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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财税政策;高新技术产业
一、前言
金融创新是指国家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目标,利用新的方法以及新的技术,让金融体系中的基本要素重新组合,从而推出新的服务、市场、工具和新的制度,创造一个新的高效运作的资金营运体系的过程。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创新和发展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金融创新的成果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帮助我国的大中小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解决了融资问题,为中国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金融创新与财税政策的结合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金融创新和财税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因此,研究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其背后的经济理论十分重要,本文着重从金融创新与财税政策的角度分析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金融创新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金融创新与发展对实体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需求层次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与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外部金融机构广泛介入中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同时,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的金融局面将呈现宽松状态,同时,国际上的外部环境也会促进国内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众多因素的作用下,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期。
目前,外资金融企业已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并广泛分布于沿海地区。他们在中国市场上已渗透到各个行业。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的规模会迅速扩人。因此,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中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财税政策的作用原理
1.财税政策作用下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增加
如图(1)所示,横轴代表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纵轴代表成本或收益。由于高新技术产品存在溢出效应,所以高新技术投资的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R)高于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PR)。其中,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PR0)与企业边际成本曲线(MC0)交与点H0确定了较低的投资水平(I0)。政府可以实施财政政策,比如通过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等手段进行财政的转移支付,这样的财政政策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边际收益从而促进投资的增加,图(1)所示,政府的财政政策使得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MPR0上移至MPR1,这时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PR1)与企业边际成本曲线(MC0)交与点H1确定了较高的投资水平(I1),在图形上表现为由投资水平I0沿着横轴向右移到I1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加后,通过投资乘数的扩大效应,最终能够使高新技术产业产出增加值远远大于投资增加的数额。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通过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方法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本下降,从而导致投资增加。如图(1)所示,税收的优惠政策会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向下移动,由原来的MC0移动到MC1处,此时边际成本曲线MC1与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MPR1相交于E2点,从而确定了更高的投资水平。除此之外,企业成本的降低还会导致其产品利润的提高,从而会增加高新技术产品的供给量,进而会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额度。
2.财税政策作用下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增长
财政政策刺激高新技术产品消费的增长和上文略有所同,其中政府购买可以起到直接刺激高新技术产品消费的作用,而财政补贴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高新技术产品的价格,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品消费增长。本部分重点介绍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刺激高新技术产品消费增长[6]。如图(2)所示,假设消费者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产品或其他产品,未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无差异曲线U′和预算线I′确定消费者均衡点为P1,这时消费者消费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产品的量分别为X1和Y1。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减免税或降低税率同样会使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成本下降,价格也会随之降低,因为高新技术产品属于正常品的范围之内,所以价格下降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都会使消费者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需求量增加。在图形上表现为,财税政策的作用使得消费者均衡点由P1移动至P2,相应的消费者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需求量由X1增加到X2单位。
以上是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财税政策可以通过刺激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和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财税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分析。
四、结论
本文从金融创新和财税政策激励两个方面阐述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方向,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较为迅速,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这个行业里的企业,均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处于成长阶段,而此时的金融改革与创新正好迎合了高新技术产业大量需求资金的缺口,与此同时,国家政府通过财税政策的调节与激励间接刺激了该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双重的刺激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利好局面,本文从这两个方面进一步解释,旨在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方向。(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任海玲,孙兴莲,邵笑冰,等.试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12(10):80-83.
一 、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一)2008年第24号公告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还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财关税〔2009〕55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商资发〔2010〕93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
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四)财关税〔2010〕17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清单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海关总署2010年第61号公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项目单位向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主管海关经审核确认后,出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认定证明》有关项目单位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有关项目单位除应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外,还应提交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口地海关审核相关单证无误后,向有关项目单位出具《收入退还书》。
二、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
(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设备进口时,海关需要事先对其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企业应当在申请减免税设备进口前货物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外资局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以及历次变更的文件、公司的章程、可行性报告、公司的合同(独资企业可不提供)、验资报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98年之后成立或增资应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工艺流程说明(单位盖章)、减免税申办须知(由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二)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设备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进口设备买卖合同(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进口设备发票(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进口减免税设备及配件功能、用途说明申报表(单位盖章)、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及图片)(单位盖章)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关务作好税则归类,将对应之商品编码填写在申请表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确认,可请报关公司承办人员协助作确认。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进口设备的进境报关
减免税申请人持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书 、进口报关单、许可证件和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向口岸海关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和提取货物等手续。
进口设备能否顺利通关往往取决于现场申报的前期准备。首先,要审核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和提货单是否相符。根据成套设备的商品名称确定进口设备的HS编码,编码确定后,到商务部网站信息查询查找商品信息,输入编码和验证号可以查出税率信息和监管条件。其次,通过H2000系统平台,打单,并发送报关单。此环节要注意确保发送的报关单填制准确、真实、无误,否则会产生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问题,影响通关速度。再者,接收到海关反馈的回执,并根据回执内容来判断红绿通道之分。绿色通道,接到交单;红色通道,接单交单,到审单中心确定办理税费和证件手续。
在实行电子申报放行之后10日内,携带整套报关单据前往现场海关进行申报。现场派号,窗口接单,缴纳税费,等待放行。根据货物性质,海关在接受现场申报时,做出两种结论:放行和查验。大型设备的进口一般不在口岸查验,往往运到目的地查验,防止设备因开箱查验造成运输过程中设备的损毁。
(四)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在监管期限内,解除监管可以采取以下后续处置方式,改变使用地点、结转 、转让、移作他用、变更、终止、退运、出口和贷款抵押等。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三、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中注意事项
(一)审核通关单、商品编码和完税价格问题
1. 通关单、入境报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企业在报检和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经营单位、国别、项数和次序、HS编码、数重量、计量单位和申报日期一致。所以,外贸业务人员在填完进口设备报关单后,核对时要关注法检货物,比对七项内容,如果不一致的话,会被要求修改、撤销报关单甚至被退单。影响通关速度。
2. 重视海关编码归类。第一,海关编码归类有错,导致前期的进口备案单证、进口许可证、进口中检等,都需要重新更改。第二,如果错误的编码,税率高,那么就导致多交纳了关税;如果是是税率低,被海关查出来,就可能按瞒税漏税来处罚。海关编码的归类,是个原则性的问题,货主要相当重视。
3. 注意进口审核价格。在进口方报关提供的贸易合同、信用证、付汇联等显示成交价格情况下,海关审核进口申报价三个标准,第一以海关内部历史数据,对国内口岸的同类型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为标准,第二以进口产品国际行情为标准,第三以国内零售批发价格减去流通过程价值等于进口货品的到岸价为标准。进口往往以CIF价格为基础计算成交价格相应的加上计入因素或者是扣减因素,作为完税价格。
(二)凭税款担保放行问题
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设备时,遇到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报关中的单证问题
1. 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去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投资总额内的设备,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豁免,在随附单据一栏可以不填监管证件号。因此,外贸业务人员要查找商品的HS编码,确定是否要办理进口许可证,否则可能面临逃许可证的海关行政处罚。在减免税设备交保证金情况下,尤其要注意随附单据栏目的填制:经营单位第6位为“2”、“3”、“4”需要填A(入境货物通关单);经营单位第6位不属于“2”、“3”、“4”的,货物为法定检验的需要先报检取得A(入境货物通关单),再报关。货物为非法定检验的随附单据栏为空。
2. 进口贸易的全套资料。保证贸易合同、装箱单、发票,还包括产地证、消毒证书和其它证书,要保证单证和实际进口货品相符、单单一致。货主备齐相关证明进口申报价的文件和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原件,付汇资料,国际价格查询资料,第三方价格证明资料。补舱单是进口方和船公司共同制作的。进口补舱单的时候,要注意中文品名和数量准确性,注意补舱单的进口抬头,到底是写实际收货人,还是写进出口公司。 后续单证的管理。“报关单、税单、进口结汇联”三个单证,务必要保留在自己手上,以备海关、工商、外管等部门办手续用。
关键词:旅游消费;效应;离岛免税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6-005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6.12
一、引言
旅游消费是居民收入水平达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形式,是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30多年的高速增长,但经济增长中一度出现重投资、轻消费的结构失衡问题。在近年扩内需、调结构等经济发展策略的调整引导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及相关落实方案,明确了旅游产业作为“战略性产业”的地位。培育和发展新的旅游消费增长点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和扩大我国内需的现实要求。随着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一些新的旅游业态不断涌现,逐步升级的旅游消费成为拉动我国消费增长的着力点。与此同时,旅游消费升级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值得关注。
二、旅游消费升级的特征分析
(一)经济较快增长背景下旅游消费需求进入快速增长期
美国发展经济学家钱纳里利用结构分析方法实证得出,消费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动态相关性。按照经济学界的认识,当一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该国旅游业将进入国内旅游的需求增长期,旅游形态以观光旅游为主;当人均GDP 达到2000美元,旅游形态开始向休闲旅游转化,进入出国旅游的增长期;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旅游形态开始向度假旅游升级;达到5000美元,则开始进入成熟的度假经济时期。经济水平的发展促进旅游需求的提升,旅游需求促进旅游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王鑫(2011)通过选取经济发展状况、旅行者可支配收入、旅游业发展状况、旅游价格指数、旅游业从业人员等指标,通过实证的方法,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GDP增加对旅游收入带动的正效应最为明显[1]。
(二)旅游消费需求多元化特征日趋明显
目前人们的消费观念、方式、内容以及消费品市场供求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市场需求看,当代的旅游市场需求总体呈现出差异化、复杂化和个性多样化的特征。传统的消费度假模式将逐渐被追求多种兴趣以及追求富有新意的旅游经历所超越[2]。世界旅游市场的不断成熟正在造就出一大批“新型”旅游者。随着消费意识、消费习惯以及消费结构的改变,传统旅游的重要程度相对下降,自行安排的或按照自己要求而定值的旅游安排越来越普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也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大众旅游和旅游开发热潮的兴起,各地旅游产品的同质化日益严重;另一方面,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又促使旅游者的消费需求层次不断提高,旅游消费需求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人们越来越看重旅游活动中的体验感受,从初期追求消费价格便宜、到重视旅游服务质量,并延伸到越来越多关注人性化的需求,进而影响到旅游行为的改变。
(三)旅游消费升级对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提出新要求
旅游产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产业,是一种从需求角度定义的综合性产业,与从供给角度定义的产业一样经历着发展演变的历程。波士顿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安妮塔·M·卖加恩在《产业演变与企业战略》中,归纳了产业演变的四种轨迹:渐进性演变、创新性演变、适度性演变和激进型演变。旅游产业演进从狭义上看,是旅游产业在结构上不断由低向高转型升级的过程。而广义上看,则是旅游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规模扩大、效益提高以及结构升级等现象和关系的综合。旅游产业演进具有依附性特征,表现为一种向前向上发展演化过程。在旅游业态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旅游者行为也伴随旅游业态的发展有所差异。随着新一代的生活方式逐渐生根,有效掌握消费者需求、提供差异化的商品和服务,正成为中国创新型旅游企业的竞争优势。
三、旅游消费升级的综合效应分析——以离岛免税为例
(一)离岛免税运行情况
1.从政策内容看。“离岛免税”自试点以来额度和范围逐步扩大。2011年4月试点初期,该项政策主要针对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离岛旅客每人每次累计免税购物金额不超过5000元,岛外和岛内居民每人每年分别有2次和1次免税购物机会,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优惠幅度可达到15—40%。2012年10月,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进一步放宽.新的规定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增加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购物限额调整为8000元。
2.从政策设计来看。其一,基于促进旅游这一政策目标,免税商品应以与旅游相关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其二,免税商品限定为进口品,而不包括国产品,主要是考虑到离岛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商品大多在境内消费,如经营退税的国产品将对国内同类国产品普通零售业务产生不公平税负。其三,离岛免税政策允许旅客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购买免税商品,政策规定了各商品品种的购买数量范围。其四,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税收优惠幅度较高,免税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从营运模式来看。截至2012年12月末,海南省离岛免税业务特许经营商店三亚和海口各一家。其中,三亚免税店在原批准设立的离境市内免税店基础上,增加其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功能。三亚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为市内免税店;海口免税店由海南省国资委下属的海南免税品公司和海航集团下属的“海岛建设”合资经营,设在机场隔离区。
4.从国际比较来看。离岛免税政策并不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只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实施了这一政策,其中实施时间较长、运行较为成熟的主要是日本冲绳和韩国济州,与海南省有许多相似的特点。韩国济州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为4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400元),日本冲绳免税购物限额虽然较高、为2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6000元),但只免除税率较低的关税,从日、韩实施经验看,离岛免税政策对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两国政府均将该政策作为针对特定地区的特殊优惠政策。海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是国务院批准在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整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是充分考虑海南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产业结构、发展思路的前提下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二)综合效应分析
1.“离岛免税”持续成为海南旅游消费热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自2011年4月实施以来,离岛免税业务持续快速增长,成为海南旅游的特色标志。据海口海关统计,截至2013年2月末,海南离岛免税品销售额自政策实施以来已达42亿元,销售件数609万件,购物旅客179万人次,日均销售613万元。特别是2012年11月政策调整后,政策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旅客的消费欲望提升。2013年1-2月,三亚市内免税店单日最高销售额达2922万元,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单日销售额最高达441万元,均创下历史新高。
2.旅游新业态增强旅游所在地的吸引力。三亚市旅游委2012年的抽样调查显示,免税购物纳入来琼游客重要行程,受调查游客中有63%在春节期间去过三亚免税店,其中超过半数游客购买了免税品。离岛免税带动当地游客接待量和旅游收入持续增长。2012年春节,三亚市共接待游客同比增长12.95%,旅游总收入同比增长70.4%;三亚市过夜旅游者和一日游者人均每天花费同比分别提高了19.7%和18.4%。旅游目的地零售业大幅增长。开展离岛免税试点的当年,三亚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30.8%,远高于全省18.8%的增长水平①。其中,三亚免税店销量最大的化妆品类和日用类商品分别占全省同类商品零售额的54.9%和31.6%,带动全省这两类商品零售额分别较2011年增长190%和110%。
3.政策调整进一步提升旅游消费整体档次。海口海关分析,2011年政策试点初期,离岛免税销售结构中化妆品类占据最大份额,其中三亚免税店销售的全部免税品中化妆品类占比达49.1%,日用品类免税品占比为35.5%。新的离岛免税政策调整后,旅客购物选择的种类增加,免税余额可以在征税商品中调剂使用,推动手表、箱包等高价商品销售情况趋好。2013年1-2月共销售8000元以上商品7716件,同比增长74%;免税额度使用比例大幅增长,旅客共使用免税额度8.8亿元,同比增长70%;免税商店对离岛旅客销售免税品件数和购买人次同比分别增长27%和5%,而同期销售金额同比增长了63%。单件购买和人均购买金额进一步提高,说明离岛免税政策自实施以来,海南旅游购物消费的档次得到了提升。
4.旅游消费升级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旅游产业融合是旅游产业各要素在发展过程中自由配置。这种融合方式是在单一的旅游观光活动中增加各种旅游吸引要素,丰富旅游活动内容。旅游产业呈现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态势。丰富了旅游产品的内涵,拉动旅游地方经济发展。利用旅游产业内部的相互渗透性,形成新的产业体系,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离岛免税政策带动交通、物流、金融等相关产业发展。以航空业为例,离岛免税试点以来,海航在海口、三亚的进出港航班客座率均在95%以上,部分航班客座率甚至达到100%。国内海航、南航、首都航空、河北航空等多家航空公司相继新增多个海口、三亚进出港航班,助力海南“离岛免税游”。
5.旅游企业经营综合化程度和效益提高。2012年半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免集团的母公司中国国旅收入利润快速增长,其中主要是中免集团的免税业务贡献了大部分的利润增量。2012上半年年报显示,中国国旅公司实现合并营业收入69.07亿元,同比增长36.7%;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5.68亿元,同比增长71.9%;集团免税商品销售金额为24.89亿元,同比大幅增长46.4%,毛利率上升44.8%。即便在旅游淡季,三亚免税店销售额表现较好,成为中国国旅集团最近两年最主要的利润增长来源。根据海口海关公布的数据②,2012上半年三亚店实现收入9.96亿元,几乎达到2011年全年的水平。三亚免税店免税购物政策试点成功,激励企业在海南进一步扩大投资,推动旅游集团综合化经营规模。目前,中免集团正加快推动三亚海棠湾国际免税城项目,前期计划投资近40亿元,预计2013年底开业运营,建成后将成为亚洲规模最大的离岛免税店。
6.优化旅游目的地旅游消费结构。2013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扩大内需的难点和重点在消费,潜力也在消费。当前海南省在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中,购物消费约占20%,这一数据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比例,旅游购物一直是海南旅游的短板。通过探索包括离岛免税在内的多种旅游消费模式,有利于提升旅游产业的竞争实力,发挥旅游业在拉动内需中的核心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2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国内出游人数29.6亿人次,比2011年增长12.1%;国内旅游收入22706亿元,增长17.6%。海南省国内游客占了绝大部分客源,旅游消费升级的增长空间巨大。海南旅游将从目前的自然观光游快速向休闲、度假、购物等深度游发展,实现海南从单纯旅游观光目的地到旅游消费承接地的转型。
四、旅游产业升级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空间有待进一步突破
仍以离岛免税为例,一是离岛免税购物限额偏低。每人每次8000元的限额不能很好地满足游客购买高档商品的需求,与日本冲绳岛1.5万元、台湾澎湖1.26万元的免税购物限额相比吸引力相对不足。二是免税商品种类偏少影响经营效果。目前离岛免税店顾客的消费集中在香化类、日用类免税商品,部分消费者较偏好信息电子类产品均未列入免税品范围,可供选购的范围狭窄。三是对单价超过限额物品征收物品增收一定的行邮税,使这部分商品价格过高导致竞争力下降。四是目前海南免税商场数量有限,每年退免税品的额度也受到一定限制。
(二)旅游消费整体环境有待改善
2011年中国旅游报与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的联合调查显示,67%受访者看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44%的受访者认为海南旅游业还应大力改善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关于“海南旅游发展最需要从哪个方面着手”的调查,47%的受访者选择“保护好生态环境、增加休闲娱乐设施”,44%的受访者认为应该“大力改善旅游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9%的受访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离岛免税的优惠幅度。此外,关于可能会因为海南的离岛免税政策而改变去香港购物的意愿调查中,有32%的受访者表示“不确定”,明确表示“不会改变”的受访者比例占到42%。事实上,在离岛政策试运行期间也暴露出海南购物软硬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影响旅游消费可持续发展。从日本、法国、新加坡、香港等旅游产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情况来看,各国为促进旅游消费,在法制环境、整体规划、税收优惠、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出台了长期、系统的措施,对旅游消费整体水平的稳定提升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三)旅游高端消费仍有较大部分流向国外
目前国内旅游购物整体水平偏低,部分高端旅游消费流向国外。胡润报告指出,高端消费的人群比例在提高。2012年,中国的千万富翁已经超过百万人数,比2011年增长6.3%;亿万富翁人数比2011年增加5.8%,达到6.35万人;资产超过10亿的个人达7500人,比2011年的增加了46.7%。世界奢侈品协会的《2013中国春节华人海外奢侈品消费统计报告》显示:仅2013年春节一个月,中国人在境外奢侈品消费累计达85亿美元,比2012年增长18%。2013春节期间中国人消费群总量分别占据了海外同期消费总额的53%,其中欧洲、北美、中东、港奥台分别占65%、32%、29%、87%。在国内扩大内需遭遇多种难题的同时,中国购买力的流失却十分严重。如何将国人的中高档消费品购买力引回国内,已成为“扩大内需”中必须重点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
五、主要政策启示
(一)注重引导落实旅游消费政策
大力倡导积极的旅游消费理念,以改善民生为落脚点,把扩大旅游消费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更好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引导和推动旅游消费政策的创新和落实,有效实施国民休闲旅游保障计划。管理体制上更注重提升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功能,继续推行刺激旅游消费的具体举措,探索退税、贴息、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旅游消费相关支持。加快研发新型旅游产品,推动旅游消费不断升级。
(二)着力扩大国内旅游消费市场
旅游业应积极主动对接和服务国家扩大内需战略,挖掘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的消费潜力。旅游市场开发上更注重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注重走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以新业态、新产品满足我国巨大的旅游消费。在扩大旅游消费升级中,旅游产业应准确定位旅游需求,全面明晰旅游市场特征,明确旅游消费的市场定位,注重科技和管理服务创新,推进国内新兴市场、高端市场、专项市场的有序发展。
(三)有效引导高端旅游消费回流
完善配套措施,从降低流通成本、降低税费、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方面着手降低中高端消费品售价。转变和创新零售模式,通过加工贸易产品的内销,通过分销体系的完善,通过税制进一步合理化等措施减轻零售企业负担,解决部分国际品牌奢侈品在我国的销售价高于海外的问题,探索让外销转内销产品直接在国内销售的途径。大力培育市场竞争的主体,包括培育中国的高档、优秀的消费品品牌。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扶持本土奢侈品行业的发展,让“外需”转换成“内需”。
(四)从旅游消费角度引领旅游产业发展
旅游产业的本质是围绕旅游消费的无边界产业链,无论开发旅游产品还是扩大旅游产业,其根基都是由旅游消费构筑和支撑的。必须以旅游消费需求为导向,大力转变旅游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整体质量和效益。以海南为例,应推进高端、中端和大众化旅游产品,满足多种旅游消费需求。大力发展需求潜力大、消费水平高、产品附加值高的商务旅游、会展旅游、奖励旅游等中高档旅游产品,积极推进邮轮旅游、游艇旅游等旅游新业态的发展。积极发展与旅游相适应的多层次商业零售业态,引进奥特莱斯商业模式,建立大型品牌直销购物中心,完善海南旅游购物环境。
(五)进一步完善旅游消费整体环境建设
各地应结合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特征,不断完善旅游消费所在地的软硬环境的配套。以海南为例,国际离岛免税一类的政策多为辅助而非主导。从长远看,海南能否获得可持续的发展空间,更多地取决于海南在营造综合性的软硬环境方面有多大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因此,在优惠政策基础上,旅游目的地应做好软硬环境建设。核心是围绕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构建让中外游客放心消费、安全消费的旅游环境。
参考文献:
[1]王鑫.关于影响我国国内旅游收入的计量经济学分析[J].时代金融,2011(2).
[关键词]营改增;邮政业;税制改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08
[中图分类号]F812.42;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02
国务院在2013年12月4日宣布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一轮的“营改增”扩围已经来临。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出台意味着“营改增”试点已进入。邮政企业作为本次税改的主角,必须充分理解税改的政策发展方向,抓住这次税改机遇,及时调整企业的策略,从容应对增值税扩围。
1 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通知、“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计税方法、“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税收归属都作出了详细说明。与邮政业相关内容包括:一是对邮政业作出详细严谨的界定,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明确,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并对函件、包裹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说明,甚至对包裹的长、宽、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等业务活动。二是财税[2013]106号文件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邮政免税项目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与原营业税免税范围相比,主要变化包括:①免税范围的扩大;②报刊发行收入由营业税下的70%免税变为全额免税③邮政速物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适用免税政策。三是邮政业从按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按增值额的11%征收增值税的税率。
2014年1月20日,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总5号公告),税总5号公告明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邮政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对汇总申报后总分机构各自的销售额、进项税额、传递单等的填报作出了详细规定。
我国传统的流转税种为营业税和增值税,营业税是对每一环节的收入征税,生产、服务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营业税征收的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而增值税只根据每一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征收税款多少与环节多少无关。营业税税额的计算是基于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与企业的成本无关,而增值税不仅根据销售额,还与企业的成本与费用相关,与企业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越高,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额越小。“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2016年要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基本上消除重复征税,至此,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各项生产成本费用能够充分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的前提下,增值税可减轻邮政业的税收负担,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2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邮政业的影响
“营改增”前,营业税只是影响业务和企业的盈利,体现为单点影响,企业经营中较少考虑营业税因素。“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业务部门对税的关注必不可少。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邮政业的经营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管理模式,具体表现在税收负担、税务管理、邮政企业的竞争力、专业化分工等方面。
2.1 “营改增”或可降低邮政企业税收负担
“营改增”的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仅对各环节中的增值额征税,对邮政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直接取决于邮政企业各业务环节的增值额大小,也取决于邮政企业运营成本的构成、对进项税额发票的获取能力。对于劳动密集型的邮政企业而言,企业人工成本无法抵扣,同时,此次“营改增”试点给予邮政业免税项目较多,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亦无法抵扣。2014年是邮政业“营改增”的第一年,邮政业因以前年度库存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无法抵扣的问题,以及部分成本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导致税负不降反升,之后年度增值税链条形成,仅就增值额征税,税负有所下降,但因未实现全行业“营改增”,部分成本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仍然存在。
2.2 增值税的征税方式增加了邮政企业税务管理难度
邮政企业增值税分类较多,有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有汇总纳税与属地纳税,还有根据不同业务分不同税率,因此,规范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统一增值税进销项管理,是当前邮政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重点。在当前企业实行省级集中核算与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增值税汇总纳税业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申报?如何分配进项税额?总机构如何给分支机构清分税款?在邮政企业运营过程中,统谈分签合同如何开具发票?混用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做到应抵尽抵?这些问题均值得思考。“营改增”后,企业面对的各类具体问题都对企业税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邮政企业应提高税务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参与度,并主动介入到新业务及新产品研发等过程,从经营管理上将增值税纳入企业采购、经营、管理等全流程管理,让增值税深入到企业管理各环节,让企业员工具有增值税概念。
2.3 “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增值税价税分离,如果企业产品服务定价不能进行调整,则现有营业额中的一部分将转变为销项税额,导致收入下降。当收入降幅大于成本降幅时,企业利润下降。为确保企业利润,必然会对产品服务的定价进行调整,从而间接对邮政企业的竞争力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2.4 “营改增”有利于邮政企业实现专业化分工
利用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将邮政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整合,如集邮专业,可将邮品设计、邮品制作、邮品市场宣传和邮品销售进行专业化分工,甚至可以尝试成立各环节分(子)公司,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3 “营改增”背景下邮政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邮政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应做好税务政策变更的衔接工作,使税务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至增值税管理模式。为顺利完成邮政业新旧税制的转换,本文主要从邮政企业建立增值税管控体系、进行税收成本评估、加强税收成本控制3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3.1 建立增值税管控体系
首先,设置税务专员岗位,建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次,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申报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纳税,防控风险;最后,加强宣贯,组织培训,分阶段、分层次对管理层、专业人员以及营业开票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知识培训,让全员熟悉增值税政策,全员参与增值税管控。
3.2 进行税收成本评估
首先,邮政企业财务部门应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变化进行分析,并与营业税征收额进行对比,分析增值税对邮政企业税负造成的影响,找出推高税负原因。其次,通过税收成本评估,找出税负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方向,为邮政新业务的开发做好税收筹划。最后,基于以上两者的分析,向有关部门汇报邮政企业实际困难与税负分析结果,争取政策上的优惠。
3.3 加强税收成本控制
首先,分析不可抵扣成本,合理减轻税负。邮政企业生产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设备购置成本、设备及车辆修理费、国内运输费、国际运输费、油料费、水电取暖费、集邮商品成本、印制费、业务材料用品款、低值易耗品等。其中人工成本、国际运输费、不动产维修费等为不可抵扣项目,因邮政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约占比总成本60%,仅此一项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故应加强邮政企业服务的自动化与智能化,科学减少人工成本。
其次,梳理业务统筹策划。因“营改增”试点文件中对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及其他邮政服务均有免税政策,邮政企业应对应税业务与免税业务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一是在企业采购环节严格把关,将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的基本条件;二是充分重视邮政企业在应税业务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的获取,争取更多的增值税抵扣,做到应抵尽抵。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自贸区;创新;贸易便利化;海关特殊监管区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1-46 -02
一、引言
自贸区(本文所指的自贸区为狭义的自贸区,又称自贸园区)是指在某一国家或某一国家特定的地理区域中实行优惠的税收(如保税措施、所得税优惠等措施)、特殊的监管措施以及便利的金融、外汇等措施的区域。2013年8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成立。在上海自贸区运行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此基础之上2014年国务院又设立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2016年8月,自贸区扩围至中西部地区,国务院决定设立辽宁、浙江等七个自贸区。至此中国共有十一自贸区,如何借助自贸区这一平台推动我国外贸转型升级、拉动我国经济增长是值得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国外自贸区先进经验进行梳理、对我国自贸区的发展提供启示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外自贸区的基本特征
国外自贸区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区内进口环节税收为零
从自贸区的本质来看,对进入区内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流转税是本质特征(即保税)。国外自贸区大都享受货物进口免交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与关税。例如在新加坡90%的货物进入新加坡无须缴纳关税,此外,国外自贸区功能多样,广泛开展保税仓储、保税物流、国际中转、保税展示、检测维修、国际采购等新型业态。此外,在国外自贸区中,货物由国内进入自贸区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充分的所得税优惠
在国外的自贸区中,除了有保税方面的政策优惠,还有所得税的优惠,主要表现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样可以达到吸引国外资本以及优秀人才的目的。有些自贸区比如香港所得税优惠更加便利。例如香港本身的公司税税率并不高,而且在香港实行单纯的地域管辖权,香港的税收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所得无须在香港缴纳公司税,这使得香港成为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有些自贸区如科隆自贸区,对于区内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大大加强了自贸区的吸引程度。又如新加坡对于大型贸易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区域营运中心给予较低的税率,一般为5%-10%。
(三)贸易便利化制度
自贸区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便利的通关制度,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海关监管以便利化为特点,通过简化海关手续和暂不缴税方案,促进贸易便利,同时还积极实施自贸协定中与贸易相关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在新加坡,1989年就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通关服务,全部审批大约只需要10秒就能完成通关手续。在香港一般实行简化、便利进出口贸易收入,香港海关的清关程序非常完备,能够有效地降低货物的通关时间并显著提高通关效率。
(四)发达的金融制度和自由外汇制度
国外自贸区所在地一般金融业高度发达,拥有数量相当的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能够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理财服务。国外先进自贸区一般还无外汇管制,这使得外国资本可以自由进出国外自贸区。
三、我国自贸区同国外自贸区的差距
(一)税收政策不彻底
自贸区的税收政策都是在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基础之上开展的,因此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级别就决定了税收政策特别是保税政策的彻底性。例如上海自贸区中的外高桥保税区,货物不能享受入区即退税政策,必须要依靠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来弥补这一缺陷,因此为了保证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彻底性,必须对自贸区版块内的特殊监管区进行转型升级,使得功能更加强大。
(二)依托自贸区发展的新型贸易业态仍在发展期
在自贸区内较高级别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可以开展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国际采购、国际中转、检测维修以及商品展示等新型贸易业态。在自贸区的平台下,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国际货物中转集拼、保税展示、境外维修等新型业态得到蓬勃发展,但这些新型业态在自贸区中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新型贸易业态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植。例如上海市沪府办发〔2016〕32号指出,要支持自贸区先行先试进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通过做好各项配套服务措施、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等方式来促进自贸区内融资租赁新型业态的开展。
(三)所得税优惠力度不足
自贸区内所得税的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上海自贸区成立以前,公众对自贸区最大的期盼就是区内企业的所得税减半这一优惠,但自贸区成立以后,这一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这是因为区内企业所得税减半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具备“可复制、可推广”条件的。因此就应该加强在企业所得税其他方面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的优惠力度。例如在天津自贸区,对投资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给予一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自贸区内对于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以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此外还有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3〕91号)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但是上述优惠受益面较小且门槛较高,亟待提升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力度。
(四)贸易便利化制度仍有待加强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后,上海海关提出了三十一条“可复制、可推广”措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又提出了检验检疫“可复制、可推广”的二十四条措施,包括“十检十放”分类监管模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等措施。这些贸易便利化措施极大提高了货物在上海口岸的通关效率。例如现有自贸区的单一窗口主要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口岸、海事四个部门,未来应进一步纳入外管、税务等部门业务功能,贸易便利化程度会加强。此外自贸区内的便利化措施出自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这使得上述便利化措施融合度不足,甚至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导致便利化措施运转的低效。
四、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中国自贸区发展的经验借鉴
(一)完善对自贸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转型升级
我国拥有类型众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和监管场所。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和监管场所功能近似但又有所不同、税收政策近似但又有所差异。未来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将进行转型升级,要首先完善自贸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转型升级,保留保税港区,低级别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转型升级是自贸区发挥贸易便利化等措施的前提。
(二)优化自贸区所得税政策
同国外先进自贸区相比,我国自贸区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是十分明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沿海经济特区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措施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以及中国国力的增强,税收因素现在并不是外商和国内企业在自贸区内投资的主要因素,但税收的导向作用和扶植作用仍需要保留。未来可以考虑给予自贸区内以下企业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一是小型微利企业;二是新型业态如跨境电商、融资租赁、境外维修等行业;三是创新驱动型企业;四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如新能源等产业。可以适当给这些企业低税率或免税期进而扶植和培育这些企业的发展。实际上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就已经开始探讨所得税优惠这一举措,在深圳前海以及珠海横琴推出了“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这一政策。但适用的条件很高。
为了达到吸引人才的目的,还要适度地采用个人所得税这一工具。对于从事新型业态、高收入者予以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优惠的方式应该多样,如采用延期纳税、财政补贴等方式。对东疆保税港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年薪(税前)超15万元、且符合一定标准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的部分个人所得税通过奖励的方式给予返还。
(三)优化出口退税制度
货物进入自贸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率不一致,导致了出口退税率与税率之间存在差异,因此退税并不彻底,影响了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从国内层面来看,未来要逐步降低我国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四)优化自贸区内的流转税优惠制度
自贸区内的流转税制度主要是增值税制度。流转税在刺激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值税最有效的优惠即免税,但从整个产业链条来看,免税政策并不能降低整个产业的增值税税负,原因是免税以后下游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因而承担的税负不变。可以采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方式,从而显著降低中间环节企业的流转税税负,还降低了整个产业链条的税负。上海自贸区曾实行过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未来应该在自贸区内诸多的新型业态和现代服务业中试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达到扶植新型贸易业态企业和创新驱动型企业的目的。
(五)进一步推广贸易便利化措施
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以后,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推出了多条可复制可推广的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随后成立的自贸区复制、推广并创新、发展了这些贸易便利化措施。未来自贸区应进一步探讨通过提高自贸区的物流效率等措施来推动贸易的便利化。从宏观层面来说,要扩大自贸区单一窗口所涉及的部门,应把税务、外汇等部门纳入到单一窗口中去。此外自贸区的便利化措施应从口岸视角进行整体审视并进行政策制定,应改变单一部门制定便利化措施的现象,减少政策方面的分歧并促进便利化措施运转的高效。此外还应注意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复制和推广工作,完善创新制度配套衔接,实现制度协同效应,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海关制度创新和其他口岸部门制度创新所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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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业 营改增 对策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下文简称36号文)的正式出台,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工作已经全面拉开序幕。众所周知,金融业涉及面广泛、影响深远、业务类型复杂,因此在营改增工作的推行过程中,各类政策困惑和实务疑难时有出现,亟待税务部门和金融企业有效互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
一、营改增总体政策成熟度有待加强,配套征管机制需要完善
(一)政策衔接规定尚不完善
36号文对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做出了总体明确,但是实务界也注意到在本次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初期,部分业务的免税政策、抵扣政策等与旧有税制未能实现衔接移植,或未能明确,给广大金融业财税工作者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税务部门不得不通过多次补充文件进行明确,如7月1日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文)顺应行业趋势,扩大了金融同业业务的免征范围。7月7日下发的《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也包括证券经纪人等类似职业种类)在增值税计征、缴纳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等等。可以预见,随着金融业营改增工作的逐步深入,其他有关领域的政策空白或具体规定将逐步通过“补丁”文件进行完善。
(二)征管管理体系亟待梳理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虽是央、地分成,但征收机关是国税部门。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引起央、地财税利益博弈。金融业的特殊性在于,银、证、保行业大部分都是跨地经营、全国性机构布局的企业,因此不同的税务管理关系和汇总缴纳层级对央、地财税利益的影响比其他任何行业都要显著。以全国性经营的保险公司为例,既往营业税税制下总体上保持着以省公司汇总缴纳为主的基本模式。在营改增之后,部分省份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坚持属地化原则,要求以地市级甚至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纳税管理,这对于当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普遍实行财务集中化管理,三四级机构不设财务职能的现状而言,无异于提出了严峻挑战。一些地方的证券营业部和银行各级分支行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对此,部分省份尚未明确具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也仍在与各大央企金融单位、各省市税务部门进行协调。
(三)行业总体税负增减方向不明
营改增初期,各个金融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基本上仍将维持不变。在销项税方面,金融业总体维持税基平移的格局,在此前提下税负成本由5%增加到6%;进项税方面,无论是银行业的存款业务利息、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还是保险业的赔付支出、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均不得抵扣或未纳入抵扣链条之内。能够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以固定资产为主,而金融业恰恰是轻固定资产型企业。因此,整个金融行业能够获得抵扣的进项税比较有限。目前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寻求服务外包合作,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介入服务,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来合理减少税负成本。即使如此,由于营改增政策设计中对税负流转链条不能有效涵盖金融企业核心业务流程,因此营改增后金融业宏观税负是否会降低有待进一步检验。
综上所述,营改增在政策面、征管执行层面均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建议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进一步广泛梳理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政策研究力度,本着进一步完善国家流转税体制,有效降低金融体系运营税费的初衷,及时明确,持续完善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各项具体规定。
二、营改增实务疑难亟待各金融企业持续探索,积极应对
(一)妥善应对价税分离工作
从金融企业财务实务角度来看,金融企业是业务财务一体化、信息系统集成度比较高的行业之一。无论是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各类中间业务收入、管理费和经纪佣金收入等等,都是在各自企业的业务系统中通过业务财务匹配,自动记账实现会计核算的,营改增后则需要系统前端即在生成业务数据时进行交易流水级的价税分离。因此,价税分离核算的现实需求对各个企业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带来极大的挑战。此外,金融企业普遍拥有各类金融资产的投资估值系统,主要核算货币、基金、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的相关投资业务。目前虽然市场上主流第三方供应商赢时胜、恒生电子等,均提供价税分离的系统改造服务,但改造后系统对于价税分离的准确性及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而对于税务监管部门的政策变更的时效性处理相对滞后,需要不定时人工调整来确保涉税凭证的准确。
(二)合理确定进项税比例抵扣
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部分投资业务,以及部分金融产品,如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营业税制下是免税的,营改增后免税规则基本不变。由于免税行为的存在,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其进项税不能自动全额纳入抵扣范围。如果企业无法将进项税按实际配比关系对应到应税业务,则该笔进项税只能按比例进行抵扣。例如某公司购入办公用品共计5万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分清办公用品这项费用对应的收入项是免税业务还是应税业务,所以该笔进项税需按比例抵扣。
对于比例抵扣的比例如何计量,目前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目前行业内现状来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一般选择按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作为抵扣比例。而总公司抵扣比例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已投资业务中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作为抵扣比例,另一种是汇总全国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汇总比例作为抵扣比例。尽管如此,由于税务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执行依据,各个企业在实务操作上还是存在标准不一,界限模糊的问题,很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合规风险。
(三)高度重视发票管理问题
金融业一些特殊的业务类型在营改增中遇到了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有保险公司的团体保全业务。众所周知,向个人销售的保险产品以及向团险客户销售的免税产品正常情况下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团体客户销售的应税保险产品一般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团体客户发生退保的,和普通增值税纳税企业进行红字冲销处理流程一致。而保全业务则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提供的对保单内容进行变更的一项服务。一般情况下团体业务的客户单位由于企业员工的不断变化,而不定期的对团体保单进行加减人以来满足员工保障的需要。增人时,客户单位另行支付一笔保费,保险公司按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发生减人时,在发票处理上就会非常棘手。对方单位已将原保险合同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又发生减人,相当于部分退保,但又无法完全按照退保处理。目前来看,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的应对策略是与客户签订定期结算协议,将一定周期内的加减人汇总处理,如汇总最终结果是退费,将暂不处理。这种方式的合规合理性还有待政策部门进一步研究明确。
一、优化通关模式,提供通关便利,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进一步推广“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通关便利措施,鼓励**市辖区所有的进出口企业均在**海关办理属地报关手续,不断优化通关流程,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提高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商品预先归类备案制度,对经海关预先归类备案的商品,在通关环节只进行程序性审核,缩短通关时间,从而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
二、简化加工贸易业务手续,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方便加工贸易企业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手续,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内销后,企业可在海关当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实现进口、内销“两条腿”走路,简化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业务实行“以企业为单元一次审批、分批备案”。适度缩小、降低加工企业风险担保金的征收范围和比例,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周转面临的压力和困难。积极推行取消加工贸易纸质手册,实行手册电子化改革,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三、完善企业分类管理,给予守法企业便利优惠
支持管理规范、信誉良好、进出口规模较大的b类企业申请适用a类管理。对a类、aa类企业提供提前申报、预约报关、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货物申报和验放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等通关便利措施;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落实对a类、aa类企业开展允许类和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空转政策,最大限度减少流动资金占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发挥保税仓储功能优势,增强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重点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申办保税物流中心(b型),协助做好各项申办文件的准备工作和报批过程中与青岛海关、海关总署的联系协调工作,支持**市龙头骨干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鼓励企业利用国际市场价格走低的有利时机,以保税仓储方式大量进口原材料物资,帮助企业节省周转资金,在挑战中把握机遇,增强抵御经济危机的能力。
五、全力支持创办出口加工区、助推打造**市加工制造业基地
积极支持和帮助完善**港区内海关监管场所建设,以手续最简化、进出最快捷、管理最高效、服务最周到为目标,量身定制海关监管方案,促使**港尽快发挥对外开放桥头堡功能。积极支持在**市设立出口加工区,充分发挥全市加工制造业基地的作用。帮助做好政策咨询和各项申办的准备工作,争取尽早进入申办程序。
六、加大减免税政策支持力度,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近年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减免税政策频繁调整的情况,及时向企业宣传政策,加强对**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辅导,帮助企业进行收优惠政策的梳理,对于重大项目引进的设备,提前介入,靠上重点帮扶,解决疑难问题,协助企业准确归类,制定减免税方案,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力争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政策。
七、发挥海关统计监测预警的服务作用,为地方领导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口监测预警系统的功能作用,对进出口动态进行及时跟踪,加大监测的频率,快速反映进出口变动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统计信息,为地方宏观经济决策提供辅助参考;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大宗商品进出口情况的专题分析,加强对重点出口市场的跟踪监测,及时向工作对象提供海关数据和监测预警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1.1折旧方法的选用须以不与税法相冲突为前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有很多种: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选择哪种折旧方法合理,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固定资产实现利益的方式,合理地选择适合企业的折旧方法。这四种可选方法与税法中的规定相同。企业在选用折旧方法时受到税收法规上的严格限制,而符合条件具备加速折旧资格的,也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规定,按程序进行申请和报批。
1.2必须考虑税制因素对折旧政策的影响
一方面,在比例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延缓交税时间来获取时间的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前期折旧额增加,缩短了折旧年限,缩短成本收回时间,从而使成本费用前移,前期会计利润后移,推迟了税款缴纳时间。通过比较可得出:增量收益最大的折旧方法依次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法。另一方面,在比利税率上升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计算分析不同的折旧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延缓税负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往往小于延缓税负所增加的税收额,此时,应选择直线折旧法。如果后期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那么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来缩短折旧年限。
1.3折旧方法的使用必须考虑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影响
对一些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来说,折旧费用后移可以最大化企业的期间利润,使企业合理地避税。因此,在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时,使用直线折旧法比使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有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在开办前期发生亏损,那么可以在之后的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加速折旧法是在折旧前移的同时,也使得利润后移,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正常纳税年度将进一步推迟,那么有可能企业就享受不到5年内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成立初期一般不使用加速折旧法,应采取直线折旧法尽可能延长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
2.1出售已使用过的一般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此处一般固定资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单位价值较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按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一律按4%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符合前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针对第三个条件“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进行筹划,在享受免税待遇和不享受免税待遇中做出选择。
2.2出售已使用过的特殊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规定,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这些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使用过的上述固定资产再出售,如果销售价格未超过原值,那么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价格超过原值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然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3结语
国债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发行主体是国家,具有极高的信用度,具有风险性小、安全性好、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等特点,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企业在国债投资方面,财税政策有其特殊的规定,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近期的《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在税务处理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
国债种类与作用
按国债的券面形式可分为三类,即无记名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无记名式、凭证式和记账式三种国债相比,各有其特点:“无记名式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不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通过银行发行,可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采用无纸化形式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在收益性上,无记名式和记账式国债要略好于凭证式国债,通常无记名式和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要略高于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在安全性上,凭证式国债略好于无记名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后两者中记账式又略好些。在流动性上,记账式国债略好于无记名式国债,无记名式国债又略好于凭证式国债。
国家发行债券的目的实际上是筹集资金,具有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调节经济三大功能。另外还具有以下方面重要作用:(1)发行国债可以形成市场基准利率;(2)国债作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的结合点;(3)国债作为机构投资者短期融资的王具。
投资国债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针对投资国债的不同目的,其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
短期持有、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训,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长期持有、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购买国债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应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此种债券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变迁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对金融保险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规定中,明确厂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
3 在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以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对实行国债净价交易中国债的应计国债利息,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未实行国债净价交易方式的,仍然只对实际到期的利息收入免税。
4 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前政策性财税[2002]48号失效,根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国债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最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明确了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方法等几方面规定。
1 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系有关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确认问题,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消除了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转让国债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免税收入的争议。
2 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 国债成本确定
国债成本确定分两种情况;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人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4 国债成本计算方法
国债成本计算方法有多种选择,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其他注意事项
国债利息免税是指中国国债利息,购买境外国债利息不得免税,企业投资国债的多元化,有的购买中国国债、有的购买外国国债。企业若将购买外国国债实现的国债利息不能作为免税国债利息收入自行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免税的国债利息是指中国发行的国债,不包括购买境外国债实现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