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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现状;问题;对策

1 融资租赁的概述

(一) 融资租赁的内涵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按照租赁资产对象的不同,租赁可以分为不动产租赁(包括土地租赁、建筑物租赁)和动产租赁(包括各种设备租赁)等。按照租赁资产投资的来源不同,可分为直接租赁、售后租回、杠杆租赁、转租赁等。

(三)融资租赁的功能

双向逆市场发展功能主要指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时,充分起到融资作用;在经济比较萧条的时期,起着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的促销功能。

规避功能即可以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打破国家的金融管制,将“贷款”改为“融资租赁”,避免他国对直接融资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成为促进国家资本输出的重要方式。

2 我国融资租赁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会计制度不健全且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现存的相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法律关系的调整的法规内容过于笼统,不太适应市场经济和当前发展的需要,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这样的现状严重妨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我国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晚于西方国家,真正适合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立法相对滞后。

(二)缺乏明确的、优惠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自身独特的优势在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背景下,通过融资租赁发展之初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体现出来的。西方国家有一个更系统的租赁税收制度,比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有以下两种形式租赁:一种是10%的投资税收抵免;二是加速折旧的扣除。中国在近年来为乐鼓励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围绕调税主要是销售税,它并不能反映以上两个优惠。

(三)融资租赁监管不到位

中国现阶段的各类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覆盖大部分省、自治区与几十个行业,但至今没有像行业自律组织这样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这必然会出现各自为政、盲目发展的现象,行业也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和计划发展,融资租赁之间的信息难以及时交流。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没有统一的国家部门管理,也因此阻碍了融资租赁的发展。

(四)融资租赁观念落伍、人才匮乏

融资租赁的发展只有30多年的历史,但其中员工培训制度问题仍然凸显,工作人员还没有与国际的标准接轨,其主要表现在:首先,缺乏高层次的决策能力。其次,缺乏高级管理人员。最后,缺乏业务系统的专家。这些问题都会严重阻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五)缺乏与业务相匹配的资金来源

依照目前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靠短期资金,即少量信托、委托存款和银行贷款来筹备资金。虽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股票融资等长期筹资方式筹资,但我国没有实质具体法律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融资的租赁公司寥寥无几。目前我国能想到的融资租赁资金来源都集中于短期的,而融资租赁属于中长期融资方式,这种结构性矛盾严重阻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3 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提供税收优惠

政府应尽快编制并通过一个统一、权威的《金融租赁法》,综合市场准入条件,早日出善的《融资租赁法》,以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出台优惠政策,提高政府支持率。具体有以下方式: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实施加速折旧制度,鼓励企业升级;建立投资税收抵免制度,鼓励企业投资设备租赁以及向新产品转移;采用费用减少的方式来减少承租人的成本。二是财政援助。政府将帮助该公司租赁,可以向租赁公司发放津贴,承租人的租金也应得到一定的减免。三是贷款政策的斜率。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将给予资金,优惠利率,促使一些高层次的管理。

(二)理顺监管秩序适度监管

融资租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还需要进行精确控制,但监管程度一定要适中,不宜过紧,避免各方的积极参与收到打击,抑制它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内容包括:第一,市场准入。包括设立审批和最低注册资本金。此外,设立审批也是为了便于税务征管。第二,风险控制。主要是控制资产负债和兼营他业的比例。

(三)政府应对融资租赁进行准确定位

国外如美国、英国、法国等这样的发达国家,他们为了扶持本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都是在政府提供相关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例如:美国所采取的税收鼓励措施有两种形式即:10%的投资税收减免和加速折旧。

(四)重视和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首先,对高层决策的人才培训。政策制定者需要对国内和国际的金融市场形势以及融资租赁的市场有着足够的认知和了解,同时熟悉金融租赁,以便及时准确的做出正确决策。其次,要开发管理人才。我们必须通过集中培训货留学等途径,通过这些途径提高中国租赁业的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从而满足融资租赁业的需求。最后,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技术人才租赁行业应该有竞争意识和积极的态度;应该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应该有分析市场、应对市场的能力等,这些品质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通过全方位的培养和适当的锻炼才能获得的,所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迫在眉睫。

(五)拓宽自身融资渠道,扩充资金来源

改善租赁公司的财务状况窄渠道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允许其吸收超过1年定期存款和各类长期发展基金,专项基金等。第二,政府可能会考虑让一些有实力、有信誉、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租赁公司不再单一的方法筹集资金,而是通过资本市场,采用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方式来筹集。

参考文献

[1]秦亚丽.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J].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8

[2]黄秀清.现代租赁经济[M].北京:中华工商联出版社, 2000

[3]倪仕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资金瓶颈问题及对策浅析[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10(9)

第2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119-02

1引言

上海自由贸易区,是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并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根据自贸区改革方案,离岸业务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而如何构建和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政策也成了舆论的焦点。

2离岸金融市场的历史及发展

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律法规管制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离岸金融业务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了避免国内对资金融通及银行发展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他货币的存放款业务。20世纪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业务迅速增长。到了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进来。而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惠也是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目前全球六十多个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分为三类:以伦敦和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以纽约、东京、新加坡为代表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以及以巴哈马、开曼群岛为代表的避税天堂型离岸金融中心,具体特点分析如下:

全球离岸金融市场运作和监管模式分类(见下表):

监管模式1典型市场1特点内外混合型

离岸金融中心1伦敦、中国香港1不设单独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并账运行,资金出入无限制,居民和非居民平等内外分离型1纽约、东京、

新加坡1离岸账户只能在专门账户(IBF,JOM)中进行,离岸交易和在岸交易严格分开避税港型1巴哈马、开曼群岛1税负低,基本无管制资料来源:农业战略规划部。

从市场结构和经济体制等方面来看,上海自贸区发展离岸金融应比较适合采用类似于东京和新加坡的内外分离型,这两个国家的共同特点是:离岸金融市场并不以资本项目的开放为前提,却能促进本货币资本项目的开放。

3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

按照国际上的惯例,自由贸易园区一般都采用具有竞争力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通行的做法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实施比区域外更低的税率;第二种是在重点领域上实行更加优惠的税率。上海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仍在探索阶段,目前上海自贸区关于税收的政策主要为“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将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的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出资比例或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提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要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再次,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很多国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发展全球离岸业务,促进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但是,这样的税收立法在我国基本上属于空白,如何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或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离岸税收管理的实践,探索出我国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税源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模式,将会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4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推测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形成了多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种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等。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名目不同但功能类似重复,审批复杂,而且税收优惠政策种类繁杂。而上海自贸区的试点范围是上海综合保税区,作为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性规划方案,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方向应该是更开放的综合保税区,其核心的政策是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和监管模式。在自贸区试点还是要争取更多优惠。关于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亮点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未得到实施

此前,上海曾提出在自贸区内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的低税率优惠,媒体参照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认为上海自贸区最大可能是给予对符合自贸区鼓励类产业投资目录的企业15%的税率优惠。但是由于上海自贸区不同于深圳前海合作区,因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是为了在改革、发展和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多的是制度创新,而所得税优惠本身是比较特殊的优惠政策,并不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意义。最终国务院正式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没有15%税率优惠和个人免税店政策,这是因为自贸区建设的目标并不是传统的由优惠和特殊政策构成的“政策洼地”,而是一种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

4.2最大政策亮点是分期缴纳所得税

分期缴纳所得税政策,包括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和资产评估增值分期缴纳所得税,是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体系的最大亮点。国务院公布的方案明确指出:“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这个政策对企业来说,之前一年内要缴清的税款现在可以分5年交,现金流压力骤减,同时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这相当于获得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这一政策必将吸引内外资企业入驻自贸区,同时也将减轻已在自贸区开展业务的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此项政策对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诱惑力更大。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受惠方是个人,这将是自贸区吸引创业者的重大措施。

4.3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更加开放

借鉴国际上对自由贸易区实行免予常规海关监管的理念,上海自贸区会争取形成更为开放的税收政策体系。包括:在与贸易自由化相关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资金、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企业各类优惠政策;对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或其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完善并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范围等。同时,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中也提出:“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将促进上海自贸区成为上海发展总部经济、港口经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的最好平台。

5结论

综上所述,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将得益于目前上海自贸区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优惠政策在自贸区的逐步制定和落实,港口、航运、机场、商贸等行业的配套发展都将直接使企业受益。同时离岸金融的创新或将推动大量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展相关业务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量化宽松环境下的金融政策及市场新走向[Z].华创证券,2010-11-09.

第3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 优势 困惑 完善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当今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方式后,得到了相当的发展,但发展速度总体较慢,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正在执行促进投资,扩大内需的经济发展政策,而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普遍存在资金匮乏和购买能力不足的问题,融资租赁因其特殊的优势,具有以融物代替融资,缓解债务负担,优化财务结构和推动技术进步等多项功能,可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难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复杂的经济环境条件下,融资租赁不但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实际的困惑和挑战。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通俗的说,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主要是“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的过程,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缓解资金短缺瓶颈的制约。

二、融资租赁的优势

与银行借款,证券融资,分期付款等方式相比,总结融资租赁的优势如下:

1、设备自主选择性强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性能及供货厂商,除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设备外,出租人也可以凭借相关领域的专业优势,向承租人推荐厂商和设备。

2、租金支付方式灵活

目前的银行贷款一般是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承租方的生产性质、资金状况、经营形式、销售季节性等情况,作出灵活的还款安排,和承租方协商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不拘泥于定期、定额的支付租金方式,也可以采用年付、半年付、季付或月付方式,大大减轻了一次性付款的资金压力,而企业运营几乎不受影响,极大地支持了企业经济的发展。

3、租赁方式多样性的优势

融资租赁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租赁,厂商租赁,转租、回租和杠杆租赁。直接租赁即简单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交易,既有融资的性质,又有贸易的形式;随着业务的发展,简单融资已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因此围绕简单融资又衍生了几种特殊交易方式,厂商租赁即出卖人和出租人合二为一,目的是供应商促进产品销售,属于商业信用销售;转租赁是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的资产再转租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转租环节合二为一,又称为转租人,目的是为出租人融资;回租即售后回购,即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其目的是为承租人盘活了现有的长期资产,融通和加速资金再循环,相当于抵押借款方式;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适用于价值高,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讯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设备等,是融资租赁结合银行抵押贷款的一种租赁方式,目的是为出租人融资。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资金运营情况以及供应方(即出卖方)、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的资质及经营情况权衡比较,灵活选择最适合的租赁方式,满足本企业的融资需求。

4、完全融资优势

银行信贷是一种不完全融资,首先对企业资信状况要求甚高,其次为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会要求企业向银行提供资产抵押,并且取得的贷款会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实行较低的折扣率。而融资租赁属于全额融资,企业不但可最高按租赁物全额价值进行融资,甚至包括租赁物的采购、进口、运输、保险、安装等相关环节的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扩大了资金来源总额,突破现有资金预算规模的限制;而且租赁业务的期限一般为3-10年,企业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用较少资金启动大项目;另外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可以有效利用存量资产,释放现金流,在不影响对资产的继续使用下,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有利于企业更新和产业升级。

5、表外融资优势

融资租赁业务获得的资金记入企业的长期应付款,减少了企业长期借款,盘活了固定资产,这样可优化企业报表,不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使企业资产具有更高的抵押率,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另外租赁所得资金不指定资金用途,可视为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流动资金、转增资本等。

6、手续灵活简便快捷的优势

相对于银行贷款的手续繁,时间长,环节多的状况,承租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销售季节性等特点,和融资租赁公司协商达成租赁协议,灵活安排还款,手续简洁,应变能力强,针对性强,时效性强,操作性强,更适合企业的经营规律和融资需求的特点。

7、节税效益的优势

目前,国家为鼓励投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革,促进产品结构调整,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政策改善财务状况、实现经营目标的同时,再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可使企业获得更大的节税效益。如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出售原有的资产取得资金进行再投资时,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获得节税效果。还有,由于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融资行为,其出售资产的收益不能作为当期损益予以确认,应在未来租赁期内递延确认,这就降低了当期的所得税计税基础,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另一方面,如果资产转让形成损失时,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应将此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了抵税效应。

8、管理服务优势

融资租赁不是简单的租赁方式,而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产业。通过融资租赁,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引导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资本运作定方面的综合服务,以提高承租企业的经营效益,同时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风险。

三、融资租赁现阶段面临的困惑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全额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新税制显然会极大地刺激企业加大设备投入或更新,但由于新税制中并未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业,亦缺少相关配套措施,这对融资租赁业是机遇更是挑战。

1、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组成,租赁标的物的付款人是出租方,所以供应方将发票开给出租方,而承租方最终承担了17%的增值税款,却不能享受新税制带来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税收收益,这样大大加大了承租方的租赁成本,也相应减弱了融资租赁的竞争优势。

2、如果把租赁物采购的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使承租人享受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出租人会担心租赁物的物权丧失,虽然发票并非如是物权的凭证,但由于我国的资产登记制度并不完善,也无法排除租赁物物权丢失的风险。

3、根据财税【2003】16号文所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现银监会、商务部批准同样适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毛利)为营业额。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514号文)的规定,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无论融资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资产,可以结合新税制要求,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条件进行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选择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融资租赁公司,从而享受新税制下购入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

第4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作用;现状;问题;对策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有时谈到融资租赁和一些传统的租赁形式如经营租赁,我们经常会将其相混淆混淆。事实上,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在本质上是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中是以承租方占用资金的时间为基础,根据租赁交易双方所约定的利率来计算承租方所需缴纳的租金,而在传统租赁中以承租方租借设备的期限为基础来计算承租方所需缴纳的租金。虽然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传统租赁的延伸,是以传统租赁为基础,依附于传统租赁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

二、融资租赁在社会的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1.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企业可以通过先付少量的资金获得所需设备,然后再分期支付应偿还的租金。如果融资租赁这一方式被广大企业所采用,可以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使这些企业扩大再生产,提高自身的生产能力。

2.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具有选择进行租赁标的物的权利,可以选择那些国家政策倾斜的项目和风险小、收益大的项目进行资金投资支持,此时,作为一种投资手段的融资租赁行为,其资金让企业资产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使其更适应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为企业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加快机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3.在融资租赁中, “融资”与“融物” 实现了统一,这促使企业融资的速度进一步加快,让企业不必因资金的短缺而阻碍其自身的发展,使其能够正常连续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政策使得我国开始认识、引进融资租赁这一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自1980年我国依照日本租赁业模式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以来,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状态,融资租赁对整个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国的我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还较低,与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渗透率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成为了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是第二大的融资方式,其市场渗透率也大都在15%-30 %之间,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是很受欢迎的。虽然,在2007年的时候我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仅仅只是0.17%,到了2012年的时候增长了将近4个百分点,达到4.14%,但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比 ,融资租赁的发展仍是较为缓慢的,没有与我国的经济总量和投资总额相适应,并且与发达国家我国的融资租赁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四、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1.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不很高

企业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认识不充分,大多数企业不能正确的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间的大多数租赁都是经营租赁。当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自己所需的设备时,大都采用用向银行贷款来购买此设备,而不是采用融资租赁这一方式。

2.融资租赁政策环境不完善

目前,国内的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较来说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现行的租赁交易中的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就刺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作用来说,还是微乎其微的。并且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十分单一的,呆账和坏账的准备金制度也没有完全的建立,我国有关部门对于不享受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的租赁范围也没有严格的加以确定和区分。

3.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没有统一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外经贸部管理我国的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原内贸部管理我国的原内贸部所属的租赁公司。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受到多头的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容易造成权力的过于分散,部门职责的不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摩擦,使一些政策不能够协调一致,对整个企业的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导致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跟不上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

4.承租人拖欠租金严重

根据不完全的数据统计,当交易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期满后,承租人的拖欠金额占到资产总额的15%-30%,有些严重的拖欠金额已占到资产总额的一半以上,甚至高达60%-70%。因出租人未能及时的把租金收回,使资金在周转时出现严重的困难,导致企业一些正常的生产业务难以展开和扩大,一些租赁公司几乎因此而破产。

五、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

我国有关部门应对扩大融资租赁这一理论的社会宣传力度,使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人们能够进一步地理解融资租赁的意义和作用,也让一些企业传统的租赁观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开始认识到融资租赁这一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使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的租赁观念得以树立,并在实际经营中加以运用。

2.加强政策扶持

首先,我国的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不够的,这些政策还是不足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进一步发展,对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立法工作还应不断加强,根据法律法规,促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向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健康稳定的发展;其次,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补贴,专门支持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和生产;最后,对于不同的融资租赁业务,我国政府可以在额度、利率上等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比如,租赁设备不同时所给的税收优惠比例也不一样。

3.建立规范的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是多头管理,可以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业协会,统一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这样可以促使融资租赁在我国规范、健康、稳定的发展。融资租赁协会可以替政府相关部门传达关于此行业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同时对融资租赁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寻求解决方法。

4.建立分析准备金制度

针对承租方拖欠租金这一问题,出租方可以建立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融资租赁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使承租方遇到此问题时,可以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应该使承租方加强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断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优化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并且国家也应出台相关的信用立法,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对承租人的信用失守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将其计入信用“黑名单”,使其信用等级降低,如果承租企业还想继续发展,就必须偿还所拖欠的租金,使自己从信用“黑名单”中移除。

综上所述,大力推动融资租赁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商品流通,促进国内需求的扩大,提高新技术的利用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还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把融资租赁和国内经济的发展现状相结合,去认识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发展制约因素和问题,并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以促进这一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我国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S].财政部,2007

[2] 苗绘,李海申.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南金融,2011(5)

[3] 倪仕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资金瓶颈问题及对策浅析[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10(9)

[4] 孙琦. 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视线

[5] 黄秀清.现代租赁经济[M].北京:中华工商联出版社,20O8

[6] 王宇清. 近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OL]. 开元网

第5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船舶融资租赁近期发展与现存困境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国务院通过了一系列产业振兴规划,船舶工业也位列其中。船舶制造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无论是造船企业顺利完成订单,还是购买弃船,抑或航运企业淘汰旧船后购进新船,均需大量资金的支持。因此,融资问题也成为船舶工业振兴规划关注的重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妥善解决融资问题成为船舶工业振兴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点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我国船舶融资现状进行分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船舶融资也逐渐向多样化发展,目前国内船舶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船舶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方式,如证券融资、船厂信用、民间集资与联营融资等。

(一)船舶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1981年,近三十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速度与普及度不容乐观。2002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船舶融资租赁作了初步规定。但由于资金来源不畅,融资渠道不多,营运资金成本过高,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规模一直不大。在五家金融系租赁公司成立之后,无一例外地强调船舶融资租赁将成为重点发展业务。在中国的航运、造船业亟待融资的关键时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回归,将为航运、造船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二)制约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现实障碍

1、政策环境的障碍

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整体政策环境并不尽如人意,例如尚未出台太多的税收优惠;外汇控制较严,融资租赁公司尚不能灵活自主地收付外币;缺少对融资租赁专门的扶持政策;法律服务、保险服务、中介服务等配套服务发展迟缓;宣传推广不够,致使社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要性与独特优势认识不足等。

2、配套法律的障碍

目前船舶融资租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海商法》中对船舶光船租赁的规定,此外广义的法律法规渊源还包括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融资租赁法》虽然在业界呼声甚高,也经过了长期的立法调研与草案讨论,但迟迟不能出台。缺少专门法律的调整,使得融资租赁的整体法律环境较为落后。

3、人力资源的障碍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入高、技术性强、回报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而且要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密切合作,以了解船舶在设计、建造、运营、交易各个阶段的状况,最大限度地防范船舶融资的技术、市场和财务风险。相对而言,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机构与航运专业机构合作较少,高水平专业人员匮乏,这也成为阻碍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桎梏之一。

二、对中国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对策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德国等国成功运作船舶融资租赁的经验,采取以下对策来发展船舶融资租赁:

(一)转换观念,重视船舶融资租赁

对船舶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制定及运行的实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视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部门的重视,其二是造船业、航运业、金融业等业界的重视。这两方面的重视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相比较而言,还应由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率先出台优惠鼓励措施,并大力推广宣传,以提高社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认知度,推动其发展。

(二)完善立法,提供优良法律环境

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呼声由来已久。经过长期研讨,《融资租赁法》的主要结构已基本确定。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任务较重,没有按正常程序进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程。为了发展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业,一部完整的《融资租赁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国应在下一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将该法列入其中。

就船舶融资租赁而言,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改善外部法律环境。例如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就可以通过修改现行《船舶登记条例》的方式,增加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专门规定,既可维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完善船舶登记制度。

(三)减免税收,实施优惠政策

税收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完善融资租赁业外部环境的支柱之一,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涉及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加速折旧、呆账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等方面的规定,为了鼓励资本向融资租赁业流动,可以实行投资减税,免征回租出售环节中的资产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给予减免。

(四)因地制宜,地方率先试点

融资租赁作为贸易与金融的结合,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中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期内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选择部分航运、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

目前,上海政府正在争取融资租赁的一些大的政策配套,例如在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争取在浦东先试行。另外,上海浦东新区近期将出台一项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具体包括对浦东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将享受金融人才扶持政策;浦东将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等。上海政府的上述措施如能成功实施,不仅对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全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而言也是一次有益尝试。

第6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外源融资 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具有效益高、融资成本低的优点,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数据显示,内源融资约占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90.5%,但内源融资易受企业利润数额的影响,因此内源融资比重太高会增加短期资金短缺的风险。当前,中小企业允许通过私募发售或公开市场发售来实行股权融资。与公开发售股票相比,私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更广、门槛更低,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直接扶持、鼓励金融结构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三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容小觑的。对此,下文予以详细论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但现行税收中却也存在一系列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的因素。

(一)内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小。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但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应纳税所得额Q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仅计企业所得的50%,同时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缴15%的企业所得税,且研究费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据此可知,那些不符合条件且又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依然缴付与大企业无异的企业所得税。

现折旧方式对中小企业自由资金的积累不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指出:唯有以下两类方可列为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产品更新换代过快的固定资产、高腐蚀且强震动条件下的固定资产,以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则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详见表1。数据显示,国内中小企业的平均存活寿命为2.5年,因此以上折旧方法会使多数中小企业多缴付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时下的净利润及增加中小企业起步2-3年的内源融资难度。

表1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在利息税前扣除上存在问题,即税法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得的数额的超出部分不可扣除。很显然,此项规定会对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外源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从金融结构的角度来看,国家对资金供应方并未给予多大的税收支持,即:

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当前,国家几乎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任何税收优惠。除隶属国家扶贫基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较低的税收优惠之外,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均需缴付企业所得税25%及营业税、附加5.56%,同时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按贷款的风险比例计提或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因此上述规定定会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不足。表2为2012年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分布。结合表2可知,国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被重复征税,并也无法享受投资抵扣的优惠。

表2

二、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指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

现行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类中小企业、其他类中小企业两种。对此,税法应重划小型微利企业为科技类、服务类、工业类、农牧类及其他,同时扩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来重新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按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设置高低档次的税率,以使税收政策更具差异性和针对性。

2、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

从前文可知,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利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应采取以下改进办法:对于拥有较多机器设备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在发展初期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直至进入成熟期之后,再按直线法对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3、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将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条件,因此所承担的税负依然较重。调查数据显示,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高出一般纳税人1-2%,但此类企业却能为数以万计人提供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应降低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征收率,以体现税负公平。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从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上来完善,即政府向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赔偿,以激发中小企业的服务热情。

以税收政策促风险投资。风险资本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既能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困境,又能促使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元化。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有:为风险投资提供阶段性支持,即对向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对风险机构初期投资的补偿;按投资年限设递增式抵扣额或递减式税率;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过大。对此,政府应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平衡风险与利益,即政府可向贷款给国家扶持类中小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按比例扣除当前银行需缴付的营业税,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

健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应紧紧围绕以下两点: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的积极作用。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税法上允许承租人加速折旧,即允许融资租赁加速折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采取程度不一的折旧方法;税前扣除承租方的坏账准备金,即在会计制度及税法上统一规定承租人坏账准备金的处理办法,即坏账准备金计提之后均可税前扣除。

三、结束语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中小企业的分类信息指数在2013年第一季度呈涨少跌多的格局,即宏观信息指数较上季度上涨3.17%,融资信息指数、投资信息指数及运营信息指数分别下跌14.02%、11.87%、7.31%。可见,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并不乐观,且亟待改善。对此,本文分别从内、外源融资方面浅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以供同行借鉴。

参考文献:

[1]金春良.宏观调控政策下中小型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局及其对策分析――以无锡市为例[J]. 企业经济,2012,08:129-132

[2]张芬.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03:165-166

[3]王士伟.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征及融资政策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0:88-91

第7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TJ公司于2015年准备增加一套新生产线,准备购进的设备价款大约400万元,该生产线预计使用8年,假设设备无残值,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若银行现行的贷款利率3-5年期为6.9%,5年以上期为7.05%。则企业可采取自有资金、融资租赁、贷款购买三种方案。

1.若公司采取自有资金购买生产线的方式,年初一次性投入设备款400万元,折现率采用7.05%,则通过计算可以得出:

(1)年折旧额=400/8=50万元(2)节税额=50×25%×8=100万元(3)现金流出=400-100=300万元(4)现金流出现值=400-12.5×(P/A,7.05%,8)=325.50万元。

2.若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货款5年内分次等额付清,采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为6.9%,五年后取得所有权。则见表:

3.若公司采用长期借款方式直接购买该生产线,贷款金额需要在8年内分次等额偿还,5年以上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05%,则现金流出表如下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采用长期借款购买设备的节税额最大,为131.74万元;融资租赁方式次之,为117.8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方式的最小,为100万元。而在现金流出量方面,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现金流出量现值总额最小,为238.72万元;长期借款方式次之,为300.01万元;自有资金最大,为325.5万元。所以单单从节税的角度来看,采用长期借款方式可以最多的降低企业税赋,但是若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不考虑其他因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更好。

二、费用支出的纳税筹划

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TJ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763.36万元,年利润总额为884.07万元,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5万,假设公司没有其他应调整事项。

①可扣除限额为=9763.36×0.5%=48.82万元

②应纳税所得额=884.07+(155-48.82)=990.25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990.25×25%=247.56万元

(1)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由于TJ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每天都有大量产品销售,因此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分公司,将货物先销售给此销售分公司,然后由销售分公司出售给其他客户,这样可以有效的较少应纳税款。假设本公司将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销售分公司以9763.36万元向外销售,本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75万和80万,则生产公司与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后一共缴纳所得税236.52万元,相比原来节税11.04万元。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所以公司还是要根据其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2)最大限度的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为X,实际花费的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60%Y为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同时必须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5‰X公式,因为它可以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Y=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额的政策[8]。

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临界值以下时,发生额越接近临界值,则业务招待费对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贡献越大,达到临界值时贡献最大;当业务招待费处于临界值以上时,超出临界值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贡献为零。

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纳税筹划,我们可以依据8.33‰这个临界数据,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做出预算,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将8.33‰临界点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的预警点,合理筹划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收益。

2.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TJ公司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效益较好,2015年度预计可实现利润1200万元。本企业为提高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经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讨论决定2015年向有关单位捐赠200万元。针对于TJ公司的这一项决议进行筹划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

(1)捐赠必须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即应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对企业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2)要把握好捐赠的法定扣除限额,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根据2015预计利润,可以扣除捐赠的最高限额=1200×12%=144万元;如果TJ公司在2015年时一次性捐赠200万元,则有56万元是不能扣除的,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会加大公司的纳税负担。

所以公司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因此本公司可以2015年一次捐赠100万元,2014年度再捐赠100万元。这样,一次性捐赠不能扣除的56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分次捐赠比一次性捐赠节税:(200-144)×25%=14万元。

三、公司人员构成的纳税筹划

TJ公司将于2015年新上一条“人”字型PVG生产线,需要招聘新职工30名,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预计2015年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200万元。考虑到公司性质、生产特点和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公司招聘5名残疾人和25名拥有下岗证的失业人员,享受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现比较不同人员构成对所得税纳税的影响:

第8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所得税;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侨资、合资金融机构四大类。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机构一旦取消现有的各类保护措施,就会面临被外资银行“边缘化”的危险,因此我们要深入剖析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找到适合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道路,旨在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实力。

一、中国现行金融机构纳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转税实际负担偏重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不论从事何种金融业务,原则上统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照规定的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笔者认为,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中国金融行业的流转税实际税负会更高。

1、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金融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2、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因此,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所承担的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合理

1、中国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外资金融机构则同其他外资企业一样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而其他国家的税率普遍较低。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合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笔者认为,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三)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尚未明确

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发达国家对寿险投资收益所得的征税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许多国家将一般寿险的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例如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中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这是常见的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贴于

(五)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税收负担不公平

从流转税来看,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从表面上看,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在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导致一些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中国金融机构纳税改革的建议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扩大征收范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于保险业带有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在制定和实施与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应当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即允许租赁公司贷入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当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税问题。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1、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具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为了适当降低企业的所得税名义负担,顺应近年来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的趋势,建议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15%、20%和2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调整个人所得税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因此,可以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

(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

借鉴国际经验,为了减轻证券交易中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六)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同时根据国力发展的情况,在我国其他税种大辐度增加的同时,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2006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第9篇: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意义

(一)规避所得税纳税风险 所得税缴纳需要对于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有全面、正确的认识,一旦纳税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会导致错用、滥用税法规定的情况,或者由于企业经营实质的变化,使得原有的纳税方案不再适用,但仍然沿用以前纳税方案等,都会导致纳税风险的产生。我国对于偷税、漏税的查处力度非常大,一经查出就会给予严厉处罚,当事人触犯税收法律的,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违规企业则要受到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所得税筹划是在税法及相关法律的充分理解基础上,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系统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因为法律理解不到位、纳税方式不当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再加上企业在所得税税务筹划过程中会更多地与税务部门交流、沟通,也会降低企业无意中违反相关税收法规的几率,整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纳税风险。

(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理安排,从而实现降低纳税金额的目的。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规性是与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的根本区别。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来看,企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税率都对企业所得税有影响,其计算涉及项目多,扣除规定多,可以根据税法的抵扣规定对可以抵扣的项目进行规划,制定多种税务筹划方案进行选择。税务筹划必须总体筹划,力求从总体上降低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避免出现一项税种少缴,而另一项税种多交的问题,实现企业所得税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

(三)延缓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 延缓所得税纳税时间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常用策略,它是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合理安排推迟税金缴纳时间,从而获得所得税税款的时间价值,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税额较高时,延迟所得税缴纳将为企业资金周转带来极大好处。例如折旧方法的选择、收入确认、成本分摊等项目,可以合理安排应纳税所得的归属期间,延迟应纳税义务的时间,获得相应的延迟缴纳所得税的收益。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利用企业资本结构调整进行所得税筹划 由于借款利息所产生的利息能够在税前作为费用进行列支,具有所得税税收抵扣的作用,因此,能够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从理论上讲,企业的负债越多,这种负债所获得的收益越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考虑企业负债的风险,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最佳资本结构,因此,需要综合权衡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并对二者的比例做出最优的选择。权益资本收益率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作为一种较好的指标,用以平衡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比例,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融资成本时,提高负债规模可以提高权益资本收益水平,但这一过程也伴随着负债成本的上升和负债风险的增加,当负债的息税前资本成本超过投资收益水平时,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就降低了,因此,只有合理确定负债规模,才能实现利用资本结构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下面将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

某公司因生产规模扩大拟筹集资金4000万元,根据公司现有资料可知,该生产规模的扩大可以为企业增加息税前利润600万元,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经公司财务部门研究,制定了以下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方案一:通过增发股票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元;

方案二:公开发行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元,剩余100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利率为7%。

方案三: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元,剩余200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利率为8%。

方案四:公开发行股票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元,剩余300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银行贷款利率为12%

方案五:公开发行股票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元,剩余350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银行贷款利率为14%.。

不同方案下,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见表1。

从上述方案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在利用了负债融资的方案2、方案3和方案4中,受益于财务杠杆,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相比于未使用债务融资的方案1都有所提高,充分体现了债务融资的税收庇护作用,但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加,企业的负债资本成本率在上升,企业的资本成本也在上升。在方案5中,企业的资本成本超过了负债带来的税收收益,从而导致其税后、税前权益资本收益率低于方案5,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方案4是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融资租赁在企业所得税筹划中的运用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大型设备的采购问题,对于大型机器设备是购买还是租赁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财务决策问题。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实质上的融资行为,已经成为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在税务筹划中也被广泛运用,其税务筹划效应通过以下方面来实现:一是融资租赁费用中的手续费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其实际筹资成本要低于名义筹资成本。二是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也能起到税收抵扣的效应,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某公司拟购置一条生产设备,各项资金支出为400万元,年限为8年,无残值,由于公司资金不足遂决定对外筹资解决,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贷款期限5年,贷款利率为14%,利息采用分期付息到期付本的方式结算。

方案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内含报酬率为10%,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担保余额为4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上述资料计算税后流出资金的现值,结果见表2和表3。

从上表计算结果来看,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现金流出量现值要小于贷款方式的现金流出量的现值,从企业节税的角度选择银行贷款的方式能够抵扣更多的所得税,但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从整体看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更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企业投资过程中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利用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之下,企业经营获得的收益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配给个人的利润也需要受益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全面考虑。对于创立初期投资人数较少,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一般采用定额方式,因此适宜采用独资形式。在企业投资人数较多,但企业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按照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整体税收负担较轻。

在企业规模较大时,则适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制公司,公司制企业更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也更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且,从纳税的角度看,在亏损弥补、保留盈余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惠,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这两种公司组织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在税收方面可进行的税务筹划空间更大。公司在进行市场拓展时必然需要增加新的组织机构,在设置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问题上,企业需要进行一番筹划。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子公司可以享受免税、减税等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能,但在出现经营亏损时,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分公司却可以。因此,如果新设机构在设立不久之后就能够实现盈利,则适用于子公司的形式,如果机构设置后会存在较长时间的亏损,则适用于设置分公司,针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享有的不同税收待遇,企业在税务筹划中要正确认识、充分利用。

(二)利用投资区域选择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这种所得税税务筹划在旧所得税法下非常适用,因为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水平的发展差异,不同地方实际税收差异较大,企业可以在税率较低的地区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在其他地方从事经营,不过,由于新所得税税法只保留了“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区等税收优惠地区,并对高校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15%的优惠税率,该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减,企业如果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不受到投资区域的限制,如果属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考虑是否在优惠区域进行投资,但不能为优惠而投资,只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合理选择,毕竟在这类地区的投资环境较差,投资风险较大。

(三)利用投资行业选择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原先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体,即国家对投资由区域引导变为行业引导,缩减对于投资特殊区域的优惠范围,加大对投资部分行业的引导力度,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不再受到地域限制,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均使用15%的所得税税率,这体现了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

此外,此次所得税调整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投资给予了新的优惠政策,以股权投资于上市企业两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在投资期满两年时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这也表明,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紧随国家产业政策而动,享受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

(四)合理选择投资方式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投资方式直接决定着企业未来的收益方式,进而会对企业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合理选择企业投资方式对于企业所得税筹划非常重要。按照投资对象的性质不同,可以将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其中直接投资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的投资,例如购买材料、厂房、设备等,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益。间接投资则是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直接投资方面,按照新所得税法的规定,购买国产设备的企业不再享受所得税抵扣的优惠,同时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用于节能、减排、环保等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在当年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五年内抵扣。

这也表明我国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放弃了以区域引导为主体的格局,而是强调对企业投资产业的优惠,例如前面提到的高科技产业,以及这里提到的环境保护产业、节能减排项目等。因此,企业如果需要进行固定资产项目更新改造,可以充分考虑项目对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指标要求,既能增加企业实际产能,又能享受税收优惠。间接投资方面,由于国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可以作为企业投资的一个选择,当然,这需要综合权衡投资收益与税收收益的大小,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取舍。

参考文献:

[1]李慧霞:《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法》,《财会通讯(理财)》,2009年第5期。

[2]侯立新:《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中国华侨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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