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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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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意见

第1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监管职能,提升城乡火灾防控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县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为主线,以“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为契机,以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以推行“网格精细化”管理为手段,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建设,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充分整合基层消防监管力量,不断拓展消防监管层面,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基层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全面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实现基层消防工作组织规范化、监管有序化、责任明晰化、宣传普及化和火灾防控全民化。今年,全县所有乡镇都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0%的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要实现“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目标。年、年和年分别要有60%、80%和100%的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实现上述目标。

三、工作体系

“网格精细化”管理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将辖区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明确网格精细化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视线,实现三级网格无缝对接,单位、场所一个不漏。

(一)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全新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各部门及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成员的县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大网格”、“中网格”、“小网格”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全县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构建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的“大网格”。由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综治办、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文教办、治安巡防队等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中网格”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日常消防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

(三)构建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中网格”。由社区书记、主任牵头负责,社区村(居)委会,巡防队、治保会等工作人员以及社区(驻村)民警组成。主要负责参与日常检查巡查、集中排查整治、定期消防宣传。

(三)构建以片区、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小网格”。由社区(村)工作人员、村民小组负责人负责,社会单位管理员、小区物业管理员、保安员、巡防员、居民楼(院)长、消防志愿者组成。主要负责日常检查巡查、建立群众性消防安全自治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县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推进网格精细化管理的组成部门和具体牵头承办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乡镇“大网格”职责。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将网格精细化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督促中小网格完善消防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区域内的重点防火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对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对本级无法解决的重大消防隐患及时上报。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规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村居(社区)和片区、村小组“中、小网格”职责。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将网格精细化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对区域内所有终端网格节点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一楼一档”、“一院一档”或“一个单位一档”等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成本级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认真履行制定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进行消防宣传的法定职责,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向村(居)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经常对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辖区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人员扑救。

五、监管分工

(一)县政府各部门。各部门是本部门内部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业管理部门要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其他政府部门应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对口指导、协调、督促。

(二)公安消防部门。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消防重点单位、一般单位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监管,“九小”场所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管。

(三)综治办。综治办主要负责发动巡防队员、保安队员、治保员等综治力量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宣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完成乡镇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安监办。乡镇安监办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主要负责辖区“九小场所”和村居(社区)的监督管理,指导警务区、警务室专兼职消防民警做好责任片区的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

六、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逐级分包制度。县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包“大网格”,乡镇分包“中网格”,乡镇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分包“小网格”。乡镇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社区对本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乡镇、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全部深入“小网格”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排查和宣传服务工作。消防监督员及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分别深入三级网格,配合指导乡镇、社区开展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联防联治制度。各乡镇要充分整合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和其他社会消防监管力量,结合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合力。要开展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完善层级联防联治体系;要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大力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乡镇安监办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并帮扶指导,每月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巡查。村居(社区)消防管理人员在辖区内每周要开展一次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保安、巡防队员和多种形式消防队员每天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公安派出所每周组织对管辖单位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抽查,警务室民警落实每周一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上级部署配合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隐患处理制度。对社会群众举报投诉以及检查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以村居(社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乡镇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督促限期整改。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要落实每周一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查处。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由公安机关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每两个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由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综治办工作人员、消防机构联系人以及辖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辖区社会单位和群众的消防安全诉求,查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部署安排下一步消防工作。

(六)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各行业部门、乡镇、社区(村)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各社区(村)居委会要按照上级部署,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范火灾的能力。

(七)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对三级网格内的各类消防安全信息要进行及时采集更新,特别是对沿街门店、家庭工厂、小场所等消防安全薄弱区域要澄清底数、摸清状况、建立台帐,做到“乡不漏村(社区)不漏楼,楼不漏户”,采集的信息要通过三级网格逐级报告,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信息能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向上级或者辖区安监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报告。

(八)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各乡镇要依托消防安全工作办公室设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中心,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兑现、经费保障、举报保密等工作机制和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宣传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政策,大力普及识别火灾隐患的知识,切实调动公民参与监督消防安全、发现身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合理确定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确保举报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七、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人员保障机制。各乡镇要依托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成立24小时值班的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服务队;各居(村)民委员会配备1-2名治安消防协管员,成立由保安、巡逻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各社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明确一人分管消防工作,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警务区确定一名民警,负责警务区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基金,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主要用于表彰在网格精细化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年从管理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支持乡镇、行政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各乡镇消防经费保障由本级财政负责,维持本乡镇、行政村(社区)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

(三)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分级考核奖惩机制,县政府对各乡镇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负责对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县公安局负责对各派出所消防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各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县安全和谐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纳入工作计划,强化领导,细化措施,全面推进,协调发展。

(二)着眼长远,健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举措长抓不懈,坚持抓眼前与管长远相结合,在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部门联动、联户联防、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推动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第2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渝编办发〔〕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体制,确保我县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

(一)维持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体制不变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独立运行的正科级事业机构,负责全县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市和本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起草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协调全县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对煤矿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炭生产许可的初审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县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矿井)开发建设规划;负责煤炭生产经营以及煤矿技改的初审,行业规费的收取、解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承担指导煤炭调运和协调平衡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科技进步、对外交流、专业技术职称报批工作;承办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理顺乡镇煤炭行业管理职责产煤乡镇统一归口由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煤炭行业监管职能。

(三)交叉职能职责的划分1.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煤炭调运和协调平衡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机构设置

(一)规范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内设机构及下设机构设置根据行业管理、安全监管、教育培训、煤炭执法、应急救援、信息调度等基本职能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内设机构。我县属原煤100万吨以上和煤矿灾害特别严重的县,县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可设置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宣传教育培训、信息调度与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科室。

(二)加强乡镇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年产煤20万吨以上镇、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增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三、加强人员配备

(一)配齐相关人员。在等8个产煤乡镇配备专兼职煤炭行业监管员2-3名;在年产煤20万吨以上的镇、镇配备煤炭行业监管专兼职人员5-6名。其所需编制在乡镇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优化队伍结构。在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领导职数范围内应配备具有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重点产煤乡镇明确1名副乡镇长分管煤炭行业监管工作。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人员编制的50%。加强现有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具有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3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监管新体系。

总体目标:从*年起三年内,通过不懈努力,基本形成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水平较高、应急求援体系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零增长,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明确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和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卫生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医疗机构所涉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医疗废物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县工商局: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县发改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县安监局、质监局、经委:负责全县经委系统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实华化工厂,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县建设局: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国土局: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县商务办: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初审,牵头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的专项整治。负责全县范围内城区、国省道、县乡道、内河加油站点(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水上服务区加油站)的规划许可,加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并直接监管中石化阜阳市分公司颍上经营部、中石油阜阳市分公司颍上站。

县农委: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县气象局: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县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部门间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每个基层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落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特性,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标本兼治,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制度。各地要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要求,坚决制止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安全防护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项目或落后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的进入。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入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督促和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三)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号令),严格履行安全审查手续。

(四)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自*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指导、帮助和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消除事故隐患,促使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成为安全型企业。

(五)着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技能,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强化监管,防止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监管职责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部骤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直至关闭。各地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监管长效机制,对隐患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及时跟踪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企业整改情况。

(二)确保按期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搬迁和关闭工作。对列入搬迁或关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或关闭工作。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关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不持证上岗的,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情况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以及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严厉打击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行为。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液氯、氯化氢、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收发货企业装载卸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设、完善收发货和装载卸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全程监控。严厉打击运输车辆无营运证件和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运输车辆超载、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伪装成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工作,落实环境应急处理设施及预防措施。要认真吸取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教训,加强对化工企业尤其是河流沿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环保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压(倒)罐设施、贮罐围堰、防火堤设施,泄漏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导沟(管道)及收集处理设施等各项防范措施。

第4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药品安全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好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辖区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及时处置,消除危害;同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确保社会稳定。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有关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加大药品广告市场的整治力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及领导、、、失职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增强合力,确保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坚决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确保药品安全。药品生产单位要从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包装、运输等整个流程严格把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药品购进、储存、销售和使用的质量安全关。

(五)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对于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六)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截止时间由**年7月底延至**年年底。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我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也相应延至**年年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政办〔**〕209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突出抓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好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七)在药品研制环节,严格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继续开展药品注册核查工作,严肃查处和严防弄虚作假现象。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的清查和药品再注册工作,重点清理**-**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

(八)在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审批,全面检查GMP认证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执行情况,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对不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市场退出。加强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采取分类监管、试行驻厂监督员等制度,把高风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严格检查药械生产条件。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

(九)在流通环节,大力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广告准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大力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着力延伸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点,提高农民用药安全水平。

(十)在使用环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深入开展“合格药房(库)”创建活动,推进药房(库)规范化建设。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把监测工作列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药事管理、临床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不良事件预警、反馈、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重视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避免和减少负面社会影响。

(十一)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宣扬并予以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治,切实规范企业行为。

四、加强农村药品安全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和各级发改、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力争三年内实现全省“两网”覆盖率达到100%。各地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监督网络建设,要围绕“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职责明确、经费统筹”的目标扎实推进,对县级以下选聘的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要坚持选聘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供应网络建设,要通过县级医药公司直配制、委托代购制、连锁延伸服务制、大型医药物流公司对接制、药房托管制等形式,继续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面向农村,发展农村配送网点,鼓励和引导药品批发企业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老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渔排上的百姓用药安全和及时供应。各级药监、卫生、工商、公安、计生、物价、财政、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持续、深入地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五、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三)结合贯彻《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制定实施《**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加强药品检验、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药品监管相关信息网络建设,构建和完善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重视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快建设和实施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各流程要素的实时监管系统、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药品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管理系统和药品人群基础数据库等的建设和实施,改进监管模式,大力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效率,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网络综合利用。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交流互动、举报受理等,更好地接受监督,为监管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十五)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执法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尽快完成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办公检验用房建设。

六、加强药品安全制度建设

(十六)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重点抓好药品审评审批、药品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药械使用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依法做好《**省基本用药目录》的调整修订工作,尽快研究制定《**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

(十七)深化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健全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严格药品注册、生产、经营等的准入,切实把好药品安全的关口。

(十八)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权力滥用和现象发生。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畅通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提高受理、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5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解决饮水困难、保障饮水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渔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区渔农村稳定和发展,区政府决定实施进一步提高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提高渔农村供水质量、改善渔农村饮用水条件、保障渔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水质处理与水源保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可持续地解决渔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提高渔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乡镇(街道)政府对辖区内饮用水安全负总责。二是原则上撤并所有村级水厂,纳入乡镇水厂统一管理;暂时没有条件并入乡镇管网的村级水厂,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按标准化水厂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许可证。三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集中精力加快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水厂和村级管网改造。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目标任务

计划在2011年至2012年对集中式供水水厂,特别是村级简易水厂进行整治和改造,整改3家乡镇级水厂,取得卫生许可证;撤并或关停14家村级水厂;整改12家村级水厂,取得卫生许可证;改造28个独立供水村的村级管网,提高4.6万渔农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工程估算总投资178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区政府成立进一步提高渔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围垦局。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负责:水利部门负责水厂规划与建设;卫生部门负责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物价部门负责水价核定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水源地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饮用水安全负总责,要明确乡镇级水厂承担村级水厂的管理职能,对目前尚无法撤并的村级水厂,纳入乡镇级水厂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形成政府引导、权责明确、群众参与、管理到位、制度健全、供水安全的长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高质量建设工程,高效率使用资金。工程建设资金由区、乡镇(街道)、受益村共同承担。区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一类乡镇(六横镇、勾山街道)按照工程实际投资额的40%补助,二类乡镇(虾峙镇、展茅街道)按照工程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三类乡镇(东极镇、白沙乡、蚂蚁岛乡)按照工程实际投资额的60%补助,剩余部分由乡镇(街道)、受益村承担,同时要有效整合新渔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

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申报制、审核制,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和验收等各环节规范化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设立长效管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宣传培训、日常巡查、水质监测、系统维护、绩效考核、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处置等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三)加快建立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区、乡(镇)二级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供水实时监控系统,相关职能部门与各乡(镇)级集中供水单位实行饮用水信息联网,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动态管理。将水质自检结果定时录入信息报告系统,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和群众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为饮用水安全工作提供决策支撑。特别是在出现旱、涝、洪、毒等灾害时能及时科学调度,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第6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二、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对本县区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复核。季节性生产企业每年开工前也要进行复核。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复核由复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管人员现场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并存档。复核合格方可准予开工。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三、各乡镇政府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为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在3日内向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填写报告回执单,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整改期满后必须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各乡镇的非煤矿山企业抽查面不得低于30%,市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对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抽查面不得低于10%。

六、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含下发给企业的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本月监管工作安排书面报给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七、非煤矿山企业发生1至2人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市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该企业其他相关直接和间接责任者也要进行经济处罚。死亡1人,企业停产整顿时间不得低于30天;死亡2人,企业停产整顿时间不得低于60天。

八、按照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22号)要求,逐级追究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分级分类科学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建设本质安全企业,不断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迈入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企业分级分类科学监管长效机制,就是对全县规模以上和高危行业的企业按照分级分类评价标准,依次划分为本质安全型、改进提高型、重点监管型、停业整顿型四个级次,通过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审定,逐步形成政府全面监控、行业检查指导、地方监督管理、分类动态监管的工作体系,实行科学有效监管,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一)重要意义。我县是典型的资源型经济,石油、化工等高危企业密集,安全生产压力巨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科学监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工作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是总结多年安全生产监管经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增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调动企业安全生积极性、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我县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现代化网络管理技术为载体,有效统筹政府宏观监管和企业微观管理,逐步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评价引导、系统支持、全面受控”的科学监管体系,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根本性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自律。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宣教力度、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隐患整治、确保生产安全,企业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坚持行业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大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监管和督查力度,全面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的标准制定、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

坚持属地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包括中市驻吴企业)的综合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管体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安全监管力量延伸至基层,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坚持分类监管。县安监局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评定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等次级别,有层次、分类别地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管。通过激励优秀、鞭策后进、动态管理、全面提升,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

坚持动态管控。坚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公开化,实行动态管控,依靠网络和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等级,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级次,推动全县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以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以及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对企业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到2012年,使全县70%的规模以上企业及高危行业企业达到本质安全型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三、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运行。完成全县所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分类监管软件开发及基本基本信息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库,全面启动运行分级分类监管系统。

第二阶段:初步达标。分级分类监管效用初步显现,监管系统良性运行,全县40%以上的企业达到本质安全型要求。

第三阶段:全面提升。2012年,分级分类监管迈入规范化、科学化运行阶段,全县70%以上的企业达到本质安全型要求。

四、工作措施

1、政府主导。全县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把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加大协调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做好对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企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抓总的职能作用,全面安排部署,强化宏观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动态,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科学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企业配合。各企业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安排专职领导、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尽快启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特别是中、省、市驻吴企业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企业要设立专项经费,尽快建立网络技术平台,做好调查摸底、数据录入等前期启动工作。

3、部门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分析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及时制定出科学、规范、实用的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评定标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和特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分管企业做好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8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手段和支撑力量之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应用。随着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壮大,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从整体上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安全评价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地域、行业分布失衡等结构性的、深层次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安全评价机构数量,保证安全评价机构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安监总规划〔*〕59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评价机构适度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思路。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基本思路。结合各地区行业的分布和差异、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稳步发展高风险生产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同时,适度发展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解决行业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一是坚持地区和行业分布合理,注重区域内行业和机构数量平衡,邻近区域间互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实现无空白地区和空白行业;二是坚持区域经济发展和机构数量发展相协调,调控评价机构的发展数量;三是坚持特殊行业、领域适度发展,满足部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四是坚持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二)总体目标。重点发展专业能力较强的评价机构,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评、学、研于一体的规模性安全评价机构。到2010年,全国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总量控制在:甲级资质200家、乙级资质500家,总体达到安全评价机构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平衡。

二、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整体规划,严格资质审批制度。

1.整体规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各地区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安全评价机构地区、行业、数量方面的整体规划,制定并分别下达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和控制计划。

2.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行政许可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根据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行业、地区分布,结合各地区情况,有重点的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严格资质审查,严格专业配置,维持总量平衡。

3.适度发展。适度发展与控制本区域内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乙级资质机构超过总量控制计划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合,使其在2010年底之前达到总量控制计划。对于新审批的乙级资质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4.严格审批制度。对于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申报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二)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行政许可与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限制外省(区、市)甲级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对在资质审批中把关不严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乙级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地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暂停其乙级资质的审批权。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提出的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九条纪律”和“双五条规定”。机关公务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全中介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任命的事业单位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兼职。

3.对于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性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与所属单位彻底脱钩,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商企业法人,避免不公平、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发生,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第三方客观、独立、公正作用。

4.健全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和处罚制度,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管理机制,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有违规现象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点监控,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查处。

(三)推动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建设,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和诚信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意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相关规定,严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

(四)推动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经过多年来安全评价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安全评价为安全生产领域知识技能型人才开辟了一个新型的就业渠道,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的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新职业,其从业人员已经形成了一支稳定的社会群体。因此,要加快推动在国家职业分类中设立安全评价师职业。同时,要积极做好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改进和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考核办法,增强其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加快安全评价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9篇:安全监管意见范文

为切实加强对驻市省属煤矿和市属煤矿(以下简称“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冀政办字〔**〕4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职能,落实责任,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省市属煤矿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逐步完善,加强对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促进省市属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事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从我市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基础、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的甚至在全国煤炭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但由于历史等原因,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落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职工素质较低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事故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进一步认清加强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

2、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驻市省属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安全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现场管理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为煤矿企业提供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同时,要加大安监执法力度,规范省市属煤矿的生产行为,确保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在监管执法中,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三违”问题;特别是对拒不执行下达的整改或停产指令、发生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情况、瞒报和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对违法煤矿实施处罚。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

4、建立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报告制度。省市属煤矿要加强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要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告制度。遇有重大活动、突发意外事件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同时,省市属煤矿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公司)也要及时、主动向市安监部门报告、沟通安全生产情况,以增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省市属煤矿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情况(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建立安全生产联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煤矿方面的技术专家,每季度对各省市属煤矿开展一次联查,全面了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环节、逐系统地查找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7、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矿长会议。调度会和矿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分析形势,交流经验,解决省市属煤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治理

8、加大安全投入。要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依法保证安全投入。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不断好转的情况下,一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把安全投入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的总体布局,建立阶梯式递进的安全投入工作机制,弥补长期以来省市属煤矿的安全欠账,为省市属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9、加强水患防治工作。省市属煤矿特别是受水威胁严重的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足防治水装备,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严防透水事故;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防探水队伍;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对水患的监控;要有完善的水文图纸资料,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进行勘测,加强预测,定期向职工通报预测结果;要加强对职工的培训,让职工掌握防范措施,增强职工防险避灾的能力。

10、抓好瓦斯的治理和监测监控工作。省市属煤矿企业要坚决、全面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按相应的瓦斯等级进行管理;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要从采掘部署和生产作业计划、劳动组织等方面,为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提供条件;要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要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落实瓦斯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全面落实。要不断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配备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管理,定期维护检验,确保发挥作用。

五、督促落实省市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1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制体系;建立董事会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各个层面及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煤矿安全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区队和班组,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12、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省市属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的支付。风险抵押金使用后,省市属煤矿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补交通知的要求,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将风险抵押金足额补齐。

13、继续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省市属煤矿要牢固树立“标准化无止境”的观念,从建立标准体系、验收达标、考核奖惩等环节着手,扎实推进省市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条件,提高安全水平,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不断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14、规范劳动定员管理,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省市属煤矿必须严格按要求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必须按规定对主要采掘、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