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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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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税收政策

第1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一、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SPV环节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对于每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必须要缴纳的税种之一,所以,当企业资产的账面价格比原始权益人的转让资产小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为资产转让者多出的部分。反之,资产转让者可以将其产生的损失,在本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这样的税收筹划手段,导致企业开展资产证劵化模式的纳税人,对破产隔离的实施、风险管控的实施无法有效掌控,导致企业开展资产证劵化时,会面对巨大的风险。所以,为了促进资产证劵化完善,杜绝纳税人为了降低纳税额度,将交易模式改变为担保融资的情况发生,应该免去资产证劵化中,真实销售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二)增值税。企业在开展资产证劵化相关业务中,对于转让的根本而言,不仅可以转让债权类的资产,也可以是企业未来的受益权和收益权。因此,企业应该结合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缴纳标准,明确以上资产的转让不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内,在进行转让的过程中,不必缴纳增值税。(三)印花税。当开展资产证劵化的资产信托权利,被信托资产证劵化的发起机构,给予受托机构的时候,不必缴纳双方签订信托合同的印花税。我国税收相关政策已经明确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劵化印花税的缴纳标准,但是,对企业资产证劵化印花税的缴纳标注并不明确。所以,应该参考信贷资产证劵化印花税的缴纳标准,不必缴纳企业资产证劵化印花税。

二、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认购证券环节的税收政策建议

第一,当SPV发行投资者认购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时,并不会产生所得,因此,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证券的发行和认购不再增值税管理范围内,因此不必缴纳增值税。第三,当企业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证券,交给受托机构进行发售时,可以不必缴纳印花税。在我国对资产证劵化税收政策制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资产证劵化缴纳印花税的标准,应该根据信贷资产证劵化缴纳印花税的标准执行。

三、SPV获取项目收益并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环节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符合上位法规定。在受托人对信托事务所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及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进行支付时,由于受托人会将先行垫付自身的固有财产,因此,在信托财产进行补偿时,受托人享有优先补偿的权益。这个规定的制定,从立法层面将,权利大于部门规章。所以,将企业管理人认定为企业纳税人的规章,应该与相关法律的内容一致。(二)符合金融行业风险隔离的要求。作为企业特殊目的载体,资产支持计划相对独立,会与基础资产原始托管人、受托人、权益人、其他支持计划等提供服务的机构具有的固有资产进行取区分。也就是说,当企业以上这些资产由于破产、撤销、解散等各种原因进行清点、计算时,可以不必清算支持计划资产,从而将风险有效隔离。(三)便于纳税申报。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而言,应该分开申报每一个单独的产品,这样,每个产品都能进行单独核算,对未来金融行业风险隔离的实现提供便利,这其中,税金也要单独核算。

四、投资人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并获取收益环节的税收政策建议

第一,在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如果投资方是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和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是机构,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和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者必须明确区分,不可相互混淆。第二,以增值税的标准和要求为基础,在转让未到期资产的管理产品时,所缴纳增值税的额度,应该根据金融商品转让标准实施。当产品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时,不必缴纳增值税。当产品的所有权属于机构时,只需缴纳收益转让部分的增值税。第三,投资者在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中,不必缴纳印花税在我国对资产证劵化税收政策制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资产证劵化缴纳印花税的标准,应该根据信贷资产证劵化缴纳印花税的标准执行。

第2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征税的评价

我国现行税法中涉及到证券税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红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将利息、红利作为个人收入总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除,按次缴纳。现行税法除了对股息、红利征税外,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其所适用的税率为0.4%。在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从目的看,实际是交易税。目前的税制中,由于国家股不准在股票市场上流通,故没有对国有股获得股息、红利作征税的规定。

显然,这些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证券交易印花税来看,1991年至1997年深沪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454亿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237亿元,该年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央的部分就达202亿元,占整个中央税收入比重的4.7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证券市场迅速而有效的扩张,证券税制将在控制交易成本,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证券起点高,发展快,对它的运作及调节作用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关的税收政策不规范,不太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显示出来:

(1)没有针对股市交易行为设置相应的税种。现行税收政策是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单一的印花税,虽然曾起到代偿性作用,但未免有与股市税源分布和股市运作不相适应之嫌,终究是权益之计,非久远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税的征收客体是凭证,而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因此再沿用这一税种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的。其二,对股市交易双方各征0.4%的印花税,投资者不管获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税。这虽对控制股票交易双方有可取之处,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税额度给小投资者以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对调节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马太效应”在证券市场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也有悖于印花税的设计初衷。

(2)征税面过窄,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仅将与股息有关的股息、红利及股票转让行为纳入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课税范围,而对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行为没有相应的征税规定,在一级市场、场外交易、继承、转赠等方面的税收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妨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3)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对股息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重复课税。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反为10%,等等。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要求不尽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个人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负税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证券市场课税的政策取向及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很不健全,这种证券市场税收法规滞后的现象已与飞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业很不适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尽快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无疑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积极的作用。合理设计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体系,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税制的设计调整应立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引导证券市场向着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未来的发展,是整个经济生活中的关键之所在。而资本市场的完善,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方式的深刻变化,进而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运行机制,而且,它可以为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提供市场载体,促进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等产权转换机制的形成。

(2)证券税制设计目标的合理定位。首先,经济目标。一种税制的设计一般考虑经济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目标(组织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不仅发展时间短,规模小,而且相关的制度和规则也未健全,因此,应侧重其适应经济发展以及对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公平,经济目标应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对证券市场设计课税制度应努力追求弹性目标。弹性税制的优点在于能更加灵活的发挥其经济调节功能,便于税收征管和税收成本最省原则的实现,同时能够更加体现税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税制对所有纳税人都能自觉的一视同仁,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

(3)减轻资本市场的过度震荡,减少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极重要的投机性。除了投资者不成熟外,过度的市场波动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据统计,美国在最动荡的1986-1987年中波动幅度为23%,日本在同一时期为19%,而我国A股1994年波动幅度竟达84%。如此剧烈的股市震荡,单靠行政手段难以达到根治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税收这一手段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引导,并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职能。

根据以上要求,立足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全面开征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拟开征的税种。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的作用与功能比较近似,但作为调节证券市场的有力手段,证券交易税无论在名称、征税范围、还是在税率制定方面显得规范,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不是简单机械的替换,而有其内在的必然要求。

证券交易税的性质可归属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而征收的税种,按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抑制频繁买卖的短期炒作行为,有益于股市的稳定,无须再搞“一分为二”,仅对卖方单方面征税。为了保持总的税负不变,可按0.8%的税率开征,同时还可在具体措施上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关系。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到发行环节,其征税对象应包括股票、国库券、债券和投资基金等证券,同时应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中国库券的转让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经济建设发展时期的特殊作用,对国债转让收入宜从轻课征。

(2)谨慎开征资本利得税。

从我国目前实际来看,因存在资本市场刚刚起步,发育还不成熟,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现金大量的体外循环等问题,还不宜将资本利得税作为单独一个税种开征;同时从国际经验看,考虑到其成本效益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国等,而且部分发达国家如挪威、芬兰、日本都将资本利得纳入普通所得一并征收,并且成为一种总的趋势。具体做法是:对公司利得,区分长短期资本利得(两年为限),对短期资本利得,按普通税率即33%征收,对长期资本利得,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调整后,按持有时间给予减免。对个人资本利得,可确定一个起征点,比如规定股息的第一个200元免征,超过部分再作为其它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另外,考虑到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以及抑制资本投机的需要,为鼓励并积极培育我国的资本市场,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对资本利得应采取轻税负政策,实现较多的优惠减免。对公司资本利得,可视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和容许资本损失抵减等优惠。对个人资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征收,考虑到其累积效应,为避免一次集中缴纳带来的较重的税负,可实现按期间进行平均分摊利得的方法。

(3)调整对资本收益的征税。

众所周知,股息、红利、利息是投资者将货币生产要素投入社会再生产所取得的风险收入,是对其推迟个人消费的补偿。除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对资本所得普遍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与必然趋势,1999年对个人储蓄利息所得征个人所得税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因此应在此基础上调整国家股、法人股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课征所得税,为国家股进入市场并最终规范我国的股票市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复课税。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它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第3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摘要】我国现行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抑制过度投机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建议:进一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建立一套系统、健全的证券税制;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红利的重复征税;统一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abstract: our present stock market being as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ha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organizing financial revenue, regulating the stock market and controling an excessive investment. but there are some weaknesses. therefore, collection ways of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should be regulated further, a set of systematic and sound stock system should be estamblished, double taxation of personal dividend and dividend from the business and stockholders should be cleared up, and the policy of business income tax of the quoted company should be integrated.

key words: stock market; tax policy; stamp tax of stock exchange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

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0.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及时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政策实施后,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证券品种,因而对于1997年之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税,就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进行补救,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单位是否征收印花税作了说明。因此,我国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从总体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处在探索阶段。

2.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开征的是印花税,从当前实际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税种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收入归属、征收管理方面来看,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是,从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来看,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等政策规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规定的缺陷,因而证券交易税不具有独立性。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转让和交易,税收的约束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第三,对买卖双方课征,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第四,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证券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双方实行按交易额的0.2%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既没有考虑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也没有适当的减免税规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原则。

3.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是税收负担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等,相比较而言,特区企业比内地企业在税率上更低些,既不统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内部的各股东之间税负也不平等,我国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违背公平原则。二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费用扣除。这种做法实际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收入产生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业的发展,进而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资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净收益,证券市场中习惯上被看作是证券交易过程中因差价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现行的办法是,对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优惠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它会促使股票投资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机成分,不利于中长期投资,容易引发股市的震荡。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目前证券税收政策目标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却是单一的,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替其他税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税种和税制,实现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这是因为: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多重政策目标。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调控市场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国税制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结构将实现由现行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此时,所得税无论在收入总量,还是调控作用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将由现行的主要依靠证券交易印花税转变为同时依靠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变迁也要求构建系统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一是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确立为独立的税种。虽然就实质而言,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其法律依据不足,而只是作为印花税的特别税目得以确立其法律依据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体改委联合的公文,这与我国制定税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过授权,由国务院颁布一些补充规定,以此来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级次,将其真正确立为独立的税种。二是按证券品种和持有时间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结构政策。至于各应税品种税率的高低,应根据其预期收益率和流动性来确定。同时还应根据投资者持有证券品种时间的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样有利于提高证券品种的流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实行单向征收,将纳税人确定为证券交易的卖方。当前的双向征收,提高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国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情况下,对组织财政收入、打击投机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来看,这种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从理论上分析,仅对卖方征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这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规定股东每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采用这一做法,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还能与国际常规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势必减少财政收入,在目前我国财政拮据的情况下不宜采用。

4.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股份制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因此,理应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的政策,可能使这些企业缺乏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内在压力,实际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对上市公司减免税,对非上市公司是极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融资已经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若再加上税收优惠,就会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考虑,优胜劣汰只能通过促使企业内部的优势得到真正发挥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政策来实现。因此,国家应该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的局面,这样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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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收优惠;运作模式;结构分布;投资类型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REITs)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它是一种产业基金,是通过发行收益凭证将公众的分散资金集合起来交由专业的经理人进行管理,投资于房地产领域并获取收益的一种投资模式。REITs的诞生与发展改变了房地产商依靠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的局面,而是将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有效的利用起来,使其流入到房地产行业。这不仅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还极大的降低了房地产金融风险,推进了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世界上的第一支REITs于1961年在美国诞生,而它的诞生要得益于艾森豪威尔总统1960年所签署的一份法案――该法案将股票与房地产投资优势相结合,引入了新型的投资模式,无论是机构、富商还是经济实力一般的人群都可以参与其中,扩大了投资者的受益群体。至此,REITs在美国得到了发展。据美国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协会统计,截止至2015年10月,美国REITs的市值超过了9000亿美元,公开挂牌和私募交易的REITs超过1800亿美元。

现在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发达的REITs市场,但纵观美国的REITs发展历程,也并非一帆风顺,同样经历过重创与复苏,但无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美国的REITs的发展模式都与本国的税收政策紧密相关,税法的修订、更改在REITs的发展与演变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优惠的税收政策

美国的大部分REITs是采取公司形式,在税收政策中要求,如果REITs能够把每年收入的90%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各个股东,则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这项优惠的税收政策极大的促进了REITs的发展,不仅从政策上对REITs给予扶持照顾,减轻REITs的纳税压力,更以这样的硬性标准为投资者带来更稳定更丰厚的收益来源,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涌入到REITs中。

二、资产与收入结构分布

由于REITs可享有优惠的税收政策,所以美国为了防止非房地产投资信托类的公司借REITs的外壳浑水摸鱼就对公司的资产结构及收入结构做了明确规定。资产结构方面:第一,总资产的75%及以上的份额必须只能投资到房地产、政府证券及现金等价物。第二,单个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REITs总资产的5%,不能超过该证券发行量的10%。收入结构方面:总收入的75%必须来自于房地产租金、房地产贷款利息、房地产处置收益。

三、投资类型

在美国最常见的REITs是对办公类和住宅类的房产进行投资。对于这两类投资,REITs可通过为租户提供可使用空间和对物业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运营来收取收取租金。为了吸引租户,这就要求所投资的办公类或住宅类房产的地理位置、配套设施、内部装饰及物业服务必须要具有竞争优势。除此之外,还有更具发展潜力的零售类REITs,例如时尚购物中心、品牌折扣中心等,通常REITs除收取租金外还会通过增加客流来与商家共享分成;工业类REITs,例如仓库、制造中心等,通过提供专业化的租赁与维护,将房产出租给各行各业,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医疗类REITs,例如退休村、急救医院等,养老与医疗护理具有必需性,通过租赁居住单元与投资为REITs带来具有保障的稳定收入。

四、基本运作模式

美国的REITs的结构发展随着税法的变化而不断演变,一般采取传统结构、伞型合伙结构(上REITs结构)和下REITs结构三种。传统结构是REITs直接拥有资产,并将资产的管理运作等外包给独立第三方进行经营;伞型合伙结构和下 REITs结构都是房地产拥有者以经营性合伙企业的名义间接拥有资产,转换成REITs股份或现金,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但无论是哪一种结构,其运行模式都是基本相似的。REITs通过证券一级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到房地产项目,获得房地产租金、升值等收益。同时,因购买REITs的众多投资者们也可以间接获取股利,或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REITs发行的股票获取资本利得。

如今在美国,REITs的发展依然呈上升趋势,并且许多国家借鉴美国的发展模式将REITs引入到本土,截止至2013年,共有34个国家引入REITs架构。

五、美国经验对我国发展REITs的启示

对于美国而言,REITs模式依赖于税收政策,公司为了享有很高的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发展REITs,REITs公司的资产业务中房地产投资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每期的利润至少90%用于股东分红,除此之外,无论是投资地产的区域和负债比例没有限制。

(一)政府应创造法律环境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果要想成功发行适合我国国情的REITs产品,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管理,为其提供基础保障。目前我国仅有的《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无法满足REITs的发展需要,所以政府应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使REITs在完备的法律条件下健康发展。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纵观成功运行REITs的国家,或多或少都会在税收政策上加以倾斜照顾,这是一种信号,代表着国家对REITs运行的重视。通过科学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市场资金流入到REITs的投资领域,不仅会为REITs减轻压力,也会使投资者享受到更多的股利分红,大大的活跃了金融市场。所以我国在发行REITs时也应该对税收环节进行考量,制定出适合我国的优惠税率,为REITs的运行提供更广阔的环境。

第5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投资银行;财税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对投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我国的投资银行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市场需求。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本为所指投行业务财税问题限于狭义上的投行业务。

一、投行业务会计处理探讨

投行业务的会计处理,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也发生了一些发展变化。

1、投资银行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变迁

2003年,财政部公布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行业务中的发行承销业务的收入确认根据发售方式不同做出不同处理,但基本原则为承销实现时确认手续费收入;对于投行业务中的上市辅导、上市推荐、投资咨询等财务顾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各项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在各项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前一次性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项处理,待服务完成时按规定确认收入。

2006年,财政部公布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7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于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确认解释如下: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分已发生成本能否取得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投资银行业务会计处理变化

(1)在200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对于投行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含直接支出和项目人员费用)的确定,证券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生业务支出时:②收到预收款项时:

借:待转承销费用借:货币资金

贷:货币资金贷:应付账款

③待项目完成时,一次结转收入、支出:

借:应付账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业务及管理费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

贷:待转承销费用

在该制度规定下,证券公司收入处理相对比较统一,投行业务的财务数据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但由于投行业务的特殊性,通常需要跨年度才能完成,上述处理办法造成会计处理的不及时。同时,由于各证券公司对发生支出的性质理解不一致,造成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影响投行业务净收入指标。根据证监会2009年一项调查数据看,大约42家证券公司将投行业务发生的直接费用(如登报、律师费等)和项目人员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计入了管理费用,20家证券公司计入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支出处理的不一致导致了行业监管指标口径不一致的风险。

(2)2006年以后,由于会计准则废止200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此,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收入、支出的处理出现进一步的差异。

一是仍然保持了2003年的会计处理原则,待项目完成后确认收入;二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适用交易结果可以可靠确定,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支出;三是认为投行业务作为一个整体业务,收到的款项没有退回的风险,发生的费用在整体上与收入是配比的,因而直接按收到款项确认为收入,发生支出确认为当期支出,基本上遵循了提供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会计处理原则。从2010年度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各家证券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看,目前约85%以上的证券公司采用的是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15%采用的是后两种处理方法。这样的会计处理现状一方面不符合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及时性原则,虚增资产和负债,增加了证券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同时,也带来证券行业财务指标的不可比以及行业监管指标口径的不一致,因而建议行业监管机构应予以进一步规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建议行业监管部门对投行业务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投行业务收入的确认,要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中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均需将已发生的支出和收到的款项予以确认,不应以增加资产和负债的方式处理。对于有可靠依据(如客户对业务完工进度的确认函等)证明投行业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支出;对于劳务交易结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建议参照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按照投行业务服务签订合同约定的收费时间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支出。

对于投行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建议按照支出发生的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投行业务发生的直接费用,如登报费、广告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对于业务人员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等,建议计入管理费用,这一规定可以限制证券公司调整行业监管指标,例如成本管理能力指标,从而保证行业监管指标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投资银行业务税务处理探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但该函件中未对交易结果不能确定的劳务确认收入问题予以明确,造成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与纳税人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但又无明确政策规定为依据的问题,比如税务机关认为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就应该按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是证券公司提供投行业务服务的结果确实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可靠估计,因而,需税务机关出台更加具体的指导政策解决该问题。

本文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对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予以规定。同时,考虑税收政策在企业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上,遵循的一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与会计准则对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原则一致,因此,建议出台的规定与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即已发生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购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发生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从而实现收入、支出的合理确认,同时也减少了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S].

[2]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Z].国税函[2008]875号.

第6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1研究意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间接集合投资模式,是经济市场发展产物,与人们专业化理财服务需求相吻合。证券基金运作涉及大量投资专家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与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间接性、投资费用低等特点。我国基金多为契约型基金,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相符。

2研究背景

我国基金业始于1991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其发展里程碑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由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与渣打银行集团、汇丰银行集团联合创立的中国置业基金,是我国首个规范化投资基金。随着经济与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亮相沪深交易所,开辟了我国基金发展新时期。基金发展的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3基金评价意义

基金评价对象包括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本身以及基金市场。有效的基金评价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可以帮助投资者掌握基金知识,进行理性投资,同时又可以加强相关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督。通过基金评价对基金进行评价与考核,有利于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是完善我国基金市场,规范我国基金业健康和谐发展的有效切入点。

二我国投资基金评价问题分析

1基准选择

相比模型选用,基准的选取对业绩的影响更大,业绩比较基准成为投资者评价基金管理公司业绩的重要指标。随着基金市场不断发展,基金产品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不同基金需要选择不同的比较基准。比较基准是证券基金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国内基准指标体系建设与应用仍存在一定漏洞,无法经受长时间的考验,也无法获得广大投资者的普遍认同。

2样本选择

样本选择也是证券基金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样本选择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生存偏差成为金融界广泛议论的话题。不同样本群体,选取样本时间等都会对样本分析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由于我国基金业发展时间较为短暂,样本数量有限,导致基金可能偏离初始承诺的投资理念,样本调查所呈现的问题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3我国基金产业实际价值的确定

基金净值是评判基金业绩的重要量化指标,其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维护基金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基金净值计算方式为股票市值、现金与国债市值相累加,此计算方式考虑范围较为全面。但我国基金重仓股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净值计算存在一定水分,无法对我国基金产业实际价值进行估量,还会增加基金持有人成本。

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策略

1加强基金立法

监管与自律工作证券基金监管可以分为3个层次:法律约束,规章制度约束,自律管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我国证券投资信托制度的法律框架,塑造良好的证券基金发展环境,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通过规章制度,细化基金管理工作内容,充实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行为能够有章可循。通过人员和行业自律,强化基金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约束相关工作行为。

2加强基金信息披露机制

建设有效的基金评价依赖大量有效基础数据信息,包括数量性信息、描述性信息等。建立有效的基金评级体系,必须加强相关数据信息的披露。首先证券基金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公开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内容,明确对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中的定义阐述。避免企业运用模糊化、空泛化、概念化的语言进行描述。加强基金内部管理运作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改进基金净值核定计算,促进信息流通与披露。

3为基金发展提供稳定的税收优惠证券

第7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 宏观税负; 微观税负; 上市公司; 经营绩效

一、引言

传统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环境至少包括产权保护、政府治理、市场竞争、法治水平、信用体系、契约文化等方面,这些要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税收与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相关,是上市公司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改制和解困服务,因此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主要由政府控制,政府的动机和行为必然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合理的税收负担,可以适时、适度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降低税负可以提高企业对利润率的预期,从而增强其投资的积极性,最终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刺激整个经济的增长;而增加税收则会加重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加大经济利益流出,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经济的萎缩。结合以上分析,本文通过面板数据将进行以下实证检验:首先,是否宏观税负越高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呈现负相关关系;其次,检验是否由于宏观政策滞后效应的作用,前期宏观税负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大于当期宏观税负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是否上市公司自身的微观税负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最后,检验微观税负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是否更加显著,微观税负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回归系数是否大于宏观税负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回归系数。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一)样本的选取

本文的研究选取面板数据,选择2000至2009年十年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且挂牌交易的所有A股为研究数据总体。在计算各自变量过程中,本文剔除了部分数据:由于某些样本公司公开公布的财务报表不完整,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取这些公司的全部财务数据,从而导致部分重要自变量无法计算,剔除原始数据缺失的公司;剔除每股盈余为负数的样本,利润为负的公司往往不涉及所得税的缴纳,计算这些样本的实际税负水平没有理论意义;剔除分母为零的异常值;剔除了经过计算之后实际税负大于1或者水平小于0的极端值;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剔除金融股A股上市公司。经过筛选,本文共得到深沪两市所有A股2000-2009年间总数为8 654条有效样本。

(二)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中涉及的上市公司相关背景信息和财务数据来自CSMAR国泰君安数据库和巨灵数据库中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批露的年度报告;宏观经济相关数据全部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国统计年鉴。本文用SPSS11.0完成宏观经济税负、微观公司税负、企业规模、财务杠杆、存货密集度和资本密集度的计算,并对样本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

三、变量设定与模型构建

(一)变量设定

1.因变量。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公司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反应企业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其中,净利润可以直接从上市公司公开的利润表中获得;平均净资产是该会计年度年初净资产和年末净资产的算术平均数。

2.自变量。本文将影响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税收因素划分为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两个层面。其中,宏观税负是对上市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的描述,微观税负是指公司作为微观个体所承担的不同于其他公司的实际税收水平,反应了公司内部基本面信息。

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用来反应除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之外的因素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根据现有文献,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GDP年度增长率、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所在地区、企业规模、财务杠杆、资本密集度、存货密集度、行业变量和地区变量。本文对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附表1所示。

(二)模型构建

为检验文中提出的研究假设,结合上文设计的若干变量,本文分别构造了线性方程一至方程五:

方程一,研究当期宏观税收负担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宏观税负变量取当年数据:

ROEt=a+a1MACROt+a2GDPRATEt+a3SIZEt+a4LEVt+a5CAPINTt+a6INVINTt+a7INDUSTRYt+a8AREAt (1)

方程二,研究上期宏观税收负担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宏观税负变量取上年数据:

ROEt=a+a1MACROt-1+a2GDPRATEt+a3SIZEt+a4LEVt+a5CAPINTt+a6INVINTt+a7INDUSTRYt+a8AREAt (2)

方程三,研究微观税负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ROEt=a+a1ETRt+a2GDPRATEt+a3SIZEt+a4LEVt+

a5CAPINTt+a6INVINTt+a7INDUSTRYt+a8AREAt (3)

方程四,研究当期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的共同影响,宏观税负变量取当年数据:

ROEt=a+a1MACROt+a2ETRt+a3GDPRATEt+a4SIZEt+a5LEVt+a6CAPINTt+a7INVINTt+a8INDUSTRYt+a9AREAt(4)

方程五,研究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的共同影响,宏观税负变量滞后一期,取上一年数据:

ROEt=a+a1MACROt-1+a2ETRt+a3GDPRATEt+a4SIZEt+a5LEVt+a6CAPINTt+a7INVINTt+a8INDUSTRYt+a9AREAt(5)

在建立了实证方程之后,本文进行如下实证分析。

四、实证检验结果

(一)方程一与方程二的实证分析

结合上文的理论分析,国家的宏观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为观察和验证这一滞后效应,现将方程一和方程二放在同一表格中做对比分析,方程一和方程二的线性回归结果如附表2所示。

根据方程一的多元回归结果,宏观税负的回归系数为负值,表明当年的宏观税负水平与各个公司的经营业绩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回归系数通过了1%置信水平的检验,说明宏观税负与A股上市公司业绩之间的这种负相关关系是高度显著的。GDP增长率的回归结果为正值,说明宏观经济的增长会带动上市公司业绩向好,并且这种促进作用也是高度显著的,这一结果用数据支持了近年来我国政府坚持发展经济,保持GDP长期高速增长这一策略的正确性。企业规模的回归系数为正值,这一结果与Siegfried的实证分析结论相吻合,说明规模效应对上市公司业绩的促进作用。财务杠杆的回归系数为正值,说明在保持公司正常盈利的情况下,合理地利用财务杠杆,将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增加股东回报,这一结果与现有的财务理论相吻合。固定资产密集度的回归系数为负值,并且这种负相关关系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一结果与Gupta and Newberry和Derashid and Zhang等人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存货密集度的回归系数为负值,且通过了1%置信水平的相关性检验。

根据方程二的多元回归结果,滞后一期的宏观税负变量回归系数为负值,说明前期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将会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前期税收负担对当期业绩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显著的。这一研究结论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很多上市公司的业绩支撑点。

对比表1中方程一和方程二的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发现:第一,滞后一期的宏观税负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176,远大于当期宏观税负变量的回归系数-0.105(绝对值比较,符号反映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数值反映相关关系的程度);第二,方程二的调整的R2大于方程一调整的R2,宏观税负变量换用滞后一期的数据滞后,对A股上市公司业绩的解释力度超过了当期的宏观税收负担。方程一和方程二的对比可以说明宏观税收政策的滞后效应,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当期的宏观税收水平而言,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前期宏观税收政策的影响更加显著。

(二)方程三的实证分析

根据附表3所反映的方程三的多元回归结果,微观税负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值,说明上市公司自身的微观税收负担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微观税负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是高度显著的。

对比方程三和方程一、二的回归结果,不难发现,方程三、方程一、方程二的Adj_R2分别为0.843,0.537,0.638包含变量微观税负的回归方程三,其Adj_R2明显大于包含宏观税负变量的方程一和方程二。Adj_R2的增加代表方程中解释变量对于被解释变量总体解释力度的提高,因此,微观税负能够比宏观税负更准确地反应上市公司本身的税收负担水平,更加显著地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比宏观税收环境而言,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更多地受到自身特有条件的影响。

(三)方程四和方程五的实证检验结果

根据附表4中所反映的方程四和方程五的实证检验结果,宏观税负变量、宏观之后一期的宏观税负变量和微观税负变量的回归系数都为负值,进一步验证了税收负担水平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三个变量的T值分别在5%、1%,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一结果与方程一至方程三的检验结果相一致,证明我国税收负担水平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这种负相关关系是非常显著的。

对比方程四和方程五的实证检验结果,两个方程的Adj_R2分别为0.648和0.785。在方程五中,将宏观税负变量滞后一期之后,回归方程的整体解释力度与方程四相比有所提高,说明前期的宏观税收水平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比当期宏观税收负担水平更加重大,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方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效应。

对比方程四和方程一、方程三的实证检验结果,一方面不论是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对A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单独影响(方程一和方程三),还是二者的共同作用(方程四),税收负担水平对公司绩效的负面作用都是高度显著的;另一方面,方程一、三、四的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上升,说明随着主要自变量的改变,回归方程的整体解释力度逐步逐渐加强。

五、结论

综上分析,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与税收负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税收负担越轻,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越好,净资产收益率越高,对股东的回报能力就越强;加重税收负担会降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上市公司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一方,在市场上面临激烈的竞争压力,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经营绩效水平的影响也越大,沉重的税收负担削弱了企业的盈利能力,限制了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时受到整体经济的宏观税负和公司自身的微观税负的双重影响。其中,公司微观税负对自身业绩的影响比宏观税负更加显著。分行业和分地区的税收分析表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上市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率存在很大差别。国家扶持发展的信息和高科技产业,享有的税收优惠较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较轻;第三产业中的部分产业,如食品和医药,税收负担过重;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的企业,受惠于我国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经营绩效在全国排名靠前。税收优惠的力度在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受此影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率存在很大差别。沿海经济特区和西部地区的高净资产收益率一定程度上受益于这些地区宽松的税收环境。由于宏观税收政策的滞后效应,上一期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力度远远超过了当期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曹书军,张婉君.企业实际所得税率影响因素及其稳定性研究――来自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论丛,2008(6).

[2] 李斌,尹晓峰.中国上市公司绩效与宏观经济同步效应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8(10).

[3] 刘建民,劳辉.税收优惠对长三角引资效应的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07(11).

[4] 孙玉栋.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及其政策调整――兼评“税收痛苦指数”[J].当代经济研究,2007(6).

[5] 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中国可持续增长的机制、证据、理论和政策[J].经济研究,2008(10).

[6]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增长前沿课题组.财政政策的供给效应与经济发展[J].经济研究,2004(9).

第8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自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以来,县地税局__分局围绕县委、县政府“四个年”活动,开展“十名税干进百企,出谋划策解难题”专项行动,于日前在__镇商会第一届第七次会议上为__镇重点税源企业63位老总作税收政策辅导,重点宣传地税帮扶企业攻坚克难促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送上“十道税收政策优惠大餐”,为企业爬坡、过坎、转型、过冬带来春天的“及时雨”。

一是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政策,具体幅度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下调工作,缴费比例从18.5%下降至17%。落实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从事工交、电力、邮电、铁路、烟草、建筑等生产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由原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2‰,调整为1‰。

二是落实支持企业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引导社会投资。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原因,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办法。

三是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民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相应期限内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是落实住房相关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自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是落实支持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对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是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是落实支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规定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省重点流通企业以及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八是落实支持环境保护的税费优惠政策,着力推进节能减排。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九是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9篇:证券行业税收政策范文

1、应用概况。融资难一直是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的瓶颈,房地产证券化的出现不仅提高了房地产投资的灵活性和安全性,也解决了房地产市场的融资难题。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已经相对成熟,而我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便限制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不过,经过房地产业界的努力和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支持,我国已经出现了类似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业务运作模式。如,房地产投资基金和中外合资的房地产投资基金。

2、国内信托产品与国外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差别。我国产业基金法目前还是个空白,这导致我国现有投资基金全部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与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差别很大,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还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只是一种不成熟的、初级的、过度的金融产品。

二、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1、金融市场不成熟。发达国家有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而中国的金融市场仍然不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需要在短期内以私募方式形成规模巨大的资金。显然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无法做到这一点。另外,国内封闭式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差,难以进行多项目投资,这就不利于发挥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分散功能。

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各种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在我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还是一个空白。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如何运作、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的税收财务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这些都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的瓶颈。

3、专业人才缺乏。美国的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与其吸收和利用人才有很大的关系。吸收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这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

4、难获得税收优惠。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美国之所以盛行,是因为其得到了税收优惠。然而,在中国现行税收上,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房地产投资信托要先交纳公司税,投资者还要纳所得税,重复征税,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金回报优势不明显。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严重制约着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对策建议

1、加大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和监管力度。完善的法律环境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在投资基金法基础上,制定《投资者保护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离不开有力的监管。既要加强监管机制又要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还要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因为投资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而伤害客户利益,所以引进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是必要的。

2、积极借鉴国际发展经验。我国的金融相对不发达、房地产市场规模巨大、税制税法改革的滞后等经济金融现状,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现有模式,因此,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和金融创新。

3、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房地产投资信托主体需要政府出面组建,这不仅提高了房地产信托投资的信用等级,又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交易提供了制度保证。政府还应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如合理的税收政策就能够避免房地产投资信托被双重征税,降低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融资成本。最后,政府应加强资信评估机构建设,重点扶持或者专项建设确立一批权威评估机构。

4、注重培养房地产投资信托专业人才。房地产投资信托既是金融新品种又是大规模的运作资金,所以,一支精通金融业务,深入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专门人才必不可少。首先,可在高校可设房地产投资方面的相关课程,还可采取在职培训的方式,对房地产或金融领域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其次,房地产投资信托对基金管理者的要求较高,在人才培育方面,要更多的引进竞争机制,既要培养国内人才,又要注重引进国外管理人才。另外,还要注重培养相关配套人才的支持,如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这些配套的相关人才对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成熟和专业化具有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