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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尽快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税制改革和优化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2.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较为严重
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比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虑营业税通常全额计税,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更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分工也越来越细,如物流业涉及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但是现行的营业税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如果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流转的环节较多,就会导致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是一个企业完成所有业务,所以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重复征税阻碍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方式较为单一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较多,而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尽管在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直接减免为主,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事后减免的方式,导致企业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高和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则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匮乏。此外,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国外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手段多样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税收减免、对物流业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如韩国规定,对在外商投资区、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等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其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国规定,允许物流企业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企业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还规定对物流企业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业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如印度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一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韩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对为金融服务配套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的所得,虽同普通企业法人一样课征法人所得税,但对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等间接投资机构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
(三)科技服务业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方式
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投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支持科技服务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同时,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科技人员给予税收减免。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立法层次
一是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确立税收扶持重点。对各地区自行制订的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
(二)改革税收制度,降低行业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方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国家在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仅限于交通运输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今年,逐步扩大了试点省份和试点范围。但从长期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试点地区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和建筑业,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将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服务业中与生产不密切相关的行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最后,等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分批分期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调整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方面,一是进行相关税目调整。由于行业的整体性,单独设置“物流业” 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对“娱乐业”税目中的台球、保龄球及网吧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此外,在现有税目中增加一个其他类税目,将不断出现的新兴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保持现代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对某些利润较高的消费企业如娱乐业可以取消差别税率,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美容、按摩等非生产项目应适当提高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
三是在近期“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改变营业税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项目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二是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主的优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允许服务性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某些成功率较低而社会收益较大的项目,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
为此,正确指导国内中小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而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政府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时总存在着一些不足,并且在很多时候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各种优惠政策是不断调整的,以使其满足企业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 中国中小企业生存现状分析
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人民币升值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出台等问题的出现,导致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运营遇到了不少新困难和新问题,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生存困境。以2010年为例,中小企业生存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中小企业营收增长率跑输GDP
2010年,中小企业增长幅度远落后于全民生产总值(GDP),低于国有经济发展水平。当时调查时估计的2010年GDP增长率为9.9%,其中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2.5%,而中小企业仅增长8.3%,是国有企业的1/4,不仅未能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更是与国有企业的差距在拉大。
2.中小企业开工不足
2010年,中小企业开工严重不足,平均产能利用率仅66.1%;产能利用率超过70%的中小企业仅占58.4%。而内贸中小企业开工不足问题比外贸中小企业更为严重。开工不足的主要原因集中在成本等因素上,因此中小企业成本急需下降。
综观中小企业运营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原材料价格上升,成本提高,导致企业盈利减少,同时由于金融危机的原因,使得市场不景气的外部因素的制约的。因此,政府在税收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仍需继续加强,进而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态,减少成本。而另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融资问题,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在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作出一些调整。
二 2011年中国中小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概述
中国现阶段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方面,但主要表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同时还在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存在优惠政策。
1.增值税
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做了如下修改:将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将(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将(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改为(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营业税
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做了如下修改:将(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改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将(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改为(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重大的举措,它的施行也是充满争议的。是否既能有效的增进企业的发展环境,又不损害国家税收,是该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
2011年10月12日, 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这一条其实对原有优惠政策没有做出调整,只是将延续期加长了,目前是告诉中小企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会一直持续。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2011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1年11月14日,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其实这些摆在明面上的行政收费并不是很多,政府估计忽略了一些隐性收费,那个才是大头,如何有效杜绝非法收费问题的确是政府应该考虑的一大难题。
三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效果分析
在众多利好的优惠政策制定下,这些优惠政策能否会使中小企业的状态有所改善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被众多专家学者,以及一些企业家所质疑。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增值税的负担其实是在消费者身上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可以以进项税抵扣的,但抵扣的关键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的。而在上海部分行业试点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做法,看似将增加最低为6%的税率,与原先5%的营业税相比,能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企业的各种零星购买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成本,增值税率又比营业税率高1个百分点,没准一些企业还会因此而增加税负。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抵扣,但仅限于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这样的规定已与形势脱节。时下中小企业如能幸运地得到贷款,其利息必定远远高于基准利率,应当按贷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抵扣。所以,政策的调整因根据事实来制定,如果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话,其调整的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四 总结
关键词:财税政策;税收优惠;企业创新;作用机制
“十四五”规划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任务,要求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当前,世界各国对抢占全球科技制高点的竞争日益激烈,新一轮的科技及产业革命正催动全球重构创新版图,全球经济结构同样面临重塑的现实。中国要复兴、要强盛,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抢占科技制高点,致力于成为全球核心科学技术中心和创新高地。当前,我国在面临错综复杂的国内外严峻形势下,作为具备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的科技研发创新主体,企业是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的重要微观基础。企业创新作为国家、地区实现长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企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实现长期价值的重要路径。但由于企业研发创新具有前期投入成本高、研发创新风险大、项目融资条件严格、投资回报收益不确定、技术存在对外溢出效应等特点,往往导致企业研发创新相关进展受阻、研发创新意愿不强等。税收优惠是政府调节市场失灵、减少企业负担并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调整企业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加速企业研发创新,进而刺激区域经济增长。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通过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研发创新风险,激励企业大力开展研发创新,提升科技竞争力,对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困境
1.1外部性导致企业收益降低
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会产生正外部性,企业获得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受不完善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制度的限制,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也会产生溢出效应。有些企业通过抄袭其他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果,致使其他企业无法独享研发创新收益,导致企业的研发创新动机减弱,最终阻碍了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在完全竞争下,不论是正或负外部性,都会促使资源配置失效,若政府不进行干预,集体福利将无法达到社会最优,导致市场功能失效,最终出现市场失灵现象。
1.2信息不对称增大企业融资难度
企业与投资者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研发创新信息泄露,其他竞争企业复制其成果,造成自身利益损失而不愿对外透露研发创新信息,形成了企业与投资者间的信息差。另外,由于企业掌握的信息较少,外界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使其减少了对相关企业研发创新的投资,导致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受阻,加上内部融资无法满足研发创新资金需求,抑制了企业研发创新水平的提升。而政府税收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外部融资的信息约束,通过间接手段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并且政府税收优惠作为积极信号,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研发创新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进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
2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2.1降低研发创新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通过税收减免、退税等具体措施,降低企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研发成本,实现对企业研发创新资金投入的减负,减少研发创新对企业资金运营的影响。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加大对研发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研发创新成果的产出效率。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影响更大,税收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研发成本,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有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进程,提高企业的专利数和成果转化率,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2.2有效解决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适当干预市场,能够有效解决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等问题,进而间接缓解企业研发创新的资金压力,减少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适当保护企业研发信息的溢出,降低企业研发信息泄露风险,增加企业研发资金收入,降低研发创新的阶段成果流出,调动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2.3实现间接激励,引导企业优化研发流程
在企业研发创新实施阶段,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加以有效的引导,有利于帮助企业有目的性地优化研发创新流程,提高自身研发创新效率。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有效减轻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研发创新资金融通的影响,帮助企业更新生产研发设备,助力企业寻求外部合作,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中间环节的提质增效。同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透露的积极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研发创新动态,减少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的融资约束,进而降低企业对外融资难度,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压力,分担企业在研发创新方面的风险。
2.4分担企业研发创新风险
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研发创新投入资金,成为高科技企业的隐形合伙人,有助于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成本,分担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能够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信号,缓解高科技企业现金流不确定性的局面,间接降低了企业的研发创新风险。
3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
3.1研发创新要素激励不足
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要素激励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税收优惠的资金激励政策不全面且缺乏针对性。高科技创新企业多数具有投入高、风险大、成长快等特点,其投资风险与企业的前期收益不同步并且存在知识产权的评估、质押、处置较难等问题,导致企业较难获得社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同时,高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研发创新成本高等问题限制了企业的创新研发投入,迫使企业偏好于投资技术相对成熟、回报周期短且生产经营风险可控的项目。另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激励缺乏针对性。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虽对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还款风险较高造成的金融机构的贷款顾虑。我国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政策在降低高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成本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重资产型初创企业或由于技术更迭较快导致生产设备更新频率高的企业,其政策减负效果体现并不明显,未能有效降低企业在基础建设投资和大量购入新设备时所承受的税负压力。第二,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对人才要素的激励有限。高水平人才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更迭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科技创新人才队伍虽已居世界前列,但也存在顶尖人才储备不足、结构不合理、评价制度不科学、激励制度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当前,我国人才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于针对高校人员成果转化减税、粤港澳大湾区等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超额部分免征或财政补贴返还、企业所得税中教育支出可在税前扣除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上涵盖了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的全过程,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科技创新人才个税征缴方面,我国规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奖金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最高使用税率为45%,对科技创新人才的税负仍然较重,不利于调动人才创新的积极性。企业针对科技人才多执行股权激励政策,但我国股权期权门槛较高,限制上市区域、股权架构、激励范围等条件后,我国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较低,人员流失风险较高。在企业所得税征缴方面,我国教育支出税前扣除力度较小,一般高科技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在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8%进行税前扣除,且仅允许部分特殊行业的企业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绝大部分企业的超额部分只能在以后年度结转进行扣除。
3.2忽视研发创新的过程激励
企业研发创新过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转化三个阶段。其中,基础研究是企业研发创新的初始阶段,当前,我国科技应用创新领域发展较快,但也存在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问题。我国虽然已大力推行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实现了部分领域技术转移和研发成果高效转化,但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科学技术研究与企业发展需求未能实现精准匹配,存在脱节现象。当前,现行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刺激高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四技”服务的方式实现免征企业增值税,支持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可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快企业研发创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企业应用研究,对研发创新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及高新技术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为缺乏,有待进一步完善。
3.3税收优惠主体有待进一步细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多为小微企业或技术型企业,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占比较多、市场活力大的是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能够实时掌握市场动态,经营灵活性强且科技创新潜力较大,已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中坚力量,与此同时也存在发展初期融资困难、风险大等问题,更需要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引导。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主体限制的门槛较高,仅允许未上市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且政府部门认定的条件较严格,当前,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初创期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并不健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较困难,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4制度环境有待优化
税收优惠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市场活力,优化升级政府税收征管及相应服务。其中,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近年来我国加速出台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加快企业加计扣除频率等举措,实现对我国企业税收减负。但是,国家在大力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会造成财政收支缺口增大,国家应逐渐探索行之有效且不影响国家平稳运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化升级政府税收征管及相应服务方面,我国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政府部门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公布,其法律效力较低,导致高科技企业对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可持续性的预期不高,中长期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自实行“放管服”政策以来,我国政府在简化纳税办事流程、实现网上自助办理、提升服务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进步空间。
4对策与建议
4.1完善研发成本占用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针对企业研发成本占用资金多的问题,政府可通过对增值税的存量留抵税款采取退还方式,或适当取消留抵税款的政策,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来缓解政策改革后造成的政府收支差距增大的问题。通过政府发债、企业减负的方式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励企业积极实施研发创新。针对企业融资难问题,可通过对社会资本采取免征增值税等方式鼓励其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通过推行新型金融产品,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股权等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增加企业融资方式。
4.2实行向高科技人才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优化高科技人才的激励和培养政策是保障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的重要保障,减轻高科技人员的税负能有效实现知识技术和生产技能等创新要素价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可通过适当降低高科技人才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提高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等政策,实现对高科技人才的减负。另外,适当放宽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的主体限制,在完善税收监管的同时,切实落实高科技人才的激励政策。针对企业人才培养方面,可适当扩大允许职工教育经费按当期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行业范围,将与新兴战略行业的相关企业纳入范围之内,以实现企业加大对高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组建的积极性。4.3实现研发创新全过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全覆盖首先,通过加大对基础研究阶段的费用税前扣除的比例,激励高科技企业积极进行基础研究,并落实跟进企业研发创新的各个阶段,保障企业研发创新的可持续性。其次,建立科技创新交流平台,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相关科研机构,促进企业与科研单位的交流合作,企业向科研单位捐赠机器设备的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激励产学研科技创新模式的大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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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金融业;税收制度;对策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日益强化,在央行、审计、财政以及内审机制的监控之下,其财务管理和核算比较健全和规范。而税收则是影响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融行业的国家观念和纳税意识也普遍优于其他行业,纳税数额在地方税收总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我国金融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对我国现行金融税制进行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1.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1.1金融行业税收征免混乱
首先,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明显过重。目前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流转税,我国对金融企业在流转环节征收的营业税是按金融营业额全额征税,而非按净额或增值额征税。对其征收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样金融企业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又要负担高额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过重,导致金融企业经营困难,竞争乏力;其次,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未予征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拆借及存放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具体包括与中央银行往来收入、全国联行往来收入、省辖联行往来收入、同业往来收入、系统往来收入等。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未予征税,境内外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将自有资金存放银行获取利息而无须缴纳营业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用率,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固有作用。
1.2金融衍生利得税制范围不科学
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不尽合理。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不明确。如对投资联结保险的分红、收益所得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有失公允。对信托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税基允许扣减外币利息而不允许扣减本币利息、不动产回租业务须课征两次营业税等,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证券资本利得征税范围过窄。目前我国在股票交易环节无论盈亏均征收高额印花税,企业转让股票净所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多数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则按普通所得征税。现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仅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略有差异,我国个人证券资本利得未纳入征税范围,有违国际惯例和税收公平。
1.3中外金融机构的税负不公平
目前我国对中外金融机构适用不同征税办法使二者税负差别甚大,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一是,所得税税率及优惠政策不同。我国税法对外资金融机构有优惠税率“一免二减半”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规定,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税率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二是,所得税税基不同。我国税法对中外金融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限制有所不同,对内资企业苛刻而对外资企业宽松;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内资金融机构征收而对外资金融机构免征,税负明显不平。
1.4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弊端
一是,课税欠公允。如对人寿保险公司的雇员免征营业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非雇员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按“劳动报酬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非雇员的税收负担明显畸重;二是,课税不均衡。如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和证券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征税,对证券转让所得则免税。
2.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议
2.1调整金融行业合理征税范围
金融企业方面,国际上OECD各成员国不仅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还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或实行零税率。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国际惯例接轨,降低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应对金融企业改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往来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对构成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组成部分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是税制改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既可以规范税收政策,又能够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效率,有利于内外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2完善金融相关利得征税政策
一要,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应取消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可能将寿险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为给融资租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建议将融资租赁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与正常投资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租赁公司计缴营业税时允许从租金收入中冲减本币利息支出;应针对回租业务具体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二要,适时尽快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为减轻证券交易流转环节税负,减少证券市场风险,建议在调整印花税的同时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应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可考虑对长期投资实行低税,对短期投资按普通所得征税,通过差别税率鼓励理性投资行为,抑制易于产生市场泡沫、危害证券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稳定的过度投机行为。
2.3构建统一的中外金融机构税收制度
完善税制设计。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和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因此应顺应国际潮流,降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严格规范和控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以业务种类来代替经济性质作为制定优惠政策的标准。
应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费用和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应适当调整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
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及其公共设施建设而征收的税种,鉴于中外资金融机构都同样从城市建设中受益,故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征此税是合乎情理的。
2.4制定简明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会提高金融行业的人为成本,间接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考虑到营销员多数为下岗职工,推销人寿保险有利于社会稳定,故可在提高营销员现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前费用扣除比例的基础上,向雇员和非雇员适用同等税收政策过渡。此外,不宜对股利征税,并可根据国家财力许可对企业发放股利利润部分改按较低税率征税或抵免投资者资本利得方面应交的税款。需要单独一提和着重强调的是,对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需妥善处理好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二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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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门槛高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技术服务业条件要求较高,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生产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甚少。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或没有税收扶持政策,高技术服务业要发展很困难。对于物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发展,这种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财务盈亏被分离纳税的情况使得企业整体的营运状况就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无疑加重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1.2缺乏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人力资本对于生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其他外籍专家以及国内优秀的高技术服务业科研人员的科技研发收入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商务服务业高素质人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没有制定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时也缺乏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
1.3税收优惠方式有待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中专门针对生产的税收优惠条例甚少,可以利用到的一些税收优惠条款也都是以直接优惠为主,这容易导致高技术服务业为了追求事后税收优惠而忽略了企业前期阶段的科技研发,很难提高高技术服务业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积极性,更谈不上快速发展了。
1.4服务出口促进的财税优惠措施亟待突破中国对于服务出口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文化产品出口、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离岸服务外包等领域。其中服务外包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两个文件中,从中可以看出存在较多的区域、税种、行业限制,免税标准过严。
2生产业税收政策国际借鉴及优化建议
2.1国外生产业税收政策纵观全球经济,科技研发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等生产业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我国生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国外生产业税收政策的研究,对发展我国生产业发展可以得到一些启发,现总结归纳如下:(1)国外金融业的主要流转税为增值税,而我国金融业主要的流转税为营业税,还要在此基础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国外相比,金融业负担比较重,建议政府把金融业纳入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我国银行业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方法与国外的两种方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建议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特殊准备法和核销法实行呆账准备金扣除。(2)国外很多国家都比较重视物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对于物流业给予了不少所得税优惠,我国虽然提出要发展物流业,但也仅限于减少对物流业的限制,而没有太多的激励政策,同时增值税税率偏高以及增值税、所得税抵扣项目较少导致物流业税收负担过重。需要降低物流业增值税税率,另外加大对物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3)美国、韩国非常重视科技研发业的发展,给予很不少税收优惠,包括科技研发业技术开发费用、技术开发准备金实行税前扣除,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偏重于间接优惠,科研人员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等,而我国给予营利性科技研发业的税收优惠寥寥无几,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科技研发业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抵扣等间接优惠方式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同时要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投入,实行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提高科研人员技术研发的积极性。(4)印度的软件业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发展相当迅速,印度政府也给予了软件业相当大的税收优惠,极大释放了软件业的需求,我国也应该借鉴印度的软件业相关税收优惠手段,加大对我国软件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进出口关税优惠,有利于我国软件业快速发展,与国际接轨。
2.2生产业税收政策优化建议
2.2.1完善流转税制(1)改革营业税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指导思想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制,仅就增值额进行征税,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虽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但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还没有开始试点,改革覆盖范围还不够广,存在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问题,存在试点地区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地区行业、非试点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税制协调问题。建议政府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制的步伐,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针对生产业,允许纳税人可以扣除当期外购的不动产、无形资产进项增值税额。尤其是高技术服务业,可以提高高技术服务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我国高技术服务业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高技术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2)降低增值税税率。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档低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由现代物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目劳务,很难将这些繁琐的环节一一分开来纳税,再加上大量存量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物流业税负较重。应改物流业即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为6%的税率,既降低了税率,又避免了分开纳税的繁琐工作,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税收负担。(3)改善重复征税现象。针对物流业物流环节拆分越多,重复纳税额度就越大现象,在营改增取得一定进展后,考虑将金融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企业所得税上,考虑对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之外的一般贷款也放宽贷款损失扣除的条件,并解决抵债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关键词]保险税制;整体税负;总准备金
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一方面,保险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有利于财政稳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能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因此,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然而,我国目前保险税收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税制现状
(一)内资保险企业的税收状况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在两个环节征税。
1.营业环节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营业税以实收保费为税基,税率从1997年初由5%提高到8%,其中寿险的储蓄性业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城市、县城和农村的税率分别为7%、5%和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税率为3%;印花税则对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利润环节的税金。主要是所得税,1997年以前,人保所得税税率为55%,平安、太平洋保险为33%;从1997年初,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对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
(二)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1.我国税法规定,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外资保险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资保险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已缴纳所得税的40%。
3.外资保险企业免交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外,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宽松。
二、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一)整体税负偏高
由于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所以保险企业税赋中的营业税占绝大部分。从1997年初,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加重了保险企业的负担。首先,从国内各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国家资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8%。比较起来看,保险业的税率较高。其次,与同样执行8%税率的金融业相比,保险业的税收负担也超过了金融业。因为金融业以利息收入作为税基,而保险企业以保费收入作为税基,但保险企业收取的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公司的纯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最终将以赔款的形式陆续返还给投保人。这与金融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高。最后,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税负水平也偏高。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保险业往往执行较其他行业轻的税率,如在法国、英国、德国以及荷兰等国家,除征收所得税外,另一重要税种即为增值税,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对保险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泰国的营业税税率为3.3%;美国各州有所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多数国家的营业税因险种而异,因国情而变,通常采用比较宽松的、倾斜的财税政策。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较高的。
保险业的高税负,从眼前看,固然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在保险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都从根本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更不利于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
(二)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面对竞争,一方面,为了保护中资保险公司不受冲击,在对待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问题上,采取了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限制的措施,对市场准入规定了若干条件。虽然我国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优惠条款,但是随着加入WTO谈判的进一步推进,这些优惠条款最多只能维持5年,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保险市场是迟早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性政策来保护民族保险业。另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时,也享受一些中资保险公司无法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不得向企业投资,而外资保险机构可投资股票、房地产、购买企业债券及发放贷款,在资金运用上占尽优势。在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逐步放开,且外资保险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向外资保险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必然损害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妨碍中资保险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
保险公司的各种准备金从来源看,只有两个渠道,一是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二是从保险公司的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应付较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每年从利润中提取并累积形成的,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总准备金积累得越多,其信誉越高,参与竞争的实力就越强。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总准备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保险公司由于要负担较高的税负,因此其税后利润相对减少,必然影响到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减少保险投资中的可用资金量,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导致税负不公平
首先,是税基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平。中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职工工资抵扣、坏帐处理、捐赠支出和业务招待费等方面的规定大不相同。如内资保险公司规定职工工资的抵扣标准是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550元;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内资保险公司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呆帐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内资保险公司的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为税前利润总额的3%;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总的来说,对外资企业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内资企业则比较苛刻,这就形成了实际税基上的差异。其次,税率、税种不统一。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而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同业不同税,造成税负不公平。
三、我国保险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考虑到保险行业维系着社会稳定并面临着市场准入的威胁,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平均税负水平,把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税率降低到30%左右,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还算适当。如日本为37.5%,英国为35%,法国为42%,泰国为35%,卢森堡为34%,但世界各国都在做降低税率的努力,因此,从长远看来,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当降低。其次,如前所述,营业税税率不仅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与外国相比也较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将税率降至3%或至少恢复到5%。最后,印花税税率为1‰,其税率虽然低,但因其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所以实际税负并不低,因此,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或者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二)取消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于中国,主要是看准其潜力巨大、发展滞后的保险市场,而非经营成本的低廉,带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型特点。可见,外国保险公司到我国投资并不是针对我国对外资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际资本“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我国取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我国有比他国更大的市场潜力和更能获利的因素,外国投资者就不会放弃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投资。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
首先,统一所得税税率,取消外资保险企业15%的优惠税率,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给内资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其次,统一税种,内外资公司征收相同的税种,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资金来源。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该对受益者课税。最后,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扣除标准要统一。计税工资、坏帐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都要统一。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以某县为例,进行分析。自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来,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为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减税683万元,具体为:2008年1033户、285万元;2009年693户,200万元;2010年325户、115万元;2011年165户,83万元(详见下表)。
该县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所有现行优惠政策中,优惠对象上仍占主体地位。从2008年新法实行第一年共1049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占全部优惠户数的98%,2008-2011年四年间平均81%的优惠类型为小型微利优惠,说明小型微利优惠在惠及企业面上占主体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款比重较小,四年间,优惠总税款仅683万元,占全部优惠税款的仅0.7%,不足百分之一,这与优惠企业数量主体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户数、税款、优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优惠户数看,2008年1033户小型微利企业下降到2011年165户;从优惠税款看,2008年优惠税款285万元下降到2011年83万元;从优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占全部所得税纳税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呈现的下降态势,与近年金融危机影响加重,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企业增多的趋势不相吻合,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制度限制多,门槛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且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对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来说,客观限制了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手续繁琐,资料多。目前,虽然所得税优惠制度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度,简化了流程,降低了执法风险,但备案资料仍较繁琐,尤其是对优惠税款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目前的规定手续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工资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情况又增加了一些资料,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发放工资清单,对照国家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等。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资料,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较窄,备案手续繁琐,同时优惠数额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较少,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管理难度大,风险高。从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类型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优惠税额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683万元优惠,户均0.31万元,但优惠户数占四年优惠备案工作的81%,可见,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核实、调查上,而其他优惠类型所占的时间相对就较少了。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计算申报不够简单明确,程序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原税法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微利企业也设定了不同的低税率优惠: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企业(含3万元),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判定标准一目了然,同样是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文件的区别在适用对象上。原规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划分,政策执行起来简便易行;相对旧法,新法微利企业的规定限制条件过多,政策执行效率较低,影响了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目前,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纳税人意见,改进和完善优惠政策,更好在发挥税收在惠民生、调结构、稳增长、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二)降低门槛、减少限制,扩大优惠覆盖面。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建议参考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规定,不分行业、人数、只要过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还利于民,让利于民,提高中小企业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和繁荣,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
关键词:税收政策;民营经济;税收优惠;税收激励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一)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内蒙古许多民营企业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一般实行集权化领导,缺乏民主,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不少民营企业的营销方式、产权结构、管理模式、激励机制相对落后,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大多中小民营企业家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贫乏,社会责任感不强,依法经营意识薄弱,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缺少现代企业家的魄力与理念,传统思维惯性导致适应环境变化能力弱,制约了民营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建设。
(二)融资难融资贵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即使融到资也存在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畅通,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相对弱,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经常不敢贷、不愿贷。得不到资金扶持的民营企业生存面临挑战。金融服务单一,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依然突出,制约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财税扶持效果不明显
各种税收政策及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了成本费用。现行税收制度对民营经济导向性作用不强,税收总体数额比较高。对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少。内蒙古地区属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常会采用严格的税收政策,给发展民营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对民营经济的投入相对少,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经过多年的税制改革,尤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税基极为广阔,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第一大税种。对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资源配置有决定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政府主要税种之一,通过设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方式等政策,扶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或项目,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三、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影响机制
(一)税收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在一定幅度内增加,可以促使GDP增加,当税收增长超过一定限度增长范围时,会反作用于经济的增长。税率过高,税收收入会因无人愿意工作与投资而逐渐下降,进而也会对社会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征税范围就比较广泛,民营经济会贡献大量税收,政府财政收入就会增多,此时政府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相对宽松的税收政策来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在现行GDP的考核机制下,地区间各政府财力不同,财政支出水平不同,地区间政府会通过各种手段加重对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削弱经济发展,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制度中不同税系之间、税种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构成方式。良好的税制结构体现财政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社会政策功能。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为了优化税制,减少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融合,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增值税成为最大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增值税相比,所得税的征税基数比较小,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结构失衡,其它税种存在设计不合理及调节功能差的现象,税制结构影响政府收入,从而抑制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激励与调节作用
在内蒙古处于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企业实施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减少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盈利水平。地方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应该改变只看短期利益的思维方式,要从政策、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上给予民营经济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的规模,提升经济效益。政府可以通过对某些商品、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实施减税或免税政策,或者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改变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生产决策和供给结构,以实现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下,对民营经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对劳动力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扶持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激励及调节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长大,还需自身不断创新发展。
四、执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
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尤其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更具有激励作用,比如对民营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鼓励其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享受直接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企业容易形成一定的政策依赖,不思进取。在税收优惠方式上,要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现在的优惠扶持政策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内生动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才能有能力贡献更大的税收,促进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我国的许多税种征收依据是自行申报或查账征收,现阶段,许多企业通过“账外账”等非法手段逃避税收监管,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相对较弱,纳税申报失实现象严重。为创造规范的经济秩序,一方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包括银行信用、企业信用、财务人员信用、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信用等。另一方面,加大检查与惩戒力度,各部门相互配合,保证税收政策执行。诚信机制的建立是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做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三)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