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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原经济区;绿色金融体系;路径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9-0066-05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志码:A
绿色金融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近年来受到广泛的关注。2011年1月,中原经济区被正式纳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同年9月,《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出台(国发[2011]2号),中原经济区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中原经济区要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也就需要绿色金融的支撑,因此,探寻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关键。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及作用机理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也被称为“环境金融”(Environment Finance)或“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ing)。
Salazar(1998)认为,绿色金融是指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金融创新。
Cowan(1999)认为绿色金融是绿色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学科,主要探讨绿色经济的资金融通。
2000年,《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认为绿色金融是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及保护生态多样性,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Labatt和Whitetsj认为,绿色金融是以改善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为目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工具。
国内学者也对绿色金融的内涵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王军华(2000)认为,绿色金融是指金融在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金融的社会资金引导作用,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李心印(2006)则在此基础上,强调了绿色金融需要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
邓翔嘲(2012)认为,这些概念的核心并没有偏离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此,绿色金融可以定义为通过最优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组合来解决环境污染和气候变迁问题,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具体有以下方式: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所谓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为促进企业削减污染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新建项目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收取惩罚性高利率,而对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产的环保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谓绿色保险,又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标的为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谓绿色证券,是指通过实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加以激励与约束机制,以遏制“双高”(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过度扩张,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此外,绿色金融还可以采取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方式。
(二)绿色金融的作用机理
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工业企业造成的,在工业化迅速发展阶段,自然资源被掠夺式开发,生态平衡被破坏,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企业和金融机构都是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生态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企业不会考虑污染带来的负外部性,金融机构也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及其相关活动是否带来环境风险,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失灵。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的干预,而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总量,会忽视环保问题,导致政府失灵。另外,污染企业为了逃避政府对其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会想各种办法予以应对,导致政府的事前预防工作因覆盖面广而顾及不全,政府对环保的介入也就往往是以事后警戒和处罚为主,这也加重了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使得政府的事前监督收效不大,而事后惩罚已无法避免环境污染及破坏的发生,如果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惩罚也就更难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使得无法通过传统的金融手段、金融政策等影响资源配置来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需要有更好的金融模式来取代现行模式。而绿色金融模式就将环境风险纳入金融风险,将外部性的环境污染内在化,利用市场机制、借助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技术来管理包含环境风险在内的金融风险,在企业融资前就分析评估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而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这样,将事后处罚变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一方面加强对节能环保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资金控制,扼住污染企业的资金“命脉”,从而制约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盲目扩张,倒逼其在防污治污上由被动变为主动,提高环保意识,完善环保设施,加大研发力度,突破环保技术瓶颈,减少环境风险。从而解决了市场和政府的“双失灵”,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融资服务只是金融服务的一种,除了,融资,绿色金融还可以从多方面市场化地控制环境污染,如绿色保险通过对参与企业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达到降低企业污染,从而使保险公司能够规避市场风险。
二、发展绿色金融的制约因素
(一)绿色金融风险较大
大型企业规模大、实力雄厚、受关注程度高,一般配备较好的环保设施和环保设备,而中小型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难以承受消除污染的负担,加之受关注程度不高,环境问题一般较为严重,需要为节能降耗等污染治理向银行融资,但此类企业普遍缺乏可靠有效的担保品。而且,与成熟的传统产业相比,新兴绿色产业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使得商业银行发放绿色信贷的风险高于普通信贷项目。此外,由于绿色产业或低碳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多为中长期项目,如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自愿减排单位(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节能环保等产业不仅资金需求巨大,而且其回报期通常也比较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二)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
由于绿色金融风险较大,追求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金融自然缺乏开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金融机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在很多情况下会让位于经营考核压力和经济效益,银行自然也缺少专门的绿色信贷人员、机制和制度。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来矫正市场失灵。但目前金融主管等政府部门还没有全面承担起绿色金融理念的传播、引导职责,对绿色金融发展缺乏完整的战略安排,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相应的外部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三)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滞后
绿色金融业务涉及十分复杂的专业技术,且专业技术处在不断地发展更新中,从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全面深入地掌握各个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及其发展前景,雇用和培养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也由于大幅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而不现实。实际上,从国内外的现实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普遍较少,使得金融机构对于涉及绿色金融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和风险评估能力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倾向于对传统经济领域开展金融服务,而对风电设备制造、垃圾处理等有利于促进环保的新兴产业采取谨慎态度,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因此,需要专业性的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提供一系列的相关服务,而专业性的服务机构及服务体系滞后是制约绿色金融快速增长的因素之一。
(四)绿色金融的标准不完善且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实施细则
目前政府部门颁布的绿色金融业务执行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则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银行等金融企业也缺乏相应的内部实施细则,使得绿色金融,尤其是绿色信贷的投放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随机性。如同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往来密切、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绿色信贷等金融资源,而那些真正需要资金来进行环保技术升级、环保设备改造的企业却得不到绿色信贷等金融支持。
(五)绿色金融的信息沟通协调度低
绿色金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企业、环保、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及时有效沟通信息,如企业上市前的环保核查、上市后过程控制的环保监管,就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和环保部门之间信息的沟通。然而现实情况是,金融监管机构对绿色金融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绿色金融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企业为了推卸环境责任而隐瞒或者虚报自身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的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能及时准确地环境质量信息,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根据其的信息来审查借款企业的信贷申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向环保等有关部门反馈环境信息使用的情况,没有做到数据共享。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在环境评级、绩效审核、资金发放等绿色金融各个环节的实施都存在较大的偏差。
(六)绿色金融产品不丰富
在绿色金融发达的国家,绿色金融产品非常丰富,不仅有针对企业、家庭和个人的绿色信贷产品,如加拿大银行的清洁空气汽车贷款、澳大利亚银行向低排放车型提供的优惠利率贷款、英国巴克莱银行向信用卡用户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折扣和较低利率,还有蓬勃发展的巨灾债券、绿色资产抵押支持证券、气候衍生物等绿色证券产品。绿色保险不仅制定了因环境相关性不同而费率差异的保险产品,还专门为清洁技术以及减排活动定制了相关的保险产品,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节能减排保证保险等。而目前我国由于绿色金融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又不完善,难以矫正市场失灵,加之社会未给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土壤,绿色金融产品不丰富,绿色金融业务规模较小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发展绿色金融的路径选择
(一)弱化绿色金融业务风险
由于需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企业很大一部分是污染较为严重的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不仅自身存在固有的规模小、抵质押担保不足等缺陷,而且由于新兴绿色项目较之传统的成熟项目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使从长远看,发展绿色金融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商业金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但追求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商业金融仍然不愿意为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如2005年,银行监察组(Bank Track)调查了“赤道原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部分赤道原则机构只不过是“漂绿”(green wash),虽然举着“绿色”旗帜,喊着“绿色”口号,但在其经营活动中,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没有考虑环境因素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扩展绿色金融,需要从绿色金融服务的需求方着眼,只要有效降低了需要绿色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风险,自然就会吸引逐利的商业金融为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虽然为单个中小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的风险较大,但每个中小企业都处在特定的供应链中。作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中小企业为核心企业的生产、销售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因此,只要中小企业和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稳固,银行等金融机构又将包含了单个中小企业的完整产业供应链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融资支持的各种绿色金融服务。而供应链金融正是将产业上下游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提供金融服务的,它不再片面强调单个企业的财务特征和行业地位,也不再简单地依据对单个企业的孤立考察作出信贷决策,而更加关注整个供应链的风险,更多地对交易进行评估,把针对单个企业的风险管理转变为供应链的风险管理。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可以跳出仅对借款人自身信用状况评估的视角,从专注于对中小企业本身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风险评估,只要其上下游企业的实力较强,其交易对手(核心企业)信用卓著,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可以基于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资产,对其提供融资支持,其还款来源是交易的收益,而不是借款人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还款能力,因此,供应链金融是弱化绿色金融业务风险的可行选择。例如,在节能、节水服务商等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的企业无法提供充足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果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有经济效益的保障、且所服务的客户综合实力较强,银行就可以针对服务商的应收账款为其融资,而不要求服务商提供固定资产的抵押担保。
(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绿色金融业务的正外部性及其高风险性使得市场化的商业金融不愿意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因此,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来支持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即绿色金融是一种政策推动型金融,发达国家的经验就表明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韩立岩(2010)的非出清市场均衡模型也表明政府对市场的引导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激励。完善绿色金融支持体系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发达国家支持绿色金融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健全,如美国通过了26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等全面监督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促进了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的发展。而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零散,亟须建立完善的针对金融业、项目企业发展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为建立和完善绿色金融货币政策支持体系、财政政策支持体系等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
货币政策方面,首先要完善对商业金融开展绿色金融的激励和约束。在对商业金融开展绿色金融的激励方面,中央银行可以对发放绿色金融项目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内适当减免存款准备金要求,扩大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绿色金融项目的贷款资本金要求。此外,还可以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将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作为其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中央银行对高信用等级金融机构的融资申请给予优先考虑,而从严审查低信用等级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等融资申请。总之,要采取多种多样的优惠政策激励商业金融开展绿色金融业务。除了激励商业金融开展绿色金融以外,还要采取多种政策约束商业金融对高污染、高能耗等项目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要求金融机构对污染企业的贷款申请实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而对环境友好的企业予以优惠利率贷款等。此外,监管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监督政策的落实。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支持绿色金融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于有些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项目投资期限长、风险大,即使有激励约束,商业金融也不愿涉足,因此,实施绿色金融战略,还需要政策性金融以弥补商业金融的不足。如2007年,日本政策银行推出了环境评级贴息贷款业务;2009年,韩国政府成立了一个拥有3300亿韩元的可再生能源权益基金公司,投资于碳减排绿色行业,并设立了优惠利率的绿色金融产品。我国也需要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以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可以设立一个国家级的“绿色金融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污染罚款、环境税和财政收入划拨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绿色金融专项基金不仅可以为商业金融不愿涉足的绿色项目融资,还可以通过为优质重点绿色金融项目提供担保的方式,撬动商业金融庞大的资金为绿色金融项目融资,不仅有助于分担商业金融的风险,鼓励商业金融加大对绿色金融业务领域的支持力度,也有助于国家引导绿色金融紧密围绕优先产业而开展。还可以组建一家政策性的“绿色银行”,或者在原有的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部门,主要任务就是防止环境污染,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等手段筹集稳定的中长期资金以支持促进环保的投资项目,发挥政府的窗口导向作用。
财政政策方面,主要是财政收入(税收)和财政支出,不仅可以对绿色金融采取可行的减税措施,如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等,财政支出也应该向绿色金融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来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如英国政府对节能设备投资和技术开发项目贷款由财政资金给予贴息,美国2009年制定的联邦经济刺激方案也由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电力传输技术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我国也可以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绿色金融项目由财政资金提供担保或贴息,以促进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
(三)培育绿色金融服务体系
虽然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市场化的运作也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而绿色金融市场化的运作需要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撑。如绿色信贷项目常常具有技术较高、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商业银行很难全面揭示项目的风险,需要借助第三方的专业技术评估,虽然我国也成立了环境交易所、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但相比发达国家,不仅技术识别能力不高,覆盖领域狭窄,而且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公信力相对较弱,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提供有效的支持。因此,为了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在发挥现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并借鉴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培育并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规范高效的交易市场,完善其二级流转市场。
(四)制定绿色金融的标准及实施细则
政府制定的原则性绿色金融标准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制定相应的内部实施细则,因此,一套科学的标准体系是绿色金融有效实施的基础。政府可以在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绿色金融标准、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绿色信贷指南、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等一系列的准则、标准,从而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这些指南、标准细化绿色金融业务的程序,提升绿色金融的可操作性。
(五)建立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
信息的有效和及时沟通可以很好地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企业、金融监管以及环保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征信系统等方式,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通过平台,环保部门可以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以及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实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转发给全国的金融机构。不仅金融机构可以参照环境违法企业名单拒绝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或实施惩罚性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制约环境违法企业,如在同等条件下,证监会可以优先批准环保效果好的企业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而对环境违法企业,即使该企业财务效益较好也实行环保一票否决。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金融机构在环保方面的表现,相应调整金融机构的环境信用评级标准,并对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实施相应的制约。
一、后金融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存在的特征
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纵观世界经济,不难看出金融危机的“后遗症”仍然阻碍着世界经济的稳步复苏。西方大国经济低迷,国家债务缠身,银行体系问题丛生,货币体系遭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金融活动萎缩;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横行于世。发达国家为摆脱困境,利用其主导优势地位通过低利率、弱货币、量化宽松等转嫁危机;新兴经济体虽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解脱出来,但也难逃国际热钱的狙击,货币升值压力加大,引起其国内的通货膨胀。发达国家为本国利益,损害新兴经济体的利益,二者已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加剧了国际经济合作的恶化,政策协调更加困难。首先,美国为首的西方经济强国在金融危机中虚拟经济遭到重创。由于虚拟经济中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服务等多个金融业占有很大的经济比重,并对其政治经济遇着深远影响。
由于过度依赖虚拟经济,在危机过后,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回归实体经济,以量化宽松为名,开启印钞机全速印钞,为美国经济复苏提供无穷的资金支持。再者,次贷危机前不受监管的金融创新产品使得美国为首的西方经济强国的金融杠杆达到3O倍的平均杠杆率。金融杠杆不但促进了经济繁荣,更助长了金融泡沫。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各国都纷纷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强化金融监管,约束金融机构肆意投机与扩张。
随着美欧监管改革法案与“巴塞尔协议III”的落实,国际金融去杠杆化进程加快。现如今,疾风骤雨的危机渐行渐远,但金融产品、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消费者的“去杠杆化”依然在延续。金融活动萎缩,投资、生产与消费等正常经济活动持续受到影响_1]。当然,不容忽视的是,经济去全球化的趋势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虽然反全球化的呼声从未停息,但是由于金融海啸发生后,贸易保护主义尤为盛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经济刺激方案,但刺激效应通过进口和跨国资本流动流向国外,本国的经济收益并没有最大化。贸易保护主义旗帜揭竿而起,即便是一贯标榜自由主义大旗的美国也要求国民购买本国制造的产品。这使得全球化速度放缓、加剧了贸易摩擦,经济壁垒增加难以避免。
二、中国经济在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国金融业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存在不少问题。
1.中国国内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础,且我国采用落后的监管理念。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措施长期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主要靠外部监管而忽略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且对金融机构的检查评级没有统一具体的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2.我国商业银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及各类投资基金托管、证券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造成业务的重叠。金融监管机构内部功能不协调,监管机构之间权责不清。
3.金融创新由于受金融危机的重创,再加上我国采取业务审批制使得金融创新产品受到限制。
4.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开展金融业务时缺少法律保证。
因此我国应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建立完善的金融监测预警及防范化解机制,量化金融市场准人和推出标准。优化金融监管手段,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
三、中国经济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对外贸易在的取向和建议
在近日举行的“广东金融生态发展白皮书会暨广东金融发展论坛”上,目前全球最大的P2P企业宜信公司CEO唐宁对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P2P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等问题,接受了南方日报记者专访。唐宁表示,此前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带来巨大的推动力,参与互联网金融竞逐的企业,是否具有严格和成熟的风险把控能力是未来竞争的关键。
互联网金融监管靴子落地
日前,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组建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起成员单位大会在北京召开。包括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及P2P等75间机构共同参与并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及《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
次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由支付清算协会主办的互联网金融论坛时表示:“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还有一定发展观察期,在观察期之内要体现包容。”他同时重申了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两条底线,表示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下一步一定会配合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出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诈骗犯罪活动。
作为P2P行业的领头羊,宜信公司此次获得上述委员会副主任单位称号。“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在央行指导之下成立,是整个行业的里程碑事件”,宜信公司CE0唐宁对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作出上述评价。
不久之前,在2013年民间资本和互联网创新论坛上,90%的网贷平台都在亏损的消息让P2P的从业人员感到阵阵寒意,一些行业害群之马也让P2P这种新兴的金融服务也遭受很多质疑。面对这些质疑,唐宁认为,任何金融创新早期都会有波折,但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环境越来越完善,投资者自身素质的提升,以及高校、媒体监督等方方面面组合形成的市场力量,在这些合力作用下,新的模式会得到更好的发展,能够解决好发展与合规的关系,这是从自律到监督再到监管的逐渐成熟过程。
短时间内“补好课”有可能
对国内P2P行业的发展前景,唐宁认为,在中国特殊的环境下,P2P行业本身的隐形门槛是很高的。作为国内P2P行业的龙头,宜信下一阶段主要的工作还是把普惠金融和财富管理的工作做好,因为这些市场都是刚刚开始起步,未满足的市场需求依然大量存在。
“宜信做普惠金融是找到了过去未被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领域,并不是过去已经覆盖的很好的区域”,唐宁认为,P2P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一个补充,“银行并不做这样的领域,建立多层级的金融体系,就是有人做大,有人做中,有人做小。就像一家餐厅很难既能做好粤菜又能做好川菜,这个比喻也许不恰当。但归根结底,在一个成熟的发达金融体系之中,应该是不同的机构以不同的方式满足不同客户群的不同需求,并不是由一个机构通吃。”
相对欧美国家,中国现在的信用环境仍相对落后。唐宁认为,中国的国情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通过信贷技术的创新,通过数据的整理、挖掘能够去帮助的人群建立信用。
民生银行回应社区银行监管新规有助于完善小区金融
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社区银行需持牌经营、不得外包业务、名称表述统一等做出了规定。业界普遍认为,该《通知》对此前正大力发展小区金融的民生银行将产生影响。昨日,以小区和小微这“两小金融”为战略重点之一的民生银行正式对媒体回应称,
《通知》更加有助于其完善小区金融。
民生银行认为,《通知》积极鼓励中小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对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建设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明确了简政放权准入流程,支持了中小银行社区金融和小微金融的健康发展,推动了中小银行加快实施战略转型。
2013年,民生银行提出小区金融战略,将“小区金融”作为“利民工程”,以“便民、惠民、利民”为服务宗旨,集全行之力,大力建设小区金融便民店,以智能化的远程服务为导向,为小区居民提供更贴近的便捷服务。
由于社区银行的建设尚处于摸索期,各家银行已有的做法有些与《通知》的规定不一致。民生银行表示,在大力推进服务型网点建设的同时,要借监管机构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抓好服务型网点建设的质量,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建设流程,强化制度管理和风险管理,确保在合规的前提下为小区居民、小微企业提供专业、便捷、贴心的服务。据了解,为加快落实《通知》的要求,民生银行已在系统内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总行的相关报送职责和分工,同时分类进行整改提升工作。
民生银行表示,大力发展“两小金融”是民生银行董事会对我国经济金融变革大势做出科学判断后制定的战略转型决策,将在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指引下推进“两小金融”战略的成功实施,稳步实现战略转型。
江苏首推环境信用金融共享
江苏省省环保厅、江苏银监局、省信用办13日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建立全省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贷政策与环保政策的有效对接,为“绿色信贷”提供更好的决策依据。这在全国尚属首创。共享平台预计明年3月前正式启用。
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信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206-02
当今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在努力谋求经济复苏的同时,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问题上不断形成共识,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绿色经济或低碳经济方兴未艾,日益成为后危机时代各国新的经济增长模式。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实现了经济增长率年均约9.8 %的持续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资源和环境也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我国已是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同时还消耗了世界45%的钢铁和44%的水泥,这种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资源的大量耗费和环境的急剧恶化,不但影响资源优势的充分发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使得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绿色经济不仅是我国履行全球气候共同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经济发展催生绿色金融,绿色金融必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动力。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是伴随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全新概念。关于绿色金融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尚未达成共识。综合各方面观点,绿色金融是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业务和市场,开展支持环境保护等与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的一系列金融活动。从具体操作来看,绿色金融促使金融机构将环境保护作为决策评价的主要因素,在投融资决策中将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考虑在内,通过金融业的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影响市场主体的投资取向和行为取向,从而引导金融资源向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合理配置。
二、绿色金融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绿色金融伴随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减少污染、降低能耗、减缓气候变化而生,相关立法与准则不断完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绿色金融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目前,绿色金融发展的国际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色金融立法不断完善
伴随着金融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各国纷纷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进行绿色金融改革。从主要发达国家来看,美国于1980年提出超级基金法案,要求企业必须为其引起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促使为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得不高度关注和认真防范因放贷可能引起的潜在环境风险;1997年,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环境报告和能源报告编制指南;2001年,澳大利亚通过金融服务改革法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向国家披露有关环境保护因素在选择、保留或实现投资中被考虑的程度和范围的汇报。从国际来看,联合国于1992年在“21世纪议程”中提出,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要根据各国情况实行经济政策改革,必须提高银行信贷、储蓄机构和金融市场领域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联合国环境署于1992年和1995年相继推出了银行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和保险业环境举措;2003 年6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在国际银行业发起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并由花旗银行等7个国家的10家国际领先银行率先宣布实行。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审慎评估,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赤道原则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为金融机构推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供了可参照的一般准则和操作指南。
(二)绿色金融产品不断创新
绿色经济发展促进绿色金融创新产品日益丰富,这些产品覆盖了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绿色信贷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在政府财税政策扶持下,结合市场需求,采取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贷款审批等优惠措施,开发针对企业、家庭和个人的绿色信贷产品。例如,英国巴克莱银行向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的信用卡用户提供折扣,并提供较低的借款利率;澳大利亚银行向低排放的汽车车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绿色证券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运用证券市场工具支持大型环境基础设施或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为企业提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避险工具,如绿色资产抵押支持证券、气候衍生品等。绿色保险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制定费率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和专门为清洁技术以及节能减排而定制的保险产品,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节能减排保证保险等。
(三)碳金融体系逐步建立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两大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确立。气候政策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同时也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或排放配额为主的权益交易市场。碳金融体系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领域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市场和工具。目前,碳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国外各大金融机构陆续开发、推广关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在碳排放权的卖方和终端消费者或贸易商之间提供中介服务;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设立碳基金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设计碳金融零售产品、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等。伴随着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全球碳金融体系逐步建立。
三、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较早关注绿色金融的国家之一,早在1995年就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将信贷发放与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贷款的发放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影响。然而,我国真正践行绿色金融是2007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发展。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正式建立并进入探索阶段,将对我国绿色经济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积极作用。目前,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实践来看,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的规模和作用比较有限,绿色金融的主要方式是绿色信贷,我国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开办了绿色信贷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总体上来看,我国推行绿色金融理念、践行绿色金融业务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绿色金融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不完善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尚不完备,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绿色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2007 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相继推出一系列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但绿色金融发展仍缺乏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引,造成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管理存在困难,削弱了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绿色金融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尚不统一,导致不同机构和不同区域在执行绿色金融政策中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绿色金融的规范标准多为综合性和指导性的,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金融机构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金融业务的可操作性。
(二)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不完善
绿色金融的实施过程需要金融机构、企业、环保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依据金融政策、企业环境影响、环保标准制订相应的金融服务方案。这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认知程度有限,对其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绿色金融缺乏认识和了解。企业对自身的环境信息采取隐瞒或虚报的方法,以推卸环境责任,导致环保部门不能及时、全面相关环保信息,也不能实现与金融机构的环保信息共享。这些都导致难以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无法满足绿色金融发展的需要,以至导致金融机构在环境评估、绩效审核、信贷资金发放与绿色金融的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三)绿色金融业务风险和成本较高
电力、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往往也是高利润行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多数金融机构为了追逐短期利益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仍将金融资源倾向于投入“两高”企业,忽略了社会经济和自身的长期持续发展。同时,绿色金融支持的环保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期限长、管理成本高、风险较高,对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金融机构来说,缺乏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动力。再加上当前绿色金融政策以限制性和约束性的政策居多、激励性和补贴性的扶持政策不足且落实不到位,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机构积极性不足,不利于绿色金融的长期发展。
四、推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
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有效保障。一方面,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遵循赤道原则等国际惯例与规则,适时制定、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推进绿色金融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践经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的管理制度和项目融资技术评估与风险评估标准,保证绿色金融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营造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
倡导宣传绿色经济和绿色金融理念,改变企业和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模式,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提高对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加强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的披露,由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环保信息库,及时充实、更新环保信息,确保环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促使环保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投资者实现信息共享,为绿色金融推进提供现实依据。
(三)创新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
充分利用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低碳为核心的绿色经济转型的发展机遇,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可依托现有金融市场体系,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加强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贷款、股票、债券、理财、担保、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探索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环境保护优惠贷款、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基金、环境保险业务、环境融资租赁、环境产业创业资本、环境顾问服务以及碳权质押融资、碳期货、碳期权等,为推动我国绿色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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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兆星.积极实施绿色金融战略[J].中国金融,2012,(10).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人口的迅速增长及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消耗量也随之大幅增加,生态环境遭受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实现绿色增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绿色金融已经成为全世界多国着力发展的关键之一,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也开始起步发展。我国人民银行与环保局已经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及加强环境保护、关于利用信贷政策推动环保工作等有关通知。随后,环保局又会同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多家金融监管机构,相继推出了“绿色环保”、“绿色证券”、“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产品。此外,我国不少银行也纷纷对“绿色信贷”进行了布局。当前,己有兴业、民生、浦发等银行同国际金融企业大力合作,试水绿色金融,试图开发出新型融资模式。虽然如此,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于绿色金融观念仍较弱,我国金融系统对于有效发展绿色金融仍缺乏战略性准备;另一方面,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有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待健全,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导致银行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时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此种种,都严重制约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必须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制度
由于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需从宏观角度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制度,以推动我国绿色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一方面,应注重对绿色金融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以总体发展为主,专项规划作为补充,各种规划密切配合;另一方面,应构建全国范围的绿色金融数据库,使得各金融部门、投资者、企业、环保部门、社会公众能够实现信息的共享;此外,应注重完善绿色资本、信贷、保险等市场的发展制度,以我国产业政策为基础,对绿色金融发展标准及目录进行明确;构建完善的绿色金融考评制,保障制度的切实落实与执行;建立完善的实践监管与环保信息沟通制,构建部级联席会议制,以防部门之间的职权发生交叉,导致管理制度出现遗漏。
(二)加强社会与环保责任理念
能源不足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实施节能减排政策可有效缓解能源问题。在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协调下,统筹兼顾地做好金融发展和环保工作,从局部利益到整体利益,从当前利益到长远利益,将环保意识贯穿到每一层金融机构的具体工作中。此外,发展绿色金融,还应当广泛开展绿色金融环保活动,积极推广宣教工作,在金融机构中树立环保责任感。从环保角度出发,把社会与环保责任理念融合到投资、贷款以及风险评估等金融活动,使绿色金融和环保理念有机结合起来。
(三)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陆陆续续制定了一些推动绿色金融有效发展的法规,但仍缺乏一个系统化、高效化的法律体系支撑。一方面,必须加快制定一套广泛的《绿色金融法》,对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的思想、原则及制度等进行明确,使绿色金融发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尽快实现各部门法律法规间的协调,加快完善约束与激励机制,对现立法责任条款进行强化;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支持;地方部门应在我国立法框架之内,寻求同当地金融发展特点相适合,可行性强,可以有效推动当地绿色金融发展的规章及政策。
(四)加强培育中间业务人才,加快中间业务发展转型升级
拥有良好综合素质的金融人才是推动绿色金融中间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因此,应重视加强中间业务人才的培养。银行应构建科学的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员工深入院校开展形式丰富的金融知识培训,也可聘请专家前来讲座,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位练兵。此外,应注重加快中间业务发展形式的转型与升级,紧跟时代的发展。应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力开展电子银行业;银行应积极参与到资本市场运行中,可利用自身特色与优势,适当地开展投行业务,切忌局限于投行业务应由投资银行开展的观念中。
(五)建立“三位一体化”的发展体系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开启,我国金融领域也应加快建立以绿色信贷、证券及保险为基础的“三位一体化”发展体系。其中,绿色信贷应以防范社会、环境风险,加快绿色信贷产品与服务创新,关注社会与环境表现为要旨,对环保、节能、低碳产业的发展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绿色证券应为企业融资提供必要的绿色信息披露,将环保核查作为再融资的基本要求,通过环境绩效的评估及环保信息披露,提高企业上市之后对其的监管;绿色保险旨在构建全国范围的环境污染信息数据库,除了肩负环境污染责任以外,还应大力支持环保低碳技术的研发力度及相关产品的推广与应用,确保绿色保险可以跟得上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步伐。
1.1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是有利于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十以来我国将深化经济结构调整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而实施绿色金融则有助于在金融服务上为经济结构转型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二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实施绿色金融可以在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经济行为,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
1.2促进生态环保与能源节约
一方面粗放型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污染,环境治理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资金短期又是影响环境治理的主要问题,而绿色金融则是将环境治理作为工作的发展方向,通过绿色金融为环境治理提供大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治理企业,这样可以强化企业的节约意识,规范他们的环保行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绿色管理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比如银行机构进行的账单无纸化方式,节约了纸张的使用,有效地节约了能源。
1.3促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绿色金融为银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发展良机。环境的日益恶化,使得社会对环境的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投资已经成为社会投资的热点行业,而绿色金融业务则是将绿色概念与金融产品融合为一体,丰富了银行金融服务的内容,拓展了银行的业务;其次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绿色环保是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新切入点,也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方向,因此绿色金融产品的推出势必会降低银行机构的经营风险;最后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力。实施绿色金融虽然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评估成本,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短期盈利。但是长远看,绿色金融符合国家的根本政策,优化了信贷结构,实现了金融机构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实现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低碳经济路径下绿色金融创新所面临的问题
2.1政府部门对发展绿色金融缺乏动力
虽然“低碳”“、碳金融”成为当前最热门的名词,人们也意识到发展碳经济的重要性,但是我国在追求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发展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表现得明显不足,而更多的是依赖外界的压力而不得不进行绿色金融创新,比如中司没有发挥自己的优势从事碳交易,却以碳交易市场规模小、制度不完善等由,拒绝参加碳交易,没有为我国额碳交易市场建立提供应有的力量。
2.2绿色金融实施的主体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实施绿色金融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银行机构开设的绿色信贷业务,而其它一些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的探索则非常有限,比如证券业虽然对上市企业融资设立了环保要求,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两高”行业,同时对低碳、环保企业的激励制度也不完善,导致上市企业实施绿色金融存在较高的难度。保险业虽然也在绿色金融实施方面进行着局部试点实验,但是其仅限于环境污染责任险,使得绿色金融在保险业很难获得全面推行。
2.3绿色金融信息沟通渠道不顺畅
作为绿色金融运行过程中的两大职权部门:环保部门和银行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一方面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布无法满足银行部门对环保信息的需求,影响绿色金融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环保部门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模式不科学。它们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为单项运行,导致信息反馈机制的不健全,同时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也影响绿色金融的发展。
3低碳经济路径下的绿色金融创新模式
3.1加强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创新
一是要构建绿色金融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国家要制定有利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建立与绿色金融监管体系相适应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并且要严格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规模;二是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机构,国家要鼓励各大银行进行绿色金融改革,积极推广绿色金融服务,拓展绿色金融产品;三是要建立绿色信贷体系。实施绿色信贷体系既可以实现对绿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也可以限制与淘汰高污染的企业,实现经济的发展。
3.2加强环保部门与绿色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环保部门与绿色金融机构、司法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我国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它们之间的信息沟通:首先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信息的检查力度,并且将污染企业的各项数据提供给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则根据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对污染企业进行信用授权以及信贷审批。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将企业的信贷情况信息反馈给环保部门;其次建立新更新和异议处理机制。环保部门要及时对要求整合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并且将审核信息反馈给金融机构,如果企业对于重新审议的结果存在异议,环保部门则要对企业进行评估与重审,并且将重审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
3.3开拓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发展绿色金融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丰富金融产品创新,拓展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一是银行机构要完善绿色信贷,在信贷行业、环境评估等方面制定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并且创新信贷政策,比如在还款方式、还款周期上进行创新;二是保险业在现有的绿色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金融产品创新,比如对于环保达标的企业可以通过降低保费等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产品;三是证券业要完善上市公司环保门槛,同时建立可环保板块,为环保企业提供融资环境。
3.4加强绿色金融社会组织的建设
民营企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
民营经济可否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成功与失败,其不但是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同时亦为国有企业深入改革指出了思路与经验途径。由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不管是民营企业的数量,或者是其对GDP,或者是其对社会就业,或者是其对技术创新(具备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计算)等方面的贡献,均超越了国有经济(廖淑霞、闵权凤,2010)。可是,依据一部分调研结果,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依旧不容乐观。宏观经济政策改变频繁,其虽是为企业保增长,可是政策改变易损害民营企业的产权,譬如信贷控制与金融抑制政策导致的民营企业融资难等矛盾。
转型期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策略
受资源环境制约状况加剧以及外部竞争日渐猛烈的影响,民营经济之先发优势业已不再突出,增长后劲日渐乏力,及至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陷入瓶颈。为了处理中小型民营企业之生存危机,推动其健康发展,政府应当及时实施转型升级(刘小泉等,2011)。只有采取转型升级,方能让中小民营企业摆脱困境。具体应当注重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保持民营企业私有体制战略转变的可持续发展
民营企业改革显著落后于社会其他系统,增大了运营的难度。若达到可持续发展,首先一定要保持民营企业私有体制之战略转变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把企业运营的战略转变、服务形式的战略转变、竞争模式的战略转变予以引导,一定要强化民营企业的内涵建设,达到现代化管理、达到科学化管理、达到系统化管理(曹凤岐,2010)。其次是产品方面, 目前,处在供过于求的买方服务市场,没有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的空间,可厂家林立,反映出资源过剩,企业没有充分发挥出其效率,致使各企业之间混乱的、内耗性质的竞争愈演愈烈。
(二)民营企业要坚持合理利用资源
科学利用资源,属于改革的一大方向。供过于求造成资源的浪费与不合理运用 ,有部分民营企业由于盲目攀比心里,对企业的向外延伸拓展一味追崇,譬如2011年9月我国最大民营眼镜企业――温州信泰集团,把短期贷款用在符合长期投资项目的太阳能行业,导致资金链断裂,集团老板胡某“出逃”美国,险些引起温州民营企业连锁的倒闭浪潮。因此,温州信泰集团案例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在现实工作中摆脱盲目性提供借鉴经验。
(三)民营企业要由“规模外延粗放型”转变为“质量内涵效率型”
民营企业业主往往对企业内涵建设内容思考较少,企业发展应当由“规模外延粗放型”向“质量内涵效率型”转变。发展的模式也要由以往的粗放模式经营向低成本、低消耗、高效、低碳、绿色之集约类型发展模式转变(即一是经济增长由粗放模式转为集约模式,二是指体制上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民营企业解决就业问题成果突出,挑起了“富民”的重担;民营企业因受政策“玻璃墙”限制,企业融资困难,生产环境恶劣;民营企业经济效率比国企明显,“民进国退”才是正确选择。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表现
(一)民营企业得到的贷款比重比较低
民营企业不仅取得银行贷款存量的比重低,而且增量也在趋缓,在某部分地区和某种特定时候,及至为负增长,尤其是为大多数的新生中小型民营企业,仍旧不具备盈利记录,申请得到银行贷款的能力愈加困难。
(二)民营企业融资途径比较单一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依旧是依赖银行贷款。可因为大多数民营企业未参与过企业的资信评估,加之担保困难,因而商业银行通常不愿贷款抑或贷款很少。有另一侧面来讲,民营企业本身具备的资金不足,内部资源融资匮乏。
(三)融资政策有重国企轻民企倾向
在大中小型企业的贷款方面,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讲有着很大的待遇差别。而贷给中小型企业的贷款中,大多数的银行贷款都是首先选择贷给国有中小型企业,其次贷给“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排在最后获得的贷款最少。
(四)民营企业同银行的融资关系存在短板
前些年,一部分民营企业普遍存有逃、废、赖银行债务现象,给银行带来了很大损失,有损民营企业形象,挫伤了银行的经营元气与投资的积极性。民营企业的高倒闭率与高违约率以及银行信贷管理之高成本率,导致银行很难保证遵从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原则,而最后促使银行不愿向民营企业贷款。
(五)民营企业融资的中介服务系统不健全
一般商业银行贷款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农村信用社则把服务者定位在“三农”,专门给中小企业相对金融部门缺位提供服务。在直接融资方面,因为我国当前采取“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规模管理模式,民营企业很难发行债权模式直接融资,股权融资相对民营企业来讲更遥不可及。此外,担保部门设置不完善,运转不规范,再担保部门目前还没有建立,缺少社会化资信评估部门等均为民营企业融资带来了困境。
破解民营企业发展中融资支持困境的创新对策
民营企业在转型期的融资体现出很多特征,民营企业资金的融入、融出的主体,民营企业融资的市场、环境等均与发达地区存有很大程度的差别,并且明显反映为“企业贷款难、银行放款难”之两难格局。本文基于上述对民营企业转型中的融资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破解民营企业发展中金融支持困境的创新对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金融部门有针对性地支持民营企业的融资
鼓励银行等金融部门针对民营企业的不同发展时期予以相应的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因本身资源能力属于一个逐渐累积、陆续增强的过程,所以融资能力也定会经过不断提高的过程。银行等金融部门要在民营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依据其资源积累状况及融资能力强弱,创造相应的融资服务支持,在适应民营企业金融支持要求的同时,提高银行等金融部门资金利用的安全性,减低风险系数。
(二)鼓励金融部门参与民营企业的战略规划
鼓励银行以及其他金融部门参与民营企业的战略架构,把握民营企业的发展趋势及金融服务需要。战略即企业发展理念的宏观方针,决定着企业于中长期内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卞志国,2013)。自2007年遭受全球经济危机冲击之后,我国企业逐渐注重战略发展规划架构的重要性,愈来愈多的民营企业开始由审视外部环境机会与挑战威胁出发,架构适应企业本身资源能力的战略设想。银行与其他金融部门能够逐渐参与民营企业的战略规划架构中来,把握民营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方向与趋势,给民营企业创造了适应其战略发展目标的全面金融服务。此外,银行与其他金融部门利用直接参与民营企业的战略规划架构,更加明晰其潜在金融服务需要,为银行与其他金融部门的金融服务创新创造支撑。
(三)鼓励民营企业培育内部金融服务机制并搭建自身金融服务平台
民营企业在融资阶段中,或是依赖本身累积实施内源性融资,或是在外源性融资阶段中构成较大成本。民营企业能够借助搭建本身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优化整合企业金融资源配置,减轻融资成本,增大融资的便捷性(邓江花、姜冬梅,2011)。具体可从如下两方面加以说明:
民营企业能够在内部构建财务结算中心抑或建立本企业的财务公司,借助这些组织机构,构成民营企业的资金池,对民营企业总体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动分配,增大民营企业的内部融资能力,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使之对民营企业及下属分公司的筹资与资金融通起积极促进作用。
民营企业能够参与投资金融领域,包含参与设置小额贷款、创业投资等公司与乡镇以及参股地区银行等金融部门。
总的来说,民营企业利用搭建自身的金融平台,构成一个包括金融部门的内部资本市场,优化了民营企业资产配置,有效减低了民营企业外源性融资之交易成本。并且提高了企业资本运作的能力,同实体经济发生协同效应,依赖“产融结合”的内生金融系统驱动企业达到市场价值最大化。
(四)创新金融监管措施以降低民营企业在金融领域的风险
同国企相比,民营企业于金融市场中通常处于弱势。就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来讲,更要由降低民营企业于金融领域中之风险出发,构建并维护一个良性运转的金融发展环境。主要应当注重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并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目前金融监管机制中还有一部分盲区,譬如对私募基金、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等,缺乏明确的监管法律根据。并且,拓展金融监管领域,将金融创新产品、跨国金融部门、金融服务公司等放于重点监管对象之内,特别应重点对金融衍生品、场外等市场采取监管。
2.审慎进行金融开发。目前我国业已全部履行了加入WTO对金融开放的承诺,外资金融部门能够在我国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服务业务。我国金融行业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增添了金融行业空间的风险因素,金融的对外开放促使金融监管应对严峻的考验,新形势下一定要协调好对内、对外市场的监管。对内监管即做到在提升本土金融部门国际竞争力的同时控制金融风险。对外监管即做到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控制外资对我国金融资源的入侵,防止外资在进入与退出时给我国金融秩序带来消极影响。
3.推进金融创新并强化风险控制。相对发达国家来讲,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潜力与创新领域很大,可是由于监管系统中的漏洞比较多,风险控制机制还不健全,易受国际资本与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变动的冲击(李刚,2010)。一定要坚持金融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宏观调控与监管能力相适宜的原则,在推动金融不断创新的同时,强化风险控制与监管。
一、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现状
尽管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但中国在绿色金融的很多方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
(一)碳交易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碳金融领域,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一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需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但中国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项目开发。这种情况决定了中国目前碳金融业务主要是CDM项目的投融资、核证减排单位(CER)的交易以及相关的金融活动,此外还包括企业和个人为实现自身“碳中和”而参与自愿减排市场的自愿减排单位(VER)的交易。
中国的碳市场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
1.市场规模巨大
中国CDM项目的市场规模巨大,是CDM市场最大的供给者。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未来中国参与国际碳市场,主要的着力点仍然是CDM项目。据世界银行统计,从2005年开始到2009年中国在CDM市场份额按提供的减排量计算均超过50%,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截至2010年5月,经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EB)注册的CDM项目总数为2477个,其中中国的项目高达1011个,占40.82%,而占比位居第二的印度仅为22.20%。从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单位来看,全球已核证3.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占了总量的61.28%,高达2.39亿吨,是印度的近6倍。
2.处于起步阶段
中国的配额交易市场尚未成型,自愿减排刚刚起步。2009年8月5日,国内自愿碳减排的第一单交易正式在北京环境交易所达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以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年底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完成了中国排放权交易机构在中国的首例碳金融尝试。与此同时,上海和天津的环境交易所均已开始建立自愿减排的碳交易机制。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启动了上海世界博览会自愿减排交易平台构建,允许各国参观者通过平台来支付购买自己行程中的碳排放,实现自愿减排,从而达到宣传环保以及碳中和的目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按照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招募2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排放类企业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MRV)体系,减排和交易体系等。
(二)绿色信贷
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被称为“绿色信贷”政策。所谓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参与节能减排项目、新技术、新能源的开发,为符合有关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的市场盈利前景的环保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近年来,中国政府要求银行业在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发挥支持和配合作用,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银行业开展节能减排环保的治理方式和监管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下,中国银行业逐步进行绿色转型,各政策性和商业银行纷纷制定绿色信贷政策,设立绿色信贷部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目前中国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开办了绿色信贷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绿色保险
20世纪90年代初,环境污染问题凸显,中国也开始探索建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1991年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试点环境责任险,由于当时政策、法律都比较滞后,试点并无太多成效。
进入新世纪,随着环境日益恶化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索步伐开始加快。2006年6月国务院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又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广环责险制度。
2008年环责险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当年约有700家企业投保,2009年增加到了1700家,保费收入从2008年的1200多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300多万元。
2012年底,全国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但尽管如此,环责险业务开展并不乐观。2012年投保企业仅为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在当年保险产品中的份额很小,与中国保险业的增长差距悬殊,在改善环境、维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建立市场化的企业污染约束机制方面作用甚微。
绿色保险在中国目前仍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有待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四)绿色证券
政策方面,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多个关于绿色债券的文件,如《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等。这些文件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对绿色债券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
金融债券发行方面,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颁布前,国内一些先行者已经进行了绿色债券发行。例如2015年7月,新疆金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发行了一单3亿美元的3年期绿色债券,认购金额高达14亿美元。201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中资金融机构首单绿色债券,总价值10亿美元,来自亚洲和欧洲近140家投资机构超额认购,获得了市场高度认可。这也为以后中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人民币离岸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积累了经验。
随着相关规则的出台,中国的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和绿色公司债呈现出三箭齐发之势。
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进行筛选,2015年中国未贴绿色标签但可以明确统计界定为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为6186亿元(约合951亿美元),发行数量为590只,占总债券发行规模的2.68%。
其中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中的579只绿债,规模6095.11亿元,占总债券发行规模的2.65%;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S、ABN以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中的11只绿债,规模90.89亿元。在非金融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中,区域性场外市场绿色债券规模为15.11亿元,数量116只,如果剔除这部分,则绿色债券规模为6044亿元,数量为463只。其中,发债企业主营业务为绿色领域,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其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为1755.20亿元,数量185只,如果再剔除这部分债券,则2015年中国绿色债券数量为278只,规模4288.80亿元。
在绿色债券发行品种上,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和中期票据这三类券种规模占比最大,分别占总绿色债券总规模的32%、25%和19%。其中政府支持机构债即铁道债的单只融资规模最大,平均规模为83.3亿元。潜在绿色债券中,地方政府债的金额为9981.25亿元,占潜在绿色债券总发行规模的88.53%,再次说明中国的地方政府是非常重要的绿色债券发行人,但从信息披露来看,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应当进一步完善对资金用途的披露。
这些绿色债券的发行方式以公募为主。2015年公开发行的绿色债券共计5609.4亿元,平均单只规模为14.65亿元;非公开发行的绿色债券共计485.71亿元,平均单只金额仅为2.48亿元。非公开发行绿色债券的利率普遍高于公开发行。由于非公开发行在发行条件和流程上相对要求更宽松,近年来吸引了众多发行人,其中不乏大型企业。因此,公募债券严格的发行条件以及管理制度可以试点对绿色债券适度宽松,从发行方式上鼓励企业更多公开发行绿色债券,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
二、中国绿色金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中国的绿色金融取得了不小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体制机制不健全
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绿色金融的概念和定义仍不甚清晰,绿色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仍有缺陷
迄今为止,中国关于绿色金融尚缺乏完整、统一、明确的概念框架和统计意义上的详细定义,决策者及各参与机构对绿色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导致各方对绿色金融及相关概念存在理解狭隘、概念冲突等问题。此外,虽然中国明确了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但缺少一个关于绿色金融战略实施的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规则,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仍不完善。这使得该战略难以在金融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得到完整有效的落实,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和战术层面尚未有效衔接。在对绿色金融概念进行定义,以及绿色金融战略的顶层设计、实施方面都存在较多空白的情况下,难以真正将相关概念在立法和实施层面都得到充分的体现。
2.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中国的现状是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较零散且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CDM项目审核缺乏一套专业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执行标准;二是中国发展自愿减排市场的相关管理办法仍处于拟定之中,自愿减排市场政策缺位;三是绿色信贷推进尚无切实可行的环境评估标准、信贷披露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以信息披露为例,政府产业部门、环境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联通机制。银行关于绿色信贷的披露信息缺乏一致、清晰的口径,导致数据缺乏可比性。上市公司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措施及效果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也不足,且仅针对IPO环节。排放权市场上,监测、报告和核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体制尚不完善,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能力尚不足。
(二)未形成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
2008年下半年,北京、上海、天津凭借其金融和区域优势,先后成立了三家碳交易所。随后,在“先行先试”的主流政策意见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机制的激励下,全国出现了建立交易所的热潮。目前,武汉、杭州、长沙、昆明等正式挂牌的交易所有近10家,还有将近10家交易机构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但是,从长远来看,交易平台的割据导致市场的分割,市场规模狭小,难以形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驱动力,影响统一市场形成,不利于中国碳市场的发展。此外,交易平台众多导致职能重叠,增加了社会成本,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也给统一监管带来了困难。
(三)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
当前,中国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交易还比较陌生,对于碳交易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尚不熟悉,参与碳交易的市场主体也不明确。除少数商业银行对碳金融较为关注以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参与,发展碳金融仍停留在一个理念与口号的基础上。中国的一些专业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还未真正涉足该领域,其他诸如第三方核证单位、碳交易结算登记机构、政策性绿色银行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尚未建立。由于碳金融交易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专业性强、操作程序复杂,它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发达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显然,碳金融专业性中介服务的缺位已成为影响当前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交易工具缺乏创新
缺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一直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短板,再加上国内绿色金融刚刚起步,这一特点在绿色金融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从国际碳市场状况来看,中国主要参与一级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基础类碳金融产品核证减排单位(CER)的交易。中国国内自愿减排市场尚未形成,自愿减排机制下的自愿减排单位(VER)交易大多是一种个人和企业为提升形象、购买碳排放配额以实现自身“碳中和”的小规模交易。尽管中国国内金融业在把握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创新,如绿色信贷、结构化理财产品、碳基金等方面有许多亮点,但与国际市场上不断创新演进的绿色金融衍生品如CER/EUA期权、CER/EUA期货、CER/EUA互换、承兑CER等相比,这些局部意义上的创新无论从广度与深度,还是从规模来看,都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不相适应。
(五)CDM市场问题突出
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的发展来看,当前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CDM项目开发周期长,风险因素多
CDM项目要经历国内审批―EB注册―DOE核证签发等繁杂程序,这就导致项目开发周期长,增加了交付风险和额外交易成本,如项目申报费用、DOE核证费用、搜集信息费用等。即使项目审核通过,能否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截至2010年10月,中国通过国家发改委的CDM项目数量众多,有2719个,但在EB通过注册的项目只有998个,通过率为36.7%,而通过DOE核证签发的项目就更少了,只有301个,通过率仅为11.1%。此外,与项目相关的风险还包括项目自身建设风险、DOE道德风险、项目融资风险、由于东道国政策法律变动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商业风险(主要包括更新有效期的行业风险、碳信用额发生变动的生产风险、碳信用价格的市场风险)等。面对上述诸多风险,保险领域尚未发挥其风险管理和控制作用,而在机构建设上,也缺乏本土的注册、核证机构,对国际相关机构依赖性较强,难以形成区域性CDM交易市场。
2.CDM市场议价能力弱,缺乏话语权
中国是低碳产业链上最大的供给方,却不是定价方,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了巨大的减排量,却被发达国家用远期合约的方式低价购买,经过审批、注册、签发,包装成价格更高的产品在二级市场交易。中介方易手使得国内碳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也制约了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其次,国内专业机构服务不到位。CDM项目的审批签发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如项目评级机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目前国内在这方面服务十分欠缺,加上国内企业对CDM项目缺乏相关经验,在项目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丧失议价能力。
最后,中国CDM项目以“双边项目”为主,且由买家承担风险。双边项目是由中介商找好买卖双方才开始开发的项目,或者由中介商开发,且在项目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都由买家承担,卖方无须承担风险。“低风险、低效益”的盈利模式导致中国在CDM项目议价上没有优势。
3.缺乏专业的方法学研究机构
在CDM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确保项目减排量交易的环境效益的完整性,会涉及很多方法学的应用。截至2007年7月24日,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共批准普通方法学44个。但是,在中国注册成功的项目中只是用了其中三个,并且使用这些方法学的项目数量以及相应的减排量的分布很不均衡。这表明中国很多行业没有很好地利用现有的方法学来开发CDM项目,这也是中国CDM项目通过率低的原因之一。同时,也表明中国缺乏专业的方法学研究机构,不能开发新的方法学来满足中国CDM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六)宏观调控政策对绿色金融支持不够
要深入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必须让绿色的理念深入人心。把绿色理念纳入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不仅有利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而且有利于为其他参与者和主体做出表率。从目前中国的实践看,这方面我们做得不够。
一是货币政策对绿色金融的支持不够。存款准备金率、利率、SLO(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F(常设借贷便利)等常规货币政策工具未能考虑“绿色金融”的因素,对绿色信贷等方面的支持不够。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农村金融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8-0073-04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有效支持。而很长时间以来,在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上,除了正规金融之外,非正规金融也占有相当大的规模。据统计,我国一些地方的民间融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国内生产总值的8.88%-10.53%,贷款余额的12.37%-14.66%,存款余额的6.92%-8.2%。在农村,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非正规融资几乎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边天下。然而,就是这种在农民生活、农业经济、农村发展中扮演着不可忽视角色的非正规金融,长期以来却不为法律所承认,游离于体制之外,地下性的暗箱操作衍生了许多非法活动,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出现巨大的风险。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农村金融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必须走法治化途径,通过法治把它固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从而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内涵分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概念
界定农村非正规金融首先要界定非正规金融,而学界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存在诸多不尽相同的概括和解释。张惠忠在《民间金融新论》中认为民间金融是指那些较为分散,缺乏组织性和连续性,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居民户之间的各种投资和资金借贷活动,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受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保护、规范和政府严密监管的合法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经政府审批设立并接受监管的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从事的合法金融活动)的一个概念。郭沛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中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总体来说,学者们把非正规金融几乎都等同于民间金融,笔者也赞同这种说法,一是反映了历史传统,二来也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农村非正规金融应该是以农村为区域范围,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形式
回溯历史,农村非正规金融已经源远流长几千年,随着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所容纳的融资形式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经过总结,目前活跃在我国农村中的非正规金融按照组织化程度分为三种形式:一是非组织化的非正规金融,其特点是无组织无机构,表现形式主要有民间借贷和集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非正规金融,以合会、标会等各种金融互助会形式存在;三是有组织有机构的非正规金融,如地下钱庄、私人银行、典当行、基金会、部分信用社等。其中,民间借贷是目前我国存在最广泛的非正规金融形式。这种形式一部分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互借贷,是非盈利性的,一般是无息借贷或利息很少;另一部分则是营利性借贷,利息通常都很高。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虽然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具有一些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对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如不加以合理引导和法治规范,将会损害金融市场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一)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财产权确立的意义之一在于使公民获得了对自己财产的自治权,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个人资产,包括放弃自用转给他人用,为自己的财产寻找升值的出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既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法制不可动摇的前提。而非正规金融――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资金的权利,其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根据,从根本上正是来自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条款。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缺失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根本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之下进行,以及是否处于政府监管之下从事经济活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不重视农村非正规金融,因此这方面的法律几乎没有。非正规金融还极易与非法金融混淆一起,前者的组织和活动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所组成的范畴以外。由于它们没有法定统一的记录,难以获取其行业的标准数据,其运行不受国家宏观调控,交易过程不受政府监管,结果也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尽管如此,非正规金融并不违法,是被社会默许的。而非法金融是危害社会健康运行的,是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所不容许的,应当绝对禁止,如违规操作、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因为没有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农村非正规金融产权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这样就极易导致其管理缺乏秩序,一些不法行为就会乘虚发生,带来很多的不安定因素。
1、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立法重视程度不够
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实际地位和状况,决定了我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可能达到发达国家那样。通常情况下,立法首先是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基准和根本出发点的,这就决定了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立法在完备性方面达不到其他法律那样的细化程度,从而间接地决定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不完整;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与规范制定的进度往往滞后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的实际发展,由于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的立法也都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的,并没有将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现象来对待,所以导致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具体形式的各种法律规定之间缺少内在的联系,呈现分割和独立的情形,这也使得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法律与规范缺乏与其他法律和规范之间的有机联系、沟通,从而影响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相关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2、农村非正规金融缺乏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
立法的不重视直接导致制度的不完整。现行法律中对非正规金融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多为原
则性规定,条款相对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缺乏统一、完整的制度体系,不同位阶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例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有关司法解释中确认了民间借贷利息在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意思表示真实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这样的合法民事行为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将承担被罚款的行政法责任。类似法律问题的界定模糊以及不同位阶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使得相关主体较难区分所涉及的民间融资合法与否,客观上增加了交易成本。相反,也因为没有稳定的制度预期,对某些非法融资活动甚至可能被误认为正常的民间融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律的惩处,一旦出现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3、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法规落后于经济和社会需要
我国现行的许多金融法规都是在特定的金融环境和经济发展时期出台的,且以政策引导和行政命令为主要形式,表现出临时性、应急性,缺乏长远的制度设计和规划,权威性较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在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较多条款规定已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有的很多有关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的法律规定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及时地被补充、修改、完善或者废止。相应的补充、修改、完善或者废止这些法律条文的权利也并没有被赋予地方,地方政府因此很难根据自己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形式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一旦出现问题,地方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不敢主动进行协调、引导或者约束,而是等待中央和上级的精神,这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
4、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执法主体不统一
在法律规范下针对不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的执法主体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执法主体有基层的县级或乡级政府,基层的公检法机构,金融监管部门等。而且在有的规定中对各个执法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协调与配合缺乏明确的权力划分和职能分工,导致在具体管理上往往各自为政;而在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通过行政手段、行政公文或者某一个行政系统的规定来代替法律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进行限制,比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当中就普遍存在这种情况,现在进行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也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和金融监管的联合形式来进行的。行政部门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之间的互相冲突在现实中屡见不鲜,以合会为例,法律对此规定的空白不得不由政府部门通过自己行使职权来弥补法律缺失的尴尬,但也造成政府部门在具体执法时遭遇到无法可依的窘迫,行政部门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做出的行政行为在现实中因为可以补充法治的不健全而被默认,这种违背法治要求的结果必然导致执法者和被执法对象的互不信任。
5、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制度存在欠缺
在我国数额巨大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中,仅有小额信贷处于我国金融监管之下,其余金融形式都缺少相应的法律监管。即使有所谓的监管,也大都是事后监管。也就是说,金融法规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未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起到作用,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事后监管,是在金融风险发生后才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刑事处罚或进行民事赔偿。就内部监督而言,大部分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都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加大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风险系数。
三、完善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无论是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还是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关键取决于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持续而有效的保护。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长期存在和发展,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自身适应社会的合理性,因而将其纳入国家的法治体系当中,切实保护无论是作为贷方还是借方的农民的合法利益,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理性选择。
(一)引导非正规金融进入合法化渠道
由于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长期以来是被打击和取缔的对象,要保持非正规金融的长期发展,就应该积极促成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将具有正面效应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后备军,通过制度建设和立法监管等手段,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和政策,使其合法化、公开化。
第一,尽快完善非正规金融立法。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通过立法对正当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及其活动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是当务之急。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创造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在这方面,有些地方已经有了一些试探性的运作,如2005年8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把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通过法律、登记、自律管理的方式进行规范。
与此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首先,抓紧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可能将农村非正规金融纳入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让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在利益基础上充分体现自愿性,特别是对那些具有较高组织性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进行改造,使之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立足生根;其次,不断完善反垄断法,打破金融业的国有垄断局面,创造一个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再次,放松利率管制,让利率的生成机制正确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尽早实现利率市场化,这样有利于发挥非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灵活、方便等方面的竞争力;最后,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升民营银行的社会信誉,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二,健全非正规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公平的竞争秩序需要有制度的保护,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反对歧视,做到市场的平等准入和公平竞争。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维护了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抑制了竞争,不利于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改善,也不利于新的农村金融组织的创立,更不利于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造成农村金融组织资源和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形式较为单一。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政策和法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
缺乏市场退出机制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普遍性问题,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只有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才能使金融机构感受到强大的市场压力,进而自发地产生改善服务和经营管理,严格控制风险的动力。在建立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之前,应当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缴纳保费,当某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
或组织清算,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和补偿中小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的金融机构坚决实行市场退出,才能及时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形成竞争性金融市场环境,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建立完备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不是简单的取缔,更应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防患于未然。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本身的不规范性,很容易演变为非法资金的绿色通道,而这些形式自身也有可能演变为带有犯罪性质的组织,金融资源和非法组织的结合,必将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破坏性。而完备的非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定期采集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信息,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形成风险自负与风险内敛机制,对于那些被确凿证实具有很大社会危害的活动,可以立即予以禁止和惩处。
完备的非正规金融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首先,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具体应做到落实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按照高风险、严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机构和领域的现场检查,提高检查实效性;其次,要实施法人机构的属地监管,合理配置主监管员,增加县域金融监管力量;再次,加快改进信息披露制度的步伐,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和市场约束能力;最后,加强资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重点领域监管。这将督促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建立资本补充、约束和纠正制度,限期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目标,促进其审慎经营和理性扩张;督促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提高其科学决策水平。
此外,为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还必须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除了中央银行的监管部门之外,还要有合格的金融审计机构,以及存款保险公司。只有在体制设计上充分考虑到这些金融监管机构的相互利益牵制和监管机制的相互制约,才能获得民间金融机构的真实信息,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除了官方的监管之外,还要尤其重视行业自律,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的补充与配合,即将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有机结合,构筑监管体系的两道“防线”。