现有设备对外投资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非贸易实体型企业,视设备金额大小追加补贴人民币3-5万元。张家港市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动本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出口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2011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回顾
2011年,在世界经济增长缓慢、美欧等发达国家对外投资规模降低的不利条件下,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结构调整中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增长。
首先,从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角度来看,2011年1~11月实际使用外资1037.69亿美元,同比增长13.15%,中国仍然属于被跨国公司看好的投资场所。
其次,从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看,2011年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服务业的势头不减,服务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也占据了半壁江山;制造业吸收外商投资继续保持增长,但明显增长速度慢于GDP增速和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而第一产业吸收外商投资没有起色,继续维持在低位,仅以微幅增长。2011年1~11月份,农、林、牧、渔业吸引外资17.05亿美元,同比增长1.14%;制造业吸引外资473.15亿美元,同比增长7.56%;服务业吸引外资487.68亿美元,同比增长18.54%。
再次,从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看,2011年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自亚洲、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亚洲地区仍然为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据商务部统计,2011年1~11月份香港、澳门、日本、台湾省、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韩国等亚洲十个国家和地区实际对华投资895.85亿美元,同比增长17.98,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86.33%;欧盟27国对华投资59.82亿美元,同比增长0.29%,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5.75%;美国对华投资27.39亿美元,同比下降23.05%,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2.64%。
最后,外商投资区位转移态势已经确立。这不仅表现在2011年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大幅度增长,增速显著高于东部沿海地区,而且表现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谋求向国内中西部中心经济区以及东南亚周边国家、地区转移投资。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区位转移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占据较大比重。
2012年影响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因素
2012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国内投资环境、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第一,中国经济发展步人新阶段,对利用外资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早在2010年,中国GDP总量达5.88万亿美元,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外汇储备逾3万亿美元;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从2001年的469亿美元,增长为2010年的1057亿美元,10年增长2.3倍。毋庸置疑,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工业体系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改革开放之初的“双缺口”已经稳定转变为“双过剩”,中国对来华投资的外国资本也就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二,调整经济结构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促使外商投资结构变迁。
顺应调结构的要求,2012年,将继续主要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继续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消耗国内资源的“两高一资”项目,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性的机构,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在修订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的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东部地区外企向中西部转移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的支持力度。这会影响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
第三,在稳物价、控房价中,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投资成本上升,对外商投资流入产生影响。
尽管2012年中国货币政策有所放松,但面对通货膨胀压力,货币供给不可能快速增加,加之控房价的政策持续,房地产以及与房地产相关的产业投资增速放缓,将拉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与此相对应,类似前些年外商投资借助房地产价格高企的机会大举进入房地产的条件不复存在。同时,中国将继续受劳工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汇率升值影响,投资成本上升,势必影响外商投资增长。
第四,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经济增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外商投资趋于谨慎。
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一直在艰难中前行,复苏乏力。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期分析,2011年全球经济增长将低于预期,2011年全球增长率将从2010年的5%以上降至4%左右;先进经济体实际GDP预计将以缓慢步伐增长,2011年仅增长1.5%,2012年增长2%。世界经济的持续低迷必将导致各国对华投资热情和力度下降,也将成为2012年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又一影响因素。
第五,美国经济持续低迷,“再工业化”战略影响其对华投资。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内经济受到重创,失业率和财政赤字居高不下,经济增速放缓。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12年美国财政赤字仍将居高不下,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将达到6.1%。虽然这一比例较先前预测的7%有所下降,但债务问题将是美国经济复苏的中长期制约因素,将迫使美国政府调整财政收支,公共支出可能明显下滑,经济复苏之路会更为坎坷和漫长。
失业问题是美国当前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11年美国失业率将为8.8%~9.1%,2012年将维持在8.3%~9%的高位。尽管奥巴马政府提出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法案,但仍收效不够理想,失业问题也将成为美国经济复苏道路上的最大障碍。
面对重重困难,美国经济增长虽然有所提速,但仍处于低迷区间。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11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幅预计在1.7%~2.1%区间,2012年增幅有望提高到2.6%~3.3%。在美国提振经济、实行“再工业化”战略的背景下'其对华投资力度必然下降,甚至吸引一部分海外投资回流。
总之,美国经济走势及其国内政策将成为影响其在2012年对华投资的关键因素。
第六,欧债危机持续发酵,欧盟经济短期难以恢复,对外投资能力下降。
2011年,欧洲债务危机不断发酵,主要表现在危机已经由爱尔兰、希腊等欧盟国家向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欧盟核心成员国蔓延。更为令人担忧的是,法国的经济形势也不乐观。2011年法国的公共债务占其GDP的比例逾八成,其承担能力日益下
降。在欧元区6个信用为3A的国家中,法国最不被看好,平均国民负债为2.5万欧元,高达七成债务掌握在外资手里。如果法国的财政紧缩计划不能实现,债务危机很快就会波及到这个欧洲大国。
2012年,欧盟极有可能在应对债务危机中度过艰难的一年。主要原因包括:首先,欧洲出台的救助机制短期内只能解决危机各国的流动性问题,而不能实质性改善各国的偿付能力,各国债务违约风险仍在不断累积;其次,欧洲债务危机可能从小型经济体向大中型经济体蔓延,特别是意大利债务问题的潜在风险巨大;再次,债务危机存在向银行危机转变的可能性,特别是占全球银行业总资产约53%的欧洲银行业持有“欧猪五国”超过5000亿欧元债券。
欧盟深陷债务危机无法自拔,如果2012年欧洲债务危机进一步升级,将对欧盟经济产生严重的持久性影响,使得欧盟经济短期内很难恢复;即便欧盟债务危机不再升级,其以实行紧缩财政政策的应对方案,也会使欧盟地区公共财政支出下降,社会福利削减,制约公共投资和消费增长,甚至使个人罢工事件不断,对社会经济增长构成打击。这都将极大影响其对华投资的力度。
2012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前景
综合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2012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第一,外商投资规模预计将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
2011年11月,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87.57亿美元,同比下降9.76%,出现28个月以来首次负增长。这表明金融危机及欧洲债务对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2012年,世界经济形势依然严峻,美欧等发达国家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经济回暖,对华投资会继续放缓;占据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八成以上的亚洲十国和地区经济深受美欧经济形势影响。增长速度同样会放缓,对外投资能力收缩;加之中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自身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投资成本上升,预计2012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将出现稳中有降的态势。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将进一步调整。
2012年1月30日开始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将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开展研发合作,促进利用外资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相结合。同时,着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限制或禁止“两高一资”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预计2012年农、林、牧、渔业利用外资将有所提高,但所占份额仍然较低;受自身发展水平所限以及欧美“再工业化”政策影响,制造业利用外资增速将放缓,所占份额将有所下降;随着中国金融、物流、旅游、医疗卫生、文化产业等服务业的开放提速,服务业利用外资金额将进一步扩大,并继续拉大与制造业利用外资的差距,占据外商直接投资的主体地位。
第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结构将加速变迁。
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一直呈现出非常明显的非均衡性。外商直接投资绝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中部和西部地区所占份额很少。但随着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持续改善,中西部吸收外商投资增速加快,特别是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发挥中西部地区土地、能源资源、劳动力等优势,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预计2012年中西部地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中西部经济中心区的外商投资将显著增加,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升级。
第四,外商直接投资撤离风险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