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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并加强临时绿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单位)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第十条(优惠申请)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76-02
一、农村土地闲置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闲置土地的现状――以贵州省金沙县源村镇为例
源村镇内共辖8个行政村(社区),即:源村村、农庄村、普惠村、群星村、石板村、石刘村、岩底村、建国村。每村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图所示:在源村镇的8个行政区中,几乎每个村的土地闲置面积都占了很大一部分,甚至有两个村落的闲置地面积已超过总耕地面积的一半。据笔者调查所知,一个行政村中的几百户人家,几乎家家都存在着土地闲置的现象,其中有的已迁出所在村民小组,且房屋已拆,还有的将房屋卖给本村农户。总的来说,每户人家荒置的土地面积从几亩到十几亩不等,大多的地方都出现了成片荒芜的状态。
(二)土地闲置的原因
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有政府、经济层面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开展,调整建设规划,农村开发建设投资不合算,项目被搁置下来;在农村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项目土地被占用,没有及时得到补偿用地,或者补偿用地不宜及时开发,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从微观角度讲,最主要的原因即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这一现象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当然也包括土地闲置;另外,土地太过于偏远,种植难度大;土壤贫瘠,成本高收益少;灾害严重,种植以后还来不及收割就已经被消灭殆尽,使农户不得不放弃耕种;还有的家庭由于人员少劳动力少,也无力耕种;户口迁出也是原因之一。在这些原因当中,笔者认为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提升和第二、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劳动力需求量大大增加,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外流现象普遍。
二、农村闲置土地引发的法律问题
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前面所讲到的,大量的劳动力外出,户口向小城镇小县城的迁移,这只是一个相对短暂的稳定状态,当大量的劳动力返乡,户口迁出的家庭愿意继续承包土地,而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发包土地时,就会产生一系列冲突。
(一)人地分配不均,流转不予保护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三十年,但是大多地区相关政策措施并未跟上。就目前所发放的林权证来说,有的官员认识不到其重要性,他们只为确权而确权,只为完成任务。并未亲自调查和调整范围,使得林权证上的范围根本不正确,把别人家的划给自家,而真正属于自家的又未在证上。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也是一大警示,这也反映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还存在一定的时间阻碍,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形式包括出租、互换、入股、转让等,但是当前农村的相关措施却并未跟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至今未发放,即使现在发放,已存在一定不足,因为普遍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情况。如增人未增地、减人未减地等,当然这是我国“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的产物。另外,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相关收益,但并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对于80、90后出生的人是没有划分土地的,这就是说,这一批人要想得到土地,最终还要靠政府出台政策来决定,这在农村来说,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基于以上原因荒置土地,农民闲置的土地,由谁来收回?收回后怎么样处理?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形下,会导致以权谋私的情况,加剧官民矛盾。
(二)土地法的保障性与物权性难平衡,制度基础与基本规则存矛盾
无论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产生,还是《物权法》的规定,都选择了保障性这一价值取向。实际上,这种价值取向有其特殊的国情背景,宅基地是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而土地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其保障性更应得到重视,应该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但是,在肯定保障性的同时,又增加了一个物权性,物权性强调的是流转,在理论上存在矛盾。
根据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性与物权性,无论是制度基础,还是基本规则,都是相互对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这是其物权性的一个体现,但是基于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在《承包法》及其解释中又对流转做出种种限制。另外,在肯定保障性这一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做出一系列规定否定这一目标。《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社会保障规则实行人人有份、成员平等的分配方案,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并三令五申“减人不减地”。既然立法者就连承包人转让土地都担心其失地后的生存问题,那么对庞大的新增无底农民的生存保障为什么又视而不见呢?
(三)土地继承存争议,土地增减存空白
我国《土地承包法》既然以土地的社会保障为基础建立,就应该以此确立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但是实际上,立法者又确立了一系列与该基础完全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只讲到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当承包方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而根据“减人不减地”的规则,不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吗?《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收回土地,这不也是一种调整吗?如果成员资格丧失,按照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应继续归原农户使用,可见,《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明显是矛盾的。由此可知,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无论是在立法理念、基本原则、或者具体规则方面都存在着矛盾。
三、农村闲置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加快土地公平调整,推动土地良性流转
各级政府应加快其工作步伐,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充分重视土地闲置问题,尽快摸清土地闲置的具体情况,以便进行土地调整,改变当前不合理的土地分配状况。笔者认为,当前的农村土地现状,应该是调整在前,确权在后。在赋予农民完整物权前,必须要经历一个保证按人口计算村民土地平等的调整过程,从而在土地集体物权向农民个人物权转变前,每个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以同样的起点开始进入另一个土地物权制度。因为就现在的土地拥有情况和闲置状况,必须要对土地进行一次调整,保证土地分配的公平性。
土地调整是当前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调整不仅有利于公平的实现,而且还能推动我国土地政策的改革。基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不管人们基于什么样的动机、理由,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要加快土地调整。土地的调整可以改变我国农村中出现的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矛盾,可以制定更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也应该改变。对那些荒地也可以列入机动地的范畴,经这样的调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更加人性化,对各项政策的顺利施行也有众多好处,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当土地调整工作做好以后,进一步就要进行确权工作。这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的土地流转登记处,这样能更好的推动土地的良性流转,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内,实现土地价值的提升。
(二)完善《土地管理法》,赋权农民流转地
对于《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解决,第一,将该款的“收回”改为征收一定的土地闲置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由农民享有,征收标准为该村民小组平均亩产经济收入,如果有其他本村以外的个人、单位来承包土地,该农户可以出租该土地,以收取一定租金,但是,土地用途只能是农业种植,不能改变其原有用途;第二,将闲置土地归入“四荒”土地中的荒地,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内颁发荒地使用权证,按照荒地的政策法规规定来处理;第三,把这些荒置的土地归入到机动地的范畴,用来解决“人多地少、增人不增地”的矛盾。
土地买卖是我国宪法明确禁止的,私有化也由于其自身的缺陷而遭到大部分人的反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渠道也并非那样依赖土地,在调查中,收入来源将近一半是务工,说明完全依赖土地生存并不存在。相反,土地对农民来说,占收入很小的一部分,这就说明土地对某些农民来说也不是那么重要,当然这里并不是看轻土地的地位,只是在一些不是粮食主产区的地区,土地作为农民的一项资产,为了使其发挥其价值,增加农民的收益,应该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中,让农民拥有更广泛的权利,加强土地的流转,也是一种灵活的规定。
(三)平衡土地保障性和物权性,尝试纳入市场调节机制
就在游同普开工建房的10天前,在澧县县纪委的会议室,含县国土资源局在内的7个部门和乡镇的负责人因为土地违法问题被纪委诫勉谈话。
游同普违法占用耕地从发现到被制止不到10天时间,诫勉谈话使得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任人对土地违法异常警觉。2012年,澧县县委县政府先后多次出台文件,强化土地执法,重拾土地快速执法机制,建立巡查每日一报制度,通过诫勉谈话,完善共同责任机制,探索建立破除土地执法的“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三难机制,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澧县土地监管保障机制。
土地执法“三难”困局
所谓“三难”,是土地执法遭遇的全国性困境。难以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将违法遏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此谓“发现难”;由于执法监察缺少手段,力量单薄,对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制止,此谓“制止难”;对人对事很难处理到位,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尚未真正落到实处,此谓“查处难”。
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3.7万件,涉及土地面积41.1万亩。有1124名责任人受到党纪处分,825名责任人受到政纪处分,200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邹谢华表示,执法监察发现难、查处难、制止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土地督察内部体系有待进一步协调,有必要全面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制、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土地督察制度法制化,继续提高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效率与效能。
澧县也不例外。伴随澧县县域经济不断发展的是土地违法的愈演愈烈。游同普案只是以单个农民为主体的土地违法,而更多的则是本应保护耕地的乡镇一级地方政府,却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而且违法的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正因为此,据常德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警示约谈通报显示,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给澧县疑似违法用地图斑139个,占地801.39亩,耕地528亩。经核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261.5亩,为常德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最多的县级行政单位。
总结上述澧县土地违法的原因,常德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小组认为:一是土地执法监管不到位,违法用地问题突出。墨池公园占地达192亩,项目开工两年多,到现在还没有组卷报批,也尚未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二是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混乱,乡镇违法用地量多面广,主要涉及安置点、工业用地、幼儿园,液化气站、水厂等项目用地。据统计,6宗安置点监测面积75.2亩,耕地74.88亩,据了解今年新开工建设用地面积又有数百亩违法用地。三是违法案件查处不到位,44宗违法用地绝大部分案件查处不到位,其中6个安置点用地、墨池公园用地、澧阳变电站等对当事人均为处理到位。特别是墨池公园在卫片下发时占地只有62.6亩,现已达到120亩以上,不但违法用地行为没有制止,而且违法用地愈演愈烈。
动态巡查机制:破解“发现难”
土地违法的居高不下由于无法驱走的阴霾一直围绕澧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四周。而国土资源部的卫片执法则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落到澧县土地管理者们的头上。
8月份, 常德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利用土地执法监测系统对澧县规划区进行一次巡查,发现澧县在卫片执法检查期间,又有百亩违法用地,形势非常严峻。
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副队长周乃柏的手机会在每天下午5点准时响起。这是队员们上报当日县城内土地动态巡查的结果。
9月25日,澧县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实施城市管理“三年行动工程”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成立了两个巡查组对县城城区进行动态巡查。每天5点电话报告巡查情况,及时发现违法。
澧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也取消了节假日,进行全天候巡查。巡查结果同时要上报给县政府的“三年行动工程”指挥部。“发现问题当场制止不了的,立即报告给县政府的创建指挥部,县政府城镇组、督查室、监察局及分管副县长直至县长。”周乃柏对记者表示。
而对于城区以外的地区,国土资源所联合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内必须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大队。
一旦土地违法行为被发现,则引入澧县独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土地违规案件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游同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就是甘溪镇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的,上报情况后,迅速启动快速执法机制,及时查处到位。
快速反应机制:破解“查处难”
在县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的地产商下沉至乡镇一级市场,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异常严峻。使得澧县县委县政府重拾澧县2008年首创的“土地执法快速反应机制”。这一机制也被国家土地督察局重点推荐给各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
早在2008年,澧县人民法院和澧县国土资源局就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快速法院机制的实施意见》。这一意见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的时间节点做了明确的限定。然而,这一意见却因各种原因被搁置。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只能限期拆除,没有其他处罚措施;而且处罚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全部走完法律程序需要的时间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而违法建房户可能已经搬进新居居住多时了,再去强行拆除,造成执法成本增加,建房农户也因损失巨大而产生抵触情绪和报复倾向,往往导致矛盾更加尖锐和激化,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而快速反应机制则利用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的这一不足。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
这就意味着法院可利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游同普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被巡查发现后,正是快速执法机制,引入法院财产保全的条款,对搅拌机等施工设备进行封存,才得以及时制止违法,迅速查处到位。
“在查处违法占地中引入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违法占地行为的进一步扩大,有效制止继续施工、突击抢建行为,减少违法用地既成事实。这样,既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果,也减少了违法当事人的损失,有利于缓和执法与被执法之间的矛盾,消除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澧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复凡对记者表示。
共同执法机制:破解“执行难”
澧县方石坪镇副镇长虞钊对9月27日县纪委的诫勉谈话记忆犹新。2013年4月的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方石坪镇宜居新村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50亩。该项目虽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虞钊作为分管国土的副镇长因此被约谈。
在全国层面,政绩驱动下的“招商引资”、城镇化建设,加剧了对土地的非法占用,造成诸多政府部门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
对此,11月1日,澧县县委出台了严禁违法规划、严禁未批先用、严禁乱占耕地、严禁违法程序、严禁处置迟缓的“五个严禁”通知,对政府各部门的土地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责任界定和处罚措施。
根据该通知,乡镇辖区内因管控不严,出现违法用地的,按照每宗地1万元标准扣减乡镇财政拨款。出现3处以上、5处以下违法用地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出现5处以上、7处以下违法用地的,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乡镇长给予警告处分;7处以上违法用地的,乡镇长责令辞职,乡镇党委书记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全县范围内因管控不严格,出现违法用地的,按照每宗1万元标准分别减扣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拨款。出现违法用地,被省市约谈问责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分管负责人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规划局局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地图制图 GIS 电子地图
中图分类号:P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255-02
1 地图制图理论的现状和发展
1.1 地图制图的发展简史
地图和地图制图的发展历史悠久,《地理学指南》就是古希腊地理学家托勒密关于地图制图的著作。在他看来,地理学就是“将地球上所有已知的部分和附属的东西以线画的形式进行描绘”。他还对简单的圆锥投影有所研究,并绘制了世界地图。对中国古代地图制图产生深远影响的就是“制图六体”,这是由中国西晋地图制图学家裴秀所创立。另外,对地图制图发展做出很大贡献的还有元代的朱思本、明代的贾耽、明代的罗洪先等。17世纪以来,欧洲进行了规模巨大的地形图测绘和三角测量,使地图制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国从清朝开始,大规模地进行了地图测绘,编制出了《大清一统舆图》和《皇舆全图》。兴起于20世纪初的航空摄影测量法,促使地形图测绘生产的过程发生了改变,加上采用的照相平板彩色胶印等技术,形成了地图制图学现代体系。
1.2 现代地图制图理论发展
在地图制图发展方面,与地图制图学有着关联和交叉关系的社会科学、系统科学、自然科学等的研究成果提供了理论基础以及技术支持,并进一步研究和发展了地图符号、地图理论、地图信息等地图制图理论。
1.2.1 地图信息论
多种色彩的总和及其相互联系的差别、图形几何特征是地图信息的具体表现,地图信息是通过图解来对制图个体以及其性质构成的信息进行表达的。对以地图图形表达、传递、转换、贮存、处理和利用空间信息进行研究的理论,被称为地图信息论。其发展对认识地图的实质有利,并使得对地图制图信息的计量方法的研究更加深入。
1.2.2 地图传输论
对地图信息传输的原理、过程及方法进行研究的理论,叫地图传输论。如图1所示。
制图者认知客观环境,并形成知识概念,将符号转化成地图,用图者再识别符号,对客观环境有了一定的认知。该过程就是传输地图信息的过程,这个传输过程包括了地图的制作和使用,地理信息通过地图符号得到了有效的传输,不过噪声也会干扰到信息的传输。在地图最佳制作和有效使用方面,地图传输理论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1.2.3 地图符号学
作为研究地图符号系统的构图基础,地图符号是一门地图表现方式及其设计使用的科学。形状、色彩、方向、亮度等是地图符号学提出的视觉变量,同时还提出了组合感受、等级感受和数量感受等感受方式。地图制图和地图符号的设计也受到地图符号学理论很大的影响。
1.2.4 地图模型论
对建立怎样的地图模型来再现客观环境进行研究,并用数学模型来表示的理论成为地图模型理论。模型理论认为,地图就是客观地模拟事件,是制图者的概念模型,可用数学方法表达,把对象在空间分布的情况进行抽象的概括。该理论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地图的实质,和促进数学制图的发展。
1.2.5 地图认知论
研究人类认知地图并获取信息的手段、原理和过程的理论就叫地图认知论。有两项认知论的研究成果,一是认为图像地图客体首先被用图者所接受,再在脑中进行信息处理,然后根据已有信息加工所获信息,在头脑中形成信息图,进而进一步研究实地地理现象,最终获得认知的地理实体;二是“多模式感知和认知理论”。该理论是指通过虚拟地图环境,用多种认知方式分别对信息进行获取,并加工比较处理,进而形成相应的知识库,再融合各自的知识库,这样综合认知库就生成了。地图认知论对于地图制图手段、多媒体技术的结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2.6 地图感受论
研究地图视觉感受过程的生理、心理以及物理学方法,讨论用图者是如何被有效感受地图的理论即感受论。包括分级符号、灰度、色彩设计的客观性,以及视觉感受与图形构成的规律和特点等研究内容,对地图的设计意义重大。
2 现代地图制图方法和产品
2.1 传统地图制图
编绘地图、实测地图是地图制作成图的两种途径;航测法成图和野外实测地图是实测地图的两种类型。航测法成图是利用航空影像来测制地图。野外实测地图是采用测量仪器测定地球表面的局部区域地物、地貌的空间位置和几何形状,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尺绘制成地图。
传统编绘地图是用根据多种制图资料,如实测地形图、统计资料、遥感影像等编制成为用户所需的各类型的地图。传统的方法是地图内容通过光学转绘技术转绘到由地图投影构成的经纬线或直接坐标网格中,处理和描绘图形时再采用手工的方法。传统地图制图流程如图2所示。
地图编制的四个阶段中的地图设计和原图编绘阶段,制图工作者都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得到的地图具有特定的科学属性。
2.2 现代地图制图
计算机制图已经取代传统的地图制图,成为现代地图制图的主要方式。以计算机及由计算机控制的输入、输出设备为主要工具,计算机制图是通过数据库技术和数字处理方法来制图的。在制图的过程中,以数字形式在系统内部传递地理信息,通过数据的处理对图形进行转换,因此计算机制图又被称为全数字制图。制图技术的变革就是计算机地图制图,也改变了制图工艺的流程,不过在确定地图投影和比例尺、地图表示方法、制图综合原则等制图理论方面,和传统的制图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计算机制图的流程如图3所示。
有了计算机制图以来,地图制图的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产品也越来越多元化。数字地图易于存贮,复制和远程传输;而计算机地图制图成图周期短,地图数据的编辑、更新更方便,精度更高,提高了地图产品的适应性、现势性和用户的广泛性。计算机制图技术大大的减轻了制图人员的劳动强度,减少了主管随意性,这为地图制图的进一步标准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2.3 现代地图制图产品
计算机制图的发展让地图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从传统的普通地图到专题地图集,从纸质地图到电子地图,从平面地图到三维地图,不同的地图产品可以为各类人群服务,为政府、军事、国土、建设、旅游、规划等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现代地图制图的产品有地图集,影像地图,GIS地图等。
2.3.1 地图集
地图集具有统一的设计原则和编制体系、协调的地图内容、规定的比例尺和分幅系统。地图集根据一定的主题和要求将一定数量、有机联系的、完整的地图经过统一设计汇编成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的发展和实际生活的需要,地图集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地图集的类型也越来越多,题材范围也越来越专题化。地图集可以按照区域范围分类,有世界地图集、各省市地图集等。可以按照表征内容分类,如:普通地图集、专题地图集等。还可以按照用途分类,如:教学地图集、参考地图集。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是专题地图集。专题地图集的种类多种多样,它们是以重点表示某项专题要素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地图集又可以分为自然地图集、社会经济图集和其他专题地图集。
2.3.2 影像地图
随着“3S”技术的发展,遥感影像地图(图5)作为一种新兴的地图产品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影像地图是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或航空像片,通过投影变换、几何纠正的比例尺缩放,运用一定的地图注记、符号,制图对象地理特征及空间分布的地图进行直接反映。受千差万别地表自然地理特征的影响,目前还在探索和试验影像地图的制作技术、表现形式、规范化等。随着计算机地图制图的发展和航天摄影测量的实用化,影像地图作为一种制图产品,势必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广泛利用。影响地图的特点有以下方面:(1)影像信息丰富,能达到一定的地图精度,影像和地图的双重作用都有。(2)丰富的地面信息,层次分明的内容,清晰易懂的图面。(3)简化和革新了地图制图的工艺,改善了制图条件,加快了成图速度,缩短了成图周期,是现代地图制图的新途径。(4)遥感资料更新周期快,现势性强,是开展多时像和多信息源遥感数据研究,建立遥感影像数据库的基础。由于以上特点,影像地图的应用得到了快速普及,广泛应用于现代国防军事、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估产、防灾减灾,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重大基本建设工程、交通指挥、林业防护、国土资源勘查等领域。
2.3.3 GIS地图制图
GIS地图是在计算机技术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地图。它以地图数据库为基础、计算机为处理工具、电子屏幕为载体,在地图数据库中存放地图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通过一定的软硬件支持,将地图信息显示在电子屏幕上。GIS地图可以借助计算机信息传输技术在网络上进行交流转换,具有滚动、漫游、动态显示等功能,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结合其他各种专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叠加比较等多种功能,提供各种行业需要的地理信息。
GIS地图制图操作的对象是地图数据,以各类专业测绘方式获得的资料为基础,如:野外测量、航空摄影测量、遥感影像、统计资料等,并进行图形加工并赋予相关属性。地图数据以结构化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内的,称为地图数据库。成果数据描述了地理实体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时间特征和实体间的相互联系。
3 结语
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地图制图也进入了全新的、飞速的发展阶段。在先进技术应用飞速发展的年代,地图制图学先进的理论及其对实践的指导必须跟上时展的步伐。人性化应该是地图产品生产的发展方向,以及对新技术工作流程的适应也是其发展方向之一。数据采集应该更具多样化,结合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更新和丰富地图数据库。地图生产技术应该对现代地图生产技术和先进方法进行综合运用,以增大地图的功能。随着制图学的技术和理论的发展,现代地图制图也呈现出了智能化、虚拟化、多功能化、测绘技术一体化、全球信息一体化等发展趋势。数字城市、数字地球等项目的出现,体现了现代地图制图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性很强的学科。现代地图制图呈现以下主要特点和趋势:(1)作为区域性学科,地图制图的重点已由普通地图制图转为专题地图制图,并逐渐发展为综合制图、实用制图和系统制图。(2)作为技术性学科,地图制图正在向计算机辅助制图方向发展,而发展了几千年的手工编图的作业方法或被其逐步取代。(3)其他学科和地图制图学间越来越多的相互渗透,许多新的理论和概念也由此产生。如以地图图形显示、传递、转换、存储、处理和利用空间信息为内容的地图信息论;研究经过地图图形模式建立数学和数字模型的地图模式论;还有研究和建立地图语言的地图符号学等。
参考文献
[1] 刘岳.现代地图学发展的主要特征和今后方向[J].中国测绘2002(1):39-42.
脱颖而出
(8)脱颖而出——中国航天员第一个24小时 无
(12)中国航天员是怎样“练”成的? 无
(22)心率保持70下——心理素质决定首飞航天员 无
(26)航天员的双休日 无
(29)加加林培训中心的中国哥们儿 无
中国航天员第一个24小时
(32)酒泉:梦想起飞 无
(34)平生未见的奇观 王宁
(36)发射前后的1060秒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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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我很少等得这么心焦——尤里·加加林临飞之前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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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体验失重 无
(47)约翰·格伦:有惊无险 无
(48)太空“方便”不方便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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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半天看到8次日出8次日落 无
(66)可听可看天地联络畅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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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航天测控网为飞船引路 赵亚辉
(74)我看到舱外烧得红红的——杨利伟的返回体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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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实上,土地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自然资源,在《宪法》的自然资源条款上已经涵盖了土地的相关要素。但是《宪法》的自然资源没有专门的土地制度,一是说明了土地作为一种特殊自然资源的重要性,二是专门针对土地问题所作的特别规定。
我国《宪法》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是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宪法》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皆确立了非私有原则。
根据以上宪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分为两方面来进行研究:
1.自然资源条款中的权属规定
《宪法》中对自然资源的权属规定要么是属于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所以规定是相当明确的,所以国家的自然资源的权属规定以国有制为原则、法定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的例子中,自然资源的国有范围较集体还是要广的。
关键词:军事地形学;现地用图;教学
军事地形学是集理论与技能、室内与室外、基础与应用相结合的一门军事基础课程,在学员军事基础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现地用图教学又是军事地形学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学员军事地形能力素质的重要体现,也是初级指挥院校毕业联考的重点,必须下大力气,重点保障开展教学实践活动。现地用图素质重在实践能力,主要通过教学实践获得。现地用图教学的组训形式,也是决定教学效果的关键性因素。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以小班化教学为基点,以现地用图为重点,以精讲多练为方法,以测验考核为手段,下大力开展好军事地形学现地用图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将是学员顺利通过军事地形联考的重要手段。
一、小班化教学
现地用图练习时,不能采用“打呼隆、一锅煮”的教学方法,如果学员数量过多,则教员没办法顾及到每名学员,不能满足到每名学员的学习要求,起不到很好的效果。而应该采取小班化教学,每名地形教员负责20名~30名学员,现地讲解基本动作要领,引导学员观察、分析地形,开展练习方法,检查、辅导每名学员的效果,给出目标点,站立点,分析、讲解每个点的判定方法。乘车按图行进过程中,则每名教员负责一辆学员用车,边行进边讲解,边练习边测验,会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实地用图训练
现地用图教学过程,理论是基础,重点在实地教学与训练,以山地为现地用图重点,开展标定地图、现地判定站立点在图上的位置、现地对照地图判定目标点在图上的位置。适当组织丘陵地、平原地现地用图教学,以《军事地形学》课程教学要求为基本遵循,明确现地用图训练的基本组织形式及考核要求标准,以固定点位为现地用图教学基本形式,以乘车行进随机定点为补充形式,重点讲解后方交会法判定站立点及判定方位的几种实用方法。
三、精讲多练
现地用图课堂教学安排2小时左右,重点介绍现地用图的主要科目,现地判定点位的基本原理,每个科目的主要方法及其使用时机。每个科目练习前教员要详细讲解方法要领,安排学员实施练习,逐个检查学员动作要领,纠正错误动作,明确作业方法和作业要求,带领学员观察地形、分析地形,讲解每个点位的判定方法及标准答案。重点使学员明确现地用图各个科目的考核标准及要求,争取考核合格率达到100%。以教员讲授为辅,以学员重点练习为主,开展精讲多练的教学方法,会很好地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四、使用辅助教学器材
现地用图教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室外课,在讲解、练习过程中采取辅助配套器材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好处。现地讲解、练习过程中,使用GPS手持机、手持式北斗用户机、激光望远镜、激光测距仪等辅助配套器材,辅助判定站立点及方位。以定位器材所提供的坐标为提示,以现地对照为确定站立点的基本方法,大大地提高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地图制版印刷, 特点 ,绘制方法
Abstract: the modern map printing is based on optical, color science, applied chemistry, polymer science, material science, photographic learn, electronics, information science basis, it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print issue, but also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quirements of alone. In this pap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in two important map plate printing technology and drawing method.
Keywords: map plate printing, characteristic, draw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G25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地图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象征,它的应用已经从最基本的地名、路线查询发展到基于地图分析和处理的更广阔的领域。电子地图的问世,网络的出现、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的发展与应用,使得作为测绘终端产品的地图的应用已渗透到我们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方方面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地图印刷应用了许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传统地图制版印刷的特点
地图的制版印刷与其他出版物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印刷幅面大。地图的幅面大小,或是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分幅,或是在地图编绘设计中根据特殊要求进行分幅,不能任意分割。一般地形图按规范以经纬度分幅,专题挂图幅面更大,有的要用几张、十几张纸拼接而成,这是其它印刷品所没有的特点。
1.2复制精度要求高。地图应用中有时要在地形图或其它地图上通过量算获取数据,因此在复制中和复制后的地图图廓尺寸都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线条、符号符合规范图例或设计的规定,相邻两幅图之间内容要能够正确的拼接,不能因印制而影响地图的几何精度。
1.3以单色原稿印制成彩色地图。绝大部分提供给出版印刷的地图原稿均是单色,在印制过程中,参照所提供的彩色样图,制版印刷成彩色地图,因此,给拷贝、分色、修版、制版各工序增添了许多困难。
1.4印刷用色多。地图虽有单色的,但使用起来极其不方便,现在大多数地图都印成彩色的。国家标准规定1:50 万地形图用6 色印刷;1:100 万地形图用9 色印刷,航空图则用14 色印刷。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质图、矿产图等用色都较多.用色多则增加了套印的难度,同时还要求所拼接图幅之间的色相、色调均匀一致,更加大了制版、印刷的难度,这也是其它印刷品所没有的特点。
1.5及时进行修正和修改错漏。由于地图内容十分复杂,一点一线都代表一定的内容,一点的丢失或一线的偏移有时可能会让人误解为领土的损失。在制版操作过程中,有时难免会产生个别错漏,这需要我们在底片或印版上及时进行修改和校正。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地图到底是如何制作印刷出来的呢?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技术。地图的制版印刷大致经历了如下的几个发展过程:
铜版雕刻凹版印刷地图石印制版平版工艺制版印刷地图照相制版彩色桌面出版系统绘制地图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绘制地图。
2现代绘制地图的两种方法:
2.1彩色桌面出版系统绘制地图
计算机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地图制图方式被打破,对地球资源的量化分析和评价产生了实质性发展。地图要素被量化成简单的数字,可以用计算机很方便地给予定性、定量以及定位分析,进而用颜色、符号和文字说明完整地表达实体,因此产生了计算机制图技术。利用桌面出版系统制作地图是近10 年才发展起来的,它的图形编辑软件功能强大,具有所见即所得的图形用户界面,基本能够满足地图编辑的要求,可以得到比较好的地图作品。应用彩色桌面出版系统,以计算机和设备为核心,以地图制图学为理论,将地图的编辑、设计、编绘、制版和印刷融为一体,省去了中间的清绘、翻版、晒版、撕膜等操作,实现了全数字化的计算机制图进程。彻底改变了制图工艺,提高了成图质量,减少了手工作业,减轻了制图人员的劳动强度,加快了成图速度,缩短了成图周期,降低了成本,扩大地图的品种和服务领域。
其具体的制版工艺是将绘制好的地图原稿经过扫描仪或电子分色机进行数字化扫描,生成一个TIFF 图或JGEG 图,再以扫描的图形为母版,利用Photoshop、Illustrator、Freehand、CorelDraw 等专业软件对其进行处理。先对照图形上的线条的轮廓勾路径(Path),然后对其一一修正,再进行填色,上文字,通过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色,并可在显示器上观看所绘制的效果。最后经检查符合要求后,由图形工作站将信息传输给彩色打样系统,输出彩色样张,也可传输给激光照排机输出Y、M、C、K 四张分色底片,即可晒版印刷。
2.2地理信息系统(GIS)绘制地图
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集当代最先进的图形、图像、地质、地理、遥感、测绘、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技术于一体的大型智能软件系统,是集数字制图、数据库管理及空间分析为一体的空间信息系统。它是利用计算机存贮、处理地理信息的一种技术与工具,把各种资源信息和环境参数按空间分布和地理坐标以一定格式和分类编码输入、处理、存贮、输出,以满足应用需要的人机交互的信息系统。它通过对多要素数据的操作和综合分析,方便快速地把所需的信息以图形、图像、数字等多种形式输出,满足各应用领域的需要。其绘制地图的基本工艺流程可以简单地描述为;
扫描矢量化点线编辑生成标准框误差校正图幅拼接造区编辑生成工程文件地图输出。
GIS 准备了多种PostScript 格式文件的输出功能,其中包括供北大方正RIP 用的PS 文件,供其他RIP 用的PS 文件,以及符合AdobeAI 标准格式的EPS 文件。将PostScript 输出文件直接传输给激光照排机,即可输出四色胶片了。
3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地图制版的优势
3.1 图形输入操作比较简便、可靠,能适应工程的需求
GIS 具有数字化仪输入与扫描仪输入等多种输入手段,能自动进行线段跟踪,结点平差,线段结点裁截与延伸,多边形拓扑结构的自动生成,图纸变形的非线性校正,以及错误的自动检测,大大简化了图形输入操作,保证了输入的可靠性,特别适用于比较大的图形输入。
3.2制作出版的地图精度高
GIS 具有丰富的图形编辑工具及强大的图形处理能力。其功能设计符合我国地图的制图工艺,能够正确处理地图要素的压盖避让及河流线的渐变,可方便地进行地图文字排版注释,能自动生成标准的图框,可进行各种地理坐标的转换,方便地设计定义线型、图符,填充花纹以及色谱。用户可以"所见即所得"地向各种不同的图形设备输出图形。它还具有和标准页面描述语言PostScript 的接口,能够输出分色制版胶片,所制作的图形精度高。
3.3图形数据与应用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在GIS 中地图的图形数据都是以严格的点线面拓扑结构存储,并用图形数据库进行管理,同时各种专业应用数据由专业属性数据库进行管理,二者通过关键字进行连接,从而实现图形数据与应用数据一体化管理。图像配准镶嵌系统提供了强大的控制点编辑环境,以完成图像的几何控制点的编辑处理,从而实时完成图像之间的配准、图像与图形的配准、图像的镶嵌、图像几何校正、几何变换、灰度变换等。
3.4可实现多达数千幅的地图无缝拼接
GIS 可以自动拼接大比例尺的矩形图幅,也可以拼接小比例尺的扇形图幅,还可自动或半自动地消除图幅之间图元的接边误差,以及跨图幅地形检索与属性数据检索,并且跨图幅地进行图形裁剪,满足不同应用的需要。
3.5增加了地图品种,拓宽了服务的范围,可制作常规方法难以实现的三维立体图、视觉立体图、地面切割密度图、坡度图、坡向图等。
3.6数字地图可以方便地应用于计算机读取、分析、管理和输入地形信息的各个领域(如GIS 中的信息获取与输出)。数字地图存储方便,并保证了储存的不变形性,提高了地图的使用
精度,便于远程传输和处理。
3.7加快了成图速度,缩短了成图周期,改进了制图和制版印刷的工艺
4结论
科学技术的发展像多米诺骨牌一样,积聚的能量越来越大,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地图的制版印刷将朝着更加简单、实用、方便快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孙经义.2000.计算机地图制图.北京:科学出版社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注销土地登记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应由不同的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作出。县政府作出的决定既决定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又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某省土地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的职权是土地登记机关的职权,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未适用收回的法律条文。综上,县政府所作注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遂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决定》。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实际上拥有两处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其一处宅基地,县政府有权收回一处宅基地。但注销土地登记应由土地局办理,县政府适用《某省土地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注销朱某的土地登记,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注销土地证书必须由土地权利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县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注销决定,行政程序违法。综上,县政府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分析:从一二两审判决的理由不难看出,尽管判决的说理各有侧重,但撤销《决定》的法定‘理由都是两个:一是程序违法;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关于土地登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仅就本案提出的下述几个问题予以分析:
(一)是注销土地登记还是注销土地权证更为妥当?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土地登记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在对登记行为予以撤销或者注销时,就出现了不同的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登记既是一种登记行为,同时颁发载明土地权利的证书,也就具有赋予登记人以权利的作用。最典型的就是初始登记,一旦登记,就会使原本没有登记的土地有了法律上的主人。基于此,认为登记行为具有双重性质,既有登记公示的作用,也有通过登记赋予权利的作用。从而认为,人民法院对业已存在的登记行为予以纠正时,应当撤销或注销政府颁发的土地权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登记只是一种登记行为,是对实体上已经具有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记载和确认,登记行为本身不具有赋权作用。人民法院对业已登记的行为纠正时,应当是撤销或注销政府的登记行为,而非撤销或注销土地权证。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和做法。土地登记行为看上去是既要登记,也要发证。但是,登记才是这种行为的实质,土地登记是对已有的实体权利——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记载和确认,发证只是登记行为的一个证明,一个外化的形式,发证本身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登记和发证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且以登记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对于登记行为错误需要纠正的案件,正确的做法是: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登记行为,而不是撤销或注销土地权证,撤销登记后原来颁发的土地证自然失效。
(二)县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一并注销土地登记是否违法?
对于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宅基地的,县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有权加以收回的,土地局是办理土地登记的机关也没有异议。土地在办理登记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之后,县政府是否有权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一并注销土地登记呢?笔者认为,县政府有权直接撤销或注销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登记和颁证行为,相反,土地局则没有此种职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职能权限所决定,政府登记造册并颁证的行为,不能由土地部门予以撤销,只有本级政府或者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才有权撤销。
土地局是土地登记的专门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土地局的土地登记行为以及由土地局颁发政府盖章的土地权证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同级政府的登记注册行为。因此,以政府的名义作出注销的决定的同时,注销土地登记或土地权证,不属于政府行使了土地局职权的越权行为。土地局可以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具体办理注销土地登记的手续。
收回土地使用权与注销登记是两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政府在作出收回的决定后,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似乎更符合土地登记的具体规定,但如前所述既然土地局的登记行为被视为政府的行为,政府在作出收回的决定后,由土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局的注销登记行为仍应视为县政府的行为。
(三)县政府作出注销土地登记决定是否必须以村委会申请为前提?
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都会主动提出申请,也必须有申请才能登记。但对于注销登记,权利人权利丧失之后往往怠于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在此情况下,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可否以职权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呢?笔者认为,可以。理由有二:一是由注销登记的性质所决定的。注销登记是因为权利期限到期等原因,权利失缺在先,注销是对实体权利丧失的确认。因此,在政府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之后可以依职权予以注销。二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5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因此,县政府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无需土地所有人村委会的申请。二审法院以村委会未申请注销登记,县政府即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的观点值得商榷。
(四)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对于一户占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如何处理并没有相应的罚则规定,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行政机关无法可依。对于行政机关未引用具体罚则条款作出的行政行为如何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司法审查,就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本案县政府在《决定》中只适用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而没有引用收回的具体条款,而被一二两审法院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予以撤销。笔者认为,对于此种立法上存在不足的情况,尽管县政府在作出收回决定时未引用罚则规定,人民法院也不宜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县政府直接决定注销土地登记引用了《某省土地登记条例》的第31条关于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条款,不够准确和恰当。笔者认为,对此,也不应当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