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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新的改革发展形势下,如何推动中小微企业稳步发展,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显得日趋重要,只有充分注重财政税收政策的优化,才能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主要浅析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并结合实际,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新策略进行初探。
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创新
一、引言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企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小企业规模不断的发展壮大,为推动中小微企业的稳步发展,对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进行加强创新显得犹为重要。本文通过从理论层面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探究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创新策略。
二、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
(一)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浅析
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8%以上,中小微企业利税贡献逐年增长。2015年末,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以上,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我国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由中小微企业完成。为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近几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不少惠企政策,但笔者认为,这不仅给各部门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而且因为政策自身的门槛,让真正需要雪中送炭的企业不仅得不到支持,更让一些僵尸企业多头补助,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在税收政策方面,虽然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虽然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表示,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但中金指出,可选择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但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没有完整会计账册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税负减轻。有信息显示,一些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过程中,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反而增加了税负。要使中小微企业规模不断壮大,推动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仅要优化企业的管理策略、避免财政资源浪费,更对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有更高的要求。
(二)新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
面对全球经济不景气,我国GDP增长率总体下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实体经济面对新的挑战的新经济环境下,对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就要在相应的策略上科学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对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进行了相应探究,希望对实际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第一,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就要能充分注重其完善性。政府方面要能将协调管理以及统筹规划等目标得以有效实现,这样才能将中小企业的和谐发展得以促进。要能在市场氛围环境方面良好创造,政府要加大市场整顿,将税收政策加以完善化,积级梳理各项税收优费政策,合理分配,优化资源结构。第二,充分注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完善。要能够明确,中小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规模相对比较小,而在生产成本方面相对比较高,要想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提高,就要能充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完善制定。政府不仅要在原有基础上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体系加以完善,也要积级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相应的财政税政策培训,以增强企业员工的积极主动性。第三,充分重视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在相应的审查方面要能严格化,通过相应规定及标准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相应的优惠,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加强。对于小微型企业,可通过减半征收优惠策略的实施,促进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要从多方面对中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数据分析,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发展的积极主动性。第四,应简化各部门扶持企业的补助政策,避免企业多头补助,让企业顺应市场,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为了避免财政税收资源的浪费,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认为,繁多的各项财政对企业的补助政策只需简化为两点:企业当年对地方的税收贡献率及当年对地方的吸纳就业人数。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真正的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良好发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经济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要从实际出发,注重策略的科学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此次从理论结合实际对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初探,希望通过这些策略的研究,对实际发展能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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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怡.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研究[J].中国商贸.2013(29)
[3]蔡美华.加快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J].科技与企业.2013(06)
[4]王越,刘敏.中小企业财政政策支持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05)
关键词:税收筹划;所得税;避税
0 引言
税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成本,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并不重视,直到近几年才被人们逐渐的认识、了解和应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对减轻税收负担有了真正的认识。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为此,本文拟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做简单探讨。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国家税法为研究对象,根据税法的规定比较不同的纳税方案,根据结果做出的优化选择。一切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合法性的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 当前我国商贸企业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简单的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是主要的,税收筹划是次要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加上征管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税收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纳税人把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作为降低税收支出的一条捷径。
2.2 税收筹划方式单一
目前,企业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两大领域。众多筹划者意识到,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企业的税基缩小,或者避免高税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税额减免;也意识到通过选择会计方法,滞延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总体纳税额的情况下,取得“相对节税”的收益。但从各国的税收筹划实践来看,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原则上讲,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不同税种对不同企业来讲,税负弹性的大小是不同的。从税负弹性大的税种入手,结合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以及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各个层面。同时,防止企业陷入税法陷阱、实现涉税零风险以及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也应该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方式。
3 我国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3.1 谨慎选择采购厂家,实现合理避税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但若是采购时考虑现金流出的时间价值,在从两类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的质量及不含税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购货对象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再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2 注重结算方式的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从结算方式选择上入手采购时结算方式的筹划最基本的一点是尽量延期付款,为商贸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企业自身的信誉。结算方式有赊购与现金采购之分: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则对企业税负不产生影响”赊购为好;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此时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以权衡利弊。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管理机制上不断亮招
直属分局担负着我市石化、电力税源税收征管的重任,为此我们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促进税收持续、稳定增长。
一是完善重点税源管理机制上亮细招。分局不断探索对石化、电力重点税源有效管理的方式方法,对石化、电力企业实行驻厂管理,分别制定了石化、电力企业管理办法,调配专业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每月围绕国家政策走势影响、税收收入与企业经济指标联系等内容开展专题分析,异动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为市局领导决策收入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分局通过对石化企业相关数据分析,测算出国际原油价格增值额临界点等一系列控制指标,对组织石化企业收入工作具有较强指导作用。
二是完善收入分析评估机制上亮新招。分局层层建立收入分析责任制,分户分行业确定收入分析指标,按月考核通报收入分析质量,对重点企业按要求及时上报分析材料。每月采集并税源监控数据,测算企业税负,并与税负预警值对比,超出预警值的进行纳税评估。科学进行税收预测,了解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预测税收收入发展变化趋势,税收预测误差率一直控制在3%以内,为分局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支持。
三是完善收入目标考核机制上亮硬招。分局不断完善收入目标责任考核制,强化收入目标考核。分户分行业分片确定收入计划,落实到税收管理员。
四是强化以查促收工作机制上亮实招。去年来,分局先后动员100多人次组织各类专项检查5次,重点开展了税收汇算清缴,个体户拉网式清理,漏征漏管及征管薄弱地段专项清查,商贸企业清收及欠税清理等检查活动,摸清税源家底,查堵跑冒滴漏。分局共查补税款48万元,收到了明显的以查促收效果。
在规范行为上不断求严
依法治税,为税之魂。分局将其视作税收工作的永恒主题,始终坚持严中求公、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使依法治税真正落到实处。
一是预警求严。大力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提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质量。积极开展内控机制建设,按工作流程设置岗位安排人员,由监察科负责执法岗位执法风险点,并组织执法业务培训,强化风险点的控制,对执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全方位不同亮色的预警管理。
二是刚性求严。分局全面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制定了《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抽调力量进行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和审核工作,有效地保证了将税收执法的各环节纳入系统监控。同时,严格监督考核,做到在检查中有检查通知书,有检查底稿,有记录材料,并做好执法检查情况的归档整理。去年来,共发放工作督办单15份,涉及责任人13人次,及时改正错误操作。各执法科室开展日常执法自查,自查面达100%,并按月在分局互动机制会议上汇报。由纳税服务科按季对各执法科室日常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达10%,按季进行工作点评。抽调各科室人员按照市局要求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检查面达50%以上。
三是环境求严。分局注重借助社会力量,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着力塑造“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的国税形象,通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作风整顿和效能建设,分局领导带队走访调查纳税人等活动,同时密切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协作,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管理信息,商讨做好工作,推进了部门综合治税,增强了依法治税的整体合力,优化了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
在管理方式上不断求新
根据辖区纳税人的规模、行业风险及特定业务,细分税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施税源分类管理,集中优势征管资源管好主体税源。
1、积极探索分级分类管理模式
分局按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对税源管理进行了4个类别的划分,形成了4个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管理方式。一是负责加工制造业征收管理,二是负责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三是负责商贸企业征收管理,四是负责其余如汽车修理修配、废旧回收、纯所得税企业、房地产企业等行业征收管理。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基础,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主、副管制度,通过优化税务人员配置,推进人力资源的优势互补和能力搭配,加强税源管理和内部监控,强化工作效率。
2、积极探索强化管理方式的保障措施
一是坚持信息管税互动例会制度。每月由分局信息管税专班信息管税通报材料,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业务部门汇报上月信息管税落实情况,对于疑点难点各部门共同磋商,集中研究解决。二是严格履行信息催办工作机制。通过数据分析报告,将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定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做到有的放矢,收到良好的效果。三是建立健全落实反馈机制。将信息催办的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实现量化考核,并将落实反馈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定期通报。
3、积极探索管理方式的检验手段
分局成立了纳税评估科,专门负责风险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今年初,又抽调3名同志充实到纳税评估科,成立企业发票管理组和个体发票管理组,强化了纳税评估人员力量,进一步规范了发票管理秩序。同时坚持个税统评,避免对纳税人重复评估、重复检查。加大对低税负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的纳税评估,开展评估案例的分析和点评。去年以来,纳税评估585户次,其中下户核实 138户,案头分析结案420户,查补税款117.57万元,纳税评估调账税额565.85万元。
在管理平台上不断求实
分局作为全省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紧紧围绕“8152”工作要求,紧扣时代特色,立足高起点,勇做先行者,倾力打造一流办税服务平台。
一是构建内管标准。分局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示范窗口”的导向作用,加强办税服务软件建设。坚持开展“文明办税,让纳税人满意”活动,着装上岗,挂牌微笑服务;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负责制等办税服务制度,实现服务形式对不同情况、不同需求纳税人的全覆盖;对纳税人“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向社会推出了“服务项目、服务态度、文明用语、办税时限”等服务承诺,开辟绿色通道和特殊服务渠道。
二是构建服务环境。推行自助办税服务。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实行自助办税和网上办税,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和远程抄报税、远程认证,提升了纳税人办税质效。
6月7日,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这些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税务总局相关人士介绍说,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内容较多,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主要包括: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
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同时,还要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新华网)
美联储宣布将“扭转操作”延期至年底
6月20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发表声明说,联邦基金利率至少到2014年下半年都将维持在0—0.25%的超低区间内,将于6月底到期的“扭转操作”也将延长至今年年底,以刺激经济增长。
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例会后发表声明说,近几个月美国经济继续呈现出稳步扩张之势,但经济数据显示就业增长放缓,失业率仍然高企。由于原油和汽油价格下跌,美国通货膨胀水平下降,长期通胀预期保持稳定。
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就业市场依然是整体经济复苏的一大心病,目前失业率依然过高,且下滑速度太慢。如果未见就业市场改善,美联储准备采取进一步举措。(新华网-FX168)
发改委连发三通知 民间投资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
6月8日,国家发改委接连三项有关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通知文件,分别是《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不仅从各行业角度来鼓励民间资本的介入,并且在配套政策上也力求为民资的发展扫清障碍。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王元京表示,当前的方向是要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同鼓励民间投资结合起来。从国家经济结构上来讲,很多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民间资本的促进作用。当前所需要做的就是继续保持民间资本的传统,提高其竞争实力。现在经济调整要在垄断行业做文章,打破垄断障碍,促进经济结构良性发展,防止经济失衡的现象发生。(每日经济新闻)
《深交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正式
6月11日,深交所正式了《深交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监控指引》规定了新股上市首日及后续交易期间异常交易行为的种类和量化的认定标准,区分开盘集合竞价和连续交易时段,涵盖虚假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大额申报、多个账户集中申报、涨停申报及封涨停等涉嫌影响新股价格的多种异常交易行为,并明确了各种类型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监控指引》还明确对发生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会员未按指引要求规范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交易所还将对会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监控指引》是深交所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实施精确监管的探索和尝试。深交所要求会员切实承担起规范客户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社会责任和自律监管义务,同时,也希望广大投资者深入理解《监控指引》中的各项要求,合法合规、审慎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深交所网站)
欧央行坚持不降息 货币财政政策互搏
6月6日,欧洲央行在其货币政策会议后宣布,维持利率1%不变。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会后称,欧元区货币宽松步伐依然受到抑制,能源价格和税收导致今年欧元区通胀率很可能维持在2%以上,他还表示,欧元区经济下行风险包括潜在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拉加德同日表示:“去年年底至今,欧洲央行使用的两轮长期再融资操作缓解了信贷紧缩并提振了市场信心。不过,欧洲仍有降息空间。”
除了不降息的决定之外,德拉吉还拒绝了重启购买欧元区政府国债的证券市场计划(SMP)来帮助西班牙降低政府融资成本,也拒绝推出第三轮LTRO为银行业提供资金。(南方日报)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5月29日,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备案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共88位代表参加了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冯中圣副司长在会上就有关工作部署作了重要讲话。
冯中圣副司长指出,为尽快贯彻落实2864号文件精神,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专人分管,专人负责;加快出台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尽快摸清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状况,做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同时,更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与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一道合力推进我国股权投资业规范健康发展。
最后,金融处刘健钧处长就有关工作,向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作了具体安排。
此次会议由中国创投委协办,沈志群常务副会长出席会议。温州市发改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央行3年半首次降息0.2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6月7日晚间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3.25%和6.31%。央行同时宣布自同日起:(1)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2)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关键词:企业 税收风险 影响
一、税收立法对税务风险的影响
企业面临各种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是外部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环境。经济法律环境存在于企业之外,但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企业的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进行全面的预测、评估未来将面临的各种税务风险, 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控制,如果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反应滞后、措施不力,将会增加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的难度,并且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诸多外部经济法律环境中,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税法立法导致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及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动。因为国家税收制度是否健全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强弱影响很大。如果说在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税制设计,或者税收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对纳税的具体问题规定模糊、界定不严密,税制规定的征税方法及纳税程序过于复杂,就会给纳税人理解税法带来困难,客观上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会有力保障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自身利益。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税收理念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税收无用论到市场经济时代税收是社会正常运转必备的手段的转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一直处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体系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体系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税制进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但经过十几年的改革,虽然税收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税制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除了包括法律、法规,我国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各种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税收立法层级低。迄今为止,税法缺少一个发挥核心作用的母法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这四部法律。包括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规定仍然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由于我国至今税收法律体系仍然大部分以暂行条例、暂行办法、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每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颁布的税收法规数量繁多,有相当一部分的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未进行全面统筹和调查研究论证就正式颁布,这样就会出现税法规定与纳税人实际情况相背离,可能会出现税收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使纳税人无所适从的情况。比如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于2008年11月14日公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在2009年1月1日施行之前,已经有113个规范性文件突破了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与更高级次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往往不能及时纠正,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同时,我国税收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增加了纳税人理解税法、依法纳税的难度,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导致了纳税人由于无知性而不遵从税法行为诱发企业的税务风险。
我国整个税法体系是建立在国家财政收入和保障国家行政利益基础上的,是以公法为主体的国家,国家行政权力的保护远远大于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通过所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包括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公民具有依法纳税义务的规定,但没有依法享有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这种税收征纳关系的不平等与适用同一法律时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另外,由于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它总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有应时性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国家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及时修订、补充或完善,不断推出新的政策,使旧的政策不断被取消和改变,以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等经济政策。一般来说,政府为防止通货膨胀, 抑制经济过热,也会实施紧缩性财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反之,为促进经济增长,会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另外,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政府会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 合理的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使得企业的涉税安排,尤其是涉税的长期生产经营决策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这就是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二、税收执法对税务风险的影响
对法律责任的判定基于执法者对法律法规表述的理解是成文法的特点,而我国就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国家。如果税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文规定空间太大、内容及定义不确切,极易形成税收陷阱。由此决定了纳税人接受不同的税务解释,即使经历相同的涉税行为,会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的同时,增加纳税人税收风险。由于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我国税务机关事实上享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征纳关系不对等,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就印证了上述观点,甚至有部分税务官员随意解释税收法律法规,以“税收政策的解释权归税务机关”为由影响了税法严肃性,同时也造成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急剧上升。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各省市税务机关迫不及待的征收媒体所称的“婚姻加名税”(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取消,但各地实践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不退,不但加大了普通纳税人的税收风险,还对中国家庭稳定形成了冲击。
税收执法对纳税人税收风险的影响表现如下。首先税务行政执法部门会因为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会出现偏差。目前我国许多税收政策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层面做出相应规定,这就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在对同一税收政策理解上企业和税务机关也可能存在偏差。如果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而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实质主要存在于税务执法机关,因此企业可能会实施反避税措施或因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等多种原因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其次在一定的范围内,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通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客观上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因此对所有情况税收法律、法规不可能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经常变化且十分繁杂,尤其是对新生的事物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从而给税务机关的执法留有余地。也就是税务机关不仅拥有税法的执行权和解释权,而且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税务机关不仅拥有税法的执行权和解释权,限客观上为税收法规执行偏差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过大的税收执法权使此企业面临执法不规范、甚至受其违法行为侵害的风险很大, 因为纳税人涉税的生产经营活动安排需要符合国家税收法律立法者的意图。同时,在我国税收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法制观念、业务技术水平和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也在极大地冲击了税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企业依法纳税及控制税务风险的依据是税务行政人员执法程序,税务行政人员执法程序的不规范,成为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直接动因,可能造成有的企业不该缴的税反而多缴,该缴的税未缴。
一直以来,我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一些具有适用性的政策法规处于非公开的状态。税务机关对于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不足,往往缺乏对纳税人提醒关注的说明,企业可能在适用法律时就会因为对法律理解有偏差,或者是不了解相关税收法律以及适用不当等,导致税收法律适用风险,甚至最终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也就是承担了税收违法处罚风险。同时,企业可能要应对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纳系统,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向国税部门,也可能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这样两套税务机关征管体系客观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及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增值税 纳税统筹 企业利益
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中,新增加的价值或者商品产生附加值,而征收的税款。其征收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影响十分重大。因此,要综合分析本行业、本企业产品所涉及的特殊税收政策,并认真考虑税收方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影响。
而税收就其本质来讲,则是国家为了实现期经济和政治职称,通过预定设计的标准,向有关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一定的实物或者货币,并以此来调节国家的收入分配等。对企业来讲,税款支付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必不可少。
一、增值税的定义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就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流转中产生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形象地讲就是有增值才征税,无增值就不征税。但事实上,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
由此可见,通过对增值税纳税的科学统筹,企业可以实现整体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实现降低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的绝对数额。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主要做法
企业所谓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策划,制作一整套科学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达到依法节税目的。
(一)运用纳税人身份选择
由于纳税机关基于不同类别纳税人,在理论上讲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完全相同。因此,纳税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上来统筹考虑。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并不总是比一般纳税人多交税,在有些情况下,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交的税反而比一般人要少,企业可以以此来判定选择纳税的身份。
(二)提高财务人员纳税统筹的业务水平
增值税税收统筹对财务人员的专业要求比较高,除了吃透政策之外,还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进行具体分析,做到合理合法。因此,企业在财务队伍人员构成上,要提前谋划,把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工作策略。同时,企业应该做好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统筹意识和能力,比如,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定期对涉税人员进行培训,深入挖掘本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纳税统筹空间。
(三)加强对本企业内部的会计控制
企业实施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按既定计划生产经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关键所在,对于增值税纳税统筹方法能否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否则将会对本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的最终效果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妨碍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行。
(四)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单位的关系
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是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关系,企业在研习国家税务政策的同时,应当充分尊重和服从税务机关的决议,按时、积极地交纳各种税款。 加强与本企业税务主管单位的沟通,杜绝对抗性的方式和方法,实现本企业利润的合法化和最大化。
(五)尽可能使用国家纳税中的低税率
在现行税收政策上,从国家层面,对企业增值税也有相关性的照顾税率政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尽量吃透政策。多考虑和利用低税率,才是最有效的、最快捷、最方便的纳税统筹方法之一。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注册到相对低税率的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等国家有税收政策倾斜的地区进行。
(六)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联系
税收筹除了企业要有自身高素质的财务团队经外,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也是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提高的重要途径,要加以重视。
三、结语
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等预先安排和统筹,在合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经济活动。而增值税是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各税种所占的比重较大, 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纳税统筹,对企业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不仅可充分降低企业自身的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也由此减少以此为税基的其他相关税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就达到了有效改善企业盈利水平,增加企业现金流量的目的。
企业如何灵活运用和综合处理增值税问题,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要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考虑,和企业发展现状,并认真重视增值税税收筹划与其他税种的缴纳的统筹,实现税收筹划综合方案的最优化。
增值税纳税统筹能够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纳税意识, 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充分防范上述风险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效作用,由此实现推动实现企业整体经营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楼静燕.论我国增值税纳税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10(08).
[2]翟继光,孔霞.企业纳税筹划实用技巧[M].所在地: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3]全国注税教材编写组.税法(二)[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央行3年半首次降息0.25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6月7日宣布,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十万元一年定期存款利息减少250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这是3年半来央行首次降息。
此次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31%。此前统计局的数据显示,4月份CPI为3.2%,实际利率仍为正。以存款计算,市民此前存10万元定期存款,一年下来获得利息3 500元,而在降息之后为3 250元,利息少了250元。
(摘自《新京报》)
资本新规推至明年实施,银行暂获“喘息”机会。6月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汇报。国务院办公厅随后消息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拟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2011年8月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标明的实施日期是2012年1月1日。
一位国有大行人士透露,该管理办法最初是定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经修订之后,修订版本于2月份呈报国务院。银监会的最初计划是在今年7~8月份实施,现在又推迟到了明年年初。
相关银行人士认为,该监管新规推至明年实施对银行业将产生正面影响,而上市银行的再融资压力也会轻不少。(摘自搜狐网)
国税总局亮清单明确民间投资获33项税收优惠。日前,国税总局梳理完成《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并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落实民间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据介绍,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
这33项中,包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1741.260,9.35,0.54%)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以及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摘自《上海证券报》)
同 业 视 点
审计署京津冀办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社保资金审计廉政工作。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在日前开展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紧紧围绕工作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党建纪检工作要求和“稳中求进、稳中有进、进中求质”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好廉政工作,为审计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整体审计能力。该办针对社保资金审计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社会关注高的特点,在认真总结以前重大审计项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出一套在“大兵团作战”情况下的新组织模式,成立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由特派员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社保审计工作的纪检组长任主任,注重统一指挥,力求上下联动,加强组织协调,深化资源整合。
二是结合项目特点,明确廉政负责人,落实廉政责任。针对社保资金审计项目涉及的处室多、人员多等实际情况,该办在审计项目之初即明确廉政责任,为有效开展廉政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该办确定,特派员是整个社保项目的廉政负责人,各审计组组长是该审计组廉政负责人,各延伸小组小组长是该延伸小组廉政负责人,层层负责,承担廉政责任,定期汇报廉政工作执行情况,将廉政责任明确到人。
三是加强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防线。在社保资金审计中,该办将廉政教育摆在廉政工作的首位,提出了“廉政工作教育为本”的口号。该办两个临时党支部组织审计组同志学习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审计现场召开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告诫审计人员在诱惑、腐蚀面前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工作纪律,杜绝以审谋私,排除干扰,真正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是加强三个环节廉政建设,将廉政纪律贯穿审计全过程。在审计中,审计组积极加强进点、审计、撤点三个环节廉政建设。进点时在进点会上当场宣读审计“八不准”纪律,要求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支持、协助、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好“八不准”纪律,并将“八不准”规定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显眼处。同时要求审计组的全体同志在工作内外都严格管好自己的言行,各延伸小组组长需要定期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廉政工作执行情况,各审计组组长需要定期向特派员汇报廉政工作执行情况。
审计署广州办坚持“四并重”开展审计项目跟踪审理。(一)审理内容上坚持程序性审理和实质性审理并重。该办在跟踪审理中,一是强化对审计程序的审理,通过了解业务执行流程、参加审计组业务会议、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等多种形式,检查审计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流程和要求实施审计,切实保证审计证据获取过程的合法、合规;二是围绕审计结论加大实质性审理力度,通过参加征求意见会,充分听取、掌握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及其理由;对重大问题的审理,实施审理会商制度,开展“辩论式”讨论,集体研究审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