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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常见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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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常见问题

第1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这绝不是笔者危言耸听,笔者曾经过一件类似案子: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将买方的地址填写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与买方联系,公司受到损失,该工作人员也丢了工作。)

「对策卖方的基本情况应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准。买方的地址应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由于文本只是印制了自然人作为买方的情形,导致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买方时没有相应的填写位置,对此可自行印制买方基本情况替换该部分。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释义 该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建设过程的合法性的介绍。用以说明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开发主体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常见问题 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此类房产要出售的,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有些开发商只是和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约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述情况,严格来讲都不属于具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策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简单地因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瑕疵而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购买上述土地上建设的房产,较之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的房产,买方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较大的风险。卖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向买方作出全面、客观的说明,以避免引发客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释义 该条是关于预售许可证的约定。预售许可证是卖方出售标的房产的行为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发售范围不同,预售许可证分为内销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只有取得外销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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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释义 本条是对标的房产的座落、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概况的约定。

常见问题 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建成后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实测面积不一致。造成这种的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开发商的故意欺诈,也有现行法规不甚完备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是计算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公用面积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较低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性。加之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对此有过相互抵触的规定。笔者曾经过一个案件,房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同一房产的面积测量结论相差悬殊,而两部门都具备“测绘资质”,导致法院难以认定。

「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第一个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于2000年8月正式实施,成为房产面积测量里领域最权威的标准。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 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释义 本条与原示范文本相比最大的改进是:针对商品房面积问题争议较多的现状,在原来“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按套(单元)计算”等二种新的计价方式。使买方有更多选择。

「常见问题 虽然文本给出了多种计价方式,但由于习惯原因和营销策略的需要,大部分开发商拒绝使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和“按套(单元)计算”等方式。

「对策 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是市场进步的潮流。只要开发商在计算标的房产面积时,严格遵循了现行规范,以何种方式计算都不应损害其利益。只有那些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开发商才能充分展示自己的信心并赢得更多客户。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释义 当双方选择按建筑面积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时,合同约定的面积(通常称“暂测面积”)有可能与申请产权登记时主管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不一致,本条就是为解决该问题设计的 .本条设计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约定,二是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

「常见问题 选择处理方式2,无疑是对买方有利的。但多数开发商还是倾向于选择“双方自行约定:按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

过暂测面积的部分,由买方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的部分,由卖方按约定单价退还房款”。这种约定,在面积变更较大的情况下,对买方来讲是不公平的。

「对策 负责任的开发商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暂测面积与实测件面积的差距。这样即使选择第2种处理方式也不会造成损失和变更价款之烦。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第 项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 %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币)   仟    佰    拾

元整。

2. 分期付款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佰拾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仟    佰    拾

佰拾

元;

3. 贷款方式付款(1)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

(2)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元;

(3)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首付款付清后,持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 银行办妥贷款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

4.其他方式「释义 本条规定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方式付款、其他等四种买方付款方式。其中贷款方式付款是“2000文本”新增加的内容。

「常见问题 贷款方式付款(又称按揭付款)是个人购房常用的付款方式。但该条的相关规定显然过于简单,比如只规定了买方未能按期办妥贷款视为违约,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而且实践中,由于买方对按揭贷款的条件知之甚少,卖方售楼人员也没有给予必要的介绍,致使签订购房合同后无法办妥按揭贷款,给双方造成麻烦甚至纠纷。

「对策 开发商应当将与本单位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银行的相关规定详细地向客户说明,必要时可建议客户先向银行咨询在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如果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办妥贷款,可约定一定比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还不能办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确定比例或数额的违约金。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释义 按时支付购房价款是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本条规定了买方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1项的规定,买方的违约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一是按支付累计已付款的适当比例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卖方选择解除合同必须买足一定的条件,即买方的逾期达到约定天数。

「常见的问题 本条最难掌握的是如何约定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的逾期时间,以及违约金的比例。

「对策 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确定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的逾期时间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卖方对资金的需求程度;(二)、标的房产价款的数额;(三)、买方的资信状况;(四)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笔者建议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单位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确定。解除合同时按累计应付款计算的违约金,笔者认为不宜超过10%。

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卖方交付标的房产的最后期限、交付条件以及延期交付的免责事由。与原示范文本最大的区别是:规定了四种不同的交付使用条件。

「常见问题 签订该条时买卖双方最常见的争议是选择“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还是“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由于诸如入住后很长时间供水、供电、交通、绿化等配套设施迟迟不能落实的案件屡屡被新闻煤体报道,买方越来越多地提出将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这种要求也有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但实际操作起来有一些具体问题。以前的综合验收都是由建设部门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经常出现竣工交付与综合验收完毕有很大时间差。2000年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后,建设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这就造成建设单位需要分别组织多个部门的验收工作,使得验收工作更加费时费力。由于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施工涉及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水、电等项目外部配套工程必须由政府指定的企业施工,开发商无法自主把握,制约了开发商交付计划的实施。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都难以实现在商

品房交付使用的同时通过“综合验收”,因此直接导致了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甚至为此诉诸公堂。

「对策 在综合验收制度尚未完善或者开发商没有确切把握的情况下,建议开发商与客户选择“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但要注意向客户将原因解释清楚。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释义 本条提供的第1、种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采取分段处理的方式,即违约时间在某天数内,卖方按买方已支付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违约时间超过上述天数,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逾期时间超过确定的天数时,如果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应当支付买方已付房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买方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则卖方应按违约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天数应从约定交付时间起算起至实际交付止,按统一的比例计算,而不分段计算。

「常见问题 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品的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采用新型配套设施等开发商品不能控制的原因。随着老百姓权利意识的增强,因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甚至诉讼也越来越多。

「对策 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构成不可抗力卖方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本条的责任应当与第七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相当。建议开发商本着公平对等的原则签订本条。如果出现逾期交房,应及时通知客户,确属己方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不应承担责任的,说明理由争取客户谅解。实践证明,只要处理得当,绝大多数的客户对短时间的逾期交付是不会斤斤计较的。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形、空间尺寸、朝向;

2.「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发生设计变更时如何处理的约定。

「常见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当规划变更、设计变更达到“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程度,出卖人才有义务通知买受人。这种规定过于原则,产生纠纷后难以判定。

「对策 为减少误解,应在该条自由约定的部分尽可能地将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明确约定。比如“房屋所在小区的容积率、绿化率、配套设施等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的房产的交接程序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的约定。

范本还规定了出卖人在交付房产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不同与原范本(gf-95-0171)的新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是建设部1998年颁布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住宅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房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值得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常见问题 由于目前商品房买卖多采用预售形式,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和其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标的房产的认识建立在开放商的宣传、承诺以及一些书面材料的基础之上。只有到交接阶段,这种“幻想”才变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而想象和现实总是有些差别的,更何况在我国房地产业尚不规范的大环境下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几乎是全行业的“惯例”,这些都导致了交接纠纷大面积产生。交接纠纷的表现形式可简单划分为逾期交付、标的房产质量争议(包括卖方不能提供验收证明和虽然能够提供验收证明但买方仍有异议)、买方不及时验收入住等。

「对策 交接纠纷虽然都发生在交接阶段,但其原因却不一而足,解决的办法也就应区别分析。比如标的房产的质量问题只有在开发建设的全过程采取措施才能彻底避免,而采用快捷、安全的方式通知买方、备好《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耐心解答买方有关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等等都会对减少、避免交接纠纷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另外,针对实践中有些买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接标的房产的情况,建议在本条自由约定出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交付,标的房产损毁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基于该房产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常见问题 实践中,出卖人将标的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的情形屡见不鲜。

「对策本条只规定出卖人违反权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过于笼统。学理上讲,出卖人违法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有: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

同、损害赔偿。建议买受人要求详细签订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达到(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释义 出卖人交付的房产不符合附件中关于装修标准的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范本提供的处理方式为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修、设备差价,这是参照《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做出的。

「常见问题 本条虽然提出以附件的方式明确约定装修标准,但实践中附加的约定过于笼统。如约定“高级地板、豪华卫浴设备”等等,容易导致纠纷。

「对策 装修、设备附件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比如写清材料的等级、标准,设备的品牌、型号等。

从开发商的角度讲,由于范本给出“双倍赔偿”的处理方式过于苛刻,建议自行约定为:“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释义 本条是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时间的承诺,以及违法承诺的责任。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管道煤气、供暖、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等。公共配套建筑指标的房产所在的建筑、建筑群、居民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建筑,一般指安保、幼儿园、学校、商店、会所等,具体项目以开发商的承诺为准。

「常见问题 有些项目买受人入住后配套设施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转,甚至连水电也成问题。买受人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于是怨声载道,甚至采取过激的方式向开放商讨说法。出卖人的商誉自然大打折扣。

「对策 基础设施中有很多项目是政府或者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经营的。他们的服务意识、工作效率还远不能令人满意。对此,开发商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想使基础设施能够按承诺的期限交付,出了自身合理的规划工期、严守进度以外,还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释义 出卖人提交办理产权证所需材料的时限和违约责任。

向房产主管机关申办产权过户登记(俗称办产权)是买卖双方共同的义务,需要双方各自提供相应材料,协调配合。出卖人应提供的证件有:1、资质证明2、工商营业执照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政府征地批文、征地协议书及土地出让金己金额缴纳的凭证4、计委立项批文、年度投资计划5、投资许可证(1991年4月16日以后需提供)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红线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筑施工许可证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9、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竣工平面图。买受人需提供的证件有:1、购房发票2、商品房买卖合同、3、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购买商品房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批文及投资许可证(1991年4月16日起)

「常见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约定的限并非买受人最终拿到产权证的时间,而仅仅是“出卖人提交办理产权证所需材料的时限”。很多买受人对此有错误认识。

「对策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买卖双方按该条款约定。

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各部位保修期限的约定。具体的保修责任以《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为准。《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常见问题 商品房质量问题是商品房投诉和纠纷的热点。部分开发商售后服务意识淡薄。

「对策 目前,有些开发商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也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非常重视商品房交付后的保修、维护工作,并且成立了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售后服务”部门。这些都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5. 6.

「释义 关于标的房产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以及所在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归属。在原《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gf-95-1701)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房除了满足买方居住使用的主要功能外,又被赋予了若干附加功能。最常见的如在屋面或外墙广告或商业招牌等。小区或楼宇的名称由于往往和开发商的名称密切相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承载和影响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这些都是促使本条产生的客观原因。

「常见问题 绝大多数购房者尤其是个人,不了解本条的确切含义。因此,开发商一般都毫不含糊的将本条的几项权利“约定”为归出卖人所有。且不容更改。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对策 首先,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开发商应将该条的确切含义以及可能设计的经济利益向客户解释清楚。

其次,该条款中“楼宇、小区的命名权”由于涉及开发商的整体规划,由开发商保留该权利比较合

理。但是,标的房产的外墙面本身就是房屋的一部分,其所有权自然应当归于买方,开发商品情形规定为“归出卖人”有违公平原则。而“楼宇屋面”就是俗称的房顶,如果标的房产不在顶层,这条根本无需约定,如果在顶层,也应归买方所有(否则,买了房子但对房顶没有使用权岂不是笑话)。

当然,买受人在行使对外墙面和屋面的使用权时,也应当以不损害所在建筑的整体利益为限,并要遵守政府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释义 本条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标的房产的用途及买方使用标的房产时的权利限制。用途一般可分为住宅、办公、商住等,应当与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一致。买受人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标的房屋和所在建筑安全的作业。

另一方面是有关买受人对建筑物公用部分所享有的权和承担的义务的规定。权利主要体现为合理使用和排除他人妨碍,义务只要体现为分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常见问题及对策 本条第二方面的规定隐约体现了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法》草稿中虽然已经弥补了这一缺陷,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现实生活中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争议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内容做出规定,虽然在理论上不甚合理,但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在所选项下打?,如选择仲裁方式,请注明具体仲裁委员会):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释义:争议解决途径。对于法院起诉,绝大多数买受人来讲比较熟悉。但是对于仲裁还有很多人不了解。仲裁之于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1、当事人有权选择处理争议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3、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4、方便、快捷。4、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机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常见问题当事人选择仲裁时,经常出现不规范的约定。

「对策 选择仲裁处理,必须明确、规范写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双方各执 份。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义 第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的约定。附加包括房屋平面图、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装饰、设备标准三项。补充合同的内容,双方可根据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做出约定。

「常见问题 补充合同内容与范本约定不一致,附件制作不规范。

「对策 补充合同的内容与范本不一致的,如果补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补充条款无效;如果补充合同有效,也应当将合同范本的二十一条删除,并注明以补充合同为准。

附件可以采取直接在范本的相应位置书写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粘贴相应内容的方式(平面图一般采取粘贴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注意在附件上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释义:合同的生效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理论上属于诺成性合同。向主管部门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

第2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主体与保护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国外农用土地权利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将农地发展权引入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思考 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救济看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抗 论我国地方土地权力配置体制创新 试析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建议 香港土地权利制度对我国内地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论土地发展权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论如何使农村土地权分配公平 关于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土地权利主体界定的探讨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确定问题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 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广西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律适用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④金一虹.流动的政权:流动农民家庭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2010(4):97-108.

⑤引自http:///xwgb/tjgb/pcgb/201105/t2 0110504_201363.htm.

⑥王雷,李丛丛,应清,程晓,王晓,李雪艳,胡娈运,梁璐,俞乐,黄华兵,宫鹏.中国1990-2010年城市扩张卫星遥感制度[J].科学通报,2012(16).

⑦房绍坤.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J].现代法学,2003(12).

⑧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J].政法论坛,2009(3).

第3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关键词:测量技术房产测量;应用;问题与对策

一、房产测量的意义

房产测量的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及成果的检查与验收等。房产测量作为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算的具体形式,在当前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房产测量可以为房产产权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依据,直接关系到房产产权人的切身利益房产测量的全过程都体现了严谨的科学性,是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为产权人提供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也为调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审核违章建和违章占地提供了可靠的凭据。其次,房产测量是进行城市土地资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房产测绘技术标准和有关其用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通过对房屋状况和其权属状况的专业测量,弄清城市房屋和土地占有位置、面积及使用等状况,为房地产产权的管理单位提供基础数据最后,房产测量也是衡量和检验房地产开发商销售面积是否缩水的重要手段。由于商品房价格一直处于高企状态,部分开发商在利益的使下常打起房屋面积的主意,损害购房者利益,因此推广和进行房产测量有利于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常见房产测量技术

房产测量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常见的测量技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房产数字化测图技术

数字化测图技术目前在房产地形测量、地籍测量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数字化测图具有成图质量高、劳动强度低、图载信息多、速度快等特点。数字化测图采用一定方法采集有关房产的信息,通过计算机处理相关数据,再经过图形生成和编辑,获得房产数字化图,后经数控绘图仪,绘制成房产图。

(二)运用坐标解析法进行房产测量的计算

一般来说房产面积测算可分为房屋面积测算和用地面积测算。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用地面积测算是封闭地块面积测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界址和房产面积纠纷经常发生。因此一个科学明确并且能反映房屋面积测量结果准确度的估算方法与公式就显得尤为重要。运用坐标解析法进行房产测量计算具有大的进步意义。建设部专门制定了《商品房销伟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文件对其中专业性很强的房屋边长丈量、面积计算的要求没有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说明,因此坐标解析法进行房产测量计算的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的得到规范与修正。

1.房屋边长丈量较差之限差为了便于和国际上通行的规范相适应,同时考虑到新规范对界址点的间距误差要求以及新仪器的广泛使用,规范应增加边长丈量较差的限差公式的相关标准。2.坐标反算边长和实际丈量边长较差之限差。相关规范对房产界址点的精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也适用于部分超长或者是不便丈量边长的房屋,因此测量其界址点的方法体现出了优越性,只要满足精度要求就能以界址点坐标反算边长来代替直接丈量边长。3.面积误差之限差。有关房产面积计算的精度缺乏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需要给出一个科学明确并且能反映房屋面积测量结果准确度的基本估算公式,保证房产面积精度标准的统一。

(三)GPS技术在房产测量中的应用

GPS技术是当前快速发展的数字定位测量技术,GPS技术因其有效的性能而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房产测绘系统以GIS的方式绘制、定义图形及属性,实现了图形属性的双向连接,使房屋面积的分摊结果更准确,并自动生成繁琐的分层分户平面图RTK测量技术是是GPS定位的最新技术,更有利于测绘的精确化和准确化其具有其他测量技术不可比拟的优点,应用越来越广泛。

三、房产测量中常见问题分析

(一)层高与净高的区分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对层高的定义为,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屋顶面或楼面至地面的垂直距离《规范》中没有给层高一个明显的误差,允许误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所指房屋层高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其含义是层高在2.20m或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但在实际操作中,而净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当实际操作只有净高没有层高的情况下,量测净高,净高允许值在2.05m因此在房产测量过程中对于层高与净高掌握的原则为凡是有层高的依层高为准,没有层高的以净高为准

(二)对称边长度实地丈量不一致问题

在进行房屋实地测量时,由于误差的原因或者房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出现前后墙、左右山墙在施丁图中本应相等的边出现不相等的情况,使得设计中卫规则多边形的房屋变为不规则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绘图和面积计算。对于误差超过限差的边长数据应检查是否为测量不准确所造成,若确实不相等的,则根据测量结果进行绘图和面积计算

(三)共有面积分摊问题

对于一般的住宅楼共有面积的分摊,首先要计算出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套内建筑总面积,进而求出共有共用面积,计算出面积分摊系数后,再根据各户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算出各户应分摊的面积。而比较特殊的住宅楼及多功能的综合楼,还可能涉及到二级分摊和多级分摊,这种情况应按照“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逐级进行分摊例如一幢四层别墅,上、下两层均为复式,各有两套住宅,套型左右对称,上下相同该幢别墅的特殊之处在于下

层两套住宅没有在楼梯处留门,且下层有两个独立的车库。具体分摊方法为:上面两层楼梯供上层两套住宅使用,应由上层两套住宅共同分摊;然后再把下面两层楼梯面积与下面两套住宅、车库共同分摊,因为下面的两层楼梯虽未被下面两套住宅及车库直接使用,但也因为上层有住宅而使其购房价格明显降低,属间接受益,应参与下层楼梯而积的分摊。

第4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 浅谈建设工程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与防范 浅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与防范 基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调度的管理环境探讨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问题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浅述 谈工程建设监理的风险管理对策与发展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风险与防范策略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分析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管理与防范对策研究 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刍议建筑工程的合同风险与防范对策 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与防范对策的研究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衬砌施工进度管理的难点与对策 建设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论财务风险管理与防范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从起初的投资预算到目前的投资金额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变化,投资额度实现了大幅上涨,其中既包括建设所需原材料、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上升,也包括通货膨胀、经济运行下行风险。一方面,由于南水北调属于公益性水利项目,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了工程建设几乎全部的投资额度,由于工程建设期间不能形成及时效益,因此,工程建设的实施面临着外部经济环境和国内整体经济形势波动的影响,除此之外,还包括由此带来的连锁性经济反应。

(2)工程建设运行后的收益风险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运行后主要的收益来自调水后售水收入,而其主要受水价的影响较大。一方面,水资源的天然禀赋性,长期以来,水价主要包括向用户收取的存蓄、管理、输送和处理的成本,但并不包括调水成本。对于南水北调这样的大型工程而言,其包含了全部这些要素,因此,要打破水资源是自然的公共资源、水利工程是公益性事业的观点实现水价的重新核算是工程建设运行后面临的主要收益风险之一;另一方面,存在一个重要关键点,即为调水成本、服务成本附加到调水资源上形成的水价高于当地水价,不仅会引起民众的不满而且会造成售水困难甚至滞销,市场没有意愿支付其实际消费水量的费用,则会面临较大的调水使用和销售问题。

1.3 生态风险

(1)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风险

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主要指工程建设产生调水引起的沿岸地质条件和水生生物的影响。一方面,南水北调工程产生的生态风险包括调水过程中一定程度导致下游输沙量的减少,输沙量的减少,相应有机物质吸附的载体减少,必然会引起水质变化,同时河口沉积过程也将产生相应变化,从而可能导致河岸及沿岸地址条件的变化。另一方,南水北调工程的调水会使得供水河流流域水量、水质以及水文条件的变化,会影响水生物物种多样性,导致水生物种群结构变化种类下降。据统计研究表明:南水北调工程在长江中上游水库的修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下游输沙量的减少,输沙量的减少,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物种减少。1998年与1983年相比,浮游生物减少69%,1998年与1992年相比,底栖生物减少54%,底栖生物生物量1998年比1982年减少88.6%。国家保护种如中华鲟、白鳍豚、胭脂鱼等几乎灭绝[6]。除此之外,工程运行过程中引起的水文变化,也可能影响调水平衡和造成洪涝灾害[7],同时调水带来的气候变化影响和连锁反应目前还尚未确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2)工程建设的水质水体污染风险

水污染问题是南水北调工程的一个重要的生态课题。其中,东线工程的调水区位于工业污染严重的长江三角洲,输水区经过污染严重的淮河流域,受水区到达污染严重的海河流域。主要受水区几乎有河皆枯、有水皆污,污水灌溉进一步引起土壤、农作物和地下水的污染。数据显示,海河流域一、二、三级支流的近10 000 km河长中,已有约4 000 km河道常年干涸,北京市市区排放废污水经北运河、北京排污河、永定新河入海,其中,38%的水量用于农业灌溉[8]。与此同时,由于缺水严重,南水北调涉及的省、市、县,许多地方的水源已被污染,其中包括工农业生产废水排污,主要是由于水量供给不足,许多地下水被污染,居民只能打井取水,普遍深度为30m~50m,且机井报废率高达1/5,过分开采地下水形成漏斗区,一些地区是南水北调东线输水线路的必经之地,而且同相关河流和湖泊相联结进行水量调剂,必然会受到影响。

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更直接地说,社会风险意味着爆发社会危机的可能性[9]。按风险来源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可分为移民风险、水事纠纷风险以及工程的认知风险。

(1)工程建设的移民风险

一般而言,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都会涉及到移民,而移民问题也是诱发社会风险的主要方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移民数量虽没有三峡多但仅仅在中线移民过程中,河南境内移民达16.2万。一方面,这些移民将会失去土地,如何进行合理补偿,解决移民的就业问题、生活问题是工程建设的前提,贯穿了整个工程建设过程,并且从三峡移民的经验得知,移民需要一个长效的保障机制,否则会带来如产业空心化等“后移民”问题的出现[10]。另一方面,和一般移民工程类似,移民对安置地气候与水土、生活习俗、语言沟通、人际交往、农业生产方式等无法适应,异地外迁移民与安置地居民在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形成潜在的社会风险。

(2)工程建设的水事纠纷

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横跨众多省、市、县,省界之间、地市县之间、乡镇界之间存在着用水矛盾,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引发水事纠纷。对于丰水期而言,相对来说不会存在太大的水事纠纷。然而,在枯水期工农业用水紧张情况下,出现水事纠纷无法避免,另外在同一个行政区的干旱年份,关于工业用水、农业用水以及特殊行业的用水优先权问题也是区段内产生水事纠纷一个主要方面。出现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区、参与主体和利益相关者都有投入到工程的建设和支持中,每个主体都拥有调水资源的使用权,从一定程度上说,纠纷风险有可能出现用水械斗等现象,产生社会风险,实质上就是“稳定问题”。

(3)工程建设的认知风险

受传统水资源“取之不竭,用之不尽”观念的影响,人们对用水节水和水危机意识不强,同时,由于调水大部分涉及的县乡镇一级的民众,须征得农民的耕地和住宅,而农民意识中会以为调水的用途主要是决绝如北京、天津这样的大型城市,对其补偿只是象征性的,会造成一定意识上的认知错误。另外,对一些常识问题久议不决,无谓争论北方是否缺水,而且一拖就是几十年,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南水北调势在必行,但对于调水工程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工程成本与收益的平衡问题的担心使得工程建设是否执行存在较大的争议和认知差异。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2.1 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工程风险控制和防范

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风险及三条线路的工程建设工程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国家相关法律,严格审核工程建设承担方资质,实施严格的工程质量建立机制,

对不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坚决予以查禁,拒绝出现人为工程建设风险。同时应建立不同省政管辖区及建设主体间的沟通,加强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工程建设出现的行政和寻租问题。另一方面,对于防洪风险则应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特殊需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提高现有和在建水利工程抗御洪水的能力,以减少或消除洪水风险。同时,应加强洪水汛期的水文监测和预警,特别是对丰水期的水量进行实时预报,加强防洪保障措施。

2.2 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经济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方面,对于工程建设投融资的风险控制而言,在南水北调工程投融资体制的设计、建立与运行过程中,必须综合保证投融资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优化投融资决策,尽量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应打破政府财政投入的单一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非政府财政投资,成立基金合法吸收民资资金,优化投融资配置。另一方面,对于水价产生的经济风险,应将工程产生的调水价格与当地水资源价格进行统一协调和调度,形成统一管理,尽可能的制定统一水价,但是对于统一行政区内的水价制定,仍需要沿用以往的差别化用水价格,实现工业、农业以及生活用水价格差别化,尽可能的弥补调水成本,增加调水收益。以此同时,应该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水价,综合国内外调水的水价定价经验和成功做法,遵循水价定价应考虑居民的基本用水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原则,研究“两部制水价” 实施的可行性。

2.3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控制

对于工程建设产生的生态环境风险,从宏观方面应建立生态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的风险管控机制。首先,应该确立生态风险的影响因素即影响因子,确定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生态风险敏感区域,并针对具体的生态风险进行实行分类管理和治理。其次,需要对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生态与环境风险评估与预测,构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生态与环境风险评估预测体系,确定生态风险重点防范区域,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与此相对,应采取微观应对水污染的具体措施,减小风险区的污染企业,倡导清洁生产,实行强截污导流工程的运行管理,不仅要加强工程的技术管理,还要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要定期对处理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应急情形下的正常使用。强作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同时需要开展环境风险发生的应急演练,提高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效率[11]。

2.4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社会风险防范与控制

(1)对于南水北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移民风险,需要认清移民风险的主要风险因素和实质原因方可对风险进行有效处置。工程建设移民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移民的生存问题,而决定这一问题顺利实施的根本即为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将移民生存补偿与工程建设收益相结合,同时积极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方式,探索将农村社会保险与移民补偿相结合的新方式。除此之外,应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民间学会和协会作用,了解移民的真实需求和实际需要,避免因沟通不畅而造成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2)对于工程建设运行之后可能出现的水事纠纷和工程建设认知风险,应制定合理详尽的,做好分水、用水规划问题,对于工业、农业以及特殊用水需求应该制定好合理的优先使用顺序;对于不同行政管辖区域,应在工程运行前期签订政府间的用水协定,成立水量分配协调机构,以保证可能因调水用水产生的纠纷。与此同时,应加大工程建设调水以及水分配方面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民众、企业以及参与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消除民众对工程建设以及水资源使用方面的误区,保障工程的顺利建设和运行。

结 论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庞大,运行时间长,管理过程中难度重重,必须清楚的认识风险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本文从工程项目建设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了南水北调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将工程建设风险分为工程建设本身的风险、工程建设风险、经济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并针对各类风险进行了再一次的分类,将工程风险分为建设期风险和运行期风险,将经济风险分为工程建设投融资风险和水价风险,将生态风险分为生态风险和水环境影响,将社会风险分为移民风险、水事纠纷和工程认知风险,从风险源上对风险进行了细分,并针对各类风险的产生来源和诱发原因,提出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对策,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风险分类和防范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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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明海,许佳君,刘雪. 南水北调工程风险识别及其控制[J].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4,6(3):29-32.

朱尔明.对南水北调工程的基本认识[J].中国水利,2000,(11):16-20.

陈吉余,陈沈良.中国河口海岸面临的挑战[J].海洋地质动态,2002,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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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王继涛. 南水北调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综述[J]. 水利科技与经济,2008,14(2):131-133.

河海大学.南水北调工程经济社会问题研究[R].2001.

第5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谈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之诉 浅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法律思考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之先后诉关系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浅析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异议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 论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研究 试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关系 民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的适格案外人 民事自认的法律属性及自认对案外人证明效力之思考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思考 冲突与协调:探寻执行异议之诉的衡平之道 “执行异议之诉”律师实务分析 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 小议网络银行纠纷中案外人的诉前协助义务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⑦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233页。

⑧第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讼的,须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该实体权利包括:(1)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自然人和法人所有权,以及基于共有关系所产生的权利;(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3)部分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4)租赁权,但执行中不涤除该权利的除外;(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⑨《查封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⑩我国台湾学者杨与龄认为:“第三人所有之财产,经让与债务人,而未为所有权移转之行为者,虽属于第三人所有,但第三人排除强制执行后,仍须将该财产移转为债务人所有,自无法律上之利益可言。其异议之诉,应认为欠缺权利保护要件而予以驳回。”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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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2007。

[3]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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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J].法学,2014(7)。

[6]张卫平,任重.案外第三人权益程序保障体系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6)。

[7]杨海超.是否已履行债务的争议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J].人民司法,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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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先伟.异议之诉的事由[J].兰州学刊,2012(2)。

第6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2.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与村集体、政府与村民的矛盾对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是征收主体,村集体是被征收主体,村民是利益关联体,由于利益的驱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愈益突显,并且呈现出多种不同类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马路赢田村状告临渭区人民政府,渭南高速东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纠纷,逐步演变升级成为社会矛盾,甚至对抗。

2.2征收土地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2.2.1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2.2.2征地补偿标准有失合理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并没有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地区,如果不考虑其所在的地理区位优势,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唯一标准,将明显低估土地的价值。第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城市土地除划拨者外,已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的,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却被征地主体以较低的“计划”价格拿走,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发展

从本质上讲,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公权力与农民私权利的一场搏弈。我国几千年来一直流行着“官本位”思想,人们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私有财产权观念相对薄弱,我国对于私权主体人格的尊重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不尽完备。笔者认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应当让位,对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应当置于显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3.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第7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关键词】房产;测量;测绘;工艺;实践

一、房产测绘的作用与意义

1、房产测量的作用

房产测绘是常规的测绘技术于房产管理业务相结合的专业测绘,而房产测量所获得统一坐标数据相联系的房产权属界址。房屋面积、房屋产别等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载入房屋权属证书,所以房产测量所得的房产图是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财政税收的重要依据,拥有权属(法律上)财政(税收上)和城镇规划三大基本功能,它的主要作用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方面:

(1)从管理方面来讲

为了使城市房产管理和住宅建设都能稳步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城镇房产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都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房产的权属位置数量和现状等基本情况。

(2)从经济管理方面来讲

房产测量提供了大量准确的房产图纸资料,为正确掌握城镇房屋和土地的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清理公私各占有的房产数量和面积、建立产权产籍和产业管理的图形档案、统计各类房屋的数量和比重等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亦为开展房产经济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数据。

(3)从法律方面来讲

房屋的权属范围,是经过逐栋房屋测量产权,并经过个户申请登记,经主管部门逐户审核确认的。房产图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附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图纸。它是加强房产管理、核定产权、颁发权属证书、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管理的重要依据。

2、房产测绘的重要意义

房产测量是城市土地资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房产测绘技术标准和有关其用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通过对房屋状况和其权属状况的专业测量,弄清城市房屋和土地占有位置、面积及使用等状况,为房地产产权的管理单位提供基础数据。

房产测量也是衡量和检验房地产开发商销售面积是否缩水的重要手段。由于商品房价格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部分开发商在利益的驱使下常打起房屋面积的主意,损害购房者利益,因此进行房产测量有利于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房产市场秩序。

二、常见房产测量技术

1、房产数字化测图技术

数字化测图技术目前在房产地形测量、地籍测量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数字化测图具有成图质量高、劳动强度低、图载信息多、速度快等特点。数字化测图采用一定方法采集有关房产的信息,通过计算机处理相关数据,再经过图形生成和编辑,获得房产数字化图,最后经数控绘图仪,绘制成房产图。

2、运用坐标解析法进行房产测量的计算

一般来说房产面积测算可分为房屋面积测算和用地面积测算。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用地面积测算是封闭地块面积测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界址和房产面积纠纷经常发生。因此一个科学明确且能反映房屋面积测量结果的精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运用坐标解析法进行房产测量计算。

(1)房屋边长丈量较差之限差

为了便于和国际上通行的规范相适应,同时考虑到新规范对界址点的间距误差要求以及新仪器的广泛使用,规范应增加边长丈量较差的限差公式的相关标准。

(2)坐标反算边长和实际丈量边长较差之限差

相关规范对房产界址点的精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也适用于部分超长或者是不便丈量边长的房屋,因此测量其界址点的方法体现出了优越性,只要满足精度要求就能以界址点坐标反算边长来代替直接丈量边长。

(3)面积误差之限差

有关房产面积计算的精度缺乏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需要给出一个科学明确并且能反映房屋面积测量结果准确度的基本估算公式,保证房产面积精度标准的统一。

3、GPS技术在房产测量中的应用

GPS技术是当前快速发展的卫星定位测量技术,GPS技术因其高效的性能而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房产测绘系统以GIS的方式绘制、定义图形及属性,实现了图形属性的双向连接,使房屋面积的分摊结果更准确,并自动生成繁琐的分层分户平面图。RTK测量技术是是GPS定位的最新技术,更有利于测绘的精确化和准确化。其具有其他测量技术不可比拟的优点,应用越来越广泛,可满足中小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

(1)定位精度高,数据安全可靠,没有误差积累

(2)效率高

在一般的地形地势下,一次设站就能完成大约6km半径的测区,极大地减少了传统测量的控制点数量和测量仪器的搬站次数。

(3)操作简便,数据处理能力强

只要进行简单的设置,就可以同步获得测量结果坐标。

三、房产测量中常见问题分析

1、层高与净高的区分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对层高的定义为,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屋顶面或楼面至地面的垂直距离。《规范》中没有给层高一个明显的误差,允许误差。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所指房屋层高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其含义是层高在2.20m或2.20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但在实际操作中,其净高是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当实际操作只有净高没有层高的情况下,量测净高,净高允许值在2.05m。因此在房产测量过程中对于层高与净高掌握的原则为凡是有层高的依层高为准,没有层高的以净高为准。

2、对称边长度实地丈量不一致问题

在进行房屋实地测量时,由于误差的原因或者房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出现前后墙、左右山墙在施丁图中本应相等的边出现不相等的情况,使得设计中卫规则多边形的房屋变为不规则。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绘图和面积计算。对于误差超过限差的边长数据应检查是否为测量不准确所造成,若确实不相等的,则根据测量结果进行绘图和面积计算。

四、结束语

房产的测量技术具有基础测绘的技术性与合理性,其法律性也可直接对业主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虽然现在测量技术渐渐成熟,但是在实际房产测量中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怎么样解决这些问题,以什么方法解决,都是人们所应当重视的问题,这关系着人们的根本利益。因此,测量单位应该运用一些高新技术来提高测量的精确度,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第8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立法者试图为房屋登记机构制定更为详尽的登记规则,然而,过细的规定使登记机构陷入了“条条框框”和形式法治状态,缺乏能动执法的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加大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登记机构对于不具备常规条件的初始登记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宁愿不作为,不能滥作为”的思想日益严重,房屋初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越攒越多。为妥善解决我国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登记机构能动地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提供了依据。本文针对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条件与房屋登记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供实务部门参考。

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4 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颁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规划验收认定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初始登记。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建房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临时建筑是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批准建造临时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还需要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即通常所称的“五方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

后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依职权组织质量鉴定,而后进行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居民自建的民宅,无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图形、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1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面积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初始登记的创新

某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未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总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业主购买后多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产生诉讼和。据悉,该类情况全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得利、业主恐慌、政府无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北京、郑州、铜陵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给房屋登记工作注入了活力,体现了务实能动的执法态度,是对初始登记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也是物权登记本质的回归。不仅对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 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当时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具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所有权证(即直接进行初始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根据“违法必究”及“过罚相当”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后,被处罚人提供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3 “房改房”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所有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政府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干部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不复存在,个人申请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可依据原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已不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

4 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现要求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 联建房屋初始登记。属商品住宅的,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有关税费;属非住宅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税费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联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联建分成产生纠纷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6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7 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登记。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凭售房单位的建房资料、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先为被拆迁人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由拆迁人补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单位房产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屋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拆迁安置手续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购买私有房屋,受让人未办理转移登记即被拆迁,登记机构可依据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安置资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

第9篇:土地纠纷常见问题范文

【关键词】预决算;常见问题;控制对策

引言

作为控制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重要手段的预决算,在日常的工程项目招标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考核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适应目前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统一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标准,提高预决算编制质量,削除工程造价失控现象,科学确定与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建立一个高效的建筑市场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日趋紧迫。

1、建筑工程预决算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工程预算主要存在的问题

(1)工程预算定额不健全

许多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预算编制的时候,常常会遇到诸如借用定额问题。例如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预算编制的时候,参照工民建标准进行定额,这类定额的借用,因为没有考虑到地域、建筑类型、施工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造成预算编制的不合理。

(2)材料价格管理混乱

近年来建筑材料市场化,繁荣了建筑材料市场,但也带来了市场管理的混乱和建筑材料价格涨浮的失控现象。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中材料费几乎占工程60%~70%。材料费在工程造价构成中占有核心地位,因此,控制材料价格对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3)计算方法存在问题

我国许多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工程预算的时候,经常会产生预算不准确的现象,之所以产生这种问题的一个原因在于工程预算定额的不正确,而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计算方法也有较大失误,特别是在工程预算中,在工程的间接费中,因为计算方法是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而导致工程造价产生失控的现象。因为在进行工程前期预算的编制过程中,仅能够对有限的几个材料的基价做出定价,而且价差是不能用于计算间接费用中,但是在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将会涉及到高达上百种材料,这些材料的预算价格除去规定的材料以外,都需要直接进入工程直接费用中去,材料费的增加是计算施工中间接费用的最为敏感因素,因为材料费越多的话,间接费也就越多。而且因为材料的价格收到市场供求和国家政策的影响,常常会造成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合的问题,导致间接费的准确性降低,工程造价失控。

1.2 建筑工程决算中存在的问题

(1)高套定额问题

高套定额是指使用低标准,套用高标准的定额,以增加工程预算。例如,在工程项目预算中,每个人挖土定额套用人工挖基抗定额的项目,这样以来每一百立方米的土地就多出许多钱,无形中就提高了整个工程的总预算。

(2)工程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有很多计算内容,工程计算在一定情况下,直接影响工程的结算。例如:测量工程屋内面积,根据计算屋内实际用空心板40块,如果计算不准确写成45块,墙体500O,写成700O,这样就会增大结算,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能够熟悉工程计算,能准确的计算出工程用量。

工程计算重复。工程建设的一些小的项目,在工程定额中已经列入决算,但是决算在其他额定项目中也可以此项工作,这样就重复计算了工程量,自然而然的增加建设单位工程负担,造成资金大量浪费。

定额包括的内容,在做工程计算时容易分开计算。例如在整体面层的水泥砂浆、水磨石地面中,每一百平方米的额定项目,已经包括95m踢脚线,虽然额定表面并没有写出来,但是却是包括的内容,有的施工单位,在计算时就将踢脚线在工程计算时另算,这样无形中也加大了工程决算。

2、建筑工程预决算控制对策

2.1 建立完善预算管理体系

根据建筑工程预决算定额体系,可以有针对性的建立一些适合当地施工水平和市场需求的预算编制,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预决算的时候可以考虑根据工程地域分布和综合各种因素,制定适合工程建筑的额定项目,同时也要根据时代和技术的变化,来选择及时的调整工程额定系数。

2.2 加强预决算人员的业务培训

预决算人员应不断加强知识、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同时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严把工程预决算审查关。预决算人员要全面熟悉工程图纸,充分利用工程量计算手册和计算表格,并深入到施工一线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施工单位冒算错算等现象。通过方案优化,可以节约大量资金,从而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

2.3提高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准确度

在进行工程预算编制时,常常会因为计算方法的失误,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实际价格因为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而和工程预算价格不符合,最终造成工程造价失控。针对这种状况,一方面尽可能增加预算的材料种类,减少材料费。另外一方面,需要编制人员利用行业协会或者管理部门的作用,积极地开展询价工作,更广泛地搜集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针对不同的时间和区域,材料价格变动的周期性信息,制定出建筑工程调价系数。

2.4加强库存材料的管理

由于建筑材料具有庞大性、多样性、复杂性,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应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材料,便于设计部门和管理部门随时了解库存材料的信息,以减少库存,降低省耗。对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事前管理、先定后供、强化监督的自购材料管理。即建设单位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建筑材料价格的一手信息,防止施工单位利用材料价差,同时要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合理采购材料,增强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态度,合理获取利润,达到降低和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5加强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

加强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地质勘察基础资料的准确度,推行勘察设计的投标制。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工程的内容、设计范围、图纸内容、设计进度、设计深度、明确设计标准和设计质量等要求,投标时要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满足投标要求。在组织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会审时,要及时纠正设计中的“漏、错、缺”,提高设计质量。

2.6制定施工单位招标制度

在挑选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质量,防止转包等现象,同时签订合同时要严密、完善,使其具有约束性,提高合同履约率。对工程的包干范围及调整条件给予明确规定,对于争议较大的材料,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从而减少工程决算中由于合同签订的不合法、不规范而引起的经济纠纷。

2.7制定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

人才激励顾名思义,是管理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效的激励可以成为组织发展的动力保证。它有自己的特征,它以组织成员为重要基点,以需求理论为指导。激励机制一旦形成,它就会在组织内部形成一种状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阶段性的工作成绩有效的鞭策员工工作热情。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的拓宽员工在培训、提升的机会。特别是对预算管理人员、设计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提升他们。在工程预算中,对预算过程做有效的监督和校审,为防止人为的错误发生做准备。还要注意制定健全的校审程序,明确预算过程中每个部门的作用,同时建立规章制度,约束员工不良行为,同时通过激励机制规范他们责任心,防止跳槽行为。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现在我国建筑工程预决算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这一系列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必须得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建立一个高效的适应市场竞争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日益重要。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缩短预算与决算的差距,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消除工程造价失控现象,更好地节约建筑工程成本,从而建立起一个高效的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