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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
引言
文化价值以及民主理性可以在公共建筑上显现,让居民可以在自己所住的地方就能够感受到中华民族的博大精深,给居民的生活注入了新的血液。在开展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时候,不能忽视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两者都极为重要。要使公共建筑科学合理的建设,离不开规范的公共建筑规划设计。本篇文章将居住区的公共空间的设计方案的可发展性和延续性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且这个理论和设计方案的应用有一定的延续性,且将居住区在发展时应用的效果展开联想。
1、居住区公共建筑概述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公共建筑对应的建筑形式,居住区的公共建筑可以充分的体现小区的整体面貌、生活水平,居住区的公共建筑配置水平是判断居住区文明与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居住公共建筑是居住区这个有机的整体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城市公共建筑的关键内容。一般情况下,居住区的公共建设能分成居住小区、组团、居住区三个级别。在这三个级别当中服务半径为400m-500m的是居住小区级,公共建筑服务半径为800m-1000m的是居住区级,公建服务半径为150m-200m的是组团级。如今,可以将居住区建筑形式与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下面的几个类型:
(1)商业服务类:形式包括餐饮建筑、医疗服务机构、零售商店、超级市场、农贸市场、邮电所、储蓄所等公共建筑;(2)教育配套类: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公建形式;(3)管理与邻里交往类:主要包括老年活动中心、会所、居民活动中心等公建形式,现代社会通常以综合性居住会所来表现;(4)市政公用类:主要包括路灯管理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天然气调压站或煤气、垃圾收集地点、水泵房、变电所、公共厕所自行车库等公共建筑形式。
2、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比较分析
2.1传统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传统的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对小区的建设与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都得以提升,依照以前的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正一步一步的暴露出缺陷;首先,现代居住区逐渐住宅商品化,出现了居住空间分异情况,小区依照类型特征构成了各不一样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这些设施时没有对应的指导标准,所以它的规模大小与使用情况之间有着偏差,会使得社会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给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打折扣;其次,中国改革商品经营体制,传统相对较大规模的商业设施不那么容易分割,显现出闲置的现象,与此同时大部分小区的私人商户把底层住宅变成各式各样的门面房;第三,社区服务与家政服务事业的社会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居民的休闲时间提高了,但是服务设施不健全,不能服务到广大的居民;第四,中国自实施计划生育这一政策,儿童的比例有了明显的下降,与之相反的是老年人的比例,如今这个社会老龄化的现象比例比较严重,造成了中小学以及幼儿园的设施闲置的后果,然而老年人面临的却是服务设施不足的情况。
2.2现行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现行的居住区公共建筑设计规范未将传统的规范进行本质的改善。只是对部分进行了改良。在一定的程度上级别不一样的居住区的上限有所提升,这是在分级规模控制上的大体走向。其适应了家庭核心化的发展态势,一定程度上使每一户的平均人口数量降低了;改变把行政管理类设置为独立的类别,丰富社区服务的种类,使其适合如今公共建筑的需要,这是在行政管理上需要完善的问题;扩大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按照居住区的类型与地域差异,再运用完美的规划设计来制定居住区的实际规模。
3、现行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的具体分析
3.1商业服务类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金融邮电、医疗卫生、商业服务为商业服务三大经典配套公建类型。任意一类中的种类都有很多,相对于传统规范来说,它不仅看重公共建筑的商业性,而且注重公益性,所以它显得更为全面。在现实生活中,公建规划设计经过不断的尝试和改进,已经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在商业服务设施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在对现代化公建设计时应以市场为导向。任何企业的最大动力支持都离不开盈利,商业服务类公共建筑也不例外,因此,进行规划设计的时候,对于建筑形式的内容,无需太过复杂,主要考虑其综合规模和分布,在保证公共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为居民,也为公建的利益取得互利共赢。
3.2教育类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环境和标准,现代化建筑中,有大批中小区级千人控制指标,根据建筑设计的不断完善,依照不同的环境和设计标准,现今已减少了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千人指标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地区的环境因素,还要对当地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条例进行结合,然后对建筑设计进行协调改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整体表现为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建赢利性最大化,如果周边教育类设施相同的可以去除;但如果周边设施不够,可适当补齐。要保证公建质量和提高对居民的服务质量,增加相应设备或项目。
3.3管理与邻里交往类公共建筑规划设计规范
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等是管理和邻里类公建规划设计规范这类公共建设包含的内容,一方面,增加小区的健身设施,才能更好地反馈真实的社会发展现象以及提高了居民的身体素质;另一方面,扩建社区服务中心,让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可以更好地增加居民的归属感。可识别性是公共场所的基本属性,其拥有指定的公共场地。一方面,公共建筑和周围环境的绿化需跟其他小区的区别开,这可以提高居民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居住区的风格与公共建筑的风格要一致,公共建筑的尺度要控制得当,可以创造出更好的居住环境。
3.4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的便利性规范
公建规划设计要达到服务舒畅、出行顺畅的要求,所以这方面的规划设计更多的体现在便利性要求。根据对小区情况的大概分析来布置出行线路。而在现实生活中,设计线路时应使路线无回头路,尽量保持路线的流畅性,因为现今大多数居民的生活路线都包括家、学校、农贸市场和公交站点。举一个设计得比较优异合理的例子:在居住区出入口布置商业类型的公建,既可以为商店增加利益,也可以使居民的出入变得更为便利。当然,除了出行便利外,也需尽量满足人们的娱乐需求,其中对距离的长短并无太多要求,比如在环境较好的位置或小区中心布置儿童游乐场所、活动中心、广场绿地等。
3.5居住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的整体性
第一,要求服务设施配置和小区的规划结构配置一致,也就结构的一致性,保证居民生活空间有一定的层次感;其次,绿地、住宅、道路等居住环境的组成因素和公共建筑在建设以及布局等方面能够相互协调,这两点就是整体性规范包括的内容。
综上所述,将居民居住区的公共建设规划设计规范进行全面的探究,从中能够看到国家规范的逐渐进步,符合了社会生活发展的需求。有关的规划设计人员也应该对居住区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与情况展开探究,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王仲谷,邓述平.居住区规划设计资料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我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秩序管理工作主要由建设局环卫站和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环卫站有在职在编职工19人,聘用临时工5人,并成立城卫服务部,实行企业化运作,聘用清扫、清运及管理工人61人,主要对县城建成区的绿化、亮化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城建监察大队有在职在编监察员7人,聘用临时协管员15人,主要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营运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察,负责整治市容市貌,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
二、主要问题
(一)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工人工资待遇不保障。
由于在职在编人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管理需要,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招用了82名临时工人(男职工34名,女职工48名),其中环卫站6名(女职工3名),城卫服务部61名(女职工44名),城建监察大队15名(女职工1名)。因县财政困难,城卫服务部每名临时工财政拨付工资仅520元/人·月,城卫服务部补助100元/人·月,其月平均工资仅520元/人·月;其他500元/人·月。远远达不到全省平均最低工资1202元/人·月,工人的基本生活开支难以保证,致使管理队伍不稳定。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交纳五项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多次到我局督办此事,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罚款要求。经核算,男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各项保险客为495.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63.00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五项保额为507.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5.02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每年仅保险一项支出就达506097.972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2820.212元,个人负担133277.76元),加之工人工资过低,难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因此,适当提高工人工资和解决五项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二)城市管理资金投入不够,相应装备不保障。
一是城卫服务部收集、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装备差,目前尚用人力三轮车收集,用拖拉机、农用车清运,导致收集不及时,清运不干净,甚至因清运过程中装车不封闭,到处泼洒而导致二次污染;二是城区没有设立垃圾集中处理点(垃圾中转站),清运车辆全城流动收集清运,不但清运不及时,且发生大量燃油费,加之未通过挤压处理的垃圾体积大,运输困难,运往垃圾处理场后堆放占地面积大,难于有效填埋,每年需投入大量资金来清推垃圾处理场才能保障连续堆放;三是城卫服务部虽实行企业化运作,但实行有偿清运的收费标准过低(2007年4月已废止,新的收费标准请示未批准),每年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仅257840元,各种补助325608元,共收入583448元,工人工资、车辆燃油、设备维修需开支561529元,城卫服务部无力改进装备和提高工人工资待遇;四是旱季绿化苗木萎死严重,现有的一辆洒水车因使用年限过长,难于保证正常作业,加之城市绿地面积成倍增加,新实施的绿化带较多,旱季因浇水不够而旱死的绿化苗木较多,出现连年补苗,连年死苗的现象。五是路灯线路老化严重,大量原装老式路灯仍在使用,全城约7000米(农贸市场至白糖厂路段两边)路灯线路风化、氧化严重,各种广告灯、牌搭接路灯线路加重负荷,断线、烧线连连发生,老式路灯耗电高、寿命短、维修费用高,部分路段时有局部停电、熄灯现象出现;六是没有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停车场,部分商业集中地段和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车、人集中地点没有停车场,街道施画的临时停车泊位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日渐增加的车辆停放需求,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仍然难于控制;七是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的地方没有安装电子摄像设施,夜间监察难以取证,大量环卫、绿化、路灯设施被盗和受损。
(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够,部分街道仍然存在有街无景,有路无灯的现象。
环城路、帕当路、城东路建成后,部分地段尚未实施绿化和安装路灯。经测算:实施环城路、帕当路亮化工程,需安装路灯158盏(含线路),需资金53万元(其中环城路需安装路灯84盏,需资金29.4万元;帕当路需安装路灯74盏,需资金23.68万元);实施城东路烈士墓至白糖厂段和帕当路环岛至帕当一组路段绿化工程需投入资金31.5万元(其中实施帕当路绿化带总面积2604m2,需资金11.7万元;城东路种植行道树2144.6m,需行道树716株,需资金19.8万元)。
(四)框架结构房屋设计含钢量偏大,建筑工程造价偏高
2003年以来我县采用了新的计价程序,2005年国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进一步投入,将该费用直接列入了工程造价,具体取费标准是由人工费和机械费的18.75%计取,税金也上调了3个百分点,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7.72元/工日调整为34.77元/工日,造价也随之上调了40—60元/㎡。加之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国家新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附录a中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之规定,××县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为提高我县房屋的抗震能力及国家对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的修改,从2001年后我县全面实行2001版新规范,在1989版老规范基础上提高了25%左右的含钢量,一栋房屋每平方米的含钢量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0%至25%,水泥含量随之提高了15%至17%。而且我县地处边疆,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必须从省城运来,由于思澜公路的扩建、油价的上涨等导致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节节飙升,我县的工程造价又一直未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造成了我县建筑工程造价有所提高。
三、整改措施
(一)积极向县委、政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争取成立城建监察局和公共事业管理局为县建设局下属的副科级二级局,通过提升机构档次来增加人员编制,解决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和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并将工人工资和五项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城建监察局将规划中队、市容中队、城建中队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公共事业管理局将环卫站、城卫服务部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
(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出垃圾中转站和停车场建设地点,积极争取划拨建设用地,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的上报实施,积极争取实施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约需建设资金100多万元),并多方筹措资金购置2辆封闭式垃圾清运车和1辆洒水车,在城区街道生活垃圾集中点设置垃圾临时堆放货箱,在绿化带上铺设旱季浇水管网。注册成立物业服务公司为环卫站下属企业,组建30—50亩的绿化苗木基地,保证城市绿化用苗的供给。
(三)加强与公安交警、运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乱停乱放,非法营运等管理主休,依法、合理、灵活的治理好城市秩序,并逐步形成由县人大通过的城市公交车辆管理办法。
(四)原《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办法》于2007年4月到期后,通过市场调查和走访附近县(区),提出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上报物价部门,尽快召开听证会,确定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并扩大清运范围,把农贸市场、新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部分农村纳入城市保洁范围,逐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关键词:平交口;道路交通;五岔路口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城市道路是一座城市的骨骼,而道路交叉口则是城市道路网络中的节点,道路借助交叉口相互连接,从而形成道路系统。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交叉口在路网中起着使城市交通由线扩展到面的重要作用,解决各个方向的交通联系,同时,交叉口也是制约道路通行能力的咽喉。
1、平交口主要矛盾分析
1.1交汇点、分岔点、冲突点
由于车辆进出平面交叉口的行驶方向不同,在时空上相互干扰。概括说来,交叉口车流的基本矛盾可以分为:交汇、分岔与冲突三种形式。其中来自不同行驶方向的车辆,以较小的角度向同一方向汇合行驶的地点,称为交汇点(或称合流点);交叉口内同一行驶方向的车辆,向不同方向分开行驶的地点,称为分岔点(或称分流点);来自不同行驶方向的车辆,以较大的角度(或接近90)相互交叉的交会点称为冲突点。。
1.2交叉口相交道路的条数与夹角
平面交叉口原则上不能五条路以上(含五条路)相交叉。
平面交叉口处交通流的分岔、交汇及冲突点的数量随着相交道路条数的增加而急剧增加,如表1-1,图1-2所示,五条路相交的交叉口冲突点的总数从三条路交叉的3个增加到50个。因此,在规划城市道路网时,应尽量采用十字路口。
平面交叉口的车流矛盾点(无信号灯)表1-1
矛盾点类型 相交道路条数
3 4 5
分岔点(个) 3 8 15
交汇点(个) 3 8 15
冲突点 左转车冲突点(个) 3 12 45
直行车冲突点(个) 0 4 5
合计 9 32 80
1.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城市干道的横断面大多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并行的三幅路面。在路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交通组织比较简单;但是到达平面交叉口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是交叉口的交通变得十分复杂混论。一个同时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的平面交叉口(图1-3),虽说用信号灯管理后减少了许多冲突点,但是在绿灯中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互干扰、产生大量的冲突点,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干扰产生的冲突点为2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干扰产生的冲突点为2点,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干扰产生的冲突点竟多达14点。在绿灯初期,相互抢行,造成一团团的自行车被截在交叉口内。
2、着重五岔路口的研究分析――以连云港万润街五岔口为例
2.1万润街五岔路口的现状分析
由图2-1可以看出,五岔路口由陇海东路、龙河北路以及繁荣路相交构成。龙海东路和龙河北路几乎垂直相交,繁荣路夹于龙河北路和陇海东路,据初步测算,繁荣路与陇海东路夹角47°43′,与龙河北路夹角50°11′。
2.1.1 沿街商业布局
五岔路口位于市中心商务休闲区,道路沿线布局大型超市、购物中心、休闲中心。陇海东路沿线有大润发超市、万润商业街、海鲜美食城、泰源市场,且沿线开口较多,万润园小区、恒利花园等大型小区位于该线路,人口密集,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较多。龙河北路沿线主要布局餐饮、娱乐型设施,如三只耳、老北京王府烤鸭等。繁荣路沿街小贩小摊密集,且靠近岔路口约400米处有一大型农贸市场,人口密集,严重阻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岔路口处则布局了大型娱乐设施凯撒KTV,新东商务酒店,永大电器,海澜之家等,尤其夜晚时刻人流车流庞大。
2.1.2 道路断面
陇海东路的横断面形式为5.5m(人非共板)+2.5m(绿)+14m(机)+2.5m(绿)+5.5m(人非共板),红线宽度为30米。龙河北路的横断面形式为5.5m(人非共板)+2.5m(绿)+14m(机)+2.5m(绿)+5.5m(人非共板),红线宽度为30米。繁荣路的横断面形式为3.m(绿)+14m(机)+3m(绿),红线宽度为20米。随着人口、车辆的不断增长,龙河北路,陇海东路以及繁荣路的机动车道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交通需求,且道路红线较窄,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几乎已经被沿线摊点等占据,通行能力基本为零,道路沿线建筑物密集,道路的拓宽空间受到限制;机非混行,既不利于非机动车行驶的安全,也不利于道路通行能力的提高。道路沿线布局大型超市、购物中心、休闲中心,沿线开口多,车辆的左进左出严重影响了道路的通行效率。四条路的情况基本相似,所有问题汇集在交叉路口,使得交通堵塞、通行效率低等不足因素得到集中体现。
2.1.3 设施管理方面
近年来,随着驾驶队伍的日益壮大,部分驾驶人专业素质低下,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马路杀手频繁出现。由于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相对较窄,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现象十分普遍。
就该五岔路口而言,道路信号灯,道路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标线标牌尚不完善。连续一个星期,道路信号灯陇海东路方向绿灯一直不亮,人行道标线已经模糊不清,在高峰时期,未见交警维持管理,种种原因使得该五岔路口一直处于司机不想却不得不经过,行人不愿驻足却被迫驻足的地方。
2.2 解决方案的探讨
2.2.1交叉口道路机动车道数量的确定
五岔路口位于市中心商务休闲区,道路沿线建筑密集,商业、餐点网点较多,人流量大,交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科学的制定改善龙河北路、繁荣路以及陇海东路的机动车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初步分析:
定性分析
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城市主干道间距一般控制在800-1200米左右,主干道之间应设置相应的城市次干道。 解放东路、郁州北路、海连东路、通灌北路为此区域内的主干道,其中龙河北路、陇海东路以及繁荣路作为链接主干道的次干道,均为双向四车道。陇海东路路面宽度为14米,收两侧现状行道树的制约,机动车道不易拓宽改造;道路通行能力很难有较大程度的提高;龙河北路路面宽度为14米,沿线布局各色饭店、休闲场所,没有拓宽空间,道路通行能力受到限制,繁荣路路面宽度为14米,沿街小贩小商摊点密集,且靠近岔路口约400米处有一大型农贸市场,人口密集,严重阻碍了道路的通行能力。
定量分析:
经初步测量计算,在早高峰时期,陇海东路由东向西流量为1350标准车/小时,由西向东流量为580标准车/小时;龙河北路由南向北流量为950标准车/小时,由北向南流量为1200标准车/小时;繁荣路由北向南780标准车/小时,由南向北135 标准车/小时。
2.2.2 交通模式的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陇海东路车道方式采用3+1形式,机动车辆维持4车道不变,由东向西改为3车道,由西向东减至1车道;龙河北路机动车道模式维持不变,繁荣路将四车道改为由北向南单向两车道,道路横断面形式为6.5m+7m(机)+6.5m,车道两旁可根据民众需求,统一布局摊点,规范要求。
五岔路相交道路的沿线有50多个单位及居住区出入口,车辆的随意左转出入,严重的影响了主流交通的行车速度,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建议对道路沿线的开口进行有效的规范,尽量将现状出入口进行整合,减少开口数量;同时在道路中央设置护栏,以此有效地解决车辆的随意左转和调头问题,极大地提高道路的运行效率,保证的车辆的安全。
2.2.3五岔路口的平面设计
平面交叉口,平面规划设计时,应验算规划阶段所定交叉口转角部份的视距三角形界限;检验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高于1.2m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验算视距三角形时的最小停车视距可按下列式确定:
式中:
Va ――交叉口设计车速,其值可按规定取值;
t――制动反应时间,可取2.5s;
¢――潮湿系数,可取0.4;
φ――粗糙系数,可取0.03-0.05。
改建、治理规划,验算实际视距三角形界限不符要求时,须按实有界限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的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在多车道的道路上,验算视距三角形界限时,视距线须画在最易发生冲突的车道上。在双向交通的道路交叉口上,对从左侧进入交叉口车辆的视距线,应画在最靠近人行道的车道上;而对于从右侧进入交叉口的车辆,则应画在最靠近路中线的车道上。在单向交通道路的交叉口上,对从左边进入交叉口的车辆的视距线,应画在最靠近其右边的车道上,而对右侧进入交叉口的车辆,则应画在最靠近其左边的车道上。
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转弯曲线半径应满足车辆右转行驶的要求。转角路缘石推荐转弯半径见下表。
转角转弯半径
右转弯计算车速(km/h) 30 25 20 15
推荐转弯半径(m) 25 20 15 10
注:有非机动车道时,推荐转弯半径可减去非机动车与机―非分隔带的宽度。
该五岔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布置任何高于1.2M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建议拆除或改建范围内障碍物;右转弯计算车速为20(km/h),推荐转弯半径为15M,该五岔路口龙河北路与繁荣路的转弯半径仅约8米,建议拓宽修缮。
2.2.4加强软硬件设施的管理
由于近年来随着驾驶队伍的日益壮大,部分驾驶人专业素质低下,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马路杀手频频出现;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相对较窄,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现象十分普遍。鉴于以上现状,建议加强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岔路警的执勤管制,对于违规车辆、行人进行教育惩治。
同时,加强道路信号灯、道路交通监控设施,明确完善交通标线标牌,修缮调制信号灯的时间。
结束语
在由道路架构的城市中,交叉口是城市道路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是制约道路通行能力的咽喉,如何有效地缓解并提高交叉口的通行压力,是城市交通畅通,高效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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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进.城市空间发展论.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4.王岩,杨晓光.主动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体系.系统工程[J].2006(1):30-34.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了在山区缩短道路里程,隧道大规模的建设成了必然的趋势。我国已经在隧道建设上取得了瞩目的成就。然而城市隧道中环境复杂,涉及到地下复杂的管网,其修建过程中既不能破坏地下管线,又不能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个难题一直有待与进一步研究。渝中连接隧道即连接嘉陵江与长江的两江隧道。要在密集的建筑物下进行隧道爆破施工,只有采用微震控制爆破技术才能使地表建筑物免受爆破震动的损坏。
隧道爆破采用微震控制爆破,通过控制炸药单耗实现降低爆破震动强度,减少对爆破施工区段建筑物的影响,拱部采用光面爆破,墙部采用预裂爆破,核心掏槽采用抛掷爆破的综合控制爆破技术,以尽可能减轻对围岩扰动,充分利用围岩自有强度维持隧道的稳定性,有效地控制地表沉降,控制隧道围岩的超欠挖,达到良好的轮廓成型。
关键字:隧道开挖光面爆破预裂爆破
中图分类号:U45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概况
重庆千厮门大桥工程渝中连接隧道全段均位于渝中半岛内,南接东水门大桥,向西下穿陕西路、重庆轮船总公司、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道门口农贸市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新华路,拐向北西下穿筷子街、市消防一支队、民族路、重庆市中医院、嘉陵江索道楼、沧白路,终点与拟建千厮门大桥连接。
隧道洞身结构分明挖段和暗挖段,东水门端左线ZK13+780.506到ZK13+882.259、右线YK13+782到YK13+882.363段、千厮门段左线ZK14+367.78到ZK14+501.343、右线YK14+360.435到YK14+493.618段共468.862米为明挖段,其余段落为暗挖段,共963.593米,其中左线485.521米、右线478.072米。
根据市政工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隧道设置1处行车横洞,2处人行横洞。按给排水设计规范隧道中部最低处设置1处废水泵房,进出口各设置1处雨水集水房。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隧址区位于长江与嘉陵江两江交汇的狭长半岛,场区距两江交汇处约1km,两江交汇处百年一遇洪水位192.63m,隧道沿线最低地面高程208m,两江洪水对场区无影响。场区为重庆市主城区,无地面溪沟等常年地表水流。拟建隧道工程穿越长江与嘉陵江之间的河间坪状丘陵分水岭,长江和嘉陵江切割深度较大,场区与两侧河流高差50~80m,总体上不利于地下水的赋存,属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区域。且勘察区属主城区,地表密闭,街道市政排水设施完备,因此,仅少量地表水沿着破裂的地下管道渗透于覆盖层中形成第四系松散层孔隙水,渗入的基岩中形成基岩裂隙水。根据场区地下水的分布和拟建隧道的工程特性,与拟建工程相关的主要是K13+785~K13+875明挖段覆盖层中的松散层孔隙水,K13+875~K14+501.52段基岩脉状裂隙水。
3 爆破实施
3.1最大段允许装药量计算
为减少爆破对附近建筑物的震动与空气冲击波的影响,通过控制最大一段装药量,降低爆破震动速度值和空气冲击波的峰压值达到基准值要求。同时通过爆破震动监测,不断优化爆破设计,将爆破震动影响降至最低,以确保地面建筑物的安全。
最大分段装药量可以按萨道夫斯基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Q: 最大一段装药量, ;
R: 爆心距,m;
V: 爆破安全震动速度值,cm/s
K、a: 与岩石性质、地质条件、爆破规模等综合因素有关的系数。
3.2爆破器材
考虑地下水影响及实际地质条件和地理环境,采用标准化乳化油炸药中32 ,300 mm长,每卷200g,周边眼爆破采用专用光爆炸药,雷管采用非电毫秒雷管。
3.3装药装置
周边眼采用不祸合装药结构,辅助眼采用耦合装药结构。
3.4起爆方式
采用非电起爆方式,高段位分段微差控制爆破技术(12段一3段,分段)。点燃导火索,引爆火雷管,传至导爆管,再引爆毫秒雷管,最后起爆炸药,共分3次起爆。
4本次施工采用的降低爆破振动的技术措施
4.1孔内分段微差减展爆破技术
装药孔可以采用间隔装药,分为两层,中间用砂土或炮泥隔开,孔内分段微差爆破,炮孔装药结构和分段起爆。
4.2预切割(或预裂)减展爆破技术
在隧洞周边,采用密集钻孔间隔装药(两个装药孔中间的孔不装药,为空孔,主要起切缝导向的作用)预先爆破形成切割缝的控制爆破技术。由于导向空孔的存在,切割爆破时可以单孔起爆。该方法可以将缝内爆破振动速度降低30%左右。
4.3降低循环进尺减展爆破技术
通过降低循环进尺来降低最大一段装药量,同时减小洞内围岩的夹制作用。从而降低爆破震动速度。
5震动监测及整理总结
通过监测,掌握爆破对已施工支护结构及地表建筑物的影响程度。测点分别设在拱顶及拱脚以下1 m处,洞内监测时,测点距掌子面的距离一般以爆破后飞石不损坏测点为原则。洞外监测时,所测均为隧道附近建筑物上通过监测能真实反映其震动情况的地方。本站附近较重要和需保护的建筑物,每处布置八个测点。
通过分析城市隧道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我认为城市隧道开挖除了控制围岩变形等指标外,对地表建筑物变形和倾斜控制和爆破震动,噪音控制也应该慎重考虑。对到埋深超过15米时,虽然地表沉降在控制范围内,不影响地表房屋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但考虑到施工安全和结构安全,可以采用导坑超前和控制爆破的方法进行开挖,其中导坑采用岩心钻开挖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当隧道埋深超过15米时,可根据工期与经济等实际指标,分别采用液压冲击锤法,静态爆破法,单臂掘进机法等非爆破施工法。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的安全性,可采用超前支护和地表注浆加固处理等辅助技术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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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能 现在读研,研究方向是桥梁与隧道。
【关键词】百乐乡;生活污水;生物接触氧化技术
引言
百乐乡新址位于旧址东南约13km的板干河左岸,紧邻板干村,东临板干河,沿河长约1.6km,宽约0.4km,现有田林至乐业县级公路从中通过,交通较为便利。新址地形开阔,高程430m~475m为河流Ⅰ、Ⅱ级阶地与Ⅲ、Ⅳ级阶地解体后所形成的Ⅱ状地形及缓坡地带,地形坡角8°~17°,除公路至河边之间有部分农田外,其余均为荒地,植被稀少,受冲沟切割,宏观地形欠齐整,高程475m以上地形渐陡,坡角在35°以上,植被茂盛,地形齐整。学校规划区位于褶皱部位,岩层产状N33°,W/NE、SE∠58°~68°,场地整体稳定性较好。新址占地类型主要为水田、旱地、疏灌林、经济林和草地。
根据相关要求,需在百乐乡集镇新址建设1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仅是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提高百乐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乡村风貌新变化的重要手段。
1 百乐乡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1.1 百乐乡生活污水的处理方式
田林县百乐乡新址目前未有一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镇虽设有排水管或排水沟,但未进行雨污分流的收集,导致生活污水、雨水合流并且未经任何处理肆意排放,造成集镇范围内生活污水随处横流,村内环境卫生状况不容乐观,极大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1.2 百乐乡生活污水的来源及人口综合分析
百乐乡2013年初人口为2000人。集镇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当地居民家庭、农贸市场、学校、乡卫生院等日常生活所排放的盥洗水、厨房污水等,也有群众圈养产生的少量养殖废水。
2013年初广西环科院组织人员对百乐乡人口进行调查分析,百乐乡集镇新址近期安置人口数量及考虑乡镇规划人口综合增长率后,至规划水平年(2023年)及污水处理厂设计的人口规模为2400人。
1.3 百乐乡生活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1.3.1 集镇居民环保意识较低
集镇地处较为偏远的广西田林县东北部,居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环保意识较低。当地工资水平较低,专业人才大多不甘于在乡镇工作,尤其是从事污水处理的工作。因此难于吸引专业的管理人员来管理、运行、维护将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3.2 生活污水运行维护机制未得到落实
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将移交给百乐乡人们政府,但乡政府没有相应的费用来支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使其发挥出处理生活污水应起到的效果。
2 百乐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原则
2.1 规模原则
目前集镇迁建新址建筑物内部基本配置给水排水设备和淋浴设备。参考GB50013-2006(2011年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生活污水量标准分区和卫生设施配置情况,综合考虑集镇公共建筑用水量和部分地表水水量及当地实际情况,给水定额与生活用水规划定额一致,取100L/人・d。同时根据GB50014-2006(2011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参照当地居民生活综合用水定额的80%计算。考虑到合流制排水系统的特点和集镇现状,集镇排水管网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旱季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雨季污水处理厂对部分合流污水(初期雨水)进行截流处理。小城镇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应根据旱季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条件和环境要求、气候、水文、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宜采用1~5。本工程根据百乐乡雨污水管道建设现状,取截流倍数为1,确定田林县百乐乡生活新址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为200t/d(按2023年人口总计),雨污合流量400t/d(按2023年人口总计)。
2.2 处理方法选择原则
污水处理是指采用物理、生物、及化学的方法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以分离水中的固体污染物并降低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富营养物(主要为氮、磷化合物),从而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法主要有格式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技术、人工湿地、土地渗滤、稳定塘、生态沟(渠)、及其他处理设施(主要包括膜生物反应器(MBR)、小型净化槽等生化技术处理系统)等。这些污水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处理特点和效果均不同。
由于我区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缺少资金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且村民居住分散,收集污水比较困难。选择适合当地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是保证处理设施能够持续稳定运行达到预期处理效果的前提。所以项目的处理技术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接管优先、分类处置、资源利用、经济适用、循序渐进”的原则。工艺成熟先进、可靠,在有效处理生活污水的基础上,增加视觉感官效果,减少设备成本,增加运行维护管理配套设施,增设关键可靠的工况,适应百乐乡生活污水成份及污水量的变化,满足环保要求。
根据以上原则,对百乐乡目前的具体情况分析,考虑到当前百乐乡排水系统现状和特点,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百乐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集镇风貌新变化,可考虑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技术中的A2/O工艺对百乐乡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生物接触氧化技术生物接触氧化技术是生物膜法的一种,是由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和曝气系统构成的污水处理方法。生物接触氧化池中污水浸没填料,通过曝气,使氧气、污水和填料三相充分接触,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可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氨氮和总氮等污染物。
根据污水处理流程,生物接触氧化池可分为一级接触氧化、二级接触氧化和多级接触氧化;根据曝气装置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分流式和直流式;按水流特征,又可分为内循环和外循环式。生物接触氧化技术优点在于结构简单,占地面积小;污泥产量少,无污泥回流;生物膜内微生物量稳定,生物相丰富,对水质、水量波动的适应性强;操作简便;对污染物去除效果好。缺点为:加入生物填料导致建设费用增高;可调控性差。
适用范围:适用于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处理规模为单户、多户污水处理设施或村落污水处理站。
3 建议
(1)成立必要的机构、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今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经费问题。
(2)培养生活污水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才,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增强设备维护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管理人员的各项素质,使污水处理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有效的解决百乐乡集镇生活污水污染问题。
(3)当地政府应充分重视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问题,落实相应的资金、配备在污水处理运行方面有丰富经验、技术熟练的人才,切实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 结论
目前农村生活污水来源分散、不易收集、成分复杂(存在着雨水、居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等),尚难找到最佳的处理技术工艺,需要更进一步的考察、论证和研究。此外,需要当地政府加大重视,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落实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
参考文献:
[1]关于红水河龙滩水电站移民安置专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7]395号.
[2]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通江、南江、平昌县城所在地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之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住宅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但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部门可准予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及地块控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拆迁量较大、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确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核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文、堤坝、水利、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统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
第十五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采光、通风以及与周围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5米(含45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8层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8层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倍计算,新区按0.5倍计算。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四)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型、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通讯、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得小于9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5米(含45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不小于9米,新建区不小于13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3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十九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十七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十八条确定。
第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少于9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区不小于9米,新建区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相邻两栋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4米,新区不小于6米。
第二十二条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三条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五条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不开窗部份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六条建筑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间距后,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双方承担退让距离,如为非平行布置时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退让距离;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全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旧城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三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H=A*(B+b)[H为建筑高度;A为系数1.5或2.0,新区1.5,旧城2.0;B为道路宽度;b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以上要求外)临支道后退不小于4米;临主、次干道后退不小于6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球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三十二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退让。具体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十三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木厨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雨蓬、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坡,城市道路平面交通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高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六)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得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新建城市道路在条件许可前提下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共同沟。
第三十八条城市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5-8平方米/千人。
2、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文化娱乐中心、农贸市场及加油站等按集散人流12-22平方米/千人。
3、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区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700-1000米为宜。
4、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2、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
第四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按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
公共建筑按每15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汽车加油(气)站
城市公共加油(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应必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四)必须符合建设部《大型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城市绿地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次干道及以下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道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的一半。
第四十七条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宜低于20%。
(四)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应设集中绿地,其比例不得小于绿地率的20%。
第四十八条新建工业与其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数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小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小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小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小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30%。
第四十九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八章特殊规定
第五十条本章所列的特殊规定,指在土地利用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
第五十一条气象观测场、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有关规定;新建高层建筑必须综合从城市交通、区域环境、市容景观和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论证。凡对城市天际轮廓线、城市视景通廊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十二条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该保护。
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五十三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改、扩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地质灾害禁建区,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慎建区,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第五十五条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关键词】施工;措施;计划
1. 前言
1.1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被列为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中的重点控制和四大目标。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控制是以合同工期为目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进行优化设计后的要求进行控制管理。然而,进度控制在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中又是动态的控制,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地加以检查、调整、比较、修改、完善,直到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因建筑工程的特有性质以及受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动态控制过程,可以说没有一个建筑项目的进度控制是一尘不变的。
1.2 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对业来说,关系到业主的投入获得,建设周期的缩短能给业主带来提前获取收益,延长则反之;对施工企业来说能获得预期的经济收益和效益,也就是施工成本的合理化、利润的最大化和资源消耗的最优化。
1.3 建筑项目的施工由于受外界影响因素和干扰因素众多,又与质量、投资、安全有着密切的关联,与进度计划发生偏差,有的甚至发生重大偏差。故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对照、检查、分析,找出偏差发生的原因,从而进行纠偏,以保证项目的完成。为了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顺利完成项目施工,故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
2. 影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因素
2.1 一般认为影响建筑项目施工进度的主要因素有: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因素、资金因素、水文地质与气候环境因素、安全因素、外界配合协调因素、其它自然与社会环境因素等。
2.2 人与组织管理因素。人的因素是首要因素、决定因素,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都需要有人去组织、实施。一方面任何工作都需要人去做;另一方面人有主观能动与被动工作之区别。如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业主不能现场施工条件;业主不按时提供由业主供应的材料、业主不能及时按合同支付;设计变更和施工图纸不能按时提供、不配套、有重大差错;业主不能及时决策,工程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低,组织管理不周不强,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及时,政令不畅或执行缓慢;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失误;质检管理部门拖延审批、验收;水、电等配套未及时通入施工现场等。如某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工程因业主电梯井设计的修改和外墙保温层的变更、场外施工图出图滞后等,将工程工期顺延合同期的80%。现在劳动力紧缺,而建筑项目施工又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劳动人资源配置不到位也将影响建筑施工工期。
2.3 勘察、设计质量因素。勘察准确、设计规范对施工进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某工程因勘察单位未能将地下3M以上的泥炭层地质反映在地质资料上,造成施工过程中在基础验槽时才被发现,然后进行重新勘察设计,延长施工合同工期近八个月,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设计内容不完善、应用规范不当、设计缺陷或错误多同样也会给施工进度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2.4 施工技术因素。本因素是由于施工企业自己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一般得不到工期的顺延。因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引起十分的重视。施工技术对施工企业来说不要体现在施工工艺错误、不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不当发生安全或重大安全事故、不可靠的技术应用、施工现场新技术人员多等。
2.5 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主要体现在复杂的地质条件、不明的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地下文物的发现保护与处理、其它洪、台、地震等不可抗力等;社会环境主要体现在外邻近工程单位与人员的干扰、交通城管的限制、临时停水电及断路、夜间施工限制等。如2.2例中,在基础打桩施工时,因周边居民干扰打桩施工给他们造成房屋开裂、晚上十点前不让打桩施工、施工泥浆运输通过主要城镇道路被限等原因,使工程经常被停工。
2.6 材料、设备供应因素。施工过程需要的材料、构配件、机具和设备供应环节的差错或不能按施工组织要求的时间运抵施工现场或运抵后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等;施工设备不配套、造型失当、安装失误、故障等;都将不同程度地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验收而影响工程进度。
2.7 资金的因素。建设资金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根本,如果资金链的断裂,必定造成工程的停、瘫。如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足够的工程预付款、拖欠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垫资、资金链断裂无来源、施工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等。这些都将严重影响施工进度。
2.8 各种风险因素。如政治、重大经济变化、战争、施工地域的骚乱、罢工、投资方倒闭等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现。
3.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的能按照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实施,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保安全地完成项目施工任务,实现项目进度的控制目标,应从以下方面做好项目进度的控制。
3.1 组织措施的进度控制。建立进度计划控制目标协调体系;做到进度计划的检查分析、报告、审核、信息沟通、会议协调制度;建立施工图的会审、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的管理制度;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检查协调修正、事后总结制度。
3.2 技术、经济、合同措施的进度控制。优化进度计划的编制,及时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并寻求科学的解决方案。进度与质量、投资、安全有关紧密的联系,有着相互的依赖关系,采取调整或修正时应当进行充分的对照分析比较,千万不可为单一的赶进度而不顾工程的质量、投资、安全。
3.2.1 合同风险的转移。可以将部分工程通过分包的方法,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商进行施工,发挥专业施工队的施工优点。
3.2.2 保证施工投资。及时融资、及时支付,对应急赶工给予相应的赶工费用,做到小偏或不偏进度计划;设立提前工期奖和延误工期罚的奖罚措施。
3.2.3 合同管理、及时索赔。用合同进度施工进度管理,这是最为行之有效和方便易行的管理办法;对因业主方原因造成的,依照合同条款能够获得工程延期的索赔,应当及时收集索赔资料进行工期索赔。
3.3进度控制是一项动态控制,当发现其进度产生偏差或重大偏差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修改原计划。通过修改、调整进行新的进度控制,在进度控制执行中,应重视各个专业、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以达到工程施工项目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
4. 结束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
第二章 建筑区划
第一节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十条 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节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节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
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保修金监管账户以建筑区划为单位设立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物业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
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动用保修金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补存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物业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本息余额退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已消亡的,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
第二十三条 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四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管理中投票权的行使予以约束。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对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区划内有两幢以上建筑物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五)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其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该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款所列事项,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定期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四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书面公告其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两个以上建筑区划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三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四)排放、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分别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修期满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买受人缴存。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条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建筑区划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业主可以根据所在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名册和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名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建筑区划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建筑区划,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六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第六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及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
(四)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六)房屋使用说明书。
前款第(一)、(二)、(六)项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示范文本制定。
第六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下列主要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
(三)合同期限;
(四)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有关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计费模式、标准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建账立制,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各类物业的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等行业规范,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并可以受委托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