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区别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质的区别,但它毕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必然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所以市场经济中影响公平的各种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会发挥作用。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机制的运作带来了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也出现了百姓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造成较为普遍的不公平感。由于传统体制及信用观念的惯性作用,不少国有、集体企业仍把从银行借款及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当做“国家资金”使用,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而且都不愿或不必对借贷资金的偿还承担严肃的责任。这时市场的发展对平等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作重要讲话时,把平等提得很高,比此前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公平的位置。他说:“要在继续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在市场经济如果谈不到平等经济活动就无法健康发展。
二、制约市场经济平等发展的原因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同样存在,并会导致分配上的差距。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同样是无情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生产者,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差距,其劳动得到社会的承认的状况必然是不同的,因而所得利润、可供分配的个人消费品都不可能相同,有时差距还十分巨大。
2.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竞争机会平等的机制,真正做到竞争活动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竞争结果的有效。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同企业在市场中法律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一样。我国目前的企业立法首先有涉外、国内之分,其次有不同所有制之别。与此相配合,则是在人、财、物生产要素的配置上和产、供、销安排的待遇上的区别对待。从而造就不同等级企业在竞争起点,待遇和机会上的不平等。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建立平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比西方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艰巨。
3.政府部门过多强调行政管理,滋生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行政权力的随意干涉,造成了部门、行业分割和地区封锁。各部门、各行业唯我独尊,利用权力资源对市场实行封锁和垄断,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机会,制造了本部门、本行业经营者与非本部门、本行业经营者经济条件的不相同,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1]
三、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公平竞争的对策研究
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发育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它必然要求市场竞争的前提、过程和结果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公平原则,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平等性。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大变革时代,应当摒弃传统的狭隘平等观念,树立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平等观点,即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如果要正常运行,就必须保证交换者的平等地位,交换行为的意志自由,以及交换的等价性[2],使全社会造成一种普遍的机会平等的气氛。具体说来,理解下面几点是特别重要的1.从市场经济的前提来看,当资源参与市场的分配,那么谁占有的资源越多,所获分配也必然越多,从而与他人形成一定的差距。如不同地区拥有的不同自然资源、政策资源,不同分工形成的不同的智力资源、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的不同的机会资源、企业主与雇工拥有的不同的资本资源等等,参与分配时得都会形成较大的差距。所以首先要解决不同市场主体所占有资源的不同会导致分配结果的差距问题。
2.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3]环境公平是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条件,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证。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4]
3.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不是以革命的方式、而是以改革的方式进行的。这就是说,它不是在政权发生更迭的条件下急速地进行,而是在原有的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实现。政府通过制定法令、制度、标准等形式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确保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正性。但转型时期的政府既必须保持相当大的权力,又必须高度重视来自政府内部的反对改革或假借改革之名谋取私利的行为。[5]避免指政府部门始终以“超人”自居。强调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要求政府职能转换,政府部门是为企业和全体公民服务的“仆人”并非无它经济就无法运转。打击在“放开搞活”幌子下行政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大肆“寻租”等问题。使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行业和产业部门、不同经济区域之间规则统一、待遇相同、机会均等,使经济运行规则和政府的管理行为真正规范化。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它是由物质方面向精神文化乃至伦理道德层面扩展的社会状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要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等必须相互适应,两者的关系犹如自行车中的两个轮子,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平等政府法律
[论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道德,法律和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方式。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前提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平等与市场经济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参考文献
[1]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主体的重新架构[J],刘继峰,当代法学,199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9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
关键词:中国经济投资增长凯恩斯主义
一投资过度、贸易顺差与流动性过剩
中国经济从年起进入本轮经济周期的扩张阶段,在完成从经济萧条到经济繁荣的周期形态转换后强劲扩张,连续年实现以上的实际增长速度。年以来,中国经济在保持高经济增长与低通货膨胀良好配合格局的同时,呈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国际贸易顺差过大以及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的“三位一体”问题,对于其形成机制的主要分析方法存在着结构主义与货币主义的类型区别。
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认为,在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决策中,仍然残余超越利润动机和成本收益核算的计划经济因素;受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局限,非国有企业投资在经济繁荣时期无法避免过度乐观、盲目从众或者短期投机的非理性行为。中国投资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为投资效率低下条件下的过度投资行为。
结构主义分析方法则强调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投资扩张冲动,从非理性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起始,描述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链式作用过程:“投资规模增加国内供给能力增加(超过国内吸收能力)净出口增加(吸收国内供给能力)外汇储备增加货币供应增加信贷规模增加投资规模增加…”;相应地,结构主义分析方法提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基本政策主张。
货币主义分析方法认为,巨额并且持续扩大的国际贸易顺差以及加速积累的外汇储备,相对于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人民币汇率是明显低估的,人民币汇率的均衡化调整是必要的。中国经济赶超过程必然重合(本币核算的)国民收入增长过程和本币汇率升值过程,将在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和主要国际货币的同时,人民币持续升值。
货币主义分析方法强调人民币汇率的非均衡性,从低估的人民币汇率导致国际贸易顺差起始,描述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链式作用过程:“净出口增加外汇储备增加货币供应增加信贷规模增加投资规模增加国内供给能力增加(超过国内吸收能力)净出口增加(吸收国内供给能力)…”。相应地,货币主义分析方法提出升值人民币汇率的基本政策主张。
如图所示,依据结构主义分析方法与货币主义分析方法,固定资产投资、银行体系流动性与国际贸易顺差相互激发而形成正反馈性质的不稳定累积循环过程。
就货币主义与结构主义的观点对立而言,货币主义分析方法虽然同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度膨胀的结构主义观点,但是认为若延误人民币汇率升值过程,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这样的需求减少()政策措施将减少进口需求,可能恶化(而不是改善)国际贸易不平衡状况。结构主义分析方法怀疑人民币汇率升值这样的需求转换()政策措施对于恢复国际收支平衡的实际效力,认为中国国际贸易顺差有着(除人民币汇率以外)包括国内贸易发展方式、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和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在内的多种结构性原因,不可能唯一地通过人民币升值途径加以克服。
二投资规模与投资效率的国际经验
费尔普斯的经济增长黄金律理论,揭示以追求高速经济增长为目标的高储蓄行为和高投资行为却最终降低居民消费水平这样的动态无效率()非合意现象,经常被引证来说明中国经济的储蓄过度和投资过度问题。然而,有必要具体理解黄金律理论构建的历史背景,界定黄金律理论的模型化对象和适用条件。不能够仅仅依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高速增长,判定中国经济已经违背最优国民收入储蓄比率的黄金律,从而判定投资规模是过度膨胀且不可持续的。
世纪中叶是前苏联经济增长和美国经济增长的黄金时代。不过,前苏联经济增长模式与美国经济增长模式有明显差异:前苏联经济通过高储蓄—高投资模式维持高速经济增长,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却较为迟缓;美国经济的国民收入储蓄比率相对低下,投资增长与经济增长速度平缓,居民生活水平改善却较为明显。经济增长的黄金律理论肯定美国经济增长模式而否定前苏联经济增长模式,然而从储蓄过度和投资过度角度给出的前苏联经济失败的经济学解释是不充分的。事后回顾,主要是投资内容的非生产性偏向(如军事投资支出)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效率缺乏,而不是单纯的高投资行为本身损害前苏联经济增长的潜在能力及其可持续性。
在黄金律理论的标准模型中,可能的动态无效率现象既包括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过度状态,也包括分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投资不足状态,在资本边际生产率低于人口增长率、产出增长率和资本折旧率总和的条件下发生。对于中国经济体系,并没有观察到(净)投资收益率低于人口增长率与产出增长率总和的普遍现象;同时,其人均资本存量向发达国家水平持续收敛的发展中国家性质,也是与黄金律理论加以比较并且从中选择最优国民收入储蓄比率的定态()模型对象不一致的。
无论罗斯托的经济发展阶段理论,还是库滋涅的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均认为国民收入投资比率的提升,不仅是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现代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典型特征。国际经验和历史经验的比较研究,普遍支持国民收入高储蓄倾向和高投资比率对于长期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后发国家,由国民收入高投资比率驱动的大规模资本积累与快速技术进步,构成其成功赶超战略的核心部分。日本和韩国先后在世纪年代和世纪年代完成对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赶超,而在经济赶超时期维持以上的国民收入投资比率。其间,日本的国民收入投资比率在年至年间从增加至,韩国的国民收入投资比率在年达到的高峰值。
即使作为先发国家的美国经济,其世纪年代以来在信息技术革命中的领先优势也同样依赖于由国民收入高投资比率驱动的大规模资本积累与快速技术进步。美国经济的贸易和财政双赤字以及低居民收入储蓄倾向,给出美国经济投资不足的扭曲印象而低估其实质的国民收入投资比率。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便利和促进美国经济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充足的国际资本流入在弥补巨额美国贸易顺差的同时,有效松弛美国国内储蓄能力不足对其国内投资需求的资源约束。另一方面,美国经济在世纪年代进入服务经济时代,并且在世纪年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其资本积累形式已经从以物质资本积累为主转变为人力资本积累为主。包括在居民消费内容中的个人教育和医疗服务支出,以及包括在政府消费内容中的公共教育、科学和医疗服务支出,构成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渠道而具有投资支出性质,然而在统计制度下却归属于纯粹消费项目。
从粗放经济增长方式到集约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从传统经济结构到现代经济结构转变的实质内容,也是中国经济结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依据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资本积累财务指标差距而否定中国投资效率,这样的静态机械思维无视中国经济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发展阶段,也忽略经济转型以来特别是本轮经济周期以来中国投资效率的重要改善。
美国经济政策界与经济学界推崇美国经济的效率和弹性,其重要经验依据就是美国经济应对本次严重逆向供给冲击的良好表现。与世纪年代石油危机时不同,面临石油和原材料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冲击,美国经济通过技术进步途径,沿产业链逐级消化源于石油和其他矿产品价格的通货膨胀成本推动因素,在保持快速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价格稳定。由于美国经济的轻型服务经济结构和中国经济的重型工业经济结构,本次石油和原材料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对中国经济的逆向供给冲击更为严重。中国经济能够与美国经济一样,在保持快速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价格稳定,其技术进步表现更为优异。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型取得巨大进步,市场机制对于投资行为已经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理性因素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投资决策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在本轮经济周期中,中国经济的市场体制效率与分散投资理性,在高投资行业的(事后)产能相对平衡和高收益回报中得到经验证明。在警惕高投资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的同时,需要认识到,高投资行业产品价格首先因需求增加而上升、随后因供给增加而下降的超调()现象,部分属于需求拉动型产品投资周期的典型价格行为。
三从投资缺口到均衡化调整:凯恩斯主义研究路线
关键词:社区经济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战略的深入发展,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许多新的变化,“单位”的社会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城市社区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而社区经济方面的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此情况下,深入研究社区经济发展现状,对加快我国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作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经济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社区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行,社区经济才慢慢从城市社会福利性的区服务中分离出来,它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后才开始出现的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新概念,所以,对社区经济的研究,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然而,社区经济作为一种客观的经济活动早就存在,人们几乎每天都在接触它。对于社区经济的认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概括起来,目前国内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社区经济就是街居经济。因为,既然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单位是街道和居委会,那么,社区经济也就是街居经济。二是认为社区经济是指区域内所有经济活动的组合,凡是街道地区范围内的经济,都可以说是社区经济。三是把社区经济作广义上的理解,认为社区经济是社区各种经济因素及其活动的总称,包括社区经济管理系统(如工商、税务、金融、物价等)、社区经济部门(如区、街和居委会经济组织、工商业、各种服务行业等)、社区经济活动的项目以及社区经济的活动。
以上三种观点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社区经济的。它不仅抛弃了社会学中有关“社区”、“社区建设”的特定内涵,而且也割裂了社区经济与社区建设的密切关系,所以它们都存在不足之处。第一种观点只对社区经济中的“社区”作空间属性上的理解,而没有把社区经济的内涵表述完整。因为社区经济不只是包括街居经济,还包括其他成分;第二种观点则把社区经济的外延给扩大了,有无所不包之势;第三种观点更是穷尽经济之涵盖因素,把社区经济的范围扩大到了极致。由于这几种偏重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界定都缺乏“社区建设”所拥有的社会学内涵,导致在解释社区经济时显得十分乏力。
那么,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或者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角度来理解社区经济的内涵呢?本文认为,要界定社区经济,必须先了解“社区建设”的内涵。因为社区经济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建设的经济基础,社区经济正是针对社区建设的发展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社区建设”在社会学上具有特定的内涵,它主要“是指基层社区在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依靠社区自身的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治安、务等各项事业与整个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因此,要完整、准确地理解社区经济的概念,就必须从要完整、准确地理解社区经济的概念,就必须从社会学角度来把握社区经济的几个基本特征。
1.地域性。社区经济首先必须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社区界定范围之内。社区即地域性社会,地域性是社区经济的首要特征,超出了特定区域范围的经济活动就不能成为社区经济。社区经济的地域性不仅是指其经济主体分布在一定的地理位置上,而且其劳动力构成也具有一定的社区地域性特征,社区居民必须是社区经济的基本劳动力和主要技术的构成主体。
2.社会性。社会性是社区经济诸特征中最为突出的体现。社区虽然首先是指一种地域性社会,但除了具有地域性特征外,它还带有感情、特殊主义和集体主义取向。所以,社区经济不能像其他经济类型那样,一味地只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社区经济的社会性。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区经济不仅要讲究经济效益,而且更要讲究社会效益,这种社会效益是广泛而巨大的。如文化方面的有偿服务,不仅可以增强社区建设的后劲,而且可以促进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的普遍改善和基本素质的不断提高。
3.服务性。社区经济是为了社区建设而兴办的,其宗旨是为社区居民的生活和全面发展服务。所以,并非在社区内的一切经济都是属于社区经济的范畴,这正是社区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社区经济的服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其构成来看,社区经济一般多以商业、生活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为主。二是从其性质来看,社区经济的性质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居民,其发展方针是“围绕服务办经济,办好经济促服务”。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城市社区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和因地制宜、拾遗补缺的方针,积极发展综合服务事业,这已构成社区经济的主要方面,成为社区经济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4.多样性。社区经济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内容的多样性。社区经济的内容丰富多彩,包括房地产、旅游、商业、餐饮、医疗保险、建筑安装、文化教育等产业。二是经济成分多样性。社区经济除了集体经济这个主导经济成分以外,还包括私营、个体、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凡是立足于社区、服务于社区的一切经济成分都可看作是社区经济的一部分。三是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社区经济一般规模不大,但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它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随时调整经营方式,适应市场竞争,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社区经济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社区经济目前正处于实践摸索和理论探讨的阶段。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多经验,理论方面也有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毕竟起步比较晚。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面临着不容回避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资本不充足
(1)社区的纵向联系传统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对社区街居实行襁褓般的束缚的同时,又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在这种体制下,社区缺乏积累社会资本的条件和动机。在计划经济转轨时期,产权制度改革后,社区内的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社区居委会成为自治组织,互动合作关系。但目前有的地方的社区组织,无论思想和行为上都没有摆脱传统体制的影响,滞后于形势发展,习惯于依赖政府,过着“等、靠、要”的日子。面对重要战略机遇期,有些社区组织不是紧抓机遇,而是“瘸子打围坐着喊”,不行动,依赖政府获得“首长项目”以便取得财政保证。
(2)社区的横向关联程度低
城市社区经济发展,要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节约交易成本,获得最大化利润。而从目前城市社区经济的现状看,长期以来倾向于和政府之间的纵向、封闭、传统的联系,而忽视跨社区和产业之间的交往与联系,产生了经济效益低的问题。
(3)社区资金短缺
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相当的水平。但对城市社区来说,资金短缺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奖金投向社区的数量毕竟太少。另一方面,社区自有财力较弱,城区财政仅能维持一般工资支出,是“吃饭”的财政,险些之外,无力担当投资发展经济的(下转109页)
(上接107页)任务,不能成为国有资金投向对象。一个地方的发展,不能光靠政府拔款,主要要靠自身的实力来支撑发展。我国城市社区经济恰恰是在自有财力上短缺。
2.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建设、管理社区的经验和对客观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以至于我们在着力发展社区经济时出现战略决策的失误,战略重点的失衡,产生了许多结构性的新的问题。如,以往在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中,把发展重工业放在不恰当的位置,许多城市忽视轻工业,与此相适应,势必重视积累而轻视消费。重视经济增长速度而轻视经济效益,重视生产用品而轻视生活用品。受这种发展战略的影响,我们原先的一些社区经济的结构自然地有着“畸重畸轻”的痕迹。许多城市社区超越自身条件的许可范围而贪大而求全,忽视固有的优势而追求自成体系,忽视长期发展战略而追求短期效益,以至生产结构上比较失调。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和利用,生产潜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消费结构上供不应求,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技术结构上不能及时更新换代向高层次发展、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极不相称,体现不出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
3.管理不完善
我国城市经济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沿袭苏联纵向的集权式管理机制,虽然也有几次变革,但主要是在调整条条块块的管理权限上做文章,没有跳出以行政部门和行政方法管理企业的圈子,仍然是矛盾重重,根本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城市社区经济的管理也不外乎如此,其主要弊端是:
(1)条块分割严重
按行政系统、行政区域管理社区经济,最突出的矛盾是条块分割。在一个城市内,社区工业企业有的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有的按行业关系划分,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很难对其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管理,造成生产与存储、生产与销售的脱节,影响了商品的流通,阻碍了条块之间的经济活动。特别是改革过程中城市社区所有制的改革取向更弱,无论是“大集体”、“小集体”,还是国有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合作经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且其产权管理政府仍没有“松手”,过渡性质较为明显。
[关键词]新型工业化历史进程
一、*工业历史概况及评价
(一)*工业历史概况
*
六是轻、化、纺织工业方面,主要有印刷、棉花加工。其中印刷:1958年—1990年,从业144人,产值188万元。棉花加工:1955年——1990年,4家企业,年加工皮棉7700多吨,从业350人,产值4412万元。另外还有肥皂制造、造纸、芒硝生产、纺纱、织布、地毯加工等加工业。
下面是从1949年——1990年*传统工业体系下的主要工业产品一览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成熟,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推行,在大的经济发展趋势下,*传统工业体系基本坍塌,众多的工业生产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被淘汰、关闭、倒闭。其中一些工业生产企业依靠自身的竞争优势,得以保存下来,并成为今天*发展新型工业化体系的基础和支撑,象*啤酒、*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和乳制品生产等企业,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主力军。
从五十多年来的*工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工业发展既有政策和市场方面的得失经验教训,也有执政能力和判断形势以及把握时机方面教训经验,值得我们深思。
(二)*工业发展历史的启示评价
回顾历史,总结归纳*工业化发展中的历史经验,给我们今天发展新型工业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启示思考
*工业发展的历史大致经历里三个阶段。
一是上个世纪的50年代初期——92年党的十四大之前。这个时期,在计划经济的绝对主导下,构建了大而全、小而全的以轻纺、食品、煤炭电力、建材为主工业体系,是典型的传统工业,六大类涉及三十七个具体行业,企业达2000多家,产值达1.6亿元。主要特征是平均分配,充分就业,社会稳定,工业增长以资源大量投入、能源大量消耗为动力的增长点。
二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2002年党的十六。这个时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和法制化的过程,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减员增效,调整经济结构为主线,*工业从传统工业向新型工业转轨的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传统工业体系坍塌,大量的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为私企,失业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增加。工业发展停止并略有倒退。比如1995年即“八五”末实现工业产值7903亿元,到2000年即“九五”末实现工业产值7899亿元,工业产值基本没有发生改变。
三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至今。这个时期是深刻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时期,尤其是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时期。这个阶段,*党委和政府积极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和优势资源转化战略,抓住机遇,很好的把市场导向与国家产业政策想结合,初步建立起以煤炭石油、棉纺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新型工业化体系,现有企业846家。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工业结构日趋合理化,工业运行质量提高,实现跨越式发展,从“九五”末工业产值7899亿元,到2005年即“十五”末实现工业产值13亿元。工业发展以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方向,以人为本,大力提倡循环经济和环保理念等.
同时,*工业发展的历史,也为今天大力发展*特色新型工业化带来了一些启示和思考。一是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领*特色新型工业化发展,以人为本,努力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一定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五种执政能力。即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路线确立了,关是领导干部。三是结合*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挖掘资源潜力,积极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把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有*特色的工业发展体制和以及机制管理模式
二、*新型工业化现状分析
(一)新型工业化的内涵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对新型工业化概念作了界定。理解新型工业化的内涵需要与传统工业化的区别与联系角度去把握。从区别来看,新型工业化道路不能重蹈传统工业化覆辙,不能再以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工业的高速发展;从联系的角度看,新型工业化不是全盘否定传统工业,传统工业仍然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内容。因此,*发展新型工业就必须立足*资源优势,巩固提高传统工业,以招商引资为动力,实施科技创新,构筑*新型工业化体系。
(二)*在塔城地区“三大经济板块”中的定位
根据《2006年塔城统计年鉴》关于塔城地区五县二市的工业经济数据统计(材料一)和发展速度对比分析(材料二):
*
通过对两个材料的分析对比,可以得到结论:*工业经济在塔城五县二市经济的发展中处于龙头带动作用的地位。
(三)发展*新型工业化的优劣势分析
*发展新型工业化既具有难得的机遇又面临着艰巨的挑战,理性分析*发展新型工业化的优劣势,对于规避劣势、发挥优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意义重大。
1、*发展新型工业化的有利因素
(1)工业基础扎实。80年代就已构建以食品、轻纺、煤炭、电力、建材为主体的传统工业体系。经过多年的艰辛努力,培育了部分专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积累了一些发展经验;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企业活力有所增强,企业产权改革基本完成,部分企业焕发出了新的活力,由于自身素质的逐渐提高和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竞争力正在逐步增强,有了一些如*啤酒、四棵树煤炭、屯河番茄、北方新科等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为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资源优势突出。*蕴藏有20余种矿产资源,其中煤炭、石油、黄金、铜矿、石墨、石灰岩、铅矿、镍矿储量丰富,工业价值极高,为*新型工业化走资源转换战略提供了坚定的物质基础。
(3)区位优势显著。经济区位与经济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经济区位优势越强,经济发展越快。*具备发展新型工业化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处于新疆天山北坡,在交通网络中处于圆心地位。从塔城地区看,*处于地区最南端,有奎赛高速公路、欧亚大陆桥从境内穿过,同时*又毗邻工业区独山子和商业城市奎屯。交通发达,信息畅通,区位优势逐渐增强。
(4)政策机遇难得。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自治区、地区新型工业化会议为我们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供了政策保证;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运用,我市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为加快外向型工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增长周期,国内市场将持续扩大,为我市工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2、*发展新型工业化的不利因素
一是资本市场相对分散。主要表现为物质资本、货币资本、技术资本、人力资本过于分散,既无体系也没有规模,这就成为无法形成大型工业集团的“瓶颈”;二是工业结构矛盾相对突出。在工业内部,重工业比重小,轻工业比重大,深加工、精加工产品少,原料型初级产品多。今年上半年,全市乡及乡以上重工业完成值1.9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3.1%;轻工业完成值1.9亿元,同比下降16.6%,重工业快于轻工业,这导致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相对较低;三是联动机制不协调。即工业与城镇化、信息化、农业产业化结合度偏低,因而工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就无法发挥;四是企业管理人才匮乏。*的中高级人才大都集中在卫生、教育、党政机关,而企业人力资源就相对匮乏,尤其是懂管理、能管理、会管理的工业经济人才更少。
三、*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实施重点工业项目,培育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从整体看*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从产业结构比重看,第二产业刚超过第一产业;从工业内部结构来看,轻工业比重过大;劳动力刚刚开始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必须大力实施工业项目,尤其是重点工业项目。有了工业项目,才能有新的经济增长点。实施工业项目要坚持选择好项目,重点开发、加重发展的原则,这是新型工业化的客观要求。对*来说,就是要做大做强石化、煤电、棉花、绿色农产品加工等“四大产业”,不断增强产业带动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优化升级工业结构,提升工业经济发展水平
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增长方式才能改变,工业经济存量才能提高,从而最终实现工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必须坚持现有产业为基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新兴工业,构筑新的工业产业体系,这是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本质要求。对*来说,优化升级工业结构,重点是提高重工业的比重,提高重工业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把*建设成北疆重要的能源基地和为石化生产服务的基地,同时大力发展棉纺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巩固推进轻工业发展,大力发展旅游等服务业,提升服务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工业经济核心竞争力
科技对工业发展的作用主要是支持、引领作用,通过科技创新实现工业的高新技术化,提高工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包括生产、设备、工艺、产品、环保等技术含量都有一个整体提高。工业一旦高新技术化,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就会提升。同时,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来说,一是要加大科研力度,加快研发和使用新技术,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产权;二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以工业为主体的投融资体系;三是要开展重点专项研究,在重要的领域实现科技创新的突破;四是要加强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基础。目前,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是集科研与生产为一体的科技园,它在*的落户,为*科技创新构建了平台。一些企业如*北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近两年来已独立研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四)推进招商引资,为新型工业化提供持续动力
科学发展观要求做到统筹兼顾,而新型工业化要求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路子。因此招商引资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立足新型工业化的本质,由传统的招商引资转换到选商选资的轨道上来,才能为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对*来说,一是要打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制约,把国家产业政策、市场投资趋势和*的资源优势结合起来;二是要实现专业化招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招商引资必须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三是要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制定招商引资的政策、制度,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四是要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主要在同区规划、同区管理制度和同区服务三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切实为新型工业化搭建有效载体。
关键词:拜物教;经济哲学;五位一体;发展目标
“社会关系物化”,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这里没有自由选择的空间。它客观上有利于人们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促进了人们现代平等观念和自主意识的形成,使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注重人格的平等和独立,有利于强化人们的民主参与意识,有利于建立一种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社会关系。然而,社会关系过度物化,市场等价交换原则超越经济领域渗透到社会政治、精神领域,使人与人的关系都变成了商品交换关系,商品拜物教滋长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
首先,把握“社会关系物化”的度,防止和反对见物不见人。“社会关系物化”,是不同所有制市场经济社会共同的社会经济现象,也是市场经济区别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显著特征。所谓“社会关系物化”,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品生产者只是通过市场交换,才把私人劳动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才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社会接触。这就使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化了,他们在劳动中的相互关系,不是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或者说,以物为媒介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物化”的直接原因,在于商品形式的奥秘。“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商品生产者彼此独立,犹如原子般自由活动;他们只有通过物与物的联系,才能发生真实的社会联系;物与物之间的关系遮蔽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单纯原子般的关系,从而,人们自己的生产关系的不受他们控制和不以他们有意识的个人活动为转移的物的形式,首先就是通过他们的劳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这一点而表现出来。”
人的发展必须以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生产为物质基础,以社会关系的全面性丰富性为社会条件;否则,人就不能确立起在自然界面前的主体地位,不能使自己的劳动摆脱谋生的性质,更不能实现人的本质力量全面而充分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关系物化是在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具有历史合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得不通过物的联系来实现人与人的社会联系,同时又能够控制社会关系物化的范围和程度,使之成为实现人的本质的手段。市场经济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机制,但如果见物不见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搞“GDP崇拜”,放弃其他目标和追求,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也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人除了追求物质财富之外,还应该有更高尚的精神追求。如果社会关系过度物化,手段颠倒成为目的,市场关系一旦渗透到经济领域之外,就会使人文精神严重失落,人生追求和国家发展目标发生偏颇。这就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拜物教。
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看来很简单很平凡的商品,却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在商品世界里,如果个别劳动不能还原为社会劳动,个别效益不能转化为社会效益,就实现不了从商品到货币的飞跃。在这“惊险的一跃”中摔坏的不是商品本身,而一定是商品生产者自己。这样一来,商品交换的结果似乎主宰着人们的命运,久而久之,不了解交换过程本质的人们就会对商品充满着神秘感,就会把商品、货币当作神来崇拜。因此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商品拜物教就存在滋生、蔓延的土壤。拜金主义又是商品拜物教的典型表现。
发展市场经济初期阶段的特殊社会法律环境,使得现实生活中金钱关系向社会生活各领域渗透,连神圣的学术殿堂也受到玷污。据报载,时下博士点的申报出现了怪现象:“有的申报单位先到各地拜会相关专业的博导;再探明评委名单挨个拜访。形成了申报博士点大家都拜你不拜不放心的心理,构成了申报博士点‘功夫在学问之外’的境况。”作者列举了博士点申报过程中的三大负面效应:学术力量竞争中人才引进的负面效应,学术成果竞争中的负面效应,学术影响竞争中“学术公关”的负面效应;呼吁进一步完善学科点申报过程中的制度与规范,从而让各申报点能够摆脱劳民伤财的“学术公关”,真正练好学术内功,真正注重学术内涵,真正推动学科点的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近年来体育竞赛中频频暴光的“黑哨”、“假球”、“假摔”、“假跑”,也是金钱对人类体育精神的亵渎。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关系过度物化可能导致拜物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主要手段,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成为商品生产者的追逐目标,钱与物在人们生活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经济交往在社会关系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第二,腐败现象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和人们行为的误导。部分人的价值取向错位,奉行实用主义人生观,以利益互换作为处理人际关系原则。第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相适应,规范人们行为的价值和秩序仍然存在不少真空和薄弱环节。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一些人拜倒在金钱的脚下,把“有钱能使鬼推磨”奉为圭臬。
拜金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因为发展市场经济就听任拜金主义自由泛滥。现阶段拜金主义虽然难以绝迹,但绝对不能成为我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我们应当而且可以发挥社会主义政治优势,控制其消极影响,并逐步创造拜物教消亡的条件。
其次,坚持“五位一体”发展目标,控制拜物教蔓延。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增长、重视GDP指标,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和动摇。与此同时,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国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体系,更加注重解决社会建设、社会发展滞后的问题,使发展市场经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一起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是和谐社会理想与原则的当代化与中国化。同志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的规定性,覆盖广义社会形态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五位一体的全面发展,对现阶段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做出了全面界定,反映了当代中国各阶层的共同利益,能够把各种社会力量凝聚起来、各种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科学发展观在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共同进步思想的基础上,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国家发展的特殊性,把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在内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目标,实际上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完整的发展目标体系,实现了国家发展目标体系上的与时俱进,有利于我们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快经济发展,是有效控制拜物教蔓延的治本之策。没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要从根本上控制拜物教蔓延是不可能的。正所谓衣食足则礼仪兴。只有经济发展了,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了,钱和物在人们生活中逐渐退居次要位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利轻义现象,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互尊、团结合作的人际关系。
实现经济文化发展一体化,营造控制拜物教蔓延的舆论环境。和谐社会是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在内的社会系统各种要素相互协调的最佳状态,仅仅关注物质利益的和谐是不够的,事实上也是做不到的。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是拜物教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确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观念,坚持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引导多元化的社会思潮,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之渗透到社会关系结构的方方面面,自觉抵制拜物教渗透,逐步建立起一套与和谐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社会监督体系、舆论引导方式。
树立以人为本的财富观,抵制拜金主义。财富不仅是物,更是人们社会关系的丰富性和自由个性的充分发展,财富不过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在资本主义社会,“物”统治人,人成为创造财富的手段,物增值,人贬值,人是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对象,使人不成其为人;资本占有劳动,人成为资本的奴隶,成为资本增殖的工具,使人不能平等的发展;固定的社会分工限制着人,使人不能自由全面地发展。
我们既要重视货币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又要抵制拜金主义的诱惑。金钱有两面性:既是天使,又是魔鬼。所以,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看重金钱,又要看穿金钱。重视物质利益与抵制拜金主义的界限,在于是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追求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否认个人利益等于否认市场经济,但共同富裕、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最高目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明规范上,我们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最佳结合。讲发展不能只见物不见人,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
最后,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关系,是建立其他各方面和谐关系的基础。而人与人关系的和谐需要人格素养的支撑。人格素养对人自身心灵世界的关怀和匡正,是人自我超越的境界。人类天然需要现世关怀和终极关怀,渴望寻找生活价值和意义。人类文化是文明的结晶,是文明进步的标尺、生长点、推进器。掌握人类文化成果,有助于理解人生意义、确立人生价值目标,选择生活方式。人文科学知识凝结了人类的自然、社会、人生及其相互关系的思考,体现了对真、善、美的追求,对于矫正现代化的偏颇,安抚现代人的心灵,找回失落的精神家园,提高人格修养十分有效。加强人文学科学习,有助于培养理性知识能力、善恶判断能力、审美鉴赏能力,有助于坚定理想信念,陶冶健全人格,提升精神境界。
确立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循环经济战略目标。树立“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需要吸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发达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不同程度遇到的资源短缺、环境负荷沉重问题。需要汲取“增长极限论”的合理因素,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最终极限对人类发展的影响,自觉制止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需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肯定人是自然界的相对主体,人类社会经济必须继续发展。同时,经济建设必须充分认识和遵循自然规律,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努力做到在与自然和谐共处中,实现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借鉴“循环经济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最新经济发展形态,确定发展循环经济总体战略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摆脱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型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未来发展来规范现在发展,关注经济增长的资源和环境成本,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性,确保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人民出版社,1975.
【关键词】社区银行;可行性;发展模式
一、引言
为追求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追求“做大”。这一点,在处于转轨经济的中国尤甚。在这种大环境下,社区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极大的挑战,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社区银行在中国是否有发展前景?其在中国赖以生存的土壤是什么?在中国发展社区银行,可行的发展模式有何独特性?在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框架下,如何发展社区银行使得银行总体结构最优,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化配置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从已有文献看,目前业内对于在中国发展社区银行的可行性和前景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希望以前人研究成果为基础,对我国的社区银行发展可行性以及发展模式做出进一步的阐述和说明。
本文的剩余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了社区银行的起源和地位;第三部分阐述了社区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四部分对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探讨了在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模式;第六部分得出研究结论,总结了全文的研究思想;第七部分从政府宏观调控角度出发,试给出政策建议。
二、社区银行的起源和地位
“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s)一词最先起源于美国,现在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金融发达国家普遍存在。所谓“社区”并非我们通常字面所理解的城市社区概念,而是泛指城市或乡村居民的聚居区域。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Independent Community Banks of America)给社区银行作出如下定义:社区银行是独立的、由当地拥有并运营,其资产从少于1000万到数十亿美元不等的机构。现在所说的“社区银行”主要指那些资产规模较小、区域集中度较高的、拥有关系型信贷优势、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
众所周知,美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十分发达,主要包括跨国银行、全国性银行、超级区域性银行、区域性银行以及社区银行,其中社区银行的比例最高,占比超过90%,是美国商业银行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在银行体系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尽管近30年来由于银行业的大规模并购和破产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出现较大波动,加上大银行实行经营地理范围的扩张策略,导致美国社区银行的数量大幅度减少,行业份额有所下降,但其持有的资产和存款总量仍在增加,总体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美国社区银行业之所以如此兴旺,是因为大银行由于市场定位和规模特点无法有效满足遍布全美的数量众多小企业的各种服务要求,而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美国市场,社区银行能够为广大小企业提供重要的信贷支持,因此能得以在激烈的银行激烈竞争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其他金融机构发达的国家,如欧洲各国及日本等。这些国家和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大力支持发展社区银行的政策,由此说明社区银行的发展前景依旧十分乐观,其在未来的银行业发展中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我国社区银行发展现状
我国民间并没有“社区银行”这种说法,我国学者根据国际社区银行的相关定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社区银行赋予了新的含义。巴曙松(2002)认为,社区银行是在一定地区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运营、主要服务业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康卫华(2005)认为,社区银行是从当地住户和企业吸收存款并向当地住户和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金融机构。
对比国内外相关研究对“社区银行”的定义可发现,我国的社区银行主要是指类似城市信用社或区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然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和自身体制以及经营机制上的一些问题,这些中小银行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社区银行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属于不规范的“准社区银行”。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已经有一部分的城市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逐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开始立足于转制和科学发展;而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则为这些银行的转型注入了一剂强心剂,促使这些银行在社区银行发展的道路上更加积极地探索。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先期发展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制约痕迹明显,在转换和发展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问题。如社区银行市场定位不明确,并没有所谓的“区域”概念,盲目追求“做大做强”,同时这一理念还迅速扩展到了整个行业,产生系统性偏差。这些银行并没有把为社区中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提供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作为发展战略的重点,因此最终陷入和大型银行的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了银行业结构分布不合理的现状;其次,由于受限于资产规模和创新能力等因素,我国现有社区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够,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比较单一,功能缺乏,影响了这些银行为社区企业、居民提供优质便利的金融服务的能力,加上各项产品之间的关联度不足,造成对客户投入成本的巨大浪费;最重要的是,社区银行与大银行在资本构成、组织形式、市场定位、经营地域范围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各种银行机构采取无差异化的统一规范,忽视了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对社区银行的运营管理也无法有效监管。
综上所述,我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只能说是处于初步萌芽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异,面临问题和困难较多,总体发展速度较为缓慢。
四、我国社区银行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碰到了很多问题,但不代表这条路是行不通的;相反,社区银行发展的可行性值得更加积极的探索。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社区银行的出现,规范的社区银行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结构会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发展社区银行不仅可以满足多层次的金融产品需求和个性化金融服务,还可以增强银行业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一个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还能改善我国基层金融空洞化、金融服务出现真空的局面。因此,发展社区银行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随着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对区域经济的分化整合愈加显著。传统的行政区域划分受到了市场经济区域划分的强烈冲击,不同区域由于其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口构成不同,产业结构存在差别,对本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异。分析中国目前的金融发展现状可发现,我国发展社区银行具备条件已经成熟,完全可以建立科学规范的社区银行。
首先,中国中小企业的广泛存在及其融资需求客观上为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市场条件。近年来,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扩张壮大,其在经济增长、吸收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所面临的融资环境并不宽松。大型银行日益将融资的重点转向大型公司,中小企业面临发展机会虽多,但资金运转困难,无法顺利获得贷款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而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融资对象的社区银行则能够客观上促进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增加市场活力。研究表明,小型银行在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时较之大型银行更有优势,为其发展提供了潜在的市场机会。
其次,社区银行由于规模小,资金量有限,所需资本不高,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和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我国之前对银行业发展制约较多,银行多是国家资产,民间资本不能顺利进入银行业,但社区银行进入壁垒较低,降低了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本身活力,促使大小银行在竞争中各自发挥优势,有针对性地定位市场,保证银行所提供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在银行投资者获利和银行客户满意两方面达到双赢的结果。
最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对于中西部等不发达地区,东南部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快更好,这种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型银行将发展重点放在了相对发达的地区,造成了资源分配的极度不合理,越是不发达的地区,越需要充足的资金,当地却缺乏有力的金融机构保障其资金运用,这些企业苦于借款无门,加速向东南部移动,进一步加剧了不发达地区的经济落后;更有甚者,本来急需资金的不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大型银行的分支机构网络,被转移到资金已经比较充裕的发达地区,导致地区差距越来越大。这种恶性循环会造成国家总体经济发展的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社区银行能够填补金融服务的缺口,其“吸当地,用当地”的资金运营模式,能够缓解之前这种虹吸现象及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促进市场经济平稳有序的向前发展。
总而言之,社区银行已成为当前金融业改变其二元结构,促进银行结构全面调整,缓解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之一,我国现已具备培育社区银行的肥沃土壤和便利条件,因此应该加快步伐,为社区银行的成长创造健康的环境。
五、我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模式
社区银行在美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这不代表其在中国的发展模式也要照搬美国。对此,学者针对中国当前的银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钱水土、李国文(2006)认为社区银行的设立途径有三种:由民营企业资本组建、将现有小型金融机构进行改造、由民间非正规金融引导为社区银行;彭路(2007)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在拉动不发达地区和不发达部门经济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认为我国为解决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和金融结构的二元性,应把社区银行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金融支撑,以求社区银行与地方经济的协同发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应该根据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程度决定社区银行的发展路径。首先,在银行的规模和数量问题上,由于发达地区银行众多,目前分工不清,竞争同质化现象严重,因此可主要采取改造的方式,将原有的小规模区域银行进行调整和改制,使其逐步规范,成为符合要求的社区银行;而在不发达地区,当地银行数量有限,可新建与改造并举,将现存诸如信用社等经营管理不善的小银行进行统一整合和规划,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定制度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路径,同时新建一批符合要求的社区银行,从头开始建立有利于其区别旧有银行,同时更容易吸纳新的人才和建立新的管理制度。
其次,通过总结我国前期银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对社区银行的产权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社区银行产权模式的核心是公司的产权组织形式,社区银行的产权归属决定其内部权力的分配和制衡,是银行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国外社区银行的产权组织形式一般都是股份制,按照股份制公司“两权分离”的要求进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按照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我国由于地区间历史因索、文化差异及贫富差距较大,社区银行的设立可因地制宜地探索股份制与合作制结合的模式。一些全国中心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县、地级市的中小金融机构经过重新整合,可以组建成股份制模式的社区银行;一些区域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地级市的中小银行机构经过重新整合,可以组建成股份合作制模式的社区银行;在广大县域和金融不发达地区应把农村信用社转化为合作制的乡村社区银行。
最后,社区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所有银行来说,导致其产生危机的根本原因就是不能有效控制风险:社区银行规模小,资金量有限,风险抵抗力弱,一旦发生风险,会迅速陷入破产危机。因此,社区银行的发展必须更加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社区银行由于行业集中度和贷款风险集中度较高,贷款金额较小,贷款客户比较分散,应制定规范的信贷管理政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同时,应把企业的有限责任转变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大股东个人的无限责任;集中全力搜集客户信息,清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坏账损失,从而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同时,社区银行还要严格控制存贷款比率,保证资产负债的期限相匹配,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达到规避流动性风险的目的。
六、研究结论
根据前文分析,本文得出研究结论如下:(1)我国社区银行的发展虽处在起步阶段,面临很多困难并存在一定不足,但其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并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2)我国在逐渐放开市场,促进银行业整合的过程中,孕育出适合发展社区银行的肥沃土壤,社区银行在我国的发展是完全可行的;(3)在我国建立社区银行必须结合我国金融环境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在不同经济区域应当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发达地区以整合为主,多采取股份制形式,不发达地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同时采用整合与新建两种扩张方式,产权模式也应根据情况选择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4)社区银行的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若想让其得到健康长期的稳态发展,必须注重对风险的把握和控制,因此,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开发。因此,在今后的对外开放中,必须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针,特别是要抓紧研究和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本文就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环境进行分析,以利于我国中小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时采取适当的策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环境分析
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世界经济环境
企业国际化经营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战后国际企业、跨国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大量涌现,截止到2004年底,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已达6480亿美元。从参与国际化的国家和地区来看,现代世界的国际化经营,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且投资规模、方式、范围和地区都有所变化,投资速度大大加快,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不仅超过了全球产出的增长,而且超过国际贸易的增长。投资的地区也转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举。
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一体化趋势加强。在过去二三十年中,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国际经济一体化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当今世界按区域划分已形成各种经济圈,其中较典型的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地区经济圈。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兴起显然有利于经济圈内企业,不利于区域外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绕过外国贸易保护,从而开辟新的国际市场,或者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甚至还可以获得投资所在国贸易壁垒带来的一些好处。此外,对外直接投资还是一种预防性对策,可以针对出口市场可能出现的新的贸易保护政策,提前打入该市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世界经济重心出现转移。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两大趋势已日益明显并引起人们关注。一是全球经济的“引力中心”将由大西洋向太平洋转移。亚太地区的经济近几年来持续高速增长,外贸总额与外汇储备也与日俱增。二是经济发展将由北半球北部向南转移。今后世界经济最富活力的地区将集中于资源和劳动力密集的南方。随着计划经济模式日益为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这使经济南移的可能性增大。
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导致产品生命周期缩短。产品需求的个性化与多样化使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企业的研发费用迅速攀升,成本加大。这种情况下,企业除了调整产品结构外,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开拓海外市场,就可以使企业保持创新产品的合理生产规模,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使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投入获得良好回报。中小企业贴近市场、贴近消费者,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同时具有较强的意识能力和模仿能力,能较为敏感地捕捉到国际市场的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各国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速度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同时许多国家也处于转型经济中,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升级速度日益加快,这已成为一个普遍趋势。由于国内市场的相对饱和,许多国家都放眼世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产业结构的梯度转移。而这进一步为中小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条件。
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国际投资环境
发达国家是最大资本供给者和需求者。2004年,美国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名列榜首,英国和中国则分列二、三位。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达606亿美元,仅排列第三。10个最大的东道国吸纳的外国直接投资约占世界总流量的2/3,而100个最小的外资吸纳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只占世界流量的1%,相差较为悬殊。随着发达国家经济全面复苏和繁荣,发达国家主宰国际直接投资的趋势更为明显。
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后起之秀。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增长,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迅速。其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较为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2004年东亚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增长达到46%,达到1050亿美元,大约占国际直接投资总额的23%。
中东欧、亚洲、中美洲和非洲成为国际投资热点。这些地区集中了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这几年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趋于稳定,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所以大量的外资涌入这些地区。同时,这些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较低,发达国家或者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发达区域的企业劳动力成本日渐增高,市场日趋饱和,为了进一步降低劳动成本,同时开拓新的市场,它们进行产业的梯度转移,立足于全球化的发展战略,纷纷到泰国、越南、巴西、印度尼西亚、匈牙利、俄罗斯、南非等社会经济环境较为稳定、市场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或进行技术输出。
对外直接投资以市场导向型为主要形式。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根据其动机分为三种类型:自然资源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生产要素导向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战略更多采用市场导向型,即对外直接投资更注重市场容量和份额。
投资主体多样化,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速加快。以前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为大型跨国公司,人们也总认为跨国投资必是大型跨国公司所为。这种现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发生了彻底改变。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很大改变。为了生存发展,为了尽快融入世界大潮,大批中小企业也纷纷加入跨国投资行列,成为中小型的跨国公司。同时,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也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特别是一些国家对外资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使中小企业抓住了历史机遇,采取“走出国门、博采世界之长”的战略,将经营和生产据点设在劳动力、技术、资源、市场等要素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一道国际投资的亮丽风景线。
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技术环境
信息技术进步促进了知识全球化的发展,并使单位成本急剧下降从而刺激信息市场的需求而带动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技术手段的标准化,以及其他服务成本的下降,给中小企业以低成本在全球范围配置劳动力和资本资源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进入其它国家市场提供了新的契机。信息技术不仅使投资活动变得更易于控制和形成预期,而且使投资者对投资活动的分析更加受到其他投资者信息的影响,多米诺骨牌效应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知识经济全球化使竞争从有形资本的竞争转变为无形资本的竞争,从土地、资金和劳动人口的竞争,转化为人力资本、资金、信息和知识的竞争,并且国际贸易中比较优势原理也面临着内在的重大调整。自然禀赋不仅仅是土地、人口、资源、技术和资本,还加上了创新技术、信息资源和知识思想潜力等无形禀赋。信息资源、创新能力和知识要素共同构成了当代国际竞争的新要素。信息和知识可以为厂商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使单位生产成本下降从而获得成本优势,或者为厂商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差异性战略,或者为厂商提供选择合作伙伴组成战略性联盟的商业机会。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经济更富有竞争性,但同时也对厂商之间的合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竞争合作将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国际化-[飞诺网]
知识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战略地位更加凸现。由于知识的互补性正在逐步取代物资资本的互补性,从而改变了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对大企业的附属地位,企业之间相对地位取决于其拥有的知识质量、数量。因此,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大企业几乎毫无区别。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国际和国内的网络建立国际关系,分享全世界最前沿的产品信息、市场信息与技术信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进行只有大公司才有技术力量进行的技术转移。现在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营销网络经销产品,每个中小企业致力于做好自己最擅长的项目,就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占有自己的生存空间。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尤其是互联网的崛起,已经改变了以往中小企业获取信息落后于大企业的局面,打破了大企业在信息拥有方面的垄断优势。总之,在这个时代,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为了生产某一产品或提供某一项服务,它可以非常方便地从世界各地获取信息并组织生产要素。
构筑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国内支撑环境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日益受到各方的重视,但仍存在着审批手续过于繁琐、融资渠道狭窄、政策不配套、资金援助和税收优惠不多、社会化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这些都成为中小企业实施国际化发展的障碍。因此良好的支撑环境对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笔者认为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构筑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良好支撑环境。
加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工作。中小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为了给它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和创新环境,扶持它尽快成长,必须加快中小企业的立法工作。必须尽快制订《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法》等法律以及与之配套管理条例,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项目和跨国公司出国出境人员的手续。
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植力度。这样有利于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目前,我国已在省一级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但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地处城镇,甚至乡镇,所以应在各地市乡分设中小企业局,这样管理和操作起来会更加方便,信息的传递和反馈会更即时,更便于开展点多面广的管理和协调;同时应对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减免税收,实行差别税率。
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应该借鉴台湾省完善的中小企业辅导体系的经验,这个体系共有十个,即财务融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资讯管理、工业安全、污染防治、市场营销、互助合作和品质提升。为此,建议成立中小企业家协会或者联合会,提供政策、法律、市场、经济、技术和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研究中小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诊断”和“保健”服务,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国有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妥善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贷款约束和贷款激励的不对称问题。如对贷款发放进行贷款额度(意味着多收益)和贷款质量的双重考核,完成贷款发放任务有奖,反之受罚;但是贷款发生风险损失,则贷款的调查人员、决策人员和审核人员按相应比例计罚工资。在这种机制下,信贷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掘贷款需求,并能够通过深入调查,摸清贷款风险底数,较好地平衡贷款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加大信贷业务创新力度。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保障体系。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比较小,抵御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政治风险、经营风险和交易风险的能力较弱。为此,一方面,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而发展中国家相对具有较大的政治和社会风险,因此,要加紧与这些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保护协定。另一方面,建立对外投资保证制度,即建立资本保护和鼓励我国企业或个人对外投资的国内法律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不仅对来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开展保险业务,而且对国内中小企业去国外投资开展投资保险,消除投资者的担心和顾虑,使投资者更好地开拓国际业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权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模式
公权机构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习惯性地被称为“行政垄断”,但行政垄断并不能概括现实中存在的公权机构限制竞争的所有情形,它只是其中较为典型并在大多情况下被视为违法的一种行为。从其他国家实践看,反垄断法规制公权行为并非偶然现象,而是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与执法经验。行政权对竞争的限制只是公权限制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亦不限于所谓的行政垄断。基于此,本文提出“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并试图通过比较各国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的规制模式来解释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进而说明这类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地位。
公权限制竞争行为虽在各国都会存在,但由于经济发展模式及公权运作传统的不同,其表现方式、具体内容亦会存在较大差异。考虑到从实体上规制公权限制竞争行为必然具有浓厚的国别性色彩,本文在此仅涉及对规制模式的简要分析,对具体内容不作过多评述。具体来说,本文讨论的规制模式包括两方面:一是各国反垄断法所采用的规制体例,二是反垄断法对待这类行为的基本态度。
一、“公权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的提出
(一)公权机构限制竞争的必然性
在反垄断法领域,“竞争”不仅代表一种事实描述,更被看作一种值得普遍肯定和尊重的价值。竞争不仅具有减少无知、扩散知识、抑制错误等个体性功能,亦能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因而竞争“本身也就是经济秩序”[1].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就在于追求竞争自由,一切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不仅在理论上也在实践中被认为与竞争价值不相容。从各国立法规定看,对竞争价值的减让行为主要来自于两种力量:市场自身与国家公权机构。对于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都旗帜鲜明地予以规制,而对公权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的态度一直是歧见纷呈且模糊不清的。
近年来我国对公权机构限制竞争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行政垄断”,而且多从负面角度阐述其危害性。客观地分析公权机构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就会发现,国家基于特定原因减让竞争价值,往往是出于保护民生、扶持特定产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等合理性考虑。至于一直备受诟病的行政垄断行为,实际上只是公权机构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是众多公权限制竞争行为中的一种。
公权限制竞争来自于公权对经济生活的介入,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与规制具有必然性,因此,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讨论就不能单一地从负面角度进行。就行为性质而言,公权机构对竞争的限制既存在合理性一面,也具有不合理的方面,甚至同一行为会同时含有两方面的性质。
公权限制竞争的成因复杂,形式多样,几乎所有国家都会存在类似行为,只是其名称、内涵、独立性程度不同而已。具体来说,公权机构限制竞争,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下会出现:
一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政府需要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介入市场经济领域,在微观方面的介入极易导致对竞争的直接限制,在宏观方面的介入也可能会形成对竞争的间接限制。微观方面的限制表现形式多样,如强制交易、强制限制竞争和限制市场准入。宏观方面的限制,则主要表现为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具体来说,“市场失灵”集中于公共物品供应、外部性及“信息偏在”等问题之上,政府在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可能会造成对竞争的限制。例如,为解决公共物品生产供给的短缺或滞后现象,只能由政府对公共物品进行垄断经营或授予私人特许权进行经营;为了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政府会对污染严重的产业或地区采取限制进入或限制扩张的政策,或明确规定特定区域的特定经营范围;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常常发生市场供应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能选择垄断供给或特许某些企业生产供给,从而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问题;至于“信息偏在”,政府往往通过建立信誉机制或制定信息共享制度的方式来解决,如考核制度、许可证制度、资格审查制度等,这也是对市场的限制。
二是经济转型。二战以后,日本、韩国、印度和拉美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经历过不同程度的经济转型,目前经济转型的两大模式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激进式”改革和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经济转型国家大多处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时期,这种状况决定了政府的作用不仅如发达国家那样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是更重要地在于积极有效地培育市场,对经济运行施以有力地调控,防止在市场机制还未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时候,出现经济衰退、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因此,在经济转型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远比发达国家严重的公权限制竞争问题。
三是特别考虑。公权机构限制竞争的直接原因可能是基于特别的价值追求或利益考虑,这种特别考虑可以分为正当的和不正当的两种。对竞争的正当限制,往往是公权机构履行职责的结果,例如,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支持形成垄断的知识产权体系;为了促进经济效益,在自然垄断领域对价格、准入等方面进行控制;为了避免经济风险,对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设定严格标准;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必要的“本国优先”原则;为了支持特定产业,在某些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政策。另一方面,公权机构亦会对竞争造成不当限制,这主要是公权滥用的结果,所谓的“权力资本化”或“权贵经济”,都是这类行为的典型。在我国,最常见的表现就是我们一直所批评的“行政垄断”。
由上可知,国家公权介入经济生活具有复杂成因,一方面可能基于对市场的正当调控,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对市场的不当干预。我们所惯称的“行政垄断”,不过是一种特定化了的公权限制竞争行为。
(二)“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
由于“行政垄断”无法完全概括现实中存在的所有公权机构对竞争的限制行为,本文提出“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它更有利于解释其他国家广泛存在的类似于我国的“行政垄断”行为。在将行政垄断的含义与性质特定化之后,也许它属于转型国家的特有现象,但公权限制竞争行为却在所有国家都会存在。例如,美国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对自由竞争所形成的限制,欧共体对成员国国家行为和国有企业的规制,俄罗斯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控制、对权力机构特定行为的控制,以及各国在财政政策上对不同产业、不同主体的差别待遇等,都是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容。
公权限制竞争行为与行政垄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内容与性质上,并由此导致它们在反垄断法的地位也有不同。行政垄断的主体在我国一般认为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就是说,行政垄断是一种特指行政权对市场竞争的限制行为。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不限于行使行政权的主体,而是包括整个国家公权机构,也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可能会对市场竞争造成限制,尤其是立法机关。有可能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机关既包括中央立法机关也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只不过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层级的原因大多不受反垄断法审查,但其对竞争的限制仍属于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范畴。至于司法机关,在很多国家它具有依据反垄断法审理案件的职能,因而各国反垄断法并不直接指向司法机关,但它对竞争的限制仍可能存在,例如对本属违法的垄断行为裁定不违法。
从性质上看,公权限制竞争行为总体上可分为两类:合理的限制行为与不合理的限制行为。总体上说,出于规制经济的需要,公权机构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限制必须贯彻“法定”、“适度”与“绩效”原则[2],超过了法律设定的界限,就会形成对竞争的不合理限制。不合理的限制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宗旨不相符合,有必要接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因此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一直没有排斥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审查,只不过在具体审查上,又会因为行为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与此相比,行政垄断的性质在我国现在已经被特定化为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既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具有双重的违法性。二者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是非常严厉的,不仅明确禁止各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对这些行为没有设置任何豁免规定。
从表现形式看,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也是多样的,既包括国家对特定产业或企业的直接补贴(如货币补贴、补贴性贷款、税收优惠等)或对特定行业(如自然垄断行业)产品价格的直接控制,也包括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或制定强制标准等间接限制的方式[3].甚至从更广意义上说,公权限制竞争行为还包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上述分析可知,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其产生原因也具有复杂性,因此在立法上,就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另一方面,由于公权限制竞争行为在各国的表现和严重程度不同,不同国家对待该行为的态度就存在差别,进而形成了反垄断法上规制该行为的不同模式。
二、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体例
事实上,经济转轨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有规制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或实践,但各国在规制体例和具体内容上差别较大。由于经济发展历程不同,以及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所积累的经验在各国差别较大,公权限制竞争行为是否有必要作为独立的问题在反垄断法中专门规定,转型国家和发达国家选择了不同的立法体例或规制体例。
(一)专门规定的规制体例
在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公权力长期具有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传统。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与我国非常相似,都有过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后期都实行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这种体制改革,主要表现为公权力逐步退出市场领域的过程。但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公权机构对经济生活的渗透在现实中仍较明显,来自公权机构的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也一度普遍存在。因此,为了预防和限制行政权力扭曲市场竞争机制,公权限制竞争行为就有必要作为专门问题突出出来。
正因如此,为了防止保证相关公权机构退出经济领域,俄罗斯在其《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以下简称俄罗斯反垄断法)中专门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俄罗斯反垄断法第四条将“垄断活动”定义为“经济实体或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各市政当局所从事的与反垄断法规相抵触的行动,以及会趋向阻止、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动”。在这里,公权机构与经济实体一并规定,但在其后的“垄断活动”一章中,该法将公权机构的“垄断活动”与经济实体的“垄断活动”分别规定,且有关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容甚至要较经济实体的垄断活动多[4].
从俄罗斯反垄断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看,它不是宣布一般规则,而是规定详细措施。具体范围,既涉及抽象的制定、颁布指令行为,也涉及具体的垄断协议(协同行为),甚至对可能影响竞争的机构设置和权力授予也进行了限制。在具体规制措施上,俄罗斯反垄断法一方面树立了主管机关的绝对权威,赋予了联邦反垄断当局在公权限制竞争行为上的绝对否决权,另一方面也对公权机构及其官员均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除俄罗斯反垄断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有着非常详细规定之外,大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在转型后制定的反垄断法中,一般也都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其中的行政垄断)有所涉及,例如,乌克兰《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1992)和《反垄断委员会法》(1993)、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1990年)、保加利亚《保护竞争法》(1991年)等[5].
(二)一体适用的规制体例
美国和欧共体成员国大多从自由竞争时代过渡到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来自政府的干预在经济生活中表现得很不明显,公权限制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初并没有作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凸现出来,这使得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共体竞争法主要针对的是私人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但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被扩展到了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主体,立法中未加规定并不影响实践中可以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这实际上与这些国家历来重视执法、司法实践或实行判例传统有关。
美国和欧共体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原则和措施,大多从案例中发展出来,总体上遵循一般的竞争原则,即不论行为主体是私人主体还是公权机构,都不能实施与反垄断法规定或精神相违背的行为。与转型国家直接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体例不同,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共体竞争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原则和方法,主要是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术语解释的方式确立的。
1.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人”
美国成文反托拉斯法中,没有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政府机关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为反托拉斯法的规制范围。
《谢尔曼法》开宗明义地禁止“任何人”(Every person)的限制竞争行为,对于“人”的具体范围,《谢尔曼法》的规定比较模糊,但根据最高法院判例,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人”具有极为广泛的含义,除了自然人、合伙、公司、非公司组织及其他被联邦法、州法及外国法所承认的商业实体外,还包括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市政机关和政府官员[6].事实上,从《谢尔曼法》的规定及联邦政府经济调节权的界限看,《谢尔曼法》并没有排除各州政府制定反托拉斯法或管制规则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但是,对于涉及到地方政府因素的限制竞争行为,《谢尔曼法》也没有排除其管辖权。
2.欧共体竞争法中的“企业”
欧共体竞争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动统一欧洲市场的建立,因此,任何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行为都可能被禁止,而不论行为主体是经济实体还是国家机关。从立法上看,欧共体竞争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也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实践中,却通过对“企业”概念的扩大解释,将公权机构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欧共体竞争法中的任何一个限制竞争行为都会涉及到企业,但《欧共体条约》对企业的概念没有规定。实践认为,企业的范围非常广泛,一个实体能否被视为企业,决定性的因素是它在相关的限制竞争活动中能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出现,而不论其是否具有营利动机。这就涉及到国家机构从事经济活动是否可以被视为企业从而受到欧共体竞争法规制的问题。欧洲法院在1991年的Hoefner案[7]中对这一问题予以了肯定回答,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德国联邦劳工局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性质。法院指出:“企业是包括所有的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而不管它们的法律地位和筹资方式……从适用共同体竞争规则的目的出发,一个机关例如从事商业性职业介绍的国家机关可以被视为企业。”
这个判决在欧共体竞争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确立了欧共体竞争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的一般原则,即从事经济活动。如果国家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职权,即公权力,那么其行为可以从欧共体竞争法中得到豁免;相反,如果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视为从事的是企业活动,则可以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因此,《欧共体条约》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上就被扩大了,不仅仅限于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实体,也包括了国家机关。
三、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态度
(一)严格禁止的态度
经济转型国家都存在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市场机制较弱,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因此政府总倾向于认为弱市场无法自发地产生有效的制度,国家应当在制度形成、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动作用。公权机构基于这种理念对市场进行干预,极易导致对市场竞争的不当限制。而且,经济转型要求公权力逐步退出市场领域,但公权长期介入经济生活的传统很难立刻消除,公权机构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在经济转型国家一度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之中,尤其在反垄断法制定之后,这些国家纷纷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了较严厉的处罚措施,立法上基本表现为严格禁止的态度。
在俄罗斯反垄断法中,受到禁止或限制的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形态多样,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公权主体指向抑制竞争的法令和行为,即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各市政当局的法令或采取的行动,若是限制经济实体的自主权、歧视或偏袒特定经济实体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抑制竞争或损害经济实体或公民利益的,应予禁止;二是可能限制竞争的机构设置和权力授予,即禁止出于制造和销售垄断商品目的的机构设置,禁止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抑制竞争的权力授予现有机构,以及不允许将公权与经济实体相结合或授予经济实体;三是公权机构之间达成的任何形式的协议(协同行动),如果导致或可能导致抑制竞争或损害其他经济实体或自然人利益时,将被全部或部分禁止或被宣布为无效;四是国家权力机构与国家行政机构的官员参与企业性活动(如拥有企业、拥有企业股份或在企业中占有职位等)也是不允许的。
除此之外,俄罗斯反垄断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严厉态度更多地表现在规制措施上:首先是赋予了联邦反垄断当局广泛的实质性权力,并保证其处理意见的权威性。在对行政垄断的查处过程中,联邦反垄断当局拥有下达指令权[8]、提供建议权[9]、行政处罚权[10]和获取信息权[11]等各项权力,且在执法过程中,“联邦反垄断当局的处理意见具有强制性”。其次,法律责任的规定在俄罗斯法垄断法中的规定也是非常严厉的,即,公权机构违反反垄断法时,“应当根据反垄断当局的处理意见”,按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实施“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终止或改变契约、废除与法规相抵触的法令、将在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转交给联邦国库”等措施。此外,法律还规定,上述主体一旦“被判处有违反反垄断法规罪时,将被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转贴于
(二)禁止与豁免相结合
既然对竞争价值的减让可能是出于经济和社会需要,反垄断法对公权行为的豁免就是必不可少的,这在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考虑到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一概禁止可能会损害州政府或成员国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共体竞争法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公权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美国的州政府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力,欧共体成员国也都是独立的主权单位,除了联邦法或欧共体法之外,各州或成员国均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当州政府或各成员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为了执行州政府或成员国的政策或法律时,该行为就可能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得到豁免。
1.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州行为规则”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谢尔曼法》并不排除对各州政府行为的管辖权,但它主要还是反对各种由私人主体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就反垄断法上的政府行为而言,因为各州都有调控经济的自由,如果州政府认为按照州法律规定,允许某些私人主体达成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本州公民福利的话,则很可能会颁布政策或提供允诺允许这种抵触联邦法律的行为存在。对此,美国反托拉斯法一般予以承认。因此在实践中,如果私人主体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是基于州政府法规或管理行为而从事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州行为”而得到反托拉斯法的豁免。这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上被称为“州行为规则”(state action doctrine)。
“州行为规则”最早出现于1943年的Parker案[12],根据该规则,那些可归之于“州本身的行为”(state itself),可获得反托拉斯的豁免。在此后的30年,“州行为规则”在多个案件中得到适用,其具体内容也不断得以拓展。有时,法院并不考虑待判决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为州立法机关所预料或是否真正为完成州政府目标所必须,另一些法院则将“州行为规则”扩展到了准政府实体,包括那些由市场主体组成的与州政府只有肤浅联系的实体[13].适用条件的过于宽泛使得这一理论遭受了人们的批评,所以在1975年的Goldfarb案[14]中,法院对Parker案所确立的规则进行了限制性解读,认为各州机构协办的价格固定必须接受《谢尔曼法》的审查。
1980年的Midcal案[15]中,最高法院进一步限制了“州行为规则”的适用条件,认为该规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两项标准:首先,受争议的限制竞争行为必须是“被清晰地表达和肯定地表示为州政府政策”;其次,该政策必须是被州政府自身“积极地监督”。“明确表达”与“积极监管”的双重要求,在1992年的Ticor案[16]中,进一步得以明确。
2.欧共体竞争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在前述的Hoefner案,欧洲法院确立了公权行为豁免的一般原则,即从行为性质而非主体性质的角度进行认定,判断一个公权行为是否应得到竞争法的豁免,要看其属于国家行为还是经济活动。国家机关通常是被视为实施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其活动一般被认为是政府管理行为而非企业行为。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国家机关时而行使公权职能,时而行使商业职能的情形。本案中,欧洲法院将确认“企业”的标准直接同实体的经济活动挂钩,而不问实体的法律地位及其资金来源,使得政府机构所实施的经济行为同样纳入欧共体竞争法管辖范围。这就确立了欧共体竞争法适用于公权主体的一般标准:判断是否应受竞争法规制,不能单纯看某一主体的惯常属性或资金来源,而要以个案中行为功能的经济性作为认定依据,也即坚持行为性质认定上的“无因性”。
除公权机构从事经济活动之外,欧共体竞争法实施中还需要面临一个更为广泛的问题,即成员国政府对国内企业的扶持或援助行为。为此,《欧共体条约》对这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也有不少涉及豁免的内容:
第一,对成员国扶持国有企业行为的有限豁免。有关国有企业的内容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第86条,该条第1款首先对国有企业确立了“一般竞争规则”,即“成员国不得对国有企业以及国家给予特权或专有权的企业制定或强行维持违反条约,特别是违反条约第12条、第81条至第89条的任何措施”。但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对于可带来普遍经济利益的服务企业或者具有财政垄断性质的企业,如果适用共同体条约的规定,特别是适用竞争规则,能够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妨碍它们完成被委托的特殊任务时,可以不适用这些规定。但是,不得由此影响共同体内贸易的发展,违同体的利益。”这也就是说,在一个企业被委托承担“具有普遍经济利益的服务”时,只要不违同体利益,就可以得到条约的豁免[17].
第二,承认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的国家援助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欧共体原则上不允许成员国通过对某些企业或生产部门的财政援助来扭曲共同体市场的有效竞争,但在特定时候,国家对企业予以援助,可以提高企业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国家援助在《欧共体条约》中被分为两种,一是对竞争有损害从而被禁止的国家援助,体现在条约第87条第1款之中[18];二是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的国家援助类型,体现在条约第87条第3款之中。具体来说,《欧共体条约》所允许的国家援助行为主要包括:为推动生活水平特别低的地区,或就业严重不足地区的经济发展而提供的国家援助;为推动具有欧共体整理利益的重要规划或为消除成员国经济生活中的严重混乱而提供的国家援助;为推动某些经济部门或经济区域的发展而提供的国家援助;等等[19].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
(一)我国规制模式的总体特点
在我国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行政垄断有无必要专门规定,一度存在较大争议,草案中有关行政垄断的内容也几经跌宕。就连“行政垄断”概念,也曾遭受有些学者的反对,例如有意见认为,无论从逻辑还是实践方面看,区分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很难截然分开,以合法与非法加以区分极为牵强,“行政性”垄断不能排除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二是行政垄断并非中国特色,其他国家同样存在,但并没有这样的概念,而且从发展趋势看,反垄断法毫无例外地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而不论其主体如何;三是从主体角度划分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只有在不同主体的行为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时才有意义,而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和国家垄断的划分并无客观的方法论依据,对于各种垄断行为,在调整方法在各种主体应当一视同仁。[20]
上述观点实际上与本文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解是一致的,行政垄断的含义一旦被特定化了,就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所有公权主体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尤其不能解释相关主体出于合理性考虑而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必要限制。从主体角度将垄断行为分为公权限制竞争行为和私主体限制竞争行为,意味着反垄断法对这两类行为的规制模式是存在区别的。而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实际上与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没有实质性区别。
总体上看,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模式有两个特点:第一,限于“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反垄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据此,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公权限制竞争行为,实际上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规定。这里的滥用,既可能是对有关法律具体规定的违反,也可能是对法律目的、精神或原则的违反;既可能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方式表现出来。这在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的具体规定中已有充分体现。第二,采取一概禁止的基本态度。既然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当然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禁止。问题是,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是否意味着这些主体的行为当然地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或者豁免情形?此外,“行政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都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起?行政主体基于合理目的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地位如何?从我国《反垄断法》的现有规定看,这些问题是难以找到答案的。要想对这些问题进行准确回答,就必须跳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框架,从更广意义上的“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对我国规制模式的简要评价
在我国,行政垄断被特指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但事实上,任何公权的滥用都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限制,“行政垄断”的概念无法包含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美国,所谓的“州政府行为”并不仅仅限于行政机构这样狭窄的范围,只要是影响到市场竞争的政府行为,无论是州政府官员、机构、市政当局,还是律师协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实施的行为,还是地方立法部门的法令、司法部门的决定或行政机构的规制措施,只要其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都可能会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司法审查,并按照“州行为规则”决定是否豁免。在欧共体,受到委员会审查的成员国扶持国有企业行为或国家援助行为,也绝不限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或特定行为,而是包括了成员国一切公权机关的行为。因此,“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提法,更接近这些国家的执法或司法实践。从客观需要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危害,也不逊色于行政机关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为了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反垄断法的执法实效,也有必要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在我国,“行政垄断”一词已被广泛使用,并具有特定含义。《反垄断法》中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将范围限于“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目前是不受反垄断法审查的。立法上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除了考虑到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特殊性之外,主要还是因为行政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更具有普遍性与危害性,因而也就更有规制的必要。而且,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对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审查,在我国目前还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规定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无论如何,其他公权机构对竞争的限制都是可能存在的。尤其在理论上,研究行政垄断不应局限于行政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而应着眼于公权限制竞争的所有形式。
行政垄断与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行政垄断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有时还包括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共组织,而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不过,司法机关由于其对经济的干预方式比较特殊,同时也必须依反垄断法审判案件,一般反垄断法并不直接指向司法机关,但立法机关对竞争的限制是必然包括在公权限制竞争行为中的。
当然,强调将所有国家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围,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都一概禁止。从美国和欧共体实践看,虽然反对垄断、促进竞争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但国家的对自由竞争的一定限制也可能存在合理的理由,因此,对某些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由于行政垄断已被特定化为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自然被规定为违法行为,表现在我国反垄断法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就没有设置任何豁免情形。
承认“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存在,就意味着必须要区分行为主体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豁免原则。如前所述,司法机关由于其性质特殊,一般不受反垄断法审查,也即整体上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21],因此,反垄断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主要适用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类主体。
立法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中央立法机关行为和地方立法机关行为。中央立法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由于受到法制层级的影响,一般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或者能够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反垄断法对中央立法机关的豁免,主要表现为中央立法机关可以颁布某些法律使得某些行业直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例如,美国国会明确颁布Mc Carran-Ferguson Act排除了保险业,颁布Federal Aviation Act排除了航空业,颁布Reed-Bulwinkle Act排除了地面运输业等行业的反托拉斯法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7条对成员国国家援助的规定,也可以视为对中央立法机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我国也有相关规定,例如《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这事实上是通过立法赋予邮政企业在邮政市场上的独占权,是立法机关对市场竞争的一种限制,但是由于《邮政法》同《反垄断法》具有相同的效力等级,不能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
至于地方立法机关,其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在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在即使规定了豁免的国家,往往也附有其他条件限制,如美国“州行为规则”中的“明确表达”与“积极监管”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州行为在美国获得反托拉斯法豁免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宪法规定的双重体制下,州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实体,只有国会才能够依照宪法削减其权力”[22],这就使得“州行为规则”一定程度上带有“主权豁免”的色彩。在非联邦制国家,地方权力机关的行为就不能依此主张反垄断法的豁免,因此,反垄断法对地方权力机关的审查在大多国家应当可以被肯定的。
行政机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中央政府的限制行为和地方政府的限制行为。总体上,反垄断法对中央政府的豁免并不是普遍的实践,一般仅指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但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行使的职权都是带有全局性的,其法律规范性文件或作出行政决定,即使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也应当被认为是国家行为,或者属于某些学者所称的合法的国家垄断[23].具体模式上,可以将其规定为适用除外或设置豁免规定。当然,这里的适用除外或豁免,仅限于代表政府的总统或总理和作为整体的政府本身,而不包括政府内的部委等下级机关。至于地方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各国都是严格受到反垄断法审查的,虽然在满足某些严格条件下也可能得到反垄断法豁免,但豁免并非普遍实践。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的。(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1]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2]经济法上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行为都必须贯彻“法定”、“适度”与“绩效”原则,具体论述可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342页。
[3]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竞争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国家管制之中。管制的形式多种多样,斯蒂格勒认为主要有四种:一是直接的货币补贴,如政府对一定产业的直接补贴和提供补贴性的贷款;二是新进入的控制或准入管制,包括管制当局对企业进入特定行业的限制,如设立银行必须经过审批等特别程序、民用航空委员会对开通新航线的批准;三是对产业辅助品生产的鼓励及替代品生产的压抑,例如建筑工会反对生产节约劳动的材料;四是控制价格,从而获得高于竞争时的报酬率。具体内容可参见[美]G.J.斯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12-215页。
[4]有关经济实体垄断活动的规定体现在俄罗斯反垄断法第五条和第六条之中,有关公权机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之中。
[5]具体内容可参见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7页。
[6]America Bar Association, Antitrust Federalism: The Role of State Law, Monograph No. 15, 1988, p. 71.
[7] Case C - 41/90 (1991), ECR I - 1979. 转引自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8]在需要废除或修改已通过的违法的指令、制止违法行为、撤销或更改已经签订但与反垄断法规相抵触的契约时,反垄断当局可以对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各市政当局下达有约束力的指令。
[9]反垄断当局可以向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各市政当局提供下列建议:采用或取消专利权,修改顾客收费表,采用或取消配额,分配税收减免、优惠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政府支持。
[10]反垄断当局可以对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各市政当局的官员违反反垄断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各市政当局(它们的官员)有义务根据联邦反垄断当局或其地方代表机构的要求,提供可能对联邦反垄断当局或其地方代表机构开展其合法活动所必需的真实文件、书面或口头证明以及其他信息。
[12]Parker, Director of Agriculture, et al. v. Brown, 317 U.S. 341 (1943)。
[13]Steven Semeraro: Demystifying Antitrust State Action Doctrine,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Public Policy, Fall, 2000. p. 211.
[14]Goldfarb et ux. v. Virginia State Bar et al, 421 U. S. 773 (1975)。
[15]California Retail Liquor Dealers Association v.Midcal Aluminum, Inc., et al, 445 U.S. 97 (1980)。
[16]F.T.C. v. Ticor Title Insurance Co., 504 U. S. 621 (1992)。
[17]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实践中,依据《欧共体条约》第86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豁免的案例还没有出现,因为要证明扶持行为对共同体内贸易的损害不得大到影响共同体贸易的程度是非常困难的,这使得人们对该款规定的现实意义产生怀疑。
[18]《欧共体条约》第87条第1款规定:“除与本条约相反的规定外,国家给予或者利用国家财源给予的援助,不论方式如何,凡优待某些企业或某些生产部门,以致破坏竞争或者对竞争产生威胁,从而对成员国间的贸易有不利影响时,得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
[19]具体内容可参见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20]参见史际春:《关于中国反垄断法概念和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60页。
[21]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与“豁免”的含义存在区别:“适用除外”即不适用反垄断法,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豁免”则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结果,是经过利益衡量之后,对某一本来应受反垄断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网开一面”,从而不宣布其违法。
论文摘要: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研究是商业地理学的核心。文章从商业活动载体和主体两方面深入分析国外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研究的历程,回顾国内城市商业结构研究的进程,并进一步指出研究的薄弱之处与发展方向。
论文关键词:城市商业空间结构商业活动载体商业活动主体
1引言
城市商业随城市的建立而出现,是城市的主要职能。城市商业空间结构是由商业活动载体和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载体即商业中心,是商业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主体即消费者和商业企业经营者,是城市商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但由于一般均假设商业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故只重视消费者研究。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研究一直以来是国内外城市商业地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其研究历史已有几百年,理论、方法和研究成果也比较成熟。其研究领域广泛,主要集中于城市地域范围内各商业活动载体——商业中心的空间形态、等级体系、布局规律,以及商业活动主体——消费者空间行为、消费者空间分布状况。城市商业空间结构包括城市内部与城市体系空间结构,文章特指城市内部商业空间结构。
2国外研究理论和方法概述
地理大发现之后,世界各国商贸往来加强,各国各地物产资源、集散中心、交易市场的简单描述日益增多,给商业空间结构的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随着计量地理、行为地理、时间地理、运筹学等一系列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引入,国外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研究真正科学化,研究水平不断提升,逐渐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作者将从商业活动载体和主体两个方面综述国外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研究进展。
2.1城市商业载体的空间结构研究
商业中心作为商业活动的载体,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早期的研究注重从商品供给的角度考察商业中心在城市中的位置、商业中心的等级体系和不同商业职能的空间布局规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3种研究成果。
2.1,1地租理论。杜能提出位置级差地租理论最早解释了商业中心布局于城市中心的原因。1961年,格苇斯(Getis)揭示了总零售量随离开地价最高的城市中心地带的距离增加而减少的规律,证实了土地地租变动及其与商业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的规律。20世纪60年代,加纳研究了商业中心的内部结构,在投标地租曲线上建立了不同商业中心的简明空间。1970年,司格特(P.Scott)用图表表示出租金梯度与商店类型的关系,认为通过分析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和城市内部经济活动的生态位,可以确定商业中心的区位。
2,1,2基于中心地理论的研究。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泰勒(Chifstaller,1933)提出的中心地理论是现代商业空间理论的基础,为商业空间结构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德国经济学家廖士(Losch,1940)在其《区位经济学》中提出“经济地景模型”,创立了服从最大限度利润、以市场为中心的区位论和作为市场体系的经济景观,对城市市场经济区进行系统的研究,深化了中心地理论,构造了边界的无差别线模型。后来,墨苏(R.E.Murphy)和万斯(J.E.Vance)以建筑物高度及其商业职能为依据,界定了中央商业区的地域范围。
2,1.3空间分析学派。二战后,地理学界掀起了“数量革命”,复杂的计量方法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运用数学模型分析城市内部空间成为可能,空间分析学派随之产生发展。20世纪50年代末,贝利和加里森首次引入统计学中的回归方法,得出P=ABn。为中心地职能的设施数,P为中心地的人口数。参数A和B用回归的方法取得,当=I时的P值是门槛人口数。1965年,美国学者贝里(Berry)对芝加哥大都市区商业形态区位分布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都市区商业问结构模型”。1981年,英国学者波特(Potter)引入多变量功能方程(multivariatefunctionalordination),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图表,分析商业区功能性质、区位、易达性、形态、发展规模及其与社会经济的密切关系一。
空间分析学派通过大量假设来简化问题,研究方法上由定性描述转为定量数据处理,借鉴统计学、数学分析及数量地理方法解释问题,促进了商业空间结构研究方法科学化。但过分追求技术、逻辑理论系统完美和空间分析的抽象化,使他们的研究脱离了实际的城市商业空间结构。
2.2城市商业主体空间分析
2.2.1消费者行为空间分析。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学者们逐渐认识到空间学派将人地关系物化、忽视人的作用不切合实际,发现消费者行为对商业空间结构有重要影响。相关研究也开始注重从消费者行为方式和社会经济属性的角度来理解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强调消费者行为差异对商业空间结构的影响。
贝里和盖瑞逊(1958年)第一次将消费者行为纳入理论架构,首次对消费者前往最近的商业中心购物的假设提出挑战。美国的学者赖斯顿(Rushton)最先从消费者行为观点去研究城市商业空间结构问题,提出行为一空间模型,认为任何一级的中心地的消费者行为均有多样性。1970年,道斯(Dows)提出商业设施认知结构的程序,从商业设施潜在顾客的角度出发来判断大量的有关属性、看法、倾向性、评估变量等因素的重要性;1972年,大卫(Davis)提出了“购物中心层次性系统发展模型”,将消费者行为及其社会经济属性纳入购物中心的层次结构的形成和变化中;1982年,英国学者波特(Potter)完全从消费者的知觉和行为的角度来探讨零售区位的分布问题,提出信息场与利用场的区别。
2.2.2消费者空间结构研究——商圈分析。商圈是指特定商业中心吸引顾客的地理区域,也称商势圈,侧重从商业需求的角度考察消费者空间分布状况。1929年,美国学者威廉·莱利(WilliamJ.Reilly)首先创立了商圈测定法则——莱利法则,即:两个商业供给地,对于中间一个消费地消费者的吸引力与两个供给地人口成正比,与两个供给地距离平方成反比。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探讨消费者空间分布法则的研究,派生出康帕斯法则、阿普波姆法则、加萨法则。
随着汽车普及,实际距离已不再有很强影响力,莱利法则及其派生法则在商业网点布置中常与现实不符。美国学者哈夫考虑了更多因素,构建如下的数学模型
式中:P,为居住在i地区的消费者选择商店聚集区购物的概率,S,为商店聚集区面积,,为从i地区到商店集聚区所需时间,为消费者从居住区到商店聚集区路程中购物障碍要素指标。
哈佛商学院(20世纪80年代)在实践中创立了饱和理论,通过计算零售商业市场饱和系数测定特定商圈内某类商品销售的饱和程度。一般来说,位于饱和程度低地区的商店,其成功的概率必然高于高度饱和地区。零售商业市场饱和系数(IRS)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IRS为某地区某类商品零售饱和系数,C为某地区购买某类商品的潜在顾客人数,RE为某地区每一顾客用于购买某类商品的费用支出,RF为某地区经营同类商品商店的营业面积总数。
上述各种模型对于有效选择商店地址,研究商店顾客来源与分布特征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应用简单明了、省时省力。但是,影响消费者空间分布的因素众多,除模型中已经考虑的人口、距离等因素外,还受商店本身的竞争实力、所处商业中心的繁华程度、交通流量、竞争商店的位置、所在地城市规划等因素影响。新设商店要做出正确决策,在进行定量分析的同时,还必须与商圈实地调查结合起来,进行定性分析。
3国内研究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研究逐渐兴起,主流是中心地理论的实证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杨吾扬教授把中心地理论引入商业空间结构研究中。以北京市为例,把城市商业网点分成3级序列:市级、区级、街区级,用克里斯塔勒中心地理论分析了北京商业服务业空间结构现状,用范力农定理求“铜心”,成功地对中心地理论进行了试验性研究。高松凡论述了北京城市场的历史发展变迁,从历史地理学视角,运用中心地理论分析了自元大都以来历代北京城市场空间结构特点、演变过程及影响因素。
宁越敏教授实地调查了上海市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首次建立了界定商业中心的一套指标。他选取了商业中心内商店数、商业中心的职能数等5个指标,对上海市61个商业中心进行了聚类分析,划分为3个级别5种类型,分析了影响上海市商业中心区位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吴郁文、谢彬等在研究广州市城区零售商业企业区位布局时应用了这种方法,增加大型综合商场、大饭店、宾馆职能单位数占商业中心职能单位总数的百分比这一指标,用6个指标对广州市30个商业中心类型及等级体系进行聚类分析。
20世纪90年代初,安成谋以兰州市为例,构建消费者购物模式:位于某一特定地区的一个商业中心,销售范围与消费者总开支成正比,与该商业中心规模成正比,与消费者花在购物途中的时间成反比,与这一中心与其他中心的竞争成反比。他划分兰州市3级商业中心区位格局,引入加权平均模型和希尔伯脱模式,分析兰州各市级商业中心的区位优势度,据此评价商业中心发展潜力。
暖等以商业行业为切入点,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因子生态分析技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研究昆明市商业地域结构现状、存在问题,提出今后调整方向_1。阎小培、许学强等以广州市为例分别对其商业中心的区位格局及发展趋势、中心商业区进行了分析。仵宗卿开始深入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的内部,探讨其形成机制和发展演变历程。
4国内研究评析
4.1消费者行为定量研究相对薄弱
整体上,国内学者对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的研究,长期以来停留在以中心地理论为基础,分析商业网点的规模等级与空间分布。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品流通自上而下调拨,加上基础数据库缺失,导致关于消费者行为空间分析的大部分研究只是局限于定性描述层面上,定量分析较少,制约了国内对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研究的深入。目前,我国商业的宏观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内“买方市场”的出现使得传统业态的商业企业经营步履维艰,而加入WTO后外国资本大量涌人中国,必将对零售业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必然要求研究视角与指导思想作相应调整。
4.2新方法新手段的应用较少
从发表的论文看:朱枫,宋小冬,马才学等人分析了商业地理定位的构成要素,论述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商业选址的技术路线。但总体上国内研究与新方法新手段的结合较少,GIS,GPS,RS等技术引入不足,缺乏对城市商业空间结构的科学模拟。
在研究方法上以静态均衡分析为主。国外相关研究为了构筑模型的需要,简化商业布局影响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视角。事实上,商业受众多因素交叉影响。随着商业的进一步复杂化,静态均衡分析将显得越来越不合理。我们必须注重从动态、综合的角度去看问题,更好地把握商业布局众多影响因素的相互作用,了解商业空间结构规律。
4.3新型商业业态的影响提出了新课题
随着个性化、柔性化、多样化消费理念的渗透,厂商在迎合消费者喜好的驱动力之下,生产方式已由批量生产、内部资源整合、单独的市场竞争逐渐转向定制化生产、外部资源整合、供应链协同式竞争。这一系列的转变已促成流通企业质的转变。商业业态大致遵循着百货商店一杂货店一超市一巨型超市一便利店一专卖店一购物中心一仓储式商场一电子商业的轨迹演进,间接影响着我国城市商业的空间结构。
20世纪60年代,ShoppingMall随着轿车的普及率先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70年代,ShoppingMall逐渐被引入亚洲的日本、新加坡、台湾等发达地区。近年来在上海、北京、深圳迅速崛起,迫切需求专业知识指导国内商业地产投资机构和商铺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址经营决策,促进商业地产知识的普及。
近年新兴的虚拟商厦与电子商业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通过电子网络方式进行商品交换与行政作业全过程。因为它第一次实现了无店铺经营,造就了三维的空间市场(marketspace),企业可以突破地理位置的局限,摆脱空间距离的束缚,直接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真正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与零库存,因而虚拟商厦与电子商业对城市的商业空间结构的影响将是深远而复杂的。这被视为商业业态的又一次革命。研究网络虚拟购物对传统的商业空间结构的影响机制、发展过程、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将有重大意义。
4.4商业分布离心化研究有待加深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都市人开始有条件逃离城市的拥挤、喧哗与繁杂。近年来,我国部分大城市已出现人口郊区化现象,一些工厂、商业企业也开始向郊区迁移发展,尤其是占地面积较大的批发商业。某些大城市郊区尤其是近郊区商业销售额总量、销售额增长速度均有超过市区同类指标的趋势;商业数量、从业人员、营业额等比重在郊区有增加趋势,在市区有减少趋势;同时市中心的商业区并没有衰落,这种情况有别于郊区化,我们称之为离心化。但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很少。城市商业离心化的程度及趋向、与国外对比、发展中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