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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农村金融制度的研究,一方面是对农村金融制度的国别比较研究,包括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印尼模式等;另一方面是具体制度,包括福利主义(张,2000)和制度主义(谢家智、冉光和,2000)。第二,农村金融体系供求关系的研究:“三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体系供求关系的特殊性,在金融市场上体现为供需结构性失衡即“二元金融结构”(熊德平,2007),在金融交易内生性因素上则受到三农信息能力、风险能力、谈判能力皆较弱的制约(何风隽、仇娟东,2010)。第三,基于农村金融体系产权和治理问题的研究,包括信息不对称、金融抑制、金融财政化、市场失灵等方面。第四,基于“功能范式”或者“功能观”的农村金融体系研究,包括资金动员、资金配置和分散风险方面的研究(钱水土、姚耀军,2011),也包括对金融机构中介职能的研究(张强、佘桂荣,2009)。上述研究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探讨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不足,前三个方面的研究,研究角度较为单一,无法跳出纯粹金融理论研究的局限,过于严谨的前提和假设,使得政策建议实施难度很大;基于“功能范式”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和层次性,但是对于农村金融体系诸多功能的互相影响机制的研究,需要更进一步的解释,而对于这一体系发展路径的方向性研究,也需要做更深层次挖掘。针对这些研究的不足,本文引入模块化理论作为切入点,力求在农村金融体系功能范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模块化分解与重构,在此基础上抽象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创新机理,力求为这一体系更好地发挥职能提出建议。
二、模块化理论与金融体系的适用性研究
模块化理论符合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研究。首先,模块化理论适用于金融体系组织特性的研究。杨枝煌(2005)论证了金融产权模块化、金融信息模块化和金融业务模块化的发展方向;魏江等(2009)探讨了金融服务模块化创新方式,认为模块化能满足大规模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要,是金融服务发展的新趋势。金融业所具备的动态性、知识密集性和网络外部化,使得模块化运作所具备的现实条件越来越成熟。其次,模块化理论为组织体系价值创新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传统的组织创新研究多基于组织创新过程、组织创新诱因、技术创新的作用(张钢、孙明波,1997),或多或少忽视了竞争因素、知识创新、风险管理对组织创新的作用。国内学者芮明杰(2008)、徐宏玲(2006)等都提出模块化对产业组织创新有巨大推动作用。
三、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模块化创新机制
(一)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整合效应
从全球来看,农村金融体系具有普惠性(InclusiveFinance)特征(焦瑾璞,2008),即更多地考虑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平等获得金融服务的需要。因此,农村金融体系长期存在竞争性不足、市场化程度低的状况。在我国,这种竞争性不足体现在:农村金融供给薄弱,农村存贷“剪刀差”长期存在,金融结构与业务单一化,导致资本配置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比例偏高,利率管制、贷款定价无法自主,加剧了风险管理方面的难度。针对我国金融体系“财政—市场”模式的现状,财政性职能主要的是起到引导和指示性作用,其手段包括财政直接支农和财政激励。在这一前提下,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可以帮助农村金融体系市场职能的实现和提高。根据农村金融市场供求内容的匹配性,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资金供求性质按照市场化程度,金融服务的对象,即客户,可分为乡镇企业、农户和政府(村级组织)。依据这些对象资金需求的不同,对供求沟通平台、金融产品(业务)、相对应金融机构和资金供求性质作了说明。在客户、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这三者的关系中,供求沟通平台是模块化机制导入的关键环节。供求沟通平台的内容,决定了金融产品(业务)的性质,进而决定了金融机构的介入程度,最后也决定了这一客户所在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模块化竞争机制导入的思想精髓在于:首先,模块化竞争促进产业内标准创新,表现为界面标准创新和技术标准创新。界面标准创新表现在农村金融体系新的竞争规则的出现;技术标准创新则表现在新金融产品(业务)的出现。其次,模块化倡导核心竞争力在产业体系中的作用,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是根据其功能,而是在产业内部“舵手”的指引下,自觉纳入模块化价值创新体系,并寻找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最后,模块化思想还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发展方向提供思路。因此,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有赖于以下措施:第一,外资银行准入条件进一步放松,目前涉足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汇丰、花旗、渣打、林格尔等,允许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同时放松这些机构在业务上的限制,在机构和产品上引入国外先进的竞争模式和经验。第二,对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业务进行剥离,使其纳入模块化竞争体系。第三,针对乡镇企业和农户资金供求平台的特点,应培育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为主体的舵手体系;针对农户小额贷款需求旺盛的特点,应建立以“小额贷款”业务为核心业务的银行体系。为此,村镇银行可作为扶持重点,商业性金融机构则主要满足乡镇企业的存贷需要。第四,政府(村级机构)的资金需求,可以尝试转化为政策性的银行业务,以彰显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资产证券化组织的引入,使农村小额贷款可以化零为整,进一步转移小额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帮助农村金融体系按照模块化的规则,进一步提高体系运作效率,实现价值创新。
(二)农村金融体系结构优化效应
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会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按照模块化原则实现组织机构模块化,促进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纯粹按照机构职能做的体系划分,可以明晰这些结构的性质和内容,但是对于这些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彼此之间的互动,与客户的互动,以及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缺乏说服力。将模块化竞争机制引入农村金融体系后,新的竞争规则将出现,表现在:第一,金融组织产权将进一步明晰,政策性业务逐渐退出商业性金融机构,政府对“三农”贷款的引导更多表现在财政激励上;而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殊性,模块化思想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多重合作,最终将形成大型综合性的金融控股组织,推动农村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创新。第二,资产证券化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竞争规则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技术创新要求,通过将小额贷款进行标准化集中分类,再由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担保和资信增值的处理,可以大大提高“小额贷款”的灵活性,也可以解决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流动性较差的问题;民间资金也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进入正规金融市场。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农村金融体系将形成市场为主,财政为辅,以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作为“舵手”的结构模式。舵手负责金融产品的专用模块化生产和服务,表现在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上。例如,针对乡镇企业,商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行业协会担保+保险+信贷”的模式;针对农户,合作金融机构可以采用“信用合作社+政府补贴基金+保险+信贷”的模式。可见,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使传统农村金融体系自觉纳入价值创新系统,围绕舵手设计的竞争规则,实现合作分工。
(三)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效应
模块化具有化解产业内生性风险的功能(朱瑞博,2004)。其机理在于:第一,连锁风险的化解。在模块化思想指导下,农村金融体系内部各个机构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都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可分割性,这要求产品在研发设计环节的高度严谨性和产品标准化的实现。目前农产品金融在这一块上具有较大优势,可以作为大力发展的重点。第二,封闭自守风险的化解。农村金融体系封闭自守的特点来自于“三农”封闭式的生产环境和传统“小农”思想的影响。模块化竞争机制的引入,首先表现为农村金融体系内部知识共享机制的形成。信息化提高了化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的能力;其次是舵手在既定竞争规则的框架下,尝试各种适合客户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组合;积极吸收先进金融技术、设计理念和管理经验,增强了组织的自我修复功能,使其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连锁风险和封闭自守风险的化解,对农村金融体系而言,意义重大。传统的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大多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忽略了农村金融体系作为小农经济产物的特殊性。从这个意义上看,模块化视角下的农村金融体系,由于产品标准化程度提高,专用模块与通用模块各司其职,标准界面可以进一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体系易受外部经济影响的脆弱性问题。
四、结论与启示
当年的主报告通过剖析中国20多年金融改革的核心目标和历史演进路径,并从金融体系形成的外部影响因素、金融功能的内生演变和金融体系的微观结构变迁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指明中国金融体系演进的长远战略目标,即构造一个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保持金融体系足够的流动性,实现经济增长的财富效应,促进存量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于中国金融改革来说,我们一直面临着一个战略性的选择:未来的中国,应该而且可能选择一个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我们为什么必须选择这样的金融体系?金融改革的这种战略目标选择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何种内在的逻辑联系?对这类问题进行缜密的论证和科学的回答,对中国金融改革是至关重要的。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构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应是中国金融体系的战略选择。
为此,我们以剖析过去20多年中国金融改革所追求的核心目标和所依赖的路径为基础,从金融体系形成的外部影响因素、金融功能的内在演变规律和金融体系的市场微观结构等方面,全面阐释中国为什么从战略的角度必须选择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历史创造条件
1983年以来,中国金融改革中透视出机构多元化和金融活动市场化的两大基本趋势,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形成创造了必要条件。
中国金融改革初期(1983年-1990年),中国金融改革的重点是发展多元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一时期,四大国有银行已经形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开始出现,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机构发展迅猛,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财务公司也在开始商业化运作。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没有形成。这一时期多元化金融机构的运作,缺乏一个有效的市场平台,基本上还是在传统框架内运行。
1990年以后,中国金融改革一方面继续沿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方向推进,即包括城市信用社(后来重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的继续扩张;另一方面也开始启动了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即资金配置和金融资产交易开始走向市场,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开始形成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资金配置和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化,是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动因,而建立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显然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
中国金融市场的形成,是从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开始的。中国的债券市场严格说来,并没有形成所谓的“市场”。包括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国债(国库券)市场在内的中国货币市场,尚未得到有效的发展,其微观结构缺乏有效的衔接。货币市场微观结构的脱节严重影响了甚至扭曲了货币市场应有的流动,有时甚至使这种提供短期流动性的功能演变成长期的融资功能。功能错位,为日后货币市场的混乱埋下了伏笔。
在金融市场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应该是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资本市场既有“发动机”的作用,更有“搅拌机”的功能。货币市场则起到一种的作用。中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虽然还不规范,但市场化趋势似乎不可逆转。
实体经济要求金融功能升级
就实体经济与金融制度的关系而言,金融制度是一种供给,而经济结构本质上是一种需求。金融制度必须与由经济结构决定的金融需求相适应。在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中,是由金融需求决定金融制度或者说金融供给的,而不是相反。当然,恰当的金融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经济活动中金融需求的满足度,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制度或者说金融体系演进的核心标志是金融功能的升级。吴晓求教授曾指出,金融功能经历了简单的融通资金到创造信用再到转移风险,孵化财富的升级过程。金融功能的升级推动了金融结构的深刻变革。
实体经济结构对金融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产业结构和产业生命周期差异,经济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及居民收入水平和资产选择偏好。
随着产业技术的提升,世界产业结构由后工业化时代向信息化时代快速演进,科学技术向产业的转移在加快,产业生命周期在缩短。由于金融市场在支持创新性产业成长和为处于产业生命周期初级阶段的企业融资具有优势,从而在历次产业革命的初期具有优势,并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始终处于动态优化状态。
产业结构和居民财富形式的演变,使得经济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在增加,这就产生了更为迫切的风险管理需求,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金融市场对横向风险分担具有优势,而金融中介则能有效实现跨期风险分散,金融中介在风险分散中直接承担风险的存量化和沉淀化,而金融市场则可以使风险流量化、分散化,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股票市场规模、活跃度、效率的绝对水平都会明显上升。而相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股票市场的相对活跃度和相对效率也都明显上升。这就意味着伴随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会出现明显的市场化倾向。
显然,实体经济的发展,内在地需要金融体系更加市场化。
外部环境:文化与法制的影响
不同的文化对人们的消费倾向、支付习惯,投资偏好和心理状态等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形成与母体文化相适应的金融文化。一国的金融文化对金融体系的演进,金融结构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有直接的影响。例如,在中国的金融文化中,在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选择中,人们更偏好实物资产;在选择现金或信用卡进行支付时,人们更喜欢现金;在提前消费还是延迟消费时,人们更多地是通过当期的节俭或储蓄从而选择延迟消费:在判断风险时,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即期风险,而非未来的不确定性;对收益与风险,人们关注更多的是收益而非风险;如此等等。
这种金融文化其本质是漫漫历史长河中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一种文化积淀,因而,虽然是顽强的,但还是可塑的,可调整的。当然,金融文化的重塑和调整,远比体制变革的过程艰难而复杂。市场经济的力量会使这种金融文化悄然地发生变化。中国最近20多年特别是最近10年的金融文化的变化似乎印证了这一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就金融体系的结构特征和演进趋势来说,文化决定论过于绝对而静止。尽
管如此,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形成过程,可能是艰难而漫长的,
一国法律制度和法律习惯对该国金融体系的结构特征和演进方向也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不可逆的。因为法的形式不是恒定的,不是不可变动的,相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法的形式是第二位的。一般认为,中国是一个大陆法国家,成文法是其法律的基本特征。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民商法领域,判例法的法律形式不断出现,中国法律体系似乎出现了某种混合趋势。
客观地讲,这种混合趋势的出现,一方面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有助于推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中国市场化法制正处于初创阶段,而有关金融与市场的法律正在比较多地借鉴英美法的经验,这使得中国的市场化法律从创建伊始即带有市场主导型金融法律的特征。尽管中国的银行仍在金融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且金融市场仍相对弱小,但从体制和法律上说,中国法律正在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基础。
微观主体的演进
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是以金融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为基础和核心构建的金融体系。这种以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为核心构建的金融体系与以商业银行为核心形成的金融体系,在微观结构上具有根本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功能结构、风险的形成及其处置机制,财富形成过程,投资决策机制,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机制等方面。
资本市场
从历史演进角度看,资本市场经历了一个从金融体系“”到金融体系“内核”的演进过程,从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到国民经济的“发动机”的演进过程。
推动资本市场从“”到“内核”的演进,其原动力不在于资本市场所具有的增量融资功能,而在于其所具有的存量资产的交易功能。因为,就增量融资功能来说,银行体系的作用要远远大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在增量融资上没有任何优势而言。但是,就存量资产的交易而言,资本市场则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经济活动中资源配置的重心和难点显然不在增量资源配置,而在于存量资源配置。这就是为什么说资本市场是金融体系的核心的根本原因。
资本市场不仅具有优化存量资源配置的功能,而且还具有使风险流动的功能,银行体系中风险存在的形式是“累积”或“沉淀”,资本市场风险存在的形式则是“流动”,通过流动机制配置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资本市场所特有的风险流动性特征客观上会提高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弹性。而传统商业银行具有的“累积风险”、“沉淀风险”的特征,使银行体系貌似稳定,实则脆弱。因此,发达而健全的资本市场带给社会的不是风险,而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机制。
资本市场不仅为社会带来了一种风险分散机制,而且更为金融体系创造了一种财富成长模式,或者准确地说,为金融资产(w)与经济增长(q)之间建立了一个市场化的函数关系,即w=f(g),从而使人们可以自主而公平地享受经济增长的财富效应。因为这种函数关系是一种杠杆化的函数关系,因而,资本市场的发展的确可以大幅度增加社会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经济增长的福利水平。包括银行体系在内的其他金融制度,显然无法形成经济增长与社会财富(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增加的函数关系,从而难以使人们自主而公平地享受经济增长的财富效应。
我们认为,存量资源调整,风险流动和分散、经济增长的财富分享机制是资本市场具有深厚生命力和强大竞争力的三大原动力,也是近几十年来资本市场蓬勃发展的内在动力。
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很多问题,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对这个市场基本功能的错误认识。时至今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主流观点仍然把资本市场定位于增量融资,评价资本市场作用大小的主要标准仍然是市场融资规模的大小。
实践表明,在股权分置条件下,一个只追求增量融资的市场,是不可能对存量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不可能实现通过分散风险而降低风险的目的,也不可能在经济增长与财富增长之间形成市场化的函数关系。所以,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缺乏发展的原动力,充其量只有出于功利主义的外生动力而已。缺乏发展原动力的市场肯定不会有蓬勃发展的未来。
货币市场
如果说资本市场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核心和心脏的话,那么,货币市场和银行体系一道构成了其血液循环系统,它为整个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提供流动性。从投资者角度看,资本市场承担资产管理的职能,而货币市场则负责流动性管理。发达的资本市场与流畅的货币市场的有效衔接和转换,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有别于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最重要的微观结构特征。
在中国,货币市场主要由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回购市场和国库券(以短期国债形式表现)市场等组成。就像我们的资本市场在相当多的时候错位地承担了流动性管理职能一样,我们的货币市场在相当多的时候也同样错位地承担了资产管理的职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功能的相互错位,客观上扰乱了两个市场的运行秩序,加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从目前的现实看,我国货币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功能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货币市场内部各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货币市场各种流动性工具不能流畅地相互转换,短期的流动性管理演化成长期资产管理,短期融资呈现出长期化、资本化趋势。二是品种单一,允许进入货币市场的交易主体受到严格限制,这客观上使资本市场不得不承担经济主体某种流动性管理的职能。
中国货币市场滞后发展和内部结构的不衔接,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扭曲了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微观结构。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不仅是今天中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可能仍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过,随着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环境将会发生重大的变革。因此,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结构性变革,以适应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的外部环境,否则,可能无法摆脱恐龙的厄运。
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居核心的地位,起着绝对主导的作用。这种核心地位和绝对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银行利率成为金融体系乃至社会经济活动的基准收益率;居民金融资产的绝大部分表现为银行储蓄存款,银行体系配置的资金规模在金融体系中处在绝对地位,庞大的银行资产缺乏流动性。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利率正在丧失基础利率的功能,取而代之的是竞争基础上市场化的基准收益率: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由相对单
一的储蓄存款走向多元,来自于资本市场的证券化金融资产的比例呈逐步上升趋势;企业资金来源多样性也会越来越明显。在这样的趋势下,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金融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格局将受到根本性的动摇。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变革势在必行,其变革的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制度变革。其核心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和资本的证券化,建立一个完整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责权利清晰而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是业务重组和调整。其方向是扩大创新型金融服务业务,发展以高端金融服务为基础、以资本市场为平台的资产增值业务,彻底改变目前商业银行利润过度依赖传统业务的局面。
三是建立风险流动和释放机制。其核心是,在完善传统业务风险过滤机制基础上。重点推进资产证券化,以形成风险的流动机制。对商业银行而言,开展优质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除了能保证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外,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使未来的不确定性得以流动起来,从而寻找一条市场化的风险释放机制。资产证券化,与其说是收益的转移机制,不如说是风险的流动机制。
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资本市场是大海,各类金融机构和众多的投资者都是行驶在这大海之中吨位不同、功能不同的船或舰,在中国,商业银行就是这大海中的航空母舰。这时的商业银行也许已经演变成一种具有混合功能的金融中介。在中国,商业银行从高山,从平原、从沙漠移向浩瀚无际的大海,意味着脱胎换骨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将极大地提升中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改善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结构和弹性。
其它金融中介
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金融中介(或金融机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提供流动性,过滤风险,创造产品并通过市场机制发现价格,以及基于市场的风险组合或资产增值服务。在金融中介组织中,商业银行无疑主要(但不限于)提供流动(货币市场也提供流动性);而其他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则更多地为市场化的金融活动过滤风险,创造产品并基于市场的定价,风险组合或资产增值等金融服务。
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正在成为人们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基本平台。在这种条件下,无论是投资还是融资,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的来自于市场本身。有的则来自于市场以外包括制度的,政策的、道德的等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如果没有一种机制对这种来自于市场以外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必要过滤,市场就不可能透明和公平,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形成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在实践中,有两类中介机构具有风险过滤的作用,一是资信评估机构:二是财务信息审计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前者侧重于制度性、资质性风险过滤和最终信用能力审查,后者侧重于财务风险,盈利能力的评价和信息真实性审查。
满足客户(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融资者)不断变化的多样化金融需求,是金融中介的基本职责和利润来源,同时也是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动力。基于市场平台创新的金融产品,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其价格不仅包含当期信息,更包含未来的不确定性,价格的波动成为一种自然现象。金融中介在不断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还要为这种新的金融产品寻找定价机制。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主要承担这方面的功能。
构建碳金融体系,是我国坚持走绿色、低碳、可持续经济的必经之路。只有制定完善的碳金融体系,才能为低碳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在碳金融的作用下,可以限制三高产品生产、促进减排和成本收益之间的转换、带动能源链转型、加大贸易投资和降低自然风险,对国家金融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目前,碳金融体系建构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而相关人员应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引致机制的作用,以规避阻碍因素和推动碳金融体系的建构。
二、碳金融体系建构中的困境
近年来,相关部门虽然更加重视碳金融问题,但碳金融的发展进程仍然相对较为缓慢,尤其对于碳金融体系建构困境相对较多。首先,相关人员对碳金融创新的认识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碳金融业务的开发、风险隐患、盈利与营销等方面,而专业型人才较为匮乏。其次,在碳金融发展中,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明显增强。例如:高碳企业向低碳企业转变过程中,其技术能力不足、经济成本高、盈利能力较弱等,直接增加企业的风险隐患。再次,我国低碳市场的发展相对不完善,CDM项目是国际的重要项目,国外主要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国内中介机构较少,其CDM项目完成能力不足。最后,我国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其政策依据较少。可见,碳金融体系建构中面临着重重困境[1]。
三、影响碳金融体系建构的因素
影响碳金融体系建构的因素相对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低碳产业项目的碳金融活动受融资渠道的限制相对较大,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渠道。但是,在碳金融体系建构中,政府的投资能力明显不足,阻碍碳金融体系建构的发展进程。开发性金融的合理规划,能够发挥其引致作用,为碳金融活动提供有利的资金支持。其次,短板效应的存在,使碳金融行业发展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境,因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以推动碳金融体系的构建。最后,对于我国而言,碳金融发展对政府主导作用有着较大的需求,亟需政府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快低碳技术研发步伐,将其融入于碳金融体系建设中[2]。
四、开发性金融引致机制作用下碳金融体系的建构
随着我国开发性金融的发展,其涉及领域范围逐渐扩大,包括产业升级、企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碳金融等方面,与商业性金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更加注重与政府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对地区市场加以完善。在开发性金融引致作用条件下,可以引导传统高碳的金融产业逐渐实现向碳金融领域的过渡,发展绿色经济模式。对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有必要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引致作用,促进碳金融体系的建构。
首先,对开发性金融的政策性功能边界加以界定。对于开发性金融而言,主要用以弥补民间金融不足的金融战略。其政策性功能主要是在贷款方向方面,应以市场发展为基本原则,并对贷款的投融资加以决策、监督等方面的选择。在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引致作用时,必须对政策性边界加以合理的界定,以把握“度”,确保宏观经济资金的稳定。
其次,我国应加大金融的研发与创新力度,满足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需求。碳金融发展时,贷款融资方式必须多样化,以满足需求。其一,创新金融机制,如建立和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的平台,使银行为企业低碳转型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其二,创新金融模式,如金融仓储、融资担保等,有利于促进低碳型企业的转型与升级;其三,创新金融产品,在发展碳金融过程中,以获取高收益为主,因而创新产品尤为重要,如CDM项目质押等。
最后,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开发性金融引致效应的作用下,可以为碳金融发展提供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使碳金融发展中规避一系列风险隐患,如法律、市场、信用、制度、项目等方面的风险。由此可见,有关部门有必要加强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的建设,促进成本收益的转换和增强金融产业吸引力,为碳金融体系建构营造良好的环境[3]。
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村传统的储蓄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了投资的益处,从而使得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农村经济结构。在经济社会中,储蓄量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数量和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能力和方向。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储蓄向投资转化速率与效率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影响才得以实现的。
再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存在与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源的再配置和规模节约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同时提高了农业投入要素的生产率,优化了资源要素的配置并为实现规模节约创造了条件,这也是农村经济集约增长的显着要求。而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节约都是通过有效的市场来实现的。这就要求农村的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的有效性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
最后,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农村经济的金融化与货币化进程都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农业科技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也使得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区间进一步缩小,推进了我国农村经济增长集约化的进程。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正规金融组织,另一种为非正规的金融组织。
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是指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活动。主要由这样的几个部分组成: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等构成。它们是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农村金融体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最被老百姓所认可的机构,在现实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非正规金融是一种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活动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贷交易(俗称“民间金融”、“民间借贷”、“草根金融”),游离于政府机构的监管之外。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好景不长。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从非正规走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其变化对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监管力度也随之加大,最终顶着各方的压力最后在1999年将其解散 。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作用,但在发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方面整个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对于我国已建立的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来讲,商业性保险机构、证券、担保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基本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不够健全。
另一方面是现有机构组织的功能缺陷。首先,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弱化。其次,功能单一的农业发展银行,难当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再次,邮政储蓄抽走农村资金大大削弱了金融支农力度。最后,农村信用社不能够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虽然农村信用社在近几年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还有像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还不够健全、民间金融缺乏约束手段,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发展造成了阻碍。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和国外先进的农村金融体系,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我觉得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完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重点关注:
(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需在新视角下重构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正处于边缘化,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把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商业机构有机地衔接起来,从而构建一个层次多、覆盖广阔、且可持续的真正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其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大多是围绕信用社来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这种传统的改革模式,积极充分利用和开发县域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应用其中,推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相互合作与协调性,以便充分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1.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合作金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想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做到服务“三农”,我们必须注重它的组织结构。
2.要想使县域农业银行改变农村环境,开拓产业链。可将其定位于农村建设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农业,应该强调产权和市场化明晰,发挥其自主权,使其不受没有必要的约束,注重其金融网点的建设,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增加对新农村设施建设。
3.作为重要的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县域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覆盖率还不够高,比如在对农业产业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县域城市化建设等项目上的贷款发放力度还不够大,所以要加强县域农业银行对这些项目的贷款支持。改变农行发放扶贫开发贷款的现状,授予县域农业发展银行承办县域地区的兑付、市场债券、向县域金融机构批发资金的权利。另外,要大力开发多样性的信贷产品,在具有农业产业结构的大企业以及农业开发项目上给予大力支持。
4.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有的风险分摊机制可以得出,其单一的分担风险机制根本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应尝试建立更为多样和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摊转移机制,加大对我国农业金融市场的支持力度。但基于我国农村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各方面条件以及财政状况的不同,所以要因地制宜,不同地区建立适应当地发展的不同性质和功能的保险公司,完善当地的农业担保和风险转移分摊机制。
5.积极地向农村推广新型的合作性金融。积极推动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广大农村的建立,要积极鼓励各种正规的境内外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金融机构一旦在农村建立,就可以发挥其经营方式灵活和管理层次少的优点。
(二)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2012年以来,一股席卷而来的热潮,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引领的全新金融模式,它将深刻地改变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
然而,由于概念思路的混乱,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功能、业态往往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也正是由于缺乏理论支撑,互联网金融的产业形态、盈利模式、风险收益特征都难以明晰,并令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投资热潮充斥着泡沫,更使得监管机制建设和制度完善无从着手。
要更有效地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首先需要对其概念进行辨析。这就要从与金融相关的两大现代学科体系入手,即货币经济学与金融经济学。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这两大学科体系的研究对象产生了深远影响。
就货币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电子货币逐渐演变出虚拟货币,进而深刻影响货币的概念及流通。通常认为,电子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为介质、以数据或卡片形式履行货币支付流通职能的“货币符号”,其具体形式包括卡基、数基存款货币,电子票据等。
在我国,证券期货保证金、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备付金、单用途预付卡等都具有初级电子货币的特征,但只有到了各类虚拟货币的出现,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央行的货币发行权。“比特币”是迄今为止最为高级的形态,正如近期美国一名联邦法官在一起案件中所言,比特币是“一种货币或一种形式的资金”,其金融属性或许要高于货币属性,因此对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冲击还非常有限。
而从金融经济学来看,互联网使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实现,出现了更多新的模式、承载主体和路径。通常来说,金融体系的功能归纳为支付清算、资金的配置、风险的管理、信息的管理等几个方面。例如,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
因此,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多方面的风险变化。既有弱化风险的方面,又有增加和创造风险的一面,这给监管带来的新挑战,使得金融创新有了新的“风险资源”。另外,过去往往把支付和信息管理作为金融体系的后台和补充环节,但在互联网技术引领下,二者对于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日益凸现,也对资金配置、风险管理功能的实现,带来不可忽视的冲击。
需要承认的是,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个中日新月异的变化,而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对监管者来说,最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
此外,我们虽然看到了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经济金融模式带来重大改变的远景,也要正视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所能发挥的实际作用。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经济与金融运行时,传统的金融体系组织方式尚未发生颠覆性的改变。
以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为例,在欧美仍然处于规模相对较小的补充地位,前者近期更是出现投资者对于借款标的的竞争,呈现出“供大于求”的特点。就根本而言,在各国金融市场上,传统金融机构仍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导者。
在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大热的背后,还是存在着根植于金融管制严格、利率双轨制没有彻底改变、小微企业和居民金融需求难以满足等体制性原因。由此,一方面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刺激和改变现状,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一旦达到欧美较为健全的金融与信用环境,当前热热闹闹的“转轨期”互联网金融形态也会失去狂热的基础。就此意义上看,“中国式”互联网金融在给传统金融体系带来革命的同时,也在不断“革自己的命”。
应该说,对于“大而不强”、创新缓慢、缺乏服务导向的中国金融体系来说,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最大意义是使得金融“走下神坛”,回归市场经济的常态,并开放、公开与透明,且以新技术来激发现代金融功能的“新气象”。
在此过程中,既要抑制对互联网金融的无序狂热,也不应过于贬低现有金融体系,刻意追求营造非此即彼的新“金融神话”。为了迎接新金融时代的到来,我们需要推动培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文化,如更关注小微及个体、强化信用与安全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下而上的创新等,更需要真正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传统金融体系与畸形的中国经济结构
传统金融体系有其内在的“不民主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点:第一,民营企业融资因为其所有制性质受到国有控股的银行部门相对歧视,大量中小企业无法被金融市场服务(包括银行贷款市场、直接融资市场等)覆盖;第二,居民被限制境外投资,而境内投资渠道有限,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第三,金融机构的牌照审核发放严格,民营资本进入困难。
这三大“不民主”也造成了目前的传统金融体系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除了自身积累很难从合法的融资渠道融资,这催生了中国民间金融借贷市场的“发达”;二是居民的财富增加主要来自于工资收入,难以借助金融市场积累财产性收入,金融市场的发展难以惠及普通老百姓;三是金融体系仍是几家大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小金融机构数量明显不足,直接融资市场相对间接融资市场明显发展滞后,金融风险过于集中在少数几家大型商业银行身上。
传统金融体系的“缺乏民主”对于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有其特殊的意义。大规模投资的前提是投资的价格足够低,包括原材料、能源、土地、资金等的价格。就压低资金价格并将资金引入政府偏好的投资领域而言,传统金融体系是绝妙的安排。首先,传统金融体系的安排有助于控制投资的资金成本。传统的金融体系内,居民的投资渠道有限,一方面居民被严格限制向境外投资,另一方面国内可供选择的金融投资产品较少,居民积累的大部分都以储蓄存款形式进入银行部门,由于银行吸收居民存款付出的利息成本非常低,银行的放贷利率可以维持在较低水平。其次,传统金融体系的安排有助于让政府偏好的产业和企业获取融资。从间接融资市场看,政府严格限制银行牌照的发放以及民营资本成立银行,大多数银行是国有控股且银行高管由政府任命,产权制度上的缺失使得银行信贷资金向政府偏好的领域倾斜。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家商业银行合意贷款规模的控制以及“五年规划”指出的重点扶持产业,对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以及信贷投放方向都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从直接融资市场看,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发行的审核制度无疑使得属于政府偏好产业的公司更容易通过审核。最后,需要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规模进行控制以保障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相比较银行部门,信托公司掌控的资金规模和流向较难为监管部门控制,而民间借贷市场更是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对于这些非传统的金融市场,政府一方面默许其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市场的补充存在,另一方面则严格限制其规模,一旦这类市场发展过快,则进行必要的调控,例如信托行业在历史上前后经历过六次整顿,而非法集资一直是高高悬在民间借贷头上的利剑。
在这种“缺乏民主”的金融体系安排下,中国的经济结构愈趋畸形,突出表现过于依靠投资拉动而内需不足。在廉价的资金供应下,各个地方政府没有理由不加快上马投资项目,而土地财政的存在和“政企难分”的现状,似乎也足以让政府及其国有控股企业成为银行理所当然的优质客户。大量的银行信贷流向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拉动GDP的投资项目得到充足的资金供应。但问题是政府以及国有企业在经济绩效考核方面激励的缺失使得项目投资往往缺乏效率,宝贵的社会资金并未能创造最大的社会价值。有研究显示,如果对资本进行更加有效的配置,在不增加投入的前提下,中国的GDP可以增加5%。同时,由于居民投资渠道有限,银行存款利率过低,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无法得到提高,居民的收入来源局限于工资收入,难以在较大程度上分享到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好处,财富积累速度过慢束缚了老百姓的消费需求。当投资项目产出的产品无法被国内需求消化掉时,出口的意义也就凸显出来了。过于依赖于出口导致了中国的国际贸易顺差过大,一方面使得美国等贸易逆差国对中国频频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另一方面使得外汇占款过多从而导致国内流动性过剩。
“四万亿”后遗症和金融风险的积聚
从上市银行2012年报来看,中国银行业总体结束了长达十年的不良贷款率与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局面,不良贷款率与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反弹。新任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认为,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反弹与之前“四万亿”刺激计划中银行资产的过度膨胀密切相关,由于信贷资产风险的滞后性,潜在的不良贷款率可能会远远高于公开数据。此前的“四万亿”计划中,地方政府在“保增长”的压力下,盲目推动了很多项目的投资,这些项目很多是重复建设,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收益,大量的银行信贷由于支持这些项目而成为不良贷款。各地在光伏产业的过度投资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由于光伏产业既能拉动GDP,又具有环保节能的概念,符合中央政府“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政策要求,在地方政府的力推下,光伏企业遍地开花,整个产业出现了明显的过度投资与产能过剩,造成了今日的行业困局,为光伏行业提供信贷资金的银行则深陷其中,行业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
在中央政府默许下,地方政府大肆融资和投资,地方债务融资平台的规模不断放大。2013年3月12日,有关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讨论稿),除重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要“控制总量”外,还首次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应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此前,各大商业银行在地方债务融资平台增量贷款这块已经比较慎重,基本上对于县级及以下的地方债务融资平台只降不升。但尽管银行信贷渠道受阻,地方政府还是能够通过信托等其他渠道融资。目前各大信托公司推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的信托产品给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在八个点以上,加上信托公司的管理费用等,地方政府的实际融资成本在十四个点以上。信托产品的存续时间一般在一年,而回报期长、回报率偏低的基建投资是无法带来地方政府短期内偿还对应信托产品本息的现金流的,地方政府只能借新债还旧债,未来偿债能力的保障则依托于房地产调控放松、土地财政得以继续运行。在基建投资信托产品迎来兑付高峰之时,地方政府有陷入集体偿债危机的可能。由于大量的银行理财产品资金通过银信合作渠道进入信托产品,在公众对于信托公司“刚性兑付”和银行理财产品“变相存款”的预期下,银行和信托公司自身也承担着大量的风险。有学者认为,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已然成为威胁中国金融体系安全的定时炸弹。
金融民主化和中国经济转型
目前看,传统的金融体系已经难以继续有效运行。一方面是由于金融风险积聚的压力,当前需要通过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分散这种金融风险。一个选择就是推动直接融资市场的建设,这也是证监会前任主席郭树清主推的;另一个选择就是默许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从而形成中投副总经理谢平所倡导的游离在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之外的第三种融资市场。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压力。中国内需之所以起不来,根本原因在于老百姓的收入不足。前任总书记同志将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纳入议题,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意味着让钱创造钱的能力变强,即资金的价格必须提高。而中国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也是因为中国资金的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体制内的企业能够享受较低利率的贷款支持。去年6月份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让人看到了一些来自中央上层的积极转变。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监管
金融创新是各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是为了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金融创新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如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形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手段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内容。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全球掀起了旨在摆脱金融压抑的金融创新浪潮,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其动因与金融产品虽然有所变化,但金融创新的过程却一直没有停止。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导致金融深化和发展。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加大金融风险,发生金融危机,甚至会对整个经济造成破坏性影响。据imf的统计,自 1980年以来,130多个国家,几乎占imf成员国的3/4,经历了金融业的严重问题,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都受到了影响。从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到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危机,从东南亚金融危机到拉美金融危机,都表明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风险。
一、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
(一)金融创新改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由此给银行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由于银行传统业务的赢利性下降,商业银行被迫寻找新的有潜在风险的表外业务来保持其赢利水平,表外业务是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业务,包括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如承诺、担保、承兑等,以及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如买卖金融期货合约、安排掉期和互换等,这些业务的开展增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利用新金融工具开展的表外业务具有的“或有负债”性质蕴含着极大风险,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大多采用支持性信用工具,也就是说,当市场上出现某种情况时,银行有义务向其客户提供资金,这样就形成了银行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的形成使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如票据发行便利这种与直接融资相结合的表外业务越来越集中在大型银行身上,使得风险集中化,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威胁。
表外业务弱化了风险管理。首先是表外业务逃避了中央银行的监管,商业银行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特殊而受到中央银行的严格监管,中央银行对其进行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规定其资本充足比率(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值的比值),通过对这一比率的规定,迫使商业银行不断改善自身的资本基础,这一资本要求与银行的资产风险成正向关系,以此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对商业银行而言,资本要求越高,其经营成本也就越高,因此,为在不提高资本充足比率的前提下增加赢利,商业银行就开创了由金融创新工具支撑的表外业务。这一业务并不改变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这样中央银行就无从对其真实的风险状况实施监督,而随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其资本充足比率就潜在地下降,承受风险的能力也随之降低,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也随之上升;其次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削弱其自身的风险内控管理,金融创新给银行内部管理会计带来许多困难,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上的信息质量,表外业务的或有负债性质增加了会计报表中所含风险信息的不确定性,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降低了银行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总之,赢利动机的存在使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产生了特殊偏好,它们迅速地运用新型信用工具取代了传统的信贷工具,但同时削弱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管理,因此,对表外业务加强监管势在必行。正是基于此认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补充有效银行监管原则时加入了“考虑到可构成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的表外业务”这一条款。
(二)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加速发展加大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素。众所周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及迅速发展是近年来金融体系的一大特征,它改变了金融体系的原有结构:商业银行地位的下降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地位的上升,这一变化也改变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状况。首先,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不能涉足过多的证券业为主业,大量参与具有高杠杆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且它们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不一样,传统银行是为了避免其资产头寸面临的市场风险,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纯粹以获取高额投机利润为目的,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十分注重运用衍生证券的杠杆原理。作为金融体系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高风险的经营策略为金融体系埋下了隐患。其次,同为金融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体系的关系密切,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的经营手法给自身招致的风险极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蔓延开去,两者间巨额的资金借贷关系使得前者的亏损与倒闭就意味着后者将难逃厄运。金融体系中这种特殊的连锁反应极大地强化了风险的冲击力,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可能仅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破产引致。再次,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向不是中央银行的监管重点,所以中央银行并没有有效的临管措施;同时,市场对非银行金融的监管作用也十分有限,因为对于内容及原理都极其复杂的衍生品交易很难形成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很难被投资者所理解,市场上有效的自发监督机制也就无从形成,风险的滋生与扩大就十分容易。可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壮大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为金融体系孕育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三)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为集中和隐蔽,增强了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破坏力。金融创新为单个投资者提供了转移因价格等市场总变量变动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即所谓的系统性风险的手段,如期货与期权弥补了单纯进行证券组合投资无法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缺陷,使得市场上的所有风险似乎都可避免。但不幸的是,金融创新的这一经济功能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并不存在,金融创新工具在为单个经济主体提供市场风险保护的同时却将风险转移到了另一经济主体身上,也就是说,对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风险只发生了转移,并没有被消除,风险仍然存在于经济体中。而当市场主体都想转移同一方向的风险时(如都认为价格下跌,都希望通过金融工具转移这一风险),风险出售者就无法找到风险承担者,金融创新工具提供的保险功能将不复存在,风险在此时会集中暴露,给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造成严重打击。如1987年10月19日的黑色星期一的纽约股票市场暴跌就是一例,那天股票价格在一天里下挫了20%。有人认为在股票价格期货市场上做文章的交易战略是导致这次市场暴跌的祸根,股票指数期货价格的下泻导致了股市上的抛售,这表明金融创新工具的使用会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增强动荡产生的破坏力。二、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进行制度创新,推动金融业发展。
关键词:绿色金融体系;经济可持续发展;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F832;F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一、引言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急需加快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为此国家出台各种措施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同志关于绿色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阐明了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要求。为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各级政府不约而同都瞄准了绿色金融体系,以此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金融服务将社会资金引导到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安排。通过发展绿色金融体系,引导社会资金退出高污染较产业,转向发展绿色产业,从而推动经济从资源消耗型到资源节约向环境友好型转变。
二、发展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性
第一,环境污染是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柴静对雾霾深度调查拍的纪录片《苍穹之下》向人们展示了空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造成的威胁,引起人们的较大反响。当今中国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都非常严重,这不但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更是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政府决定下大力气推进染防治计划,这些计划都需要由绿色金融体系引入资金,完成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是政府的重要任务,绿色金融体系有助于加速产业结构调整。绿色金融体系引导社会资本从高污染、高能耗、重工业行业退出,进入环保、低污染的服务性行业,这符合产业结构改革的大趋势。而且多数清洁技术、节能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属于高科技产业,绿色金融体系支持这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也符合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向。
第三,政府治理环境的财政资源不足,绿色金融体系可以缓解环境问题对财政的压力。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对节能、新能源等绿色产业投入大量资金,但是受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的制约,政府的投资数量不足,有数据表示在绿色投资中,政府出资占比约为10%-15%,社会出资占比将为85%-90%7。有效的绿色金融体系可以缓解政府财政支出的巨大压力,利用金融力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绿色产业,从而节省政府财政支出对绿色产业的投入。
三、政府在绿色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生产出的废气、废水污染了环境,对于人造成健康危害,具有负外部性。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可以引导资金远离污染企业,流入绿色行业,使当地居民享受绿色环境,具有正外部性。出现正(负)外部性时,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即在追求“盈利性”的基本原则下,污染企业不会自动减少污染,传统金融机构也不会投资风险较大、回报期限较长的绿色产业。此时政府应当纠正市场价格体系下,绿色金融机构改善环境的正外部性和污染企业的负外部性无法被内生的缺陷,使外部性问题内生化,政府担任起环境治理的重任。而且一旦环境受到污染,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受到威胁,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也应当是政府的职责。
同时政府也需要考虑到环境问题会引起人民对政府的强烈不满,从而对政府其他政策的不支持,而且会引起当地人才的流逝,因为有能力的人才更有可能因为环境问题移民其他地方,优秀人才逃离北京移民外国就是很好的例证。一旦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胁,政府将要承担更多的医疗资金,政府与其事后在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补偿投入,不如改善环境,进而保障人民健康的事前投入,这样还可以平息民怨,获得人民的信任。平衡以上利弊,在同样都需要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是绿色金融体系的倡导者,事前投入资金避免事后更大的损失,因此为了政府及广大人民的利益,政府应当出面促使绿色金融体系较快、较好的发展。
由于市场并不完善,政府充当监管者和扶持者的角色,对市场参与者加以引导,包括对污染企业加以限制,提高污染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其投资回报率;以及对绿色金融机构给予监督、管理和扶持,提高绿色金融机构的收益,降低其投资风险。在政府的引导下,资金流入清洁、环保的产业,改善空气、水质等自然环境,营造更加适宜企业生存和人民居住的良好环境,吸引北京更多企业和人才来当地发展,最终促进当地经济的增长,同时政府的以上投入会给政府带来税收增加的好处。具体流程见图1。
图1绿色金融体系的运行机理及政府作用图
四、政府发展绿色金融体系的对策
做好绿色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政府统筹规划,对于依靠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依靠政府的特殊地位予以补充,从而完成市场无法完成的任务。下面分别详细介绍:
(一)绿色信贷业务中政府的作用
与欧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所占比例大体相当的环境不同,在中国间接融资即贷款在金融机构中占有重要比例,因此绿色贷款首推为治理环境的重要措施,绿色贷款项目普遍具有高风险、前期投入大,投资回报比传统领域慢等特点,普通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对绿色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政府可以对绿色信贷财政贴息,通过贴息降低银行的成本,使得原本不愿贷款的银行因得到贴息成本降低,从而对绿色产业提供更多资金,这样充分发挥财政贴息的“杠杆作用”,带动更多资金进入绿色产业。政府可以根据绿色企业环保效率不同,对商业银行的绿色贷款提供不同的贴息率,从信贷方面降低企业的成本,鼓励企业发展绿色产业。总体原则是:环保效果越高,贴息率越高。另外,为鼓励绿色信贷发展,政府应当给绿色信贷银行提供税收减免、坏账自主核销等优惠政策,从而鼓励银行增加绿色信贷的投放量。
(二)绿色债券中政府的作用
促进直接融资是中国的发展趋势,国家正加大力度促进债券业的发展。绿色债券也是绿色产业筹集各方资金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引导资金进入绿色产业的有效途径。相比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可以给企业提供更为长期的资金。
当今中国绿色债券数量并不大,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绿色产业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扩大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政府从政策、手续方面对绿色债券发行给予便利,帮助企业、金融机构快速、简便、高效地发行绿色债券,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给绿色债券投资者所得税的优惠、简化绿色债券发行程序等措施,促进绿色债券发行。
(三)绿色保险中政府的作用
绿色保险可以给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及时提供经济赔偿,保障受到污染的环境及时得到治理,受到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医疗救助资金。因此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绿色保险,例如政府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引导采矿、热电等污染性企业强制参与绿色保险,因为这些企业对环境的污染较大,所以采取强制的办法,一旦发生污染,由绿色保险公司赔付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清理污染、生态环境修复、医疗费用等。对于污染较小的其他企业,采取鼓励引导方式,使所有企业切实体会到防范环境污染的重要性。
不可否认市场是只“无形的手”,可以组织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发展绿色金融体系应当主要由市场完成,让市场的机制在绿色金融体系中充当主要作用。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绿色产业的外部性导致,政府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完成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应当对其积极引导,发挥政府的作用,补充市场的弊端,通过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共同促进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退出高污染较产业,转向发展绿色产业,这对于政府乃至人民都是双赢的事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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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结构 金融稳定 金融组织结构 金融资产结构 银行业市场结构
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频频发生金融危机,金融体系受到冲击产生的金融不稳定现象隐含着巨大的经济成本,遭受到危机损害的国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特别是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延续至今。由于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是内生的(Minsky,2010),那么在金融体系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来研究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针对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金融稳定方面的研究文献已经汗牛充栋,研究的层次越来越细,角度逐渐增多,从微观到宏观,从理论基础到模型检验,从指标体系建立到政策实施。但是,传统上将金融稳定与金融结构相联系的研究并不多见,即便后来将两者联系起来,也多局限在市场为主导和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上,单一的金融结构刻画也无法反映复杂的金融体系。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的关系研究及实证分析上,仍然缺乏较为系统的直接研究,基于多国样本的跨国实证分析就更为少见。如何划分金融结构,不同的金融结构如何影响金融稳定?哪一种金融结构更稳定?这些问题的研究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又会对维持金融稳定的实践产生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金融结构的层次划分
传统上,对金融结构的研究是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Goldsmith于1969年出版的著作《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开创性的对金融结构进行了界定,提出了金融结构与发展理论,他将金融结构定义为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指出金融结构由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共同决定 [1]。这些研究为后来学者们的进一步探讨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20世纪80年代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兴起,King, Demirguc-Kunt,Maksimovic等学者将视线集中于金融结构对金融发展乃至经济增长作用的研究。Ross Levine(1997)从广义和狭义上定义了金融结构,从广义上看,金融结构是社会金融系统以及金融政策整体的结构,从狭义上看是由金融契约、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由于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5],它就存在多种结构划分的标准。对金融结构的划分更多的是零星的分散在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之中。
(一)对金融结构的层次划分
1.按照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进行划分。关于金融体系结构的研究主线依然是围绕“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展开的,这种分类是依照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来进行划分的。Allen and Gale(2000)在著作《比较金融系统》中将金融体系明确划分为“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划分依据各国股票市场与银行信贷间的比率来决定:比率高的是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比率低的是以银行中介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但是,学术界对于两种金融结构的优劣之争一直没有停息,对金融结构发展的趋势也没有达成共识。Diamond (1984) ,Stiglitz (1985)和Boot et al. (1993)是银行主导理论的代表;Rajan(1992)是市场主导理论的代表。而随着研究的深入,风险资本企业、私人股权市场和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也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两种金融结构,出现了趋同融合的趋势(Allen and Gale,2000)。
Falko Fecht(2003)等学者参考了这种结构划分方式,并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发现属于同种结构类型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存在着很大的差别。Beck, Demirguc -Kunt和Levine(1999),林毅夫(2006)都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从收入水平的角度对金融结构进行了深入的细分,将其分为四类:不发达,银行为基础的;欠发达,以市场为基础的;发达,银行为基础的;发达,市场为基础的。Justin Yifu Lin,Xifang Sun,Ye Jiang (2009),Asli Demirguc-Kunt, Erik Feyen, and Ross Levine(2011)也相继从银行和市场两个角度对最优金融结构进行了探寻。
2.按照金融机构进行划分。无论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还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都由多种金融机构构成。按照货币基金组织(1984)的定义和划分,金融机构可以分成三组:中央银行,存款货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种结构划分在各种教材和专著中得到了推广,主要是对现有的机构,进行描述、分类和统计。Beck, Demirgü■-Kunt, and Levine (1999)利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金融统计数据构造了描绘上述三组金融部门彼此间的规模、他们相对于GDP的规模和业务活动的指标,并用这些指标来分析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3.按照金融资产进行划分。Goldsmith(1969)将金融资产划分成债权凭证和股权凭证,并根据实际统计工作的需要,将金融工具按其发行的部门划分成国内非金融部门发行的金融工具、国内金融部门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由国外发行的金融工具。其中,前两类还可以按照发行者的部门进一步细分。也可以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一般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原生金融工具的衍生形态,它可以提供价格发现和信息传递,保证生产和投资,有时也会加大风险。衍生品种类很多,常见的有远期工具、期货合约、期权、互换等。国内外大量的金融学教科书中对金融资产的介绍都采用过这种划分标准,一些研究文献也采用了这种划分标准,如李量(2001)等。
4.按照银行业所有权进行划分。还有一些研究是将股权进行结构细化,而且常常在对银行业所有权结构的研究中表现出来。Beck, Demirgü■-Kunt, and Levine (1999)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权结构也进行了划分,将其划分为公共银行和私人银行。也有的学者对此加以扩展,将银行业的所有权结构分为国家或政府所有、私人所有和外资所有三种。Demirgü■-Kunt, Levine and Min (1998)将外国银行界定为一家银行至少有50%的股权为外国人所有,指出对外国银行主要是衡量其数目和资产规模。
5.按照银行业市场类型进行划分。银行业市场结构是指银行业市场关系的特征和形式,反映市场竞争和垄断的关系。产业组织理论中,将市场结构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通常对市场结构或者说市场垄断势力的衡量主要采用市场集中度的衡量指标,常见的绝对集中法主要包括行业集中率、赫芬达尔指数等,相对集中法包括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关于测定银行业市场类型的方法,即度量市场垄断与竞争程度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结构法和非结构法。结构法即结构-行为-绩效假说(简称SCP范式),通过市场集中度指标来度量竞争。由于结构化方法在理论上和实证上的种种不足,近些年国外的研究大多采用非结构化的模型来测定市场类型,不用推导竞争程度就能直接度量市场的竞争行为,它主要有Iwata模型、Bresnahan模型和Panzar-Rosse(P-R)模型。
6.按照银行规模进行划分。银行业集中度和银行业的规模结构是各有侧重,又有相互重叠的方面(林毅夫等,2008)。衡量银行规模大小的指标主要有资产规模、存款规模、员工数量等,一般常按照上述指标,将银行划分为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银行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不同国家对银行大小的划分标准也不相同,大银行与中小银行的概念也就变得模糊了,中小银行只能与大银行相比较而言。在林毅夫,李永军(2001),李志(2002),张捷(2002),Nargiza Maksudova(2010),Thorsten Beck, Asli Demirgü■-Kunt and Dorothe Singer(2011)等进行众多研究中,银行资产规模的变化对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是一个关注的热点。
(二)总结性评论
除了上述六种划分标准之外,还有从制度体系方面划分金融结构的(方贤明,1999),但是不常见。上述的六种划分方法各有侧重,最常见的划分标准是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但是这种划分对于多变、复杂的金融体系的描绘有些片面和单薄。因此,通过对已有划分方式的归纳和总结,大体上可以将金融结构划分为三种,分别是金融组织结构、金融资产结构与银行业市场结构,它们可以更好的反映出金融结构的特征。
二、金融稳定的含义与度量
(一)金融稳定的含义
金融稳定的术语很早就已经被使用,它受到理论界和政府层面的广泛关注。但是时至今日,由于金融体系的复杂性等原因,对金融稳定仍然没有形成一个严格的被广为接受的定义[20],金融稳定引起了学者、市场参与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讨论,形成了千差万别的金融稳定的概念。现有的文献给出的定义则是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金融稳定的正面阐释和以金融不稳定来反证金融稳定。
对“金融稳定”一词的正面阐述主要是从金融稳定的条件、特征、金融体系的功能和作用等角度来进行的。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出版的《金融稳定报告》基本上都是从正面阐述金融稳定的条件。例如瑞典中央银行提出金融稳定定义为整个金融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行,并认为金融稳定的条件有: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违规检查、对系统风险的监测和危机管理等。金融稳定有自己的特征,具备了这些特征就是金融稳定状态。持有该种观点的英国金融服务局的Michael Foot (2003)认为金融稳定有四个要素特征,分别是货币稳定,就业水平接近经济的自然增长率,重要金融机构和市场经济具有一般的运作信心,以及在经济走势中没有任何实际或金融资产相对价格的变动会破坏上述前两者。而对金融稳定的阐释更加详细的就是从金融体系的功能和作用等角度下的定义。Nout Wellink (2002)认为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源和吸收冲击,防止对实体经济或金融体系的破坏性影响。Padoa- schioppa(2003),Schinasi(2004)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也是以该角度来定义金融稳定的。
相对于金融稳定而言,给金融不稳定下定义来反证金融稳定,则更为直观,也便于理解。也就是从金融不稳定时的具体表现、状态特征、对实体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来进行定义。国际清算银行的Crockett(1997)提出,金融稳定就是不存在金融不稳定,金融不稳定是指实际经济部门受到来自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如金融资产价格的急剧波动和金融机构的倒闭产生的负面影响。John Chant(2003)进一步提出,金融不稳定是金融市场受到损害的状态,它会影响金融体系运转进行干扰实体经济运行,这种不稳定影响实体经济部门的途径主要有:损害某个金融市场或特定金融机构,可能使它们丧失继续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能力;损害家庭、企业和政府等非金融部门,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使其失去可以继续融资的渠道和融资条件。Anna Schwartz (1986)和Davis (2001)则都是从金融危机的角度来定义金融不稳定。
(二)金融稳定的度量
学者们陆续的开始对金融稳定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并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机构定期制定颁布金融稳定报告,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式说明本国或地区的金融体系健康状况。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定期《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年也定期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还有一些研究则注重对金融稳定的衡量与评价,提出金融稳定衡量指标,以此来识别影响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的风险,评估金融体系健康状况及其脆弱性,监测金融体系对宏观经济的总体影响。例如,IMF提出的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指标体系(FSIs),包括综合微观审慎指标和宏观审慎指标两大类;欧洲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健性评估指标体系;美国宏观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C.A.E. Goodhart(2006)尝试推出金融稳定评估的框架,Mark J. Flannery(2009)则采用压力测试的办法对金融稳定进行衡量。我国于2009 年8 月正式启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它以宏观审慎监测为核心,以金融市场监测、宏观金融联系分析、宏观经济监测为补充。
三、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的关系
将研究内容涉及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的文献进行整理,并分别针对金融组织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金融资产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银行市场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进行综述。
(一)金融组织结构与金融稳定
传统的观点认为,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危机少,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危机多。他们认为信息分散化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特征,分散化的股票促使大量的人有激励去搜集企业信息和监督企业运作,这种金融系统比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可以更好的分散金融风险;而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容易带来风险,银行的流动负债与流动资产可能不匹配,容易发生挤兑,当多家银行同时发生挤兑就会出现银行业恐慌或危机。此外,还有银行危机理论,它的分析一般都从挤兑开始,面对挤兑,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都存在着固有的脆弱性。对于解释储户挤兑存款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基本观点:太阳黑子观(Kindleberger,1978;Diamond and Dybvig,1983)和真实商业周期观(Chari and Jagannathan,1988)。而大多数的银行挤兑传染性效应的研究也都以信息不对称为依据(Diamond and Dybvig,1983等)。R. Barry Johnston et al.(2000)指出了金融市场不稳定性来源于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信息不对称又可以表现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搭便车的问题与委托和监督的问题。
从金融系统风险的角度也可以分析金融组织结构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在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下,金融系统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从非资产价格波动的角度展开的。对于金融系统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的高负债、存款人挤兑、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代表人物Holmserom and Tirole(2006)从微观基础入手,分析得出挤兑导致了金融系统风险。货币学派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资产价格波动是金融系统风险产生的原因。Allen and Gale(2002)认为在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是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出现,它们的脆弱性会加重,当市场流动性这一链条断裂,便会出现连锁反应。Goetz(2004)认为资产价格波动和金融系统风险之间存在一个间接、非线性和涉及反馈的过程。许多学者还建立了模型对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系统风险的传播机制进行理论论证。
(二)金融资产结构与金融稳定
金融资产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的研究一般从系统风险的角度展开。衍生金融工具虽然能对金融市场的证券化进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提供多种灵活的金融工具,满足更多的金融服务要求,但是它与一般的金融工具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性。产生更大风险的原因是,一方面衍生工具的使用消除了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时空障碍,加大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衍生工具交易规模大,品种不断创新,而且场外交易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因而金融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难度加大,经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区。信用衍生品市场将从不同方面冲击金融稳定:信用衍生品在转移风险的同时,也在积累新的风险;信用衍生品在推动金融体系深化的同时,风险转移日益复杂化(安毅,赵婷,2010)。
从公司金融的视角来看,所有权和银行负债结构会影响对所有者的激励和债权人监督银行的行为。外部股东面临着一个众所周知的委托问题。然而,确切的影响将可能取决于行政性质所造成的激励结构(Demirguc Kunt and Levine,2003)。如果没有激励,企业的经营就可能因为管理者的不作为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银行的所有权结构会带来隐式或显式的政府担保,就会改变存户,业主,经理和金融市场所面临的激励,从而产生额外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特别是,公共资金援助的可能性会使企业有更大的冒险,改变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R.Barry Johnston et al.)。
(三)市场结构与金融稳定
对于银行系统的集中与竞争对稳定性的影响而言,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给出的结论是混乱的,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竞争脆弱论,也称集中稳定论;另一种是竞争稳定论,也称集中脆弱论。这两种观点都得到大量实证文献的支持。
长期以来,传统的竞争脆弱论认为更多的竞争削弱银行的市场力量,降低利润和特许权价值,刺激银行通过高风险投资增加收益,这些导致了系统的脆弱性(Keeley,1990)。学者们对竞争脆弱观点的研究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集中的银行系统中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能够提供较高的资本缓冲,有助于抵御外部冲击(Boyd et al.,2006)。第二,在信息不对称时,银行增加关系贷款数量,有助于提高贷款组合质量,限制银行的风险暴露头寸(Cetorelli and Peretto,2000)。第三,集中系统中的银行能更有效的分散风险,而对其的监管也比较容易(Diamond,1984;Boot and Thakor,1999)。第四,集中系统中的银行能够合作,并帮助一家银行应对暂时的流动性危机,竞争系统中的银行是价格的接受者,不会有违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的激励(Allen and Gale,2000)。并且,学者们利用多国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有力地证明了这些观点(Keeley,1990等)。
而竞争稳定论获得了熊彼特、Minsky(1999)等学者的支持。他们的支持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集中系统的大银行获得隐形的“大而不能倒”政策的大量补贴,政府的安全网会刺激银行的高风险投资,会增加系统的脆弱性(Minsky,1999)。第二,集中的银行系统可能会对企业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诱使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贷款违约风险会增加,银行倒闭的风险也会加大(Boyd and De Nicolo,2005)。第三,集中的大银行可能会产生管理效率低下、经营风险增加的情况,会导致监管失效,而且由于规模的增加会使银行的透明性下降,对其更难于监管(Beck et al.,2006)。支持竞争稳定论的实证研究基本上采用的都是跨国数据(De Nicolo,2002;Soedarmono,2011等),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证明了竞争不会带来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由于银行业集中度与银行业的规模结构二者各有侧重,又有相互重叠的方面,所以对银行规模结构与金融稳定的研究也是基于银行业集中竞争与稳定的关系研究。传统的竞争脆弱论同样认为规模大的银行更有效的分散资产组合中的风险(Diamond,1984),而从监管角度来看,对由少数大银行构成的集中的银行系统的监管更为容易,监管成本低,监管效率高(Boot and Thakor,2000)。而竞争稳定论也从大银行会引起金融不稳定的观点来表明分散的小银行会促进金融稳定,林毅夫(2006)认为不发达国家的中小银行发展更有利于金融稳定。
四、结论
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那么对金融体系的任何一种结构划分都不能反映出金融体系的整体特征。从文献梳理的结果来看,金融结构与金融稳定关系的研究角度、观点并不统一。因此,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归纳和总结,从金融组织结构、金融资产结构与银行业市场结构去分析两者的关系,可以更好的反映出金融结构的特征。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的完善,在金融组织结构上还是银行为主导的,在金融资产结构上是以债券融资为主,银行业则是大型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在复杂的理论之下,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引导;加强对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完善征信体系;合理利用资本市场,推出切实可行的金融衍生工具;增强银行业的竞争性,努力发挥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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