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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现状 法律问题 法律建议
本文所称农村土地流转,即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文简称土地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基础条件下,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或经济组织的行为。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笔者基于绵阳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调查,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维护农民权益进行探讨。
一、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1)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农民利益易受到损害
一是土地市场流转市场还未真正形成。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全市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牵线搭桥为主,农户间的自发流转为辅。二是土地流转价格体系不完善,土地价格评估还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流转价格不一。例如盐亭县八角镇,土地流转价格由每亩400-600元/年不等,而涪城区关帝镇则是每亩500-900斤黄谷/年,而黄谷价格以每年政府指导价为准。由于流转价格混乱,土地流转价格不能真实地体现土地应有的价值,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民利益易遭到侵害
一是农户间土地流转多是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例如涪城区某乡镇的一个土地流转案例,李某因外出务工将自家承包的3.7亩土地出租给张某,仅口头约定李某每年支付租金3000元,至于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粮食直补收入分配,农业用水费用承担等问题都未做约定。后因相关费用支付问题诉至法院。二是部分大宗土地的流转,农户虽然与业主签订了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但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3)土地流转保障制度缺失,农民利益缺乏保障
一是农民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①租金兑现难。据调查,租赁土地的业主(尤其是大宗土地租赁业主)出于对自己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土地流转的费用大多采取一年一给付的方式,但农业是一个生产周期长、投入资金周转慢、受气候影响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利,农民的租金难以得到保障。②土地恢复难。土地流转(特别是集中连片流转)后,业主大多都会对土地进行田型调整和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这无疑将改变原有农户土地承包的划分界线,流转期满后很难能按原样归还给农户。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农村,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因此,一旦离开土地,农民将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一是剩余劳动力就业风险,二是生存生计风险。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偏低,流转后如果不能及时就业,子女教育、父母养老、生病就医等问题将会很大程度上威胁农民的正常生活。
(4)土地流转过程中纠纷多,解决难度大
伴着近年来绵阳市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面积的增多,因其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据调查,由于土地承包关系变化多、事实认定困难,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涉及人群多、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等因素而导致该类纠纷解决难度大。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土地流转权利属性不明确,土地流转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如果流转的是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那么农户根本就无权对土地进行流转。如果流转的是承包经营权,农户虽然可以30年、50年或者更长时间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并非该项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如果流转的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承包法》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中包括转包,即转让承包权,则相互矛盾,这就使得土地的流转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是先天的畸形。
(2)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权能不完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者,集体组织既不能买卖农村土地,也无权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农户虽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未完整的享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等权利;在实际中,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则享有对农村土地的最终支配权,这就使得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能具有了后天的缺陷。
(3)土地流转公示方式不确定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公示方式。在《土地承包法》中,第22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第23条则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确认该项权利,同一法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公示制度分别采取了意思主义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这就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公示方式难以确定,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公示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8条,规定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对互换和转让的土地流转方式法律采取了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但采取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采取哪种公示方式却未做规定。
(4)土地流转程序不明确
《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未对土地流转相关程序及合同做明确规定。农民及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都没有可以遵循的具体规定,就导致土地流转不规范,为土地流转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1)明确农村土地的产权
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变,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即明确规定是村民小组、村委会或是乡镇政府其中哪一个主体来享有土地所有权。二是继续坚持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保证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安全性,从根本上保证农民权益。三是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赋予承包经营权更为完整的物权性质。
(2)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应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作为其公示制度。一是农户取得承包经营权,应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并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二是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在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时,认定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只需在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即可生效;在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时,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在履行登记程序的同时,应对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保证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减少纠纷。
(3)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示范性合同(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类型),并将其作为《合同法》有名合同类型之一。二是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将散见于党的政策文件中的土地流转规定进行细致地梳理,上升为中央立法。同时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表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备案、审查、监督等)、救济途径(司法、行政、民间等)等内容,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4)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健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失业救济制度,从而全方位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二是制订《农村养老保险法》,将其纳入社会保障法之中。《农村养老保险法》中要对农村养老的宗旨、性质、形式、种类、保险基金的缴纳筹集(坚持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国家扶持有原则)、管理运营、发放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养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燕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制环境探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
[2]蒋北辰,王东东:“加强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第39期。
[3]胡正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农村改革视野下的土地流转之法律思考”,《经济纵横》2011年,第5期。
[4]许小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源性问题法律研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21期。
作者简介:
我的问题是,我没有与原村民签订租地合同,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时也没有说明土地实际面积因任何原因变化而租金不变,我要求因道路建设使我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减少而相应减少租金合理吗?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提出该问题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问题,广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交易有关的问题。
“在线律师”:
重庆的刘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广西的桃先生好!您们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农村土地面积、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状况不一,全国各省以及许多省辖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在这里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些介绍,必须强调的是,某地这类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同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问题,我分3个部分来回答,第1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第2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部分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交易的一些规定。本篇是第3部分。
1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依法,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不得进行买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自愿,就是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
有偿,就是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要充分重视土地流转中农民缔约能力的现实状况,用心指导和热心帮助农民权衡利弊得失,悉心关注和合理照顾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2 土地流转的实施
2.1 土地流转的形式
土地流转的形式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农户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有效,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农户将承包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变更原承包经营合同或地块的,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
2.2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包括坐落、面积、质量、用途等)、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土地流转合同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当年季节性委托代耕形式的土地流转可不签订流转合同,但应通知发包方。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事项、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2.3 基层组织的法定义务和应尽责任
在土地流转中,乡镇政府要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不经农户委托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
2.4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者的要求
工商企业或单位投资开发农业,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良品种,开拓市场,促进农业的发展。对工商企业或单位,不提倡其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2.5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和土地流转的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中应当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3.1 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3.2 须经发包方同意
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科W预测和判断承包合同履行的风险。
4 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定
4.1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应具备条件
①权属清晰无争议;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③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是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④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4.2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的品种
①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②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③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④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4.3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4.4 市场流转交易各方应提供的资料
流出方(家庭承包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身份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所有权不得流转
近年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
据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普遍存在,截止2014年6月底中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达到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的3.5倍。其中,各类专业大户达到367万户,还包括98万个合作社。
然而,需求的增长并不能让市场自觉形成完善的交易秩序,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并不平衡,其设立、运行、监管都有待规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云华表示,现有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不仅有国企、事业单位,还确实存在一部分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从事该项业务经营。
《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由当地政府审批。
张云龙认为,突出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非盈利定性,决定了服务平台将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这或将大大降低受让人的交易成本,让利服务对象。
此外,《意见》强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张云华表示,将土地经营权从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旨在让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的权属更加清晰,流转不会侵害农户承包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利益。
“一块土地从物质上看不出来产权所属,只有在权利系统里明确产权界定,才能保护农户和集体的利益。”张云华解释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保护了集体所有的权利,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亦不能流转则是保护了个体承包方的权利。县一级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成主体
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构成,《意见》提出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县、乡流转服务平台是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和大额流转交易。
“目前我国产权流转的需求比较旺盛,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大户、合作社等处于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寻觅更多的土地资源。”张云华表示,未来县一级的交易平台将成为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手段信息整合度和便捷度都将提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此前也表示,改革开放至今,除了所有权以外,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大部分时间是合二为一的,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后,农民可以放心地把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经营,获得租金,同时又不用担忧失去对土地的承包关系,为土地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1.创新流转模式,促进多元化发展
可以采取农户自发联合、科技人员创业促进和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为载体示范带动等模式发展多元化土地流转,拓宽土地流转领域,科学谋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一是增加就业岗位。通过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扩大企业规模等办法增加就业岗位,使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二是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如餐饮娱乐、物流配送、休闲农业等,引导城郊乡镇、中心集镇附近的农民率先从土地上脱离出来。三是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由财政负担经费,对农村劳动力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
3.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机制。第一,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机制进行规定,促使其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例如可规定按每亩一定数量稻谷的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来计算流转价款。第二,设置土地产能的评估机构,使农民及时获得准确、权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第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形市场,这个有形市场不仅要有具体的交易场所,而且要有三个完善机制: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二是谈判机制,三是规范的管理机制。第四,建立公正合理的调价机制。可对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4.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第一,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等问题。规范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行为,杜绝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和擅自改变农村土地基本用途情况的出现,依法保护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利益。第二,完善各地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意见,做好有益补充。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新出现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现象和行为,及时给予指导意见,以对其进行规范或禁止。
5.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第一,加大农村经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力度。不仅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而且要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的教育。第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建立有效的动态机制进行监管。有关政府部门可在村级层面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队伍,及时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违法行为。
6.加大投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同时,积极搞好宏观指导和调控工作,制定财政帮扶、以奖代补、农业新项目推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市场信息和流通服务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并积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不断增加对主导产业培植和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在财政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贷款、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发展土地流转的项目,提高土地流转后的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确保如期实现“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7.健全网络,强化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制度改革
一、引言
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巨大推动力,是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状综述
(一)新型城镇化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合理的农地流转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2)合理的农地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条件。
(3)合理的农地流转必然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弊端
(1)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转权限规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转方式的相关规定亦不明确具体。
第三,权利的设立与流转公示方式不明。
(2)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规不利于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3) 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第一,在农民之间土地流转不规范;第二,有的农户与专业化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第三,在所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文本中,存在着与国家现行法律抵触的内容,合同文本缺乏规范性,未经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第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4)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虚置、管理工作混乱、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了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很难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或流转。土地资源长久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也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三、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发展有赖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明晰,赋与土地使用者真正意义上的流转权利,建立起权责明晰、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政府的介入失去了实质的意义。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四) 修订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据现行法律,当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时容易引起争议。因此,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条款,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分成,对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四、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速推进农村土地资本化流转就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农村医疗和养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制环境
政府门要尽快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书的规范格式,制定出关于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对于合同纠纷的调解办法,为依法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创造有序、明确、统一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1)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沟通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民了解知晓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重大事项,要由农民统一投票决定,并进行村务公开,细化程序、细则,进行民主监督。
(2)完善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利益保障机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保护、受损补偿和受害保护。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体系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培育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对流转信息进行统一收集与,对农户和业主进行咨询与指导。
五、结论与展望
土地资源是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亦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构建,同时加强政府职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与课题1: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B022;参与课题2:2013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3-269HSD )
参考文献:
[1]马兴彬.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3(6).
[2]刘B.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2013(5).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着面积少、规模小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从调查情况看,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部分干部思想守旧,不敢流转。部分村组干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把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对立起来,把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稳定与狭隘的地块稳定混为一谈,怕突破政策界限,不敢大力宣传,不敢因势利导,不敢大胆创新,制约着土地流转的进程。
(二)农民恋土情结太重,不愿流转。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这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绝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视作命根子,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保障;也有少数农民对土地私有化心存幻想,认为承包期延包30年以后,如果到那时政策变了,土地就是自己的了;在税费改革之前自动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民,改革后也要承担一定数量的乡村公益事业金,放弃承包土地不划算等。正因为存在这些想法,大多数的农民都把土地看得十分重要,有些农民在从事非农业产品经营后,仍然把承包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转让出去。
(三)土地调整过于频繁,不能流转。有些村(组)为解决矛盾问题,采取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政策,使土地经营权难以流转。甚至有的村(组)干部借调整土地之机抽出部分土地搞区域化规模种植,不尊重大多数群众意见,不做细致工作,实行“先交钱、后种地”的做法,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土地经营权得不到流转。
(四)市场中介组织匮乏,不易流转。当前,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相当匮乏,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为数甚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服务功能也发挥得不够,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不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从流转机制来看,绝大部分村(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尚不健全,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土地流转的自发性、随意性、盲目性比较大。
(五)流转机制不健全,难以流转。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相互之间的转包、转让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不高。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土地经营权的正常流转,也为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留下隐患。
二、加快和规范土地流转的对策
(一)更新观念,引导流转
加快土地流转的关键是解决村(组)干部群众的思想障碍,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土地流转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延续和完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村城镇化、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是现行农村各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要督促村(组)干部学习政策,调整工作思路,教育和指导农户自觉进行土地流转。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基层和群众的实践创造,及时发现新情况,妥善处理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推动全县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二)执行政策,规范流转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法》等法规政策,确保农地用途不被改变,限制土地抛荒,鼓励提升地力,合理确定流转补偿制度和土地估价等。
2.乡村要制定和落实鼓励土地流转的配套政策。在优惠的对象上实行双向优惠,既要鼓励土地转出方,又要鼓励土地转入方;在优惠的内容上要实行综合优惠,不但在经济上优惠,而且在流转户享受集体公益事业服务等方面都给予适当的扶持;在优惠的取向上要实行重点优惠,对盐碱涝洼地开发性经营项目,具有技术推广价值和市场发展前景的特色种养项目,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工作制度,包括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兑现,流转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以及日常监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土地流转工作。
(三)培育市场,服务流转
1.构建适应经营权市场化的土地管理体制。主要是加强对农村土地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土地向规模经营发展的引导机制,严格控制农村土地“农转非”,稳定农地数量,提高土地质量,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培育和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等服务体系,有条件的乡镇要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营公司。
3.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支持和关心土地承包大户的成长,使土地流转依靠大户带动、能人带动、产业带动、市场带动等,为农村土地流转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4.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加速土地流转的进程。
(四)因地制宜,有序流转。
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在具体流转工作中,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可定指标、定任务、定进度。对已经实行的各种方式方法,要不断总结、修订、完善,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力求实效,逐步推广。
(五)把握原则,推动流转
在具体的土地流转运作中,主要把握好以下六点:
1.把握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原则。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原则。
3.把握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的原则。一是土地向种养大户流转:二是土地向规模化种田能手集中,实行连片开发种植,既能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又能使土地效益倍增;三是土地向龙头企业流转;四是鼓励县、乡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从农民手中转包或租赁土地。
4.把握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原则。主要是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方式,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5.把握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原则。一是土地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承包期30年的剩余期限;二是土地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乡镇经管站鉴证,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加强土地流转合同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关键词:构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制度 促进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与制度所预期的目的差距甚大,构建相应的促进制度,对于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现行条件下我们认为,比较全面且适合中国现行农村和农业发展现状,并能契合国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农业产业基本政策目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制度,应当由四部分具体制度构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流转方式的规制制度
该制度主要以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规章中所规定的几种法定流转方式为主要规制对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实中所反映出的运行效果和规范漏洞或空白进行相关流转法律规范的完善和重构。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在于:对流转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析和完善、对流转程序必要的补充、对流转法律关系结束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和相应补偿等具体事项的处理、对流转过程中各类型纠纷的解决规则等方面。
从各地的情况中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为了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而是在兼业的情况下,既想保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致使农地摞荒,因此他们多选择一些不定期限,程序简便,并能及时收回农地的流转方式,转包是典型。这种流转多发生在兄弟、亲戚、朋友之间,各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多依约定俗成的规则,内容简单明了,多采用口头方式,很少有书面约定。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简单地以其不符合未来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为由,一概否定并在相关制度上不设置相应的规制措施,因为不管何种农业经营模式都要以农户的自愿参加为前提,而且农户的这种行为乃是其保全基本生存权的理。
如果说上述的制度构建是以规制流转双方因主动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话,那么我们认为,目前,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短期内的迅速集中,为农业的现代化经营创造物质基础,亟需借鉴日本的农地流转促进经验,构建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中促进制度。具体而言,该制度要规制国家及集体组织以公权力人及所有权人身份,采用指导性、财政援公法行为及团体行为主动参加和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个阶段,以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发生,并保障其向特定农业政策目标模式发展。该部分应主要包括农地集中利用促进制度、农地委托经营制度、农地改良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贴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独子继承制度等内容。
2.国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制度
这一部分制度构建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前述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消极因素,从根本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通过国家促进行为提高农业产业的比较利益,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促使形成较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这一部分制度应当是“国家扶持、保护农业发展”这一新时期农业产业政策理念最直接和最全面的制度实践,所具体设计的促进制度类型应当是代表了现行条件下,国家所可能发挥扶持和保护功能的具体领域及国家所能采取的各种具体扶持方式。从既存的国家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的政策及法律和基于农业的弱质性而为世界各国所共通采取的扶持措施出发,该部分所设计的具体制度主要应包括国家投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国家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科技推广制度、农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和农地金融制度等。其中,国家投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第一、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农业的职权(责)和事项范围的划分;第二、相关预算刚性约束机制的制度化;第三、投资方式的制度化;第四、投资后形成的相应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产权确认及其经营管理机制等。国家补贴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第一、农业补贴种类的确认,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将在现实中已经运行了相当一段时间的各项农业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直补贴:测土配方补贴、农民职业培训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奶牛相关补贴等)直接制度化;第二、农业补贴运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第三、各项农业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和计算方式;第四、各项农业补贴的补贴受益人的认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险种确定、保险经营主体及经营方式的制度化、保费补贴及经营和管理费用的补贴等。
3.农村(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这一部分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通过相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弱化或者减轻前面所述及的长期以来承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其经济功能凸显,以减少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所担心的失去生存权基础的后顾之忧,主要制度内容应当包括: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核心制度类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第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加者的资格和参加方式,从现实情况需求的角度出发,同时也为了更直接和有效的达到弱化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目的,正式制度安排时宜确认所有具有农村户籍者均应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者,参加方式宜确定为强制方式;第二、国家、集体及农民个人各自所承担的出资职责和义务,包括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目的等;第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运行方式及其相关程序的制度化;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涉及的保险范围及保险待遇,我们认为,在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并运行的情况下,农民一直以来所享受到的医疗水平是低于一般国民待遇的,为了能从根本上矫正这种不合理的制度现象并防止“制度惯性”所可能产生的对后续制度构建的不良影响。
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制度
构建该类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至第二、三产业 ,在提升农地生产效率的同时,通过转业适当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籍此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此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障碍排除制度,主要去除妨碍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及其他产业的不公平的制度因素,典型的如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业歧视制度等;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其他产业的公平对待制度,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其它产业创造一个自由和可以享受国民待遇的制度环境,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城乡一体化的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其他产业的扶持制度,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通过倾斜式扶持的方式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其适宜的产业领域内就业或创业,主要制度内容包括免费就业指导及其他服务、优惠型创业贷款及税制、政府采购的优待和扶持等;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制度,制度构建的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迅速掌握一技之长,为顺利进入其他产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 土地流转观念落后
农民的小农经济意识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在我国城乡二元化制度背景下,土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绝大多数农民把承包地作为自己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最终的生活保障,农民宁愿粗耕粗放,赔本经营,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农民即使外出打工也不愿长期转让或转包他人经营,对土地流转存有戒心,把土地看成了“保命田”、“退路田”。
2、政策宣传不到位
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是制约了土地流转由于对党的有关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思想认识不足,心存疑虑,部分农民怕土地流转会失去承包权,影响自己的利益。另外,个别地方尚未真正把中央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贯彻落实到户,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感尚未真正完全确定,有的宁肯粗放经营,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
3、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建立,土地流转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强,流转期限短,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都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没有签订流转余同,既使少数签有合同的,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地上物处置、有关赔偿措施等表述不清,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纠纷隐患较多,一旦发生纠纷,无从入手调解。
4、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滞后
土地流转信息缺乏,中介服务滞后,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制约着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效益。现实中,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有承包地的出让者。由于农民承包土地大多比较分散,许多经营业主不愿与分散的承包农户签定流转合同,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虽然有的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大都有名无实,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要求,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不多。流转信息畅通、功能齐全、中介服务完善、管理规范严密的土地流转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二、促进土地流转的对策
1、创新观念,推动土地顺利流转。随着入世,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平均承包土地与市场自由配置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散的一家一户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等等,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将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广大干部要立足为民办实事出发,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各地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对土地流转法规政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改变传统的农业耕种模式,扩大种植规模,防止宁肯荒地也要守着一亩地的僵化思想,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2、稳定承包关系,完善土地延包工作。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工作,自从开展二轮土地延包30年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大部分地方落实了延包政策,但极少数地方由于认识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延包工作未真正落到实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滞留在干部手中,延包合同也没完全签订到户。这些地方必须在短期内查漏补缺,确保延包合同签订率和承包经营权入户率达到100%,同时要按乡(镇)、村、社逐级建立好承包土地台帐。这既是稳定土地承包权,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要求,也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
3、完善农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
关键词:宁南山区;村镇规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截止目前,彭阳县土地流转总面积达19641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2%,涉及12乡镇、156个行政村、2719户,分别占总村数、总户数的100%、100%和5.2%。从流转的形式看,主要有转包、互换、出租三种流转形式,其中转包12945亩、1430户,互换1940亩、240户,出租4756亩、1049户;从参与的流转方看,主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部门、专业大户和农民五种形式,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亩、专业技术部门亩、专业大户亩、农民亩,分别占35%、35%、4%、10%和16%。
1、主要特点
1.1在合同签约上,以口头协议为主,以书面合同为辅。大部分乡镇都能够按照合同文本指导农民签定土地流转合同,但合同签定率不高,仍然以口头协议为主,占到了70%以上,主要是农户之间私下流转。
1.2在经营方式上,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以规模化集约经营为辅。土地流转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农村外出人口增多、闲置土地增加,土地流转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解决“人多地少”矛盾,因此家庭分散经营的特征极为明显。
1.3在流转途径上,以农户自发流转为主,以组织引导为辅。在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以群众自发为基本特征的土地流转现象在农村极为普遍,其总面积达到了13000多亩,占到了整个流转总面积的70%以上。
1.4在流转用途上,以农业用地为主,以非农业用地为辅。土地流转以后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只有极少一部分用于厂房建设和村部建设等公益事业用地,其中农业用地19220亩,占97.9%;而非农业用地只有421亩,仅占2.1%。
1.5在流转金支付上,以现金为主,以实物为辅。70%以上的流转农户按土地等级确定租金,以现金支付;30%的农户按地计产以粮食等实物支付,重点表现为一些缺劳力的流转户,因土地无人耕种以此解决口粮。
2、主要成效
2.1促使土地向生产能手和优势产业聚集,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
2.2实现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推动劳务产业的发展。
2.3有效的缓解了农村人地矛盾,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2.4方便了群众生产生活,减少了因土地引发的群众纠纷。
二、推进和规范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1、健全制度。制定下发了《彭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的原则、程序、期限、用途、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和纠纷调处办法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制作了土地流转合同样本,使土地流转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强化服务。大力宣传国家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依托农经部门,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流转估价、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认真指导流转双方依法、规范签订流转合同,依法开展合同鉴证,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3、规范管理。推行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建立了流转合同制、合同鉴证制和流转登记制,实行村级备案、乡镇鉴证、县级登记的土地流转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档案的保管,严肃查处损害耕地和随意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确保了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序进行。
三、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一时难以打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许多农民恋土情结浓厚,满足于守着土地安分经营的现状。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流转政策心存误解,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承包地的重新调整,怕流转出去后,政策一变失去承包地。
2、土地流转行为尚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合同不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部分农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是口头协议,有书面协议的也是内容简单、权责不明。加之缺乏中介机构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3、土地流转补偿方式不科学。多数农户采取补偿金额按现价一定数年不变的方式进行流转。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耕地的地租将会随着农产品市场价格上升而变化。补偿金额一定数年不变会使农民的合法收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4、土地流转监管还不到位。部分乡镇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土地流转后用途和耕地质量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如果监管不力,特别是流转期限较长的,一旦出现流转土地质量破坏、污染等行为或从事其他非农产业的开发,进而造成耕地性质的转变,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社会后果。
5、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土地流转涉及多方利益,政策性强,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鉴证、登记以及流转纠纷调处等方面,都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机构不健全,很难适应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的需要。
四、今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1、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在县级农村土地合同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流转协调办公室,建立信息库;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鼓励村级成立土地信托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做好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管理、交易、跟踪服务、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
2、完善土地流转补偿方式。建立土地评估体系,合同确定各类土地的质量、等级,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合理参考依据。土地流转补偿方式可采取按地差粮食平均亩产的当年粮食市场价格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或根据每年的地租上涨情况定期调整补偿金额,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失。
3、有效发挥政府管理职能。坚持政府管地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严肃查处擅自破坏耕地、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明确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耕地损害和失地赔偿责任,确保耕地质量和杜绝土地流失。加强对农民土地流转法律政策宣传,促使土地流转由自发型转向规范型。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土地规模流转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对农业产业优势特色突出、农民收入较高的乡镇,可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积极推进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对不适宜开展大范围土地流转的,要先行试点,积极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