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金融监管政策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金融监管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金融监管政策

第1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当中央银行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予以分类制定并开展监管时,可以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扩张的政策时,在货币政策传导工具的作用过程中,其所监管的对象则集中于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将监管政策以功能模块化的规则形式进行确认,观察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机制并实施正面引导的积极监管,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所要求的监管广度与深度。

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紧缩的政策时,其所监管的对象则灵活调整至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压缩功能的制度安排。这样,监管规则依照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进行确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无论货币政策如何变化,监管政策都无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风险以外的存在意义。

第二,功能性监管可以消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降低冲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监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无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论国内单独监管,还是跨国合作监管,都应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资金集聚机制的提供、资源转移便利的提供、风险控制的提供等等,来重组监管机构,重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的组织与执行的独立性,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供给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实现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遵循货币政策的调整需求及各项金融资源的转换系数与货币政策敏感系数,来调节规则,实施监管,从而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集权运行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困境。

第三,功能性监管可以在体制改造的长期过程中,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具有风险的快速传递特性,对其所开展的体制性改造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极易暴发“监管套利”行为,降低监管效率,消除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因其所具备的监管广度,以及监管对象的适时灵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业银行的“套利”动机。

同时,功能性监管也可解决金融创新给监管提出的新问题,也就是无论金融产品如何日新月异,其功能是基本稳定的,如网上支付与传统支票,都共同发挥资金支付功能;无论传统信贷,还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都发挥资金集聚与风险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监管对象,不但可以促进创新,提高金融产出效率,还可以及时进行风险监控,消解银行体制转轨时期的风险累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1]魏革军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N].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杨瑞龙主编.国有治理结构创新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梗阴症结及对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5]李晓西,余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国民经济活力[J]金融研究,2000,(7).

第2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一、目前监管部门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准入监管。监管机构依法对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查和审批,对其业务范围和职能定位进行界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年度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以及接受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考核。

    (三)合规性检查。对照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检查设置或变更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超授权、超范围经营,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手续是否完备,业务经营状况是否合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等。

    (四)日常的非现场监管。根据政策性银行定期呈报的报表、报告,主要从五个方面的监管指标:贷款投向指标、安全性指标、流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及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业务分析和监督。

    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目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法规不健全,没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银行法和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只有根据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政策性银行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方向问题。国外对政策性银行都是先立法、后建行,不管是国际上成立政策性银行时间较早的美国、加拿大和德国,还是成立时间较晚的日本、韩国,都制定了自己的政策性银行法,如美国的《国民银行法》、《银行法》、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法》等。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均在1994年成立,确定三大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任务、经营目标和宗旨的主要依据是成立之初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监管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相关的《会计法》、《贷款通则》等。但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政策性银行法和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或法规,来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并依法进行监管。

    (二)非现场监管很多指标是参照和沿袭商业银行的标准,需要调整和修改。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监控报告一般都分为七个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不同,一千是要求政策性银行报送贷款投向分析,一个是要求商业银行报送资本充足率分析,要求分行二级法人报送再贷款余额和按照一逾两呆进行分类的资产质量状况等。上述指标的设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内容和指标没有根据其发展状况和国际惯例作相应的调整,而是照搬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

    (三)监管手段落后,监管质量和效率不高。近年来,监管机构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但这些系统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发展及加入WTO后对金融监管提出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是没有针对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特点而专门开发监管程序和系统,造成大量的重复劳动,效率不高。

    三、监管建议

    笔者认为,要建立对政策性银行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使政策性银行贯彻中央“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支持经济增长”的重要方针,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尽快制定《政策性银行法》和专门针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新巴塞尔协议》把一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作为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并要求监管当局必须依法依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而金融法制不健全,尤其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银行法和相应的监管法规,是困扰我国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主要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实行依法监管。在制定法规时,一是要根据政策性银行的不同特点和业务范围,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银行条例或法律,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定义、性质、职能和任务,组织模式,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使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科学的监管指标和内容,从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走向风险性监管为主。 目前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年度经济发展规划,考虑三大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融资规模、经营范围、经营目标及业务特点,分别制定适合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专门监管指标和内容,应坚持合规性和风险性并举,以风险性为主的指导方针。因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建立了比较完善和完备的贷款程序及规则。鉴于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期限长,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长达20年,所支持的行业如电力、铁路项目的借款人的法人体制正在发生变化。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结合近年来开发银行的发展情况,一是取消目前对二级法人再贷款余额等指标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润与计划数完成情况等监督指标;二是增加政策性银行是否及时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贷款投向是否合理,内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资金来源结构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资金风险,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等内容。

    (三)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更新监管理念,使监管与服务、指导相结合。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员会已正式挂牌成立,并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为提高金融调控效率,加强银行监管提供了体制框架。下一步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专业培训,可采取国外银行监管部门进修或到政策性银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使监管人员了解与政策性银行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知识、法律、会计和计算机等基本知识。也可以从各政策性银行中选拔一批熟悉业务和具有稽核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去,实现监管队伍的专业化,造就和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熟悉金融方针政策、能够运用国际银行监管准则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精通政策性银行业务的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水平。

第3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资产泡沫;金融监管;系统性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中,尽管中国金融业受到一定冲击,但影响相对有限,这归功于稳健的金融改革政策和适宜的金融监管体制,但同时也暴露出中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弊端,而这些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诸多问题的一个“投影”。如何使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中国经济的成功转型,这依赖于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而构建可持续发展和激励相容的监管框架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关键。[1]金融业监管的“中国模式”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帮助中国实现经济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环境新变化

(一)金融监管面临的风险

1.宏观调控转向的风险。2009年以来,中国采取了以扩张资产负债表为特征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并辅以大规模扩张性财政政策,为避免世界性“大萧条”式衰退的发生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再加上一系列产业振兴规划以及促进消费政策的密集推出,宏观经济开始出现企稳回升的迹象,正处于政策刺激性反弹向市场真实需求反弹的过渡阶段。但应急政策负面效应已显现,如通货膨胀水平加剧、资产价格大幅波动等,因此,部分国家从2009年底就开始研究和实施危机应对措施的退出策略。但政策的退出如不能很好地控制节奏,就可能使信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使原先的努力付诸东流,基于这一错综复杂的经济现实,宏观调控将呈现出反复的可能性。中国金融业目前处于高资本、消耗型、外延式增长发展模式,对资金的依赖性很大,过度地倚重于信贷的扩张。因此,金融业正处在“去杠杆化”和“再杠杆化”政策的“维谷”之中,面临着宏观调控转向引致的巨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经济结构调整的风险。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问题突显出来,面对资源价格持续上扬、劳动力和环保成本跳跃式上升以及外需持续下滑等压力,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已刻不容缓,这既是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的短期压力,也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需求。就经济增长源泉而言,原先依赖资源和资本大量投入的粗放式增长应转向更多地依赖技术进步的内涵式增长;就产业转型而言,必然依赖于众多高科技企业的创立、新技术的使用以及产业的重组;就内外需结构而言,宏观经济整体应降低对低附加值、高污染出口的依赖,转向刺激和扩大内需,这些经济结构调整而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亟须金融业加以转型并积极应对。目前,中国金融业对于传统制造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较为熟悉,但对高端服务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国际并购、中小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发展相对滞后,这将进一步考验金融业的服务和创新能力,给其经营带来巨大的挑战和风险。

3.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大规模扩张性财政政策中有很大一部分需要地方政府来实施,但目前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筹资渠道狭窄,因此不得不倚重于各类投融资平台。银监会的最新数据显示,到2010年6月份,全国有接近8000家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各类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已从2008年初1万多亿元激增至将近7.66万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且大多集中于回收周期比较长的基础设施领域。[2][3]这不仅加重了地方政府原先就已窘迫的债务负担,而且也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多将土地注入公司作为核心资产,然后以未来土地拍卖所得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进行基础建设,这些融资平台期望从土地拍卖和建设项目中获得收益,用来还债。国家审计署2009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凸显了中国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收入作抵押、大量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所造成的隐患,银行对其贷款的实质就是对政府贷款,原先的企业贷款经营规范和风险管理在这里变得无所适从。此外,也有人利用一个项目向多家银行融资,套取信贷资金,改变约定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等。可以预见的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将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4.不断膨胀的资产泡沫风险。在应对危机的非常规政策的推动下,中国资产价格从2009年初开始出现了更为强劲的上扬,房地产市场表现尤甚,其价格上涨速度大大超乎市场预期,中国的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正面临着系统性风险的冲击。金融危机是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一个特殊阶段和特殊状态,金融脆弱性将导致或加大系统性风险。近几十年来,因单家机构出现问题,风险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已很少发生,其间出现的历次危机包括此次,大多源于在信贷和资产价格高增长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高度相似并集中于相同的领域,导致金融失衡不断扩大,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事实上,系统性风险并非微观层面风险的简单加总,其评估难度远远高于后者。[4]以房地产价格为代表的中国资产价格泡沫正大量积聚,而这一现象与银行资金的大量流入高度相关。更值得关注的是,各类资金正通过信托公司、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渠道注入到各类市场中,使得各类资产乃至“芝麻、绿豆”的价格都出现了大幅上扬,这进一步加剧了资产泡沫的风险。

(二)金融监管面临的机遇

中国金融业发展正面临着难得机遇――经济增长方式、经济调整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中国经济增长正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环境与资源的压力大、微观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传统的高碳与高能耗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依然占主导等。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刻不容缓,在增量产品中应更多地依赖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而不是大量的资源和人力的投入;在生产过程中更应严格控制能耗、减少污染和节约能源。以往的经济调整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和对外部门,经济调整方式应更多地让市场(最主要的是国内市场)发挥重要作用,担当重要角色。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由于是发展中国家,大量的资源和最终产品被集中于国家和集体,这在当时是适宜的,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则应更多强调共享式消费。危机之后,主要进口国很难在短期内再恢复到之前的消费水平,外需持续疲弱的状况会继续,同时遭受危机重创国家的贸易保护规模和力度都在不断升级,因此,消费结构调整中应让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使内需占消费的比重不断提升。这些变化都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加大金融监管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分业和混业之争

危机过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委身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转型缓解了暂时流动性的不足,但防控危机的根本在于纠正为活跃金融交易而过度放大的杠杆率,否则,投资银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产生大量关联交易,其中会蕴藏更大的危害,上世纪2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中实施综合化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就相对较小。因此,混业经营与否并不是金融机构深陷危机的最主要原因,长期来看,实施混业经营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抵御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分业监管的体制,但综合经营也在不断推进,金融控股集团的身影隐约可见,但总体上业务结构和股权关系较简单,同时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有严格限制,两者过度融合而放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我国综合经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多头监管和统一化监管之争

此次危机之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双重多头”的特征明显:“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权利;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这体现了分权和制约的原则,同时也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再加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使反应减慢和时滞加长。[5]美国新近通过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也呈现出统一化加强的趋势:美联储的权利得到进一步扩大,强化对缺失地带的监管;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以有效解决监管重叠和协调问题;谋划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但其依然不失为一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国的监管体制都必须与其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金融体系如何完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

(三)创新过度和创新适度之争

美国华尔街的衍生品市场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资金“黑洞”,大量依据复杂数学公式设计出来的结构性金融工具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名义被创造出来并脱离实体经济进行天量高杠杆率交易。各路风险偏好和期限不同的资金都逐利于这一市场,“奢望”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高盈利,一旦某一链条断裂,再加上杠杆的超放大效应,投资者的亏损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6]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着重强调了对大型金融集团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英国也提出了应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并在监管方式上从关注微观层面向关注整个金融体系和系统性风险管理转变;欧盟则将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整个欧盟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在监管部门的强大压力下,国际大银行开始业务的“回归”,产品创新呈现出“去杠杆化”倾向。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金融产品过于单一、衍生产品品种少、交易规模小,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亟待提高,金融创新略显不足,国外产品创新的回归与国内产品创新的适度发展将呈现鲜明对比。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创新适度和监管尺度等方面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四)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之争

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分别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高管的行为之中。本次危机中,标普等三大评级都在美国国会听证上承认“把灵魂出卖给了魔鬼”。同时各类金融机构拼命追求资产扩张,金融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利己动机使得危机在早期得以掩盖而后期又被迅速扩散,贪婪实际上起到了危机加速器的作用。这一事实再次告诫我们: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要建设自身独立的风险评估机制,培养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同时更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约束机制,而这一过程需要监管机构的介入。当前,中国评级市场中三分之二的份额都掌握在美国评级机构手中,中国本土评级机构屡次进入美国市场均被拒之门外。这种实力和准入的不对等使得中国本土评级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上无“话语权”,因此,建立本土独立评级机构已经成为攸关金融的国家核心利益。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首先,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低碳经济服务,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政策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二是低碳金融创新。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领域,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当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参与权和主动权。其次,积极促进金融业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随着市场准入的放松,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都将出现跳跃式的发展,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应持续关注新型金融机构的风险。此外,在金融监管方法上也应由标准化监管向相机选择监管转变。标准化监管不适应于风险多样、市场复杂的金融市场,灵活性的选择性监管则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7]诚然,中国在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应大力发展金融业,但在发展中,更应注意处理好实体经济和虚拟金融交易之间的平衡发展。虚拟金融交易市场是一种极易滋长泡沫的市场,同时也很容易发生经济危机,因此,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

(二)稳固两个平台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

1.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法制建设、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建设等领域。中国应借鉴国际及外国立法的实践,科学界定并划分金融业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争取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根本转变。功能监管不仅能为竞争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能确保消费者或投资者享有公正的保护与细致监管。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执法水平,真正将法制化落到实处。安全和高效的支付体系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密切各金融市场的关联、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和改善金融服务等。近期应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大力支持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和票据支付系统的联合、银行卡支付系统和互联网支付系统的相互渗透,鼓励和促进各类支付工具的发展和创新,努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征信体系是解决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其不仅能为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提供强大支持,也为每一市场主体积累信用财富提供了平台和机制。

2.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等领域。中国应积极借鉴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对金融体系进行监测和全面评估,收集原始数据并建立连续的数据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定量分析工具,实现原始数据和加工信息的全行业适度共享。此外,还应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的监管合作机制,包括定期磋商会议、信息交换和人员交流与培训等。

(三)夯实三个基础支持:金融稳定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与创新推进委员会

1.成立独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委员会。金融综合化经营目前已客观存在,而且也是对内外需求的真实反映。当前中国还没有实施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可将存款保险的这一角色交付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要持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和稳定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把整个金融体系当作一个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注重对整体全部风险的控制。[8]

2.要成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进行合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进行调控,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中小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已相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在加快建设的过程中。但现实来看,每年的“3.15”投诉中,金融机构的霸王条款都是公众的焦点;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法制建设和信用建设不完善,股价操纵和“老鼠仓”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存款机构存在软约束和在利己动机的推动下尽其所能地不顾风险盲目追求资产扩张等现象。因此,应加快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强化执法。

3.成立金融创新推进委员会。近几年来,全球金融体系有着非常明显的同质化倾向。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从单个金融单位来看,这时候扩大信贷规模是理性和审慎的,但如果所有金融机构都扩大信贷规模,信贷总量的快速扩张就在所难免,资产泡沫就会积聚。简而言之,个体的理性不一定带来集体的理性,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不一定能带来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监管者应推动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战略,促进其对金融创新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四)强化四个机制推进:金融创新、市场约束、激励相容和合作协调

1.强化金融创新机制。中国应当切实强化对金融创新的联合监管和有效监管,包括对机构、市场的约束和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要保证金融机构在创新时足够了解风险、了解市场、了解客户,避免利益驱动下的盲目创新。2009年的天量信贷已然使中国银行业陷入资本补充渠道不畅的尴尬处境,这也凸显出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要实现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从高资本消耗型业务为主导的外延式增长模式向内涵式增长转变,就必须要强化和促进金融创新。

2.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纪律是一种市场影响机制,这种机制不仅把监督和约束的任务授权给国内和国际的监管机构,同时也授权给市场参与者。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其市场行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影响,这一过程也会同时影响银行未来的经营战略。在中国当前金融综合化经营中,对大型金融机构不宜放松风险控制和杠杆率约束;对衍生产品应坚持“穿透性”原则,务必强调资本约束,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以防止道德风险。金融业的发展应始终围绕服务于实体经济并保持相对稳健的杠杆水平。

3.强化激励相容机制。对于高管的激励相容主要体现在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上。要大力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完善以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为核心的高管绩效考核体系;重视中期风险在薪酬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薪酬的分期调整及其与经济周期的关系;重视与薪酬管理有关的信息披露。当前,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尚缺乏透明度,尚未形成有效监督检查及其绩效考核的体系。衡量监管绩效的重要信息,如监管成本、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方案都未能向社会定期公开。综合金字塔式监管当局内部多层中的激励冲突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金融机构内部的激励冲突,以及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可能共谋的情况,金融监管中的激励缺失问题可能更加严重。金融监管的高成本和社会福利损失可能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因此,监管激励约束的调整目标是要形成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通过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最优契约设计和制度安排以降低监管成本,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增进社会福利。

4.强调合作协调机制,不仅是金融跨部门监管的合作协调,还强调的是金融监管机构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在金融创新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跨部门监管的合作协调日益重要。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更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此外,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银行本国业务,还应强化多头协调机制的跨国合作,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作为协调整体经济平稳运行,维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其合作协调将有利于避免危机的出现和经济及早走出低谷。无论是沿袭分业、多重监管模式的美国,还是早在十年前就开始实行完全混业监管模式的英国,在这一问题上都是不成功的,而中国由于具有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此次危机发生和处理过程中也被证明是有一定效果的。目前需要做的是,在未来的实际操作中扬长避短,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

主要参考文献:

[1]Aglietta Michel,Scialom Laurence.A systemic approach to financial regulation:A European perspective[R].2009.

[2]刘煜辉.高度关注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宏观风险”[J].中国金融,2010(5).

[3]高自强.关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认识与思考[J].中国金融,2010(16).

[4]Minsky, H. ,Stabilizing an Unstable Economy[M],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6.

[5]霍华德•戴维斯,大卫•格林.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译.全球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6]Flood, R. and Garber, P. ,Market Fundamentals versus Price-level Bubbles: the First Test[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8, 1980.

[7]Barth, James R., Caprio,Gerard Jr., and Ross Levine, 2004,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What works best?[J].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13.

[8]Taylor, M. , Twin Peaks: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R], London, 1995, December.

Study on the Principle Innovation and Policy Adjustment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China in Post-crisis era

Wu Zhimin1 Gao Yu2

第4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二十年来,世界经济的态势和基本格局发生了跨跃性的变化,经济一体化、自由化、市场化和更加开放是这个时期世界经济的主流特点;鼓励竞争、消除壁垒、放松管制以及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是这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前沿的在各生产领域的运用和嫁接,革命性地改变了世界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经济的内涵,同时加速催化了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进程。在世界经济的这种背景下,对金融组织框架,金融制度安排、金融风险特征、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和作用都产生了巨大冲击或变化。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变化的特点和走向,西方一些高度市场化国家从维护具有本国特点的金融体系安全和促进金融发展进行了不同层次的金融制度变迁和体制改革,同时,为防范和抑制金融风险,为金融改革和创新创造了一些基础性的条件。深入分析和西方一些国家将“两项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的所具有的特定环境和内部条件,可进一步丰富和明晰我国中央银行职能定位的思路。

(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对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的影响

八十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在西方国家此起彼伏,西方各国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品种交叉运用。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的主导地位受到动摇,具有一定风险的中间业务品种,如信用证、金融期货期权交易、信托、融资、担保见证、债券回购等品种和投资银行、金融机构并购等业务不断衍生。由于金融环境变化后金融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相对滞后,致使在九十年代末期一些国家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纵观这一阶段西方国家金融特点是:①政府的放松管制使许多实行银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摆脱政府的管制和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②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如英国政府在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发生以后,为迎接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挑战,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后专门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银行业的职责被剥离,同时期还有如日本、韩国等;③主要导致危机的风险形态发生变化,由于新的创新品种和工具运用带来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利率风险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传统业务的操作风险。

(二)完善的金融微观基础是分离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重要条件

从国外的实践看,主要表现在金融业运行机制良好、利益约束较强、一般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这些国家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市场调节较为灵敏。在这样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和金融市场基础的前提下,中央银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主要通过市场信号的调节和引导,中央银行把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密切联系的政策意图和调控重点可以通过协商机制取得共识,中央银行就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上,而金融监管机构在为中央银行提供服务的同时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

(三)发达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层次和的变化有利于“两项职能”的分离

发达国家货币政策体系的变化,九十年代以来产生新的特征,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手段都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而变化。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发达国家已经开始摆脱传统的简单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正向直接地调控宏观经济的观念,发达的金融市场使货币政策更多地表现为传导政府或货币当局信息的途径、对经济预期和信心的调节,这种调节不仅使货币政策注入新的调节内容,而且是更高层面上的调节。

(四)雄厚的财政基础和存款保证制度为“两项职能”分离后出现的金融风险提供重要的保障

西方大部分国家具有由财政资金化解金融危机的实力,而且大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使监管机构相对独立于中央银行成为可能。西方主要国家几乎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在具体的组织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是建立基金,有的是建立独立的公司。以欧盟为例,欧盟在1994年通过《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在1995年7月之前建立存款保险计划,并就保险金额、范围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处理金融机构出现的金融危机方面,主要由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等几家联合拯救,中央银行基本上不对出现危机的金融单独承担救的资金支持。如:在1995年Goodhard和Schoon maker在研究中发现,在所有国家的104起银行业危机安全中,银行真正陷入流动性困难的案例有三分之一,其他案例中的银行都是通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计划以及政府联合提供的资金得到挽救,只有2起是中央银行单独拯救困难银行。

五、我国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结合;经济特征、金融生态环境、微观基础和货币政策的特殊性所决定

一国央行建立何种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不能简单的追求某一模式或体系框架,它与本国的经济形态、阶段性经济目标和任务、金融环境、银行业的经营体制和风险特点、金融微观基础的成熟度,货币政策的任务和传导特殊性是密不可分的。从监管来看,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保证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如果在对监管体制设计的因素和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去追求某一体制模式,不仅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浪费了监管的资源,而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调节宏观经济能力和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我国货币政策的特殊内涵和主要任务

从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货币政策的内涵和任务受经济的运行态势的变化影响很大,货币政策在适应这种经济态势的变化为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等目标中不断进行调整,在多个取向的约束中寻求平衡,这就是我国货币政策变化最主要的特点。现阶段的货币政策着力点又更多地放在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方面,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其内涵依然是“三防一保”,即防止通货紧缩和膨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继续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扩大有效需求,保证支持经济增长。其主要任务:一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和信贷政策的引导,优先按照产业政策的指向使银行资金的流向引进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瓶颈”产业,以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质量。二是协调其它经济杠杆,综合运用利率等杠杆,降低企业负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济基础的主体。三是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促使投资和消费的增长,以拉动有效需求。四是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组合实施以刺激需求,由于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已达到四分之三,实际上财政增加投资的国债资金是银行资金的转移。五是增加货币供给,救助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化解支付风险。上述多重目标、多重任务组合的货币政策在西方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是罕见的,同时也印证了中央银行内在“两项职能”的相关性和在一个主体内实施的必要性。

(二)货币政策工具非完全市场化运作和调控层次

现阶段我国中央银行承担的任务特点使其在选择货币政策工具和市场化运作没有更大的空间,其主要工具有信贷政策、信贷指导计划、存款准备金率、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贷款、政策性贷款、利率等,这些政策工具的运用不仅说明我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调控工具与工业化国家经济转轨时期有很大的相似性,金融机构对中央银行有较大的依赖性,同时也说明目前货币政策的特点是调控范围广、工具运用直接、调控层次低。与发达国家货币政策主要通过政策工具调控市场,传递当局的信号和经济预期等进行比较,中央银行承担银行业风险任务和责任的相关性更强。

(三)我国目前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很大的程度上也是监管的过程,而金融监管过程也是影响货币政策的重要因素

从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的资金环境分析,总体上建设资金短缺,货币供应量和经济发展变量的正相关性强;资本市场筹资功能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受到限制,间接融资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主导地位;银行业的突出风险特点是不良资产占比居高不下,盘活不良资产主要还需依靠金融手段,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货币供应量。而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体系则仍然是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市场信号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保持合理的货币供应量往往通过监管的手段实现的。如为处置金融风险、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通过大量再贷款,撤消、重组、关闭、破产了一批如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中小金融机构。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活动对货币政策影响更大、更直接。如果分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不仅难以避免有关金融活动对货币政策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直接降低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四)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体系构造基本与银行业体质格局相衔接

我国银行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处于银行业垄断地位,国有银行占有了银行体系三分之二的信贷资产。在国有商业银行未市场化经营之前,承担了相当部分的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受国家保护,其业务经营主要依赖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信用社虽是合作组织,但其资产的配置方向和资金供给受中央银行一定程度的调控;其他类的银行机构占的比重不大。目前的银行业体制格局说明我国目前虽然正进行着体制转轨,但微观基础和金融市场都还没有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作为货币政策传导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利益约束,金融市场不成熟,市场信号对金融活动和宏观的不明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银行还肩负着推动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监管,以及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在相当一段时期紧密联系,货币政策体系的构造是同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市场的培育一起变化的。很难想象中央银行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不考虑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五)金融体系安全与货币政策特有的作用

一般来说,国际上的金融动荡或金融危机有五类,即货币危机、国际债务危机、国内支付危机、股票市场危机以及资本外逃危机。由于我国实行的利率基本上还处于管制,传统的金融业务量和业务品种操作在银行业处于主导地位;金融市场总体上还没有开放,金融新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运用的数量和力度均受到各种边界条件的约束,因此,中国现阶段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上述五种金融动荡或危机中的货币危机、国际债务危机、资本外逃危机,而支付危机和股票市场危机以及相关性风险是威胁中国今后金融安全最主要的风险因素。由于银行业间接融资量大,中国股市的流通市值远不能与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相比,而且直接融资的资本风险由微观经济主体吸纳一部分,所以中国股票市场风险因素要比支付风险因素小得多。实际上中国目前所蕴含的支付性风险程度大大超过一般国际通行的支付风险度量标准。中国银行业以大量的不良资产为代价,解决了城市三分之二人口就业的国有占有了全四分之三的信贷资源,实质上是银行的不良资产,由其它产业或企业转移形成,但对金融业本身来说,这就是中国金融业安全体系中威胁最大也就是最集中的板块。即所以中国潜在支付风险因素没有转化为现实的支付风险,其最主要的几个变数是:①资本项目实行管制以抵御外国资本的冲击;②也是最重要的条件即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和银行的流动性保持一个相对均衡状态,即使出现较大比例的坏账、较大数额的亏损,中国银行业也能在相当一段时期保持正常运营局面。中央银行的主权信用手段给银行提供便利支持,虽然这种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金融的内在脆弱性,但如果把这唯一的化解风险支撑手段与其风险管理职能相分离,即便没有切断货币供给渠道,但由于“分离”有修于两者关联的运作机理,导致不仅不能使中央银行通过对银行流动性供给创造利润以逐步消蚀潜在的风险性,而且把有可能在远期发生或局部性支付风险酿成即期或大面积支付风险。

(六)中国处置银行支付风险主体缺位现实与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必要性

已分离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发达或化国家还存在着一个重要风险保障制度,就是这些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存款保险体系。这是保障本国金融体系安全的一个根本条件。该组织具有两大主要功能:一是对银行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提供救助,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二是正因为它们为银行提供救助,所以必须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而我国目前金融改革尚未进入到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进程中,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的基本条件。因此,本应由存款保险体系对存款人承保的功能转嫁到中央银行身上。从我国中央银行变相代行外国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来说,也应当对支付风险提供救助的对象实施监管。否则不仅在逻辑上和运行机理上存在非对称性的矛盾,而且因此对中央银行货币供给的扩张和回偿将产生巨大的冲击。这说明我国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开与发达国家相比缺乏重要的基础性条件。

国家财政资金是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的西方发达国家救助银行支付风险的又一主渠道。从本质上说,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支付性风险提供政府救助是重要的财政职能,而不是中央银行的职能。而我国目前把履行这种财政职能所需的资金转嫁到中央银行,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强化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我国近年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通过增发国债,加大投资以刺激有效需求的资金绝大部分是以银行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替代为代价的。由于国家财政能力较低,财政对债务的依存度高,加大发行国债的空间有限,财政预算安排结构再生能力差,再加上企业债转股形成的国家债务、地方政府越权担保和借贷的债务,未纳入预算的国家政策性指令性贷款都形成了我国财政的“或有债务”,而这些“或有债务”对财政安全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财政主要任务是化解自身潜在的风险而无能力顾及银行的风险,这又给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增加沉重的负荷,这证明,我国财政能力不断弱化是制约分离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重要因素,也证明了我国和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分离缺少重要环境基础和分离条件。

六、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内在联动运作机理和金融效率考察

第5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逐渐变暖的全球气候,我国目前面临着挑战是如何将环境进行保护,如何将可持续发展进行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当中被强调出来,生态文明建设在十报告当中更成为重中之重,提出了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绿色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现代经济的核心发展是金融的发展,在深入推进和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之中,金融行业的创新速度也需要进行提升,这样才可以实现生态文明和金融发展的有机结合。在当前新形势下的客观要求是绿色金融。绿色金融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我国相对落后的绿色金融科研和实践,不利于新形势下的金融行业发展,该行业急需深入和提高绿色金融研究和实践能力。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最近几年,绿色金融的理念在我国正在进行推广和实施。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先后制定了与绿色金融有关的文件和法律。但概括的来看,还有许多问题存在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之中。

(一)绿色金融发展力度低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处于水平较低的阶段之中,对节能减排的促进和“两高一资”的限制等短期目标是金融主管部门政策目标的集中方向,但是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中也没有将绿色金融进行全面的实现,绿色金融相对应的制度也还没有完全的构建,浮于表面的企业执行环保政策情况的检查,导致了相对应的激励约束制度的缺失。与此同时,绿色金融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和绿色金融业务的经验相对于缺少,阻碍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不畅通的绿色金融信息沟通机制

绿色信贷业务在银行的开展过程当中,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是客观上的必然要求,这对于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在2007年文件,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加入企业环保信息是必须的条件。但是,当前的现状是企业环保信息还不能够完全的被央行征信系统所覆盖,并且企业想要获取贷款,环保信息也是重要的条件之一,这就造成了企业使用虚假信息和真实信息的隐瞒现象。在不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之下,绿色信贷业务对银行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行造成了阻碍。

(三)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关于绿色金融的相关文件,但都只是部门规章制度方面,执行力和约束力较差,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残缺的状态,对绿色金融各方责任的权衡、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绿色金融长期发展没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甚至对绿色金融发展进程造成了损害。

(四)不合理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

当前,我国银行绿色信贷的政策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实践,然而参与绿色金融发展比较少的保险、信托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给绿色金融发展造成了影响。其他金融机构在银行发展绿色金融过程当中缺少相对应的配合,并且极少数的社会公众参与,对绿色金融发展速度造成了进一步的打击。目前还不成熟的相关环境准入机制和体系,给绿色信托、保险和证券的实施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也缺少可以进行参照的具体政策。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相关市场体系

绿色中介服务市场、绿色股票市场、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基金市场和绿色信贷市场构成了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对我国当前绿色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可知:第一,要将绿色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尤其是要对绿色金融市场的衍生品进行大力度的实践和研究;第二,构建和完善绿色中介机构的速度要加快,这样才可以把更好的服务带给绿色金融行业,从而促使其发展;第三,要将市场参与的主体范围进行增加,对保险、证券、银行、投资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鼓励,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

要想绿色金融发展过程进行的顺利,就必须要将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减少。将绿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改进和完善,将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企业环境信息、企业借贷后的行为信息和政府环境保护政策及相关法规增加到信息交流平台之中,通过对该信息交流平台的使用,来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融资行为进行决策,为绿色金融健康、安全的发展提供了信息平台的保障。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社会公众和环保问题相关,能源环保等部门和环境管理相关,要达到绿色金融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就要将环境的责任进行有效的落实,环境法制的建设要进行加强,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定要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进行,环境保护责任必须由金融机构进行落实。通过口头询问、实地考察和披露信息等方式,?ο执?企业环境风险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于环境违法企业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并限时进行改进。

第6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模式

一、引言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传统的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信贷、投资、结算、外汇买卖、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和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伴随着新一轮全球性经济衰退,各国对游资监管力度加大,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前景逐渐黯淡,离岸金融业务也积极寻求着转型发展之路,在此背景之下,海南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相关研究更显必要、紧迫。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宏观环境

(一)天然优势的地理区位

海南省位于华南和西南陆地国土和海洋国土的结合部,内靠我国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外邻亚太经济圈中最活跃的东南亚。海南省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对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亟需大量的资金及金融服务的支持,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能有效满足此类需求;其次,毗邻香港有利于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加快发展,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兴起能有效辅助、巩固香港确立全球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海南省与祖国大陆间的天然屏障可以作为防范省内与大陆境内金融系统协同干扰的“防火墙”。

(二)增长迅速的国民经济

海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总值达2064.5亿元,同比增长24.8%,增速位居全国首位,同年地区产业产值均达到历年来的最高点,且第三产业增加值达953.67亿元,同比增长27.1%,较2009年同比增速5.27%①。

(三)发展迅猛的金融行业

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2010年末,全省银行类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217.3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2.8%。金融机构效益显著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470.36亿元,比上年增长32.8%。证券业发展势头强劲,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122.14亿元,比上年增长8.16倍。保险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全年保险机构承保金额21727.19亿元,比上年增长23.9%。实现保费收入47.95亿元,增长45.0%。

(四)持续加快国际化进程

随着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海南省抓住与国际市场、机构、法人等接触的契机,推动海南省产业升级转型。一方面,海南省不断强化自身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核心地位,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旅游、交通、商贸等方面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海南省寻求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旅游、金融、环保等领域的交流。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现有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模式特征及要素需求的考量,不难发现海南省省域内要素不满足内外一体型关于区域建设环境的需求。而避税港型模式本身即为了让离岸公司机构规避母国关于税收等非运营支出而诞生的一种形式,且随着近年来全球性受游资冲击而导致的全球、区域性金融危机频发,黑市洗钱现象不绝,现阶段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国联盟加强对此类模式地区的监管,从而使得一些区域离岸市场“形同虚设”,不仅如此,海南省较其他避税港型地区并不具有明显横向竞争优势,因此本文认为海南省不适宜避税港型模式。

剔除了以上两模式后,本文侧重与海南省选择以内外分离型为基础的适用性模式。首先就内外分离型模式而言,海南省现阶段国际旅游岛建设亟需相应配套资金的支持,据中国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专家的测定,海南省国际旅游岛至少需要15万亿元资金的注入建设,而相对于海南省入不敷出的财政资金而言,数目之庞大犹若星河,因此本文认为海南省应采用单向渗透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OUT IN),即允许离岸市场内资金有限渗透到在岸市场的模式。但受限于现阶段海南省金融软硬件实力,初期阶段仍以内外分离型模式,待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档次,再权衡利弊适当冲破“屏障”,施行有限渗透的策略。

四、海南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目定位

(一)助力海南省经济增长产业升级为核心

必须遵循关于“十二五”时期的规划路线,从而进一步助推海南省经济增长、产业升级等改革目标的实现升华规划中关于相关产业发展的理念,拓展海南省经济、产业发展的可行域,创造海南省与国际优秀产业、高新技术接触的契机,争取将海南省提升为“离岸金融-旅游服务”复合型海岛特区。

(二)开展以境外人民币离岸业务为内容

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人民币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尽管目前人民币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币已经国际化了,但人民币境外流通的扩大最终必然导致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世界货币。

(三)形成“港琼”离岸金融犄角为目标

香港作为全球范围内重要的国际化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大、服务水平高、市场监管有效性强。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就其本身规划而言,具有浓烈的地域性特色,因此可以有效完善犄角内“业务池”构建,且海南省离岸金融的发展可以有效减缓香港受指向性游资的冲击,发挥犄角规模优势,有效规避相应风险。

五、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内容框架

(一)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品种遴选

1.银行类离岸金融业务

一是离岸存款业务。可接受开立“非居民”的美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存款账户,亦可接受开立人民币非自由兑换货币存款账户。

二是离岸结算业务。海南省可以依托离岸金融机构为平台,开展一系列如客户办理汇兑、接受和开立信用证、提供保函、光票托收、跟单托收等业务。

2.证券类离岸金融业务

海南省证券类离岸金融业务也应选取金融机构债券、利率掉期(SWAP)等为主的相对低风险性业务为主,从而做到降低风险,有限提升市场流动性。

3.保险类离岸金融业务

开展有利于海南省海洋产业发展的船舶险种,根据海南省特殊海洋、渔业状况,推陈出新具有离岸属性的创新型保险品种。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监管体系

1.离岸金融机构准入及退出机制

海南省离岸金融机构的准入应遵循“机构规模优先、良性内控优先、业务面广优先、效率服务优先”等原则,准入机构在进驻省内以前应具备外汇汇兑、业务办理、业务结算等基础性资质,并在此基础上报备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政府等相关机构审批、备案等基本程序。

2.离岸金融业务范围约束性

主要监管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五项原则主要:一是审慎性原则,以风险相对较易控制的业务为主;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即以简单可行出发,以传统业务为主;三是灵活性原则,在监管下适度放宽业务选择的区域;四是锁定交易性原则,通过账户的分设和严格管理,确保离岸业务的有效监控;五是差别监管原则,对外资银行及中资银行进行区别性管理。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内外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海南省实际,对在离岸区内开展离岸服务外资金融机构,可考虑在2020年以前按10%税率减征所得税,免征印花税,对风险较大的离岸贷款实行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由金融机构申请,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同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金融机构高管个人所得税按三免两减半征收。

第7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关键词:评级机构监管;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3-0089-03

世界各国对于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靠同业竞争下的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只在市场机制失控时进行有限的干预,如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市场;另一类是监管机构一直对评级市场进行严密的主动监管,有权审批、审查、调查直至处罚被监管对象,多是评级机构、评级市场完全在政府大力推动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地区,如韩国。从评级监管的历史来看,行业自律模式一直在全球评级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评级机构近年来特别是在美债危机、欧债危机中的不良表现,加之其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欧美国家监管机构已经或正在考虑对其评级机构和评级市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是伴随着债券市场发展而产生的,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但评级行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其赖以存在的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充分,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赖和使用并不普遍,评级机构积累的经验和历史数据也很有限,自身行为也存在许多失范之处。因此,如何用法律规范、制约评级机构的行为,使其在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金融体系稳定,成为摆在我国监管机构和学者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现状

(一)机构自身实力积累不够,社会公信力严重不足

由于我国信用债券市场是在2005年后才取得较大发展,评级机构真正进行大规模债券评级不足6年时间,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评级模型、评级技术都缺乏有效的积累,特别是数据库建设也比较滞后,目前历史数据的积累基本上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还未掌握核心技术、形成先进技术体系,自身实力积累不足,权威性不够,对处于社会、经济、金融结构变化较快背景下的国内外信用债券评级市场缺乏经验。

(二)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有效约束评级执业行为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许可、工作制度、信用评级程序、利益冲突防范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其仅作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的评级行为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约束力;2007年,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从事评级的执业行为。另外,《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评级机构行为监管的相关规定,但都十分零散,并无系统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

(三)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市场监管行为难以统一

目前,根据评级活动涉及的行业,评级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发改委等多个机构监管:从事证券市场评级业务由中国证监会管理、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评级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从事招投标信用评级和企业债券发行评级业务等则由国务院发改委管理,这种多头监管造成了监管权力的混乱,监管领域重叠增加了监管和协调的成本,部分领域的监管缺位又导致市场监管出现盲区;并且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交流,导致不同部门制定的监管标准多样化,无法形成统一的资信评级机构行为规范,最终导致对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不足。直至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央行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但信用评级市场监管的统一仍需要多单位的协调和合作。

(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缺失,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

与欧美评级市场相比,我国目前尚缺乏明确、统一的评级业务认可制度、有效的评级公司评价机制和完善的惩罚退出机制。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取消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准入限制,评级机构按照商务服务业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业准入审查,导致了评级机构准入门槛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同时,监管机构不统一造成了业务资质的多头认可,加上缺乏评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的明确、统一规定,出台的评级机构的评级规范、部门规章都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造成了市场参与者的无所适从,不利于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也严重影响了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信用评级市场准入的监管

评级机构的业务种类是多样的,有贷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资产证券化评级、票据评级、金融机构评级等。在多元评级监管主体的体制下,以一家为主会同其他监管主体,充分研究协商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颁布,各监管主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依照统一标准实施监管,即法规统一、多元监管的“1+X——1-X”模式,而首要的便是市场准入规则。

第8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1.金融综合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导致监管成本大幅增加。监管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综合经营,而监管分业致使监管的运行成本,包括监管的人员成本、技术成本等均有所增加。二是由于分业监管机构各自为政,各类监管政策协调性差,导致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制度成本明显增加。由于各监管部门相互独立难以对各类具体监管达到共识,且各类金融监管政策各异,监管技术、指标、手段、措施等不统一,使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制度成本大幅增加。

2.易形成本位主义监管。一方面,分业监管机构在制订本领域监管政策时,受监管机构部门利益制约,很难从全局出发考虑金融体系整体利益,往往以自身本位利益为先;另一方面,在金融交叉业务领域,各监管机构之间又存在争夺监管利益,推卸监管责任的激励,从而降低监管效率。

3.易形成监管真空。根据分业监管相关规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相应行业行使监管权,这种看似归口清晰的分业监管制度,却极易形成监管真空。一是目前我国的监管立法尚不完善,分业监管制度决定了监管立法行业属性明显,难以避免立法的漏洞与空白。二是无论分业监管制度如何详尽,都难以囊括各类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权归属。三是综合经营中出现的新型监管问题监管权归属不明。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根据分业监管制度对其集团公司根据主营业务性质,确定监管机构,对其所属机构则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但由于一些以产业资本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因其市场主体身份不明确,致使出现监管真空。四是创新金融产品往往综合了各类金融功能,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难以明确归口,也易出现监管真空。

4.缺乏对综合性、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分业监管,使得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缺乏综合统计,易导致个体风险规范下的总体风险失控和系统性风险加剧。分业监管制度决定了各监管机构监管政策的制定仅考虑其监管权所属领域的风险和问题,而缺乏全盘性综合考量,难以对综合性,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综上述可见,金融综合下的分业监管,要么存在交叉监管、重复监管现象,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监管冲突,导致监管成本增加;要么出现三不管地带,形成监管真空;加上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标准、监管指标、管理技术等各异,又缺少监管协作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不能形成监管合力;且各监管机构又易各自为政,使得综合性、系统性风险监管缺失,因此,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稳定目标的实现。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策略建议

综合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金融结构特点,考虑到建立一套与综合经营相配套的金融监管体系,往往需要耗费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当前的金融监管结构难以适应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监管弊病频频暴露,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可考虑分“三步走”。

1.第一步,不改“一行三会”制监管结构的前提下,尽快确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改变“一行三会”在我国发展10多年来,各监管机构均积累了不少本领域的监管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鉴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非一日之功,为适应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较简单易行的办法是在不改变当前监管体系架构,不新增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可尽快建立一套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可由国务院牵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参与,建立一种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协调,增进各类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性。确立监管信息的有限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避免监管冲突,减少重复监管,弥补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并对系统性、综合性风险进行甄别,提出监管方案。在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同一金融监管往往同时开展多种金融业务,我国现行的以机构属性划分监管机构的做法已远不能适应国内的金融发展的监管需求,有必要重新根据功能来划分金融监管,实现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2.第二步,作为过渡,对目前的“一行三会”制监管体系进行微调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实行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为多元化监管向一元化监管过渡,功能性监管向目标式监管过渡做铺垫。综合经营趋势下,随着国际金融竞争的加剧,为适应未来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全面放开,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复杂化,改革现有“一行三会”制金融监管体系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建立一元化综合监管机构,既能对综合经营中的系统性、综合性风险进行监管,又能保障各类监管之间的密切配合。但类似机构的建立既需要多方调研,又需要充分的实践以证明其在我国的可行性。为此,可借鉴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经验,对当前的“一行三会”式监管体系进行微调,在国务院下设一个综合性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金融监管工作。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国家宏观监管政策的制定,及对系统性、综合性风险的监管,建立中国金融监管数据库,汇总各类监管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推动“一行三会”调整其现有的机构式监管向功能式监管过渡,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以适应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及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迈进。作为分业监管机构“一行三会”仍各自独立地负责相应领域监管政策制定及金融监管的实施,与以往不同的是,各分业监管机构制订监管政策应经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批准或向其备案。同时,借鉴美国金融改革经验,进一步调整功能性监管框架,提高监管技术水平,逐步向目标性监管转变,为下一步实现统一金融监管打好基础。

第9篇:金融监管政策范文

其一,三家行政级别相同、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政府监管机构各自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或权力,表明的是三家监管部门的一种愿望,其法律效力有待探讨,而其实施效果则已被各自的实践大打折扣;

其二,中国人民银行尽管不再承担对具体金融机构一般性业务的监管责任,但其依然担负着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外汇市场等重要职责,而如果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中没有来自人民银行的声音,则这种制度内在已有的缺陷便不言自明;

其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是一项涉及面广、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影响重大的系统工程,如果仅仅依靠三家监管机构从部门职责的角度和受善良愿望驱使的力量去实施,是远远不够的,也是很难行得通的。所以,《备忘录》及其没有中央银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担负的只能是过渡性使命便不言而喻了。

笔者认为,尽快出台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使《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化,时机已经成熟。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协调主体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也称国务院层次,是由国务院负责金融事务的副总理挂帅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参与者除第二个层次的协调主体外,还有国务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等;第二个层次,也称部委层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协调委员会,参与者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

二是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国务院层次的协调内容,主要是讨论涉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处理金融危机的应急事务等重大问题及其相关制度、对金融协调委员会讨论后报请国务院决定或审批的新型金融事务和金融政策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进行审核等;部委层次的协调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不同的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协调主体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调控政策与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等之间的协调,协调主体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协调方式为定期与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制度和快速、准确与全面的信息共享制度。

三是金融监管协调的方式。在金融监管协调方式的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是突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特殊地位,即确立人民银行为主的主协调制度。对跨行业金融业务的监管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即确立按业务性质实施监管的主监管制度。此外,对依照主监管制度依然无法界定监管责任时,应当明确由人民银行先行指定一家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金融业务的功能实施监管,并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核准。

《备忘录》暴露出了地位平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三大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动力与有效的约束将各自的监管信息向对方披露、重要政策征求对方意见并实施事前“会签”的约定很可能只是徒有告知的形式,并不具备必须披露或“会签”的任何强制力,一旦部门之间对某项政策产生利益纠葛,便会出现无人出面协调与沟通等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关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威权性和协调制度的可操作性就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