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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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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体系

第1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食用菌安全;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食用菌产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将导致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受损。作为当前蓬勃发展的产业之一,食用菌企业必须高度关注产品安全问题,且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食品有了更高的要求[1]。因此,食用菌企业必须将食品安全监管与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在一起。面对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食用菌企业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并依据经济法的具体要求,通过执法权力对食用菌产品安全进行强制干预[2]。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消费者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食用菌安全监管经济法体系,确保食用菌产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1现行经济法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现状

1.1相关法律文件较少。我国食用菌产业在近十年才获得了蓬勃发展,随着人们对食用菌产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则开始针对食用菌安全监管制定相关法律。但是成文以及推行的法律文件较少[3]。具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等[1]。1.2食用菌安全监管经济法完善度较低。在食用菌安全监管活动中,涉及到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以及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监管”一般隶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我国近年来对食品安全较为关注,2015年已经推行了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并且在2019年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出现了新变化,提出了新要求[4]。对于当前食用菌产业蓬勃发展,各种经济形态开始出现,市场竞争力不断加大的产业发展的背景下,部分食用菌企业以经济效益为重,忽视产品品质,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出。基于此,相关人员必须意识到当前针对食用菌安全监管完善度较低这一问题,并且对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进行重新审视与思考,促进经济法的完善。1.3全过程监管贯彻程度不高。针对食品安全提出了4个最严的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5]。而在2018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第3条的规定与书记的要求相符,即“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2],体现出了在法律文件中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视程度。对于食用菌安全监管活动而言,也要执行最严格的标准,在进行具体的食用菌安全监管时,监管人员应该以全过程监管为监管核心。但是在实际的食用菌安全监管过程中,部分监管人员对全过程监管要求的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事件的先后发生顺序对食用菌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管,即在生产过程(事前监管)、经营过程(事中监管)、消费过程(事后监管)中均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导致无法及时发现食用菌安全问题,从而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构建要点

2.1转变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架构。在现代化监管视角下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监管人员需要在完善经济法时,采取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加强源头把控,减少有害产品流入。基于此,安全监管人员要针对食用菌栽培、加工等环节加强把控,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形成标准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针对重点品种和领域对监管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与市场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7]。我国当前对食用菌产品进行安全监管时,采取的主要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该模式常见权责不明确、协调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应对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完善监管架构,精简机构,实现扁平化管理,提高监管效率。2.2健全相关法律以创新监管方式。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需要确保具备完善的经济法体系,相关人员应针对安全监管要求和具体内容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在对食用菌安全进行监管时,监管人员需要注重转变监管方式,应将服务型技术指导作为主导,代替行政性监管活动。针对当前常见的食用菌质量安全风险,在进行监管时,监管条款多为强制性条款,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8]。而在进行食用菌产品安全监管时,应注重发挥监管的具体调节作用。即应注重提供服务型技术指导,要从食用菌生产商的角度去考虑,同时注重维护多方利益。具体在进行监管形式的创新时,执法机构应注重从解决食用菌质量安全问题的角度出发,为食用菌生产者或企业提供帮助,并提供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同时为食用菌生产者及企业提供保障食用菌产品安全的规范化技术操作指导。同时,还要加强食用菌生产部门与检测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食用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同时保证食用菌企业掌握如何规避可能导致食用菌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具体技术,真正提升食用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质量。2.3加强跟踪监管。2.3.1事前监管。对食用菌进行事前安全监管,主要是对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即进行严格的源头控制,实现对食用菌安全问题的有效预防。部分食用菌工厂主要是将食用菌菌种和培养料销售给农户进行栽培;当食用菌生长成熟之后,再对其进行保鲜加工,最后销往各地。在这种企业+菇农的模式中,食用菌生产和加工过程占比较高,因而需要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事前监管。在具体监管时应该对食用菌菌种、培养料、规范化栽培、产品加工4项要素进行重点监管。对食用菌菌种进行安全监管,监管人员需要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监管,农业部为主管部门,并联合地区主管机构,对菌种安全进行全面监管[6]。在具体操作时,监管人员需要核验食用菌企业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构建完善的食用菌菌种经营档案,对于销售的菌种要对标签以及菌种质量合格证进行检验。此外,监管人员还要为购买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包括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等。当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出现之后,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基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10]。而在监管食用菌培养料、种植与加工环节时,经济法并没有专门的监管法律,因而需要参考一般法,并建立食用菌安全标准、生产许可制度和安全全程追溯制度[3]。对于食用菌企业而言,应鼓励其进行规模化和连锁经营、配送,并鼓励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尽可能规避安全风险。2.3.2事中监管。在对食用菌安全进行事中监管时,政府以及企业自身都要充分发挥出监管作用。企业要提升自律意识,做好自身督查;政府要加强各方面的监管,并做好日常抽检。企业在进行自身监管时,应该对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标准进行严格落实,即严格执行GB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国家卫生标准以及地方规定和企业标准[11]。此外要注重对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完善,并且要做到对检测资源的共享。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对法律责任进行强化,做到依法检查和严格执法,发现违规生产企业以及不合格的食用菌产品,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于食用菌产品从基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的执行监管标准,做到处罚严厉,问责严肃,由此将打造出良好的食用菌安全社会环境。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针对食用菌安全进行专项检查,找出食用菌安全的关键控制点,并对整个事中监管过程进行记录。同时,政府要积极开展个案教育,为生产企业和个人提供安全生产和管理标准,确保相关人员具有强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具体可以向从业人员展示假劣菌种,并传授其假劣菌种的识别技巧,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对农资进行科学购买与使用。要使购买者了解维权渠道,及时反映食用菌安全问题,为监管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2.3.3事后监管。从食用菌菌种的生产、销售,到栽培,再到食用菌产品的加工,最后实现食用菌产品的销售,在此全过程中,监管人员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问题防范。当食用菌成为大众餐桌上的食物时,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更要做好事后监管。如何处理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是事后监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若收到产品使用人员的反馈,要及时对产品安全问题进行核实,并在经济法条例中对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由此可以更加清晰的对权责进行划分,提高安全问题处理成效。在整个监管过程中,有制度的违反者也有制定的遵循者,从事后监管的角度,对于违反制度的企业或人员应做到严厉惩罚。要明确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并根据违反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行政处罚,若违反后果较为严重,则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而对于遵守制度的企业和人员而言,则要注重给予奖励,可以定期评选十大最放心的食用菌生产经营企业,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较高的顾客信赖度。此外,事后监管人员还要根据实际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事后监管氛围。

3结语

从降低食用菌产品安全事故的角度出发,食用菌企业和相关机构应提高对食用菌安全监管的重视。在新的发展阶段,对食用菌安全的监管,可以借助经济法的力量加强对食用菌安全的有效管控。基于此,在进行食用菌安全监管时,应注重构建完善的食用菌安全监管体系,具体应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构,同时应对相关的经济法体系进行健全设置,确保食用菌安全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此外,还要从全过程监管角度有力执行监管措施,确保及时发现食用菌安全问题,并进行问题的针对性解决,从而最大化的避免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社会利益等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琦.食用菌产业安全监管问题法律研究[J].中国食用菌,2020,39(1):99-101.

[2]普秋榕,王红漫.云南省出口食用菌产业发展研究———以食品安全监管为视角[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8,9(16):4193-4199.

[3]王玉玲.经济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4(4)291-292:.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EB/OL].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EB/OL].(2020-04-03)[2020-12-01].

[6]贾维.食用菌菌种监管办法的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J].中国食用菌,2020,39(2):231-233.

[7]马芳琴.食品安全法控制下食用菌工厂化生产安全监管体系构建[J].中国食用菌,2019(2):20-22,26.

[8]程相台.经济法视野中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相关探究[J].轻工标准与质量,2019(6):62-63.

[9]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EB/OL].(2015-05-06)[2020-12-0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版)[EB/OL].(2015-09-12)[2020-12-01].

第2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再造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327-02

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物品,由于食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调节作用的缺陷。

一、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暴露出中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的诸多问题、漏洞和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近 20 部法律,有《农药管理条例》等近40 部相关行政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时是分段、分部门立法,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协调性;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细节行规范配合,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相关的法规存在着相关交叉和矛盾等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形势发展需要,有待调整和改进。

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 965项,行业标准2 892项,但是这些标准体系缺乏整体规划,数量少,协调性差,内容不完善,覆盖面不够广,技术内容落后、实用性不强、缺少科学依据,整体水平较低。另外,在方法上与国际公认标准有较大差异,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

从监管主体来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联合监管,包括卫生、工商、交通部、农业部、国家环保局等10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分工重叠、监管职能分散,在日常监管中,各单位往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多头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增加了行政成本,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降低了行政法效率。另外,中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进行分段管理,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整合,这种条块分割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全程质量管理,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各个部门互相推诿,都不承担责任。

从处罚力度上看,处罚过轻,违法成本极低,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如《食品安全法》第8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相对说高额的违法收益,这点罚款微不足道,经营者愿意冒这个险。另外,缺乏违法者退出机制,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责任人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有进行明确限制,这就导致今天违法经营者 被吊销卫生许可证,明天又换个方式申请开业。因为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所以经营敢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屡见不鲜。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机构、HACCP和NEISS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等构成,实现了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目前有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包括《禽类产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共七部法令,这些法律从一开始就集中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的措施。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并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法律;政府部门负责执行,司法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纠纷裁决 。另外,美国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等三部法案,确保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被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联合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十几个,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动植物检疫局和环境保护局是四个主要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分类监管、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拥有相对自主独立权,一种食品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只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防止出现职能打架或出事后推诿扯皮现象。另外,1998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制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都是该委员会成员,它的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和统一,在协调、沟通、整合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委员会的协调下各机构统一合作、协同监管、这样的监管机构设置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保证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直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三)建立HACCP和NEISS系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

美国通过是风险评估和是风险管理两个方面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健康。在风险评估方面,建立了现代化的“危机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即以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HACCP系统以预防为主,强调识别并预防食品污染的风险,使可能的、合理的潜在危害得到识别,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即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潜在的危害(即预防不合格产品)。实践表明实施HACCP体系能更有效地预防食品污染,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在风险管理方面,采用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NEISS)系统收集数据。NEISS系统以全美国选定100家左右的医院作为数据样本,进行数据分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及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可追溯性指的是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它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找到源头,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扩大,保护公众的健康。2003年13月12日,美国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要求在美国国内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动物消费的食品部门向其进行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

同时,美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美国对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每一个等级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另外,美国食品召回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召回程序,确保食品召回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对中国政府食品监管再造的启示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美国的高水平的食品监管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中国现有所有与食品类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及整合,出台实施条例和细则,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建设,完善法律支撑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风险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体系,逐步和国际社会接轨。在修订食品卫生法时,应提高现有的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加大对食品卫生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外,要结合中国情况,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修改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出种类齐全、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解决不同标准间冲突和重复的现象,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监制。

(二)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从美国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委员会很重要,因此建议中国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专门统一、组织、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活动,把分散和交叉的职能重新整合,同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公开。另外,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明确分工、职责分明,防止出现食品安全监管错位、缺位和越位的现象。

(三)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HACCP

HACCP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储藏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根据中国国情,加快出台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还要开展不同食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危害关键点分析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中国开始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食品安全标准无统一规定,相应的检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缺乏快速反应预警机制等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可操作性差。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出了上述措施相配套外,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可实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相互追查,完善的可追溯系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也很难发挥其应有效应。

参考文献:

[1] 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曲英.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第3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检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健康,更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素质与发展。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整个国家都陷入了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制假售假者的猖獗也暴露了整个民族诚信体系的缺失以及相关监管的缺位。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单纯从国内来看,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比较混乱,其中包括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种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CAC标准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目前,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某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CAC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例如,中国标准中铅的限量普遍比CAC标准水平低,CAC CDDEX STAN230-2001《铅限量》规定的葡萄酒中不得超过0.2毫克/升,液体乳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升,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千克,而中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0.5毫克/升(葡萄酒),0.2毫克/升(液体乳),0.5毫克/千克(婴儿食品)。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

国务院2004年9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兼顾为辅”的监管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而在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模糊的概念和可能存在执法重叠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缺少各部门如何分担责任、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而面对当今愈发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往往缺乏责任心,害怕承担责任,对于负面问题的监管责任相互推诿,形成了好事“人人都管”,坏事“人人不管”的局面。

(三)食品安全检测方法不健全,检测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缺乏对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投入,达不到全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更多的是采用突击式抽查为主,造成了食品安全检测没有形成日常化和系统化的模式,导致了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另外,我国的食品安全实验室的建设水平也是参差不齐(1),西北地区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建设上还很落后,全国的小型城市以及偏僻地区的基层食品检测机构更是严重匮乏,这也造成了目前许多小型食品制造商选择偏僻地区生产以逃避监察机构查处的现象。

(四)监管食品安全的技术水平落后,缺乏先进设备和高素质人才

我国食品安全毒理研究落后,对许多物质的具体含量拿不出确凿的科学依据。据上海理工大学食品研究所所长徐斐介绍,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200多种之多,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占不到总数的四成,相关科研更是远远落后,一些国外禁用的添加剂反而在国内大力推广。另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二、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路径

(一)科学划分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增加监管部门的协作性和责任心

为了避免重复执法、职权重叠或者监管空白的现象出现,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之间做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范各部门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加快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混乱和缺乏的现状,应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着手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力争尽快与国际接轨,全面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化水平,既能保障国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要求,又有利于我国更加广泛的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贸易。

(三)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食品安全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监督其具体执行情况。切实把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信息、应急处理等监管资源,加大硬件投入,改善和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检测设备、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特别要充实基层食品监管人员编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切实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的问题。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对食品安全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食品添加剂、食品毒理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相对落后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测缺乏依据的局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水平和科学性。

(四)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问题食品的可追溯制度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就要提高信息化程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形成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有效信息化控制,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保证系统的安全监管,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信息链,实现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各个环节的追溯,这样既能督促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规范经营,又能增加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参考文献:

第4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摩托车、拖拉机、低速汽车等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激增,受农村道路通行条件较差、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事故时有发生,成为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一大“障碍”和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针对这种情况,四川省营山县以创新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为重点,以建立片区道路交通联合执法中队为核心,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在全县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体责任,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取得明显成效。

上下联动 齐抓共管

目前,营山县有铁路1条,在建高速公路2条,省道1条,县道13条,乡道35条,通村公路1 185km,公路总里程达到1740余千米,基本实现了乡乡通油(水泥)路,村村通公路。全县有机动车4.5万余辆,驾驶人员6.1万余人。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点多线长、面宽量大,管控难度大、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等特点和问题,因此,营山县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上升为党政工程、安全重点工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新以交管办、联合执法中队为核心的组织格局,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设指挥部

营山县成立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营山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当于指挥部,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例会,专题听取相关部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约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乡镇,加大管理力度。

建交管办

在公安交管大队内,营山县设置了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交管办”),县交管办负责动态掌握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工作进展。各乡镇也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将该县原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岗并入乡镇交管办,与乡镇安监办合署办公,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立桥头堡

营山县在全县成立了10个片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中队,并把这些队伍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桥头堡”,活跃在农村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的最前线。联合执法中队履行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克服了原有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岗执法主体不合格、运行模式不规范、执法效果不明显等各种弊端,实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管控能力、节约执法成本、延伸管理范围、前移服务窗口的工作目标。

巩固根据地

营山县的53个乡镇,都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及驾驶员协会,组织开展驾驶员自我学习、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教育活动,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另外,营山县在每个行政村确定2名义务交通协管员,负责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工作,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建立起县、乡(镇)、村三级道路安全管理网络,实现道路安全管理力量全覆盖。

源头治理 严格执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通常具有警力不足、鞭长莫及的问题,营山县坚持走社会化综合治理之路,在“人、车、路”上做文章。为调动群众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农村公路网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营山县充分发挥农村联合执法中队的重要作用,构筑起源头管理到位、路面管控到位的防控体系。

联合执法

在日常巡查中,联合执法由中队长带队,各乡镇选派的干部任协警,协同开展工作;采取以“交警赶场”为主,点面结合、动静结合、重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头)监督等方式,依靠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记分、通报、曝光等行政管理手段,持续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依法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秩序。

农村婚丧嫁娶、重大活动涉及集中统一用车,要由村委会报乡镇交管办审批,在联合执法中队备案。联合执法中队派出专业执法人员,对驾驶人员资质、车辆状况、车辆运行进行全程监管。

通过道路交通联合执法中队的强力监管和严格执法,使农村道路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反映道路交通事故的4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明显下降。

全民参与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营山县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五进”(进村社、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县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开设农村道路安全课程,发挥“小手拉大手”的带动作用,把宣传教育的触角延伸到每一所校园、每一个家庭;坚持在县电视台开设《安全生产专栏》电视节目,播放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定期报道典型案例;同时,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承诺”活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社区、示范学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激发全民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全域管理

营山县把筑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的重点,放在建设畅通安全的农村公路上,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一体化建设。不仅牵头整合资金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还大力开展“裸路”整治行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对村道公路加装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桩、交通标识等设施,着力消除村道公路安全隐患。另外,营山县各行政村在村委会的倡导下,自发组织成立村道公路养护队,把公路养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在养护队的带领下,村民自愿投工投劳投钱,实现村道公路村建、村管、村养,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的通畅安全。

规范客运市场

针对农村车辆基础信息不全,无牌车辆较多等具体问题,营山县出台加强社会车辆管理的专门文件,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单位,并由各乡镇交管办牵头,建立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员管理台账,对车主姓名、年龄、性别、经济状况,以及车辆来源、号牌、驾照、车况、年审年检、保险、使用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一车一人一档”,做到条目清楚、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对农村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户籍化管理,准确掌握源头信息。

自2008年以来,营山县成立专门的打击非法营运办公室,对全县“黑车”进行拉网式摸查,及时掌握黑车运行动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地区、社会联动)的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

营山县提出“路站运”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完善农村客运网络。积极探索“农村班车进城,公交客车下乡”的运输模式,基本形成了以县城区为中心、乡镇为节点,连接城镇、辐射乡村的农村客运通达网络,实现“路通、车通、人通”。

保障到位 务实高效

如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营山县树立了长效管理、长效发展的理念,在投入上出实招,在管理上下功夫,强化经费、装备、人员等各项保障。

营山县每年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预算业务经费150万元,各乡镇和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也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监管工作;还给每个联合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了执法用车、摄像机、照相机、电话、计算机、办公桌椅等装备,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需要。

第5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原料生产; 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类发展关心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更是引发了中国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集体不信任,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守卫者。监管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1]。质监部门通过日常对企业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等的查验,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规范生产活动,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

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2012023)

作者单位:300387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在食品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存在违法行为

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经常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过期产品、病死畜禽肉等。这些行为都对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除此之外,我国还出现了一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国多个省份流行的大肠埃希菌等。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许多高污染企业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将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影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资源的不断发现并应用,我们的食品安全同样也面临着新隐患。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出现、食品新型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化学材料等现象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其实许多方面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生产者,在信息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十分了解;销售者与生产企业相比,信息的拥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去了解产品的情况;而作为最广大群体的消费者,由于对产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径,就使得消费者不能准确辨别食品质量的优劣,一些消费者在贪图便宜的心理的驱使下,甚至还会选择一些价格便宜的低质量产品。一些生产者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滥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剂,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严重的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最大的问题。

3.法律惩处力度较小

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之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很大的整理、修改和完善,但其惩处力度仍还不足,多数情况下的处罚以罚款或停业整改为主,这些惩处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相比较国外的发达国家,他们严厉打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天文数字的罚款常常令商家无力支付,甚至陷入倒闭的境地,如此严厉的刑罚对不法供应商具有更高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4.执法责任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

当前,农产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是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行政部门都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事务。但是,大家都会争着抢着管那些对自身有利益的问题,而一旦真正出现了问题,却又会出现谁都不愿负责的局面。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此外,执法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执法人员害怕得罪人,在执法行动中就会缩手缩脚;有的执法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就会导致野蛮执法的出现;还有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实施重惩处而轻批评教育、重行政处罚而轻法制制裁。此外,大量的农业执法人员来自于专业技术领域,他们自身缺乏执法经验,执法水平和执法方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5.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很多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制定的,当时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比较高,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标准体系执行到现在却没有进行较大的修订,一些食品标准项目指标陈旧落后,已经明显不符合现在的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在一些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落后,也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管等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大范围的快速检验体系还未建成,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6.食品原料生产检测设备差,检验检测水平较低,科研经费投入少。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种检测机构职能叠加,使得本来稀缺的检测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在国外,基因探针等新的高科技检验检测手段已经应用在众多实践之中,而在我国却仍主要用于科研单位。在经费投入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怜。

7.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农产品贸易的最后一道门槛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那些不集中的农贸批发市场,我们管理起来难度更大。我国还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管理层次和体系,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规章规范之中。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业一体化程度较低,一些农产品市场主体在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虽然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是该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未能建立起统一的格局。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要从全面抓起,从根本抓起。我们要重视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监管这一环节,构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统一、完善并具有统领能力的长效监管机制。我们要保证食用农产品和生产食品的原材料质量,加强对农资、农药的监管;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对策及措施

1.正确全面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应树立起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监督企业建立相关的企业内部规范,树立正确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建设。对于分散程度较高的小作坊经营者,更应该引导其扩大自身的生产,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还要指引整个食品行业共同去营造一种和谐的食品环境,最终提高食品的安全质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治理

各级检验监督机构都要对食品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业档案,努力做到随时有据可查。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和食品标签等全方位的监管,逐步完善对食品原料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体系。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度,提高原材料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测、分析与预警的水平和能力。争取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早发现、早控制和早处理。

3.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我们要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对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各面的监管。大力加强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滥用药等行为的打击,积极引导小作坊式生产者完善其食品生产条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落实好日常监管工作。

4.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要大力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准。进而积极协调各监督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其执法效率。

5.加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现阶段许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生产者的监督。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向市场昭示相关信息,建立起滞后性信息的修正机制,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六条.

[2]卢莉杰. 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政府监管研究[D]. 河南大学,2012.

[3]张智涵,温志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2011,24.

第6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监管制度 监管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是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对微观的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管理行为。当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研究非常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与理解。在国外,有学者支持,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食品安全市场失灵问题,让消费者确认这种监管是有效与恰当的,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来确定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而来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①在国内,我国很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做了深入的研究,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就是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重复交叉,各自为政难以协调,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制、预警机制等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②还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在职责分工上比较明确,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宏观上应该加强立法,微观上应该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助,才能保证政府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③

目前学术界对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覆盖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责任体系、信用体系、法律体系、标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检测体系构成。④本文认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主要由监管的原则与依据、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的具体制度及监管保障体系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监管的原则是最高规则,监管主体与监管制度则是核心部分。

中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具体比较

监管主体的比较。监管主体是政府机构之间相互分工协调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监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美国联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主要是农业部、卫生部及环境保护署按职能分担,农业部是主要的职能部门,因为食品供应链的第一环就是农业生产,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肉类、禽类、蛋类等食品安全危险系数较高的产品监管,监管的过程包括生产、流通、包装及销售等各个;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了肉类、禽类、蛋类以外的绝大部分食品以及化妆品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署则负责农药、化肥、土壤、环境污染等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各类事项的监管。此外,联邦政府的商务部负责海产品安全的监管、财政部负责对酒类、烟草等产品的安全监管。在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人类健康及消费者保护局与欧盟食品安全局,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前者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修订,监督成员国的执行以及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评估,该局下设八个部门,但其大部分职能是由安全与供应链管理局、食品与兽药监管办公室来负责实施;⑤而欧盟的食品安全局主要职责就是进行食品进出口的风险评估及SPS措施的实施,为欧盟各国政府食品进出口决策提供依据。

相较于美国与欧盟,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更为复杂,权限的分工更细致。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种植养殖阶段的监管;在集散批发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食品加工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餐饮服务阶段,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终端零售阶段,由商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主体资格认定及主体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在进出口阶段,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通关监督。

从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体系及其职能分工来看,将食品生产的阶段分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甚至在主体经营、资格认定、卫生监督等领域也进行了细致的分工;而美国、欧盟则是按照食品的种类实行“一站式”安全监管。总体来说,我国分工太细,造成各部门职能混乱及标准重叠,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运行的效率。

监管原则与依据的比较。从整体上而言,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体系是实施监管的基本原则与依据。在美国,美国食品安全领域联邦的法律法规覆盖的非常细致、全面,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综合性的法律,主要就是国会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二个层次是单行性法律,也是国会颁布的,比如针对肉类制品,有《联邦肉品检查法》;第三个层次是针对流通领域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食品运输卫生管理法》;第四个层次是针对生产投入品或添加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比如《农药、化学残留与食品质量法》等。除了这些法律法规之外,监管部门也会依据食品的具体情况及季节变化,颁布一些管理法案,有点类似于我国的部门规章。在欧盟,食品安全的原则及标准也非常严格与复杂,在质量标准方面,就有针对农药化肥在食品中残留量的“肯定列表制度”,⑥在这种体系下,所有的农用化学用品的含量可以被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豁免式的清单,即对人体完全无害的化学添加品;二是最大量的残留或添加标准,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中残留或被添加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即是违法行为;三是一律限量标准,即对一些有较大危害的化学残留或添加剂实行一个统一的最大量,超过了这个量就是违法的。

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很多,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植物防疫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等,但这些法律仅是对食品安全做出了一些制度框架的设计与构建,对于具体的产品类型、生产、流通等环节并没有详细规定,即便有,也仅存在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之中。在质量安全标准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安全质量标准的时效性、协调性及规范性还有待提高,就目前已有的8个标准来看,其中有3个是1994年~1995年的标准,到现在也没有修改,有1个是1990年的标准,其他的4个是2000年以后的标准,最近的是2005年的标准,即农药残留标准,但我国仅仅规定了136种农药残留,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国际最低标准是228种。此外,在协调性上也存在问题,比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白酒生产规范(GB/T23544-2009)与原来卫生部颁布的白酒卫生规范(GB/T8951- 1988)就相互冲突,不但让生产者无所适从,也让消费者存在维权困惑。

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欧盟的监管原则与依据可以看出,美国与欧盟的法律法规比较严密,可操作性更强,协调性更好;而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范围不明确、标准不具体,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差,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

监管制度的比较。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即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及产品进入市场的行政许可。一般各国均采取的是认证认可的形式,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按照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流通,如果不能达到标准,将不被允许生产、经营该产品。在美国,联邦监管部门对于水产、肉类、果蔬及乳制品实施的是强制性的HACCP认证制度,通过监测生产、加工、包装、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来确定是否发认证许可。在欧盟,对禽肉类产品、水产品也实施强制的HACCP认证许可,如果不能达到强制认证标准,是不能进入市场的。我国目前实施的质量安全认证(Quality Safety,QS),QS认证并不是完全的强制性认证,对于食品、化妆品均可以适用,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对部分食品实施QS强制认证,主要有大米、食用油、酱油、米醋、面食品、肉类制品、乳制品、饮料等10种,⑦其他的食品还没有实施QS强制认证,QS认证的质量标准比国际社会通行的HACCP要低一些。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质量标准、认证许可标准比美国、欧盟地区均要低一些,对一些安全隐患较高的食品认证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

第二,检查处罚制度。检查处罚制度是具体的监管实施制度,在美国,监管部门严格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与措施,周期性地开展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化学残留、添加剂进行检查,同时,规定了多样化的检查程序,比如监控检查等。在进口食品中,除了这些常规的检查之外,还扩大了检查的范围及更严格的检查标准,通常遵照的是WTO制定的《SPS协定》而进行。可以说,美国的食品安全检查无论是其范围还是标准,均达到了国际组织制定的最低标准,对水果、谷物、肉类、禽类食品的标准要严于国际标准。欧盟的HACCP认证非常严格,如果不能达到HACCP认证的强制标准,可以先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出限期的整改措施,当第二次检查仍然达不到标准,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或罚金。在进口食品中,检查更为严格,欧盟一直是按照零风险的标准来实施食品进口。⑧反观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检查并没有形成一种常态性的执法局面,没有具体的检查计划与制度,大部分检查是突击性的,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在处罚的标准上也不是很清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不明。

监管保障体系的比较。监管保障体系是一种支持、辅助体系,其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风险评估制度、风险预防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食品信息追踪制度、授权检测制度等,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性制度,当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均建立了风险评估制度,设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估,如美国、欧盟各国、日本等。欧盟的风险评估制度,主要包括快速的预警、反应机制,针对其各成员国内部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农药化学残留、饲料安全等问题可能引起的风险或问题及时通报各国,使得消费者能够及时避开这些带有风险的食品。欧盟风险评估的流程主要有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信息反馈及风险再评估等,并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美国的联邦及各州有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随时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参考意见,尤其是非常注重风险隐患较大的食品,通过定期的检测与评估,将有关的数据及时公布于众,并提交给监管部门。

在我国,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两部行政规章,按照《SPS协定》第五条之规定,建立了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但这两部法规仅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位阶较低,位阶更高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疫法》作为该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却一直以来未进行修改。而且这三部法律是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起草机构与主管部门各不相同,彼此的不协调之处较多,一方面是这三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没有明确区别,在法理及逻辑上有一些竞合之处;另一方面,在一些实体法律规范比如法律责任上,存在较大差别。在2008年我国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确立了风险评估制度,使得农产品贸易问题有了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此外,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弥补了上述三部进出口检验检疫法律缺乏风险评估制度的缺位问题。但这些法律只是对风险评估制度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在程序运作上也缺少相应的衔接,各个执法部门主管事务不同,导致了程序上的混乱,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相关的政策建议

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欧盟、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在借鉴其经验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些具体特征。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构,构建合理的食品风险评估及预防机制。从美国、欧盟的经验来看,其食品安全监管之所以能够保持在较高的水准上,除了其发达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分析及评估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我国当前缺少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不同的职能部门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及相关机制,应该在广泛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化的监管协调机构,完善不同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及预警机制,尤其是要加大对突发性、高发性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及预警。

第二,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及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从整体上看,虽然数量不少,但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体系,应该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与质量标准体系,大胆借鉴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制度的安全标准,形成定期的更新制度。同时,兼顾到我国的实际状况,在继续完善并强制推行QS认证的基础上,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食品要推行HACCP认证,严格限制其市场准入,保护民众的人身健康。

第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边界与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分环节监管的体系,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尤其是要划分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开、透明、周期性、专业性的检查制度及计划,结合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产品追回、产品信息回溯制度建设,对突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好应急性的风险评估,并及时的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民众监督。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注释】

①M. Montini,The Necessity Principle as an Instrument to Balance Trade and th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 Human Right & International Trade, ed. by Francesco Francioni, Hart Publishing, 2001, p.135.

②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农业质量标准》,2009年第3期。

③鲍晓华,严晓杰:“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二元边际测度及SPS措施的影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4年第6期。

④叶波:“WTO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规范及对中国的启示”,《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年第5期。

⑤焦志伦、陈志卷:“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比较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

⑥吴伶俐:《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⑦张瑞峰等:“我国动植物检疫处理信息化的现状与展望”,《植物检疫》,2014年第3期。

第7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区委 办公室:

20__年是我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重点待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为有效压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努力开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我局始终把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体系的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现将这项工作的推进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今年我局按照广州市安监局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进一步完善区、街二级机构和区、街、村(居委会)三级监管网络。到今年6月底,我区24条街一级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全部成立,覆盖率100%。街道安全管理机构按照3名专职安监员的标准配备,并将安全管理机构延伸到社区(改制公司)和各类工业园区,实现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今年上半年根据区各部门班子调整情况,及时调整了区安委会组成人员,保持了安委会指导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转,也为加强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发挥好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我局重点加强对新成立的安监执法大队的建设力度,一是抓紧充实执法队伍,二是加强队伍制度建设,五月份,我局与区纪委监察局共同组织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学习报告会,增强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

二、抓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

上半年,我局加强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着力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的监控体系,实行辖区、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目前,各街道、各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正逐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的统计工作已经完成,辖区内重大危险源54个。当前我们所掌握的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在控、可控状态。辖区内企业落实监控责任和监控措施的工作也正在推进之中。今年1月至6月,我局职能部门、各街道、行业管理部门共查处事故隐患1836条,完成事故隐患整改1819条;查处重大事故隐患98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98条。此外,我局在完善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油库、供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中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彩釉砖厂液化气加气站、天平架汽车加气站、广州大道珠江中穗加油站三家重大危险源单位情况组织制定场外应急救援预案,下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演习。二是针对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浪奇股份有限公司、吉山化学品仓库突发事件,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成立了联动处置工作组。三是开展对重大危险源单位周边社区居民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居民的应变能力。通过抓好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快速、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能力。

三、强化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安全生产各类控制指标。上半年,进行了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区政府与科技园、各街、新塘、凤凰公司、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签订了《天河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天河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天河区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街道与居委、村改制公司、辖内企业签订责任书。通过多层次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2、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各街道和负责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进一步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上半年,区安委会组织对各单位开展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预警和问责。同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办与报送,接受社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监督。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各级干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四、开展联合检查,加大巡查力度。

第8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网络监管 问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9(a)-0162-02

食品安全是指该食品符合其应该有的营养方面的要求,无毒无害,不会引起任何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危害,如一些急性、亚急性以及一些慢性疾病。食品安全也是一个涉及在食品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并降低其安全的风险的学科。食品安全的内容包括很多个方面,如生产和经营的安全,还包括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也包括对未来人类健康的安全。曾在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发表重要讲话:“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可见,食品安全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确保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与企业及消费者三者结合,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提高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讨论的针对性,提高其实用性,并从企业的道德、消费群体的行为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打造一条绿色安全的食品供应链。对于网络监管下的食品安全的讨论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我国出现食品安全的主要类型

(1)食品原材料的问题,这类问题在食品安全中是最严重的,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一些非实用性的原材料,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食品处理方面,黑心商家为了食品的好卖相、增长保质期等使用有毒的添加剂等,致使消费者使用后中毒;(3)食品生产中加入有毒的物质、菌量超标等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4)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一些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比例不合格,达不到相关要求。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有关。

2 当前我国食品管理方面的现状

(1)我国目前使用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体,多个部门联合辅助,将管理的环节分段实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为我国食品的安全把关,国家的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起到协调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生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流通安全并维护食品交易秩序的规范性,审核食品生产者、个体经营者的营业资格;食、药品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餐饮质量方面的监管;国家农业部主要对我国所有涉及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如农林牧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2)但是,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的日益提高,当前我国食品监管的模式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还需寻找新的更加有效的途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些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当下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现状:①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容易使食品经营者钻空子;②当前我国监管的主要部门较多,职责分工不够明确;③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不严格,使得那些违法者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另外,一些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脱离了社会实际,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针对目前食品监管的这些现状,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管理队伍是个不错的选择,利用社会的力量,让消费者主动参与到监管队伍中,使之与政府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3 针对这一现状,一种新的食品安全模式诞生――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网络治理的模式是时展的产物,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最早被用于公共服务的部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词也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不断被用于新的领域,进而协助政府部门对一些领域的管理效果。

(1)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它自身的特点:这一模式的顺利实施和启动,需要政府部分思想上的转变,不能沿袭传统的思想,应该更多的建立与社会各种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同盟间的网络体系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它的特点就是:①相互信任的协作模式,整个网络体系中的个体之间的信任度是网络治理的关键,也是网络模式建成和运行的前提。②这个模式需要各成员之间进行协商,网络监督管理需要将承包商运行其中,他们对网络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在管理公众事务方面与其他组织有着相同的机会,可以针对一些问题公开交换相关信息。③达成公共价值的共识,这是网络监管的基本需求,要求大家较少的干涉项目的管理,各组织都更多的去关注公用价值,这是网络建设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与各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及合作。④有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这样把各组织的利益联系到一起,促使大家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的问题。⑤具有网络集成能力,是网络监管的核心。

(2)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即这种模式对发展当今社会低碳环保型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利用网络舆论加强社会食品安全或其他方面的监督,使社会朝着安全、环保、绿色的方向发展。

4 通过一起奶粉事件了解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2008年6月-9月,兰州“三鹿奶粉”奶粉中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事件,引起了国家食品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高度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严惩这起事故的制造者。随后全国都进行了乳制品检查,多个厂家尤其是名牌产品都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这起事件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许多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都被查处。

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食品监管网络的各行动者基本上都显现出来了。这个食品安全网络的行动者主要包括政府、各种协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这起事件也反应出了各行动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的职责。

(1)中央部门,国家的最高机构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并调动下属机构介入调查,各负其责,如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

(2)地方政府机构,三鹿事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做出严厉批示,追回有问题的奶粉,召开紧急会议,调动地方各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相关行业协会的介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事故发生后给食用过此奶粉的婴幼儿进行免费体检,并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律师协会也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

(4)媒体的报道引起国家和政府对事件的关注,推动了相关部门对问题奶粉的清查力度。各大新闻和报纸对此事件相继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对此事件的评论也不计其数。媒体网络的曝光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造成的舆论力量可以促使国家中央层面的介入,加快事件的解决。

由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各社会力量就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5 我国食品安全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网络监管模式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下还总是问题不断,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5.1 政府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政府为主体,多部门分段实施,这种制度本省就存在缺陷,各部门在执法时相互之间衔接不上,容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区域,使整个监管的网络遭到破坏,例如:

(1)政府不能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这种现象还是由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不能进行的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环环相扣,造成管理上的缝隙,投入不少,收效不高,这些都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效。(2)我国政府各部门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比较落后,食品质量的检测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环节,但一些部门的检测设备落后,甚至还不如企业的设备先进,科技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更有些部门对食品的质量检测只是做做样子。这些主要也是由于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3)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通常都是发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才去想办法解决,缺少食品安全的预防意识和相应的政策机制,只是表面治理,不能长期执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监管的网络,有些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对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5.2 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优势

在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形式下,一些社会力量还没有真正加入食品的安全监督中,目前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中经历的环境相当复杂,只有国家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还需要这些社会力量积极的参与到其中,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的高效性。社会力量中消费者是一个大的群体,也是一直处于劣势的群体,从消费者就反映出了网络监管的不平衡性,有些消费者买到劣质产品多数自认倒霉,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权,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求救有时往往无果,必要的时候媒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社会或政府部门却忽略了这两大主体。

5.3 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力度不够甚至在有些环节中是空白

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规是《食品安全法》,这些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相应的法规比较落后,有些监管环节在法律上是空白,让那些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如那些最基层的小作坊,对它们的监管在食品法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将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包含其中;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不全,还存在很多漏洞;食品安全法规在有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不到位。

总之,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为网络中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悬殊,不平衡;网络各主体之间没有一个健全的联系方式;网络中的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

6 面对已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还要依靠法律,法律对公民和政府各部门都起到约束作用,在整个网络监管体系中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职责和权利,是整个网络系统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法规要规定网络中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如国家食品的安全机构、地方政府以及食品企业的具体责任都要具体要求;法律还要完善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体制,尤其要重视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2)提高网络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这些网络主体中处于最劣势地位的是消费者,法律应健全他们相关的利益保护机制,政府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

注重培养消费者的监管力度,既能保护其自身的利益,也能帮助政府维护食品安全,节省政府部门在打假上的消耗。首先要增多消费者信息的方式,加强其监管的力度;采取多种方法着重培养一些相关行业的协会组织,使他们在网络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提高他们的地位。

(3)加强整个网络监管各主体道德方面的责任,仅用网络手段维护网络监管的运行时远远不够的,这个系统还需要道德的支持,所以还应加强各主体道德的建设,法律和道德建设同时进行。

(4)增加网络监管各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处理好食品安全网络中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之间相互合作,为他们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是整个食品网络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 张晓涛.监管主体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08(5):45-47.

第9篇: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关键词]北京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可追溯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8-0073-04

一、引言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2012年的“老酸奶事件” “毒胶囊事件”乃至“老鼠肉冒充羊肉”等事件,给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也充分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漏洞和问题,而香港奶粉的限购令更是从侧面反映了消费者对内地食品安全的担忧和失望,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与焦点。然而一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诸多环节,食品的供给体系渐趋于复杂化和国际化。在如此长的产业链条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污染食品的可能,如不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全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如今,各级政府也越来越认识到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使用、及监测等工作的重要性。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25号)中,强调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按照统一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完成主系统和子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主要指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管理体制基础上,利用先进的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设备,建立相关厂商、政府机构、大众媒体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手段,可以起到对食品信息跟踪和预警等作用,切实有效地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在信息化建设迅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向广大消费者快捷、方便、及时地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将有助于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可以说食品安全信息化是构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健全。而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整体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如食品安全信息成本太高;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还不完善,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有限;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与公众之间缺少及时的信息交流等。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不仅直接关系到其自身的食品安全,更是对其他城市起到试点和表率作用。近年来北京在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方面也作出了不少有益的尝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有必要针对北京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概况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对于在食品产业链中各个参与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健全政府信息监管体系、信息传播体系,搭建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及实施信息追溯和预警制度来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程监管,以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实现社会信息共享和信息透明。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重视开发利用政府部门信息的国家之一。1966年,美国就制定并通过了有关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信息自由法》,以促进政策结果的公开;1976年又制定了《阳光中的政策法》,这是《信息自由法》的姐妹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使公众可以观察行政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信息和文件,了解决策的程序,以促进决策过程的公开。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谋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美国同时也是世界上农业市场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信息技术和信息体系的发达惠及了美国的农业和食品业,这样以信息为主导向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提供及时、公开、平等和透明的信息服务。

美国政府在其食品安全制度的国家报告中,特别强调风险信息交流和传播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首先,通过有效的信息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将通过全国范围内各个层级的食品安全系统电信网和大众媒体将紧急情况告知社会大众,并通过信息分享机制告知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地区组织和其他国家,使消费者和相关组织能够及早进行预防。其次,通过风险信息交流提高风险分析的明确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管理部门风险分析程序也向社会大众公开,接受社会大众的评论和建议,可以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

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在欧盟的权威报告里,也把政府信息资源定义为最核心的国家资源和战略性资源,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掌握着大多数的社会信息资源,同时,要对信息进行加工、存储,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实施档案管理,农场的每头奶牛自出生之日起就有自己的档案。加拿大联邦、省级政府农业部门都设立农业信息服务中心,无偿向农场主、农产品经销商、加工企业等提供农业法规、政策、标准、灾害、经营管理及农产品供求趋势等信息服务。

在亚洲,自2001年以来,日本在JAS法的基础上,开始试行并推广农产品与食品的追踪系统。该系统给农产品与食品戴上生产者(产地)、使用农药、加工厂家、原材料、经过流通环节与其所有阶段的日期等信息。借助于追踪系统能够迅速查到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阶段使用原材料的来源与制造的厂家以及销售商店等记录,同时也能够追踪掌握到食品的所在阶段。这不仅在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等方面能够得到消费者的信赖,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也能够及时查出事故的原因并为追踪有问题的食品以及将其回收上起到重要作用。2003年已开始对牛肉实施该系统。同时,日本全国农协在2006年底之前,对通过全国农协上市的肉类和蔬菜等所有农产品编排识别号码,实施身份管理制度,将下属农协生产的所有农产品都编上号码,在零售商店销售时,必须标明该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使用过的农药名称、浓度、使用次数、使用日期以及农产品的收获、上市日期等具体数据。全国农协还将这些具体的数据通过网络公布,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清楚地了解和确认所有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以消除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担心。

对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的研究发现,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分析、评估系统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提供强有力的信息资源;信息平台网络化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通道;食品溯源与预警管理是预防和控制食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手段。

三、北京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的现状

北京和上海是目前我国利用信息技术管理食品安全最好的城市。2003年,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与北京卓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了“数码防伪追溯系统”,这是一个集现代计算机、通讯网络、数字密码及高科技印刷等高新技术为一体的信息化防伪及管理系统,它通过最新一代的加密算法技术,为每一件产品自动生成一个唯一的20位数字防伪密码,并在产品包装上粘贴,如同为每件食品打上身份证号码。该管理系统在全国属首创,当时欧盟国家的此类系统也正在建设当中。

2004年,北京市农业局和河北省农业厅共同承担了农业部的“进京蔬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试点项目”。2005年,北京市开展了自产蔬菜产品质量追溯试点。凭借北京市农业局与河北省农业厅建设完成的北京市农产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农产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横跨生产、包装、加工及零售等各个环节,并覆盖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等多个领域,有效支撑了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的管理。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中国食品可追溯机制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动力,以奥运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为契机,北京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正逐步走进普通市民的生活。2012年,北京市工商局部署在全市食品经营者中逐步推行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电子台账管理系统就是将以上记录电子化,通过专门的软件系统记录经营食品的基本信息,既能使食品经营者完成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法定义务,又能使食品经营者完成自身的食品进货、销售、库存、盘点、财务等内部进销存管理工作,同时满足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要求,实现流通领域食品可追溯。电子台账管理系统从技术手段上实现了食品经营者所售食品的可追溯,更好地保障首都市民的食品消费安全,进一步提升了北京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控制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2013年初,北京海淀工商分局为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进程,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在全区78家大型商场超市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安装推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信息公示系统”,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强化食品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与此同时,创建了“酒类食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制定并实施《商品交易市场酒类经营管理规范》。现该系统已经覆盖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所有经营酒类的区域。

尽管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目前北京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还是存在一定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对食品追溯体系的认知度低;二是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三是食品追溯体系不兼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系统性不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建设不完善,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作用;五是公众参与缺失,意见反馈不多。

四、完善北京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加强追溯技术的开发应用

在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早已通过强制性手段普及。建设和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既是中国食品参与国际贸易的要求,也是当前国内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尽管北京在这方面已处于较先进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存在差距。鉴于目前北京食品生产主体多为中小企业或分散客户,生产集约化的程度不高,监控条件较为薄弱的问题,应逐步探索出一些适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的食品信息可追溯管理模式,如日本的“替代营销”,通过生产者、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直销、集体购买(消费者合作社)和家庭配送的形式进行产品销售,这可以精简食品供应链的环节,缩短信息流的长度,减少交易主体,降低交易频率,从而降低食品安全信息搜集、发现和传递成本。同时,还要加强追溯技术的开发应用,目前国际上应用较广的RFID 技术、计算机视觉技术等在我国处于研究示范阶段,还没有大范围推广应用。要实现食品的可追溯,必须进行技术攻关,开发出适合北京生产实践的追溯产品。通过追溯系统强化食品生产、流通与服务企业的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和质量意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

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链条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涉及到多个部门,所以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必须要做到有效的统筹规划与协作,构建政府各部门之间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解决多头、相互矛盾、误导消费者、影响政府权威的问题。食品安全信息主要由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负责,主要包括各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等过程的监管情况,以及在监管过程中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相关的新闻通告、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投诉举报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食品监督检查信息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所的食品安全信息全部对社会开放,公众无需身份验证即可方便、快捷地浏览、检索所有信息。食品备案经过审核后要及时,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的来源须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客观与公正。

(三)加快建设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网

食品安全信息网站是代表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与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互动和信息的唯一官方通道,也是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最好的展示渠道。食品安全信息网不仅代表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积极形象和坚定决心,也是代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窗口,并能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是每个地方食品安全建设必需的内容。因此,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把能够公开的静态信息完整地公开,同时要及时更新动态信息,对于需公众知悉的信息食品信息安全数据库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手段,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对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都具有熟练的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此外,还要组织社会各界,包括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化教育培训、交流和合作工作,特别是对于负责家庭食品采购主体的家庭主妇和老年人,使他们掌握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方法。这样,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实现市民与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互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效用最大化。

(四)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同科研院所合作,正确引导大众媒体舆论导向

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和科研院所的广泛合作,尤其是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重大课题攻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方面。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的职能赋予相关的专家机构,政府部门则集中精力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几个关键环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提供专项经费,利用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优势,组织科研人员和专家进行专项攻关和研究。此外,由于食品安全信息影响广泛,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所以一旦有关食品安全相关的负面信息传出,传播速度就会特别快,如果出现误传、谣言,就会引起公众的恐慌,其社会反响特别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日常行动、经济生活和生产就业。因此,大众媒体在食品安全信息传播中,应自觉地、理性地把握形势大局,引领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对待和努力改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同大众媒体的联络、沟通,提供可供传播的、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对大众媒体在舆论宣传方面的正确引导,营造理性的舆论氛围,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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